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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效率優選九篇

時間:2023-10-10 15: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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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效率 復雜性 探究

一、金融監管概述

1.1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受大蕭條影響,金融監管思想得以面世和發展。隨著規制經濟學的日益成熟,人們在經濟分析時開始融入了規制過程的理念,如此一來,實現了經濟法則、經濟運行的融合,為接下來金融監管體系的出現和完善奠定了必要的理論基礎。在該理論發展之初,公共利益監管理論等針對其必要性展開了系統的理論論證。實施金融監管,不僅有助于維護金融部門的安全,而且有助于促進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還有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終推動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實現[1]。

1.2金融監管的效率

對金融監管成本說進行分析可知,受監管成本的制約,金融監管需要面對效率這一問題。在金融監管過程中,涉及各種費用的支出,所以過度監管是得不償失的,將會造成監管效率的大幅下降,換而言之,金融監管具有理論上的邊界,對該邊界進行設定時,應遵循邊際成本、邊際收益二者相等的原則,即效率最大化的原則。

二、金融監管的復雜性

金融監管的復雜性主要取決于金融系統的復雜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金融機構組織、金融業務及產品、金融體系結構日趨復雜;二、金融監管理念的相關變化;三、在制定國際金融監管準則的過程中,各國之間的博弈不可避免。上述因素賦予了金融監管的復雜性[2]。

2.1金融監管效率的分析框架

圖1 融監管復雜性與金融監管效率的分析框架

圖2是基于金融監管效率角度而得到的一個分析框架[3],用于分析金融監管復雜性是否科學。該分析框架的核心思想在于,如果金融監管的日益復雜化能夠促進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則表明金融監管復雜化具有積極的正面意義;如果金融監管復雜化所消耗的成本大于復雜化所創造的金融效率,則需要對金融監管予以一定的簡化。隨著金融監管的日益復雜化,金融創新也將面臨更大的難度;隨著金融監管的日益復雜化,不僅導致金融監管成本的增加,而且給金融安全埋下了隱患。

2.2金融監管復雜性的最優化

金融監管成本指的是,監管工作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系列支出;金融監管收益指的是,避免不實施金融監管所產生的那部分損失。金融監管復雜性的最優化,其本質在于通過有限的監管資源來達成監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若監管效率用F(X)來表示,而金融監管成本及收益分別用C(X)、R(X)來表示時,那么三者滿足如下關系:F(X)=R(X)-C(X)。R(X)和金融監管復雜性成正比關系,但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將轉為放緩趨勢。當R,(x*)=C,(x*)時,F(x*)取最大值,換而言之,x*時金融監管復雜性達到了最優狀態。以x*為界,左側取值時,金融監管邊際收益大于金融監管邊際成本,該種情況下,適當提升金融監管復雜性能夠進一步促進金融監管效率的提升;右側取值時,金融邊際收益小于金融監管邊際成本,該種情況下,提升金融監管復雜性是得不償失的,將會造成金融監管效率的持續下降,應簡化金融監管,以促進金融監管效率的提升[4]。

圖2 金融監管復雜性的最優化分析

2.3金融監管復雜性的成本收益分析

對于金融監管而言,其成本和收益之間的最佳平衡(即金融監管效率)取決于金融監管復雜程度。值得一提的是,三者之間的關系也并非完全固定的,尤其是變化速度這一點通常是多種因素共同決定。金融監管復雜性的加劇將會促使金融監管成本的增加,即前者對后者的諸多影響因素中,絕大多數屬于確定性的;但是金融監管復雜性對金融監管收益的影響則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后者高低通常由多種因素綜合決定。

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時,金融監管的復雜性才能真正為金融監管帶來實實在在的收益:一、金融監管復雜性能夠帶來良性影響,如能夠帶來多層次的或者一定深度的金融創新,不僅如此,該創新本身所具有的金融風險遠遠小于其多樣性所營造的金融安全;二、通過一系列復雜的且數量眾多的模型能夠對未來的金融風險進行預測、分析和處理;三、針對金融監管這一領域所制定的各項激勵相容機制能夠真正發揮自身的作用。總之,當金融監管復雜性所帶來的邊際收益大于金融監管復雜性所帶來的邊際成本時,才有必要對金融監管的復雜性做進一步的提升,反之亦然[5]。

三、降低金融監管復雜性所帶來的監管效率

金融監管應趨向于復雜,還是趨向于簡單?面對一系列金融風險,應選用何種監管模式,簡單底線式更佳,還是高度敏感式更好?對于上述問題,金融監管準則的復雜性一時也難以給出十分明確而具體的答案,其焦點問題集中在一點,即采用何種辦法或者措施,借助相對有限的監管資源在成本最小化的模式下去更好地達成一系列金融監管目標。由上文有關成本效率的相關分析可以得出,在增加金融監管復雜性的同時將不可避免地導致金融監管成本的增加,然而金融監管收益增加與否卻不一定,這是諸多外生因素共同來決定的。因此,若想實現對金融監管效率的有效提升,一方面要致力于金融監管復雜性的合理化降低,另一方面要盡可能地提供一系列有益條件以促進金融監管收益的增加。

首先,在制定金融監管路徑的過程中,應將自下而上的監管作為基礎,與此同時,予以自上而下監管的補充或輔助。金融復雜性、金融效率以及金融安全三者之間所具有的相關性并不算十分明確,所以,利用對監管路徑的有效限制進而削弱或者避免金融復雜性、金融監管復雜性之間所產生的內外互動影響獲得了更多人的認可。所謂自上而下的監管指的是,針對金融結構進行相應的頂層設計,為大小金融機構劃分目的明確且界限清晰的業務范圍,最終保證監管工作更具主動性,更具系統性;所謂自下而上的監管指的是,在面對金融體系的一系列創新或者變化時,應對那些可能存在的風險予以監督并規避,從有別于金融結構或者體系的其他角度對其展開相應的規制[6]。

其次,在制定金融監管措施的過程中,不僅要基于定量模型的相關分析,而且要輔以相應的定性分析。如果對數量模型表現出了過度的依賴性,那么隨著金融風險多樣化的加劇,相應的度量模型將會更加復雜。需要指出的是,在實際應用環節,復雜程度過高的數量模型已經飽受質疑,但是過于簡單模型無法實現對真正情況的高效擬合,有鑒于此,對一系列金融風險展開定性化的監管以及判斷也便成了不可或缺的內容。對定性分析結果予以適度引用,可以有效彌補由于高度復雜的數量模型分析所產生的有關模型風險,另外,也避免借助定量模型來選用參數的發生,如此一來,在某種程度上大幅簡化了金融監管的實施。

最后,對融入了激勵相容這一理念的金融監管予以再次的、重新的審視。由微觀視角可知,銀行致力于短期效益最大化的追求,而微觀監管則強調保證單家機構的安全性以及穩健性,二者具有某種程度的差異;由宏觀視角可知,銀行致力于自身利益的追求,而金融監管則強調整體安全,實現二者的激勵相容具有相當的難度。如此一來,是否需要賦予銀行更大的權力,如自由裁量權,又如參數選擇權,是否需要花費更大的代價檢驗內部模型所能達到的準確性,促進金融監管復雜性的進一步增加,便需要監管當局及相關政府機構予以重新審視。在監管資源并非絕對足夠的條件下,對全部銀行均賦予內部模型的選擇權是違背科學規律的,將會讓監管工作承受更大的風險和壓力,建議采用類似杠桿率的簡單監管模式,同時,針對那些重點銀行制定并采取更為嚴格且復雜的監管原則,還有監管標準,為其配置較大份額的監管資源。

四、結束語

金融監管復雜程度合理與否,其關鍵在于成本收益能否達到最佳平衡。為實現這種平衡,應基于資源一定的條件下,對相關路徑、方法以及理念等予以進一步的改善,從而完成對金融監管復雜性的有效控制,與此同時,盡可能地增加金融監管復雜性所產生的一系列收益。

參考文獻:

[1]王大威.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傳導、監管與防范研究[D].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12.

[2]丁玲華,王仁祥.基于金融效率角度的金融監管分析[J].現代管理科學.2008(04).

[3]李海海.效率與安全:金融制度的選擇困境――來自美國的經驗與教訓[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11(05).

[4]張鐵偉.效率與安全: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協調發展[J].現代商業.2011(20).

[5]安輝,鐘紅云.基于金融市場效率的美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研究[J].預測.2011(06).

[6]王彪.基于金融效率的金融監管反思[J].中國集體經濟.2012(04).

第2篇

關鍵詞:監管信息;監管效率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9-0048-03

一、監管信息交流和監管協調是有效監管的重要保障

從各國的情況看,主要國家或地區金融經營模式與監管制度是各不相同的,各國監管機構的分工也是不同的。如美國、德國等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英國、日本和新加坡等實行的是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模式,法國、意大利等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韓國等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統一監管的模式,盧森堡、比利時等實行的是混業經營,銀證統一、保險單獨監管的模式,加拿大等實行的是分業經營,銀證統一、保險單獨監管的模式。

一般而言,統一監管具有及時性、連續性、協調性和一致性,避免監管的重復和盲區,避免監管套利的優勢。分業監管一般有多個監管主體,其優勢在于專業性強,有監管競爭優勢,但易存在監管的重復和真空,監管機構間協調難和責任推諉的缺陷。牽頭監管、雙峰監管和傘型監管成為分業監管模式的改進型制度。幾個主要監管機構建立信息交換和磋商協調機制,明確牽頭監管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明確對某一目標的監管責任,形成牽頭監管模式。雙峰監管是設置兩類監管機構,一類對所有金融機構實行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負責對不同金融業務監管,起到雙重保險作用,如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而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則負責對市場一體化標準、信息披露和保護消費者方面進行管理。傘型監管(加功能監管)是面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集團化綜合經營,由一家監管機構進行集團層面的監管,而對控股公司經營業務的種類由功能監管機構進行主監管。如美國在1999年金融現代化促進法案出臺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從事更廣泛的金融業務,美聯儲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首要監管者,實現在集團層面的傘狀監管,州政府和其他聯邦機構對控股公司所控制機構進行功能監管,美聯儲與這些監管機構實行監管合作。

