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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一九九三年學術討論會于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1在福建省福州市舉行。討論會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刑法的適用、發展”為主題,圍繞著市場經濟與刑法觀念的轉變、市場經濟與刑事法律的運用、市場經濟與刑事立法的完善三大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探討。現將討論會中涉及刑法觀念轉變的主要學術觀點綜述如下,供研究參考。
一、關于新型刑法觀的確立問題
1、刑法觀變革的意義一些學者指出,所謂刑法觀,是人們對刑法性質、功能、犯罪、刑罰、罪刑關系、刑法制定及實施等一系列問題的認識、看法、心態及價值取向的總稱。它具有主觀性、深層性、時代性、可變性等四個重要的特征。雖然,根據主體的差別,刑法觀有刑事立法觀、刑事司法觀、刑事社會觀之分,而且也是因人而異、千差萬別的。但在一個國家的一定歷史時期內,總有一種居于主導地位的刑法觀為立法者、司法者和大多數社會成員所認同,而對這個國家刑事立法、司法和民眾的刑事法律怠識產生垂大影響。并推動刑法理論的發展和刑法的改革。一些學者認為,在諸種社會觀念中,法制觀的轉變,對促進國家法制的現代化進程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而刑法觀的變革,則是刑法直接為體制轉換中的經濟基礎服務的重要前提。如果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_h刑法的進一步發展,更沒有整個國家法制的現代化問題可言n所以,實現體制改革條件下刑法觀的變革,確立新型的刑法觀,對我國刑事立泛、和司法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對保障以經濟體制轉換為核心的整個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事業的發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些學者甚至建議把刑法觀變革的研究,列為我囚刑法學近期研究課題中的一個重點,以使人們對犯罪的本質屬J性、刑法的功能、罪刑關系等,有一個較為全面、深入、統一和科學的認識。2、刑法觀變革的內容一些學者認為,刑法觀的根本性轉變,就是完成山計劃經濟刑法觀向市場經濟刑法觀的最終過渡他們認為,計劃經濟刑法觀是以計劃為價值取向,以保護計劃為中心的刑法觀念。而市場經濟刑法觀則建立在市場取向的幕礎之上,它必然體現并反映著市場經濟的文化價值觀念,這些觀念分別包括:變革的觀念、開放的觀念、平等的觀念和民卜的觀念它們在刑法中的具體表現,就是要科學地確命_犯軍的認定標準,追求刑罰的社會效果,沮「R刑法辛卜會保護機能與人權保障機能的統一另有一此學者認為,刑法觀變蘋的涉及而只}’‘,其內容也十分豐富就日前而方,迫切需要確、認以下瓦種觀念:(1)經濟刑法觀、其念義有認一是刑法要突出對各種所有側和市場經濟秩序的保護,把保障、促進經濟發展作為刑法的濘要功能;二是司法機關要增強刑事司法的經濟愈識,把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作為j川事司法仁作的中心任務,(2)效益刑法觀。即在懲治和預防犯罪話動中,要用最小的投人,取得最大最仕的政治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3)民主刑法觀。其含義有三,一是利法創制民卜化;一幾是刑法內容的民主化;二是刑事司法的民主化。(4)平等刑法觀。其含義了f‘,包括刑書讓法一平等和刑事司法平等兩個力一肉(5川卜放刑法觀。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淪研究要反亂認我國社會全方位開放的格局打破長期形成的封閉、半封閉狀態.既向社介‘i二放也向!!上界開放。還有一些學者從市場經濟討公、}幾價的客觀要求出發,在全向劍析我國現行J刊法存在不的與“公平”要求不相符合的種種表現之后對確立刑法的公平觀念問題,進行廠較為深人、細致地探討他們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觀在刑法領域中的表現主要是:(1)保護公平競爭,把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的某些不U:當竟爭行為規定為犯罪r給子必要的刑事制裁;(2)平等地保護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切實保障市場經濟中所有合法主體的合法權利;(3)公正合理地解決各類犯罪仁體的刑事貴任問題,對一相同的犯罪規定相同的定罪是刑標準;(4)使刑法具有全社會一體遵行的效力,任何犯罪之人都不能逃脫刑事追究,保障無率之人不受刑事追訴。
二、關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刑法調控問題
一此學者就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刑法調控問題進行J’集中探討.1: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f勺l飛,1題:1、)f,J法調控If勺原則有此學者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刑法的調控功能不能削弱,而應相應地轉變和加強但這種調控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這些原則是:(1)適度原則。它包括廣度和力度的兩個方而前者是抬準確界定行為罪與非罪的性質:后者則是對不同種類和不同程度的犯’!卜給戶相應的刑罰處罰(2)預防原則。即強調刑法不能局限一f事后制裁,而應尋求發揮其事前預防和減少犯罪的作J月。而貫徹這一原則,就應注工經濟刑法規范的法典化、前瞻性和明確化(3)協調原則即刑法調控應當高度垂視刑泛、與法律調控機制整體運作的內在協調,包括竹憲法、經濟法、民商法的協調,以及新的經濟刑法規范與既有刑法規范間的協調。(4)統一原則。包括統一的立法者、統一的經濟刑法體系及統一的刑事司法機制。統一的刑法調控.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2、J卜j法調控的J淺召}}一些學者認為刑法是一把雙刃劍正確運川刑法參與市場經濟的法律調控,能夠通過懲治危害市場經濟的犯罪活動有力地保障良好公正的竟爭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吸;反之濫用刑罰利器,將造成對正常經濟活功的不當一f預壓抑竟爭自由和市場活力。有咚學者進一步指出刑法可以以其特有的強制力作用去調整社會關系,但其調整應建立在其他具體的部門法基礎上,而不應直接介人到具體的社會關系之中。在缺乏具體的部門法依托條件下的刑法直接介人,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某種社會關系的產生與發展。所以,對經濟引為(包括對不法經濟行為)的調控,理應優先采)}川卜刑法的方法。在這一問題上,不能搞所謂“刑事優先原則”。有的學者主張排除在經濟犯罪問題卜的類推適用代之以嚴格的罪刑法定。但一也有一些學者認為,由于我國經濟法很不完善,立法空缺隨處可見,在有明確的部門法(經濟法、行政法規)依托的情況下,對嚴重危害經濟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采用刑事類推的方法去定罪處罰,這對于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作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也能為經濟刑法規范的完善提供實際依據。3、刑法調控的模式一些學者指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基于對犯罪總根源的片面認識,人們希望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建立能夠徹底鏟除犯罪之源。表現在刑法上,就是以消滅犯罪為刑法調控的目標模式。并且,為實現這一目標而不惜成本,導致刑罰的超量投人。事實證明,這種理想模式并不成功。這些學者從分析犯罪的社會功能、刑罰的社會成本人手,提出必須樹立犯罪的相對性觀念和刑罰的經濟性觀念,并由此引出刑法的不完整性和最后手段性的結論。他們認為,刑法作為一種社會控制手段,其功能是有限的,我們不能將維持社會秩序的任務完全交給刑法去完成。刑法調控模式應以犯罪相對性和刑罰經濟性為基本理念,不求徹底消滅犯罪,但求以最小的社會成本開支將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會能夠容忍的限度之內。因此,必須破除重刑主義和泛刑罰化的觀念,建立一個實現刑罰資源最佳配置,并能取得遏制犯罪最佳效果的刑法調控模式。
三、關于經濟行為的刑法評判問題
