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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第三者 配偶權 婚姻關系 法律責任
當今社會,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現象屢見不鮮,成為影響婚姻家庭穩定的不利因素。然而我國現行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夫妻配偶權,也沒有關于追究第三者責任的法律規定。為此,本文從法理的角度論證追究第三者婚姻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第三者的界定
關于是否應將第三者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責任做明確的立法規定問題,在學術界中一直爭論不斷,有人認為不應將道德的東西法律化,以法律懲罰第三者無必要、無依據、無效果;另一種觀點卻認為,法律應當追究第三者的責任,保護夫妻無過錯一方的權利。
筆者認為,不能籠統的認為法律要追究第三者的責任或不應當追究第三者的責任,也不能片面的認為第三者僅僅是指配偶一方的異。首先,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要有一個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作為前提。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或未經登記的男女同居關系不產生第三者的責任問題。其次,并非所有的第三者都應該承擔婚姻侵權法律責任。筆者主張把第三者劃分為惡意第三者和善意第三者,善意的第三者是指由于根本不知道對方為合法婚姻一方,而與之結婚、同居或者發生性關系等不法行為的人。惡意第三者是指明知對方已有配偶或應當知道對方已有配偶仍與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破壞他人家庭的人。由于善意第三者本身沒有破壞他人家庭的故意,而是基于善意與對方交往,甚至有與對方建立幸福家庭的合理期待,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善意第三者根本算不上是一個破壞者,更可能是一個受害者。因此,本文所指的責任第三者僅指惡意的第三者。最后,配偶一方的同性戀對象亦能成為第三者。目前學者們對第三者的研究僅僅局限于兩性之間,其實同性戀第三者對婚姻家庭的危害不亞于異性戀第三者。配偶一方的同性戀行為可能使對方更無法接受,給對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同性戀第三者也應當對受害配偶承擔侵權責任。
總的來說,第三者就是指因過錯介入他人家庭,與有配偶一方當事人有不正當的性關系,促使他人婚姻關系惡化或者破裂的人。
二、我國關于第三者責任的法律規定及評析
我國有關第三者責任規定的法律是微乎其微的。在所有法律法規中,只有刑事法律中規定有關于第三者妨礙婚姻家庭的犯罪,主要是重婚罪、破壞軍婚罪。而民事法律中沒有關于第三者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但并不適用于第三者。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所規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的一方和第三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上述有關第三者法律責任的規定明顯有不足,沒有形成統一的概念體系和責任體系。
事實上,法律應該注重從私法上規制第三者的侵權責任,一方面可從正面規定夫妻享有配偶權,婚姻家庭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相應地規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權所應承擔的責任。為受害配偶追究第三者的侵權責任提供法律依據,實現了司法機關對第三者插足行為的制裁,完善我國的侵權責任體系。
三、追究第三者責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在我國新婚姻法修訂之時對第三者責任入法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論,由于意見分歧很大,最終沒有定論。然而筆者堅認通過法律追究第三者責任是有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
(一) 追究第三者責任的必要性
1.婚姻關系的社會性決定
婚姻關系具有自然性和社會性雙重屬性,自然性是男女雙方基于生理或者是傳宗接代的需要而結合在一起。這種結合在不同時代具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遠古時代采用群婚制,這是歷史文明發展處于低端的表現;在古代它體現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要經過“六禮”聘娶程序;在當今文明時代,各國通常采用一夫一妻的原則,男女雙方結為夫妻,必須經過法定登記程序或者其他特定的形式。結婚登記制度為防止重婚現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人性的貪婪,喜新厭舊,有些人會通過通奸、養情人等方式來規避法律,滿足自己的私欲,嚴重損害了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一些學者完全把這種行為歸于道德來規范,呼吁把“凱撒的東西還給凱撒,把上帝的東西還給上帝”,不要讓法律成為道德的宣言書。筆者認為這是一種極端的觀點,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行使自己的性自由不能損害他人的配偶權,否則就構成了權利的濫用,很容易導致個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沖突。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與否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夫妻感情忠實是婚姻家庭和睦的關鍵方面,是維系婚姻關系的重要條件,如果放縱第三者插足行為,必將威脅到婚姻家庭的和睦穩定。因此,對于第三者插足問題,只有在立法上也加以規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才能權衡這個領域的個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關系,維護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
2.消除第三者插足危害性的要求
第三者插足行為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對家庭和社會都帶來極大的危害。它不僅破壞了社會主義“一夫一妻”制度,而且還有可能引發大量的刑事案件和社會糾紛。如遺棄、虐待案,再如侮辱、兇殺案,畢竟婚姻是建立在夫妻雙方相互忠實的基礎上,一個人在發現第三者插足之后,往往感到憤怒、絕望、恐懼、焦慮,甚至精神失控,容易對第三者實行侮辱報復行為,甚至發生子殺父、妻殺夫、夫殺妻或殺害第三者的行為。另外,通奸、姘居現象還可能導致非婚生子女數量的增加,這不僅破壞了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還可能影響到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這種種連鎖不良后果,很大程度上歸因于第三者的插足,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要用法律規范第三者的行為。