可見,雖然各國監管體制不斷變革,但統一監管和分業監管依然并存。分業監管有多個監管主體,是將按功能監管原則或按機構監管原則設置監管機構這一問題外部化,而統一監管體制一般由一個權威機構統一負責,在其內部再進行具體分工,是將按功能監管原則或按機構監管原則設置監管機構這一問題內部化。因此無論是分業監管還是統一監管,提高監管效率、推動金融健康發展是監管機構的共同目標。而在有多個監管主體實行分業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之間如何做好監管信息的交流、監管磋商協調就變得尤為重要,成為有效監管的重要保障。

二、美國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共享機制

美國金融監管模式是按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行混業經營分業監管,金融監管實行二元多頭式,即由聯邦和州共同負責。聯邦一級的監管機構有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儲備體系(FED)、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和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等,50個州則分別設立自己的金融監管機構。

每一家金融機構都有自己的“主監管機構”,負責實施監管,并將對有關監管信息提供給其他監管部門。因此雖然監管機構眾多,但各監管機構之間建立了信息共享機制,大大提高了監管效率。

美國銀行監管體系非常復雜,美國銀行機構需定期向聯邦儲備體系、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及州政府的銀行監管部門等監管機構報送有關財務狀況、業務經營狀況等方面的非現場監管資料,此外還需要報送其他非現場監測信息,如報送分支機構的存款報告,銀行控股公司要向FED報送母公司報表、集團并表報表以及集團控股的非銀行附屬機構報表,上市銀行要向美國證監會報送有關信息等等。因此一家銀行往往需要向不同的監管機構報送大量的監管信息。

為加強各監管當局之間的溝通協調,統一監管標準,減少交叉重復,防止出現監管真空,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FIEC)承擔了專門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包括負責監管信息的標準化以及信息共享方面的安排。

FFIEC設有中央數據倉庫(CDR),先是由主管基礎報表的機構(call agenty)完成數據詮釋工作,包括報表格式、填報說明、檢驗關系等,并提供給授權的軟件供應商,由軟件供應商根據數據詮釋開發出相應的軟件并銷售給各銀行。銀行應用這些軟件,通過在線XBRL格式電子報送有關的財務狀況、業務經營狀況等方面的非現場監管資料,中央數據倉庫直接對數據確認處理后便成為有效的基礎報表(Call Reports),并生成“統一銀行業績報告(UBPR)”,提供給各監管機構,同時在公共網站上向公眾披露。基礎報表是最主要的監管報表,其內容和報送頻率由FFIEC決定,報表的格式和填報要求公布在FDIC的公共網站上。根據機構規模和業務復雜性的不同,基礎報表的報送要求亦有所不同,如有境外分支機構的大銀行需要填報25張報表、1100個項目,而規模小或業務簡單的銀行填報的項目相對較少。

由于信息數據的詮釋、標準、格式和報送規范統一,利用計算機系統自動化、流程化加工統一,外部監管要求和銀行內部管理要求統一,確保了銀行與監管機構信息交換的準確和快捷,各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都能在第一時間獲得信息的共享,也減少了各銀行和監管機構的重復勞動。

監管機構根據各自的監管分工,充分利用獲得的各類信息,依靠各自非現場統計監測系統對各類數據信息進行加工分析,如FDIC主要針對商業銀行,FED主要針對銀行控股公司,OCC主要針對機構和高管信息以及現場檢查,識別風險點和需要關注的領域,進行早期預警,如每季各家銀行的“統一銀行業績報告(UBPR)”,包括100多個固定指標和一些個性化指標,對銀行經營狀況進行分類比較和趨勢分析;計算資本充足率,確定以風險為本的最低資本要求;識別出可能降級的銀行和高速增長的銀行,并分別予以重點關注;指導現場檢查,確定現場檢查的頻度、時間和重點;根據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對銀行進行駱駝評級和風險評價,并確定下一步應當采取的監管措施;FDIC還通過非現場分析進行存款保險定價等。

同時各監管機構實行信息交流共享,對社會公眾信息披露度也非常高,除少數銀行信托業務和監管機構的現場檢查信息外,匯總的數據信息和單家銀行機構數據信息幾乎全部在網上披露,如FDIC網站上提供了20000多頁的信息,銀行和公眾都可以從網上看到基礎報表的格式和填報口徑的詮釋,也可查到并下載每家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的情況,每家銀行有600

多項指標和近10年的數據,以及根據基礎報表生成的各類分析、統計表和圖表。

三、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金融業各監管主體之間因職責界定不清晰、監管標準不統一,溝通協調不暢通,指標詮釋不一致,數據信息不共享,在市場準入、業務規范、現場檢查、行政處罰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復或監管意見不一致。各家金融機構需要研究、理解、滿足不同監管機構甚至是同一監管機構內部不同部門的監管意圖和要求,開發不同的信息系統,將各自的信息通過不同的途徑向多個監管機構報送,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為此,借鑒國外良好做法,為加強監管的全面性、效率性和科學性等方面,在信息采集、加工和利用上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統一標準,分工合作,提高監管的全面性

在目前分業監管的前提下,構建好我國金融監管框架體系和流程,法律法規要對監管的機構及其交叉的業務、交叉的領域賦予明確的職責和事權,實現從機構到功能到市場、從縱向到橫向的全方位監管覆蓋,不重疊不疏漏。借鑒國外牽頭監管、雙峰監管和傘型齡管模式,在涉及交叉經營和交叉監管時,明確一個主監管機構,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密切配合,實行牽頭監管;在涉及系統性安全和機構業務監管上,可實行雙峰監管;在涉及綜合經營上,可搭建傘型監管架構。明確監管目標和監管職責,在現場檢查上互相溝通配合,在非現場監測上統一監管標準,在各監管機構之間形成有效的監管分工和合作機制、溝通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防止監管機構各自為政政出多門的局面。

(二)統一采集,信息共享,提高監管的效率性

我同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對非現場監測流程進行梳理和優化,形成矩陣,參照美國FFIEC模式,科學設計金融監測指標體系和預警體系,統一收集和加工標準化的信息,通過優化計算機和網絡建設,提升數據處理能力,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在監管機構內部以及各監管機構之間,形成充分的信息交流共享機制,以提高監管效率。同時在監管機構與被監管機構之間建立信息互通系統,形成金融機構運行和金融監管機構的互動機制,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大多實現了數據的集中,只要考慮統一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主要數據標準、格式和接口,可以大大提高信息收集的時效性和準確性,降低監管成本,提高非現場監測效率,減少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多頭重復勞動。金融機構、監管機構也應架設面對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的橋梁,建立信息的披露程序,提高透明度,形成社會公眾編外監管隊伍,借助計算機信息系統達到“三約束”和“三公”效率,即內控約束、監管約束和市場約束,建:、I公開、公平、公正的有序金融環境。

(三)利用信息,深度挖掘,提高監管的科學性

第3篇

【關鍵詞】 金融監管 效率 制約因素

一、中國金融監管效率的基本現狀

受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偏重于依靠政府來解決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金融體系也不例外。出現問題之后,各方普遍要求政府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力度。但是,政府并不是萬能的,無法解決金融體系中的所有問題。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比計劃體制更有效率,政府的過度監管會增加金融市場運行的成本,給金融市場乃至整個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例如,截止到2002年10月,中央銀行累計檢查金融機構197617個,業務1.1億筆,產生了大量的直接和間接成本。實際上,政府和市場的優勢不同,在解決問題時應相互補充。例如,政府在解決市場運行中的外部性問題時有較好的效果,但容易產生過度監管等問題;而市場機制可以提高金融市場運行的效率,卻無法維持穩定的金融環境。過度監管產生的不利影響包括:首先,過度監管使國內金融機構過分依賴于監管機構,例如,對風險管理機制的需求是金融機構的自發需求,是金融機構規避風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結果,但是我國不少金融機構卻希望監管機構能夠提出要求甚至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現在情況有了一定的改善,監管機構已經開始重視金融機構自主性的發揮,實施“法人治理結構”,但是還遠遠沒有達到內控機制建立的要求。目前金融機構產權尚不明晰,權利和責任劃分不明確,存在著多頭管理的情況,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與取得的收益不合理,因而難以形成良好的激勵。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動力不足,監管機構的風險管理要求無法落到實處,大大降低了監管的效率。其次,過度監管也會使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對官方監管的過分依賴,缺乏監督意識。我國金融市場的參與主體意識落后,沒有意識到自己也能發揮監管作用,完全依賴于政府部門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因此效率不高。要想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必須注意發揮政府和市場兩方面的作用,改進監管方式,使監管以市場機制為基礎,同時依靠銀行內控、行業自律、市場監督的力量,提高監管效率。

二、制約中國金融監管效率的因素

1、分業監管體系尚需磨合

我國金融業目前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監管運營模式,這種監管模式適合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發展的現狀,能夠使金融機構的業務更加專業化,對于金融業內部管理成本的降低和金融機構運營質量的提高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分業監管的高效運行是以高度協調的制度為前提的,如果沒有一個強有力的綜合協調能力,部門監管缺乏聯動,就很難形成監管合力。不同的監管機構之間可能會出現溝通方面的問題,甚至是產生沖突,具體監管過程中會出現缺位、錯位、越位的情況,存在安全隱患。對于金融活動中業務交叉的部分,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管。不同管理機構之間信息不透明,無法形成很好的交流與協調,增加了信息收集和處理的成本和所需時間,降低了決策的時效性。同時,不同的監管主體必然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進行管理決策,如果沒有一個很好的機制來協調各方的利益,監管的成本就會大大增加。

2、監管信息不對稱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交易信息的稀缺性和交易過程的不對稱性,不同交易主體掌握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在金融領域,交易雙方信息的不對稱現象普遍存在。目前,美國金融業的信息化水平比較高,建立了基本完備的信息采集、加工、傳輸系統。我國金融業的信息網絡化水平還處于較低水平,還沒有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統,金融機構的統計、會計信息可靠性差,金融監管機構與被監管的金融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情況嚴重,影響了監管機構的科學決策,也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

3、缺乏統一的監管標準

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不斷擴大,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對象種類繁多,包括:銀行機構、保險公司、證券經營機構、金融信托投資公司、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銀行持股公司開展的準銀行業務等,甚至包括與金邊債券市場業務有關的出票人、經紀人的監管等。基本上一個國家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以看作是金融監管的對象。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對會計結算、外匯外債的監管等等。由于監管對象多,涉及到的經營業務種類多,風險差別較大,因此很難形成統一的監管標準,使恰當的金融監管存在較大的難度。

