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3 16: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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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業化視角下法律碩士培養模式的構建
3.醫學院校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構建
4.法律碩士職業技能培養的實踐路徑
5.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實習實踐環節模式設計探析
6.法律碩士研究生實踐教學設計研究
7.全日制法律碩士實踐教學體系構建
8.從負動機角度探討法律碩士學位教育中的英語教學
9.診所式教學法在法律碩士課程中的應用
10.法律碩士“雙導師”培養模式研究
11.法律碩士(法學)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問題與對策
12.論法律碩士教育與職業資格考試銜接機制
13.案例教學法在法律碩士教育中實踐分析
14.“法律碩士學位論文工作坊”實驗計劃總結
15.淺析廣東省法律碩士特色教育培養研究
16.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特色教育優勢與發展探析
17.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初探
18.論法律碩士實踐性教學基地建設
19.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現狀及其改革研究
20.關于提升法律碩士學位論文寫作質量的研究報告
21.“雙導師制”在法律碩士教學與培養中的完善與推廣
22.知識產權法律碩士培養模式探討
23.法律碩士教育改革的困境與出路
24.法學法律碩士培養模式之完善
25.法律碩士(法學)的培養模式研究
26.研究生教育轉型發展與西部高校法律碩士培養模式改革
27.資源環境特色法律碩士培養目標初探
28.法律碩士學科教學(英語)議論文寫作模式之問題探究
29.資源環境特色法律碩士教育的思考
30.貴州大學法律碩士教育方法改革初探
31.研究生教育轉型發展背景下法律碩士教育改革思考
32.資源環境特色法律碩士實踐基地教學研究
33.法律碩士狀告母校無需尷尬
關鍵詞: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導師隊伍建設
當前,我國卓越醫事法律實務人才奇缺,亟需加大力度培養。建設一支人員精干、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具有較高指導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高水平師資隊伍,是確保法律碩士(醫事法律方向,以下簡稱“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人才培養質量的關鍵。
一、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目標
(一)應用型人才培養
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是一種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職業性學位。職業學位人才培養以“致用、實務”為導向和目標,“應用性”是其基本特征。因此,醫學院校的法律碩士人才培養應立足于社會實際職業需求,以培養學生“應用性和職業能力”為出發點,重點強化學生的實踐能力和職業能力,即:通過加強醫事法律職業思維與語言、職業技術等方面的職業技能訓練和培養,使學生能夠運用職業思維和法律原理來觀察、分析和解決醫事問題,畢業后可從事醫事法律事務的組織、管理與服務等工作。這一人才培養目標,決定了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也必須具有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法律實踐知識及經驗,熟悉基礎的醫學知識。
(二)復合型人才培養
醫事法學是醫學與法學交叉滲透而形成的跨界學科,具有較強的交叉性、復合性和專業性,學科特性復雜。[1]這決定了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人才培養的復合性,且這一復合性是建立在應用性基礎上的。“醫事法律復合型人才”是指掌握醫學、法學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具備從事醫藥衛生法律職業所要求的知識、能力、思維、方法和職業技術,能夠靈活分析、處理實際醫法問題的復合型專門人才。從某種意義上說,醫事法律復合型人才是一種高水平、高難度、高要求的知識、能力、思維復合型人才。[2]要在2~3年內培養出這樣的醫事法律復合型人才,就必須要在其導師隊伍的組織和建設中,兼顧醫學與法學的學科特性以及二者的復合性與交叉性。
(三)高水平人才培養
醫事法律專業特點決定了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是一種高層次的專業學位,其人才培養是以能夠勝任法律實務工作為基準的對高水平實踐型和應用復合型相結合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不同于醫事法律本科教育或是對學術型法學人才的培養。[3]2012年,教育部啟動了旨在培養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需要的高素質、高水平法律人才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人才培養就是該計劃的一個重要方面。為了切實提高醫事法律碩士研究生的綜合素質,為其成長和成才提供良好的培養條件,我們必須建立一支符合卓越醫事法律碩士培養工作要求的導師隊伍。
二、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現狀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有吉林大學、北京大學、復旦大學、四川大學、東南大學等高校招收醫事法學方向的碩士研究生,且培養規模皆不大。同時,我國醫事法律專業還面臨著這樣的窘境:在教育部2011年公布的最新學科專業目錄中,沒有專門的醫事法學學科;國家對該學科的專業方向設置也沒有明確的要求,這使各高校在醫事法學研究生招生專業及學科方向名稱、課程設置等方面不統一且變動頻繁,難以形成穩定的明確的研究方向和人才隊伍,嚴重影響了醫事法學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我國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導師隊伍力量薄弱,存在“三缺乏”現狀。
(一)缺乏一支專業化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隊伍
要保證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就必須建立起一支數量足、素質高、業務精的“專業化”“職業化”導師隊伍。“專業化”要求導師應當具有博士學位或副教授職稱,具備精深的本學科專業知識、精湛的技能和較高學術水平;“職業化”要求師資隊伍主體應當為“雙師型”導師,即導師不僅要具備醫學和法學知識,還需具有醫學和法律實踐經驗。[4]然而,現實情況是,很多高校根本沒有一支專職的醫事法律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隊伍,現有導師要么從本科教學教師中產生,要么由學術型教師擔任,無法實現導師隊伍建設的“專業化”和“職業化”。師資結構失衡問題成了制約各高校大力發展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一個瓶頸。[5]
(二)缺乏一支復合型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隊伍
建設一支醫法結合的復合型師資隊伍,是辦好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重要保證。復合型導師隊伍的理想配置應當包括醫法專業型教師、醫法實踐型教師和醫法復合型教師。就醫法復合型教師隊伍而言,目前我國醫學院校普遍存在以下兩方面問題:其一,校內醫學專業師資力量雄厚,法學師資相對薄弱,醫法復合型教師則比較匱乏。導師絕大多數不具備醫學和法學雙知識、雙學位背景。即使有醫學專業知識背景的法學教師,大多數又缺乏臨床工作經驗,運用法律分析解決涉醫法律問題的能力非常有限。其二,醫學院校普遍重視醫學教育,忽視醫事法學等邊緣學科的建設。在構建醫事法學指導團隊時,無法保證醫學師資的數量,高校整體呈現“醫不足”狀況,沒有形成最優化的導師團隊模式,難以取得預期的培養效果。
(三)缺乏一支高水平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隊伍
目前,導致我國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隊伍整體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其一,由于缺乏專業化、復合型的導師隊伍,不能形成醫法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最優模式,這在整體上弱化了導師隊伍的水平,難以滿足“復合型”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實際需求。其二,擔任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導師,幾乎同時也是校內承擔研究生課程教學的教師。這些教師相對缺乏實踐經驗,且習慣于學術型人才培養方式或本科教學模式,很難適應碩士專業學位“職業化”的要求。
三、加強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的幾點建議
鑒于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人才培養的特殊性及其導師隊伍建設的“三缺乏”現狀,筆者認為,應貫徹“五個結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強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
(一)醫學與法學結合,形成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人才培養特色
醫學院校須進一步明確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目標和定位,科學界定人才培養標準,合理配置醫學和法學教育資源,形成醫事法學專業學位人才培養特色。建議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設好醫法結合的橋梁課程,如醫事法學、醫事爭議處理等,并采用案例教學、法律診所教學、模擬法庭教學、庭審觀摩教學等教學方式形成課程特色;二是組建“雙師型”導師隊伍,并建立起團隊指導模式;三是針對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人才培養的特征,從培養目標、課程體系、教學方法等方面制定個性化人才培養模式,向社會輸送更多的“知識基礎寬廣、能力素質卓越”的“雙知識、雙能力、雙思維”高水平應用復合型人才。
(二)理論與實踐結合,構建“雙師型”研究生導師團隊
應用復合型人才培養對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筆者認為,可以由法學專業的高級職稱教師擔任主導師,校內醫學專業的高級職稱人員或從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司法部門中精選出來的法律實務專家擔任副導師,共同組成醫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雙師型”導師團隊,使學生同時獲得高校導師和實務導師的指導。除了主、副導師外,指導小組中還應配置2~3名導師組成員,共同完成對研究生的培養工作。研究生導師團隊的構建在學科結構上要以本學科教師為主,以醫學等相關學科專業教師為輔,綜合考慮教師的學歷結構、研究方向、職稱結構和年齡結構等進行選擇和組建。
(三)校內與校外結合,創新研究生導師選聘機制
應用復合型職業人才的培養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校內、校外多方協同,創新導師選聘與管理模式,探索建立“高校-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筆者認為,該機制應包括:其一,建立校內、校外導師互聘機制,即校內主導師聘請校外導師為副導師,校外主導師聘請校內導師為副導師,相互支持、共同指導和培養研究生;其二,建立高校與實務部門人員雙向流動機制,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法,吸引校外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到高校進行實踐教學或實踐指導,支持高校教師到實務部門兼職,實現高校與實務部門人員的雙向交流。[6]
(四)培養與考核結合,建設高水平研究生導師隊伍
醫學院校應加強對研究生導師的培養與考核,建設一支高水平導師隊伍。其一,加強導師培養。一是加強新導師培訓。重點培訓其熟悉并掌握研究生培養的具體環節、流程,專業學位發展的新趨勢、新要求,指導方法、教學方法等。二是加強中青年骨干教師培養。通過鼓勵法學青年教師學習醫學課程、考取律師執照、參與學術交流、外送深造、內部培訓等方式,使其成為擁有“雙證書”“雙能力”的“雙師型”教師。三是加強教師實踐能力培養。聘請來自不同機構的實務人員來校講學和交流實踐經驗,或者外派教師到實務部門掛職工作,參與處理實務部門的法律實務,提升校內教師的實踐能力和職業技能。其二,加強導師考核。建立健全導師考評體系,定期對導師的指導水平、職業素質與職業工作能力、教學能力、培養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考評,并與學校的績效工作掛鉤,建立“獎勤罰懶”的長效激勵機制。對于新導師,應有實習和考察評估,建立定期培訓制度,幫助其盡快成長為優秀導師。
(五)省市共建、校地結合,扶持醫事法學學科發展
鑒于醫事法學學科的交叉性和人才隊伍建設的特殊性,必須有突破性的政策扶持。可以通過共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省與高校聯合人才培養基地”“高校與實務部門聯合人才培養基地”等方式,加大省級政府、高校對人才培養基地的經費投入,實施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工程,實現“省市校地”合作,以促進醫事法學學科建設的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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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小平,程文玉,王海容.新時期醫事法學學科建設面臨的挑戰及機遇[J].法制與社會,2014(3):169-170.