3.完善我國身份權侵權民事責任的需要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雖然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配偶權,但我國《民法通則》總體上確認了配偶身份權的存在。第三者插足作為一個侵權行為,其侵犯的客體就是他人的配偶身份權。然而,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過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這一規定只適用于過錯配偶方,而沒有將插足第三者也納入損害賠償主體范圍。并且過錯配偶也只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并造成了離婚后果的才承擔侵權責任。這樣的身份權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對受害配偶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只有完善這一責任制度,才能使無過錯配偶的權利得到合理的救濟。
4.構建和諧婚姻家庭與精神文明建設發展的需要
婚姻法的宗旨就是為了保護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人權,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一個和諧的家庭需要夫妻雙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忠實,而第三者的插足行為破壞了家庭和諧穩定,反映出社會道德風氣的腐壞。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和道德來雙重規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以懲罰破壞家庭和睦的不法行為,構建和諧家庭,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
(二)追究第三者責任的可能性
通過以上分析,通過法律來追究第三者責任是有必要的,筆者試從以下兩個方面論述追究第三者法律責任的現實可能性。
1、第三者插足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第三者的插足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作為一個一般侵權行為,完全可以追究其侵權責任。
(1)行為違法性。行為違法顧名思義就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包括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方式致人損害。第三者插足行為是典型的以違反善良風俗的方式致使無過錯配偶一方合法權益的損害。另外,我國《憲法》第49條第1款、《民法通則》第104條都明確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法律的保護,《婚姻法》第2條也規定了“一夫一妻”基本原則。由此得知,第三者插足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具有行為違法性。
(2)損害事實。損害是當事人因他人的違法行為而遭受到的一種不利益,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第三者插足對他人婚姻家庭無過錯配偶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首先,夫妻存續期間所得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享有平等的占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面對較大開支需要協商一致。然而過錯配偶在與第三者交往的過程中,很可能擅自贈與第三者財物,甚至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此類行為都嚴重損害受害配偶對夫妻財產的共同管理權。其次,夫妻之間有同居義務、忠實義務、換而言之是指夫妻一方對對方享有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有權,第三者插足嚴重侵害了夫妻之間的這種配偶身份權,對受害配偶造成精神損害。
(3)因果關系。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1]第三者插足行為與受害配偶遭受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現實生活中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第三者插足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此種情形下,第三者的插足行為無疑是受害配偶利益受損的主要原因。另一種情況是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引起第三者的介入。在這種情形下,第三者的出現似乎只是一種結果而非原因。但法律保護的是婚姻衍生的權利而非感情,在婚姻面臨危機時,只要夫妻雙方未解除婚姻,配偶權利就還存在。第三者的插足仍對受害配偶造成心靈創傷和精神痛苦。因此,無論何種情況,第三者插足都是造成損害事實的原因。
(4)主觀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有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即第三者主觀上有惡意。目前一些學者認為第三者過失不構成侵權。筆者認為既然第三者能夠預見,仍放任自己的行為,就應該承擔侵權責任。至于有配偶一方的故意隱瞞,第三者者無從得知的情況,屬于善意,而不是過失。因此,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該構成侵權。
2. 配偶權的相對性和絕對性
民事權利依其效力所及義務人的范圍為標準,可以劃分成絕對權和相對權。配偶權作為一個民事權利,到底是絕對權還是相對權,目前尚有爭議。有學者認為配偶權是相對權,因為配偶權是夫妻雙方之間相互的權利,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有的學者認為配偶權屬于身份權,是絕對權;有的學者則認為配偶權既是相對權又是絕對權,筆者也贊同后者的觀點,理由如下:
(1)配偶權的相對性
相對權是指只針對某個特定人的權利,這個特定人負有義務或受到某種特定的約束。[2]相對權是一種請求權,只能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使自己的權利得以實現。配偶權是基于婚姻關系產生的,婚姻產生于一男一女之間,男女雙方彼此互為配偶。夫或妻一方只能向對方請求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配偶權,如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忠實義務等等,而無權支配對方。從這個角度上看,這配偶權具有相對性。
(2)配偶權的絕對性
絕對權是指有一種權利,它賦予權利人可以對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從而他人就此負有義務,要允許權利人享有這種法益,還要不侵犯此法益。[3]配偶權是身份權的一種,目前學術界通說認為身份權是絕對權,如果說配偶權只是一種相對權,那么它與這個理論是相背的。一對男女作為配偶他們互負有權利義務,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婚姻關系具有社會性,它必須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夫妻雙方登記結婚其實就是對社會公布他們的夫妻身份,享有配偶的權利,其他人不得干涉,如果實施了破壞行為,就屬于侵權。從這一點來講,配偶權又是具有絕對性的。
綜上所述,配偶權具有相對性和絕對性雙重屬性,作為絕對權的意義在于如果權利在行使過程中如果受到他人侵犯,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來進行救濟,要求當事人停止侵害,并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文獻:
[1]尹志強.侵權行為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8:63.
