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優選九篇

時間:2024-01-03 16:59:41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

第1篇

關鍵詞:個人利益;青少年;道德價值觀

改革開放以來,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使人們的價值觀受到了巨大的沖擊,曾經大一統的道德價值觀已呈現多元化的特點。形形的道德價值觀念體系,使人們感到困惑和迷茫,甚至步入誤區,造成嚴重后果。青少年正置成長中的過渡時期,身心正處于由兒童向成人、由不成熟到成熟的過渡時期。由于身心發展的動蕩性,以及外界形形的價值觀念體系,使得青少年在道德價值觀的建立過程中,難以區分、難以決擇。尤其面對諸如自我利益、個人利益這些長期不被“正視”的內容時,使他們更是感到進退維谷。因此,正確看待自我利益,以其合理的內容來引導青少年健康道德價值觀的建立就顯得尤為重要。筆者在此主要對個人利益及個人利益與健康價值觀的建立作簡要論述,以作拋磚引玉之用。

一、關于個人利益的界定

1、個人利益的內涵

對個人利益概念的理解,以往的理論大都是從人的個體自我保存需要角度來看的,或者把個人利益理解限定為個人的欲望和需要,或者把個人利益理解限定為個人生活的消費資料。但不管哪種理解方式,都有兩個明顯的缺陷:其一,把個人利益歸結為個人的欲望和需要,實際上意味著把個人利益主觀心理化了和觀念化了,變成了無形的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了。個人利益不可能是這個樣子。其二,把個人利益歸結為個人的消費資料或物質財產。就會流于現象,或流于過分實在和狹小。個人利益不僅是這些東西。當然,對個人利益概念的解釋確實不能離開這些因素,但是,任何個人都是社會化的個人,都是個體性與社會性的統一,是肉體性和精神性的統一,也是消費者和創造者的統一。因此,個人的欲望和需要也必然是個體需要與社會需要的統一,肉體需要與精神需要的統一,也是消費需要與創造需要的統一。個人欲望和需要是由人的活動所產生的,而個人欲望和需要的滿足,則是由個人在一定集體中的地位和作用來決定的,即說,個人欲望的滿足及其滿足的程度如何,是受個人所處的一系列相關社會條件所制約的。因此,個人利益就是指個人在社會中賴以存在和發展并實現個體社會化的各種社會條件的總和。當然,這里講的個人利益的自我犧牲或者獲得,必須是在符合集體主義價值導向時,才是有道德意義的。

2、個人利益的兩極性

個人對自我利益的追求究竟是壞事還是好事?對個人追求自我利益究竟該遏止還是該提倡?有關該問題的討論,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追求自我利益是“致惡”的根源,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追求自我利益可以“致善”。

“致惡論”者認為,個人對自我利益的關切和追求是導致不道德行為的罪魁禍首,“私利乃萬惡之源”。中國傳統文化對此都帶有鮮明的“致惡論”色彩。如孟子就認為人性本善,只是由于后天物欲的蒙蔽才利令智昏而導致了善心的失敗,因而人欲是道德的障礙。人要想保持善心,尋回失散的善心,就必須寡欲節制。只有寡欲,才能存心養性;只有排除物欲對心智的誘惑和干擾,才能成為善人。而佛教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有,人生是個無邊的苦海,何以如此之苦?在于人有欲。人要想跳出苦海,就必須去欲。擯棄塵世間的欲望,才有望致善成佛。因此,修煉成佛的過程,也就是與自己的欲望作頑強斗爭的過程。在西方倫理思想史中,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把世界分成二個:一個理念世界,一個世俗世界。他認為,只有理念世界是真實的、值得追求的,而塵世人生則是虛幻的、沒有價值的。人自理念世界來時稟有善性,只是由于塵世的物欲而忘卻了根本,因此,人要回到真正有價值的理念世界,就必須克制塵世欲望,學會節制。作為西方中世紀統治思想的基督教認為,人之所以墮落為罪人,就是因為人的祖先亞當、夏娃不能克制欲望而偷食了伊甸園的禁果,人生而有罪,人生就是一個向神贖罪的爭取再返天堂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人必須洗清自己的感望和罪惡,鄙視塵世間的物質利益,只有這樣才能得到神的寬恕。

二再來看“致善論”。致善論者認為,國家的繁榮,人民的幸福,都建立在人們對自我利益的追求上,抑制和消滅人對自我利益的追求,就會失去社會前進的動力,毀掉人類的一切美好的東西。亞當,斯密在其名著《國富論》中指出:人具有雙重本性,既是“經濟人”,又是“道德人”。人作為“經濟人”是利己主義者,只關心自己的利益并盡力去追求它,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所以社會利益就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個人越是追求自己的利益,社會利益就越大。所以,應當放手讓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讓人有充分的經濟自由,國家對此決不可加以限制和干涉。限制和干涉的結果只能是對自然秩序的破壞,影響社會的繁榮和發展。讓人們放任發揮自己的天性,讓人間的事務在各個人的偏見和私心的競爭支配下自然地進行調節,是富國強民的關鍵。人們貪財追求自己的快樂??雌饋硎窍嗷α⒌?、矛盾的、混亂的,然而,美德、秩序正是在這種競爭中產生出來的。正如樹木生長一樣,樹木只有在茂密森林中,各自為爭取陽光而競相生長,才能長得高大筆直。同時,愛爾維修認為,趨樂避苦、追求個人利益是天然人性,不可抹煞,也不能改變。在無損于他人權益的條件下滿足個人的欲望和利益,是無可非議的。相反,靠犧牲個人切身的、正確理解的利益來滿足社會利益,到頭來必將引起社會的崩潰。

可見,個人自我利益追求是把“雙刃劍”,一面可以傷害社會發展,傷害別人利益,一面又可以披荊斬棘,作為社會和個人發展的動力。任意揮舞,必然傷人;棄之避之,又無以獲得前進。

二、個人利益在道德價值觀培養中的作用

道德價值觀就是主體根據自己道德需要對各種社會現象是否具有道德價值作出判斷時所持有的內在尺度,是個體堅信不疑的各種道德規范所構成的道德信念的總和。道德價值觀是價值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一旦形成就直接影響個體的道德目標,支配個體的道德判斷和道德評價,控制個體的道德行為抉擇和實際的道德行為過程的重要變量,是個體價值觀系統中有關社會及個人的道德生活的部分。不難看出,不管是道德價值觀中的道德需要,還是道德判斷的內在尺度,以及道德信念等都離不開主體的知、情、意、行。只有這幾方面有機組合,才能使健康道德價值觀最終建立。而個人利益對個體的知、情、意、行都有重要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個人利益對認知的影響

人作為一個具有種種需要和欲望的社會性動物,其行為和態度受個人利益的影響似乎是毋庸置疑的。那么,人的一些基本認知過程,如注意、知覺是否受個人利益的影響呢?Georgesen的研究回答了這一問題。

Georgesen研究了個人利益動機在人們講述故事時對內容和結構的影響。首先讓被試參加一個15分鐘的集體工作任務,完成任務后要求被試用語言描述他們的經歷,在描述時有兩種有同的指導主分別激發被試的個人利益動機和準確動機。結果發現在個人利益動機指導語下被試的描述更強調他們對集體任務的積極貢獻,也更注重與個人有關的認知和行為。

2、個人利益對態度的影響

早期研究者發現個人利益與人們的態度似乎沒有太大的關系,而與人們的行為有較強的相關,也就是說,個人利益似乎能夠較準確地預測人的行為,而不能夠預測人的態度。例如Sears對美國1972年大選中(在此次大選中Nixoa擊敗了McGovem)“校車行動”的研究發現:個人利益對態度沒有明顯的影響,受此措施影響的人(白人父母)并不比不受影響的人(白人非父母)更反對“校車運動”;而前者更愿意采取實際行動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如參加反校車行動組織等)。

但隨著對個人利益和態度關系的深入研究,有研究者發現,態度不僅與個人利益是一致的,甚至個人利益成了人們表達態度和采取行為的理由。如Miller認為個人利益規定了人是而且應該是利己的、沒有什么動機比個人利益更正常更合理,而且這種社會規范是可以通過正規教育和日常經驗被習得的,即使在成年之后。當人們的行為違背了個人利益原則時,就會感到不舒服,擔心會遭到他人和社會的非議。因此個人利益給人們的行動提供的不是動機而是理由。在解釋公共場合圍觀的人越多人們的幫助行為越少這一現象時,大多數社會學家認為這是因為是多使得分攤到個人頭上的責任感減少,但Miller認為這是因為人們不能為自己的幫助行為找到利己的理由,從而抑制了人們做出助人行為。在Holmes等人的實驗中,引發大學生高度同情心的情況下,通過出售蠟燭獲得的捐款比在無交換物條件下獲得的捐款要多得多;而在引發低度同情心的情況下,兩者沒有顯著的差別。這說明被試對星期日本身沒有興趣,星期日只是給人們施展同情心提供了利己的理由。人們在有利己的行為理由時,做起助人行為來,可能會更自在一些。國內研究也表明態度與個人利益之間是一致的。

3、個人利益對行為的影響。

中國有兩句俗語: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這兩句話可以說是對個人利益與行為反應之間關系的絕妙的總結。一般認為:個人利益是行為的動機。一些研究者如Baston認為:個人利益和其它動機如集體精神、同情心、責任感和公平感等一起對人們的行為產生影響。更有一些研究者如Thomas Hobbes認為個人利益是人類行為的唯一動機,是人類行為的核心動機。新古典經濟學家在談到個人利益在人類行為中的作用時也毫不避諱,認為利己主義是人類行為科學中唯一的假設,理性選擇理論認為只有追求個人利益才是人類唯一理性的行為。由此可見,個人利益是影響人的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只有具有合理的個人利益追求,才會產生健康、積極的行為。

由此可見,個人利益對個人的認知、態度以及行為起著重要的影響作用,而這些內容正是道德價值觀建立的主要基石。不過,雖然個人利益在道德價值觀建立過程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個人利益內容的特殊性,在引導青少年建立健康道德價值觀時,必須要選擇合理的個人利益內容以及恰當的培養途徑。

三、在引導過程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由于個人利益的追求既可以致善,也可以致惡。因此對個人利益的追求應該采用“疏導”之法。如果把個人自我利益追求當作“致惡之源”去“堵”或“滅”,就會使個人的積極性、創造性和社會的發展動力逐步衰弱乃至喪失;把個人自我利益追求當作“致善之源”來放任自流或予以激發,則會產生一系列道德上的混亂,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對人欲的堵滅和西方近代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對人欲的放縱,都曾產生過不良的社會后果。這正如鯀之治水,采用的方法是“堵”,結果洪水橫流。禹之治水,采取“疏導”之法,讓其沿著一定的渠道前進,水順其道而行,既消除了水患又可灌溉農田,一舉成功。人之私欲若水,亦需“疏導”之法政之。所謂“疏導”之法,則是既看到“水”之利,又看到“水”之害,既讓其灌溉農田,又不讓其泛濫成災。將其引入適宜渠道,朝著可控而有利的方向奔流。即對個人自我利益追求,既不能予以完全遏止又不能任其放縱自流,而要通過政治的、法律的、經濟的、道德的各種有利有力的社會措施,把個人對自我利益的追求納入到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和歷史發展趨勢的軌道上,防止其越軌,不讓其違背社會整體利益及他人利益,而使其成為社會發展和繁榮的動力。

