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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現代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逐步提高,社會結構建設逐步完善,社會法律法律系統也逐漸實現公民法治意識的全面性提高,從我國社會法制教育的實際開展情況來看,我國實施公民法律意識培養已經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受到歷史思想文化等因素的影響,依舊存在一些不足,結合生活實際,對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塑造進行探究。
1 當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發展現狀
法制社會的建設是未來社會發展的主要趨勢,結合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實際,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塑造情況進行實際分析,主要總結為三方面:第一,法律意識理念低,我國人口總量居世界第一,人口的形式多樣,文化水平也多樣化,公民對法律的認識存在較大的認知偏差,導致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處于相對不完善的的發展階段,公民的意識中,法律的實際作用性較低,對法律的關注程度較低,導致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認識循環結構不完善[1];第二,公民的法律意識受到傳統思想文化的影響,法律對大部分公民而言,僅僅是一種約束,而沒有保護作用,公民認為不觸犯法律就是認識法律,錯誤的法律意識引導,無法發揮法律在社會保護中的作用,對社會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第三,現代法律的實施與道德之間的可調和性較低,е鹿民的法律意識出現質疑的問題,例如:我國法律進行道德案件處理中,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情況,法律在公民中樹立的莊嚴的形象受到影響,法律的實際作用和法律的實際應用效果,都受到嚴重的沖擊。
2 實現我國公民意識的培養與塑造的途徑
2.1 加強思想引導
針對當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實際處理情況,對當前公民法律意識培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措施。我國社會公民的人口基數大,人口素質水平呈現參差不齊的情況,對法律的認識水平更處于有待進一步完善階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加強對公民的思想引導[2]。一方面,要善于打破傳統法律思想框架,形成社會法律系統在社會公民意識中的快速更新;例如:積極開展公民法律宣傳教育,將公民生活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法律途徑的引導,充分發揮法律在公民生活中權益的保護作用;另一方面,加強公民法律意識的引導,必須積極進行相應的系統優化,將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方式進行科學分析,針對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塑造形式,例如:針對青年人,可以采取現代現代信息通訊技術與法律意識宣傳相結合的技術進行分析,應用手機客戶端,微博,微信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的公民法律意識體系。
2.2 完善我國法律系統
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善于把握我國法律系統的建設與分析過程,我國社處于初級階段,社會發展的各個階段依舊處于不完善的狀態中,積極完善我國法律系統,對系統中存在的公民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并彌補舊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優化我國現代法律結構系統[3],例如:完善我國立法的法律條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以及監護人的義務進行更加精確化規定,優化現代立法結構體系,這種資源結構的優化完善,為現代公民法律意識的塑造與培養提供理論基礎;另一部分,加強法律系統的完善與建設,需要提高我國法律系統中工作人員的素質,例如:積極開展國家經濟法律結構與法律道德的專業培養,對新會計規則進行的法律法規進行進一步指導,保障我國公民意識培養與塑造的人員的引導。
2.3 做好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規劃
法律問題與道德問題之間的問題,是社會法律系統完善中主要的問題之一,公民在實際生活中,對法律的認識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法律結構,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必須解決好情與法之間的關系,發揮法律在公民權利維護與義務之間的協調,同時做好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協調,能夠對我國現代社會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持,能夠在理念上引導公民應用理性的是為方式處理問題,可大大降低社會的犯罪機率[4],例如:積極做好對個人財務的保護以及親情之間的聯系,及時對我國傳統法律觀念與思想道德之間相互矛盾的部分進行分析,從而達到對社會公民法律意識正確引導的作用。
2.4 完善我國的經濟發展結構
經濟基決定上層建筑,經濟基礎也是公民法律意識培養與塑造的主要物質保障,我國政府從思想領域對公民的法制意識進行引導,將法律知識轉變為簡單易懂的通俗形式,例如:視頻模式,語音講解模式等[5],實現現代社會公民法律意識在潛移默化的文化機構體系中得到優化應用,另一方面,政府加強對公民日常生活的保障,引導公民在物質基礎穩定的基礎上,逐步提升自身對法律法規的認識,促進我國現代社會法制社會體系的逐步完善與發展,為現代公民的法律意識的塑造與提升提供相對穩定的物質基礎保障體系。
3 結論
公民意識的培養與塑造是國家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部分,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為我國社會法律結構系統的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法律結構的完善,是現代社會科學性建設的保障,提高社會公民的法律意識,是社會主義社會自我完善與發展的新形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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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夢.論法制類影視作品對公民法制意識的影響研究[D].河南科技大學,2012.
一、法治國家建設中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的成果和現狀
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黨和國家在我國法治國家建設中積極采取措施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國家不斷的加強立法建設并在公民中大力宣傳法律,樹立公民的法治觀念。但是,目前我國在法治國家建設中對公民法律意識培養的現狀仍然不容樂觀。我國在法治國家建設中對公民法律意識培養取得一定成果1.我國公民對法律的認識趨于理性化我國在法治國家建設進程中,國家對思想教育的重視和教育事業的發展,不斷地加強對法律的宣傳力度,我國公民對于法律的認識也變得廣泛和深入,而且我國很多公民懂得運用法律解決生活中的問題,也懂得了如何運用法律來維權,我國公民的法律素質在社會法制化進程中大幅提高[1]。2.我國公民在法治國家建設中對法律的信任度提高公民對于法律的信任來源于法律對其的保護作用。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今天,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立,為保護公民的權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我國公民對法律的信任程度也越來越高,公民已經愿意并且能夠運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3.我國在法治國家建設中對公民法律意識培養的現狀(1)公民對法律缺乏安全感,信任感降低。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的發展,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公民能夠運用法律來維護權利、履行義務。近年來由于國家法律建設進程發展加快,頻繁廢除舊的法、制定新法的現象出現較多,這種法律制定缺乏穩定性的現象使公民對于法律的信任感逐漸下降,更難以建立起完全的信任感和安全感[2]。(2)公民的法律權利意識不深刻。目前我國公民對法律的認識仍然停留在基礎層面,對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缺乏了解認知。在我國,公民對于刑法懲罰犯罪的功能知道較多,生活中的刑事案件往往少于民事糾紛,但是公民對于與自身生活聯系較為密切的民商法、經濟法等法律的認識淺薄。
二、法治國家建設中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策略探討