[2]涂智.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成立的可能性[J].科學教育家,2008(6):107.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
筆者認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基于離婚這種身份關系變更之訴而產生的給付之訴,二者不應分離開來。根據立法本意,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解釋(一)》對此作了詳細的規定。同時出于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解釋(一)》明確了法院應當以書面形式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的權利義務告知當事人。由于離婚訴訟個案錯綜復雜,《解釋(一)》根據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人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規定:
對于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之訴的,由于法院已履行告知義務,此時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如果不提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日后再提的,法院將不予保護。
對于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一種可能是無過錯方并不同意離婚(在一審、二審中均如此),所以對其而言還未考慮到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賠償請求的問題;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該允許其事后再提,只能在規定時間內(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另一種可能是,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賠償的,到二審時看到可能判決離婚,所以二審時提出的,這與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不同,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同意離婚,但訴訟中始終未提的。由于也對其進行過告知,所以也可以視為其對權力行使的一種放棄,以后也不予支持。
二、賠償請求權人的確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顯然將賠償請求權人限定為夫妻一方。對于前兩項即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我們不難理解。但后兩項即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請求權人仍為夫妻一方,筆者認為值得商榷。從《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的有關規定來看,家庭成員應指廣義的,不僅包括夫妻雙方,還應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在內。夫妻問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我們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夫妻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因此要求離婚,因無過錯方不是直接受害者,按照傳統的侵權理論,其就不能以請求權人提起賠償請求,但基于婚姻法對該兩項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也即表明了在這兩種情況下,無過錯方的實體權利也受到侵害,如此則意味著法律將承認一人(無過錯方)可以對他人(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權享有權利,當他人的人身權受到侵害時,此人的權利也受到直接的侵害,這種結果與傳統侵權行為法的理論是相悖的,容易造成侵權人責任的無限擴張,存有不足之處。筆者認為應由其他家庭成員另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如果構成犯罪的,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具體在實踐中如何把握,還有待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作出司法解釋。
協議離婚,目的就是到民政局領到離婚證。
去民政局離婚,要帶上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關于離婚協議書,我以后專門會講到,如何寫,每一項具體內容的含義是什么,后果是什么,協議書是否可以反悔,兩人如果最后沒有去民政局離婚,而是去法院離婚了,那么,這份原來簽訂的協議書還算不算數,等等。
由于民政系統是政府機構,因此,各地民政局會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在大原則不變的情況下,具體做法略有區別。
在北京,離婚時需當場宣讀簽字的《申請離婚聲明書》,該聲明書比全國標準藍本增添了“本人確認知曉離婚登記的法律效力及協議糾紛處理等相關法律規定”。
《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規定,婚姻登記員要詢問當事人離婚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并分別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由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簽名;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詢問筆錄》上,共有七個問題需當事人回答,包括:你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方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你與×××是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你與×××對協議處理的財產是否有所有權;你上述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如果隱瞞事實,你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等。
