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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的原則優選九篇

時間:2023-12-16 09: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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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的原則

第1篇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國內保險業在迎來開放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和考驗,需要在各方面苦練內功,提高競爭力。西方發達國家保險業發展的經驗以及近年來國內保險市場出現的種種失信、混亂狀況給保險公司帶來的不良影響告訴我們,誠信是保險公司規范經營、防范化解風險的關鍵,誠信是其提高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保證。

2003年1月1日起新實施的《保險法》將作為保險四大原則之首的誠信原則被明白無誤地寫進了法律,在新增的6條規定中有3條與誠信有關,新的《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保險經營的宗旨寫進了第一章“總則”中,新的《保險法》還對保險公司對人的培訓、管理、信息披露都有了明確規定,并對投保人的誠信原則也做了相應的規定。由此可見,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顯得至關重要。

本文首先從誠信對保險公司的重要作用入手來闡明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重要性及深遠意義。其次從《保險法》對投保人誠信原則的相關規定來論述如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將構成保險欺詐以及給投保人帶來的后果。再次,從只有有效防范保險欺詐入手,才能將誠信原則落到實處。來進一步說明誠信原則的重要性,最后來論述如何打造中國的誠信保險,使中國的保險業立于不敗之地。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國內保險業在迎來開放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和考驗,面對入世后“洋保險”的大批涌入,我國廣大保險人都已經認識到誠信是立業之本,是保險業的生命線,是維護保戶利益的根本保證。但建立和完善誠信保險品牌卻非一日之功,而是一項長期而系統的復雜工程。而打造誠信保險品牌,決非保險人一家就能完成,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2003年元月1日起新實施的《保險法》將作為保險四大原則之首的誠信原則被明白無誤地寫進了法律。在新增的6條規定中,有3條與誠信有關。“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保險經營的宗旨寫進了第一章“總則”中,“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更是切中要害,“保險公司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也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下面就誠信原則對保險公司的持續穩健發展的重要作用加以論述:

一、誠信對保險公司持續穩健發展的重要作用

誠信是維護市場秩序的必要條件。信譽、信用、信義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企業要講誠信這不僅是社會的要求,也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企業與社會之間有一種根源源于誠信原則的承諾,不遵循這種承諾的企業,可以蒙混一時,但不可能長久生存下去。保險公司的經營特點決定了在其發展中,誠信尤其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是保險公司的立業之本和持續穩健發展的基礎。

(一)誠信是保險公司行為規范的重要方面。誠信即忠誠老實,遵守信用是人們行為的一種規范,也是協調人際關系的基本要求。做保險首先要學會做誠實守信的人,因此可以說,保險企業行為規范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誠信。《保險法》明確規定從事保險活動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公司推行誠信原則的關鍵是用誠信價值觀凝聚全體員工,用誠信服務規范約束全體員工,使員工的思維與行動成為體現公司價值觀和目標的有機統一體。集體目標的實現來自于每個個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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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努力,個體理性是集體理性的必要條件,保險公司的良好信譽必須建立在全體員工誠實守信的基礎之上。

(二)誠信是保險公司展業的基本準則,發展業務要以誠信為前提,對客戶要真誠相待,要為客戶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詢服務,設計最合適的保險方案,核保理賠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的規定,及時、準確、高效地完成。因此,從本質上來講,保險公司經營的是一種信任關系,以誠信為本是其生存發展的內在需要,加強誠信建設,提高公司的誠信度,營造良好的誠信氛圍是提高保險公司競爭力的重要任務。

(三)誠信是保險合同的基礎,是保險公司維護信譽的基本要求。保險從其含義來講是一種通過合同方式來處理風險的經濟補償制度,它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一中契約行為,是一個關于未來的承諾,它為保戶安排了一個可以理性預測和確定的未來,保險合同的確定來自于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的共同價值的認可,由于有關實際價值的信息是不對稱的,為了保證保險合同的有效公平,雙方必須堅持一種基于誠信的協商與合作態度。營銷員要向投保人正確地解釋條款,而不能誤導客戶,客戶也要如實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這是確保能夠順利履行的基礎。

(四)誠信是保險公司品牌管理的核心。市場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土壤,擴大市場份額,培育和開發有潛力的未來市場,都離不開品牌建設。不論哪一家保險公司,要想獲得穩定長久的發展,都必須加倍珍惜,維護自己的品牌。入世以后,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不僅將與國內保險公司競爭優質保源,爭奪保險人才,更重要的是他們還將通過其優良的品牌、先進的技術以及優質的服務贏得客戶的信任。保險經營的最高增界是要在社會公眾中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以此實現自身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而品牌管理的核心是堅持誠信,保險公司唯有誠信才能贏得客戶的忠誠。

二、《保險法》對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的相關規定

新的《保險法》為體現誠信原則的重要性不僅加大了對保險人的監管、監督力度,同時也對投保人的行為進行了約束,投保人一旦違背誠信原則進行“騙保”,保險欺詐,不但得不到保險金,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通過幾個實例來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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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進行保險欺詐造成的后果及危害,從而進一步說明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重要性。

(一)故意不如實告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具體來講,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就有殘疾,疾病或不適癥狀或正在服藥治療,或者其具有一定的職業類別,業余愛好,生活習慣、家族病史等重要情況,這些情況是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附加條件承保,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告知保險人,而保險人為促成業務明知有隱情卻不促其如實告知,而是與當事人互相勾結,待簽訂保險合同一段時間后即以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為由申請理賠。例如:2002年4月5日,長春某保險公司接到報案,稱被保險人陳某于2002年3月29日在家中死亡,申請死亡保險金37.5萬元。因為案件涉及金額較大,該保險公司非常重視。理賠人員仔細審閱理賠材料,廣泛調查,搜集證據,并請司法機關介入后,終于使這起涉案金額近50萬元的帶病投保騙賠案件告破。保險公司業務員與投保人及其親屬相互串通,故意偽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財務狀況,隱瞞被保險人身患癌癥的重要事實,采用代簽名、代繳保費的方式來騙取保險金。

(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有相關條款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具體表現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違背社會道德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然后惡意制造保險事故,以騙取保險金。由于此類保險欺詐行為往往與違法犯罪聯系在一起,因此盡管此類案件較少,但其所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卻最嚴重。1997年

9月3日,劉某為其開出租車的妻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終身還本保險,保險期限一年,受益人為劉某本人。根據條款規定,如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身故,保險公司將給付6萬元的保險金。1997年12月14日上午,劉某因瑣事與妻子爭吵,早有殺妻之念的他,將妻子活活掐死,并用剪刀在其右胸部刺了一刀后,偽造現場故意翻箱倒柜,將妻子身上的金銀首飾取下藏起來后,溜出家門。原本劉某希望鄰居發現后代他向警方報案的。但他在外轉了一圈回來后,家中仍無半點動靜,無奈之下,劉某只好自己報案。警方經過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后,認為劉某有作案的嫌疑。為進一步取證,警方欲擒故縱,故意將已置留2天的劉某放回,發現劉某回家后的第一件事就是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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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其妻子的6萬元身故保險金。后經公安機關的審訊和進一步調查取證,一樁殘忍的殺妻騙賠案終于告破。

(三)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發票。《保險法》規定,保險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假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具體表現在,被保險人出險后為了騙取保險金,一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采取各種手段,從有權部門開具虛假的證明或發票。而一些有權部門往往因為各種社會關系或是接受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好處,或者認為“反正不要我掏腰包”,便不顧原則,玩忽職守,為保險欺詐大開方便之門。如在為被保險人進行傷殘鑒定時,有意夸大傷殘等級,被保險人明明是因自殺或疾病身故,卻應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要求開出意外身故的證明。證明被保險人原有的殘疾是由保險事故造成的,虛開醫療費用發票等等,還有一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騙取醫療補貼或醫療費用保險金,故意小病大養,呆在醫院不出來,或以住院為名行掛床治療之實,或以保險事故為名治療不屬保險責任范圍的疾病等,有的干脆挺而走險制造假證明、假發票。下面一起“騙保”案就屬于這一類型。周某,男,某國稅局職工,2002年初參加城鎮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2003年1月19日周向該縣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處提出理賠申請,稱其在2002年共住院7次,發生費用總額153146.22元。根據保險條款及協議規定,保險公司應在醫保統籌基金支付21000元后支付大額醫療費用108778元。經理賠部門人員審核,發現理賠材料中有3張醫療費用發票為手開發票,涉及金額140209.8元。理賠人員前往該醫院調查,證實這3張發票均為自制的假發票,因為該醫院實行電子化管理,根本沒有手寫發票。

