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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與納稅籌劃優選九篇

時間:2024-03-06 16: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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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與納稅籌劃

第1篇

[關鍵詞]中小企業 稅收籌劃 風險 防范

一、稅收籌劃的風險防范思考

1.稅收籌劃的風險及其涵義

稅收籌劃也稱納稅籌劃或稅務籌劃。 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的特點。合法性表示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疇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是偷稅行為,必須加以反對和制止;籌劃性表示稅收籌劃必須事先規劃、設計安排;目的性表示稅收籌劃有明確的目的,即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稅收籌劃的風險,通俗地講就是稅收籌劃活動因各種原因而導致的籌劃失敗所付出的代價。由于稅收籌劃是在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作出的決策,而稅收法規具有實效性,再加上經營環境及其他因素的錯綜復雜,使其具不確定性,蘊涵著較大的風險。美國著名保險學家特瑞斯、普雷切特將風險定義為。未來結果的變化性。稅收籌劃風險也同其它許多風險一樣,具有不確定性和客觀性兩個不對等的特征。稅收籌劃風險可以通過籌劃的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之間的變動程度來衡量,變動程度越大,風險越大;反之,則越小。

2.稅收籌劃風險產生的原因

(1)稅收籌劃基礎不穩導致的風險。中小企業開展稅收籌劃,需要良好的基礎條件。如果中小企業管理決策層對稅收籌劃不了解、不重視、甚至認為稅收籌劃就是搞關系、找路子、鉆空子、少納稅;或是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賬證不完整,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甚至企業還有偷逃稅款的前科,或違反稅法記錄較多等等,造成稅收籌劃基礎極不穩固,在這樣的基礎上進行稅收籌劃,其風險性極強。這是中小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主要的風險。

(2)稅收政策變化導致的風險。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的調整,稅收政策總是要作出相應的變更,以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稅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稅收籌劃是事前籌劃,每一項稅收籌劃從最初的項目選擇到最終獲得成功都需要一個過程,而在此期間,如果稅收政策發生變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據原稅收政策設計的稅收籌劃方案,由合法方案變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變成不合理方案,從而導致稅收籌劃的風險。

(3)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導致的風險。內部完善的管理控制制度體系是企業稅務風險防范的基礎。企業內部的管理控制制度制定是否合理科學,執行是否到位從根本上制約著企業防范稅務風險的程度。稅收籌劃都是建立在內部控制制度得以充分執行前提下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尤其是財務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如果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制度完善而沒有切實執行,都是導致稅收籌劃風險發生的隱患。比如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中不相容業務沒有完全分離,會計核算混亂,必然會導致作為籌劃依據的會計信息失真,從而使稅收籌劃方案很難取得實效。

(4)籌劃方案不嚴謹導致的風險。通過對稅收籌劃失敗導致風險發生的多起個案進行分析,過分追求節稅效益,降低稅收成本而忽視對稅法的遵從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的規范是一個共性的問題。這些不嚴謹的稅收籌劃方案嚴重脫離企業實際,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和企業整體經營戰略,沒有從全局發展戰略的角度策劃設計,缺少稅收籌劃必備的全局觀和戰略觀,往往導致稅收籌劃風險的發生。

(5)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導致的風險。稅收籌劃與避稅本質上的區別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圖的,但現實中這種合法性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在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由于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從而導致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因為無論哪一種稅,稅法都在納稅范圍上,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只要稅法未明確的行為,稅務機關就有權根據自身判斷認定是否為應納稅行為,加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和其他因素影響,稅收政策執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其結果是:企業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可能由于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導致稅收籌劃方案成為一紙空文,或被認為是惡意避稅或偷稅行為而加以處罰。

3.加強中小企業稅收籌劃風險防范的政策建議

(1)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建立風險控制機制。稅收籌劃存在潛在風險,而風險的發生必將危及企業的發展和生存,所以企業管理層必須對稅收籌劃的風險給予足夠的關注,對稅收籌劃風險的形式、狀態進行動態監控,對可能發生與預期籌劃結果不符的情況要及時反饋、適時調整,使不確定性因素給企業帶來的稅務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2)正確認識稅收籌劃,規范會計核算基礎工作。中小企業經營決策層必須樹立依法納稅的理念,這是成功開展稅收籌劃的前提。稅收籌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一個環節,不能將企業的盈利空間寄希望于稅收籌劃,因為經營業績的提高要受市場變化、商品價格、商品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稅收籌劃也是建立在企業生產經營的良性循環的基礎上,許多稅收籌劃方案的實現都是建立在企業預期經濟效益能夠實現的前提條件下,才能達到預期目的的。所以依法設立完整規范的財務核算體系,建立完整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才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稅收籌劃是否合法,首先必須能保證企業正確的核算和符合稅收政策的規定,作為企業會計核算的賬務處理、會計憑證、賬簿、票據都能經得住稅務部門的納稅檢查。因此中小企業應正確核算企業的經營行為,規范會計基礎工作,為提高稅收籌劃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據。

(3)貫徹成本效益原則,樹立全局觀念,實現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中小企業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任何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均會在獲取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實施該方案付出稅收籌劃成本,只有在充分考慮籌劃方案中的隱含成本的條件下,且當稅收籌劃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時,該項稅收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不能僅考慮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需要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減輕。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方案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的結果,優化選擇的標準不是稅收負擔最小而是在稅收負擔相對較小的情況下,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不能把眼光僅盯在某一時期納稅最少的方案上,而考慮服從企業長期發展戰略,選擇能實現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的稅收籌劃方案。

(4)完善內部管理控制,及時掌握政策變化。企業會計核算中不相容業務必須分離,要進一步提高會計核算整體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切實加強對企業內部的管理控制,比如倉庫的存貨管理與物料會計的存貨記賬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一個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從根本上防止失真會計信息的產生,從而避免稅務籌劃風險的發生。因此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科學既是企業稅收籌劃的基礎,也是規避稅務風險發生最基本、最重要的保證。此外,及時掌握稅收政策的更新變化至關重要,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不能僅停留在文本表面,要正確把握稅收政策實質,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以合法為前提,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并熟練地運用稅收法律的相關規定,這對企業財務主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稅收籌劃風險案例中,企業往往由于有關稅收政策精神理解不到位,納稅操作程序不規范,導致稅務風險的發生,造成事實上的偷稅,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可見,只有以完善的內部控制為依托,在充分把握稅法實質,熟悉納稅程序的前提下進行的籌劃才能使企業在最大程度上規避稅收風險。

所以,應當充分認識稅收籌劃的風險,關心稅法的制定、變化、執行,同時,稅收的征收機關,應加強稅法宣傳,讓稅法深入人心。只有在此情況下,稅收征收管理才能實現上臺階。在雙方信息對等、內部核算清晰、把握籌劃成本效益原則的情況下,納稅籌劃的風險才能降到最低。

二、新所得稅法下的納稅籌劃思考

隨著新稅法的審議通過,新稅法與舊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稅率、稅前扣除等方面的差異正在顯著得影響著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企業面對“兩稅合并”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相關政策做出的重大調整,必須在企業經營的各個環節上做出相應調整,通過改變納稅籌劃方式和方法來適應新所得稅法。本文通過對新舊所得稅法的對比分析,提出了當前企業在新稅法下進行納稅籌劃的新思路和進行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使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根據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納稅籌劃的關鍵是降低應稅收入,盡可能的擴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最終達到降低應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因此,對企業來說,企業所得稅存在很大的納稅籌劃空間。隨著新所得稅法的通過與施行,企業的納稅籌劃活動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稅前扣除標準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等。針對稅法的諸多變化,企業必須深入了解新稅法,并結合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特點,有針對性的調整和籌劃各項涉稅行為,才能保證享受到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達到降低企業稅負的目的。

1.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企業在計劃投資時,選擇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并納稅,而子公司只有稅后利潤才能按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來說,如果新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能盈利,從母公司集團整體稅負利益考慮,設立子公司和設立分公司并沒有區別,但如新設的子公司可以享受到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此時設立子公司就較為有利。如果預計新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會發生虧損,那么設立分公司可能更為有利,因為在與總公司合并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能夠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2.選擇好注冊地點