拿到離婚證以后,原夫妻雙方就算正式解除夫妻關系了,從財產上、感情上應該說都有一個了斷了。唯一不變的,如果兩人有了孩子,那么,兩個人終生都是這個孩子的父母親,兩個人的遺產,這個孩子永遠都是第一繼承人,在孩子十八周歲以前,父母親必須共同要撫養孩子,無論孩子在協議書是寫著撫養權歸誰,另一方給多少撫養費,兩個人在孩子的重大問題的決擇上,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
附: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我們雙方申請離婚登記,謹此聲明:
男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族:_______職業: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族:_______職業: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于_____年___月___日登記結婚,結婚證字號_____________,離婚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雙方自愿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已達成一致處理意見并共同簽署了離婚協議書。
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
聲明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與會者一致認為,修改后的婚姻法應定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作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法,同時把婚姻雙方和家庭成員以外的一定范圍的親屬關系,附帶地納入該法的調整范圍,收養法等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作為婚姻家庭法的子法。如有必要還可制定其他一些單行法,將婚姻家庭法中的某些制度進一步具體化。
在體系結構上,大多數學者贊同試擬稿十一章的結構,即總則、親屬、結婚、夫妻、離婚、生育、父母子女、監護、扶養、法律責任、附則。部分專家提出,為了捍衛婚姻家庭法作為民事法律的純粹性,不應將生育制度寫進該法。
二、結婚
許多專家認為,婚約糾紛在我國數量不少,常因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而處理不當。從許多國家的民法典看,婚約一節是結婚制度必不可少的內容。婚約一節應規定婚約的成立、效力、贈與財產的返還、損害賠償等。某些學者認為,關于結婚的要件還應補充對結婚雙方性別的限制以及對變性人、兩性人的結婚要求,明確規定結婚不得附加條件和期限。對少數民族地區和特殊行業降低或提高法定婚齡也應作適當幅度的限制,防止特別法的特殊婚齡與普通法的法定婚齡懸殊太大。
三、夫妻關系
專家指出,試擬稿已規定了夫妻有同居生活的權利義務,與此相配套,立法應相應地規定夫妻同居權得依法行使和婚內的問題。該問題曾引發世界性的法律論戰,在不少國家都有婚內的判例。婚姻家庭法應當規定免除同居義務的法定情形,以保障夫妻一方在確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合法地停止同居,另一方強行同居的,可視為侵權或權利濫用,情節嚴重、證據確鑿的應以罪論處,而不以虐待罪論處。
專家們認為,既然試擬稿已規定了夫妻互負忠實義務,在法律責任一章就應相應地規定違背該義務的通奸行為應負賠償責任,同時還要增加受明顯的縱容或宥恕免責的條款,以及善意第三者免責的條款,以防因此影響家庭穩定和傷害無辜。
四、離婚
有專家提出,試擬稿對協議離婚的規定過于寬松,易助長個人享樂主義,不負責任的不良風氣,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子女和社會利益。建議限制結婚未達一定期間或有學齡前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協議離婚,這類人離婚須經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關于判決離婚的理由,與會者一致同意將現行婚姻法第25條“夫妻感情破裂”改為“婚姻關系破裂”并輔以列舉性事由。
部分學者提出,有必要建立離婚后扶養費的給付制度。但是,有嚴重過錯的當事人一方,無權要求無過錯一方給付撫養費。
五、父母子女、親權、監護
學者們指出,試擬稿中婚生子女的否認之訴期限應當適當延長。非婚生子女的認領,除生父外,生母也可認領。強制認領之訴的期限也應適當延長。
關于“親權”,一部分學者認為,使用“親權”一詞應當慎重,最好規定親權之實而回避親權之名,也可仿英美法系用監護權囊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另一部分學者主張保留親權概念,以示與親權以外的監護的區別。他們認為,親權是權利義務的結合,而監護則是強制性義務。對于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未成年人而言,監護乃是親權的延長與補充。
與會者一致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的監護制度過于原則、籠統,又帶有計劃經濟的濃厚色彩,應作大的改革。多數人主張把監護編入婚姻家庭法,具體規定監護事務的內容,明確監護人的權利義務,強化監護人的責任。具體界定“監護能力”,取消法人、單位、居委會、村委會作為監護人的規定,允許遺囑指定監護人,設置監護監督人,規定監護人免除監護義務的事由。對于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一些學者贊同試擬稿允許父或母單方監護未成年子女的規定;而另一些學者則反對采用單方監護,他們認為離婚后由父母共同監護子女是國際發展趨勢,我國亦應采用共同監護制。
關于對隨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或由一方監護的未成年子女的探視問題,是近年法學界呼聲較高的問題,與會專家無一例外地贊同新婚姻家庭法寫進探視權的內容。
2003年11月22日,羅某駕駛李某的摩托車將董某撞傷,此事經法院審理作出民事判決:由李某承擔董某的醫療費一萬七千余元,并對羅某承擔的三萬九千余元費用承擔連帶責任。本案進入執行程序中,董某發現李某夫婦持有2003年9月13日發給的離婚證,并對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
原告董某即以當地鎮政府為被告,以鎮政府故意將李某夫婦離婚登記時間提前,并發出與他人離婚證編號相同的離婚證達到幫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目的,損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權益的實現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當地鎮政府撤銷李某的“離婚證”。
評析:
此案是否立案存在兩個問題,第一,鎮政府作出的婚姻登記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第二,原告董某有無訴訟主體資格?