三、只有做好保險欺詐的有效防范才能將誠信原則落到實處

以上的幾個保險欺詐、保險騙保案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險人及社會方面的原因。中國的民族保險業要想持續穩健的發展,就必須將誠信原則落實到每一筆保險業務中,并且需要全社會都要共同關注。因此,保險公司在發展業務的同時還要有效地防范保險欺詐,保險騙保。如果忽視了這種現象,將會給保險公司帶來許多負面影響,讓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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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者對保險公司產生誤解,產生投保容易,理賠難的看法,對保險業的發展將非常不利,所以我認為將誠信原則落實到保險經營活動的每一項工作中,還應該做好有效防范保險欺詐、保險騙保、保險業應從以下方面來防范風險,才能確保保戶利益,中國的民族保險業才能夠做大做強。

(一)從保險公司內部著手

1、要完善保險條款,減少保險欺詐發生的可能性。盡管保險條款是由保險人單方面預先制定的,但是保險合同簽定后,保險條款就轉化為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投保人和保險人均具有約束力。因此,保險人在擬定保險條款時,必須用詞準確、規范、明確具體說明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目前我國的許多保險條款均沒有明確列明保險欺詐、保險騙保   除外責任,僅僅是在除外責任中籠統地規定對于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顯然沒有包含保險欺詐的全部內容。為了更好地防止保險欺詐的發生,應該明確保險條款,完善保險合同的內容在除外責任中應列明欺詐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減少保險欺詐的發生。

2、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建立科學的理賠程序和規范理賠制度。必須按承保和理賠分離的原則,建立專門的、高水平的理賠制度。現場查勘,必須嚴格認真,以弄清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對保險金請求人所提交的有關證明,要仔細審查是否齊全、屬實。要建立健全核賠制度,對理賠實行監督。具體地說,保險公司的各級理賠人員,都必須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理賠。每一起理賠都必須經過主管領導或上級公司的審批,必要時還應經過專家論證。保險公司還要建立規范的理賠制度,實行接案人、定損人、理算人、審核人、審批人分離的制度和現場查勘雙人制。做到人人把關,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嚴格防范,以確保理賠質量。同時理賠工作應嚴格按審查程序步步深入,并建立事故查勘報告檔案,以備復核和總結經驗教訓。在理賠工作中,若發現以賠謀私或內外勾結欺詐的,必須嚴肅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把好理賠關,有效地制止和杜絕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

3、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監控機制,嚴格管理,謹防疏漏。保險公司內部要建立承保核審制度,對所承攬業務的風險要按程序進行反復識別,評詁和篩選。以便有效控制風險。對承保審核人員要有相應的資格認定,評聘制度,只有具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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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專業知識,強烈的工作責任心,且富有實踐經驗的人,才能充當核保人。除此之外,還需建立承保核保檔案和審核人員的崗位責任考評制度,以完善的管理確保承保質量。

(二)從保險公司外部環境著手

1、加大《保險法》的宣傳力度。嚴厲打擊保險欺詐行為。首先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和宣傳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領會其有關保險欺詐規定的精神實質,并積極向社會各界宣傳,使公眾對參加保險有正確的認識,自覺地防止各種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要讓公眾知道,反保險欺詐不僅將使保險公司得益,廣大被保險人也將從中受惠。同時應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可考慮設立專項獎勵基金,公開舉報電話,利用知情人的求財心理,獲取社會面的反欺詐情報。實踐證明群眾的舉報對保險欺詐案的偵破非常有效,其次,保險人要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與保險欺詐行為作斗爭。當保險欺詐行為發生后,保險人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揭發、檢舉、督促他們對欺詐者予以行政或刑事處罰,決不能因為怕失去保戶而姑息遷就,最后,司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要正確處理好每一個案件,不僅需要辦案的司法人員有扎實的法律功底,還要有全面的保險知識,因此,必須切實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以利于及時發現和查處保險欺詐行為,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2、借鑒歐美國家成功經驗,成立全國或地區性的反保險欺詐組織。歐美國家保險同業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成立了許多反保險欺詐的聯合組織,開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可以借鑒。聯系我國現狀,可考慮在保監會的政策引導下,由保險行業協會牽頭組織,各保險公司參與,公安、檢察機關配合,聯絡各保險中介組織,共同出資成立全國或地區性的類似“保險欺詐調查協會”的組織,要制定工作章程,規定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統一行動綱領,從立體層面開展綜合治理。

3、加強保險行業與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的聯合,發揮各自特長。在目前條件下,合作的方式應該是多層次、全方位的,既包括高層合作,也包括基層單位間的相互合作,可

以是個案合作,也可以成立相應聯絡機構。合作內容可包括,編輯保險欺詐案例,交流和傳授保險欺詐案的偵破方法,以及在保險欺詐案發生時,聯合協同破案等。

四、如何打造誠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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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的論述可以看出,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確很重要,但是面對入世后“洋保險”的進入,中國的民族保險業應該怎么做才能立于不敗之地呢?也就是說應如何打造中國的誠信保險呢!除了上面談到的有效防范保險欺詐外,我認為還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強保險理念。保險行為是以合同為紐帶,以信用為保障的資源配置機制,保險人要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基礎,把誠信作為一種與資金、設備同等重要的“資本”,通過市場的優化配置來參與競爭,與被保險人建立起相互信任、共守承諾的良好關系。

(二)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由于中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在發展中缺乏與之相適應的制約和規范機制,一些人受到利益驅動,做出了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這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聲譽。因此,在整頓、規范保險市場時,各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特別是一線展業人員在展業技巧、服務手段、道德修養等方面的培訓。同時,要對人、經紀人嚴把“進入”關。通過必要的培訓,考核和行政、經濟手段,使其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水準。積極履行職責,為保險公司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提高服務水平。保險業服務水平的提高,不僅有賴于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先進的硬件設施,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每個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技能,增強服務意識,使服務理念滲透到保險業務的每一項工作之中。

(四)完善市場規則。新修訂的《保險法》將保險業的誠信原則提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位置,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分別增加了在誠信方面的具體要求,還增加了保險公司在保險委托關系中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加大了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這些規定對規范保險人的經營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使保險公司必須更注重對員工的誠信教育。

(五)延伸誠信管理體系。保險人在打造保險誠信品牌的過程中,要建立起職責分明的內部管理體系。市場銷售、財務、業務部門都是這一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人要認真執行保險誠信監管的各項規定,負責對投保人和展業人員進行評估建立起客戶信用管理檔案和誠信管理系統,制定保險業的誠信規則。監督業務部門的操作流程,對理賠案件進行回訪跟蹤。

(六)建立真實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真實而完整的信息披露既有利于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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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身發展和壯大,也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門實施有效監管,增加行業透明度。因此,保險人有責任和義務向上級監管部門與社會公眾提供內容真實、材料翔實的信息,政府監管部門則要對這些信息進行分類把關,制定相應對策,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七)加大保險監管的制裁職能。保險監管機構不僅要對保險人進行日常業務監管,而且還要制定一套對保險信用進行監管的方案,通過對信息采集,對保險人的信譽度進行綜合測評,對信用較差的保險人加以行政、經濟制裁,對信用較好的保險人則予以適當獎勵,并定期向公眾披露保險人信譽度的測評情況

總之,通過以上的論述及對幾個案例的分析、論證,充分說明了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無論對保險公司的長遠發展來講,還是對維護廣大保戶的切身利益來看都頗為重要。因此,誠信建設是保險業的基本原則。正如《保險法》所規定的那樣。“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保險這一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但是,如果沒有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信任,保險業就不會發展壯大,詐保、騙保就會防不勝防,整個保險業就會失去發展的環境,存在的空間。而時代需要保險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強烈呼喚誠信回歸。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保險誠信體制,打造保險業的誠信品牌,保險公司才能持續穩健發展,中國的民族保險業才能夠做大做強。

 

 

參考資料:

《保險法》:2003年1月1日實施

《保險世界》:保險世界編輯部出版2003年12期—2004年2期

《中國商業保險》:中國商業保險編輯部出版2003年1—5期

第2篇

規模和效益的平衡

在實現由規模經營向效益經營轉型的過程中,最大的挑戰來自規模和效益的平衡問題,如何在保持或超過上一年保費增長率的同時,完成既定的利潤計劃指標,改變目前已經出現的為了維持年度利潤水平、推遲或拖延年末已發生保險索賠案件的不正常現象已成了當務之急。

郝演蘇認為,隨著占據中國保險市場半壁江山的中國人壽和中國人保在海外成功上市,兩公司將真正實現由規模經營向效益經營的轉型。兩大國有控股公司經營思想的轉型將直接帶動整個中國保險業盈利水平的提高,促進整個保險市場運行秩序的優化。