首先,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20%的預提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此類企業應就其收入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卻可以免稅,因此外國企業可以選擇通過變更注冊地,在中國境內設立子公司以避免繳納預提稅。其次,居民企業在國內設立子公司時,可考慮設立在某些享有優惠稅率的地區而使企業集團整體受益。

3.企業法律形式選擇

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我國對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實行不同稅制。公司制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合伙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則按《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與合伙經營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要雙重納稅,即先交企業所得稅,股東在獲取股息收入時再交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的合伙人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單從納稅負擔的角度出發,在新組建企業時可以選擇設立為合伙制或獨資企業。當然,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在投資者法律責任、法人治理結構、經營風險等方面相比具有明顯優勢,因此企業應在權衡自身發展前景、規模預測、市場風險等因素后,合理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

4.對稅前扣除項目的籌劃

企業在不違反新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各項費用進行充分合理的列支,對各項可能發生的損失進行充分的估計,可以縮小稅基,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比如,新稅法規定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通過對公益救濟性捐贈的合理籌劃,可以使捐贈之后的稅款節約額大于捐贈額,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5.充分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結合新稅法的具體規定從如下方面進行籌劃。如:對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以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實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的辦法。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實行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低稅率政策等。上述優惠政策都存在納稅籌劃空間,對企業來說,準確掌握并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

6.避免稅收違法行為的籌劃

新稅法對反避稅問題進行了規范,明確規定了限制我國企業在國際虛設外資機構,借以轉移收入、轉移利潤的避稅行為和限制資本弱化的避稅行為。由于新稅法采取反避稅力度明顯加大,特別注重對關聯方轉移定價的防范,增加諸如防范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等反避稅手段,使以往主要針對外資企業的反避稅,自然延伸到內資企業,對此企業應提早做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反避稅規定,防止被稅務行政調查而造成損失。

三、結束語

企業納稅籌必須根據稅法規定的變化及時做出反應,進行必要的調整,只有這樣才能為企業最大限度的降低稅負,從而提高企業利潤。但是企業納稅籌劃是專業性很強的問題,而且必須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這就要求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由精通稅法和企業流程制度的人員進行操作,以確保納稅籌劃的效果。此外,企業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明確兩點原則,一方面不能以欺騙的方式騙取稅收優惠,另一方面是要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避免因程序不當而喪失該項稅收優惠權利。

參考文獻:

[1]蔡昌.稅收籌劃規律[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

[2]艾華.稅收籌劃研究[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

[3]孫鋼.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設計思路[J].中國財政,2007(01)

第2篇

納稅籌劃的目的雖然是降低企業納稅成本,但是與逃稅有著本質的區別,納稅籌劃是在法律權限范圍內,利用合法、合理的手段降低企業稅負的一種措施。納稅籌劃不僅發生在稅收計算階段,而是貫穿于企業的整個經營活動中,企業在計算應繳稅款之前,就可以通過管理經營活動來降低繳稅額度,從而降低企業稅負。新稅法頒布實施后,在原稅法的基礎上,對納稅人、稅率、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進行了改動,外部政策的變化使得企業需要進行相應的納稅籌劃方案調整,以實現自身稅負的最小化和利潤的最大化。

一、從納稅人的角度進行納稅籌劃

從納稅人的角度進行籌劃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最佳的納稅人身份,由于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只有在企業建立時可行,因此這種方法操作起來比較簡單,在降低企業稅負方面也更加顯著[1]。新稅法對不同企業的納稅政策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由于企業的組織形式不同導致企業的稅負不同,如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所承擔的稅負就有很大的差異。二是企業的規模也與稅負有一定的關系,這也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如我國對小型企業的征稅稅率僅為20%,但是針對其他大型企業的稅率卻高達25%。

為了進一步闡述如何從納稅人的角度進行納稅籌劃,本文將舉例分析。如某A企業是小型企業,企業負責人為甲,經營方式為承租,每年需上繳租賃費8萬元,A企業在2014年的經營所得共計22萬元,如果按照原企業營業執照納稅,那么甲除了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外,還要繳納承租行為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因此,甲可以將A企業的性質變更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其僅需要承擔個人所得稅,無須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通過變更納稅人身份(企業個體工商戶),甲的稅負明顯降低,從而達到了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

二、從計稅依據的角度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最終的應繳稅額是根據一定的計稅依據乘以相應稅率計算得出的,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計稅依據直接決定著企業的應繳稅額,一般來講,稅基與納稅人的應繳稅額是呈正比的。因此,可以通過合理選擇計稅依據控制稅基來降低企業稅負[2]。以企業增值稅為例,新稅法對不同的銷售方式制定了不同的計稅規定,因此在計算增值稅時,可以選擇稅負最低的銷售方式,根據新稅法的相關政策,折扣銷售方式可以將銷售額和折扣額放在一張發票上共同處理,或者分開處理,前者的計稅金額為銷售額減去折扣額的剩余部分,而后者的計稅金額則包括折扣額[3]。

為了進一步闡述如何從計稅依據的角度進行納稅籌劃,本文以銷售方式變更為例分析。某服裝銷售企業為了打折促銷,服裝原價為200元,規定一次性購買5 000件以上的可以給予10%的折扣,打折之后,一件服裝的價格為180元,如果該企業并沒有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寫在同一張發票上,那么企業應當繳納的稅額為:200×5 000×17%=170 000元,其中17%為稅率,如果該企業通過納稅籌劃,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發票上分別注明,那么該企業應當繳納的稅額就變為:180×5 000×17%=153 000元,企業減少的稅額為:170 000-

153 000=17 000元。

三、從稅率的角度進行納稅籌劃

稅種不同,計算稅額的稅率也就不同,即使是稅種不同,也會因稅基不同而產生稅率差異,企業可以通過納稅籌劃,改變稅基分布來適應稅率較低的稅種[4]。

如某企業繳納增值稅時的銷售額為150萬元,屬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7%,該企業銷售稅額中需要抵抗的進項稅額較少,僅有10%,其增值率為:(150-150×10%×17%)/150=15.3%,與小型企業3%的納稅稅率相比高許多倍,由于小型企業可以轉化為一般納稅人,但是一般納稅人不可以轉化為小型企業。因此,該企業可以拆分成兩個較小的企業,假設每個小型企業的銷售額分別為75萬元,那么按照3%的稅率計算,兩個企業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75×3%×2=4.5萬元,拆分前企業需繳納的增值稅為:150×17%-150×10%×17%=22.96萬元,通過變更企業規模適應更小的稅率,該企業總共減少的稅額為:22.96-4.5=18.46萬元。由此可見,選擇適用較小的稅率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稅負。

四、從稅收優惠政策的角度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為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鼓勵企業員工參與社會活動,制定了新的優惠政策,企業可以從優惠政策的角度來獲得納稅福利,如此一來,不僅降低了企業稅負,而且還為企業創造了更好的社會聲譽。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企業通過兩種途徑來降低稅負,一是合理確定企業工資福利待遇。企業的工資福利待遇在計算納稅金額時是可以不包括在內的,員工工資和福利在一定的額度內可以予以扣除。新稅法為了鼓勵企業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還特別規定企業的培訓費用可以歸到之后的會計年度進行結轉,因此,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提高員工的工資福利,加強員工培訓,這樣不僅降低了企業稅負,而且還提高了企業員工的職業素養[5]。二是充分利用公益支出的扣除項。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不僅能夠提高企業的社會知名度,而且還可以獲得多重經濟效益,新稅法規定參與公益事業的企業,可以在年度總利潤的12%以內扣除相應納稅額度,因此,企業可以通過一系列的公益活動來進行納稅籌劃,減少部分納稅金額。

第3篇

【關鍵詞】詞納稅籌劃 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 途徑

【中圖分類號】d9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209(2010)06-00-02

1 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概述

納稅籌劃也稱為納稅策劃、稅收籌劃等。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為了實現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和組織結構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

新企業所得稅改革統一適用稅率、統一稅前扣除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等,這些舉措意味著自20 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外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國民待遇將不復存在。事實上,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上述差異一直是許多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途徑之一,本次稅制改革無疑將對其產生較大的影響。

2 新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2.1 關于納稅人的規定

按照國際的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以法人主體為標準納稅。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 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則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