1、經濟行為的諸種表現一些學者從法律規定的角度,把我國當前的經濟行為劃分為三種形式,即法律有明文規定的行為、法律規定有沖突的行為、法律無明文規定的行為。他們認為,對法律有明文規定的行為,應堅持有法必依的原則,依法認定其法律性;對法律規定有沖突的行為,應按新法優于舊法和用政策指導執法的原則,準確認定其法律性質;對法律無明文規定的行為,應根據“三個有利于”的標準,慎重認定其所屬性質。也有學者認為,有利于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經濟行為,法律仍規定為犯罪時,應及時修訂刑法或者制定新的刑事法律,以適應社會現實的需要;在刑法未修改前,應從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實際情況出發,不作犯罪處理。危害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經濟行為,法律尚未規定為犯罪時,應及時制定新的刑事法律。在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前,則應分別情況處理,即現行刑法中的規定可以容納的,依現行刑法論處;現行刑法不能容納的,適用類推定罪判刑。2、罪與非罪的認定標準隨著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認定犯罪的標準也發生了重大改變。有的學者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認定行為的社會性,主要應當以“三個有利于”的標準,但“三個有利于”標準的實質是生產力標準。在當前情況下,對經濟行為合法與非法(包括對犯罪)的評判,應當以市場經濟運作的內在要求為標準,因為它們才是生產力標準的具體表現。這些學者認為,市場經濟運作的內在要求,可以概括為經濟自由、公平竟爭、誠實信用三大原則口其中,“經濟自由原則”旨在保證最大限度地發揮經濟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公平競爭原則”旨在為經濟主體提供參與經濟活動的平等地位與均等機會;“誠實信用原則”旨在保障契約遵守,防止對合同經濟權益的侵犯。據此,凡是違背這三大原則的經濟行為,應在法律上評判為非法;危害嚴重的,認定為經濟犯罪。否則,就應在法律上評判為合法。還有一些學者認為,生產力標準是社會評價體系中的一個根本標準,不應被簡單化,絕對化,在生產力標準的科學把握上,要特別注意四個“不能”,即不能把生產力標準曲解為純粹的經濟標準、金錢標準;不能把生產力標準等同于某個部門、地區的發展標準;不能把生產力標準誤解為評判行為曲直的排他性標準、唯一標準;不能把生產力標準看作是人為自立的個人標準。他們認為,生產力標準不能脫離經濟、政治、法律、倫理和社會文化的評價標準,在犯罪認定仁,則不能脫離犯罪構成這一刑法標準。只有堅持生產力標準與法律(刑法)標準的統一,才能科學認定經濟行為的真正性質。還有個別學者就我國現階段經濟犯罪形成的原因。經濟體制轉型時期的刑事乏范狀態以及經濟犯罪與國家刑罰權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一了研究。
關鍵字: 稅收協定 電子商務 營業所得 常設機構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概念的適用
常設機構原則是各國在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雙重征稅協定)中普遍采用的協調締約國雙方在跨國營業所得上征稅權沖突的基本原則。根據此項原則,締約國一方對締約國另一方來源于其境內的營業利潤行使屬地課稅權征稅,是以締約國另一方企業在其境內具有某種特定的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常設機構的存在為前提的。這種常設機構的存在可能由于企業的某種固定的營業場所或設施構成,也可能因企業通過某種特定的營業人的活動而構成。(注:關于構成稅收協定意義上的常設機構的固定營業場所、設施和營業人活動所應具備的要件,參見廖益新主編:《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1](P176-178,189-197))經合組織范本和聯合國范本共同建議的常設機構原則表明,常設機構這種特定的物理存在,是締約國另一方企業在締約國一方境內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客觀標志,構成締約國一方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征稅的充足依據。
然而,跨國電子商務是處在不同國家境內的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或國際互聯網進行的商業交易,與傳統的商業交易方式相比,它具有直接性或稱為非中介化的特點,尤其是在線交易(on-line transactions) 情形下,位于不同國家境內的交易雙方直接在機上通過互聯網進行詢價談判、訂貨、付款和交貨等交易行為,數據化商品的存在和便捷低廉的通訊成本,使得傳統的通過在東道國境內設立營業機構、場所或委托營業人來開展經營活動的營業方式,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和價值。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電子商務方式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開展營業銷售活動,按照前述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的因素或人的因素的要件判斷,很難認定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設有常設機構。
首先,在一般情況下,跨國電子商業銷售活動是通過互聯和銷售商設在東道國境內某個服務器上的交互式網址(interactive web site)實現的。這種網址實質上是由數據和軟件構成的一種計算機程序,具有易于移動的特點。居住在締約國一方的銷售商可以對設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的某個服務器上的網址進行設計、修改,或將網址從一個服務器上轉移到另一個服務器上。位于締約國另一方境內的客戶通過計算機終端與服務器之間的通訊協議聯系,可以訪問該網址并利用網址的應用軟件進行訂貨和支付。按照前述構成常設機構的因素——某種固定的營業場所或設施應具備的要件,上述服務器上存在的網址由于只是應用軟件和電子數據組合而成的一種計算機程序,它雖具有可視性,但并非某種有形體的場所或設施,無法滿足營業場所所要求的物理存在特征。同時,網址具有易于操縱轉移的特點,也難以符合構成常設機構的營業場所或設施所要求的地域上的固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持久性條件。
其次,網址所在的服務器雖然可視為一種有形體的設備,但在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位于東道國境內的服務器通常并非是居住在東道國境外的銷售商所有的或專屬使用的,而是東道國境內的網絡服務供應商(ISP)所設置和管理的。境外銷售商只是在ISP的服務器上租用一定的磁盤空間建立自己的網址,ISP的服務器同時也供其他客戶租用來設置各自的網址。因此,這類情形下的服務器由于并不處在境外銷售商的支配控制下,不可能構成境外銷售商在東道國境內的營業設施;而實際支配和管理該服務器的ISP由于非僅為境外銷售商提供維持網址的服務,同時也為其他客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而且ISP通常無權以境外銷售商的名義談判簽訂合同。按照兩個范本規定的構成常設機構的人條件,這類情形下的ISP也不可能構成境外銷售商在東道國境內的常設機構。
在現行的跨國營業所得國際稅收分配原則下,常設機構的存在是跨國營業所得來源地國行使課稅權的前提條件。而上述跨國電子商業交易的特點,說明按照現行的兩個范本規定的常設機構構成要件,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互聯網絡在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銷售活動,很難被認定為構成設有常設機構。隨著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和跨國電子商業交易額在國際貿易總額中所占的比例迅速提高,一個新的國際稅收分配問題擺在國際稅法學者們和各國財稅部門面前:傳統的也是現行的常設機構概念和原則能否繼續適應于協調跨國電子商務營業所得的征稅權沖突?是要徹底拋棄這一傳統的概念原則另尋新的來源國課稅依據,還是應對這一概念構成要件進行相應的調整修訂,使其能夠繼續適用于在居住國和來源地國之間合理地分配跨國電子商務營業所得的稅收權益?對此問題,國際稅法學界和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稅務部門提出了各自的政策主張和對策方案。
二、解決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概念適用問題的對策方案