2、充分認識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辯證關系。任何個人需求的滿足,只有通過參與一個群體并通過參與群體內部活動的分工和協作才能夠得到實現。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辯證關系,其主要內容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集體利益寓于并體現于個人利益。集體活動目標的實現,就在于向個人活動目標的分解和轉化。即在總體組織結構的引導和制約下,實現集體活動目標的個人目標化和總體活動的個體化,并通過集體成員之間活動的協調化和規范化,促進其成員的自由發展和創造性的積極發揮,實現集體活動的根本目標。其二,由于集體利益是其成員個人利益之間共性的表現,是更集中化、偏重體現彼此之間的一致性的,因而集體利益也就不能完全涵蓋個人利益的豐富多彩的全部內容,可以看出,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是必然地聯結在一起的,是不應該也不可能實際地將二者劃分開的;同樣地,任何集體都不可能為每個成員提供他所要求的最全面最充分的活動條件和發展條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不僅有相互聯結的一面,也有相互矛盾的一面,也就是說,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之間的矛盾是客觀地存在著的,個人利益有其獨特性和多樣性的一面,如果過分地強調集體活動的共性一面和整體性一面,要求把具有多樣性和獨特性的個人活動內容完完全全地納入集體活動中去,要求個人活動在任何條件下都要服從集體活動要求,那么,就會使個人存在和發展出現片面化,并壓抑個人獨創性的發展和發揮;反之,也正因為集體利益作為群體活動方式,有其共性和集中一面,所以,如果在集體活動中忽視集體活動的集中性、規范性、秩序性和協調性,過分夸大個人活動的多樣性一面,就會使個人活動的自我膨脹化,在活動指向上個人隨意化,從而導致集體活動陷入實際的無共同目標、無共同規范、無秩序的混亂狀態,直至危及集體的存在和發展。協調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必須找到一個科學的接合點,既要充分實現集體利益,也要盡最大可能地實現全理的個人利益。只有兩者同時兼顧,才能共同發展。

第2篇

論文關鍵詞 數據 個人信息 公眾利益 協調

計算機的廣泛應用,帶領我們走進了信息時代。當前,買房、賓館住宿,小到開通電話號碼等等都有登記客戶身份證信息的現象,這一慣例就給個人信息安全埋下了隱患。如個人電話的泄露,我們在平時生活中會接到很多諸如保險、房產等的推銷電話,嚴重打擾了我們的生活。但為了公共利益,一些信息的流動確是必要的。如廣東省自2006年9月2日起開始實施的《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規定要求,賓館要在規定的3小時期限內將入住旅客的身份信息上傳到就近的公安機關。否則將會受到責令停改或罰款等不同程度的處罰。新建的三星級以上酒店安裝經檢測合格的治安管理系統,否則不予分發特中行業許可證。為了保護客戶的隱私,賓館也制定了一些內部制度。例如,對于打到客戶房間的電話,一般是賓館總部會先過濾來訪電話,詳細問清楚被訪問者的性命和電話,確認無誤后才會轉接給客人。為了公眾治安等大眾利益,需要通過互聯網登記個人信息;而從個人角度講,個人信息應該受到保護,以防泄露。個人信息保護的實質是維護個人利益。我們看到,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既是一致的,又存在一定的矛盾。找到二者沖突的本質,才有助于做好協調工作。我們要堅持優先考慮公眾利益,兼顧個人利益的原則。

一、 公共利益的內涵分析

通過上述例子,旅館業施行安裝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必須要由公安部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行政機關為了公眾利益運用政權收集、利用個人信息。從表面來看,行政機關作為權力機關的代表,收集個人信息與個人信息保護形成沖突,他們所追求的有所不同,實質上來說沖突雙方是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行政權力的實施離不開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公眾利益,是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提供的為公眾的、和與公眾有關的利益。另外,公共利益也是個人利益(關乎每個個體的自身利益)的有機總和,只有個人利益得以實現,公共利益才有價值。當然,公共利益并不是空洞、虛幻的東西,它是現實存在的,公共物品(如公用設施)和公眾服務正是它的依托和物質現實的物質表現形式。

在處于多元化時代的今天,公共利益最大的特點是其不確定性。公共利益,作為一個正面價值元素,隨著時代的發展,其內涵和意義也在隨之改變,也就注定了其概念內容的不確定性,具體到它的受益對象和與之相關的利益內容都是不確定的。然而,國家目前對公眾利益的立法還不夠完善,概念表述處于籠統、模糊的層次,導致公眾利益不能得到正確的使用,甚至會被政府誤用、濫用,為自己謀取私利,為害公眾利益的同時,對個人利益也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二、個人信息保護與公共利益關系的兩面性

從整體上和根本上分析,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但從實際生活來看,兩者之間的沖突又是不可避免而又客觀存在的。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互相利益、制約的現象正是其斗爭性的具體表現,或者從哲學角度講稱其為對立性。公眾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組合,同時具有相對獨立性。公共利益需要借助法律手段防止其過度膨脹,否則就可能危害到個人利益。行政法應運而生。政府也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它是由包含其中的工作人員組成的。我們知道每個人都是有私心的,總想在保護個人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時,還想通過公共利益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當然,政府也不例外,它也會以一個“經濟人”的身份盡最大可能擴大自身利益。落實到具體活動中,他們也會借法律的權威,利用公共利益的美名將利益往自己手里攥,這是對權力的濫用,造成了極其負面的影響。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始終存在。這種客觀存在的矛盾要求公共利益以國家的姿態采取一種虛幻的、脫離實際利益的獨立形式,它是一個共同體。要規范政府的行為,防止出現濫用權力的現象。

三、個人信息保護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個人信息保護與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是客觀存在的,但由于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在本質上的一致性,我們仍然可以通過適當的方法協調這一沖突。對于協調行政機關收集個人信息和保護個人信息之間所形成的沖突時,認為應當堅持公眾利益優先,同時兼顧個人利益的原則不改變。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按照規定,依法收集個人信息,同時要做好對所收集個人信息的保密和保護工作,防止給公民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矛盾雙方的主次方面正是知道我們行為的方向。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這兩者中,處于支配地位的是主要矛盾-公共利益;而個人利益作為次要矛盾,要服從支配。

公共利益的主體地位已經引起全世界的重視。它是法由于不完善性所致的三個價值(分別是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和正義)中的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和英國學者米爾恩都曾書面肯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對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客觀存在的矛盾指出不能避免,只能按原則采取措施盡量權衡。公共利益在其所處的人和時代都充滿沖突,并且隨著時代的改變也一直在做相應的發展和改變。要綜合各方面變化的因素去綜合評價利益的價值。拉德布魯赫指出,無論在任何時候發生的沖突,每個人都要優先考慮公共利益,在確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爭取個人利益,這是共同體的每個成員必須要盡的義務,是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行政法規定是以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的原則加以消除。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消除并沒有消滅個人利益,而是依法保持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的一致性,靠法律的約束力把矛盾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圍內。當然,這種消除也不具有持續性,新的利益沖突不可避免得會隨時發生。行政法的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協調了現有的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的關系,但是利益沖突依然存在,新的利益沖突也隨時都會發生。行政主體有權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務,約束相對人的行為,制止他們的違法行為,充分發揮法律的強制性效力。當然,在履行依法、守法義務的同時,公民也有權利反對公共行政,但要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這一法律渠道。在行為活動中,只有將遵紀守法、充分理解和尊重民主和文明作為前提條件,才能從中受益。這就要求雙方主體利益一致,或者朝向利益一致而努力。所以要充分理解體會行政法的初衷,是要增進雙方之間的合作,而不是將他們推向對立的兩端去斗爭。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是以公共利益為主,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的關系。協調兩者之間的矛盾,有利于實現雙贏。

在米爾恩的概念里,公共利益就是“社會共同體的利益”,而共同體中每個成員的“自我利益”就是個人利益。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的關系,也就可以解釋為個人與共同體中其他成員之間的利益關系。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應該適當把自身的利益靠后考慮。這是原則性的普遍使用的要求。只有當存在區別時,才應該區別對待。所以說,任何一個人如果只顧一己私利,將是不合理的,同樣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同樣,如果一個人不愿意承擔共同負擔或者投機取巧總是少承擔負擔,反而還想享受公共利益,因其沒有法律或者道德倫理可供遵循,被稱作是一種專橫行為,也不會受到行政法的保護。

簡而言之,公共利益就是成員集體的利益,而單個社會成員的利益就是個人利益。個人利益的實現離不開社會這個群體,它和社會中其他每個成員的利益都洗洗相關。一般情況下,每個人的利益綜合相加總會大于公眾利益。但是,任何國家,社會的任何時期,跟公眾利益相比起來,個人的利益永遠都是渺小的,根本無法與公眾利益抗衡。所以,無條件服從公眾利益是對個人利益的必然要求。公眾利益是個人利益上升到集體利益的升華,它可以保障這個集體中每個成員的切身利益,它是對個人利益進行有效指導和調節,促進個人利益進一步的均衡發展,并不會對個人利益造成威脅和傷害,也不會剝奪或消滅個人利益。浩瀚無邊的江海是由滴水匯聚而成的,這就告訴我們一個道理,個人的力量可以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渺小的個體匯聚起來的力量將是無窮的,就不僅僅是多個單個成員的加和。個人利益推動公共利益的發展,那么就大大豐富了公共利益可供分配的利益總量,從中受益最多的還是集體中的每個成員個體。

如果每個成員只顧自己眼前的小利,而不顧公眾利益,那么公共利益的調節作用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當個人的利益之間的沖突就會凸顯,沒有調控的指揮,就會在無謂中被消耗殆盡,更不用談發展個人利益。在現代化的今天,公共利益的組織效力更是顯得尤為重要,如果不注重這一影響,個人利益就難以實現或者根本無法得到實現,就連保障性保護也會成為是一種奢望。個人利益服從公眾利益是行政法規范性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遵循這一原則,就等于無視法律,一旦這一現象成為普遍現象,那么政府也就形同虛設,國家和法也就沒有了依托。在社會活動中,每個社會成員都應站在更高層次的角度上去看待問題,用發展的眼光知道自己的實際行動,舍身處地位他人著想,以大局為重,協調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3篇

[關鍵詞]行政補償功能定位權利保障利益平衡

本文系作者拙著《行政補償制度研究》(天津大學出版社即出)相關部分改寫而成。

行政補償的功能即行政補償作為一種法律制度預期將會產生的積極作用和影響。從不同的角度講,行政補償的功能多少不一。筆者認為,行政補償制度核心的功能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權利保障,二是利益平衡。當然,行政補償的功能最終能否得到切實的發揮,事實上受制于一國客觀社會政治狀況、行政補償制度的具體設計以及其他相關制度的配合等[①].本文在此僅從理論上進行粗淺探討。

一、作為權利保障機制的行政補償制度

行政補償是行政主體必須履行的一種積極義務。[②]因此,筆者并不贊同行政補償是對受損權利的救濟的觀點,而毋寧認為它是對權利的一種保障機制,盡管從某種意義上說對權利進行救濟也是對權利的一種保障。權利保障功能是行政補償制度的最核心最基本的一個功能,其他功能相對于對權利的保障功能來說只能處于一種從屬的地位。權利保障及其程度如何,是評價一國行政補償制度完善與否的最重要的標準。

(一)財產權及其保障

行政補償制度起源于對財產的征用。因此,述說行政補償制度的權利保障功能不能游離于財產權之外。在公民的基本人權中,財產權居于核心地位。保障個人財產權,則使公民的生存權、發展權有了基本的物質保障,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也就有了物質前提,從而整個人權保障便有了扎實的根基。因此,對財產權的尊重構成了憲法的一個內在的組成部分。不僅如此,國家機關作為其所屬成員共同認可的一種權力象征,對每個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還具有不可推卸的保護責任。

自然法論者認為,財產權作為個人主觀權利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容侵犯的自然權利。它歸屬于個人,僅僅因為人之為人的屬性。這種權利先于,甚至高于國家的權力。之所以要建立國家,就是為了有效地保障個人的財產權利。由此,可以推論憲法的第一規則顯然是強迫國家如此來組織自身以確保最大限度地保護人類社會中每一位成員的-包括財產權在內的-個人權利。由于基本權利保障了人民廣泛的自由權利,當此種自由的行使,可能會影響到其他憲法所要保障的公益時才予以限制。[③]