[3]翁里,李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初探———以浙江大學法律碩士培養為視角[J].現代企業教育,2013(16):228-230.
[4]費蓬煜.基于“職業化”為導向的法律碩士人才培養模式的構建[J].經營管理者,2015(5):387.
[5]劉青.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研究[J].教育評論,2015(2):82-84.
我國著名的法學家、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衛方在《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轉向》一文中提及,在我國現階段的情況下,設立法律碩士(J.M)學位的最大推動力是基于中國全面建設新型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需要培養一批高素質應用型的法律專業人才而出發設立的。其實我們可以從一個宏觀角度去看待法律碩士的設立需要,作為本科與研究生階段擁有不同專業學歷背景的法律人士,其培養是否更適應新時代社會的需要這一考慮,應該成為法律教育體制在改革問題上面首先考慮的重要方向。中國傳統的法學教育是更加偏向學術教育的,在學生本科階段進入學習,但這種教育模式與美國的法律教育模式卻是存在很大差異的。因此我國設立法律碩士學位的培養教育,很大程度上取經于美國在J.D法律教育模式上的成功經驗,從而彌補我國法學教育上存在的不足之處。仔細分析美國在法學教育模式上與我國在這一領域所存在的差異,其中最明顯的就是授向學生的群體不同。前者側重于研究生階段進行法學培養教育,而我國則把法學培養的主體側向于本科生。因為所面向的教育群體不同,其培養人才的指向性自然也存在較大差異。相對于我國目前所主導的學術教育,美國在法學教育上剛好相反,其更偏向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充分考慮社會需求,對學生所進行的法學教育培養也是實務性的。其并非把法學當成一門獨立的學科,而是全面衡量到學習法學所需要具備的基礎人文與科學知識。美國的法學教育培養模式與我國的法律碩士存在某種相同點,就是在教育培養過程中更多更廣地要求學生具備一定的自然科學或人文知識以及一定的人生閱歷,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更好地深入理解法律從而運用法律。在此前提下,我國現在法律碩士面向非法律專業背景的本科生進行招生,目的也是為了培養復合型的實務人才。
二、法律碩士在我國的培養現狀
法律碩士畢竟在我國作為一門新興教育培養,存在著一定的不成熟性。我們以廣東地區幾大高校作為出發點,分析其在法律碩士培養問題在所存在的相關問題,大致可總結如下幾個方面:
(一)現階段我國關于法學的教育培養,首先在學位方面是采取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并存的雙軌制模式。針對這個情況,目前已經有相當一部分院校的法學院開始進行富有成效的實驗改革。然而深入的問題本質,我們應當如何考慮法律碩士的具體培養,其在培養措施上所采取的方案與法學碩士的培養又存在哪些差異與相同,以及我國現在是否存在一套可廣而普適的法律碩士教育培養方案經驗等相關這些問題都是我們應該深入考慮的。從廣東地區幾所高校的基本現在進行分析,首先中山大學在2009年完成了對法律碩士培養模式的改革,大大促使和推進了法律碩士專業的培養信心。中山大學針對自身的教育特色,把法律碩士定位為側重于高層次法律實務型的人才教育培養,具體也體現在中大在法律碩士課程設置上偏向與法律事務相銜接這一方面上。此外華南理工大學的法律碩士也不斷推進改革方案,其定型為面向法律相關部門以及社會公共管理部門等培養高層次復合型與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以上院校在法律碩士培養方案的改革上除了都側重于實務型人才培養這一個點之外,還都明確顯示出了其培養與法學碩士的培養是顯然不同的。
(二)雖然各大高等院校都在課程設置上采取了積極的改革措施,然而法律碩士畢竟作為近年來發展起來的新興專業,因而與成熟的法學碩士培養相比,明顯缺乏較為實踐經驗豐富的師資力量,而且相應的配套教育資源也相當有限。另一方面,我國目前對法律碩士連年采取擴招政策,在社會認可度存在一定質疑的同時,法律碩士的擴招也一定程度上令其教育培養的質量遭到更多質疑。而正是這一系列的質疑,很大程度上就影響了法律碩士的社會形象和公眾印象。
(三)法律碩士制度的培養目的是培養適應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高層次復合型法律人才,因此在校培養期間我們要求其教育體制是與法律相關職業需求相適應的,而且還必須與司法人員的資格認證制度相銜接。然而目前我國法律碩士的培養教育要達到這個不脫節的目標還是存在一定的距離。在實踐當中,法律碩士除了完成基本法律課程之外,與實踐當中的立法、司法、行政執法部門的互動溝通相對較少。而正是這種培養過程中相對較少的溝通,很大程度上導致法律碩士在就業形勢上無法顯示其優勢,也沒有達到其最初的培養初衷。
(四)此前我們更多討論法律碩士的社會認可度問題與實踐當中的銜接是否順利,但回歸到碩士學位教育培養的本身,法律碩士仍是不可避免會被拿來與法學碩士相比較。而且在事實當中卻因為法律碩士學生存在著法律理論知識相對薄弱這一問題,在就業形勢上與法學碩士相比明顯處于較為不看好的位置上。在這個問題上面,怕且連法律碩士學生本身也很難回答應該如何做到如何充分把本科專業背景知識與法律碩士階段所接觸學習的法律知識相結合。隨著近年來法律碩士的報考不斷持續加熱,而法律碩士的培養和教育卻沒有出現預期的市場滿意度,因此這也是各大高等院校在法律碩士培養教育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
我們回歸去理解法律碩士設立的目的,在培養適應社會需要的高層次復合型法律人才的背后,在教育體制這一環節上,應該可以理解為是法學與法律兩種不同教育屬性之間教育制度的權衡與嘗試。依照目前我國對法學教育培養的情況來看,這一套教育體制是相對成熟的,可以支撐與滿足我國現代法制社會建設人才的供求需要,而相對呈現劣勢的是體現在法律教育這樣一個板塊上。法學教育與法律教育非也處于同一個層次上這個問題不難理解,讓我們苦惱甚多的是如何在法學教育與法律教育上尋求一個平衡點,從而去彌補法律教育在結構性設計上的缺失。這種缺失的影響是重大且短期內持續可見的,不但體現在法律教育培養的管理制度上,追溯其根源問題,我們還會在各大高等院校的培養思想、培養目的和培養制度等方面。然而讓我們可欣慰的是法律碩士經過近年來的良好發展,各大高校在法律碩士培養問題上已經注意到相關問題,并且都充滿信心與動力去面對問題,高度重視法律碩士培養的良性發展,紛紛根據自身院校的特點制定相應不同的法律碩士培養方案。在不斷提升自身法律碩士畢業生競爭力的同時,也在不斷推進我國法律碩士培養模式和制度的良性發展。
三、探討和完善法律碩士培養機制
在文章前面我們針對法律碩士培養教育情況,特別是廣東地區幾大高等院校在設立法律碩士學位培養之后所出現和面臨的瓶頸困難問題進行初步概要分析。針對以上存在的幾點問題,我們特別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的培養情況為例,進一步探討如何改革和完善法律碩士的培養機制。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的法律碩士是一門新興學科,在2009年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從而展開教學。在設立之初,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就提出了科學合理、切合實際、可操作性強的法律碩士特色教育培養方案。隨著近年來的發展,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在法律碩士培養上可進一步理解為加強的設置和實施對策如下:
一是強調管理體制的完善,切實做到在管理部門上與法律職業相關部門有機結合,避免培養結果非預想化,出現就業脫節的現象。
二是注重知識培養和使用的適當性,在不斷推進法學教育發展的同時也加強展開法律教育的特色培養,在課程設置上突顯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外語教育的優勢。在培養學生法律知識的同時,更注重法律外語的教育,從而培養更有競爭力的現代化法律人才。
三是著實做到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實現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內導師與實務部門專家相結合的雙導師制度。