上文分析了目前我國在法治國家建設中公民法律意識培養的現狀,根據法治國家建設中公民法律意識培養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對我國法治國家建設中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策略進行了以下幾點探討。(一)政府應當提高立法的質量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蓬勃發展離不開健全的法制,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注重立法的質量。立法機關在立法時要根據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在憲法的根本指導下充分考慮到所制定的法律的可適用性,制定出切實維護公民權利和利益并為公民所認可的法律法規。高質量的立法文件對國家經濟的發展和進步具有重要意義。(二)提高立法活動中的公民參與意識和參與程度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為公民的生產和生活服務的,法律是為人民制定的。在立法活動中提高公民的參與意識,讓民眾參與到國家的立法活動中去,并對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國家、社會和個人的利益。在公民參與下制定出來的法律更能切實的反映出社會發展的需要,更加具有權威性且在推行過程中更加容易。(三)辯證的處理好公民的法律意識與道德意識教育工作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我國的法律在制定過程中受到傳統道德的影響較為深刻,我國的法律將中華民族傳統道德中的精華部分制定為法律文件,以作為公民的日常行為準則。道德意識對公民的行為據有內在的強制性,一般依靠人們的自覺性遵守道德標準。而法律則是通過國家制定并依靠根據強制力實施的,在保護公民利益方面的作用遠遠超過道德的作用。法律意識與法律道德的內在聯系要求不可將他們分割開來,法律與道德相互支撐、共同發揮作用。
三、小結
一、我國農民工法律意識的現狀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重要內容,但在我國農民工大多都來自經濟欠發達地區或貧困地區,他們很少接受系統的文化教育,對高層次法律知識的接觸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深受農村地區傳統小農思想與宗族觀念的影響,對現代法律知識規范存在著一定的疑惑和抵觸,因此農民工尚不具備清晰的法律意識,同時也比較欠缺接受法律等新生事物的能力和意識。再加上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還不完善,特別是普法教育方面還有很多亟需提高之處,這進一步加劇了農民工法律意識不強的狀況。第一,農民工普遍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通常來說,掌握法律知識的多寡是衡量公民法律意識的前提條件。一個公民如果沒有充分的法律知識儲備,其法律意識很難達到較高水平。我國的農民工,不管是老一代的農民工,還是新世紀以來走上工作崗位的新生代農民工,他們的文化教育程度在全國范圍內基本處于最低水平,同時對接受教育又普遍持有“樂于現狀,不思進取”的心態,這樣以來他們對法律知識這類“高大上”的文化知識經?!爸萌糌杪劇?,盡管很多法律法規與其自身利益緊密相關。據不完全調查,我國85﹪以上的農民工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基本法規不甚了解,而剩下的少數農民工群體雖然對這些法規有一定了解,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卻很少貫徹使用。正是法律基礎知識的缺乏,讓多數農民工在務工過程中經常遭受權益受損的情況,比如很多農民工務工時都沒有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也有很多農民工連續工作幾周都沒有一天休息日,還有不少農民工因公受傷或喪命時只是通過“私了”方式得到極少的賠償等。第二,農民工法律觀念淡薄。法律觀念是人們在特定環境下對法律制度、法律規范、法律活動的一種主觀認識和體驗,雖然是一種理性認識,但通常是內在思想尚未系統化的表征形式,是公民法律意識的一種主要體現。當前形勢下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我國農民工的法律觀念普遍比較淡薄,首先,大多農民工在處理事情時采取“找關系”、“拖熟人”等手段,不會走正規的法律程序,因為在農民工看來“權力高于一切”,即有權者完全可以越過法律而恣意妄為,也就是農民工對法律存在比較嚴重的懷疑態度。其次,很多農民工無法分清違法和犯罪的區別。農民工一般把二者混為一談,這種認識也影響了他們的日常行為。另外,不少農民工不重視或者忽視法律的作用,特別是忽視法律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而經常把社會主義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柔和在一起,從而無法明確社會主義法律的涵義與界限。第三,農民工缺失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公民主體思想變化和對象間轉換的雙向作用過程,一方面只有當法律活動讓公民主體產生強烈的信服感時,人們才會形成相應的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則是只有當公民主體親身體驗到法律的作用和價值時,他們才會逐漸或瞬間產生對法律的信仰。構建公民的法律信仰體系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個核心目標,對農民工來說,由于長期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經常受到不公正待遇,尤其是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又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他們在為自己“地位低下”無奈感嘆的同時,對執法部門徇私枉法的行為可謂痛恨到了極致,他們很自然就對法律沒有較高的信仰。在處理糾紛時,農民工要么通過親朋好友的幫助來私下解決,或者自己采用極端的手段,結果往往帶來更加嚴重的后果,這也是當前農民工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個關鍵因素。第四,農民工缺乏必要的法律能力。法律能力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為了解決矛盾沖突、維護權益而理解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這是公民法律意識的高層次直接體現,也是農民工群體最為欠缺的一個素質。首先,農民工守法能力較差。除了自身法律知識的欠缺之外,農民工長期過著“城市邊緣人”的生活,對工作和生活不免產生失望、挫敗等悲觀情緒,進而形成一種潛在的違法動機,當這種動機膨脹到極限時,農民工便會采取極端手段危害社會。其次,農民工用法能力不足。農民工不僅在自身重大利益出現損害時不善于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是能力欠缺,比如在購買東西時很少索要發票或者隨手就把相關票據丟掉了,結果出現質量問題難以解決。另外,農民工護法能力更是薄弱。由于長期受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觀念的影響,農民工在看到別人違法犯罪時總覺得自己有限單薄的力量不可能阻止強大的違法犯罪行為,于是很難出現見義勇為的行為。
二、我國農民工法律意識提升的途徑
法律意識不高是當前我國農民工的一個普遍現狀,當然他們法律意識的缺失不僅僅體現在上述列舉的幾條,這畢竟是一個深受傳統觀念、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影響的系統化問題,因此提升農民工法律意識是一個不可一蹴而就的長久工程。首先,提高農民工的文化知識水平。文化素質低是影響農民工法律意識的一個關鍵因素,國家必須加大對農村基礎教育的力度,讓更多的農村孩子接受更深入的文化教育,為其后來的生活與工作奠定知識基礎。同時,要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提升新一代農民工的專業技術知識。當然,對于現有的農民工來說開展基礎教育是不現實的,因此國家應當強化對其進行崗前、崗中培訓。這種培訓要從兩個層面做起,其一,政府機構要加大對進城務工人員的培訓力度,既要制定詳盡的民工培訓計劃,也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構建一些專門規范的農民工素質培訓機構,或者與當地各類高校的成人培訓機構、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加強合作,使其成為固定的、長期的農民工培訓中心;其二,督促用人單位采取具體的量化手段對農民工進行定期的培訓,對那些不具備培訓資格和條件的用人單位,勞動就業部門可以主動聯系,既要了解農民工的實際培訓需求,又要讓培訓機構認真對待,保證實現“教好教會”的培訓目標。其次,強化普法知識宣傳,提高農民工的法律知識面。普法知識在我國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但是其效果總是不甚理想,因為有關部門總是采用“印冊子、貼標語、發傳單”等簡單低級的形式。在文化多元化發展的新形勢下,我們不能總是采用慣性思維,而要從農民工的興趣點出發,采用切實可行的方式提升其對法律知識的關注程度,比如可以采取案例教學法對農民工進行普法知識教育,這比單純的法律概念講解灌輸效果要好。除了直接的普法知識宣傳之外,可以舉辦一些切近農民工生活實際的文藝活動,比如農民工法制教育文藝演出等類似活動。這樣不僅僅豐富了農民工的娛樂活動,而且使其在輕松愉悅中消化吸收了法制知識。另外,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加強執法力度,樹立法律的權威,提升農民工的法律信仰。我國正處在依法治國的初級階段,法治環境還不算完善,一方面雖然我們制定的法律條文在不斷增加,但是其中很多內容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沒有得到充分貫徹,特別是關于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切身利益的規定沒有完全履行,從而影響了農民工的法律態度,使其質疑法律的權威。因此,國家應當在保障現有法制切實推行的基礎上,加快制定一些覆蓋面更廣的法律法規,比如《農民工權益保護法》、《反就業歧視法》等法規。除此之外,執法部門一定要強化執法力度,通過嚴懲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主體,保障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從而讓農民工在實踐中感受法律的權威與價值,進而逐步提高法律信仰程度。最后,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降低農民工法律維權的成本,增強其依賴法律的信心。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初級階段,建立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提升農民工法律意識不可或缺的途徑。通過富有公益性質的法律援助活動的開展,可以讓農民工以較低的成本維護合法權益,這既是對其利益的保障,也是一個讓其接觸了解法律知識的體驗學習過程。只有通過這種公益性質法律援助活動的頻頻開展,才能讓經濟基礎與文化教育基礎都薄弱的農民工群體認可接受法律規范。