面對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對現行的國際稅收法律制度的沖擊和挑戰,各國政府、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稅法學界在和電子商務引起的各種國際稅收法律問題的過程中,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先后提出了不同的對策方案。
1.徹底的變革方案
鑒于像常設機構這類傳統的國際稅法概念和規則適用于跨國電子商務課稅存在著諸多問題,稅收學界的一些學者主張采取根本性的變革方案,即建議在所得稅和增值稅之外,針對電子商務交易另行開征新的稅種,通過這類新的特別稅的征收來解決電子商務交易的國內和國際稅收分配問題。這類根本性的變革方案包括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Arthur JCordell)和荷蘭學者盧休特(Luc Soete)等人提出的對網上信息流量開征“比特稅”(bit tax)[2][3];美國耶魯大學教授杰姆斯托賓(James Tobin)建議的以網上交易的貨幣支付流量為對象征收的“交易稅”(transaction tax),以及其他學者主張的與基礎通訊費用相聯系的電訊稅(telecoms tax)和對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開征計算機稅(PC tax)。[4]
主張開征新稅種來解決問題的學者們強調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數字經濟區別于傳統的物質經濟的技術特點,以及它們的發展對各國稅基的。他們認為傳統的稅種機制已不能適應信息銷售體系的變革,必須針對數字經濟的特征,以新的稅收機制替代基于物質商品和服務增值的稅收機制,才能達到稅負公平、節約網絡資源和提高征稅效益的目的。
這類主張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的激進的對策方案,雖然能夠較好地適應電子商務的技術特點,具有容易認定、操作簡便和能有效地防止納稅人逃避稅行為等優點,但它們有明顯的共同缺陷。首先,將使網絡通訊這一新的媒介承受額外的稅負,造成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之間稅收差別待遇,從而可能阻礙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效益的充分發揮。其次,這類新稅種的征稅對象,如比特稅針對的經過網絡傳輸的計算機數據流量和交易稅課征的網上貨幣流量等,盡管容易認定和能夠準確計量,但它不像收入或消費額那樣代表反映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并不構成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良好基礎。換言之,互聯網用戶收發的數據數量的多少,并不標志著其收益價值或財富數額的大小,以此作為課稅對象標準,不能體現量能課稅、合理負擔的稅收基本原則。由于針對電子商務另行開征新的稅種存在著上述缺陷問題,這類根本性的改革方案并沒有得到各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的認同支持,而美國、加拿大和荷蘭等國則對這類建議主張持明確否定的態度。(注:美國財政部稅收政策研究室認為,“稅收中性原則排除對電子交易開征新稅種或補充性稅收,而要求稅收制度對相似的所得同等地加以處理,不管所得是通過電子手段或現有的商業渠道取得的。”參見[5]。)
論文關鍵詞:內涵發展,職業教育,必由之路,棗莊經濟學校,職教理念,課堂教學
基于以上五個方面的考量,棗經人開始認真閱讀戴士弘的著作。不但讀了而且考了。去年暑假的一天,全體教師走進考場,認真地作了一張試卷----學習理解戴士弘課程教學改革的測試卷。
寧波經驗在棗莊土壤上開始茁芽生長,這是棗經人向榜樣學習努力走出職業教育怪圈的一個新的嘗試。
《職業教育課程教學改革》問世以來,棗經人也許是最早接觸到它的群體之一,而改革的腳步自2007年學校決定走內涵發展的道路開始時,就一直沒有停下。先是將改革的目標指向教材統整,首先解決教材脫離學生實際的問題。以機電一體化、電子技術與應用和數控技術與應用三專業為龍頭,對其教學計劃、課程教材實施統整,并成立相關課題組,著眼于職業學校學生畢業后的發展成立了數學、英語、體育等基礎課程統整小組,素質和能力相結合,雙管齊下。教育專家、中央教科所姜大源教授曾明確贊同用課程教課,贊同用課程教課的老師才是好老師。著眼于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用先進職業教育理念授課、符合學生未來發展的三點一面的長遠設想,棗經人開始按照這樣的思路,以培養能力為突破口,從學校實際出發,鉆研適合本校學生實際的校本教材。經過兩年多的努力,以《學會學習》為代表的學校系列校本教材共計18冊,已經編排完畢并投入使用。
教材問題解決之后教師成為突出的瓶頸。這方面,學校領導認準一個道理:專業教師是學校最為寶貴的財富,要解決職業教育教師問題,首先要對專業教師進行培訓。而培訓最好最便捷的途徑就是讀書。為此,學校兩度安排全員讀書活動,要求:中層以上干部將讀書學習的重點放在教育理論和管理理論上;專任教師學習的重點放在現代職業教育理論方面;職員以師德專著和工作方法理論為主;采用“定時、定地、定內容、定主講人、定檢查、定評比”的六定學習方法,學習結束后安排一次理論考試,以測檢學習效果。于是,就有了前面全體教師走進考場一幕的出現。
到2009年下半年,棗莊經濟學校教學改革已經進入到第三階段----課堂設計及課堂教學全員達標。這是該校以寧波經驗為依托所進行的改革的攻堅工程,也是按照新的職業教育教學規律改革課堂教學的試點,因此,可以說,寧波經驗已經開始在棗莊大地上生根發芽。
走內涵發展的道路是時代的必然,教學改革的目的是培養一支不但學歷層次高而且要更具備動手能力有眼界大視野的專業教師隊伍。
這次課堂教學設計改革的宗旨是:內涵發展,專業帶動,校本為主,棗莊特色。教改活動共分為三個階段。前面兩階段是統整教材、校本研發和內涵突破、專業發展,改革的主要落腳點在教材和教師上。設計理念是:如果進行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課堂教學,首先要解決的應是教材和教師的問題,這也符合戴氏職教理論的要求,所以,在過去的兩年里,該校共完成涉及各專業近二十種教材的校本改造,全體教師參加校本培訓以及選拔優秀教師參加國家級省部級骨干教師培訓等工作也已順利完成。
學校請來高校和職教界的專家,對全體任課教師的課程設計進行了評比,并提出修改意見。在此基礎上,老師們根據學校再次修訂的《棗莊經濟學校課程設計達標課評分標準》和每人的單元教學設計上一堂達標課。課程設計三上三下,刪繁就簡,力臻至美。專家學者從旁協助,點睛挈領,務求教改達到設計目的。學校要求:分期分批,務必人人達標,初次不達標者需要重新設計、重新上課,直到達標為止。至此,教學改革第三階段的序幕正式拉開。
課堂教學改革是職業教育充滿活力的首要前提,提高教師課堂教學能力是職業教育達到最高境界的入門級工作。
進入第三階段,學校業務部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開展,認真分析教學工作的現狀,將課堂教學達標工作分作四個批次進行。第一批次:各教研組長和部分骨干教師。第二批次:青年教師。第三批次:中年教師。第四批次:所有的未參加前三個批次的教師。
為了表示對此次教改的重視及權威性,學校邀請市教育局職教室及校外專家與該校校級領導一起組成了達標驗收委員會進行評審,顯示了學校對課堂達標工作的重視和決心。各批次參加達標課驗收的老師,認真進行單元設計,精心制做課件,周到準備各種實訓材料,在課堂教學中發揮出色,受到了專家評委的好評。將分批次達標活動上成了一次優質課的競賽。至此,寧波經驗首次在棗莊大地上開出了絢麗的花朵。
[關鍵詞] 經濟犯罪 市場經濟 犯罪 刑事處罰
現代社會的經濟犯罪與市場經濟運行具有極強的共生性。“在宏觀上,市場經濟是以法律為邊界的公平競爭的經濟;在微觀上,競爭主體均以獲取超出平均利潤為目的,以便在競爭中求得生存和最大發展,這種生產經營目的成為經濟主體采取非法手段突破競爭的公平界域的內在動力……不能否認“有市場經濟就有經濟犯罪” 這種客觀現象”。我國市場經濟正處在高速發展時期,它的推行給多年施行計劃經濟的我國經濟發展帶來活力,但缺乏市場經濟發展經驗和欠缺可模仿的成功模式,經濟運作過程的失范為經濟犯罪提供了溫床。
經濟犯罪已成為當今普遍關注的問題,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建立健全,使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空前活躍。但與此同時,由于各種原因及商品經濟本身的各種負面效應,經濟領域的犯罪也不斷出現,嚴重的妨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如何有效的預防和控制經濟犯罪、思考探索經濟犯罪與市場經濟二者之間的關系,對于正確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關規定,有著積極的意義。
目前經濟犯罪類型增多,如金融犯罪、網絡犯罪、生物犯罪、環境和衛生等。因此,對經濟犯罪研究的首要問題就是解決“什么是經濟犯罪”?