(二)財產的征用與補償

對個人權利的這種認可既確定了公共活動的方向,又決定了政府行為的限度。它本身就是規制個人與國家關系的所有規則的源泉。國家有義務保護個人的權利;但是,如果限制個人的權利對于保護國家的普遍權利而言必不可少,國家也必須擁有這種限制權?!度伺c公民權利宣言》肯定了國家的權力受個人權利的限制,國家的行為只能為個人權利提供保障,并且必須是以實現對自由的保障為目的?!暗珎€人的自由也必須受到限制;就連最極端的個人主義者也承認,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社會生活才有可能實現。”[④]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現代各國憲法幾乎都賦予政府強制征用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力。然而,這種權力的行使顯然也不能是“肆無忌憚”和“為所欲為”的?!皬娭菩詸嗔Φ男惺共皇锹市远鵀榈模仨毥涍^正當化才能與社會中的一般暴力區別開來。”[⑤]財產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的可限制性,并非因為國家在法律上有對于人民的優越地位,而是以憲法肯定這種基本權利的存在為前提。因此,從法治主義的要求出發,當國家要求某一公民出讓某項合法權益而使他人或全社會受益時,應當以受益人分出既有的部分合法權益給利益出讓人為前提,即政府必須對財產的征用給予公正的補償。唯有如此,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維護,“法律所維系下的利益關系才能促進社會的發展,否則必然會傷害相關利益主體進行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利益活動。行政補償正是基于上述法理所確認的一項現代法律制度?!盵⑥]

財產征用補償原則濫觴于法國《人與公民權利宣言》,[⑦]綿延發展至今,各國大都在其憲法中規定了政府的征用補償義務。征用條款與補償條款在法治國家被視為“唇齒條款”[⑧],須臾不可分離。即它首先承認行政主體對公民個人權利(主要是財產)的“寬容的干預”,但必須以相應補償為代價,充分體現了其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功能。

現代意義的財產征用補償條款則是由魏瑪憲法最先確立的。該法第153條第2款規定:“公用的征用,僅限于裨益于公共福利及有法律根據時,始得行之。為公用的征收,除聯邦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予以相當補償?!钡?56條規定:“聯邦得依據法律,照公用征收之規定,將私人經營企業之適合于社會化者,予以賠償收歸公有?!睉鸷蟮聡痉ǖ?4條第3款規定:“為公共利益起見,財產可以征收。征收應依法實行,并依法確定征收方式和賠償金額?!泵绹摪顟椃ǖ?條修正案規定:“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非有正當補償,不得征收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1947年《意大利共和國憲法》第42條也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私有財產在法定情況下得有償征收之。”1947年生效的日本憲法第29條規定:“私有財產,在正當的補償下,得為公共利益而使用之。”1993年俄羅斯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權擁有私有財產”:“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屬于自己的財產,法院判決除外”,強制劃歸公有“只有在事先等值補償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由此可見,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享有的征用權構成了對個人財產權的實質性的制約,反過來為了保護個人財產權,憲法又以包括公正補償在內的各種機制對政府的這種征用權設置了種種限制。

綜觀各國憲法,一般都規定政府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征用須受到三個法律限制:其一,征用的“公益”目的性。“征用的目的,是犧牲人民之私有財產,也藉此達成一個具體的、急迫的”公益需求“,因此,征用之公益有別于一般的公益,是一種”特別選擇的公益“。只有在公共利益明顯大于個人因正常期望受挫而蒙受的損害的情形中,才能允許對私域予以上述必要的干預。當然,公共利益仍是一個需要作出價值評斷的概念。各國往往在憲法之外另行立法,對需要征用的情形加以明確。[⑨]其二,征用的”公正補償“。也就是說國家或者政府對私有財產進行征用,必須進行充分的、合理的補償?!睂拐囊幌盗械母深A,補償可能是一個很有力的武器?!癧⑩]其三,征用的”正當程序“。諸如聽證會等類似程序,以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

(三)小結

作為一項近代民主制度,行政補償制度是在資產階級取得革命勝利以后,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資產階級在封建專制,取得革命勝利以后,為了保衛勝利成果,紛紛通過立法將各種權利明確和固定下來,并將權利保障奉為至上的原則。這極大地促進了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總和的“市場”,它對于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權利保障。[11]法治的思想淵源于自然法的理念,根植于商品經濟的土壤。其基本內涵是:法律至上,以制約權力為手段來保障權利。沒有對市場主體權利的充分保障,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因為沒有相應的補償,就會使市場主體如履薄冰-他們無從預計自己的財產何時將被無償征用。

值得指出的是,雖然行政補償起源于財產的征用,但是今天行政補償的原因行為已經不限于征用,對于行政主體的一切合法職權行為及其附隨效果導致公民合法財產的損失都要給予補償;另一方面,需要補償的權利也不再僅限于財產,包括財產權在內的一切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損都應得到補償。

二、作為利益平衡機制的行政補償制度

利益沖突在任何社會都是不可避免的。法正是起源于利益的對立、矛盾和斗爭。利益調節或再分配是法律的一大功能。法律公平與否,取決于利益平衡與否。對復雜的利益沖突尋找和發現適當的組織和程序模式并進行法律規范,也正是行政補償制度的基本任務。

1、利益三分:個人、國家與社會

根據美國社會法學者龐德的學說,法律的作用和任務在于承認、確定、實現和保障利益,或者說以最小限度的阻礙和浪費來盡可能滿足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為此,就必須對各種利益加以分類。龐德根據耶林的學說,將利益分作三大類: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個人利益是直接從個人生活本身出發,以個人生活名義所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是從政治組織社會生活角度出發,以政治組織社會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社會利益是從社會生活角度出發,為維護社會秩序、社會的正?;顒佣岢龅闹鲝?、要求和愿望。[12]

單從學理上講,筆者認同龐德對利益的“三分法”。但是,龐德所稱“公共利益”實指國家利益。在我國語境中,習慣于將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統稱為“公共利益”。筆者認為,對利益進行學理上的分類是為了更好地理解利益的本質與內涵,對利益的分類不能再人為引起不必要的混淆。為此,本書采用個人利益、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三分法”。但是,為了行文的便利,并照顧漢語用語的習慣性,我們也將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統稱為公共利益。在此,理論上的精確性暫時讓位于行文的便利性。譬如,行政補償制度要求行政補償的原因行為要具有“公益性”,此處所指“公益”就應該包含了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

然而,我國傳統法學理論中一般不認為社會利益是一種獨立的利益,在西方也有同樣的觀點,比如邊沁就認為“個人利益是唯一現實的利益”,“社會利益只是一種抽象,它不過是個人利益的總和”。但是否認社會利益獨立存在的觀點是不符合現代社會的客觀實際的。在理論上也是不堪一擊的。社會利益的確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抽象,其本質上是個人利益,但它不是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社會利益只不過是每個具體的個人利益之一部分的總和。易言之,每個具體的個人其中一部分利益總是與其他人的一部分利益是共性的[13].因此,社會利益是源于個人利益而又獨立于個人利益的一種利益。社會本身是利益的直接享有者,最終惠及個人。

另外還有一種觀點是將社會利益與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混同。在此,有必要對此予以分析和辯正。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是有區別的。第一是利益的主體不同。社會利益的主體是公眾,即由不特定多數人組成的公眾社會?!吧鐣娴闹黧w不能與個人、集體相混淆,也不是國家所能代替的,盡管社會利益表現在權利形式上,其主體可以是公民個人、法人、利益階層或國家?!盵14]我國法學理論與立法上通常都將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并列在一起提出,這常常給我們造成某些錯覺。但是,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提法是計劃經濟時代基于所有制的三種形式而言的。“這種劃分在邏輯上是窮盡的?!盵15]在今天,所謂集體利益如果相對于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來講,它毋寧就是一種“多數”的個人利益。譬如,某個農村集體小石灰窯的“集體利益”(如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相對于社會利益(如追求環境保護)來講,就是個人利益。第二是社會利益有其自己的內容。盡管關于社會利益的理解多種多樣,但一般認為,社會利益關涉經濟秩序與社會公德。而國家利益則偏重于指國家作為法人的利益和作為社會利益捍衛者的利益。[16]如在國際交往之中的民族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等利益。

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二者的關系既相互關聯,又相互獨立。公共利益本質上是個人利益。但公共利益一旦從個人利益中分離出來就具有相對獨立性。、個人與公共-利益沖突的現實性

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凸顯了他們之間的斗爭性或對立性。如果認為公共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則僅從邏輯上講,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無從發生沖突。這不是因為別的,而是“公眾”作為一個整體概念包含了個人,而整體不可能和其組成部分發生沖突。因此,必須首先明確,我們所說的沖突,其實是指不同部分之間的沖突,即一個或一群個人的利益和另一群或一個人的利益之間的沖突,即使是一個公民和其他所有公民之間的利益沖突,把它說成是這個公民和“公眾”之間的沖突也是不準確的,因為“公眾”也包含了他,而他不可能和自己發生沖突。但是,個人卻可以在不同的利益之間做出不同的選擇。假設,某地政府為了公共-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決定要修一條公路,而這條公路將要穿過某一位農民的蘋果園。雖然,公路修好之后,這位農民也必然利用其行車,也就是說公路的修筑也會并且一定會給這位農民帶來益處,但是,如果要讓這位農民在保護果樹與行車方便之間做出選擇,很可能農民不同意公路穿越自己的果園。這時,農民實際上是放棄了能夠分享的包含在“公共”利益在內的那部分個人利益,而傾向于堅守自己的“純粹”個人利益。然而,農民放棄的包含了自己的利益在內的公共利益中的那部分不是可以單獨分割出來的,也就是說公共利益不是按份的。一如筆者前文論及,公共利益是一種源于個人利益但又獨立于個人利益的利益。公共利益不可能是某個社會成員獨占的利益。因而,每個社會成員總是反對從自己的個人利益中分離出公共利益,總是希望能從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因此,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就有了沖突的現實性。

3、個人與公共-利益平衡的必要與可能

在社會秩序中,個人與社會之間肯定會有合作的空間,也肯定會有相當緊張的空間。利益沖突無處不在。這也是法律制度存在的價值之一。但是,這并是說可以讓某一個具體的利益沖突沒完沒了。沖突的無限膨脹必然引發制度性的危機。因此,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必須尋找調適與消解的途徑與機制。

現代法治則要求“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最根本的問題都是如何協調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從現代各國的行政法狀況看,無論是立法者、執法者還是司法者,都不再在兩者之間發生沖突時,當然地認為公共利益或個人利益優先。進行利益衡量成為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基本方法。而衡量的結果,正是為了實現兩者的平衡。”[17]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將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在我國傳統理論和制度中,存在一種公共利益至上的傾向。行政立法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立法過程中往往只考慮公共利益,而不考慮個人利益?!皞€人利益服從國家利益只能說是體現一種道德上積極的觀念,從法律的公平和正義的角度看,卻未必可行。公共利益至上方法論的運用會損害個人追求利益的積極性,影響公共利益實現過程中的民主性,從而導致社會利益總量的下降?!盵18]其實,“社會或國家并不是什么深不可測的神秘之物,它們無非就是處于特定社會關系的個人;忽略了個體,就不可能有意義地談論國家與社會。”“國家不是天經地義的。它的存在是為了個人服務,而不是反過來。自由主義要求,個人權利被作為公共權力的起點和終點。”[19]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說,“個人才是道德和政治義務的真正本源”。[20]龐德指出:“17世紀曾經一度對公共利益推崇備至,只考慮統治者利益而扼殺了個人的道德和社會生活,以至保護個人權利的《人權宣言》和《權利宣言》應運而生。今天,若不適當地強調社會利益同樣是危險的。”[21]