保險公司的利潤由承保利潤和投資收益構成,由于整個資本市場持續低迷,保險業整體投資收益處于較低水平。因此,進入2004年,各公司提升收益的主要手段是保證承保利潤,各公司的利潤壓力必然會轉移到承保工作上來,業務結構和業務質量成為各公司盈利戰略的重心。

保險公司為了實現經營利潤,就必須控制經營風險,限制和淘汰不良標的。由于社會上存在一種對于保險公司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錯誤認識,認為限制和淘汰不良標的就是違背了保險經營的社會效益原則。實際上,凡是經濟效益好的保險產品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就好。那種為了迎合所謂的社會需要,不顧商業經營原則所開發的產品,不僅沒有經濟效益,相反會導致整個行業的倒退,最終將破壞整個社會的效益。

集團化模式初顯

2003年,隨著三大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和集團化改制的完成,中國保險市場事實上已經出現了五大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中國人保集團、中國再保險集團、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中國平安保險集團。

第3篇

一、關于土地向集體規模經營流轉的有關規定

(一)為加快推進現代都市農業建設,鼓勵、引導土地向集體規模經營流轉,通過規模化、組織化、產業化生產經營,提高農業經濟效益,拓展農民就業途徑,增加農民收入。

(二)在實現糧食集體規模經營的基礎上,用3年時間,實現蔬菜、林果等其它經濟作物集體規模經營。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積極引導農民將土地流轉到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并簽訂土地流轉的相關協議書,以保證農民的合法利益。通過土地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不得再進行流轉。

二、關于農業集體規模經營的形式

(一)農業集體規模經營是指糧食、蔬菜、林果等其它經濟作物經營面積在300畝以上。

(二)糧食以鎮、村級集體農場的形式實行規模經營。

(三)蔬菜、林果等其它經濟作物,可以引進農業企業與集體農場合作經營;鼓勵本地農民發展專業合作社,從事規模經營。

三、關于集體規模經營的鼓勵政策

(一)對集體規模經營的農場和本地農民專業合作社,除享受**文件政策以外,根據其經營規模,由區財政給予30—5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補貼費。

(二)對集體規模經營的農場和本地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蔬菜規模經營,并吸納本地農民就業的,由區、鎮兩級財政每畝每年補貼土地流轉費800元,給予本地農民每人每月800元的工資補貼;對從事林果等其它經濟作物規模經營,并吸納本地農民就業的,由區、鎮兩級財政每畝每年補貼土地流轉費500元,給予本地農民每人每月500元的工資補貼。其中,區財政承擔60%,鎮財政承擔40%。

(三)對糧食、蔬菜、林果等其它經濟作物實行集體規模經營的,按有關規定由市、區、鎮三級財政出資,進行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對實行產、加、銷一體化集體規模經營的,其設施、設備投資由相關職能部門積極爭取上級的有關扶持政策。

(四)對實行集體規模經營的,享受農業保險優惠待遇。農業保險費除市財政補貼25%以外,由區財政承擔45%、鎮財政和經營單位承擔30%。

四、關于吸納本地勞動力的有關規定

(一)從事糧食、蔬菜集體規模經營的,原則上按**文件規定吸納本地農民就業。農業勞動力富余地區,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吸納本地農民就業的人數。

第4篇

關鍵詞:金融業綜合經營;研究;述評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5-0026-04

一、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含義與特征

金融業綜合經營是相對于分業經營而言,指金融機構同時經營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二種或以上業務,實現業務多元化經營的金融制度。金融業綜合經營具有節約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風險、獲得協同效應的優勢,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達到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

金融業綜合經營一般來說有三種特征:一是多樣性,這主要是金融機構采取何種模式進行金融業綜合經營,有全能銀行、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制。采用何種模式進行綜合經營要根據國家經濟和金融的具體情況。二是漸近性,金融業綜合經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過渡時期,過渡時期的長短要根據國家的金融環境、監管當局的能力、金融機構的自身情況而定。三是差異性,由于各國分業的起點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同,在不同的金融發展階段會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現出較大的差異。

二、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可行性、必要性

金融業經營方式在于整個社會經濟與金融機構的變化。經濟的發展使得社會公眾對于金融機構的服務需求和金融產品要求越來越高,這為金融業綜合經營提供了發展的動力。計算機技術和網絡的飛速發展,為金融業綜合經營提供了技術支持,與此同時,加快了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在全球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的大背景下,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

國內學者對于中國金融業是否有必要進行金融綜合經營,展開了廣泛的討論。隨著我國加入WTO后對外國開放金融市場的承諾兌現后,對金融綜合經營的呼聲很高,大多數學者認為要進行金融的綜合經營;但是也有不同的看法,同時也有學者認為目前我國金融業風險控制能力、監管水平、人才儲備方面存在不足,沒有必要跟風。

高曉梅-2001認為分業經營是與較低層次的金融發展水平相適應,而混業經營是金融業發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盧娟、朱峰-2001認為應該逐步放棄分業經營的模式,加快向混業經營邁進的步伐。田賀萍-2003在肯定混業經營是前提的條件下,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種模式,認為這是我國的最優選擇。

但是,劉楊-2000提出急于推進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不符合我國國情。秦曉-2002認為綜合與分業的經營風險到目前為止,還是無法比較的,對于風險的防范和控制,不一定非要分業或綜合。是否實現綜合經營完全取決于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自律狀況、外部的信用制度、法律環境、監管手段和方法的有效性。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證明金融資本的使用效率因為綜合經營而提高。

我們認為,金融業綜合經營是我國加入WTO的現實要求。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加快了金融的自由化,金融創新產品日新月異,單一的金融機構無法提供多樣化的金融商品,也無法承擔進行金融創新所需的人力物力,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產品的創新,客戶多樣性的金融需求也無法得到“一站式”滿足。同時2006年12月11日我國金融市場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全面開放,也要求我國金融要加快金融綜合經營。外資金融機構是以金融綜合經營為背景下開展金融業務,降低成本,滿足客戶金融需求,節約了客戶時間成本,提高了資本的使用效率,同時開展的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在目前存貸利率差不斷縮小的情況下,增加了利潤,提高了金融機構的收益率。

三、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優勢分析

對于金融業綜合經營優勢的理論分析,一般集中在美國、英國、德國等金融綜合化進程比較好的國家。金融業綜合經營可以分散風險,達到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可以降低成本,獲得協同效應,增加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提高資本的使用效率。

金融綜合經營可以有效地穩定收益,降低風險。金融綜合經營的主要特點是一定數量的子公司來從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等不同金融業務的具體經營,只要各子公司業務之間的風險不是完全相關的,那么通過合理的組合,金融綜合經營就可以實現不同金融業務之間風險的對沖,從而獲得穩定的現金流。

Benston-1989認為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產生的現金流相對穩定,兩者混合在一起的收益會比二者之和更高,但總體風險不會增加。Saunder and walter-1994所作的各種風險模擬認為銀行、保險和證券業務的組合能產生更加穩定的利潤來源。Barth,Caprio and Levine-1998的比較研究表明:對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務等傳統的非銀行類業務進行嚴格限制的國家發生銀行危機的可能性較高,表明金融綜合經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風險。

在金融服務中,金融業綜合經營也存在著規模經濟現象。但實證分析的結果沒有對于在多大的資產規模上才可以達到金融綜合經營的規模經濟,即對于產生規模經營的資產沒有統一標準。

當通過金融綜合經營提供特定金融服務組合的成本低于通過多家專業機構提供同樣種類服務的成本之和時,即存在范圍經濟。由于信息的共享和成本節約,金融綜合經營產生范圍經濟。

對于金融綜合經營能否產生協同效應,許多學者投入到了金融機構協同效應的衡量過程中。有研究表明,銀行業務的平均低效率程度大致占到總成本的20―25%。Berger, Huncock and Humphrey-1993早些時候的研究發現,大銀行的效率較高,而相同規模的銀行,其效率也有明顯的差異,究其原因,他們認為銀行的經營比銀行的組織形式或者規模更重要。Betlston-1994研究認為,全能銀行在規模經濟、范圍經濟等方面要優于專業性金融機構,但他同時認為,專業性金融機構能夠在與全能銀行的競爭中生存下來,表明銀行的組織形式并不是決定性的因素。

四、金融業綜合經營模式選擇

金融業綜合經營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全能銀行制,在這種模式下,金融實體、產業實體可以從事所有的金融業

務,同時開展存貸款業務、證券承銷與發行、保險業務、共同基金等。這是典型的業務交叉模式,為德國和其他歐洲大陸所采用。二是銀行母子公司制,在此模式下,銀行和非銀行子公司之間沒有嚴格界限,證券業務、保險業務、投資銀行業務等是由銀行子公司進行的,為英國所采用。三是金融控股公司,這是美國、日本、加拿大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金融業綜合經營所選擇的組織形式,也是當今世界上最為流行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地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實現集團綜合、法人分業。