三、結言
關鍵詞:農民工 法律知識 勞動力轉移 法制教育
農村勞動力轉移中農民工面臨的環境分析
(一)農民工轉移前后面臨不同的制度環境
由于城鄉二元社會的分割和對立,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生活在相對封閉的農村社會環境中。他們沿襲傳統社會靠地域范圍內的相關主體對風俗、道德、習慣、禮制、規約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認可,靠宗法、血緣、情感、心理認同及社會輿論來維持和調控社會關系,基本不依賴或者較少依賴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這導致農民對國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夠,法律知識欠缺,輕法、畏法、無訴意識還在很大的范圍內盛行。而城市發展長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傾斜,工業化、現代化、市場化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法制化的過程,市民主動地學習法律并自覺地運用法律規范調節社會關系已經成為客觀事實。城鄉分割的這種制度安排,使農村勞動力在轉移后面臨截然不同的社會環境,迫切需要對法律“補課”,以適應轉移后的環境,迅速融入市場經濟的大潮。
(二)農民工轉移前后面對不同的經濟環境
主動接觸、自覺學習是增加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的根本途徑。而主動接觸的前提是人們對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護其經濟利益的需求。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市場化程度低,經濟關系簡單,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國家法律制度來調節、保障其利益,農民就沒有主動學習法律的動力。轉移后,農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場經濟的洪流,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制經濟,市場規則由法律規范來保障和調節。經濟環境的變化,凸顯出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外在的市場壓力和農民工迫切轉移的內在動力相結合提升了農民工增強法律意識的愿望。
(三)農民工轉移時面臨的工作環境
農民工工作不穩定,經常在城市和農村中徘徊流動。即使轉移順利,也可能在各個不同的城市之間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們數量龐大,年齡差異大,文化素質偏低,分布行業廣、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相對較大,沒有固定的休息時間。這種特點使勞動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時很難對他們進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為流動性太強難以保證參與率。這種兩難境地,常使對農民工的普法宣傳流于形式,難以落到實處,形成農民工普法的盲點和真空地帶。
“公民的法律知識是現代法律觀念的物質基礎,它使得人們對法的性質、價值、功能和作用有一個科學的、正確的認識,并以此作為公眾自覺守法、護法的知識基礎”。通過法制宣傳和教育,有助于增加農民的法律知識,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強其對法律的認同和信仰,達到自覺地遵守法律、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轉移的目的。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影響農村勞動力轉移問題
(一)影響到農村勞動力能否順利轉移
由于法律知識缺乏,農民外出務工經商時,還是首先依賴于親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倫理化與道德化建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因為這種信任,農民在求職時對介紹人、職業中介和招聘單位減少了警惕,放棄了招聘資格、招聘手續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審查。結果不斷有農民遭遇虛假招工、非法招工,輕者以報名費、工作押金、保證金等方式被騙財騙物,嚴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傷害。這使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產生巨大的疑慮,嚴重阻礙了勞動力的正常轉移。
(二)影響勞動合同簽訂和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履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對于農民工來說,勞動合同不過是一紙文書,可有可無,找到工作意味著有活干,就可以賺到錢,而不問及由什么來界定他們在工作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誰來保障他們的工資和勞動的基本權益。由于沒有簽訂合同,沒有在合同中具體詳細地規定農民工各種權益的行使方式、時間、違約責任等條件,結果,侵犯農民工權益的事情屢屢發生。
(三)影響轉移后的生活狀況
法律知識缺乏,使得農民工的報酬還經常被克扣、拖欠。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調查顯示,農民工被克扣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總數的兩成、被拖欠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數的兩成。農民工不清楚相關法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沒有約定具體的支付方式,結果常被拖欠工資,使農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為討薪采取極端方式也屢屢發生。打工難,討薪更難,成為農民工的心聲,成為阻礙農村勞動力順利、持續轉移的重要因素。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勞動時間過長,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傷害。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長時間超負荷的勞動使其長期處于緊張狀態,極大地損害了農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時減少了農民工進修培訓的時間,使其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難以得到提高,長期停留在重活、臟活、累活、難活、險活的范圍之內。
轉貼于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生產和生活安全無保證。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但是,常有企業為了經濟利益違反這些法規,而農民工為了保住飯碗,也聽之任之,有的甚至幫助企業欺瞞有關機關的檢查。由于缺乏勞動安全保障,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職業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終給自己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率低,缺乏保障。農民對各項社會保險的法規基本都不了解,認為只有工資才是自己勞動所得,繳付保險金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開支,很少把國家法律規定上繳的各項保險金作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權益。由于參加社會保險率低,農民在遭受損失和困難時只能自己默默承擔,因此而致貧、返貧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四)影響到勞動力轉移后農民工的職業穩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衛的武器。而農民工法律知識的缺乏、法律意識的低下,使其在正當權益遭受侵犯后,還是求助于自己最為便利的鄉土資源,導致權益難以維護。據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固定崗位就業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占16.92%,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找親友幫忙的還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農民工還選擇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關部門舉報等。而且,依賴法律維權的時間、資金成本又太高,農民承擔不了。在維權無門的情況下,一部分農民工選擇退出打工潮。
