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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研究優選九篇

時間:2024-01-11 15: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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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研究

第1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農機產業;現狀;措施 

    農機產業是我國傳統而又成熟的技術行業,已經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科研開發模式、競爭體系、戰略架構和服務機制。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逐漸增強,知識產權新競爭模式在整體的經濟競爭模式中逐漸占據較大份額,同時世界范圍的知識產權競爭在農機行業也初現端倪。但與世界經濟強國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保護水平、保護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較大差距。為此,探討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研究知識產權保護的相應對策,對增強我國經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1、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近幾年來,農業機械化在農業生產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顯著,發展形勢越來越好。以后,我國政府進一步轉變觀念,努力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通過20多年的發展,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但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的農機生產公司運用專利戰略不斷占領和控制我國同類行業市場,使得我國農機企業專利戰略的滯后性日漸顯露。目前國內的農機企業似乎沒有受到涉外知識產權利器突襲的重創,但國內企業間專利糾紛及侵權官司卻屢見不鮮。針對現實情況,我國各級政府專利管理機構采取各種措施,旨在促進農機企業專利戰略實施主體從戰略高度有效地運用專利權、專利信息,積極適應專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護下的國內外市場競爭,使我國的農機企業在專利戰略研究、運用和管理方面有一個大的發展。

    農機企業管理者專利意識不斷提高。當新產品、新技術即將問世,及時申請專利已經成為這些企業首先考慮的問題。我國實行專利制度己經25年了,全國專利申請量己達600萬件。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信息網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專利授權量已達209項,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專利申請量己達110余項,專利授權量已達99項,還有江蘇常發,山東時風等國內知名農機企業也都把專利申請作為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之一。不過令人遺憾的是,尚有許多農機企業為零專利。在農機產品的專利中,技術含量高的發明專利極少,絕大部分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2、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機產業的知識產權制度走過了一些國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

    a.知識產權保護立法與執法水平有待改善。盡管我國已經建立了符合國際規則、比較適合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并且頒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是依然沒有形成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尤其在農業機械領域,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依然存在保護盲區或者相沖突的地方,很難保障農業機械科技人員的應有權益,無法激勵農業機械技術持續創新和實現農業機械科技資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規范農村市場經濟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參與國內和國際市場競爭。

  b.企業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仍缺乏足夠的重視。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它是創造智力勞動取得的成果,不僅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還包括不正當競爭權、文化遺產等智慧成果權。這些權利都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但是,目前我國依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意識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識產權的尷尬局面之中。多數國內企業還沒有建立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機制,對國際規則了解得還不多,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參與市場競爭尤其是國際市場競爭的準備和經驗不足,結果使自己的先進技術被他人低價收購并申請專利,辛苦創造和積累的無形資產付諸流水。據統計,在過去的十幾年里,中國企業已經將13萬項發明“奉獻”給了外國企業。

3、加強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a.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完善修訂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相關規定。有效地運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保護農機科研成果。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專利、商標、版權為三大支柱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框架。農業科研單位、涉農企業及農業專家應充分利用這些法律法規,有效地保護自己的科研成果。

    b.擴大知識產權對外交流合作,加強農業高新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研究。農機科技管理部門應注意跟蹤和研究農機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及其相關制度,加強國際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基礎設施建設與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農機技術知識產權管理水平。

第2篇

    在現今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對經濟增長和國際貿易的作用日漸重大,知識產權保護也成為各國高度重視的熱點問題,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不足直接導致我國在對外貿易中遭遇某些不公,為此,我們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以促進我國對外貿易既快又好的發展。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以及世界性的科技進步、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發展,中國將面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國如何在這樣激烈的競爭中立足呢?

    本文從知識產權的研究背景及意義著手,先介紹知識產權的概念,特征及其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然后從理論角度分析知識產權的保護和意義,再是結合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和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貿易的實際影響,提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應對策略。具體提綱如下:

    本文第一章分析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背景和意義,以及對國內外現狀的研究。

    第二章則通過對知識產權的含義、范圍、特征以及其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做了深層次的概述。

    第三章從兩個方面對知識產權保護做了理論分析,即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基礎以及我國在對外貿易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現實意義。

    第四章談到了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分別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介紹: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及國際貿易結構的影響。

    第五章綜合前四章的分析從不同層面對加強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相對應的政策建議。

    文章最后一章第六章得出結論,我國將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緊密結合起來,并在政府的指引下將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到戰略高度,大力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一第一章 導論   

    1.1研究的背景和意義   

    1.2國內外研究現狀   

    二第二章 知識產權的概述   

    2.1知識產權的含義與范圍   

    2.2知識產權的特征   

    2.3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三,第三章 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分析   

    3.1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基礎   

    3.2我國在對外貿易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現實意義

    四, 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的現狀及對貿易的影響

    4.1 此 部分的標題請自己加上,可以總結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做的好的一面

    4.2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4.3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貿易的影響   

    注意本部分的寫作中如果能加入實證分析,或者有數據依據的話,會更有說服力

    五,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應對策略   

    5.1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5.2加強知識產權法的執法力度   

    5.3企業應重視自主知識產權的研究開發,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5.4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六, 結論   

    理論意義

    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要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要不斷的提高自己的競爭實力,就必須在技術進步、技術創新上下功夫,要更好的依靠和運用知識產權來參與市場競爭,贏得更多的市場和發展機會。本文正是從正確應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壓力和挑戰出發,通過分析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現狀和問題,考察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的影響作用,力圖提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有針對性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基本方略,希望能夠對我國應對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一些有效思路,以次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本文在對知識產權保護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措施提出相應的建議,具有實際的指導意義。

    應用價值

    在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知識對于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日益顯著。當今世界的競爭,歸根到底是科技創新能力的競爭,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成為國內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必修課。在這樣的背景下,大至一個國家,小到一個企業,只有具備一定的技術創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爭得一席之地,否則就難以生存。

第3篇

>> 論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市場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策略構想 論我國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及對策 淺議我國文化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 淺析我國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的構建與完善 我國文化產業知識產權研究 知識產權與文化創意產業 知識產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前提與保障 文化創意產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與對策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現狀與發展 淺論我國文化軟實力建設中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 上海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策略分析 論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構建 內蒙古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論文化創意產業的復合型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我國歷史文化資源的知識產權保護與開發 淺談高校文化創意產品的知識產權現狀及保護對策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現狀 成都創意產業的發展與知識產權的保護 試析知識產權背景下我國文化的發展問題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2016-02-20.