4、金融監管立法滯后

監管立法在金融監管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金融工具的創新,監管立法也應該向前發展才能跟得上金融市場發展的步伐。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立法滯后,還沒有形成比較完善的法律框架。第一,我國某些金融領域的立法還是一片空白,尤其是無形的金融服務方面的立法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我國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以有形金融產品為調整對象而建立起來的,已經無法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第二,現有的金融法律法規只是規定了監管的原則、內容,可操作性不強,例如,《證券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沒有相關的實施細則,執行起來難度較大。第三,我國已經建立了金融市場的準入制度,但是關于如何退出金融機構市場的研究太少,沒有一個科學有效的監管和市場退出機制。

三、對策建議

1、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目前我國的混業經營監管模式還處于初級階段,金融控股公司還沒有大規模的發展,只是出現了一個雛形,所以現階段還不適宜全面開展混業經營、實行混業監管。當務之急是解決我國金融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1)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加快法律建設。要想為金融業的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保證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使金融業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提高效益,就必須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這就要求我們要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規,為金融監管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相關法律還不健全,存在著許多規定不合理的地方,部分金融領域的監管在法律方面還沒有明確的規定。美國于1999年頒布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對金融業進行監管,提高了金融市場的競爭和效率,開始了他們的混業經營之路。英國也是在1986年通過《金融服務法》后開始進行混業經營。我國要想大力發展金融業,就必須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結構。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實施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金融監管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保障。為了適應金融業的發展,還應該制定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規和實施細則并嚴格執行,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監管措施能落到實處。對于那些已經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不符合的法律條款或不適應世界經濟發展潮流的規定,必須予以廢除或修改。為了順應金融業的不斷發展,我們還應加快金融監管電子化建設,運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設備,充分利用信息資源,實現信息共享,降低監管成本,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2)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由于我國目前還處于實行混業經營的初級階段,各金融機構為了實現目標利潤,提高國際競爭力,紛紛進行金融創新活動,并實行跨行業經營,涉及到的監管部門比較多。為了避免出現多頭監管,防止出現問題時互相推諉的現象,必須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對金融系統進行有效監管。目前,我國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都不具備綜合性監管的能力,各監管部門之間沒有進行有效的信息溝通與交流,無法實現信息共享,有可能出現監管重復、監管交叉和監管缺位等現象,大大降低金融監管的效率。2003年9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共同召開了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會議決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按照其業務性質來實施分業監管。2004年,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簽署了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備忘錄,明確了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分工,在各司其責的基礎上,互通有無,相互協調,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國務院應明確指定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牽頭人,可以是中國人民銀行,也可以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只有權責明確才能充分調動監管者的積極性,提高監管的效率。

2、向功能監管過渡

我國現在已經出現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雛形,可以預見,今后我國的混業經營也將朝著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發展。在目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應以強化監管協調為主,逐步過渡到傘形監管。

(1)實行功能監管。功能金融監管的概念由美國著名經濟學家默頓最早提出,指的是根據金融體系的功能而設計的連續、統一,可以跨產品、跨部門協調的監管。目前國際金融監管有向功能監管發展的趨勢,金融監管由針對特定類型金融機構的監管轉變為針對特定類型業務的監管。

我國金融業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的過程中,金融創新不斷出現,跨行業的金融產品日益增多。傳統監管無法確定此類產品的監管機構,極易產生監管重復、交叉和缺位等問題;而功能監管根據金融產品所體現的功能來劃分監管機構,對跨行業的金融業務也能明確監管主體,因而提高了對創新金融產品的監管效率,降低了監管成本,能更好地維護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定。功能監管的特點包括:第一,功能監管以官方法制化監管為主,并強調行業自律與金融機構的內控。第二,功能監管內設的監管部門有兩大類,一類監管金融機構,一類監管不同種類的金融業務。由此可以看出,與機構監管相比,功能監管有著明顯的優勢,更符合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我國應該大力發展功能監管,促進金融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2)傘形監管。傘形監管是以中央銀行為牽頭監管機構,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分別負責下屬子公司監管的模式。1999年,美國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實行金融控股公司傘形監管制度。美國傘形監管的主要原則包括:第一,以功能監管為基礎。第二,重視宏觀金融安全。美聯儲是美國的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有著極大的政治和經濟影響,被確定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形監管者,負責金融機構的整體安全。第三,傘形監管者在整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中發揮主導作用。傘形監管的實質是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混合物,是二者之間的一種平衡,能夠實現混業經營和分業監管很好的結合,是我國向統一監管模式過渡的最好方式。傘形監管者指導各個功能監管者來實現相應的金融措施。

3、實行統一監管

從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來看,混業經營的趨勢逐漸增強,金融業實行統一監管是大勢所趨。當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到成熟期,我國的金融業必將進入全面混業經營的時代,為客戶全方位、多角度地提供各種類型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各種不同客戶的需求。因此,我國有必要現在開始實行統一監管,通過借鑒國外的經驗來構建統一監管體系。

(1)統一監管的優勢。統一監管是由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負責對不同金融行業、機構和業務進行監管的模式,統一監管是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它能夠全面把握金融整體風險,避免造成大的金融危機。統一監管的優勢有:第一,成本方面的優勢。統一監管能夠減少人力資源和技術等方面的投入,并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降低信息成本,獲得規模效益。第二,統一監管有助于監管環境的改善。統一監管能提供統一標準的監管,避免不同金融機構面臨不同的制度約束,有利于監管過程中問題的解決。第三,適應性強。統一監管可以避免監管缺失,降低金融創新所導致的系統性風險,鼓勵金融創新等。第四,責任明確。由于只有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不會出現互相推諉責任的現象,有利于認定責任、解決問題。統一監管涵蓋了很多監管功能,能夠促進監管者進行更好的溝通與交流,使固定資產、信息資源、人力資源的利用率都達到最高,從而可以進行更有效的監管。統一監管有利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推動作用,是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最終目標。

(2)統一監管模式的構建。統一監管模式要求必須建立具有所有金融監管職能的綜合性機構,2000年英國把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作為全國統一監管機構,促進了金融監管的發展。我國目前應借鑒英國的做法,把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改名為銀監部、證監部、保監部,作為國家金融監管局的下設部門,由國家金融監管局統一監管整個金融行業和市場,再按照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功能來確定具體的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具體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在金融系統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金融系統的效率,使金融機構良性競爭,優勝劣汰,提高金融機構的綜合競爭力。同時,還要加強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社會監管,不斷進行探索,找出適應金融市場發展趨勢、符合我國現實國情的統一監管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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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葉輔靖:全能銀行比較研究一兼論混業與分業經營[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第4篇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監管創新;權益發展;普惠式金融消費保護體系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05-0055-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5.13

作為經濟法中的一類重要主體,消費者權益保障關系著每個社會成員的福祉。隨著金融商品和服務的日益普遍,尤其是在經歷了金融危機之后,金融消費者作為特殊的消費者,其權益保護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和金融法制的完善中都引起了較大關注。我國金融消費者群體迅速壯大,但金融市場規范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有所缺失,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制度供給與需求不相適應。

一、金融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

美國金融危機爆發后,學界對危機產生的根源做了重點探究。其共識之一就是,在金融的擴張和危機的醞釀時期,缺乏對金融消費者利益的關注,導致大量的有毒有害甚至掠奪性的金融產品在金融創新的掩護下充斥市場,是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國在全面反思危機的基礎上通過了《2010年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將消費者保護置于金融法的核心位置,并建立專門的機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其金融監管改革將金融消費者保護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其意義和影響也是非常深遠的。

首先,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加強反映了金融業發展的基本規律,體現金融監管的發展本質。20世紀末,金融混業與金融一體化浪潮席卷了主要的西方國家。綜合經營的發展與金融產品的創新使得金融主體身份邊界越來越模糊。英國、美國、日本等國家相繼通過了統一的金融服務法規,傳統金融法中分散使用的“客戶”、“存款人”、“投資者”、“持有人”等概念逐步歸結到金融消費者這個統一的概念上。面對統一而強大的金融集團,其保障問題自然引起關注。1995年英國經濟學家邁克爾·泰勒Michael Taylor提出著名的“雙峰”理論,認為審慎監管和保護消費者權利是金融監管的兩個目標,且二者應當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時也應當建立相應機構分別履行這兩個職責。1997年澳大利亞分別設立了審慎監管局和證券投資委員會將這一理論率先演化為實踐。

其次,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加強體現了金融監管目標的重大嬗變,突顯金融監管的人本價值。長期以來美國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是保持金融業的強大競爭力,而這也是測度監管有效性的重要方面。為應對外來的挑戰,監管者逐步放松管制,減少規則約束,增強金融機構的靈活性,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效率,以保持紐約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危機之后美國各界重新反思在保障公眾投資者、存款人等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缺失,認識到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應當成為金融監管的基礎價值,否則將破壞金融生態并最終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美國通過了一系列旨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的法案,在金融監管中將金融消費者保護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美國財政部于2008年了《現代化金融監管架構藍圖》,指出應建立基于三個關鍵目標監管的監管架構:市場穩定性監管、審慎金融監管、商業行為監管(與消費者保護監管相關),將金融消費者保護作為其中的三大目標之一。根據《2010年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體系下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其基本職責是(第1021條)“尋求提升消費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市場的透明性、簡單性、公平性及責任的可追究性”,“確保消費者能夠擁有、理解、使用他們在做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的重大決定時所需要的信息”[1]。在這一目標的指引下美國重構其監管框架,進行了大蕭條以來改革力度最大、影響最深遠的金融監管改革,而且可能為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樹立新標尺。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及其現狀分析

2006年12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使用了“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首次出現在中國內地的法律文件中,該指引第四章還專門規定了“客戶利益保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在2007年發出了《關于加強銀行業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銀行內部建立客戶投訴的處理機制。2009年9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借鑒國外經驗基礎上啟動了“公平對待消費者”項目。另外,2005年以來還在個人理財業務、個人貸款、信用卡業務等領域制定了監管規范,促使銀行業務開展的規范化。

