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1 21: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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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伙房水庫輸水工程可研報告
遼寧省中部地區城市群集中,人口稠密,經濟發達,是遼寧省重要的工業及商品糧生產基地,也是全國重要的以鋼鐵、煤炭、石油、化工、電力、機械、建材為主體的重工業區,是我國有名的老工業基地,為我國的建設發展作出過重要的貢獻,但該地區水資源貧乏,是我國資源性嚴重缺水地區之一。在強化工農業和城鎮節水措施的情況下,該地區的水資源仍不能滿足當地的需水要求,缺水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
根據《修訂遼河流域規劃》和《松花江、遼河流域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論證,遼寧省中部地區屬資源性缺水,只有靠外流域調水才能解決。遼寧省大伙房水庫輸水工程是一項大型跨流域調水工程。工程具有輸水隧洞長、洞徑大、埋深大及沿線地質條件變化大等特點,工程的實施必然為我國南水北調西線工程積累大量的寶貴經驗。工程建設對地區經濟發展至關重要,調入區是遼寧省的經濟發達地區,不但是我省的商品糧基地,更有工業發達的城市群,是國內有名的老工業基地。沈陽等六城市的人口都在100萬人以上,其中沈陽、鞍山和撫順的人口都超過200萬人。解放以后,經過50多年的建設,該區已形成了以沈陽為中心的工業密集、商業繁榮、科技和文教發達的遼寧省中部城市群,成為以鋼鐵、煤炭、電力、機械、石油、化工等重工業為主的工業基地。但該區人均、畝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相當于全國水平的四分之一,區內水資源貧乏,是我國嚴重缺水地區之一。缺水不僅使城市生活和工業發展受到嚴重影響,而且造成地下水嚴重超采,水環境不斷惡化,工農業爭水日益嚴重,水資源短缺已經成為制約該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工程建成后,可以使大伙房水庫增加19.1億m3的供水量,解決遼寧中部六城市2020年以前的缺水問題,可以改善水環境,使工業擠占農業用水的問題得以解決。本工程為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快東北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和振興的戰略目標提供水利保障
針對于水污染現象,我們要從不同的污染途徑入手。在鄉村推廣無公害化肥,提高農民的保護水資源的意識。在工廠我們要嚴格工廠的廢水處理以及排污方式進行把關,限制其排污量,同時完善相關制度,加強監管。在家庭,推廣無磷洗衣粉的應用,避免生活廢水的難處理。
大伙房水庫上游有新賓縣造紙廠、新賓永陵造紙廠、清原縣造紙廠。這三個造紙廠建于50年代,由于生產工藝落后,每年將500多萬噸含有高濃度化學耗氧物的紙漿廢水通過河道排入水庫中,對庫水造成污染。
二、綜合防治凈化水庫水質
根據“中華環保世紀行在撫順”采訪組到撫順縣后安鎮污水處理廠了解到,這個位于社河上游的我市首家鄉鎮污水處理廠自今年6月試運行以來,每天要處理鎮內300多噸污水,有效凈化了大伙房水庫上游水質。
社河是距離大伙房水庫最近的一條河流,全長59公里,流經撫順縣多個村鎮,雖沒有大量的工業污染源,但人畜糞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廢棄物都直接排放到了水體中,造成部分地區水體受到污染,直接影響大伙房水庫飲用水水質安全。最近,經市環保局,撫順縣政府確定多項措施對社河進行綜合治理,從源頭保護大伙房水庫水質。
近年來,有關部門聯手開展了多項水體保護工程。如后安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工程,采用生化加水生植物凈化的辦法,處理規模每天1000噸,投資規模達700萬元。
同時,后安鎮投資100萬元建設了后安鎮、上馬鄉垃圾填埋場及配套設施,及時地處理了上游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投資130萬元在上馬鄉13個村6474戶建120座大型豬糞和雞糞存儲池,一處雞糞晾曬場及土建配套系統,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這樣便形成了畜禽養殖、有機肥生產、有機食品種植為一體,高效、完整良性循環的農業循環型經濟產業鏈,不僅削減農藥、化肥施用量,增加了農民收益,而且減少了對水質的污染。據市環保局有關人員稱,目前來看,這些工程對大伙房水庫上游水質起到了很好的凈化作用。
通過對大伙房水庫上游地區農業面源污染現狀的調查研究,提出減輕農業面源污染的具體防治措施,即采用培育生物天敵、控制農藥使用量、水田改為旱田和控制灌溉水的方法控制氮磷流失,從而保護水源地生態環境。水污染是指進入水體的污染物含量超過水體本地值和自凈能力,使水質受到損害,破壞了水體原有的性質和用途。
水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水污染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是嚴重的,其中包括:慢性中毒和急性中毒。水體受化學毒物污染后,通過飲用水或食物鏈便會造成中毒,入甲基汞中毒(水俁病)鎘中毒(痛痛病)砷中毒、氰化物中毒、農藥中毒等。
摘要: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相較于舊法有很大進步,但仍然有許多不足之處,如立法目標、相關管理部門職權劃分、跨行政區域水污染糾紛、排污許可制度和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相關處罰罰則等方面存在不足,筆者就相關方面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立法目標 職權劃分 處罰罰則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水污染排放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適應現在水污染防治的需求。在我國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面臨著舊賬未清,又欠新帳的局面下,我國于2008年全面修訂了《水污染防治法》。與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新意頗多,在水污染防治標準和規劃、監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很大突破。然而,與現今嚴峻的水污染狀況相比,仍然存在許多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立法目標低,概念模糊