[關鍵詞]法學碩士 法律碩士 同質化 培養模式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簡介]程燃,復旦大學高教所碩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專業碩士的培養現狀
據統計,在2012年度法學專業排名前十的我國高校中,2013年計劃招收了2560名專業碩士,1844名學術碩士(見表1)。從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國政法大學和西南政法大學兩所法學專業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專業碩士計劃招生人數均遠遠多于學術碩士,這導致了近幾年法律專業碩士的畢業生大幅增加,但并沒有從根本上滿足社會的實際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與過剩的悖論局面卻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專業碩士在就業時面臨一定的歧視,承受著巨大的就業壓力;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許多企業、生產部門急需大批優秀法律專業人才,如外事、經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的培養方式同質化導致法律碩士的專業交叉優勢和就業優勢消減,不被社會認同,就業困難。這一點從復旦大學就業指導中心統計的專業碩士和學術碩士職業分布情況(表2)可以看出,專業碩士畢業生中有將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對來說差一點兒的民企,而學術碩士畢業生分布又很分散,沒有實現預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備力量的要求,畢業后升學的只占了10%,其他人則擠占了專業碩士的就業空間。這反映了當前的法學專業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適應市場需要、適應不同領域職業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國外,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在學位上處于同一層次,但培養理念和規模則各有側重與不同,相應的專業劃分、課程設置、教學模式、科研和論文要求、法律職業背景、質量評估體系等都有區別(理想的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培養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國現階段的教育背景下,不僅很多用人單位搞不清楚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之間的區別,就連高校法學院的教師也不能很好地對二者進行區分,往往采取統一的授課模式。事實上,二者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
培養目標方面,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有著不盡相同的培養定位。法學碩士設置的初衷是為法律教育和科研機構培養學術型人才,它所預期的畢業生是學術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實務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碩士(JM)的培養目標是“為實際部門培養德才兼備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需要的高層次、復合型、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傳統的法學碩士教育更側重于學術,而非職業教育,培養目標是法學家;法律碩士教育培養的是法律家(即所謂的律師),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強的實踐能力,能夠在法律框架內解決社會問題的法律從業人員。法律碩士教育所培養的人才重應用、重實務,職業道德與職業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學本科的基礎通識教育和法學碩士的學術研究教育,法律碩士教育是一種職業能力的培養,旨在培養面向各行各業的復合型法律人才,以滿足現代社會對人才的需求。
課程設置與教學模式方面。根據培養目標,法學碩士應當以學術研究為導向,而法律碩士教育和教學的全部工作都應該圍繞培養寬口徑、重應用、高層次、復合型的優秀人才來進行。對比復旦大學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所開設的必修課課程可以看出,法學碩士開設的方法課、對比課突出了研究型特點,而法律碩士所設課程與本科生課程較為接近,體現了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的差異。但目前法律碩士的課堂教學基本還是遵循課上滿堂灌的教育模式,依舊是以教師講授為主,教學內容也同樣是側重于理論,實踐性課程的設置遠遠不能滿足法律碩士培養目標的要求。同時,因課程設置沒有實現與其他學科和法學知識的有效結合,致使法律碩士的跨學科優勢難以發揮。
科研與論文方面。由于兩者培養目標的區別,法學碩士的科研與論文多強調學術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視理論分析,而法律碩士的科研與論文則注重理論聯系實際、運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規定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應通過多分析實際案例來闡述理論。現實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碩士的論文要求與法學碩士沒有實質區別,對兩者的科研和論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碩士的生源是非法律專業本科生,其法律基礎知識積累不夠,科研能力也難以得到有效提高,導致其實際水平甚至不及法學本科生。這使得法律碩士不能達到預期的培養目標,影響了社會和用人單位的評價。
質量評估體系方面。英國大學的做法值得借鑒――法律碩士培養側重在本科基本訓練基礎上提高實際運用技能,學生選課通常集中于某一專業方向,只需選擇幾門課程,并且一般不寫論文,只要考試通過就可以獲得學位,通常以法律實踐能力為考察核心;法學碩士則需要寫論文,但不需要修習過多的課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為考查核心。這既適應了不同人才培養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應用型和學術型人才的培養區別。
二、大學應該培養法學家還是培養律師
有人說過:在教育和道德方面,如果實踐是正確的,那么理論就沒有意義。為什么要在理論上浪費時間,而不把時間用在探索實用技術上呢@?如何區別培養學術碩士與專業碩士,我們的社會到底需要更多的“法學家”還是“律師”?這可以從《耶魯報告》得到啟示:“有些操作可能由那些掌握很少或沒有相關理論知識的人實施。不了解力的分解定律的水手可以起航;沒有歐幾里得原理相關知識的工匠可以把他的框架弄成直角;沒有學過化學理論的染工可以調制色彩。但這樣的勞動者注定是要被其他人限制在狹窄的職業道路上的,他需要那些擁有更加廣博科學知識的人的持續監管。如果他想冒險超越既定規則,而沒有現成理論做指導,就會盲目、胡亂地工作;通過長期實踐,他可能已經達到熟練操作的程度,但業務計劃的安排、機械工程的新組合、技術的發現和改進等卻通常來自經過更高級和系統培養的人的思維。”也就是說我們既需要精于實踐、掌握熟練技術的操作人員,即專業碩士的培養目標,又需要精于理論且以研究為主的高層管理人員,也就是學術碩士的培養目標。
一、確立與制度目標協調統一的法律碩士管理和培養模式