而“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在界定中也存在一些爭議。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焦點集中在金融消費是否是生活消費的組成部分,金融服務是否包含在“服務”范疇中。我們應該看到個人消費是一個多層次的、具有巨大包容性的概念。而金融已滲透到社會的每一個領域,現代金融服務特別是一些基礎金融業務,已經構成個人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消費”范圍的擴張和保護范圍的擴大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展不可避免的趨勢,而金融消費者就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擴展、延伸和專業化。而且也應當關注的是金融消費的多樣性和特殊性,一些投資性的、具有準入門檻的、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一般不應納入金融消費的范疇。如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就將“金融消費者”界定為個人、家庭或家庭成員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個體。《2010年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第1002條第4項對“消費者”的定義是“任何個人或者為個人利益代表本人的人、信托人或者代表”。所以,金融商品和服務也是一種消費,而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應從目的方面進行限定,股票、債券持有者作為金融消費者,在證券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處購買的是“金融服務”,而其在發行公司處購買的“投資產品”,則應視為投資者,而非消費者[2]。并且要將機構排除在金融消費者的范疇外,金融消費者僅為社會個體成員。

當前,我國金融業日益發達,金融消費不斷在全社會范圍內滲透和發展,金融服務的范圍不斷擴展,形式靈活多變,形成了金融機構多元化、金融產品創新化和金融交易密集化的局面,同時,金融服務領域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也日益嚴重,根據《20l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審判白皮書》,2010年上海市法院共受理一審金融糾紛案件22000多件,二審金融糾紛案件360件,服判息訴率高,審結金融犯罪案件1100多件,近1400多人。可見金融糾紛案件數量不斷增多,范圍不斷擴大。

首先,金融市場嚴重信息不對稱。金融商品具有特殊性,其服務是無形的,沒有可供評定其價值的外形和質地等要素,消費者的交易判斷完全依賴于金融機構一方所提供的相關信息,為了防止服務者信息欺詐及背信行為,在金融消費中就必須秉承公開交易的原則,公開是救治現代社會及工業弊病的最佳良藥,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3]。而金融消費者也有權知悉其購買、使用產品或所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同時金融服務者有義務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信息,但金融服務提供者在銷售環節存在信息隱瞞,不向消費者進行相關提示,使得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對稱普遍存在,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受到侵害。

其次,金融機構實質壟斷。由于金融產品在收益結構、風險形式、費用構成、稅費負擔等各方面都有較高的專業性壁壘,我國從事金融業務需要經過監管部門的許可,一定程度上使得在位廠商競爭不充分,產品層面的交叉越來越多,銀行自身戰略定位及產品都存在同質化問題,不同金融機構設計的性質相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消費者自由選擇權和個性化選擇受到限制。

再次,交易地位極度不平衡。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在知識水平、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交涉能力、風險承受水平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距。金融業也被政府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戰略產業給予特別保護。交易雙方實力不均衡壓縮了可談判的空間,并可能存在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如高智商高專業性的金融服務者逐利本性的驅使,使其在向消費者售賣商品時,故意或過失地作出不實的風險揭示[4];行業協同行為較多見,查處卻異常困難,消費者舉證能力有限,維權成本比較高,需要耗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地位的懸殊使消費者維權面臨較大的挑戰。

最后,法律制度缺失。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立法理念和具體規則方面關注群眾消費者的實體經濟,而對虛擬經濟中的金融消費,難以達到其特殊的法律需求。而其他金融法律法規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數量少且多為原則性規定,措施不夠具體,缺乏可操作性和執行性。另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門機構功能需要協調。根據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目前“一行三會”也相應地各自分設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但其多頭分業監管存在著協調難題,所以也面臨如何相互協調、職能分工等有待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三、 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路徑改進

作為我國金融法律改革及監管的一個重要問題,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成為防范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和促進金融體系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金融產品本身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復雜性,另外考慮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階段和模式的實際情況,都要求對金融消費者給予特殊的保護。

第一,在監管理念的突破上,應將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維護置于金融立法、執法的首要原則。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的改革還未結束,監管機構仍負擔著本部門改革和發展的重任,致力于提高金融效率和行業競爭力。但作為金融產業最終用戶的消費者卻未得到同等的重視。對監管機構而言,建立審慎監管的規則、防范金融風險是其首要任務。但這種監管主要是通過機構和市場的視角來進行,而不是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如對于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監管及解決信息不對稱的主要方式。但當前的信息披露多是為了滿足金融監管者的要求,達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而不是滿足金融消費者的需求,對解決消費者的信息需要方面做得還不夠。因此,在信息的針對性、全面性、可理解性、風險揭示等方面應當提出更高的要求,滿足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需要,實現利益主體、利益客體和利益載體在金融市場之間互動互促、同質同向[5]。

第二,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方法上,堅持公法與私法并濟的方式。除了賦予消費者更多的民事權利,在市場交易中防止欺詐之外,還應當運用經濟法原理加強國家對金融市場的干預,通過修改補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增加對金融服務法律關系保護調整的相關條款,通過規則指引,完善法律救助,對消費者給予傾斜保護,賦予金融消費者對相關機構投訴裁量權;從經濟法的角度對金融經營者課以更多的責任,強化其誠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義務。

第三,在金融消費保護規則的完善中,實現實體法與程序法并重、個體保護與組織保護并行。沒有救濟也就沒有權利。當前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后更多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恰恰反映了監管體系中消費者維權功能的弱化。這就需要構建聯合多方主體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聯動機制,搭建融合監管機構和社會中間層等多層次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平臺。中國人民銀行無論從微觀層面,如征信管理、支付結算管理、銀行卡管理等領域,還是在國家金融宏觀管理與相對中立地位等方面,都對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巨大作用,可由各層級中央銀行牽頭負責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同時內設專門負責金融消費者維權的部門[6]。同時,銀行業協會作為社會中間層組織,應該發揮專業行業組織協調作用,積極協助處理金融消費糾紛,促進公平合理金融消費環境的形成。在維權途徑層面,著眼于金融糾紛的專業性、金融機構的強勢和消費者的弱勢訴訟地位,傳統解決消費者爭議的途徑如協商、消費者協會的調解、行政部門的申訴等,難以發揮作用,應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基礎上構建消費者訴訟救濟制度。

第四,在金融消費者系統保護的機構協調中,探索建立法定分工與授權性協作相結合的普惠式金融消費保護體系。目前在“一行三會”模式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在省以下絕大部分地市、縣兩級區域尚未設立分支機構,而機構網絡最齊全的央行,其分支機構覆蓋了全國省、地市和縣三級,且有較高的社會認知度,因此,就地市、縣兩級區域的涉及證券、保險等消費者權益保護,可以在確保證監會和保監會對其相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定職權分工的前提下,在沒有設立派出機構的地區授權由中央銀行的當地分支機構代為履行職責,來實現法定分工與授權性協作相結合的金融消費者權益普惠保護。

第五,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實現過程中,應當有步驟、規范、有效地推進相關工作。首先,應當在金融機構內部建立有效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提高爭議解決的效率。但這種方式也面臨公正性的質疑,建立獨立于金融機構之外的解決方式更為迫切。其次,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行為和產品的監管,使金融產品標準化、透明化、簡單化,加強銷售行為中的信息披露、風險揭示等環節。最后,金融監管機構、行業協會組織應加大對消費者金融教育的工作力度[7],向消費者普及金融知識、進行風險提示,提升消費者投資和理財能力。

四、 結束語

如何才能達到對消費者的充分保護?對它的衡量難以像審慎監管一樣,制定細化的規則,并通過合規監管落實。但它無疑是一國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方面,體現在了金融機構的每個行為和金融服務的每個環節。也許英國“公平對待消費者項目”的六個方面的目標能夠提供給我們一些參考,如將公平對待消費者作為企業文化的核心、金融產品的設計與銷售具有針對性并符合消費者預期、保證充分的信息獲取、滿足消費者個性化需求、不得在產品售后階段給消費者設置不合理的服務障礙等,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念融入機構健康長遠發展的需求。而待金融實踐和立法條件成熟時,我國應在法律規制中確立金融消費者傾斜性保護的原則,從而實現目標監管和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統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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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長健,曹俊.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文化導向機制研究[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4).

第5篇

2009年10月我國創業板正式推出,截止2014年底已有406家公司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上市公司隊伍正不斷壯大。然而大多數創業板上市公司表現出IPO超募融資現象,首批上市的28家創業板上市公司超募率就達到86.47%。截止2013年底,據WIND資訊顯示,在創業板上市的355家上市公司實際募集資金2 149.18億元,計劃募集資金872.58億元,超募率達146.30%,遠高于主板市場。

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IPO超募問題,2009年10月15日深交所頒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進行了規范,強調超募資金也要存放于募集資金專戶。2010年1月5日深交所了《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號――超募資金使用》,并于2012年8月16日進行了修訂。該備忘錄嚴格限制了超募資金的用途,強調超募資金應當切實根據公司的發展規劃及實際生產經營需求,妥善安排使用計劃。

巨額超募資金的產生主要是由于創業板上市公司大多都是一些發展潛力大的高成長性公司,投資者對這些高成長性的上市公司寄予很大的預期,因此IPO發行價過高,超募現象突出。過多的超募資金會導致上市公司濫用募集資金,投資效率低下,而且損害公司價值和投資者利益,甚至影響資本市場實現資源最優化配置,不利于社會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學者們對中國資本市場超募資金的產生和投資效率展開了一定的討論,但截至目前還沒有對上市公司超募資金管理深入剖析的典型案例研究。本文以2010年12月15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交易的湯臣倍健(股票代碼:300146)為例,深入分析公司超募資金投入各項目產生的效益,對超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案例研究,以期為其他上市公司管理和使用超募資金提供參考依據。

二、湯臣倍健IPO融資動機分析

(一)公司簡介

湯臣倍健創立于1995年10月,2002年系統地將膳食補充劑引入中國非直銷領域,并迅速成長為中國膳食補充劑領導品牌和標桿企業,也是中國保健行業第一家AAA信用等級企業。公司的主要業務是膳食營養補充劑的研發、生產和銷售。2010年8月,國際籃球巨星姚明簽約成為湯臣倍健的形象代言人,同年12月15日,湯臣倍健(股票代碼:300146)在深圳交易所創業板掛牌上市。2011年7月,湯臣倍健被評為“2010中國創業板上市公司20強”。2012年1月,湯臣倍健入選福布斯2012中國最具潛力上市公司榜。2014年,公司總資產2 701 174 365.96元,凈資產2 447 695 999.81元,營業收入1 704 980 536.89元,凈利潤502 594 966.94元。