新《水污染防治法》將飲用水安全作為立法目標,這是否有立法目的過低的嫌疑,值得推敲。實際上,1996年規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以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相比較而言,2008年的規定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但刪除了保障人體健康及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的內容,筆者以為此次修訂刪除保障人體健康這一目的,不甚明智,有使立法目的降低了之嫌,不能真正實現“以人為本”的法律價值,因此應當保留保障人體健康這一立法目的。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門職權劃分不明確
根據新法第8條的規定,我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環境保護部門統一主管,交通部門、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等分工負責和協同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該體制,這有利于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優勢,但存在一定的問題,即我國對環境保護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權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水環境管理權之間的關系未作明確詳細可操作的規定,導致實踐中經常出現各部門之間“爭奪權力、推諉責任”的現象,不利于水污染的全面系統防治。
集權管理和分權管理兩者權衡,相關學者建議在水污染防治方面,首要一點應該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集權管理,其他部門配合環保部門,當數個部門的處理意見出現分歧時,應當首先考慮環保部門的處理意見。
三、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
新法第28條規定:“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按字面意思理解,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兩個,即有關地方政府或共同上級政府協調解決。這種選擇容易滋生扯皮現象,造成問題久拖不決,另外按什么標準、什么尺度來解決糾紛,這些都是立法空白。
針對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國家應盡快出臺有關配套措施。一方面要明確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的前提是當事有關地方政府協調過,另外,要建立上下游長效工作機制。這主要包括定期聯席會商、信息互通共享 、聯合采樣檢測、聯合執法監督、敏感時期預警、協同應急處置、協調處理糾紛等機制。
四、有關排污許可證制度與排污總量控制制度
此次修訂雖然在強化治污效果中發揮重要作用仍存在不足,總量控制制度缺乏法規依據,雖然新法同以往一樣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于沒有確定的期限,從以往的經驗來看并不排除制定滯后的可能。
此外確定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的重要依據是江河,然而《水污染法》與《水法》在這個問題規定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定上存在巨大分歧。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部門確定排污總量、組織水環境功能區劃;根據《水法》,水利部門或者流域機構負責核定水體納污能力,提出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這樣很容易造成水環境功能區劃和水功能區劃,水功能區劃水體納污總量和向水體排污總量,水域限制排污總量和向水域的實際排污總量之間的脫節以及機構磨擦現象。 總而言之,以上諸多不足均會制約兩制度創新的效果發揮。
針對以上不足,至少應當從以下方面予以完善:首先,國務院應盡快出臺關于總量控制制度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使得主管機關的行政行為有合法參照。其次,整合環保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制定的水環境功能區劃和水功能區劃,消除不必要的機構磨擦。最后,由于現行設立的排污許可制度要求,實質上是對企業污水治理的硬性要求。要提高企業排放達標企業污水治理的積極性,還必須在激勵性措施(即彈性要求)上多做工作,可鼓勵企業對污水進行處理,達標部分免收排污費等措施。
五、有關處罰罰責
此次修訂雖然加大了對違法主體的處罰力度,但相較于違法獲得的利益而言,其違法成本仍然較低,不能起到良好的威懾作用。首先,對于常見的違法排污行為,最高處罰額僅限于 50萬,處罰上的上不封頂也僅限于重大水污染事故,實際抑制大企業的違法排污的作用有限,處罰的力度遠不盡人意。其次,雖然新法基本實現了處罰方式的多元化,但考慮到流域的污染特點,不利的污染成本會隨著水資源的流動性轉嫁給他人,監督上的現實困難又極易導致責任不明。因而地方政府或其他相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都樂于以較溫和的方式來實施最嚴厲的處罰,也就造成了處罰效果大打折扣。最后,新法沒有直接規定違法者的刑事責任,只在第90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我國刑法及其修正案所規定的環境資源犯罪 14個罪名,并無一個與水污染直接相關。因此,該條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有實質意義。
由于相關處罰罰則規定的處罰力度不足,在實踐中必然不能取到很好的效果,因此應當進一步完善。首先,針對當前處罰力度有限,大的企業無法得到有效規制等問題,在水污染治理過程中應當進一步引入“按日計罰”機制,從而使企業違法排污數量多少、程度輕重都能直接與所受處罰對接。其次,加強水資源保護機構對企業違法行為所受處罰的監督職能。處罰的監督職能。一旦發現處罰失當,應當責令該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重新予以責任認定,變更不當處罰。最后,完善相關配套制度,修改刑法的相應內容,規定與其相宜的罪名,減少嚴重破壞環境行為責任的逃避。
參考文獻:
[1]鮑燕嬌.淮河水污染防治的制度執行分析[J]. 科技信息,2009(8).
