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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學方法仍舊單一,缺乏創新性。隨著電子計算機的普及,尤其是在當今電子信息高度發達的時代,各種電子產品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必備品,這種現象也引起教育模式的變化。各種網絡視頻教學、在線考試視頻以及MOOC等教學模式等,都已經悄然進入中國,有的大學甚至走在前端已經開始投入研發等。在這種高科技時代極度發達的情況下,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式也必將改變。但目前看來,盡管各大高校的教學要求已經一改過去傳統的板書式為現代化多媒體教學方式,但高校教師使用的多媒體教學的方式、方法缺乏創新性。例如,大多數高校教師只會PPT制作課件和最簡單的多媒體操作,至于一些多媒體演示技巧和多種風格的教學穿插使用則鳳毛麟角;而且多數高校教師認為與過去的板書相比已經進步很多了,教學注重教學內容即可,而教學模式不需要過多注重。所以整體看來教學方式仍舊單一,缺少創新性。(2)教學理念不明確。作為法學主干課之一的刑事訴訟法學,是主要介紹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訴訟過程的一門法學課程,實踐性特別強。院校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雖然已經開始關注學生司法實踐能力的培養,但是仍然存在培養的目的性不強、教學理念不明確的情形。例如,根據刑事訴訟法學教學安排的播放相關刑事訴訟視頻或者開展模擬法庭等相關法律實踐教學,仍然存在走過場、忽視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現象;其次,大多數院校法學教師在日常工作中也多注重理論研究,有的甚至根本就沒有司法實踐的經驗,日常講授的也多是書本的理論知識,甚至很多知識、理論比較陳舊和落伍;再加上其教學缺乏真實的司法實踐案例的教學資料,這種教學現狀導致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仍然比較低下,對學生的實踐教學也不能起到應有的效果。(3)教學模式改革力度不大。傳統的刑事訴訟法教學多為講授法,即老師講授學生被動學習接受知識。這種教學模式往往導致“培養出的學生往往缺乏實踐經驗,學習主動性差、知識面窄、綜合素質低、高分低能現象普遍?!雹偻瑫r這種教學方式也忽略了學生主動參與學習的積極性,只是單純被動地吸收知識,會導致其在司法實踐中遇到實際問題時,缺乏積極主動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雖然現在院校刑事訴訟法學教學模式也做了相應改革,設計相關環節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但是整體看來,這些刑事訴訟法教學模式的改革力度仍不大,實際教學仍然以灌輸式教學為主,起不到真正調動學生積極性的效果。
2院校刑事訴訟法學教學改革的必要性
(1)信息化時代的需求。隨著信息化科技的不斷發展,信息科技已經成為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時,信息化科技也在影響著我們高校的教育教學模式。目前看來,對高校教學影響最大并且速度最快的應屬于MOOC課程,單看Coursera,短短一年多,全球共有81所成員高?;驒C構加入這一聯盟,共享386門課程,注冊學生超過400萬。②這是一個信息化高度發展的時代,各種電子產品的更新層出不窮,并以日新月異的速度發生著飛快的變化,在這樣一個信息化時代里要跟上時代的腳步,各行各業都必須進行改革。并且,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中,各種犯罪已呈現出向智能化、科技化方向發展的特點,必將對司法工作在打擊犯罪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在程序和技術手段方面。這些變革使刑事訴訟法教學模式也必須進行改革。(2)學生就業需求??疾楸驹?014屆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情況,有近35%左右的人員進入公檢法系統任職,③其他專業進入公務員系統的更多一些??梢娫盒W生大多的工作意向是通過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進入到公檢法單位工作。本文認為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的培養目標應定位于培養具有寬厚的法學理論知識,以及從事法律實踐相關業務的能力的高素質人才。作為刑事訴訟的國家專門機關有偵查、訊問、搜查等強制措施權力,作為未來的執法者,對所學內容的掌握程度直接影響其今后工作水平的高低,而這些又不可避免與院校刑事訴訟法教學水平高低相關。這些都要求院校的刑事訴訟法學教學要針對現實的司法實踐要求進行不斷改革。(3)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要求。2013年新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在訴訟理念、證據制度、偵查措施等方面都進行了重大修改和調整。這對院校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也提出了新的教學要求,使院校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也必須圍繞新法作適當調整,以應對實踐工作的挑戰?!巴椒ú蛔阋宰孕小?,立法的理念制定的再完善,在實踐中得不到好的執行,執法者不具備先進的司法理念作為指導,再好的法律也只是紙上的條條框框,對現實的司法實踐一點作用也起不到。同時在實踐中,機關的偵查環節又是引起社會公眾高度注意的一個階段,所以院校必須對現有的刑事訴訟法學教學重視起來,并進行相應改革,才符合司法實踐的現實要求。通過以上分析,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在當前高科技信息高度發展的形勢下,教育中刑事訴訟法學教學的最佳改革途徑。
3院校刑事訴訟法學教學的改革途徑
3.1院校刑事訴訟法學教學原則
(1)理論聯系實際原則。由于刑事訴訟法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因此在院校刑事訴訟法教學中,必須時刻強調實踐教學。例如在偵查環節,學生要求學習并掌握具體的訊問、詢問、搜查、扣押、強制措施等實踐操作流程和技巧。當然,理論知識的掌握也很重要。對于長期工作于司法機關的人員來說,除了過硬的技術外,還要有扎實的理論基礎知識作支撐。這就要求院校在培養學生實踐訴訟能力的同時也要加強理論知識的學習。如果一味關注學生實踐水平的提高,雖然能在短時間讓學生學有所用,但要是沒有理論知識的支撐,會使學生形成只能解決具體的司法實踐問題,卻無法舉一反三解決類似實踐問題,也就達不到當今社會對人員要求的理論與實踐兼具的復合型人才的要求。(2)正面教育原則。其實在各種現有教育中正面教育是一種常用的教育方式,但由于教育的特殊性,對于正面教育的要求更高于其他行業的教育。從事法學教學研究的房文翠博士曾指出法學教育的目標在于五個方面,即傳授法律知識、訓練和提升法律技能、養成和改善法律的思維方式、培育法律職業道德、培植法律信仰,④本文認為其中培植法律信仰非常重要,因為司法機關面對的都是一些破壞社會秩序的刑事案件,所以教師在課堂上要本著一種尊敬法律、信任法律的客觀態度,從正面宣揚法律信仰,提升其對職業的高度信任感和尊敬、使命感,熱愛工作。
3.2院校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式的完善
(1)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模式是1870年哈佛大學法學院前院長費里斯托弗•哥倫布•蘭代爾最早運用于哈佛大學的法學教育中,隨后便一直成為美國乃至整個英美法系法學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模式比較注重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掌握所具有的批判精神,這使學生改被動接受教學內容為主動分析特定案例,從而掌握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以及法律法規,進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且,刑事訴訟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雖然不少高校法學教師已經在運用案例教學法進行教學,但在實際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案例不夠新穎、案例教學課時安排不夠。所以,在院校的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教師要充分注重案例教學的要求與目的,可采用在校園網上建立刑事訴訟法的在線視頻、以及刑事訴訟法的案例題庫,并且注意及時根據社會出現的一些熱點問題更新案例庫、合理安排案例教學學時,使其在刑事訴訟法的課堂講授中既抓住重點,又能在課后積極進行復習,真正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2)模擬法庭等實踐教學。院校刑事訴訟法的實訓內容多以開展模擬法庭的方式開展。一般是在教師的組織和指導下,讓學生分角色進行模擬法庭的形式開展,使學生在模擬法庭的過程中掌握相關理論和實踐技能,以此檢驗學生對所學內容的了解和掌握。但單純地開展模擬法庭作為刑事訴訟法學實訓,明顯低于司法實踐的要求。因此,院校的刑事訴訟法學的實踐教學內容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實踐要求進行,其實訓內容可擴展為包括訊問、詢問筆錄、現場調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的制作、各種強制措施的應用以及針對審判的模擬法庭等實訓,在審判中還可安排警察出庭作證等《刑事訴訟法》新增實訓內容,同時針對以上各種實訓,教師可采取示范或講解等方式進行講授,再讓學生根據教學要求進行模擬實訓,讓學生分角色進行,教師根據學生的實際表現給出相應考核成績,作為總成績的一部分或者作為單獨的實訓成績。這種結合刑事訴訟實踐所進行的教學訓練既可讓學生掌握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論,也可以提高司法實踐能力,達到提高其刑事訴訟法的實踐要求。
3.3開拓專業視野
關鍵詞:刑事訴訟;流程圖;教學法;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5-0259-02
以訴訟法為代表的程序法是現代國家法制發展的標志,是當代訴訟文明的重要體現。刑事訴訟法作為三大訴訟法之一,無論是在法律體系中,還是在現代國家法制建設中,都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反映了一國民主與法治發展的實際狀態。刑事訴訟法是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作為程序法主要教學任務之一,如何結合司法實際、貼近學生生活,把其中的理論內化為學生的知識,是程序法教學的主要任務。為此,筆者在長期的教學工作中不斷地進行探索,嘗試將“流程圖教學法”運用在刑事訴訟法課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改革教學內容
刑事訴訟法這門課主要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學中有關刑事程序的規定,并在總體上對有關刑事訴訟法與憲法、刑事訴訟法與刑法、刑事訴訟模式、刑事訴訟原則等基本理論問題進行闡釋,同時關注公安司法機關及律師等進行刑事訴訟的實踐。
在教學中采用流程圖教學法的目的在于根據教學的實際情況,探索重新整合教學內容的途徑,使其更便于教學,更易于接受。為此,筆者在教學內容上主要做了如下調整。
(一)重視緒論部分的教學
縱覽刑事訴訟法課程的許多不同版本的教材,緒論部分在其中所占位置并不是非常重要,它不屬于本門課程的教學重點。但是,每次在新學期開始這門課的講授時,總想起列寧的一句話:好的開頭是成功的一半。筆者深知這門課如果講不好就會非??菰?,而學生對它的枯燥事先是有了解的。如,在班級問卷調查中得到學生這樣的反饋:“刑事訴訟法課程包含法律法規太多,背誦枯燥、繁瑣”;“訴訟法知識與司法實踐聯系密切,距離學生生活過遠,難以理解和接受”。因此,如何引起學生對這門課的興趣,是開這門課所必須要考慮和解決好的問題。
在緒論部分,應重點講好三個方面的內容:“為什么學”、“學什么”和“怎么學”?!盀槭裁磳W”,即為什么強調程序法的重要性以及在今后的職業生涯和社會生活中貫徹“程序正義”的理念。刑事訴訟法是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的一門課程。多年的執業律師經歷證明,準確地理解并適用刑事訴訟知識,是法律職業所必需具備的素質。這是在講授“為什么學”這個問題時努力要完成的任務。
而在講“學什么”的問題上,應結合豐富多彩的司法實踐,開展案例教學,使學生樹立“程序正義”的理念,要牢記“訴訟流程”的學科精髓,這是本門課程的核心內容。
在“怎么學”這個問題上,要努力使學生明白,刑事訴訟法是從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式、規則性的理論,但僅僅有理論還不是目的,關鍵是將總結出來的理論運用于活生生的社會實踐,培養和鍛煉法律職業素養。因此,理論聯系實際是學好這門課所要運用的最好的學習方法。
(二)整合教材內容
刑事訴訟法課程涉及的內容非常寬廣,包括法哲學、外國訴訟法學、法制史、部門法學等各方面的內容,并且每一部分內容都需要聯系實際進行講授,這需要大量的授課時間。但是,作為一門課程,它的授課時間總是有限的。這是一對矛盾。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這門課的授課任務,并且達到最優化的效果,這是需要探索解決的問題。