吳曉靈-2004提出如果以某類金融機構為主體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這個金融控股公司能從充分發揮主體優勢的角度考慮綜合經營的需要。我們在規范、引導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時要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進行充分論證,不應排除以某類金融機構為基礎的金融控股公司。岳世忠-2006則指出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來的分業監管仍然有效,這更有利于監管水平的提高和資本市場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就相當于在傳統的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中設置了一道“弱防火墻”,從而加大公司管理人員從事此類交易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委托的風險。由此可見,在國內存在著約束條件而我國金融市場加快開放的兩難局勢下,金融控股公司不失為中國從分業到混業的一個現實選擇。

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模式必須適應中國金融機構的自身狀況、自律水平、金融監管當局的能力、整個金融環境綜合確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綜合經營、法人分業,這就像在金融子公司之間有效地建立了一道“防火墻”,防止風險傳遞。在中國目前金融業風險控制能力不強的情況下,既提高了金融機構競爭能力,又防范了風險的相互感染。法人分業比較適合當前中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分業監管的實際,同時要求監管能力的不斷提高。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較為適當的模式。

五、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風險效應

金融業綜合經營是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這將提高我國銀行、證券、保險行業的競爭力,加快與國際化金融的接軌。綜合經營的金融機構一般從事多種金融業務,必然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市場,來自各方面的競爭更加激烈,風險會更加多樣化、復雜化。

金融業綜合經營有利于分散風險,這是相對于分業經營而言的。逢詩偉等-2005從資產組合的角度分析出金融業綜合經營后,經營業務的領域更加廣泛,金融產品的種類增加,相對風險也將分散。無論在收益方面,還是在風險規避方面,綜合經營都嚴格優于分業經營。

這不意味著金融綜合經營沒有風險,金融就是經營風險的企業,金融業綜合經營是一種經營方式,本身也具有風險,還可能擴大風險。楊新臣-2006比較全面地指出了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風險,金融業務種類之間差異性帶來的管理難度加大,這不僅增加了金融機構管理的幅度和難度,而且增加了管理成本,不同金融業務的交叉帶來了混合的金融風險;混業的金融機構擁有更多的信息,為金融機構的經理人提供了更多獲取高收益的投機途徑,在這種投機心理的驅使下,金融機構可能從事更高風險的業務,從而加大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道德風險;在享受協同效應的同時,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交易又使得風險在整個集團內部傳遞。

面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競爭和自身發展的需要,進行金融綜合經營是相當必要的。但是在此過程中,加強風險的分析、識別、預警、預測與控制,則成為一個核心問題。尤其是我國現行的金融體制不完善,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欠佳的情況下,進行金融綜合經營的風險研究也是相當重要的。

六、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監管問題

在目前的文獻中,多數學者提出了在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趨勢下加強金融部門的監管能力和執行力度的建設問題。夏斌、陳道富-2005明確指出,根據我國金融機構目前綜合經營現狀和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趨勢,當前總的監管思路應該是:“在堅持分業監管原則的同時,實現部分業務逐步向功能性綜合監管的過渡”。馬海琨、張京-2006認為三大監管部門已經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主監管制度”,并明確了各監管機構的職能分工以及信息共享等框架,但總體來說,取得的進展僅僅處在原則性框架層面。我國的監管機構應有意識地進行制度建設,把金融控股納入監管范圍,為金融控股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李連三-2001同樣也認為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這種模式在分業經營的情況下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旦我國走向綜合經營,則分業監管體制將很難進行快速協調反應。因此,現在應該未雨綢繆,認真考慮綜合監管的技術和進行監管部門整合問題,以適應將來金融業的綜合經營。趙錫軍-2006指出,為了適應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一方面要提高各個監管機構獨立的監管水平和監管能力,同時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穩定的合作機制和通暢的信息交流渠道。

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環境下,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外,針對目前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情況,還組織了一個金融聯席會議,進行綜合信息的處理和溝通。在我國,銀行業對一國經濟影響很大,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經濟中的作用舉足輕重,一旦在綜合經營過程中發生危機,后果相當嚴重。因此在金融實體進行綜合經營過程中,只要該實體旗下有銀行參與,監管力度要加強,銀監會要作為該實體的主要監管機構,要嚴格對其資本充足率、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進行監控。此外監管部門要加強自身監管能力建設,提高監管水平,加強監管措施,相互交流,做到信息共享。

七、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基本原則問題

就目前金融業發展來看,金融綜合經營勢不可擋,國內的金融機構已經開始積極進行綜合化經營。周小川-2006認為要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尋找正確的出路和創造必要的環境。曾凡良-2002提到中國的金融改革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必須結合我國的實際,走一條漸進式的混業經營道路,也就是要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王-2004-當時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總經理明確提出中國保險業綜合經營要漸行漸近。

對于金融綜合經營也要有試行步驟、試行地區、試行行業、試行單位,應該在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業相對發達的地區的大型銀行、保險、證券公司,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等開展試點。應先讓內控制度健全的金融機構進行銀行、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的綜合經營試點,不能一哄而上,讓所有的金融機構同時介入銀行、證券、保險市場,這樣做有助于減少對證券市場、保險市場的沖擊,同時逐步增強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的本領,在實踐中慢慢成熟起來。考慮到銀行業對整個經濟的影響,商業銀行在初期可介入保險業務及風險較小的證券業務,如債券業務和股票一級市場業務,以做到有章可循、有序、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工作。

八、若干結論和展望

我國應當加快金融改革,順應金融業發展趨勢,進行金融業綜合化經營的創新。我們認為,基于我國金融機構自身發展水平和社會經濟環境,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最佳選擇。同時要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能力,建立金融體系的風險預警系統,加強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后抵御風險的能力,確保金融體系安全。

1. 積極、有序、穩步地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進程。世界經濟一體化和WT0后外資金融機構的挑戰,除了要求積極有序地發展間接融資外,要積極穩妥地發展資本市場等直接融資市場,以提高國內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能力。

2. 金融控股公司是適合我國國情進行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現實選擇。金融控股公司的各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在同一利益主體下相互協作。這樣既和我國目前的監管水平相適應,又提高了機構的運作效率。

3. 要剖析金融業綜合經營風險的一般機理,結合國外發達國家、地區的風險管理方面的經驗,構建適合中國金融業的風險預警模型,發出警號,揭示警源,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

4. 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監管能力建設,要大力協調監管,提高監管人員的自身素質,做好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的協調,做好為金融業綜合經營保駕護航的準備。隨著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逐步開展,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將日益融合,將會出現越來越多的交叉型業務和替代性產品,各方還可能在資本市場上協同對某種金融工具進行選擇和運用,以達到特定的目的。因此,勢必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及時調整監管模式和監管內容,以適應監管對象的發展變化。2006年3月,銀監會和保監會已就“主監管人制”達成一致。即以保險公司為主體的集團將以保監會監管為主,以銀行為主體的集團則以銀監會監管為主。目前央行也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條例”,控股公司旗下的銀、證、保子公司之間及金融和實業之間將設置“防火墻”,以有效隔離總體風險。如此,我國金融業的綜合經營將在適度、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得到健全的、規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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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趙錫軍.綜合經營還是混業經營[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4)

第5篇

【關鍵詞】混業經營 分業經營 經濟全球化 未來趨勢

一 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歷史背景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混業經營。所謂金融業混業經營是指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上述業務領域甚至非金融領域,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隨著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司中央以后,我國下決心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金融機構體系,逐步成立了股份制商業銀行,由于銀行內部治理結構趨于空白,沒有有效的法律約束,以及金融監管部門的缺位使得銀行在金融各業務領域的暢通無阻,熱火朝天地開展混業經營。面對競爭上的不平等,而且法律對四大國有專業銀行開展混業經營也沒有明文禁止,在利益的驅動下,四大國有專業銀行不僅突破了專業分工的界限,而且開始突破行業分工的界限,自發地開始混業經營模式。其主要特點是:第一,銀行兼營信托業和證券業。初期的信托公司和證券公司絕大多數是銀行全資附屬或控股,銀行通過附屬的信托機構辦理存款、貸款業務,以繞開信貸規模的限制。第二,銀行向實業、房地產、保險等其他業務領域滲透。大量銀行信貸資金通過證券市場和信托業務被拆借從事非銀行業務,從而給實業、房地產、保險等業的發展注入了大量的資金,促進了我國資本市場的形成和多元化發展。這個時期的混業經營實質上是資金在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甚至實業間的橫向流動,并未形成以金融工具為載體的有序資金流動,只是在金融發展水平較低和金融監管薄弱的背景下為追求高額利潤的一種自發選擇。一方面,豐富了我國金融機構的種類,活躍了金融市場;另一方面,卻助長了金融泡沫的生成,導致了1993~1994年金融業的混亂局面。數據顯示,這一期間銀行信貸資金被大量濫用,造成了嚴重的通貨膨脹。從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社會資金集資和銀行拆出資金接近2000億元,1993年、1994年我國通貨膨脹率高達13.2%和21.7%。金融風險嚴重突出,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質量普遍較差,部分公司虧損嚴重,使作為其重要投資者的銀行產生大量不良資產。面對嚴重的混亂局面,從1993年起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呼聲越來越大,直到1995年《商業銀行法》的頒布,從法律上確認了我國金融業開始走向分業經營的模式。所謂金融業分業經營是指金融業態中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分離。