②參見《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第八款?!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二部分從第9條到第40條規定的知識產權范圍包括: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

③相關論述詳見孫玉榮的《大數據時代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路徑選擇》;余 翔、李 偉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建設初探》;姜 南、徐 明的《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實證研究》。

④名人形象,即名人的身份及其所代表的商業價值。在美國知識產權體系中有專門的形象權,未經許可而在商業活動中適用他人的姓名、肖像、聲音、簽名以及顯著服飾,均屬于侵犯形象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禁令和損害賠償的責任。

④《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于2013年3月1日起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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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鄒龍妹.文化創意產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法與策略[J].知識產權,2012(8):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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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鄭成思.反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的附加保護[J].知識產權,2003(5):3-6.

第4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農機產業;現狀;措施 

    農機產業是我國傳統而又成熟的技術行業,已經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科研開發模式、競爭體系、戰略架構和服務機制。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逐漸增強,知識產權新競爭模式在整體的經濟競爭模式中逐漸占據較大份額,同時世界范圍的知識產權競爭在農機行業也初現端倪。但與世界經濟強國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保護水平、保護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較大差距。為此,探討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研究知識產權保護的相應對策,對增強我國經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1、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近幾年來,農業機械化在農業生產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顯著,發展形勢越來越好。以后,我國政府進一步轉變觀念,努力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通過20多年的發展,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但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的農機生產公司運用專利戰略不斷占領和控制我國同類行業市場,使得我國農機企業專利戰略的滯后性日漸顯露。目前國內的農機企業似乎沒有受到涉外知識產權利器突襲的重創,但國內企業間專利糾紛及侵權官司卻屢見不鮮。針對現實情況,我國各級政府專利管理機構采取各種措施,旨在促進農機企業專利戰略實施主體從戰略高度有效地運用專利權、專利信息,積極適應專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護下的國內外市場競爭,使我國的農機企業在專利戰略研究、運用和管理方面有一個大的發展。

    農機企業管理者專利意識不斷提高。當新產品、新技術即將問世,及時申請專利已經成為這些企業首先考慮的問題。我國實行專利制度己經25年了,全國專利申請量己達600萬件。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信息網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專利授權量已達209項,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專利申請量己達110余項,專利授權量已達99項,還有江蘇常發,山東時風等國內知名農機企業也都把專利申請作為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之一。不過令人遺憾的是,尚有許多農機企業為零專利。在農機產品的專利中,技術含量高的發明專利極少,絕大部分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2、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機產業的知識產權制度走過了一些國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

    a.知識產權保護立法與執法水平有待改善。盡管我國已經建立了符合國際規則、比較適合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并且頒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是依然沒有形成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尤其在農業機械領域,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依然存在保護盲區或者相沖突的地方,很難保障農業機械科技人員的應有權益,無法激勵農業機械技術持續創新和實現農業機械科技資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規范農村市場經濟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參與國內和國際市場競爭。

 b.企業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仍缺乏足夠的重視。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它是創造智力勞動取得的成果,不僅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還包括不正當競爭權、文化遺產等智慧成果權。這些權利都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但是,目前我國依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意識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識產權的尷尬局面之中。多數國內企業還沒有建立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機制,對國際規則了解得還不多,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參與市場競爭尤其是國際市場競爭的準備和經驗不足,結果使自己的先進技術被他人低價收購并申請專利,辛苦創造和積累的無形資產付諸流水。據統計,在過去的十幾年里,中國企業已經將13萬項發明“奉獻”給了外國企業。

3、加強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a.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完善修訂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相關規定。有效地運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保護農機科研成果。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專利、商標、版權為三大支柱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框架。農業科研單位、涉農企業及農業專家應充分利用這些法律法規,有效地保護自己的科研成果。

    b.擴大知識產權對外交流合作,加強農業高新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研究。農機科技管理部門應注意跟蹤和研究農機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及其相關制度,加強國際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基礎設施建設與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農機技術知識產權管理水平。

第5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立法強度;執法強度

引言: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14年12月16日報告說,2013年全球專利申請量以中國兩位數增長為支撐,延續強勁增長勢頭,其中中國的專利申請約占三分之一。根據《2014世界知識產權指標》的報告,雖然中國專利申請方在國外提交的申請量相對較少,但來自中國居民的專利申請量位居全球首位,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也成為全世界專利申請受涼最大的機構。并且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全球化,有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技術創新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越來越受到關注。盡管有諸多學者已經開始探討有關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量,但是由于受到種種因素的限制,一直沒有得到統一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量方法。但是只有明確中國實際知識產權保護才能夠去衡量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于我國經濟的發展、技術的進步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所以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個更為詳細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測量體系。

一、現有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體系及其缺陷

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進行量化研究最早起始于Rapp & Rozek(1990)1使用立法評分法,根據國家制定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情況將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劃分為5個級別,用1,2,3,4,5來表示。該方法早期被一些學者采用,但是卻有不足之處。首先,它使用的是靜態指標,只考慮了一國是否制定了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其次,5個整數級別的劃分,有可能將兩個相差較大的國家劃分到一個級別里,也有可能把兩個相差不大的國家劃分在不同的級別里。所以在此基礎上Ginaete & Park(1997)2對RR方法進行深入研究,提出一個更為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測量方法,被稱為G-P指標。該指標劃分為5個類別,(1)保護的覆蓋范圍 (2)是否為國際條約的成員(3)權利喪失的保護(4)執法措施(5)保護期限。每個保護類別又包含若干指標,該方法規定每個度量指標各占1分,每個類別中各指標得分之和除以該類別中的指標個數即為該類別的得分,5個類別得分的累加和即為量化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根據此方法測量歐美及亞洲部分國家和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如表1和表2.