(五)引發轉移后一系列社會問題
一些文化技術水平低的農民長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無法拿到報酬,或為了維權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頭,成為無業游民或貧民,給城市的治安、衛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帶來了一系列困難。而法律知識缺乏加上經濟上的貧困往往使其鋌而走險,偷盜、搶劫等各種“自救式”犯罪活動也因此而生。農民工因為被拖欠工資、工傷等權益賠償等引發各種突發事件,致使勞資沖突呈激化態勢。
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農民工法制教育對策
(一)夯實農村基礎教育并強化法律知識教育
首先,在基礎教育階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保證課程的安排落實,配備兼職或者專職的法律人員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使法制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一個環節能得以落實。其次,農村學校法制教育要與農村社會的經濟實際、生活實際緊密結合,幫助學生運用法律基本知識來正確認識和理解生活中各種現象和問題,使學生能學有所思、學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觸,來影響家庭其他成員。再次,要把教學的重點放在基本法律觀念的培養上,通過對《憲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學習,促進青少年權利意識、契約觀念、訴訟意識的形成,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識來源。
(二)舉辦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專業法律培訓
各級政府要健全針對勞動力轉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勞動力輸入和輸出政府都要針對勞動力轉移的具體情況進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終注意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和優勢,按職能分工,實行齊抓共管,協同行動。最后,建立勞動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學習課程對接和交流轉移制度,使農民工的法律學習能夠通過信息系統的記錄而轉移,從而全面監控、保障學習過程,使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得以切實提高。
(三)在農民工職業技術培訓中滲透法制教育
我國農民工的職業技術教育逐漸發展起來并形成一定的規模。據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有50.20%的農民工參加過職業技能培訓。農民工認可職業技術化教育,在其中滲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職業技術資源,向協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術、裝潢設計的培訓中增加《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內容,增加法律課程的內容和課時量,將技術課程和法律課程的內容銜接起來,使技術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結合起來,使農民工既體會到技術對找工作的意義,也懂得相關技術對自身安全、身體健康、社會環境和社會秩序的影響,使勞動力的轉移更加健康和穩定。
(四)加大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以此為契機,應加強法律援助制度建設,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長效機制。首先,應該健全專門針對農民的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提供免費咨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華代表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以及商務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動律師深入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項目,在一年之內建立起覆蓋21個省的工作站。這些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項目應該在更大的范圍內多層次、全方位地展開。其次,在資金保障上,建立由國家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時輔之以社會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國際資金的援助。第三,建立農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統,集中參與援助的法律專家和律師、典型案例、受援農民的相關情況、案件處理過程和結果,使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參與者有一個交流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資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真正幫農民工解決法律后顧之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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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民意識;養成;大學生;法律教育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6)12-0099-02
法治社會已經被公認為現代國家治理的經典模式,而公民意識是法治社會建立的基本前提,若廣大公民沒有現代公民意識,那么是不可能出現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社會[1]。大學生作為時代的先鋒、國家和民族未來的中流砥柱,大學生公民意識的養成會對全社會公民意識的養成產生較大的影響。法律既是現代國家治理的主要依據之一,又是公民行為所要遵守的基本準繩,還是構建法治社會的根基[2];其次,公民意識養成是大學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對于促進大學生形成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就公民意識養成視閾下的大學生法律教育問題進行研究。
一、大學生法律教育與公民意識養成之間的關系
大學生法律教育與公民意識養成均是高校人文教育的主要內容,二者在目標、內容、途徑等方面均存在著緊密關系,主要體現為目標一致、內容統一、途徑相通。
(一)目標一致。開展大學生法律教育與公民意識養成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于明確目標。從目標的層次來看,開展大學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標在于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和法律意識,使之成為法制社會的合格公民,而公民意識又是合格公民必備的綜合素質之一。公民意識的核心主要有4點[3]:第一,不侵犯公民的財產;第二,樹立起公民當家作主的理念;第三,貫徹法治社會和人人平等的理念;第四,樹立任何公民均享有義務和權利的意識。由此可見,大學生法律教育過程實質上也是公民意識養成過程,公民意識養成既是大學生法律教育的目標之一,又是大學生法律教育內容的充實和豐富。公民意識養成會讓廣大公民明白自己所處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應對集體、社會、國家肩負起應盡的責任,這實質上是與大學生法律教育的目標一致[4]。
(二)內容統一。大學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過法律條例、法制精神和法學理論的指導讓大學生群體形成法律意識。主要內容體現在:第一,通過對大學生法律教育來讓大學生養成學法守法的意識,弘揚法治精神;第二,通過對大學生法律教育使大學生具有法律認知的能力和健康的法律心理;第三,通過對大學生法律教育使大學生能夠形成較好的法律情感,以便進一步提高他們的整體素質;第四,通過對大學生法律教育使大學生具有現代法制概念。而無論是法治精神,還是法治理念,都是公民意識養成的主要內容。讓大學生養成公民意識,這既是法律教育的基礎,也有助于加深其對于法律價值的理解和認識。此外,讓大學生養成公民意識,還在能夠有效地保障民事主體平等法律地位。由此可見,大學生法律教育與公民意識養成在內容上具有y一性[5]。
(三)途徑相通。大學生法律教育體系經過多年發展已經基本完備,為大學生公民意識養成創造了較佳的基礎條件,包括理論、人才、課程等。法治精神和法制觀念一直以來都是大學生法律教育的主要內容,開展法治精神和法制觀念教育有利于在高校營造出穩定、向上、和諧的校園文化,有利于大學生群體樹立正確的思想信念,也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識的養成。此外,法律教育重塑了大學生群體的價值觀念、生活態度,對大學生公民意識養成起到促進、規范的作用。而大學生公民意識養成往往與大學生的社會實踐息息相關,大學生公民意識養成作為和諧社會的根基,也會反過來促進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設??梢?,大學生法律教育與公民意識養成在途徑方面具有相通性[6]。
二、公民意識養成視閾下大學生法律教育的內容