社會和國家必然是由眾多個人組成的;在這個意義上,個人利益也就是社會和國家利益。因此,保護個人利益也就等于是在保護公共利益。譬如,財產權一般被認為是一種個人權利,但對它的法律保護無疑將促進整個社會的繁榮和穩定,因而具有顯然的社會價值。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罢鐏啴敗K姑艿闹摹床灰姷氖帧恼撟C所隱含的那樣,每個人對于個人利益的追求(其中并不必然排除理想和正義的追求),完全有可能導致社會共同福利的提高。”[22]

嚴格地從邏輯上講,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是不可能“平衡”的。因為整體利益總是大于其組成部分的利益的。但是,如果從行政職權行為的整體考察的話,利益的平衡則是可能的。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行政主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合法行使職權可能造成某個人或某些個人利益的特別損失,從而,發生了第一次不“平衡”的結果。但是,接下來,行政主體必須給予受到特別損失的某個人或某些人以公正補償,從而,發生了第二次不“平衡”的結果。然而,從整個行政過程來看,卻是可能達到平衡的。正是因為方向相反的兩次過程中的“不平衡”,達到了整個過程的作為結果的利益的平衡?;蛘哒f,正是因為發生了第一次的不平衡,才需要行政補償這種制度的功能發揮其第二次“平衡”的效用。“行政領域不同性質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關系是倒置的,倒置的不對等關系的存在,體現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也使得行政法的平衡狀態成為可能。”[23]

4、小結

在現代社會,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的利益在本質上應該是一致的?!靶姓ㄋWo的、所應保護的是一種以公正為核心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一致關系?!盵24]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不存在誰上誰下的問題。兩者之間的關系,應該基于“正義”的立場,實現法權的最大化。[25]典型的個人主義的價值觀與極端的整體主義的價值觀都是非理性的。然而,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一致性只是一種理論上的虛設。在現實生活中的某一具體時空之下,兩者不可避免地會存在沖突與矛盾。為此,就需要從社會的現實物質條件出發,用法律的手段對二者加以協調,以實現最大限度的正義。按照羅爾斯的觀點,社會公正既不容許為了少數人的更大利益而犧牲多數人,也不容許為了多數人利益或者社會整體而犧牲少數人。[26]但是,由于社會的一體性,而且在現代社會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人際交往的頻繁,社會連帶關系確實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發展,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安定與協調發展并最終使個人利益得到保證,公共利益也必須首先得到維護。也就是說,公共利益相對于個人利益具有暫時的優位性。國家為了維護公益必須掌握具有強制性的大量權力,進行各種社會管理活動,雖然這些活動常常造成對個人利益的侵犯(包括合法與違法),也不能停止行政主體執行公務的行為,而只有在造成損失后給予補償,從而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

行政補償制度利益平衡的功能表現為對于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量,并為協調利益沖突提供標準和方法,從而使利益得以重整。行政補償制度利益平衡的理論上的邏輯是,一方面,法律不能只考慮公眾(社會或國家)一方利益,也不能僅僅照顧個人一方利益。個人利益的實現不是現代公平價值的全部內容。另一方面,主張社會利益只是為了對個人利益的適度限制,而不是徹底否定個人利益?!巴耆兇庖饬x上的社會本位或強調社會利益是市場經濟本身所無法接受的,也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盵27]個人的利益不獲承認,人們則會喪失致富的動力和降低工作的積極性,就會無精打采,毫無效率,對自己和社會的未來逐漸喪失信心。行政補償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就在于協調國家、社會、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于一個良性的法律和社會秩序之中。

[①]“規模效益”是經濟學上的一個重要詞匯。實際上,法律制度功能的發揮也受制度規模的影響。只有形成一個相關領域的制度群或稱制度叢,其中某一制度才能借助與其他制度的相互關系得到尊重并發揮其最大的效用。

[②]關于行政補償的法律性質,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它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責任;有人則認為將行政補償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看待更為可取。筆者認為將行政補償定性為一種積極的法律義務的更為合適。

[③]陳新民著:《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下冊),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8-349頁。

[④][法]萊昂。狄驥著,鄭戈、冷靜譯,《公法的變遷》,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

[⑤]季衛東:《“應然”與“實然”的制度性結合》,載[英]尼爾。麥考密克、[奧]奧塔。魏因貝格爾著,周葉謙譯:《制度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代譯序VIII.

[⑥]參見章劍生:《論行政補償》,載《法學與實踐》1994年第3期。

[⑦]其規定是:“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系必要時,且在公平而且預先補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

[⑧]參見陳新民著:《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下冊),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6頁。

[⑨]征用乃重大公益的急需,為了“大我”,理應犧牲“小我”,理智的人民當會忍受這種合理的犧牲。但是,征用的目的,必須嚴格限定,否則,人民辛苦而累積的財產,即可被濫權侵犯。JeanBodin(1530-1596)的一句話,雖不能不謂夸張,但足令人省思,這句話是:“人民對自己的殺父之仇,容或可忘;但是,對剝奪財產之怨恨,終生不忘?。▍⒁婈愋旅瘢骸兜聡▽W基礎理論》(下冊),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版,第482頁。)

[⑩][美]路易斯。亨金等編,鄭戈等譯:《與權利》,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157頁。

[11]孫笑俠著:《法的現象與觀念》,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頁。

[12]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92頁。

[13]如有的學者就指出:“個人利益是單個社會成員所具有的各種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眳⒁娙~必豐:《論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辯證關系》,載《學術季刊》1997年第1期。

[14]孫笑俠著:《法的現象與觀念》,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頁。

[15]孫笑俠著:《法的現象與觀念》,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頁。

[16]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93頁。

[17]甘文著:《行政與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頁。行政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關系通常體現為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差別與沖突。但公民權利和行政權力的關系本身卻不僅僅是行政法問題,還涉及到憲法問題。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的抗衡始終是以公民權利所依托的國家權力與行政權力抗衡為基礎。

[18]甘文著:《行政與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頁

[19]張千帆著:《憲法學導論-原理與應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80頁。

[20][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著,鄧正來譯:《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譯序第46頁。

[21][美]龐德著:《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49頁。

[22]蘇力著:《送法下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頁。

第4篇

[關鍵詞]行政補償功能定位權利保障利益平衡

本文系作者拙著《行政補償制度研究》(天津大學出版社即出)相關部分改寫而成。

行政補償的功能即行政補償作為一種法律制度預期將會產生的積極作用和影響。從不同的角度講,行政補償的功能多少不一。筆者認為,行政補償制度核心的功能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權利保障,二是利益平衡。當然,行政補償的功能最終能否得到切實的發揮,事實上受制于一國客觀社會政治狀況、行政補償制度的具體設計以及其他相關制度的配合等[①].本文在此僅從理論上進行粗淺探討。

一、作為權利保障機制的行政補償制度

行政補償是行政主體必須履行的一種積極義務。[②]因此,筆者并不贊同行政補償是對受損權利的救濟的觀點,而毋寧認為它是對權利的一種保障機制,盡管從某種意義上說對權利進行救濟也是對權利的一種保障。權利保障功能是行政補償制度的最核心最基本的一個功能,其他功能相對于對權利的保障功能來說只能處于一種從屬的地位。權利保障及其程度如何,是評價一國行政補償制度完善與否的最重要的標準。

(一)財產權及其保障

行政補償制度起源于對財產的征用。因此,述說行政補償制度的權利保障功能不能游離于財產權之外。在公民的基本人權中,財產權居于核心地位。保障個人財產權,則使公民的生存權、發展權有了基本的物質保障,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也就有了物質前提,從而整個人權保障便有了扎實的根基。因此,對財產權的尊重構成了憲法的一個內在的組成部分。不僅如此,國家機關作為其所屬成員共同認可的一種權力象征,對每個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還具有不可推卸的保護責任。

自然法論者認為,財產權作為個人主觀權利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容侵犯的自然權利。它歸屬于個人,僅僅因為人之為人的屬性。這種權利先于,甚至高于國家的權力。之所以要建立國家,就是為了有效地保障個人的財產權利。由此,可以推論憲法的第一規則顯然是強迫國家如此來組織自身以確保最大限度地保護人類社會中每一位成員的-包括財產權在內的-個人權利。由于基本權利保障了人民廣泛的自由權利,當此種自由的行使,可能會影響到其他憲法所要保障的公益時才予以限制。[③]

(二)財產的征用與補償

對個人權利的這種認可既確定了公共活動的方向,又決定了政府行為的限度。它本身就是規制個人與國家關系的所有規則的源泉。國家有義務保護個人的權利;但是,如果限制個人的權利對于保護國家的普遍權利而言必不可少,國家也必須擁有這種限制權。《人與公民權利宣言》肯定了國家的權力受個人權利的限制,國家的行為只能為個人權利提供保障,并且必須是以實現對自由的保障為目的?!暗珎€人的自由也必須受到限制;就連最極端的個人主義者也承認,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社會生活才有可能實現。”[④]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現代各國憲法幾乎都賦予政府強制征用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力。然而,這種權力的行使顯然也不能是“肆無忌憚”和“為所欲為”的?!皬娭菩詸嗔Φ男惺共皇锹市远鵀榈?,它必須經過正當化才能與社會中的一般暴力區別開來?!盵⑤]財產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的可限制性,并非因為國家在法律上有對于人民的優越地位,而是以憲法肯定這種基本權利的存在為前提。因此,從法治主義的要求出發,當國家要求某一公民出讓某項合法權益而使他人或全社會受益時,應當以受益人分出既有的部分合法權益給利益出讓人為前提,即政府必須對財產的征用給予公正的補償。唯有如此,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維護,“法律所維系下的利益關系才能促進社會的發展,否則必然會傷害相關利益主體進行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利益活動。行政補償正是基于上述法理所確認的一項現代法律制度?!盵⑥]

財產征用補償原則濫觴于法國《人與公民權利宣言》,[⑦]綿延發展至今,各國大都在其憲法中規定了政府的征用補償義務。征用條款與補償條款在法治國家被視為“唇齒條款”[⑧],須臾不可分離。即它首先承認行政主體對公民個人權利(主要是財產)的“寬容的干預”,但必須以相應補償為代價,充分體現了其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功能。

現代意義的財產征用補償條款則是由魏瑪憲法最先確立的。該法第153條第2款規定:“公用的征用,僅限于裨益于公共福利及有法律根據時,始得行之。為公用的征收,除聯邦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予以相當補償。”第156條規定:“聯邦得依據法律,照公用征收之規定,將私人經營企業之適合于社會化者,予以賠償收歸公有?!睉鸷蟮聡痉ǖ?4條第3款規定:“為公共利益起見,財產可以征收。征收應依法實行,并依法確定征收方式和賠償金額。”美國聯邦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非有正當補償,不得征收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1947年《意大利共和國憲法》第42條也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私有財產在法定情況下得有償征收之。”1947年生效的日本憲法第29條規定:“私有財產,在正當的補償下,得為公共利益而使用之?!?993年俄羅斯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權擁有私有財產”:“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屬于自己的財產,法院判決除外”,強制劃歸公有“只有在事先等值補償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由此可見,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享有的征用權構成了對個人財產權的實質性的制約,反過來為了保護個人財產權,憲法又以包括公正補償在內的各種機制對政府的這種征用權設置了種種限制。

綜觀各國憲法,一般都規定政府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征用須受到三個法律限制:其一,征用的“公益”目的性。“征用的目的,是犧牲人民之私有財產,也藉此達成一個具體的、急迫的”公益需求“,因此,征用之公益有別于一般的公益,是一種”特別選擇的公益“。只有在公共利益明顯大于個人因正常期望受挫而蒙受的損害的情形中,才能允許對私域予以上述必要的干預。當然,公共利益仍是一個需要作出價值評斷的概念。各國往往在憲法之外另行立法,對需要征用的情形加以明確。[⑨]其二,征用的”公正補償“。也就是說國家或者政府對私有財產進行征用,必須進行充分的、合理的補償?!睂拐囊幌盗械母深A,補償可能是一個很有力的武器。“[⑩]其三,征用的”正當程序“。諸如聽證會等類似程序,以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

