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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流程優選九篇

時間:2023-11-04 09: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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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流程

第1篇

根據筆者對銀行內部訴訟流程的了解,從信用卡欠款產生到民事立案,發卡銀行一般會經歷銀行自身催收和外包催收兩個環節,時間也不會少于三個月,從表面上看超過起刑金額的信用卡糾紛案件都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因此信用卡糾紛案件高發的背后是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案件的逐漸增多。激增的信用卡糾紛已經成為社會和媒體關注的焦點問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更是社會和媒體眼中焦點中的焦點。如何處理該類案件,成為民事法官在受理該類案件之后最為棘手但又不得不處理的問題。

一、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時的應然要求與實然做法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被界定為“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司法解釋《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格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該類犯罪行為的起刑金額、規定期限和幾種應當認定為非法占有的行為,使“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在定罪量刑上具可操作性,但是該類透支欠款行為同時具有民事債務性質,是必須將刑事前置還是民事、刑事可以分開處理根據現行法律的應然規定似乎不存爭議,但是司法實踐做法對該原則的突破卻會使問題復雜化。

(一)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時的應然要求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性文件《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所共同確立的解決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則,即“先刑后民”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得到沿用。(萬毅:《“先刑后民”原則的實踐困境及其理論破解》,載《上海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2期)因此,法院在審理信用卡糾紛案件時,對于標的額本金超過一萬元的案件,都應當按照上述原則裁定駁回銀行的,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時的實踐做法

1.對于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要件的案件民事審判庭不予受理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持卡人透支本金1萬元以上,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要件。部分地區的法院對于該類案件會要求發卡銀行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將該情況通報公安機關,只有在公安機關未作刑事立案的,才受理債權銀行提起的民事訴訟。這樣處理雖然能夠避免刑民交叉時的問題,使得該類犯罪避免出現“刑民交叉”時的矛盾,但是明顯不利于銀行訴權的行使。

2.審判實踐中直接忽視移送環節,在認定欠款事實之后直接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筆者根據對全國十幾家法院面對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信用卡糾紛案件處理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實踐中他們在受理該類案件后,并未按照“先刑后民”原則處理,而是對該類案件依照民事案件審理的程序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至于持卡人是否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是否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責任,由發卡銀行自己是否報案來決定。

(三)應然要求與實然做法相沖突的現實表現

1.受害銀行不知其案件已被刑事判決仍繼續追償信用卡全部欠款

因現代通訊手段變更很快,筆者在參與審理信用卡糾紛案件過程中,初步聯系持卡人時,發現如果持卡人未及時通知銀行變更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直接聯系到持卡人,此時我們會繼續聯系持卡人留在申請表上其他聯系人的電話,有時會遇到這樣的反問:持卡人已經因信用卡詐騙罪被判刑了,法院怎么還繼續追究他的責任?詢問發卡銀行,發卡銀行竟然也不知道持卡人已經因“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判刑,因刑事判決已經處理過欠款本金部分,其訴訟請求再繼續請求償還本金部分,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在無法詳細核實持卡人是否涉嫌犯罪被追究責任時可能導致銀行債權被司法重復確認

目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處罰并沒有統一的查詢系統,且銀行在對持卡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大部分案件都無法有效聯系到持卡人或者確切了解持卡人的現實狀況,導致信用卡糾紛案件的民事承辦法官無法針對每一件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持卡人是否因信用卡詐騙罪已經立案偵查或者已被刑事判決均進行核實,此時民事承辦法官如果仍按照信用卡糾紛的司法審判經驗在窮盡其他送達手段公告送達后予以判決,如果存在該筆債權本金已經被刑事判決確認的情況下,將會導致刑事和民事的重復司法確認,使銀行就同一筆債權本金享受重復債權。筆者及同事為了避免出現上述情況,在收到信用卡糾紛案件的卷宗后,首先進入系統內部的判決書查詢系統查詢持卡人就該案是否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雖然這在一定程序上能夠減少重復判決,但是對于雖然做出裁判但是文書尚未生效的刑事判決無法有效獲得,該類情況依然無法完全避免。

3.二次訴訟將無法避免

根據筆者查閱的眾多的不同法院的信用卡詐騙罪的刑事判決書發現,該類判決書只針對本金部分做出了追繳發還的處理,對于利息、滯納金等銀行仍享有債權的部分并沒有予以確認,但是,該部分債權銀行又不會主動放棄,因此銀行為追討該部分欠款必將提起民事訴訟,導致即是同一法律關系又是同一法律事實的信用卡糾紛發生兩次訴訟。

二、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應然要求與實然做法的理性分析

(一)對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應然要求的理性分析

1.不利于銀行債權的實現

信用卡糾紛案件,即使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其民事部分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無須經過刑事偵查就能確認發卡銀行和持卡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如果受制于“先刑后民”的應然要求,將該糾紛移送公安機關,且不說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根據某基層法院民事審判經驗,無法聯系到持卡人公告案件的比例一直很高,即使該類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亦無法很快將持卡人逮捕歸案,反而可能因此導致民事訴權長期拖延,不利于銀行債權的實現。

2.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則

現代法律的分析,在考慮制度有效性和合理性時,往往離不開法律的經濟分析,在法律的諸多領域,如“財產權、侵權、犯罪、契約,都無不打上經濟理性的烙印,而效率作為經濟理性的一種追求,在法律領域同樣適用,如果一項制度缺乏效率的支撐,其存在的合理性將受到挑戰。對于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的信用卡糾紛案件,其民事部分的審理并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刑事責任的追究只是對其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后果的認定,民事責任完全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認定,首先必須區分一下“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與其他幾種類型的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其他幾種類型的信用卡詐騙罪,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即通過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來確定民事中的適合被告及其行為的可追責性。

這既不會影響刑事判決的結果,也不會對定罪量刑產生影響,即刑民分開處理并不會危及司法公平原則,此時如果仍嚴格堅持應然要求,則會將本可以高效、便捷處理的信用卡糾紛案件尤其是無法聯系到持卡人的案件陷入長期拖延的境地,加上現在針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處理現狀,二次訴訟將無法避免導致應然要求根本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則。

3.危害司法權威

司法公信力的來源在于公正的司法以及判決的既判力,但是在現今部門之間配合并不流暢的狀況下,如果出現債權的司法重復確認,那么對于判決既判力的損害不言而喻,而人們對于司法公正的懷疑將會更加深化,并進一步影響到司法權威。

(二)對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實然做法的理性分析

1.侵害債權銀行的訴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發卡銀行的符合其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時應當予以立案,對于信用卡糾紛是否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不應當在立案階段進行實質審查,更不應當對于該類糾紛給銀行提訟設置法律之外的前置門檻,加上透支欠款是否構成犯罪的主觀認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可能將本不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信用卡糾紛強制啟動刑事審查,導致銀行不但增加啟動刑事訴訟的成本,而且侵害了發卡銀行的民事訴權。

2.可能侵害持卡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信用卡糾紛案件一律強制設置刑事審查程序,對于本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透支持卡人是不公平的,因為隨著信用卡信用額度的不斷提升,透支消費金額越來越大,如果持卡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拖欠銀行欠款不還,只是消費后可能短期經濟狀況惡化或暫時經濟困難無力償還,銀行在追償之前必經刑事程序可能會造成這一部分人無辜經受刑事偵查程序,存在侵害該部分持卡人合法權益的可能,更進一步分析可能隱含著對持卡人“有罪推定”的意思。

3.存在違反規定的問題

實然做法與應然要求的沖突本身就是對現有規定的突破,因此認定法院忽視移送偵查環節,并在認定欠款事實之后直接依法做出民事判決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無疑義,單純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這種行為實際上具有法律上的可責難性。但是,在具體個案中的突破行為并不僅僅局限于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一類或者某一個法院,例如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企業資產遭侵害的刑事案件過程中,打破我國司法“先刑后民”的慣例,在犯罪嫌疑人因為種種原因尚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支持企業先行民事,成功地幫該企業索回了被侵占的財產(陳杰人:《打破“先刑后民”是私權回歸的要求》,載《法律與生活》2005年1月下半月。),亦是突破規定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成功典型。但該行為違反規定的性質依然不能排除。

三、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的理性思考與出路設計

(一)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的理性思考

1.繞開“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探討

“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至今仍有爭論,法律也沒有做出修改,筆者在本文中無意探討先后問題,只是提出現實問題的解決辦法。前面已經論述了信用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征,民刑處理結果之間并不存在牽連關系,民事責任的承擔和刑事責任的追究之間沒有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對于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行為,民事判決并不洗脫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亦不妨礙公安機關對信用卡詐騙行為的偵查,出于尊重銀行訴權和司法效率及現實的考慮,如果能夠繞開“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探討,直接建構一種能夠及時溝通公安機關和法院的聯絡平臺,將銀行報案,且公安機關已經以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進行刑事立案的持卡人,法院暫不予民事立案;對于法院已經以信用卡糾紛案件立案的持卡人,公安機關亦暫緩刑事立案,雙方相互之間根據對方的處理結果再做出相應的司法行為,不但能夠解決溝通不暢問題,而且對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又沒有違反,應該是一種較好的出路

2.應充分考慮我國持卡人的現狀

信用卡在我國的日益普及使得持卡人越來越多,信用卡糾紛的涉案主體低齡化現象漸趨明顯,該部分人有很強的消費欲望,且消費意識更趨于超前消費,即使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在自身經濟狀況產生波動,尤其是惡化的情況下,在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不還款且透支本金超過1萬元的情況并不鮮見,如果對該種情況一律視為“涉刑”并予以立案偵查,基于中國的傳統思想,對于持卡人及其社會評價影響較大,如果進一步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可以說對于持卡人的不利影響將持續其一生,其在服刑期滿后的生活軌跡將會發生重大變化,尤其是現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起刑點較低,如果嚴格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將會使很多持卡人均要接受刑事偵查,明顯不利于社會的穩定,也不利于刑法預防、教育功能的實現。