大學生法律教育內容選擇是否恰當會直接影響到大學生法律教育的實施效果,也是實現大學生法律教育任務和教育目標的主要保障。眾所周知,法律教育內容較為寬泛,且會受到教育對象、社會要求、時代要求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在公民意識養成視閾下要對大學生法律教育內容予以深化拓展,以實現教育內容的系統化。
(一)法律意識教育。法律意識教育的核心在于培養廣大青年學子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形成健康的法律觀念,主要是通過依法辦事的法治理念、認知法律常識、學習法律基礎知識等來實現。法律意識教育包括法治意識教育、權利意識教育、誠實信用意識教育、程序法意識教育、專業法律意識教育等。
(二)憲法教育。公民意識養成視閾下大學生法律教育務必要體現憲法教育的根本性。雖然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層級,但憲法的普及度卻較低,很多大學生都并不清楚憲法中的基本原則、基本理念和基本價值,并沒有較好地體現出憲法所承載的法律價值和法治精神。所以,大學生法律教育內容中更要注意體現出憲法教育的根本性地位和核心作用。憲法教育務必要緊密圍繞著公民信仰教育、公民權利教育、公民權力教育等方面展開[7]。
論文關鍵詞 農民工資 拖欠 法律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業機械技術的大量引入,以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兄弟離開故土進入城市進行工作。農民工已成為城市工作人員的重要構成之一,其主要從事基礎建設等相關行業,這是農村人員增加非農業收入的主要手段,對城市建設和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由于農民工相關法律知識的淡薄,以及相關制度的缺陷,導致部分農民工辛苦工作一年卻拿不到自己應得血汗錢,這不得不讓我們深思。如何才能保障農民工兄弟拿到自己的應得工資,如何才能保證保農民工兄弟工作單位按時的發放工資,筆者從法律制度層面進行了研究。
一、我國農民工拖欠現狀分析
所謂的欠薪是與勞動、工作相關聯的概念,簡而言之就是用工單位拖欠勞動者應有的工資。工資是指不論名稱和計算方式,雇主對受雇者,將其已經完成的和將要完成的勞動或者提供和將要提供的服務,以貨幣的形式結算,并由法律或者協議進行確認,通過書面憑據和口頭雇傭合同等支付的報酬和收入。工資包括了計時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計件工資等。一旦工資被拖欠,就構成了“欠薪”行為,即勞動者已提供正常的勞動和服務的前提下,用工單位未按協議和相關法律制度規定,按時和足額的支付工資給勞動者的行為。
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各級相關部門為134.2萬名勞動者追回了被拖欠工資和賠償金額共24.9億元,其中以農民工工資拖欠最嚴重,約占83%.我國政府近年來展開了清欠工資的專項工作,收到了很大成效,但是拖欠的形式依舊嚴峻,特別是每年年末時,相關的拖欠工資問題更是集中爆發。
二、農民工工資拖欠原因分析
(一)部分用工企業缺乏誠信、違規經營經濟的爆炸性發展使得法律制度和相關的監督體系相對不完善,部分用工企業在經營上存在著違規操作,并且缺乏誠信理念和社會責任。大部分的農民工朋友在進行務工時,相關的用工單位未和其簽訂雇傭合同,甚至一定程度自行忽視合同的簽訂,這是農民工朋友被拖欠工資的最主要原因。
由于農民工朋友主要從事建筑工程行業,該行業的違法分包現象普通,建設工程在招標時是由有相關資質的建筑企業承建,但是實際的利益和義務卻是其他人承擔,工程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現象較嚴重,這使得侵權的主體難以確認,很多案例無法有效維權。侵權補償工作難以有效實施,部分用工單位缺乏有效的資本監管和工作預警制度,并且開發資金不足,在進行工程的承包后,進行“空手套白狼”,在工程結算時拖延不放,長期無法支付工程款。這使得農民工朋友即使有法院的判決書,也因為用工單位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無法獲得被拖欠的工資和相關的賠償。
(二)政府部門的保護和干預的不力各級地方政府為了擴大招商引資規模,給相關企業提供了大量的優惠條件,并且對相關企業的一些違規現象視而不見,采取較為寬松的方式處理,未進行有力的行政處罰。這種縱容往往使得用工企業的拖欠行為更為嚴重,最后導致農民工朋友的勞資問題集中爆發,使得問題更為復雜。相關的勞動監察機構往往受制于其他政府部門,在進行監察的力度和執行的工程中無法獨立的實行,這使得監察機構形同虛設。
(三)農民工朋友的相關法律知識淡薄農民工朋友相對的文化素質偏低,對法律了解不多,法律意識也相對淡薄。當遇到這些拖欠現象時,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沒有借助法律來追討工資的意識。我國的勞動法規定,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目前我國的勞動力市場依舊屬于供大于求的狀況,用工單位處于優勢地位,為了達到自由使用勞動者和逃避相關責任等目的,用工單位總是不愿意進行勞動合同的訂立。另一方面,處于劣勢農民工朋友在面對崗位競爭的壓力下,即使有簽訂合同的要求也不敢提出,只能委曲求全,答應用人單位的一系列不合理條件。這些因素導致我國的勞動力市場合同訂立率偏低。農民工務工的流動性較大,部分農民工為了尋求更高的工資,自身不愿意與用工單位簽訂合同,以免被束縛,這也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
(四)追討薪水的法律程序冗長出現欠薪的狀況后解決方法有以下幾種:一是雙方進行自我的協商,但是這種情況極少,就算出現了,也是農民工朋友做出極大犧牲才換到的;二是民間的調解組織介入,對雙方進行調解,在達成調解協議后,如用工方不執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三是通過勞動仲裁機構,仲裁結果可由法院執行;四是申請法院判決??梢钥闯鏊姆N方法除了第一種外,其余都需法院來最終判決,在進行法院判決之前的工作都是需要時間和金錢的,而農民工朋友務工的原因就是補貼家用,這些時間和成本對農民工而言是不小的負擔。很多的用工企業就是利用這點進行拖延,而農民工朋友在無奈的情況下只能以群體上訪和其他激烈手段來實行,這進而演變成暴力事件。
三、完善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保護措施研究
農民工工資拖欠是社會的熱點問題,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和團結,每年年末政府都會舉行各部門的聯合專項治理行動。但是更重要的是加強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從根本上保證農民工朋友的權益。
(一)完善相關欠薪追討的受理機制司法途徑來解決欠薪糾紛時往往存在著程序復雜、維權時間漫長、成本較高的缺陷,我國的相關仲裁、調解、援助機制不夠完善,無法有效的保障農民工朋友的權益。所以需加強和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這包括調解、協商、仲裁等其他非訴訟且低成本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
1.完善勞動仲裁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一旦產生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進行協商解決。在欠薪情況出現后,農民工朋友可以依據自己當時情況進行自主的選擇救濟的方式方法,但是實際情況是,在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要先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功,就可以要求仲裁,繼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當對仲裁結果不服時,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意味著必須先通過仲裁才可以上訴法院,法院不受理未經仲裁程序的欠薪上訴。由于仲裁不是最終的手段,所以相關的調查顯示,大部分欠薪還是需要上訴進行解決。仲裁裁決期限為2個月,在訴訟期間,一審期限為6個月,二審為3個月,時間跨度近一年,而且要比民事訴訟多出三分之一的費用,這對農民工朋友而言是極大的負擔。
(1)廢除勞動仲裁前置原則。用工單位為了給農民工討薪更多的障礙,必然會堅持走完全部的程序,盡可能的拖延時間,這使得仲裁前置原則形如幫兇。取消仲裁前置制度,實行自由的選擇,當事人在討薪時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降低費用和減少時間消耗。
(2)建立仲裁和審判協調機制。在現實的案例中,出現很多法院判決和仲裁結果不符現象,這一大原因是法官和仲裁員主觀認識的不同,這些不同反應在時間和具體的工資上。這使得不少農民工對仲裁結果不滿,希望法院給出更好的結果而進一步上升。所以,做好仲裁與法院的銜接工作就極為重要,在一些重大的討薪案件中,仲裁機構可以邀請法院進行協助;對仲裁結果不滿,堅持上訴法院的相關人員可以根據仲裁信息開始訴訟程序。
2.完善法律援助職能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設立的相關法律援助機構對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農民工作為一個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對其的討薪幫助是極其重要的。這需要從以下來完善:一是降低法律援助的申請門檻,放寬對經濟困難狀況審核的范圍,保證農民工朋友可以有效的利用這一機構;二是積極借助媒體的力量,法律援助志愿律師在進行案件調查時會遇到各種的阻力,甚至受到威脅。相關的媒體可以對法律援助進行跟蹤報道,即可保證討薪的順利進行,又可以進行法律維權意識的宣傳,還可以給用工單位強大的社會壓力,一定程度上減少拖欠現象。
(二)完善討薪的救濟制度1.完善工資優先權所謂的工資優先權是指企業在破產或者清理的過程中,職工工資可以優先進行補償。工資債權是優先于其他債權的,但是在現實的執行過程中,其與擔保物權的順序存在極大沖突。我國的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在破產清償債務時需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之后便是職工的工資和相關的補助等。但是大部分建設工程企業的用工都是勞務公司派遣的,這本身就是建設工程企業用來建少工程成本的一個不正規手段,這使得工作人員的工資歸屬于勞務公司,而非建設工程公司,在建設公司破產清理時,工作人員的工資就無法得到保障。