二 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中存在的問題

客觀地講,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分業經營為金融業務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而封閉的環境,避免了競爭摩擦和合業經營可能出現的綜合性銀行集團內的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問題,同時分業經營有利于保證商業銀行自身及客戶的安全,阻止商業銀行將過多的資金用在高風險的活動上,并且分業經營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機的產生,為國家和世界經濟的穩定發展創造了條件。但是進入21世紀后,我國外部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首先,國際金融業相繼向混業經營方向發展;二是我國已經加入WTO。其次,的同時出現必然對我國剛剛實行的分業經營體制產生巨大的沖擊。同時分業經營先前的優勢也越來越成為阻礙我國金融業深化發展的絆腳石。

1.分業經營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效率

我國實行分業經營的直接原因是1993~1994年間的金融秩序混亂。可以肯定的是,幾年來的分業經營保證了我國金融業乃至經濟的穩定運行并為我國順利入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分業經營也給我國金融業帶來了新的問題。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是生產要素能夠在行業間的盡可能自由流動,這樣生產要素棄低利就高利,既提高生產要素的效益,又實現市場主體的優勝劣汰。而分業經營使資金在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領域里的流通出現了障礙。從目前國內金融業現狀來看,銀行業的發展,一方面,受到自身資產結構單一的制約,70%以上的資產為貸款,而且貸款對象以國有企業為主,在當前國企效益普遍低下的情況下,企業對銀行貸款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另一方面,又因為證券業的發展吸引許多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企業到證券市場直接融資,造成銀行客戶大量流失,致使銀行業務有所萎縮,資金出現閑置。而證券業的發展卻受到資金嚴重不足的限制,在自有資金不足的同時外部融資渠道狹窄,只能利用銀行同業拆借市場進行隔夜拆借。一些證券公司因此違規挪用客戶保證金,大大增加了其經營風險。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其投資渠道狹窄,基本上只能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面對1996年以來的八次降息,利差損失嚴重。由于分業經營使保險公司難以開發投資避險工具,只能坐擁大筆保險資金望洋興嘆了。

2.分業經營抑制了金融創新

金融業的活力在于金融創新,而金融創新的動力來自于競爭。激烈的競爭使金融機構為了生存想方設法提供別人所不能提供的金融服務,最終導致金融創新。由于我國實行分業經營體制,使各類金融機構很少存在業務交叉,限制了競爭的出現,淡化了金融機構的創新意識。此外,受我國金融法規的限制,許多涉及銀行、保險和證券等多個領域的創新活動都不能順利開展。但也有人認為,分業經營與金融創新沒有直接關系,例如,同是分業經營的美國,其金融創新卻最為活躍。但仔細研究美國的金融創新,不難發現它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它的金融創新多出自管制較松的領域;二是大多數金融創新發生在管制放松以后。這說明不是分業經營促進了金融創新,而是分業管制的不斷放松導致金融創新的出現。

3.經濟一體化給我國的分業經營體制帶來挑戰

目前,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的業務還受到諸多限制,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這一不利條件將不復存在,中國將不得不按照WTO的基本規定,遵循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兩大原則,逐步放松對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限制。例如,在保險業方面,中國將在三年內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在三年內逐步擴大外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使之包括占保險費總額85%的集體、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險業務;在謹慎的原則上對外資金融機構發放保險營業牌照,取消數量限制;允許外資在非人壽保險方面擁有51%的所有權和建立獨資附屬機構。可以看出,分業經營體制正在弱化中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降低了加入WTO后我國本應該得到的好處。此外,在華外資金融機構還將會形成對我國分業監管體制的挑戰。目前,我國三家金融監管機構缺乏互動,監管信息不能有效共享,而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卻能在海外母公司的統一部署下進行密切的合作。這就造成了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同屬于一個母公司的外資金融機構就可能利用這一不對稱逃避監管,導致我國金融監管出現盲區。這必將對我國的分業經營體制造成極大的沖擊。

三 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未來抉擇

如果說20世紀90年代初的金融混亂促使我國出臺了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制的政策,那么20世紀90年代末全球金融混業經營新的興起又對決策當局松動金融分業政策起到了直接的推動作用。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更多的是借鑒美國的金融監管經驗,因此,1999年末美國確立金融混業經營體制對我國理論界與決策層起到很大震動作用,政策爭論的主要基調從原先的支持金融分業經營轉向支持金融混業經營。此外,全球經濟金融日趨一體化,電子信息技術飛速發展,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極為豐富,金融管理模式逐漸完善,以及中國面臨加入WTO后的新挑戰,國內要求實行混業經營改革的呼聲也越來越高。金融業由初始的混業經營經過分業經營后,又開始呈現向混業經營的探索。

目前各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模式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一種是建立“全能”型的金融服務機構,即在同一金融企業內全方位開展銀行、保險、證券和信托等業務;另一種是通過集團化經營的模式,在集團內部通過設立獨立子公司的方式分別經營上述各類金融業務。第二種模式以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與運營為代表,是目前國際上發達國家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主要途徑和方法還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對混業經營的研究絕對不是對分業經營的簡單否定,更不是對初始的混業狀態的簡單回歸,而是一種螺旋式的上升,是金融結構變化的外在表現,其直接原因是對“安全”和“效益”的判斷,而深層次原因則是市場分工深化導致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構。

參考文獻

第6篇

近些年來,混合經營的金融模式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時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當前我國在混合經營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弊端,對我國金融保險制度造成了挑戰。現通過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缺點以及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關系,并且了解我國混合經營趨勢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面臨的挑戰,還要分析我國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混業經營立法的重要意義,最后提出合理有效的對策來更加規范混合經營下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

關鍵詞:

混合經營;金融保險;挑戰;對策

一、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缺點以及與金融保險制度的關系

(一)分析混業經營的優點首先混合經營模式可以通過利用多種有限的資源進行損益互補,促進多元化的金融產品發展,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實現范圍經濟。其次,混合經營還可以形成金融各個領域的相互滲透,從而形成金融超市,使客戶獲得更全面,更便利的服務。還有,混合經營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經濟發展趨勢,我國應該通過混合經營來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使我國的金融業充滿活力,健康發展。

(二)分析混業經營的缺點現階段,我國實行混合經營模式在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缺點,這會給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帶來了嚴峻的考驗。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和相關的法律體系建設不夠完善,使混合經營的經濟風險較大,還有混合經營會加大金融監管的難度,增大金融監管的經濟成本。

(三)分析混業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關系混合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只有混合經營的快速發展才能加快促進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另外,當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時,才能使政府用法律的形式來干涉金融市場行為,使金融市場得到公平安全的發展,才能使混合經營得到正面效應的發揮。

二、分析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下對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的挑戰

(一)國際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混合經營在國際金融業發展趨勢的影響下,使我國金融業也必須緊隨時展的潮流而不斷發展和壯大混合經營,這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另外,西方發達國家也早已對發展混合經營而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使混合經營的缺點逐漸減少,對我國發展混合經營提供了經驗,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和競爭力。另外,在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分業經營模式的弊端暴露較多,極易誘發較大的經濟損失,限制了我國金融機構的發展,使我國必須要從分業經營逐漸轉變成混合經營。

(二)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對混業經營的管理存在隱患現階段,我國金融保險法律制度對混合經營的管理存在著一些隱患和缺陷,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嚴格,比較疏松。我國并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及時完善相應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這不利于混合經營的健康發展。另外,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運營管理也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法律效力較低,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混合經營加以有效科學的監管,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還有我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相關的金融信息的不夠及時、準確、全面以及透明,使混合經營的監管難度進一步增大。