3.充分考慮現階段信用卡糾紛案件持卡人到案審理情況

對于持卡人是否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在未確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之前盡量不要急于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因為雖然刑法規定了嚴格的客觀條件,但是銀行在催收過程中能否嚴格做到,以及做的方式會不會激化社會矛盾,并進而借助合法刑事手段逼迫持卡人還款無法具體審查。而根據某法院司法實踐經驗,信用卡糾紛案件如果能夠有效聯系到當事人,無論金額高低,很多當事人都能夠直接還款,并請求銀行撤訴或者與銀行達成調解協議,因此該類案件的到庭調撤率較高,說明直接啟動刑事偵查的意義并不大,因為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刑事犯罪的主觀要件,同意還款的行為足以支持不能夠認定持卡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近幾年到庭調解率成下降趨勢,但是仍占據絕對比例。

(二)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的出路設計

“先刑后民”的司法慣例在我國確立后就飽受爭議,支持者和反對者均從理論上和現實中進行論證,也有學者提出根據不同的案件來確定到底是適用“先刑后民”、“民刑并行”還是“先民后刑”,筆者限于學識無法得出定論,因此試圖探討一種能夠繞開上述論題,且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并解決信用卡糾紛中面臨的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的出路。

1.建立公民涉信用卡糾紛信息查詢系統

筆者認為,以中國人民銀行的公民征信系統為基礎,對于信用卡欠款的公民是否在接受刑事偵查或者參與民事訴訟由公安機關或者法院將其錄入征信系統,并對公安機關立案部門和法院的立案庭開放,使其在接受銀行報案或者立案時能夠直接通過查詢系統獲得持卡人的涉信用卡糾紛的實際狀況,法院對于銀行未進行刑事報案且公安機關未予刑事立案的信用卡糾紛視為民事糾紛,并進入民事審判程序;對于已經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且已刑事立案的持卡人暫不予民事立案,對于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確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持卡人才裁定駁回銀行,移送公安機關,而不是應然的,對于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要件的持卡人一律裁定駁回,移送公安機關。系統的設立即可以有效的防止重復判決,也可以預防“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成為濫刑的可能性,又不會對銀行的訴權產生影響。

2.健全民事法官對于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甄別標準

民事法官在審理信用卡糾紛案件時,直接接觸到當事人,對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便利的判斷條件,因此對于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要件的持卡人,民事法官須通過和持卡人談話的方式來判斷主觀惡性,對于確實因經濟困難,無法及時還款,但是又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持卡人繼續民事審理,可以避免這一部分人極易接受刑事偵查的弊端;對于確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持卡人遵守“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則裁定駁回銀行,移送公安機關,而不再沿用目前實然的做法跳過現行的法律規定一律按照民事審理,那樣可能會放縱部分觸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持卡人逃脫刑事處罰。

3.改變刑事判決的傳統做法

前文已經述及現階段的司法實踐,每一件“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面臨二次訴訟成為必然,起因在于刑事判決對于銀行的民事債權只處理本金部分,而對于利息和滯納金等費用不予處理。刑事立法是以本金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因此刑事判決如此處理并無不當,但是如果能夠修改刑事判決,定罪量刑仍以本金為準,只是在刑事判決民事追償部分做一下簡單技術處理,借鑒民事判決的處理方式,將利息、滯納金等費用包括在內并非難事,這樣做不但可以有效避免刑民二次訴訟,有效節約司法資源,而且比起修改法律來說又能夠節約巨大的立法成本。

四、結語

第2篇

一、做好案件檔案工作的重要意義

1.為領導決策提供支持證據。案件檔案真實記錄了案件形成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和步驟,忠實反映了案件的軌跡和過程。這些證據材料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據有較強的說服力、借鑒力,為企業決策者及時了解企業經營狀況,適時調整經營策略,決策重大事項提供支持性證據。

2.為企業規范管理提供參考資料。案件檔案是企業依法治企和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全面反映,是檢驗一個企業依法規范經濟行為、及時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憑證。通過對案件檔案的剖析,加強對案件檔案的學習和研討,可以對如何強化企業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提出針對性對策,從而推動企業依法經營,規避風險,為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參考資料。

3.為企業訴訟工作積累經驗。近期,一些國有企業由于案件檔案的缺失或不規范,使得企業在案件糾紛中,常常蒙受經濟損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師,通過對案件檔案的整理與研究,可以總結訴訟案件中的經驗與不足,為今后經濟糾紛、訴訟案件積累經驗,有利于識別企業在經濟和訴訟活動中的諸多法律風險,并提出預防措施,從而使企業在經濟糾紛中爭得主動權。

二、國有企業案件檔案的特點

1.案件類型多樣,數量大。以北京建工集團為例,截至2010年底,北京建工集團處理法律糾紛案件1000多件,結案600多件,涉案總金額上億元。其中有90%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10%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案件類型多樣,主要表現為:委托擔保貸款類;土地及房產權屬類,包括房屋買賣、房屋租賃等;合同類,主要包括施工合同糾紛、拖欠工程款、材料采購供應欠款、加工租賃費欠款等;勞動爭議類;人身傷害類;財產損失類等法律糾紛案件。

2.案件情況復雜,涉面廣。涉及到重大訴訟、仲裁糾紛案件,往往案情復雜,涉及面p-,包含多個法律關系。如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中,工程總承包方與業主方、分包方、供應商等的債權債務關系復雜,涉及到多方的法律關系。很多案件經過、反訴、撤訴、再訴,有的案件經過調解后,達成和解協議,案件過程復雜,給歸檔工作帶來了很大難度。

3.案件時間跨度長,收集難。有些重大案件從到判決歷時多年,由于多方面原因,案件判決后多年,仍然沒有執行完畢。如北京某公司拖欠建工集團工程款案,由于涉案金額巨大,案件歷時三年多的時間。如此長的跨度,給檔案收集管理提出了挑戰。

三、國有企業案件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重視程度不夠,歸案意識薄弱。檔案工作涉及歸檔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歸檔,依賴于該檔案形成的整個過程的所有人員:檔案形成部門領導、文件形成者、文件工作者、計算機技術專家等。目前,部分國有企業領導及員工對檔案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對案件檔案沒有提高到依法管理的高度,認為案件檔案工作可有可無,檔案意識淡薄,一些該歸檔的資料要么未保存或保存不全,企業案件檔案工作還處于被動從屬的地位。有的法務部門或承力、人為留用方便,將訴訟文件保存在個人手中,不愿將文件向檔案部門移交,個別單位的法務部門甚至以種種理由拒絕向檔案部門移交檔案,案件檔案遺失或缺失現象嚴重。

2.收集渠道不暢,影響歸檔質量。案件檔案管理的復雜性決定了文件材料的收集要通過不同的途徑,涉及到不同部門。目前,對于檔案的收集與管理,有的部門自行保管,有的無人管理,有的配備了專(兼)職檔案人員,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由于企業對檔案工作缺乏統一領導和集中管理,企業內部缺乏必要的溝通協商和約束機制,檔案部門無法獲取全部信息,造成歸檔的文件材料不齊全、不完整,無法實現資源共享,也不能有效滿足利用者的服務需求。

3.專業水平不高,缺乏規范管理。目前,國有企業一些檔案人員既沒有經過專門系統的檔案業務知識培訓,缺乏檔案管理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也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比較模糊,造成歸檔的隨意性大,缺少科學、規范管理,給檔案利用造成困難。同時,一些企業在檔案干部隊伍建設上不予重視,沒有解決檔案人員的待遇、地位等問題,檔案部門人員流失現象嚴重,檔案管理工作不能持續進行,檔案工作效果得不到充分發揮。

四、案件檔案管理的方法與對策

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爭取領導重視。一是要大力宣傳《檔案法》,提高各級領導及有關人員的檔案意識,營造良好的檔案工作氛圍,要讓企業決策者充分認識到,案件檔案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參考和憑證,是企業文化的重要體現,對企業今后的生存和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二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檔案工作的重要意義。筆者認為,可以通過組織人員編寫《經濟糾紛(仲裁)案件選編》、《經濟糾紛(仲裁)案件警示錄》、《經濟糾紛(仲裁)案件檔案管理手冊》以及開展成果交流、咨詢服務等多種形式,為企業發展和經濟活動決策提供有益的參考,從而充分發揮檔案的作用;也可以通過案件檔案生動的利用實例,充分發揮案件檔案的效用,更好地為企業決策和管理服務,從而不斷提高企業對案件檔案的認識。

2.強化收集,疏通渠道,集中管理檔案。為了確保檔案收集渠道的暢通,北京建工集團對案件檔案變分散管理為統一管理,針對案件檔案的特點,檔案部門不再面向不同的職能部門進行收集,而是明確由法務部門負責案件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同時,為加快案件檔案的收集,建工集團要求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受理后,即開始收集本案的各種案件材料,并加強跟蹤管理,在案件審理進程中隨時進行材料收集工作。案件辦結以后,要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齊全完整,發現缺漏和法律手續不完備的,應及時補齊或補救。法務部門、檔案部門責任人要及時對案件檔案的真實完整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雙方簽字,辦理移交手續。此外,北京建工集團還成立了案件檔案管理中心,配備了專業人員,不僅制定了相關制度,還嚴格遵守企業檔案管理流程,促進了案件檔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3.建章立制,強化管理,加強監督指導。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是做好案件檔案管理工作的必要保障。為了加強案件檔案的管理,北京建工集團制定了《訴訟(仲裁)案件檔案管理辦法》,不僅明確了適用范圍,規定了管理機構與職責,還構建了案件檔案管理的動力機制和約束機制。為構筑現代國有企業案件檔案管理動力機制,北京建工集團案件檔案工作緊貼企

