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3-08 18: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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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結合外資并購的實務經驗及對外資并購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對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涉及的相關對價問題進行如下分析歸納。應注意的是: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如果被并購企業為境內上市公司,還應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對價金額
10號令規定:“并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并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采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實踐中是否都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收購對價的依據呢?答案是否定的。
實踐中通常是由并購各方當事人在收購方聘請的中介機構對被收購方進行盡職調查(包括財務、法律盡職調查等),并確定收購對價的具體數額及/或調整辦法后,再由雙方指定的資產評估機構實施資產評估。換句話說,該等資產評估很多情況下是走過場,因為10號令規定在提交審批的文件中應包括資產評估報告,應注意的是轉讓股權或資產的價格不能明顯低于資產評估結果(一般情況下不能低于評估價的90%)。如涉及國有資產的,應選擇有國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將評估結果報有權國資部門核準或備案,并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對價形式
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股權并購的對價主要采取貨幣現金及符合規定的境外股份兩種形式(在股權轉讓型股權并購下對價支付給轉讓股權的股東,在認購增資型股權并購下對價則向被并購企業支付);資產并購對價一般采取貨幣現金形式。
10號令僅對外國投資者以貨幣資產或股權作為支付手段進行了規制,對以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等作為支付手段的情形無明確要求,僅規定“作為并購對價的支付手段,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應經外匯管理機關核準”。在實踐中,存在外國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情況,同時外國投資者也有以境外的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情況;對于該等情況下的外資并購,目前10號令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的操作會有許多方式,相關當事人應注意中國法律和政策的相關規定,確保交易成功且不違法。
關于外國投資者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的范圍,除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明文規定的外國投資者從其投資的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利潤、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外,還可包括境內合法取得的有價證券、從資產管理公司采用購買金融資產包的形式取得對境內企業的債權、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借款、以及轉讓資產、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而取得的交易對價等。
以境外股權[該等股權只能是境外公開合法證券交易市場(柜臺交易市場除外)掛牌交易的股票或10號令中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股權]作為支付手段進行股權并購可能表現為如下四種模式:
(1)境外公司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為對價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
(2)境外公司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為對價認購境內公司增資;
(3)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為對價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
(4)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為對價認購境內公司增資。
對價支付期限
對于股權轉讓型股權并購及通過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境內企業資產的資產并購: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
對于認購增資型股權并購:投資者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但投資性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對于以購買的境內企業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資產并購: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價支付期限內繳付;其余部分的出資應符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相關規定。
對于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該等外資比例低于25%的企業在稅收、外債管理方面亦無法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的優惠待遇)。
對于外資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的,根據商務部商資字[2006]192號文的規定,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
此外,如涉及國有股權轉讓的,根據[2003]96號文的規定:“對于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并經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準,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其余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筆者認為,外資并購國有股權的對價支付期限應同時滿足96號文和10號令的規定。
幣種及匯率
外資并購中定價幣種和支付幣種可以是人民幣或其他可自由兌換外幣(通常包括美元、港元、歐元等)。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作為公司注冊資本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
在簽訂外資并購協議時,如選擇人民幣作為定價貨幣、美元作為支付貨幣,則對收購方而言存在人民幣升值的風險,包括協議簽訂后到外資部門批準期間、外資部門批準后到外匯匯入指定賬戶期間以及外匯匯入指定賬戶后到獲準結匯期間三個階段的匯率風險。因此,外資并購各方當事人在簽署并購協議時,應一并考慮定價貨幣、支付貨幣、不同幣種折算匯率以及上述不同階段匯率風險的承擔等因素。
前期并購資金入境
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前期如需動用外匯資金,投資者可向投資項目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以投資者名義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目前只允許外國投資者在一家銀行開立一個多幣種專用外匯賬戶,經外匯局批準的除外。該等賬戶可能包括:
(1)收購類賬戶:外國投資者如前期需在境內收購土地使用權及附著不動產、機器設備或其他資產等,在資產收購合同生效后,可申請開立該賬戶,用于存放與支付外匯收購款項。
(2)費用類賬戶:外國投資者如前期需進行市場調查、策劃和機構設立準備等工作,在其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后,可申請開立該賬戶,用于存放與支付有關的外匯資金。
1.評估目的
一般來說,外資并購確定成交價格需經過評估、定價、談判、成交四個階段。資產評估的目的并不是確定最終成交價,其只是作為一種工具或手段,為交易各方及評估報告使用者(如外資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供參考依據。因此,我們應該對外資并購中資產評估的作用給予客觀評價,不應高估或低估。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外資并購實務中,很多并購當事人委托評估機構實施資產評估的目的僅僅是“走過場”,以滿足外資部門及/或國資部門的文件審核需要;更有甚者,對資產評估機構指手畫腳,將評估結果達到其要求作為委托評估機構或支付評估費用的前提條件。
2.評估范圍
在實施評估前,明確資產評估的范圍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因為評估的目的和范圍決定了評估工作的組織和評估方法的選擇。評估范圍因并購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外資并購方式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亦可分為整體并購和部分并購,相對應的資產評估范圍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整體并購的情況下,應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包括被并購企業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負債,同時應考慮被并購企業的商譽;在部分并購的情況下,資產評估的范圍則只包括一項或幾項資產。此外,交易性質、交易架構、交易方案及交易稅負等因素都會影響到評估范圍的確定。許多評估機構在對企業并購的評估過程往往只注重對有形資產的評估,而忽略了對無形資產(尤其是商譽)的評估,導致了評估結果不公允乃至國有資產的流失。
3.評估機構
外資并購中的資產評估機構必須為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如國有資產評估)的評估機構,該等評估機構一般由并購當事人共同選定。值得注意的是:外資并購中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審計機構不能為同一個機構。
4.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種: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多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過將被評估企業預期收益資本化或折現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兩種具體方法是收益資本化法和未來收益折現法;企業價值評估中的市場法,是指將評估對象與參考企業、在市場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業、股東權益、證券等權益性資產進行比較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市場法中常用的兩種方法是參考企業比較法和并購案例比較;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成本法也稱資產基礎法,是指在合理評估企業各項資產價值和負債的基礎上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進行評估時,成本法一般不應當作為惟一使用的評估方法。
