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1 16:23:05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保護未成年的法律條文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關鍵詞 刑訴法 未成年人 刑事檢察
作者簡介:劉琳玲,松陽縣人民檢察院。
據相關調查研究發現,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數量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與、環境污染并列成為“世界三大公害”。在所有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呈現出以下特點:低齡化、犯罪類型多元化以及團伙化等。目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現狀相當嚴峻,迫切需要加強對未成年監督管理工作。目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旋律,而未成年犯罪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并對社會主義的和諧發展具有一定的威脅。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長對社會的穩定和諧具有重要的作用。對于當前我國未成年犯罪問題,全社會都給予了普遍的關注,我國在法律和政策方面伴隨著未成年人檢查工作二十年的發展也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同樣因為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當前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已經不足以滿足時代的需求,暴露出的不足逐漸增多。最近幾年伴隨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給國家司法部門和相關司法工作者帶來了嚴峻的任務和挑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發展和完善,成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必須要面對的重大課題。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實施的監督機關,未成年人刑事檢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多年實踐探索中,近年有了突破性的進展,特別是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下稱“新訴訟法”),內容條例中用特殊章11個條文形式,對未成年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規定,這對未成年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來說是一項空前的機遇,同時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因為新時代賦予了新的歷史人物,對我們日后的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犯罪現狀及特點
(一)犯罪年齡低齡化
因為未成年人因為心理狀態不夠穩定,各方面的是非判斷能力不夠成熟,缺少足夠的自我控制能力,過于偏激,而且當代的未成年又大多數為獨生子女,習慣以自我為中心,種種原因使得近年我國未成年犯罪的年齡不斷提前。調查結果顯示:在年滿14周歲且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在實施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數量逐年遞增趨勢,同時在未成年人犯罪所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斷的增大。
(二)犯罪的團伙化、多為共同犯罪
未成年人伴隨其年齡的不斷增長,獨立性意識日益增強,未成年人更容易接受和同齡人之間的交往,容易被煽動和利用,存在不信任長輩和家長的叛逆心理。由于個人單獨行動會存在恐懼的心理,加之自身缺少足夠的智力和經驗等因素,所以在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往往會以團伙的形式進行。多人行動,會彌補個人智力經驗上的欠缺,同時也不會有過多的恐懼感,減少了犯罪過程中的阻力,增大了作案的成功率。目前查處的一些未成年犯罪團體當中,很大部分已經具備了黑社會組織的雛形,如果不注意控制,后果不堪設想。
(三)犯罪主體文化程度偏低
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犯罪主體中,絕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是呈現一個明顯的特點,受教育程度是偏低的,大部分僅僅只是初中文化或者小學文化,還有一部分甚至是文盲,受教育程度的偏低導致其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沒有清楚的認識,同時未成年人又缺乏足夠的是非辨別能力和誘惑的抵制能力,從而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激情犯罪、無復雜原因
未成年時期是處在一個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重要時期,在這個時期,青少年的叛逆心理也是最嚴重的一個階段,不服管教,逞強好勝,哥們義氣,做事只圖一時刺激不考慮后果,通常就是因為一點小事就會導致其情緒激化,致使犯罪的發生。
(五)犯罪種類多元化與罪名集中化并存
未成年人處在一個身體、心理、生理發展的特殊時期,各方面都極不穩定,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往往不計后果,具有一定的瘋狂性。近年,因為受到大量不良刊物書籍和影視作品的影響,造成青少年性生理趨于早熟,而其心理成長卻相對滯后,在這種矛盾在在且外界又存在誘惑的情況下,很容易引發青少年犯罪。
二、新刑訴法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一) 未成年人檢察制度的設計缺陷
1. 立法缺乏系統化。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盡管十分重視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建設,我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但是相關的一些內容及規定只能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內容比較分散,規定內容也不夠具體,這對司法檢察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在新《刑事訴訟法》出臺后,對未成年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一定的彌補作用,但規定內容都是比較原則而不具體,導致法律條文間缺少聯系,依然未能形成系統、專門、獨立的法律體系。
2. 缺乏配套工作機制。新《刑事訴訟法》針對未成年刑事案件確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以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還規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社會調查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一系列未成年人特殊訴訟程序,但是這些規定程序都嚴重缺乏與之相對應的細則規定和具體的工作流程,操作起來也極難統一。檢查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執法工作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對其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要求很高,完善司法監察工作制度,細化部門工作流程,這樣才能保證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3. 未形成制度化的未成年人保護網絡。要實現對于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控制及幫扶教育,是需要公、檢、法、司各部門之間密切合作的。但目前,檢查工作缺乏系統化制度的支持,導致現在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呈現責任主體不明、執行主題不清等一系列不明確的問題,也造成了對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工作的重重困難,也使得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成效不佳。
三、新《刑事訴論法》下對于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加強和改進措施
目前,我國未成年犯罪預防工作不容樂觀,在未成年犯罪預防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社會上各方面的資源力量,形成一股合力,彌補單一方力量的不足,針對未成年犯罪的具體原因,深入分析,充分依靠各界力量,進行綜合治理,來預防和減少未成年的犯罪的發生。
(一)完善立法
完善我國預防未成年犯罪的相關法律是預防并減少未成年犯罪的根本措施。目前我國存在的一系列針對未成年法律法規,都是比較籠統的,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而且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未成年犯罪活動又逐漸呈現新的特點:低齡化,團伙化,誘因簡單,類型多元化及罪名集中化等,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新的需求,預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活動又面臨了新的挑戰。所以,我們要充分利用到這個新《刑事訴訟法》頒行的這個機遇,進一步展開完善立法工作,制定及實施相關的防范未成年犯罪的政策和措施,真正使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二)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工作要大力度加強
未成年的司法保護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依據相關未成年法律法規進行司法活動,徹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并切實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行為。對未成年人傳統的司法保護制度是分散式的司法保護模式,這種保護模式有其現實合理性,但在其他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結構上具有分散性,保護方向又缺少重點,具體時間的處理手段又過于單一,顯然這種司法保護模式已經不足以滿足新形勢下的需求,所以在新《刑事訴論法》體系下,我們構建出了一種全新的保護模式――即司法保護一站式機制。一站式模式就是指檢察機關在處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審查批捕、起訴和出庭公訴等各環節,進行特殊審理的標準樣式。在此模式中,明確了檢察機關在整個未成年刑事案件處理工作中的主導機關地位,以及在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各個環節的審理的內容和方式。
(三)改革教育體制,使我國未成年文化程度普遍提高
(四)重視家庭預防作用
(五)鏟除社會不良誘因,精華社會風氣