法律碩士(J.M)學位設立的目的在于為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培養高素質應用型的法律專業人才,這不僅是法律教育體制改革的一個基本方向,而且也成為社會各界的廣泛共識。首先,它借鑒了美國的J.D法律教育模式,以彌補中國法學教育過分偏重學術教育、本科教育之缺陷。我國法學教育長期以來都以“本”為本,基本上是從本科教育開始的,主要是一種學術教育而不是實務教育。而美國的法學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以培養面向社會需求的實務型人才為主。考慮到法學是一門涉及到社會生活多方面的經驗性的學科,一個人只有在具備了較為全面的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一定的人生閱歷之后才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法律,因此美國的法學院一般會要求申請進入本院學習的學生必須要有一個非法律專業本科以上的學位。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利于彌補學生由于年齡較小帶來的理論思維的淺顯和社會實踐知識的不足等等弊端。[①]
其次,從招考實踐來看,法律碩士專業從創立之初到現在,一直都名列各高校報考研究生熱門專業之前茅,最多的報考人數,最低的錄取比例,法律碩士一時間成為考研招研的社會新寵,有些教學單位甚至提出要將法律碩士打造成為與MBA一樣的金牌學位的口號,這一切無疑都證明法律碩士的設立合乎社會發展要求,其培養目標定位極端必要、高度可行。
基于此種目標,法律碩士教育和教學的全部工作都應該圍繞著培養寬口徑、重應用、高層次、復合型的優秀人才來進行。但是,這種法律碩士教育的應然性要求與我國現行法碩教育的現實情況和培養模式之間卻還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在此結合我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在2003年底進行的一次關于法律碩士教育現狀的問卷調查,[②]對目前法律碩士教育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簡要敘述。
(1)目前我們在法學學位上實行的是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齊存的雙軌制,對此有部分大學的法學院也正在進行卓有成效的改革試驗,但究竟法律碩士如何進行培養,還沒有多少經驗和制度設計,許多法律碩士教育單位中仍然沿襲和簡單復制原有法學碩士、博士教育那一套,在課程設置與教學方法上缺乏創新,學習效果差,從而使得法碩教育和培養沒有特色、缺乏應用性,缺乏特色和深度,陷入進退失據的尷尬局面。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教授的話說,就是:“對于法律碩士,不知是當作法學碩士來培養還是當作法學學士來培養。我作為一名法學教授,同樣存在這樣的困惑。給本科生上課,我知道應當講些什么;給法學碩士上課,我也知道應當講些什么,就是給法律碩士上課,我不知道應當講些什么。到目前為止,也還沒有一套形式與內客俱佳的法律碩士教科書。即使是在畢業論文的寫作上,也存在爭議。”[③]
(2)目前各高等院校法學院相對缺乏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師資力量,其法律教育資源的軟件和硬件兩個方面本來就十分有限,而面對研究生連年擴招的時代背景更是“捉襟見肘”,不僅使之在法碩招生收費和學生住宿安排等問題上屢遭質疑,[④]而且也大大降低了法碩教育水平和培養質量,這已不同程度地影響了法律碩士制度的整體形象和社會評價。目前在校的法律碩士在被問及對法碩教育的總體感受和評價的問題時,只有2.25%的被調查對象感覺很滿意,感覺良好的占17%,而感覺一般和不好的卻分別占到41.1%和39.7%.而對于認為社會可能對法律碩士作出何種評價的問題,有67.3%的被調查者選擇一般,25%的認為較差,而只有7%多一點的認為很好或好。
(3)目前我國高校的法律碩士教育體制與法律職業需求以及司法人員資格認證制度之間相互脫節,相對脫離法律實務,與立法、司法、行政執法部門的溝通和聯系較少,致使法律碩士的就業優勢無法體現,成為法律人就業市場中的“雞肋”。盡管有很多人呼吁盡快確立J.M教育在我國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也已經有不少高校的法學院也為此進行了多項制度改革,將面向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公安人員的社會就業問題,看成法律碩士教育的“指揮棒”和“晴雨表”。然而,由于其培養法律碩士的動機和方式均非為著滿足實踐部門的需要,而是偏重于理論性法學教育,培養研究性人才,加之學制較短,法學知識的傳授尚不全面,故此在法律碩士的就業問題上,同法學學士、碩士以及法學博士相比較,總處于劣勢,形勢不容樂觀。在調查問卷中,當在讀的律碩士被要求就自己的就業前景對作一個預期時,問卷一中58.3%的被調查者表示不樂觀;而對報考法律碩士者的調查問卷即問卷二中則有76.3%的認為就業情況會一般。
(4)除了在培養應用性和高法律素質的法碩人才方面尚有欠缺之外,寬口徑和復合型這兩項要求也還需進一步落實。盡管法律碩士學生分階段涉獵了兩種專業的知識和經驗,而普遍(58.4%的被調查者)認為自己理應屬于復合型人才,但也有40.2%的人認為自己的法律理論基礎薄弱,同法學碩士相比處于劣勢地位;另外,對于如何將法碩階段的法律知識學習與原背景專業相結合的問題,回答說不知道如何結合的竟然占到53.8%.
顯而易見,法律碩士研究生報考的高熱度與社會對法律碩士的滿意度并不成正比,二者之間也絕非簡單的數學公式。當前我們的核心任務是:按照法碩培養目標來建(重)構各高校法學院系的法律教育培養模式,改變法碩培養中的“本科化”局面,變單純“以本為本”的法律教育為學術教育(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和實務教育(法律碩士)并舉,并形成按照兩種人才培養目標和理念執行的兩套可操作的培養方案,最終實現培養目標和培養實踐的平衡。
二、建設結構合理的法律碩士課程體系
在攻讀法律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培養方案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課程體系的科學設置問題。課程體系設置的基本宗旨,就是安排結構合理、循序漸進、互為支撐的多門相關課程,實現法碩教育和教學的目標。課程設置的關鍵就是把握好基本的法律知識教育和職業素質教育之間的平衡,把培養學生的法律理念和習得法律實務技術結合起來。
在過去的幾年里,針對法律碩士課程設置這樣一個學生反映比較多的問題,[⑤]人大法學院針對實踐要求,對課程教學進行了大膽改革,改進課程設置,調整教學計劃,使學習更具系統性。按照法碩學生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期間,需獲得學位課程總學分保持在45學分以上(其中必修課不少于30學分,選修課不少于20學分)的基本要求,在開設通行的法學必修課之外,注意做到:(1)系統開設多項程序法使之同實體基本法相配套,如民訴、刑訴、仲裁法、行政訴訟法等);(2)對于各個實務性部門法,均安排相關案例法選修課(如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民訴案例分析、刑訴案例分析、經濟法案例分析、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等);(3)案例課采取法學院教師與外聘實務人才相結合授課的辦法,發揮兩個積極性;(4)專門就法學新興應用學科和社會熱點領域開設選修課程(如法律經濟學專題研究、信托法、房地產法、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物證技術學等)。這樣一來,盡管法碩招生數量和規模仍相對較大,但是通過面向法學實務,每學期滾動開設近30多門的任意選修課程,既有利于學生各取所需,方便選課,又確實豐富了學生的理論知識,提高了他們從事法律實務的能力。
當然,圍繞著課程體系的設置,教學組織的其他環節也要與之緊密配合,一體改革。其中包括:(1)選任合格的、有豐富法律實務經驗的主講教師,合理安排指導老師,改變法律碩士學生沒有導師的現狀,在選擇指導老師和專業方向方面,應該尊重學生的自主性,而不是靠抽簽或指定的形式,應該充分發揮指導老師制度的積極作用,如建立導師與學生的固定聯系制度,還可以嘗試讓學生參與導師的課題研究和處理案件的活動等等;(2)加強教材建設,組織優秀、精干的法碩教育專家(包括一定數量的資深律師、法官以及立法、執法人員參加)編寫一套適合法碩培養需要的專用教材,并同司法考試與培訓書籍相互配套;(3)鼓勵法律碩士同學學以致用,與法律實務部門相互配合,積極參與各種社會實踐和普法活動,還有就是由法學院統一組織以法律碩士同學為骨干的模擬法庭活動;等等。