相關法律需將勞務公司的派遣人員計入優先受償的范圍內,勞務公司需與建設工程在合同中明確派遣人員享有工資優先權,在建設工程企業無力償還時,勞務公司需進行連帶的賠償責任。
2.建立統一的欠薪保障基金欠薪保障基金是防范工資拖欠的基本方法之一,這是一種重要的欠薪保障制度。我國目前尚未形成統一的欠薪保障制度,只有在地方進行了實施。但是由于地方相關的局限性,對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層次較低,其覆蓋的范圍有限,各地方的基金籌集、運作和支付的條件不一,這就需要構建一個全國性的統一體系,積極預防。
(三)完善欠薪追討的懲處1.明確工作拖欠企業的相關刑事責任我國出臺的刑事修正案中通過了“惡意欠薪罪”條文,這意味著拖欠工資將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刑法,需要嚴厲處罰。但是目前的情況而言,該罪名只是對用工單位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具體的執行工程,還需要進行立法的完善。
2.明確工資拖欠的行政責任部分政府機構在進行執法時存在一定的責任缺失,對相關企業的欠薪行為未及時有效的予以糾正,甚至一定程度縱容。這就需要加強欠薪治理的勞動執法力度,首先從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相關的規定,要求勞動保障部門及時對欠薪事件進行立案,及時調查,并迅速執行,保障農民工的權益。對相關欠薪企業進行行政治理,例如工商部門不予年審,建設部門對其建筑許可證進行封管,限制其不得參與政府招標等,綜合所有涉及的相關部門進行欠薪治理,積極有效地保障農民工朋友的薪資。
【關鍵詞】民事訴訟公益訴訟公共利益
1997年4月,中國公民王英的丈夫酗酒而死,年僅41歲,王英一紙訴狀把酒廠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酒廠賠償精神損失費60萬元,并在酒瓶上加注“飲酒過量會導致中毒死亡”的標記,該案從一審到二審再到再審,王英均敗訴。訴訟期間,酒廠多次表示愿意給王英以經濟援助,但拒絕在酒瓶上加注警示標志。王英認為,自己之所以費勁打官司,并要求被告在酒瓶加注警示標志是為了廣大的活著的消費者的利益。
在中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于有些帶有公益訴訟性質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裁定中,常常會有這樣的表述:該案不屬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或者該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者相對人。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還沒有關于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無可厚非的。
由于我國缺失民事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雖然有代表人訴訟或者受害者個體訴訟這兩種方式予以救濟,但這兩種方式都存在缺陷,不能對社會公共利益予以充分的救濟。社會生活中,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主要存在環境保護、消費者保護、遏制不正當競爭、國有資產管理等領域。由于民事訴訟制度的缺陷,使得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屢禁不止。
一、民事公益訴訟的涵義及其特征
1、民事公益訴訟的涵義
公益訴訟起源于古羅馬,古羅馬法學家把為保護私人權益的訴訟成為私益訴訟;而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的訴訟稱為公益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之外,凡是民眾可提起。[1]現代公益訴訟起源于美國,美國的《反欺詐政府法》規定任何公民個人或者公司在發現有人欺騙美國政府,索取錢財后,有權以美國政府的名義控告違約的一方,并且在勝訴后分享一部分的罰金,《謝爾曼反托拉斯法》規定對于違反托拉斯法令的公司司法部門、聯邦政府、團體乃至個人都可以提出訴訟,后來的《克萊頓法》對《反托拉斯法》進行了補充,增加了訴權的主體。在環境保護法中,公民可以依法對違法者或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聯邦環境局提訟,要求違法者賠償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損失。[2]
民事公益訴訟是指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時,法律允許無直接利害關系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相法院提起民是訴訟,要求法院通過審判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2、關于“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與“個人利益”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社會公眾的需要,是社會成員利益的結合體。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涉及到相關概念除“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整體利益”等類似概念,這些概念的含義基本相同。有關公共利益的規定如《憲法》第10條。《行政處罰法》規定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著作權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有關社會利益的規定,如《憲法》第51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的:《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條也同樣規定了訂立合同應遵循“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違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读⒎ǚā返?0條用“國家整體利益“來表述這一概念。公共利益是公益訴訟保護的客體,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危險時,通過公益訴訟來救濟和保護。
3、民事公益訴訟的特征
相對于普通的民事訴訟而言,民事公益訴訟有如下的特征:
(1)公益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
私益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建立公益民事訴訟可以使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得到保護。
(2)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般與民事訴訟標的無直接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社會組織(包括特定的國家機關)。
(3)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的社會公共利益。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法理依據
1、憲法依據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管理社會事務?!边@體現了在民原則。一方面,人民以法定程序把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力委托給國家機關行使。另一方面,為了人民真正實現人民當家做主,也保留了人民直接岑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
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時,人民有權依法通過公益訴訟來行使的具體體現。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民的個人利益從根本上來說與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時一致的。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也必然最終侵害到公民的個人利益。
2、民法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的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的經濟秩序。第55條第3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不得違反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逗贤ā返?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的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的經濟秩序,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盡管實體法對維護國家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作了明確具體的,但對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權益由誰去維護,如何維護?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程序法的空白使實體法律無法適用?!盁o救濟即無權利權利”,社會生活中社會公共利益不斷地受到侵害而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
