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2-20 15: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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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
由于監管體系的不同,融資租賃行業分為“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審批和監管,造成了兩類公司在經營管理和監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區別。
一、“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相同處
1.法律定義相同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沒有區別。
2.會計定義相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第五條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會計注重的是實質,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會計處理都要按準則的標準來處理。會計定義是相同的。
3.稅務定義相同
稅法的制定依據法律,企業依法納稅,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稅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營改增以后,融資租賃被劃定為現代服務業中的特殊產業,單獨制定稅收政策。金融保險業雖在現代服務業范疇,但沒有進入這次營改增范圍。
4.業務操作原理相同
租賃企業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業務,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離開融資租賃的法律標準,都要遵守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原則。
二、“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不同處
1.法律授權不同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商務部只出臺《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監管,沒有規定審批事項。
2.產業歸屬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進行風險控制,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沒有進入資金市場資格,借款比例不會超過一般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例限制,實際做為一個信用銷售公司來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業務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還可以吸收股東存款、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發行金融債券。融資租賃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資企業,可以從股東處借款,但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5.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制在“固定資產”,監管可以窗口指導來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制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不符。
6.計提呆壞賬準備金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在沒有發生損失前計提呆壞賬準備金。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準備金。
7.租賃資產登記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三、結論
【關鍵詞】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三項金融資產(即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歷來是學生學習的難點,也是教師教學的難點,雖然已有為數不多的文獻對三項金融資產核算進行了比較,但是仍不夠全面和清晰,就會計核算背后的原因也沒有進行探析或者很少說明。因此,本文嘗試通過表格列示三項金融資產的異同,以期能夠更加清晰地表現三項金融資產核算的區別,并強調三項金融資產會計核算的聯系,探究會計核算背后的原因。
一、三項金融資產確認與計量比較
(一)確認比較
金融資產是與實物資產相對應的一個概念。“金融資產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金融資產的最大特征是能夠在市場交易中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遠期的貨幣收入流量。”①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的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就屬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那么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三項金融資產之間如何區分呢?首先按照投資目的區分(見表1),如果企業初始投資時明確投資目的是投機性目的或者交易性目的,那么不管投資對象是股票、債券還是基金,初始確認時都應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前提條件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其次,如果企業初始投資時明確投資目的是投資性目的,而且投資的對象是債券,那么初始確認時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最后,如果企業初始投資時投資目的不明確,那么初始確認時應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前提條件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如果沒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計量,投資對象是債券的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而且,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中列示,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非流動資產列示,所以這兩大類之間不能重分類,如企業初始確認時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后,不能再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反之亦然。但是非流動資產之間,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重分類,比如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的意圖或者能力發生改變,不準備再持有至到期,而是準備出售時,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的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是持有時間超過兩年以上,再或是其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二)計量比較
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的目的是交易性目的,其投資者時刻關注該資產的市場價格(即公允價值),伺機在短期出售,所以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都是非流動資產,計量屬性通常采用歷史成本,所以初始計量都以公允價值加相關交易費用計量。但是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目的不明確,會在兩年內伺機出手,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后續計量類似于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如表2)。
(三)明細科目比較