針對學位論文問題,我認為按照法律碩士的培養目標,在修滿必要課程學分外,獲得學位的最終環節不應以撰寫畢業論文為唯一條件,也可以是某種調查報告(如案件調查、立法調查等)、畢業設計(如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等)甚至于某種特殊貢獻(法醫學鑒定成果、證據認證方案等)。而論文也不應強求多高的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而更應該注重理論聯系實際,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論文選題一般要具體、應用性強,具有可操作性。
三、推進密切聯系實際的法律碩士教學方法的改革
關于法律碩士教學方法的問題,在調查問卷一中,被調查者普遍認為法律碩士的教育方法有待改進,這個比例占到了69.2%,此外還有27.8%的人認為目前(2003年前)的培訓方案很糟。至于具體的改革方案設計問題,有73.9%的被調查者認為應該與法學碩士有所區別。
如前所述,我們對法律碩士的培養目標定位是非研究性專業,換句話說,它要培養的是法律實務人才,而不是理論家(當然也有不少法律碩士選擇考博或立志做研究,但由于其比例極少,暫不討論)。所以,在法律碩士的教育中應該突出其實踐性和針對性。在這方面,法律碩士是有著清醒的認識的,問卷一中,在問及法律碩士相關教學方法的缺陷時,有61.9%的被調查者認為應用性不夠,56%的認為針對性差,而在問及所鐘愛或認為適合的教學方法(多選)時,案例教學法排到了第一位,占78.6%,61.3%的人選擇小規模教學,59.5%的人選擇互動式分組討論,54.2%的人選擇情景模擬教學。同樣,在被調查者的建議中,多數也反映教學沒有針對性,教師沒有考慮到法律碩士的特點,即各有特色的專業背景,而是“一視同仁”。
對此,我們要認真改進教學方法,使其更適合法律碩士的特點。這樣的改進方案,歸結起來有以下幾種,(1)廣泛采用案例教學法;(2)改變現有大班(通常是200人左右的大教室)授課制度,采取小規模教學模式;(3)法碩分班分組,在課前、課中、課后均進行互動式分組討論;(4)針對具體法律問題,在老師的引導下,采取診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等等。
法碩學生在學習法律知識時普遍感覺到,法律的概念、規則、制度、法律條文都非常抽象,其之所以抽象,因為這是法學家們通過長期對諸多復雜的法律現象進行抽象邏輯思考后歸納整理出來的。對于這些抽象的法學(不僅是法理學,還包括民法、刑法等各個部門法)理論,單純的死記硬背是無濟于事的,很可能一個法律制度,學完以后,能說出其中所涉及概念的定義、法律特征、構成要件,可一遇到解決實際問題的時候卻依舊茫然不知所措。這時候,“案例分析”方法就是將學生在課堂上所學習到的法學理論真正與法律實踐緊密的結合起來的橋梁,它非常有利于培養法碩學生作為一個法律人應具備的能力。
以民法的案例分析教學為例,首先,對于初學民法的學生來說,應該選定一到兩本非常簡明、清晰的民法學教科書,認真讀上幾遍,對書上講到的民法的基本概念、規則、制度都非常清晰的通盤了解。這是下一步進行案例分析加深對民法理論掌握成都的根本前提。然后,學生們可以在得到老師的指導幫助或聘請高年級同學加入的前提下,組成案例分析小組,三五人或七八人都可以,從一本好案例分析的書籍(如果沒有也可以直接從我國各級法院已經公布的案件)中選擇一個案子,發給參與討論的同學。獲得案例后,由小組選出一位負責的學生將案例材料復印分發給大家,同時規定一個時間,讓大家各自研究,寫出案例分析報告。等待開會討論的前四五天由這個負責的同學收上來,交給老師或高年級的同學(或邀請到的法學碩士),由他們選擇一到兩個主題發言人。在開會時主題發言人先就各自對案例的研究做出主題報告,其他人既可以提問,也可以發表自己不同的見解,通過不同思想、觀點的沖撞砥礫,好的思想觀點自然脫穎而出。會后參與討論的全體學生中分析的不正確的同學應該應反思自己為什么分析的不對,找出原因,發現問題,然后查找資料,進行核對,進而重新學習沒有理解透徹的民法理論,此時他自然會別有一番滋味的。如此從抽象到具體,再從具體到抽象,穿梭于法律與事實之間,循環往復,持之以恒,就會有非常大的長進。
四、完善面向就業和社會需要的法律碩士管理和評估體系
(一)從法律碩士的管理體制上講,招生規模問題、學制問題以及收費問題至為關鍵。
首先,關于招生規模的問題。對此目前學生們的反映比較大。在問卷一中,有51.7%的被調查者認為應當適當縮小規模,44.2%認為應該大規模削減,只有0.6%的人認為仍有擴大招生的余地。實踐中,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許多學校盲目擴大法律碩士的招生規模,把法律碩士視為“創收”的重要途徑,法碩人數的激增必然導致聽課效果的降低。盡管國家教育主管機關最近作出了繼續擴大碩士招收的決策,但如前所述,考慮到目前各高校現有教室、教師等教學資源相對有限,捉襟見肘。因此,一味地擴大招生規模,只會進一步降低法碩培養水平,導致低水平的教育和低水平的就業二者間的惡性循環。因此,在目前的招生規模條件下,不再認為擴大,而是進一步改革挖潛,優化資源,合理安排教室,最大程度解決法碩教學“座位緊,上課難”的具體問題。
其次,就法律碩士的學制問題,有63.5%的被調查者認為應該用三年的時間讀完該專業,只有13.8%對目前的兩年制感到滿意。在問卷一中,被調查者普遍反映,兩年的時間對于法律碩士是遠遠不夠的。對此許多任課教師也是這樣反映。法律碩士入校后,除去寫論文,找工作,真正學習的時間也只有一年多一點甚至不到一年,而即就是在這短短一年里,也無法進行深入廣泛的學習和研究。對此,我認為,應該改革法律碩士目前實行的兩年學制為的彈性學制,一般畢業為2~3年,個別人提出延期答辯的還可以再行延長。在實際操作中,應該針對法律碩士不同的背景,實行不同的或相對靈活的學制,平均下來,一名法碩學生在校修完50學分,應該花3年時間,其中優秀者,則可以提前申請答辯拿到學位。
最后,關于法碩收費的問題。有超過89%的被調查者認為目前的收費偏高,10.1%的人認為適中,0.6%的人則認為收費偏低。盡管各高校的教學水平、所處地域、市場平價等具體情況都有不同,從而導致法律碩士收費不一。但也應該按照公平、公開的原則進行認真討論,關鍵是要做到培養費的收費透明化,然后依靠人才使用市場的供求來決定最終的收費。
(二)法律碩士的質量評估體系
doi:10.3969/j.issn.1006-9682.2011.12.026
摘 要:教育定位的不科學,導致法科碩士在學位設置、學習年限、課程設置以及教學方法等方面存在不足之處。為構建高質量的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有必要將法科碩士的教育定位明確為職業教育,在此基礎上將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統一為一種新的法科碩士學位,并對其學習年限、課程設置等不足進行改革。
關鍵詞:法科碩士;教育定位;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
Clear the education orientation to construct high-quality
education for master students of law
―In view of Beihang university
Hanwei Yue
( Law schoo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100191)
Abstract:Unscientific education orientation leads to some deficiencies about education of law master in degree setting, period of learning, course offering, teaching method and so on. In order to construct high-quality education for law master students, it is necessary to change the education orientation of law master to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based on it, to make the master of law and legal master be unified into a new master's degree of law, and reform those disadvantages about period of learning and course offering, etc.