數據來源: Ginarte J C, Park W G,(1997)“Determinants of Patent Rights: A Cross-national Study,” Research Policy 26, 283-301

通過上圖比較可以發現中國在第一次修改《專利法》后1994年的指數3.19就已經達到某些發達國家的水平,在第二次修改《專利法》后2001年的指數為4.19甚至超過了某些發達國家1990年的數值。從我國的現狀我們應該清醒的認識到基于Ginarte-Park 方法測量到的只是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的立法強度。這只能說明,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強度已經完全甚至超過發達國家的立法保護強度。自1992年以后,尤其是為加入WTO2000年、2001年中國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做了全而的修正,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已全而符合以TRIPS協議為核心的國際標準。但是,由于中國法律體系自身不夠完善,在立法與司法之間還不能匹配,加上老百姓的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水平還停留在較低的水平??梢?,要正確度量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強度,就必須對Ginarte-Park方法進行修正。

國內學者韓玉雄、李懷祖(2005)3對Ginarte-Park方法進行了修正,把“執法力度”加入其中?!皥谭Χ取边@一指標作為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變量,這一指標介于0到1之間,0代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條款完全沒有執行,1代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條款完全得到執行。“執法力度”是由4個二級指標組成的,即(1)社會法制化程度(2)法律體系完備程度(3)經濟發展水平(4)國際社會的監督制衡機制。許春明、單曉光(2008)4在韓玉雄、李懷組的基礎上把社會公眾意識加入其中,即”執法強度“指標由(1)司法保護水平(2)行政保護水平(3)經濟發張水平(4)社會公眾意識(5)國際監督。姚利民,饒艷用(2009)5“執行效果”指標替換“執行強度”指標,其由四個二級指標構成,即(1)社會法制化程度(2)政府的在執法態度(3)相關服務機構的配備(4)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而沈國兵,劉佳(2009)6提出在TRIPS協定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主要與經濟發展水平、法治水平、執法水平有關。代中強等(2010)7提出以上學者的研究所選取的指標并不能很好地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執法力度指標的變量,例如選取人均律師率作為社會法制化的衡量標準并不準確,因為現有數據中的律師人數多數是不能辦理知識產權相關案件的律師,選取成人識字率作為公眾知識產權意識指標也在2009年被代中強的實證研究否定定。其提出用結案率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執法力度指標,是最能用直觀數據解釋我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司法水平。但是呂敏,張亞斌(2013)8提出一種改進方法測量中國的實際知識產權保護強度,運用熵值法和主成分分析等方法,得出我國知識產權實際保護強度指數,分析了各因素對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影響。

二、知識產權強度指標體系的構建

筆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繼續采用知識產權保護強度P(t)應該由“立法強度”L(t)指標和“執法強度”E(t)指標構成。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應該是由立法強度與執法強度的乘積決定。可以表示為:

P(t)= L(t)* E(t)

P(t)表示一個國家在t時刻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L(t)表示知識產權立法強度,一般用GP指數表示;E(t)表示知識產權執法力度,設執法強度E(t)的值介于0到1之間,0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完全沒有執行,1表示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被全部執行。因此,執法強度E(t)就是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實際執行效果的變量,表示法律規定的保護強度被實際執行的比例。

(一)立法強度指標

理論上講立法應該包括該法律所涉及到的所有法律,知識產權法包括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商業秘密法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動植物新品種等相關法律。但是考慮到知識產權對一國經濟發生主要作用的是專利和數據的可獲得性,本文還是選取專利法作為立法依據,以專利法作為立法強度,并采用Ginarte-Park方法計算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強度。計算結果為上圖1-2.

(二) 執法強度指標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把中國的知識產權執法強度指標分為四部分:經濟因素、法律因素、社會因素、國際因素。

(1)經濟因素

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應該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國家應該有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應該采取相對較低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韓玉雄,李懷祖以及許春明等采取人均GDP作為指標,沈國兵,劉佳選取GNI作為指標,呂敏,張亞斌則從個體和整體兩個角度考慮分為選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作為指標來源。本文結合以上人的研究認為人均GDP是度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好的指標。目前中等收入國家的人均GDP為2000美元,超過2000美元為分值為1,不足2000美元,用實際值除以2000作為分值。

(2)法律因素

法律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由于立法已經在立法指標中考慮過了,所以這里的法律因素主要指司法方面。司法水平的完善與否直接決定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執行強度,完善的司法體系,高素質的司法人員,必然能夠使知識產權保護被較好的執行。通常律師占總人口的比例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在衡量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方面的司法水平時,理論上選取專門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律師比例更能說明問題,但是考慮到數據的可獲得性和參照前人的研究本文選取律師比例作為衡量司法水平的指標。在美英等發達國家律師比例已經超過了千分之一,在其他重要的工業化國家律師比例也已經超過了萬分之五。所以當律師比例超過萬分之五時分值為1,不足萬分之五時用實際值除以萬分之五作為分值。

(3)社會因素

社會因素主要是指政府的執法態度和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因為政府對于知識產品保護的態度將直接影響知識資產的投資回報。政府的執行能力將影響到知識產品的創造和傳播。所以我們直接選取政府在專利侵權方面的結案率作為政府執法態度的分值。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也是影響執法強度的影響因素,若公眾沒有意識到需要為自己的知識產品確權的話,當發生侵權時就不能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們選取人均專利申請量作為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指標。本文借鑒姚利民的方法,當一個地區萬人擁有專利申請量達到或者超過10件時, “人均專利的申請量” 的分值為1, 當萬人擁有專利申請量不足10件時,“人均專利的申請量” 的分值等于萬人擁有專利申請量的實際數量除以10。

(4)國際因素

隨著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一個國際化問題。WTO也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三大支柱之一,規定了在WT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及爭端的解決機制。所以從這一角度看,一國是否加入WTO,是判斷一國運用國際社會通行法則保護知識產權以及參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活動程度的重要指標。一國加入WTO分值為1,沒有加入WTO的分值為0。

三、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計量

立法強度借鑒Ginarte-Park方法計算得到,以上考慮的四個因素涉及到的五個指標設定其對執法強度的權重是相等的,所以為上述五個指標得分的平均數。本文涉及到的“律師比例”、“人均專利申請量”、“人均GDP”、“專利侵權結案率”數據來自于歷年的《中國統計年鑒》、中國數據局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局公布的數據計算得到。根據P(t)= L(t)* E(t)計算得到2002-2012年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如表3所示。