由于“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的對象只有債券,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的對象可能是債券,也可能是股票等,所以三項金融資產除“持有至到期投資”按被投資單位設二級明細科目外,其他都按照品種、類別設置二級明細科目。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所以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三級明細科目,將初始投資時的公允價值與后來的公允價值變動加以區分。“成本”表示初始投資成本;“公允價值變動”余額表示后續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與初始投資成本的差異。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以公允價值+相關交易費用計量,即初始按照投資成本計量。而債券是按照面值收回本金,初始投資成本與面值之間的差異主要是債券發行的溢折價,這個差異需要在受益期內采用實際利率法分期攤銷,調整當期的利息收益,所以“持有至到期投資”設置“成本、利息調整和應計利息”三個三級明細科目。“成本”核算的是持有至到期投資債券的面值,“利息調整”核算的是初始取得時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面值間的差異以及持有期間采用實際利率法在各期的攤銷額,攤銷目的是將當期票面利息收益調整為實際利息收益。由于債券的付息方式不同,有的債券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按照權責發生制這就產生了“應計利息”三級明細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對象既有債券又有股票,計量方面初始類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資,后續類似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所以在科目設置上,如果是股票投資則類似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設“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三級明細科目;如果是債券則類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資設“成本、利息調整和應計利息”三個三級明細科目。
二、三項金融資產核算比較
(一)初始取得
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會在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即交易性金融資產只會影響當期,所以初始投資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投資收益(見表4)。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以成本計量,因此交易費用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見表4)。這樣,不同會計科目的明細科目“成本”核算的內容則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核算的是初始投資時的公允價值,不包含交易費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成本)”核算的是初始投資成本,含交易費用;“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成本)”核算的是債券面值,交易費用和溢(或折)價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見表4)。
(二)持有期間
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后續都以公允價值計量,但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前者容易解釋,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所以每期期末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都應為該資產當時的市場價格。所以,需要按照期末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調整賬面余額,又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目的為短期投機目的,屬于將在1年或1個營業周期變現的資產,其影響的會計期間僅1年或1個營業周期,所以此差異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但卻不是投資收益。因為投資收益核算的是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和投資損失,交易性金融資產何時最終出售何時確認投資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區別在于投資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目的明確就是短期賺取價差或者短期投機性目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投資時目的不明確,既不打算短期出售也不打算長期持有甚至到期。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于非流動資產,其影響的會計期間在1年或1個營業周期以上,因此公允價值變動差異不能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為了保持會計等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平衡,資產一方增加或減少,所以只能登記等式另一方所有者權益增加或減少。三項金融資產持有期間核算區別見表5。
(三)減值
交易性金融資產屬于短期流動資產且以公允價值計量所以不考慮減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雖然后續也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他屬于長期非流動資產,當預計未來該資產公允價值持續下跌,短期無望恢復等情況時要確認減值。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一定情況下都要考慮減值,只是減值的計量和減值是否可以轉回以及轉回的方式不同。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時,將賬面價值與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時,還要將原直接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失轉出,一并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可以轉回,而且可以通過當前損益(資產減值損失)轉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果對象是債券,減值轉回同持有至到期投資;當投資對象是股票時,不能通過當期損益轉回,只能通過所有者權益轉回。但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減值損失不得轉回。三項金融資產減值核算區別見表6。
(四)出售或到期收回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時,注意要將原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或“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轉出到“投資收益”。因為投資收益最終確認的是整個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在數量上投資收益=出售價格-買入價格(含手續費)+持有期間發放的利息或紅利;而出售時,確認的投資收益=出售價格-上期期末的公允價值。假定不考慮手續費和持有期間發放的利息和紅利,則差異額為上期期末公允價值與買入公允價值(買入價格)之間的差異,這就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所以要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出到投資收益。三項金融資產出售或到期收回核算其他區別見表7。
綜上所述,三項金融資產會計確認的差異。首先按投資目的區分,再按投資對象區分。投機性目的應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性目的且投資對象是債券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目的不明確則應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三項金融資產會計計量的差異。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和后續都以公允價值計量;持有至到期投資初始以公允價值+相關交易費用計量,后續以攤余成本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以公允價值+相關交易費用計量,后續以公允價值計量。