很多資產評估機構按照企業凈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資產評估,筆者認為該等做法很值得商榷,至少不符合并購規定所要求的“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判斷資產的價值要考慮很多因素,其中包括收益等,而不僅僅是帳面成本。看一個企業值不值錢,就是看它的贏利能力,如果把它賣來繼續經營,是看它最終的贏利能力。筆者認為,在三種評估方法中,往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把其中一種作為主要方法,其它的作為次要方法及/或驗證方法。
5.評估結果
評估是一個藝術,為了最終得到各方的認可,要經過很多溝通、討論。在討論過程當中,評估師要始終保持其獨立性。如果出現重大變化或評估報告有效期(國內一般為一年)已過,應當重新進行評估。請注意,評估報告日期和外資并購成交日可能存在較長時間,專業律師起草并購合同時應考慮到并購對價的調整問題。此外,在外資并購成交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百分之九十的情況下,可能無法獲得外資部門及/或國資部門的認可,在此情況下并購當事人應事先與相關外資及/或國資部門進行充分溝通。
6.國有資產
為支持我國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今后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經重組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均可自愿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提出境外上市申請,中國證監會依法按程序審批,成熟一家,批準一家。現就公司申請到境外主板市場上市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司申請境外上市的條件
(一)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二)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三)凈資產不少于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后利潤不少于6000萬元人民幣,并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于5000萬美元。
(四)具有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六)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公司申請境外上市須報送的文件
(一)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公司演變及業務概況,重組方案與股本結構,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說明,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本年度盈利預測及依據),籌資用途。申請報告須經全體董事或全體籌委會成員簽字,公司或主要發起人單位蓋章。同時,填寫境外上市申報簡表(見附件)。
(二)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境外投資銀行對公司發行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四)公司審批機關對設立股份公司和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復。
(五)公司股東大會關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決議。
(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
(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文件、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批復。
(八)公司章程。
(九)招股說明書。
(十)重組協議、服務協議及其它關聯交易協議。
(十一)法律意見書。
(十二)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十三)發行上市方案。
(十四)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請及批準程序
(一)公司在向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或交易所提出發行上市初步申請(如向香港聯交所提交A1表)3個月前,須向證監會報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規定的(一)至(三)文件,一式五份。
(二)證監會就有關申請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以及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規定會商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
(三)經初步審核,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請。
(四)公司在確定中介機構之前,應將擬選中介機構名單書面報證監會備案。
(一)監管制度設計缺少協同性,政策性風險凸現
當前對境外上市執行監管職能的部門有:中國證監會、商務部、外匯局、稅務機關等。但境外造殼上市模式,不受中國證監會和商務部10號文的限制。在當前,個人境外投資政策遲遲無法出臺、國內富人紛紛移民海外、個別官員腐敗資產轉移境外等種種情形之下,商務部等多部門不愿放松對民營企業境外造殼上市的嚴格控制。而外匯局獨立承擔監管職能,雖然監管地位有所上升,但其監管的外延己被人為地擴大,己經超越了監管跨境資金合規有序流動的基本職責。面對造殼上市企業復雜的資本運作模式,一旦監管制度上存在缺陷,政策性風險將無限性擴大。
(二)監管模式缺少主體性,無法阻止上市重組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資本轉移暗流
上市過程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是將境內資產注入境外上市公司中。由于外匯局監管模式是以單個業務為監管視角,并不涉及整個境外上市主體的所有交易,所以無法阻止上市重組過程的資本暗流。
首先,在上市重組中最重要的外資并購環節,存在依靠轉讓定價實現資本轉移的現象。境外上市公司通過并購可以較少對價取得境內企業權益或者通過所謂信托協議方式持有境內企業權益。因無相應的評估和審價規定,民營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所謂的`1元錢(遠低于凈資產的名義價格)轉讓給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以境外補差的方式實現資產轉移。加上長期以來監管手段弱化等原因,這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流失可能相當嚴重。
其次,在私有化環節,個別民營企業雖然海外己經退市,但其實際控制人不愿意拆除境外殼架構,仍愿意選擇將境內資產的控制權滯留境外。如果這種情況大量存在,必將對我國的經濟發展造成重大影響,大量的稅收收入將會流失。
二、規范管理促進民營企業海外籌資
上述問題,并不是民營企業海外上市探索實踐產生的,而是我國現有外匯管理相關政策滯后造成的。我們不能因噎廢食,懷疑、低估民營企業海外融資的積極效應,甚至采取打壓政策,恰恰相反,要通過完善政策、加強引導、規范管理,促進境內民營企業境外上市漸進、穩步、健康發展。為此,我們建議:
(一)加強宏觀協調管理
構建硬約束和軟約束相統一的管理框架,對境外股權融資、資金回流等實行規模管理,對擬境外上市企業實行備案和備選制度,有條件放開境外股權融資交易,促進境內民營企業境外上市。構建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多部門共享的監管信息數據庫;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彼此交換各自領域出現的最新問題、具體看法和監管思路;加強各部門法規政策出臺的聯動性和協調性,盡量減少政策口徑的不銜接和差異性而形成的監管漏洞。
(二)對現有制度盡快完善,逐步形成監管合力
商務部等六部委應盡快對10號令進行修訂,適當放開民營企業海外上市通道,以改變當前民營企業曲線海外上市的現狀。其次,進一步完善境外股權融資政策法規。統一整合涉及境外融資的法律法規,構建大一統的境外股權融資管理辦法,消除政策之間的不銜接。要實行不同所有制經濟實體境外股權融資的統一政策。針對外匯局對特殊目的公司監管的現狀,各部門應對境外上市業務的監管范疇進行重新界定,由商務部監管特殊目的公司身份認定,國家稅務機關監管境內個人境外資產狀況,外匯局負責對境外上市架構項下跨境資金流動的監管。要規范股權轉讓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對于境外企業收購境外企業的資產評估,應由外匯管理部門或商務部門指定的國內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股權轉讓價格應高于或等于指定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對于股權轉讓價格低于認可評估價格的,不允許其進行股權轉讓。
(三)構建完善的主體監管機制
第一,建立以境內居民個人為主體的監管模式。以境內居民個人為主體,依托外匯監管系統,建立完整的包含上市或擬上市所有關聯公司的整體股權架構。以境內居民個人為主線,將其在上市架構中所有境外企業和境內返程投資企業納入監管體系中。對體系內發生的所有資本性經營行為,應以主體為視角,防范通過轉讓定價向境外轉移資本的行為。第二,建立涵蓋整個上市全流程的監管模式。外匯局應建立對境外架構的搭建、境內資產的注入、境外私募、完成IPO、境外私有化退市等全過程的監測,同時對架構內因資本變動而發生的所有資金進行全口徑監測。針對上市后續監測的空白,外匯局應建立完善的特殊目的公司退市管理政策,管理政策應涵蓋退市計劃報備、退市資金來源報備、境內自籌資金匯出核準、境外權益調回境內操作辦法、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后續處理、境外或境內二次上市管理政策等諸多方面。對于有退市意向的境外上市公司,應在運作前向外匯局報備退市計劃書。第三,建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外匯事后核查機制。每年對所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內返程投資企業進行事后核查。主要做法為:要求境內居民個人,提交上市公司合并年報及上一年所有的上市公告。外匯局將年報有關數據及公告信息與外匯局登記備案信息進行核對。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各項外匯核準、登記、備案及變更手續”。
根據筆者的理解及實踐經驗,外資并購過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匯核準和登記手續(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外匯部門具體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時需辦理的手續和流程是不盡相同的):
1.1結匯核準(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股權結匯核準)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辦理結匯核準件時應提交:
1、申請報告(所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申請人出資進度、出資賬戶);2、所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轉股協議;4、商務部門關于所投資企業股權結構變更的批復文件;5、股權變更后所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經批準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資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轉股,應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出具財政部門驗證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8、外匯到賬通知書或證明;9、針對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1.2轉股收匯外匯登記(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外資外匯登記)
匯發〔2003〕3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或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應自行或委托股權出讓方到股權出讓方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股權購買對價為一次性支付的,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應在該筆對價支付到位后5日內辦理;股權購買對價為分期支付的,每期對價支付到位后5日內,均應就該期到位對價辦理一次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外國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股權購買對價前,其在被收購企業中的所有者權益依照其實際已支付的比例確定,并據此辦理相關的轉股、減資、清算及利潤匯出等外匯業務。”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辦理轉股收匯外匯登記時應提交:
1、書面申請;2、被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股權轉讓協議;4、被收購企業董事會協議;5、商務部門有關股權轉讓的批復文件;6、資本項目核準件(收購款結匯核準件,或再投資核準件);7、收購款結匯水單或銀行出具的款項到賬證明;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之前,不得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股權出讓方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外資外匯登記證明是證明外國投資者購買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匯登記證(外資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
并資并購后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并更后的營業執照后,應向主管外匯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辦理外匯登記證:
1、書面申請;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3、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外資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復文件、批準證書;4、經批準生效的外資并購合同、章程;5、組織機構代碼證;(注:以上材料均需驗原件或蓋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6、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2.實際外資比例低于25%的企業無法取得外資企業舉借外債待遇
1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并購后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該款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舉借外債優惠政策對許多外商投資企業來說是舉足輕重的一項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況下甚至超多稅收優惠政策。根據10號令的上述規定,通過關聯當事人完成的外資并購而形成的外資企業(“假外資”)一般情況下無法取得舉借外債優惠待遇,此項舉措無疑會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內企業舉借外債的坦途。
3.投資總額的限制
內資企業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但企業一旦通過外資并購轉換為外商投資企業,就必須確定一個投資總額,該等投資總額對新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及進口機器設備來說可能意義重大。因此筆者建議一般情況下外資并購后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應爭取定為法律允許的最大數額,10號文對投資總額的限制如下(該等限制與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2)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4.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產支付涉及的外匯核準
一般來講,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實施外資并購中國企業的,用人民幣資產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幾種運作模式:(1)人民幣貨幣現金;(2)合法取得或擁有的中國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的債券和公司債券;(4)其他中國境內以人民幣為計價依據或標準的有價證券等金融衍生產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幣資產。從取得途徑來講,可包括(1)直接從已投資設立的外資企業中分得的利潤等收益;(2)從資產管理公司采用購買金融資產包的形式取得對某企業的債權;(3)從中國境內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借款;(4)轉讓資產、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而取得的交易對價等。在保證合法、合規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關人民幣資產均可用作10號文規定之下的外資并購項目的支付對價。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對下列情況下取得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對價的核準需提交文件作出了專門規定:
4.1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境內再投資、增資核準
1、申請報告(投資方基本情況、產生利潤企業的基本情況、利潤分配情況、投資方對分得利潤的處置方案、擬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結構等);2、企業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及利潤處置方案決議原件和復印件;3、與再投資利潤數額有關的、產生利潤企業獲利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和復印件;4、與再投資利潤有關的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原件和復印件;5、企業擬再投資的商務部門批復、批準證書原件和復印件;6、產生利潤企業的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7、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4.2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或者增資核準
1、申請報告;2、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3、原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和相關年度的審計報告原件和復印件;4、原企業商務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5、原企業關于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及再投資等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有關協議原件和復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資的,另需提交原企業合作合同、財政部門批復、擔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業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8、涉及股權轉讓的,另需提交轉股協議、企業股權變更的商務部門批準證書、與轉股后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9、擬再投資企業的商務部門批復、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或其他相應證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復印件材料;10、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匯監管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5號文”)中的SPV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但10號文將SPV定義為“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兩個定義相比較可以看出,10號文下的SPV較75號文的范圍更為狹窄。從中引申出的結論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設立的SPV不得以換股方式并購境內公司,換言之,僅以私募為目的設立的SPV不得以換股方式并購境內公司。以境外上市為目的的換股并購涉及的外匯監管主要包括:境外設立SPV時按75號文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換股并購階段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內公司還應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融資收入調回計劃,由外匯管理機關監督實施,境內公司取得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后,應在30日內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注的外匯登記證。
關鍵詞:北部灣經濟區;資產評估人才;資產評估人才培養
本文為廣西財經學院2009年校級課題“北部灣資產評估行業人才培養體系研究”的階段性成果(課題號:2009D41)
中圖分類號:C961 文獻標識碼:A
2008年1月14日,國務院批準了《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這是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上升為國家戰略的重要標志”,將成為帶動、支撐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高地”和重要國際區域經濟合作區,與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開放合作平臺效應交相輝映,使廣西正面臨著多重機遇疊加的發展機遇。隨著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的發展規劃,企業間的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破產清算、資產抵押等經濟行為越來越頻繁,對資產評估人員的數量和質量要求越來越高,但廣西由于歷史等原因,原有的資產評估人員數量和職業能力已經不能滿足北部灣經濟區發展的新需要。因此,進行北部灣經濟區資產評估人才需求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廣西資產評估行業人才培養現狀
