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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婚姻法;新婚姻法解釋三;不足;建議
21世紀初,我國新婚姻法正式誕生,新婚姻法的修改是在總結以往傳統婚姻的失敗經驗中產生的,適應了新時代下我國婚姻家庭的總體狀況,完善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了力量。在新婚姻法實施的十幾年時間里,對新婚姻法的完善討論一直持續,直到2011年新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讓討論達到最高峰。本文借此,探討下新婚姻法的進一步完善,爭取為彌補法律空白做出貢獻。
一、新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之處
(一)立法對配偶權的規定欠缺。法律上的配偶權指的就是夫妻因為具有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具體就是享有婚姻生活圓滿、幸福以及安寧的權利,以及為此目的而付出的一些義務。簡而言之,就是支配配偶身份利益的權利,包括夫妻共同居住權、夫妻權、生育權等。但是新的婚姻法并沒有將配偶權規定進去,從而引起司法實踐中一些困難,比如,婚姻法上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這些婚姻法上的義務當然是以享有權利為前提的,顯然這個權利用配偶權來定義更有法理上的依據,如果不規定配偶權,這些法律義務就沒有相對應的權利。
(二)夫妻財產制度和人身權利規定不明確。首先,新婚姻法中規定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但是僅僅是概括性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還是會出現無法判斷到底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情況。其次,關于夫妻人身權方面的規定,比如生育權,沒有明確規定,生育權是夫妻雙方的事情,因此生不生育必須由雙方共同決定,而不能由一方單獨決定,如果夫或者妻放棄自己的生育權而損害了另一方的權利,另一方有權利獲得相應的救濟。
(三)配偶之間的侵權責任不明確。新婚姻法中關于夫妻之間的法律責任問題并不清楚,僅僅規定了離婚中過錯方進行賠償的責任,但是實踐中,很多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就受到了傷害,如果不離婚或者離婚失敗,這些受傷害的一方就無法得到賠償,顯然不符合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無法保護受到傷害的一方,也無法讓侵權行為的一方受到應有的懲罰。
二、新婚姻法的進一步完善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新婚姻法的立法模式。新婚姻法解釋三由傳統的親屬身份開始轉向關注財產,這種立法模式無疑是具有進步性的,因為私法是主要的,應該承認在夫妻關系之間還存在著財產的變動和歸屬,任何人都不能因為家庭生活的關系喪失對私有合法財產的占有。新婚姻法中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度,說明了財產的重要性。
需要進一步完善的便是應該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來規范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因為我國新婚姻法中關于財產的規定采取的是列舉式,顯然列舉式的弊端就是無法窮盡所有的可能,所以應該盡可能的統一,防止在實踐中出現法官認識不同而裁判不同出現不公正現象。再需要完善的便是關于財產處理過程中出現的糾紛,比如新婚姻法中規定夫妻一方有權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當夫或者妻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之后,如何進行處理法律并沒有規定。現實中,只是規定了夫或者妻一方擅自處分財產對第三人造成損失如何處理,并沒有考慮到夫或者妻一方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護問題。
(二)進一步完善新婚姻法的立法技術和內容。新的婚姻法解釋三中很多的法律規定都從抽象變得具體和細密,不再是抽象的原則化規定,在立法技術上有明顯的進步,語言表達更加的通俗,更加的規范和清晰。因為,婚姻家庭關系本就是社會關系當中最基本的關系,夫妻之間沒有太多禁忌,應該適用最通俗的規定進行說明。所以,在以后的新婚姻法完善中要進一步的完善立法技術,讓立法更加的貼近現實、貼近生活。
新婚姻法的立法內容還存在著不完善之處,比如在上文所講的生育制度欠缺的弊端。我國很早就實行計劃生育,而新婚姻法卻沒有將計劃生育政策納入其中,這就造成了司法實踐中出現矛盾和難題。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新的生育機制已經產生,比如試管嬰兒可以不用母體就能產生,而人工授精也可以不用丈夫和妻子共同生育,這就容易產生夫妻之間權利義務的沖突,如果夫或者妻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而進行了人工授精等醫療行為,如何對受害方進行救濟,法律上是沒有具體規定的。
新婚姻法還規定了對軍婚的特殊保護,但是這一條規定似乎和離婚自由相沖突,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主義,而偏偏規定對軍婚的離婚自由進行限制,當然這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但是對非軍人一方配偶的權利造成的損失似乎無法進行保障,從而造成軍人結婚難的現象。因此,加大對軍婚的保護應該從多個角度進行規定,而不是僅僅通過“限制離婚”來規定。可以適當的給予非軍人一方保護措施,在婚后給予一定的優惠待遇。從而在整體上提升對軍婚的保護程度和力度。
(三)結合婦女權益保障法完善新婚姻法。新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雖然讓很多女性開始勵志獨立自強,但是也很明顯的讓女性對婚姻望而卻步。因為按照新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姻家庭中更注重保護有產一方,而按照傳統的婚姻理念,結婚一般是南方出錢購買房子,導致如果夫妻離婚,妻子將面臨著被掃地出門的風險,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貢獻就一文不值,這顯然是對婦女權益保護法的違背。因此,應該結合婦女權益保障法加強婦女在婚姻家庭的權利保護。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 婚姻法 房屋 利與弊
一、引言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馬上一石激起千層浪,不僅得到了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而且引起了熱烈討論,其中又以涉及夫妻房產的第八條、第十一條最受矚目。經過充分論證,特別是在廣泛征求、認真匯集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后,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正式出臺。
新婚姻法并不是完善的,在擁有一些較為更滿足當代婚姻需求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弊端。本文將對司法解釋三有關房屋的規定之內容及其利弊進行個人分析。
二、有關房屋的法律規定及其糾紛的處理
(一)房產歸屬的一般原則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產作為不動產,其物權的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遵循物權登記原則,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那個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司法實踐中離婚房產問題的表現形式及處理方式
1.婚姻法解釋三對離婚房產問題的規定