表3 2002-2012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

從上表可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是逐年提高的,從表中可以看出中國的知識產權理發水平早就已經達到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但是由于執法強度的限制導致實際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大打折扣,這是當前我們在發展中必須要面臨的問題,也充分說明中國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在立法與執法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直到2012年我國在知識產權的執法強度是0.7848,也就是說立法強度只有3/4得到執行,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是3.28,僅僅高于1990年加拿大的水平,而與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1990年的水平相差還很遠。這也與中國的實際相符,也是在國際貿易中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不滿的原因。

四、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水平較高,但是執法水平與立法水平是不匹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司法水平較弱人均律師比例較低,這與法律體系完善的西方發達國家相比相距甚遠,其次是由于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淡薄,這也與我國現階段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符合,還有很多人沒有意識到需要對于自己的知識財產進行保護,同樣很多人沒有把侵犯別人的知識財產當做違法,導致我國現階段知識侵權案件時有發生。但隨著經濟貿易的全球化,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重要話題,我們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更需要在執法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我國能夠在國際貿易中取得優勢。

參考文獻:

[1] 韓玉雄,李懷祖. 關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學學研究, 2005,(3):377-382.

[2] 許春明,單曉光.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體系的構建及驗證[J].科學學研究,2008,(4):715-723.

第6篇

內容摘要:知識產權戰略與一國的經濟發展密切相關。我國為進一步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頒布實施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以期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中促進創新、保護創新、從而推動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本文重點對知識產權戰略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研究進行綜述,希望對我國及地方的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有所啟迪。

關鍵詞:知識產權戰略 經濟發展 研究綜述

知識產權戰略在各個國家已引起高度重視,因為它與一國的經濟發展密切相關。我國為了進一步推動創新型國家的建設,國務院于2008年4月頒布實施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對未來數年內中國知識產權工作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戰略重點、專項任務和戰略措施等作了明確規定,是指導我國知識產權管理、保護、促進的重要綱領性文件。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最重要的目標也就是希望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促進創新、保護創新,從而推動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本文重點對知識產權戰略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研究進行綜述,以期對我國及地方的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有所啟迪。

國外關于知識產權戰略與經濟發展關系研究現狀

知識產權戰略主要包括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和利用等方面內容。國外學者在知識產權戰略研究方面多是基于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重在探討知識產權制度與一國(或企業)發展的關系。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從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增長關系角度開展研究

知識產權戰略研究源于創新理論研究,最早進行這方面研究的學者是熊彼特,他在提出創新理論后,認為創新是現代經濟增長的核心,技術進步可以促進經濟的增長(Joseph Alois Schumpeter,1912),技術是內源型經濟增長的核心要素(Romer ,1990)。有學者對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做了實證研究,認為知識產權保護是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決定因素。在市場化程度更高、貿易更開放的情況下,知識產權保護與新知識的產生之間存在更強的聯系,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會提供更強的創新激勵。對于發展中國家的不同產業,實行不同保護程度的知識產權戰略對經濟增長將會提供更強的創新激勵(David .M.Gould,William C.Gruben,1996)。有學者則通過調查研究證明,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更有利于企業采用新的技術,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隨著開放程度的提高和市場化的完善,適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其發展是有利的(Sherwood,1990),知識產權保護是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的決定性因素(Gould,Gruben,1996),還有學者對社會福利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Chin and Grossman,1990;Deardor,1992)。

(二)對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和投資的關系進行研究

有學者研究了專利保護與外國直接投資(FDI)的關系,認為隨著知識產品在全球經濟貿易份額的大幅度增加和國際技術競爭的加劇,專利和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的功能大大提升。有學者則證明了專利保護水平與外國投資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Belay Seyoum,2006)。還有學者通過實證研究認為,進口國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阻礙了美國商品的出口,由于WTO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較高要求,美國產品出口到提供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國家的數額增加了(Smith,1999)。知識產權執法會導致跨國公司與其分支機構之間發生貿易行為,并將提高跨國公司與其所屬國的福利(Lai 1998,Markusen 2000)。

(三)從促進經濟發展角度出發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研究

有學者認為即使是在創新能力比較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也應當通過適當的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市場深化,避免過度競爭,激勵本國企業的創新和成長,實現經濟持續增長。貧窮國家經濟發展難以為繼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支持市場擴展和深化的必要制度安排,而漠視知識產權正是市場發育不良的核心原因之一(Maskus,1998)。

(四)對基于社會或企業發展的知識產權戰略進行研究

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創新戰略、企業戰略和收益率之間就存在著緊密聯系。知識產權戰略不論是專利戰略或其他戰略,其目的是給發明者以保護并促使其享有創新成果,以此來促進企業的發展(Wagman and Scofield,1999)。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與企業戰略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認為知識產權是知識資本的子集,是企業核心能力的要素(Stewart,1999)。有學者對將競爭優勢劃分為低層次優勢和高層次優勢,倡導投資保護專有技術、積極申請發明專利、對侵權者訴訟等策略,以提高壁壘的方法構筑防御戰略,從而達到構筑競爭優勢的目的(邁克爾•波特,1997)。

(五)知識產權戰略與經濟發展階段的關系研究

以上學者的論述集中在知識產權(戰略)與一國(或企業)發展的正相關關系方面,認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會促進國家或企業的經濟發展。但也有學者提出,雖然知識產權制度很重要,但這不等于只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就一定可以促進國家的創新和經濟進步,要區分處在不同經濟發展階段,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而采取不同的措施。有學者就通過研究表明,世界上不同的國家采取了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即使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也采取了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與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是緊密相關的(CarlosGinarte,Walter.G.Park,1997)。有學者認為,在專利權和人均國民收入兩者之間存在U型的關系,在人均國民收入達到一個臨界點時,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會增長,當收入和技術能力達到中等水平以后,國家才傾向于采用弱保護政策,但其主要精力仍在于模仿,當收入和技術能力達到發達水平后,國家才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Keith E.Maskus,2000)。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2002)的研究報告也指出,知識產權保護與它們的經濟發展和形成階段相聯系,知識產權保護并不直接促進經濟發展。由于發展中國家從發達國家凈進口大量的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全球化將導致從發展中國家到發達國家的凈財富轉移大大增加。發展中國家從知識產權保護中得到的負利益,將不得不靠貿易擴大、技術開發、投資和增長來抵消。在可預見的未來,知識產權保護的收益也不可能高于其成本。知識產權制度的關鍵可能不在于它是否促進貿易或外國投資,而在于它如何幫助或阻礙發展中國家取得它們發展所需要的技術。