2.2 關于收入總額口徑

舊稅法采用列舉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新稅法采用寬口徑的收入總額概念,規定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然后剔除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基金等。新規定有利于掌握企業所有的收入來源,避免漏記收入。

2.3 關于稅率的變化

在原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2.4 關于反避稅條款

在我國原來的稅法規定中,未對反避稅工作作出有效的規定,新所得稅法明確規定關聯方轉讓定價,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的避稅、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2.5 關于準予扣除項目

(1)工資支出:取消了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外資企業據實扣除的規定,內外資企業均可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扣除, 但稅務機關有權調整不合理、不真實的工資扣除數。

(2)公益性捐贈支出:新的所得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而原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外資企業用于

(2)擴大的優惠政策

在原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項目擴大了使用范圍。一是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優惠稅率。企業應密切注意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企業應注意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條件,參照原各地的規定,及時進行調整,爭取享受稅收優惠。

3.5 與非居民企業的稅收規定的籌劃

居民企業包括境內所有企業以及境外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稅所得為來源于全球所得,適用25%的稅率;非居民企業包括境外企業在境內設置機構場所以及在境內無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境內所得的企業,適用20%的稅率。企業應了解“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業不同所得來源的納稅規定。

4 體納稅籌劃途徑

第4篇

摘要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籌劃作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活動中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雖然在我國仍處于起步探索的階段,但其應用前景十分廣闊。

關鍵詞納稅籌劃財務管理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按照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事前選擇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處理自己的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的一種企業籌劃行為。

隨著我國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被推向了在全面稅收約束下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因而越來越多的企業尋求通過合法的途徑,充分利用稅法中提供的一切優惠,在諸多可選的納稅方案中擇其最優,以期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這已成為企業經營理財的行為規范和出發點。

一、納稅籌劃的目標

在現代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企業利潤最大化或股東權益最大化是企業的經營目標,而企業作為納稅人,其稅收的支出屬于企業資金的凈流出,必然影響到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因此,依托稅收法規、運用各種財務手段,使納稅人稅收負擔最小化,企業經營目標最大化的一系列財務活動,就成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納稅籌劃。

納稅企業的納稅義務是因企業涉稅業務經營而產生的,企業經營的各項決策和管理自然會對企業稅負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企業納稅籌劃就應當滲透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因為企業財務管理的理想目標就是價值最大化,所以企業價值最大化也應成為納稅籌劃的基本目標。

二、納稅籌劃的特點

納稅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一項內容,有如下幾個特點:

1.合法性。企業或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時,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籌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由稅收政策的指導下進行。與不當避稅、偷稅漏稅有著本質的不同,稅收籌劃行為是對稅法和稅收政策合理、有效的貫徹和實施,本質上是一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依法選擇納稅方案的正當行為。

2.籌劃性。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管理職能,稅收籌劃是企業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的事先規劃、設計和安排來實現的。在現實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的發生通常滯后于應稅行為。不同納稅人和不同的征稅對象,稅法規定的政策不同,使納稅人有機會可以選擇低稅負決策的機會。

3綜合性。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一項稅收籌劃方案是多種方案的優化選擇,隨著一項納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受益的同時,必然會產生因此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造成的機會成本。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費用和機會成本時,這個方案才是合理的。因此,在制定納稅籌劃方案時,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除此之外,還要考慮風險節稅,即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既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又要考慮風險因素,從而客觀的選擇稅收成本最低的方案。

三、納稅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

1.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不同的籌資方式將會給企業帶來不同的預期收益和稅負水平。企業籌資一般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權益籌資包括用留存利潤和發行新股等方式,具有風險小、成本高的特點;相對而言,負債籌資更具節稅功能,具有風險大、成本低的特點。因此,將稅收籌劃應用于企業的籌資活動能使企業在確定籌資成本時,找到最佳的資本結構。

2.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企業在選擇投資地及投資行業時,要充分考慮國家對地區、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充分利用區域性、行業性的稅收傾斜政策,結合自身的經營特點,盡可能將自己納入優惠范圍內,合理減輕企業稅負,獲得最大的節稅利益。

3利潤分配中的稅收籌劃 。由于企業的以前年度虧損在一定期限內可用稅前利潤彌補,因此企業應該力爭在期限范圍內彌補虧損,達到節稅的目的。而且,根據稅法規定,取得現金股利需要交稅,而取得股票股利是免稅的,因此企業發放股票股利既有利于企業的資金周轉,也減輕了股東的稅負。

另外,企業還可以采用股票回購的方式替代現金股利。這樣股東只有在實際賣出股票并獲利的情況下才需納稅,對股東更有利,對企業也能起到調整股權結構、優化資本結構的作用。總之,企業在分配稅后利潤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稅收籌劃以幫助投資者獲得更高的稅后凈收益。

四、以價值最大化為納稅籌劃目標應注意的問題

以增加企業價值為目標的納稅籌劃要求以系統觀念為指導,在整個企業理財活動中,將節稅與其他理財活動進行統籌安排和協調,有時甚至要超出傳統財務管理的范疇,比如從企業設立方式、組織形式等事務性活動中進行籌劃,或者利用會計政策選擇和職業判斷進行籌劃。

1.以價值最大化的納稅籌劃目標需考慮的因素較多,而且某些因素難以量化,相對于側重利潤角度的短期納稅籌劃,增加了方法的復雜程度和不確定性,針對這些現象,企業需根據不同類型、規模和發展階段和企業而確定不同的側重點。比如,對于新設企業和和小規模企業,成長和盈利更為重要。

2.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注重防范風險。納稅籌劃不同于偷稅逃稅,它是基于國家稅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做出的獲得節稅利益的合法行為。然而,企業進行的納稅籌劃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與偷逃稅款行為的界線十分模糊,不但容易使稅收籌劃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無效,甚至出現經濟處罰和名譽損失。

納稅籌劃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取得企業整體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納稅籌劃不能單單以少繳稅為最終目的,而是要服務于財務決策過程,綜合考慮企業的發展目標、策略及財務環境。對預期收入和成本進行對比,兼顧短期與長期利益,對企業達到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蔡昌.稅收籌劃方法與案例.廣州:廣東經濟出版社.2003:46.

第5篇

關鍵詞:會計處理方法;企業納稅;納稅籌劃

一、緒論

1.研究背景

目前,在這樣一個競爭激烈的全球市場趨勢下,大多數企業靠降低成本和提高市場容量以獲得競爭優勢,但高稅收將成為一個重要的成本。現在,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來降低企業稅負問題已成為一個熱點問題。無論家庭稅收,還是會計處理,都必須做到的是在盡量減少企業稅收的法律空間條件下,降低成本。企業如果想要立于競爭中的不敗之地,它必須進行一個合理的稅務規劃,為自己減輕稅收負擔。

二、會計處理方法與納稅籌劃的關系

(一)會計處理方法相關理論

1.會計處理方法的分類

(1)一般方法:包括收入確認方法,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存貨計價方法,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外幣折算的會計方法,合并財務報表方法。(2)營改增的處理方法:一般納稅人的管理賬務處理懲罰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賬務處理處罰。

2.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在應用會計方法之前,處理方法的選擇非常重要。因此,必須要先弄清楚經濟問題的實質以及問題產生的原因,并進一步探討解決的方式與途徑。

(二)納稅籌劃相關理論

1.納稅籌劃主要方法

目前,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包括選擇不同的會計處理,轉移稅負,稅收延遲,減少或控制納稅人的稅基和選擇的身份等等。

2.納稅籌劃的具體操作

(1)要充分的對企業的基本財務情況以及稅務情況進行搜集與整理。由于稅務規劃實行先行稅收管理辦法,所以一定要提前進行稅收籌劃,對運營商的收集和整理的部分是非常重要的。(2)對于納稅人的稅收籌劃的期望和要求有充分的認識。不同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預期有所不同,所以稅收籌劃運營商需要深入了解納稅人的具體要求。

三、納稅籌劃的具體應用

(一)存貨計價方法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在納稅籌劃中的應用

通過對具體概念和選擇方法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我們可以發現的關鍵問題是,稅收籌劃的成功在稅收籌劃的會計處理中的合理應用。通過一系列的研究后,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會計處理采用以下幾個方面,并在稅收籌劃中產生影響。