為此,在不改變課程的基本授課內容的前提下,對課程內容進行了適當的整合。在這個過程中,應始終堅持一個原則:教學內容要精、深、新。所謂“精”,是指教學內容的安排、取舍要精,要突出重點、難點、熱點,避免面面俱到;所謂“深”,就是講授的內容要有深度,既要忠于教材,又要高于教材;所謂“新”,就是講授的內容要有新意,能夠反映本學科在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方面的最新成果。
在“精、深、新”三字原則的指導下,把需要精講、細講的重點內容在時間上進一步膨脹,保證其能有足夠的授課時間,并采用多種方式,包括錄像、課件等現代化的教學方式,加深學生的印象,提高教學質量,優化教學效果。
限于課時的約束,在精講、細講重點內容的同時,把這門課程中有些和其他課程重復并已經在其他課程中講授過的內容在授課時間上進行“瘦身”。如這門課程中的“審判制度概述”部分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課程的授課內容重復;再如“刑罰執行程序”部分和《刑法》課程中的內容也重復。對于這些重復的授課內容,在授課方法上采取“”的方式。對學生熟悉即已經學習過的內容,讓其自己總結,這既節省了時間,又溫故而知新。
二、優化教學手段和方式
(一)教學方式的改革
當前高校程序法課程對一些學生吸引力不大、教學效果不佳,其原因固然有研究方法方面的影響和學生個人方面的因素存在,但與教學方法單一、教學手段落后也有很大的關系。流程圖教學方法是結合程序法的學科特點,為實現教學目的和完善教學內容而采取的教學方式、手段和途徑,是教師施教和學生受教的方式。流程圖教學法運用的要點是:
1.互動式教學
互動式教學模式以學生對刑事訴訟法的理論需求為出發點,以提高教學效果為落腳點,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把教學看作教師與學生之間或學生相互之間的雙邊活動,通過“研究性學習”,采用教師與學生雙主體多向互動的原則,建立和諧、協調的師生關系,培育融洽、活躍的課堂氣氛,千方百計地使學生成為課堂的主人。
在教學中要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運用啟發式教學、案例教學、研討式教學等多種手段引導學生思考,由淺入深,使學生對《刑事訴訟法》課產生興趣。發掘學生的智力性因素和非智力性因素,運用學生天然的“向師性”特點,吸引學生好學、樂學、勤學和獨力思考。
2.多媒體演示教學
刑事訴訟法是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創新的,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手段也必須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創新,運用多媒體進行教學就是教學手段創新的一種方式。
運用多媒體演示表現刑事訴訟流程是最為直觀、形象的。這一教學方法的最大特點就是信息表達方式的豐富性、主動性及其功能的多樣化,其中音像資料能形象生動地反映刑事訴訟程序各個階段的特點和發展脈絡;而將文字、圖片、聲音鏈接為一個有機整體,制作成內容翔實、生動具體的教學課件,能幫助學生更好地掌握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知識。多媒體教學使學生對刑事訴訟法的學習有了立體感和直觀感,有利于理論在學生頭腦中留下更深的印象,同時也為教師的教學和科研工作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更好地推動刑事訴訟法課教學的進行。
三、流程圖教學法的實施效果
(一)提高課堂教學質量
長期以來,刑事訴訟法課程主要采用“教師講,學生聽”的教學模式,這種模式很容易抑制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也影響學生各方面能力的培養。所以,課堂教學方式要多樣化,采取課堂提問、旁聽審判、辯論、模擬庭審、案例教學等方法進行教學,以增強教學的靈活性和主動性。
(二)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潛能
流程圖教學法突出了學生的個性和獨立性。大學階段是每個學生個性和獨立性充分展示的階段,大家非常希望使自己的個性得到全面、充分而自由的發展。流程圖教學模式更強調學生的獨立自主,符合學生個性與獨立性發展的要求,給他們提供了表現的舞臺,學生們從不同的側面展現了自己的特長與才華。
(三)培養學生的職業素養和能力
流程圖教學法突出了發展性。發掘了學生的潛能,任何人生來都有一定的潛能,甚至優秀的潛能,如生理潛能、道德潛能、學習潛能等。流程圖教學模式強調由老師引導,學生充分發掘自己的潛能。自信心不足甚至連自己能力都不相信的學生也驚詫于自己的進步。
“流程圖教學法”強調樹立“以學生為本”的教學理念,提倡“探究型學習”和“互動式教學”。教師根據課程的具體內容和學生已有的水平,因勢利導、按需幫助。只有在學生努力思考卻想不明白、努力去探索卻行不通的時候,教師才提供相應的幫助,或講解,或點撥,或組織討論,或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做到學生需要什么,教師就提供什么。因此,學生要發揮潛能,開拓思維,自己去搜集、整理、分析相關資料信息,通過討論、辯論和總結等的研究、探索過程來解決問題。這一教學過程啟發了學生主動去研究、主動探索,教師通過精心地策劃與設計整個教學活動,構建了開放式的法學教育課堂。
參考文獻:
[1] 歐陽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流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關鍵詞]:超期羈押有罪推定司法救濟預防機制
一、超期羈押問題的現狀
有這樣二則案例:廣西玉林市的謝洪武在“無卷宗、無罪名、無判決”的情況下,被當地公安部門自1974年6月至2002年10月超期羈押了28年,詳見《文摘報》2003年6月8日第三版;四川自貢監獄刑滿人員楊宗華因患有精神分裂癥樣精神障礙而被家屬拒絕接收,結果被迫滯留在監獄,從1987年至2003年被監獄超期羈押了16年,詳見四川在線網2003年4月14日訊。
沈家本曾言:“獄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比缟鲜龆t案例一樣,超期羈押既是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也是我國當前羈押制度的瓶頸之一[1],其問題的嚴重性在今年更是引起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視[2],全面地分析超期羈押產生的原因,科學合理地提出解決方案已經成為黨和國家在訴訟法方面體現“三個代表”的重要標志!筆者根據高檢院的指示精神,結合當前“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主題教育活動,從分析超期羈押的主、客觀原因入手,力求探索和深化解決超期羈押問題的預防對策和救濟途徑。
二、超期羈押產生的原因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司法機關在偵查、審查、和審判過程中,超過法定的羈押期限而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行為,其主要包括:超期拘留和超期逮捕。論文百事通超期羈押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性措施濫用,其本身具有違法性、侵權性、瀆職性和社會危害性。究其原因,不難發現它的存在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社會各種問題綜合作用的結果,總的說來包括內在和外在兩個方面的因素。
(一)超期羈押產生的內在因素:司法機關、執法者的執法理念和價值取向是的深層次和內在原因。
1、“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有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訴訟中首先假定被羈押人是有罪的,如果被羈押人拿不出證明自己無罪的確鑿證據來,我們就推定其是有罪的。由于這種思想的潛意識作用,當司法人員不能足以證明被羈押人有罪的情況下,便以種種借口和托詞對被羈押人進行羈押,甚至借用“補充偵查”為名義進行超期羈押。
2、“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嚴重。所謂重實體,輕程序是指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在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及量刑上重視依法辦事,而在訴訟程序上則掉以輕心。有的司法人員過分強調法的實體價值而忽視了法的程序價值,僅看到法的特殊教育功能而放棄了法的一般教育功能,造成“重懲罰、輕保障,重打擊、輕維權”。
3、“英雄主義”的思想泛濫[3]。所謂英雄主義是指司法機關在案件事實沒有完全偵查清楚之前,出于單位或個人私利目的向上級機關、新聞媒體邀功取寵。在經過上級贊賞和媒體炒作之后,一旦案情突變,發現被羈押人犯罪證據不足時,便不得以用種種借口超期羈押。
4、人權觀念談薄。人權是當今社會民主、法制的首要保護的主題,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內容,而我們的個別司法人員在這方面恰恰相當薄弱,認為關的都是罪人,多關一天無所謂,所以直接導致該移送的移送不了,該結的案結不了,該進入執行程序的進入不了。新晨
(二)超期羈押產生的外在因素:是我國之所以產生大量超期羈押現象的必然性、“合法”性原因。
關鍵詞:立案監督;特征;內容;一般程序;存在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l―7740(2010)03―0145―03
刑事立案監督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它與刑事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監督、刑事執行監督共同構成了檢察機關刑事訴訟法律監督體系,對維護社會主義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等方面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實踐中,由于立案監督的范圍、監督線索的來源、監督職能的行使、監督措施強制性等弊端的困擾,導致監督效果不佳。本文試從刑事立案監督的特征、內容、范圍、存在的問題及應采取的對策等方面進行理論和實踐分析,以期達到共同提高的目的。對今后工作有所裨益。
一、我國刑事立案監督的特征
1.首先表現為刑事立案監督是一種司法救濟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經的法定監督。刑事立案主體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權,但這種權力是附有條件的,必須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運作,當出現刑事立案活動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時,這種權力將受到刑事立案監督權的制約,檢察機關將依法提供司法救濟。
2.從刑事立案監督的目的來看,是為了糾正刑事立案主體在刑事立案活動中的司法不公現象,確保刑事立案活動正確合法地進行,防止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當事人的正當權利,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地實施。
3.刑事立案監督具有強制性。檢察機關發出的《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和《通知立案書》具有強制性和確定性,不得復議,刑事立案主體必須按要求及時履行職責,否則即為違法。
4.刑事立案監督既包括依據刑事實體法進行的實體監督,又包括依據刑事程序法進行的程序監督。其實體監督主要是對刑事立案條件等的法律監督;其程序監督主要是對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規范以及管轄等的法律監督。
二、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87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是:
1.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6條規定之情形,公安機關均應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其所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
2.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三、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司法中的實際操作,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不報不立的案件。所謂“不報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體已經發現并掌握了犯罪事實,本該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舉報等材料而不立案。(2)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謂“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體對案情復雜,一時難以偵破的案件,不立案就開展偵查,待破了案再補立案手續。這種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3)應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謂“應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體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罰代刑、以勞代刑等。這種故意往往出于執法人員權錢交易、、等原因,是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的重點。此外,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應當不僅局限于對是否立案的法律監督,還包括對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規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決定是否合法等相關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督。