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實習報告 實習人:史曉涵 專業:法學 實習地點: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 時間:2007年4月6日—2007年5月13日 本次實習時大學階段最后一次實習了,大家很是激動、又很是期盼。因為這次實習既可以完整檢驗我們在大學階段所學到的知識,又可以為我們提供一個社交的平臺,為我們正式走入社會,做好充足的準備。此次畢業實習給我的感覺就是:層次更深、內容更廣、意義更大。所謂層次更深,是知我們對法律的理解,不僅僅停留在認知的層次上,而是要深入挖掘法律條款的應用背后的理論進出和理論根據。從這一點來說,對我們的專業要求更加苛刻,需要我們對法律條文十分熟悉,對法律條文所指向的現實應用也要能夠從容把握。
所謂內容更廣,是知我們實踐的內容包括了案件的旁聽、庭審后卷宗的整理、包括了對每一個所參與案件的預評以及對處理結果的分析。因此我們體會到,此次實習對我們專業素養的提高,一定大有裨益。 所謂意義更大,在外延上是指實習過后,我們即將奔赴各自的工作崗位,實習的效果對自己的從業能力極有影響;而在內涵上,此次實習是對我們大學四年的知識掌握的一次總的考察,從正面直接反映了本科四年的學習效果。 我的實習單位是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之所以選擇這里,是因為這里離家比較近,而且這的司法環境比較好,一些抓主要案件的法官也都愿意帶我。來到法院,我立即同入到實習工作中,雖然說不上駕輕就熟,但也不想第一次實習那樣對一切都很陌生。 刑庭的工作很忙。我到這之后,先是和另外幾個實習生把以前積壓的卷宗整理下來,這之間有什么典型的案子,法官都會叫我們過去旁聽。整理卷宗是一個比較麻煩的事情,因為案件已經審結,很多書面材料又放得很零散,有的找不到的還需要臨時補充,跑上跑下很是累人。這個工作有一點好,就是不需要懂什么腦筋,按部就班把材料找齊,裝訂一下就行了。從這份工作中我可以看出,法院的一些工作還是很不到位的。因為卷宗的整理原則上是案件審結后就必須完成的,但是從日期上看,這些工作被拖延了數月至久。分析原因可能有兩個:一是法院的人手不夠,導致本應按時完成的工作一拖再拖;二是有些法官的責任意識不強,沒有及時完成自己的分內工作。但不管怎么說,我們這些實習生來了,這種不需要大腦思維的活計就只好由我們來做了。旁聽庭審看似是一個比較輕松的事情,但如果想從中領悟到一些東西,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就需要大動一番思考。這之間對我觸動最深的,是這樣一個案子: 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某地方初中的學生,平日里游手好閑,基本上屬于學校、老師、家長“三不管”的類型。因為癡迷網絡,手上又沒有很多錢,他們就長期在校園敲詐勒索學生,直到案發,他們竟然在校園為禍半年之久。 案發原因也值得一提:某日他們故技重施,勒索一名學生,并且揚言“不給錢就無法保證他的安全”。但是那名學生身上實在沒錢,他們于是叫他回家去取,而且聲稱取不到錢,就不讓他進校門。這名學生回家要錢,言語吞吞吐吐,編的理由也不符常理,這才引起了家長的懷疑。在家長的追問之下,這名學生吐露了實情。于是家長帶著孩子一起找到了學校。 學校有關部門對待此事的態度十分曖昧。一再強調這只是一次尋常的學生打架斗毆的事件,并說學校會盡快處理,讓家長放心回家。 家長走后,學校有關老師只是安慰了一下這名學生,而沒有深究此事。當日放學三名犯罪嫌疑人再次找到這名學生,在得知他仍然沒錢而且還把家長帶來告到學校后,三名犯罪嫌疑人怒不可遏,將這名學生痛打一頓,之后揚長而去。后來經法醫鑒定,該學生的傷情已構成重傷。 三名犯罪嫌疑人歸案后,很快就承認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且交待了近半年間他們敲詐勒索、搶劫、搶奪學生的多起犯罪事實。據說,三名被告人交待的事實,讓辦案的民警很是震驚。而他們三個還在天真地問:我們什么時候可以回家?因為案件涉及的被害人眾多,而且很多都是連犯罪嫌疑人都不認識的人,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民警著實費了一番功夫。據辦理此案的民警透露,有部分學生,懾于他們三人的,遲遲不敢出來作證。經過警察和家長的共同教導,才肯出面指正。 這件案子的情況并不復雜,只是涉及的關系非常微妙,對整個縣的教育系統的影響也非常大。所以在旁聽席中,坐了犯罪嫌疑人的親屬,還作了該所學校和縣教育行政部門的一些領導。 因為證據充分,三名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也較好,所以庭審十分順利。三名被告人都請了律師,但律師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并沒有太多反駁,只是強調被告人屬于未成年人,適用法定的從輕處理的情結。庭審結束后,法官當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屬于共同犯罪,且觸犯刑法所規定之數罪,但鑒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應當從輕處罰,最后判決三人三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由于被害人的委托人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法官又判決三名被告人家長向被害人共同支付人民幣5萬元整。判決書宣讀以后,三名被告人的家長失聲痛哭,整個法庭一片悲景。 庭審結束后,我找到負責此案的法官,我問他為什么沒有適用緩刑,給三名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法官說如果他們的罪行能再輕一點,對被害人的賠償能夠主動、及時一點,判處緩刑不是沒有可能。但事實否定了他說的兩個假設,所以只能嚴格按照法律來宣判。他說自己辦這個案子的壓力很大,三名被告人的家屬找了層層關系,想把自己的孩子“弄出去”。 雖然案件已經審結,但我心中的問題并沒有完。首先我想到的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學校危害這么長時間,為何無人知曉、無人報案?其次,對于一部分畫像墮落的未成年人,我們的學校、老師、家長是繼續教育他們,還是拋棄他們、把他們推向社會?最后,在本案中,家長是不是可以對學校提起民事賠償,要求學校承擔管理者的責任。這三個問題,在我咨詢了我得帶隊老師后,基本上就得出了答案。 第一,學校不僅僅是教育者的角色,他要扮演的,還有很大一部分管理者的角色。在學校有人對學生侵害長達半年之久,而且又是群體性的受害,學校是真的不知情,還是根本就不想管?從學生的角度講,因為他們年齡小,獨立的個體對于群體來說又處于絕對的弱勢,所以很容易成為被侵害的對象。所以在平時,既需要學校加強教育,又需要家長關心孩子。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讓孩子知道:他們該如何保護自己,他們受到侵害后該怎樣去做。 第二,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再加上學校和家庭教育的缺失,使得他們哼了老師的“眼中釘、肉中刺”,家長也不愿過多的約束他們。其實,未成年人的可塑性是很強的。首先作為家長來說,要重視自己的孩子,不但要懂得教育他們,而且要懂得和他們交流感情。孩子做錯事時,不能一味打罵,否則極容易引發孩子的逆反心理。家長還要加強孩子的日常看管,不能只顧著掙錢。一些不適合未成年人去的地方,諸如網吧、歌廳之類地方,絕對不能讓孩子去,因為這些地方的誘惑力太大,很容易讓不能完全辨別是非的孩子走上犯罪道路,也很容易讓孩子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等到孩子出了事之后再去找關系、忙賠償已經為時已晚。我始終信奉這句話:沒有教不會的孩子,只有不會教的老師和家長。 第三,在這個案件中,被害人完全可以向學校提出索賠。因為這是一起典型的學生在學校受到侵害的案件,被害人的家長在孩子受到威脅后,及時找到學校,但并沒有引起學校的重視。學校作為管理者,卻疏于管理,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至于訴訟的性質該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我認為應當是民事訴訟。應為學校畢竟不是行政機關,以“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我國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事實上,這件案子不僅涉及到了一系列法律問題,而且涉及到了很多的社會問題。法律所能糾正或者懲辦的只是公民的不法行為,而在這些不法行為的背后,隱藏的幾乎都是相關的社會問題。如果社會問題能夠得到及時地解決,相信這三名未成年的學生也不會走上自己的不歸路。現如今我們的國家,已經認識到對未成年人的培養和教育的重要性,而且采取了很多措施來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他們的合法權益,但是很多政策或者法律一到地方馬上就變了味道,因此我認為,地方各級行政部門、司法部門以及教育機構,對自己的執行能力應當進行一番反思和整改。 實習一段時間后,我根據自身體會,想談一下對我國司法制度的思考。這里說的司法制度,主要是指審判制度和檢察制度。 在我國,有相當數量的法官、檢察官并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的執業能力,但司法制度對于司法公正來說,又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司法制度藥體現社會公平、公正、社會公德。因此我們應該通過一些政策或者法律規定,建立或者從國外引進一些先進的制度或理念。注重培養法官、檢察官的專業素質和個人能力。 對于在職的法官和檢察官,國家應該有專門的機構建立相應的標準,定期考核其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不能過完司法考試就算完事。對于考核不合格的法官和檢察官應該及時讓其加強學習,之后仍然不能勝任的要及時讓其轉換崗位。對檢察官和法官的要求,理應比普通的公務員要嚴格一些。 在國家監督的同時,應該建立晚上的群眾監督機制,讓普通百姓行使一定的監督職能。法官和檢察官接觸最多的就是百姓,他們的工作性質,使他們和普通百姓緊密聯系在了一起。因此讓老百姓評價他們心目中法官、檢察官的好壞,也可以作為一個重要的考核依據。這不僅是因為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的是因為百姓的心中有那桿衡量“官員”的稱,這桿秤就是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 這里我主要提出的是:轉業軍人不宜直接加入法官、檢察官隊伍。目前我國對于轉業軍人的分配、安置問題仍然沒有一個健全的法律規定,一些部隊上的“首長”、“長官”直接轉業到了法檢機關。這些人幾乎沒有經過法學教育的培養,雖然臨時背背法律條文也能辦事,但所辦之事著實體現不了當代的法學精神,對我國司法實踐的長久發展實無益處。
一個多月的實習結束的很快。回顧這段日子,我感覺收獲很多。首先我和很多同事、領導建立了深厚的友誼。和他們在一起,可以討論專業知識、可以討論社會熱點,在閑暇的時候,可以拉拉家常。這種友誼是沒有任何利益關系的友誼,把我們聯系在一起的,就是法律。我想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對此會倍加珍惜。其次是我更加深入地接觸了社會。學校是一個象牙塔,在里面的時間久了,雖然可以安心于學術,但是總會有一種脫離社會的感覺。而實習是把我們和學校、社會相互聯系在了一起,在實踐中檢驗了所學的理論,從實踐和理論這兩方面來說都得到了升華。
【關鍵詞】探望權;主體范圍;立法建議
一、探望權的一般問題
(一)探望權概念
探望權作為一種制度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該制度的目的在于維持離婚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對子女親權行使的連續性,促進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了解與溝通。在英美法系,探望權一般被解釋為父母離婚后,子女由其中一方負責監護和照顧,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便獲得了對子女進行短期探望(探望性探望)或較長期探望(逗留性探望)的機會。在日本法律條文中,雖沒有完整地規定探望權,卻在實務中支持探望權的存在,即父母離婚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享有繼續交流的權利,與其保持心靈上的聯系,日本也因此將探望權稱為見面交流權。在我國,有學者將探望權定義為離婚后,不隨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的對子女進行探望、看望和交往的權利。筆者認為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人子女的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暫共同生活的權力。