廣西資產評估行業經過二十多年的建設和發展,隊伍素質水平有了較大提高,其中也不乏職業道德好、專業技能精的優秀人才。但從總體看,這支隊伍素質還不能很好地適應行業發展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業的職業形象和社會公信力,行業人才隊伍的建設任務仍然十分艱巨。
(一)資產評估師人才數量少、學歷低。至2008年2月,廣西注冊資產評估師只有438名,與全國將近26,000名執業注冊資產評估師相比,僅占1.67%,與廣西的經濟規模相比是不適應的,也不適應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快速發展的需要。同時,廣西注冊資產評估師中51%是大專及以下學歷,本科學歷占47%,碩士只有2人,遠遠低于北京、上海等地的資產評估師學歷水平。目前,廣西資產評估行業人才數量不足,素質不高,尤其是精通業務、善于管理、熟悉國際慣例、具有國際視野和戰略思維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稀缺。
(二)廣西資產評估高等教育發展滯后。目前,開設資產評估專業的廣西高校只有廣西財經學院一所院校,2008年才開始招生。這種情況制約了評估行業高端人才的培養,不利于高素質評估專業隊伍的建設,也不利于廣西資產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制度不完善。考試作為選拔人才的關鍵環節,其在行業發展進程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作為一名優秀的資產評估師則需要具備多學科、全方位的知識。從行業發展的角度來看,培養和發現高質量、高素質的人才是行業發展的動力,而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作為發現人才的主渠道,其作用不可低估。但是,當前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存在著一些問題,形成了“有評估經驗的,不會考試;會考試的,無評估經驗”現象。前者多指從事評估業務的人員,因年齡、專業、應試經驗等原因很難取得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后者多指畢業后從事評估行業不久的大學畢業生,他們雖欠缺評估工作經驗,但有豐富的考試經驗和應試能力,再加之年輕、記憶力強等因素,考起來得心應手,通過率較高。然而,作為一名合格的注冊資產評估師,經驗無疑是最重要的,而實行面試能很好的解決這一點。
(四)后續教育不規范。廣西的資產評估作為一種新生的基礎性中介服務行業,更需要注冊資產評估師不斷更新知識、調整偏差,以適應資產評估行業發展的需要。通過后續教育培訓來實現這一目標無疑是最好的辦法之一。但是,當前的廣西資產評估師行業后續教育工作中還存在著以下需解決的問題:1、部分人員對后續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很多注冊資產評估師沒有真正從思想上認識培訓的作用。因為培訓的作用難以立竿見影,所以有的評估機構只有當業務閑暇時才做培訓,有的只是在形式上做做樣子而已;2、管理不到位,仍然存在培不培訓一個樣,照樣能通過年檢的個別現象;3、培訓內容不盡合理,針對性不強。有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是新注冊的,有的已工作多年,他們的執業能力及水平參差不齊,接受同一內容的培訓,很難達到理想的效果;4、培訓方式還不夠靈活。“填鴨式”的滿膛灌還是主要方式。有的教師講課呆板,不活潑,不能引起學員的學習興趣,學的很累,培訓效果不高。
二、北部灣經濟區資產評估人才培養的目標定位
(一)宏觀形勢的理解能力。作為北部灣經濟區資產評估人才,首先要具備理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涵,及時地把握時代和經濟發展脈搏的能力。作為一名公正獨立的北部灣經濟區資產評估人員,要具有宏觀形勢的理解能力,把握國際、國內經濟發展動向及趨勢,正確把握宏觀經濟形勢,理順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的關系,把握重大資產評估政策出臺的背景、意義、原則和理念,以及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不要陷于具體事務中。
(二)較高的外語能力。由于北部灣經濟圈主要是擴大中國對東盟的貿易,需要能夠迅速了解東盟各國情況的資產評估人員,因此資產評估人員在掌握英語的基礎上,還應掌握一門小語種,聽說讀寫應達到應用自如的程度。只有這樣,在處理經濟業務過程中,資產評估人員才能讀懂所交易國的文件內容,并能看懂與運用所交易國的資產評估準則,便于與相關人員進行溝通。
(三)具有較高的專業水準。資產評估是一個橫跨多個學科的行業。隨著北部灣經濟圈的建立,新的評估業務的出現,評估服務領域從廣西擴展到整個東盟地區,對評估師的專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評估師應具有不斷鉆研、創新的精神,提高專業勝任能力,還應不斷擴展知識結構,不斷提高專業技術、職業判斷、綜合協調和風險控制等能力,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對評估服務提出的更高要求;要重視研究問題,針對新的評估業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和辦法。
(四)熟練掌握和運用與資產評估相關的法規及北部灣經濟區周邊國家資產評估標準的能力。作為資產評估人員,要熟悉和精通與資產評估相關的各類法規、依法辦事,要理解相關法規的精髓,自覺抵御和堅決杜絕違法乃至犯罪行為,要正確處理好和維護個人、集體與國家的利益。同時,隨著北部灣經濟區的發展,國際貿易往來、國際投融資等經濟交往日益增多,這就要求資產評估人員不但要熟練運用國內資產評估標準,而且要熟悉和了解國際及周邊國家的資產評估標準,運用這些標準正確處理在國內、國際經濟交易中的資產評估事項,正確維護企業及國家的經濟利益。
三、北部灣經濟區資產評估人才培養思路
(一)創新考試制度。為了使資格考試評價與擇優功能發揮最佳,應在適應廣西實際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經驗,尤其是美國與韓國等發達國家的評估師資格考試制度,創新評估師資格考試制度。在現有的會員管理制度之下,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應采用雙重考試制度。第一個層次對評估專業基礎知識、評估學科相關專業的基礎知識、評估基本理論、評估基本技能與職業道德進行測試。這一層次命題偏重于對考生知識與技能的評價,并控制試題難度不偏高,而且穩定;第二個層次側重專業知識的考核,該層次命題偏重于各專業人才的選拔,難度穩定而偏高。采用雙重考試制度不僅可以提高評估人員的基本素質,而且更有助于評估各專業選拔高層次的評估人才。
(二)加快發展評估高等教育。培養高素質的評估后備人才需要資產評估高等教育。但目前廣西資產評估高等教育仍不完善,許多問題亟待解決,如師資力量薄弱、課程體系不完善、教學方式單一,等等。為了達到培養高素質后備人才要求,應加快發展資產評估高等教育。
1、課程體系建設。課程體系的建設是實現教育目標的重要保證,是學校開展教育實踐的基本依據,也是高等教育研究的核心。而目前廣西資產評估高等教育的課程體系尚不完善。故此,要加強對評估高等教育課程體系的進一步研究。在完善課程體系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到影響課程設置的因素、課程設置原則以及評估人員素質的培養過程和評估行業的特點,既要尊重課程設置的一般規律又要考慮到資產評佑行業人才的自身特點。因此,評估專業高等教育的課程體系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公共基礎課程、專業課程、職業道德課程和畢業論文設計專題。
2、師資隊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是發展資產評估高等教育的核心。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可以通過組建評估培訓師資庫,吸收一批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表達能力強的專家作為評估培訓的師資力量,也可以組織高校教師通過外出進修和事務所實踐等方式強化理論知識和提高實踐經驗。
3、完善培養層次。目前,我國已將資產評估專業納入高等教育學科目錄,但目前人才培養層次還不完善,主要以本科和專科教育為主,遠不能適應北部灣經濟區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和培養資產評估高端人才、高級管理人才的需求。因此,應在師資力量強、教學水平高的院校中設立注冊資產評估師方向的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培養高素質的、高層次的資產評估人才,最終形成專科、本科和碩士、博士研究生多層次的資產評估高等教育。
(三)加強評估后續教育。為了提高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后續教育質量,需要完善培訓制度,通過更新培訓內容、豐富培訓形式、加快培訓教材建設、加強師資力量培養,建立科學的后續教育激勵機制等措施,使得后續教育有效、實用。只有通過后續教育使評估人員不斷汲取新的知識,掌握新的理論和方法、新的評估制度和準則,才能不斷提高評估人員知識素質和執業水平。
(四)拓寬人才培養渠道。為了達到培養北部灣經濟區評估行業高層次、國際化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的目標,要拓寬人才培養渠道。
1、開辦行業在職學位教育。廣西評估協會和評估機構要加強與有實力、有資格的高等院校的合作,開辦注冊資產評估師專業方向的資產評估碩士專業學位班和注冊資產評估師行業的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班。注冊資產評估師通過系統學習,進一步提升專業能力和實踐能力,成為高層次專業人才,系統學習具有國際化水平的管理和專業課程,同時結合行業特點,增設有助于提高修養、陶冶情操等具有人文化的課程,進一步提升管理能力、創新能力和國際交流能力,培養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資產評估事務所管理人才。
2、進行校企結合辦學。校企結合辦學的途徑主要有建立資產評估學科建設基地,它是加強行業與高校合作、積極探索產學研結合、加快資產評估行業發展的有效途徑,可以有效推動教學、科研與實踐的結合。通過高校的科學研究和行業業務實踐的有機結合,可以推動北部灣經濟區資產評估行業科學、規范、有序、健康發展,也可以為地方高校的教學科研提供更加廣闊的空間,從而使雙方實現優勢互補、互利雙贏。比如,在2009年5月11日廣西資產評估協會與廣西財經學院舉行合作共建“廣西資產評估學科建設基地”暨“廣西資產評估研究中心”掛牌儀式,這是促進廣西資產評估事業發展、建立資產評估專業人才高地、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素質高、業務精”資產評估人才的有益嘗試。
3、加強國際合作和交流。首先,加強與境外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作,借助境外資產評估機構的教育培訓體系,積極支持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取得境外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進而使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能夠承辦國際評估業務、取得國際認同;其次,加強與國外評估行業組織及相關國際組織建立正常的合作和交流關系,每年選出一批優秀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評估事務所高級管理人員,到境外考察、研修,提升專業能力、管理能力和國際交流能力。
(作者單位:1.廣西資產評估研究中心;2.廣西財經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姜楠,于金龍.資產評估本科學歷教育人才培養目標的思考[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8.4.