四、刑事立案監督的一般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檢察機關進行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體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刑事立案主體說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時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偵查――對有刑事立案偵查權的案件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與審查。
具體說來,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積極的,即人民檢察院在具體辦理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案件時,受理公民、組織的報案、舉報時以及進行調查研究時,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經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公安機關應當在《通知立案書》發出后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第二種情況是消極的,即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作出不立案決定,被害人不服,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人民檢察院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必要的調查后,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說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方式和時間與前一種情況相同。如果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應當…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并做好解釋和說服工作。五、我國刑事立案監督存在的問題
1.立案監督的范圍不明確。從主體上說,我國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僅限于公安機關,而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及其他具有一定刑事立案權的主體都不屬于立案監督的范圍。從范圍上講,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僅僅規定了“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而對于“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情形以及立案后又撤銷或者另作勞動教養、治安處罰等情形都沒有在立法上予以明確規定。
2.立案監督線索來源渠道狹窄。雖然法律規定了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權,但是對于檢察機關如何獲得立案監督的信 息卻缺乏明確的規定。目前,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線索來源主要集中在當事人舉報、申訴及各機關部分的移送,線索相對狹窄。這就造成了很多應當立案監督的案件無法進入立案監督程序。
3.立案監督缺乏保障機制,效果不好。對于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案件,有些公安機關或人員存在抵觸情緒,從而不愿意配合甚至消極抵觸,導致存在著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的現象。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權威性和不可違反性,但是由于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權實際上是一種“軟權”,法律對如何保障公安機關接受監督缺乏相應的強制手段和處罰措施,因此很難達到監督效果。
4.監督職能分離。規則第373條規定了立案監督職能分別由偵查監督部門和控告申訴部門行使,使得將本該由一個專門部門行使的獨立職能人為地割裂開來,混淆了立案監督與這兩種監督的界限,抹煞了立案監督的獨立性,降低了立案監督的法律地位,既不利于刑事立案活動的開展,又分散了刑事偵查監督和控申監督的力量。工作實踐中往往出現控申部門人力不夠、調查權力不強、立案條件把握不準等問題,也不同程度地制約了些此項業務的開展。
六、完善我國刑事立案監督制度的對策
1.要牢固樹立全面監督的理念。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刑事立案監督,應當是全面的監督,而不應有留有空白地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規定的三種立案監督情形,按照規定的程序,對符合規定規定條件的案件以規定的方式進行監督。此外,從立案監督的領域和范圍上,還應向行政執法領域拓展。將行政執領域引人檢察監督,以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總之,只有對所有的刑事立案行為進行全面監督,才能確保刑事立案監督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2.完善關于刑事立案監督范圍的法律規定。針對現有刑訴法中監督范圍僅限于公安機關以及公安機關消極立案行為的規定,應修改法律將立案監督的對象擴大為所有具有一定立案權的機關,而監督的內容具體擴大為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和“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兩個方面。只有將對積極立案行為的監督同對消極立案行為的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完整、嚴密的刑事立案監督體系。對所有的刑事立案行為進行全面監督,才能確保刑事立案監督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3.制定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實施細則。上級檢察機關應當在不違反立法本意的情況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研究制定刑事立案監督實施細則,對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審查、移送、反饋、答復、處置、結案、提請逮捕、移送等各種環節都應當制定明確的時效規定,以提高工作效率,切實保護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加強宣傳。要采取一些切實可行的宣傳方式,如廣泛宣傳一些立案監督成功的典型案例等,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檢察機關的這一職能及操作規程,可將立案監督作為公安不立案或立案時對被害人或被告人的告知義務,從而使當事人知道如何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權益。
5.加強與本院有關科室的聯系,及時發現有價值的線索。與本院控申、、自偵等部門經常溝通。并要求這些部門一旦發現屬于立案監督范圍內的線索及時與偵監部門聯系,以便及時掌握,及時作出反應。同樣,也應加強與法院、司法局、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聯系,形成外單位移送立案監督線索的網絡,拓展立案監督案件的線索,履行好法律監督的職責。
關鍵詞:涉罪未成年人;辯護;法律援助;監督;司法救助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之理論基礎
根據法律規定,涉罪未成年人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這一年齡段人絕大多數尚未具備完全辨認和控制能力,極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或因素的影響,行為具有較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其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這一群體更需要得到外部尤其是公權力的支持。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1]也成為世界各國公認的結論。
(一)保障訴訟主體權利、實現控辯平等對抗的要求
控辯平衡、平等對抗,成為現代刑事訴訟追求程序正義的主要內容。在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代表國家的公訴機關承擔了指控犯罪的控訴職能,而未成年人則要承擔辯護職能,且刑事辯護權成為涉罪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薩瑟蘭所言,“沒有律師,被告人就算完全無辜,也有定罪之險,因為他不了解證據規則,無法判斷指控成立與否,也不懂如何做無罪辯護”。[2]未成年人又因其生理、心理特點,缺乏自我權利保護意識,加之自身能力有限,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于極為弱勢的地位。若沒有律師的介入或幫助,控辯雙方力量懸殊,辯護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程序正義更是難以實現。
(二)法律援助雙重審查標準存在弊端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法律援助的雙重標準:一是犯罪嫌疑人(包含未成年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二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以上兩種標準在法律援助的條件上存在較大差異,即后者無須對其未成年人經濟狀況的審查,同一刑事訴訟主體在不同訴訟環節可能得到不同對待,這種差異性規定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辯護權,更是對政府公信力的一種沖擊。
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之法律依據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其原則性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有兩條直接涉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培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分別是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新刑事訴訟法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作為特別程序納入其中,并用十一個法律條文的形式從處理原則、社會調查、附條件不等方面進行規定,體現了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尤其是該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明確了對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依據。
另外,我國還制定了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即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建國以來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的專門性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法在第五章司法保護中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則從刑罰的目的出發,對未成年人犯罪、重新犯罪進行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
與此同時,2003年國務院頒行的《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該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之檢察監督