一、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運行或者經濟管理活動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嚴重侵害市場經濟秩序,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目前,我國關于經濟犯罪的概念:一是“大經濟犯罪”概念,把侵犯財產罪以及其他一切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犯罪都包括在經濟犯罪之中。第二種界定是“ 中經濟犯罪”概念 ,認為“經濟犯罪是一切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依照刑法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第三種觀點是“小經濟犯罪”概念,認為,“經濟犯罪就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濫用商品的生產、分配、消費等環節上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和經濟權限,違反所有直接與間接調整經濟活動的法規,危害正常的社會主義經濟運行秩序的行為。”本文贊同此觀點。
國外關于經濟犯罪的界定從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對經濟犯罪概念產生萌芽解釋,到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時,產生了一批研究成果。從此經濟犯罪學術研究非常活躍,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
美國著名犯罪學家埃德?H?薩瑟蘭教授認為經濟犯罪是一種白領犯罪。
德國學者林德曼主張把國家的整體經濟當作刑法保護的法益,認為經濟犯罪是一種“侵害國家的整體經濟極其重要部門與制度的可罰”。
荷蘭學者莫勒提出,經濟犯罪是所有直接或間接的違反經濟法規,干擾經濟秩序、破壞整個經濟結構的犯罪,故稱為“財產犯罪”或“圖利犯罪”。
俄羅斯學者阿.伊.道爾戈娃認為,“經濟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在于給社會制度帶來消極影響還破壞了所規定的作為國家物質基礎――經濟的秩序”。
上述學者雖然理解各不相同,但其思考的脈絡上可分為:以侵犯刑法保護的經濟秩序為思考對象、以犯罪主體為特征、以犯罪行為方式為特征的經濟犯罪概念。研究的對象不同,標準也各異,很難說誰對概念的內涵把握準確。但“白領犯罪”的提出,對美國經濟的研究乃至歐洲的影響很大。
二、我國目前經濟犯罪現狀
目前我國行政部門查處的案件截至2006年6月,海關辦理走私犯罪案件9733件,對13316人提起公訴。2001年至2006年6月,外匯管理部門聯合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近千名。全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犯罪案件持續增加。今年前9個月,全國公安機關受理移送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10356件,同比增長129%。今年1月~9月,全國檢察機關批捕、的相關案件數量分別同比上升了10%和10.4%。今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357件,同比上升了68%。
2007年一年來僅全國縣級領導干部的貪污腐化案件就達2347件。
北京市公安機關1996年~1999年度立案偵查的經濟犯罪: (1)1996年立案(經濟犯罪)906起,偵破874起,查獲961人;1997年立案(經濟犯罪)2020起,偵破1698起,查獲1695人;1998年立案(經濟犯罪)3017起,偵破1773起,查獲1248人;1999年立案(經濟犯罪)2270起,偵破1419起,查獲944人。從上述數據中可以表明對經濟犯罪分子必須嚴打才能有效。(2)1996年~1999年經濟犯罪活動中北京市工業系統挽回的直接經濟損失:1996年1291.5萬元,1997年1226.2萬元,1998年1499.57萬元,1999年2326.74萬元。這一組數據表明,1996年以來,北京工業系統的經濟犯罪在逐年增加。(3)1996年~1999年北京市各級法院共審結經濟犯罪3181起,判處死刑3583人,涉案金額高達87億。其中涉案金額達50萬元的有285件,高于70萬元的有171件。
三、市場經濟下的經濟犯罪
我國市場經濟形成和確立的時間不長,無論從體制上還是模式運作上都屬于起始階段。在計劃經濟轉入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有許多矛盾需要解決。因此,我們應該從市場經濟和經濟犯罪的關系上來考察。
1.市場經濟的自主性促使經濟管理權力失控、經濟主體權利濫用
市場經濟是自主經濟,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既是產權明晰的主體,又是獨立的經營主體和責任主體,是一個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它能自主經營、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這樣市場經濟一方面使企業擁有經營權、決策權,企業效益好壞也都是自己承擔,這是積極的一面;另一方面,由于主體獨立了,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在經濟上也沒有上下級關系,政府監督和領導權力也都被弱化了,政府對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再也不能指手畫腳,這樣,很容易為經濟犯罪留出難逢的契機。
2.市場經濟的盈利性是經濟主體膨脹了逐利欲望
市場經濟是盈利性經濟,生產經營者的目的都是為了盈利。如此的經濟運作模式中,資源配置首先考慮了盈利問題,投資決策也被盈利左右,追求最大化利潤成為經營者的目標。這樣就誘發一些人用非法手段獲取利潤進行如走私、、證券、保險、信用證、信用卡等犯罪。
3.市場經濟的開放性促使經濟犯罪跨越地域界限
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開放是市場經濟的內在需求。市場經濟具有較強的擴張力,它可以突破部門和國際市場融為一體,使經濟全球一體化。國門的打開,引進了先進的技術、產品,但也帶來了經濟犯罪手段。境外的經濟犯罪行為人打著投資、開發的名義,或以提供緊缺原料、熱門商品為誘餌,或以興辦企業為幌子,進行各種經濟犯罪活動,其形式名目繁多,手段狡猾;國內也有一些犯罪分子與國際犯罪接軌,進行跨國界犯罪。
4.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刺激了犯罪人的違法犯罪意識
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它要求一切商品和生產要素都要進入市場,進行自由交換,任何單一的市場都難以完成這個任務。只有形成完整的市場體系,有買賣的競爭、還有質量、價格、服務的競爭等。市場的競爭對企業形成經常性的動力和無情的壓力,優勝劣汰是其必然結果。由于競爭的殘酷性,會使金融、技術、信息、勞務、房地產等領域的經濟犯罪不斷增多,失業率比計劃經濟多了,經濟犯罪以非規模的形式取得競爭的“勝利”。
5.經濟犯罪的契機在于市場經濟成熟規則的缺乏
市場經濟也是法制經濟,它存在著競爭帶來的利益沖突和矛盾,需要有適宜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則為規范。這種規則就是法律規范,只有規范才能把市場經濟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這樣才能堵住經濟犯罪的漏洞,規范我國的市場經濟。
綜上所述,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途徑主要有:一是嚴格執法;二是完善刑事立法;三是要增強公民法律意識,減少經濟犯罪。
參考文獻:
[1]儲槐植:《市場經濟與刑法》,載《中外法學》1993年第3期
[2]陳興良主編:《經濟犯罪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2~14頁
[3]周密主編:《美國經濟犯罪和經濟刑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頁
[4]趙長青:《經濟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關鍵詞〕市場經濟立憲主義立憲主義的實現
毋庸諱言,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已進入縱深發展的階段,市場體制的運作畢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實踐,具有濃厚的工具主義色彩。因此,對經濟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價值內核無疑顯得至為迫切。它關涉到市場經濟的品質和社會效果,意義甚殊。本文旨在通過對傳統儒家思想與立憲主義兩種價值立場進行比較、評析。從而對我國市場經濟價值取向的應然性選擇作出判斷。
一、立憲主義:價值與制度的聚合
立憲主義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臘、古羅馬。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核經歷了一個歷史演變的過程。1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涵的界定是憲法學者一直存在爭議的命題,其中涉及到憲法術語的使用和變遷問題。“憲法的基本用語概念與歷史發展同時發生變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與憲法原理的變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說,憲法原理隨歷史發展發生變化,而基本用語的概念又隨著憲法原理的變化而變化。”2但是,就總體而言,有三點是能得到共識的,
首先,立憲主義決非是單純的憲法和有關憲法制度的制定活動。從這個角度而言,立憲主義與立憲是有區別的。它不僅是一個靜態的過程,還包括憲法的宣傳、實施以及監督保障等動態過程。
其次,從內容上看,立憲主義要求憲法包涵人民自由權、財產權,安全權和社會權的確立,包括對政府權力的制衡原則等等。體現著實質正義。
最后,就立憲主義概念的內部結構而言,立憲主義不僅是一個設計精致規范嚴密的法律體系,更重要的是,它還應是一整套體現自由和制衡精神的價值體系和觀念體系,是制度和價值的聚合。
考察立憲主義的演變歷程,我們不難發現,近代立憲主義向現代立憲主義的轉變是以1919年《魏瑪憲法》為主要標志而逐步實現的。它是發軔于古希臘立憲概念的形式化、3經中世紀宗教理念滲透和近代立憲實踐的演習而不斷實質化的產物。可以說,立憲主義的價值內核是隨社會生活的演進而日益豐富的。社會生活的發展史無疑是一部經濟關系的演變史。立憲主義與經濟活動之間存在著歷史的先天的聯系。誠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說我們的法律的、哲學的和宗教的觀念,都是在一定社會內占統治地位的經濟關系的或遠或近的枝葉,那么,那些觀念終究抵抗不住因這種經濟關系的完全改變而產生的影響4。”恩格斯精辟地闡述了意識形態與經濟形式的辨證關系,為我們研究立憲主義與市場經濟的關系提供了理論框架。
現代立憲主義的日益完善無疑確立了以下幾個原則。
1,自由的保障需要國家合理干預,這是古典自由主義對市場經濟的滯后性和盲目性回應的結果,是立憲主義的重要內容。
2,人權的相對化以及社會權的凸現;其中社會權的強調是以魏瑪憲法為肇始以法國憲法和意大利憲法為主要體現的。它的出現是現代立憲主義對市場經濟的契約自由等原則的限制和糾正。