(二)國外有關(外)祖父母探望權規定
(1)美國。1993年,美國眾議院通過了一個決議案,號召各州制定慷慨的法律,允許祖父母行使探視權。1995 年,“統一法律委員會”起草《州際兒童探視法》。當時的克林頓總統宣布1995年為“祖父母年”。這使得作為監護訴訟中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一方的祖父母的利益獲得了極大的法律關注。目前,通過法律或判例,幾乎所有的州都承認祖父母的探視權。
(2)加拿大。《加拿大離婚法》第十二條規定:配偶任何一方,或配偶雙方,或任何得到法院的許可并為此提出申請者,或任何這樣的人,對婚姻關系中的子女都有權監護、愛護和教養或探視。
在我國,(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間往往形成的親密的隔代親,較之其他近親屬更具特殊性,將(外)祖父母納入探望權主體范圍,非但不違背國際立法趨勢,而是迎合這一立法趨勢的。
二、將(外)祖父母納入到探望權主體的理由
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成為探望權的主體符合該權利設立的目的。我國設立探望權的目的在于滿足親情需要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但是,親情不能僅局限在父母與子女之間,其他和子女關系密切的近親屬,他們對孩子的關愛無疑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如果只將探望權主體范圍限定為父母一方,有悖于我國設立探望權的目的,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
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成為探望權主體符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28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孫子女都是在(外)祖父母的協助撫養下,甚至完全是在(外)祖父母照料下生活的,當(外)祖父母在實際生活中已盡了其撫養孫子女的義務卻不能享有探望權時,權利義務也就當然不對等了。從法理來看,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既然法律規定了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法定的條件下有撫養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法定義務,那么,法律就應賦予他們享有探望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
第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為探望權主體符合我國公序良俗的原則。父母離婚只是父母間夫妻關系解除,父母親情以及祖孫間的血緣關系并沒有割斷。從我國歷史傳統來看,我國向來是重視親情的國家,由于受到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在中國一個孩子的家庭越來越多,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往往會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果將祖父母、外祖父母排除在探望權的主體范圍之外,有悖于我國傳統的家庭倫理及善良風俗習慣,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三、將(外)祖父母納入探望權主體范圍的立法建議
第一,增設探望權主體行使探望權利的指導原則我國現行《婚姻法》未對授予或中止探望權主體探望權所依法律原則加以明確規定。但從當今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國的立法上看,均是在子女的撫育和健康成長是否合乎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前提下去探討探望權主體擴大問題的。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已成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文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并逐漸成為各國介入親子關系的最高指導原則及具體審酌標準。我國作為締結該公約的成員國之一,自當遵守并予以執行。據此,筆者建議我國應通過司法解釋的途徑在《婚姻法》或未來的民法典中引進并增設“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為離婚后探望子女或孫子女問題的最高指導原則。
第二,立法應當對探望權的權利主體范圍作擴大解釋。為了使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符合國情、民情,應當將探望權的主體做擴大解釋。首先,子女有要求與父或母見面交流感情的權利,法律應賦予子女探望權主體地位。其次,祖父輩與孫子輩是隔代最近的直系血親,誠如學者主張的“祖父母沒有對孫子女的探望權,是違背民事習慣的,也是不符合人性和情理的。”賦予祖父母探望權的同時應當對其權利的行使進行限制,即不能影響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新組建家庭的正常生活。最后,我國還可以借鑒國外的相關立法,將探望權的主體擴大到其他與該子女有關的對子女的成長發展有利的第三人。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在確定探望方式、時間時,應慮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情感需要。特殊情況下,應有條件地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之權利,如曾與孫輩長期共同生活,感情深厚,多代單傳等。同時,立法與司法實踐亦亟需對未成年子女之探望權利予以特別關注。
參考文獻:
[1]劉世杰、劉正林著,《離婚審判研究》[M],重慶:重慶人學出版社,1998年版。
[2]王麗萍著,《親子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我們生活在法制的國度,處處需有法,處處需遵法,而作為青少年,我們要應該讓法律在心間長駐。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初中法制觀后感范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喜歡可以分享給身邊的朋友喔!
初中法制觀后感范文1法律是給人一種維護自己權利的武器。為了讓大家在生活中多了解些法制常識,我給大家分享下我學到的一些法制知識吧!
當你一個人在外面行走時,要時刻提高警惕,有陌生人主動上前來和你搭話,給你好吃的好玩的時候,千萬不要相信他的話,以免被上當受騙,因為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在學校里老師經常給我們講些形形的案例,時刻提醒我們一定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當遇到有可疑人物時,一定要繞道而行,如果遇到壞人時要冷靜,機智、勇敢地面對,千萬不要慌張,在最近的地方想辦法撥打報警電話110,請警察叔叔來幫助自己。如果,獨自在家時,要鎖好門窗,有人敲門,千萬不可盲目開門,應先從門鏡里觀察是否認識的人,當陌生人說是父母的朋友或同事時應先打電話給家長說明情況,以免被拐騙。
每天,老師和家長都不停地在我們耳邊說幾句相同的話:路上注意交通安全,放學一定要及時回家,不要在外面逗留,不能闖紅燈,以免發生危險事情。雖然這句話簡簡單單,但是每時每刻都在提醒我們要遵紀守法。然而生活中總會發現有些人闖紅燈,在紅燈亮時,提醒人們現在不要過馬路,但是總有些行人不看警告,在車流中穿梭,讓人看了心驚膽戰。有時還會造成人員傷亡,交通堵塞。可見,不遵守法規是件多么可怕的事情啊!每天十字路口,馬路上,我們經常都會看見交警叔叔耐心指導,勸說那些亂闖紅燈、不守法的人們。
同學們,為了我們健康成長,為了我們美好的明天,我們要遵紀守法、要學法、懂法,做一位社會的好公民。
初中法制觀后感范文2我們生活在法制的國度,處處需有法,處處需遵法,而作為青少年,我們要應該讓法律在心間長駐。
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人人守法紀,凡事依法紀,則社會安定,經濟發展。倘若沒有紀律的規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項秩序就無從保證,人們生存、發展的環境就會遭到破壞,人民群眾就不可能安居樂業。
“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是每一個公民必須要做到的,而對于公民來說,惟有能自覺地做到遵紀守法,才可能獲得最大的生存自由。有的同學認為,講紀律就沒有自由,講自由就不能受紀律的約束,這種看法是錯誤的。俗語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自由是相對的,是有條件的。人走在馬路上行走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被車撞傷,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有的同學不遵守學生守則、違反校紀校規,忽視學校對學生儀容儀表、待人接物、行為言語等方方面面的要求,不愛護公物、亂扔垃圾、抽煙喝酒、沉迷網絡、曠課、偷竊、為一點小事結伙打架等等……,積小惡成大惡,最終必然自食惡果。
某小學五年級學生王某,成績優秀,還是班級里的班干部。有一次他考試考得特別好,爸爸就獎勵了他10元零花錢,有同學提議他拿這10錢去打電子游戲機,沒想到就這么一腳邁進,他就很快成為了游戲機的“俘虜”,成績越來越糟糕,視力也在不斷下降。父母給的零花錢根本就不夠用了,怎么辦呢?他決定鋌而走險,干脆去偷。有一次,他去一家超市偷東西,沒想到在超市出口處被一位老太太當場發現,為了不被抓住,他居然隨手拿起啤酒瓶朝老太太的頭部連擊數下,致使老太太當場死亡。癡迷于電子游戲機使他喪失了人性,由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淪落成了一個殺人兇手,這是多么可怕啊。
總之,法律在我們的一生中是維護權益的武器,同時又是規范自己行為的社會準則,權益和義務是一致的,從今天起,從這一刻起讓我們一起踏上與法同行的道路吧!
初中法制觀后感范文3每當我打開電視看法制節目的時候,我的心都不禁繃得緊緊的。每當看到一幕幕駭人聽聞的悲劇在我眼前發生時,我都不禁簌簌落下眼淚。這時,我心中總要涌起一個問號——為什么?為什么每天都要發生這么多悲劇呢?我想,這可能是與個人的法律意識有著直接的關系吧。法律其實每天都在我們身旁。從點點滴滴的小事到關乎國家命運的大事,都離不開法律。所以守法、愛法、遵法、用法成了我們每個人必要的原則。
走在大街上,隨時都可以看見有不法車輛亂闖紅燈或逆向行駛。有些司機明明知道“寧停三分,勿搶一秒”,可能他們認為這只是一些芝麻粒兒的小事,從而忽略了安全和法規的重要性。然而,正是這樣的疏忽和大意時刻威脅著大家的生命安全;也正是這樣的疏忽和大意,使他們一錯再錯,最終鑄成大錯。多少家庭支離破碎,使多少人承受痛苦!如果他們不違反交通規則,認真遵紀守法,那么,伴隨大家的就是幸福美好的生活。
在我們的身旁,有很多因不學法不懂法而違法亂紀的的事發生,還有一些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在無形中就觸犯了法律。有一次,我路過樂西小巷,突然看見前面有兩個黑影在推推搡搡。走近一看,原來是一個初中生模樣的男生手里拿著鋒利的小刀對著一個小學生,要他把錢拿出來。那個小弟弟嚇得面如土色,苦苦哀求著。初中生仍拿著刀不放,一而再再而三地威脅著那個年幼的小弟弟。在一旁的我清楚地明白,如果小弟弟拿不出錢來也許就會受到傷害,我也嚇得心怦怦直跳。但是那個初中生表現出的卻是絲毫沒有商量的樣子,還在繼續威脅小弟弟給他錢。我首先讓自己努力鎮靜下來,然后跑到報警亭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警察叔叔及時地趕來了,那個初中生被警察叔叔帶走了,小弟弟得救了!他向我投來感激的目光,我懸著的心也總算落地了。
我們學生的職責是讀書學習,如果像那個初中生一樣不好好讀書,不遵紀守法,去干害人害己的事。我們的社會不就亂套了嗎?我們學生學好《未成年人保護法》,遵守校內外紀律,就是對自己的保護和對他人的尊重!