(二)湯臣倍健IPO及超募資金情況

根據湯臣倍健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顯示,計劃發行數量為1 368萬股,計劃募集資金為28 068萬元。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0]1695號”文核準,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1 368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每股發行價為人民幣110.00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1 504 800 000.00元,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79 542 000.00元,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1 425 258 000.00元,發行市盈率115.29倍,超募資金114 457.80萬元,超募率407.79%,其發行價刷新了創業板開板以來發行價紀錄,成為創業板第一高價股,也僅次于中小板海普瑞(002399)148元的發行價。

(三)湯臣倍健募集資金使用計劃

湯臣倍健在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中承諾將募集資金主要用于生產車間新建項目、營銷網絡優化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信息系統技術改造項目,計劃投資額分別為13 902.00萬元、12 300.00萬元、1 866.00萬元,另外超募資金114 457.80萬元主要用于其他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營運資金。隨著公司業務規模不斷擴張,公司的產能逐漸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通過新建生產車間擴張規模可以進一步提升公司的產能。隨著公司的品牌知名度的提升,產品銷量的高速增長,公司的營銷網絡渠道也暴露出廣度、深度不足、缺乏先進的管理經驗等問題,于是借鑒國際上連鎖經營模式,公司大力拓展連鎖店市場,優化營銷網絡渠道建設。以上兩個戰略項目的實施必須要以先進的信息系統技術為支撐,因此公司大力推進信息系統技術改造,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湯臣倍健IPO超募資金投向效率分析

(一)湯臣倍健超募資金投向

通過查閱公司公開披露的公告,如表3-1所示,湯臣倍健各項超募資金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妥善安排,董事會對公司各項超募資金使用進行決議并公告,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也都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并公告。湯臣倍健超募資金主要投向為償還銀行貸款、永久性補充營運資金、品牌建設、收購珠海普迪電子公司、擴大生產基地產能項目以及連鎖營養中心項目。

表3-1 湯臣倍健超募資金投向

單位:萬元

注:資料來源于湯臣倍健公開披露的公告

(二)湯臣倍健超募資金投資效率分析

1.品牌建設項目。

2010年7月公司成功簽約姚明為形象代言人,以姚明為形象代言人的品牌推廣策略逐步展開,為了進一步提升“湯臣倍健”品牌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忠誠度,完成“湯臣倍健”由渠道性品牌向大眾知名品牌轉變,公司2011年1月9日公司將26 235萬元用于品牌建設,以媒介廣告為主,輔助各類品牌活動、終端促銷活動、公司形象推廣、售后服務,形成整合營銷及立體品牌推廣行為,全面推進“湯臣倍健”品牌建設。

2011年春節之后品牌建設投資效應在終端開始顯現,湯臣倍健誠信、健康的形象得到了市場和廣大消費者的認可,渠道的拓展速度與議價能力大大提高,渠道的深度營銷明顯提高,單店銷售特別是大型連鎖藥企銷售明顯提升。湯臣倍健在2011年和2012年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595 817 858.92元,1 061 638 677.96元,增長率分別為92.84%和78.18%,呈現出高速增長,這些都歸功于品牌建設投入,品牌建設投資表現出很高的投資效率。2013年3月21日公司又追加12 136萬元投資,使用33%的超募資金用于品牌建設符合公司品牌戰略計劃,有利于建立公司的品牌理念。

2.連鎖營養中心項目。

湯臣倍健全資子公司廣州佰健從2009年開始實施連鎖營養中心拓展計劃,已呈現超預期發展趨勢。為抓住此良好市場機遇,2012年2月21日公司使用15 565.91萬元(占超募資金14%)增資廣州佰健用于開設湯臣倍健連鎖營養中心項目,進一步加強營銷網絡廣度和深度建設,確立和加強湯臣倍健在膳食營養補充劑行業的市場地位。

公司實施連鎖營養中心項目是基于原有銷售終端以藥店、商超為主,因受場地限制,難以為顧客提供直接、充分的服務,即公司和消費者之間缺乏直接聯系,難以直接了解消費者對公司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在“公司零售終端消費者”整個流程中,公司和消費者之間由于中間環節的存在容易產生信息不對稱的脫節情況。公司最初的設想是連鎖營養中心的設立能為周邊社區和傳統終端提供支持和服務,使周邊社區和傳統終端的顧客享受公司提供的如健康檢測、膳食指導、咨詢、定制個人營養計劃等服務,又可使顧客對公司產生依賴,同時還能產生連帶銷售。但是該項目投資效率卻并不樂觀,如表3-2所示,從2012年到2014年產生的效益微乎其微,甚至在2013年出現效益為負的情況。

表3-2 湯臣倍健2012~2014年

連鎖營養中心產生效益情況

單位:元

注:投資效益以項目能帶來的凈利潤衡量

公司于2014年下半年對原有業務及包括連鎖營養中心在內的現有項目進行梳理,已調整對應廣州佰健的原有業務布局,對連鎖營養中心項目進行業務收縮,2014年內收縮了部分網點,截至2014年12月31日,連鎖營養中心縮減為657家,較2013年底減少了90家。2014年連鎖營養中心的自營店、聯營店以及加盟店收入也因為網點的收縮有所減少,而在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的批發業務收入占了全部收入的一半以上。2014年的網點調整進一步說明連鎖營養中心在前兩年的投資效率并不理想,改項目的選址、裝修、人員、檢測儀器的配置要求較普通連鎖店高,產生的費用高,然而并不能帶來銷售收入的高速增長,導致效益為負。

3.珠海生產基地產能項目。

由于2010~2011年湯臣倍健銷售業績連續兩年高位增長,2010年度實現營業收入同比增長68.58%,凈利潤同比增長76.54%;2011年度實現營業收入同比增長90.12%,凈利潤同比增長102.41%,IPO募投項目“生產車間新建項目”規劃產能與設備配套已無法支撐原規劃的4年增長需求,為了確保滿足產品市場供應,公司2012年2月使用15 986萬元超募資金用于進一步擴大珠海生產基地產能項目。

表3-3 湯臣倍健2012~2014年

珠海生產基地產能項目效益

單位:萬元

“進一步擴大珠海生產基地產能項目”與IPO募投項目“生產車間新建項目”的產能不可分割,均屬于3號廠房的建設項目,因此共同進行效益測算。2012年由于項目投產初期生產尚不穩定,效益未達到預期,2013年項目開始達到預期效益。截止2014年年底,根據募集資金使用專項報告,該項目的效益共同計算金額為41 514.97萬元,而依據進一步擴大珠海生產基地產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預期2014年帶來的凈利潤為20 117.91萬元,可見已遠遠超過預計投資效益。

4.收購珠海普迪電子。

珠海普迪電子(以下簡稱普迪公司)公司位于珠海市三灶科技工業園二期,緊鄰湯臣倍健現有生產基地,占地面積為33 869.3平方米,為并購后的整合、改造、擴產提供了土地保障。已建有廠房等建筑物及輔助設施,其中廠房的建筑面積約5 334平方米,宿舍建筑面積約2 950平方米。

湯臣倍健收購普迪公司100%股權后,充分利用了普迪公司的土地資源及廠房等建筑物,一方面,及時利用一部分場地用于倉儲以及員工生活宿舍;另一方面,長遠規劃用于生產的儲備發展用地,視公司的業務發展與實際需要,適時通過技術改造、新建膳食營業補充劑產品生產線等方式,打造膳食營業補充劑的全新產能。此外,此次收購性價比較高,普迪公司截至基準日(2011年9月30日)的凈資產評估值約為2 509萬元,收購價為2 340萬元,而且收購成本相比公司通過土地一級市場直接購地新建廠房的成本更為節省,更為重要的是節約了生產車間建設與啟動時間,更有利于實施和達到公司的戰略目標。

5.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及償還銀行貸款。

隨著公司業務規模的擴大,公司在原材料購買與儲備、人工成本、在產品和產成品等方面的資金需求和資金占用將持續增加,公司流動資金需求不斷增大。湯臣倍健分別在2013年1月使用22 000.00萬元和2014年2月使用13 194.89萬元及其利息約5 344.92萬元共約18 539.81萬元超募資金永久性補充營運資金。按當時最新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6%計算,分別每年可為公司減少潛在利息支出約1 320萬元和1 112.39萬元,該項超募資金使用根據公司實際經營需要,沒有違背公司的發展戰略,且為公司帶來潛在的投資效益。

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提前償還了將于2011年6月1日到期的銀行貸款合計7 000萬元,貸款年利率5.1%,此次公司使用超募資金提前償還銀行貸款,約降低公司財務費用支出120萬元,充分體現出超募資金的使用效率。

四、案例啟示

案例分析結果表明湯臣倍健建立了良好的超募資金管理制度,為此后超募資金的高效使用奠定了基礎。截止2014年2月湯臣倍健超募資金114 457.80萬元全部投入生產經營,各項投入均與公司發展戰略以及主營業務聯系緊密,總體上超募資金管理效率高,與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目標基本一致。從以上案例研究得到的啟示有:

1.上市公司應高度重視超募資金管理,制定規范的超募資金管理制度。規范的超募資金管理制度才能帶來高投資效率。湯臣倍健超募資金投入的各項目總體上表現出較高的投資效率,這與其規范的超募資金管理制度是息息相關的。超募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由董事會決議,經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都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并公告。上市公司應建立規范的超募資金管理制度,并根據最新的政策不斷進行修訂和完善。

2.上市公司超募資金的投向應與公司的主要發展戰略緊密結合。湯臣倍健超募資金投入的幾大項目都是圍繞公司制定的戰略計劃展開,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上市公司應根據公司發展戰略建立募集資金使用計劃,保證超募資金嚴格按照使用計劃進行投資。