3,議會的充分重視;議會在一個立憲主義國度里是各種利益主體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場所,現代立憲主義對議會的強調體現了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的原則。-當然,現代立憲主義的諸原則的歸納完全是比較意義上的。它是對近代西方立憲理念中絕對自由權的反撥和重新審視的結果。嚴格說來,現代立憲主義是以自由主義理論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義學說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體系和價值體系。它包括制度的設計、人權的保障、權力的制衡、文化的培育及傳播等等。是價值與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僅能通過立憲并以之為核心建立一整套內在統一的法律體系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規制,更重要的是,立憲主義還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為基本內核的價值理念的載體,具有文化、意識形態等方面傳播與導引功能。而這一切對于培植契合現代市場理念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意義甚巨。因此,就功能主義的立場而言,立憲主義既是一個規范系統又是一個反饋和評價系統。而這雙重功能是無法從儒家思想的現代詮釋中獲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專制統治的產物,而并非如立憲主義那樣內生于市場經濟之中。倘剝離其政治體制的支持,它僅僅是“中國人的價值系統”5而已
二、市場經濟;機制和觀念的匯合
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是一個經濟現代化的過程,經濟現代化的內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經濟體制的現代化和由經濟體制決定的經濟觀念的現代化。在我國傳統的社會結構里具體表現為計劃體制和官本位思想。而這些都是與市場經濟的內在價值相沖突的。在當前,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已是舉國上下的共識。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需要一個完善的自足的法律體系作為制度環境,而以憲法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從這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與立憲主義的結合使經濟發展有了合憲性和結構性。但是,這并非市場經濟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運行都需要內在的動力。市場機制亦不例外。它的發展無疑有著一系列的價值目標為支持。這些價值目標是由市場機制本身的內在規律決定的。如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約自由等等。立憲主義則通過立法的方式將這些規律制度化,并輔之以法制宣傳將其內化到公民的行為模式中去。
我們說,市場機制運行的理想狀態便是市場和政府間的均衡式和諧。市場經濟有其自身的邏輯和價值。作為政府在采取何種管理模式的選擇時對此不應忽視。市場經濟的相對獨立性與立憲主義的關系主要決定于以下因素,1,市場經濟的自發性。2,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劃分3,權力有可能濫用的原理。從經濟與政治的衍生史來看,立憲主義無疑是最佳的選擇模式。對于立憲主義的認識需要我們“不能僅僅看到作為制度、程序等技術性設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蘊涵的價值及其道德基礎6”。一般而言,市場經濟的發展是立憲主義在以下方面有所作為。
首先,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體。市場主體的獨立地位的確立在我國這個缺乏自由傳統的國度里意味著思想領域內的重大變革。因為獨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傳統為基本意識形態的社會結構中從未真正確立過。傳統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結成的網狀的社會格局里。這種格局“好象是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紋”7。使其喪失其獨立人格。產權制度也是家長制的。無財產之獨立便無人格之獨立,立憲主義的任務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財產權及人格獨立與自由的基準。世界各市場經濟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市場機制的日益完善無不伴隨著制度的確立及完善過程。并且這一過程無疑得助于一種適合于人格獨立的新教倫理8。這種宗教改革的意義在于通過爭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寬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現解”成為可能。而這一切是市場經濟所必要的。
其次,市場經濟需要無特權的市場主體和平等協商的交易品格。這意味著,一方面,當國家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到經濟活動中時,應遵守同樣的市場規則而無法律外的特權。國家主義所產生的弊端則可以避免。另外,當國家作為市場的調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現時,無論制定市場規則還是居中裁判,都應重視相對人的平等參與和平等保護,保持信息公開化。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種能確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運行。任何制度“都不是從屬地為預先給予的集體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穩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單方面的,即是說非正義傾向的作用9。”而立憲主義恰恰能提供這種制度。
首先,憲法對平等權的配置為市場主體的人格獨立提供根本法依據并使之落實到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去,平等觀念必然會隨著制度運作而深入人心。這已成為現代憲法的特征性事實。“權利法案規定了法律的平等保護原則,但是權利法案的觀念遠遠超出了這些10。”赫爾穆特施泰因貝格對美國的《權利法案》的評價便可見一斑;
其次,立憲主義還是一種價值體系,這些基本的價值觀都是西方人文傳統與市場運作的產物。這些基本價值對于沖破傳統文化中對平等權利觀的種種思維壁壘是必須的。
最后市場經濟是一種開放型經濟。世界經濟貿易一體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經濟互動和市場接軌。而這對于有閉關鎖國傳統的中國來說,與其是制度建構的問題,毋寧說是觀念轉變的問題,立憲主義無疑在這兩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國現行憲法對改革開放的規定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國人觀念的沖擊,便可見一斑。
三、立憲主義、市場以及傳統立場
無論從何種角度對我國傳統社會和傳統文化進行審視,都不能自然的導引出立憲主義和市場理念。這當然是我國傳統的生產方式決定的。因此,可以確切的說,立憲主義和市場理念倘單單從意識形態層面進行定性,無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體生產方式和利益沖突中邏輯的產生的。有其哲學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礎。是西方價值的載體。因此嚴格的說,立憲主義面臨著一個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問題。在此問題上,世界各國的憲法實踐為我們提供了三種模式:
1,全盤西化式。即不考慮立憲主義賴以生存的文化背景,與自己的傳統文化進行決斷式的背離。這在殖民地國家的制憲過程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2,全盤拒絕式。即:過分強調文化的相對性,對本國傳統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評價。這在傳統文化積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國家,表現得較為明顯。
3,辨證吸收式。對本國文化進行反思性評價,以拿來主義的姿態吸收外來文化的合理性,從而實現兩種文化的協調融合。這是大多數對立憲主義移植成功國家的普遍經驗。對于立憲主義對文化碰撞采取何種途徑,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傳統是一個國家、社區或群體歷史經驗的總結,反映了該單位的生產方式和由此產生的人際關系狀態。傳統是如此重要,其影響如此之大,以至人們不可能完全將它忽略掉。11因此,該途徑的選擇倘脫離了具體的“語境”進行價值評價無疑犯了形而上的錯誤。其實,“各種制度并沒有固定的優點,就它們本身而言,它們無所謂好壞。在特定時刻對一個民族有益的制度,對另一個民族也許是極為有害的。”12對待立憲主義的移植也應持此立場。
在我國這個傳統文化極為深厚的國度里,先天的決定了只能選擇第三種方案。即:對本國傳統文化及其價值體系進行反思性審視,然后實現與西方立憲主義合理內核的順利嫁接,從而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憲主義。對于市場經濟與傳統定位的問題。筆者認為,作為一種交易規則的市場形式,在我國傳統社會里是長期存在的。而且,在這些交易規則背后是以傳統價值體系為支持的。如傳統價值中的團體本位主義傾向重義輕利思想等。但是,市場經濟不僅是一系列規則與機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憲主義價值觀的市場觀念的聚合。這些是無法從傳統文化中自然導出的。當然,某些傳統價值觀可能對市場主體的觀念和行為模式產生影響。如傳統的義利觀等。13但是,從事物的實然性而言,“儒家‘重義輕利’的思想其實只是一種人格理想,社會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識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識理性,這種常識理性承認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終在中國人經濟生活中起規范人們行為的作用。”14然而,這些稍具市場特征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只是以自給自足為特征的小農經濟生產方式的產物,具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倘不在體制下進行現代詮釋,是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的。
四、市場經濟:立憲主義實現的價值尺度
如果我們靜心對西方立憲主義的產生及演進進行考察,不難發現,無論立憲主義制度建構過程還是價值嬗變過程都無可避免地貫穿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史之中。“政治、法律等的發展是以經濟發展為目的的。”15這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反映。立憲主義作為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的集合體也不例外。