1.會計存貨計價處理方法在納稅籌劃中的應用。在企業的生產和操作過程中,存貨是必要的一個環節。所以在存貨生產過程中對企業的銷貨成本、財務狀況和財務狀況造成比較大的影響的是存貨生產過程中消耗的人工和消耗的材料所產生的費用。如果庫存評估工作不到位,就會導致增稅的情況發生。因此,存貨計價方法的稅收籌劃的會計處理應考慮產品的材料價格的變化。例如:當原材料價格上漲,如果合適的話,使用后進先出的存貨計價方法,可以有效降低期末存貨成本,從而使相應的納入企業的計算得出的所得稅的份額減少,我們可以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的稅務問題。相反,在產品中使用的原材料價格下降,如果估值采用先進先出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稅務規劃工作,可以有效地減少期末存貨的價值,提高成本效益,并最終實現降低所得稅的目標。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在稅收籌劃中的應用。固定資產折舊在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內定義的,是按照一定的折舊費用進行科學評估的計算方法。折舊費用是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籌劃是一個重要的武器。在這個階段,中國經常注重追求稅收的比重,稅率每年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所以企業通常選擇加速折舊的方法。加速折舊法能夠促使企業在最初的年份中提取的折舊較多,后面的提取折舊較少。

(二)案例分析

伊利集團的會計處理方法與納稅籌劃分析

自2003年以來,伊利集團的實力一直是中國的乳品行業一個強有力的領導者,其穩定的增長和可持續的發展使他成為行業的代表。根據2009年到2013年伊利集團的利潤表,數據可以看出,伊利集團的營業收入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凈利潤也在逐年上升,這就說明企業采取了合理的營銷策略,正當的管理。

下面的分析是從存貨計價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伊利集團如何進行稅務規劃和管理流程進行了兩個方面的分析。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根據比例稅率對收入的環境,選擇存貨計價方法,要充分考慮,可分為兩種類型變化的稅收籌劃業務的影響,兩類市場價格走向:價格繼續上漲,價格繼續下跌。如果伊利集團選擇了后進先出存貨計價方法,使得庫存減少結束時,銷售成本增加;如果為了減少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最終使企業所得稅稅負減輕,伊利集團可以選擇后者,即用先進先出法。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在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前,要認真分析這種折舊方法會帶來一種怎么樣的稅收籌劃的好處。對于伊利集團,縮短固定資產折舊,這樣就可以加快固定資產,遞延納稅成本的回收。根據分析,使用直線法獲得的量是顯著大于雙倍余額遞減法而得到的量的。累計折舊多,當年底到固定資產核算時,信貸固定資產賬戶的金額也相應增加,從而轉入當期損益的成本會增加,支付稅收減免,對因此當它應降低稅額。所以,伊利集團采用年限平均的折舊方法。

四、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與納稅籌劃的相關建議

公司在使用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稅法的強制性

必須注意的最重要的一點是稅法的強制性,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二)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納等關系

稅籌劃并不代表偷稅、漏稅、逃稅等,納稅籌劃在一定程度上說是屬于節稅的。因此,企業是應該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的,這就需要選擇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

(三)稅收籌劃的目的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減輕稅收負擔和達到企業價值最大化,從而也能夠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結束語

各種稅務規劃和核算方法有著很密切的聯系,以不同的稅收籌劃的結果形式存在將體現在對不同會計方法的選擇中。合理與否直接決定我們需要選擇一個怎樣的合理的方法對稅收進行籌劃,稅務策劃的最終效果和會計處理的實施中被選中的會計處理方法,這兩個是相輔相成,相互依存的。稅收籌劃需要擴大社會影響力,健全和完善稅收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政府應當高度重視稅收籌劃,稅務籌劃是企業在行業中競爭的表現,政府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決定因素,政府還應該增加稅收策劃宣傳,通過各種手段,讓廣大市民認識到法律的有效許可的范圍,從而維護自己在稅收籌劃時的合法權益。稅收籌劃需要擴大社會影響力,健全和完善稅收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

(作者單位:貴州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劉俊杰.論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在稅務籌劃中的運用[J].財稅研究,2014,(23):218

[2]趙薇,鐘駿華.論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在納稅籌劃中的應用[J].社科論壇,2014,04(56):139-140

[3]萬理.淺談會計處理方法與納稅籌劃[J].財會天地,2012,01(38):63-65

[4]高潤琛.納稅籌劃中會計處理方法探究[J].現代物業?現代經濟.行業探討,2013,(11):16-17

第6篇

摘 要:全球性的競爭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日益白熱化,尤其在中國成為WTO 成員之后,這個問題變得更加突出。企業想立足于這樣競爭激烈的環境,并能在這樣的環境中得到良好的發展,就必須探索尋找減輕企業稅負壓力的最佳途徑,以此來提高企業競爭力,推動企業快速穩定發展。怎樣運用有效的會計處理方法合理籌劃自身企業需要繳納的各類稅金,在國家法律的稅法要求下,讓企業的稅負壓力減到最輕,已經成為企業目前急需解決的關鍵問題。

關鍵詞:會計處理方法 納稅籌劃 利益最大化

納稅籌劃(tax planning)主要是指在國家政策的許可下,按照法規的立法導向,通過籌資、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約稅收成本的稅收收益。

我國的各種稅種的籌劃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有著密切的聯系,尤其在對所得稅進行籌劃時,受其影響最為明顯。納稅籌劃的途徑有多種,其中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相關的納稅籌劃主要是縮小稅基和延期納稅,下面通過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幾個有代表性的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來討論企業如何籌劃納稅,以期取得“節稅”的效益。

一、會計處理在納稅籌劃中的特點

(一)非違法性

納稅籌劃只能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進行,行為上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要符合“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罰”的原則。

(二)預先性

納稅主體對各項納稅事項需做出事先安排,在各項經營活動發生之前把稅收成本當作一個內在的成本來考慮。

(三)目的性

納稅籌劃的目的是納稅人或人利用稅收、會計、法學、財務管理等相關科學的綜合運用,改變應稅行為的原始形態,從而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實現稅收成本最小化,增加凈收益。

二、合理選擇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一)選擇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或者為了出售仍然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或者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種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自制半成品等。我國現行稅制規定,各項存貨的發生和應用按實際成本價計價,計價辦法可以在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移動平均法等五種方法中任選一種,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會得出不同的應納稅額,從而使企業承受不同的稅收負擔。但是計價方法一經選用,在一定期間內,一般為一年,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要經董事會批準,并上報當地稅務機關備案,同時在會計報表中予以說明。

一般情況下,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視具體情況進行預測分析,用多種存貨計價方案計算出多組數據,然后選擇出最有利于自身凈收益最大的存貨計價方案。

1.材料計價方法的選擇。一般來說當材料價格不斷上漲時,采用后進先出法來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使應納稅所得額相對減少,達到減輕所得稅負擔,增加凈利潤。如果原材料價格不斷下降,則宜采用先進先出法,同樣能將期末存貨成本調至最低位,本期銷貨成本調到最高位,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達到“節稅”的目的。而當材料價格上下波動不穩明,企業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可以避免因銷貨成本的波動,而影響各期應稅所得額的均衡性,進而造成影響企業各期所得的上下波動,影響企業的現金流,特別是企業應納所得稅額較多,波動幅度較大時,現金流的波動較大,不利于企業合理安排現金資源。

2.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轉讓定價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經濟聯系的企業各方均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或買賣過程中,不是依照市場買賣規則和市場價格進行交易,而是根據他們之間的共同利益或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他們之間的收入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轉讓。轉讓定價的方法主要有:(1)以內部成本為基礎進行價格轉讓;(2)以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轉讓。運用轉讓價格進行納稅籌劃必須把握好兩個問題:一是轉讓價格的波動必須在合理范圍之內;二是運用轉讓價格進行納稅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在用折舊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該對各個方面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在比例稅制下沒有改變,應該選擇加速折舊法,使企業在年初提取到較多折舊,在年末提取較少折舊,如此企業便可以獲取延期納稅的益處。應把握市場資金折現率的高低,綜合每個方面進行比較分析,選出最佳的折舊方法。按現行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分析通貨膨脹因素,若存在通貨膨脹問題,企業的實際購買能力大幅度貶值,不能在現行市價的基礎上進行重置固定資產的簡單再生產。但是,面對同樣的問題,如果選擇加速折舊方法,不僅縮短了企業的回收期,而且加快了企業的折舊速度,從而使前期的折舊成本獲得更大的稅收抵稅額,增加了企業的投資收益。在分析折舊年限因素時,企業應按照自身的切實情況,采取相對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在分析資金時間價值因素時,企業應該清楚不同的折舊方法將會產生不同的時間價值收益并承擔不同的稅負壓力。企業應該運用動態的方法進行分析,對計算提取的折舊在折舊年限內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算出在規定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價總額進行再比較分析,擇選能產生最高稅收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