一.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情況
我市地處*江中游,境內江河縱橫,湖泊眾多。市域內有河道__多條,大小湖泊__多個,市郊有水庫___座。全市總水域面積____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積的___%;水資源總量_____億立方米,其中客水資源量____億立方米;城鎮自來水日供水能力____立方米,居全國第_位,供水面積___平方公里,供水普及率___%。豐富的水資源既是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利條件,也給我市提出了保護水環境的重大課題。近幾年來,我市在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貫徹得到各級重視,水務管理機制正在理順
一是市領導重視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工作,多次聽取市環保部門工作匯報并提出要求,分管領導親自布置并經常檢查水污染防治情況。二是建立責任制,把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體系。市政府與各區政府簽訂環保責任狀,層層分解指標,責任到人。三是制定規章把法律法規的原則規定落到實處。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先后制發了《××市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市城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_個規章。關系我市生態環境的湖泊保護辦法即將出臺。四是理順水務管理體制。今年,以政府機構改革為契機,組建了市水務管理局,對全市水事務進行統一管理,從體制上解決了水行政管理職能分散的弊端。
(二)狠抓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工作,工業廢水污染得到初步控制
我市是老工業基地,排污企業多,排污大戶多,企業治理達標工作難度大。在實施水污染防治法中,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始終把工業污染源達標工作作為重點來抓,采取了有力措施。一是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將___家原位于城市中心的工廠轉產或搬遷,每年減少廢水排放量____萬噸。二是依法實施限期治理,督促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____年確定全市___家企業超標排放廢水,要求企業必須限期治理達標。三是抓重點排污大戶。據統計,僅××××等_家企業排放廢水量占全市總量的__%以上。在市區政府和環保部門的督促下,××*等企業投資數億元新建、改造了污水處理設施。四是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環保部門執法隊伍組織日查和夜查,全市___臺工業污水治理設備基本上保持運轉。到____年底,我市“一控雙達標”任務圓滿完成,工業廢水污染得到基本控制。
(三)多方融資加快設施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能力逐漸提高
污水處理是我市實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點,更是難點。近幾年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解決資金等困難,加快設施建設。利用××貸款,實施××路深排江工程,興建*湖、××廟、××*_座一級污水處理廠,城市污水處理率將由目前的__%提高到___%。為解決城市排水能力不足,市政府籌資__億元,實施__項排漬工程,建成了__立方米/秒流量的新生路泵站,還完成了××地區,××二路,二七路,中南一、二路等排水工程,特別是遇雨必淹的硚口××地區有了明顯變化,為老百姓解決了漬水之苦。積極推廣地埋式無動力污水處理裝置,××湖、××湖等旅游風景區已推廣實施,目前全市共擁有__套設施,日處理能力達到___噸。
(四)大力實施環境創新,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為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市政府把保護水環境、水資源與城市環境創新結合起來,圍繞水作文章,一批亮點工程突出了濱江濱湖特色,城市面貌有了較大變化。整治力度較大的:一是××湖的環境整治。投資__億元,將××湖路與××*路建成景觀路,新建了沙灘浴場、××園和親水平臺,為××湖風景區增添了新的旅游景點。二是“××江灘”的整治工程,拆除江灘各類建筑__萬平方米,通過吹填使外灘地達到___米,改造后的××沿江大道達到了新的水準,今年國慶節向市民開放。三是龍王廟險段的徹底整治。實現了防汛險段到游覽景觀的歷史性變化。四是××*整治。去年以來,通過大量的拆遷工作,實現了地平目標。為把××*建成國際一流景觀,向國內外招標的設計方案正在評定中。同時對飲用水源實行嚴格的分級保護,分步實施了“湖改江”工程。環境綜合治理使城市生態環境不斷改善。
二.我市水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市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顯。但工作發展不平衡,水污染的狀況還沒得到有效地遏制,生態環境還很脆弱,水環境質量不容樂觀。主要表現:
(一)生活污水問題日益突出
目前,我市工業污水污染問題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有效控制,但生活污水污染問題日益突出。據環保部門統計:____年,全市廢水排放量_______萬噸,其中生活污水排放量_____萬噸,占廢水排放總量的____%。近年來,我市住宅小區成片開發,餐飲業迅猛發展,旅游業、賓館業日漸興旺,在經濟繁榮的同時也進一步加劇了水環境污染。我市有__%以上的生活污水未經處理就直接排入江河湖泊。解放公園周邊居民,學校、醫院等單位的生活污水直排公園湖內,長期沉積,氣溫稍高,湖水發臭,市民對此反映強烈。隨著旅游業力度加大,××湖周邊__個渡假村的興建,排入湖內的生活污水量也呈不斷加大之勢。此外,大量的生活垃圾也是水污染重要原因。目前,*江、*江××段水域船舶流動人員和常住人口日生產垃圾、糞便近___噸,而垃圾收集量僅為__噸,糞便幾乎都是直接向兩江傾倒。隨著城市經濟發展,各方面對水的需求量將不斷加大,生活污水排放的矛盾還將日益突出。
(二)湖泊污染富營養化嚴重
由于周邊地區排污口長期向湖內排污,多數湖泊水質惡化態勢明顯。××湖原為清澈見底的潔凈湖泊,由于受污染嚴重,水中氮、磷含量增高,藻類大量繁殖,致使湖泊富營養化嚴重,天氣悶熱時,死魚現象頻發。*湖由于投資興建的污水凈化廠未能正常運行,仍有_個排污口常年向該湖排放污水,致使湖水變黑發臭。××經濟技術開發區近年發展較快,××*湖成了開發區納污水體。從____年開始,又有部分污水由墨水湖改道排入××*湖,致使××*湖水質情況進一步惡化,面積____畝的××*湖水質在不到_年的時間里已超v類標準,并對毗鄰的××湖的水質形成壓力。近年來,××湖富營養化也很嚴重,“水葫蘆”瘋長,如不采取得力措施,此湖將不復存在。
(三)飲用水源的安全令人擔憂
××市中心城區內有__個大型自來水廠,其中以aa江為水源的_個,以*江為水源的_個,以××湖為水源的_個。兩江岸邊的污染影響沿岸水廠水質,飲用水源現狀令人擔憂。aa江××段岸邊排污口多,污水直接入江,近岸形成的污染帶長達___公里,寬度__-___米。*江“水葫蘆”嚴重。目前,飲用水源保護規定:上游____米,下游___米為保護區。但據調查,__個水廠保護區內有__個碼頭、_個修船廠、_個沙碼頭、_個油庫、__個排污口,都對飲用水源造成直接威脅。江河沿岸污染帶的形成,直接導致沿岸水廠取水口水質下降,并初顯水質性缺水的矛盾。××經濟開發區的沌口水廠,由于取水口與排污口犬牙交錯,取水口為了避開上游僅____米處的晨鳴紙業排污口,不得不多花___多萬元,鋪設管道向江心延伸___米取水。根據市水利局公報,我市主要供水源地水質ii類水所占比例____年為__%,____年下降為__%,年下降幅度高達__%,照此速度發展下去,我市主要供水源地水質令人堪憂。
三.水環境污染的原因
(一)水環境保護意識薄弱