法律監督貫穿于法律運行的全過程,是法治不可缺少的特殊組成部分,其根本上是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統一,此為法律監督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據所在?!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從而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特殊地位,這也成為檢察機關依法辦事、發揮監督職能的基本依據。為保障檢察機關充分行使其職權,我國在《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針對不同的訴訟階段或程序作出相應的規定,涵蓋了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即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等。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程序前置,但對辯護權利如何實現以及對損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如何解決未予以明示。筆者從檢察監督的視角出發,分別從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審查、審判環節,對如何有效的保障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權利的實現提出個人的見解。
(一)立案偵查環節監督
未成年人因其主體身份的特殊性,有關的刑事犯罪案件成為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范圍。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涉罪未成年人時,應當告知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人或合適成年人到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二百七十條的規定,若涉罪未成年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如留守少年無人監管、其法定人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聘請律師的)沒有委托律師的,公安機關應當在立案偵查后確定的期限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如三日或五日。因而,筆者認為,偵查人員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因特殊原因監護人不能到場的,應當通知通知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到場。通過指定辯護律師的介入,可以告知未成年人享有的具體法律權利,緩解其緊張恐懼的情緒,有利于教育涉案未成年人能如實陳述,積極配合認真悔過。同時,法律援助律師能及時了解案情,發現疑點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見。與此同時,偵查終結后公安機關做出移送審查或撤銷案件的決定時,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及指定辯護的律師。
對于社會影響較大或疑難、復雜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可提前介入到偵查階段,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若發現涉罪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公安機關亦未為其指定辯護時,檢察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將糾正情況及時回復。在多地區試行“捕訴一體化”的今天,筆者認為,公安機關在將案件提請批準逮捕及移送審查時,應當將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委托辯護人及是否獲得指定辯護的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一并隨案移送檢察機關。
然而,對于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時沒有指定辯護人的情形,立法未能就此種情況進行明確,致使對未成年人指定辯護的工作全部轉移到檢察機關,不僅加大了檢察機關的工作量,極易成為公安機關推卸責任的說辭,客觀上造成法律規定的名不副實。
(二)審查環節
案件進入審查環節后,負責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辦案人員首先審查公安機關是否隨案移送指定辯護的書面材料。如果沒有委托,檢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審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確定的期限以內(比如三日內),告知涉罪未成年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針對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沒有為其指定辯護的情形,書面提出糾正通知并要求公安機關作出說明。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已經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但是涉罪未成年人在審查環節提出更換指定辯護人要求的,檢察機關應當查明更換的理由。如果理由正當,比如指定辯護人有損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為,應當予以準許,但是未成年人應當另行委托辯護人;因其他原因沒有自行委托的,檢察機關同樣應當幫助其進行指定辯護。同理,審查案件在做出、不決定時,檢察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承擔法律援助的機構及指定辯護人。
實踐中應當注意,個別涉罪未成年人主動提出不需要辯護人的,筆者認為,案件承辦人應查清不需要辯護的理由,若是因為經濟困難等客觀原因,及時為其指定辯護;若既未委托辯護,又不同意指定辯護的,承辦人應結合法律規定,做好說服工作,對于態度堅決執意不同意的未成年人應當予以尊重,并將承辦人所做的勸說工作、理由予以記錄說明。
在案件移送前,檢察機關亦應將涉罪未成年人指定辯護人的情況形成書面材料,隨同卷宗一并移送法院。同樣,審查結束后,檢察機關也可能出現未能指定辯護的情形,如此審判機關就成為保障未成年人辯護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
(三)審判環節監督
從立法規定來看,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將人民法院置于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之前,凸顯了其在承擔法律援助義務中的重要地位。這也是基于舊法中人民法院是享有指定辯護權的唯一主體這一規定,其特殊性不言而喻。立案偵查或審查環節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權利得到保障的情況下,審判環節則不涉及指定辯護的情況,但是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履行職責,行使訴訟權利,比如查閱、摘抄、復制與訴訟有關的文書或訴訟材料等,積極聽取法律援助律師的意見。審判環節以前指定辯護人,從而使辯護人有充足的時間會見、閱卷、開展社會調查、準備辯護提綱等,既是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一種負責,也使法律援助制度不流于形式。檢察機關對刑事審判活動的依法進行監督,尤其是對于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是否切實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權利進行監督,必要時通過書面通知糾正不當行為。對于審判環節出現要求更換辯護人的情形,如同審查環節,應聽取涉罪未成年人及辯護人的意見,要求合理的情況下,進行委托辯護或更換辯護。由于立法沒有明確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如何處理,案件進入審判環節,人民法院因疏忽或重視程度不夠,也可能出現沒有為涉罪未成年人指定辯護的情形,作為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應主動提出審判活動違法,并監督審判機關為其指定辯護人后重新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援助對象限定于涉罪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筆者在司法實務中發現,某些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尤其是在刑事附帶民事領域同樣需要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幫助其實現訴訟權利,因缺少立法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進行指定訴訟人缺少依據。筆者曾遇到這樣一則真實案例,被害人是一名未滿十八周歲的初中女生,被一名成年被告人,其父欲在審查環節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不懂得如何去維護其女兒的合法權益。因針對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缺乏法律援助的依據,只有在符合經濟困難條件下方可有法律援助的可能,但案中被害人父親常年打工,家中房子待拆遷,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紤]未成年被害人情況的特殊性,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會同控申部門對該被害人進行司法救助,以司法救助金的形式提供法律幫助。筆者認為,司法救助雖是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一種救濟途徑,但相比較法律援助而言,救助形式、內容較為單一、片面,刑事訴訟權利尚不能得到完全實現,且完全依靠個體力量也是極為有限。另外,從公訴機關與未成年被害人利益角度來看,前者主要從國家宏觀利益出發,目的是為了進行特殊預防,恢復國家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穩定,而后者則更多的是從個人微觀利益出發指控犯罪,目的是懲罰罪犯,平復受傷的心靈。[3]因而,筆者認為,公訴機關與未成年被害人利益雖有一定重合,但相對獨立?;诖耍P者認為亟需填補當前對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權利保護上的立法空白。完整意義上的刑事訴訟過程,除了前面提到的三個階段,還包含了執行程序,也是檢察監督的內容之一。涉罪未成年人在執行階段可能遇到一些問題,如刑事案件的申訴、控告等,同樣需要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提供幫助。
注釋:
[1]彭錫華.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J].法學評論,2006,(03).
[2]周榮靜.新刑法法對律師辯護制度的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2,(08).
[3]劉文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探討[J].法制與經濟,2009,(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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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個案中發現當前社會經濟活動的熱點問題
近年來,刑法進行了多次修正,補充完善了一些罪名,其中涉及非法經營、金融證券犯罪等多個罪名,經濟發達地區的檢察機關辦理的金融、證券、知識產權類刑事案件數量逐漸增多。例如,針對實踐中POS機非法套現行為嚴重,《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規定,完善了非法經營罪的罪狀。信用卡支付手段逐漸替代現金交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而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非法套現,侵蝕信用卡信用安全網絡,增大了銀行金融經營風險。二審檢察機關在辦理金融等新型犯罪上訴、抗訴案件時,要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意識,善于通過具體個案揭示社會經濟活動的熱點問題,形成具有政策性、時效性、針對性和操作性的檢察建議,供相關金融行業主管單位決策參考。
[案例一]被告人黃某某、葉某某等四人經預謀,由葉某某等人招攬客戶,黃某某提供POS機與葉某某等人共同經營信用卡套現業務。四名被告人先后向某工商銀行、某農村商業銀行申領多臺POS機,非法套現金額上億元。
二審檢察機關在辦理上述黃某某等4人非法經營上訴案件時,敏銳地發現了該案暴露出的金融機構資金信貸監管安全問題。黃某某等4人在長達半年的非法套現期間一直未被相關銀行發現和查處,反映出有關銀行對POS機特約商戶審查不嚴,對POS機日常使用情況了解掌握不夠,對信用卡套現支付環節監管不力等問題。二審檢察機關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三點可操作性較強的建議:一是加強對POS機特約商戶資質的審核,并對特約商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調查,核查POS機使用范圍、裝機地址是否與已簽訂的協議一致,并實地了解商戶日常交易情況。二是根據特約商戶的業務性質、業務種類、營業狀況等,對特約商戶設定動態營業額上限。對特約商戶交易量突增、頻繁出現大額交易、交易額與經營狀況明顯不符等情況的,應及時調查處理。三是對POS機特約商戶進行法制宣傳,使其認識到使用POS機非法套現的違法犯罪性質。