三項金融資產會計核算的差異。(1)初始取得核算差異。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取得,交易費用直接計入“投資收益”借方;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取得交易費用都計入初始投資成本,且持有至到期投資計入會計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對象是債券時同持有至到期投資,當投資對象是股票時,交易費用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2)持有期間核算差異。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期間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初始交易費用和溢(或折)價,即按照票面利息借:應收利息(假設為到期還本付息債券),按照實際利息貸:財務費用,按照實際利息和票面利息的差額方向借或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3)減值核算差異。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考慮減值。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一定情況下都要考慮減值,但減值的計量和減值是否可以轉回以及轉回的方式不同。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時,將賬面價值與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時,還要將原直接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失轉出,一并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關于減值轉回,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可以轉回,而且通過“資產減值損失”轉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果對象是債券,減值可以通過“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當投資對象是股票時,只能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回。但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減值損失不得轉回。(4)出售或到期收回核算差異。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要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轉出到“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時要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出到“投資收益”。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PPN,非公開定向發行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向銀行間市場特定機構投資人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并在特定機構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的行為。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稱為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
債權融資計劃與PPN的區別:
在發行額度上,債權融資計劃備案規模以5億元以下為主,掛牌規模以3億元以下為主,這些募集的資金主要用于項目的建設、歸還借款和補充運營資金。PPN無具體要求,不受凈資產40%的比例限制。
債權融資計劃的受評主體是其份額,PPN的受評主體是定向工具。
與舊的所得稅會計處理規定相比,2007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簡稱“所得稅準則”)發生了較大變化,明確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那么,應如何正確理解所得稅準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以往的損益表債務法又有哪些區別?實務中應如何具體操作,準確披露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本文以保險公司為例就上述問題作一探討分析。
一、收益計量理論:資產負債觀與收入費用觀
在確認收益計量時有兩種觀點,一是資產負債觀,二是收入費用觀。資產負債觀認為企業的收益是當期凈資產的凈增長額(不包括業主投資造成的凈資產變動),收益的確定不需要考慮實現問題,從時間邏輯上看先有資產負債表后有損益表。收入費用觀則強調收入費用的計量,將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與相關費用直接配比來計量企業收益,通常是在產生收益后再計量資產的增加或是負債的減少,從時間邏輯上看先有損益表再有資產負債表。
新會計準則中對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深刻地體現了資產負債觀。以保險公司常見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例: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則計入資本公積(權益)。比如,保險公司期初投資一項初始成本為100萬元的金融資產,期末時其公允價值為120萬元。按照資產負債觀,會計上首先確認資產的價值為120萬元,同時公允價值的變動體現為20萬元的收益:對交易性金融資產直接將20萬元計入當期損益;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計入資本公積。而在以前的收入費用觀下,只有已經處置此項投資之后才確認收益,因此在損益表上不反映這20萬元的收益。
二、從資產負債觀正確理解新所得稅準則
所得稅準則中引入了兩個新概念,即“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和“暫時性差異”。這是所得稅準則的核心要點,也是貫徹資產負債觀的具體體現。“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來源于資產負債表,產生于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差,更加符合資產和負債的涵義。而以往所得稅處理規定中的遞延所得稅借項/貸項來源于損益表,僅是會計利潤乘以稅率與應交所得稅倒軋出的一種純粹遞延調節項目,既非資產,也非負債。實際上,損益表債務法是基于時間性差異的調整分析進行會計處理,力圖通過收入費用觀的會計處理方法來體現資產負債觀的原則,其結果既不符合收入費用觀的配比原則,也不符合資產負債觀嚴格的資產負債定義。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如稅法允許5年內彌補的虧損。那么,暫時性差異與時間性差異的區別何在呢?時間性差異側重從收入和費用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期間內的差異,強調差異的形成以及差異的轉回;暫時性差異側重從資產和負債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時點上的差異,更強調差異的內容和原因。
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的區別
損益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都將所得稅支出視為經營費用而非利潤分配,均符合持續經營假設和配比原則,遞延所得稅都代表未來應付或應收的所得稅。但兩者之間也有很大區別。
1、核算對象不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的對象是暫時性差異,而損益表債務法則是時間性差異。
2、對“遞延稅款”含義的理解不同。損益表債務法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應是本期的影響額。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反映的是賬面價值,是累計的差額。