由于我市地處兩江交匯處,境內湖泊眾多,擁有豐富的水資源,長期以來,人們對水少有憂患意識,對水資源和水環境保護意識差。“得水獨厚,待水太薄”,是江河湖泊污染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有的人認為××水多,加之江水自凈能力強,就算污染了也沒多大問題;有的單位重經濟利益,忽視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有的“邊建設,邊破壞”,建設的速度趕不上破壞的速度。近幾年,我市投資幾十億元實施環境創新,但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如填湖建公園、建廣場、建高樓;邊建晴川橋,邊向*江傾倒渣土;邊實施××湖截污工程,邊向湖內排放污水等。
(二)湖泊填占嚴重
建國初期,我市有湖泊___個,到__年代初,_個中心城區主要湖泊銳減到__個,如今僅剩__個湖泊,__年凈減少湖泊面積____多畝,湖泊在萎縮及隱性消亡,“百湖之都”已名不副實。究其原因:一是法規不健全、不完善。現有法規缺乏強制性、操作性,發現填湖難以制止。處罰措施單一,往往一罰了之,而有的單位和個人寧愿受罰,也要通過填湖獲取更大利益。二是體制不順,權屬不清。過去,全市沒有一個部門統一管理湖泊。__個湖泊權屬分散,有的歸市建委,有的歸市園林、市市政、村集體……。特別是多數湖泊為村集體所有,村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致使湖泊被“蠶食”。三是利益驅動。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實行,填湖開發成本低,助長了填湖行為。如沙湖原有水面面積___畝,__年代由于開發性填湖,至今僅存__畝。
(三)河流上游下泄的污染
長期以來,各城市將兩江當作天然的大排污溝,有的將污染重的企業安排在本江段下游。××處在aa江中游,*江下游,上游下泄的污染使××深受其害。特別是*江的污染對××的威脅最大。進入__年代以來,*江鐘祥以下在____、____和____年先后三次出現“水華”,一次比一次嚴重。____年“水華”*江××段江水呈褐色,當時水流緩,氣溫高,藻類瘋長。××___萬人飲用*江水,××*水廠、××*水廠、××九廠水廠、××水廠等_個飲用水源受到威脅。盡管自來水公司采取大量措施,飲用水仍有嚴重藻腥味。上游污染下泄、轉移,嚴重影響了我市生產和生活。
(四)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后
由于種種原因,我市無論是工業還是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都明顯滯后。近幾年來,我市環保部門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為重點來抓,并以“一控雙達標”為契機,狠抓工業廢水的治理,工業污水處理取得一定成績。但是,我們的治理是低標準低水平,存在的問題不少,去年達標的企業不少出現反彈,設備不能正常運轉,偷排現象時有發生,工業污水治理還有“死角”。生活污水處理標準也不高,二級處理太少。特別是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明顯不足,從目前城市污水處理水平看,沙湖污水處理廠_萬噸/日,加上黃浦路深排江工程__萬噸/日,全市污水處理能力也不過__萬噸/日,處理能力只有__%。利用世行貸款建設的××*及*湖(擴建)_座污水處理廠共__萬噸/日,今年建成后,全市污水處理能力達到__萬噸/日,處理率也只有____%,還是低于全國____%的平均水平,更是落后于國家環保模范城市__%的標準,離中央對省會城市到____年達到__%的要求相差甚遠。
四.保護水環境的建議
(一)進一步增強廣大干部群眾水環境保護意識
總書記在“七一”講話中明確要求:“要促進人和自然的協調與和諧,使人們在優美的生態環境中工作和生活。”“改善生態環境和美化生活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和社會福利設施。”這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環境保護領域的集中體現。在當前水污染問題日益突出的情況下,我市必須把保護水環境放到落實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來認識,大力開展學習、宣傳和教育活動,使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進一步增強水資源憂患意識和水環境保護意識,在經濟活動中改變過去那種重經濟政績、輕環境政績;重眼前發展,輕可持續發展;重局部利益,輕全局利益的思想。從長遠發展的戰略高度,切實重視水環境問題,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努力實現環境與經濟的“雙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治。杜絕對山體的破壞和對湖泊的隨意填占,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現有湖泊,保護飲用水源的安全。
(二)防治結合,標本兼治,千方百計提高污水處理能力
水污染治理必須堅持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要結合××實際,千方百計提高污水處理能力。一是污水處理設施大、中、小、微一起上。××是座特大城市,面對日益突出的生活污水要有大型污水處理設施。目前,××僅有一座_萬噸/日處理廠,××就有好幾座,最大的___萬噸/日,××最大的___萬噸/日。國家環保總局要求____年,城市污水集中處理應達__%,__萬人口以上的城市達到__%。根據這一目標,××要著手考慮、規劃建__萬噸/日、___萬噸/日的大型污水處理廠,以適應特大城市發展的需要。同時,要提高污水處理標準,增加或擴建二級污水處理廠,還要因地制宜,中、小、微污水處理設施同時上。如旅游區、餐飲業可大力推廣地埋式無動力污水處理裝置。二是大力發展環保產業,污水治理要走市場化道路。工業污水一定要經企業治理。工業行業門類多,處理方法不一樣。現在生活污水與工業污水混排,加大了處理難度。工業污水除企業自行處理外,可進入市場通過環保公司完成。因此,要大力發展環保產業。我們可借鑒歐美國家和某省等地的經驗,“誰污染、誰付費”。水污染治理要堅持長期性,對新的污染進行預防,舊的污染逐年分散治理,做到“新賬不能欠,老賬逐年還”。三是建立有效的治污籌資機制。建議水環境保護納入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列入財政項目,保證環保資金落實到位。拓寬資金渠道、引導社會資金積極投入。要制定合理的污水處理收費和其他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保證治污設施的正常運行。四是應規劃、完善、改造城市排水系統,在實施截污工程同時,實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入湖以補充凈化水體,讓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濃度達到二級處理的標準。處理后的污水不易直接排入湖內,可進行二次利用,如用于灌溉、沖洗車輛或直排入江。
(三)突出重點,加大治理力度,改善××湖水質
××湖是我市城區獨有的國家級風景區,治理好××湖是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點。為進一步改善××湖水質,下步要采取有效措施,分步實施,綜合治理,全面推進。一是要大力實施污水截流。××湖周邊__個排污口,每天排放大量污水。*大、××是兩個污染最重的排污口,*大的生活污水及教學的生物、化學污水嚴重破壞××湖水質。因此,要加快污水截流步伐。世行貸款新建的三座污水處理廠,與其配套的截污管網要同步進行,建成后要能保證設施正常運轉。二是加強污染控制。××湖截污工程完工前,要加強周邊的污染控制。企業一定要實現達標排放;關停污染嚴重的企業;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和產品;湖區內要加強對水上旅游船和服務業污染項目的管理;加強周邊農村污染控制。據調查,湖邊農村污染近來發展很快,要控制圍網養殖、畜禽養殖,減少化肥、農藥施用量,防止污水滲透。三是清淤工程。目前,××湖的淤泥較深,有的地方水濁、水臭。××*一期清淤量達___萬立方米,二期___萬立方米已開工。我們可參考*湖分期清淤的做法,截污納管實現后,要加大湖底清淤疏浚力度。應充分估計清淤工程的難度,要有詳細方案和具體措施,保證清淤順利進行。關于有專家提到引江水入××湖加速水體置換及其它方案,可以進行論證,以尋求有效解決××湖水質問題。
(四)健全法律、法規,切實加大執法力度