(六)知識產權制度對不同產業產生影響的研究

有些學者認為對紡織服裝業和簡單的電子產品加工、餐飲業等低技術商品和服務的投資較少取決于知識產權保護,而醫藥、化工、軟件業等知識含量較高的產業,其技術和產品更容易被模仿和復制,所以對不同的行業應實施不同的知識產權戰略(KeithE.Maskus,2001)。

國內關于知識產權戰略與經濟發展關系研究現狀

知識產權戰略并不是單純為了自身而實施,歸根結底還是為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所以國內也有很多學者對兩者間的關系進行了研究。

(一)從國家發展角度研究

國內學者從國家發展的角度指出知識產權戰略已成為國家發展的工具,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對促進技術創新,鼓勵科技投資,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應結合本國企業的實際狀況和發展需求來構建一個適應國情的國家創新體系和服務于本國經濟發展的知識產權戰略(冷民,2005;鄭成思,2006;沈四寶,2007;張平,2007)。也有學者認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基本內涵就是富民強國,通過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增強我國應對國際知識產權資源競爭的能力,提升國家綜合國力和產業競爭力,有效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維護國內產業安全,實現國家目標,保護國家根本利益。并且通過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可以促進自主創新和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應用和保護,促進知識與經濟的緊密結合,大力發展“知識產權經濟”,從而使我國經濟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郭民生,2006)。

(二)從企業發展角度研究

有學者從企業發展的角度分析了知識產權戰略的意義,認為企業掌握了自主知識產權才能掌握市場競爭的主動權,知識產權戰略已成為知識經濟時代主要的生產要素和創造新競爭優勢的基礎,知識產權戰略可以輻射和帶動整個經濟的發展(金永紅,吳江濤,2008)。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已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強有力的助推器,是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化(華鷹,2007)。

(三)從技術創新角度研究

有學者以技術創新為角度,闡述了二者的關系。這些學者認為技術創新是促進企業發展的根本,技術創新的過程需要知識產權的激勵和保護,所以知識產權戰略在驅動技術創新的同時,也成為技術創新發展的重要戰略目標。雖然知識產權制度是技術創新的激勵制度,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足和保護過度都會阻礙技術創新,保護不足,則其創新熱情將會隨其創造收人而減少保護過度,市場上涉及知識產權的產品的價格會上揚,產品的傳播會受到阻礙,創新的成本會增加。所以為了促進經濟的發展,應強調知識產權戰略與技術創新協調發展(王黎螢,陳頸,2004)。

(四)從產業結構與經濟增長方式角度研究

學者們也從產業結構,經濟增長方式角度論述我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現實意義。這些學者認為技術進步對經濟的貢獻已經明顯超過資本和勞動的貢獻,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對經濟增長具有明顯的作用(華鷹,2007)。知識產權戰略可以調整我國的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通過知識產權戰略實現“強國”,有利于緩解國內的資源瓶頸、能源短缺、環境惡化、區域鴻溝和制度制約等一系列不和諧現象,加快經濟轉型的步伐,實現經濟和產業結構的知識化、輕型化和綠色化(郭民生,2006)。但也有學者認為,雖然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經濟發展水平是緊密相連的,但相對于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而言,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己經比較高了。因而,我國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同時必須注意對知識產權的范圍做出更具體的規定,從而克服因知識產權保護范圍過于廣泛而給我國技術創新帶來的阻礙(賀京同,萬志華,2008)

(五)用檢驗方法進行研究

有學者則運用Engle- Granger 協整關系檢驗法對知識產權保護與FDI的關系進行研究學者認為,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FDI有正向拉動作用(朱竹穎,2008)。也有學者運用Engle- Granger 協整關系檢驗法和Granger 因果關系檢驗法,對FDI、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和自主創新能力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實證研究。他們認為,在我國這三者兩兩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進一步的Granger 因果關系檢驗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和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對我國外商直接投資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改善也有促進作用,而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的作用并不明顯,知識產權保護的改善對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也沒有明顯的作用(陳國宏等,2008)。

對研究現狀的簡要述評

國內外的學者們都已經認識到知識產權戰略是實現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卻很少論及知識產權戰略對于應對金融危機,實現經濟發展模式轉型升級的重要作用。而且學者們的研究也大多停留在宏觀層面,缺乏實證分析和微觀研究,且很少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相結合,更沒有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差異性,也很少能提出有針對性的實施策略。所以與區域經濟發展相結合,以知識產權戰略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地方經濟發展模式轉型升級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冷民.中國制造背景下的知識產權戰略:寧波案例,科學學與科學技術管理,2005.5

2.張平.國家發展與知識產權戰略.河南社會科學,2007.7

第7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 紡織品出口 知識產權保護

    紡織業是我國最早開放進人國際市場的產業,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紡織工業已踏入國際市場,成為我國最大的凈創匯產業之一,并且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國的紡織品在取得驕人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諸多制約行業快速發展的問題。其中,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顯得尤為突出。我國紡織品行業發展速度與紡織品產品知識產權保護相脫節,知識產權意識不全面,制度不健全等,這些問題都將成為嚴重制約著我國紡織品行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國紡織品出口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成因

    1、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只有短短的20多年的時間,但發展速度較快。1980年3月3日,我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加人書。同年6月3日起,我國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20多年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尤其在紡織品行業取得顯著成績,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建立起了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執法體系,為我國紡織品出口迅速增長創造了良好客觀環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并且,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也日益與TRIPS協議相協調,這些都對我國紡織品企業進駐國際市場提供了法律層面的保障。

    我國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也存在諸多問題:

    (1)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的觀念和意識比較薄弱。由于產業結構的原因,我國很多出口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既不重視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甚至踐踏他人的知識產權。還有一些人只注重申請國內專利而不去申請國外專利,使得專利流失。

    (2)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完善。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雖然頒布實施了《專利法》、《商標法》等一系列涵蓋知識產權保護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法規,發表了《中國知識產權的新進展》白皮書等。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制度比較分散,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缺乏有機整合,甚至出現條例內容、責任限定、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沖突。