(三)小結

作為一項近代民主制度,行政補償制度是在資產階級取得革命勝利以后,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資產階級在封建專制,取得革命勝利以后,為了保衛勝利成果,紛紛通過立法將各種權利明確和固定下來,并將權利保障奉為至上的原則。這極大地促進了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總和的“市場”,它對于法律的最初始、

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權利保障。[11]法治的思想淵源于自然法的理念,根植于商品經濟的土壤。其基本內涵是:法律至上,以制約權力為手段來保障權利。沒有對市場主體權利的充分保障,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因為沒有相應的補償,就會使市場主體如履薄冰-他們無從預計自己的財產何時將被無償征用。

值得指出的是,雖然行政補償起源于財產的征用,但是今天行政補償的原因行為已經不限于征用,對于行政主體的一切合法職權行為及其附隨效果導致公民合法財產的損失都要給予補償;另一方面,需要補償的權利也不再僅限于財產,包括財產權在內的一切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損都應得到補償。

二、作為利益平衡機制的行政補償制度

利益沖突在任何社會都是不可避免的。法正是起源于利益的對立、矛盾和斗爭。利益調節或再分配是法律的一大功能。法律公平與否,取決于利益平衡與否。對復雜的利益沖突尋找和發現適當的組織和程序模式并進行法律規范,也正是行政補償制度的基本任務。

1、利益三分:個人、國家與社會

根據美國社會法學者龐德的學說,法律的作用和任務在于承認、確定、實現和保障利益,或者說以最小限度的阻礙和浪費來盡可能滿足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為此,就必須對各種利益加以分類。龐德根據耶林的學說,將利益分作三大類: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個人利益是直接從個人生活本身出發,以個人生活名義所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是從政治組織社會生活角度出發,以政治組織社會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社會利益是從社會生活角度出發,為維護社會秩序、社會的正?;顒佣岢龅闹鲝垺⒁蠛驮竿?。[12]

單從學理上講,筆者認同龐德對利益的“三分法”。但是,龐德所稱“公共利益”實指國家利益。在我國語境中,習慣于將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統稱為“公共利益”。筆者認為,對利益進行學理上的分類是為了更好地理解利益的本質與內涵,對利益的分類不能再人為引起不必要的混淆。為此,本書采用個人利益、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三分法”。但是,為了行文的便利,并照顧漢語用語的習慣性,我們也將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統稱為公共利益。在此,理論上的精確性暫時讓位于行文的便利性。譬如,行政補償制度要求行政補償的原因行為要具有“公益性”,此處所指“公益”就應該包含了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

然而,我國傳統法學理論中一般不認為社會利益是一種獨立的利益,在西方也有同樣的觀點,比如邊沁就認為“個人利益是唯一現實的利益”,“社會利益只是一種抽象,它不過是個人利益的總和”。但是否認社會利益獨立存在的觀點是不符合現代社會的客觀實際的。在理論上也是不堪一擊的。社會利益的確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抽象,其本質上是個人利益,但它不是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社會利益只不過是每個具體的個人利益之一部分的總和。易言之,每個具體的個人其中一部分利益總是與其他人的一部分利益是共性的[13].因此,社會利益是源于個人利益而又獨立于個人利益的一種利益。社會本身是利益的直接享有者,最終惠及個人。

另外還有一種觀點是將社會利益與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混同。在此,有必要對此予以分析和辯正。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是有區別的。第一是利益的主體不同。社會利益的主體是公眾,即由不特定多數人組成的公眾社會?!吧鐣娴闹黧w不能與個人、集體相混淆,也不是國家所能代替的,盡管社會利益表現在權利形式上,其主體可以是公民個人、法人、利益階層或國家?!盵14]我國法學理論與立法上通常都將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并列在一起提出,這常常給我們造成某些錯覺。但是,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提法是計劃經濟時代基于所有制的三種形式而言的?!斑@種劃分在邏輯上是窮盡的。”[15]在今天,所謂集體利益如果相對于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來講,它毋寧就是一種“多數”的個人利益。譬如,某個農村集體小石灰窯的“集體利益”(如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相對于社會利益(如追求環境保護)來講,就是個人利益。第二是社會利益有其自己的內容。盡管關于社會利益的理解多種多樣,但一般認為,社會利益關涉經濟秩序與社會公德。而國家利益則偏重于指國家作為法人的利益和作為社會利益捍衛者的利益。[16]如在國際交往之中的民族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等利益。

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二者的關系既相互關聯,又相互獨立。公共利益本質上是個人利益。但公共利益一旦從個人利益中分離出來就具有相對獨立性。

2、個人與公共-利益沖突的現實性

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凸顯了他們之間的斗爭性或對立性。如果認為公共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則僅從邏輯上講,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無從發生沖突。這不是因為別的,而是“公眾”作為一個整體概念包含了個人,而整體不可能和其組成部分發生沖突。因此,必須首先明確,我們所說的沖突,其實是指不同部分之間的沖突,即一個或一群個人的利益和另一群或一個人的利益之間的沖突,即使是一個公民和其他所有公民之間的利益沖突,把它說成是這個公民和“公眾”之間的沖突也是不準確的,因為“公眾”也包含了他,而他不可能和自己發生沖突。但是,個人卻可以在不同的利益之間做出不同的選擇。假設,某地政府為了公共-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決定要修一條公路,而這條公路將要穿過某一位農民的蘋果園。雖然,公路修好之后,這位農民也必然利用其行車,也就是說公路的修筑也會并且一定會給這位農民帶來益處,但是,如果要讓這位農民在保護果樹與行車方便之間做出選擇,很可能農民不同意公路穿越自己的果園。這時,農民實際上是放棄了能夠分享的包含在“公共”利益在內的那部分個人利益,而傾向于堅守自己的“純粹”個人利益。然而,農民放棄的包含了自己的利益在內的公共利益中的那部分不是可以單獨分割出來的,也就是說公共利益不是按份的。一如筆者前文論及,公共利益是一種源于個人利益但又獨立于個人利益的利益。公共利益不可能是某個社會成員獨占的利益。因而,每個社會成員總是反對從自己的個人利益中分離出公共利益,總是希望能從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因此,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就有了沖突的現實性。

3、個人與公共-利益平衡的必要與可能

在社會秩序中,個人與社會之間肯定會有合作的空間,也肯定會有相當緊張的空間。利益沖突無處不在。這也是法律制度存在的價值之一。但是,這并是說可以讓某一個具體的利益沖突沒完沒了。沖突的無限膨脹必然引發制度性的危機。因此,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必須尋找調適與消解的途徑與機制。

現代法治則要求“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盁o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最根本的問題都是如何協調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從現代各國的行政法狀況看,無論是立法者、執法者還是司法者,都不再在兩者之間發生沖突時,當然地認為公共利益或個人利益優先。進行利益衡量成為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基本方法。而衡量的結果,正是為了實現兩者的平衡?!盵17]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將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在我國傳統理論和制度中,存在一種公共利益至上的傾向。行政立法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立法過程中往往只考慮公共利益,而不考慮個人利益?!皞€人利益服從國家利益只能說是體現一種道德上積極的觀念,從法律的公平和正義的角度看,卻未必可行。公共利益至上方法論的運用會損害個人追求利益的積極性,影響公共利益實現過程中的民主性,從而導致社會利益總量的下降?!盵18]其實,“社會或國家并不是什么深不可測的神秘之物,它們無非就是處于特定社會關系的個人;忽略了個體,就不可能有意義地談論國家與社會?!薄皣也皇翘旖浀亓x的。它的存在是為了個人服務,而不是反過來。自由主義要求,個人權利被作為公共權力的起點和終點?!盵19]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說,“個人才是道德和政治義務的真正本源”。[20]龐德指出:“17世紀曾經一度對公共利益推崇備至,只考慮統治者利益而扼殺了個人的道德和社會生活,以至保護個人權利的《人權宣言》和《權利宣言》應運而生。今天,若不適當地強調社會利益同樣是危險的?!盵21]

社會和國家必然是由眾多個人組成的;在這個意義上,個人利益也就是社會和國家利益。因此,保護個人利益也就等于是在保護公共利益。譬如,財產權一般被認為是一種個人權利,但對它的法律保護無疑將促進整個社會的繁榮和穩定,因而具有顯然的社會價值。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正如亞當。斯密的著名的‘看不見的手’的論證所隱含的那樣,每個人對于個人利益的追求(其中并不必然排除理想和正義的追求),完全有可能導致社會共同福利的提高。”[22]

嚴格地從邏輯上講,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是不可能“平衡”的。因為整體利益總是大于其組成部分的利益的。但是,如果從行政職權行為的整體考察的話,利益的平衡則是可能的。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行政主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合法行使職權可能造成某個人或某些個人利益的特別損失,從而,發生了第一次不“平衡”的結果。但是,接下來,行政主體必須給予受到特別損失的某個人或某些人以公正補償,從而,發生了第二次不“平衡”的結果。然而,從整個行政過程來看,卻是可能達到平衡的。正是因為方向相反的兩次過程中的“不平衡”,達到了整個過程的作為結果的利益的平衡。或者說,正是因為發生了第一次的不平衡,才需要行政補償這種制度的功能發揮其第二次“平衡”的效用?!靶姓I域不同性質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關系是倒置的,倒置的不對等關系的存在,體現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也使得行政法的平衡狀態成為可能。”[23]

4、小結

在現代社會,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的利益在本質上應該是一致的?!靶姓ㄋWo的、所應保護的是一種以公正為核心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一致關系?!盵24]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不存在誰上誰下的問題。兩者之間的關系,應該基于“正義”的立場,實現法權的最大化。[25]典型的個人主義的價值觀與極端的整體主義的價值觀都是非理性的。然而,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一致性只是一種理論上的虛設。在現實生活中的某一具體時空之下,兩者不可避免地會存在沖突與矛盾。為此,就需要從社會的現實物質條件出發,用法律的手段對二者加以協調,以實現最大限度的正義。按照羅爾斯的觀點,社會公正既不容許為了少數人的更大利益而犧牲多數人,也不容許為了多數人利益或者社會整體而犧牲少數人。[26]但是,由于社會的一體性,而且在現代社會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人際交往的頻繁,社會連帶關系確實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發展,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安定與協調發展并最終使個人利益得到保證,公共利益也必須首先得到維護。也就是說,公共利益相對于個人利益具有暫時的優位性。國家為了維護公益必須掌握具有強制性的大量權力,進行各種社會管理活動,雖然這些活動常常造成對個人利益的侵犯(包括合法與違法),也不能停止行政主體執行公務的行為,而只有在造成損失后給予補償,從而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

行政補償制度利益平衡的功能表現為對于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量,并為協調利益沖突提供標準和方法,從而使利益得以重整。行政補償制度利益平衡的理論上的邏輯是,一方面,法律不能只考慮公眾(社會或國家)一方利益,也不能僅僅照顧個人一方利益。個人利益的實現不是現代公平價值的全部內容。另一方面,主張社會利益只是為了對個人利益的適度限制,而不是徹底否定個人利益。“完全純粹意義上的社會本位或強調社會利益是市場經濟本身所無法接受的,也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27]個人的利益不獲承認,人們則會喪失致富的動力和降低工作的積極性,就會無精打采,毫無效率,對自己和社會的未來逐漸喪失信心。行政補償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就在于協調國家、社會、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于一個良性的法律和社會秩序之中。

-(作者系河北科技大學講師,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①]“規模效益”是經濟學上的一個重要詞匯。實際上,法律制度功能的發揮也受制度規模的影響。只有形成一個相關領域的制度群或稱制度叢,其中某一制度才能借助與其他制度的相互關系得到尊重并發揮其最大的效用。

[②]關于行政補償的法律性質,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它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責任;有人則認為將行政補償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看待更為可取。筆者認為將行政補償定性為一種積極的法律義務的更為合適。

[③]陳新民著:《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下冊),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8-349頁。

[④][法]萊昂。狄驥著,鄭戈、冷靜譯,《公法的變遷》,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

[⑤]季衛東:《“應然”與“實然”的制度性結合》,載[英]尼爾。麥考密克、[奧]奧塔。魏因貝格爾著,周葉謙譯:《制度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代譯序VIII.