關鍵字:外資并購;發展;影響
一、外資并購的發展進程和特點
(一)外資并購的發展進程
外資并購中國上市公司,是指投資者采用各種有效方式,直接或間接兼并、合并或收購在我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然而對于什么是外資,目前似乎還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國際上通常有三種劃分方法:注冊地標準、主營業地標準和資本控制標準。
在中國,外資并購的歷史可以追溯到20世紀90年代初出現第一起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案例――香港中策公司收購山西太原橡膠廠,其時外資已經開始收購國有中小型企業或虧損企業。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外商把目標轉向效益好的大中型骨干企業,在原有合資企業基礎上,由參股變成控股,但無論數量或金額在每年400億―600億美元的FDI中都是微不足道的。根據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的統計,從1998年到2001年,中國國內并購發生了1700起,金額為1250億元人民幣。其中,外資并購國內企業66起,金額為66億元人民幣。另有數據表明,至2001年,中國吸收的FDI中外資收購的案例約50起,與內資收購國內上市公司股權的5000多起收購案相比,外資并購是零星的、分散的、間接的。
但中國加入WTO以后,外資并購日趨活躍,一方面是隨著對外企控股比例限制的逐步取消,外企無論在上市還是在并購范圍方面都面臨更大的選擇空間;另一方面是一些跨國公司在經歷了鞏固階段之后,已經進入擴張的新階段,并購便成為這一階段的主要擴張戰略。到2005年,外資并購更呈現井噴式的發展態勢:美國私募基金巨頭凱雷擬出資20億元收購徐工機械82%的股權,全球鋼鐵巨頭米塔爾入股華菱管線,比利時英博集團以58.86億元收購福建雪津啤酒100%的股權,疲軟多年的水泥業并購風潮也不斷涌起……資料顯示,2006年跨國并購的熱度繼續升溫,在2006年的第一個交易日――1月4日,商務部、證監會等五部委聯手放行,外資可以投資G股和新上市公司。這一政策更是打開了外資并購的現實空間。上半年共發生21起并購事件,其中13起披露收購價格,平均規模為1.6億美元。有3起為中國內地公司境外并購,其余均為外資并購內地公司。從目前來看,下半年外資并購還將有所增加。外資并購浪潮似乎剛剛展開,有關專家預測,在“十一五”、“十二五”時期,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增長,外資并購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并購環境的持續優化,中國正迎來跨國并購。全國工商聯并購公會會長王巍斷言,在未來兩三年,甚至更長一段時間內,中國資本市場將形成一個由外資并購主導的格局。
(二)外資并購的發展特點
從近年來的外資并購大型案例來看,外資并購中國企業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領域:
一是能源生產和供應領域。從2003年開始,金屬冶煉、化工、機械設備等重化工業成為主要的高增長領域,由此帶來電力需求的快速增長,能源供需缺口迅速加大,國內相關領域的投資活動重新進入活躍期。跨國公司對電力領域的并購也隨之展開。2004年,加拿大漢埔收購東方勢電股份,香港明州并購寧波科豐燃機熱電等。英國BP公司收購廣東順德燃氣則是外資進入能源零售領域的另一類并購案件。BP計劃利用該燃氣公司在順德瓶裝液化氣零售市場中占有的較大份額,以順德為突破口,進軍珠三角的液化氣市場。
二是基礎材料工業領域的并購。2003年―2004年期間,鋼鐵、化工原料等材料工業生產能力難以適應市場需求迅速擴大的需要,造成相關產品價格持續上漲。國內外投資者看好其中的巨大利潤空間和市場潛力。為了盡快從高速增長的市場需求中分享到更多的利益,回避新建投資可能受到宏觀調控政策制約的不利影響,跨國公司主要采取了對現有企業進行并購的投資方式。2005年7月,米塔爾以26億元收購華菱鋼管37%以上的股份;2006年2月,阿塞洛以20.86億元收購萊剛38.41%的股份。在水泥行業,2006年1月6日,海螺水泥公告稱,摩根士丹利旗下添惠亞洲有限公司與國際金融公司,分別買下海螺集團持有的海螺水泥10.51%和3.82%股權;3月初,世界第二大水泥企業瑞士豪西蒙宣布以1.25億美元接下華新水泥為其定向增發的1.6億股,若審批通過,豪西蒙在華新水泥的股權將由原來的26.1%增加到50.3%,從而實現對華新的絕對控股;4月18日,世界水泥業老大拉法基公司一舉收購了貴州本土3家大型水泥廠,此外拉法基還控制四川雙馬89.72%股權……事實上,近年來外資在中國水泥行業的并購及參股已到了全面開花的地步。中國前五大水泥企業中,除了浙江三獅外,其他四家企業已悉數打上了外資的烙印。
三是具有巨大市場規模和長期增長潛力的消費品生產領域。2004年―2005年期間,僅啤酒行業,就經歷了世界最大啤酒企業AB收購哈爾濱啤酒,蘇格蘭紐卡斯收購重慶啤酒,荷蘭喜力參股粵海啤酒等大型并購案例。數據顯示,歐美國家近年啤酒消費市場正在逐步萎縮,但是中國市場卻正在以每年超過30%的速度成長。于是,國際啤酒巨頭紛紛看中了中國這個世界上潛力最大的啤酒市場。英博自然不能例外。有消息稱,今年英博在韓國市場的占有率下降了5.4%,因此中國市場的地位顯得更加重要,該公司在今年初以12493萬元人民幣使自己在珠啤的股權增加1.31%。
四是新技術服務和正在逐步兌現“入世”承諾走向開放的商業、金融服務業領域。不論從并購數量上,還是從交易額上看,外資在服務領域的并購,都超過同期在制造業領域的并購。另一方面,隨著中國“入世”過渡期的結束,批發零售商業、金融保險、旅游等服務業的行業準入限制逐步取消,為服務業跨國公司投資中國提供了機會。但是目前這些領域仍然保留一定持股比例限制,或者需要利用現有企業網絡優勢的條件下,跨國公司必然會更多選擇并購方式進入這些領域投資。2004年―2005年期間,諸如匯豐參股交通銀行、匯豐保險集團收購平安保險股份、美國新橋收購深圳發展銀行股權、香港查氏集團參股上海愛建信托、德勤并購中國會計師事務所、摩根士丹利收購永樂家電股權、世界第三大連鎖零售商TESCO公司在境外收購了國內“樂購”25個大型超市50%的股份、美國Cendant旅游服務集團買殼在中國上市等大型服務業并購案件頻頻發生。從服務業整體來看,不論是案件數量,還是并購交易額都超過了同期外資在制造業領域的并購投資,預示著今后幾年服務業對華并購投資將進入較快發展階段,增長速度甚至可能超過制造業。
二、外資并購對我國的影響
(一)外資并購對我國的積極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治穩定,經濟保持了年均9%的高速增長,同時擁有廣大的市場和眾多的多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為外資并購境內企業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與此同時,外商并購投資是當前國際資本流動的新趨勢,也是目前我國吸引外資的主要形式,對于盤活國內存量資產,優化產業結構,促進技術進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外資并購給轉型中的中國經濟帶來新的契機。
1、外資并購國企是改組改造國有企業的重要途徑。黨的十六大在總結了中國吸引外資,促進國企改制的經驗基礎上,提出了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也是加快國企改革的重要手段和途徑,并指出通過多種方式利用中長期國外投資,把利用外資與國內外經濟結構調整、國有企業改組改造結合起來。數據顯示,中國現有國企40多萬家,實現產權結構多元化,進行資產重組至少需要4萬億元,如此巨大的資金缺口,靠國內的非國有企業投資顯然有點“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何況國內企業是否“巧婦”,能否從根本上解決國有企業的傳統管理體制問題還是一個未知數。因此,把外資并購作為推動國有企業改組改造的突破口,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樹立“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新觀念,將給中國經濟注入新動力。專家分析認為,外資收購對一些行業來講是好事。引進外資的資金、技術、先進的管理理念、經驗,勢必會提高整個行業的競爭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活躍市場,對整個產業也將產生示范效應。當然,進行經濟結構調整并不意味著只利用外資,外資并購不是惟一選擇和途徑,但不可否認它是重要的途徑之一。