“對婚前一方簽訂房產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銀行貸款,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歸屬問題,首先,遵循協議自由原則。其次,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此時對于房貸,尚未歸還的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還貸的的款項及增值部分,根據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第七條規定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歸屬問題。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離婚糾紛中房產歸屬、分割問題及處理方式
(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此情形下,無論婚前還是婚后取得房產證,該房產都歸屬于付款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的對該房產及其增值進行分割。
(2)婚前個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個人認為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該房產既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新增的財產,也不是雙方生產、經營所得,性質上仍屬于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產權證,產權證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還貸。筆者認為,對于增值部分房屋產權人應該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可以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補償原則。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取得產權證,并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歸屬。實踐中各地法院有的認定為個人財產,有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的還貸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解釋(三)也給予了明確規定,是由取得房產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或者按揭買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產證,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6)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別說明贈予子女夫妻雙方,否則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予,為其個人財產;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三之前的相關規定,除非特別說明是贈予自己子女的,否則視為是贈予子女夫妻雙方的,婚姻法解釋三完全顛覆了這種理念,規定為是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新婚姻法房屋有關規定的利與弊
(一)新婚姻法房屋有關規定存在的優勢
新婚姻法解釋三種有著以下幾點優勢:
1.更詳細的明文規定房屋相關問題,對司法提供一個參考
在經濟快速發展,房價日漸上升的條件下以前的婚姻法對房屋的相關規定也存在著對現實事件處理的漏洞。由離婚而導致的房屋所有權糾紛也挑戰著當前的婚姻法,新婚姻法的頒發對解決問題糾紛提供了一個可參考的依據。 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不良婚姻的發生
新婚姻法對于房產的的規定更多的還持了物權登記原則,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個人的財產問題,防止了由金錢而換來的愛情,對一些存在婚姻只是金錢游戲的人來說,新婚姻法中有關房屋相關規定打破了他們對對象房屋的要求。 更好地保護了人們的財產
新婚姻法中明文規定房屋現金購買或者是貸款購買的人在離婚后對方不可以以任何方式對房屋所有權提出要求。購買的方式很多,比如共同出資、單方出資等等無論是那一種形式購買,都存在財產轉移的問題。由新婚姻法解釋三中有關房屋相關規定可以看出保護了當事人的財產。 更符合我國現實國情
新婚姻法三大量地引進了更多網友的意見,更具有實用性,更符合我國國情。如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新婚姻法房屋有關規定存在的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以來便在公眾中掀起了軒然大波。網友戲稱這部“新婚姻法”是男性特權階級的保護法,大肆抨擊其于女性保護的不利。確實,新婚姻法有關房屋的相關規定雖然有著趕時代的優勢,但也存在著不少的弊端,尤其是針對女性,房屋相關規定看起來對她們較為不利。
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該規定違背了《婚姻法》中規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是不可科學的,當然也曾有學者見解將這一規定改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共同所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給夫妻一方的或贈與給夫妻安分共有的除外”。
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68%的網友發表言論稱新婚姻法視乎更重視男性權力,而沒有保護女性本就應該擁有的權力。在對民眾征求意見中顯示,超過一半的人認為新婚姻法有關房屋的規定會變化離婚的催化劑,會讓更多的女性受到傷害。
四、總結
【關鍵詞】經濟學婚姻教學法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089(2017)47-0092-02
婚姻法作為我國憲法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在近年來的發展過程中,不斷進行更新變革,特別是在這個離婚率、復婚率較高的時代,婚姻法更加被社會相關人士所關注。婚姻法律規范的更新變革不僅能推動婚姻法的整體發展,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婚姻糾紛案件的嚴重性,降低社會負面影響。如今,婚姻法中財產分割問題與經濟學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為了能有效完善婚姻法的整體法律條例,提升婚姻法教學工作的質量,大力加強以經濟學視角看待婚姻法問題,成為了相關法律部門的重點工作內容。
一、關于婚姻法的調查
根據相關數據顯示,在傳統的婚姻觀念中,男性支持裸婚方式比女性支持裸婚方式要高出一倍之多。因為過去的女性在擇偶過程中,往往會將自己處于一種比較弱勢的狀態,而且大部分女性或其家庭,都要求男性要將房產以及一些家用設備準備齊全后才能組建家庭。而這種家庭在面對離婚情況的時候,往往會將男性婚前所籌備的大部分財產與女性進行分割,這樣會極大的引起男性的不滿,從而引發嚴重的財產糾紛案件。如在婚姻法對房產所有權問題的判定是,哪一方買的房,房子的所有權就歸哪一方。因此這種法律規定的出現,不僅大大降低了很多女性結婚的想法,導致晚婚、女丁克群體的大量出現,因此在經濟學視角下對婚姻法進行深入的研究,成為了國家相關部門研究的重點。
二、經濟學下的新婚姻法
根據經濟學相關的觀念相結合,對于新婚姻法當中的財產權分配和撫養補償都做出了新的解釋。其中如果夫妻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而一方正好在經濟上存在困難的情況或者無法生活的現狀時,另一方需要進行經濟援助,其中可以用住房或撫養費的方式來實現。而且就算一方不愿意履行幫助義務可以利用法院來進行強制執行而履行義務。在財產分割的解讀上與撫養補差存在差異。首先在合同上,婚姻法的規定給予了男女雙方最大程度上的自由,可以利用書面的形式來進行婚前和婚后財產的劃分。而法院判決婚姻雙方接觸婚姻關系后根據雙方的個別情況和子女撫養方進行有差別的財產分割。所以可以看出在進行財產分割的過程中并不是進行平均性質的分配的。
三、經濟學視角進行婚姻法教育改革