“國不可無法,家不可無規,校不可無紀”,我們是小公民,是祖國的未來,隨時隨地都要遵紀守法。從我做起,從小做起,學習法律、懂得法律、運用法律。法律將伴隨我們一生,讓我們受益匪淺!只要我們學法、守法、遵法、用法。我們的社會就會更加和諧、更加美好。
初中法制觀后感范文4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體會
通過新聞是將了解到,近幾年陸續出現學校附近兒童被拐及暴力事件,特別抽空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16最新版”,深入了解一下針對此類事件是否有相應法律法規界定如何處理及預防再發生。當自己學完全部法律條文后,發現國家不僅對此類事件及其它很多方面都有詳細界定如何保護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16最新版”總共包括七個章節,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家庭保護,第三章,學校保護,第四章,社會保護,第五章,司法保護,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總共有七十二條法律條文,詳細界定了如何保護未成年人能夠健康快樂成長及享受應當享受的合法權益。針對未成年人保護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未成年的權利和保護成年人的原則,突顯了政府執法的主體地位,全面充實了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四大的保護內容,強化了法律責任,針對開頭提到的拐賣兒童及暴力事件在第四章節也有清晰界定。
政府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方面已有法律明確規定,但現實生活中,我們的未成年人(青少年兒童)還是面臨諸多現實問題,偏遠山區小孩生活教育問題,農村留守兒童家庭保護及生活教育問題,城里孩子玩電子游戲及網絡問題,離保護法界定要求的差距甚遠,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未來發展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近期出現的大量拐賣兒童事件,讓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瞬間破滅,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令人深惡痛絕。政府雖有法律明文禁止,但諸如此類的問題還是頻頻發生,對青少年兒童成長影響巨大。
雖然理想是完美的,現實是殘酷的,但通過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之后,自己懂得如何去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在自己以后的實際生活工作中碰到未成年人權益受到傷害時,知道如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在自己身上絕對不會出現傷害未成年人事情。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如果未成年在成長過程未能得到有效保護,成長收到嚴重傷害,祖國未來將會面臨嚴峻的挑戰,所以在此我呼吁大家都去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我們祖國的未來(青少年兒童),為了祖國的未來大家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保護好未成年人。如果人人都知道如何去保護未成年人且以身作則去執行,為青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相信開頭提到的傷害未成年人的事件應該會越來越少,犯罪分子根本無從下手。
初中法制觀后感范文5有人曾經說過:“法律好比一艘在大海上的船,在船上行動是自由的,可一旦跨出了這艘船的底線,就會掉入海里,接受法律的懲罰。”它就像一把鎖,讓我們有一定的約束,讓你不能做一些出格的事。
有的人可能會說,法律總讓人沒法自由,天天都被壓制著,讓人實在是受不了。可是,要是沒有法律呢?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了法律,我們的生活將無法正常地進行,也許有些人對這些不以為然,以為人應該擁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決定的。可是,大家有沒有想過,在沒有規則、沒有規矩的社會中生活,也能不顧一切地去追求這些自由嗎?當然不能,作為一個社會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為中心,不能隨心所欲、為所欲為。因為在這個社會里,并不是只有你一個人的,我們所擁有的自由,是在法律擁護下的自由。如果沒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們也不會擁有自由,法律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我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離不開它的束縛,有了法律,社會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則我們生活的世界,想象一下,那將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啊!到處都有小偷,殺人兇手,交通事故不斷發生……沒人去管他們,社會就會亂了套。那才叫讓人受不了。今天我們放眼看去我們的社會有正常的秩序,我們有若干的法律法規,才能保證我們幸福快樂的生活。
有些已經可以上學的小孩卻因為父母沒錢,或者父母重男輕女不讓女孩子讀書,這時就會有《九年義務教育法》來保障這些兒童的權益了。只要是適齡兒童就必須要上學。不然小孩的家長就要受到懲罰。國家為了鼓勵那些實在沒錢的家長讓小孩上學,就設立了公立學校。這樣小孩可以上學,家長又不用擔心學費的問題。
兒童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希望,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到一個國家的前途和命運,所以兒童的任何問題足以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和重視。 流浪兒童問題的產生是飛速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社會結構在轉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造成的,如婚姻的不穩定、人口流動的加劇、經濟的兩極分化加劇等,可以說他們是一個龐大的犯罪潛力群體,嚴重威脅國家和社會的治安。所以,無論從哪一方面考慮,流浪兒童問題都應引起政府和社會的廣泛重視,否則后果將不堪設想。
一、攜帶兒童流浪乞討的成因分析
1.首先從經濟、家庭、教育、社會方面的影響來看
經濟方面,目前關于流浪兒童的研究大多認為經濟貧困與兒童流浪之間密切相關。首先,社會的快速發展加速了貧富的兩極分化,我國的二元制社會結構嚴重影響了人們的思維方式和價值取向,大量的農村人口涌入城市,盲目的外流而無法獲得穩定的工作,很多人只好帶著孩子流落于街頭,甚至以乞討為生,那些與父母失散的孩子更可憐,隨時面臨著犯罪集團的控制和威脅;其次,一些農村家庭由于孩子較多,父母本身的素質不高,目光短淺,即使義務教育是免費的,可他們卻認為多一個在家吃飯的,還不如讓他們早些出去打工掙錢;有的家長甚至把孩子直接賣給人販子或者租給一些私人做童工來獲取眼前的一點點利益;再有,一些孩子聽外出打工的人描述,為了早日經濟獨立而外出打工,可結果等待他們的都是成為被攜帶著的流浪乞討工具。
家庭方面,家庭可以說是促使兒童流浪的最直接誘因。第一,家庭教育不當,許多家庭在教育內容上持極端功利主義傾向,望子成龍,過分溺愛,造成孩子們是道德素質低下,自由放蕩,結果是把一大批尚無自立能力的兒童推向了街頭;第二,家庭結構變化或是父母婚姻發生危機,不完整的家庭很容易造成兒童被遺棄或是無人照料而在外流浪;第三,家庭暴力,不良的生活環境不但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甚至可以扭曲他們的人格。外面無拘無束的自由生活對孩子是很大的誘惑,很容易外出流浪。
教育方面,教育功能的不完善,片面追求升學率的應試教育模式下,那些在學業上表現不好的青少年被貼上“差生”的標簽,他們常常面對的是同學鄙夷和老師們的“冷漠、嘲笑、訓斥甚至暴打”。漸漸地,他們就淪落成學生中的孤獨者,偏離了正常成長軌道,最終被學校所遺棄,過早地走向了社會。
社會方面,違法犯罪團體的存在,唆使未成人乞討,未成年乞討兒童中有一部分是被犯罪團體從落后農村拐騙雇傭而來的,比如有的人專門從偏遠農村“收購”殘疾或正常兒童,以每月或每年付給家長一定酬金的形式,租童乞討。還有的是因流浪至窮途末路而控組織起來乞討的,他們都是黑惡勢力賺錢的工具。這些幕后的黑手下毒手把拐騙而來的病殘兒擰斷胳膊、打斷腿,制造慘相,越慘不忍睹越能多要錢,另外,在我國某些地方存在“乞丐村”、“職業乞丐”現象,村民的流浪乞討不僅不會受到社會的譴責,反而為其他人所羨慕和效仿。這種流浪乞討的亞文化,在一些教育落后、民風尚未開化的地區促使人們只重視利益結果不重視利益實現途徑,紛紛選擇進城乞討,留守兒童也成為他們牟利的工具。
2.流浪兒童救助法律層面的不足
帶兒童乞討“收益”高,這成了對攜童乞討的變相鼓勵。攜帶兒童流浪乞討目前是個備受爭議的話題,一些專家學者認為目前中國沒有完善的兒童福利制度就盲目的取消打擊兒童流浪乞討方式,也是不負責任的做法。然而利用兒童乞討容易博得大家的同情,因此個別乞討者無視孩子的成長,把孩子當成賺錢的工具。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因此,攜童乞討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但是,如果經過行政處罰仍然不改的,處理起來就缺乏法律依據了。
我國現有的未成年人法律距離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還有相當大的一段距離,很多法律法規對兒童保護的規定過于籠統,沒有明確政府以及其他部門的職責,缺乏具體操作性,不能有效的預防流浪兒童的產生。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雖然是專門為保護兒童權利而制定的法律,但都是綜合性的,不具有實際操作性,至今我國政府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兒童保護體系來落實這兩套套法律。2001年制定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力和義務。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如不履行其監護職責應當承擔法律責任;(1999年制定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上述類似的兒童權益保護條文,在此不一一列舉。)盡管有這些規定,卻沒有相應配套政策來具體實施,以至于這些法律條文成為擺設,沒有真正起到保護兒童的目的。2006年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上述兒童保護條款進行了完善,但是仍沒有如何實施、實施到何種程度的具體措施,以及違反這些法律相應后果如何的規定。總之,當前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總體來看還有些籠統,需要進一步細化。例如可增加加強對兒童監護人的勞動教育,設立乞討人員救助基金,建立一些勞動場所,使其自食其力等條款。借鑒西方國家的一些做法,對于攜帶兒童乞討屢教不改的,甚至虐待兒童的,可以剝奪其撫養權,將兒童交由福利機構進行撫養教育。