3、所得稅費用的計算程序不同。損益表債務法以損益表中的收入和費用為著眼點,逐一確認收入和費用項目在會計和稅法上的時間性差異,并將這種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看作是對本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則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為著眼點,逐一確認資產和負債項目的賬面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暫時性差異,計算出累計的暫時性差異,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期末余額,而所得稅費用則依據當期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期末、期初余額相比加以確定。
四、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的具體操作實務
在實務操作中,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的核算過程如下:(1)按照稅法規定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納稅調整,計算應交所得稅。(2)比較資產負債項目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確定暫時性差異金額。這比損益表債務法下僅針對損益表的收入、費用口徑和時間性差異范圍要廣。(3)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算所得稅影響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暫時性差異金額×適用稅率。(4)通過倒軋的方法來推算損益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或收益),即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當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額+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額(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就保險公司具體業務來看,暫時性差異主要來源于以下項目:
一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相應增加或減少資產賬面價值。但計稅基礎仍然是其歷史成本。因此應將交易性金融資產未實現盈虧部分的賬面價值變動確認為一種暫時性差異,在當期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是保險責任準備金。由于保險公司經營的特殊性,責任準備金是其最重要的成本。會計基于公司穩健經營和償付能力的要求傾向于多提準備金,而稅法規定了準備金提取比例,其差額形成暫時性差異。比如稅法計提的準備金小于會計計提數時,則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形成當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此類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進入當期損益,而是直接反映為權益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相應增加資產賬面價值,只有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實際處置時才將以前年度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處置年度的損益。但現行稅法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仍然是歷史成本。因此,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當期公允價值變動確認為一種暫時性差異。在浮盈情況下,借記“資本公積”,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在實際處置金融資產時,暫時性差異轉回。
【關鍵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資本結構
一、研究背景與意義
中國經濟體制與西方國家不同,因此中國上市公司的融資環境也有其特殊性。
由于我國產權制度與西方國家不同,政府對企業的控制過于強化,資本市場發展不充分,新股發行與后續的管理不夠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的融資和投資行為有其特殊性,股東、債權人和經理人之間的關系也與西方國家不同,在這種背景下,研究我國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區別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學者對該問題做了一些研究,但研究結果不太一致,本文會用更新更充分的數據對此問題進行研究,豐富資本結構、融資行為領域的研究成果。
本文的實踐意義在于,首先,從公司層面,它可以指導非上市公司選擇適當的債務杠桿,以此降低融資成本,保持公司經營狀況穩定和保證公司可持續發展。另外,由于中國的資本市場存在種種問題,中國的上市公司較少分紅,發行股票被視為““圈錢”,通過對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分析,可探討這種特殊現象對企業融資行為的影響,為中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建議。
二、數據選取
本文將資產負債率作為判斷公司資本結構的指標,將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增長率、總資產作為自變量,分析它們對公司資本結構的影響。
本文將A股上市的公司與相同行業、規模相近的非上市公司相匹配,一家上市公司對應5家非上市公司,最終選取的上市公司有331家,非上市公司652家。
上市公司的數據來源于WIND數據庫,非上市公司的數據來源于從其它途徑購買的數據庫。
三、實證檢驗
針對公司資本結構的絕對效應,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L1:非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要高于上市公司。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相對成本要高于上市公司,所以非上市公司更傾向于債權融資。
這個認證在表格1中可以很直觀地看到。上市公司的平均資產負債率為51.1%,非上市公司為64.7%。事實上,中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的差距要小于國外。如OMERBRAV在《Access to Capital,Capital Structure,and the Funding of the Firm》這篇文章里的數據以英國的樣本為例,數據顯示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為22.7%,非上市公司為32.7%。國內外學者對此也作了大量的研究,如Alessandra Guariglia等人認為,中國的金融體系并不完善,民營企業很難借到資金,可它們的增長速度仍然很快,公司自己持有大量的現金,其現金流也以一個較快的速度增長,正是這種內源融資保證了公司的快速增長。
通過對數據的分析,得到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各財務指標的平均值如下:
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區別是多方面的。圖表中表明,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整體上要低于非上市公司。事實上他們債務的期限結構也是有區別的,有研究表明,非上市公司資本結構中,短期債務占比更大。與此同時,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融資占比也就遠遠低于上市公司。這種效應可以分為兩部分:相對效應和絕對效應。相對效應是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資本成本要高于上市公司,所以非上市公司更傾向于債權融資。絕對效應是指非上市公司的整體融資成本要高于非上市公司,所以它們不輕易介入外部的資本市場。如果這個結論成立,表明非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更為被動,進一步就可以得到推論:他們的資本結構受經營狀況的影響更為顯著。
采用19982007年中國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panel data,X1,X2,X3分別代表ROA、總資產、銷售增長率。對上市公司的回歸結果如下:
從結果中可以看到,上市公司的ROA與資產負債率正相關,顯著。總資產和資產負債率正相關,不顯著,銷售增長率和資產負債率負相關,不顯著。上市公司的回歸結果并不符合之前的假設。由于中國的上市公司大多數資產規模比較大,而且多為國企,它們向銀行借款、發行債券都相對容易,所以可能在保持高ROA的情況下還能保持高的資產負債率。