第一,婚姻法的教育改革在一般性方面與其他法律教育改革都存在著一定性的同一性。都是從教學形式和教學理念以及教師方面進行改革,這里就不多贅述。而在經濟學視角下進行新婚姻法教育改革則需要加強對于財產的分割和相關的判決加入到婚姻法教育當中。在教育中強調對于學生的財產識別和分配。首先要深入了解新婚姻法的相關法律內容,并且加強學生對于社會經濟中各個行業收入都有所了解。因為在處理離婚案件當中,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上都需要考慮到雙方的經濟實力和生活環境等因素。所以加強學生市場經濟概念尤為重要,這也是新婚姻法中所要求的一部分。
第二,我國《婚姻法》對雙方當事人在婚前或離婚協議中涉及的偶然事件沒有做出規定。但是,《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該條除了有第三人因素的考量而允許法院事后變更撫養協議外,也含有對由于將來偶然事件而使得原先的協議撫養費規定遠離現實的考慮。因此,在這兩種原理下,該條都是可以得以合理化的。基于此,在教學中我們要從婚姻法現狀入手,結合教學案例來分析教學內容,用事實、實例來闡述教學重點。這樣,我們不僅能夠將經濟學知識融入到該教學之中,更能將社會常見事例與課堂高度結合,很大程度上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為課堂教學注入生機和活力。
隨著新婚姻法政策的不斷實施與加強,其中不但對子女撫養權問題有所完善,對財產分割問題更是進行了多方位的研究與加強,尤其是在財產問題中,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明確區分,進行了特別的強調說明。從文章論述內容可以看出,經濟學對婚姻法有著深遠的影響,并在處理夫妻財產分割方面的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后期完善婚姻法的過程中,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經濟學滲入婚姻法中的重視,并根據時展需要不斷更新婚姻法律條文,這樣才能在真正意義上實現婚姻法教學體制的改革。
作者:褚業嫻
參考文獻:
“解放了男人,委屈了女人;樂壞了開發商,愁煞了丈母娘”,眾網友對新婚姻法的調侃,夠狠夠生動。正是因為有太多“寧愿坐在寶馬車里哭,也不愿意坐在自行車上笑”的拜金女,有太多“不見房子不嫁女”的丈母娘,有太多“有房人方成眷屬”的閃婚閃離夫妻,婚姻法新解才與時俱進地將焦點集中在“”上。的確,當代中國人提到愛,立刻想到結婚,想到房子,想到富二代;找對象,首先看職業,比較收入,比較學歷高不高,要看家庭出身,要拼爹拼媽。無怪名門痞女洪晃說:“我們現在的社會就適合賺錢,連居住都不太適合,更別說愛了。”
新婚姻法出臺,結婚買房經濟,就由“丈母娘時代”步入“公婆時代”了,嫁個“富二代”或是有房男,看來意義不大了。老公驟然變身房東,鐵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婦,萬一離婚,老婆只能凈身出戶了。都說新婚姻法出臺,丈母娘的火氣最大,不過,丈母娘的算盤落空,也未必是壞事,但愿從今往后,女孩們的“王子”夢碎后,思想和經濟上能更加獨立,不再勢利,更加純粹地去讓婚姻回歸愛情。
新婚姻法不但將改變年輕人的擇偶觀,更是對夫妻金錢觀的空前挑戰,讓所有人都糾結于一點:這到底是“夫妻平等”還是“解救男人”?新法一出臺,老想著“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女大學生們要當心了,現在得反過來“嫁得好不如干得好”,找“富二代”可能到頭來竹籃打水一場空,還不如找“潛力股”, 一同奮斗,共同創造“共有財產”;以前“你的錢就是我的錢,我的錢也是你的錢”已經行不通了,現在夫妻生活得AA制,明算帳;以前通常結婚時,是男方首付買房,女方出錢裝修,產權兩人都有份,以后女人花錢裝修要小心記賬了,因為房子沒你份了,隨時隨地都有可能光腳出門;全職太太們更要當心了,你們現在從事的是全中國最危險的職業,因為男人解放了,養小三可以不受約束了,離婚時不用再為花心買單,可你為了家庭吃苦受累半輩子,人老珠黃了,極有可能被小三掃地出門,一無所有。
新婚姻法可說得上是史上最年輕,最與時俱進的婚姻法。它把目光聚集到當前適婚的80后身上,聚焦在當前房價高企、拜金主義盛行,與其找個好工作不如找個好老公,為了財產不惜去做富人的小三的社會現象上。可是,新婚姻法卻有失平衡,保護了強者,損害了弱者。都說新婚姻法鼓勵夫妻徹底AA制,可這樣男女就真的平等了嗎?說到底,我們應該講的是男女平等,而不是男女均等。男女之間天生的不同,注定了不能均等,難道女人為家庭付出相夫教子,讓男人有時間和精力去創造財富,就不能算貢獻嗎?想一想,在高房價的壓力下,一個人老珠黃的中年女人,阻止丈夫外遇的最后一件利器,就只能是房產了。目前,中年男人離婚率低,不見得是因為他們的家庭觀念有多重,而是因為財產的制約,他們害怕被原配妻子分走房產,將來女人沒有了這最后的利器,男人外遇就更放肆了。
在極端功利的社會里,在明晃晃的財富面前,我們的婚姻是否真的無處安放了?因為婚姻本是筆糊涂賬,越糊涂的婚姻越幸福,如果有一天,夫妻生活天天都要像做生意一樣,不得不一筆一筆算得清清楚楚,做夫妻還有什么意思呢?千古以來,婚姻最大的基石是感情,但我們卻不談感情了。我們為什么不談感情了?因為談感情傷錢了。我們為什么不說愛了?因為不能承受婚姻的風險了,包括失業、破產、疾病、憂愁……也許婚姻中有無數比愛情更重要的事,可哪一件都不能取代愛情。
新婚姻法將財產越分越清楚了,如同一把雙刃劍,可能因為其中一方無法通過婚姻來圖謀對方的財產,而讓婚姻重新回歸感情本質,也可能會讓夫妻關系更緊張,彼此的經濟賬分得更清楚。現實將如何發展呢?本刊記者就這些問題,展開了一場社會調查,并依據調查結果,對未來男女關系的走向作出了“四大猜想”。
調查:新婚姻法讓人對婚姻信心不足
本刊記者就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做了一個讀者調查,參與調查人數為90人,男女各占一半,已婚35人,未婚55人。
在調查中,半數受調查的讀者表示,《婚姻法》的修改讓人對婚姻的信心不足,會讓未婚者加入“恐婚族”隊伍。但對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實施后是否會造成離婚率的上升”方面,僅有9%的人認為會增加離婚率。
對于新婚姻法出臺后,是否會選擇做婚前財產公證這一說法,41%的讀者覺得婚前做財產公證多少有些不舒服,更有14%的讀者認為婚前做財產公證會嚴重影響兩人夫妻生活,選擇以上兩項的讀者都不會選擇婚前財產公證。
對于新婚姻法中把財產越分越細,45%的讀者認為當然會傷感情,逼著人結婚的時候就得想離婚時財產怎么分;49%的讀者認為,不會傷感情,誰的就是誰的,分清楚點也好;還有6%的人認為無所謂,如果兩個人感情牢靠,不會因為這些問題激發矛盾。
在調查中,六成讀者不贊成“誰付首付產權歸誰”的原則。當問到婚前買房首付還貸及產權歸屬問題,得到的結果是:52%的受調查者選擇通過共同支付首付的方法或一方支付首付,另一方婚后繳納分期付款的方式來實現共同買房,但房產證上要加上雙方的名字。
未來男女關系四大猜想
猜想一 我們裸婚吧!
網友“青山”認為,丈母娘拉高房價的時代一去不返了。過去,沒有房的窮小子,要想過丈母娘這關,實在不易。現在新婚姻法出臺了,窮小子有福了,很多丈母娘都明白,與其女婿首付,女兒沒份兒,不如讓他們先租房裸婚,以后再一起打拼買房。
“我們準備裸婚,我們準備租房,我們有工作,我也有存款,但離首付還有一段距離。以前她媽媽老是逼我買房。現在新婚姻法出臺,丈母娘不再堅持買房了,我們決定結婚先租幾年房或在閑暇時游山玩水,自駕車享受生活。這樣一來既沒有了買房的壓力,也沒了房產證上名字的糾結,兩個人先過著有愛的小日子,等攢夠了錢,再一起買房。”葉先生高興地對記者說。
網友“貳上尉”的看法則很悲觀:“新婚姻法有用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以經濟為安全保障的男女婚姻模式不會發生根本變化,只會越演越烈,只不過是換個方式罷了……丈母娘也是那么好惹的?!”
網友秋水則認為:“本來感情就是兩個人自己的事,而經濟又是獨立個體的事,有愛就在一起,婚姻有沒有都無所謂,東西是誰的就給誰,沒什么可爭的。
猜想二 房產證加名字
“讀了新婚姻法,看了天天嚷嚷記得‘房產證要寫我的名字’的廣告以后,我決定盡快跟老公攤牌,誓死要在房產證上加上我的名字,要不然,我家務不做了,孩子不帶了。現在凈身出戶還算半老徐娘,晚了真成了人老珠黃。”全職太太王女士無不擔心地跟記者說。
艾大媽這幾天特別高興:“我們老倆口打算給兒子買婚房,又擔心現代的年輕人頭腦發熱住不到三五個月就離婚,到頭來我們一輩子省吃儉用攢下的血汗錢,硬生生被分去一半。這下,我就放心了,得好好給兒子選套好房子。”
網友大江說:“新婚姻法合不合理先不討論,這不是封建社會,沒有誰逼著誰結婚生小孩,一切都在于:女人,你要什么?公婆買房兒媳婦沒份,反過來,丈母娘買房,女婿不一樣沒份嗎?如果不享受兩個人的生活,不享受生兒育女的小小幸福,你完全可以選擇單身到底。如果企圖用婚姻來解決房子問題,求包養就好了!”
網友“雨水滴答”卻深感不公:“想想男人天天嚎著壓力大,不就買個房嗎?現在好了,又被新婚姻法保護起來了,這個社會對男人太好了!以后,如果男朋友不把房產證加上我的名字,我就堅決不結婚!”