(三)利用稅收臨界點進行納稅籌劃

1.稅基臨界點的籌劃。稅基臨界點在起征點上表現比較明顯,比如稅法規定,若一次性收入超過10000元,則繳納3%的稅款,若某A收入剛好為10010元,則按規定需繳納300.3元,實際取得收入9709.3元;而某B收入為9999元,則不需繳稅,實際取得收入為9999元。因此為了規避10000元這個臨界點,某A就應該主動將自己的收入減少10元,即可多獲得較多的實際收入。

2.稅基跳躍臨界點的籌劃。稅基跳躍臨界點存在于多類應稅商品,應稅行為的變化而導致稅率的跳躍。比如,現行消費稅規定,甲類卷煙稅率為20%,乙類卷煙稅率為40%,丙類卷煙稅率為25%,三類卷煙的稅率差別很大,而適應哪一檔稅率則主要取決于卷煙的分類,而類別的劃分取決于卷煙的價格,三類卷煙價格的分界點就是稅率跳躍變化的臨界點,如果卷煙價格在分界點附近,納稅人可以主動降低價格,使卷煙類別發生變化,從而適用較低稅率。

優惠臨界點籌劃的關鍵是向國家制定的優惠稅收政策靠擾,創造條件,使自己達到優惠標準,從而取得節稅收益。

(四)合理分攤費用進行納稅策劃

按照經濟用途可以將費用分為兩大部分,即生產經營成本和期間費用。生產經營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生產商品和提供勞務等發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制造費用,而期間費用則是指企業在一定經營期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以及財務費用等。

常見的費用分攤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實際費用分攤法,即根據實際費用進行攤銷,費用額依據營業收入的多少加以確認;二是不規則攤銷法,即根據營業需要進行費用攤銷,可能將一筆費用集中攤入某一產品成本中,也可能對某一產品不攤銷費用;三是平均攤銷法,即把一定時間內發生的費用平均攤入每個產品的成本中。費用有時難以控制,而且并非完全可以預見到,然而費用攤入成本的辦法卻可以控制,由于不同費用分攤法會對利潤和應納稅額產生重大影響,所以,選擇適當的分配方法,必然會使企業形成節稅收益。一般來說,平均費用分攤法是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潤,減少稅基的恰當選擇。只要生產經營者長期從事某項經營活動,那么將一段時間內發生的各項費用按營業額進行平均分攤,就可以將這段時間獲得的利潤進行最大限度地平均,避免出現利潤的高峰與低谷,也就避免了應納稅額的高低波動現象。

參考文獻:

[1]白晶. 淺析會計處理方法對納稅籌劃的影響[J]. 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1.14.

第7篇

我國的各種稅種的籌劃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有著密切的聯系,尤其在對所得稅進行籌劃時,受其影響最為明顯。納稅籌劃的途徑有多種,如縮小稅基、采用低稅率、延期納稅、稅收優惠以及涉稅零風險等,在縮小稅基中又可以分為縮小絕對額和縮小相對額。其中與會計處理方法選擇相關的納稅籌劃主要是縮小稅基和延期納稅,下面通過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幾個有代表性的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來討論企業如何籌劃納稅,以期取得“節稅”的效益。

(一)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規定,存貨是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或者為了出售仍然處在生產過程中的產品,或者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計價方式的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期末存貨價值和銷貨成本,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盈虧情況及所得稅產生較大影響。我國現行稅制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按實際成本價計算,計算方法可以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后進先出法等5種方法中任選一種。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以及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一般應當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存貨的發出成本。而且計價方法一經選用,在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要經董事會或經理層(廠長)會議等機構批準,并上報當地稅務機關備案,同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要考慮企業所處的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說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當材料價格不斷上漲時,采用后進先出法來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使企業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基數相對的減少,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而采用先進先出法勢必會增加企業所得稅負擔,減少稅后利潤。反之,當材料價格不斷下降,采用先進先出法來計價,同樣會導致期末存貨價值較低,銷貨成本增加,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達到“節稅”目的;而采用后進先出法必將導致相反的結論。當物價上下波動時,企業則應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可以避免因銷貨成本的波動,而影響各期利潤的均衡性,進而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資金的難度。特別是當應納所得稅額較大,企業未有足夠的現金時,可能會影響企業的其他經濟活動,有的甚至會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

2.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因為采用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企業各期計入產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貨的價格比較均衡,不會時高時低,使企業產品成本不致發生較大變化,使各期利潤比較均衡。

3.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意味著企業在該期間內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也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先出法,將加大當期的材料費用攤入,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減輕企業稅負的目的。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合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成本的大小,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由于在折舊方法上存有差異,就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不同稅制因素的影響

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這主要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則提取的折舊較少,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開始年份內取得了一筆國家無息貸款。但是,如果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則應選擇平均年限法較為有利。由于延緩納稅收益與稅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往往會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大于延緩納稅的收益。當然也會出現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小于延緩納稅的利益。這主要看市場資金的折現率高低。所以,在未來稅率越來越高時,企業就需要進行比較分析,才能對企業的折舊方法做出最佳選擇。而在累進稅制下,過高的利潤額,會引起過高部分所對應的稅率偏高,從而會使企業稅負也偏高。在這種情況下,則適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業的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減少企業的納稅。當然,由于企業自身的條件、稅率累進的急劇程度以及銀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會對折舊的“稅收擋板”效果產生影響。因此,在累進稅制下,企業到底采用何種折舊方法較為有利,仍需企業經過比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終決定。

2.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

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擁有的資產實行按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歷史成本所收回的資金的實際購買力將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簡單再生產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既可以使企業縮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舊成本取得更多的稅收抵稅額,從而取得延緩納稅的好處,相對增加企業的投資收益(延緩納稅額與延緩期間企業投資收益率的乘積)。可見,通貨膨脹的存在對企業并非總是不利的,企業可以通過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選擇有效地利用通貨膨脹,使企業獲得“節稅”效應。

3.折舊年限因素的影響

新的會計準則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這樣企業便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對企業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以此來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以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的好處。而對一般性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隨著2008年即將開始實行的所得稅稅率調低,企業可以減少支付所得稅額。

4.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

在固定資產價值一定的情況下,企業無論采用何種折舊方

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的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由于資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這樣一來,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需要采用動態的方法來分析,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值總和及稅收抵稅額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稅收抵稅額現值總和,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8篇

關鍵詞:納稅籌劃;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動因;納稅籌劃方法

中圖分類號: F810.422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20539(2013)06007806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政府職能的轉變,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步伐加快。非營利組織的基本宗旨雖然不是利潤最大化,但作為一個基本經濟細胞和利益主體,非營利組織也有充分利用自身經濟資源以獲取效用最大化的合理內在要求。因此,非營利組織可以合理、合法、合規運用外部制度空間進行納稅籌劃,以規避涉稅風險和減輕稅收負擔。本文對此作一分析。

一、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的社會經濟意義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管理活動,通過納稅籌劃實現目標是不同納稅人的共同訴求。它有利于推進稅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有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納稅人經濟行為的調節作用,也有利于增進納稅人對稅收法律法規的深度把握,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理財水平和組織管理水平,以實現組織經營目標。