Keywords:master of law, education orientation, education of law master students
一、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的現狀
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包括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以及法律碩士(非法學)三類。
法學碩士的學制為2年,實行導師負責制。法學碩士的專業方向,區分為民商法、法理與法律史、訴訟法、國際法、憲法與行政法、刑事法、環境資源與經濟法七大方向。其課程設置,包括學位必修課和學位選修課。必修課包括公共必修課(理論、外語和科技專題)、學科必修課(專業課、社會實踐課)和培養環節(文獻綜述與開題報告、學術活動)。專業課按上述七大學科開設,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
法律碩士(法學)的學制為2年,實行導師負責制。法律碩士(法學)的專業方向,區分為民商事法律實務、刑事法律實務、訴訟法律實務以及國際經濟法律實務。其課程設置分為必修課、選修課和實踐課,其中必修課包括學位必修課(理論、外語、專業外語、法學理論前沿、民法總論)和專業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分不同方向而分別設置,選修課在學院開設的其他課程中任選;法律碩士(非法學)的學制為3年,實行導師組集體指導與個人負責相結合的方式。法律碩士(非法學)不區分專業方向,課程設置分為必修課、選修課和實踐課。法律碩士(非法學)的專業必修課以及選修課涉及七大學科。法律碩士的特色體現在實踐課上,不僅包括司法實踐課(在法律實務部門實習兩至三周),還包括法律文書課(由律師、檢察官和法官講授)、模擬法庭課以及法律談判課。特色實踐課的安排,體現了法律碩士職業教育的定位。
對于法科碩士研究生的授課以及考核方式,學校和法學院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對于授課方式,各位老師一般采取的方式包括:(1)蘇格拉底式授課方式,即問答式教學;(2)針對不同專題,學生主講,老師點評;(3)針對不同專題,師生進行座談式討論;(4)案例式教學方式等;對于考核方式,一般采取撰寫結課論文,或者采取撰寫結課論文與平時成績相結合的方式,個別也會采取閉卷或開卷的隨堂考試方式。
二、北航法科碩士教育面臨的根本問題――教育定位不科學
法科碩士研究生的教育定位,究竟是一種職業教育還是一種學術教育?長期以來是困擾中國法科研究生教育的關鍵問題。之所以說它關鍵,是因為教育定位決定了學位的設置、學習年限、課程設置以及教學方法等一系列具體問題并最終決定了人才培養的模式和人才培養的素質。對于法科碩士研究生的定位問題,根據我們設置的《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55.1%的研究生選擇職業教育,24.1%的研究生選擇學術教育。
北航目前和其他院校一樣,對法學碩士的教育定位是學術教育,對法律碩士的教育定位是職業教育,但是這種教育定位難以適應時代的發展,最終導致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具體闡述如下:
(一)學位設置不合理
法學碩士的教育定位,依照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是培養研究型人才,為教學科研和法學研究培養后備人才。這種法學碩士的培養定位,與當時特定的社會歷史背景相適應。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各種法律人才匱乏,法學碩士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培養教學科研人才,實務性法律人才的培養主要由法學本科教育以及各種社會培訓和成人教育承擔。進入二十一世紀后,隨著研究生招生數量的連年攀升以及實務部門對法律人才職業素質要求的不斷提高,法學博士教育已經取代法學碩士成為培養教學研究人才的主力,絕大多數的法學碩士走向了實務部門。在前述調查問卷關于“攻讀法科研究生的目的”中,僅有12%的同學選擇學術研究,有6%的同學選擇為讀博做準備,其余皆選擇找到理想的工作。因此,法學碩士教育有必要以職業教育重新定位。
法律碩士(非法學)的教育定位,是職業教育。法律碩士(非法學)是借鑒美國法律教育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需要于1995年設立的,其目標是為法律實務部門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的具有良好的法律職業技能和法律職業道德的高層次的實踐型復合型法律人才。
法律碩士(法學)的教育定位,同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是2009年為緩解畢業生就業壓力而設立。該專業是為了適應我國法治建設的現實需要,實現法科研究生培養模式的結構性調整,逐步由學術型為主向職業型為主過渡。[1]北航作為34所自定線院校,其法律碩士(法學)的生源主要來自報考北航法學碩士復試不通過或者公共課單科受限的考生。北航法律碩士(法學)的專業設置、學習年限以及課程設置趨同法學碩士,只是由于其職業教育的定位,比法學碩士多幾門實踐課程。因此,北航法律碩士(法學)的總體設計和法學碩士的差別微乎其微。
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以及法律碩士(非法學),三者事實上相同的法律職業規劃,使法律碩士(非法學)在就業市場上遭遇到來自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法學)的激烈競爭。近年來,不少用人單位傾向于錄取法學碩士研究生,而對法律碩士(非法學)的任職進行限制,主要表現為:在公開招錄時規定具體的專業要求,比如刑法學、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或在招錄條件中規定,法律專業、碩士以上并且本科為法學專業。[2]由于法律碩士(法學)基本上等同于法學碩士,而法學碩士最終讀博或者從事學術研究的寥寥無幾,因此三者之間再作區分沒有任何現實意義,相反會導致法律碩士(非法學)在就業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
(二) 學習年限不合理
北航現有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的學習年限是二年,第一年上課,第二年由于考公務員以及找工作等原因,學生基本處于“放養式”狀態,這就導致畢業生即使順利進入法律實務部門但難以立即適應具體的法務工作。
在前述調查問卷關于“提高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關鍵因素”選擇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研究生執業能力的培養。缺乏充分的執業能力培訓,是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急需改進之處。而在兩年之內,既實現專業理論課的深入學習又保障執業能力的充分訓練是根本不可能的。
(三) 課程設置不合理
1、 課時安排不合理
非專業課程所占學時過多,這是研究生教育普遍存在的問題。就北航而言,法律碩士公共課占180課時5學分,法學碩士公共課6學分,課時比法律碩士更多,其中公共英語開設兩個學期,而法律英語只有1學分16課時。我們的研究生用大量時間學外語、政治和哲學,而這些課程在本科階段已經開設,研究生階段繼續開設實屬資源浪費。
2、 學習選擇權受到限制
在學習上,碩士階段應強調學生的自主性,學校應給予學生充分的選擇自由和選擇空間。但是,很多高校對學生的學習選擇權不夠重視。就北航而言,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
(1)必修課和選修課比例嚴重失調。根據法學碩士課程體系安排,其中民法、國際法和法理學等二級學科減少選修課;其他二級學科不設選修課,這就剝奪了研究生根據興趣和愛好自由選擇非必修課的權利。而在美國法學院,選修課一般占全部課程的2/3,這樣的課程安排不僅會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而且會激勵老師去教好每門課,畢竟沒人選的課最終會被淘汰。
(2)講座實行簽到制度。學校不分講座形式、講座質量和專業傾向,強制要求所有研究生參加。多數研究生認為講座簽到制度缺乏合理性,應區分講座內容允許研究生選擇參加。
3、 實踐課程的缺失
在北航法學碩士的課程設置中,僅要求2個學分的社會實踐課,這與其職業化的實際狀況不相適應。法律碩士雖然設置了四種類型的必修實踐課程(法律實踐課、法律文書課、模擬法庭課以及法律談判課),但由于受課時、師資、經費、場地等各種因素的限制,這種帶有法律職業教育的手段比較有限,而且現實中這種法律執業能力往往不是教出來的,而是由學生在實務過程中切身感受和領悟出來的。[3]雖然我們也開展了“法律援助機構”作為學生法律職業訓練基地,但畢竟案源有限而且也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教學模式,這使得學生無法獲得充分的執業能力訓練。總之,北航現行的課程設置缺乏法律實務界實習階段,實踐性教學無法充分開展,實習變成走過場。
4、 司法倫理訓練課程的缺失
職業化教育的目標,不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專業的知識體系,而且要培養特定的職業思維、職業技能和職業倫理。
對于法科碩士生,我們不僅要培養其良好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而且應培養其遵守司法倫理和職業道德的基本素質。但是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存在著兩個根本缺陷:第一個是缺乏司法倫理的訓練。不具有司法倫理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是很危險的,就如同守倉庫的盜賊。司法腐敗與缺乏職業倫理教育有極大的關系。一個人的倫理水平不是通過知識來獲得的,而是遵循某種訓練路徑。人的有德與高尚是在消除對己義務的沖突中被馴化出來的,沒有這一過程,便沒有高尚。司法腐敗要從法學教育上尋找源頭;第二個是缺乏職業技巧培訓。沒有職業技巧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無法適應職業要求。[4]目前,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課程中缺乏司法倫理課程,這對提升學生的司法倫理修為是極為不利的。
(四)教學方法不足
目前,北航的教學方法側重于對法律知識的機械傳授,忽視對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
在前述問卷調查中,96.5%的同學希望能增加案例教學的實踐課程,而在“希望的授課方式”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案例式教學方式”。因此,探索多樣化的、以適應職業教育特點的教學方法,是我們進一步努力的方向。
三、如何構建高質量的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
《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現狀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顯示,88%的法科碩士研究生選擇報考北航的最重要因素在于北航是一所聲譽良好的學校。因此,如何依托北航嚴謹的理工思維和優秀的理工人才,構建一個與眾不同的,能夠與北航良好聲譽相匹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北航聲譽進一步提高的高質量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是年輕的法學院應該思考的重點。如果能夠針對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現狀的不足,并順應國際趨勢進行法學教育改革,不僅可以使北航法學院培養出訓練有素的法律專業人才,而且可以為處于困境中的中國法學教育指出一條切實可行的改革之路,具體思路如下:
(一)明確法科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定位
法學教育是法律職業的前提和基礎,法律職業是法學教育的目的和歸宿。脫離法律職業的引導,法學教育就會脫離國家的需要,就會迷失前進方向。[5]
法學碩士教育應屬于實務層次的教育,培養具備法律思維能力、實務能力和司法倫理的高級實務型人才。在前述調查問卷中,77.6%的同學選擇讀法科研究生的目的是為了找到理想的工作,而在職業規劃中,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律顧問等實務部門受到絕大多數同學的青睞。同時,84.5%的同學希望通過研究生階段的學習提高實踐應用能力。可見,絕大多數同學希望能通過研究生階段的學習為畢業后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因此,法學教育在確保純學術研究空間的同時,逐步把重點工作轉移到職業法律家培養方面,造就一批富于正義感、責任感以及高尚情操、具有深厚的教養和學識、嫻于法律技術、善于進行創造性思考的治國安邦的精英人才,造就大量具有國際眼光和專精學識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企業法律顧問,并根據這樣的思路來調整課程設置、教學方法以及司法考試制度。[6]因此,法科碩士研究生的教育定位應為職業教育。
(二)取消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設置差別
在確定三類法科碩士研究生共同的職業教育定位的前提下,建議取消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設置差別,統一為一種法律碩士學位,并對其進行改革。新的法律碩士教育應突出北航特色,設想如下:
1、學制可設置為三年
第一年對學生進行法律通識教育,配合學生通過司法考試。既然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定位是高層次法律應用型人才,而通過司法資格考試,是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的必要條件,因此我們有必要鼓勵和支持碩士生通過司法考試。
第二年對學生進行法律專題教育,加強學生的學術素養及司法倫理訓練。“法學既是正義之學,又是治國之學,法學教育肩負著培養合格治國人才的特殊使命。”[7]與其他碩士教育不同,法科碩士教育的對象畢業后直接參與到國家的立法、司法、執法以及各種法律服務當中,因此法科碩士教育不僅要傳授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技術人才,更多的是要“培植法律信仰塑造法治人格,使學生領悟社會責任與義務,將追求真理、維護正義、恪守職業道德內化于心外化于行,使其思想觀念、價值判斷、道德情操在潛移默化中感知、認同、接受、實踐”。[8]
第三年與實務部門合作,學生專門進行司法實習,培訓職業技巧及執業能力,同時準備畢業論文。
2、加大理工科生源的招收力度
法律教育不僅是一種人文教育,也是一種科學教育,在培養以嚴謹的科學態度對待證據問題方面,理工科學生更具有優勢。因此,法學院應依托北航特色,逐漸加大優秀理工本科畢業生的招收力度。
3、完善課程設置
首先,縮短乃至取消公共外語和政治課;
其次,增加專業選修課,使之到達課程總量的2/3,并拓展選修課授課內容的范圍;
最后,增設司法倫理訓練課程。司法倫理不是教出來的,而是訓練出來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在案件處理中往往會碰見許多義務的沖突,一些義務對他自身來說是不利的。如果這個法律人首先選擇對他不利的義務履行,且這個心理的形成是比較穩定的,那么在這種狀態下他的司法倫理就基本形成了。如果在義務沖突中,法律人總是"趨利避害",選擇對個人有利的義務履行,那他的司法倫理沒有形成。[10]因此,我們應該在案例教學中,通過無數次的義務沖突選擇訓練來提高法科碩士的司法倫理水準。
4、完善教學方法
為增強職業技能的訓練,在傳統課堂講授、專題討論的基礎上,加大案例教學、模擬法庭以及診所式教學的力度,貫徹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原則,通過師生互動、學生之間的互動,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加大北航法律研究生教育國際化的力度
“國際化治學”是北航法學院長期堅持的治學方針,在與世界接軌、與世界交流、與世界同步中求生存、求發展、求提升。北航法律研究生專業素質、職業倫理以及社會責任感的提高不僅來自于自身的努力和教師的言傳身教,而且來自于與國際知名法學院師生的交流與溝通。因此,北航法學院的治學視野應當國際化。北航法學院近年來積極致力于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并取得了可喜成績,應繼續朝著以下方向發展:
1、增強師資隊伍國際化的力量
聘請外國知名大學法學院的學者、知名律師等為研究生上課或講座。
2、 擴展研究生的國際流
(1)讓更多的研究生出國留學以拓展視野
(2)熱情歡迎世界各地的法學學子留學我院
(3)推行一系列暑假海外游學項目
海外游學,不僅可以使北航法學院全面提升學生國際化水平,而且是法學教育與學生培養模式的大膽探索與嘗試。利用暑假時間,選拔一批學生去國外學習不同制度下的法律,同時也歡迎世界各地其他法學院的學生來北航學習中國法律。
(4)組織各國學生之間的交流
學院應積極為學生提供與世界名校學生進行面對面直接交流的機會,讓北航法律人與不同制度、不同國家的青年法律學子進行面對面交流,使各國學生聚集一堂從法律學習、法律執業到日常生活、校園環境暢所欲言。
(5)考慮與國際著名法學院合作,培養法律雙語人才,畢業后可以獲得國內及國外兩個學位。
(四)借鑒美國本科后的教育模式
美國法學教育的一大特色是“本科后”教育,即法學教育不設立法學本科而采取研究生教育,它要求學生在進入法學院之前必須取得一個非法律本科以上的學位,然后在法學院學習三年,畢業后獲得J•D學位(所謂法律博士),然后通過各州律師資格考試即可進行律師執業。少數旨在從事教學科研的畢業生會選擇攻讀LL.M(法學碩士,主要是外國留學生)和JSD(法學博士)學位。
目前,美國的法學教育制度比較穩定,亞洲國家法學教育的改革趨勢是引進美國法學教育的模式。如韓國國會于2007年7月3日通過了《法學專門研究生院法》,將法學教育確定為職業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改變以往大學法律本科四年+司法研修兩年的做法,從2009年起實行非法律本科四年(占三分之一以上比例)或者法律本科四年+法學研究生三年的新模式。
我國也在積極嘗試改革,2008年教育部批準中國政法大學啟動“六年制法學教育改革試點”工作,將法學教育分為四年基礎學習和兩年應用學習階段,基礎學習階段包括通識教育和法律專業知識教育,合格者可獲得本科學位并進入實習階段。實習階段主要訓練學生的職業能力、技巧以及司法倫理等,合格者可獲得法律碩士學位。這樣的改革是為了滿足法律職業教育的定位。
北航法學院屬于新興學院,本科生的規模一直很小,可以考慮借鑒美國的“本科后”教育模式,在北航徹底取消法律本科生教育,只招收法律碩士及法學博士,將法律碩士定位為職業教育,法學博士定位為學術教育,然后通過上述其他方面的改革,打造出具有北航特色的法科研究生教育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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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 法學教育 復合型人才
一、司法考試制度的歷史沿革
從1986年起,國務院批準,司法部開始舉辦全國律師資格考試,以通過全國考試取得律師資格的方式取代單純由司法行政機關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做法。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每兩年舉行一次,為加快律師隊伍發展,從1993年起改為每年舉行一次。1995年前,中國沒有對設立通過考試途徑選任檢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檢察官可由法院。檢察院直接提名報同級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檢察官法》通過并實施,根據兩法的規定,兩院系統開始分別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制度,即規定通過考試者方能提請人大任命為法官、檢察官。法院系統1995、1997、1999進行了三次考試。檢察系統亦舉行了三次。2001年10月,兩高與司法部聯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其中第二條規定:“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從此,想成為法官、律師、檢察官的人站到了同一起跑線上,職業共同體構建的序幕由此拉開。
二、法學專業的成長與司法系統實際需求的沖突
2003年,全國共有8848人完成學業,獲得法律碩士學位。當年在校生規模為2.3萬人。目前法律碩士的招生分為全國聯考和五部委聯考,后者主要針對政法系統內部招生。截至2007年全國法律碩士招生院校以達49個。
2006年北京市1381名畢業生競考北京檢察院110個崗位,法院錄用176人,招錄人數與報考人數間的比例達到12.6∶1。據悉,參加此次考試的1381名應屆畢業生中,名牌大學的畢業生占到了91%。其中,碩士研究生756人,占55%,而絕大部分應試法學專業的碩士研究生都已經通過司法考試。進入公檢法的比例越來越低,從事本行的越來越少,從中國政法大學06級1400名畢業生看,除了讀研究生的300人左右,出國深造的50人左右,進入公檢法的160人,從事律師職業的30人左右,公務員的400多人,還有400多人進入什么行業?校方的說法是“進入各行各業”,涵蓋各種企業、事業單位。而我們調查的北京交通大學法律系,06級法學專業104名畢業生中,繼續深造24人,派遣回原籍6人,7人待業,剩下76人中有3人從事政法工作。“本行比例”3%在其進入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企業中,有銀行、出版社、貿易類企業、教育單位,甚至還有進入科技、醫療衛生、建筑、冶金、機械、汽車類企事業單位,等等。我們無法得知法學專業的畢業生在這些單位中究竟承擔什么工作,但是與我們心中固有的法學專業理應的去向似乎還有差距。
從目前的司法系統的容納能力而言,法學專業人員的培養已經超過了實際司法人員的需求數量,盡管從全國范圍看,司法人員的需求仍顯不足,但由于過多的法學專業學生往大城市集中,而往往大城市對司法人員的需求基本已處于飽和狀態,因此,在司法系統的選拔中,也呈現出優中選優的局面。針對此種狀況,除了就業觀念上的轉變,也對法學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培養法學人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成為各界共同關注的話題。而以司法考試的要求相適應,成為問題中的關鍵。
三、司法考試與本科教育的銜接
大陸法系法律教義學的教育方式,理論和實踐的脫節,無法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改革勢在必行,但是改革應尊重規律、立足國情、反映發展趨勢。借鑒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和大陸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目前的本科教育,在四年本科教育之上增設實務教育課程,加強對考生法律事務操作能力的培養,以適應司法考試要求。
引入司法研修制度,改革目前司法考試方式。培養專業型、復合型、理論型法律職業人才。從法律本科三年級起,從通識型教育模式向復合型專業型模式轉化,在三年級進行專業分化,可以初步分出三個方向,這三個方向是完全針對法律專業主要的就業渠道而設計的。具體包括:法律與管理方向,法律與司法方向、法律與律師實務方向,法學與研究方向。同時,對方向的選擇必須按一定的比例進行,前兩個方向的比例可以略微較少,在總合比例中大約占到30%左右,這樣設計的考慮是從事公務員及法官、檢察官的比例在法學院畢業生的就業比例是較少的,在德國、法國、日本只有極少數優秀的法律畢業生能夠進入公務員、司法系統。但是,這種區分并不是絕對的,如遇到特殊個別情況,經過審查和了解,也允許少量的例外情況出現。相應的法學院的課程需要做出調整。在四年級的上學期進行第一次“司法考試”。此次司法考試有別于目前的司法考試,考試其實是各學校的課程考試,是對法學院畢業生的整體素質的一個考察。從事司法工作方向側重法律應用科目的教育,從事理論研究側重理論能力的考察。希望到行政機關和企業的學生在教育內容和方法上則側重法律綜合科目的教育。在大學四年級的上學期,可以參加法學碩士的考試,法學碩士培養應定位于培養研究型人才。