2、外資并購上市公司有利于進一步改善我國證券市場資產配置功能。外資并購國內上市公司與近年來國內一度盛行的重組方不計成本的保殼式重組、保配式重組方式是有根本的區別的。外資并購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合理化。一些有實力的跨國公司進入上市公司,也能為上市公司帶來更為先進的管理方法和制造技術,增強相關上市公司的全球競爭能力。國泰君安研究所在其《基于控制權價值的投資機會:全新的并購視角》報告中分析,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的股權分散化程度已將控股比例降到20%~30%,目前又降至10%左右。而我國A股即使全部完成股改后,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仍然高達43.5%。通過外資并購,有助于進一步降低境內A股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同時,華寶興業基金報告中也談到,隨著股票價格下跌到足以吸引產業資本的程度,市場將轉向以產業投資的視角來判斷企業的內在價值。此外,長江證券也提出,外資并購能借此進行包括行業整合和資源并購在內的戰略布局,也將借此最大分享中國經濟長期高速增長帶來的巨大收益,并獲得實業資產和金融資本的雙重收益。
(二)外資并購對我國的消極影響
1、可能惡意并購中國企業,壟斷中國市場。外資控股并購最大的負面效應就在于它可能導致的壟斷,跨國公司利用資本運營控股并購我國企業后,憑借其雄厚實力逐步占領較大的市場份額。對我國產業尤其是戰略性產業的控制,將可能壟斷或圖謀壟斷國內一些產業。2006年3月4日,在全國政協經濟組聯席會上,國務院總理聽取了題為《繼續積極有效利用外資不斷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報告,該報告直言對外資壟斷性并購我國企業應保持足夠關注,并提出應繼續積極有效利用外資。外資企業的工業總產值占行業產值的比重從1990年的2.28%%上升到現在的35%以上。在輕工、化工、醫藥、機械、電子等行業,外資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已占據國內1/3以上的市場份額。在感光材料行業,1998年以來,柯達出資3.75億美元,實行全行業并購,迅速獲取了中國市場的較大份額,2003年10月柯達又斥巨資收購了樂凱20%的國有股,全面控制國內數碼沖印市場。在移動通訊行業,摩托羅拉、諾基亞和愛立信三家企業1999年市場占有率達到80%以上。在軟飲料行業,可口可樂基本控制了國內大中城市的飲料市場,國內生產能力超過5萬噸的啤酒廠合資率已經達到70%。跨國公司憑借其技術優勢、品牌優勢和規模經濟優勢,構筑起較高的行業進入壁壘,便可能把價格提高到完全競爭水平以上,以獲得巨額壟斷利潤。如果外資并購造成壟斷,外商不僅控制國內市場,制定壟斷價格和瓜分市場策略,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而且容易制約內資企業成長和技術進步,制約國內幼稚產業發展。
2、可能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外資并購不規范和缺乏法律依據,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嚴重。在外資并購國有企業中,普遍存在著兩個方面問題:一是多數情況下未將商標、專利和商譽等無形資產的價值記入企業總價值之中,導致這一部分國有資產流失;二是原國有企業擁有的技術含量相對較高的勞動力價值未記入企業總價值之中,這同樣屬于國有資產的流失。2002年1月1日財政部頒布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規則,旨在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審批,促進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這些規則的方向是正確的。但入世后涉及的外資并購問題更加多樣復雜,該國有資產評估法規也就顯得過于粗泛,評估辦法也與國際通行做法存在一定差別,國有資產評估制度已不完全適應入世后新的外資并購國有企業行為的需要。特別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職能轉移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后,雖然相關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仍然具有行政法規的效力,但隨著國資委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到位,國資委在管理、評估國有資產時,又會出臺一些新的管理規程、制度。這樣,原來有關外資并購中國有資產評估的法規就顯得缺乏操作性,而且也存在漏洞。可喜的是,2006年8月9日六部委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強調了保護國有資產問題。《規定》指出,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規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該規定對防范國有資產流失起到一定的法律規范作用。該《規定》的另一個亮點是加強了政府部門對于外資并購的審批權力,它充分借鑒了國際成熟經驗,從國家經濟安全或者反壟斷的角度,做出了良好的制度安排,使外資并購活動更加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國家整體利益的需要。
當然,我們應該認識到外資并購既是一個經濟問題,又是一個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極其復雜。除了建立健全法制環境外,還應有良好的市場環境,包括良好的資本市場、完善的中介服務市場體系、產權交易體系和監管體系,只有這樣全方位地完善環境,才能推動外資并購快速成功進行。我國應當抓住目前國際資本流動及跨國并購的有利時機,趨利避害,在維護國家,堅持掌握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關鍵行業和領域的控制權和發展主動權,防范金融風險的同時,為有效利用全球跨國并購投資創造必要的政策框架和良好的投資環境,合理引導和規范外資并購行為,以此推動我國國有企業的改組改造,促進我國經濟全面快速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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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今日,經歷了若干次的討論與修訂,《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終于與大家見面了。這是資產評估行業里程碑式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國企業價值評估領域中一次具有歷史意義的革命。
我國的企業價值評估實際是與我國的資產評估同時興起的。1991年91號令第三條即已經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等情況下需進行資產評估,已將企業作為了資產評估對象,但是,91號令的第七條僅認為“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即作為資產評估法律文件的91號令還未重視企業作為交易對象時與企業單項資產之間的差異。因此,資產評估一開始的企業價值概念是以企業整體資產價值來替代的,而企業整體資產被認為是企業各單項資產的簡單加總。此種導向造成了評估實務上的偏頗。由于企業價值的評估演化成了對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資產及負債的評估,于是嚴重地影響了企業價值評估的定位,并限制了企業價值評估方式方法的發展。其偏頗與限制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會計處理方面的問題直接影響了評估價值,評估師的大量工作變成了審計工作;2、由于企業的每項資產必須分別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為控制經營成本,設備、房產、土地等單項資產評估往往聘用不了解資產評估的專業技術人員去完成,因而嚴重影響了評估的執業水平。同時,企業的房產和土地的價值評估業務似乎應該必須由專門的房產價值和土地價值的評估人員來承擔,從而導致企業整體價值被肢解,影響了企業評估價值的準確性;3、由于評估往往僅以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為準,造成了對賬外資產的忽視和遺漏;4、由于會計報表所列示的各單項資產評估價值加總后不一定能體現企業的整體價值,其評估價值不能用來作為發行定價的參考,證監會實行了另一套股票發行定價機制,資產評估報告只能用來設立公司。資產評估行業錯失了巨大的證券發行市場;5、同樣是因會計報表所列示的各單項資產評估價值加總后不一定能體現企業的整體價值,資產評估報告只能做為委托方完成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關手續的文件,而不能為企業股權交易提供有用的定價參考,不能滿足股權交易市場的有效需求。