“新婚姻法出臺,讓那些老惦記著外遇的男人喜出望外,婚姻中沒有了財產的約束,女人就越加弱勢了。像人家日本,離婚后,女方可以擁有房產的70%,這其實是日本這個男權社會給予女人的一種有效的婚姻武器。”網友“一葉知秋”擔憂地說。
猜想三 恐婚族將增多
“新婚姻法不是在鼓勵我繼續單身么?反正嫁人也木有任何保障。今后的女人自己掙錢、自己買房、不要小孩、要男人有何用?”讀者小窩生氣地說。
“新解釋對婚后房產的界定引起爭議,并不是因為涉及男女平等,而是把婚姻當成了利益博弈,楚河漢界劃得一清二楚,把家庭當成了生意場,經濟財產凌駕于愛情、親情、人倫之上。若如此,你干嘛結婚啊,同居足夠了!”會計師安妮說。
“咱們女性同胞還是自己掙錢,自己買房,到醫院弄個人工受精,自己生小孩。這樣不用賠車出嫁,不用賠家電賠裝修,不用相夫教子,不用又要出外上班又要忙家務活,不用侍奉公婆,不用擔心丈夫出軌,不用擔心人老珠黃的時候凈身出戶……”網友啪達如是說。
“啥時候男人能替女人來煮飯、買菜、懷胎、剖腹產、上環、喂奶、身材走樣、不顧形象,我就愿意給男人買房子!”網友小米調侃。
猜想四 嫁富二代不如找潛力股
網友“狂風”說:“最反對新婚姻法的是想要攀龍附鳳的拜金女,這下,可給她們好好上了一課,別指望嫁有錢人、成功男。男人的成功和財富是他自己的事兒,與你無關。其實,不管男女,在婚姻中,別希望通過婚姻圖謀對方的錢財。這時候,不奢望,你才不失望,才不傷心。”
網友“糖糖”說:“新婚姻法告訴女人,男人的房不可靠,男人的父母給錢買房更不要指望,女人靠自己才是最保險的!姑娘們,加油吧!別再想著好吃懶做,好好規劃自己的人生吧,要務實地活著。”
“婚姻是建立在物質基礎上的,雖然我一直認為女人應該獨立,不能抱著坐享其成的想法,但我媽總想讓我找個有房有車的‘富二代’,她一直把我的男友是否有房有車作為比較重要的標準。不過現在新的婚姻法出來了,媽媽的觀念也改變了,我想改變的可能不止我媽一個。”網友“思思豬豬”說。
一句話,讓你看明白新婚姻法
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
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追回來。
只要沒做公證,就算給了承諾,一方也沒辦法擁有另一方的房產。
單方舉的債,除非能證明,否則勿需共同償還。
生不生孩子老婆說了算。
拒做親子鑒定,將定為默認。
“第三者”的條款被刪除,一方外遇,另一方無法得到財產賠償。
各國婚姻法大PK
2010年新修改的婚姻法規定,提起離婚訴訟的妻子可獲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離婚后,女方可以擁有房產的70%。
德國和瑞士,根本不承認協議離婚,即使雙方都愿意離婚也要經過法院審查同意,且要求雙方分居一年以上才可能申請無爭議離婚。如果是一方申請訴訟離婚,則要求分居三年以上。
英國要求雙方若協議離婚,則從第一次聲明之日起要經過九個月的反省考慮期,才能再次申請離婚,而對于訴訟離婚,則要求先分居兩年,若被告同意離婚才同意判決離婚,若被告不同意離婚,則要求前連續分居五年。
當今社會,大多數人們會采取按揭付款的方式購買房屋。該項條例,恰恰是針對離婚案件中關于按揭房屋的分割問題進行的規范。在結婚傳統觀念男方買房,女方陪嫁仍然盛行的前提下,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大大損害女性利益。男方買房的后果是男方獨自擁有房屋所有權,而女方陪嫁一般多是車子、家電這些消耗品。這些消耗品隨著歲月的流逝逐漸貶值,甚至直接喪失了價值,對比男方購買的房產卻在日益增值。卻不想有一天離婚被掃地出門,房屋為男方購買,產權自然歸男方所有,這種情形多少對女方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由男方出首付買房,最終房產登記人為男方,即使婚后女方一起為供房一起還貸,為房屋取得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法律上,離婚時如果沒有協議好,房屋產權還是只歸登記方男方所有。對于婚后共同還貸和增值部分,女方只享有獲得補償的權利,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
總的來說,不管女房是否為婚房貢獻多大,最終都無法得到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女性一定要自立,爭取共同買房,房產證上有雙方的名字,不至于離婚時自己一無所有。新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按照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的,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在“小三”現象日益盛行的社會,不盡不被人所唾棄,還成為一部分女性“發財”的途徑,這不僅危害婚姻中夫妻感情也危害婚姻家庭財產,出軌方往往會以各種形式給小三經濟物質上的饋贈,以滿足自己的虛榮心。該法律規定無疑在法律上保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利,大力打擊小三,糾正正確的婚姻觀,不支持其索要分手費,以及合法婚姻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侵權責任追究。因此說如果發現對方有外遇并且用物質形式饋贈給小三的情形,合法婚姻當事人有權去法院起訴追究其侵權,追回那些本屬于這個家庭的物質財產。
樹立正確婚嫁觀,女性要獨立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物欲橫流和金錢至上的心態也日益膨脹。嫁個“富二代”甚至已經成為一些女性的婚嫁標準。這種婚嫁觀念無疑是影響家庭幸福的定時制單,只有將其切除,才能使婚姻還原其本身的愛情美好和浪漫。女性要自立自強,在家庭中擁有平等的經濟地位,才能更好的享受婚姻。理性對待婚前財產公證由婚姻財產引起的法律糾紛問題日趨上升,也在逐漸的被我們所接受。我國的婚前財產公證制度應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如果作為女性的你,婚前有擁有自己的房產和財富,當然也不想離婚被男方所占有。所以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數量和產權歸屬等方面,是減少婚姻糾紛,有效處理離婚案件的良好辦法。所以,我們應該理性對待,明白他的好處,兵好好利用起來以維護自己的婚前財產。堅信可以打倒小三,重回家庭溫暖金錢至上成為小三們的至理名言,以為可以再得到人的同時也可以得到他的全部財產,這是不可能的。我們一定要有勇氣面對小三問題。我們要以合法婚姻當事人提出其侵權責任追究。奪回本應該屬于合法家庭的共有財產,維護自己的溫暖家庭。為社會杜絕小三現象添一把力。明確房產登記名的重要,一定“雙名”新婚姻法多處指出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為誰的財產,不論是否共同買房、婚后是否共同還貸款。因此,加名是大勢所趨,現在已婚的和將要結婚的人,恐怕不是在加名就是在加名的路上。讓不動產這個最大的夫妻共有財產從名義上和實際情況保持一致,“實至名歸”,讓女性在離婚的時候成為被分割不動產的產權方具備可能性。
可適當簽訂婚姻共同財產內容,比如家庭勞動在自古就倡導男主外女主內的中國,有誰為在家勞動的女性對家庭的價值有過估算。尤其是新婚姻法頒布后,更是加大了在家女性的壓力,既沒有自己的收入,也沒有可能拋家棄子只為了能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而奔波于職場,那我們應該改如何保護他們的利益呢?我的建議是可以提出把家庭勞動納入到家庭共有財產中去,讓家庭勞動成為家庭價值的考慮因素。在離婚的時候不僅能得到婚姻補償還可以得到家務補償。總之,新婚姻法已經實行了,不管是否存在弊端,我們都應該正確認識。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盡最大的可能維護女性自己的利益。我們應該享受家庭的溫暖,而不應該懼怕。
正方觀點:新婚姻法是男人法,女人一概不受保護
出鏡人:朱女士
朱女士2007年與高先生相識,2008年領取了結婚證。而在此前,高先生一直隱瞞著自己曾經有過一次婚姻的歷史。婚后,朱女士收到了“小三”發來的短信,稱自己已經懷上了高先生的孩子,希望朱女士能主動和高先生離婚。理虧的高先生悔過態度誠懇,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來。
朱女士懷孕后,發現高先生再次出軌,而高先生也供認不諱。雖然朱女士兩次原諒了丈夫,但確認“小三”生下了高先生的兒子后,朱女士徹底失去了信心,繼而離婚。
離婚訴訟中,朱女士要求對兩人的婚房進行財產分割,該套房產是高先生的父親出資,在高先生婚前購買的一套二手房,但因為種種原因,產權證在婚后才辦理完畢。然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高先生據此對朱女士的財產分割要求堅決拒絕。法院判定,該套婚房為高先生的婚前財產,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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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首付誰致富,誰管家誰傻瓜”