業的需求,變企業發展的動力為企業案件檔案工作的動力,建立了有效的責權利機制、競爭上崗機制和職績考核機制,為企業案件檔案工作提供了活力。同時,北京建工集團要求企業的全部案件檔案在法務部門收集齊全后依法集中到檔案部門統一管理,集團檔案部門不斷加強對二級公司的指導力度,并將其作為檔案管理目標考核、年度檢查的重點,形成了有效的案件檔案管理的約束機制。

4.加強培訓,提高技能,提高隊伍素質。為使案件檔案工作更好地適應企業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北京建工集團一方面建立有效的獎勵機制,解決了檔案人員的職級和待遇問題,提高了檔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保持了案件檔案隊伍的穩定。另一方面,還強化業務培訓,主要做法是:加強檔案隊伍綜合素質的培養,定期組織培訓,橫向覆蓋各部室,縱向覆蓋二級公司、分公司(項目部),培訓覆蓋面達到100%,培訓時注意采取高效率的教學方式,比如理論傳授與學習操作相結合、自學與輔導相結合、專題講座與系統講解相結合,切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靈活性和有效性。及時開展練兵活動,把檔案管理與利用結合起來,使檔案管理更好地服務企業發展和管理。同時,檔案部門還和法務部門聯合,開展檔案知識、法律知識講座,不斷提高專兼職檔案人員工作能力和管理素質。

第3篇

1、參加江蘇中電設備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變更為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過程,配合外聘律師事務所的法律盡責調查,適時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

2、參與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對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兩個組件公司并購,審查并購文件。

3、參與股份公司營銷政策的制定,審查制度合法性;評估、修訂變壓器銷售合同文本,審查修改于制度配套使用的《商協議》等合同文本。

4、參與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與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南京南站光伏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合作協議審查、修改,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5、參與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對通化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權收購和業務開展情況的前期考察、調研工作,提出法律意見。

6、參與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與大同煤礦集團機電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合資成立大同煤礦集團機電裝備中電電氣有限公司的工作,對合作協議、公司章程進行草擬、審查,辦理公司設立的工商登記事務。

(二)、根據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重大法律風險提交評估報告,供管理層參考。

1、1月向相關部門提交《企業勞動管理法律指引》,對企業常見的《勞動合同法》相關的適用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與指導。

2、2月向集團領導提交《關于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對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權收購的法律意見書》。

3、6月向集團領導和人力資源部提交《2011年上半年勞動爭議案件評估報告》,對因公司不規范行為引發的多起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剖析,總結原因、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三)、為子公司、職能部門提供有效法律服務,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檢查異地子公司法律工作開展情況。

1、為江蘇中電輸配電有限公司與福建建德三師水泥有限公司的變壓器質量糾紛提供法律建議,擬定和解方案。

2、調查、處理江蘇中電輸配電有限公司與大唐漳州風電有限公司的變壓器質量糾紛,提出了可行的處理方案、建議。

3、協助企管部處理臨時用工陶紀明的工傷補償事宜,與對方協商達成協議。

4、對合同履行中的爭議,草擬書面函件與客戶協商;對客戶違約,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合同,指導銷售員從客戶處取得違約證據,如kunye c0,limited公司推遲交貨,指導銷售員取得對方書面認可手續。全年共為子公司、職能部門提供各類法務服務60余次。

通過上述工作,化解糾紛,弱化矛盾,避免了訴訟案件的發生,維護了公司形象。

(四)、檢查、監督江西景新公司法律服務工作開展情況。

1、監督江西景德半導體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務工作開展:保持與外聘駐公司律師的密切聯系,定期檢查工作日志,及時協調處理重大問題。

2、 要求江西法務對全部涉外采購合同進行梳理,對未履行完畢的每份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存在法律風險給予說明并給出法律意見。

3、 監督合同履行,及時處理糾紛:對因付款延遲導致大量供應商不滿引起的合同履行問題進行協調,提供解決方案;對于供氣公司要求漲價引起的重大糾紛,適時指導、草擬函件,提出法律建議等。

4、與其它部門合作,參與公司項目的決算工作。

(五)、積極維護和拓展外部司法關系,為解決集團法律風險創造良好的外部司法環境。維護與揚中公檢法機關、仲裁機構的關系;拓展與省高院、鎮江中院、江寧法院、江寧公安的聯系溝通,與兩地司法機關保持良好的工作聯系。

二、基礎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一)、清收應收賬款,維護資金安全。

1、工作業績:

⑴ 超期貨款:全年共處理超期貨款4253.6萬元,其中2011年遺留2088.8余萬元,2011年新移交2164.4萬元。截至2011年11月底,共回籠超期貨款2370萬元,清戶169戶。

⑵ 離職銷售員欠款清理:經過一年時間的訴訟,第一批訴訟的25件離職銷售員欠款案件一審已全部結案,回籠欠款15萬元。

2、工作措施:

⑴ 超期貨款方面加強訴訟力度。為加快超期貨款清收速度,重點通過訴訟方式清收。積極協調各方,充分利用司法資源,共訴訟案件29起,結案23起,結案率80%,另有2起案件已凍結金額73萬余元。全年通過訴訟而回籠貨款621萬元。

⑵ 堅持出差,深入每個客戶實地了解貨款逾期支付情況,對客戶提出質量等問題及時予以解決,回籠貨款。

(二)、嚴格執行合同評審制度,評審全集團對外經濟合同。

1、審查、草擬重大合同:參與談判、審查與丘博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保險合同,與人民電器廠、華達物資公司、正泰公司的戰略合作協議,與德國海德里希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的重大合同,提出法律意見;起草中電電氣(南京)特種變壓器有限公司與上海地澳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專利許可、技術合作開發協議等重要合同。

2、嚴格按責任狀要求做好日常合同評審工作:今年面對人員減少、工作量增加的問題,法務部發揚團隊精神,精誠團結,加強合作,克服困難,保障合同評審日常工作按時完成。

⑴ 截止至11月底,評審變壓器銷售合同2800余份,重點審查客戶資信,識別安裝公司、皮包公司等履行能力不能保障的客戶,預防法律風險。

⑵ 對非標產品庫存,逐份審查合同,向運營計劃中心核實履行情況,分析法律風險,對每臺產品給出處理意見。

⑶ 對在評審中發現的未簽訂合同先發貨、預付款(全款)未到先發貨引起的法律風險予以匯報,指出問題,提出法律意見。

3、評審集團及股份公司采購合同2900余份;基建及其他合同193份。對此類合同,重點審查合同是否與招標結論一致;對采購特殊產品如危險品、勞保用品等國家規定必須取得特殊生產許可的,嚴把資質關,審查供應商相關證照;對生產、質檢用設備要求留質保金;根據運輸公司人員協助卸貨受傷事故,提示完善采購合同文本,預防將來再發生卸貨人身損害風險。

4、評審光伏產業子公司各類別合同合計698份(國內銷售220份,國內采購478份),著重審查對方單位資信,對合同提出了修改意見。

5、根據新公司的建設及集團各子公司發展情況,適時制定、修訂標準合同范本。

⑴ 根據江西景德半導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建設進度,及時制定銷售合同文本。

⑵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經驗,重新修訂勞動合同文本,使之更加完善。

(三)、 規范商標與工商登記管理事務,維護公司知識產權。

1、為建立商標管理體系,在集團內實施規范的商標管理,制定《集團商標管理制度》并公布實施。

2、打擊商標侵權和對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針對江蘇寶亨新電氣有限公司、揚中市中電電工設備廠、國際中電集團、中電變壓器股分有限公司等使用與我集團近似商標,利用字號相近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集團已對以上公司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和不正當競爭訴訟,共3起案件。其中不正當競爭訴訟一審勝訴,判決支持我方全部訴訟請求,判對方賠償30萬元(對方提起上訴,二審中);其余兩案仍在審理中。

3、為策應變壓器、組件兩大產品的海外銷售,保護公司知識產權,按注冊方案推進海外商標注冊,上半年共取得國內外17件商標權證。

4、及時辦理工商年檢及日常工商行政事務,確保集團及子公司各項工商登記合法、有效:辦理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辦理中電電氣(鎮江)電力變壓器有限公司成立工商登記;辦理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收購而引起的工商變更、外資注銷等各項事務;辦理江西景德半導體新材料有限公司名稱變更;辦理集團、各子公司各項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年檢等事宜。

(四)、多形式多渠道靈活開展法律培訓與宣傳,努力提高集團管理層和員工的法律素質。

1、按年度培訓計劃,本年度共對新上崗的營銷員進行合同法培訓4次,培訓人次120人,課時16課時。

2、為了提高集團及子公司人事管理者的法律基礎知識,安排外聘顧問楊惠弟進行勞動法相關知識培訓2次,重點講解了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用,勞動關系建立、解除等法律知識和實踐要求。

3、針對近年職務犯罪多發,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為教育銷售員,提高法律意識,減少職務犯罪發生,在半年度營銷會議上對全體與會銷售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培訓。

4、在《中電人》法律專欄發稿,進行法律教育宣傳。共刊載《安全案例宣傳之資信調查》等 篇法律宣傳教育文章,為員工工作、生活中常遇法律問題給予法律指導與宣傳教育。

三、運用專業技能,一方面以法律手段維護集團利益;一方面群策群力,充分發揮法律智慧,避免集團卷入重大訴訟,減少案件索賠額,維護集團形象。本年度通過妥善辦理訴外、外訴經濟案件共為集團挽回損失60萬元;減少索賠839余萬元。

1、訴外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情況:

⑴ 中電電氣(南京)太陽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與高郵海光照明器材廠仲裁案:因研究院定作的太陽能草坪燈燈具和太陽能路燈燈桿質量與客戶天津鎮洋公司的合同要求不符,導致天津鎮洋對我公司提起質量糾紛訴訟,在妥善處理天津鎮洋案件后,少支付天津鎮洋公司貨款20萬元;對高郵海光申請仲裁,根據案件需要及時聯系到行業協會專家出具鑒定結論,爭取到勝訴機會;4月雙方達成調解:高郵海光退還貨款、支付賠償共計40萬元,自行拉回有質量問題的燈具。該事件引發的兩個案件通過努力共為公司挽回損失60萬元。

⑵ 中電電氣(南京)太陽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南京康中科技有限公司貨款返還仲裁案。1月份對康中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按協議返還貨款130多萬元,在仲裁過程中發現對方有到期債權,及時向玄武區法院申請保全,6月該案也達成調解:對方同意退還貨款并賠償相應損失共計150余萬元,目前該案正在申請執行。

2、外訴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情況:

今年外訴經濟糾紛案件發生較多,全年共處理5起案件,涉案金額達1700萬元。自2011年以來金融危機造成外部市場環境惡化,同時因公司各層面員工缺乏風險意識,尤其是業務經辦人缺乏足夠的工作責任心,未盡謹慎義務,使本可避免的糾紛因處理不當引發了重大訴訟。法務部積極應對,精心準備,力爭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具體情況如下:

⑴ 蕪湖天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特種變壓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對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計609594元,經協調達成調解,僅支付本金和訴訟費,對方放棄利息4萬元。該案暴露公司管理上兩個問題:一是在建基建項目未依法報建,設計方案修改未及時報批,造成工程無法竣工驗收;二是公司項目負責人不盡責,人員交接后互相推諉。

⑵ 安徽眾安實業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質量糾紛案:對方要求我公司承擔質量賠償的連帶責任,支付500萬元。該案發生后,及時調查取證,向公安報案,因調查及時、手段得當,使對方在11月份撤訴,避免了公司卷入一場高額索賠糾紛。該案發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他人為謀取不法利益私刻我公司印章偽造合同,另一方面是公司的報價、標示制作、領用等方面缺乏登記管理措施,無人進行跟蹤,使他人得以利用漏洞達到不法目的,使公司卷入無謂的訟爭。

⑶ 上海永續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貨款糾紛案:要求我公司支付貨款67萬余元,法院一審駁回該單位對半導體公司的訴訟請求,對方敗訴。該案的勝訴體現出使用公司標準合同文本的意義,合同條款的完備使公司取得訴訟先機。

⑷ 常州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對方要求我公司支付違約金900余萬元,并對公司銀行帳戶進行了凍結,給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該案發生是因經辦人對合同簽訂、履行、解除等重大環節無法律意識和常識,對已解除的合同無書面手續,導致引起重大訴訟,經兩次開庭,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⑸ 洛陽市坤義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反映合同經辦人缺乏基本的商業交易業務技能,對收貨、驗貨、退貨、發貨等重要環節的處理不規范,存在重大風險漏洞。案件經兩次開庭后與對方達成調解,為公司減損二百余萬元。

3、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情況:今年共發生勞動爭議案件7起,數量比往年大幅降低,仲裁請求277859.4元,給付金額58348.1元,減少索賠219511.3元。具體情況如下: 四、嚴厲打擊職務犯罪,追究犯罪人責任,挽回公司損失120萬元。

1、石志斌侵占公司財產案件:該案已結案,石志斌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對其在樂山的房產等分別進行變賣和出租,挽回損失30余萬元;

2、宋如峰挪用資金案:被挪用的90萬元已追回。

3、魏燦龍挪用案:已初查立案,對其已網上追捕;祝建飛、嚴明武挪用案作為共同犯罪已經立案,并已經網上追逃。

5、陳必林挪用案:因其金額較小,直接江寧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已經判決確認應給付款挪用金額8280元,因對方地址無法查實,公告判決,目前正在申請執行。

五、工作中的不足

1、對子公司的監控還不到位,除合同評審監督流程外,在其他方面的監督力度較弱,風險防控子流程未建立。

2、當年移交欠款的清欠率不高,與責任狀要求有差距。主要在于:第一,工作創新不夠,按老思想老套路進行工作多,對清收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研究少,創新少,辦法少。第二,與內部、外部的協調不到位,對質量問題的解決拖拉等,司法機關部配合出差辦案等都對貨款回籠造成一定不良影響,未及時解決這些問題。第三,招標的合同無管轄權,移交的無管轄權的案件越來越多,清欠帶來難度。

3、離職銷售員欠款清欠工作進展幅度不大,有待加大力度。

第4篇

【關鍵詞】法律風險 防范機制 措施

一、 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之現狀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企業自身及有關各方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 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必要性

(一)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需要。

(二)企業適應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

(三)提高企業依法經營管理能力的需要。

三 、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措施

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指對于各種不規范的行為可能導致的風險,在其發生之前即采取防范措施所形成的機制。它包括企業成員法律防范意識的培養,合同管理體系的創建以及廉政與自我約束機制的形成等。

(一)加快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擁有自己專門的法律部門,在如合同的審核、簽訂、履行等環節,在投資、合作等項目中隨時預防法律風險的產生,將糾紛的誘因消滅在初始階段。此即為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重要的組織保障。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加強而提出來的。目前全國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已超過10萬人。他們在各自的崗位上較好地發揮了法律參謀、法律培訓、法律監督的功能,角色也由打官司、討債向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建立企業法律機制轉變。

(二)構筑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預防體系。

1.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業所簽的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款有無遺漏,形式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文字是否準確、嚴謹都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是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基礎性工作,施工企業必須盡快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合同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分類專項管理制度、合同委托管理制度等。建立以合同為中心的內部管理控制體系,做到人員、機構、制度三落實。對于企業已實踐多年的常規性合同,具有較高重復性和利用率的合同,應擬定好固定合同文本。嚴格履行簽訂合同須經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并經有關負責人審批的程序。建立定期對企業合同糾紛進行統計、分析的管理制度,依據情況變化及時完善企業的固定合同文本。從合同的談判、起草、簽約、執行等各方面建立起有針對性的規定,形成協調的合同管理體系。

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建立一套合法、實用、規范的企業規章制度,使人們有所遵循,作到人人有專責,工作有程序,辦事有標準,才能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的進行。同時規章制度完美的過程,也是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因此,一個企業制度的出臺,必須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包括它的提出、調查、審核、修改、完善等。只有這一系列的步驟一一到位,才能確保企業規章制度具備合法性、實用性、規范性和協調性。

3.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隨著知識產權的取得、管理、保護和利用納入法制軌道。各大企業普遍加大了對知識產權開發和管理的力度,專利和注冊商標申請量也在逐年增加,但目前還有不少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科研開發與知識產權管理、技術創新與依法保護明顯脫節。有的企業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自己的品牌被盜用,導致了企業的經濟效益下滑,甚至面臨破產的境地,或對他人的知識產權了解不詳,不自覺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而因此處于被動局面。所以,企業要想提高自己的經濟效益,就必須保住自己的“名牌”不被亂用,產品不被仿冒。不去隨意使用他人的產品。

4.從程序上建立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制度

一個重大經營決策的出臺,既要保障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得到充分體現,使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最大化,也要保證決策在法律上是最佳方案,有利于決策目標的實現。同時也要杜絕上當受騙,避免顯失公平,防止糾紛發生。因此,為了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施工企業應在重大決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備的法律論證制度,強制推行重大決策法律論證程序,避免重大決策失誤。

(三)建立訴訟風險管理組織,確立訴訟風險預警體系。

按照國資委《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加快完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防控、處理和備案機制。為了避免訴訟給企業可能帶來的損失,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統一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有關業務的企業負責人分工組織,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實施,有關業務機構相互配合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工作體系。

法律事務機構需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深入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研究確定法律對策,實施訴訟風險分析。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時,應積極主動請當地政府參與協調、平息,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若遇到協調不成而引發訴訟的,要積極應對,努力做到有理、有據、有節。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全員風險防范體系。

許多事例告訴我們,很多企業在糾紛中處于不利位置或者被迫履行不平等的合約,都是因為業務人員在操作中不夠規范,存在瑕疵而造成的。因此,必須加強領導干部和員工尤其是業務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用較少的費用避免較大的損失。所以,開展普法工作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是公司依法治企、依法經營、降低風險的基礎。這個基礎打不好。再好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也都會大打折扣。

總之,為有效預防、減少各種經營風險,施工企業迫切需要加強法律風險防范工作。不斷健全組織機構,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建立、完善重大經營活動的法律審查機制,規范法律服務工作程序。加強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預防、減少企業經營或決策風險,為企業更好的發展形成法律的保護墻,為施工企業的健康、持續、快速地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第5篇

關鍵詞: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法律保障;國有企業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各項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備,中國的國有企業經過市場經濟的洗禮,已逐步走向成熟,但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法制建設相對薄弱,市場意識、法律意識與契約意識不強,合同管理不夠規范,造成了一些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尤其是近年來,國有企業涉及的企業改制、民事、經濟、行政糾紛日益增多,企業經營面臨著諸多市場和法律風險。所以實現依法經營、強化內部管理,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經營風險,是當前企業亟待解決的問題。一些有現代管理意識的企業和企業家對企業的法律事務lT作格外重視,成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設立企業法律顧問,把依法經營納入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

1國有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之現狀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企業自身及有關各方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由于現在的國有企業脫胎自以前的國營企業,作為單一主體面對法律問題的準備并不充分。很多國有企業本身并沒有專門的法律部門或者專屬法律顧問,它們往往是以應急方式處理面臨的法律問題,發生糾紛時,臨時聘請律師,糾紛解決后,這種關系也就解除,沒有建立起一個長期、穩定的預防機制。

1.1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常識和意識

①合同審查規范化管理不健全,對事先審查、論證、調研不夠重視,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實體上及程序上諸多問題:還有的經營人員違規操作,甚至僅憑哥們意氣、人情關系就草率簽約,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約定失誤。