3、訴訟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如果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目前我國法律在民事公益訴訟方面最直接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第2條對民事訴訟人的規定和第54條關于訴訟代表人制度的規定都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民事公益訴訟的精神。訴訟代表人制度則是現行法律規定中較明確公害事件的司法救濟的主要形式。
三、民事公益訴訟提起的主要障礙
如何通過民事公益訴訟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要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從目前來看,存在如下困難:
1、法律上的障礙
當事人享有訴權有兩個必要的條件,一是主體方面的要件,即有權請求訴訟救濟的主體,即當事人適格問題;二是客觀方面的要件,即就特定的民事糾紛有適用訴訟救濟的必要,即具有訴之利益。按照傳統的訴訟理論,當事人適格必須在具體的案件中享有,訴權的當事人必須在具體的案件中享有。訴權的當事人必須是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社會組織?!币驗檫@一規定,維護公共利益的人因與本案無直接的利害關系,而而求告無門。在我國憲法和其他法律中,雖然賦予了公民的公民民主監督的權利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權力。但是,大都比較抽象,沒有具體配套的制度,導致權利無法落實。
再就舉證責任而言,“誰主張。誰舉證”,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原告往往處于弱者地位,難以舉證。
2、經濟上的障礙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訴訟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繳納其他訴訟費用?,F實中,侵害國有資產和環境污染破壞自然環境的案件的訴訟標的額往往十分巨大,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繳納高額的訴訟費用,一旦敗訴,個人就要承擔巨額的訴訟費用。再者,侵害公共利益的被告往往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遠遠勝與原告,原告受不了訴訟延遲的折磨,民事公益訴訟會變成異常曠日持久的馬拉松,這使得原告望而卻步。
3、文化上的障礙
傳統文化上,我國是一個義務本位的社會,民眾的公眾意識薄弱,對自己周圍的公共權益的關注甚少。所謂“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污上雙”就是這種現象的真實寫照;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儒家的“和為貴”處世哲學的影響,老百姓大都不愿意打官司。
四、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之構想
如何建立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既涉及到理論問題,由涉及到技術造作的問題,針對大量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迫切需要修改現行民事訴訟法,盡快消除公益訴訟的障礙。
1、訴權理論之發展
“有權利必有救濟”,提訟的前提擁有權。關于訴權理論,學者有多種看法。通說認為,訴權是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糾紛,公民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或民事權益的權利。一般情況下,訴權主體界定為直接利害關系人即訴訟標的爭議的主體。那么,就必然導致大量的民事權利得不到司法救濟,民事糾紛也得不到及時地解決。但是,我們認為,訴權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公民權,民眾將權力委托給國家行使,公民之間糾紛可借助于國家的力量加以解決,公民也可以借助國家的力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2、民事公益訴訟原告和受案范圍的擴大
民事公益訴訟中原告范圍超出了傳統的直接受到公益違法行為侵害的個人,相關社會團體和人民檢察院。相應地應該擴大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3、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
憲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公訴是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之一。
(1)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受理的案件,法院未受理的,可由檢察機關行使公益公訴權。
(2)在法院對公民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書面裁定的,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上訴,檢察機關也可以提出抗訴。
(3)公民可以向檢察院申訴。
(4)檢察院對民事公訴調查、提起公訴、出庭應訴的程序及相關制度配置。
4、訴訟費用的承擔和舉證責任的承擔
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主觀上大都為了公益,但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應給予原告以法律援助,減免訴訟費,給予勝訴原告以獎勵,有利于鼓勵更多的人監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參考文獻
[1]周楠、吳父翰編著《羅馬法》,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第350頁
一、公民意識和法律素質的概述
(一)公民意識的概述
公民意識可以從幾個層次來進行概述:一是人民能夠當家做主的理念;二是公民具有權利和義務的理念;三是公民都是平等的理念;四是法治的理念;五是人民的財產不會受到侵犯的理念。公民意識是實施公民教育的基本內容和基本目標,其核心就是使公民能夠正確積極地參與到國家政治和社會公共生活當中,從而能夠促進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
(二)法律素質的概述
法律素質是指社會個體擁有的法律知識,并且能夠正確使用法律知識的法律意識。大學生法律素質通常是指大學生通過學習法律知識,從而能夠養成良好的守法習慣,使得他們的法律意識得到有效的提高。在日常生活和學習中,學生能夠正確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能夠積極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這種能力能夠促進社會和諧,從而能夠提高大學生的整體法律素質。法律素質是大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大學生正常人格的塑造能夠起到很好的保證作用。大學生法律素質的養成與工作和生活存在密切的關系,并且還會影響大學生未來的健康成長和發展。然而,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形成不是短時間內就能夠達到的,需要長期滲透和知識的積累。因此,加強對大學生進行法律知識的教育,使得他們能夠養成懂法用法的好習慣,這對于增強大學生的守法意識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二、開展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意義
(一)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需要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下,需要加強對我國大學生的法律素質教育。因為,法律體系的形成是需要從立法層面來實現國家的法治目標,我國的法治社會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需要促進我國法律體系的發展和完善,其中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發展,所有這些環節都需要依賴于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質的公民積極參與。大學生作為具有良好公民意識的一個群體,他們接受了高等教育,承載著我國進行法治建設的重任。所以,在高校開展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過程中,教師需要意識到法律素質教育的重要性,積極加強大學生的法律素質教育,這對于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二)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的需要
加強法律素質教育能夠促進大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首先,需要將社會主義概念融入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的整個過程當中。社會主義榮辱觀中就提到了以遵紀守法為榮,在這里,對于大學生的法律素質教育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在高校中開展法律素質教育,有助于培養大學生誠信守法,也有利于大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觀念。其次,還需要堅持體現學生價值能力的培養,從而促進學生能夠主動適應社會。在能力培養體系中,能力培養和法律素質教育緊密相關。因為,法律是調控社會關系的規范,法律素質教育需要注重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權利意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這樣才能夠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加強我國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基本對策