首先,立憲主義的實現,必須以市場經濟為價值導向。立憲主義通過立憲的形式確立公民的獨立人格和廣泛的自由權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憲的過程是一個觀念傳播與價值滲透的過程。對于孕育和確立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精神有著重要意義。同時,市場經濟的推進也促進了市場主體的獨立意識和權利意識,對立憲主義的各項制度的運作與完善意義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憲主義如果從立法層面考慮,它作為政府的一項權力活動,只能是“能與運行中的市場相容的活動”,否則,“這些活動必須統統排除掉。”16但總而言之,“沒有國家的法律秩序,經濟制度,尤其是現代經濟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對政治干預經濟的權力作了嚴格的制度限制,給經濟自由和財產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憲主義的實現,必須以公民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的覺醒為前提條件。在以義務本位和計劃經濟為顯著特征的政治經濟體制里,縱有立憲之名也無之實,立憲主義是無法真正實現甚至無法立足的。其原因關鍵在于缺乏制憲和行憲的心理和意識基礎,。歷史表明,立憲主義是商業發達的政治產物。古希臘與古羅馬諸共和國的政體的不斷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業繁榮的基礎之上的。市場機制的運作使一些觀念得以強化,如產權意識,平等交換意識和契約自由意識等等。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發展對現行憲法的挑戰便可見一斑。(我國現行憲法的幾次重大修改無不是對市場經濟發展的回應)。這樣,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沒有商人階級的形成、成長、壯大,及政治上的覺醒,也就沒有清末的立憲運動”了18。公民在經濟活動中不斷強化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反映到制憲和行憲過程中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市場主體經濟利益多元化,需要一個解決利益沖突和平等表達權利意志的法定場所,這無疑有利于議會制的建設。另一方面,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必然要求憲法地位上的自主性,這對憲法在自由和人權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場經濟作為一種有其自身發展規律的經濟形態,需要在市場和國家之間劃定界限。作為市場與政府間的橋梁,它通過立憲的形式將國家管理經濟的權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憲法原則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來。
最后,隨著世界經濟、貿易一體化的進程加劇,市場經濟體制面臨著與世界接軌的趨勢。這對立憲主義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隨著經濟市場的國際化,憲法的某些內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與國際接軌的可能?我們知道,上層建筑是一定經濟基礎的反映,而經濟基礎從形式和內容可以分為經濟體制和經濟制度兩部分,同樣的道理,上層建筑也可分為政治體制與政治制度兩部分,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雖然會引起政治體制的變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變化,相反,它對于不斷完善其相應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義。19因此,隨著市場經濟的國際化,也必然要求在憲法的內容和體制上與世界各國憲法發生互動。比如,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對權力的制衡,對市場體制和市場規律的確認等等。這些無疑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也是立憲主義在價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國際性和普遍性的重要體現。
五、結語及其評價
無疑,市場經濟與立憲主義的關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場發展的歷史之中的一種社會現象。市場經濟無論其基本價值還是具體制度都與立憲主義內在契合。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其特征決定著立憲主義的發展程度和方向。這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重要體現。而且,立憲主義作為一種價值體系和制度體系的結合體,有著自己的獨立價值觀,并對市場經濟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進行糾正。正是由于市場經濟和立憲主義的和諧發展,使得現代社會的具有一些任何歷史時期所未有過的優越性,而這些恰恰正是我國市場經濟和立憲主義發展的方向。
參考書目:
1參見韓大元著,《亞洲立憲主義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頁。
2參見(日)杉原泰雄著,渠濤等譯《憲法的歷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頁。
3古希臘的憲法主要指國家結構的活動,并非現代意義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義。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02頁。
5參見余英時著,《錢穆與中國文化》,上海遠東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頁。
6參見劉軍寧著,《市場與》,引自《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三聯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頁
7參見著,《鄉土中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頁。
8有關宗教理念對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影響詳見德國著名學者馬克斯。韋伯的《宗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江蘇人民出版社。
9參見(德)奧特弗利德˙赫費著,龐學銓等譯,《政治的正義性》,上海譯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頁。
10參見(美)路易斯·亨金、阿爾伯特·J·羅森塔爾編,鄭戈等譯,《與權利》,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260頁。
11參見(美)希爾斯著,傅鏗、呂樂譯,《論傳統》,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頁。
12參見(法)勒龐著,馮克利譯,《烏合之眾》,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頁。
13有關儒家的義利觀問題詳見陳鵬生、反町滕夫主編,《儒家義利觀與市場經濟》,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參見著,《現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頁。
15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集,第506頁。
16參見(英)哈耶克著,楊玉生等譯,《自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頁。
17參見(德)馬克斯?韋伯著,張乃根譯,《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頁。
論文摘要:文章就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建立健全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論述,以期通過對一些基本概念的再定義重新定位對市場經濟的概念性理解。
一、對市場經濟的理解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們對市場經濟的理解更加深刻。首先,根據西方經濟學的理論闡述,通過對商品和要素的供求理論框架,分析并指出了市場經濟是通過價格實現有效的資源配里的機制。這樣的分析雖然能夠建立概念的基本要求,但是卻沒有得出概念的本質屬性,存在一些限制性的假設,如:企業利潤最大化行為、充分信息、完全競爭市場等等。這在現實生活中存在明顯的缺陷,一方面,市場經濟中人的行為的深層次機制沒有被研究。供給和需求對研究資源配置雖是強有力的工具,但是掩蓋了供給需求背后的形成機制。另一方面所有的分析都假定信息是對稱的、充分的,因而所給出的資源配置的預測常常與現實不符,有很大的局限性。本文就第一個問題,即供給需求背后深層次上的制度問題進行論述。
回顧經濟思想史。自馬歇爾等分析供給與需求以來,資源配置問題就成為經濟分析的主流。但并不是惟一的,也有非主流的,比如奧地利學派的熊彼特和哈那克,對市場經濟的理解并不局限于資源配置,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市場經濟。熊彼特認為資本主義的活力就在于創新和企業家精神;哈那克則是側重經濟自由、信.息和制度。經濟學分析從來沒有研究經濟主體之間的規范性關系,只是研究供給與需求的關系。顯然,所得出的結
論是非常正確的,但沒有現實指導意義。縱觀整個西方經濟思想史,現代經濟學理論的主要依據就如英國經濟學家西尼爾所主張的一樣;別除了經濟研究過程中的立法、行政、哲學、道德,采用了抽象演蜂的方法,所得出的是人們觀察和意識到的最一般的、主要的、基本的,帶有共性的推論,我們稱其為“純粹經濟學”。
通過一些轉軌國家的經驗我們發現,那些特別簡單地認為自由化、私有化和民主化足以實現轉軌顯然有好多問題。現代主流經濟學已經拓展到研究制度和政治因素,新古典經濟學引入了博棄論、信息、合同和產權等。已經不是簡單地認為市場經濟只是資源配置的一種手段。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的區別不僅僅在于是否用價格實現資源配置,更不在于自由、私有或民主化的程度。其最本質的區別是激勵與約束的機制不同。簡單來說,市場經濟通過制度安排給予廣大的人民對生產和對創新提供了非常強有力的激勵;同時它又對每一個經濟決策者有約束,這種約束使得他要對自己的經濟決策的后果負責。這是兩個方面的,千好了有獎勵,可又不能亂來;造成了壞的經濟后果,就要受到相應的懲罰。強調在市場經濟中激勵與約束的重要作用,以及對人們行為的影響。激勵與約束兩者缺一不可。但首先是約束,約束使競爭更加有序,競爭可以使約未變得可信,激勵就像汽車的發動機,汽車要走必須要有發動機。但是僅有發動機汽車照樣也不能開上路,還必須要有剎車裝置。每個人要付他的經濟后果負責任,也就是說,他要受到約束。從激勵與約束角度來分析問題,我們對市場經濟的理解就會深化一步。
二、現階段對激勵的反思
按照霍姆斯特姆和邁格仁的分法,激勵措施有三種:以科斯和西蒙的理論為基礎的工作設定,以克萊因、威廉姆森、格羅斯曼、哈特等人的交易費用理論為基礎的產權激勵,以阿爾奇安、德姆塞茨、霍姆斯特姆等人的委托理論為基礎的狀態依賴報酬激勵。本文針對的是第三種。
計劃經濟的失效,不僅僅是資源配置上的無效率。市場經濟的重要特點是分散的決策過程,而這一過程的背后是每一個人都可以充分地利用他所觀察到的信息。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計劃可以有效地利用經濟中的全部信息。而人們之所以愿意去發現信息,利用獲得的信息,是因為可以從中得到回報,這就是市場經濟背后的激勵。這里的信息,并不是“專業知識”,專業知識非常重要,它是人類對規律性東西的總結。但是最重要的知識,特別是在經濟活動中,是那種分散在大眾中的、非專業的非常本地化的知識,哈那克稱之為“本地信息”。是關于當地、當時、不斷變化萬千的各種知識。這種知識才是創造財富的重要源泉。即使是在高科技方面,也是分散在各個群體里面,而不是高度集中的。只有發揮全社會每一個人的積極性,讓他們自己去創造,經濟才有活力。計劃經濟的失致證明了哈那克的論點正確。就是在法國和德國這樣的非常成熟的資本主義制度,由于清規戒律也很多,所以那里也沒有產生出硅谷來。以發展高科技的為例。國內都非常關心知識經濟,發展高科技的勁頭十足,學習仿效硅谷—這一全世界公認的成功典范。但是硅谷是怎么形成的呢?從本質上講根本沒有計劃成份,也不是美國政府規劃出來的,它是由全社會的力量凝聚而成的。他們之所以愿意創新企業,是因為他們的知識商業化,最終通過企業上市實現自身的價值。正是在市場經濟的激勵機制下,涌現了無數的人才和財富。同樣的道理,以前我們認為股票市場的作用僅僅是籌集資金,而沒有想到的是,股票市場的建立更重要的是其約束激勵作用。