②隨意擔保現象較為嚴重,違約責任追究困難。有時陷入被動,代人承擔履約責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無計可施

1.2依法維權意識不強

有的企業由于機制尚不完善,遇有合同糾紛,基于和氣生財,盡量予以協商,但效果并不十分樂觀。針對貨款拖欠問題,有的企業上門討債,但由于債務人故意推拖,隱匿財產,不僅效果很差,反而增加了追債成本,但對仲裁、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較少使用。還有的國有企業經營人員維權意識不強,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積極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項難以收回,形成呆帳、壞帳,積累了較大數額的不良資產。有時因忽視自己的法律權利,許多案件過了法定訴訟期限,法院不再受理,造成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1.3企業改制、對外投資過程中違規操作明顯

有些企業借改制逃避債務.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有些則利用內部優惠政策,通過種種手段,刻意壓低資產評估價格,;低價購得優質國有資產后,迅速轉手,一夜暴富。使改制存在重大隱患,而且也嚴重損害了職工利益。

2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必要性

2.1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需要

隨著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同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等11個部門規章和30多件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大型國有企業將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提到了議事日程。有的已經成立了法律事務機構,設有專門的法律工作人員,這些人員通過參與經營決策、參與企業管理和承辦具體法律事務來實現自己的職能。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對推進中央企業改革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導、規范和保障作用。

2.2企業適應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都離不開法律的調整和規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劇.市場競爭越發地激烈,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也越大。正如全球排名第六的英國路偉律師事務所呂立山先生(RobertLewis)所言:“有些大型國企高管還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風險將給企業帶來的危險,他們并不像外國公司的同行們一樣采取防范法律風險措施。使其企業就像一個即沒有受過正式訓練,又沒有足夠裝備的新兵,試圖擊退一大群入侵的法律風險敵軍一樣。”可見,國有企業必須了解和熟悉被投資國的法律環境,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才有可能加快實施“走出去”的戰略,積極參與到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中。

2.3提高企業依法經營管理能力的需要

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主體,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如果企業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因違法而受到法律制裁,或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會由于不懂法而失去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

3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措施

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指對于各種不規范的行為可能導致的風險,在其發生之前即采取防范措施所形成的機制。它包括企業成員法律防范意識的培養,合同管理體系的創建以及廉政與自我約束機制的形成等。

3.1加快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擁有自己專門的法律部門,在如合同的審核、簽訂、履行等環節,在投資、合作等項目中隨時預防法律風險的產生,將糾紛的誘因消滅在初始階段。此即為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重要的組織保障。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加強而提出來的。國務院國資委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則進一步明確了國有重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目前全國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已超過10萬人。他們在各自的崗位上較好地發揮了法律參謀、法律培訓、法律監督的功能,角色也由打官司、討債向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建立企業法律機制轉變正如一位知名企業家說:“企業好比是一輛汽車,工程師、經濟師、會計師和法律顧問就是汽車的四個輪子.汽車要前進,四個輪子少一個都不行。”

國資委提出要求,在所有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重點企業建立健全法律事務機構.大型企業還要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在歐、美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已是大型企業普遍采取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如美國新澤西洲的美孚石油公司、法國埃爾夫石油公司、德國西門子公司等都設有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分別擁有一、二百人的法律顧問。這些法律機構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以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風險和最少糾紛為目標,在企業生產經營的舞臺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2構筑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預防體系

3.2.1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所簽的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款有無遺漏,形式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文字是否準確、嚴謹都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是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基礎性工作,國有企業必須盡快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合同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分類專項管理制度、合同委托管理制度等:建立以合同為中心的內部管理控制體系,做到人員、機構、制度三落實。對于企業已實踐多年的常規性合同,具有較高重復性和利用率的合同,應擬定好固定合同文本,比如測繪合同、印刷合同等。嚴格履行簽訂合同須經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并經有關負責人審批的程序。建立定期對企業合同糾紛進行統計、分析的管理制度,依據情況變化及時完善企業的固定合同文本。從合同的談判、起草、簽約、執行等各方面建立起有針對性的規定,形成協調的合同管理體系。

3.2.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建立一套合法、實用、規范的企業規章制度,使人們有所遵循,作到人人有專責,工作有程序,辦事有標準,才能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的進行。同時規章制度完美的過程,也是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因此.一個企業制度的出臺,必須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包括它的提出、調查、審核、修改、完善等.只有這一系列的步驟一一到位,才能確保企業規章制度具備合法性、實用性、規范性和協調性。

3.2.3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隨著知識產權的取得、管理、保護和利用納入法制軌道.各大企業普遍加大了對知識產權開發和管理的力度,專利和注冊商標申請量也在逐年增加,但目前還有不少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科研開發與知識產權管理、技術創新與依法保護明顯脫節.有的企業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自己的品牌被盜用,導致了企業的經濟效益下滑,甚至面臨破產的境地,或對他人的知識產權了解不詳,不自覺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而因此處于被動局面。所以,企業要想提高自己的經濟效益,就必須保住自己的“名牌”不被亂用,產品不被仿冒。不去隨意使用他人的產品。

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當成為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一項重點工作.要努力改變重發明輕專利、重運用輕保護的現狀。自覺遵守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專利信息的檢索.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抓緊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制。對商業秘密等建立規章制度,劃分保密范圍、與員工和經營對方當事人簽訂保密協議、確定人員的權利義務等,實施有效地防范管理。

3.2.4從程序上建立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制度

一個重大經營決策的出臺,既要保障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得到充分體現,使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最大化,也要保證決策在法律上是最佳方案,有利于決策目標的實現.同時也要杜絕上當受騙,避免顯失公平,防止糾紛發生。因此.為了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國有企業應在對外投資、產權交易、企業改制、融資擔保等重大決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備的法律論證制度,強制推行重大決策法律論證程序,避免重大決策失誤。

3.3建立訴訟風險管理組織,確立訴訟風險預警體系

按照資委《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加快完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防控、處理和備案機制。為了避免訴訟給企業可能帶來的損失,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統一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有關業務的企業負責人分工組織,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實施,有關業務機構相互配合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工作體系。

法律事務機構需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深入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研究確定法律對策,實施訴訟風險分析。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時,應積極主動請當地政府參與協調、平息,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若遇到協調不成而引發訴訟的,要積極應對,努力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另外,要加大對案件備案管理的力度。結合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建立有效的案件統計體系,使領導能夠及時、準確的了解企業的案件情況。詳盡洞察企業的經營和風險管理情況。

3.4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全員風險防范體系

許多事例告訴我們,很多企業在糾紛中處于不利位置或者被迫履行不平等的合約,都是因為業務人員在操作中不夠規范,存在瑕疵而造成的。因此,必須加強領導、干部和員工尤其是業務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如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培訓,用較少的費用避免較大的損失。所以,開展普法工作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是公司依法治企、依法經營、降低風險的基礎。這個基礎打不好。再好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也都會大打折扣。

總之,為有效預防、減少各種經營風險,國有企業迫切需要加強法律風險防范工作。不斷健全組織機構,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建立、完善重大經營活動的法律審查機制,規范法律服務工作程序。加強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預防、減少企業經營或決策風險,為企業更好的發展形成法律的保護墻,為國有企業的健康、持續、快速地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帥長紅,主編.圍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實施手冊[M].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4.

第6篇

一、電力企業內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合同簽署問題。首先,合同主體職責了解不全面,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簽署合同過程中,簽署資質不充分,委托人沒有提供證明,甚至存有一方當事人不具有簽署合同的資格。包括合同范本缺乏規范。一部分企業沒有給予合同高度重視,促使在簽署合同過程中,存在內容掌握不完整、文字編輯不標準、條文不全面等問題。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和義務在合同文本內沒有充分呈現,促使執行條文中出現模糊的情況。甚至在簽署合同時,存在一部分內容被遺忘的狀況,在這類環境下簽署合同,可能造成合同中出現一些紕漏或是瑕疵,引起糾紛案件。2.合同管理問題。首先,沒有意識到合同管理的實際意義。目前,我國一部分電力企業沒有給予合同管理工作充分關注,法制觀念較為欠缺,這給合同管理工作順利進行產生了直接影響,沒法將合同管理工作落實到具體項,影響合同管理價值的充分發揮。甚至一部分企業核心理念不強,普遍認為主要簽署合同就可以,促使合同簽署過度片面化,不可以在企業生產制造、推廣等階段中充分發揮相應的作用。其次,合同生效流程管理不認真細致。一部分電力企業存有和另一方當事人簽署合同以后,對當事人資質、信譽度等狀況了解不全面,導致企業簽署合同出現失效情況,給企業造成比較嚴重的財產損失。再其次,合同簽署過度流于形式。目前,我國在一部分合同簽署過程中,就算設置了標準的合同簽署步驟,可是簽署合同時,內容設置不科學,在文本表述及其內容審核上不標準,甚至存有簽訂步驟不認真細致,簽署掌握不深入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可能產生變動或是終止合同狀況,進而引起合同糾紛案。3.合同保管問題。首先,合同檔案保管人員綜合素養參差不齊。目前,從業檔案保管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把握的專業知識不全面,專業人才較少,不能對檔案資料信息內容多方面剖析和發掘。其次,沒有對檔案資料進行創新管理,實際呈現在檔號、安全標題設置不合理,案件材料卷內目標缺失等。再其次,檔案資料信息內容不完整。電力企業在簽署及其履行合同職責時,對于一部分關鍵檔案資料信息內容沒有及時收集和融合,促使合同內容大量遺失。