3.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缺失
經濟的發展,城市化的建設都需要大批農村青年進城務工支持城市建設,這也引發了社會生活方式的變革,很多進城務工的夫妻都把孩子留給年邁體弱的父母代為撫養和監護;還有一批人也把孩子帶到城里,但是因為無暇顧及孩子,也出現了監護方面的問題;除了農村青年進城務工引發未成年人監護出現問題,還有一些未成年人,因父母的離婚或死亡也出現了沒有被很好監護的情況。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現行監護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暴露出來,如未區分親權制度與監護制度、未設立國家公權監護、對監護監督、懲治制度沒有相關規定等等。正是由于監督機制的欠缺,監護領域行政執法主體空缺,使得未成年人長期處于監護缺失的狀態,現實中兒童早年輟學、沿街乞討,甚至被黑惡勢力控制參與犯罪的現象屢禁不止。
回歸社會的困難,無可否認,集體養護下的兒童由于生活在非正常的環境中,往往出現身心健康和社會生活適應問題,即所謂的“機構病”。事實證明,兒童對接觸和互動有著基本的生物與感情的需要,但集體養護下,兒童的這些需要常常被忽視,結果導致成長的障礙。因此,通過各種形式回歸家庭、回歸社會對這些孩子來講是至關重要的。而對曾經有過惡劣習性的流浪兒童,很多社會上的家庭心存疑慮,如何讓這些孩子寄養在生育父母以外的家庭,更是難以解決的問題。
4.救助機構的專業性不足
首先是救助資源缺乏,已有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只能收容不到一半的流浪兒童。目前的310多家流浪兒童救助機構只能救助保護其中的一部分,其余一大部分流浪兒童是和成年人流浪乞討人員在一起,在救助站得到暫時的安置,與成年人混雜在一起,而部分成年人身上的惡習對流浪兒童有很深的影響,還有相當一部分仍然游蕩在社會上。
其次是專業化程度低,我國目前對流浪兒童的教育主要是文化知識、傳統思想品德,以及技能培訓,但是這些教育矯治方法是否能夠修復流浪兒童受到傷害的身心和情感呢?與正常兒童不同的是,流浪兒童的信任機制發生了質的變化,他們已經喪失了最起碼的人際間的信任,以一種敵視的內心看待這一社會。這就需要專業的社工介入,進行心理咨詢和認知修復。但是目前,我國多數救助機構并沒有配備符合條件的人員。
二、解決攜帶兒童流浪乞討問題的對策建議
1.加強流浪兒童救助立法,完善執法
“依法治國”的政策要求我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國家的立法應具體到各個部門,分配其所屬權利與義務,并明確規定監督機構及其監督職能,完善責任機制,使各部門對自己的具體工作有明確的認識,便于相應機構貫徹履行,在其未履行職責時,有監督機關的監督甚至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流浪乞討問題,各地市民政局及其下屬救助站、公安機關和城市執法局三個部門要在職責范圍內通力合作,互相監督,做好救助工作。
當下的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等相關法律中,對兒童權益的保護都有涉及,但目前這些法律條文尚不能有效扼制和杜絕流浪乞討和“被乞討”的謀利現象。應建立和完善一套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體系,包括兒童權益的保護、兒童監護人的教育和監督、流浪兒童的救助和保障等。首先,加強兒童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并且完善具體執行政策,把兒童的保護落到實處,用法律保證其長效,嚴格執法,不讓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制定監督兒童監護人的法律法規。現實中,對問題家庭的介入程度不好,對監護人的監督和懲治缺乏合法性的依據。對未履行監護職責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有效懲治,或者進行強制教育,或者是經濟處罰,必要的時候剝奪其兒童的監護權。
筆者認為,撤銷那些虐待、遺棄、操縱孩子乞討的父母的監護權。對于觸犯法律拐賣兒童的必須從嚴懲治,哪怕是自己親生的孩子也決不能縱容。對販賣兒童,買孩子乞討等犯罪集團要施行重罪,做到早期干預,標本兼治,還孩子一片純凈的天空。
2.建立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反饋機制
首先要明確民政部門作為國家監護的主體。對于那些監護人客觀上無法為其孩子提供健康成長所需要的最一般條件的未成年人,國家可以有多種形式擔任其監護人:一是國家直接設立兒童福利機構承擔監護職責;二是委托具有監護能力并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社會成員進行監護,民政或其他部門對其監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關監護費用,給付一定監護報酬;三是委托審查合格的民間組織承擔監護職責,由民政或其他部門對其監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關監護費用,給付一定監護報酬。
其次要建立未成年人監護的公權督促機制。建立未成年人監護的行政執法主體,賦予其負責未成年人監護問題的管理、監督、執行的公共職責和權力,形成統一的從上到下的有效社會控管力量和政府公權服務體系。筆者認為,應建立起職業化、專業化的青少年保護組織,并賦予其實權,形成一套完整的機構體系,代表國家承擔監護的實體職責,進行動態監督和信息的反饋。
3.建立完善社會救助體系,解決乞討兒童安置問題
社會救助體系包括救助站、兒童福利院機構、殘疾人救助站等,盡管我國很多城市已建立了有關單位,但尚不完善,經費也往往捉襟見肘,因此還需要不斷完善。首先,實現經費來源多元化。我國的救助體系主要由國家負擔,不僅增加了國家的負擔,而且難以保證經費的充足,對此問題我國應建立相應激勵機制,在經費捐助、兒童教育培訓乃至日常生活方面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例如建立“流浪兒童專項救助基金”等通過完備的救助體系,解決兒童安置問題,防止其再次走上流浪乞討的道路。
4.建立專業化的兒童救助工作隊伍
各級救助中心要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流浪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心里矯治等工作。在救助機構中要引進社會工作者為未成年人提供專業周到的服務,運用青少年社會工作方式,采用小組工作方法、個案工作方法對未成年人進行一定的教育與矯正工作,打開他們塵封的內心,修復他們錯誤的人生觀、價值觀。同時發揮社會工作專業調動社會資源的特長,爭取各種慈善組織和社會組織為救助流浪兒童進行捐助。
總體上看,我國救助管理機構引入社會工作理念,設置社會工作科室和崗位,開展社會工作服務基本上還處于起步探索階段。建立專業化的救助工作隊伍,不僅要關注其現在問題的解決,而且要特別關注從預防和發展的角度開展救助工作。從治療到預防,從救助到發展,特別是對于被攜帶的流浪兒童。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從根本上解決流浪兒童的問題,幫助他們回歸家庭和社會。
5.依法打擊幕后組織者,維護未成年的權益
當前商業街、各大車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是乞討兒童最為眾多的區域。這些兒童每天都朝九晚五地出現在固定的地方乞討,不得不讓人懷疑其背后有組織者在控制著他們進行集體乞討。建議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一旦發現確實存在幕后組織者,依法從重從快處理。被認定是被拐賣、拐騙的未成年人,盡快送返其監護人身邊。對暫時找不到其監護人的,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繼續查找其監護人。對親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要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建立流浪兒童數據庫,提升救助率
城市與農村之間的發展不平衡,沿海地區與內地的發展不平衡,導致大城市的流浪乞討兒童比較集中。而解救乞討兒童需要流浪乞討兒童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之間的合作聯動。被拐賣的乞討兒童需要解救,被攜帶的流浪乞討兒童同樣也需要解救,建立流浪兒童數據庫十分必要。
流浪兒童數據庫包括公安機關的加強流浪兒童DNA數據庫的建設和完善,以便對失蹤兒童和被拐賣的兒童及時回歸家庭提供科學依據;另一方面流浪兒童的信息上網,使全社會對流浪兒童以及困難家庭進行救助,從而真正解救乞討兒童。
前不久,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嶸開設的“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的微博頗受關注,受到全國網友和公安部門的關注,公安部門提醒網友,如發現攜帶兒童乞討者請積極尋求法律幫助。現代化的技術手段使得這個過程更加的透明化,更加容易,因此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整合社會資源,安置流浪兒童,提升流浪兒童的解救率。
三、小結
雖然我國法律明確禁止拐賣人口,禁止脅迫未成年人乞討賣藝,但對于街頭這些攜帶未成年人乞討的現象,事實上處于現實的邊緣狀態,他們游離在法律之外。
“攜帶”和“脅迫”只是一個詞的差異,問題是,誰去負責鑒別這些街頭“被攜帶”的兒童是否是“被脅迫”的?誰又去負責鑒別他們是否是被拐賣的?至今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去判定,至少客觀上是無法可依的,而這將是解救被攜帶的流浪乞討兒童的最大瓶頸。
流浪兒童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是我國在社會轉型時期諸多問題共同引發的,家庭、學校、社會、政府都有不可逃脫的責任,所以對于流浪兒童的救助也需要多方面入手,多部門的相互配合,民政、司法、衛生、教育、城管、財政等部門應該各司其職,對流浪兒童實施積極的救助和保護,同時更要注重從源頭上控制流浪兒童的產生,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流浪兒童的問題,就要盡快建立起以救助和保護弱勢兒童為重點,以所有兒童的福利為對象的兒童福利體系和社會救助制度,同時從經濟上改善和提高困難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讓困境中的孩子生活得更有尊嚴。
參考文獻:
[1]李歡等.乞討低齡化現象探析[J].番禹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7(5):27.
[2]林云飛等.我國農村留守兒童監護主體制度的不足與完善[J].許昌學院學報,2010(10):48.
[3]鐘久輝等.關于構建未成年人國家監護機制的思考[J].黨史文苑(學術版),2007(2):76.
[4]范媛麗.從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看孤兒的救助――從地震孤兒談起[D].北京大學學位論文,2009,35.
[5]林寶華.論自然人人格權的保護制度[D].延邊大學學位論文,2005,18.