二審檢察機關在制發檢察建議時,不但直接發送給涉案的兩家銀行的上海分行,還將檢察建議書抄送給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希望能夠及時引起金融監管部門的注意和重視,配合好檢察機關共同督促相關涉案單位落實檢察建議,形成監督合力。從建議反饋情況來看,兩家涉案銀行均認識到其下屬支行業務經驗不足,對POS機套現風險預警核查工作流于形式,對簽購單和送貨單等單證審查不嚴,并且均能按照檢察建議書的要求,逐條落實,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監管漏洞。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收到檢察建議抄送函后,該局領導高度重視,要求立即約談兩家涉案銀行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深入了解情況。兩家涉案銀行均復函及時,且復函內容較為具體詳細,對檢察建議指出的問題均能接受,并對照問題認真查找原因,采取的整改措施較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二審檢察機關訴訟層級相對較高,根據個案情況向相關金融、證券、醫藥、衛生、貿易等單位制發檢察建議時,可考慮借助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用,積極與其溝通協調,幫助查找分析問題,將檢察工作與其他社會管理工作有機融合,更好地發揮檢察建議的社會效應。
[案例二]被告人楊某某為歸還因賭博而欠下的高利貸,向某銀行提供了虛假的工作單位、住宅地址以及聯系方式,申領了該銀行商旅白金信用卡一張,然后直接將該信用卡交由放貸者消費、透支,用于歸還其所欠賭債。后經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共計拖欠銀行本金人民幣近10萬元。
由于近年來各發卡銀行之間競爭激烈,一些銀行的信用卡部門為了追求業務數量,增加效益,對申領信用卡對象的基本情況、資信狀況審查不嚴,流于形式,有的隨意放寬申請人、擔保人的條件、簡化申請手續等,致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無序發卡成為信用卡詐騙犯罪的重要誘因,規范信用卡的發放工作,謹防無序發卡,是遏制信用卡詐騙犯罪的重要舉措之一。中國銀監會曾于2009年6月底專門發文《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從建立科學、合理、均衡的信用卡的營銷考核機制角度強調,嚴禁對營銷人員實施單一以發卡數量作為考核指標的激勵機制。但實踐中片面追求發卡數量而忽視發卡質量的情況仍時有發生,本案即為一例。雖然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比較常見,但本案被告人楊某某使用完全虛假的材料成功申請到較高透支額度的信用卡,且被告人申請信用卡的目的就是為了非法占有透支款項,案件的主觀惡性及客觀危害均較大,足以引起發案銀行的高度重視。基于此,二審檢察機關就該案反映出的銀行發放信用卡審核不嚴等問題制發檢察建議書,要求發案銀行進一步加強對信用卡申領的審核把關,重點審查核實信用卡申領人的年齡、職業、收入、住所、聯系方式等重要信息的真實性,避免審查工作流于形式。要求發案銀行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和完善覆蓋申領、審核、發放等信用卡全過程的風險控制機制,在程序上強調后道環節對前道環節的監督制約,明確各環節工作人員的職責,及時發現和剔除不符合信用卡發放條件的申領人。要求發案銀行樹立正確的信用卡業務經營理念,轉變片面追求數量而忽視質量的信用卡業績觀,改進信用卡業務的后續服務工作,開發優質可靠客戶,設置合理的透支額度,提升信用卡業務的內在競爭力。發案銀行分行高度重視該檢察建議,組織相關業務部門逐條分析整改,強化對信用卡申請人的資信調查,并表示將建立信用卡交易監控制度,針對持卡人大額交易或非日常消費型交易保持持續關注,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采取止付、調低信用額度、鎖卡等措施,確保信用卡交易安全。
二、從個案中查找社會治安管理的薄弱環節
刑事案件發案原因復雜,既有行為人自身法制觀念淡漠,自我行為約束失控等主觀原因,也有社會治安防控松懈等客觀原因。二審檢察機關處理大量刑事上訴、抗訴案件,不少案件既存在法律適用、證據認定等規范視角下的問題,二審檢察機關需要向二審法院依法提出相應的檢察建議;也暴露出社會綜合治理方面的薄弱環節,二審檢察機關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督促相關單位改進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案例三]被告人陳某某等人均為某市郊區農婦,因錯誤認為罌粟可以預防畜禽疫病,遂在田頭、屋旁非法種植,其行為構成非法種植原植物罪。該案因一審法院適用罰金刑錯誤而由區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抗訴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二審法院采納了抗訴意見進行了改判。
二審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時并不局限于糾正一審判決的法律適用錯誤,而是注意到此案種植原植物犯罪案由的特殊性,積極與區檢察院取得聯系,了解掌握類似案件的案況。通過調研發現,近一段時期城市郊區非法種植罌粟的農民有所增加,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少數村民法律意識單薄,尤其是有的農村老人甚至不知道種植罌粟是違法行為。二是受當地醫療衛生條件限制,村民種植罌粟大多是為了治病或防治家禽瘟疫。三是相關職能部門的宣傳和監管力度不夠,不能及時發現和制止村民種植罌粟的違法犯罪行為。針對上述問題的現象和根源,二審檢察機關向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在郊區全面開展禁止種植原植物的法制宣傳活動,對某些高發、易發地段進行專項清查整治,會同有關部門同步整治收購罌粟殼、籽市場,同時要重視和抓好農村牲畜防疫工作,向村民傳授日常農用醫學知識。該檢察建議發出后得到了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等牽頭協調機構的高度重視,專門會同市禁毒辦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制訂農村禁毒工作的具體措施,對遏制、杜絕郊區種植罌粟等原植物犯罪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關注案件程序細節促進刑事訴訟活動依法規范
二審檢察機關處于刑事訴訟活動的最后環節,能夠較為全面地掌握案件的立案、偵查、、一審判決以及上訴或者抗訴情況,發現案件經歷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可能存在的各種問題,及時向有關公安司法機關提出相應的提醒、糾正、改進等內容的檢察建議。
[案例四]偵查機關在對被告人楊某某的租住房搜查時,查獲疑似槍支四把,疑似槍支散件若干,子彈一發。經檢驗,兩把槍支為以火藥發射動力的自制槍支,具有殺傷力;槍支配件八件系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配件;一發子彈為制式手槍子彈,系有效子彈。因偵查機關辦案人員在偵查該案時未按照公安部有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妥為保管涉案槍支,且對涉案槍支的特征描述與鑒定機構所述不一致,導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一審開庭時對該槍支鑒定意見提出質疑并申請重新鑒定。因該涉案槍支已被偵查機關銷毀,無法重新鑒定。被告人楊某某為此辯解只非法持有一把槍支,認定兩把槍支的證據不充分,并在一審有罪判決后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二審檢察機關向偵查機關調取相關物證照片,采取技術措施補強了該鑒定意見,并經二審開庭質證后獲得二審法院的確認,該案被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發生于修訂后刑事訴訟法實施期間,刑事訴訟程序對物證的審查以及對鑒定意見的采信提出了較高的證明要求,司法機關必須適應刑事訴訟法的新要求,轉變辦案觀念,樹立程序正當的追訴理念,杜絕各種形式的程序違規現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強調,要審查物證是否為原物,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是否與原物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無制作人關于制作過程以及原物存放于何處的文字說明和簽名。據以定案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如果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經與原物核對無誤、經鑒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為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對鑒定意見的審查,要審查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如果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照上述規定,不難發現偵查機關在辦理楊某某非法持有槍支一案時,對物證的保管、移送、鑒定等環節存在不夠規范的問題,影響了案件質量,雖經二審檢察機關采取補救措施完善指控證據,使案件終審得以維持一審判決,但辦案中存在的證據上和程序上的瑕疵應當引起辦案單位的足夠重視。二審檢察機關在案件重審裁定后及時向偵查機關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其嚴格依法處置涉案物證,對作為定案證據的違禁物品,應當在訴訟終結后銷毀處置;對查封、扣押的贓證物品,在填寫清單時應規范描述,客觀全面詳盡地標明物品的內外特征;送交專門機構鑒定的物品,要嚴格履行交接手續,仔細核對物品特征描述的一致性;提高執法辦案人員的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注重細節。偵查機關將檢察建議書中指出的問題在全單位范圍內予以通報,并進行案例講評,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提高辦案民警的程序意識和責任意識。
四、剖析相似案件共性問題制發類案檢察建議
實踐中,針對個案問題的檢察建議較多,而針對類案問題的檢察建議相對較少。從效果上看,類案檢察建議反映的問題更具普遍性和代表性,更容易引起被建議對象的重視。二審檢察機關在處理案件時要善于運用發散思維,找準類似案件中的共性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一攬子”方案。
[案例五]被告人李某2010年5月1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甲區公安分局監視居住,同年11月11日取保候審,并于2011年8月5日經甲區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期間,李某還因涉嫌盜竊罪被乙區公安分局于2011年4月8日取保候審,直至2012年2月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2月23日被逮捕;乙區檢察院于2012年5月22日向乙區法院提起公訴,乙區法院于2012年6月4日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二千元。在此之前,甲區檢察院于2011年12月23日向甲區法院提起對被告人李某的公訴。被告人舒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于2012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審,丙區檢察院于2012年12月25日向丙區法院提起公訴,丙區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判處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在此之前,舒某還因同樣的罪行于己2012年9月18日被乙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上訴人李某某因犯盜竊罪被丁區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李某某在上訴時稱,其在一審和審判階段曾交代過在乙區犯有盜竊罪行。經二審檢察機關查詢,李某某供述的所涉盜竊犯罪的同案犯已被乙區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李有漏罪嫌疑。
二審檢察機關在辦理、指導該三起案件時,發現有關區偵查機關存在管轄引起的訴訟重疊、追訴期限交叉等問題,根源在于個別偵查人員和辦案單位片面追求案件數量而忽視辦案質量,對案件流程管理不夠嚴謹,審查核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不嚴,未能嚴格依法審核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二審檢察機關考慮到三起案件涉及多個區的偵查機關,因此向市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采取適當措施,增強辦案人員依法辦案的執法意識,完善全市偵查辦案數據庫,及時上網更新受案信息,杜絕重復追訴現象,嚴格適用取保候審,履行好對取保候審對象的監督、考察等職責,對確有差錯的案件,要加強監督并予以糾正。市公安局在接到檢察建議書后,對反映的跨區刑事管轄案件中存在的重復追訴等問題進行了核實,并認真查找了具體原因。針對這些問題,市公安局將重點落實相關措施,進一步加強執法理念教育和執法能力培訓,著重提升基層民警執法的規范意識、程序意識和權益保護意識;進一步強化內部執法監督和突出問題整改,跟蹤督促相關單位整改;就跨區犯罪刑事案件的管轄、移送、并案等問題,商本市檢法等部門,明確操作要求,規范工作流程。該檢察建議的效果比較明顯,除了查找問題準確、對策建議具體外,關鍵還是二審檢察機關選擇以出現問題的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作為建議對象,如果分別向各個區偵查機關制發檢察建議,雖也能達到改正問題的目的,但效果不如向上級機關制發,且對涉及多個管轄區域的共性問題,通過上級機關統一協調也有利于問題得到及時解決。