婚姻登記包括結婚、離婚、再婚登記三種。我國實行的是登記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則。婚姻登記是國家對公民的婚姻問題關心和負責的具體體現,也是對婚姻的成立、消滅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手段。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的首要條件,必須是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面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五個構成要件:第一、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即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第二、行政行為必須是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行為;第三、必須針對特定人,就特定的具體事項;第四、必須是單方面的行為,即行政主體僅依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無須針對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同意就可以作出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第五、必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行政行為生效后,被處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失去某種權利或者承擔某項義務或者賦予、增加某種權力或者減少、取消某種義務。婚姻登記作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具有上述五個特征。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的執行主體系人民政府,屬行政機關。婚姻登記是人民政府對公民婚姻的成立、消滅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手段,也是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的決定明確指向某個具體的人,對象是特定的,是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行政部門作出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公民一旦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男、女雙方在法律上就具有(或解除)一種特殊的身份關系,并因具有(或解除)這種身份關系,而產生(或消滅)某些權利和義務。
如陳某和蔣某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雙方就具有互相扶養、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雙方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均的處理權且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等。若蔣、陳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夫妻關系存續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就消失,又產生如蔣、陳可再與他人結婚的權利等新的權利。婚姻登記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在實踐中,有人認為婚姻登記屬行政許可范疇。婚姻登記只是證明男、女雙方兩人存在某種婚姻關系,猶如行政主體做出的鑒定結論一樣,具有證據作用。依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行政主體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機關、組織對某一事物、某一行為、某一物質等進行檢查、檢驗、化驗、分析所作的鑒定結論由參加鑒定的人員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是由行政主體負責和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其本身也沒有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僅起到證明某一行為、物質、事務的性質、質量、責任程度等作用。婚姻登記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對男、女雙方的人身特殊關系的一種確認,是一種行政命令,負責和承擔法律責任的是國家行政機關,且婚姻登記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婚姻登記行為一經作出,即對任何人都有被推定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即使作出的這一行為違法,在有撤銷權的機關將其撤銷前,任何人都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并且此行為一經作出,就具有不得任意改變的效力,具有強制性。認為婚姻登記是證據,只是起證明作用的認識是行政機關不承擔責任,規避責任的表現。
離婚登記是行政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針對當事人雙方的申請而作出的一種行政行為,不同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只要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就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判決一經作出,當事人不服的,還可以有上訴的權利。而政府部門的離婚登記一經作出,當事人有異議的,只能采取其他司法救濟途徑。
第一、行政機關自己發現或經當事人提出異議,并經行政機關確認的婚姻登記不符合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變更,即撤銷有誤的婚姻登記。
無子女的離婚協議書怎么寫?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關于一些無子女離婚協議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無子女離婚協議書1甲方:___,男,1976年10月4日生,漢族,住__縣__村。
乙方:CCC,女,1978年6月2日生,漢族,住__縣__鄉__村。
甲乙雙方經人介紹認識于DDD年B月M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發現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現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愿協議離婚。
二、婚后無共同財產
三、婚后無共同債權。
五、婚后無共同債務。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一份存檔,自雙方簽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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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子女離婚協議書2甲方(男方)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住 址:______ 乙方(女方)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 住 址:______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市____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無財產、無子女。現因雙方____不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已然完全破裂,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協議離婚。
第二條 子女撫養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撫養事宜。
第三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財產。
第四條 甲乙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確認
1.甲方婚前個人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
2.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第五條 債權債務的處理
1.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故不涉及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2.如甲方或乙方存在個人債權債務,則由該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負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轉移、抽逃除上述個人婚前財產外,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第七條 幫助
因生活困難,______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__元給______。上述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完畢。
第八條 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第十條 爭議解決辦法
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名):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
無子女離婚協議書3男方: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