作者簡介:
一、強化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司法理念。新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各地對未成年刑事案件采取不盡一致的做法,有的注重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有的卻較為淡化。各地思想認識還不一致,司法理念有所差異。因此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檢察機關要強化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的理念。一是始終堅持一個方針、一個原則,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方針和原則是指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的標準,在出現法律規定不具體,法律條文解釋有分歧時,按照以上的方針和原則進行解釋或處理,處處體現刑訴法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保護的司法理念。二是特別注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認識問題的能力還不足,尚不能完全以自身的能力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能獨立的行使訴訟權利,所以要特別注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如,在訊問未成年人時及時通知其法定人到場等,有利于未成年人減少對抗,悔過自新,回歸社會。三是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盡量實行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處理,注重親情關懷。嚴格適用逮捕措施,堅持少捕、慎訴,對未成年人實行分案審理、分別羈押、分別教育、分案等特殊程序,體現社會的人文關懷;實行親情會見,文明、規范、人性化訊問,緩減未成年人的心理壓力,釋放親情關懷;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當中盡量不穿制服、庭審中使用“檢察寄語”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等。對未成年實行特殊的司法保護,也是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四是注重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犯罪預防。辦案過程中,認真走訪未成年人家庭、所在社區和學校,了解其性格特點、生活現狀、成長經歷及走上犯罪的原因,宣講法律及犯罪的危害性,避免再次誤入歧途;充分發揮學校主陣地作用,拓寬檢校共建范圍,指派經驗豐富的干警深入校園開展形式多樣、內容活潑的法制教育活動,結合案情為在校青少年上法制課,以案釋法,營造青少年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二、強化專業性,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專業機構,配備專門人員。新刑事訴訟法設專章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并適用了特殊程序,這體現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的不同之處,強調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重視,對檢察機關適應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檢察機關建立專業機構提供了基礎。
因為,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要求熟悉未成年人特點、掌握其心理特征的專人辦理。以前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案件的專門機構大多設置在對未成年人保護重視的地區,機構設置不盡統一,如上海三級檢察院均設置有專門的機構和編制。有的是在地市級所在基層院指定一個基層院專門辦理轄區內的未成年人案件,如平頂山市新華區檢察院設立未成年人公訴局辦理市區4個基層檢察院的未成年人公訴案件。大多數檢察院尤其是基層檢察院沒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有的也只是指定專門的人員成立辦案小組辦理未成年人案件。這些不適應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特殊刑事訴訟程序的更高要求。成立專門機構可以保證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審理、分別、分別羈押,能夠加快案件辦理進程,縮短辦案周期,避免和減少交叉感染。二是未成年人特殊訴訟程序對附條件不考察的客觀要求。由于未成年人附條件不的幫教考察由檢察機關完成,而目前檢察機關案多人少,很難抽出人員或很難專業性地對附條件不的未成年人的活動進行有效地跟蹤考察,由一般的案件承辦人員進行考察,很難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在學校、社會、家庭中的各種表現,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機構,可以更專業地由專人進行考察,提出考察報告,不至于使考察流于形式,保證這一檢察環節的特殊制度落到實處。只有穩定的隊伍,專門的機構,才更能適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三是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內在客觀需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與普通刑事程序區別較大,如卷宗材料要標注未成年人字樣,由專人保管,分案訴訟,分別訊問,分別羈押,分別審理等特殊要求,由專業的機構和人員辦理,更能體現其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符合司法工作專業化、精細化發展趨勢和方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特殊性也要求有專業的機構與人員進行辦理,從而提高辦理效率,保證辦理質量,所以檢察機關有必要設置專門的未成年人案件機構,配備專業的未成年人辦理人員。四是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機構已經有較好的經驗和外部條件。據《檢察日報》報道,目前,全國成立有獨立編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機構298個,沒有獨立編制的303個、專門辦案組1434個,這為下一步在其它檢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檢察機構積累了良好的經驗。同時,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的外部條件適宜,2010年,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意見》指出,要加強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機構和專門隊伍的建設。這為成立專門的未成年刑事檢察機構提供了強力政策支持。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多年來對未成年的關愛,社會管理創新的需要,也有利于黨委政府對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的認可和支持。所以抓住這一有利時機,積極匯報,積極爭取,順應形勢,及早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為提高未成年刑事案件質量打好扎實的基礎。
[關鍵詞]刑事訴訟;未成年人;權利
未成年人在法律規定中屬于特殊的一類人群,其思維方式以及行為模式都處于不穩定時期,對法律知識的欠缺,因此在社會環境的影響下極容易走上違法的道路,造成對未成年人的傷害。同時法律懲處所面對的對象主要是成年人群體,因此需要有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保障未成年人的權利不受侵害。我國在法律建設中設立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專門性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在具體的刑事案件中提供了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依據。除此之外在刑事法律中《刑事訴訟法》也為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一、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現狀
(一)刑事訴訟給予未成年人人身自由權保護
人身自由權是未成年人最為基本的一項權利,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將不能自主地行動和自由地選擇,這將限制未成年人的發展。一旦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羈押逮捕拘留等形式將導致未成年人沒有自主的空間來實現自我的意愿。在我國的法律實踐過程中關于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限制需要有公檢法三個部門共同行使,即觸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權需要各個部門能夠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對未成年人審慎適用強制措施制度,保護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權利不被侵犯。我國《憲法》《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權作出了明確化的規定,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需要根據犯罪的事實以及犯罪動機和社會危害性并結合律師的相關意見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權進行保護,為未成年人創造一個適宜的生長環境和法治空間。
(二)刑事訴訟給予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
隱私權是未成年人對自己的私人信息一種自我控制自我支配以防止別人對其秘密信息的亂用和侵犯的一種自由權利。未成年人的隱私權涉及未成年人個人的生活也關系到未成年人在未來的工作和學習。在一些社會觀點看來,未成年人一旦受到法律的懲處就意味著其個人品行問題,法律處罰后的未成年人隱私得不到保護后就會給自己帶來各種社會偏見與心理壓力。譹訛刑事訴訟給予了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保護,即通過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來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都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在刑滿釋放時,其犯罪記錄應封存,并在適當時機加以銷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對免除前科報告義務有進一步的規定。這些法律條文都保證了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保護,為未成年人能夠順利進入社會生活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三)刑事訴訟給予未成年人辯護權保護未成年人辯護權并不單指未成年人針對控訴進行辯護,而是在未成年人辯護訴訟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未成年人可以尋求合適成年人到場,從而減少未成年人對控訴的壓力。合適成年人除了在心理上給予未成年人安慰與支持之外還具有其相應的權利,即“除享有法律規定的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提出意見、監督辦案等權利外,還可閱讀筆錄、發表意見,參與法庭教育、可以受委托進行刑事和解等工作。”譺訛相對于現實生活中的監護人,在法律實踐過程中的合適成年人將積極維護未成年人的權利,在面對不當的法律實踐行為時能夠提供法律幫助,特別是為了加快案件偵破過程,在偵查過程中出現各種恐嚇與威脅的方式,這時合適成年人將對案件的不正規進程提出異議,將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權利保護。
(四)刑事訴訟給予未成年人人格尊嚴權保護
人格尊嚴權很容易受到來自不熟悉其生存環境的外界主體影響甚至是侵犯,為了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權,需要社會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見和建議,需要從未成年人的實際情況進行思考問題,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建立了社會調查制度來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權。特別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了社會調查不是直接來反映某個案件本身的事實,而是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性格特點、成長經歷、接受幫教的條件等,應具有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從法律文本中的規定上看,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過程中未成年人的相關生存環境以及生存條件都受到了重視,未成年人的真實生活場景得到了解和熟悉,在案件的辦理中能夠給予未成年人更多的關愛,能夠根據其實際情況給予更多的尊重和保護。
二、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存在的問題
權利保護受到社會的重視,我國在相關立法上也取得了一定的進步,各種法律法規的制定以及法律解釋的提出為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提供了堅實的屏障,但是在處理未成年人的案件過程中各個環節上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存在一些問題。
(一)立案偵查階段缺少指定律師介入
為了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在法律規定中存在著合適成年人的介入來改善未成年人心理狀況,為未成年人提供各種意見和建議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而且即使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犯罪可能,但是犯罪嫌疑人仍具有一定的人身權利,仍享有最基本的辯護權。但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過程別是立案偵查階段,我國缺少指定律師的介入,一方面在立案偵查階段主要是公安機關執行,律師發揮的作用主要在維護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提供基本的法律咨詢,但是未成年人并不具備聘請律師的條件,同時在指定律師介入后,未成年人家庭將支付一定的費用,在我國法律文化并不是很強的背景下,我國未成年人案件偵查階段就缺少了律師的角色。
(二)前社會調查不足,暫緩制度不到位
前是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重要階段,是對案件行使判讀以及庭訴的重要前提基礎。在前進行社會調查能夠獲得未成年人的更多信息,能夠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處理提供一定的幫助。但是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工作效果并不是很滿意,特別是沒有專業性的調查機構也沒有專業性的人員負責社會調查,一些社會調查結果都流露出形式化的因素,這些未能起到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作用。同時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法律案例中存在著暫緩的先例,暫緩是檢察機關在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以及犯罪年齡和處境以及犯罪的危害程度依法認定沒有立即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而做出的暫時不予提起公訴的制度,由于我國的法律理念以及法律實踐上缺少對這一制度的強烈訴求,因此我國也沒有出現針對暫緩制度的專門性規定。