而非上市公司的回歸結果和之前的假設十分相符。ROA與資產負債率負相關,顯著。總資產和資產負債率正相關,顯著,銷售增長率和資產負債率負相關,顯著。這表明非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更容易受經營狀況的影響。ROA越高,公司的留存收益就會更高,從而會有更多的自有資金,借債的需要就會減少,所以ROA高的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會比較低。公司的規模和資產負債率正相關,公司規模越大,需要的外部融資規模就越大。銷售增長率與資產負債率正相關,說明公司處在快速增長期時,需要更多的資金來支持這種高增長,而非上市公司傾向于選擇債權方式,所以其資產負債率就會提高。
從上文的論證還能得出推論,上市公司更容易采取平衡資本結構的措施,也就是說,它們會刻意追求一定的目標負債比率,它們的行為遵循一定的標準,而不是隨經營狀況變動。可以考慮公司的赤字或盈余,考慮公司增發還是回購股票的行為。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對資本結構變動的調整速度更為迅速。當公司出現赤字時,非上市公司較多地依賴借債,這樣它就不可能保持一個穩定的資本結構。這表明非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更符合權衡理論,就是強調要綜合考慮稅盾的收益與財務困境成本,最終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更符合目標資本結構理論。根據常識,可以理解這種現象,非上市公司會充分利用財務杠桿,擴大企業經營,并且有利息抵稅的效應,他們首要考慮的是公司利益最大化。
從靜態的角度講,上市公司更傾向于股權融資,資產負債率要低于非上市公司,從動態的角度講,上市公司的融資政策要更活躍一些。即使控制了其它變量,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這方面也有顯著的區別。如果非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更為被動,那么衡量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的變量就會更小。上市公司融資行為較為活躍,是因為它們面臨較低的外部融資成本。另一個合理的解釋是因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不同。股利政策與公司的管理者和所有者關系密切相關。有人認為股利政策會減少成本,因為公司為了分發股利,就要保持一定盈余,管理者就有動機平衡好公司的融資政策。非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比較集中,控股股東擁有整個公司,可能不需要過多分發股利,所以公司的籌資政策也較為被動。這證明了控制權集中的話,公司會采取較低的股利政策和被動的融資行為。
四、結論
本文利用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數據進行了實證分析,得到的主要結論如下:
關鍵詞: 權益性金融資產;歸類;影響;監管
一、研究背景及其研究目的
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企業會計準則》,標志著我國會計發展史上的一次偉大變革。在這一變革中,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運用成為最大的亮點。作為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應用的代表性領域,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會計核算體現了新企業會計準則理念的核心變化,并對上市公司業績的增減和股票市價的漲跌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另一方面,不同的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會計核算方法不同,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影響存在差異,但新準則沒有明確界定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劃分標準。某項金融資產的具體分類,主要取決于企業管理層的風險管理、投資目的等因素,這為企業管理層對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歸類留下了選擇空間。
二、權益性金融資產的范疇
(一)權益性金融資產的內涵
金融資產是金融工具的資產化形式,是對負債性金融工具或權益性金融工具投資的結果。本文所稱的權益性金融資產,是指企業對股票及其他權益性金融工具投資而形成的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歸在“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兩個項下。其中,歸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項下的權益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準備在近期內出售以賺取差價而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基金等;歸屬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項下的權益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
(二)權益性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的聯系與區別
權益性金融資產的“鏡像”是股票及其他權益性工具,與資產負債表上的“長期股權投資”同屬于股權投資,且上市公司的部分權益性金融資產就源于股權分置改革后取得流通權的原非流通股。兩者的會計核算方法有本質上的區別,最顯著的區別是: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期末的賬面價值都按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報告,確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根據表決權比例、對被投資單位的實質性影響等標準進行劃分,分別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進行核算。
三、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歸類影響分析
對某項資產的歸類偏好,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項資產的歸類對公司本身的影響。下面筆者通過比較分析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以及會計處理差異對公司會計指標、全面收益、所得稅、股票價格等方面的影響,以對管理層的歸類偏好做出判斷。
(一)會計處理比較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同屬于金融資產,都在活躍的市場上有報價,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它們的會計核算方法適用于獨立的具體準則——《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兩者的會計核算有以下異同:
一是初始計量時,交易性金融資產將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交易費用作為初始成本入賬。二是期末,兩者都按期末公允價值調整賬面價值,但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的正常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下跌重大或屬非暫時性時,需計提減值損失,減少賬面價值;在計提減值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又上升時,如果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于對負債性金融工具投資,則沖減原計提的減值損失(不在分析范圍),如果屬于對權益性金融工具投資,增加資本公積。三是處置時,兩者都須將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轉出,但交易性金融資產從“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轉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從“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轉出。
(二)會計處理差異的影響分析
1.對會計指標的影響