協議人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_____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現在因雙方性格不合確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的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一致協議: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雙方無子女。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經雙方協商同意,男方共分割給女方人民幣_____元整,其中_____萬元于本協議生效當時支付,其余_____萬元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均以女方收款憑條為證。
2、雙方婚后購車一輛,現存放在女方處,并存在未辦理的交通罰款、養路費等。
經雙方協商同意將其變賣,共同辦理交通罰款、養路費、年檢費、車船使用稅等其他費用,所需費用從變賣所得現金中出。剩余現金雙方平分。
3、雙方于婚前以女方名義貸款購買房產一處,地址為______________,房產購買價格約人民幣貳拾柒萬元,婚前共付首付房款伍萬陸仟元,加稅后約人民幣柒萬元,婚后雙方共同承擔還款部分。
經雙方協商同意,離婚后該套房屋產權及所有權益歸女方所有,未償還貸款部分同時由女方承擔。男方同意放棄婚后該房產婚姻期間還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分割。
4、男方母親于男方婚前貸款購買房產一處,地址為_____________,房產購買價格約人民幣叁拾貳萬元,由男方和其母親共同償還貸款。
男方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為該套房屋還貸約人民幣柒萬元。女方同意放棄婚后該房產還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分割。
5、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
四、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列明的房屋、車外,并無其他財產,雙方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或離婚前轉移財產之行為,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向法律部門起訴,并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
六、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任何責任和義務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拾萬元,并有權向法律部分提出上訴。
七、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八、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起訴。
立協議人:_______________
男方: (簽字) __________
女方: (簽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無子女離婚協議書4甲方(男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乙方(女方):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甲乙雙方于 年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現因雙方性格嚴重不和,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離婚。
第二條 子女撫養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需要撫養的未成年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撫養事宜。
第三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財產。
第四條 甲乙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確認
1.甲方如下個人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
第五條 債權債務的處理
1.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故不涉及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權
債務。
2.如甲方或乙方存在個人債權債務,則由該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負任何形式的法律
責任。
第六條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轉移、抽逃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第七條 幫助
因生活困難,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 元給 。上述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 畢。
第八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無子女離婚協議書5男方: ,男,漢族, 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
女方: ,女,漢族, 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雙方于20__年 月 日在 大連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因雙方性格不和,無法共同生活,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現有的房產為婚前男方購買、歸屬男方。
三、房內家具、家電等設施歸屬男方。
四、婚前雙方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
五、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六、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考慮到婚姻存續期間,女方對家庭有較大的付出,男方愿意補償人民幣10萬。男方承諾,上述款項在20__年12月31日前一定付清。
七、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前述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匿、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匿前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匿、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匿、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隱匿、轉移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八、若男方未在20__年12月31日前按時向女方支付前述10萬元,則每逾期一日,其應向女方另行支付未履行金額萬分之四的違約金,直至10萬元全部支付完畢為止。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處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十、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這不僅為學者進一步探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理念、構成及適用等一系列問題留下了廣闊的思考空間,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適時有關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案件,實現公正裁判。
一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內容和特點
《婚姻法》在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中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見,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夫妻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雙方離婚時發生的賠償,而非僅因離婚造成損害的賠償,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婚姻過錯行為與雙方離婚之間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該條規定還明確了下列問題:第一,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僅限于夫妻中無過錯的一方;第二,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以離婚為條件;第三,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僅限于上述法定事由。因其他事由導致離婚的,如,一方有婚外性行為并未達到同居程度的,不屬賠償范圍。
對現行法的上述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出臺之前,學者們提出了許多質疑和修改意見。
第一 有權提起損害賠償的主體。婚姻法第46條第2款(三),(四)項中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的對象并不僅限于夫或妻,還包括子女、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員。因此,離婚時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不應僅限于夫或妻,還應當允許其他受害人提起,否則,將有悖于民訴法的訴訟主體規則。
第二 請求賠償的過錯情形。現行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以過錯為原則,且限定為四種過錯情形,這些不足以涵蓋所有對一方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現實生活中,因夫妻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是復雜的,建議擴大法定情形范圍。