從宏觀層面看,非營利組織的納稅籌劃有利于稅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納稅籌劃的實質是在稅收管理活動中稅收征管方和納稅人的博弈關系。納稅籌劃中納稅人會有效利用稅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之處,立法機構或稅收征管方發現問題后會修正稅收法律法規,并不斷完善。正像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在評價美國稅制時指出的那樣:“一個生意人幾乎把用于考慮怎樣生產更好產品的同樣多的精力用在了如何避稅上,這可能是很合算的。稅法正是在政府和納稅人之間這種不斷的較量中演進的;每當一種減少付稅的新方法被發現,稅法就會被修正,以補上其中的漏洞。另一個漏洞不可避免地被發現,相應地又會有另一次修正。”[1]

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有利于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對非營利組織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是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主旨活動成本的一種補償,納稅籌劃可以使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最大化。對捐贈方的稅收優惠政策相當于對潛在捐贈人實施“延展納稅籌劃”,有助于經濟資源流入非營利組織,增加其可支配的資源。

從微觀層面看,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有利于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和增強納稅意識。在納稅籌劃中,非營利組織創造條件對涉稅事項進行積極籌劃,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最大實現稅收利益。“恰當履行納稅義務是稅務籌劃的基礎目標或最低目標。” [2]納稅籌劃不是偷漏稅,也不是稅款的計算錯誤,正確計算稅款是基礎,這就需要非營利組織充分掌握稅收法律法規并嚴格遵守,促進非營利組織增強依法納稅意識。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還有利于提高資源使用效用。“正向納稅籌劃”降低稅負減少流出,“逆向納稅籌劃”放棄某些稅收利益將換取更多經濟資源的流入。

二、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的內在動因

與企業不同,非營利組織的設立主旨為非營利,其財務目標也非價值最大化,那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動因何在?本文將從非營利組織的特點并結合經濟學的基本前提――“理性人假設”與“資源的稀缺性”等進行分析。

其一,非營利組織的設立多數具有公益性,設立者成立該類組織不為謀取投資回報,甚至初始投資成本都無法保全。在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下,產權制度健全,產權邊界明晰,非營利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經濟資源是有限的、稀缺的。

其二,非營利組織是“理性人”,雖然主旨非營利,但也有符合其自身特點的“最大化”目標。不同的法人主體的“最大化”目標也大相徑庭:企業的目標是利潤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非營利組織的行為目標則是擁有或控制的經濟資源效用最大化,即向社會或服務對象提品或服務數量的最大化和質量的最優化。故而,認定非營利組織不講求經濟效益、不具有“最大化”行為目標的論斷是不切合實際的。

其三,可控經濟資源減少是非營利組織納稅的直接結果。非營利組織在確定的資源條件下要實現組織自身的“最大化”行為目標,必然與其他經濟主體一樣將通過納稅籌劃減少稅負以實現可控資源的減少程度。在某種經濟條件下,非營利組織會突破“非營利性約束”而使用“逆向納稅籌劃”,為了獲取更多經濟資源的流入而不得不放棄稅收優惠。

最后,委托關系的存在也是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的內在要求。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性并不代表其工作人員都是志愿者,非營利組織可控經濟資源數量也與其工作人員的薪酬標準有密切關系。“非營利組織變得越來越專業化,這就導致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不再是全身心投入的志愿者,而是把自己僅僅當作一個職業的受薪者。”[3]非營利組織的經濟資源現狀和未來的流入情況是其確定雇員薪酬水平的重要制約,為非營利組織管理者自身計,也傾向于納稅籌劃以增加資源流入或減少資源流出。

三、非營利組織與企業納稅籌劃四維比較

為深化對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的理解,將非營利組織和企業的納稅籌劃的構成要素逐一比對,其中包括納稅籌劃主體、客體、方法和稅收制度環境四個比較維度,以分析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的特殊性。

(一)納稅籌劃主體比較

與企業相比,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主體在獲取經濟資源方式、組織運營目標、規則和內容等方面有顯著的不同 [4]。

非營利組織通過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設立主旨,以追求社會效益為組織營運的基本原則,而不以營利為目的,其取得經濟資源的方式包括政府資助、接受捐贈、服務收費和投資回報等,經濟資源提供方投入資源也非為回報 [5]。非營利組織運營領域主要在公益性社會服務領域,如慈善、宗教事業、公共福利和文化教育等。企業是以股東財富或企業價值最大化為運營目標,以追求經濟利益為運作基本原則,其經濟資源取得方式主要是股權融資、負債融資、運營收入和投資收益等,通過提品和服務,滿足消費者需要,以實現經濟利益為運營內容。

非營利組織與企業在經濟社會中扮演的角色和所起作用不同,政府部門制定的稅收制度環境也不同,開展納稅籌劃的方法內容也不盡相同。

(二)稅收制度環境比較

非營利組織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納稅義務,政府也為非營利組織營造獨特的稅收制度環境,制定了諸多以“非營利性約束”為基礎的稅收優惠政策。非營利組織在這樣的稅收制度環境條件下,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約束條件精心合理安排營運業務,完全規避納稅義務則是可能的。企業的納稅義務天經地義,雖然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也有大量對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企業無法通過納稅籌劃完全規避納稅義務。與眾不同的稅收制度環境為非營利組織的納稅籌劃營造了有利的外部條件,這種制度環境直接影響其納稅籌劃技術方法的選擇偏好。

(三)納稅籌劃客體比較

納稅籌劃客體指籌劃單位需要籌劃的涉稅業務。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制度環境與企業不同,運營業務也大相徑庭,二者的納稅籌劃客體存在較大差異。與企業稅務籌劃客體相比,非營利組織稅務籌劃客體獨具特色。企業的籌劃主要是在股權融資與負債融資兩種資金來源渠道間抉擇,運用“資本弱化”方式達到降低所得稅負擔的目的;非營利組織的籌資不是股權融資,也非債券融資,其籌資環節納稅籌劃是在政府財政資助和募捐等方式間博弈。納稅籌劃客體的特殊性,決定了非營利組織在選擇納稅籌劃技術方法時不能生搬硬套企業納稅籌劃的內容,所以非營利組織的納稅籌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研究領域。

(四)納稅籌劃方法比較

在納稅籌劃的技術方法層面,非營利組織與企業有共通之處,但他們的稅收制度環境差異顯著,納稅籌劃客體截然不同,因而非營利組織與企業納稅籌劃時所選擇的具體方法也各具特色。例如,非營利組織,其稅收優惠政策“資源”豐富,具有特別的稅收制度環境,其納稅籌劃方法偏重于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呈現出“節稅”的納稅籌劃取向;對于企業,其納稅籌劃方法偏重于利用稅收法律法規的漏洞或缺陷,呈現出“避稅” 的納稅籌劃取向。另外,“利用關聯企業轉移定價避稅”是企業經常運用的納稅籌劃方法之一,非營利組織因組織形式、制度環境等方面的限制,加之行政部門對公益價格管制嚴格而無“用武之地”。

綜上所述,非營利組織和企業在納稅籌劃上有重大的不同,故專題對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技術方法進行研究具有必要性。

四、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方法分析

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方法選擇的關鍵環節,即為根據組織面臨的制度環境因素對涉稅業務做出科學合理的籌劃安排,以實現自身“最大化”的組織目標。稅收制度是制度環境因素中影響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方法選擇的最重要的制度環境因素之一,非營利組織適用的會計制度也是對其納稅籌劃有重要影響的一個外部因素。故而,非營利組織納稅籌劃方法可從利用稅收制度環境籌劃和利用會計制度環境籌劃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一)基于稅收制度環境的納稅籌劃

稅收制度包括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納稅籌劃主要基于稅收實體法。稅收實體法是確定稅收征管方和納稅人權責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納稅主體、征稅客體、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稅收優惠以及法律責任等構成要素。運用稅收實體法構成要素的具體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涉稅業務進行籌劃,以達到規避涉稅風險、降低稅負之目的的方法就是利用稅收實體法進行的納稅籌劃方法,該法精髓是非營利組織結合自身情況,運用稅收實體法中的“彈性”規定進行“利我”選擇。

1.利用納稅主體具體規定之納稅籌劃

納稅人身份不同,在稅收實體法中規定的適用計稅方法不同,因而稅負也不同。甚至有時同類涉稅業務適用稅種的確定也不同,這使得根據納稅主體具體規定進行納稅籌劃有了用武之地。