《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的革命性之一,即在于其從根本上扭轉了對企業價值概念的認識,澄清了企業價值評估所指的對象,即“企業整體價值、股東全部權益價值或部分權益價值”。此概念的引入并非是我國獨創,歐美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早就對企業價值作出了上述的定義。如《歐洲價值評估準則》指南7中指出,評估師應當將企業價值評估業務分為兩類,一類是評估企業價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業的整體價值,另一類是評估權益價值(equity value)。
由于企業價值中有股東權益創造價值與股東貸款創造的價值,企業價值評估的理念也將國際上已成熟的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引入了國內。
這里的股東全部權益的價值,即企業整體價值中由全部股東投入資產創造的價值,本質上是企業(法人實體)一系列的經濟合同與各種契約中蘊含的權益,其屬性與會計報表上反映的資產與負債相減后凈資產的帳面價值是不相同的。而引入股東全部權益和部分權益價值的意義,在于明確地將股權作為企業價值評估中的對象,而非過去將凈資產這樣一個會計科目作為評估的對象,同時其隱含了部分股東權益與全部股東權益之間并非一個簡單的持股比例關系,部分股東權益還存在著控股權溢價和少數股權折價的問題。
《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的革命性之二,在于罷除了成本法在企業價值評估中的壟斷地位,強調了收益法和市場法也是企業價值評估適用的方法,而在一定的條件下,這兩個方法甚至是更為適用的方法。同時,指導意見對各種評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具備可操作性的規定。
在收益法方面,具體規定有:1、提出采用收益法可使用收益資本化法和未來收益折現法兩種具體方法。 未來收益折現法往往適用于成熟的企業,其收益通常是穩定的和可預測的。
2、提出了預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種口徑,包括現金流量、各種形式的收益或現金紅利等,打破了傳統上只用凈利潤作為預期收益的傳統觀念。
3、提出在預測過程中委托方、相關當事方和評估機構應相互配合和溝通。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應提供委估企業未來經營狀況和收益狀況的預測,評估機構應對其進行必要的分析、判斷和調整,確信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收益法的參數。區分了資產評估收益預測與審計盈利預測審核時中介機構的責任。
4、提出折現率和資本化率的確定原則,要求應當考慮利率、市場投資回報率、加權平均資本成本及委估企業、所在行業的特定風險等因素。
在市場法方面,具體規定有:1、提出采用市場法可使用參考企業比較法和并購案例比較法,明確指出市場比較案例的來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場上可收集資料的買賣、收購及合并公司。改變了以往實務界認為資本市場尚不活躍,無法收集交易案例的傳統觀念,為市場法的使用提供了新思路。
2、提出具有可比性的公司應當是屬于同一行業、或受相同經濟因素影響的公司,同時要求對參考企業報表進行分析調整,使其與委估企業報表具有可比性。
3、提出選擇、計算、使用價值比率應考慮的因素。
在成本法方面,具體規定有:
1、提出成本法評估的范圍,應當包括被評估企業所擁有的所有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以及應當承擔的負債。此規定真正從企業擁有權益的角度揭示出評估對象,而非以往將評估對象對應為會計科目。
2、提出企業價值評估中所采用的成本法,其實質就是資產基礎法。并明確企業的各項資產可以根據情況選用適當的具體評估方法。
3、提出長期投資項目是否單獨評估的原則,是根據其對企業價值的影響程度,而非委估企業其是否為控股單位來確定。
4、 給予了評估機構根據重要性原則和工作量完成的可能程度來確定評估方法的選擇機會。
《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革命性之三,在于引入了國際上一些成熟的企業價值評估的概念與方法,使中國的企業價值評估能夠盡早與國際接軌。目前,國外投資人在國內投資時,往往不相信國內評估師的勝任能力。雖然因限于我國對國外的企業價值評估機構的資格限制,仍聘用國內評估機構進行企業價值的評估,但同時聘請外資機構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由于過去我國對企業價值評估沒有一套成熟的方法體系,一些國內評估師對評估中出現的問題得不到合理的解決途徑,因此常常遭到外資機構的質疑。國際企業價值評估概念與方法的引入,能夠使中國的評估師武裝起來,從而從容地迎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所引入的先進概念與方法包括:
1、財務報告的分析、調整和利用;2、在采用收益法時,對非經營性資產、負債和溢余資產進行單獨分析;3、持續經營前提下企業價值與清算前提下企業價值;4、企業存在多種經營業務狀況下的分別分析的原則;5、控股權溢價和少數股權折價;6、股權流動性對企業價值的影響。
《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革命性之四,在于評估報告與以往的相關規定有了質的區別。指導意見從評估報告使用角度出發強調了評估報告充分披露有關信息的重要性,并且對報告應披露內容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未對報告形式進行任何的規定。與91號文相比,指導意見增加的報告內容包括:
1、評估報告使用者;2、價值類型和其定義;3、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4、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前述三項均是基本準則中強調的重要內容。在指導意見中提出披露此三項內容的要求是對基本準則的呼應,也映證了基本準則在整個準則體系中的作用。在披露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時,指導意見強調披露企業的財務分析、數據調整情況,評估方法選取過程和依據,重要參數依據來源與形成的過程,以及運用評估方法時的邏輯推理過程和計算過程。這些披露要求強調資產評估應當利用經濟學、管理學、邏輯學等知識,對所收集到的評估信息資料進行合理分析、推理和計算。指導意見始終強調資產評估學是一門綜合性的經濟類學科,以還資產評估的本來面目;同時對資產評估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任何帶有革命性的觀點,必然是創新的,也必然會與舊觀念發生沖突。指導意見(既然具有革命性,則必然帶來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如:
1、一些新的概念如何理解和定義,如有形資產、溢余資產、控股權、少數股權、價值比率等。希望盡早能出臺相關釋義,幫助廣大評估師對指導意見形成正確的理解;2、指導意見的實務操作仍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如溢價、折價、流動性等因素的考慮,必然需要大量的案例數據作支持,而國內的數據和相關研究卻相對匱乏。希望進一步進行企業價值評估的理論研究和實務探索。
3、與現行法律法規的銜接一直是困擾準則制定工作的難題。如在報告披露方面于91號文的銜接、收益法和市場法評估結論如何滿足《公司法》關于投資注冊資本金的規定等。
4、價值類型的問題仍未得到解決。基本準則將價值類型作為重要觀點提出后,實務界仍處于茫然的狀態,不少評估機構不理解價值類型具體的含義,更無法對其進行準確的定義。結合國內資產評估業務的價值類型研究,定義不同種類的價值類型已成為目前資產評估界急需解決的問題。
美國的企業價值評估準則最早制訂于1987年,至今已經歷了十幾個年頭。歐洲在2000年也將企業價值評估準則納入價值評估的準則體系。我國的企業價值評估準則吸取了國外多年研究的經驗,并結合了國內理論界和實務界的探索,應當說具有較高的起點。我們期待著具有革命性的《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將中國的資產評估行業帶入輝煌燦爛的明天。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外資并購; 行業壟斷; 斬首式收購
進入21世紀以來,資金流動全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加入WTO后,我國經濟已經與世界經濟全面接軌,并陸續解除了對金融、電信、能源等領域對外資并購的限制,國有資本將在這些競爭性的領域逐步有秩序地退出,外資將不斷滲透到我國的國民經濟中。2006年以后,我國出現了一些在社會各界引起廣泛關注的外資并購事件,像凱雷并購徐工機械等斬首式收購案例。外資并購對企業和國家經濟的影響如何,我們將如何看待這一行為,怎樣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及宏觀經濟政策來規避外資并購的風險和促進外資并購的健康發展?這些都已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制定相應的對策來解決這些問題。