第三 離婚損害賠償適用的程序范圍。婚姻法第46條沒有對離婚損害賠償的程序適用范圍做出明確規定。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是我國法律確立的兩種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無論夫妻選擇哪種方式離婚都會產生同等的法律效力。離婚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的承擔不應受到婚姻關系解除方式的影響。因此,離婚損害賠償既適用于訴訟離婚,也適用于協議離婚。
第四 損害賠償的責任方式。要實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填補損害、遏制違法的功效,確定賠償范圍相當重要,而婚姻法修正案未予明確。無過錯方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都應當賠償。賠償方式上也不僅限于賠償損失一種,還可以同時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賠禮道歉、停止侵害等。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解釋,明確了三個問題:第一,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第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第三,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原則上必須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損害賠償之訴。相隔兩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主要對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進行了解釋:登記離婚的,除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外,可在登記離婚一年內提起該項請求。這兩個司法解釋基本上解決了學者們對婚姻法第46條的上述疑問和建議,但還有空缺。
由上可見,我國法上的離婚損害賠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損害賠償,它是發生在特定民事主體之間(即夫妻之間)的,基于法定事由,只在提起離婚時或者離婚一年之內才能請求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
二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缺失
學者普遍認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填補損害、精神撫慰、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效 .但是,無論透過司法實踐,還是進行理論的分析,這一制度的缺失都是不容忽視的。
司法實踐中傳來的信息也不令人鼓舞。一者,當事人離婚時提起損害賠償的案件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所占比重很低;二者,即便當事人提出了賠償請求,最終獲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也很低。 中國法學會關于《婚姻法執行中的問題》課題組的調查表明,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在實踐中之所以受到冷落,原告舉證困難和可提起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過窄,是該項離婚救濟方式適用的兩個直接障礙。 不僅如此,實踐中反映出的另一個更為重要的問題是,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必須以雙方離婚為前提的規定,限制了配偶一方對婚姻中的違法行為,基于其作為民事權利主體依法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這使得許多婚姻當事人不離婚只要求配偶給予損害賠償的愿望得不到司法支持,也使得受害人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為不可能。以潘某訴丈夫劉某故意傷害案件為例。潘某與劉某結婚后,多次遭到劉的毆打。在不到兩年的時間里被嚴重毆打達27次。1999年1月8日劉再次用戰刀、鐵棍、鐵鏈、皮帶、鞋毆打潘,用手摳潘的眼睛,導致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左眼球結膜下充血,血尿,腰痛,經北京市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為輕傷。2002年7月4日,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被告人劉某附帶賠償因傷害造成的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損失。一審法院做出判決,認定被告劉某毆打潘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認為,“自訴人潘與被告人劉的離婚案件尚未審理完結,對潘提出的民事賠償訴求另行做出判決。” 可是,在婚姻法修改之前,這類因家庭暴力導致的刑事案件,法院認定傷害罪成立,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同時,都一并給予了民事上的賠償。
就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本身而言,其立法理念是在離婚時關注過錯,追究過錯方先前的導致離婚的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以使無過錯獲得精神的慰籍。這確實與中國《婚姻法》(1980年)確立的破綻主義的無過錯離婚原則的精神相矛盾。因為,破綻主義的無過錯離婚原則注重婚姻破裂的結果而不強調一方或雙方的過錯,對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是持否定態度的。盡管有法學專家認為,離婚時的過錯損害賠償實際上是一個財產問題,是侵權法的問題。我們仍然可以堅持無過錯離婚,離婚是可以無過錯的,但是在財產的問題上有過錯還得賠。 這里必須明確的是:第一,離婚損害本身主要是非財產上的損害。從法定四種違法行為侵害的客體和這一制度的功能看,它所針對的主要不是財產的損失(當然對人身的侵害,也會帶來受害人財產的損失),而側重于對無過錯方精神痛苦的撫慰。只是賠償損失這種民事法律責任方式,是通過過錯方向無過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出來的。第二,婚姻關系的確不是侵權行為的“豁免地”,婚姻家庭成員間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規定來請求法律保護。但現在無過錯方必須在離婚時或者離婚后法定期間內提起損害賠償要求。就必然使其為了達到對過錯方的民事制裁,在離婚訴訟之始,就收集各種證據證明對方過錯的存在,難免使離婚雙方在法庭上關注和追究一方的“婚姻過錯”,從而忽視對婚姻關系實體是否已經死亡的判斷,也就難免給中國無過錯離婚原則罩上強調“過錯”的陰影,客觀上不利于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性質,學術界的看法尚不統一。 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它是侵權責任。不過《婚姻法》第46條列舉的四種情形各自侵害的客體是什么?卻是值得探討的。對于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兩種情形而言,它們侵害的客體是明確的,是受暴配偶及其他受害家庭成員的健康權或生命權;而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兩類違法行為侵害的權利性質則尚不明晰。有臺灣學者主張一方的婚外性行為,按照侵犯另一方的名譽權對待。 我國大陸學者傾向于認為它們侵犯了配偶權,但對配偶權的內涵又有不同理解,一是廣義配偶權,泛指夫妻間的一切權利,是他們人身權、財產權的集合;二是狹義配偶權,僅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確立而產生的權利,它的核心是性權利,就是配偶一方對另一方性的獨占權,即每一方既享有對對方性的獨占權,又承擔著性忠實的義務。
筆者認為,自然人的名譽,是有關自然人道德品質和生活作風方面的社會評價。“ .名譽權則是”自然人對其名譽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 它是一個人得到社會合理評價,人格得到社會其他成員尊重的權利,有學者因此將它歸為”社會尊重權“之列。 配偶一方與他人重婚或婚外同居只會使自己的社會評價受損,而不會因此損害到對方的名譽。因此,過錯方的行為侵害的并非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至于配偶權,這一權利概念本身有許多不完善之處,如果從廣義上解釋配偶權,實在沒有提出這一概念之必要;狹義配偶權其內涵又與時代的發展、立法的理念不相符合。至于《婚姻法》第4條關于”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規定雖涉及夫妻忠實問題,但它是倡導性條款,并無強制性,不能據此推出夫妻負有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 筆者比較傾向于認為,依照《民法通則》第104條,將這兩種行為歸為侵害對方合法的婚姻家庭權,即婚姻家庭關系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
三 完善我國離婚損害制度的若干建議
2001年,當《婚姻法》修改處于討論階段之時,有學者提出了“離因補償”的概念,并建議用“離因補償”制度取代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所謂“離因補償”,是指離婚時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財產,以彌補對方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失。一方支付費用的標準以維持婚姻存續期間的生活水平為參照。這一制度的好處“是請求權人無須負擔對他們來說幾乎是難以取得的他方有過錯的證據責任,只要負責舉證離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種損害即可”。