    (3)我國紡織品總體科技水平不高,產業化水平低下。據世界銀行估計,中國紡織品專利技術實施率僅為10%左右,紡織品相關科技成果轉化為商品并取得規模效益的,僅占科技成果總數的I S %-20%,遠遠低于發達國家60%-80%的轉化率。

    2、我國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不完善成因

    (1)內部原因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尚不完善。我國有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TRIPS相關法律還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許多空白,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反壟斷法。

    第二,我國紡織品出口企業科技創新不足,企業自主生產性不強。我國在紡織品出口的量上具有絕對的優勢,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商品僅占全部商品的萬分之三,先進的紡織設備70%依賴進口,作為原始積累的模仿就不再有生存空間。我國紡織品出口多以定牌、貼牌為主。

    (2)外部原因

    隨著我國加人WTO以后,國外的跨國企業為了維持自己的地位,排擠我國紡織品出口企業進人市場,有時會通過濫用其權利的手段來達到這一目的。同時,受全球紡織業市場前景不確定性、美元急貶、原油價格跌宕起伏、美國次貸危機、人民幣升值、勞動力成本上升等多種因素影響,我國紡織行業面臨著巨大的困難和挑戰。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紡織品出口的影響

    1、積極影響

    (1)促使我國建立健全了紡織品出口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在紡織品出口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中,我國不斷完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目前,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機制相互補充并通暢、有效運作,積極、有效地保護了我國紡織品出口知識產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社會公眾的普遍贊譽。

    (2)改善紡織品商品出口結構,沖破紡織品出口限制。服裝和深加工產品仍是我國紡織品出口貿易的主體。我國紡織品出口企業應大力發展高附加值的紡織品產品,增加高檔紡織品與服裝的出口比重,提高單位產品的平均價值,從而提高售價;就紡織品材料來說,我國紡織品企業應多采用綠色環保、符合人體健康需要的材料,從而避免紡織品出口時受到國際準則的阻礙。

    (3)促進我國紡織品出口數量進一步發展。隨著中國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斷完善與發展,我國紡織品出口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逐步制度化、規范化,從而我國紡織品企業可以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形成高新技術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4)有利于先進的紡織品技術的引進。我國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將極大促進中國紡織品企業通過合資或其他合作方式獲得技術。嚴格的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將使國外的紡織品技術提供方減少對侵權行為的擔憂,愿意向中國的紡織品技術受讓方提供較先進的技術。

  (5)從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高度,將保護紡織品知識產權確立為國家戰略。我國已經著手開展國家紡織品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工作,建立一個符合國情、實際可行、科學合理、充滿創新的國家紡織品知識產權戰略,在2008年,我國推出了“1+20"模式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它將基于紡織品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交易三大平臺的建設,從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深人推進我國紡織品知識產權事業做大做強。

    2、消極影響

第8篇

【關鍵詞】 湖北省 中醫藥 知識產權保護 現狀 對策

一、湖北省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1、湖北省中藥專利保護現狀

根據專利檢索的情況,湖北省所有中藥專利1308項,總體來看湖北省的專利發明數量在全國處于中等地位,具體見表1。

(1)湖北省近十年來中藥發明專利申請狀況。從表2中可以反映出,1995年到2004年十年期間,湖北省的中藥專利申請數量情況。與全國的申請總量相比,我國的中藥專利申請所占比例是十分低的。大都在0.02—0.03之間浮動,其中有幾個年份的申請數量甚至更低。達到0.018的比例。但是,近幾年來,我國的中藥專利申請數量是緩慢增長的。隨著經濟的不斷進步,我國的中醫藥行業應該加快步伐,加大申請數量,提高申請效率,保證申請質量。

(2)湖北省中藥專利申請人概況。表3為2009年湖北省中藥專利申請人情況。

2、湖北省中藥商標保護現狀

截止到2009年03月31日,國家工商局總局注冊地理標志商標496件,其中各省市自治區465件,德國、美國、墨西哥、泰國、牙買加、意大利、英國等7國31件。已注冊的道地藥材類地理標志商標名稱有:泰興白果、磐安杭白芍、中江白芍、磐安白術、遂寧川白芷、磐安浙貝母、玉樹蟲草、中江丹參、岷縣當歸、隴西白條黨參、焦作懷地黃、華亭獨活、民勤甘草、鹽池甘草、精河枸杞、華亭大黃、石柱黃連、隴西黃芪、南江金銀花、桐鄉杭白菊、焦作懷、涪城麥冬、焦作懷牛膝、文山三七、焦作懷山藥、濱海白首烏、昭通天麻、天臺烏藥、磐安玄參、庫車藥桑、磐安元胡等32種,其中大多數也是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國家地理標志產品。這些中藥材類地理標志商標分布于甘肅、河南、江蘇、寧夏、青海、四川、新疆、云南、浙江、重慶等省、市、自治區,無湖北省的。湖北省的地理標志商標有13件,見表4,但僅秭歸臍橙、鄂洪山菜苔、京山橋米為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國家地理標志產品。

3、對比研究

(1)專利保護對比研究。湖北省與排名前十位省市的專利申請數量比較(拿2004年數據作例,如表5所示),能夠很明顯地反映出湖北省的中藥申請數量在國內大環境的劣勢,其中與中藥專利申請數量排名首位的北京市相差甚大;經濟水平較不發達的河南省排名第三,其專利申請量也比湖北省高出一倍之多;與湖北省經濟實力相當的鄰省湖南排名第七位??梢娊洕l展水平在中藥專利的申請中并不是最為主要的決定因素,專利申請數量的多少主要還是與各省市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重視程度、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投入研發經費的多少等因素緊密相關。

(2)商標保護對比研究。其他各省市的地道藥材注冊商標數量(統計數據截至2009年)如表6所示。

二、湖北省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不足

湖北省在道地藥材的種植和生產過程中,無論從技術、管理還是現代化程度層面看水平都有較大的發展空間,涉及的一些縣市和企業對道地藥材知識產權的認識明顯不夠,其中蘊含的巨大的經濟利益沒有被完全利用,發展后勁略顯不足。