[⑥]參見章劍生:《論行政補償》,載《法學與實踐》1994年第3期。

[⑦]其規定是:“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系必要時,且在公平而且預先補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

[⑧]參見陳新民著:《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下冊),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6頁。

[⑨]征用乃重大公益的急需,為了“大我”,理應犧牲“小我”,理智的人民當會忍受這種合理的犧牲。但是,征用的目的,必須嚴格限定,否則,人民辛苦而累積的財產,即可被濫權侵犯。JeanBodin(1530-1596)的一句話,雖不能不謂夸張,但足令人省思,這句話是:“人民對自己的殺父之仇,容或可忘;但是,對剝奪財產之怨恨,終生不忘!(參見陳新民:《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下冊),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版,第482頁。)

[⑩][美]路易斯。亨金等編,鄭戈等譯:《與權利》,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157頁。

[11]孫笑俠著:《法的現象與觀念》,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頁。

[12]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92頁。

[13]如有的學者就指出:“個人利益是單個社會成員所具有的各種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眳⒁娙~必豐:《論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辯證關系》,載《學術季刊》1997年第1期。

[14]孫笑俠著:《法的現象與觀念》,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頁。

[15]孫笑俠著:《法的現象與觀念》,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頁。

[16]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93頁。

[17]甘文著:《行政與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頁。行政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關系通常體現為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差別與沖突。但公民權利和行政權力的關系本身卻不僅僅是行政法問題,還涉及到憲法問題。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的抗衡始終是以公民權利所依托的國家權力與行政權力抗衡為基礎。

[18]甘文著:《行政與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頁

[19]張千帆著:《憲法學導論-原理與應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80頁。

[20][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著,鄧正來譯:《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譯序第46頁。

[21][美]龐德著:《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49頁。

[22]蘇力著:《送法下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頁。

[23]羅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論”的范疇》,載羅豪才主編:《現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頁。

[24]葉必豐著:《行政法學》,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修訂版,第12頁。

[25]參見童之偉:《法權中心的猜想與證明-兼答劉旺洪教授》,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6期。

第5篇

關鍵詞: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公正

公正是指社會公平和正義,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權利的獲得為前提,是社會應有的根本價值理念,人類社會的發展,伴隨著對公正進行孜孜不倦的探索追求,并且這種探索追求是無止境的,其中,判斷公正的標準,是我們探索的重要內容。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關系是馬克思的重要科學觀點,即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而社會公正,往往體現在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上,社會公正如何,就是看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處理如何,本文認為,當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相互統一,并二者利益皆可以最大化,是判斷社會公正的標準。并且,達到這個標準,公正自然而然也會達到道德、民主等其它標準。

1 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

1.集體利益由N個個人利益組成,在集體利益中,可以盡可能找到每個個人的利益,個人利益是集體利益的組成部分,集體利益是個人利益的集中反映,個人利益依賴于集體利益才能獲得個人的解放、自由平等權利,離開集體利益,個人利益無從談起,因為最基本的生存都無法得到保障,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無法相互轉化時,即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不能統一時,即使個人從一個集體走進或組成另一個集體,個人也必須服從新集體利益,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個人利益是集體利益的來源,離開個人利益,集體利益也就不存在,沒有內容,因為沒有個人的集體是不存在的,集體利益也要獲得解放、自由平等權利。個人為了最求利益最大化,為了生存,首先必須組成一個代表多個個人利益的集體,來實現和維護個人利益,他們為了共同的利益而構成一個利益統一的集體,當N個個人利益(除了無法轉化為集體利益的個人利益)達到最大化時,此所組成的集體利益也將達到最大化,此時,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實現了統一和二者利益的最大化,這就是我們人類所追求的,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堅持馬克思的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的前提,因為,在集體利益中,某些個體利益無法轉化為集體利益,無法與集體利益實現統一。除非所有個人利益皆可以轉化為集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相互統一。

2.為了實現公正,N個個人利益通過民主的形式組成集體利益,形成集體意志,集體利益反映N個個人利益,所以,集體利益是民主的。并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個人利益將會越來越規范,集體利益也將越來越規范,而要形成規范的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這就需要法制,法制是行為規范,也是利益規范,法制可以對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進行規范,以達到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統一、相互轉化,及二者利益的最大化,從而實現社會的公正,因為人得到了解放,獲得了自由平等權利。而這些法律規范,必然是道德的,民主的。民主需要規范,所以民主是法制的;法制需要民主,所以,法制是民主的。

2 案例

2.1 案例1:強制性義務兵役制與雇傭兵役制

強制性義務兵役制的實行,集體(國家)利益得到最大化,對于個人利益,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對某些個體來說(個人利益無法轉化為集體利益),個人利益沒有得到最大化,甚至受損,個人自由和權利被強制減少;另外一種是個人利益可以轉化為集體利益的某些個體,個人利益也得到了最大化,如熱愛祖國喜歡從軍、在部隊得到晉升、從軍中實現了個人最大價值等,從而,個人自由和權利得到充分體現和增強。相對于前者,強制性義務兵役制讓某些個體個人利益得不到最大化,但根據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的原則,讓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得到了轉化統一,從而這些個體個人利益在集體利益的最大化中得到了最大化,所以是公正的,因為服兵役暫時讓某些個體個人利益減少,但國家的安全保障等,讓他們長期個人利益獲得取大化;而相對于后者,強制性義務兵役制也是公正的,因為后者,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也實現了轉化和統一,并實現了個人與集體利益二者的最大化。假設前一種情況的不公正,即個人利益無法轉化為集體利益,個人解放、自由和權利被減少,但這種不公正,是相對于個人來說的,相對于集體(國家)來說,即對于集體(國家)來說,是不公正的,因為個人利益無法轉化為集體利益,集體(國家)的自由和權利被個人強制減少了,個人如果不服義務兵役,導致國家安全得不到保障等,而這又會導致個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因為個體必須首先構成組成 一集體,才能讓個體得于生存,除非國家安全受損對個人利益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如移民其它國家,離開原集體,組成加入另一集體;另一方面,個人利益是從集體利益中獲得的,個人利益最大化只能從集體利益最大化中獲得,集體不存在,個人也就不存在。所以,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不能轉化、最大化和統一,對于個人和集體都是不公正的,必須根據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的原則,實現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轉化統一,因為集體利益最大化后,才能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個人利益才能從集體利益中獲得,才能二者轉化統一。

雇傭兵役制的實現,對于某些個體來說(個人利益無法轉化為集體利益),個人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無須服兵役,個人自由和權利得到了增強,集體(國家)可以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來雇傭其它人來服兵役,但集體(國家)利益沒有最大化,集體(國家)的自由和權利被減少,而集體利益無法最大化,個人利益取大化無法集體利益最大化中獲得,個人利益最大化得不到保障,個人利益無法最大化,因為集體利益不存在了,個人利益只是空談。因為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沒轉化統一和二者最大化,所以,雇傭兵役制無法實現公正。

所以,政府為了實現公正,會想盡辦法努力讓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能夠得到轉化和統一,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利益的科學觀點,有利于兩者的轉化和辨證統一,從而實現公正。因為,個人利益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須依賴生存于集體利益,首先有了集本利益的組成,然后才能實現個人利益,先有客觀存在的世界,才有我們個人,而客觀世界是我們個人生存的空間和環境。如我國制定各種環保法,通過法制強制保護集體利益,維護好我們的賴于生存的世界,也正是因為法制的強制規定,才能保護好我們的個人利益,我們的青山綠水,才有我們的公正,我們的各種自由和權利。

2.2 案例2:征稅,用納稅人的錢,救濟幫扶窮人

征稅,對于納稅人的個體來說,個人利益被強制減少,對于受救濟的窮人個體來說,個人利益被最大化,對于集體來說,集體利益得到最大化,因為國家強盛,社會和諧。個人利益必須服從集體利益,納稅人必須服從國家利益,并根據有關稅法強制實行,實現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相互轉化和統一及最大化,實現公正。因為,救濟幫扶窮人,讓國家強盛,社會各諧,社會公正,對于納稅人來說,其生存的集體環境得到了改善,矛盾緩和,所以,納稅人從集體利益中獲得其它利益,也實現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相互轉化,統一和利益最大化。所以,征稅,用納稅人的錢,救濟幫扶窮人,是公正的,有了公正,自然而然,也是道德的,民主的。因為納稅人、窮人、政府皆獲得解放、自由平等權利。

第6篇

摘 要:在行政法當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是非常重要的,不單是在行政法當中,哪怕是在私法當中以及公法里面都很重要的,在公法和私法當中這個原則也是共通的。這也凸顯出它的根本性不會改變,不會隨著事物的變化而改變,本文主要是圍繞這行政法里的誠實信用原則具體探析,管中窺豹來厘清相關概念。以善意、信用、利益平衡這三大點展開說明行政法中誠實信用原則以及闡釋分析行政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

關鍵詞:行政法;誠實信用;善意;信用;利益平衡

不論是在私法還是在公法他們之間,還是在這兩法之間的主體之間相互利益的關系,以及它之間的對立,我們都可以在這個原始點上把行政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分成在國家用來維護社會公共的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權益的基本理論觀點。爭取做到權利的誠實和善意的思想,來進行這的行使,要遵從法律來履行自己的義務,不但要作到誠實守信也要作到善意和信用以及利益平衡這三點,這都是非常重要的內在核心。

一、善意

善意是來自于人內心的善念,為人為善,不傷害他人。善意的主要特征表現在人們利益的訴求上、法律中的運用以及對民事主體的善意要求。善意取得同誠實信用存在內在必然聯系。

(一)善意的內在要求

善意即主觀誠信、指善良的意愿,是指在實踐交往中人與人之間在與人為善、不傷害他人權益的主觀心理狀態。善意的內在要求包括:一是真誠,不欺詐。二是顧念他人權益兩個方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化的今天,主體間利益沖突是普遍存在的,在最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必然會觸及別人利益。私法誠信原則中的善意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善意,而且民事主體這種法律上“人”的同質性,決定民事主體善意的要求也應是普遍一致的、平等的。

(二)善意的特征

善意的特征在以下三個方面的表現:其一,善意是在實踐中人們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對他人權益的顧及,從善意的內涵來看,善意首先是堅持當事人對自己利益的追求的合法性,當事人謀求和實現自己的利益的同時又不損害他人對利益的訴求即構成善意,所以私法中的善意是對利益的統籌。其二,由于私法法律關系主體的同質性,要求誠實信用中的善意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也具備一致性,因為法律對任何一方主體不做特殊性的規范。其三,在私法中,雖然誠信原則對民事主體提出了善意的要求,對其行為進行引導,并具有強制力,當事人沒有權利加以免除,只有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糾紛,訴諸司法機關加以解決時,誠信原則才成為司法機關判斷當事人行為是否合法以及明確責任的根據。以上三點可以看出行政法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善意與私法中的善意是不同的。

(三)善意的取得主要構件

善意取得,又稱實時取得,一般說來,主要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或其他財產全的設立為目的,將財產交給善意第三方時,即便財產所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然具備取得財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行為,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方返還,而只能要求讓與人返還不當得利或賠償損失。第一個構件是,受讓人必須基于法律法規從讓與人那里取得被讓與的財產。若受讓人沒能夠依據法律法規行為而受讓財產產的占有,不具有合法取得權利的可能,也就不可能發生善意取得。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原權利人與讓與人之間的法律之間的關系是暫且無效的,具備法律效力。也不會影響受讓人對所受讓的財產的善意取得。第二個構件,讓與人必須為無權處分財產的占有人。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占有人須為財產的占有人。另一方面,讓與人須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利。只有滿足以上兩個方面的要求才能夠建立起一種合法的善意取得的關系。