二、規范電力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工作的建議

1.確立合同簽訂關鍵點。電力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另一方當事人具體情況及其資歷信息進行深層次審查,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對合同內容及規定有一定的了解的狀況下才可以簽署合同。在合同格式層面,一般采用書面形式文件格式,確保簽署合同內容標準、具體,相應內容精確清楚。此外,應當對合同價格、做好本職工作、合同期限等關鍵內容進行確立,避免合同不合理合法或是不具有法律認可等情況發生。嚴格依照擔保法有關規范和規定簽署合同,確立雙方職責和責任,防止受騙上當,確保電力企業自身效益。因此,在合同簽訂前,應當做好調研工作,也就是資信調查和職能調查。對于合同中各類內容,雙方必須對其有一定的了解,如當事人是不是具備法人資格或是運營資質,雙方合同職責執行狀況等。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律有關規范開展。簽訂雙方必須對合同內容和權利與義務有一定的了解,假如存有毀約狀況,必須面臨的懲罰,避免產生虛報合同的狀況,或是簽訂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嚴格依照合同內容執行相匹配職責,讓簽訂雙方總體目標能夠如期完成。在電力行業本身經濟收益達到的狀況下,適度妥協,讓另一方權益能夠獲得確保。僅有企業法人代表具備資格簽訂對外開放合同,假如授權委托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需要提供法人代表委托證實。此外,任何人在任何狀況下簽訂的合同,都不具有相匹配的法律認可。總之,在合同簽訂階段,主要做到:第一,合同簽訂前,應進行經濟收益論述,并與合同統一進行檔案保管;第二,創建合同簽訂前的審查規章制度;第三,完善合同簽訂要素,確立合同履行時間;第四,完善合同簽訂審核手續,明確合同的審核主體及各行為主體相對應的審核義務,在簽署審核表中應根據本單位審批內容和工作職責,進行簽署建議。如圖所示。2.合同實行跟蹤。合同的實行需要在有關部門進行運轉,任何一個階段的忽略會導致合同實行的誤差。首先,部管單位創建合同管理賬表,按時編寫合同實行形式,避免合同的疏忽管理,書面情況報告在合同實行結束時,和合同正本留檔備存;然后,合同主管機構創建合同實行運轉跟蹤賬表,并依據合同實行進展與合同規定及時進行跟蹤管理方法,監管單位對合同實行跟蹤,避免合同實行管理時的出現疏忽。3.合同保管階段。首先,電力企業必須給予合同管理工作高度重視,并確保合同管理的合理化和規范化,讓企業全部員工都能了解到合同管理的實際意義和價值,參加到合同管理工作上,推動電力企業合同管理水準提升。融合當今電力企業合同管理情況,科學搭建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并制訂標準的和融通管理方法規范,讓每一個工作人員確立自身崗位職責,將合同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在合同管理步驟編程上,保證標準有效,提升合同實行管理方法,讓電力企業合同管理水準獲得全面提高。然后,應當加強合同管理工作人員專業培訓,全面提高管理者專業素養和水準。讓其對現代化管理機制和技術有一定的掌握,并將其應用到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上,真正將合同管理工作執行具體到位,正確引導合同管理總體目標如期完成。合同管理工作人員在經過專業培訓之后,其技術專業水準可能獲得全面提高,在給電力企業合同管理工作提供支持的同時,推動企業經濟收益的提升。最終,對合同簽署過程進行風險防控,確立雙方當事人崗位職責和責任,高度重視企業律師顧問培訓,進而最大程度避免多余合同糾紛問題發生。電力企業能夠把合同管理規定落實到各個階段中,完成合同標準化管理。假如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存有毀約狀況,企業應當立即采用有關防范措施進行解決,在確保企業本身權益不受損害的狀況下,明確提出一定賠償規定,將給企業的損害降至最少。4.合同糾紛解決。創建合同糾紛解決方案或管理條例,有專業的部門、專業的團隊進行追蹤處理,有規范的解決方案、審核規章制度;在有經濟責任的狀況下,應依據具體情況進行解決;針對糾紛案件解決情況,應及時更新至合同管理表中,方便日后查找;最后,嚴格依照檔案保管方法,進行存檔至相對應的合同檔案資料中,并進行標識予以輕松識別。

三、結語

第7篇

一、小額訴訟程序概述

( 一) 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界定

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但目前理論學界對于小額訴訟卻沒有一個能夠被廣泛認同的定義。域外學者結合理論基礎與司法實踐的方式對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著手研究,大至概括為下列兩點: 其一: 小額訴訟程序,就是通過便捷化的程序使普通民眾可以獲得具有保障性的法律服務。其二: 小額訴訟程序是能夠讓案件雙方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標的額的范圍內提出自己的請求而啟動的一種程序。

在我國,學者們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定義界定也是眾說紛紜。我國學者基本上認同小額訴訟程序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的小額訴訟程序基本等同于簡易程序,但是狹義上的小額訴訟程序是指與其他程序相區別的、更加簡單方便地處理數額較小的糾紛所開展的訴訟活動及其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和。目前對于小額訴訟程序概念的具體界定存在以下幾種主張: 張茂從小額訴訟程序啟動條件上分析小額訴訟程序是指較為簡單的普通的群眾向法院提出的在法定數額的標準下可以請求適用的一種解決民事糾紛的程序。王亞新從程序作用的角度出發,認為這種程序,是指經由程序的靈活運用,使得一般的國民可以獲得具有保障的一種法律服務。楊涵瀟通過差異對比的方式,認為: 該項程序,是在和普通訴訟程序進行對比的條件下,僅僅在法律規定的標的額在一定數量或者范圍以下的標準或有其他的特殊情況所啟動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從概念上分析各有各的差異,但是總體含有下列幾個相似點: 其一,符合該程序案件的標的金額都較小; 其二,該訴訟程序更為便捷、簡單; 其三,它們的價值追求都是共同的,即程序與實體的公正。綜上所述,本文所分析的即為狹義的區別于簡易程序的小額訴訟程序,即: 在縣級法院或特殊的小額法院適用比普通或者簡易程序更加簡單的程序,審理數額較小的案件所開展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與這些相關的一系列關系的總和。

( 二) 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征

作為特殊的具有針對性的訴訟程序,該項程序與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 ( 1)簡單與靈活并存: 小額訴訟案件性質較為簡單,為迅速地處理問題,其審判方式更加靈活、簡便。法官可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自由選擇審判程序,如對案件事實清楚的小額糾紛可以直接進入法庭辯論環節,或者將法庭辯論與法庭調查交替進行。( 2) 調解和審判相結合: 小額訴訟程序通常以調解與審判相結合的方式貫穿全程。法官直接主動引導雙方進行協商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條件下達成調解,解決糾紛,這樣不僅可以促進效率的提高,還可以減少案件雙方的訴訟壓力、緩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關系。( 3) 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該程序能夠機動靈活地運用。在解決民事糾紛中,法官可以采取自主的方式推動案件審理的進程,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4) 一審終審: 小額訴訟采取一審終審制,被告無反訴權。一審終審制有利有弊,其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原告或者被告的上訴權,但同時也保障了小額訴訟判決結果的確定性,確定的判決結果可防止濫訴纏訟的發生。我國相關法律也通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我國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制。

( 三) 小額訴訟程序的功能

小額訴訟程序在民事訴訟中是一個特別的存在,因此具有其獨特的功能。

1. 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指法律資源的投入與辦結案件數量及質量三者的比例關系。它的目的就是以消耗最少的法律資源,可以最大化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保護民眾的合法利益。民事訴訟的普通程序,都存在成本高、耗費時間長等問題,小額訴訟程序卻是在尋求正義和效率之間的協調發展。一方面,小額訴訟程序簡單、快捷、靈活,能夠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變動,這些都極大地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另一方面,該項程序也注重調解的強大功能,案件雙方以調解的方法友好地處理問題,不僅能夠降低所需承擔的相關費用,而且最后的結果也易于實現,最終能夠妥善解決糾紛。

2. 服務社會大眾。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目的從案件雙方的角度來說,是以其簡單、快速、高效的方法提供一種區別于其他訴訟程序的法律救濟方式,民眾能夠近距離地接近法律救濟,通過法律途徑實現合法權益的保護。它能夠減少案件處理的沖突性、減少法律的適用的專業性,使案件雙方愿意親自參加訴訟,促進糾紛的快捷解決。小額訴訟程序主要適用于各項法律關系清晰、爭議較小的、金額較少的經濟糾紛,能夠盡可能地為普通民眾提供一種最便捷的法律服務,同時保障雙方的利益得到及時、有效地保護,實現法律服務的大眾化。

3. 完善訴訟程序。從一定程度上看,簡易程序只是減少了普通程序的部分內容,與其并沒有明顯區別。在司法過程中,很多案件都是通過簡易程序處理的,但是我國相關法律中關于它的條款過于抽象和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決問題,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和案件雙方的預期利益無法得到實現。但小額訴訟程序非但能夠解決費用高昂、耗費時間長等問題,還能夠大幅度地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能夠為案件雙方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務,同時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小額訴訟程序是對其他訴訟程序的一種特殊完善,能夠彌補漏洞,是對民事訴訟程序的補充和完善。

二、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現狀及問題分析

( 一) 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立法現狀

2012 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專門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規定了其適用于案件事實簡單、相關法律關系清楚,且標的金額較小的金錢給付糾紛; 標的額的適用標準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 且適用一審終審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 年2 月出臺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對該程序作了進一步細化,用十幾個條文對小額訴訟程序的規定進行了法律適用上的細化,就審級制度、數額的確定、舉證時間限制、法院管轄、程序之間的轉換、裁判文書的簡化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解釋。明確規定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小額訴訟可以適用的范圍,排除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范圍。另外,規定了在適用該程序中舉證時間的限定以及答辯方面的內容。該司法解釋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其舉證時間限制由法院來予以決定,也可由原被告雙方互相討論并且需要法院的許可來最終確定,一般情況下時間最長為七日。原被告雙方明確表示放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權利的,法院可以按照訴訟程序立即進行審理。在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之間的轉化適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280 條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出現了其他問題不再適用該程序繼續進行審理的,應該由人民法院確定重新適用何種程序進行審理。 在此,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小額訴訟程序不能直接轉化為普通訴訟程序,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出現特殊情況時,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然后根據需要,再由普通訟程序進行審理。另外,還規定了案件雙方主體的程序適用異議權,如果雙方對適用該程序審理糾紛持有異議,必須在開庭前予以表示,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更改程序進行審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書可以進行簡單化,即允許只記載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法律請求、裁判結果等內容。