――資深媒體人志凌:按照新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女人在婚姻、情感和物質上都受到了傷害,這無疑是雪上加霜。
“夫妻平等”不代表“夫妻均等”
――專欄作家蘇芩:關于新婚姻法,所有的人都糾結一點:這到底是“夫妻平等”還是“解救男人”?以目前的狀況來看,這套婚姻法新解釋是趨向于維護強勢一方利益。
反方觀點:女人當自強,不怕沒房產
出鏡人:葉蘊儀
葉蘊儀是香港演員,14歲進入娛樂圈,在港臺日韓各地掀起一股“玉女”旋風。22歲時,她與香港玩具富商陳柏浩結識并閃電結婚,退出了娛樂圈。2000年,因丈夫陳柏浩有外遇,兩人正式離婚。之后陳柏浩拖欠贍養費,不探望子女,還像外界曝光他與葉蘊儀的閨房秘密,令葉蘊儀飽受困擾。
由于入不敷出,葉蘊儀與孩子的生活日漸捉襟見肘。2006年5月,葉蘊儀退掉了租住的房子,將兩個孩子交給母親照看,前往廣東深圳,化名王蓓,擔任一家房地產公司的售樓小姐。歷盡工作上的種種艱辛之后,她開始重新找回自信。
2009年,葉蘊儀重回香港,唱歌、拍戲,事業前途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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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呼喚“大女人”的時代
――執業律師張金:婚姻法從來就管不了男歡女愛、山盟海誓,它只在你輸光一切感情時,還能給你維持生存的尊嚴和權利,女性的尊嚴只能依靠自己來保護。
新婚姻法是認清形勢的放大鏡
――斐貝(國際)集團執行董事鄒杰:女性社會意識和自我意識的覺醒,讓女性不再滿足于做賢妻良母,她們還需要實現自我價值的提升。
女人靠自己最保險
――演員田麗:姑娘們,甭再好吃懶做了,好好規劃自己的人生。
男方陣營大討論
正方觀點:新婚姻法減輕了男人的壓力
出鏡人:劉建設
劉建設的老家在農村,家庭條件不好;女朋友家在市區,父母都是干部,家庭條件優越;兩人都是獨生子女。大學期間,劉建設和女友相愛,畢業后,二人一直瞞著父母搞地下戀情,在外租房。
去年,靠著自己的聰明和女友的支持,做建材生意的劉建設有了一些積蓄,兩人打算買一套房子結束租房生涯。看過幾處樓盤之后,“小兩口”訂下了一套總價21萬元多的房子,首付4萬余元。
女友向她的父母提出購房方案:劉建設和她的父母各出一半首付,房產證上寫劉建設和她的名字。可是女友的母親堅決不同意拿錢,理由是:“買房是男方的事,和女方無關。”“準岳母”還拋出另一套方案:首付女方付,房產證寫“準岳母”名字,按揭由小兩口共同承擔,而且劉建設必須當上門女婿。
與“準岳母”對峙幾天無果后,劉建設前往售樓部簽了購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在房產證上寫了他一個人的名字。而他在買房時之所以提出雙方各出一半房款,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父親去世,母親在農村,沒有任何經濟來源的她需要兒子贍養。如果一旦鬧到離婚分家,自己就要回到租房時代,老母親也會跟著吃苦。
后來聽說《婚姻法解釋(三)》出臺了,劉建設很高興。因為他覺得,自己關于房子問題的擔心已經完全消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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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終于平衡了
――網友季坤:一邊嚷嚷男女平等,一邊說經濟是男人的責任,說財產要讓著女人,現在好,法律不讓了。
給孩子買房放心了
――網友付漢勇:從此以后,給孩子買房子就放心了,因為房子永遠是出錢的一方的財產。
反方觀點:新婚姻法不是減輕壓力,而是轉嫁壓力
出鏡人:張先生、徐先生
張先生,28歲,某公司職員。2010年5月,他和女友李女士步入了結婚的殿堂。婚前,李女士首付購買了一套婚房,而裝修、家電均由張先生付款,婚后的月供也由張先生繳納。2011年9月,張先生與李女士因性格不和而導致婚姻破裂,兩人就婚房的財產分割問題發生了爭執。李女士堅持認為,根據新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張先生只是這套房子里的“房客”,必須“凈身出戶”。
徐先生,30歲,某銀行員工。2011年6月,3代單傳的徐先生與女友陳小姐結婚。婚前,徐先生首付購買了一套二手房作為自己的婚房。陳小姐要求將自己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但徐先生的母親不同意,理由是陳小姐沒有承擔首付。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陳小姐告訴徐先生:“你沒有在房產證上加你的名字,我也可以不給你家續香火。這符合新婚姻法的規定,咱們兩不相欠。”徐先生和母親陷入了煩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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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也沒優勢
――著名作家柯云路:新婚姻法一出,老公變房東。可見,男人也并沒有占多少優勢。
丈母娘也可以買房
――文化名人倪方六:在新婚姻法面前,男人有得也有失。得到了父母給自己買的婚房,而且老婆在離婚的時候也別想分割。可是一旦老婆不給你續香火,男人也管不了。而且從另一方面來說,岳父母給女兒買的房子,女婿也沒有份吧!
專家理性解讀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國律協修訂組副組長賈明軍:當下有些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已經糾結到了相當復雜的地步,特別是離婚中的房產分割,各地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很嚴重,該司法解釋的出臺是最高法院參考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新問題,統一審理規范、明確裁量尺度的手段,但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部分條款仍有些美中不足。結婚的目的不是為了贏取財富,而是為了與愛人一起創造財富。所以,結婚前,雙方應該坦誠面對財產的未來處置,勇敢表達自己的主張,簽訂婚前協議和進行婚前公證,消除婚后的隱憂。如果婚姻法不能給你,就需要你去創造。
寧波大學法學院董立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實施,對社會上一些不良的風氣扭轉具有一定的導向性,引導人們讓感情回歸到婚姻的本質位置。從表面上我們可以看出,條例里面在財產的劃分方面很清楚、很明確,在司法程序上操作性強、矛盾少。但是我們深思一下可以發現,其實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好的,具有一定的導向性,讓人們更少地考慮物質方面,更多地注重感情、重視感情。現在社會上總是存在著“寧坐在寶馬車里哭,也不坐在自行車上笑”的風氣,丟掉了婚姻的本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實施恰恰可以讓人們重新來審視婚姻,以及感情和物質在婚姻中所擔任的主與次的位置。
湖南弘一律師集團專職律師尹蘭英:法律規定是一條線,家庭生活、夫妻感情是另一條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是為夫妻感情出現問題、要去法院解決糾紛的時候,提供一個標準和規定,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家庭生活正常、夫妻感情良好的情況下,《婚姻法》是不會走入家庭的。對于夫妻來講,維系感情是至始至終的事情。
情感專欄作家趙格羽:婚前買房一般都是男性,所以這讓處于劣勢的女方喪失了原本有的權利。這是一個建立在無性別差異上的所謂的公證法律,自然引起了女人的不滿。其實,不滿和抱怨是沒有用的。還是想想如何調整心態吧。首先,別再做傍大款的夢,大款的不動產不屬于你。其次,實在想要保證自己的權益,那就簽婚前協議和婚前公證。第三,謹防老公婚外戀。第四,女人最好還是自己去創造。
姐妹團支招:
女人如何“保”自己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強調婚姻中的財產屬性、所有權。所謂隨機應變,傳統的慣例如:男方買一套房,女方買一輛車;老公每月收入較高,老婆在家當全職太太;女方婚前有些存款,婚后存到新賬戶中……這些傳統的做法或許應該改一改了!