3.上市公司應加強超募資金的管理效率,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湯臣倍健各項目總體上具有較高的投資效率但也出現連鎖營養中心項目一直達不到預期效益的情況,但是公司很快進行了業務調整。因此,在各項目實際執行中仍然會出現效益達不到預期的情況,這時公司應分析項目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措施,提高超募資金使用效率,從而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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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勝藍,焦守濱,楊子嬌,文彩虹.上市公司超募資金使用與投資者保護――基于科倫藥業的案例研究[J].管理案例研究與評論,2011,(4):27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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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指數;金融監管有效性;衡量

文章編號:1003-4625(2012)02-0097-05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志碼:A

美國是世界第一經濟強國,國內金融機構眾多,金融市場規模很大,相應地,美國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美國的金融監管堪稱是世界上最為復雜的監管體系,其監管機構眾多,監管法律紛繁復雜。美國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國實行混業經營,但美國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卻沒有太大的調整,美國進入了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時期。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發生以后,美國最終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除了出臺一些限制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條例之外,還設立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增加了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和溝通,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美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監管質量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下文通過總結既有理論提出一種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并基于這種方法對美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進行總體的衡量和判斷,最后給出了政策建議。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兩個背景。研究背景之一來自于目前世界各國正在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針對2007年發生的世界金融危機,世界各國都正在或即將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但現有理論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過不同監管體制之間的優缺點比較來做出評價。但定性比較很難做出有說服力的結論,且很難對金融監管改革的效果進行評價,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國金融監管往往滯后于金融業的發展,從而使金融監管改革呈現“危機導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過構建金融監管指數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定量研究,進而為金融監管改革提供理論依據,并對各國的金融監管改革起到引導作用。另外,本文還希望通過金融監管指數的構建動態監測各國的金融監管質量,并希望在金融監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時候提出預警,進而使得金融監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來自于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進行評價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國金融監管方面沒有做出很大調整,進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次貸危機。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目前還沒有一個有效的定量評價方法。因此,對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進行評價,進而為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提供依據和參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鑒于以上兩點背景,本文依據各國金融監管的目標構建了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并利用這一分析框架對2000-2009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進行衡量與評價,最后對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二、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問題的理論綜述

所謂有效,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就是“能實現預期目的”,以此,我們可以將金融監管的有效定義為:“能實現預期的金融監管目的。”關于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兩個問題:第一是金融監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關于監管是否有效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監管有效說以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為代表,監管失靈論以監管俘獲說為代表。

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擁有充分信息、為社會整體福利服務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個假設基礎上,認為金融業高負債經營的行業特點決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不完全競爭和搭便車行為等,私人不可能去監管那些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只有通過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才能夠克服市場失靈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改善金融機構的治理水平,從而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金融監管公共利益理論的基本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積極鼓勵政府參與銀行的經營和管理,實現對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過增強政府金融監管的權力,發揮政府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可以彌補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問題。

監管俘獲說(Beeker,1983;TuNock,1967;陸磊,2000)認為監管與公共利益無關,監管機構不過是被監管者俘獲的獵物或俘虜而已。這派理論的主要觀點是:政府作為一個擁有自己獨立利益的特殊市場主體,它并不能最大化社會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往往會被少數既得利益集團所左右,因為利益集團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積極性采取各種手段影響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這樣,金融監管機構最后常常被俘獲(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對金融機構的過多管制行為進一步增加了市場中尋租的機會,破壞了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這不利于金融的長期發展。因此,要充分發揮競爭和開放機制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團對金融發展的抑制。

雖然在理論上存在著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但從實踐上來看,目前各國對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基本達成了共識,且各國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監管機構。根據統計,世界共有192個國家建立了金融監管機構。

既然金融監管是必要的,那么金融監管的效果如何呢?這就引出了另一個問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問題。目前理論界較為常用的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兩個: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順、靳云匯、劉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監管都存在著一個有效邊界的問題,如果金融監管位于有效邊界上或附近的一個區域內,那么它就可以產生正的綜合效應;如果金融監管超過了有效邊界或區域,或者離邊界很遠,那么金融監管就很有可能會產生負的綜合效應。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在努力尋找能夠有效分析金融監管效率,界定金融監管有效邊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論界研究這一問題運用得最多的方法。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結果實際上就是一個金融監管的效率問題,即用最低成本實現監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較大的問題是:在現實中要計算監管的收益和由于沒有實施監管而造成的損失是徒勞的,因為這種收益和損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難以量化。同時,各國的金融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無法全部由監管的成本和收益來反映。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

理論上論證了如何尋找優化本國的金融監管,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執行性。

鑒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劉宇飛,l999)隨即替代產生了。這種方法的基本想法就是在無法確定監管項目的具體收益大小時,可以用目標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計算出該收益與付出的成本之間的比例。如果能夠同樣有效地實現目標,成本較小的方案要優于成本較高的方案。因此,可以用有效程度與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與成本的最大化目標。在這種分析方法下,雖然金融監管的收益仍難以量化,但由于其運用目標完成的程度(即監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監管的收益,因此較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監管收益難以確定的難點,從而在總體上能運用其來判斷金融監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問題是:一個國家金融監管目標往往是多重的,目標的完成程度的測度較為困難,目前還沒有較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鑒于以上兩種方法的固有缺陷,本文在發展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礎上,提出金融監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

三、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的構造及建立

從監管目標來看,世界三大監管組織都制定了各自領域的監管規則,具體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銀行監管過程較為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證券監管強調安全性、效率性和穩定性;保險監管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銀行監管和保險監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標,主要因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別是對于銀行業來說,由于存在系統性風險的傳染主要載體,所以各國一般較為避諱提金融效率問題。但由于發展經濟是各國的首要目標,而一個有效率的金融體系是經濟發展的必要因素,所以,總結起來,金融監管的目標總體應該包含三個:穩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避免金融風險的集聚、擴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效率,促進金融系統的發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監管過程中要強調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確保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它主要針對金融市場不完備性的三個方面,如表2所示:

雖然金融監管主要有三個目標,但本文認為,公平性目標從屬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因為公平性目標涵蓋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標之內,假如一國金融業未實現公平性,則從長期來看,該國金融業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會受到損害。

根據金融監管的這兩個目標,我們構建了一套金融監管的指標體系,具體如表3所示:

一般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將直接影響宏觀經濟的穩定,所以本文在指標體系的設計中引入了代表宏觀經濟穩定的三個指標: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比率來代表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性。而金融業效率主要包括銀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場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個金融效率指標:銀行存貸比、銀行一般管理成本、銀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場交易額占GDP比重來代表金融業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存在替代關系,且這兩方面的因素受各個經濟或金融指標的影響,而這些指標由于單位和性質的不同,無法直接進行橫向比較,所以我們需要將這些不同質的指標進行標準化處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選出對金融監管指數影響最大的幾個主要因素,并確定這些因素在金融監管指數中所占的權重,計算出金融監管指數。最后通過比較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來進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美國金融監管指數的建立及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為了計算金融監管指數,必須對其所包含指標的基本數據進行收集和整理。我們選取了美國2000-2009年的金融業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標相關數據,各數據計算方法及來源如表4、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標之間同向,所以給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率、銀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負號,并將數據進行標準化,如表6所示。

運用SPSS軟件進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釋程度表和成分矩陣,如表7、表8所示。

根據前一部分對金融監管指數各影響因素的分析,運用主成分分析法確定各影響因素的權重。通過方差解釋程度表(表7)我們可以看到,前2個因子對于總方差解釋程度達到87.401%,根據累計方差大于75%的原則,故選取前2個因子代替所有7個因子進行估計。以前兩個因子反映金融監管的總體情況,用Y1、Y2表示,每個主成分變量都是7個標準化變量的線性組合,其表達式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

提取方法:主成分。

a.已提取了2個成分。

然后將標準化的原始數據矩陣與貢獻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將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貢獻率加權平均得到綜合得分(即金融監管指數)。如表9所示:

則美國2000-2009年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情況如圖1所示。

五、研究結論及政策建議

如圖1所示,2000-2009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其中2000-2006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區間震蕩格局,2006年以后,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大幅下降趨勢。2001-2002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較低,主要是受到2001年網絡股泡沫破滅,加之后來的安然公司財務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財務欺詐、施樂公司財務虛報案件,極大地打擊了美國投資者的信心,影響了美國的金融監管質量。2002年美國通過的《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并強化了美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能,使得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貸危機的影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不斷下滑,說明美國的金融監管已經完全不能適應其金融業的發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能夠加強和改善美國的金融監管,但從目前的數據來看,還沒有見到明顯的效果。

綜合本文得到的理論和實證研究結論,結合當前的形勢和美國金融監管的現狀,我們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一)美國應該密切關注其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在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呈現下降趨勢時,應該立即采取措施,加強其金融監管力度,確保金融業的穩定,防范金融危機

2001-2002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下降趨勢,美國立即出臺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止跌回穩,并逐步呈現上升趨勢。但2005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逐步呈現下降趨勢的時候,美國政府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監管,最終導致了2007年的美國次貸危機。雖然美國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加強并改善其金融監管,但為時已晚。

(二)金融監管要與金融業發展相適應,在金融業經營體制發生變化的時候,金融監管也要做出相應調整,否則將會制約金融業的長遠發展

美國于1999年11月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確立了混業經營制度。但在同期,美國的金融監管并未做出相應調整,致使金融監管與金融業發展不匹配,以至于過去十年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其金融監管質量不斷下降,最終導致了次貸危機。

第7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指數 金融監管有效性 衡量

日本經濟高度發達,國民收入很高,是全球最富裕、經濟最發達和生活水平最高的國家之一。日本的服務業,特別是銀行業、保險業處于世界領先地位,首都東京不僅是全國第一大城市和經濟中心,更是世界數一數二的金融和服務中心。日本于1996年實行了以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為主要內容的“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之后,緊接著日本又于2000年成立了金融服務廳,建成了統一監管組織架構,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日本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來,日本的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監管質量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下文通過總結既有理論提出一種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并基于這種方法對日本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進行總體的衡量和判斷,最后給出了政策建議。

一、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的構造及建立

從監管目標來看,世界三大監管組織都制定了各自領域的監管規則,具體如下表所示:

從上表可以看出,銀行監管過程較為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證券監管強調安全性、效率性和穩定性;保險監管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銀行監管和保險監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標,主要因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別對于銀行業來說,由于存在系統性風險的傳染主要載體,所以各國一般較為避諱提金融效率問題。但由于發展經濟是各國的首要目標,而一個有效率的金融體系是經濟發展的必要因素,所以,總結起來,金融監管的目標總體應該包含三個:穩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避免金融風險的集聚、擴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效率,促進金融系統的發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監管過程中要強調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確保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它主要針對金融市場不完備性的三個方面,如下表所示:

雖然金融監管主要有三個目標,但本文認為,公平性目標從屬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因為公平性目標涵蓋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標之內,假如一國金融業未實現公平性,則從長期來看,該國金融業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會受到損害。

根據金融監管的這兩個目標,我們構建了一套金融監管的指標體系,具體如下表所示:

一般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將直接影響宏觀經濟的穩定,所以本文在指標體系的設計中引入了代表宏觀經濟穩定的三個指標: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比率來代表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性。而金融業效率主要包括銀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場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個金融效率指標:銀行存貸比、銀行一般管理成本、銀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場交易額占GDP比重來代表金融業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存在替代關系,且這兩方面的因素受各個經濟或金融指標的影響,而這些指標由于單位和性質的不同,無法直接進行橫向比較,所以我們需要將這些不同質的指標進行標準化處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選出對金融監管指數影響最大的幾個主要因素、并確定這些因素在金融監管指數中所占的權重,計算出金融監管指數。最后通過比較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來進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

二、日本金融監管指數的建立及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為了計算金融監管指數,必須對其所包含指標的基本數據進行收集和整理。我們選取了日本2000年-2009年的金融業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標相關數據,各數據計算方法及來源如下表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標之間同向,所以給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率、銀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負號,并將數據進行標準化,如下表所示:

根據前一部分對金融監管指數各影響因素的分析,運用主成分分析法確定各影響因素的權重。通過方差解釋程度表(表7)我們可以看到,前2個因子對于總方差解釋程度達到80.156%,根據累計方差大于75%的原則,故選取前2個因子代替所有7個因子進行估計。以前兩個因子反映金融監管的總體情況,用Y1、Y2表示,每個主成分變量都是7個標準化變量的線性組合,其表達式為:

Y1=0.851*Z'1+(-0.04)*Z'2+(-0.126)*Z'3+0.678*Z'4+(-0.929)*Z'5+0.705*Z'6+(-0.97)*Z'7

Y2=(-0.29)*Z'1+(-0.821)*Z'2+0.871*Z'3+0.651*Z'4+(-0.264)*Z'5+(-0.235)*Z'6+0.204*Z'7

然后將標準化的原始數據矩陣與貢獻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將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貢獻率加權平均得到綜合得分(即金融監管指數)。如下表所示:

三、研究結論及政策建議

如上圖所示,2000年-2009年,日本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大幅下降趨勢,其中2000年-2004年,日本的金融監管指數大幅下降,2004年-2005年,日本的金融監管指數開始企穩回升,但2006年以后,日本的金融監管指數繼續呈現下跌趨勢。這說明,1996年實行了以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為主要內容的“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之后,雖然日本于2000年7月成立了金融服務廳,建成了統一監管組織架構,但總體來說,日本的金融監管水平不能符合其金融業的發展要求。2002年日本的“激烈”的金融結構改革方案只是取得了短期的效果,表現在金融監管指數上,2004年-2005年,日本的金融監管指數開始企穩回升,但總體來說,這一改革收效甚微,對日本金融監管質量的改善并未見到很大的效果。

綜合本文得到的理論和實證研究結論,結合當前的形勢和日本金融監管的現狀,我們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日本的金融監管與其金融業發展是不相符合的,在今后,日本應該進一步對其金融監管進行改革,一方面應該對其金融業的效率性進行限制,主要是限制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另一方面應該注重加強金融業的安全性,主要是出臺嚴厲的金融監管政策,防范金融風險。

2、日本應該密切關注其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在金融監管指數呈現下跌趨勢時,應該立即采取措施,加強其金融監管力度,確保金融業的穩定,進而促進經濟的發展。2000年以后,日本的金融監管指數呈現下降趨勢,日本于2002年推出了“激烈”的金融結構改革方案,但僅僅取得了短暫的效果,2004年-2005年日本的金融監管指數開始企穩回升,而日本并未推出進一步配套跟進的金融監管改革措施,致使金融監管指數進一步下跌,導致日本經濟長期萎靡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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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在功能視角的監管框架下,金融監管關注的是農村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并以此為依據設計農村金融的監管結構和監管規則,實行跨產品、跨行業、跨市場的監管,因而更能適應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發展的要求。與機構視角的金融監管相比,功能視角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優勢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防范農村金融系統性風險

功能視角的金融監管著重預測在未來實現中介功能的組織結構。有了這些預測,政府就能針對機構的必然變化設計政策和監管方案,而不是試圖保護現有的機構形式。這樣,基于功能視角的農村金融監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實現金融體系基本功能的制度結構上,目標是促進農村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的構成,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進行必要變化,而不是試圖保護和維持現有的制度結構,因而能有效地解決各種農村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問題,不必再通過限制金融創新來維護金融業的安全,更有利于農村金融創新。

同時,由于金融混業的不斷發展,金融風險將不再局限于單個行業,農村金融極易產生系統性風險。而功能視角的金融監管強調的是跨產品、跨行業、跨市場的監管,主張設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業實施整體監管,以總體評價和監管不同行業之間產生的系統風險,因此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農村金融風險,更有利于維護金融業的整體安全。

二、有利于實現監管功能模塊化

模塊化理論的先驅、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卡利斯?鮑德溫和吉姆?克拉克曾指出,模塊化使得企業能駕馭日趨復雜的技術。通過把產品分解為模塊這一子系統,設計者、制造者和用戶都獲得了很高的靈活性。

同樣,模塊化也可以運用在農村金融監管中,但只有在功能視角而不是在機構視角下才能進行。基于功能視角的農村金融監管功能模塊化就是不再根據農村金融機構的特征進行監管,而是著重于其金融業務的分類,劃分為不同的功能模塊,且不論涉及這些功能模塊業務是何種類型的金融機構。通過這種金融監管功能模塊化分解,如負責各種農村金融市場準入的模塊、負責監督農村金融機構財務比率的模塊等。這樣就把復雜的農村金融分解為不同的子系統(各個功能模塊),各子系統相對獨立地運作,體現較強的靈活性與適應性,順應了農村金融的發展態勢。 圖/攝圖網

三、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

從功能金融的角度來理解,金融的發展過程實質上就是更有效率地實現金融功能的過程。與之相對應的基于功能視角的金融監管就應為更有效率地實現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營造效率優先的監管理念。有專家認為,金融監管的效率就是達成金融監管目標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較。金融監管的目標一般意義上說是維護一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具體而言包括保護金融消費者,即投資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創造和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的環境;保護貨幣政策的順利實施;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促進經濟發展。也就是說,農村金融的監管效率就是指以盡可能低的交易成本促進農村金融資源進行最優配置以實現其最佳效用。

有“金融鱷魚”之稱的雷蒙德?戈德史密斯把一國現存的金融工具與金融機構之和理解為該國的金融結構。功能視角的農村金融監管可以通過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性的金融安排,動員儲蓄資源,將其有效配置并直接作用于農業經濟增長,提高農業經濟增長的效率。同時,功能視角的農村金融監管有利于平衡貨幣政策在農業經濟中的效果,促進農業部門和非農業部門之間的資本流動,以便及時調整農村金融結構與農業經濟結構,保障農業經濟均衡協調發展。

另外,由于金融交易技術的發展和交易成本的降低推動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模糊了不同農村金融機構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界限,但從功能的角度看卻是同質的,并且在長時間內相對穩定。因此,功能視角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有利于促進農村金融機構組織必要的變革,從而提高監管效率。

第9篇

一、信息披露機制

基于會計準則生成的財務報告體系與基于金融監管規則形成的監管報告體系分別有各自的信息披露邊界和服務對象。信息披露機制的差異決定了用于規范信息披露的標準可以有不同規定。其一,財務報告體系的信息披露邊界集中于財務信息,信息披露載體分為表內和表外兩部分,表內提供以貨幣為計量單位的財務信息,表外以報表附注和其他財務報告的形式對表內信息予以解釋、補充與拓展;然而,監管報告體系的信息披露范圍已遠超出財務信息的限度。對銀行監管而言,信息披露內容除了財務信息之外,更多涉及風險信息,如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II)第三支柱尤其關注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信息的披露[3](P69),受金融危機沖擊而誕生的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III)的亮點在于強化對流動性風險信息的披露要求。對證券監管而言,信息披露歷經最初的財務報表時代到財務報告時代,再到當前多層次信息披露時代,非財務信息的重要性顯著提升[3](P68-69)。其二,財務報告服務于一切會計信息利益相關者,以助其做出理性經濟決策,服務對象呈現通用性和廣泛性特征;金融監管報告旨在為監管當局非現場監管(審慎監管)提供信息,監管部門將獲得的數據應用于經濟統計分析以預測微觀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和宏觀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服務對象具有明顯的特定性[4](P26)。

二、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有效性評價

現代制度經濟學理論表明,制度安排適宜性與否的判斷及制度變遷的趨勢預測均與效率相關[5](P369-370)。帕累托最優為經濟學意義上的效率標準,以帕累托標準為目標的經濟變遷是帕累托改進過程,其是達到帕累托最優的路徑。對于制度分析而言,制度安排與制度變遷的本質表現為一種旨在提高經濟效率的帕累托改進行為。這樣,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作為一種制度安排選擇,其有效性應考量對于制度效率的改進效果。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還是合一的選擇屬于非生產性的制度分工范疇,可在新興古典經濟學分工與交易費用理論框架內進行分析。產權問題是制度安排的核心。會計準則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本質是一種產權制度[6](P38)。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有效性評價應從考察會計準則的產權制度設計和宏觀金融監管職能履行開始。