( 二) 對我國小額訴訟程序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小額訴訟程序從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指導意見開始,到全國90 個縣級法院迅速進行了試點工作,直到在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新增加了對該項訴訟程序的明確規定,標志著小額訴訟程序在我國的正式建立。隨著小額訴訟程序不斷發展,在解決小額糾紛案件、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但是目前我國該項程序不夠完善,還存在一些問題。

1. 程序結構關系不明確

小額訴訟程序規定在簡易程序之下,看似是該程序下的一個子程序,實質上是一種特殊運行規則。

從適用條件看,事實清晰、相關法律關系明確、爭議較小,而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二者之間的判斷標準有重疊的可能。在實務中,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導致審判效率的降低。原因之一就是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法律體例上,以章節的方式規定了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并未明確確定小額訴訟程序,僅僅在簡易程序一章中有條文指出專門適用該程序審理小額糾紛案件。這一條文模糊了兩個程序之間的差異。簡易程序適用于案情清楚的民事案件,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應當是爭議標的金額不大、案件簡單的。爭議標的金額不大是兩者之間最明顯的區別,不容忽視。若沒有明確小額訴訟程序的獨立地位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能夠取得的社會效益。

2. 當事人訴訟程序選擇權的缺乏

小額訴訟程序的選擇權是指案件雙方主體能夠自己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是否適用該程序開展審理的權利。依據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凡是符合數額要求的必須適用該程序進行審理,這應屬自動( 強制) 適用,其中對于案件雙方主體的程序選擇權并未作出詳細規定,當事人在啟動審判程序時只能接受法院的安排,明顯缺乏程序選擇權。

該規定更多是從法院的角度出發,是為了緩解司法資源的緊張,但小額訴訟程序的目的本應該是方便當事人訴訟,減輕訟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案件雙方在開庭前可以對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出自己的看法。這看似當事人享有異議權,但異議的審查主體依然是法院,法院仍然握有程序適用的主導權,與當事人享有程序選擇權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同時這項規定也完全排除了標的額的數量超出現有法律條文中的標準但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適用該訴訟程序的情形,不利于訴訟價值的充分實現。

3. 救濟程序不明確

按照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不得上訴。而僅有的救濟途徑為再審程序。而再審程序在訴訟中屬于一種不經常適用的程序,大部分糾紛案件是不會、也不應當啟動再審程序的,再者說再審程序具有嚴格的啟動要求,如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書的審查期限就長達三個月。小額訴訟程序能夠簡單、快速地處理小額糾紛,但是救濟途徑的不完善導致在制度設計上仍然存在漏洞。

4. 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

在啟動小額訴訟程序解決糾紛時,最大的特點就是案件金額大小的適用。若案件的標的額過大, 有的當事人為了能夠適用該程序,會將相關請求標的進行惡意拆分,將原本可以適用其他訴訟程序的案件,變為多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再者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限定小額訴訟程序的主體,該程序因其訴訟成本低、效率高等特點有可能成為企業、物業公司或者銀行的討債程序。這都不利于該程序的正確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具有訴訟成本低、快捷、高效等特點,能夠促進司法更好地服務大眾,因此,也容易引發當事人傾向于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的欲望,從而導致一些原來可能私下調解的問題也進入民事訴訟的軌道,導致濫訴現象的發生。這不僅導致訴訟數量的大量增加,加劇司法資源的緊張,而且扭曲了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價值。

三、完善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對策

為了充分發揮小額訴訟程序的作用,進一步完善小額訴訟程序,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對策:

( 一) 確立獨立的小額訴訟程序

從現行的法律來看,小額訴訟程序置于簡易程序之中,作為簡易程序之下的一個程序,在實際適用過程中容易忽略其自身的特點,因此導致不能達到訴訟效益最大化。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小額糾紛也隨之不斷增長,為滿足大量的訴訟需求,也為使小額糾紛的當事人愿意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從而能夠快捷高效地獲得民事紛爭的解決,應當按照糾紛類型與訴訟程序相適應的原理,設立與小額糾紛相配套的完善的小額訴訟程序體系。英美等國的該程序是治安法庭適用的非混合、非正式的; 德國也有區別于普通程序的小額訴訟程序; 日本的小額訴訟程序是區別于其他兩種訴訟程序的一種特殊訴訟程序; 韓國則建立了一種獨立于其他程序的訴訟程序。從域外國家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來看,將程序獨立于普通訴訟程序之外,對其確定明確、單獨的法律程序是大部分國家的立法模式。該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的一些規定看似具有相似性,但它并不是它的附屬程序,也不是它的分支程序,具有單獨性、完整性。因此,我國有必要在今后設立獨立完整的小額訴訟程序,優化程序設計,明確內部流程,最大程度地實現其法律價值,切實減輕案件雙方的訴訟壓力,真正實現效益的最大化。

( 二) 設置調解為前置程序

在小額訴訟程序設計中應當將調解設置為一個重要步驟,明確規定調解的法律地位,規定法官在審判前應當依職權主動引導、規勸當事人達成和解。并且調解前置只是要求在適用訴訟程序處理糾紛前應當先對當事人展開調解工作,但這并不意味著調解工作的結束,它還應貫穿于案件處理的全過程。調解作為小額訴訟的前置程序不僅能夠減輕審判負擔、節約司法資源,形成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還能有效促進社會關系的愈合。

( 三) 賦予當事人程序自由選擇權

小額訴訟程序作為一種新的程序,對于它的硬性規定有益于保障實施,但是規定的內容過于死板,偏重于從法院的角度出發考慮相關問題,過于強調程序的簡便與效率,缺乏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實質上并沒有多大意義。當事人作為權利的主張者,對于如何減輕自己的訴訟負擔,適用何種程序更能實現訴訟效益,有切實的考量。例如,美國的州法律都通過法條規定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適用何種程序來解決民事糾紛。

對于適用何種訴訟程序,應該著重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給予其選擇權。該項選擇權主要表現在下列兩點: 一是標的額符合固有標準的,案件雙方能夠選擇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二是案件的標的額超出固有法律標準的,案件雙方能夠協商一致決定適用何種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選擇應當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來考慮訴訟理念與價值追求,更能夠提高效率促進正義的完美實現。

( 四) 嚴格限制小額訴權的行使

小額訴訟具有門檻低、成本小、效率高等特點,但這也易導致濫訴現象的頻頻發生。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提高司法效率,有必要對小額訴訟權利的行使進行一定的限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嚴格限制小額訴權適用的具體措施可以從以下兩點著手: ( 1) 審查+ 處罰。法院在立案階段應該嚴格審查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額,超出標準的,若其承諾對該訴訟涉案金額之外的金額不再另行起訴的可予以準許。同時應對惡意濫訴行為予以相應的處罰。( 2) 對在一定時期內提起小額訴訟的次數限定一個范圍。由于案件雙方的主體情況不同,所以次數標準也應區別對待。我國可采用司法解釋的方式,具體的次數應該結合我國的司法實際,同時參考國外相關經驗予以確定,而后再根據實踐和需要進行調整。( 3) 強調誠實信用原則,約束和規制惡意提起小額訴訟的行為。強化當事人對小額訴權行使的內心約束。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小額訴訟程序中強調誠實信用,也是貫徹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一個重要體現。

( 五) 規范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方式

小額訴訟程序以高效、便捷、低廉為目標,同時公平與正義也是立法指導思想,所以案件雙方的程序救濟權也必須成為立法考慮的重要問題之一。但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該程序只進行一次審理,審結完畢后不再審,在某種意義上說限制了案件雙方的上訴權,缺乏救濟途徑。事實上,在這方面已經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如英國的動議制度、美國和英國的特殊上訴制度、日本的裁判異議制度等。因此在該項程序的建立過程中,應當關注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訟費用以及裁判公正等各方面情況,同時設置有限的二審程序,比如對上訴具體要求進行限定,事實認定錯誤就不應該屬于其范圍,但應該規定因為違法事項或者法律適用錯誤時允許上訴等。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案件雙方對于已經發生效力的裁判,如果認為確實存在問題的,能夠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可見,對于申請此類案件的再審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礎。但如果對此類案件的再審審查和一般民事案件的再審審查程序要求一致,則不利于節約司法資源,違背了小額訴訟的立法目的。因此,對于申請再審的流程,應該確定統一的操作規范,比如明確規定一律向一審法院申請或者設定移送環節,即一方向一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另一方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上一級法院合并審查。在考慮依據民事糾紛性質與特點的基礎上,適當簡化案件的再審審查程序,如在法定事由方面進行適當限制,僅保留有新證據或偽造了主要證據、適用法律錯誤、非本人原因未參加訴訟、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等重大情況,排除其他一些程序性事由; 適當簡化審查程序,如允許一名法官獨任審查等,從而更好地發揮小額訴訟程序的價值。

第8篇

整體原因

1. 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工作效率的提高越來越受到重視,調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 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與警力相對緊缺的矛盾進一步突出,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地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從而忽視了調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從而降低調解結案率。

3. 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與社會及當事人的期望值有較大的差距,對法院及法官還有一種不太信任的態度,怕調解使自己吃虧。

4. 案件承辦人員對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夠全面,除部分案件應當先調解外,認為其它案件調解并非必經程序,或認為調解過多有損法院形象,更體現不出法律的權威性或說強制性的一面。