(1)是否成為納稅人的選擇。企業的納稅籌劃可以享受到節稅優惠,卻難以完全豁免。非營利組織獨特稅收制度環境使其能完全規避納稅義務。方法一,就是對經營方式和服務范圍進行合理規劃。我國稅收法律法規中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涉及內容廣泛,經營方式以及服務范圍也不例外。例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法規定若其藥房為獨立核算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承擔納稅義務;若藥劑自產自用則免征增值稅。這即是“非營利性約束”的具體運用,以此保證類似企業間稅負公平。非營利組織的運營業務若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運作,即可規避某些稅種的納稅義務,但如拓寬服務范圍,就可在承擔稅負的同時使業務規模擴大,促進收入的提高。是規避納稅還是拓寬經營范圍,則為拓寬經營范圍獲取的收入和承擔納稅義務間的博弈。

由此可知,藥房的分離與否取決于分離后凈增收入超過改制分離前的收入承擔的稅負,或分離后營業凈收入大于分離前的收入。

方法二,商品價格或服務收費標準的控制。根據經費來源或撥款方式的不同,非營利組織有“無償服務型”、“部分收費型”和“全額收費型”三類。收費的非營利組織,商品銷售收入及服務收入是其主要經費來源。非營利組織商品價格或服務收費標準是由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制定的基礎是在“非營利性約束”前提下收回商品或服務的成本,實現成本補償。“部分收費型”非營利組織在我國比較普遍,如醫院。稅法規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遵循國家限價獲取的醫療服務收入免除各類稅收的納稅規定,超過國家限價的醫療服務收入須依法納稅。故而,按稅法規定的標準嚴控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也是非營利組織是否成為納稅人納稅籌劃的有效途徑,當然這種籌劃的空間是比較狹小的。

(2)因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因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適用于非營利組織對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根據營業額的大小,增值稅的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個類別,兩種納稅人計算增值稅的方法也完全不同。增值稅法中對一些特殊行業的納稅人達到一般納稅人的確認標準,可以采用“簡易方法”即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這為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創造了可能。“稅負平衡點增值率法”是當前增值稅納稅人確定身份選擇的主流方法,即通過計算增值稅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狀態下應納稅額相等的增值率來確定身份的選擇。

稅負平衡點增值率為21.43%,若納稅人的增值率小于該值,按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可以減輕稅收負擔,稅負較輕;若增值率大于改制前的則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稅有利。

2.利用征稅客體進行納稅籌劃

利用征稅客體進行納稅籌劃,一般是運用對征稅客體的數量規模、實現時間和實現空間進行合理安排,以達到減輕稅負納稅籌劃方法。

(1)征稅客體規模的控制。分割法。將征稅客體分割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人,使征稅客體規模減少而降低稅負。該法多用于有起征點、免征額或超額(率)累進稅率情境下,通過分割征稅客體適用稅率,降低稅率以減輕稅負。若能將征稅客體降低于稅收起征點或免征額即可完全避稅。如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小微企業優惠稅率為20%,該稅率結構使企業所得稅具備全額累進稅率之特性,為分割法納稅籌劃奠定了基礎。非營利組織可運用分割法原理,設立獨立核算的下屬機構等方式,使所得額分割于本級與下屬機構,或分割于所屬下屬機構間,達到使用低稅率減少應納稅額之目的。

扣除法。運用稅收法律法規中有關征稅客體在計算稅額時允許扣除相應金額的規定,扣除抵減后使征稅客體金額減少以減輕稅負。扣除法技術是扣除限額方面的最佳應用,如“加計扣除”規定,以及存在多種扣除方法時的合理選擇。非營利組織在營運過程中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差額計稅情況)、土地增值稅以及個人所得稅等方面的,可以運用扣除法進行籌劃。

(2) 征稅客體確認時間的合理規劃。納稅延緩法。在符合會計法律法規的條件下對涉稅業務進行合理安排,使征稅客體的確認時間得到合理延遲,以達到延緩計稅減輕稅負之目的。納稅延緩法無法使非營利組織的應納稅額減少,但通過延遲納稅產生的貨幣時間價值,屬“相對納稅籌劃”的范疇。納稅延緩法用在通貨膨脹情況嚴重時其節稅效果較為明顯,主要用于非營利組織涉及所得稅時的納稅籌劃,常通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攤銷年限縮減等方法得以實現。

納稅提前法。納稅提前法是與納稅延緩法相背的納稅籌劃方法。在特定稅收制度環境下,對涉稅業務合理安排,使征稅客體得到提前確認以享受規定的稅收優惠,便于減輕稅負。納稅提前法一般通過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年限和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攤銷年限的延長得以實現。與納稅延緩法相同的是,該法在特定的稅收環境下用于涉及所得稅的業務才能奏效。有些非營利機構特定時間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科研院所、勘察設計單位等“轉制”,該期間內可享受到諸多稅收優惠,這些特定稅收制度環境為納稅提前法納稅籌劃方法的運用創造了條件。

(3)征稅客體確認主體的合理規劃。有關聯方關系的納稅人視為一個利益共同體,各關聯方的稅收制度環境也不盡相同,通過轉讓定價法等使征稅客體轉移到最優稅收制度環境關聯方并予以確認,以達到減輕稅負之目的。該納稅籌劃方法的核心是轉讓定價,適用于涉及所得稅納稅的業務。轉讓定價法避稅是應用最廣泛的手段之一,各國的稅收法律法規都有對轉讓定價行為的反避稅規定和方法。具關聯方關系的納稅人間的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當可能背離“獨立交易原則”時,稅務部門有權予以調整。所以,該法的運用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對轉讓定價合理把握。在我國,為數不少的非營利組織設有附屬單位,它們獨立核算,主旨經營營利。非營利組織本級的免稅待遇與附屬單位主旨營利的性質使它們處于不同的稅收制度環境,為該納稅籌劃方法的運用創造了條件。如果非營利組織和附屬單間有資金借貸關系,或者存在商品、勞務、技術交易等,管理部門對上述業務未有嚴格的價格管制,就可運用轉讓定價法實現應稅所得從附屬單位向非營利組織本級轉移,達到降低稅負之實效。

3.運用納稅環節進行納稅籌劃

運用稅收法律法規中對納稅環節的有關規定,對涉稅業務進行合理安排,降低征稅客體在納稅環節的數量或金額,以達到降低稅負之目的。有的流轉稅“單環節征收”,即只在一個特定的流轉環節征收,如消費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生產或進口環節征收;有的流轉稅“多環節征收”,即在兩個或以上的環節征收,如增值稅,在應稅貨物的每個流轉環節都征收。單環節征稅的流轉稅在運用納稅環節納稅籌劃中更容易實現。例如,納稅人生產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應在出廠銷售環節計征消費稅;但若以低價銷售給附屬獨立核算的公司,再由附屬單位加成對外銷售,則可使應稅消費品消費稅負降低。例證如下:

假定A非營利醫療機構設有制劑科調配藥酒并直接對外銷售,銷售額為E,消費稅稅率為f,則藥酒應納消費稅為E?f;現擬成立獨立核算銷售門市部,醫療機構將藥酒批發給銷售門市部,降價額度為E′,設立銷售門市部增加銷售費用為G,在銷量不變的情況下,使成立銷售門市部可行,則下式成立:

上式表明,只要銷售門市部銷售費用低于降低藥酒配置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減少的消費稅,運用納稅環節進行納稅籌劃就有實際意義。

4.運用納稅期限進行納稅籌劃

稅法在確定不同稅種的納稅期限時,會根據納稅人的不同特點確定一個可選空間。運用納稅期限的選擇空間,對涉稅事項進行合理安排,盡可能推遲稅款繳納時間等以減輕稅負。稅收法律法規中納稅期限相關政策包含納稅間隔期與稅款申報繳納期兩個部分,如營業稅,根據主管稅務部門的針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大小進行核定,納稅間隔期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個月。納稅人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其他納稅人納稅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次月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稅款。非營利組織確定好納稅間隔期后,應盡可能推遲納稅時間至申報繳納期限之上限,以便利用現金浮游量并獲取應納稅款之貨幣的時間價值以減輕稅負。應納稅額越大,運用納稅期限納稅籌劃就越有價值。