傳統:女方買車男方買房
支招:雙方一起出錢購房
女方家長可以把原本打算為女兒女婿買車、裝修房子、買家電等陪嫁費用,拿去與男方家長一起為小兩口買房,既可以是共同付首付,也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這樣做的好處在于,可以保證女方對房屋有相應部分的所有權,以免萬一今后婚姻出現變故時處于被動地位。
傳統:婚前存款轉到新賬戶
支招:個人賬戶要謹慎轉賬
作為一名“準新娘”,正確的做法是,無論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都要保證自己婚前存款賬戶的連續性。不要把婚前個人賬戶中的錢轉到婚后的賬戶中,也不要把賬戶中的錢取完,否則一旦婚姻出現變故,在財產認定上就可能出現異議。
傳統:辭掉工作當全職太太
支招:買保險預防意外變故
全職太太可以為自己做足購的風險保障,比如購買足額的重大疾病保險、分紅型、意外傷害保險等,一旦婚姻出現變故,可以防范生活水平大幅度下滑。保險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保險收益也將屬于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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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婚姻法面面觀:
英國:處置離婚的房產時,英國法律并不僅僅以房產在誰的名下來確定其歸屬。法官往往會根據房產的價值、雙方的收入以及子女狀況來做出不同的決定。比如獲得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往往有更大的機會留在原來的房子里。
美國:結婚后雙方獲得的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離異后夫妻財產更傾向于保護女性和兒童。如果女方收入低,男方要多出錢。男方如果因為婚外情離婚,法官在判決誰應保有房子時,通常會將房子判給女方。
法國:夫妻雙方的任何財產都歸雙方共同所有。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財產分配由雙方在正式離婚之前自主協商。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夫妻雙方必須提供詳實的收入狀況。如果夫妻任何一方被發現人為隱瞞自己財產的狀況,法官將沒收隱藏的全部財產。
日本:離婚時,妻子可獲丈夫的一半退休金。
編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讓用經濟手段為婚姻的保質路似乎走不通了。現代人在文化價值上的偏執與錯位,注定會讓以前成為無數人生活港灣的婚姻,變成心靈的桎梏。
8月13日,新婚姻法正式開始實施,婚姻與財產、離婚與房子等話題再度成為人們關注與爭論的焦點,其中最主要有兩點: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資買的,那么誰的父母出資,房子歸誰;如果是婚前貸款買的,那么誰首付,房子產權歸誰。
一時間,新婚姻法偏袒男方的說法喧囂塵上,女性更是大呼“傷不起”;而男人們沾沾自喜的同時,新的壓力卻不期而至:如果不把房子過戶到女方名下,丈母娘就不同意結婚;即便岳父母給女兒買好了房子,男方同樣也住不踏實。
女性你傷不起
緣于新婚姻法的“顛覆性”,自然會引發源源不斷的爭議。
“寧可坐在寶馬車里哭,也不坐在自行車上笑。”關于婚姻法的新解釋幾乎與這番言論一樣富有爭議。而現在,某位中國相親節目女嘉賓即便坐上了寶馬,最好也要保證自己支付了一部分購車款。
香港《南華早報》說,新解釋凸顯當代中國婚姻的困境。新婚姻法解釋與家庭共享所有財產的中國傳統背道而馳。而另一方面,房子現在太貴,父母要花掉畢生積蓄才能給孩子買下一套房,而同時,婚姻變數在加大,要是孩子的婚姻出了問題,父母反而成為失血最多的一方。
離婚率上升、房價飆升、物質主義和婚外情興起,這些都是法院必須考慮的新的現實問題。香港“亞洲時報在線”指出,成千上萬中國年輕夫婦的美夢(相愛、結婚、買房和養家)被這個“鬧鐘”硬生生吵醒。政府的司法解釋不啻于在婚姻中誘發一場地震,尤其是對于那些“掘金族”而言。
新婚姻法解釋中爭議最大的一條就是父母為新婚子女購買的房子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對此,《環球郵報》稱,因為中國的傳統是新郎父母買房,娘家裝修買家具,這條新解釋對傳統的顛覆可不小視。不過,美國《商業局內人報》稱,討論集中在房產的獲得和處置上,這在中國一點也不奇怪,因為在今天的中國,誰擁有主要財產,誰便主導家庭,主要財產的所有者越來越成為當今婚姻的價值所在。
印度《印度斯坦時報》稱,中國司法的新解釋導致離婚后妻子喪失房屋所有權,一夜之間對中國傳統婚姻法形成重大沖擊。婦女權益機構說,這會讓女性感覺不安全,也喪失浪漫感。“為什么婦女很在意這些財產?”美國《商業局內人報》解釋說,因為擁有房屋意味著財產穩定或者安全。妻子為了婚姻而犧牲了事業,把大量時間花在家務事上,離婚后又變成單身和無房者,這公平嗎?《環球郵報》說,新解釋會讓婚姻雙方在結婚前考慮更多問題,很多人擔心一旦離婚自己可能就要凈身出門。一名憤怒的女性微博用戶說,新規“掃除了男人不忠的最后障礙”。
英國“家庭教育基金會”負責人諾曼•威爾斯表示,“嫁給房子”顯然是一個愚蠢做法,因為失去了結合的誠意,任何婚姻也走不了多遠。中國立法將公民的婚前財產給予有效保證,是一個明智決定。這樣可以讓兩個想結婚的人在事先就明白,兩個人在一起是要建立起一個健康的家庭,而不是相互提防對方會有所圖,這樣也避免一些人為物質財產過早或草草結婚,不久后又以離婚收場,而那樣對社會的穩定也是一種傷害。
婚姻觀念生變
新司法解釋中關于住房的備受關注的要點為: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于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前按揭購買的個人房屋,離婚時仍歸其個人,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歸還的房貸,可給對方補償。
比方說,男方父母支付房子首付100萬元,房屋原總價500萬元,如果日后夫妻共同償還400萬元,那么按照現合同法的規定,男方財產占3/5,女方財產占2/5,財產分割按此比例進行;增值部分同樣按此比例劃分。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兩人共同償還了男方父母的100萬元首付,那么應當視最開始的首付為一種借貸行為,而不是所謂的男方財產了;如果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借貸,財產就是一人一半了。
這一系列變化將導致國人的婚姻觀念也隨之發生相應的改變,即婚前房產歸個人所有的規定將有可能打破許多年前延續至今的“男買房女買車”的傳統模式:結婚時,女方父母可以不再陪送汽車、家電等,而是選擇和男方共同出資購房。
與此同時,新婚姻法出臺后也給很多無財產保障的女性帶來了危機感,尤其是在家相夫教子的全職太太。很多待嫁女青年表示,再也不敢有做全職太太的想法了,因為這會導致離婚后一文不名,甚至凈身出戶。
一些全職太太甚至動起了為自己做足風險保障的腦筋,例如購買足額的重大疾病保險、分紅型、意外傷害保險等,一旦婚姻出現變故,可確保生活水平不至于大幅下滑。這種做法之所以能夠防風險,在于保險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便離婚,保險收益也將屬于個人所有。
房產保單加名
關于婚前購房屬于產權登記一方的規定,對于已婚有房者或者準婚購房人群的購房心理和購房行為均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為了防患于未然,一些人選擇將自己的名字加進房產證,這讓最近房產證更名業務幾乎增加了一倍。