當前,公安院校按照公安部關于人才培養方案的改革精神,圍繞培養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復合型人才這一改革目標,在探索實行“教、學、練、戰一體化”的人才培養新模式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例如,在法學教育專業課程設置上,突出與公安工作密切相關的一些學科,如將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等作為重點課程;在教學內容上,突出公安實務方面的教學,強調學生基本技能和專業能力的培養,增加實訓內容等等。但是改革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并影響到公安院校培養人才的質量。主要問題及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學學科課程設置嚴重失衡
作為從事公職的警察,從廣度和深度上,要比普通公民更知法,更懂法。這要求警察首先必須接受系統的法學教育,奠定堅實的法學基礎,建立起法律思維和法律精神。而公安院校法學教育學科課程設置嚴重失衡,重刑(行)輕民,即重視刑事、行政法律的教學,忽視對民法、民事訴訟法等民事法律的教學。例如,將民法、民訴作為專業選修或公共選修課,學時縮減。課程失衡的結果是造成公安院校的學生不能接受完整系統的法學知識,很多學生沒學過民事法律,畢業時還是“民事法盲”,而即便是學過的,由于課時少也僅限于較為粗淺的了解。法學學科設置失衡究其原因,是對公安職業需要的理解表面化,即認為公安工作直接適用哪些法律,就重點學哪些法律,即用什么學什么。直接用得到的就是諸如刑法、行政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而民事法律直接用不到,所以就不用學。這種對公安職業需要的表面化理解關注到的是公安工作直接用什么,而沒有探究公安工作深層次的法律需要。表面上看,公安工作直接用到民事法律的時候較少,其實公安工作與民事法律聯系密切,因為公安工作都直接關系公民的民事權利。例如,治安行政執法管理和處罰、刑事立案、偵查、移送審查等工作,歸根到底面對的都是公民或者法人等民事主體,都涉及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利,并且是重大的民事權利。
(二)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
公安院校法學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缺少特殊性、應用性。表現在:一是與其他普通高校法學教學的內容類似,沒有反映出公安院校法學教學的獨特性。例如,所使用的教材,與普通高校法學教材的體系、內容等都基本相同。教材中沒有突出反映公安工作所面臨的法學問題,更沒有對該部分內容的法學理論闡述和分析。二是教學內容偏重傳統立法規范的解釋、法律原理和理論的闡述,忽略法律應用層面,缺乏針對公安執法特點的應用性訓練。由于教學內容缺少特殊性、應用性,造成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不利于學生的應用性法學職業技能的培養。法律職業與法律教育脫節,造成法律實務難以成為專業知識;書齋里的高頭講章與操作中的章法混亂反差強烈。造成教學內容脫離公安實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對公安院校法學教育宗旨認識不明確。公安院校法學教育已由傳統的法學通識教育轉向法學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方向也從學術研究型轉向實踐應用型。教學宗旨的改變必然要求教學模式和內容發生相應轉變。二是公安院校法學教師本身對公安工作缺乏實際了解。目前,我國高校教師普遍存在重理論、輕實踐,重學歷,輕經驗的問題,并且多年得不到解決。近年來,對高學歷的追求有愈演愈烈之勢。例如,很多高校招錄教師時非博士不要,而對工作經歷沒有要求。許多公安院校教師沒有法學實際工作經驗,從普通高校畢業后直接進入公安院校當教師。飽經多年學歷教育,重視理論分析與闡釋,但慣于從理論到理論,其教學內容必然與實踐相脫離。理論與實踐兩層皮,我搞我的理論,你搞你的實踐。很多高校教師習慣于埋頭書齋搞理論研究,在象牙塔里發現問題,并在比較法學研究中靠“拿來主義”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并不深入復雜的法學實踐去發現本土問題,以探求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法。雖然有公安教師下派鍛煉制度,但很多流于形式,或是淺嘗輒止,無法從根本上彌補教師實踐經驗的不足。
(三)案例教學簡單化、形式化
為發揮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培養其探求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興趣和能力,公安院校法學教學致力于從傳統的灌輸式理論注釋方法向案例教學、模擬法庭等實訓教學轉變,從以教師為中心向以學生為中心轉變。但當前案例教學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使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案例選擇、分析,以及案例教學過程上。一是案例選擇,使用的案例過于簡單、缺乏真實性。二是案例分析,缺乏深入挖掘與探討。三是案例教學過程,仍然以教師為中心,而不是以學生為中心。學生主動提出問題的少,與教師不能展開有效對話,不能形成良性互動。案例教學之所以沒有發揮應有的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長期受傳統教學模式影響,以教師為中心。教師習慣于單向灌輸學生知識,而不愿意與學生展開對話與討論,更不愿意接受學生的質疑。二是案例的提出和分析準備不夠。很多教師案例提出前沒有給學生進行相應的法學知識鋪墊,造成學生無法對案例提出問題,無法與教師展開有效交流。三是教師本身在對案例理解與把握上信心不足。案例教學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求對相關的法律原理有理論上的深入理解,還要求對復雜的法律實踐有切身的體驗。由于很多教師本身缺乏實踐經驗,在對案例的理解與把握上信心不足。這也是造成教師使用案例簡單、缺乏代表性和典型性、傾向于使用書本上現成的案例而較少選擇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案例,以及不愿就案例與學生展開深入對話討論的一個原因。
(四)缺乏對學生崇尚法治的法學精神的培養
公安院校法學教育是一種職業教育,警察職業要求必須具有較強的法學職業精神,法學職業精神集中體現在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精神。當前公安院校偏重培養學生知識和技能,忽視學生作為法律人的社會責任感和公平正義感的培養,存在著將法視為職業工具的功利化傾向。重視學生法學知識的獲得,重視傳授專業知識以滿足工作需要的“功能性”,忽視對學生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的培養和塑造。實際上,法不僅僅是知識和技能,法更是一種追求,是一種氣質。法學教育不僅要教會學生“做事”,同時,也要教學生“做人”。法學教育所要培養的人,首先應當具有強烈的遵法護法規則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正義感和人道主義精神,這是未來走上警察這一執法工作崗位所必備的。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對法學職業性的理解功利化。把法律知識僅僅看作是謀生的工具,而沒有把法視為一種追求,視為是法律人必備的精神素養。受社會急功近利的風氣影響,這種對法律職業的功利性理解愈見普遍。高校培養人才普遍存在重視做事,不重視做人;重視職業能力,輕視職業道德的問題。而法律職業首先是培養如何做一個法律人。如果缺乏崇尚法治的精神,缺乏正義感,缺乏尊重權利的意識,則越是懂法可能對社會的危害越大?!按髮W的職能是為養育自己的社會服務的,問題是如何才能為社會做出最大貢獻,以及所需要的條件是什么?!痹诮ㄔO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下,對于肩負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任務的警察,需要的不僅僅是知法、懂法,更需要具有崇尚法律、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
二、對完善公安院校法學教學改革的幾點建議
針對以上提出的問題,以及原因分析,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將民事法律作為公安院校學生必修的專業課程
眾所周知,民法、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很難理解,作為普通公民都要了解民事法律,公安院校的學生竟然沒有學過,或僅是一般性地了解。民事法律知識的欠缺不僅直接造成學生法學基礎不完整、不系統,也影響到學生法律思維和法律精神的建立,進而對公安實踐工作帶來不利和影響。因此,有必要將民法、民事訴訟法作為專業必修課,并適當增加課時,調整學科課程設置的失衡問題。這是因為:
第一,民事法律的學習,有助于培養學生較強的權利意識。公安工作運用的是國家公權力,而面對的是公民的私權利,歸根到底是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限制公權力,保障私權利,是在建立法治國家背景之下,運用行政權、刑事偵查權時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在當前市場經濟不斷深化、公民權利日益受到重視的背景下培養學生權利意識顯得尤為重要。
第二,當前公安實踐中,反映出不尊重權利,粗暴侵犯公民權利的問題已經相當突出,并且長期得不到解決。例如,警察濫用強制措施,超期羈押等等,歸根到底,與警察沒有尊重權利、保障權利的法律意識有關。
第三,公安工作也需要民事法律知識。例如,對于案件性質的識別和認定上,屬于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還是刑事犯罪,需要懂得民事法律。而當前公安工作中有一部分是民事調解類工作,例如,輕微傷害引起的糾紛、處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等,懂得民事法律也是工作所必需。
(二)教學內容應密切聯系實際,突出公安特色
公安院校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供需穩定、明確。所謂“教、學、練、戰一體化”,即要求公安院校法學教學突出教學內容的實踐性和應用性,從而促進法學教育與公安實際需要相適應。這就要求其教學內容應圍繞公安實踐,突出公安特色,具體包括:
第一,轉變觀念,明確公安院校的辦學宗旨是職業教育。公安院校著重培養應用型的公安專業人才,而不是培養研究型的法學人才。對于公安實務部門來說,最關心的是輸送來的人才是否能滿足公安工作需要,是否具備解決具體實際問題的能力。因此,公安院校法學教育要在使學生接受完整系統法學教育的基礎上,密切聯系公安工作的實際,著重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二,致力于編寫一批真正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學教材。從目前看,雖然公安院校編寫了一批法學教材,但是并沒有突出公安特色。筆者認為,編寫者要深入公安實戰部門進行調研,或者直接吸收公安實戰部門中既富有經驗又有一定理論水平的公安民警參與編寫,提供公安法學面臨的問題等實際素材。
第三,教學內容盡量貼進公安實踐。包括案例的選擇上,盡量選擇與公安工作相關的案例。有些法學課程本身與公安工作密切相關,教學內容較容易做到這一點。例如,刑事訴訟法,涉及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等。而有些法學課程與公安工作看似沒有直接聯系,但也可尋找到一些聯接點。例如,民事訴訟法在講民事糾紛時,可以聯系公安工作在立案環節上涉及對受理案件性質的甄別:屬于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爭議,還是刑事犯罪?此外,由于公安工作中涉及一部分調解工作,因此在介紹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時,可以將其與和解以及訴訟對比來講等等。這樣既能加深學生對相關民事訴訟法知識的理解,也讓學生了解了相關的公安工作。
(三)以學生為中心,完善案例教學法
“知識就是力量,方法就是智慧”。這就要求必須以學生為中心,完善案例教學法,具體包括:
第一,改變傳統的以教師為主的灌輸式教學模式,轉為以學生為中心的案例教學?!笆谥贼~,不如授之以漁”。案例教學就是要以學生為中心,教師作為引導者,充分激發學生的興趣,在對案例的分析和討論中,訓練學生的思維方法。旨在培養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這恰好與公安院校職業教育目標相契合。