“有法可依”是實現水環境保護的基本前提。要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和省里有關法規、規章,進一步制定配套法規和規章。對立法空白要加強調研立法,對操作性不強的法規要制定出實施細則。要爭取《××市湖泊保護辦法》盡快出臺。應考慮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和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細則,完善飲用水源保護等法規。立法應體現從嚴思想,法規要有強制性約束和制裁措施,如《××市湖泊保護辦法》的具體條款要嚴謹,絕不能留口子,還應有可操作性的處罰辦法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強化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一是研究執法。我市機構改革成立了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盡快研究、制定執法依據,規定執法程序,建立執法隊伍。水務局與環保局、規劃局的職能盡快理順,使全市水務管理形成“一龍管水,多龍治水”的合理格局。二是規范執法。認真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規范執法人員行為。對執法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違法行為要進行責任追究。三是嚴格執法。鞏固和深化“一控雙達標”成果,實施再提高工程。要繼續采取有效措施,重點查處工業企業達標反彈、“__小”企業反彈。保護飲用水源,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碼頭、油庫、修船廠、排污口等要進行搬遷、改造、拆除和分期截污。加大執法力度,認真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嚴防水環境繼續受到污染。加強湖泊的保護和管理,盡快制定湖泊保護規劃,防止隨意改變湖泊水體功能。行政人員要帶頭依法行政,保護好管理好城區內現存湖泊,防止填占和污染,違法者一定要依法懲處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山西省以能源型經濟為主要發展模式,使得本省的經濟迅猛發展,但多年來的煤炭開采與加工,致使山西農村地區的飲用水安全正在遭受嚴重的威脅。完善山西農村飲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能夠通過立法和制度的完善加強山西農村地區的飲用水安全,在理論上也有實際的意義。在長期的農業生產、生活中有序規劃農村飲用水資源的開發和使用,實現飲用水長期有效安全的供應,為今后山西農村社會、經濟、生活的有序發展提供物質基礎;也是實現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解決“三農”問題的基礎。水是生命之源,《關于水和可持續發展的都柏林聲明》的第一條原則就明確說明:淡水是一種有限而脆弱的資源,它是維持生命、發展和環境的必需品。1因此,在進行農村飲用水污染防治的同時,就必需考慮到農村飲用水資源如何能更好實現可持續發展。我們不能為了當代人的用水方便或是采礦順利就不顧后代的吃水問題,而大肆破壞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飲用水是人們基本的生活資料,確保每個人的飲用水安全,能夠實現人民生活水平的有效提高。做好山西農村飲用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對山西農村地區居民基本生活資料有效供應的保障,對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有極大的意義,完善這一法律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效方法。
......
第 2 章 山西農村飲用水污染現狀及原因分析
2.1 飲用水界定
飲用水是生命之源,是民生之本。各個國家和地區都非常重視飲用水安全,下大力氣防止領域內的飲用水受到污染,飲用水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所以,各國都以法律形式規范飲用水相關制度和水質標準。常見于法律條文中的飲用水安全規定通常是以集中式供水為基礎做出的規范,而所涉及的地區也多為城市地區或以集中式供水為供水模式的鄉鎮一級用水主體,對于與集中式供水相對的分散式供水則在諸多法律中很少被規制,以分散式供水為主的農村地區在飲用水安全及污染防治上的法律制度也就較少了,往往只偶見于城市飲用水相關法律中,且規定并不詳細。
2.2 農村飲用水概況
同時,飲用水作為一種公共物品,“每個人對它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它消費的減少”。1公共物品往往并不是歸屬于某一特定明確主體,破壞公共物品直接危害的是國家和公眾的利益。2保護好農村飲用水就是保護這種可為大眾受益的公共物品,使每個村民都能夠受益。而村民卻從來不用為使用這種公共物品付出代價,也就很少會考慮污染農村飲用水造成的不利后果,而別人卻又無法排除或阻止另一個體接受公共物品。所以,保護這種公共物品就成為保護大眾利益的直接表現,而政府正是行使這一義務的恰當主體,同時,政府的介入可以以維護大眾利益為目的來約束部分個體的污染行為,充分實現公共物品的價值。在市場轉型的經濟背景下,我國城鄉二元結構所存在的一些問題逐漸突出。3農村飲用水安全問題即是問題之一,而其法律保障體系的缺位更深層次的問題是環境正義問題。環境正義是不論群體差異,能夠在環境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制定、適用和執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而國家在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不完善,也增加了農村地區居民的飲水風險。
第 3 章 國內外飲用水污染防治法制現狀與啟示................15
3.1 國內飲用水污染防治法制現狀.......................15
第 4 章 山西農村飲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26
4.1 加強農村飲用水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建設...................26
4.2 改善農村飲用水污染防治管理機制..........................27
第 5 章 結論與展望................................32
5.1 結論................................32
5.2 展望.............33
第 4 章 山西農村飲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4.1 完善山西農村飲用水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建設
由于歷史原因和經濟發展原因,農村飲用水污染防治在全國范圍內一直是被忽略的法治短板,山西省同樣不例外。即使近年來隨著法治腳步的深入,農村水污染被提上立法日程,也只是出現在眾多水污染防治法律條文中的一隅,所占比例很小,其詳細程序的缺乏顯而易見。農村飲用水污染問題,是影響農民飲用水基本生活資料安全的法律適用問題,如果沒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無疑會對農民的基本切身利益造成侵害。農民的利益需要一種有效的法律制度加以規范,起到維護和預防作用,博登海默曾說:“如果沒有法律作為衡量尺度,那么這種利益的調整就會取決于或然性或偶然性,而這恰恰會給社會團結與和諧帶來破壞性的后果”。1因此,完善山西農村飲用水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是以法制建設來規制農村飲用水污染防治的有效手段,是衡量農民利益是否能夠得到有效保護的制度保障。
4.2 改善農村飲用水污染防治管理機制
由于地處偏遠,飲用水以分散式供水為主,水質檢測設備短缺、人員不足、能力有限等原因致使農村飲用水污染檢測和管理力度較弱,大多數農村幾乎未進行過水質監測和系統管理。隨著全國范圍內的經濟快速發展,以及近年來中央對生態文明建設力度的加大,對農村飲用水污染防治的建設也應當給予重視,而且這也為農村飲用水基礎設施建設和法制建設提供了經濟基礎和政策保障。
........