如果不考慮取得時所發生的交易費用,一項權益性金融資產被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與被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對不發生減值的持有期間的利潤有差異,對減值期間及處置時的利潤沒有影響。當所持有的權益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上升時,金融資產不存在減值,如果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導致當期利潤、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上升;如果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只會導致投資企業的凈資產、每股凈資產的增加,不影響利潤指標。處置時,兩種歸類方法確認的投資收益總額都等于出售價格與初始投資成本的差額,且投資收益的大小都受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變動趨勢的影響。在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持續上漲的情況下,會使出售當期的投資收益大幅增加,每股收益大幅上漲;反之,在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持續下跌的情況下,會使出售當期的投資收益大幅減少,每股收益大幅下跌。處置時兩種歸類方法所確認的投資收益的唯一差異來源于取得金融資產時對交易費用的處理差異。由于取得投資時的交易費用是一次性的支出,且金額一般不大,在本文的分析中忽略不計。
2.對全面收益的影響
(1)全面收益的含義:企業的全面收益是指“在報告期內,除與所有者之間的交易以外,由于其他一切原因所導致的凈資產的變動”,包括公司的經營損益、持有資產的未實現和已實現的利得和損失。其中,公司的經營損益是指傳統的會計利潤;持有金融資產的未實現利得和損失是指在持有期間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上升和下降,也包括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的減值損失;持有金融資產的已實現利得和損失是指從取得至出售金融資產所確認的投資收益,包括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持有金融資產取得的應收股利、出售金融資產時收入超過賬面價值的差額及轉出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
(2)全面收益的計算
全面收益=期末凈資產-期初凈資產-投資者投入+向投資者的分配=(期末的資產-期末的負債)-(期初的資產
-期初的負債)-投資者投入+向投資者的分配
全面收益的計算基于企業的資產、負債的變動,體現了新準則的資產負債表觀,有別于傳統的收入、費用觀的會計理念。交易性金融資產對取得投資時的交易費用作費用化的處理方法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交易費用作資本化的處理方法,只影響取得金融資產當期的全面收益,不影響以后各期的全面收益的大小。另外,利潤表的損益最終會結轉到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下,如果不計所得稅,則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處理方法也不影響全面收益。因此,采用全面收益評價公司的績效,可減少公司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應以全面收益作為會計監管和市場監管的一個基礎性指標。
商務部融資租賃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于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并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于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八條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后回租、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買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并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于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托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明示租賃物所有權。
第十九條 售后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并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后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并客觀評估售后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偷逃稅款或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納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務部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應依法加強管理,對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企業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 在日常監管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一旦發現應及時提報相關部門處理并將情況報告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于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協助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務部書面上報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
第三十條 商務部建立、完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異地遷址、增減注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前述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從業人員資質認定、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資租賃的計算方式1.決定租金的因素
2.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通常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具體類型有:
(1)按支付間隔期的長短,可以分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可以分為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兩種。
(3)按每次支付額,可以分為等額支付和不等額支付兩種。
【提示】實務中,承租企業與租賃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為后付等額年金
3.租金的計算
租金的計算大多采用等額年金法。等額年金法下,通常要根據利率和租賃手續費率確定一個租費率,作為折現率。
融資租賃與其他租賃的區別與傳統租賃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占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于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后,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與分期付款的區別
(1)分期付款是一種買賣交易,買者不僅獲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權,而且獲得了物品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租賃行為,盡管承租人實際上承擔了由租賃物引起的成本與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2)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在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所有權屬出租人所有,租賃物作為長期應收款;承租方計入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分期付款購買的物品歸買主所有,因而列入買方的資產負債表并由買方負責攤提折舊。