二、信用

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信用”,法律意義上的信用實際上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信用關系,但凡“契約”中規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是當時交割的,存在時滯,就存在信用;第二層含義是指雙方當事人按照“契約”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肩負的義務。

(一)信用的概念

所謂“信用”是一種社會關系,是人們能夠認真履行跟別人約定的事項,并順利完成,從而取得他人的信任,信用的關鍵作用在于社會成員間信任關系的建立。正如社會學家齊美爾指出的,“沒有人們相互間享有的普遍信任,社會本身將瓦解。他認為,幾乎沒有一種關系是完全建立在對他人的確切了解之上的,現代生活在遠比通常了解得更大程度上建立在對他人的誠實的信任之上。”①在社會實踐中,信任是社會交往的劑,能夠降低社會交往的成本。政府與民眾之間信任的意義更為重要,它是政府獲得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來源,同時也是取得民眾的認同和支持,組織社會各方力量共同推進社會發展與進步,保持政令暢通的根本保證。

(二)行政法誠信內涵

誠信這個詞在行政法里面它包含著三個內涵,那么首先我們從善意的真誠談起,要做到善意真誠,作為一個在從事著法律實踐活動的當事人來講,是非常重要和根本的要求,行為主體在進行著法律活動的同時,要有善良的法律動機,對人和對事物要善良,更要善待他人,對自己的權利要科學的去行使,在自己履行義務的同時,也要兼顧著對方的權益,不能只追求自己的個人切身利益,而侵害了別人的利益。另外,作為行為主體更要意真誠的心以及誠實的行為去行使自己的權利,也應該誠實的區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一定要做到不夸大事實,不作欺詐的行為,一定不要去強加于別人錯誤的方法,來謀取自己的私人利益,所以應該實事求是地行使權力。另外,一定要做到誠實守信恪守信用,對于恪守信用我們應該從兩方面去展開,首先就是要求行為主體在進行這法律活動當中,用對自己以前作的承諾做到遵守,不能去作背信棄義的事情,更不能去做上海相對人的事情,來影響到對方的正當權益。

另外對當事人來講,因為行為人的一貫行為,因為這個原因而產生的正當信任的時候,作為后者一定要保護前者的信任利益。不能作出不正當行為。最后一定要做到公平與合理,要把公平合理放在法律事物以及法律關系當中去,要考慮到當事人利益的同時,更要顧及到社會利益,要讓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兩者之間保持平衡,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一致性,既要維護集體利益的發展,同時也要注意尊重個人利益的合理訴求。堅決避免出現利益分配嚴重不均的情況,杜絕以損害集體利益來追求個人利益的現象出現。

(三)行政法誠信原則

行政法誠信原則要求的政府信用與私法信用的通常表現形式不同的,政府以做出某種承諾來獲得公共權力。因此公共權利實施過程也就是政府認真履行行職責,實現承諾的過程。首先,認真履行職責是政府信用的主要內容,是政府獲得民眾信任的基礎。其次,認真履行職責是政府誠信的客觀外在表現。最后,政府認真履行職責應符合兩方面客觀標準。一是勤勉。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忠于職守,兢兢業業,積極進取,努力工作,提高行政能力,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民福祉。二是妥當。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正確把握行政方向,采取適當行政手段,正確行使行政權力,達到正確行政目的,使行政行為符合客觀規律和公序良俗。

三、利益平衡

臺灣學者謝孟瑤認為,“誠信原則屬于自然法上的抽象法概念,具體表現于法律秩序時,成為“善意”與“衡平”。以大多數人的主觀所形成的客觀標準作為善意基礎,在當事人之間利益不均衡的狀況下,發揮衡平的作用進行利益衡量,這整個過程即為誠信原則的內涵?!雹谡\信原則發展到今天,其內容在不斷的發展,主要包含善意、信用等基本內容,更是成為利益衡量的代名詞,而且誠實原則在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平衡利益沖突方面作用獨到,可以說,在這方面沒有任何一項法律原則可與其相媲美。正是基于此功能將誠實原則推至民法“帝王條款”的至高地位。在行政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利益平衡功能仍具有廣泛的適用空間?,F代以來,傳統公法公益絕對優先的觀念已發生改變,公法所追求的不再限于公益保障,而是力求實現公益與私益的平衡,實現和維護公共利益同時,又要尊重和保護個人利益。

(一)公共利益的實現和維護

政府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組織,其目的在于實現和維護公共利益,是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內在必然要求。社會之所以需要政府,是基于民眾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和維護全體社會成員的公共利益。按照盧梭的政府權力理論,首先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通過相互簽訂契約結成社會共同體,社會共同體的意志就是“公意”。其次,為使“公意”進入實施狀態,需要一個執行“公意”的組織機構,于是人們同政府簽訂了契約。所以,“當政府行為違背“公意”時,政府就是非正義的。公共利益是“公意”的內核,政府存在的意義就在于實現和維護公共利益,除此之外,政府不應再有別的目的和訴求。一旦政府行為偏離了公共利益的目標,就構成了政府對契約義務的違反,人民就有權廢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因而,政府必須努力實現和維護公共利益,將公共利益置于政府利益、統治者利益、操控集團的利益之上?!雹?/p>

(二)個人利益的尊重和保護

尊重和保護個人利益是政府的又一項重要職責?!叭藗兟摵铣蔀閲也⒅蒙碛谡碌摹卮蟮暮椭饕哪康?,便是保護他們的財產。而這一方面,恰恰是自然狀態所遠遠不能滿足的?!雹苊癖娕c政府兩者是授權與委托的關系,政府旨在履行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和安全的受托使命。政府的成立和運行需要廣大人民的支持作為基礎和后盾,而人民是一個抽象概念,是由一個個具體的個體組成,因而,政府所依靠和保護的人民最終要落實到社會中具體化的個人身上。民眾與政府是授權與委托的關系,政府的存在旨在完成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和安全的受托使命。政府的成立和運行需要廣大人民的支持作為基礎和后盾,而人民是一個抽象概念,是由一個個具體的人組成的,因而,政府所依靠和保護的人民最終要落實到社會中具體化的個人身上。政府的目的和宗旨是實現公共利益,個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礎,個人利益是現實的、具體的,只有在個人利益,甚至是沖突的個人利益的基礎上,公共利益才會產生和具有意義,否則公共利益只是“抽象的虛構物”。個人利益是源,脫離個人利益談公共利益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三)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統一

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是辯證統一的,內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在公共利益的實現和維護中實質上是在整體上維護了大多數個人的利益。集體利益是絕大多數個人利益的代表,維護集體利益在這種程度上來說就是維護的個人利益,尊重和保護個人利益的表現。個人合法利益的尊重和保護,是維護公共利益的最高形式。集體是由個人組成的,集體是部分之和。離開了集體的利益何來個人的利益,何談個人利益的最大化。這里的利益更多的事物質上的利益,精神上的利益兩者之間也是本質上的一致性的。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在滿足了物質需求的同時,開始了精神利益的追求,日益追求精神上的滿足。改革開放的力度日趨擴大,文化多元化的沖擊,人民的精神最求也日趨豐富,但其中不乏低俗糟粕在其中,影響了人民合理精神利益的追求。背離國家主流精神最求,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是個人精神利益違背集體精神利益的表現。加強國家集體利益同個人利益的一致性,維護發展集體里的同時,尊重個人利益的合理訴求滿足。

(作者單位:圖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注解:

① 參見[美]弗朗西斯 福山:《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彭志華譯,海南出版社 2001 年版,序言第 1 頁。

② 參見閆爾寶:《行政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 年.

第7篇

和諧社會是人類自古以來孜孜以求的一種理想社會形態。然而只有當人類進入法治時代,通過建立一整套能夠對各種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加以全面有效調整的法律機制,才能真正實現

整個社會的安定有序,在人與人之間形成一種穩定性、確定性和規則性的良好狀態。而在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一對關系是依賴于行政法所調整的政府與公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行政法通過對這種利益關系的調整,一方面維護和促進兩者之間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協調兩者之間的對立和沖突,從而不斷地追求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和諧一致,實現兩者之間的利益協調。顯然,行政法的這種價值追求與和諧社會的內核完全相契合,支撐和決定著和諧社會構建的成功與否。為此,我們必須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出發,對現行行政法觀念及其制度實行根本性的變革,不斷加強政府法治建設。

一、樹立“公共服務”的法律觀念。和諧社會首先必須是利益協調的社會,但在現實中,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關系既相一致又相沖突。與利益關系的一致與沖突相對應,政府與公眾之間的行為分別呈現出“服務與合作”的互相信任關系和“命令與服從”的斗爭或對抗關系兩種不同的狀態。既然我們應當倡導和促進利益關系的一致性,就決定著政府與公眾間關系應當是一種服務與合作的相互信任關系,而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命令與服從的對抗關系。即強調政府行使職權的目的不再僅僅是為了“管理”,而是使政府能夠更有效地為全體人民和整個社會提供最好的服務。這就要求我們的政府機關應當改變過去那種高高在上的觀念,真正樹立起為民服務的觀念;不要把自己手里的職權看作一種絕對的命令和強制,而要看作是為公眾服務的職責;不要把公眾當作敵人或小偷來防范和對待,而要充分信任我們的公眾,誠實地對待公眾,把公眾當作行政的主人或參與者。只有這樣,才能在政府與公眾之間建立一種和諧一致的良好關系。

二、倡導“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盡管和諧社會追求的是利益關系的一致性,但是利益關系的沖突與矛盾在現實中卻總是不可避免的。在此種情況下,就需要行政法發揮其平衡利益沖突的功能,遵循“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在均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關系時,必須遵循禁止過度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前者要求政府在限制個人利益的手段與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間進行權衡,以選擇一種既為實現公共利益所絕對必要,也為對相對人利益限制或損害最少的手段;后者要求政府在其實施的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產生了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時,不得隨意變更或者撤銷該行政行為,否則應當必須給予相對人合理的信賴補償或賠償,以均衡協調個人的信賴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三、建立“利益溝通”的法律機制。和諧社會的關鍵在于法律機制的理性建構。要將“公共服務”法律觀念付諸于法律實踐,將“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則具體化為制度保障,必須在政府和公眾之間建立各種“利益溝通”的法律機制。只有通過各種形式的溝通機制,政府與公眾間才能取得協調一致、彼此信任,從而增進相互間的尊重與合作,避免相互間的誤會和磨擦。比如行政公開就是這樣一種溝通機制,它通過政府的坦誠布公與行政的持久開放、公眾對政府信息的了解與對行政活動的參與,以及雙方積極的協商、交流與對話,使雙方對事實與法律的認識得以交融。當前我國還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聽證、、復議和訴訟等各種制度化的溝通機制,以及申訴、和解、平等協商、專家咨詢、新聞媒體等各種非制度化的溝通機制。相應地,行政執法的方式應盡量避免采用傳統強制性的方法,而更多地采用指導、建議、討論、服務、合作、激勵等容易溝通的說服性方法。

第8篇

【關 鍵 詞】公共利益 政府利益 個人利益 法理學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舊城改造與城市擴張致使單純的城市建設拆遷轉變為商業性質的拆遷行為。拆遷戶、開發商與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主要表現為:拆遷戶對拆遷補償不滿或者其他原因,對拆遷行為非常抵觸,最終導致拆遷戶與政府職能部門、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關系日益緊張,從而威脅到了社會的穩定與發展。2009年出現了許多拆遷事件所引發的破壞社會穩定的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對公共利益問題的反思。而問題的關鍵就是在于如何對公共利益進行合理的界定。理論上來說,無論一個國家對于公共利益理論體系的構建是多么的復雜,但其本質都是相同的,即:公共利益反映一個國家對于公共政策的價值取向,是國家實現政策理論的一項重要工具。但是與其它定義不同的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定義帶有不確定性,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了兩方面內容,也就是公共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與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因此,我國在經濟發展迅速、城市化進程加快的時代背景下,必須要正確對待公共利益這一概念。