然而,一個奇怪的現象是在非常多的時候,在不完善的計劃經濟條件下和不成熟的市場經濟制度下,對于經濟主體和經濟行為而言,社會的激勵作用非常有限。
論文關鍵詞:市場經濟;激勵;約束;再理解
論文摘要:文章就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建立健全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論述,以期通過對一些基本概念的再定義重新定位對市場經濟的概念性理解。
一、對市場經濟的理解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們對市場經濟的理解更加深刻。首先,根據西方經濟學的理論闡述,通過對商品和要素的供求理論框架,分析并指出了市場經濟是通過價格實現有效的資源配里的機制。這樣的分析雖然能夠建立概念的基本要求,但是卻沒有得出概念的本質屬性,存在一些限制性的假設,如:企業利潤最大化行為、充分信息、完全競爭市場等等。這在現實生活中存在明顯的缺陷,一方面,市場經濟中人的行為的深層次機制沒有被研究。供給和需求對研究資源配置雖是強有力的工具,但是掩蓋了供給需求背后的形成機制。另一方面所有的分析都假定信息是對稱的、充分的,因而所給出的資源配置的預測常常與現實不符,有很大的局限性。本文就第一個問題,即供給需求背后深層次上的制度問題進行論述。 回顧經濟思想史。自馬歇爾等分析供給與需求以來,資源配置問題就成為經濟分析的主流。但并不是惟一的,也有非主流的,比如奧地利學派的熊彼特和哈那克,對市場經濟的理解并不局限于資源配置,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市場經濟。熊彼特認為資本主義的活力就在于創新和企業家精神;哈那克則是側重經濟自由、信.息和制度。經濟學分析從來沒有研究經濟主體之間的規范性關系,只是研究供給與需求的關系。顯然,所得出的結
論是非常正確的,但沒有現實指導意義。縱觀整個西方經濟思想史,現代經濟學理論的主要依據就如英國經濟學家西尼爾所主張的一樣;別除了經濟研究過程中的立法、行政、哲學、道德,采用了抽象演蜂的方法,所得出的是人們觀察和意識到的最一般的、主要的、基本的,帶有共性的推論,我們稱其為“純粹經濟學”。
通過一些轉軌國家的經驗我們發現,那些特別簡單地認為自由化、私有化和民主化足以實現轉軌顯然有好多問題。現代主流經濟學已經拓展到研究制度和政治因素,新古典經濟學引入了博棄論、信息、合同和產權等。已經不是簡單地認為市場經濟只是資源配置的一種手段。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的區別不僅僅在于是否用價格實現資源配置,更不在于自由、私有或民主化的程度。其最本質的區別是激勵與約束的機制不同。簡單來說,市場經濟通過制度安排給予廣大的人民對生產和對創新提供了非常強有力的激勵;同時它又對每一個經濟決策者有約束,這種約束使得他要對自己的經濟決策的后果負責。這是兩個方面的,千好了有獎勵,可又不能亂來;造成了壞的經濟后果,就要受到相應的懲罰。強調在市場經濟中激勵與約束的重要作用,以及對人們行為的影響。激勵與約束兩者缺一不可。但首先是約束,約束使競爭更加有序,競爭可以使約未變得可信,激勵就像汽車的發動機,汽車要走必須要有發動機。但是僅有發動機汽車照樣也不能開上路,還必須要有剎車裝置。每個人要付他的經濟后果負責任,也就是說,他要受到約束。從激勵與約束角度來分析問題,我們對市場經濟的理解就會深化一步。
二、現階段對激勵的反思
按照霍姆斯特姆和邁格仁的分法,激勵措施有三種:以科斯和西蒙的理論為基礎的工作設定,以克萊因、威廉姆森、格羅斯曼、哈特等人的交易費用理論為基礎的產權激勵,以阿爾奇安、德姆塞茨、霍姆斯特姆等人的委托理論為基礎的狀態依賴報酬激勵。本文針對的是第三種。
關鍵詞:金融體系;實體經濟;關系;反思
引言
對經濟領域的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存在對于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的理論與實踐在經濟轉型中也占據著主要地位,是影響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因素。金融體系能夠將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發展規律呈現出來,給未來經濟發展的預判提供條件,還能夠體現出當前經濟市場發展的勢頭,為一些金融股票的價格波動作出實時的體現,體現實體經濟以及金融體系的發展狀態。
1、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的基本概念
1.1金融體系的概念
金融體系的的概念主要是反映一個時期經濟發展的經濟模式,包含經濟領域的各種經濟活動狀況。此外,雖然金融體系大多是為了反映一個國家當期的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發展模式,但是由于每個國家的國情并不相同,每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消費水平有較大的差異,導致不同國家的金融經濟體系也會呈現出不同的發展形態。金融體系從宏觀價值來看,可以把它當做是一個國家的經濟框架,由許多因素共同組成,企業想要謀求較好的發展就必須要對經濟框架的形成有一個十分透徹的了解,方便全局的發展。
1.2實體經濟的概念
在我國現在的發展中,雖然給虛擬經濟的發展提供了許多較好的條件,但是實體經濟的發展依然還是國民生活中的主體經濟。它包含的領域頗多,產品設計、生產、銷售等等,以物易物或是金錢的正當交易等等,對人們日常的生活需要提供最基本的條件,并在不斷地發展與完善中,提升國民的生活水平和物質享受。
2、經濟轉型背景下我國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關系發展現狀
在我國經濟發展轉型的時期,國家相關政策的出臺給經濟的發展與形式轉變提供了非常有效的作用,也轉變了原本軌跡中的經濟發展,影響;額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的關系,推動實體經濟與金融體系由分離狀態逐漸轉變為融合。從深層面來看,其實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之間的關系是較為復雜的,因為其中所包含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就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來看,實體經濟的發展已經逐漸開始有了較好的發展苗頭,通過與金融體系的完美融合,將二者的優勢完全激發出來,推動我國金融經濟的不斷進步。但是由于目前的金融信貸的發展又漸漸的開始導致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的發展趨向分離狀態,因此還需要金融行業與實體經濟的不斷完善,不斷磨合,達到完美融合。
3、促進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關系的有效措施
3.1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為實體經濟的快速發展做準備
在經濟的發展中主要就是以市場的經濟需求為主要發展導向的,因此,實體經濟在其中充當的作用是主要的,而金融體系的健全就是為了促進實體經濟在市場經濟中穩步快速的發展。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也是相互依存的,實體經濟的發展是需要金融體系的完善與健全來作為發展的根本的。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可以將實體經濟不斷發展的資金投入金融體系中,一方面擴展金融體系的規模,另一方面還能夠壯大實體經濟的發展實力,激發市場中的金融需求,推動實體經濟的有效發展,也給國民經濟帶來可持續發展。
3.2發揮實體經濟在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
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需要實體經濟將自身的發展能動性和積極性全面的體現出來,在充實金融體系的同時活躍市場經濟的發展環境,推動金融體系的穩步發展,相互促進。另外,實體經濟的發展需要時刻注意經濟需求的轉變,時刻準備轉型發展。現在我國的經濟發展隨著時代的進步,科技的發展,逐漸呈現出多元化的狀態,市場經濟在不斷的發展中還應該與時代的發展接軌,激發實體經濟的發展潛力,更進一步的促進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的完美結合。在國民經濟的不斷運轉過程中,要想完善金融體系的結構就需要實體經濟充分的發揮自身創造經濟收益的能力,不斷的壯大金融體系的力量,從根本上解決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發展過程中資金缺乏的問題,利用資金累積的方法來拓寬實體經濟發展的規模和領域,為金融體系的融資手段做出貢獻,創新市場經濟的發展,推動社會的進步。
3.3實行金融體系自由化改革
對金融體系的自由化改革能夠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做出卓越的貢獻,增進自身體系的同時也能夠更進一步的推動實體經濟與金融體系之間的關系,促進經濟市場的多元化發展。進行自由化改革的發展也是利用政府宏觀調控的一種重要的經濟手段,穩定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帶動實體經濟的進步,從而提高實體經濟帶給社會的經濟收益,增加我國的經濟實力。
3.4推動資本市場的改革
資本市場的改革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其實是較為重要的,它能夠帶動資本市場在發展過程中摒棄自身的缺點,發揮自身的長處,推動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的融合,穩定波動的經濟市場,給以后經濟市場的發展前景提供方向,推動經濟的整體發展,增強我國的經濟實力。
關鍵詞:經濟法概念;調整對象;經濟法的產生;特定的經濟關系;市場經濟
引言
經濟法在我國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已經沒有太多的異議,但對經濟法的概念的理解和認識仍在不斷的變化和發展中。到目前,國家仍沒有權威的經濟法的定義,而經濟法學界也未能取得統一的認識。
總的來說,我國的法律專家和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和理解是隨著國家改革和經濟的發展及經濟法律建設的實踐而不斷發展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的本質和內涵的理解和認識也在不斷地趨同,但如何科學地、恰當地給經濟法作出定義,依然存在分歧。
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主要是該法律部門能不能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或者調整方法。對經濟法概念存在的分歧主要的體現在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和理解的差異上。