沒有參加法學碩士考試的學生及參加而未能通過的學生,必須參加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司法研修的模式可以參照日本或德國的司法研修模式。在德國司法研修稱為預備服務,一般為兩年,在服務期內由國家給予一定的津貼。司法研修可以很好的起到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同時由于本科階段,我們已經對學生的方向做了區分,司法研修就可以很好的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企業展開。至于司法研修的時間、環節上的安排、及其相關的配套措施,還可以作進一步的研究。
參加法學碩士考試并且通過考試的學生可以免予參加司法研修,而直接進入到法學碩士階段的學習,為期兩年。兩年期滿,如果希望從事實務工作,則允許其在兩年期滿后,參加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現有的法律碩士制度予以保留,其參加司法研修的方式、時間可以適當縮短。完成司法研修的法學本科生、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才有資格參加第二次司法考試,第二次司法考試的方式,可以采用筆試加口試的方式進行。由于法學學士五年以及法律碩士、法學碩士七年的學習和實務訓練,可以大大提高司法考試的通過率。這種制度設計還可以使法學碩士報考者更為理智,而不至于成為逃避就業的犧牲品,使專業型、理論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良性培養機制得以形成。
參考文獻:
[1]丁相順?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N].人民法院報,2002-4-1.
秘書學專業考研方向主要集中在:學科教學語文、中國現當代文學、法律非法學、檔案學。
以下是各專業介紹:
1、學科教學語文)專業培養具有現代教育觀念和較高水平的從事中、小學語文學科教學及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
2、中國現當代文學是中國語言文學之下的一個二級學科碩士點,源于五四,它的發生和發展與近、現代中華民族的歷史命運休戚相關。
1.研究生法學教學方法之選擇
2.論非法科法學研究生的培養
3.法學研究生案例教學研究
4.中國最早的法學研究生教育
5.對法學研究生科研能力培養模式的思考
6.中國法學領域內碩士研究生教育之路
7.法學研究生教學中應用性教學方法的運用研究
8.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研究
9.談法學研究生的培養方式改革
10.法學研究生課程教學方式反思與拓展
11.法學研究生診所式教育探析
12.法理學研討式教學及其對培養法學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13.對現行法學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思考
14.對高校法學專業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的思考
15.環境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
16.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反思與探索
17.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反思與探索——以實踐性教學為視角
18.“三嚴三寬”育英才——民事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之檢討
19.地方高校法學專業研究生教育亟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20.試論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提高
21.法學類碩士研究生法律職業能力培養路徑探索
22.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保障機制研究
23.論法學類研究生教學方式的改革
24.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改革目標導向與教學方法變革
25.法律碩士(法學)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問題與對策
26.金融全球化新時期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轉型之思考
27.法學碩士研究生的“三教”
28.改革法學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試題制度芻議
29.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改革與創新
30.對法學專業研究生教學模式的反思
31.法學思維在研究生管理中的應用
32.論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教學質量評估體系的構建
33.法學碩士研究生法律英語詞匯學習策略(混合方法)實證研究
34.法學碩士研究生實踐能力培養的內涵與路徑探究
35.論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模式改革
36.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質量的評價方法
37.全國法學專業研究生“企業法務征文獎”專題——公司非破產清算中的制約與權衡
38.碩士研究生導師期望值研究——基于法學類碩士研究生對導師期望的調查分析
39.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實踐教學的進階路徑
40.優化法學碩士研究生課程設置的思考
41.創新型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模式探索
42.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改革芻議
43.法律碩士(法學)和法學碩士研究生分類培養研究
44.法學碩士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的阻卻性因素研究
45.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現狀之檢討——以中日課程設置及教學方式為中心
46.關于當代法學研究生培養的思考——以純粹學術型法律人為視角
47.談法學研究生的學術研究及論文寫作
48.未來法學研究生的成功指導之道
49.法學研究生的培養方式改革
50.論法學研究生的討論式教學的改革與創新——以西南政法大學教學實踐為例
51.法律史、法解釋和法釋義學——對法學研究生學術路徑的一點建議
52.法學研究生的狂與貪
53.法學研究生如何學習和思考
54.國際法學研究生教學方法改革探析——以法律實證研究為視角
55.專業設置對法碩(法學)研究生思想狀況的影響分析
56.論非法科法學研究生的培養——兼談法學教學理念之革新
57.如何讀法學研究生
58.論法學研究生的創新能力培養——基于價值序列和創新動力構成的雙重視角
59.當前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分析——以海南大學法學院為例
60.環境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
61.醫事法學研究生培養現狀分析
62.法學研究生教學中知識拓展、知識鏈接與能力提升的探討
63.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國際化改革——從評估標準切入
64.德國、澳大利亞、中國法學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比較
65.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現實困境和改革方向
66.論法學研究生創新能力的提升
67.淺談法學研究生知識結構的構筑
68.論法學研究生教育中的法律思維培養——兼論WTO案例教學
69.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學問、常識、以及道德
70.學生打工遭遇法律空白--一個法學研究生受騙后的醒悟
71.新形勢下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創新的系統思考——以湖南高校為例
72.法學研究生課程教學方式反思與拓展
73.中國法學研究生學術成長的思考——從貝卡利亞學術成功之路談起
74.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井田之治抑或阡陌交通?
75.關于法學研究生課程設置和學位論文的思考——以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的教學實踐為例
76.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我們的路,我們的未來
77.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如何上課
78.試論司法考試和法學研究生教育的關系及其對策
79.法學碩士研究化法律碩士專門化——我國法學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芻議
80.法學研究生培養方式的革新——優勢教學法與團隊研習法的結合
81.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
82.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研究
83.訴訟法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以“四個結合”為基本指導思想
84.法學研究生教育中的化學知識
85.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質量分析
86.法學研究生與導師比例失衡問題研究——基于法律碩士招生的實證考察
87.法律方法課程在法學研究生教育中的引入——法律思維的視角
88.法理學研討式教學及其對培養法學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89.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德國的Seminar
90.法學研究生的時間分配——對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的問卷調查
91.法學研究生教學方法創新探討
92.法學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研究
93.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日本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透視
94.論法學研究生教育方式的革新
95.關于法學研究生教育的幾點思考
96.中國最早的法學研究生教育—東吳大學法學研究生教育
97.法學研究生教育國際化的路徑選擇——以墨爾本大學法學院為例
98.澳大利亞法學研究生教育的靈活性及其對中國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