5. “人情”的干預,導致部分法官不當行使調解的權利,也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6. 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經濟進一步發展,訴訟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經濟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當事人不愿調解。

個體(具體案件)原因

1. 債務及經濟糾紛案件調解率較高,但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原因是債務案件是一種既期、短期利益,責任明確,爭議不大,只是暫時給付不能,相對來說調解結案較容易,案件調解率也較高,但從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主要原因是前幾年金融機構貸款糾紛案件大量積累,為及時追回貸款,化解金融風險,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量糾紛涌向向法院,有時占當年法院此類案件的絕大部分,此類案件基本都能調解結案,從而使當年案件調解率大幅度上升;從2003年以后,此類案件訴訟高峰期結束,即使有也僅占此類案件的極少部分,也導致了案件調解率和案件數量的大幅度降低。

2. 離婚、相鄰案件調解率較低且較穩定。其原因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觀念不斷沖擊著我國傳統的婚姻觀念,人們對婚姻觀念有較大的轉變,其權利意識進一步增強,婚姻自由越來越成為追求的目標,人性化得到充分體現,從而導致離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婦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財產的獨立性得到空前增強,對男子的依附性大大減弱,這也成為離婚的“催化劑”。在案件訴訟過程中,雙方對離婚與否絕大多數能達成共識,但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就成為爭議的焦點,從而導致調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調解率較低且穩定;相鄰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是隔壁兩鄰,有的還是親屬關系,其所爭議的標的是具有長期性,甚至關系到子孫后代的長遠利益,所以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非常謹慎,出現“寧傷感情也不損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調解的難度增大,案件調解率較低的原因。

3. 侵權賠償糾紛案件的調解率居中且基本穩定。侵權賠償案件特別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既涉及到財產權更涉及到人身權,產生糾紛的原因是平時積怨的結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訴訟過程中分歧較大,不容易調解結案,打官司的目的不僅是財產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討個說法”,判決效果更好,當事人根本不愿調解,故此類案件調解率較低。

4. 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權等新類型案件)的調解率不穩定,波動幅度較大。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不斷推進,法院受理案件范圍越來越廣,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且越來越專業化,每年所出現的新類型案件沒有一定的規律性,具有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調解方法也有較大的差異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別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適用調解,調解率波動幅度較大就成了勢在必然。

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在調解工作中存在兩種傾向:一是過于強調調解率,以調解結案作為評定工作和法官能力發主要指標。這就會使一些案件承辦人員為了調解結案,出現強制調解的情況,如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以拖壓調”、“以判壓調”、“以勸壓調”、“以誘壓調”等,甚至因法院內部審限及畏難情緒也會出現而對當事人采取強迫調解的現象;強調調解結案只是一種結案方式,辯證看待調解工作雖然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它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正和效率,不能為了完成調解結案的指標而久調不決,拖延時間;也不能違法調解,壓制當事人,給當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讓當事人心有不甘;二是忽視調解工作,使調解成為走形式。調解本來就是當事人之間一個互讓互諒的過程,為使糾紛解決,必定有雙方在利益上有所讓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審判者和調解者的雙重身份,要求讓步的一方當事人會理解為司法的不公,對調解失去信心,表現為不積極,敷衍了事,這也打擊了法官主持調解的積極性,使審判中的調解程序走走過場,很難調解結案,訴訟效率低。

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問題與思考和對策

(一)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不足

1.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可見,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耗時、費力,又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設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于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范。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何時調解、如何調解,均由法官決定,沒有程序性的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不敢大膽適用。

3.“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沖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轉貼于 4.調解中的職權主義色彩過重。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雖然起步較早,但傳統審判方式的影響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調解上就是法官的職權主義特別突出。首先,法官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擁有較大的選擇權,有些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卻將調解走了過場;有些案件應當及時判決,法官卻在開庭后反復調解,久調不決。其次,調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視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甚至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5.賦予當事人反悔權的規定有待完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而無需任何理由。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并無任何約束力。這對調解制度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和遵守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了審判資源的浪費,助長了當事人在調解中隨意言行、不負責任的傾向。

6.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一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7.檢察機關等部門的不當監督對調解的影響不容忽視。在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在調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調解時法官難免要提出調解方案或就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發表意見,且為了調解法官又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在當事人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有時檢察機關等部門會以行為不當為由質詢法官,并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監督,這必然會給法官造成心理壓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調解工作。

8.“送達”已成為制約法院審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在不斷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協助意識又比較淡薄,使法院很難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造成案件審理期間的延長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特別是調解書是在送達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時送達將有損當事人的權益。

二)對策與思考

1.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法院應當認可。其次,全面落實調解的自愿原則。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是否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是否再次調解的選擇權也在當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通知其到庭進行調解,調解方案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有條件的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將調解放在庭前準備階段,使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訴訟階段。這一方面可以及時解決部分民事糾紛,減少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數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較為寬松的氛圍下,通過對自己各種權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調解這一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推行調審分離,將法院內部的法官進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專司調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可以避免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為了調解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的尷尬。完善和發展民事訴訟調解制度,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調解與判決并重原則,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輕調的現象,宜調則調,當判則判。但判決前,六類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確規定應當先調解。

3.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法官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對于調解書效力的問題不能實行雙重標準,應當將這一規定擴大適用于普通程序。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采用當場制作并送達的方式解決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第9篇

一、主要工作 

 1、認真學習貫標體系文件,全面抓好工作落實 

在日常工作中,我們做到熟悉標準、掌握標準,執行標準,對公司的管理手冊、程序文件、支持性文件有了更進一步的理解,改變了過去的模糊認識,重新認識到了質量、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系貫標的重要性。

2、認真落實貫標工作管理目標 

根據我部門的管理總目標,針對目標逐條制定了具體的落實措施,責任到人。

3、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宏觀管理 

根據公司制定的管理方針,我們對程序文件和多個支持性文件,進行了職責分配,人人分扛指標、明確貫標責任,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管理體系,使人人都在四標一體貫標體系中有明確的責任,確保了四合一體系的良好運作。

4、狠抓制度的落實,避免有令不行的情況。

自公司法律事務機構成立以來,按照股份公司、集團公司相關文件的要求,曾先后制(修)訂了《法律管理制度》、《項目法律事務工作細則及考核管理辦法》、《合同履約檢查辦法》等、結合行辦出臺《印章管理辦法》、結合成本部出臺《合同管理辦法》、轉發集團公司《項目法律聯絡員管理辦法》、《法律糾紛責任追究辦法》等規章制度,為法律事務機構更好的履行職責提供了依據和規范。而2017年及往后很長一段時間里的主要工作是使以上規章制度得到全面實施。

     5、繼續開展好“四項審核”工作,將其作為法律事務工作的重中之重。

公司為貫徹股份公司出臺的《中國鐵建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要決策法律審核辦法》與《中國鐵建授權委托書法律審核辦法》,根據相關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2017年來公司法律事務部審核了公司各項重大決策、規章制度、經濟合同級授權委托書,審核率達100%。

    6、繼續開展內控風險防范工作,通過對公司各部門工作合規性檢查,力求從源頭上杜絕企業風險。

內控風險防控工作日漸成為公司的一項常規工作,內控風險防控工作體系也日臻完善。由起初的法務部的“合規檢查”工作,演變為全公司系統的“內控風險防控”工作。法規部按照公司出臺的《內控管理辦法》,按季度填報“風險信息清單”、“分析報告”、“缺陷整改計劃表”等,2017年則繼續加強對全公司存在的風險進行把控。

    7、夯實基礎,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

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事務的基礎工作,根據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在實踐中,公司適當調整了原由的合同管理辦法,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2017年以來,在合同管理工作上所做的突出改進主要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合同審核由“線下審核”逐漸轉向“線上審核”,以實現合同信息化管理。今年來,公司定義了辦公系統中合同審核模塊,經濟合同“線上審核”已正式運行,該舉措將極大的節約公司成本,提高合同審核效率。  

8、消除陳年舊賬,搞好糾紛處理工作。

2017年來,公司經濟糾紛持續呈現爆發趨勢,今年以來公司積極妥善的處理了部分歷年轉接的糾紛及今年發生新的糾紛案件,為公司挽回了部分經濟損失。

二、工作中的不足

1、大部分項目部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收集、評價及學習工作存在明顯不足。

1)、能力、意識和培訓方面急需改善。各項目部對員工培訓普遍重視不夠,對各業務部門人員能力評價標準和方法沒有真正掌握,法律法規等學習培訓有的沒有做、有的做了也沒記錄,與程序文件要求有較大差距。

2)、在公司資金不足,業主撥付資金不及時的形式下,付款計劃滯后,尤其是在分期付款情況下,信息溝通不及時,加大了逾期支付風險的可能性;違規掛靠項目導致的法律風險呈加劇趨勢,對企業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 

三、下一年度的工作打算: 

1、貫標不僅僅是為了拿到四個認證證書,不斷完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提高公司安全、質量、環境管理水平才是最終目的。對此,必須樹立長遠的思想,貫標沒有終點,持續改進永無止境。同時,還要克服貫標畏難情緒,其實程序文件的要求與我們實際的工作程序結合是非常緊密的,在公司體系文件編制過程中已經給予了充分考慮,按照程序要求去做、去記,沒有什么難度,僅僅是改掉我們過去只做不記的不良習慣而已。

2、建立法律風險預警制度,根據具體情形,定期或不定期書面法律預警警報。法律事務工作要著眼做好事前防控工作,就要更積極地參與到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配合各部門、各單位在合同簽訂與履行等工作中嚴格把好法律關口,完善工作的各個環節和流程,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做好各類預警工作。

3、加緊清理掛靠、違法轉分包項目,建議公司要清查掛靠項目資金流向情況,把好資金缺口,并充分了解合作方對外債務情況,綜合考慮再對其進行付款。制定多項舉措來防范該類經濟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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