三、分析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混業經營立法的重要意義

近些年來,隨著改革開放使我國經濟社會得到了飛速的發展,但是我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我國在發展金融混合經營方面與其他的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我國學習和借鑒其他發達國家混合經營立法的經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如果一個國家不能具備健全和完善的金融體系和相關的法律制度,就極有可能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而發生較大的金融危機,例如,在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造成了世界經濟的蕭條,嚴重阻礙了國際經濟社會的發展。所以,我國的金融制度要充分汲取其中的經驗和教訓也應該隨著時代和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的調整,這樣才能提高國際競爭力,使之更加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另外,我國在制定混合經營立法工作時可以相對緩慢一些,要首先做到兼顧效率與公平的權衡發展,在堅持基本的混合經營立法的監督理論和原則基礎上可以有效防止出現大的經濟損失。還有,我國并不是要完全的復制其他發達國家在混合經營立法方面的制度,應該結合本國實際的政治文化國情,綜合考慮我國金融市場經濟大發展現狀,將混合經營立法進行本土化處理,才能使我國的金融混合經營立法得到嚴格規范的管理,才能避免發生大的金融動蕩,使我國的混合經營得到有力的發展環境。

四、提出有效措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業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

(一)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目前,為了有效完善我國現行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處,首要的就是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既要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程度上堅定地實行分業經營法律制度,還應防止過嚴限制混合經營的發展,努力學習西方發達國家在金融方面的寶貴經驗,大力鼓勵金融業發展和創新,以此降低金融業的風險,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工作效率以及增強國際競爭力,進一步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建立健全相關的保險、證劵等金融法律制度我國現階段必須建立健全相關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度,當前,我國的金融業還處于初級和不穩定的時期,因此,我國應該繼續鞏固和完善分業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讓其繼續發揮積極的作用。同時,面對我國出現了混合經營以及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現實狀況,就應該不斷的改革和調整現行的《銀行法》、《保險法》以及《證劵法》等等金融法律以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的發展。只有更加重視和完善我國相應的金融法律制度,適當放松限制,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并且與金融市場協調發展,才能更加規范混合經營的健康發展,才能提高我國金融機構在國際社會的競爭實力。

(三)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經營管理工作面對我國金融混合經營不斷的發展和壯大,隨之產生的越來越多金融控股公司也難以加強對其有效地規范管理。因此,我國要借鑒和學習其他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基礎上,盡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專項立法工作,整合和修改相關的法律制度,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含義,并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規則,規范其成立的條件和程序,規定其業務方位,還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制度等,這樣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合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四)加強對其他相關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設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較大,金融制度涉及的范圍較廣,需要不斷的改善與金融混合經營相關的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我國要進一步完善金融行業內部的相關法規和具體部門的規章制度,使銀行、證劵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各個部門能夠遵守相應的法律,維護風險管理和消費者保戶的利益,同時促進金融機構業務的多元化發展。另外,我國還應加強對金融行業外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參照歐美發達國家在企業集團,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出現壟斷和隱私泄密等為題,以此更加完善混合經營的法律法規。

五、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的,我國一定也會像其他發達國家一樣將原來的分業經營逐漸轉變成混合經營。通過了解混合經營可以實現范圍經濟以及形成金融超市等優點,同時也存在著經濟風險較大,金融監管的經濟成本較大等缺點,而且也認識到混合經營與金融保險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關系,使混合經營在面臨國際金融趨勢以及當前相關金融法律不健全的重大挑戰下,就必須學習和借鑒其他發達國家在混合經營立法方面的經驗,并且通過樹立安全與穩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建立健全相關的保險、證劵等金融法律制度;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經營管理工作以及加強對其他相關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設等等合理有效的措施,這樣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混業經營下的金融保險法律制度,以此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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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葉輔靖.全能銀行比較研究——兼論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5]白欽先,常海中.法國金融制度:由非典型的銀行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演進.金融論壇,2005(6).

第7篇

關鍵詞:保險合同;經營;現狀

誠信,就是要誠實、守信用,對自己、對他人、對集體要有責任感。它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我們每個人應該做到的最起碼的道德標準,是現代文明的基石和標志。誠信是社會進步的基礎,對一個企業來說,誠信是生存、發展、壯大的基本條件,百年老店所以能長盛不衰,正是長期堅持誠信的結果。而因為不守誠信,持續多年精心策劃、乃至制度化系統化的財務造假,使世界50強企業美國安然公司、轟然倒下,刷新了全世界最大公司的破產紀錄,“安然”成為公司欺詐以及墮落的象征。

1 保險合同要遵守原則

誠信原則是世界各國立法對民事、商事活動的基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就是講誠實與守信用,誠實就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守信是指一方當事人都應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已的義務。在保險合同關系中對當事人誠信要求嚴格于一般民事活動,即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最大誠信是指當事人自愿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地告知有關保險標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騙、隱瞞行為。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原則,在合同履行的整個期間也都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這是因為:

(1)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確定性。所謂射幸合同,即當事人全體或其中的一人取決于不確定的事件,對財產取得利益或遭受損失的一種相互的協議。

(2)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性。一方面,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標的或者人身將來可能發生的危險,屬于不確定的狀態,保險人之所以能夠承保處于不確定的危險,是基于其對危險發生程度的估計和計算。

(3)從保險的行業特性來看,保險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譽為社會的穩定器。保險經營的特征表現為:①保險費收取的分散性,保險運作的原理就是各個投保人通過向保險人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從而形成一定的保險基金,由保險人來承擔被保險人可能出現的風險;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險費越多,保險基金越大,保險經營越安全,保險分攤也就越合理,從而保險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這些要求保險人堅持最大誠信原則,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②保險經營的安全性。穩健經營是對保險行業的特別要求,中國對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也有明確的限制,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③保險資金的負債性。保險資金屬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負債,保險人不得將保險資金作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為利潤上繳,只能充分利用確保增值,因此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

中國保監會的“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簡潔、有力地概括了保險業的根本特征和保險人的從業理念,擺在首位的就是堅守最大誠信原則。

“世界500強”企業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PICC)旗下標志性主業的中國人保財險的核心價值觀:風雨同行,至愛至誠。其核心要素就是至誠,充分體現了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具有時代特征,符合人民的需要。作為與共和國共成長的中國人保財險,在六十多年的卓越歷程里,對人民盡忠誠,講良知,講愛心,將保險的溫暖情懷傳遞給更多的人。對客戶講真誠,忠實履行保險合同承諾,為客戶提供與眾不同的,超越期望的保險服務,保障人民高品的生活;對股東講誠信,講價值,以優秀業績向股東提供持續穩定豐厚的回報,不斷提升股東價值,實現公司價值的持續增長;對員工講誠信,關愛員工。將公司改革發展的成果惠及廣大員工,不斷提高員工的幸福感,幫助員工實現個人價值。可見,誠信成就中國人保財險的輝煌,樹起了中國保險第一的品牌形象。成為亞洲最大,世界第二的財產保險公司。

從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保險的理論和實踐都證明,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作為經濟的”助推器”,社會的穩定器,對經濟和社會擔當著重大的責任。它的售前、售中、售后無不滲透著“誠信”二字.。保險與誠信是魚水關系,誠信是保險的生命線。

2 中國保險業經營的現狀

從中國保險業經營的現狀來看,眾多現實讓人覺得保險誠信不容樂觀,如被保險人不如實告知或騙賠,保險人在經營與理賠方面的不誠信等行為,有損保險業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國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因此,保險業要積極踐行“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自覺抵制各種失信行為,主動舉報各種失信行為,共同建設、維護和提升“誠信保險”的良好形象。保險業的從業人員更要以高昂的熱情去傳播誠信理念,以有力的行動去弘揚誠信精神,愛護自已的信譽,珍惜自已的諾言,以自已的誠信行為,帶動和影響我們身邊的人,以誠待人,以信興業,從而形成人人重信用、講信用的氛圍和環境,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8篇

一、金融混業經營發展的原因

(一)金融業競爭的日趨激烈

商業銀行面對其它金融機構的挑戰,存貸利差縮小,利潤率不斷下降,使它們不得不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而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難以適應這種競爭的要求,因此將商業銀行負債業務由單一存款延伸到包括金融債券在內的多種經營,進行更多的其他業務,獲得更多的穩定資金,以實現風險分散和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二)企業并購浪潮的推動

因為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相互依存、相互推動的特性要求兩者之間協調統一。企業生產的大規模發展必然要求以巨額發展資金為基礎,而社會生產分工的細化造成只有依靠資金實力雄厚的大銀行、銀團提供貸款或通過券商發行債券、股票來集資才能為其解決資金問題。眾多金融機構為滿足企業的這種大規模資金需求,就必然需要通過相互組合、并購來擴充自身的資金規模。

(三)證券化趨勢及金融產品層出不窮

證券化融資技術的迅速發展,使分業經營界限越來越模糊,金融機構的業務都可通過無紙化證券經營,資金短缺方可通過發行債務證券向證券市場直接融資。資產所有者也可以以其資產支持向證券市場融資,由此,從負債業務和資產業務兩方面擠壓傳統商業銀行的業務,使商業銀行面臨來自證券融資的強大競爭力。同時由于客觀上信息技術的進步,使新的金融產品很難區分它是屬于哪一種產品,是投資型歸證券機構管還是屬于保險型歸保險機構管,亦或是屬于儲蓄型由銀行管。新產品的創新混淆了原來的徑渭分明,在監管機構看來非常簡單的、簡潔的產品領域劃分。