來自鏈家地產的相關統計數據顯示,之前的準婚一族購房,男女雙方對于婚房房產證是否共同署名并不關注,在25-29歲適婚購房者中,采取個人購房的方式占比高達90%以上。而解釋出臺后,鏈家在線咨詢如何聯名貸款購房的消費者增加了10%左右,此外,已婚有房族咨詢房產更名的情況也在逐漸增加。
鏈家地產首席分析師張月分析,未來預計將有20%以上的房產會更名共同持有,按照近幾年準婚族房產成交情況,或將有約6萬套房屋更名共有。
較之于房產,保單“加名”潮雖稍顯滯后,但已悄然蔓延到一些富有家庭。
記者走訪多家保險公司了解到,最近,前來咨詢保單加名以及離婚后保險資產該如何分配的客戶數量出現明顯上升,由于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
已結婚四年的陳女士剛在丈夫的保單上確定自己為指定受益人。她告訴記者,她覺得在不影響感情的前提下,加上名字也未嘗不可,一旦以后出現了什么問題反而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關鍵詞】婚姻法解釋三;夫妻財產;房產權屬界定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120-01
一、婚后財產分割中的分房現象
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與爭議,其中有關房產分割問題的規定可謂一石激起了千層浪。其中爭論最多的是夫妻單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如何認定與分配以及如何確定結婚之后父母為子女出資買的不動產和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的處理問題。
二、出臺《婚姻法解釋(三)》的積極意義
(一)合法保護婚前夫妻一方的私有財產,實現法律公平
新的婚姻法解釋合法保護了婚前私有財產,這是它前所未有的創新性。新婚姻法解釋是對原有法律規定的進一步明釋,使得全國法院在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時對法律有一個統一的共識,有利于公平正義在司法操作中的落實,又呼應了憲法保護個人財產權的要求。本次婚姻法解釋的出臺必定影響著人們的傳統觀念,使人們對于婚姻房產有新的認識。
(二)法條明晰,便于司法裁奪
本次《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就明確了婚前個人按揭貸款所購房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增值部分是否為房屋所生孳息及其所產生的收益是否是夫妻共有財產。再如,第七條就從我國的實際情況,本著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利益出發,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與產權登記主體聯系起來,在法律的平臺上肯定了父母對子女的贈與關系,成為了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客觀依據,把婚姻夫妻雙方及其父母的利益納入到婚姻法的保護之中,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度量,同時,也可大量的避免出現各地法院判決不一致的現象。
(三)強調男女平等,獨立意識與權利意識
新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父母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不歸另一方所有。新婚姻法解釋很好地解決了一部分想不勞而獲的女子依靠婚姻來謀取對方財產的這一現實漏洞。新的婚姻法解釋明顯的斬斷了“傍大款”這類人的想法,沖擊著“房子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戀觀,較好的解決了女嫁男,男人需要有個結婚之所才可實婚姻之實的問題。本次婚姻法解釋的出臺更多的強調了男女平等、女性獨立自強的精神。
三、現行婚姻法解釋在婚后房產分割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婚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產生的收益的權屬問題
在實踐中,運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區分“投資”、“孳息”以及“自然增值”,特別是諸如房屋的租金(特別是夫妻只有一套住房時)、個人財物變現、實物入股等“灰色地帶”。目前尚沒有相關法律文件對此進行明確區分。
(二)如何確定婚后由父母出資為子女所購買的不動產的歸屬問題
該解釋僅規定當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時應認定為其子女的個人財產,但是現實生活中亦存在一方父母購買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甚至對方子女名下的情況,此時應如何確定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又成為一個法律空白點。
(三)第十條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問題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參與共同還貸較多,另一方對家庭生活貢獻較大,參與還貸較少的情況下,以首付款支付者和不動產登記作為取得房屋所有權依據是有失公允的。
四、關于婚后房產分割的思考
雖說一直倡導男女平等、女性獨立的精神,理論上新法并未偏向男女任意一方,女人婚前也可買房,婚后男人照樣沒份兒。不得不承認新婚姻法斷掉了少數想騙婚騙錢人的念想,但是也將女方或弱方的婚后保障降到了最低點。筆者認為,從傳統意思上講,中國的男權文化導致男性在獲取物質生活資料時比女性擁有更多的機會和路徑。從家庭的角度講,太多的家庭主婦在相夫教子和柴米油鹽的日子中消磨了青春,甚至有的為此失去工作或者升職的機會,這些隱性犧牲都是難以估算但真實存在的,那她們的勞動又如何在離婚時得到體現、認同和保障?從經濟的角度講,女性與男性在現在的勞動力市場中仍然處于不對等的位置。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通常處于弱勢地位,然而該司法解釋并未將男女社會角色這個差異考慮進去,從而使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所處的地位更為不利,使其缺少了歸屬感。
總之,處理房產分割、房權歸屬的問題,不能簡單的認定為哪方貸款購房就歸誰所有,應本著促進和維護家庭關系的原則,充分考慮婚姻家庭的特殊性、男女社會角色的差異性、不動產市場價格漲幅的不穩定性、付出多的一方應受補償的原則、夫妻婚齡和共同還貸的時長以及首付款在總的房款中所占的比例問題。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在承認特殊性的基礎上實現個人利益保護和實質公平間的平衡。
參考文獻:
[1]奚曉明.最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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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金露.離婚房產分割問題研究[D].復旦大學,2012.