1、保護方式單一

湖北省道地藥材知識產權保護情況與國家整體情況類似,以行政保護為主。中藥的行政保護有審批速度快、申報門檻低、保密性強的特點,與中藥行業現有發展水平相對應,在中藥品種和新藥保護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行政保護對中藥的生產方法、專用器械等方面則不予保護,行政保護的主體也僅僅適用于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對國外藥品生產企業不具約束力。我國加入WTO以后,伴隨著知識產權國際一體化的趨勢,行政保護與專利保護的矛盾日益明顯,行政保護原有的作用逐漸弱化。傳統中藥保護機制的保護范圍對于道地藥材知識產權的綜合保護體系而言顯得狹窄。

2、專利保護的力度不夠

湖北省道地藥材專利保護力度不夠,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專利保護意識不強。雖然全省每年有大量的中藥科研成果問世,但專利申請量卻很少,中藥專利申請量排名與中藥產業規模排名極不相稱。

(2)專利申請的結構不夠合理。職務專利申請少,而非職務專利申請比例較高,與國外醫藥行業非職務專利申請一般不超過5%的現狀相悖。

(3)申請國外專利數量極少。專利保護是具有一定地域性的,國內的專利在國外不一定受保護,加上在開展國際技術交流或技術貿易的時候不夠重視保護我國研制者的專利所有者權益,出現大量科技成果外流。這直接導致道地藥材得不到更為廣范和全面的知識產權產權保護,使湖北省道地藥材產業在國際市場上失去了競爭優勢。

(4)中藥專利的創新性較低,科技含量不高,從專利申請類型來看,保護中藥配方的復方制劑占多數,而涉及中藥有效成份提取及純化現代工藝方面的申請較少。申請的專利中有83.6%以上為簡單組合配方,不具有新穎性,難以形成自主專利權。中藥復方制劑的發明主要保護中藥配方,這類發明所采用的大多數是普通常規技術。

(5)中藥專利數量少,相當多的部門和個人不重視專利申請。

3、品牌意識滯后

市場經濟時代,品牌就是無形資產,就是打通市場的金鑰匙,就是效益。誰擁有品牌,誰就擁有市場。提起“田三七”,多數人都知道它是云南省文山州所產,功效奇特。然而提起“紫油厚樸、香獨活、青天麻、五鶴續斷”等,又有多少人知道這些藥材是何地特產?同樣的物品,產地不同,活性成分含量迥異,沒有自己的品牌,使上乘的道地藥材難以在市場競爭中體現其自身的價值。湖北省道地藥材種類較多,且在國內外有一定的知名度,如黨參、黃連、青天麻、香奠本等,但真正叫得響的并不是很多,更不用說進行商標注冊,形成固有品牌,參與貿易競爭。這對于中藥材大省和知識產權大省來說無疑是一個很大的缺憾。雖然全國的道地藥材總體申請注冊商標的數量較少,但是幾個中藥材大省還是積極地將一些道地藥材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尋求《商標法》的有力保護。

4、道地藥材知識產權保護的深度不夠

湖北省道地藥材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的探討還局限于行業的整體層面,對于道地藥材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針對中成藥工業,對中藥炮制技術等特殊問題的關注不夠,對中藥產業中不同領域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特殊問題思考也較少,尤其是對一些在中藥現代化發展中出現的產業新趨向和新興領域的關注缺乏較深層次的研究,如電子商貿、道地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農業等典型領域。

三、湖北省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對策研究

1、重視專利保護,加固中醫藥核心技術

專利在藥品研發的環節中,能夠以法律的武器對藥品的各方面技術進行捍衛性質的保護。對藥物市場的開發更是起著不可估量的實際作用。它可以督促新品種藥物的研制、開發,目前在我國僅有處方是無法申請專利予以保護的。能夠申請專利保護的技術手段應該是可以轉化為成品藥的技術手段。另外,目前國際范圍內,多數國家的專利申請規則是以申請的先后順序來確定專利權利歸屬。先于其他人申請該項權利的即為專利權人,因此,我們應該注意申請的時效性,及時有效地進行申請。不能在漫長的研發之后,卻因為時間先后的因素與本該屬于自己的專利權利失之交臂。

2、強化商標保護意識,打造國際品牌

商標的保護對企業在中藥行業的發展是有實質意義的。原因在于,中藥具有特殊性。消費者通常沒有能力自行辨別產品品質,在初次購買時,面對多樣的選擇,消費者更是無法辨明何種產品能夠更具療效。同類型藥品,呈現在消費者眼前最直接的感官方式便是商標。另外,由于中藥是我國歷史悠久的文化瑰寶,全國許多省市都有享譽海外的中華老字號。這些無形資產對于中醫藥企業無疑是十分寶貴的。因此,中醫藥產品應以國際標準來規范自己,打造具有國際價值的品牌,能夠與國際市場上的許多競爭對手相抗衡。首先,可以將主商標與專用商標相結合使用,同一企業生產經營出來的醫藥產品均應使用同一商標,為消費者樹立明確的消費指向。其次,應放眼國際市場,突出表現商標名稱,淡化藥品通用名稱。企業可以在加強宣傳同時,用良好的藥效作為保障,提高企業的市場知曉程度。

3、將商業秘密保護納入視線范圍

商業秘密保護在某種程度上來講,是彌補了專利保護的不足。它更注重藥品經濟性、實用性,特別是秘密性的技術和經營方面的信息。是智力勞動的成果,具有更為突出的財產價值,還能夠通過轉讓的方式來實現價值,屬于知識產權的重要部分,但是對中藥行業來講,是有弊端的。隨著科學測試技術的不斷進步,中藥現代化痕跡日益加重,它利用科學技術手段使得天然藥物的可控制性越來越強,鞏固了藥物的穩定性。但在利用科技加固藥物穩定性的同時,便暴露出天然藥物易被仿制的特性。也加大了中醫藥產品知識產權的保護難度。秘方持有者多不愿意通過現代化的研制方式,將自己的秘方在不經意之中流露出個人持有的范圍,也勢必會造成持有者或大或小的經濟損失。實則可以允許中藥企業不申請專利,而通過技術秘密的形式提出申請。這樣可以節省處方驗證程序,把側重點傾向于新藥的臨床試驗療效評估上,加大中藥企業的創新研究力度,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避免沒有必要的浪費。