從金融體制發展過程看到,分業經營與安全相聯系,混業經營與競爭相聯系。分業經營往往是金融危機爆發后政府強化金融體系,穩定和安全目標時,加強金融業務分工的法律限制。混業經營是金融機構出于生存和競爭需要時,對分業限制進行突破,同時得到法律的認可。

二、我國金融業經營體制的演變與分析

(一)改革開放之初到80年代中期,四大專業銀行和人壽保險公司分工很明確,不允許業務交叉經營,中央銀行單獨行使金融監管職能。

(二)1984年至1993年,金融業蓬勃發展,但形成嚴重混業。具體表現為銀行辦證券及保險業務。由于1992年下半年以后掀起的房地產熱,證券投資熱導致大量銀行信貸資金通過同業拆借市場等進人證券市場,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而保險公司高息攬儲,發放信用貸款,并設立證券營業機構經營證券買賣業務;證券公司通過收取客戶交易保證金及代辦儲蓄,變相吸收存款自行運用,滲人銀行業務等。結果造成金融市場秩序混亂,投機性過強,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的信譽,影響了國家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三)1995年至今,開始逐步探索金融業經營模式與監管模式的改革。政府從1993年下半年開始整頓金融秩序。1993年底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和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確立了分業經營的原則,同時,陸續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牽頭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格局。

從金融發展的階段看,在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初期,實行分業體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分業經營對1993年以來的混亂狀況進行了矯正,同時也符合我國中央銀行監控能力較弱,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業尚不成熟,金融法規不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薄弱等狀況。它有效地保障了國家的金融安全,抑制了過度的金融投資任為,成功地消除了金融泡沫,避開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所以中國一直將分業經營視為維護金融安全的籬笆并加以堅持,且以此作為金融改革的主要思路和出發點。幾年的實踐證明當時中央的決策是正確的。

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應該看到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尤其是2001年底我國已加入WTO,按照協議將在入世5年后實現金融業的全面開放,作為綜合性金融集團的外資銀行和證券公司將進入中國,其子公司之間資金調撥力度大,業務可以互補,產生規模經濟效應。面對外資銀行搶灘中國市場,面對其成熟的混業經營,面對同一國民待遇的競爭,我國金融業單一資本、單一業務范圍的分業經營將面臨巨大壓力。銀行為保證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將逐步選擇混業經營。由此可見,混業經營也將是我國金融業的發展趨勢。一方面,金融機構突破分業體制束縛是走向混業的內在動力;另一方面,金融一體化、全球混業潮流與中國加入WTO是走向混業經營的外在壓力。

三、我國推行混業經營的障礙及模式選擇

近幾年來,監管當局在被動適應中開始進行部分主動選擇,嘗試著出臺放松分業管理,推動混業的措施。而銀證合作、銀保合作與證保合作的金融創新也十分活躍,金融各業間和交叉經營的合作經營日益廣泛,從銀行和保險業對證券市場的分步介入,到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和隔離墻的不斷松動,可以說我國金融業正在或已經由嚴格分業經營時展到“交叉經營”時代。但我國金融當前全面推行混業經營仍不具備條件。根據世界各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經驗,實行混業經營必須滿足的一些條件在我國尚不成熟:

(一)產權明晰方面,作為我國信貸市場投資融通主體的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不明晰,內部的風險防范機制薄弱,致使銀行的商業化經營無法徹底實現,不良資產居高不下,商業銀行面臨著巨大的系統風險和經營風險。

(二)風險管理與風險控制能力方面,我國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仍然以銀行為中介的間接融資為主,通過證券市場的直接融資雖有大幅度的發展,但大多數企業的融資依然依賴于銀行。在一個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市場體系里,金融企業的風險控制得好

壞對整體經濟的穩定發展尤為重要,但我國銀行和其他金融部門系統性風險非常高,整個銀行體系抗風險能力差,所以目前尚不能全面實施混業經營。

(三)監管經驗與能力方面,我國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有待提高,目前還無法和具有幾百年歷史的歐美監管同行相比。

(四)法律法規方面,實現向混業經營法制化過渡的前提條件是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良好的執法基礎設施以及公平的執法標準。但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的基礎比較薄弱。我國應對原法律框架作較大調整,建立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的法律體系。

(五)健康、健全的市場體系方面,我國資本市場的問題突出,脆弱的中國股市還處于不成熟階段,市場的企業投資者少,專業化的金融產品落后,結構單一,金融服務效率低下。

由此,從中國目前情況看,我們要實現混業經營不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突擊性過渡,這與中國目前金融結構基礎不相符,會形成巨大的金融風險。現在中國銀行業正處于一個兩難的境地,一方面要堅持分業經營原則,另一方面又要面對混業經營的壓力。這就決定了我們必實行“漸進式”混業路徑,逐步實現混業經營,但在這個逐步實現的過程中,如何找到一個較好的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平滑過渡的平臺呢?換言之,中國應該選擇一個什么樣的實現混業經營的目標模式呢?

目前普遍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通向混業經營的過渡措施。它不僅可以解決我國當前金融體制混業經營的需求,為中國在未來國際金融市場上塑造一個大規模、強有力的市場主體,還可以穩妥保持原有分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它有利于我國實現向新世紀金融經營和監管體制新模式的平穩過渡。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機構作為子公司的一種純粹型控股公司。所謂純粹型控股公司,它的設立目的只是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從事股權投資收益活動。與此相對應的是混合控股公司,它既從事股權控制,又從事實際業務經營的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最早產生于西方發達國家,它是在銀行、證券與保險分業經營體制下,為了規避法律限制而采取的一種金融創新。它最主要的特點是:“集團混業、子公司分業”,它可以經營各類金融業務,它可以通過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權控制和對各子公司進行調度,并通過制訂各種長期發展規劃來實現各子公司在資金、業務和技術上的合作,從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各子公司所從事的金融業務是單一的,這些子公司在經營上、法律地位上相對獨立,其資產負債表不和母公司合并,有各自的財務報表,且分別接受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這樣,就在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筑起了內部“防火墻”,遵循了相應的分業管理,分業經營的基本原則,有助于避免風險傳染。

在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產生其實也是為了規避銀行、證券與保險之間不能混業經營所采取的一種組織創新。我國《商業銀行法》界定銀行分業,不僅在業務上不得從事證券、保險和信托,同時也規定銀行不能通過投資或控股方式成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然而由于歷史的、行政的或監管法規不嚴等原因,我國現階段存在形態各異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一類是以金融機構為主組建的金融公司,典型的是中信控股公司,是中信證券、中信實業銀行、中信嘉華銀行、中信興業信托公司等的控股股東。第二類是以投資集團為主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是光大控股公司,是光大證券、光大銀行、光大信托等的控股股東。第三類是產業資本(實業公司)直接參股,控股兩大或兩個以上行業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是山東電力集團,已成功控股了英大信托投資公司、蔚深證券公司、魯能金穗期貨公司,并且是湘財證券的第一大股東和華夏銀行的第二大股東。

金融控股公司相對于單一業務經營的金融機構而言有多種優勢:可以充分利用其有限資源,實現金融業的規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金融各業的結合有益于降低金融業務自身的風險,一種業務收益的下降,可以用另一種業務的收益來彌補;從而保障利潤和穩定性;能夠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業務,這種“一條龍”服務的競爭有利于優勝劣汰,有利于提高效益和促進社會總效用的提高;有利于加強監管,它克服了原來分業監管體制下三家監管部門各自為政而產生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又使原有的分業監管效用得以發揮,而不必否定原來的分業經營和監管體制,有利于實現金融經營和監管體制的平穩過渡,可以說,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開了政府一直以來不敢實行混業經營的心結;有利于不同主體和金融機構間合作,為組建在國際金融市場上有強大競爭力的金融實體奠定了基礎,為“循序漸進”向混業經營過渡創造了條件。當然,金融控股公司也使證券市場、商業銀行和保險各種金融子系統之間的風險傳播更為迅速,也使發生于一方面的風險影響面更大,也更具有破壞性,因此便于控制風險的子公司間的“防火墻”就顯得更加重要了,中國應該構建適合國情的金融控股公司,加速推進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踐,努力實現現有準金融控股公司的真正混業經營。

第9篇

混業經營破冰

剛踏進2008年,中國金融機構就迎來了混業經營的發展機遇。1月中,中央進一步放寬分業經營的限制。中國銀監會和保監會簽訂《中國銀監會與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原則同意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試點范圍為三至四家銀行。