第二,完善案例教學方法。一是在案例的提出上,應選擇典型性、真實性的案例。信息時代,媒體每天披露大量新鮮案件,例如,央視CCTV-1今日說法欄目,北京電視臺科教頻道大家說法欄目等。這些真實案例,有些是新類型的、有些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熱點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也容易激發起學生們的興趣。二是要對案例分析做必要的鋪墊和準備。在案例提出前,應當給予一定的法學知識準備和一定時間的準備,為與教師有效地展開對話提供前提。三是要對案例進行深入分析和討論。針對案例所涉及的法學理論與實踐問題,教師與學生應展開充分對話。教師作為引導者,不僅要向學生提問,還要引導學生提問題。針對所提問題,結合案例進行法理上的分析與評判,從而促進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
(四)培養學生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
“教育過程首先是一種精神成長的過程,然后才成為科學獲知過程的一部分?!备咝W生直接來自高中畢業生,對社會缺乏了解,世界觀尚未完全形成,法律啟蒙教育和公民人格培養需要在大學階段完成。因此,必須改變當前將法律視為職業工具的傾向,應重視學生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的培養。這是因為:
第一,重視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培養,是培養完整法律人所必須的。公安院校培養的警察,作為執法者,法學專業知識與法學精神素養,技能和人文兩方面必須同時兼備。公安院校法學教育,要在重視法學知識和技能的功能性教育的同時,重視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的培養。使學校不僅僅是傳授法學知識的場所,教會學生做事,更要培養學生強烈的規則意識與正義感,教會學生做法律人。
第二,重視培養學生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律精神,是當前公安實踐所必須的。公安執法,運用的是權力,面對的是權利。保證警察正確使用好權力,除了懂得相關的法律法規,更需要較強的權利尊重意識。如前所述,公安實踐中反映比較突出的諸如粗暴執法、濫用權力、超期羈押等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問題,均與警察沒有建立崇尚法治、尊重權利的法學精神有關。因此,培養和建立起對法治的信仰和追求,這是在建設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下,從事公安工作所必需具備的法學精神。
(五)建立一支既懂法學理論、又經歷法學實踐的教師隊伍
打鐵還需自身硬。“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邏輯,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經驗?!比缜八?,公安院校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一定條件下均與缺少一支既懂理論、又具有實踐經驗的教師隊伍有關。教學內容貼近實踐,要求教師首先要了解實踐。為此,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第一,在教師招錄上將具有法學實踐經驗作為必要條件。許多國外警察大學在招錄教師時重視法學實踐經驗,例如,俄羅斯聯邦內務部莫斯科大學的許多教師,來源于一線工作的警察,或是檢察官、法官以及律師。可以在教師招錄上借鑒這一做法,把具有在公安、檢察院、法院等相關法律部門工作的實踐經驗作為必要條件,直接吸收具有一定法學理論功底的警察、檢察官、法官以及律師到公安院校做老師。目前,有些警校已采取了類似做法,從公安實戰部門中,吸收一些既具有實踐經驗,又有較高學歷的警察到警院當教師。做滿一定年限后,該警察可以選擇繼續留在學校,還是回到公安部門,并優先給予晉職晉級,以此吸引實戰部門的優秀人才進入教師隊伍。
第二,將教師到公安部門下派鍛煉的制度落到實處。定期安排教師到公安部門下派鍛煉,即教師從學校走出去,親身參與并體驗公安實際工作,是解決當前教師缺乏實踐經驗,促進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好方法。目前,這一制度落實存在形式化、走過場問題。即便是參與公安實踐,由于時間較短,以及安全問題等,很多也只是淺嘗輒止。因此,需要將教師到公安部門下派鍛煉落到實處,真正走出去,深入到公安實踐當中,包括鍛煉的時間上不宜過短,鍛煉期間轉換身份和角色,真正融入到公安實際工作當中。
【摘要】通過診所式法學教育,學生得以直接觀察法律之動態運行,法制之現狀,以及法律是如何在影響人們的生活,尤其是體會認知法治之重要。囿于法律運行的實際結果并不總是和他們對事實和法律的認知和分析相一致,這也許會使其難免產生些許挫敗之感,但這將更能使其真正清楚地了解種種社會問題,并深人思考社會的法律控制,唯如此才有可能在離開學校后盡快地進人其在社會上所充任的法律職業人士之角色。
法學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養具有法學基礎知識和從事司法實務的專門型人才,這就要求在整個大學法學教育過程中,必須貫徹培訓和訓練不僅具有法學理論并具有從事司法實務基本技能的教學思想。反思我國長期以來的法學教育,尤其是我國大學的法學院系由于受大陸法系傳統教育模式的影響,偏重于對法學理論、法律概念和法律條文的解析,看重學生對理論體系的把握和了解,而輕視了對學生司法實務操作能力的培養。這種法學教育模式實際上主要是以培養法學研究人才為目的,這種結果必然導致大量法學院系的畢業生進入法律實務界以后難以勝任和適應具體的法律實務,使學生的能力與社會的實際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
一、現行培養方案的不足與局限
近年來,法學教育得到了跨越式的發展,絕大多數大學都設立了法學院系;另一方面,發展過程中過于濃厚的經濟導向性使得尚未成熟的法學教育逐漸失去了內在的發展平衡,盲目性、短期性、功利性的行為充斥于法學教育之中,從而影響了法學教育的健康發展,導致了法學教育的后天發育不良。尤其是傳統法學教育重知識傳授,輕能力培養;重理論講解,輕實踐培訓;重法條注釋,輕法律精神的培養;重教師的講授,輕學生的能動性;重考試,輕能力;重考試分數,輕素質提高;以及重教育活動的秩序化和規范化,輕學生個性的張揚、道德品質的培養等做法。具體說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培養目標滯后。法學教育的不足與弊病歸根結底在于教育理念的落后,過分迷信過去的經驗和傳統,沒有能夠敏銳地洞察法律職業近年來日新月異的變革,不能適應市場的需求來培養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學與法學教育特有的保守性格導致了法學的封閉性。2.培養目標的僵化。教育理念的滯后,最直接的表現即是培養目標的整齊、劃一。不管辦學的歷史長短、生源的優劣、基礎的強弱及教育資源的好壞,一律強調高級專門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人云亦云,不考慮辦學特色,不考慮市場經濟的需要。3.教育手段的單一。法學教育的經典模式即為灌輸式的課堂講授。老師僅就理論進行系統闡述,并以此奉為教學的惟一模式。而單一的教學手段顯然無法承載素質教育的歷史使命,何況法學的世俗性決定了教學如果只注重理論講授,忽視實踐操作,將使得學生在面對經典理論與多變現實之間巨大的裂縫與差距時頓感手足無措。4.課程教學內容陳舊。從總體上看,法學核心課程教學內容暴露出來的問題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是教學內容往往滯后于新法律法規的頒布。作為教學內容的重要載體-教科書一般是前一二年甚至三四年出版的,而作者寫書時間還要早一些,而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卻在快速地進行著,這樣就必然導致教科書的內容嚴重滯后于法律發展和法學教育的現實需要的局面,教學內容往往不能及時地反映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教科書作者缺乏革新精神,盲目重復以前的一些研究成果,使之日益教條化、固定化,更是教科書難以反映法學研究最新成果的原因;課程體系陳舊,各部分之間通常缺乏內在的必要聯系,或邏輯不嚴密,或結構不合理;教學內容上存在著重理論、輕實務,重概念、輕分析,重一家之言、輕百家觀點的傾向,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和獨立思考能力。除了講課內容以及教科書內容以外,不要求學生掌握和了解更多的知識,學生學習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改革的目標與途徑
關鍵詞:經濟犯罪,經濟犯罪偵查,對策
經濟犯罪偵查與其他公安業務工作相比尚顯稚嫩,無論是在實踐中還是在理論上,都存在諸多問題亟待研究解決。本文試從經偵工作建設與發展的角度,對經偵理論與實踐中的若干難點與熱點問題作一評述,以求教于同仁。
一、關于經濟犯罪偵查協作機制建設
經濟犯罪的跨地區、跨行業特點日益突出,涉及面越來越廣,加強經偵協作,建立健全經偵協作機制,已成為經偵工作宏觀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有論者指出今后應在以下幾個方面發展經偵協作:在協作意識上,牢固樹立全國一盤棋的思想;在協作體系上,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立體互聯的組織網絡,全面加強各警種間、各地區間、各相關部門間和國際間的協作;在內容方式上,積極探索豐富多樣、不拘一格、高效靈活的模式。在協作要求上,遵循“依法、及時。無償”‘的原則;在協作機制上,按照科學高效的要求進行改革和完善;在發展方向上,努力向高科技看齊。有的論者從經偵部門在偵查辦案中與相關部門的聯系角度、將經偵協作分為外部協作與內部協作;將經偵協作范圍分為大陸各地經偵部門的區域協作,與港澳臺警方的區際協作,與世界各國警方的國際偵查協作,并論述了上述五種類型經偵協作途徑的內容和方式。上述研究與經偵協作機制建設實踐頗為契合。
近年來,在偵查協作方面,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進行了積極探索:
(一)建立了以五大經偵協作區為基礎的經偵協作網絡。在公安部的統一領導下,全國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建立了五大經偵協作區。各經偵協作區普遍制定了區域協作規定,明確了協作指導思想、原則和具體措施。
(二)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經濟犯罪涉及的經濟領域較為廣泛,打擊經濟犯罪工作離不開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各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主動加強與金融、稅務、工商、海關等部門的聯系,在聯席會晤、信息傳遞、線索協查、案件移送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
二、關于經濟犯罪偵查基礎業務建設
經濟犯罪偵查基礎業務是指經偵部門日常開展的直接為經濟犯罪案件偵查提供信息、技術等支持的基礎性專門工作。有論者指出,要用現代化手段健全和加強經濟犯罪信息資料的收集、儲存、傳遞、檢索和利用;要加強秘密力量建設;要加強偵查技術手段的建設。還有論者提出,要結合辦案,把依法查處過的和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資料和人員資料搜集起來,建立數據庫;抓緊配備審計、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和文檢專業人員等。筆者認為,經偵基礎業務建設應充分借鑒刑偵部門開展基礎業務建設的經驗,周時緊密聯系經偵工作實際,目前,應立足于建設偵查工作急需的項目,刑偵部門已有的并可供利用的項目,就沒有必要再搞重復建設。
對于經偵基礎業務的內涵存在較多爭論,有論者認為包括經濟犯罪情報資料、協作網絡、隱蔽力量和偵查技術四個方面。有論者認為經偵基礎業務應包括狹義的基礎業務(即情報資料與陣地控制)和專門手段(即經偵特請、行動技術和司法審計)。經偵基礎業務的內涵雖然尚無權威界定,但理論界和實戰部門均認為經濟犯罪情報信息系統建設和經偵特精建設是經偵基礎業務建設的重要內容。
(一)經偵情報信息系統建設。經偵情報信息系統是將各種與經偵工作相關的信息、數據及各業務部門管理信息等進行規范,實現統一管理、分工收集、共享使用,同時,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快速傳遞信息,實現信息充分共享的系統。目前,經偵情報信息系統尚無全國統一標準,有論者認為,該系統應包括以下內容:經濟犯罪案件信息資料管理系統;人口、逃犯、機動車等有關公安信息查詢系統;工商、銀行、稅務等經濟犯罪相關信息系統;法律法規數據庫。卜關于經偵情報信息系統的建設,有論者提出,在系統建設中首先要在經偵民警中強化情報意識;其次,要有廣而全的立意,廣泛、全面地收集情報資料;第三,要不斷提高情報分析、研判、處理能力,善于在分散、隱蔽的情報資料中發現問題,發掘有價值的情報信息;第四,情報資料工作人員要有主動服務意識,主動將最新信息及分析。研判情況反饋給偵查部門。筆者認為,經偵情報信息系統作為金盾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按照金盾工程的總體規劃進行統籌安排、在總結有關省市經偵情報信息系統建設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符合經偵業務特點的公共行業標準,積極開發以犯罪嫌疑人、嫌疑單位為主要內容的經濟犯罪案件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國聯網。
(二)經偵特請建設。加強經偵特請工作是增強經偵部門主動進攻能力,提高偵查工作效率的需要。經偵特請建設應緊密結合經偵業務特點,滿足偵控經濟犯罪的需要。有論者認為,經偵特請建設在物建對象、布控的領域、層次、對象具備的條件等方面應不同于其他偵查部門特請。經偵特請建設應本著需要與可能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慎重物建特情,確保特情的隱蔽精干,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經偵特情工作取得長足發展的關鍵,是要建立一支政治、業務素質特別過硬的特請管理隊伍。
三、關于經濟犯罪偵查工作規范化建設