(3)上面兩條導致兩者在稅務待遇上也有區別。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可將攤提的折舊從應計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則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則是買方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買者還能將所花費的利息成本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此外,購買某些固定資產在某些西方國家還能享受投資免稅優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經濟壽命期限,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則往往和租賃物品的經濟壽命相當。因此,同樣的物品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獲得的信貸期限要長。
(5)分期付款不是全額信貸,買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貸款的部分;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全額信貸,它對租賃物價款的全部甚至運輸、保險、安裝等附加費用都提供資金融通。雖然融資租賃通常也要在租賃開始時支付一定的保證金,但這筆費用一般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額要少得多(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買方至少需現款支付15%的貨款)。因此,同樣一件物品,采用融資租賃方式提供的信貸總額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夠提供的要大。
(6)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時間上也有差別。前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還有一寬限期,分期付款一般沒有寬限期,交易開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分期款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以國際資金為背景的融資騙局,設計往往十分巧妙。主要是個別海內外華人勾結,間或夾雜一些洋人,以充當門面,增加可信度,在國外注冊一家聽起來名聲很響的公司,在國內設立代表處或直接開辦投資貿易集團,甚至能向你出示國外銀行的資信證明,再擺上幾份讓你很難核實的國外背景的資格證書,把辦公地址放在金融或國際公司集中的高檔寫字樓內,儼然是一家很有實力的投資公司,而你在國家管理機關――工商局或商務局根本無法核實他們的資信。他們仿用國際上通行的投資程序,按照國內合法的方式,如合作、合資等進行欺騙融資,使你很難區別他們的真偽。
創業者在與投資商打交道時要注意以下方面:
1、這些騙子公司雖然在高檔寫字樓內,但一般只有一兩間房間,辦公設施一般,甚至簡陋;2、公司員工整體素質不高,甚至不會使用電腦;3、與你接觸洽談的方式搞得很神秘;4、你的項目不論好壞,是否具備融資條件,很容易立項,很快表示愿意給你投資,并迅速要求對你的項目進行考察;5、由其指定的公司為項目方寫《商業計劃書》以及資產評估指定的公司一般是騙子公司成立的,或與之簽訂了分成協議的合作公司,這一條是真假投資公司的根本區別。騙子公司就是憑這一條掙項目方的錢的;6、讓項目方做完《商業計劃書》和資產評估后,也就是掙完錢后,借口專家論證,然后不了了之或直接告訴你,項目存在什么什么問題,不能投資,或你必須還要達到你根本達不到的條件,才能投資等等;7、每一個環節,向項目方發出的商務函,甚至意向協議,均不規范。
以國內資金為背景的融資騙局,其特征是在合法的融資方式下,利用法律漏洞及融資方缺乏金融專業知識、急于融資的特點,出資方騙方與銀行、證券公司等內部工作人員合伙做局,達到騙取融資方手續費、保證金等各種名目的費用為目的,比如《銀行保函》融資方式。
《銀行保函》是銀行對銀行開具的保證承兌的信用憑證,在金融界這是信用比較高的一種擔保方式。利用《銀行保函》進行融資的一般程序是:融資方以其項目向本地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同意發放貸款,但要求其完善擔保條件;融資方只好尋找擔保方,如異地一家公司出資方在當地很有實力,并在其開戶行有一定的信用額度,經考察該公司看中融資方項目,愿意做信用投資,則與融資方簽訂以《銀行保函》的方式為其擔保的合同,融資方還須向出資方辦理反抵押手續后,出資方以其資信為擔保向其開戶行提出為融資方出具《銀行保函》的申請,則融資方貸款銀行過來核實保函后,回去放貸。
這種融資方式的陷阱主要在:1、出資方根本不具備擔保條件,卻承諾一定能開出保函;2、要求融資方支付一定額度的現金,作為公關費用,不開收據,也不在合同中體現;3、與銀行內部人員一般都是行長勾結,以非法的手段開出手續齊全的保函非法是指未經過銀行審貸會及上級批準;4、出資方對融資方考察后,會拿出一個簡單的漏洞百出的不容修改的協議或合同與融資方簽約,協議上規定,《銀行保函》開出并由項目方銀行核保后,項目方必須一次性付清所有手續費;并要求一周最多兩周內,項目方銀行必須放貸,如不能放貸則不負任何責任等。
開具《銀行保函》是一種合法的、信用較高的融資方式,如果能通過這種方式融資,應盡量爭取。在融資過程中采取以下措施就能防范陷阱:
1、向省一級分行核實出資方的信用額度;
2、向省一級分行核實出資方銀行有無開具保函的權力,可開多大額度;
3、出資方是否認真辦理反抵押手續,如果不認真或不辦理,那一定是假的;
4、任何收費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未約定的不能支付,任何支付應有正規收據;
5、保函開出后,應到銀行的信貸部門核實;
中小企業及其融資特點:信息不透明,非公開性
在國外研究中小企業融資的主流文獻中,信息不透明被認為是影響中小企業融資效率的一個最根本的因素。與成熟的、規模較大的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財務信息不夠標準與透明,這帶來兩方面的影響:一是中小企業公開披露的財務信息有限;二是財務信息對評價中小企業信用的作用相對有限。相對于財務信息,對評價中小企業信用更具意義的,是反映其真實經營狀況的、大量豐富的“軟信息”。這些“軟信息”包括來自企業上下游用戶的信息、企業主個人的信息、企業所在地及同行對該企業的評價等。
中小企業信息的不透明,不是一個簡單的規范財務報表的技術性問題。從本質上說,中小企業的信息不透明實際源于其自身的經營特點和競爭需要。中小企業之間的競爭,往往取決于一些特定的經銷渠道(比如與特定大企業之間的供貨關系)、小技術、小技巧、小發明,這些競爭優勢所依托的資本和技術門檻較低,一旦公開,很容易被競爭對手復制或模仿。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小企業信息不透明是其保持競爭優勢的一個重要條件。事實上,在企業融資實踐中,公開上市的中小企業之所以很少,可能是因為達不到上市門檻,也可能是企業不愿公開上市,因為上市須接受嚴格的信息披露監管。臺灣地區證券監管當局曾三次降低公開發行的門檻,目的就是強制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必須采取公開募集的方式獲取資本,而公募企業則必須接受嚴格的信息坡露監管。溫州地區是典型的中小企業密集區,但目前公開上市企業僅兩家而已。主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可能對企業經營造成負面影響。特別是當地企業多為勞動密集型企業,產品技術含量不高,公開披露信息容易暴露相關的產品信息和經銷渠道,喪失企業的競爭優勢。此外,在公開上市的改制過程中,須按會計規范清理產權并作公開的信息披露,這對主要業主的利益構成了直接威脅。甚至出于避稅需要,企業也不愿過多披露信息。
中小企業的上述特點,決定了其融資方式的非公開性。公開融資以非特定的公眾投資者為交易對象,通過在公開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與公開融資相比,一切在有限范圍內向特定投資者出售債務或股權的外部融資行為,都是非公開融資。比如銀行貸款就是企業與一家銀行(特定資金提供者)之間非公開交易的融資行為。商業信用是具有特定購銷關系的企業之間以賒賬方式相互提供信用的融資方式,因此也歸入非公開融資。租賃融資、典當融資也屬于一對一式的非公開融資交易。此外,股權融資中各種形式的私募發行也屬于非公開融資。一般而言,能夠公開融資的只是少數信譽良好、成熟穩定的大企業,而非公開融資適用的企業范圍則大得多。從大多數國家企業的融資結構看,公開融資的比重較非公開融資要低得多,其重要性也遠不如非公開融資。以金融市場最為發達的美國為例,1970~1985年期間,作為非公開融資典型方式的銀行貸款,在企業外源融資所占比重則高達61.9%。相反,由于公開上市企業大量回購股份的緣故,1982~1990年間,企業凈股份(股票發行額與回購額的差額)發行額在其融資總額中所占比重不足15%,近幾年甚至是負值。
非公開融資與公開融資對企業信息透明度、經營穩定性及治理結構的要求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區別,是對企業信息透明度要求的差異。
有必要指出的是:不少文獻在分析中小企業為何不能公開上市融資時,往往將此歸結為中小企業過小的融資規模與資本市場過高的融資費用之間的沖突。其實這一因素只是問題的表象,問題的實質在于,其一,與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必須更加保持經營的不透明性,這正是其內在的競爭要求和競爭優勢。其二,依據按公開上市標準披露的財務信息,不能準確判斷中小企業真實的信用狀況。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按照融資成本、融資可得性(效率)以及企業控制權這三個標準,對中小企業融資方式作了比較,結果如表2所示:
私募融資制度的基本特點:特定投資者,特定范圍,場外市場
私募融資制度又稱非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制度,是面向特定投資者、在特定范圍內發行股權或債務并且其股權或債務主要在場外市場交易的融資制度,是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基礎性制度。
從理論上說,投融資雙方均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但程度有差異。如果融資方是大企業、成熟企業、成熟產業以及標準化金融證券產品,則投資者面臨的信息障礙要小,其融資一般采取公募方式。如果是中小企業、創新產業以及非標準化或高風險的證券金融產品,則投資者要面臨更大的信息障礙,私募融資制度可能就更為合適。舉例來說,風險投資與商業銀行融資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也可以反映私募和公募之間的差異。
對風險投資而言,一是這類投資的投資人是特定的,只有那些能夠發現潛在商業機會,并且能夠承擔投資損失的投資人,才能成為風險投資家。相反,如果是吸收公共存款的商業銀行,其對所有存款人都是開放的,對存款人(投資者)的資格并無要求,這是私募和公募的第一個區別。二是風險投資的對象是特定的,只有那些被認為具有創業潛能和機會的個人和企業,才能獲得這類融資。相反,如果融資方是吸收公眾存款的商業銀行,除非破產倒閉,否則都可以吸收公眾存款,對商業銀行的資格并無特定要求,這就是私募和公募的第二個區別。
當然,還有其他私募融資形式。比如,在一個特定地域或產業范圍內,或是在一個特定組織或企業范圍內的融資行為,如投向特定產業的投資基金,或是企業面向其職工及關聯企業的定向募集,也有類似特點,即利用特定投資者與發行人在供求關系、親緣、地域、人緣上的經濟和社會聯系,能有效克服投融資雙方的信息對稱障礙,從而在二者之間構建不同于公開發行上市的簡單快捷的私募融資及場外交易制度,以此推動中小企業、創業企業或產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
從國際范圍看,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涉及證券發行與交易的法律,均對面向特定投資者的小額非公開發行作出了明確界定,并形成與之相對應的多層次資本市場。以美國為例,如果私募發行證券,只需事后向證監會報備即可,無需事先核準,這就使私募融資的快速與靈活優勢得以充分發揮(表3)。
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有效路徑:完善我國私募融資制度
從我國現實需求看,據有關方面粗略統計,目前年營業額大于1億元的企業數量為2萬家,營業額大于5000萬元的企業數量超過5萬家,而中小企業的數量也超過了1000萬家。企業的融資需求量很大。但由于我國資本市場層次單一,特別是沒有從制度上確立私募及場外交易市場的地位,致使除滬、深兩地僅有的1400多家公開上市公司外,絕大多數企業缺乏正規的股權融資渠道,公司債券及各類信托基金融資規模也十分有限,這是部分地區民間集資泛濫的重要原因。
這一現狀顯然不符合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戰略需要,也不符合“十一五”規劃綱要中關于大力推進自主創新以及推進風險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的戰略需要,同時也制約了資本市場自身的發展,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中的一個重大基礎性制度缺陷。事實上,由于我國經濟連續高速增長,也吸引了海外資本對國內企業的私募融資,目前以收購優質中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標的國外私募基金呈快速增長勢頭,這一事實從一個側面也說明國內企業對私募融資的需求非常大。所以,從現實需求角度分析,目前我國非常需要發展自己的私募融資制度,積極發展私募融資,已經成為一個市場關注的熱點問題。
在2006年我國開始執行的新《公司法》、《證券法》中,雖然仍未對私募發行及場外市場進行直接界定,但是已經把公開發行的投資者人數明確界定為200人以上,并將股份公司設立的最低出資額由1000萬元下調為500萬元,同時將專利權等非現金出資的比例提升至60%。還有,發改委制訂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以及正在制訂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其實質都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和投向特定領域的私募融資形式。最近,中關村科技園區中小企業開始在股份代辦轉讓系統報價,也反映了國家推進自主創新戰略的發展需要,反映了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內在要求,對推動私募融資具有重要意義。
從法律和政策層面看,未來推進我國私募融資制度和場外市場建設的重點包括以下方面:
降低股份公司的設立門檻。可借鑒臺灣地區的經驗,按照行業屬性設定股份公司的最低出資標準,并進一步放寬非貨幣出資的形式和比例,除投資類股份公司或資本密集型行業外,其他行業股份公司的最低出資標準可設置為100萬元人民幣,并進一步簡化股份公司的設立程序,鼓勵以發起設立(私募)方式創設股份公司。
要建立分層次的證券發行制度。特別是在法律上確立私募發行的地位,以適應大多數中小企業信息透明度不高、股本募集規模小、只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的特點。
我國新修改的《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對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新股,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這一規定使非公開發行簡單快捷的優勢難以發揮。不僅如此,《證券法》所規范的上市,仍是指在證券交易所的公開市場。如果不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其股票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以及在場外市場交易又當如何,對此并未作出明確界定。由此可見,目前《證券法》規范的主體,仍是公開發行以及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這類融資行為,仍未給予私募發行和場外市場以明確的法律地位。由于公募方式對大多數企業而言監管過嚴、成本過高、速度過慢,這就從發行方式上排斥了大多數企業發行股票融資的可能。可借鑒美國等相關國家經驗,對只面向特定投資者的非公開小額發行實行準入豁免制度,與此同時,應對各類私募行為制定詳細的操作規定,明確私募的適用范圍以及投資者范圍及資格要求,既要發展私募融資市場,同時也要防止亂集資以及金融秩序混亂。
從監管角度看,私募發行制度的核心,源于特定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在供求關系、親緣、地緣、人緣方面內在的經濟、技術、社會聯系,以及由此派生的信息對稱優勢和利益關聯優勢,離開了特定發行人和特定投資者,這些優勢也就不復存在。正因如此,私募市場監管的核心,也就是對特定發行人和投資者范圍的界定,即將私募對象限制在具有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的機構投資者,而不是普通中小投資者,從而既充分發揮私募方便快捷的優勢,也能避免由此可能導致的對公眾投資者利益的損害。以美國為例,相關法律對證券私募的投資者資格、人數以及發行方式作了嚴格的分類限定,這些規定主要將私募對象限定為機構投資者以及成熟的個人投資者,并規定私募發行證券的企業具有根據相關法規甄別投資者資格的責任,其甄別結果也是事后向證監會報備的主要內容。
從私募融資制度的前景看,以下領域可能成為重點:首先是各類面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產業投資基金,包括專門的公司購并基金。基金作為一種集合投資制度在國際上已相當成熟并仍在不斷創新,我們熟悉的可能是投資于證券市場的公募型證券投資基金,但各類向特定投資對象募集、投資于特定產業非上市企業股權或債務的私募基金也同樣重要,并有更廣泛的發展空間。根據剛剛公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自主創新、產業結構調整、區域經濟協調、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保護等各個層面,都需要具有針對性的戰略投資,這就為各類產業型私募基金運作打開了市場空間。其次是旨在優化融資結構、豐富融資渠道的儲蓄替代型私募基金。私募儲蓄替代型基金的好處,在于其包容性強,可面對各類高端客戶率先推出一些創新的金融產品,比如風險較高的金融衍生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房地產信托基金、高收益的垃圾債券產品,就可首先以設立基金方式向有限的高端客戶私募,這樣既能加速推進金融創新的進程,又能將風險的外部性控制在最小范圍。三是直接面向企業的私募融資制度。今后應對那些不公開募集的股權、債務制定更為簡便靈活的監管規則,以此推動一些企業采取私募方式募集股權和債務,這無論對降低公開發行成本的小額發行,還是對引進特定投資者以推動自主創新,都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