(一)會計產權結構與金融監管職能

人類生存在一個資源稀缺的世界,產權是關于資源的權利。科斯定理反映出這樣一個經濟真實,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現實世界,可交易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資源配置效率產生影響。產權界定是通過制度安排即產權制度實現,因而產權界定和制度安排是重要且具有經濟價值的。企業等個體組織因經營和交易需要設立會計,承擔了生產投入成本,因而,會計的本質是一種資源[7](P59),必然涉及會計產權、產權界定及其效率問題。會計產權結構揭示了具有經濟職能的會計資源存在哪些產權及權利的服務對象。既有研究根據阿爾奇安、德姆塞茨的產權結構理論,認為會計產權結構包括個體會計產權與公共會計產權[7](P59-60):個體會計產權是一種微觀機制,意味著會計服務于明確的單個主體即會計設置成本的承擔者,其主要是基于公司企業的私人產權;公共會計產權是會計公共性管制的結果,意味著會計服務于不明確的公共利益主體,其對會計的經濟職能、會計信息提出公共需求,但并不承擔會計設置成本,如企業的債權人與投資人、金融監管當局和稅務部門等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同時,個體會計產權與公共會計產權存在一個“自然優序機制”的問題:個體會計產權優先于公共會計產權[7](P60)。這是因為,從歷史與邏輯角度來看,會計作為資源因私事需要而產生,在此基礎上才為公事服務,即若作為市場主要交易主體的私人(如企業)不設置會計,那么債權人、投資人的信息需求就不會通過會計資源的使用得到滿足,國家征稅、宏觀經濟金融管制就無法通過會計資源的使用而實現。可見,會計是在履行私人經濟職能的前提下承擔社會經濟職能[7](P60)。會計資源的產權界定是借助會計準則實現的。會計準則是一種產權制度。任何一種會計準則設計都體現了對某些特定主體產權(財產權利或經濟利益)的保護。那么,會計產權的優序機制必然要求會計準則應安排個體會計產權優先得到滿足,在此基礎上,才會顧及公共會計產權的利益訴求,這是一種產權經濟模式的自然反映。金融監管屬于國家宏觀經濟管理活動,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質。金融監管規則是這種宏觀經濟管制行為的規范性指引。基于監管規則生成的監管報告為金融監管當局非現場監管服務,以預測金融體系風險,實現審慎監管目標。會計為金融監管職能履行提供基礎信息,金融監管當局因而成為重要的公共會計產權主體之一。基于此,依據會計產權私事優先原則,金融監管當局作為公共會計產權主體,其信息訴求不得“妨害”個體會計產權的實現,以避免產生負外部性,降低經濟運行效率,即以會計準則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會計制度設計不應安排以金融監管當局為代表的公共會計產權對個體會計產權的“干預”,扭曲個體會計產權權能執行的本意。從這一角度出發,“預期損失模型”的本質是會計準則安排真實、公允會計行為妥協于宏觀金融監管信息需要而出現的制度細節設計偏離,其體現了金融監管規則對會計準則的“侵入”,從而將破壞會計準則制定和執行的中立性。尤其是金融危機爆發后,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已將監管理念由微觀審慎轉變為宏觀審慎,注重前瞻性逆周期效應,但其僅折射出金融監管關注層面與視角的變遷,會計宏觀工具職能的實現仍須以微觀個體會計產權的滿足為前提。由于公共會計產權主體是不從事生產的抽象權利享有人,企業等個體組織對會計資源的投入是個體會計產權與公共會計產權行使的基礎[7](P61-62)。這樣,對于會計產權安排的效率問題,既有研究以制度經濟學家諾斯和德姆塞茨的產權理論為依據,認為會計資源的生產成本與使用收益由個體會計產權人承擔和享有的會計制度設計是富有效率的,會計制度安排應堅持生產性導向[7](P61-62),注重資源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微觀經濟收益的實現。基于以上,筆者認為,與英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獨立稅務會計模式設計展現會計產權配置的效率性同理,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制度安排有益于制度效率的實現。

(二)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交易費用評價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合的選擇屬于非生產性的制度分工命題。當代新興古典經濟學認為,分工水平取決于交易效率,交易效率可用交易費用大小衡量,兩者成反比,交易費用涉及外生和內生交易費用兩種類型,其中,內生交易費用對制度安排效率的評價具有內在解釋力[8](P98)。在明確認定會計準則的產權保護本質與會計制度性質基礎上,系統考察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與合一兩種制度安排涉及的交易費用,權衡其多寡,以做出經濟學意義的效率評價,即若分離的交易費用低于二者合一制度,則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具有制度有效性。在新興古典經濟學看來,外生交易費用是指在交易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發生的費用,不是由決策者的利益沖突導致經濟扭曲的結果,即其與各種自利決策之間利益沖突產生的經濟扭曲沒有關系,為有形的實體費用,具備有限性,相對可計量;內生交易費用是市場均衡同帕累托最優之間的差別,由人們在交易中爭奪分工好處的機會主義行為(如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所致,機會主義行為使分工的好處不能被充分利用,使資源分配產生背離帕累托最優的扭曲,其由個體決策及其選擇的制度和合約安排所決定,為無形的制度運轉扭曲費用,具有無限性,一般相對不可計量,只能依據總量指標予以表現[8](P99-100)。這樣,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合制度涉及的交易費用,可以從兩個維度分析:其一,從制度分工視角來看,分離制度必然和主要帶來外生交易費用;其二,基于制度運行角度,分合制度將會產生制度運轉扭曲費用,其屬于內生交易費用,通過對會計產權結構的解析可知,分合制度的內生交易費用取決于會計制度的性質,本文認定會計制度安排的生產性導向[9](P56),個體會計產權優先于公共會計產權得到保護。這樣,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合的交易費用主要涉及:第一,分離制度的外生交易費用,即制度執行與信息加工、調整成本。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是金融經濟運行應遵循的兩套行為規范。現實中,金融機構在會計準則約束下生成并列報會計信息,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政策要求下運營。會計與金融監管目標的差異使得應以財務會計報告和金融監管報告的形式分別披露相關信息,面對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兩套標準指引,金融機構必將面臨操作與執行成本的上升,增加了外生交易費用。然而,此項外生交易費用卻可以有效降低至期望水平。這是因為,基于會計準則生成的會計信息是金融監管信息來源的核心,金融監管所需信息可以在會計系統提供通用性會計信息基礎上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調整與深化加工,存在數據之間對接的可行性,從而實現監管執行成本的有效控制。可見,誠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所進行的納稅調整一般,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外生交易費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被降低。第二,合一制度的內生交易費用,即制度摩擦與“妨害”成本。目標函數非一致性導致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之間必然存在差異,會計準則強調真實、公允的客觀性與金融監管規則強調安全、穩健的審慎性相沖突。若片面追求二者合一會削弱兩種正式制度安排各自的職能發揮與運行效率,制度績效較低,內生交易費用較大。若會計準則依從監管訴求,則會以犧牲披露信息透明度為代價,也無益于優化金融經濟的資源配置,有損于金融監管履行職能,引致過高的內生交易費用。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合一也意味著公共會計產權對私人會計產權的干擾與侵入,國家宏觀金融監管的公共會計產權削弱了企業等個體對會計的自主選擇權,個體會計產權不具有獨立性,履行宏觀經濟職能的公共產權需要使個體產權承擔較多的“額外付出”[9](P46),同時,該付出卻得不到來自公共產權主體的支付補償,降低企業在內外部治理與契約管理等方面私人會計產權運用的效率,出現嚴重制度扭曲。可見,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合一的內生交易費用較大,且由于內生交易費用與所選制度安排密切相關,只能通過制度改進和變遷予以降低。內生交易費用是一種制度運行費用,可以衡量制度優劣,其對制度安排選擇具有決定性作用。本文定位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從屬于生產性的會計制度安排范疇,從而合一制度的內生交易費用高于分離制度的外生交易費用,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是一種旨在提高經濟效率的帕累托改進行為,具有制度效率比較優勢,因而,應堅定推進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存在模式。

三、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有效性經驗

證據本次全球金融危機中備受關注與推崇的西班牙銀行動態撥備制度可作為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制度有效性經驗證據。西班牙是世界上最早踐行動態撥備制度的國家,其動態撥備模式也最具典型。20世紀七八十年代出現的銀行危機使西班牙銀行監管當局認識到原有準備金制度對銀行風險確認的滯后性,導致經濟增長時期貸款撥備率下降,而在經濟衰退時期撥備率卻大幅提高,這扭曲了銀行風險抵御能力,從而波及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因而,動態撥備(DynamicProvisioning)是西班牙金融監管當局針對貸款撥備順周期性問題設計并實施的一項制度安排。2000年7月,西班牙銀行體系全面應用動態撥備制度,該制度基于銀行過去的貸款損失經驗,利用貸款違約率的跨周期歷史信息(約20年數據)來設定動態撥備的充足性水平,其以豐補歉的核心思想要求金融機構在經濟繁榮期時多提撥備,經濟下滑期時則少提撥備[2](P5),旨在通過提高銀行風險緩沖能力來降低金融系統內在順周期性,增強金融經濟在危機中的抵御能力。近年來,歐盟加快了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步伐,堅持“協調”的趨同方式,從2005年開始在上市公司中直接采用IFRS。西班牙的國內銀行業已按照IFRS編制財務報告,在財務報告中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基于“已發生損失”原則,真實、公允地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并對外披露通用會計信息,滿足了西班牙會計透明的內在訴求。銀行監管當局則繼續推行逆周期的動態撥備規則,銀行以此為基礎形成監管報告,以滿足審慎監管需要。在本次危機中,西班牙銀行業所受損失相對較小,得到各國監管層和國際金融組織的肯定。對此,G20峰會認為,動態撥備制度是西班牙銀行業能夠有效抵御金融危機沖擊的重要原因[10](P145)。英格蘭銀行和金融穩定論壇(FSF)2009年推薦將動態撥備作為識別和測度貸款損失的選擇性工具,IASB在2009年的研究報告中也認為,動態撥備系統雖不能消除順周期現象,但能降低順周期行為的程度[11](P5-12)。可以說,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催生了西班牙銀行動態撥備制度。這一制度立足于金融監管邏輯框架,本質是一種重要的審慎監管工具。眾所周知,西班牙直接采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英美準則型會計模式為藍本,因而,理論上,西班牙會計制度性質從屬于生產性結構,即追求個體會計產權最大化效率的實現,公共會計產權對個體會計產權施加最小“妨害”。西班牙動態撥備制度在危機中成功運用的典型事實表明,生產性會計制度安排下,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帶來的內生性制度收益可以充分抵消制度分工所付出的外生交易費用,即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具有制度效率比較優勢。

四、結論與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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