第 5 章 結論與展望
市人大常委會: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的監督指導下,市財政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認真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現將市財政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重實效、抓投入
為保護我市生態河湖水環境質量,市財政將水污染防治作為公共財政支出重點,不斷加大投入力度。
(一)支持開展水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1、全力推進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為了中心城區廣大市民喝上放心水,積極響應市人大動議,*年起,市財政每年籌集 萬元,設立大方水庫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胡紫縣、云圖縣大方水庫水源保護區關停企業和退果還林評估補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和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從*年起,市財政每年撥付市大方水庫管理局 萬用于大方水庫水面清污保潔費及管理費;2019年撥付市生態環境局大方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技術報告編制工作 萬元,促進規劃調整工作順利實施。
2、積極向上爭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據統計,2018年市財政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共同向上級爭取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萬元,其中:下達初密縣珠湖湖泊生態環境保護中央財政資金 萬元,支持初密縣珠湖水生態修復和水資源保護,推動長江經濟帶大保護工作。
(二)推進市本級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全運行
2018年以來,市財政累計安排 萬元污水處理費用于市本級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強化中心城區生活污水治理的規模化建設和專業化管護,有效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水平。
(三)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治理
2018年以來,市財政安排 萬元,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萬元、垃圾中轉站建設 萬元、中心城區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 萬元、垃圾壓縮設備更新 萬元)。改善河岔口斷面水環境質量,做到餐廚垃圾收集處理率應收盡收,從源頭控制黑臭水體的產生。
(四)支持城市黑臭水體整治
2018年以來,市財政累計安排 萬元,支持中心城區黑臭水體整治項目(豐溪小區黑臭水體治理及景觀改造工程項目 萬元,市解放河黑臭水體綜合整治工程 萬元)。逐步推進城市生態河道建設,高標準建成一批城市生態河道,改善中心城區水體環境。
(五)支持城市污水網管工程
2018年以來,市財政累計安排 萬元,支持城市污水網管工程(市濱江路截污干管東延工程 萬元、市中心城區沿櫧溪河污水干管工程 萬元、市中心城區沿櫧溪河污水干管工程 萬元,廣信大道及清虛大道局部污水管網改造工程 萬元)。污水網管工程將為城市創造更多的水資源,方便市民的生活,真正使城市青山綠水。
二、重機制,促發展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關于建立健全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要求,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依據受益區域人口、用水量和財政收入等綜合指標核定籌集基準,市財政局印發《大發水庫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本級和大發水庫飲用水受益縣、區共同籌集,對胡紫縣、云圖縣大發水庫水源保護區進行生態補償,形成了保護專項資金投入的長效機制。市財政嚴格強化預算管理,按照項目實施管理程序撥付項目資金。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隨著水污染防治環保資金投入成效的顯現,城鄉各領域水污染防治項目建設越來越多,對資金的需求越來越大,現行環保資金在投入、配套、實施、監管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1、環保事業發展與市級財力不足之間存在矛盾。市財政局一直以來大力支持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清醒認識到環境保護任務依然十分艱巨,推進水污染治理的任務還面臨著諸多困難。全市財政收入呈現增長性緩慢的態勢。在財政收入增長緩慢的情況下,收支矛盾依然突出,支出壓力逐年增大。
2、專項資金使用合規性有待提高。部分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不夠規范,檢查中發現一些部門和單位專項資金未專賬管理而是直接在經費賬中支付,部分鄉鎮財務存在基礎工作不規范、項目招投標程序不規范等情況。
【關鍵詞】水體污染;現狀;危害;防治;控制方法
1、水體污染及其類型
1.1 水體污染[1]
水體污染是指排入水體的污染物在數量上超過了該物質在水體中的本底含量和自凈能力即水體的環境容量,破壞了水中固有的生態系統,破壞了水體的功能及其在人類活動和生產中的作用,降低了水體的使用價值和功能的現象。我國水污染具有影響地域廣、持續時間長、水質季節性變化、污染類型復雜等普遍特征。
1.2 水污染現狀
近年來,我國江河、湖泊和海域普遍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各種類型的水污染事件更是不斷地發生。如2004年2月在四川沱江發生嚴重氨氮超標排放事件,工業廢水不合格排放致使大量魚類死亡,100多萬人飲水受到影響,直接經濟損失超過3億元;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苯類污染物泄露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質污染[2]。當然,我們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來緩解我國水污染嚴峻的狀況,如從1998年開始的“淮河水專項”,到今天為止已經堅持了16年之久。
1.3 水體污染的類型[1]
從污染成因上來看,水體污染可以分為自然污染和人為污染。從污染源來看,水體污染可分為點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從污染的性質來看,水體污染可分為物理性污染、化學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
2、水體污染的危害
水體污染將直接降低生活飲用水的品質,影響人類健康,并對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影響工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進而導致水生態失衡、生態系統退化,產生一系列的社會生態問題,并且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安全穩定和經濟的正常運轉。
3、水污染控制技術
3.1水污染控制原則
要實現對水污染的全局調控和有效綜合防治,需從宏觀控制、技術控制和管理控制三個方面著手,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思想,對產業結構和工業布局進行合理的優化與調整,對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水處理技術進行改進,對受納水體和排污口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和監督控制。
3.2水污染處理技術[3-4]