根據現行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金融業應遵循分業經營原則。銀行入股保險公司獲得許可,這是制度上的重大突破,也是金融混業經營的重要突破。

從世界范圍來看,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入,使得金融業的發展早已突破了傳統業務門類的束縛,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這越來越成為業內的共識。

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相比存在較大的優勢,它能夠降低成本、分散業務風險,能夠增強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促進資源優化配置,能夠提供一站式的服務、產生范圍經濟效應和協同效應。

據了解,早在1986年我國曾經嘗試推行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當時國務院決定對交通銀行進行重組,并進行全面綜合經營的試點。到90年代初,由于全國金融系統違規經營嚴重,試點中斷。隨后金融機構轉為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而近年來,國內金融業混業經營大潮早已頻頻涌動。2006年9月,保監會發文放行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目前,中國人壽已成功入股廣東發展銀行,平安保險則將深圳商業銀行納入旗下。

而十七大的報告明確指出,“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發展各類金融市場,形成多種所有制和多種經營形式、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體系”。有評論指出,“這是一種混業經營的信號”。

筆者預期2008年將會是金融混業經營發展快速的一年。

金融企業重新定位

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大趨勢將促使商業銀行在全球的銀行業競爭中尋求自身的重新定位。

混業經營的大趨勢將使商業銀行的客戶群發生較大變化。商業銀行傳統的客戶群是儲戶和需要存貸款的企業。銀行在其中通過自身信譽吸收儲戶的閑散資金用以貸給需要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實施金融混業經營后,儲戶的資金釋放渠道將會多元化,眾多的機構將會在代客理財中分散銀行的儲戶客戶群。同樣道理,需要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也不局限于銀行資金,信托業、證券業、金融公司等也將會有效向其提供可靠的資金來源。對銀行而言,混業經營除了分流了一部分老的傳統客戶群外,也向其提供了新的客戶群。但新的客戶群將會和銀行新的業務領域以及業務水準聯系在一起,比如證券、保險、期貨、理財、金融超市等各種中間業務。

混業經營將使商業銀行的競爭對手多元化。金融混業經營勢在必行,這將使商業銀行的競爭對手不僅是國內銀行,還包括國外的一些大銀行,以及國內外的保險公司、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貨公司等。根據波特的“競爭力量理論”,了解每一個競爭對手的動向及競爭力所在是在競爭中勝出的必要條件。所以,商業銀行必須對混業經營后的經營環境、競爭對手的情況做細致分析,根據不同的競爭對手的特點,形成不同的競爭策略。

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大趨勢將要求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流程重塑(BPR)。業務流程重塑通常稱之為BPR項目,是企業根據內外經營環境的變化及時重新安排業務的操作流程。實際上2005年銀監會和央行要求的操作風險大檢查以及業務風險防范措施就是某種意義上的BPR。實施混業經營后,商業銀行的業務種類及相應的業務部門都將發生較大的變化,與之對應的運行機制、激勵機制和內部約束機制都必須做出重大調整。

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混業經營則有利于其加快發展,做大做強。由于法律和政策大門的敞開,保險投資組合對象由儲蓄、債券、基金,逐步增加股票等重要的投資工具,保險商品創新有了更大的空間。保險商品開發的掀起,必將促使保險業登上新的發展高峰,更好地滿足客戶對綜合理財服務的需要。此外,保險公司可望與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投資公司兼并重組,組建全能型金融集團,整合資源共享市場,獲得更好的發展形式和更大的發展空間。

“超級監管”呼聲再起

在混業經營破冰的大背景下,沉寂了兩三年的“超級金融監管”構思再次浮出水面。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是針對嚴格分業經營狀態設計的分業監管模式,即由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三大監管機構分別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實施監管。這種曾經行之有效的三會“各管一段”的監管模式,隨著我國金融混業發展步伐的加快,已經暴露出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效率低下的問題。盡管在2004年“三會”共同簽署了《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共同參加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并提出了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人”理念。但實際效果并不理想。而今,在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業務及外資銀行等金融業務相互滲透的新領域,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并存,監管套利時有發生。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是各監管機構間信息共享不到位。基于中國的政治生態,三大監管機構都隸屬于國務院,地位上的平等關系致使彼此間很難做到有效的溝通協調,至今尚未建立一套監管信息資源以及檢查、調查報告的共享機制。二是各監管機構間存在權力博弈。三是各監管機構間監管理念、政策及規則不一致。監管差異必然引發監管沖突和監管套利,并且,監管套利的程度和監管主體之間的政策差異大小有明顯的關聯性,監管差異越大監管套利空間也就越大,金融風險也就越重。比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利用由不同監管機構監管從事不同業務的子公司的事實以及其間的監管差異,通過內部業務轉化,從而全部或部分地規避金融管制、牟取額外利益,這必然造成整個公司整體風險的提高。

于是,關于“超級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和“超級金融監管機構”的爭論再次開啟,贊成的意見認為,“超級金融監管機構”有助提升金融監管效率;反對意見則認為,各金融部門最終都向中央金融工委負責,故毋須再設新的監管機構。但輿論對“超級監管”的積極意義較為一致。

一元化監管三步曲

一般來說,一個合理的金融監管結構應在既尊重傳統與現實、又考慮未來金融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符合成本――收益的經濟學原則進行構建。這是指導我國金融模式政策選擇的一個根本原則。在筆者看來,根據我國金融業混業實踐的進程,應逐步建立和健全相關的監管機構和體制,由多元監管過渡到一元化監管,在循序漸進的基礎上重點突破,最終形成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

具體來說,這一過程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部曲,完善現行的分業監管制度。

當前我國金融業處于從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過渡階段,混業經營的發展尚處于萌芽時期,分業的市場基礎還未動搖,各金融機構傳統主業仍占絕對比重。另一方面,出現了大量金融控股公司,這類金融控股公司內無規范的防火墻設置,外無專門的法律和機構監管,是目前金融監管的難點之一。因此,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重點在于對帶有混業色彩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的監管,同時,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避免監管真空與盲區。

面對金融業的最新發展,在短期內徹底打破分業監管模式沒有太大必要,盲目地進行一刀切的改革只會欲速而不達。我們首先應該對現行分業監管模式進行修正,并考慮合適的條件和時機,循序漸進地推進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在純粹的分業監管模式下,銀監會擅長銀行類業務監管,證監會精通證券業務,保監會熟悉保險市場,雖然各自專業監管的優勢都十分明顯,但誰能不具備綜合性監管的能力,且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和協調機制。因此,必須在現有基礎上做一些實務性的安排。在三大機構專業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信息溝通與協調機制的建設,同時,成立或指定某一監管機構對為數不多的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專門監管,這是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發展的最佳選擇。

第二部曲,傘式監管階段。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未來金融業發展的方向。在產權改革到位、金融監管體系逐步完善的基礎上,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將會大規模地以控股公司的方式建立聯合,生產銷售具有綜合金融功能的產品,推進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在資產、負債、中間業務領域的全面對接。隨著我國金融混業趨勢的縱深發展,僅僅依靠監管部門之間的平等協調和原則性的監管規定,將無法滿足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需要,在此背景下,適時改革和發展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在這一階段,我國可借鑒和參考傘式監管結構,設立專業的監管機構統一協調三大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可以設立國家金融監管局,由該局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同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專業監管機構按照功能性監管原則對各類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實行專業化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作為“傘式監管人”,不僅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綜合監管和協調各功能性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同時,還要進一步將中國人民銀行現有的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管職能徹底分離出來,成為金融業監管的最高機構。

第三部曲,統一監管階段。

在這一階段,我國已經進入全面的混業經營時期。統一法人模式的全能銀行與多級法人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并存,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成為一個有機整體。金融系統內部結構的這種深刻變革,使金融系統功能得以全面升級,是提升我國金融競爭力、順應經濟發展需要的必然趨勢。在此背景下,隨著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監管能力的逐步成熟,可以考慮從傘式監管模式過渡到統一監管的框架之下,以進一步適應混業經營的要求。在傘式監管模式下已成立國家金融(接下頁)(承上頁)監管局,由國家金融監管局負責協調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行為。經過這一階段的磨合,各專業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性增強,國家金融監管局既積累了經驗,又樹立了權威。因此第三階段的基本構想就是取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專業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將之轉變為國家金融監管局的內部分支部門,由國家金融監管局全面負責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這種方式既避免了磨合初期較高的協調成本和金融機構的設置成本,同時,統一直接的監管程序也有利于提高金融業的監管效率。在統一監管模式下,國家金融監管局類似于英國的金融服務監管局,成為我國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在國務院直接領導下統一負責全中的金融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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