5.運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稅收法律法規中的稅收優惠政策,努力創造條件,對涉稅業務精心安排,力爭享受到優惠措施以減輕或規避稅負。根據不同稅收的優惠政策,運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包括稅收抵免和饒讓技術、減免稅技術、退稅技術等。運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屬于“順法避稅”范疇,技術上簡單易行,運用普遍,該法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制度環境而言尤甚。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一般屬于“特惠型”,即針對特定納稅人或者征稅客體等,而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所享受的稅收優惠則屬“普惠型”。 與企業相比,在特定稅收制度環境下非營利組織運用稅收優惠納稅籌劃更為便利,收效也將更顯著。

(二)基于會計制度環境的納稅籌劃

基于會計制度環境的納稅籌劃,是指在特定的會計制度環境下,非營利組織合理選用適合自身的會計制度或會計政策,為合理避稅奠定基礎,以減輕稅負的納稅籌劃方法。

會計制度或會計政策對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或處理流程,會考慮在不同的情況下選擇使用不同的方法,呈現出選擇多樣性的特征。例如,存貨發出計價方法的確定、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無形資產和低值易耗品攤銷方法的確定等。在某些特定的環境條件下,會計主體的會計制度的適用以及會計基礎的確定,都可在會計準則限定的范圍內選定。一個會計主體選用不同的會計制度或會計政策,其形成的財務會計信息必然會呈現出不同的結果,并產生不同的影響。會計主體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是作為信息主要使用者之一的稅務部門在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重要參考依據。會計主體對會計制度或會計政策適用的選擇涉及涉稅業務時,將對該會計主體的稅負產生影響。基于此,納稅人運用會計制度環境進行納稅籌劃就有了可能。如在存貨發出計價方法中,在經濟環境變化較大(如通脹)時,由先進先出法改為后進先出法、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減少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等方法均可使成本費用增加,并導致應納稅所得額實現時間后移,從而使納稅義務推遲,以實現應納稅額之時間價值,達成相對的納稅籌劃。

參考文獻:

[1][美]約瑟夫?E?斯蒂格利茨.經濟學[M].高鴻業,姚開建,校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521.

[2]蓋地.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25.

[3]吳東民,董西明.非營利組織管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25.

第9篇

存貨計價方法不同,則企業銷貨成本不同,從而將導致企業所得稅負不同。通常情況下,個別計價法最適用于存貨物價變動幅度較大的企業,即無論存貨物價快速上漲,還是顯著下降,只要采取個別計價法均能夠達到使成本高的存貨先發出,降低當期利潤,減少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目標。從企業的實際操作成本角度看,由于個別計價成本操作成本較高,操作過程繁雜,因此該方法僅適用于存貨種類少、收發次數少的企業;對于存貨種類多、收發次數多的企業而言,其不易采用個別計價成本,其適用于怎樣的存貨計價方法,需依據該企業的具體實際狀況而定,即若企業存貨預計物價持續上漲,則可選用加權平均法,將企業各期發出存貨成本各期稅負予以平均;若企業存貨預計物價持續下降,則可選用先進先出法,對先購進、成本較高的存貨先發出,以降低企業稅負,增加企業經濟效益。

(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會計政策的選擇在準則中有這樣的規定列在第四條當中:在企業獲取了資產以及的負債的時候,就應對資產以及負債進行計稅基礎的確定。若得出結果與賬面價值存在差異則需要依據準則當中的規定進行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會計實務中進行核算所得稅時,大部分單位進行核算時采用的是《企業會計制度》中應付稅款。在該準則被執行后,進行核算所得稅時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實踐中都能夠出現暫時性可抵減差異的情況,將增加遞延所得稅資產會在本期的數額,減少費用,最終將會增加本期利潤。

準則同時又列出了這樣的規定在十五條當中:有關企業可以對后面年度能抵扣的虧損以及可抵減稅款進行結轉,進行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時,須依據很可能產生的,用以對可抵扣虧損或者抵減稅款進行抵扣的所得稅未來應繳納額度作為限制。

在所得稅利益當中,應為虧損而出現的不能將其當做資產。根據準則中所規定的,進行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時,須依據很可能產生的,用以對可抵扣虧損或者抵減稅款進行抵扣的所得稅未來應繳納額度作為限制。其結果會導致增加本期資產,并且增加本期利潤。

準則適用的主要范圍有無形與固定資產以及商譽,若被計提減值準備的此類資產價值產生了回升,也不能進行轉回。此點對原制度中允許轉回這種核算方法進行了改變,某種程度內使得部分企業對利得操縱的路子被堵死,因此使得利潤波動得以減少。

(三)低值易耗品及包裝物攤銷方法的選擇06年2月,財政部了39個包含基本會計準則在內的會計相關準則文本,此次的會計準則中,有23個是全新制定的準則,有16個會計準則是修訂自原準則并重新進行了統一編號的。在這里,筆者對新舊準則在低值易耗品與包裝物價值確定分攤方法上作出了比較,兩者之間還是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差異。

在舊準則中所用確定方法與存貨發出成本相同,其中所提到的“企業須采取使用合理系統的方法進行攤銷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在成本費用計入。可選擇使用的方法有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等”屬于不完全列舉方法;這說明了對低值易耗品與包裝物價值分攤方法來說,五五攤銷以及一次轉銷方法只不過是舊準則下眾多方法中的兩種選擇,其他攤銷方法可以被選擇的有像分次、凈值、分期、定額、產量等攤銷法,是有著比較廣泛的選擇余地與適用范圍的。

在新準則中,作出了“企業須采取使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的規定,明確規定了要使用這兩種攤銷法,并非舊準則中的是供選擇的方法之一。所以,國內企業在將來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價值進行分攤的時候則需要按照全新的框架來進行組織了。

特別要提到的是,在國際會計準則里面未在這方面作出規定,在新準則中我們明確規定了要使用特定的兩種攤銷法進行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對于現代企業來說,其在這種條件下進行生產經營,攤銷方法職能選擇新準則中規定的兩者之一,并且由于減少了攤銷方法而使得其針對度相對來說有所降低,那么對于企業來說未來將會影響到其經營生產成果、財務情形以及現金流量使其產生新的變化,但是影響面的大小與程度與周期性等方面,還要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來闡述其產生的影響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以及其影響程度的大小。

(四)銷售方式的選擇有很多種進行結算企業銷售貨物的方式,因為結算方式的差別,將會產生不同的確認收入的時間,同時也將會存在差異化的納稅期限。在稅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對于銷售為直接收款,確認收入的時間標準為貨款或者取款憑證已收,同時買房收到提貨單的當天;貨物銷售的收款方式是委托銀行或者托收承付的,確認收入時間是委托手續辦好并發貨的當天;貨物銷售采取委托代銷的,確認收入時間是代銷清單回收的當天;貨物銷售采取貨款分期到賬人或者賒賬的,確認收入的時間是合約收款日截止當天;貨物銷售方式為預售的確認收入時間為交付貨物的當天。因此,對于企業來說,可以進行控制確認收入的條件來達到對確認收入時間的目的。在企業納稅籌劃的時候,在接近年底時尤其要重視對銷售相關的業務的確認收入時間方面的籌劃,此時企業若想取得延遲納稅則需要對銷售進行推遲其確認收入時間,以此來獲取稅收利益。

(五)費用攤銷方法的選擇一個企業,進行費用攤銷方法選擇時有幾條原則可以作為依據:首先,進行已經產生的費用進行核銷入賬的時候一定要及時。比如在企業經營當中,庫存貨物的損毀盤虧這種常規損耗需在費用中被及時列入。其次,在企業中,需要對將來可能產生的費用或者損失進行預計,然后經預提將費用提前進行計入。比如說對根據經驗預計較可能出現的售后支出、訴訟費用之類的合理的進行預提;還有一些可能在將來出現的壞賬就要預先做好壞賬提取的準備金。再者,攤銷期在有關損失以及費用方面的規定是比較彈性的,企業可以通過在攤銷年限上進行最短年限的選擇來進行遞延納稅獲取稅收利益。企業在進行選擇低值易耗品攤銷期的時候就可以選擇最短年限也就是五年。最后,對于如捐款、公益活動以及業務招待等產生有關限額列支方面的費用,則需要對限額進行準確掌握來進行爭取最高限額的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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