(一)普及法律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法治意識
在高校中需要積極開展法律知識教育,在大學生中普及法律知識,從而使學生的法治意識得到明顯提高。在普及法律知識的過程中,不僅需要改變一些落后的教育形式,還需要發現隱含在普法教育中的一些制約的因素,使越來越多學生能夠對法律教育引起重視。對大學生開展法律教育,不是一個簡單的移植,而是需要對法律知識進行詳細的講解,并且可以給出一些法律實例進行分析,從而有效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教師需要及時轉變教育理念,積極培養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治意識,這不僅是社會普法的新需求,而且還是促進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順利開展的前提。
(二)從具體教學內容培養大學生的規則意識
只要每個人能夠養成良好的規則意識,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則進行操作,才會使社會變得更加文明和規范?;谝巹t來構建和諧社會,高校需要以培養大學生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從而有效開展教學活動。在進行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教學活動中,離不開基本法律知識的支撐,但也需要選擇性進行知識教學,教學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讓學生能夠掌握專業知識本身,更多的是為了讓學生能夠通過學習法律知識來領會法治的精神,從而能夠培養學生的法治意識。大學生規則意識的培養是一個系統的過程,需要日積月累。在開展法律素質教育的過程中,需要注重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使他們能夠懂得任何事情都必須按照規則進行操作,這樣就能夠提高大學生的守法意識,由此,他們遵守行為準則的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也能夠得到相應的提高。因為相對于特定的知識,規則意識的培養意義更加重要。
(三)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來加強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
一、我國慈善事業概念模糊問題
需指出的是,由于中國經濟社會文化等正處在急劇轉軌之中,現行意義上的慈善概念仍帶有舊體制痕跡下非自愿或半自愿的特征。因此,目前在中國理論界關于慈善事業的概念很難有一個確切、統一的定義。這種模糊性的慈善事業源于慈善組織的多樣性,尤其是官辦慈善組織所占據的主導地位,也是導致中國慈善事業步履維難的要因之一。中國人慈善意識的普遍缺乏,其深層次的原因是中國沒有形成現代財富觀與現代慈善觀。出于怕露富、怕惹麻煩的財富安全方面的心理,不少富人不愿公開真實姓名和身份捐贈。企業則存在著以宣傳的功利性為目的而非單純的回報性、責任性的捐贈心理,個別人還把慈善當作謀取社會政治資本的手段。許多普通人則不知去哪里捐贈、如何捐贈、因對捐贈真實去向的懷疑而不愿捐贈等等。
總之,慈善理念混雜,財富價值觀與慈善價值觀多元化,慈善文化缺失。這根源于國家對慈善、慈善事業概念的定位不明確,慈善組織民間化、組織化運作的偏離,以及對慈善的社會宣傳和引導不夠等。我國公益慈善基金占比不到0.1%,這與我們國家的地位不相匹配,也有愧于中華民族幾千年來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
二、在慈善基金的運行監管中存在問題
目前在我國一些公益慈善基金的運行監管中存在著以下現象:一是背離慈善基金的公益性本質和捐贈人意志,違規運用資金,置慈善基金以高風險狀態,并使得大量的公益慈善項目得不到資金支持;二是慈善基金會內部組織規范缺失、外部監督主體弱化,導致基金組織高層管理者權力過于集中且缺乏必要監督;三是財務管理混亂,會計信息缺乏透明度,造成基金會內部管理的無計劃、高成本和低效益。
三、政府觀念和職能定位偏差
改革開放后,中國經歷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巨大轉變,很多領域政府讓位于市場,實現了政府和市場的雙重調節。但我們發現,即使只在公共產品和服務領域,政府仍然有些力不從心。從橫向看,各項措施尚未覆蓋全社會的弱勢群體,從縱深看,個別措施即使達到了廣度的要求,保障力度也非常有限。
四、慈善制度的缺陷
1.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國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推進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法律體系。有關捐贈行為的稅收優惠非?;\統;對非公募基金的發展、慈善投資及稅收優惠等方面的規定則是空白。過低的免稅比例嚴重抑制了捐贈者的積極性,也是造成我國慈善事業發展滯后的根本原因。
2.公益慈善組織的用人和監管機制存在問題。由于慈善活動的非盈利性,加之政府監督主體缺位,因此對基金會的高管層缺乏行之有效的考核評價指標和激勵約束機制,基金會運行既無壓力又無動力。因此,在慈善組織中頻頻出現問題也就不足為奇了。
五、公益文化土壤的貧瘠
我國改革開放以后,在物質逐漸發達的同時,不少人的精神家園卻漸趨荒蕪,中華民族幾千年來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似乎離人們越來越遠,國內企業和個人的自愿性捐贈還非常不足。而以企業和個人名義命名的私募基金發展緩慢,偶有名人成立的私募基金會出現,便有媒體竭力吹捧,難免炒作之嫌,輿論更關注的似乎是名人本身,忽視甚至背離了慈善基金成立的初衷。
六、突破環境因素制約,
促進我國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
1.扭轉政府觀念偏差,重新定位政府職能
近年來,遵循“精簡高效”、“轉變職能”、“有所為有所不為”等原則,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取得了相當進展。為此,政府部門必須切實轉變觀念,對政府職能客觀定位,對政府能力合理估計,對政府權利適當限制,讓出部分公用和公益事業領域,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既放權,又放錢,通過稅收優惠和其他制度安排鼓勵和引導慈善組織在收入分配領域的作用,以部分地減輕政府的負擔。
2.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為慈善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公益慈善事業的當務之急是大力推進慈善事業基本法的研究和制訂工作,形成完整的慈善事業法律體系;同時改革和完善與慈善捐贈相關的法律條款,為發展慈善事業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a.通過慈善事業基本法的制訂,明確公益慈善組織的法律地位、慈善事業的主管部門和監督機制、慈善捐贈的主體,明確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推進地方政府制定相關的法規和規章,形成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多層次的法律框架體系。規范和簡化社會團體、民辦非盈利組織和基金會的登記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b.盡快出臺與公益基金的慈善投資和扶貧貸款等行為相關的法律制度,通過免稅等措施鼓勵慈善基金探索資本運營和保值增值的新途徑,實現公益基金的可持續發展。
c.改革目前的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法,一方面逐步提高公益救濟性捐贈的免稅比例,激發各類主體的捐贈積極性;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
七、文化市場的培育
在慈善事業的發展過程中,法律制度和公益文化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完善的法律體系為公益文化市場的發展提供示范引導和制度約束,通過提高公眾對法律法規的認同度來改善法律執行的效率和效力。
1.政府應積極引導和廣泛宣傳,從創建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部署和規劃中來。
2.要特別強調大眾傳媒在輿論導向上的重要作用。報刊雜志、大力宣傳扶貧濟困、誠信友愛、樂善好施、奉獻社會和他人的良好風尚,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財富觀、價值觀和公益觀,自覺加入公益事業中來。
3.大力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義工組織),培養公眾的社會責任感,弘揚關愛他人、奉獻社會的良好社會風氣。引導更多的主體參與志愿服務;以社會救助、優撫助殘、環境保護、法律援助等為重點服務領域,促進志愿服務活動的經常性和制度化。
八、引導和培育慈善組織的健康發展
1.按照國家鼓勵、社會參與、民間自愿的方針,大力培育城鄉各類慈善組織,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慈善活動,促進民間慈善組織的發展。
2.改革公募慈善組織的用人制度,完善人力資源管理。通過用人制度改革將具備強烈責任心和正確的公益價值觀、具有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才充實到公募基金會的管理層中來;通過在職培訓等形式提高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