作為公安工作中的新興業務門類,經偵工作無成型的模式可循。如何保證各項業務工作依法、高效、平穩運行,是當前亟待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為此,經偵工作規范化建設作為事關經偵工作長遠發展的重要舉措提上了各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的工作日程。有論者提出,經偵業務工作要建立目標考核機制、破案責任制、支援保障機制、偵查工作模式機制、指導機制、激勵機制、研究機制和培訓機制人大機制,上述設想頗具見地,對經偵工作的規范化建設具有一定的啟示。
(一)制定規章制度,使經偵業務工作有章可循。經偵工作面!臨著許多新問題,工作中諸多環節無章可循的現象較為普遍,急需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在相關立法尚未健全,統一的業務規范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各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大膽探索,紛紛制定了適用于本地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法規的欠缺。
(二)規范經偵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有論者指出,經濟犯罪案件的辦理應嚴格把握三道關,即案件的接待受理、初查和立案、結案。筆者認為,經偵業務工作中亟待規范的環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案件的管轄分工;案件受理、初查環節;案件立案、偵查環節;贓款、贓物保管、移送環節;偵查協作環節;情報信息、特請等基礎業務工作。
(三)建立健全激勵機制、監督制約機制。為調動偵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就必須將工作業績與晉級、獎懲等掛鉤,實行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破案責任制、搭檔制。同時,為了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就必須將偵查工作置于嚴格的監督制約之下,實行重要環節的集體討論制、審核制。錯案追究制等。如有論者對偵查破案責任制進行了探討。
(四)實行經偵工作情況報告制度,暢通信息傳遞渠道。經偵工作情況信息的及時、規范、完整、真實傳遞,是上級公安機關掌握動態。正確決策的前提,也是各地公安機關相互溝通情況、借鑒經驗、共享信息的基礎。須及時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各種發、破案數,對犯罪形勢的分析和預測,大要案件辦理進程情況及處理結果,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情況,新型案件及其作案手段。 四、關于經濟犯罪偵查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初查的祛律依據。初查是指在立案前對犯罪線索進行的調查核實、由于經濟犯罪案件中少有可供勘查的現場,犯罪危害后果較為抽象,公安機關在接到犯罪線索后,必須進行初步調查核實才能判定是否有經濟犯罪發生,進而決定是否立案偵查,這就使得初查應運而生。
初查是在經偵實踐中產生的,《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均未規定這一程序。因此,有人對其合法性提出質疑。對此,有論者認為,初查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的。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公安機關有權對犯罪線索進行立案前審查。雖然‘啼查“的范圍。方法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初查無疑屬”審查“活動。其次,《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27條、128條規定,檢察機關偵查部門和舉報中心可以對線索開展初查。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與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同屬偵查部門,除管轄范圍不同,其權限應該是相同的。因此,經偵部門開展初查符合立法精神。筆者認為,初查實際上是偵查工作的前移,是打擊經濟犯罪斗爭和現行刑事法律制度相折衷的產物。對于經濟犯罪案件而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過于嚴格,不經一定的調查取證,難以斷定是否有犯罪發生,實踐中為了滿足嚴格的立案條件,不得不在立案前開展調查。當前初查尚有待于進一步規范。
(二)贓款贓物的追繳。通過追繳贓款贓物,盡力挽回經濟犯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是經偵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在經偵理論和實踐中,追繳贓款贓物也是一個爭議頗多的難點。理論界對于贓款贓物的含義眾說紛壇,大致可分為狹義、廣義兩類。持狹義說者認為,贓款贓物僅指犯罪所得;而持廣義說者則認為,贓款贓物包含一切非法所得。目前,后一種觀點居于主流地位。其中較有代表性的觀點為“贓款贓物是指行為人通過非法括動所取得的一切財物及其學息和變價款物”。關于贓款贓物的認定依據也無統一認識,有人認為,贓款贓物的性質,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決來確定;還有人認為,有關機關可以根據贓款贓物的構成條件加以認定,據此,公安機關依法有對贓款贓物進行認定、追繳及處理的權力。筆者認為后一種觀點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據此,下列財物均屬于贓款贓物,應納人追繳之列:1.犯罪分子采用犯罪手段直接獲得的財物;2.由贓款贓物轉換而成的其他財物,即變價款物33.贈與他人的贓物; 4犯罪分子利用贓款作為資本通過合法經營途徑所獲取的收益;5.犯罪分子利用贓款作為資本通過非法經營途徑所獲取的收益;6.采用其他非法手段獲得的收入。
(三)證據特點。曾有學者就金融詐騙犯罪案件證據的特點進行研究,認為該類案件的證據具有明顯的序列性、對偶性和差異性、筆者認為、上述特點不僅為金融詐騙案件證據所具有,也是經濟犯罪案件證據的共們特點。
1.序列性。經濟犯罪是發生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犯罪,經濟業務的序列性特點,經濟犯罪也會具有。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必然會留下序列性的痕跡和反映,從而使證據表現出序列性特點。
2.對偶性。經濟犯罪案件的證據還經常成雙成對地出現,從而表現出對偶性的特點。
3.差異性。正常的經濟業務與經濟犯罪相比較,存在重大差異,這種差異由經濟犯罪案件的證據得以表現出來。
上述三個方面不僅是對經濟犯罪案件證據特性的概括,而且也是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調查取證的目標要求。有先、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所收集的證據首先要能完整地反映一筆或幾筆經濟業務的流程。其次,從證據鏈條中要反映出涉案財物的流向。因為經濟犯罪大部分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離開財物的流向,就無法反映其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第三,所收集的證據要能反映出經濟犯罪與合法經濟業務之間的差異。當然,經濟犯罪的證據與其他刑事案件的證據一樣,也要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五、關于經濟犯罪案件初查及偵查對策
經濟犯罪案件初查及偵查是經偵工作的核心內容,偵查破案是經偵工作的硬道理。經濟犯罪案件具有不伺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其調查方法、謀略也有別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加強對經濟犯罪案件初查及偵查對策的研究,是當前經偵理論建設的重中之重。
(一)初查的方法。在初查中,不能使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因此,如何在調查措施有限的情況下,查明部分案件事實,為立案偵查做好準備,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對此,有論者指出在初查中一要因案制宜,抓住重點。二要循線追蹤,判斷性質。三要查其不意,措施果斷。筆者認為,初查中不能采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偵查措施,而僅能進行一般的常規調查,因此,調查工作必須要講究謀略,以免因觸動被指控人,導致其毀證滅跡。在初查中應把握以下要點:一是從線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出發,開展調查;二是快速反應,速戰速決;三是以秘密調查為主,盡可能不觸動被指控人;四是調查工作要重點突出,從最容易突破的環節入手;五是注意及時依法收集證據;六是要把握立案時機,適時開展偵查。
(二)對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對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中占有較大比重,也是當前經偵工作中的一大難點。有人提出。追逃工作的難點可從以下途徑解決:一是提高追逃主體的各項技術能力及工作責任心;二是完善有關法制建設;三是加強經偵追逃的協作機制;四是將“破案追逃”新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軌道;五是加大宣傳力度。六是落實經費,提供必要物質保障;七是掌握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制訂相應對策。有人認為,追逃工作必須要發揮四個方面的優勢,才能真正搞好:一是專群結合,發揮群眾工作優勢;二是強化基礎工作,發揮“網上作戰、網上追逃”的優勢;三是強化措施,發揮專門工作優勢;四是加強地區、部門間的協作配合。還有論者結合偵查實踐提出了緝捕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實用手段。
(三)一般偵查方法及策略。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對抗性更強,采取正確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確??藬持苿佟S姓撜邔洕缸飩刹橹\略的概念及主要特征、必須遵循的原則等進行了初步研究。有論者認為,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重視立案前的審查工作。抓住對書證或商品的鑒定,判明性質,擴大線索來源;抓住財務審計,核查被侵害標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動范圍;抓住有關通訊、交通工具等線索特征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蹤;抓住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環節,查證犯罪事實已目前,對于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策略、方法的研究才剛剛萌芽,上述探討對于活躍這一領域的理論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四)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當前,各類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方法是理論界研究的熱點,特別是各種經偵教科書,更是對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詳加闡述。但若認真推敲,所論及的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未免有雷同之感。這反映出當前經偵理論研究尚不成熟,特別是在研究方法上,缺乏實踐經驗的支持。筆者認為,偵查學是一門經驗科學,理論研究唯有來源于偵查實踐,才能最終對偵查實踐發揮指導作用。經偵作為偵查學的新興子學科,更應深深地扎根于偵查實踐。
各類案件的偵查方法,應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在偵查方法的研究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性質的界定。準確界定案件性質,劃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是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正確開展的前提,調查取證要圍繞犯罪構成進行。所以案件的定性不僅是刑法學研究的問題,偵查方法的研究也須以此為基礎。
2.犯罪手段和類型。對犯罪手段和類型進行剖析,是研究偵查方法的重要前提。經濟犯罪的智能性特點較為突出,其犯罪手段較為復雜而且與經濟業務具有較為密切的聯系、因此,犯罪手段值得認真研究。就某一類案件而言,由于犯罪發生的環節和犯罪手段不同,此類案件也可分為幾種不同類型。唯有對犯罪手段和類型有較深入了解,才能提出針對性強的偵查方法。
3.調查取證的重點及難點。調查取證是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主要內容。因此,偵查方法的研究也應以此為重點。由于各類案件各具特點,取證的重點及難點也各不相同,在研究中,應予以重點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