在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上,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而且經濟法調整的不是所有的經濟關系,只是一定范圍或者某些方面的經濟關系即部份經濟關系,這是沒有異議的。根據楊紫火亙教授的研究,中國經濟法學界已經取得共識或者基本上取得共識的觀點是經濟法的“三調整”、“五不調整”。“三調整”即經濟法調整特定的對象、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調整的是既體現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又體現對國家權力必要限制的特定經濟關系。“五不調整”是指經濟法不調整經濟活動或經濟行為、不調整民事關系、不調整行政管理關系、不調整在兩個以上國家共同協調國際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經濟法律關系或者經濟權利義務關系[1].這是從大的方面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
但經濟法所調整的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系究竟如何概括和表述,才能體現和反映經濟法的內涵,確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從而給經濟法的概念下好定義,這就見仁見智了。
筆者以為,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特定的經濟關系的認識,應該從經濟法的產生及發展、經濟法的本質、價值和作用等方面和各國經濟法的實踐特別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及經濟法制的實際出發,綜合分析研究,才能給出一個適當的結論。
1、經濟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階段的產物
現代經濟法的產生,主要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在商品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由于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傳統的私法調整失靈,產生了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需要,國家介入經濟生活而出現和發展的。經濟法體現的主要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調控,是國家憑借其權力,運用法律手段介入市場經濟活動,管理和協調社會經濟生活的結果。
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發展,市場經濟與法律的聯系更加緊密,需要由法律調控的方面也在不斷增加,相關經濟法律法規不斷出現和增多,經濟法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趨重要,使得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從法律體系中分離出來成為需要和必然,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完善。
在其他經濟制度下的經濟性質的法律法規,有的也有現代經濟法的形式或內容,但不足以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構成獨立的地位或起到重要的作用。如簡單商品經濟時代,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很少,其作用甚微。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一切按計劃去做,對經濟的調控主要是通過行政和計劃的手段進行,需要經濟法律法規去進行調整的社會關系也不多,在這些經濟制度下,經濟法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作用較小,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也沒有什么意義。
因此,經濟法的出現是與市場經濟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其發展也與市場經濟密不可分。可以說,經濟法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的特定的歷史階段的產物,雖然經濟法出現的時間較晚,但起作用的時間僅是與市場經濟相聯系的階段,在社會經濟發展到更高級的經濟時代,經濟法即會完成其歷史使命。
2、經濟法的價值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對市場經濟局限的克服
市場經濟是市場機制成為資源配置的基本調節手段的國民經濟運行方式[2].市場經濟是生產社會化和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結果。當各種經濟資源能夠在統一的市場中自由流動并得到有效配置時,商品經濟就發展到市場經濟[3]。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資源的配置主要是通過市場的供求、價格、競爭機制來實現的。市場經濟主要體現為競爭,競爭會促進經濟的發展,也會帶來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要保障市場經濟運行良好,必須要保證競爭是有序的,而要維護有序的競爭,防止無序的競爭,最主要的和有效的方式就是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調整,使國家的經濟活動法制化,使市場主體和政府的行為都受相關法律法規制約,依法辦事。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其中法律調整的主要規范是與市場經濟聯系最緊密的經濟法。
經濟法的價值和任務體現在國家通過經濟法律的施行,克服市場經濟本身存在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等缺陷因素,以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社會正義和公平、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經濟民主與集中的統一,保證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3、法濟法調整的特定的經濟關系是與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和協調相聯系的
(一)市場經濟中國特色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最適合我國國情的經濟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平等的進入市場并在市場中進行競爭的機會;第二、最大程度上保護每一個人合法的經濟利益;第三、不同企業之間通過合同進行經濟活動,國家通過法律對經濟活動進行調控;第四、在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時依靠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進行調整;第五、賦予了企業高度的自由、平等權利,充分調動了各行各業的創造性。
(二)民商法的概念
從字面意思看,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結合的產物,例如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等都屬于民商法的范疇。民商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起到了微觀調控的作用,它主要是用于調節、處理共同從事某一項經濟活動的各個經濟個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雖然民商合一不斷的深化,但是二者之間依然存在著相對獨立性。其中,民法的保護對象是個人權益,例如人身權、財產權、自由權等等,可以說民法是調節市場經濟過程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此外,商法的保護對象主要是市場經濟活動,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與可行性。
(三)經濟法的概念
目前,關于經濟法的定義存在著巨大爭議,特別是在我國經濟法成立的時間相對較晚,這就導致了經濟法的建立受到了多種因素的影響。經濟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起到了對于國家經濟發展宏觀調控的作用,是所有管理和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以說經濟法彌補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通過經濟法加強國家對于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例如合同法和公司法同時也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二、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既相互制約又相互補充完善。為了更加清楚的反應二者之間的關系,我們主要從二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區別
1.市場經濟治理觀念
方面的差別民商法注重的是在經濟市場中的企業和個人主動的根據民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經濟活動,他們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利是否遵守民商法的相關規范,從而保護自己的利益。而經濟法則要求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其相關規范,服從國家的宏觀調控。
2.保護的法律主體不同
民商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護個人利益不受到侵犯,它的法律主體主要是企業法人、自然人等。而經濟法雖然也起到了保護個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在個人利益與國家公共利益發生矛盾的時候,經濟法要求社會公共利益要大于個人利益。它的法律主體范圍更加廣泛,包括了各級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普通公民。
3.二者的基本目的不同
通俗的講,民商法所要實現的是絕對的平等,即平等的對待市場經濟環境中的每一個個體。而經濟法所要實現的相對的平等,重點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以求實現國家共同富裕的發展目標。
(二)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聯系
1.二者的本質相同
從宏觀角度上來看,民商法和經濟法的本質是相同的。它們都是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手段來保證市場經濟的穩定,推動國家的發展。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它們是同質的,二者之間的區別不但不會產生矛盾,反而會起到互相補充、互相彌補的作用。
2.二者的作用范圍相似
雖然民商法和經濟法屬于調整市場經濟的兩個不同的法律手段,但是在實際的經濟調整過程中,二者的作用范圍還是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例如公司法、合同法既屬于民商法的范疇,同時又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3.二者的法律要素
相似概念、原則、制度、調整方法是我國法律的四個基本要素,不同的法律之間各個法律要素的主體不盡相同。而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部分法律要素是通用的。例如,公司法人制度、誠信原則在兩部法律中都有所體現。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