(三)審判機構不健全、審判組織形式規定不明確
審判機構是專業性的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主體,在我國并沒有專業性的針對未成年人的審判機構以及隊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根據實踐需要出現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庭等等,盡管這些機構存在,但臨時性較強,很少能夠固定的存在于實踐的過程。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比較特殊,總體來看,未成年人案件一般危害性較小,而且案件的發生頻率也較小,考慮這些情況就沒有專業性的審判機構,在具體案件處理中就臨時設立專門的審判機構,這些機構的建立就需要有穩定的審判人員,需要法官具備一定的業務素質。但是在實踐中很少有高素質的審判人員,也缺少全面綜合型的法官。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的審判組織形式規定存在著合議制以及獨任制兩種形式,但是具體采取哪種形式需要由當地的法院進行具體化的規定。譼訛囿于不同地區的情況以及不同地區法院的考慮問題角度以及全國性的規定缺乏造成了未成年人審判組織形式不明確的狀態。
(四)未成年人案件執行缺乏對未成年人的再教育
未成年人案件根據案件情節以及案件后果影響的大小并按照法律進行裁決,未成年人既有接受案件裁決結果的義務同時也享有在接受改造過程中接受教育的權利。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一般還處于義務教育階段,一旦接受改造就缺少接受教育的機會,事實上未成年人犯接受更多的是勞動技能教育以及思想改造,很少能夠完整地完成未成年人應該完成的教育。因為在接受勞動改造的過程中未成年人的心理缺少相應的專業知識教育,即使未成年人能夠重新融入社會,但是因為缺少社會中所必備的知識以及交往經驗,這些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因此在接受勞動改造的過程中也需要考慮未成年人的具體情況,需要給予未成年人一定的保護。
三、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保護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保護既需要從司法實踐的各個階段入手來保障,同時也需要從宏觀的架構上滿足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各項硬件設施。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需要從各個方面進行維護,打造維護未成年人權利的屏障。
(一)注重司法實踐經驗,加強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工作
我國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是法律規定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呈現出各種顧及不到的地方,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需要結合各地的司法實踐,同時要對比中西方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規定,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方面的優秀做法,更好地融入我國的法治環境中,從而提高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工作的質量。如在我國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工作上應該將全國各地的未成年人案件按照統一標準處理,應該降低對未成年人的相關懲罰,同時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相關教育改造,提高未成年人的教育水平。
(二)加強刑事訴訟機構建設,明確審判組織形式
在我國的司法組織體系中缺少對未成年人案件處理的專門性機構,在我國也不存在著專門性的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偵查機構。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機構都是隸屬于相關的機構之中,而且由于地方法院在觀念上的不同采取的審判組織形式也有所差異,組織機構以及組織形式上的細微區別會影響到法律判決上的差別,最終會影響到未成年人的權利。譽訛為了更好地推進法治化建設,提高法治質量需要加強專門性的刑事訴訟機構建設,需要有專門性的人才從事刑事訴訟,提高未成年人案件的科學性以及客觀性。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實施多樣化刑罰方式
關鍵詞: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未成年人保護法;法律思考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7-0169-02
一、見義勇為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國內
在國內,見義勇為是一種具有高度正義感、責任感和使命感的道德情操的體現,也是一種敢擔當道義、不顧個人安危的高貴品質。在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傳統,也是我國進行社會主義文明建設中所要大力倡導和弘揚的一種美德。
1.《民法》中對“見義勇為”的相關法律制度
以我國《民法》中對“見義勇為”的相關法律制度為介入點提出的一些論述,這主要涉及侵權人自身和受益人:第一,《侵權責任法》第23條規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學者們以此為依據推定這種情況下見義勇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從損害推定人侵權人的過錯,這還是基于考慮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犯,若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則根據民法上“無過錯即無責任的精神”,侵權人不用承擔見義勇為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對受益人適用公平責任。學者們據此提出了其存在的三種弊端,即一是見義勇為行為人在實施救助受益人不成功時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時,損害得不到賠償;二是見義勇為行為人人身損害程度大于所保護受益人的利益范圍,損害得不到完全賠付;三是受益人沒有賠付能力的。
2.地方性法規對見義勇為的相關規定
目前我們國家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等都頒布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地方性法規,其中涵蓋19個條例、8個規定、4個辦法。雖然這些法規各有側重,但總體上卻是不矛盾的,其宗旨都是為了保護見義勇為的行為,推行良好的社會風氣。
(二)在國外,存在著兩大法系涉及“見義勇為”的相關法規。
1.英美法系國家見義勇為的相關規定
美國的《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SamaritanLaw)雖然在各州的法律細節上存在著各異的司法變化,但他們在總則上都具有以下的特征:一是,除非“照應提供”關系(譬如父母孩子或醫生患者關系)或“好撒馬利亞人”對病癥或傷害負有責任,否則任何一個人不能被要求為受害者提供任何援助。二是,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換任何獎勵或報償作為結果,醫療專家醫療急救行為是與他們的職業相聯系時,不受好撒馬利亞人法保護。三是,只要援助者在同樣訓練的水平、在同樣情況下作合理的救助,法律上就不需對受害者的傷殘、死亡或毀形負責。
2.大陸法系國家的相關規定
大陸法系國家傾向于用刑民并舉的方法來規范見義勇為者的義務,法德是大陸法系立法的代表。
法國,在刑事方面,《法國刑法典》第223―6條規定:“任何人對處于危險中的他人,能夠采取個人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并科50萬法郎罰金。”
德國,在刑事方面,《德國刑法典》第330C條規定:“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險或急難時,有救助之必要,依當時情況又有可能,尤其對自己并無顯著危險且不違反其他重要義務而不救助者,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罰金。”
二、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在現實中所面對的困境
(一)“見義勇為”概念的界定
1.“見義勇為”的概念,只是見于地方性法規中
2006年2月1日生效實施的《貴陽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暫行辦法》的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對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發生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免遭或者減輕侵害,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排除、減輕突發性公共事件危害的行為(特定職務行為除外)。”截至目前,全國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已頒布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對見義勇為進行了立法保護。雖然他們的語言表述稍有不同,但都盡量做到了對見義勇為公平合理的評定:見義勇為的主體是沒有法定和約定義務的自然人;見義勇為保護的是國家、公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我國學術界關于“見義勇為”概念的幾種表述
針對“見義勇為”這一概念,國內學術界從不同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分析和看法。通常學者提出“見義勇為”應該是:“不負有法定或約定救助義務的公民,為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冒著較大的人身危險,挺身而出,積極實施救助的合法行為”。
(二)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社會學或者法學的一個概念,一般意義上是指沒有成年的人。法律上,未成年人即是未滿法定成年年齡的人,當中包括嬰兒、兒童,及部分青少年。
(三)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帶來極大的隱患
未成年人是國家社會未來發展的希望,他們相對成年人來說不成熟的心理特征和沒有豐富生活經驗的特征決定了他們在成長過程中社會需要給予特殊的關注和正確的保護。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參與與其年齡不相適宜的見義勇為行動,實際上是對未成人的生命健康權極其不負責,雖說鼓勵這種見義勇為的初衷似乎也是合乎社會公德,能夠激發全社會參與到其中,但這也可能會誘導未成年人身處險境而遺患無窮。這也是由于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對潛在危險的預測和判斷,而且他們對傳統教育中宣揚的“少年英雄事跡”有著強烈的模仿欲望,面對危險,不假思索貿然行動,其結果就會增加對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傷害。這是由于未成年人正處在成長時期,個體力量、生活經驗和危機判斷能力都十分有限,更不具備助人脫險和與犯罪分子作正面斗爭的能力。所以說,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社會不應該鼓勵更不能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因為對他們而言,最重要的是他們的身心健康和平安成長。
三、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法律思考
未成年時期是人生理和心理的生長發育期和生命意識的喚醒期、確立期,他們的生存權利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差,生活閱歷尚淺、對行為及其后果的是非判斷能力較差、對犯罪行為也沒有一個合理預見性,更缺乏與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經驗與能力。這也正是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必須要有監護人,同時也基于他們對事物缺乏必要的判斷能力,對自己的行為還沒有足夠的控制能力。因此,法律實現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就是要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健康權。
基于以上的論述,筆者提出以下幾個方面關于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法律思考。
(一)違背了《兒童權利公約》的有關精神
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料和協助,深信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作為家庭的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的成長和幸福的自然環境,應獲得必要的保護和協助,以充分負起它在社會上的責任,確認為了充分而和諧地發展其個性,應讓兒童在家庭環境里,在幸福、親愛和諒解的氣氛中成長,考慮到應充分培養兒童可在社會上獨立生活,并在《聯合國》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別是在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和團結的精神下,撫養他們成長。”《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該公約的宗旨是保護兒童權益,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該公約中的第3條有明確規定:“一是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二是締約國承擔確保兒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護和照料,考慮到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任何對其負有法律責任的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為此采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三是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料或保護兒童的結構、服務部門及設施符合主管當局規定的標準,尤其是安全、衛生、工作人員數目和資格以及有效監督方面的標準。”
(二)背離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制定宗旨
未成年人為了保護國家財產和他人生命的安全,見義勇為是一種高尚的精神。但按照國際慣例中的規定,未成年人在突發事件的危機中首先應該是被保護的對象,也是基于他們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之星。學校更要負起承擔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我國曾發生過多起由學校領導和老師,率領未成年學生趕赴火場救火,并造成學生傷亡的事件,這不應當是一種值得表彰的行為,反倒應當是一種犯罪行為,雖然領導和老師的初衷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財產的安全,但其結果卻是剝奪了未成年人的生存健康權。這種價值觀與當時的社會狀態有某些的聯系,是一種愚昧的觀念,也是用學生們的血和生命換來的教訓。因此,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加強學校對未成年人的德智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的認識“見義勇為的實質,這是很關鍵的。同時也要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做到與時俱進,嚴格規范社會團體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細則,這才能保證未成年人真正成為國家的未來之星。