隨著水污染狀況的不斷惡化,及其對人類生產、生活帶來的諸多不利影響,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了水污染控制與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現代污水處理技術,按原理可分為物理處理法、化學處理法和生物化學處理法三類。
廢水的物理處理通常是借助物理力或機械力使得廢水中的某些污染物質得以分離的單元操作過程。廢水的化學處理,就是利用化學反應的作用去除水中的雜質,其處理對象主要是廢水中無機或有機(難于降解的)溶解物質或膠體物質。生物化學處理法,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謝作用,使污水中呈溶解、膠體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轉化為穩定的無害物質。
4、水污染防治面臨的困難[5-8]
4.1 水資源保護的意識淡薄, 可持續發展的觀念不強
人們對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的重要性還缺乏足夠認識,在發展當地經濟的過程中, 只注重經濟效益, 忽略水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個別地區和企業甚至損人利己,以污染臨近或下游地區的水資源與環境為代價來發展本地經濟。
4.2 管理體制不順, 缺乏配套的政策措施
現行管理體制未能有效利用經濟手段, 未能形成一系列激勵水污染治理、水資源優化配置和節約用水的政策措施, 從而導致水污染嚴重和水資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不高, 用水浪費驚人。
4.3 有法不依, 執法不嚴現象根深蒂固
目前, 與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有關的法律不少,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 年)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另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 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96 年修訂)等立法中, 也有關于水污染防治的相應條款。但是由于在處理水污染事件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未能得到及時落實和有效貫徹,使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情況持續存在,水污染狀況日趨嚴重。
4.4 科研滯后, 缺乏有效的技術支持
由于水資源時空分布的不均勻性、動態性和隨機性, 使得水污染防治技術不能得到統一、系統的規劃和研究。流域水資源優化配置、水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水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水資源保護與管理的決策支持系統等都缺乏深入研究。
5、對水污染防治的建議[9]
5.1 源頭控污
5.1.1 加強環保宣傳,提高環保意識
5.1.2加強企業的環境管理,合理安排企業布局
5.1.3 加強法律法規建設,改善相應的執行機制
5.2 選擇適合本地區的水污染控制技術
我國地大物博,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經濟發展地區性強,針對這一情況,不同地區在污水處理時應根據當地的地形地勢,道路交通條件及居民住宅布局等具體不同情況,選擇適宜當地自然環境且成本低,管理維護簡單,效率高的污水處理技術。
6、總結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水作為人類生產、生活必不可少的寶貴資源,它的污染和短缺將給人類帶來致命的威脅。特別是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水污染的問題更不能被忽略,我們應該吸取以往城市發展中水污染對人們的經濟生活帶來的嚴重影響的教訓,充分重視水環境問題,努力實現各個地區的經濟和水環境保護的持續、健康、和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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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水污染問題已經危如累卵,更新水環境策略、重新修訂現行的水污染法律體系迫在眉睫,現提出以下建設性意見。
一、更新水環境策略方面
1.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加強對經濟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還應包括對重要建設政策的評價,防患于未然,堅決不采取危害環境與資源的建設政策,不進行危害環境與資源的項目,把規定評價的范圍將從開發、建設項目擴大到對環境有顯著影響的政策和規劃等方面,即除了進行項目評價外,還要進行戰略評價,必將對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并促進可持續發展發揮重大的作用。
2.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實施對工業污染排放的總量控制,強調對資源的有效利用,而不是只著眼于廢水濃度的達標排放。我國的工業經濟還處于比較落后的水平,但我們不能按照工業先進國家在一個世紀前發展經濟的方式來發展,而是必須遵循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進行一場新的工業革命,走出一條以保護資源與環境為目標的全新的發展道路來。工業發展與產生污染曾經是一對孿生子,新的戰略、新的目標一定會引發新的科技和新的工業的發展,法律最好明確規定頒布具體辦法和實施方案的時限要求。
3.加快建設城市廢水處理廠。提高城市廢水無害化處理率,在缺水地區更應大力實現廢水的資源化,利用處理后的廢水于工業、農業和市政等各種用途,緩解水資源的矛盾。水是人類須臾不可缺的重要資源,它既是生命之源,又是發展之本。沒有了水,或者說沒有了清潔的水,人類和一切生命都將毀滅,到那時再奢談工業水平或金銀財寶,都將毫無意義。反過來說,只要有人類的生存,廢水處理也就注定是一件必須認真從事的事業。應該大力鼓勵和采用適用于我國國情的、高效、低耗的廢水處理技術,不要滿足于照搬外國的方案和技術。
4.著手開展面污染源防治的研究和實踐。這既是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特別是湖泊、水庫、海灣的富營養污染,也是提倡生態農業和生態農村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合理使用氮、磷化肥和化學農藥,不僅可大大減少水體富營養化的污染源,而且是節約資源、保護耕地和作物的重要措施
二、修訂水污染法律體系方面
1.修訂高度:必須把水污染防治法律提升到治國執政大法高度。在水污染已經逼得我們沒有退路的境況下,我們只有學會放棄眼前的利益,才能獲得長遠的可持續的發展。所以水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修訂,立意要高,理念要先進。
2.修訂原則:一是真正形成節能減排的高壓態勢。在繼續加大節能減排高壓的前提下,不妨適當降低經濟發展速度,用經濟“減速”換取排污“減量”。我們必須拿出壯士斷腕的氣概,釜底抽薪,才能抑制水污染的洶涌蔓延。二是真正建立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首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機制。這并不意味著環保部門無須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而是因為當下的現實,一個環保職能部門有時實在無力查處一些背景復雜的污染事件。把環境污染特別是水污染指標納入地方政府首長政績考核之中,要像前些年考核他們GDP那樣去考核他們環保。這其實也是在敦促地方政府職能的合理回歸。因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穩定就業,維護社會公平,管理好公共事務是政府的職責所在。三是真正提高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加大財政防污治污投入力度。進一步加大查處力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這就意味著企業成本肯定有所提高,政府財力用于其他公共事務必然有所減少。所有這一切歸結成一句話,就是自我加壓,盡快把污染尤其是水污染減到最低限度,就是寧可犧牲眼前的利益來換取長遠的福利。