關鍵詞:婚姻法;房產;認定
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在面對離婚問題上人們越來越關注房產歸屬問題。目前,在處理離婚問題上,夫妻間的人身關系不斷弱化,而財產問題不斷增強。財產分配已經成為婚姻法中一個備受人們關注的問題[1]。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公布之后,夫妻間房產認定有了新的法律規范。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均必須要面對房產處理問題。法律上不斷對房產的處理問題進行細分,但是實踐結果顯示,我國目前的《婚姻法》在夫妻房產認定上依然存在較多問題。因此加強對《婚姻法》中夫妻房產認定存在的缺陷進行深入分析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我國《婚姻法》中夫妻房產認定
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第七條中已經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后由一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一方子女名下時,可將其看作出資人子女的贈與不動產,其認定為出資一方子女的個人財產。由夫妻雙方的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不動產,而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時,可認定為以夫妻各自父母出資比例作為根據按份共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除外。該婚姻法實施后,夫妻房產認定相關規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將新婚姻法與舊婚姻法進行相互比較發現,在夫妻房產認定問題上,新婚姻法的相關法律和規定更為全面和詳細[2]。但是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在解除婚姻時面對的問題往往存在復雜性和多變性。因此,新婚姻法在夫妻房產認定上也還存在一定局限,未能完全解決實際處理過程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因此,必須加強對婚姻法中夫妻房產認定相關法律規定存在的不足進行深入分析和探討。
二、《婚姻法》在夫妻房產認定上存在的不足
(一)覆蓋面過于狹小,實踐認定難度大
新婚姻法中在夫妻房產認定上存在覆蓋面過于狹小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婚姻法中,夫妻房產認定細節主要包含父母出資或為一方父母出資,或為婚前婚后的不動產贈與。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在要將婚姻解除時需要面對的不動產問題并沒有這么簡單。當夫妻雙方要將婚姻解除時,在房貸償還問題上,房屋歸屬認定上均會存在突出復雜性。如夫妻當時為一方出資貸款;或為婚前貸款買房,婚后共同承擔貸款;或為一方父母出資貸款,然后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房貸。在接觸婚姻時,房產該如何認定?。在現行的婚姻法中并未全面涵蓋上述這些問題。其次,認定難使得舉證也存在難度主要表現如下: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有關規定,由夫妻雙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以雙方出資的具體比例作為根據,按照份額占有。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當夫妻雙方在接觸婚姻時,想要按照法律的認定拿出詳實的證據存在較大難度,其成為離婚夫妻面對的一個大難題。因為在實際生活中,當夫妻雙方還為解除婚姻時,大部分的人均不會將這些問題拿出商議,中國傳統觀念認為做這些會影響到夫妻感情,傷了兩家的和氣[3]。因此,在購房過程中,大部分人不會將各自出資多少的證據完整的保留好。再次,因為婚姻法在夫妻房產認定上存在不足,進而導致在婚姻房產糾紛出現時,審判人員無法可依,同時也缺乏相關附屬條款作為審判的有利依據。因此,在實際審判過程中審判人員相關工作的實施困難重重,影響解決問題效率。
(二)界定缺乏清晰度和公平性
目前,我國《婚姻法》在夫妻房產認定上還存在較為清晰的界限模糊問題,進而導致認定缺乏公平性,這個缺陷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雖然已經明確規定了在房產為夫妻雙方父母出資的情況下的具體認定。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夫妻雙方父母出資卻缺乏清晰的界定。實際上,父母出資存在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為父母部分出資,第二種情況為父母全部出資。當夫妻雙方接觸婚姻面對房產認定時,如為夫妻雙方父母全部出資購買的房屋,應該歸夫妻其中的一方所有。當房屋為夫妻雙方父母部分出資購買時,又將如何進行認定就成為一個難題。如果按照法律的規定,在解除婚姻后,房產只歸夫妻一方所有。但事實上,在婚姻尚未解除過程中,夫妻雙方均存在一樣的還貸行為,如果按照這樣的界定對房產歸屬進行認定的話,夫妻中有一方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侵犯,法律也就失去了其公平性。此外,婚姻法在夫妻財產的認定上應將夫妻關系作為立足點,只有這樣夫妻房產的認定才是真正屬于夫妻雙方的。但是在現行的婚姻法中卻存在父母這個第三方。所以,是否必須要將這個第三方明確到在婚姻法中成為目前還需進行深入探討和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4]。其次,《婚姻法》中在夫妻房產認定上存在的不公平性主要體現在女性的合法權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一直以來,在中國的社會中,女性均劃分為弱勢群體。雖然隨著社會的進步,與過去相比,女性同胞的社會地位已經得到很大提升,但是一些不公平現象依然普遍發生在女性身上。與男性相比,在家庭生活上,女性所作出的貢獻并不比男性少,女性應該獲得與男性相同的家庭地位,甚至社會地位,進而真正實現社會層面上的男女平等。但是新婚姻法的實踐過程中,女性同胞的合法權益受到較大的損害。例如:在婚姻關系中,我國普遍存在男方買房的觀念,但是在房價高漲的當下現實社會中,多數家庭在購房是均無法做到一次性支付房款。因此,在實際生活中普遍存在夫妻雙方父母或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給子女買房的例子。若為男方父母支付首付買房,夫妻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那么在解除婚姻之后,按照婚姻法規定,房產會歸男方所有。在這個過程中,女性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界定,其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從整體上看,我國婚姻法在改進過程中得到不斷優化,部分問題的處理在法律上得到不斷細化,更加重視對個人的合法財產進行保護,保證夫妻雙方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他人侵害。但是剖析實質進行分析,婚姻法偏重于對男性的合法財產進行保護,而女性的合法權益被邊緣化,其合法權益還為得到真正的保護。
三、婚姻法中房產歸屬認定立法建議
(一)完善基本價值取向
首先,明確婚姻法與一般財產法的適用原則。在婚姻法總則添加婚姻法與一般財產法的適用規則,將一般財產法、婚姻法二者的界限劃清,明確夫妻房產權屬的基本原則,使得各部門法能夠真正實現分工明確,防止法律適用中相關矛盾的產生。在處理家庭、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時,應以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適用原則作為根據,應該優先適用《婚姻法》的規定。其次,加強對夫妻中弱勢一方進行保護。婚姻法在房產認定上應該嚴格堅持公平原則,對家庭各方利益進行充分考慮,加強對家庭中的弱勢一方進行保護。在夫妻解除婚姻房產認證問題上,必須以公平原則作為指導,同時需對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充分考慮,承認夫妻雙方在家事勞動中的價值。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均為了家庭生活、家庭和睦付出勞動和貢獻。因此夫妻雙方在解除婚姻時,夫妻任何一方為家庭生活做出的貢獻和犧牲均應該作為婚姻期間的一種形式進行公平分割[5]。再次,將維護夫妻利益作為房產認定的根本出發點。在房產認定上,應該以維護夫妻利益作為根本出發點。當夫妻雙方將婚姻解除時,如果不重視對雙方利益進行維護會直接影響到雙方今后的生活水平,進而影響到其家庭中老人的贍養和小孩的撫養,進而導致諸多社會問題發生。
(二)完善相關制度,規范不動產登記制度
首先,明確舉證責任。將舉證責任明確對離婚房產認定科學性的提高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必須要明確房產權屬的舉證責任和夫妻單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的舉證責任。其次,提高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規范性。登記存在公示效力,其是對所有權歸屬進行判斷的最具直觀性、最具說服力的證據[6]。采取有效措施不斷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僅是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時更是市場經濟實現有效發展的需要。在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的完善上,主要包含房屋所有權申請登記、處分房屋時登記兩大部分內容。設立并不斷完善房屋所有權登記體系,便可直接以登記情況作為主要根據對所有權歸屬認定進行判斷,進而降低有權歸屬認定的難度,提高認定的公平性。此外,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的房屋歸屬認定。
四、結語
隨著《婚姻法》、《婚姻法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二)》、《婚姻法解釋(三)》的先后施行,我國立法、司法實踐在夫妻雙方解除婚姻時的房產認定問題上所存在的缺陷得到不斷彌補,存在的不足得到不斷改進,夫妻房產認定的法律操作性不斷增強。《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更是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產歸屬以及房產處分等問題績效了細化規定和處理,其涉及了婚前或婚后房產贈與、婚后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權屬界定、以父母名義購買房改房權屬認定等諸多問題。該婚姻法在實踐過程中引起了很大社會反響,在我國婚姻法完善歷程上取得了很大進步。但是該婚姻法的出臺在實質上也并未能有效的將社會實際生活中存在的多變、復雜的矛盾進行有效解決。因此,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和進步,還需不斷加強對婚姻法完善進行深入分析和探討,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社會矛盾得到更好解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得到不斷完善,進而推動和諧社會的發展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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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EditorialDepartment.TheSunsetIsStillBeautiful,EvenIfDuskIsNear———AScanofElderlyMarriageinChinaNow[J].ChinaPopulationToday,2012,08(02):682-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