(三)不利于法制社會的建立,有損于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形象
法律是一套約束行為規則的體系,國家通過建立法律條文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并對人的行為、活動有著直接的約束效力。健全的法律制度能有效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截至目前,我國各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都制定了關于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條例,但全國性的見義勇為法律規范還沒出臺,更不會存在只針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法律文本,這也進一步暴露出我們國家法制建設還是亟待于改進和不斷完善。
四、結語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要使這種行為在中小學生中發揚光大,必須掌握一個適當的分寸。長期以來,見義勇為,“敢于同壞人壞事做斗爭”的觀念在我國傳統的思想教育中一直占據著重要的位置,特別是在少年英雄賴寧成為十佳少先隊員以后,爭做見義勇為好少年的熱潮簡直就是一種時尚。新聞報道中涉及未成年學生抗災搶險、舍己救人、直面的壯舉也比比皆是。這就形成了一種錯覺,暗示著未成年人要積極參與到搶險救災的活動中,這就嚴重地威脅著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所以我們應該教導讓孩子們在見義勇為的行動中找準自己的位置,伸出見義智為的智慧雙手。
參考文獻:
[1]方世榮,等.見義勇為及其行政法規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
論文關鍵詞 檢察院 未成年人 犯罪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
首先“兩搶一盜”占得比例仍然很高,未成年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的經濟來源基本是靠父母,一些未成年人的需求無法從父母那里得到滿足,就很容易產生一些壞想法,最終通過違法犯罪來滿足自己的物質需求,在實際的形式案件中,“兩搶一盜”是主要的表現形式,據統計我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標明,在2009年時,“兩搶一盜”案件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和罪犯總數的74.07%和81.82%。
其次團伙犯罪的案件大幅增多,據統計未成年人團伙犯罪2011年和2010年相比,上升了大約20%左右。由于未成年身體和一些能力的限制,其單獨作案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這就導致未成年人喜歡結伴而行,在一起時可以互相的壯膽,從而進行共同的犯罪。據統計在我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2008年的團伙未成年人犯罪占所有未成年人犯罪的75.6%,2009年時有62.96%。
類犯罪案件增加,犯罪是謀取利益的最快速的手段之一,這正好符合了年齡低、學歷低的未成年人快速獲取利益的方式,在2011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的案件要比前幾年的總和還要多。
結合近幾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來看,在傳統的暴力型、侵財型犯罪的基礎上,未成年人犯罪漸漸向成人化、利益化、暴力化和低齡化發展。
二、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現狀和問題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還沒有一個面對未成年刑事案件制定的單獨的專門程序,只有個別的法律條文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做了一些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做出了獨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犯罪的預防和處理也正式的進入了法制的渠道。同時,我國有關的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詳細規定也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訴訟程序提供了一個充實的法律依據。但在實際辦案中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
辦案效率低,雖然目前很多的檢察院都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專門處理部門、預防小組和專人審查制度。很多的檢察院都和公安局、法院聯合制定了一些快速辦理微型刑事案件的辦法,對于一些較小的刑事案件,能夠快速、簡單的辦理批捕和起訴。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和成年人的檢察工作不同,對未成年人通常都要寬緩處理,特別是對一些還在校的未成年人進行檢察時,要根據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平時表現、家庭情況、犯罪原因、悔罪態度情況,決定檢察院是否對未成年人進行逮捕,同時也是公訴和量刑的重要依據。在實際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辦理還分散在不同的部門之中,再加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較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處理效率還是要比專門辦理刑事案件的制度效率低。
刑事和解少。在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刑事和解使用并不是很多。雖然在刑事和解理論的基礎上,我國的很多檢察院都對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制度進行了一定的探索,一些檢察院也出臺了系統性的刑事和解制度。對于一些未成年人或者在校的學生涉嫌犯罪時,如果主觀惡性小,沒有造成一定的社會危害,也可以選擇進行刑事和解。我國有很多檢察院已經有了成功進行刑事和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但是從總體上看來,我國的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的探索還處于起步階段,沒有一個完善的系統機制,被刑事和解處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對于整個刑事案件來說,所占的比例還很小。
缺少足夠的預防教育。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后,沒有被起訴或者判處緩刑的,應該實行一些寬嚴相濟制度。對犯罪后的未成年人的預防教育嚴格執行,在逮捕之前,應該進行三見面兩規定制度。對于一些不需要逮捕的未成年人,應該實行幫助教育措施.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個人檔案進行跟蹤,然后不定期的對犯罪未成年人進行檢查。對一些已經服刑的未成年人,檢察官應該抽出一些時間對其進行足夠的思想工作。還要從源頭做起,在檢察院管轄區內的學校等地點,進行未成年的法律教育,開展多種多樣的法制宣傳活動,充分發揮出家長、學校和社會的職能。但是在實際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由于檢察院的人員編制較少,而且所轄地區通常都是非常繁華的地區,犯罪的案件很多,無法抽出足夠的人員進行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教育工作,普法工作也無法順利的進行。
三、檢察院公訴未成年人一體化機制的必要性
通過上述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現狀和問題的反思,然我們認識到檢察院公訴未成年人一體化機制的必要性。在檢察院公訴處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實行捕、訴、監、防一體化,就是對每個未成年人進行的刑事案件從審查批捕、起訴、監督到預防,都是由一個檢察官獨立承擔完成的。能夠很大程度上提高檢察院的辦案效率,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和辦案的連貫性有一定的保證,同時也能夠使檢察專門機構能夠參與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整個過程,如果設置專門的檢察官,檢察官就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去了解案情,同時也能夠有精力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更專業的完成對未成年人的捕訴工作,達到檢察院法律監督的職能。有利于提高辦案效率、有利于引導偵查、有利于案件標準的衡量、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
四、檢察院公訴未成年人一體化機制的依據
在法律上我國的《國內法與國際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決議中規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以及由這種責任所產生的后果必須由專門的司法部門確定,該司法部門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獨立的司法權。”而《北京規則》中規定:“少年司法從業人員專業化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國的《預防未成年犯罪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都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價值導向做了具體的規定。我國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的第五條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定要實行專門的辦理制度。
在實際上據相關的統計發現,我國的70%的檢察院都設置了自己的專門機構,其中的很多檢察院都完善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檢查制度。我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了偵查監督廳和公訴廳等姓氏檢察部門負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體檢察工作,早已深入基層的檢察院中。如上海的檢察機關,其推出的《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查起(免)訴工作細則》中規定,其下轄的各級檢察院都要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處理機構,成立一個未成年人案件起訴組,同時還要指定專人負責未成年人案件的審查和起訴工作。
五、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的構想
(一)成立審理未成年犯罪的專門監察處
根據未未成年人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辦理制度的規定,結合檢察院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應該設置一個系統性的專門工作機構。在成立的專門工作小組中,應該配備4名有足夠專業素質的檢察官,最好具有豐富的未成年人案件經驗,對的犯罪特點等有足夠的了解。按《人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第十條規定,在詢問女性的嫌疑人時,應該有女檢察人員參加。所以在4名檢察官中至少有一個女檢察官,這樣可以保證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順利進行。還應該成立一個未成年人犯罪的專家咨詢組,在遇到了一些難度大的未成年人案件時,可以與咨詢組的人員進行探討,采用最佳的方式解決案件。
(二)檢察機關辦案機制
根據現實中檢察院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要,要制定一個系統、完整的辦案機制。首先就是聽證制度,聽證制度的核心就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可以更好的對案件進行處理,同時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未成年人的權利。參與聽證的人員應該包括刑事案件涉及的所有相關人員和部門,在聽證會上,應該聽取并記錄當事人的意見,然后綜合聽證會上意見和調查的證據等,對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適當的措施。其次是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與起訴相比,有很多獨特的優勢。在雙方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對于一些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進行和解,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和諧解決,同時也能夠讓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到社會生活。最后就是建立一個非羈押原則,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審前拘留,應該作為萬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羈押的時間應該盡量最短。并輔以一個風險評估機制,評估機制應該是對未成年人的各種危險性進行評估,這個評估結果對是否采用羈押有直接的影響。
(三)社會調查機制
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了解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長經理等因素,然后根據社會調查的結果,準確的做出一個處罰措施。《北京規則》中的第十六條和我國的《人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的第十六條都明確規定,在審查和起訴未成年嫌疑人時,可以結合社會、學校、家庭等有關人員的調查,深入的了解嫌疑人的生活環境,為辦案提供一些直接的參考。因此,在基層檢察院建立社會調查機制時,應該對社會調查的內容、調查的方式和調查的對象進行規定,在審查批捕、起訴和不捕不訴之前,檢察人員應該根據社會調查的內容形成一個完整的書面報告,作為案件處理的重要參考。
(四)幫教機制
對未成年人犯罪要實行教育為主的原則,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幫教機制必不可少。但是在實際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工作中,由于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外來人員,在本地沒有一個固定的住所。所以幫教機制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建立一個對外來未成年人的觀護體系,把他們納入到幫教的范圍內。針對一些沒有及時的接受幫教又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應該及時的報告有關部門。在檢察院所管轄的區域內,最大程度的推動青少年社工的隊伍,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觀護和幫教體系設置一個成熟的制度,同時結合社會和學校,可以建立一個對犯罪預防、教育和矯治功能的場所。
(五)消滅前科機制
消滅前科機制,就是指對一些有刑事污點的未成年人,如果在前科消滅期內表現良好,改正悔過的態度很好,就可以由相關機關注銷其有罪的宣告或者是一些不良記錄,這樣就可以從本質上消除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負擔,完全的消滅由于一些沖動導致犯罪的后遺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