關鍵詞:城市飲用水 環境保護 法律審視 立法現狀
一、我國城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口城市化的趨勢,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水量日益增多,水質日趨惡化,嚴重威脅飲用水源的質量。我國隨著工業的迅速發展加劇了飲用水源水質的惡化。就地表水源而言,據中國環境監測總站2006年6月的《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月報》顯示:有16個城市水質全部不達標;有74個飲用水源地不達標;有5.27億噸水量不達標。就地下水源而言,國家環保總局《2005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指出地下水污染存在加重趨勢的城市有21個,主要分布在西北、東北和東南地區。我國城市飲用水源水質污染嚴重威脅飲用水安全。目前,全國有7億人飲用大腸桿菌超標水,1.64億人飲用有機污染嚴重的水,3500萬人飲用硝酸鹽超標水。其中,飲用不安全水的農民達到3億之多。日趨嚴重的水污染不僅降低了水體的使用功能,進一步加劇了水資源短缺的矛盾,而且嚴重威脅人們的飲用水安全和身體健康。
而我國飲用水源保護的人大立法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沒有直接對城市飲用水源作相應規定,但是其中一些條文體現了飲用水源保護的內容,為城市飲用水源保護提供了環境保護基本法的支持。如第1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現象的發生和發展。2002年的《水法》明確了我國水資源的權屬關系和管理體制,強調了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度,為我國城市飲用水源的流域管理和保護提供了指導。該法第3條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第12條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第33條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度,保障飲用水安全;第34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第67條規定了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規定了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止水源污染的內容,為我國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維護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第2l條規定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采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此外,第27條規定在生活飲用水源地的水體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第49條規定了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權限責令停業或關閉。
二、國外城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立法借鑒
和國內相比較,國外對飲用水源污染防治有著許多先進經驗。如《美國公共健康服務法》第14 編對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作了專門規定,要求建立水源保護區計劃,"水源保護區"是指作為公共水系統水源的水井或井區周圍的地面的和地下的,污染物可能通過其到達水井或井區的區域。該法明確規定:對于每一水源,根據所有實際可能的關于地下水流動、灌注和抽取的水文資料和其他州認為的確認水源保護區所需信息來劃定水源保護區;鑒定水源保護區內所有潛在的可能不利于人體健康的污染物來源;描述包括合適的技術援助,財政援助,控制措施的實施,教育和培訓示范工程等在內的計劃以保護水供應,包括在水井或水源被污染的情況下關于提供替代用水供應及地點的應急計劃;包括考慮到新水井的水源區內污染物所有潛在來源的要求。
在德國,飲用水被確定為生活中的第一物質材料,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在德國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德國人經過100 多年的長期實踐,迄今為止已建立近20000 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在德國,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建立與保護要符合法律程序,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建立程序是一道司法程序,主要有以下程序,第一步,提交建立城市水源保護區申請報告,一般由水廠提交,有時也可由國家機構提交,由國家專業負責機構受理;第二步,劃定城市水源保護區和制定保護措施;第三步,公布城市水源保護區初步方案;第四步對水廠與受害者之間的矛盾進行調解;第五步,對城市水源保護區由國家專業負責機構負責監督執行。在情況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對城市水源保護區進行更新修改。德國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原則是爭取將取水口所在流域全區劃定為城市水源保護區,城市水源保護區至少要包括流域區內取水口上游區,城市水源保護區內部分級劃出2到3個分區,分區保護,分區一般呈環帶或半環帶狀,以取水口為中心向外展開。城市水源保護區的面積一方面要足夠多,至少滿足保護水質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盡量少,以便減少城市水源保護區對當地生產與經濟發展帶來的消極影響。作為德國飲用水重要來源的地下水,德國加強與完善了《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條例》。另外對飲用水專用露天水庫,湖水水源保護區進行水源保護區規劃。對水源保護區內經濟活動的規劃原則進行了規定,污染可能性最大的生產經濟活動安排在三級區,污染可能性小的生產經濟活動安排在二級區,一級區保證無污染,絕對安全。
三、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立法建議
加強對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需要綜合運用法律、政策、行政、經濟和社會等多種手段綜合施治,而其中最為基礎和根本的手段是法律保護的手段。因此,針對我國水源保護的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專門性法律法規,把我國水源保護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是十分重要和緊迫的。
第一,確立水源保護原則。確定水源保護原則是全面構建水源地保護制度的前提和依據。要構建水源保護法律制度應當堅持和遵循以下原則:保護絕對優先原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科學保護區域協調原則等等。
第二,建立水源地保護的行政管理體制。城市水源與一般水體不同,需要實行更嚴格和有效的行政監督和管理。曾經的松花江特大污染事故已充分暴露了我國多部門管理缺乏協調性的缺陷。加強對城市水源的保護,需要以生態系統綜合管理的理念為指導,科學協調人與自然、經濟與社會、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建立統一、協調、有效的水源地保護行政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