4、完善法律規范,立體保護中藥知識產權

現代化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制定己經不同于舊時。首先,面對高新技術飛速的發展、進步。我們應針對高新技術發展的問題制定能與之相應對的法律規范。對中藥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應該有全面的考慮。全球范圍內的經濟進步、市場繁榮發展對中藥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新的挑戰。這需要我們對我國相關立法的范圍、內容、形式等因素進行調整。盡量避免由于法律本身的滯后性為產業帶來不利因素。其次,考慮國際大環境因素,不僅需要在國內這個小環境制定適合國內發展的法律、法規,更是要著眼于未來,全盤考慮長遠計劃。知識產權法律條文是分散于不同部門的法律中的,如果需要對中藥知識產權進行全方位的保護,那么可能需要涉及到《專利法》、《商標法》等。我們應該做好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協調,把知識產權保護的各個環節有效聯系起來,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另外,應該在知識產權法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政策之間做好協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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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關鍵詞] 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 保護 現狀 對策

隨著全球經濟的飛速發展,中國加快腳步融入全球經濟,很大一部分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在此過程中,知識產權的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現階段我國國際貿易發展過程中,知識產權危機問題已經顯露出來,嚴重阻礙了中國的全球化進程的步伐。所以,面臨競爭激烈的國際貿易以及知識產權的更深層次的壁壘前,我國要不斷深入探究,為自主開發知識產權創建良好氛圍,更為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做好前期鋪墊。這樣才能不斷提升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運用能力,在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中贏得最終的勝利。

一、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我國真正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制建設起始于1980年左右?,F階段,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有三個組成部分,其中包括法律,部門規章以及行政法規。并且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系統,其系統的發展已經獲得了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認同。我國并沒有滿足現狀,仍然在積極的研究并且制定新的法律與法規來保護知識產權,以跟上國際貿易飛速發展的腳步。

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并沒有閉門造車,而是自1980年左右開始,就不斷的參與一些保護知識產權的公約以及相關協定、條約。這些組織的加入,有利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設與壯大,更有利于我國積極探究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以防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出現知識產權問題。

擴大宣傳知識產權的宣傳力度,不斷提升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目前,我國政府不斷加大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以及盜版侵權事件,并且在國民間不斷宣傳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一方面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的宣講來提升公民的保護知識產權意識,并對一些違法侵權盜版案件進行了媒體的曝光,通過輿論、新聞媒介的手段起到威懾作用,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加大對知識產權的深入研討。不定期舉辦一些公開研討會,通過研討會這種方式來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尤其在新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中要從教育的角度展開工作,并且要將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內容形成體系,加入知識產權保護法律。

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還需看執法情況,我國知識產權執法主要靠政府用行政手段來施行。在我國,政府執法還需要不斷完善其體系。要根據相關的專利法規,在主管部門以及地方政府設置專利監管部門。通過專業的監管,提升公民的保護知識產權意識,防止違規事情的發生。我國政府還需要設置監管部門來高效實施著作權法規,以國家版權局為例,下屬各省市地方也要設置相應的版權監管部門。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邁上新的臺階,從單一的行政保護已經轉變成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并行,人民法院作為最終執行法律法規的場所也增強了執法的力度。面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象,企業也逐步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不斷提升企業自身的保護能力以及防范意識。

二、我國在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在國際貿易中我國不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雖然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我國就建立起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及法規,但是大部分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仍然處在意識淡薄的層面上,并不能及時的把企業的研究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尤其是在國際貿易過程中,知識產權意識嚴重不足,不注重研究成果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保護,這就導致我國的許多研究成果不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受到法律上的保護,只能眼看一些有名的國有品牌在國外被惡意注冊,搶占了資源豐厚的國際市場。另外,我國的一些企業即使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當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時候,并不能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最終導致失去國際市場。

缺乏專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以及專業人才。我國正在不斷縮小在保護知識產權問題上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通過政府的大力支持成立各種保護行業協會,有助于保護知識產權有組織有體系。但是我國現階段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企業間的溝通并不順暢,信息并不能及時反饋,很多企業出現問題的時候感到很茫然,不知道解決程序以及解決方式,我國已經顯露在國際貿易中專業知識產權保護人才稀缺的問題。國內現階段沒有專業的培訓課程以及專業的師資用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培訓及普及。同時,我國在法律與技術上兼得的專業司法人才也較為缺乏。專利保護結構并不合理,我國專業申請流程分為三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在這三個類別中,最重要的是發明,但是在目前的專利申請狀況中,外觀設計新型確是所占比例較高的一方面。而發達國家的專利申請中,比例較高的更多的是發明創造。這明顯看出技術含量在專利申請中的重要性。只要能擁有技術,其他的外觀設計將不再是問題。

在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中,我國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嚴重不足,研發投入還是相對缺乏。我國對于新技術的掌握能力由于經費開支偏低,不能將企業引領出落后的困境,這就限制了我國產業結構的發展速度,在技術層面上的貿易主要依賴于進口,制約了我國的發展。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體系中缺乏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相符的法律法規。在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并沒有反壟斷的法律,只側重反不正當競爭法,這對于國際貿易而言就會產生很多問題,我國的立法體系要測中國標準體系的建立,要通過法律法規的設定來防止濫用專利的情況,對專利權的壟斷情況也要加以調整??s小與發達國家的標準體系的差距。

三、我國在國際貿易體系中應注意的問題

逐漸轉變觀念積極應對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際貿易組織的成員,我國要不斷加強對國際貿易相關知識產權法律的學習,要通過法律法律的透徹了解,避免在國際貿易中陷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困境。

加速對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才的培養。只有重視專業知識的運用,才能不斷提升企業的競爭能力,專業人才是企業發展的動力,更是企業發展的源泉。要讓企業建立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保護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面對的問題。

在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上要不斷加大,要通過人才的培養機制的建立,進一步深化人才的學習與交流,選派一些優秀人員到發達國家高校去學習有關國際貿易的知識產權問題。并且加大宣傳力度,讓企業與公眾保持知識產權的保護信念。

綜上所述,我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要想在開放中取得競爭的勝利,必須要通過知識產權的維權來讓國家得以更長遠的發展,從政策制定的傾斜上,資金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扶持上,不斷完善立法以及法律法規的建設,與發達國家進行交流與借鑒等等,這有這有做才能夠讓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中取得勝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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