根據臺灣學者的解釋,離婚之損害有兩種,一種是離因損害;另一種是離婚損害。離因損害,“即夫妻之一方之行為是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時,他方可請求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例如,因殺害而侵犯對方之生命、身體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義務之違反而侵害到對方之配偶權等都屬于離因損害。”而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不同,它不具備侵權行為的要件,離婚本身就是“構成損害賠償之直接原因。”它是離婚本身所生之損害,不限于夫妻一方的過錯行為。 按照臺灣學者的理解,“離因損害”概念中的“因”,就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即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它不僅侵害到一方的權利,而且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因此,用“離因損害”概括導致夫妻離婚的侵權行為是恰當的,這恰恰與大陸《婚姻法》中離婚損害賠償的含義相吻合。而大陸學者所說的“離因補償”又與臺灣學者所言“離婚損害”的內涵相同。不過,這種損害是客觀存在的,非因一方過錯行為所致。既然在這種情形下不存在具體的侵權行為,也沒有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人,當然無所謂“賠償”,只是“補償”的問題。所以,在法律上“離因損害”的后果是賠償,“離婚損害”的后果是“補償”。為此,建議吸收兩岸學者觀點的長處,避其短處,將大陸學者倡導的“離因補償”改稱“離婚補償”,以便與臺灣學者所論述的“離婚損害”相一致,避免不在同一語境下的討論。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成果之一。學者對它存廢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息。未來民法典親屬編中是否繼續保留這一制度,抑或用“離婚補償”制度取代它,均需理論的比較與探究作為制度設計和選擇的基礎。對此,筆者傾向于認為,民法典親屬編在對離婚救濟制度設計時,需把因離婚帶來的損害和家庭成員間一般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區分開來。前者當屬離婚救濟制度的內容,這表明離婚雖然不是侵權行為,但它就像吸煙一樣,對離婚雙方乃至子女都是有害的。法律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前提下,必須采取必要的救濟手段,避免或減少破綻主義離婚帶來的“貧困女性化”等與離婚公平原則相悖現象的發生。至于后者,即家庭成員間的侵權行為,依照現行《民法通則》或者侵權行為法的一般原則來獲得的權利救濟。因為,如果對婚姻家庭內部侵權行為的法律救濟需以離婚為代價,那么,在婚姻家庭法中就強化了婚姻是侵權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的“豁免地”,從而陷入傳統的“法不入家門”的“公”、“私”領域有別的巢穴。
當前,需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做進一步的“完善”,以充分實現該制度保護無過錯方利益的功能。
首先,需要擴大它的適用范圍,增加如下情形作為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的理由:1,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未達到同居程度的;2,使他方欺詐性撫養子女的;3,因犯罪被判入獄的。即便增加上述情形,也難免有疏漏,故從立法技術上考慮,還需在具體情形之后設一個兜底條款:“其他導致離婚的重大情形”。
免費離婚協議書一男方:某某,男,漢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證號碼:
女方:某某,女,漢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證號碼:
男方與女方于 年 月認識,于 年 月 日在 登記結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 。因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 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 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⑴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 元,雙方各分一半,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給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 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 元給男方。
⑶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方于 年 月 日向XXX所借債務由 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 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 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 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 女方:
簽名: 簽名:
年 月 日 年月 日
免費離婚協議書二甲方(男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無財產、無子女。現因雙方 不和,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協議離婚。
第二條 子女撫養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撫養事宜。
第三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財產。
第四條 甲乙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確認
1. 甲方婚前個人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
2. 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第五條 債權債務的處理
1.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故不涉及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個人債權債務,則由該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負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轉移、抽逃除上述個人婚前財產外,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第七條 幫助
因 生活困難, 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 元給 。上述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畢。
第八條 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第十條 爭議解決辦法
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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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子女離婚協議書樣本2016一
女方:___,女,漢族,___年 __月 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男,漢族,____年 ___月 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與男___寶于___年__月左右認識,于____年__日__在 ____________________登記結婚, 無一子女 ,因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無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合同范本
三、無任何債權債務: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女方:(簽名) 男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無子女離婚協議書樣本2016二
甲方(男方)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住 址:______
乙方(女方)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住 址: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市____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無財產、無子女。現因雙方____不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已然完全破裂,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協議離婚。
第二條 子女撫養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撫養事宜。
第三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財產。
第四條 甲乙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確認
1. 甲方婚前個人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
2. 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第五條 債權債務的處理
1.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故不涉及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個人債權債務,則由該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負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
有隱瞞、虛報、轉移、抽逃除上述個人婚前財產外,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第七條 幫助
因生活困難,______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__元給______。上述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完畢。
第八條 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第十條 爭議解決辦法
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以下無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