一、公共利益內涵解讀

目前,國內外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如何進行界定還存在著很多爭議,據筆者總結,主要包含以下幾個觀點:一是公共利益是整體利益。這種觀點認為,公共利益屬于社會的整體利益,它并不是將社會成員的單個利益逐一累加在一起,這種觀點是針對社會的全體成員而言的,并非多數人或者較大的集團利益。二是利益虛空論。這種觀點認為,公共利益只不過是一種虛幻的東西,在現階段,價值已經開始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各個群體之間的利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根本不存在一種價值觀,能夠讓社會生活中的每一個人得到認同,而且公共利益如果無限細分,那么最終也會以個人利益體現出來,所以說,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三是多數利益論,這種觀點認為,公共利益能夠落實到每一個公民頭上的假設是不現實的,過于理想化的,應該把公共利益修正為多數人群的利益。四是利益平衡論。這種觀點把公共利益當作一個暗箱來看待,在其內部各種利益團體互相斗爭,經過商討之后互相妥協,而達到了一種利益平衡,在斗爭的過程中,實質上就是探測利益偏好的密集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行使公共權力,最終的目的是了提高社會公共的福利。

雖然現階段,我們很難將公共利益這一概念進行統一,做出一個社會各界都能認同的定義,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就共公共利益的特性,達成一個共識:

1.社會共享性。如果公共利益是一種共同利益,并且影響著群體中所有成員的自身利益,那么它必然會具有社會共享性。通常情況下,一個人享有公共利益時,并不會對其他人享有公共利益構成影響。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層次進行理解。一是社會性指的是公共利益的普遍性,也就是說享有公共利益并不是特定的一群人;二是共享性既是“共有性”,也是“共同受益性”。但是這種受益性不能直接表現為非常明顯的“正受益”,同時當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時,“公眾利益”也會有遭受侵害的潛在威脅。在經濟學領域,常常把公共產品定義為社會生活中的每一個人對這一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影響其他人對這一產品的消費。但是私人產品是指一個對某種產品消費之后,別人便不可以再次對該產品進行消費了。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是公共產品進行需求或者消費的一個最基本的特性。

2.層次性。因為公共服務與公共產品有著多元性、現實性的特征,這就讓公共利益能夠表現出一種的層次性。從縱向上看,公共產品可以包含國際性產品、全國性產品以及社區性產品,從橫向上看,在同一個層次上的公共產品同時了是多元化的,比如基礎性產品、管制性產品以及服務性產品等等。所以說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能夠促使公共利益呈現一種多元化趨勢。也有部分學者提出了“準公共產品”這一概念,他們認為一件產品的公益性質與排他技術不可行之間呈現出一種耦合的現象的情況并不常有。而且在現實社會中,單純的公共產品,僅僅是占社會產品非常小的一部分。而人們經常面對的則是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準公共產品。

3.外部性。公共利益的供給關系呈現出一種外部效應。在生產與消費公共產品的過程中,可能會給其他社會成員帶來一定的收入。同時這一特性又包含了兩個方面,既:正面外部性是公益的,有利于的社會公眾的;負面外部性是公害的,不利于社會公眾的。這樣減少負面外部性也其實也是增加它的正面外部性,也就是說降低公害,也能夠帶來公益性。我們知道,當某一個體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時,個體收益與社會收益不一致時,這就導致這種外部性問題。我們從中要反思,對公共利益進行法律界定時,怎么才能協調好政府和市場的作用;依賴公法界定,還是依賴私法界定?是依賴政府力量?還是依賴市場主體力量?而我們的工作重點則要放在如何通過程序界定的方式,來盡量避免公共利益產生負面外部性。

二、公共利益與政府利益、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

因為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公眾性,這就決定了政府有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享受公共利益的受眾群體,通常情況下是不特定的、多數的受益人,并且這一利益是無法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調節的,它必須要通過統一行動,并且有組織的進行提供。而政府則是規模最大的公共利益提供者。在日常工作中,政府主要扮演著公共利益的維護者與提供者。因此,公眾很容易把兩者混為一談,兩者之間的關系可以闡述為:

1.公共利益不等同于政府利益。實事上,政府已經成為公共利益最大的侵蝕者,在識別政府行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條件時,首先要將政府利益排除在外。雖然從政治的角度來說,政府應該沒有自身利益,政府的利益與公眾的利益應該是一致的。但事實上,政府利益的確是存在的。我們從現實分析得出,政府并非一個抽象的存在,實際上政府是由政府工作人員組成的利益共同體,政府為工作人員發放薪水、獎金以及各種福利待遇,工作人員與政府機關發生了利益關系,同時不同階層的政府部門也存在著利益關系,以上都說明了政府利益的確是存在的。而政府利益主要包括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府機關與公眾之間的矛盾表現出政府存在利益;二是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矛盾表現出部門之間也存在利益關系;三是政府工作人員依靠權力牟取了個人利益。

2.政府利益的本質就是公共利益。從歷史角度來看,政府的管理模式主要經歷了三個不同的歷史階段,也就從前的“統治型”管理模式;工業化時代的“管理型”模式;以及后工業化的“服務型”管理模式。不同的管理模式,反映出了政府職能存在著差異,這也決定了政府利益內容之間的差異。“統治型”管理模式,政府更注重統治階段的利益;“管理型”模式,政府利益更走近于政府自身的利益;“服務型”模式,政府利益更注重公共利益。所以說,政府只有遠離統治者與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實現公共利益,才能鞏固其存在的意義。

3.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二者之間實際上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辯證統一的關系,并且兩者之間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一是公共利益在一定條件下能夠轉化成權利,進而轉化成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在轉變成權利以后,其主體就會被具體化。比如我們加強了環境保護工作,這本身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行為,當法律再次確認環境權之后,那么這一權利就會由具體的社會群體、法人、個人來執行。二是個人利益在一定條件下能夠轉化成公共利益。只有在個人利差受到侵害,而具有典型意義時,才能夠轉化成公共利益。它的外部表現形式通過是被輿論認為的一種社會公害,從而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因為社會利益總量有一定限度,所以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是無法避免的。

三、完善公共利益理論的構想

經過以上論證我們知道,界定公共利益實際上是一個非??茖W、嚴謹、嚴肅的工程。我們可以對國外相對成熟的立法經驗進行借鑒,并與我國國情相結合,全面、科學、系統的對公共利益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國實際發展的理論來對我國的立法、司法實踐進行指導。對于公共利益理論的完善,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1.公共利益理論的完善要符合特定的歷史條件。歷史時期不同,公共利益的內涵也有所區別。比如計劃經濟時代,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必須讓位于公共利益;市場經濟時代,公共利益則是從個人利益出發,如果沒有個人利益,那么公共利益也不會存在。

2.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國家在立法的過程中,不可能將所有的公共利益事項全部列舉完畢,所以立法過程,必然存在一些思維的漏洞。在目前我國公共決策機制還不夠健全的狀況下,列舉一些公認的,屬于公共利益的一些事項,有助于增強政府的決策準確率。

3.具體實施時要注意的幾點問題。一是使公共利益的認定標準更加明確。在公共利益沒有客觀標準的情況下,僅僅是憑借權力主體進行定義與解釋,那么公民的權益必然會受到侵害。公共利益最基本的一個特性就是公益性,也就是公共利益是指不確定的、多數人的利益,而并非是少數成員、單個成員的利益。我們必須要經過的認真分析,才能對一個行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進行定性。二是使認定公共利益的程序與方法更加規范。政府職能部門在對公共利益進行認定之前,先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比如聽證會、座談會、媒體網頁會、網絡會計等等。再綜合各方面的意見,上報給縣級以上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決定。

參考文獻:

[1]劉連泰.“公共利益”的解釋困境及其突圍[J].文史哲,2006(2).

[2]胡錦光,王鍇.論我國憲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J].中國法學,2005(1).

[3]劉運宏.公共利益的確認――以征收征用制度為中心[J].重慶社會科學,2007(6).

[4]趙勇.公共利益:質與量的融合[J].太原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6).

[5]肖建華,楊兵.敏感案件受理中的行動策略與正當化轉型――以訴的利益為視角[J].法律適用,2011(1).

[6]江正平,馮潔.行政法視野下的公共利益的界定[J].蘭州學刊,2010(3).

第9篇

一、突出職業追求,淡化事業追求

中學生的理想選擇和前途設計大多向金錢、享受傾斜,以掙錢多少、收入高低評論職業優劣,以追求實惠、安逸的工作為奮斗目標。這必然導致愛業、敬業、勤業和創業意識的談化。

二、突出個人追求,淡化社會追求

突出個人追求的思想和行為輻射到中學校園,使部分學生競爭意識被扭曲,自我意識膨脹,片面強調自我權利的維護,不顧對他人利益的損害,個體游離于集體之外,紀律觀念,集體主義觀念淡化,缺乏應有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

三、突出人才追求,淡化人格追求

人才追求突出而人格追求淡化在中學生身上有明顯表現,他們只注重文化知識的吸收,而忽視良好品德的養成;只注重考試分數的高低,而忽視思想覺悟的提高。因此,中學生離家出走,輕生自殺甚至犯罪的現象屢見不鮮。

四、突出功利追求,淡化功名追求。

部分中學生不顧現實條件,信奉什么“人生在世,吃穿二字”,盲目追求所謂的“時髦”、“瀟灑”,狂熱崇拜所謂大款、明星的生活方式,把“優秀”“三好”之類的榮譽拋擲九霄云外。在理想信息上,部分學生重物質輕精神。有錢就圖,有利就想,正是部分學生功利思想的折射。

中學生人生追求的變遷,嚴重困擾著中學生的追求取向,影響著他們正確人生觀的形成和發展。為此,學校在德育工作中要引導中學生堅持和明確以下幾種關系。

1、堅持物質追求與精神追求的統一。

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正確人生價值觀,首先應是能以科學的唯物主義的態度對待物質追求與精神追求的人生價值觀。物質生活和物質追求僅僅是人生內容的一部分,不是生命的全部價值所在。人除了物質追求,還要有高尚的精神追求。崇高的理想,堅定的信念和強烈的事業心是促進人們熱愛生活、創造生活的強大動力。用崇高的精神追求主導物質追求,人生才會變得更豐富、更燦爛、更輝煌。

2、堅持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統一。

在社會主義社會,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從根本上說是一致的。一方面,個人利益是集體利益的基礎,沒有個人利益的實現,就沒有社會集體利益的充分發展;另一方面,個人利益又依賴于社會集體利益,社會集體利益是滿足個人利益的保障和前提,是個人利益的集中表現。引導中學生以集體主義原則主導個人利益的追求,才能如魚得水,順利實現個人理想和追求。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24小时最新更新免费观看片 | 四色在线观看 | 欧美日韩亚洲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 欧美午夜成年片在线观看 | 久久久久99 | 国内精品在线视频 | 婷婷色伊人| 福利在线观看 | 天堂av2017男人的天堂 | 欧美亚洲另类久久综合 | 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免费 | 第一页在线视频 | 国产精品视频免费 | 激情综合网婷婷 | 久久精品视频观看 | 成人在线观看国产 | 久久国产精品久久国产精品 | 亚洲综合九九 | 欧美日韩久久 | 日韩在线视 | 成人黄色小电影 | 魔镜号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 久久国产精品明星换脸 | 精品久久久中文字幕一区 | 日本九九视频 | 精品久久久久久中文 | 久久亚洲不卡一区二区 | 精品免费一区二区三区 | 精品国产麻豆 | 五月婷婷啪 | 国产偷国产偷在线高清 | 日本一区二区三区高清福利视频 | 99热在线只有精品 | 伊人色在线 | 老女人在线 | 日本天堂在线 | 四虎影院中文字幕 | 深爱激情小说 | 埃及艳后h版2性传奇 | 久久婷婷成人综合色 | 少女中文字幕在线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