一、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現狀
本文指的外資并購是外資兼并與外資收購的統稱,其基本含義是:外資公司出于某種目的,通過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將東道國企業的全部資產或一定比例的股份買下來,從而達到對其生產經營權的控制。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全球范圍內的外資并購得到迅猛發展,外資并購的平均增長速度(30.2%)超過了國際直接投資的增長速度(15.1%)。在全球范圍內,跨國直接投資當中有80%以上通過并購的方式進行。聯合國貿發組織的《2006年世界投資報告》指出,2005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FDI)達到9 160億美元,其中全球跨國并購總金額為7 610億美元,占當年FDI總量的80%以上。事實表明,并購已經成為跨國直接投資的主要方式。2006年,我國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更是達到了630億美元,創歷史紀錄,成為全球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最多的國家。而在對我國的外國直接投資中,目前以并購方式引進的外資比重不大,大約占比在吸引的外國直接投資的10%左右,主要集中在服務業、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
2002年以前,我國基本上對外資并購持謹慎態度,采取嚴格的審核制度。而自2002年有關部門分別《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后,A股市場原本牢牢關閉的大門開始打開。2006年9月8日,有關部門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正式施行。至此,中國并購市場終于對外資比較全面地放開了。2006年比較典型的案例如表1所示。
結合以往發生在我國的外資并購案例可以看出,外資并購不論是在行業選擇、并購方式還是目標公司的選擇上都有其明顯的特點:1.行業分布主要在能源、基礎原材料工業、消費品生產、新技術、服務行業等領域。2.上市公司成為外資并購的主要目標。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效益較好的知名企業,擁有大量的無形資產,跨國公司并購我國的上市公司就比并購一般的企業更容易獲得品牌和知名度,更好地融入中國市場。協議收購非流通股已經成為外資并購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徑。3.外資公司采取“斬首式并購”,加快了對我國內資的行業龍頭企業,特別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并購。外商通過龍頭企業在國內良好的品牌效應、銷售網絡、強大的人力資本,在很短的時間內對該行業形成壟斷的格局,迅速占領國內大部分的市場,這樣就會對本土的其他競爭對手造成嚴重打擊。而且,外商有了一定的基礎后,還會不斷對該行業的其他競爭對手進行并購,逐漸完成它對該行業的絕對壟斷。這樣的案例很多,美國凱雷并購我國機械工程行業巨頭徐工機械、還有法國SEB并購浙江蘇泊爾等都是這種并購行為的典型范例。
二、我國外資并購存在的風險
在外資并購我國企業越來越熱的大環境下,外資并購給我國造成許多風險,值得我們關注,我們需要加強監管,減少外資并購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國外資并購存在的風險有:
(一)缺乏完整、連續的法律法規體系
關于外資并購方面的監管法規體系及戰略意圖不清晰,政策搖擺幅度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與并購相關的法律法規多法并存,凌亂而相互矛盾。如對并購交易價格的認定,有的要求按較早出臺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進行評估;有的要求按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有的則要求采用公開競價方式。2.立法級別不高,權威性差,一機構所發暫行規定,其他機構有時不認賬,導致并購渠道不暢,產權交易成本很高。3.隨意調整政策,朝令夕改。如:2001年“國有股減持”事件。出現這些現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國對利用外資缺乏全面的認識,沒有將外資并購放在利用外資的全局上考慮,還沒有意識到在并購這一引資高端領域存在的危機,所以,至今沒有一個促進吸引大量國際并購資金的全面戰略,立法隨意而且模糊。
(二)容易產生行業壟斷
近年來,外資進行斬首式收購,選擇的并購目標企業往往是行業的龍頭企業,基本上是目前在國內市場具有相當實力與較大市場份額的國有或民營企業,特別是利潤空間較大行業中的上市公司。外資企業并購我國國有龍頭企業,一方面可以增強其對我國市場的壟斷力量;另一方面也達到了消滅競爭對手的目的。我國的大多數龍頭企業從企業自身利益和將來所面臨的市場競爭態勢考慮,大都欣然同意與外資聯手,因為這種聯合無疑會增強我國被并購企業的競爭力,似乎是個“雙贏”的結果。但從市場的實際情況來看,外資并購的結果是必將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壟斷的格局,行業壟斷形成之后,國內市場形成了不公平競爭,從而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三)對國家經濟安全產生負面的影響
近幾年來,我國不斷開放金融、能源、機械等比較敏感的行業,這些行業的發展、外資參與的程度都將嚴重關系到我國經濟和政治的安全,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典型案例有:外資銀行并購我國商業銀行的行為屢見不鮮。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外資滲透。大家知道,銀行業是關系到我們整個國家的金融安全的,外國資本進入我國銀行系統,客觀上存在對我國金融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可能性。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式還處在較為落后的狀態,由于外資銀行在企業評價、風險管理、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面擁有較高的水平,對我國的政策和法制環境進行技術分析后,往往能夠采用一些較強的規避管制措施,導致我國銀行監管出現“真空”,如果我國政府不能及時發現,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將對我國金融安全帶來危害。另外,外資參股我國銀行將弱化我國金融宏觀調控政策的效應。貨幣政策是一國實施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銀行是貨幣政策發生效應的對象之一。如果貨幣政策對銀行不能起到預期的效果,則貨幣政策從總體上講是失效的。而追求金融的穩定是各國政府的主要目標之一,包括匯率穩定、利率穩定和貨幣穩定等。在外資股權并購中,一旦出現具有強烈投機色彩的短期資本和各類投資基金,很容易引發我國銀行業的不穩定。
(四)國有資產的賤賣成為外資并購中的一個焦點問題,并引起廣泛爭議,已經成為困擾改革與發展的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
1.定價和評估機制模糊。《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禁止以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這里面有兩個問題:一是如何衡量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沒有具體標準;二是評估結果的可靠性。首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的規定,境內企業評估依據的方法有三種: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在實踐中,我國絕大部分企業按成本法評估,因而價格以凈資產為依據,監管部門也要求價格不得低于凈資產。而境外發達市場經濟體大都采用市場法評估價值,投資者按照證券市場類似企業股票的市盈率確定目標企業的最大價值,市場法不重視凈資產,更加看重企業的成長性和遠期盈利能力。如果有足夠的盈利能力,實際價格會遠遠高于凈資產。2.中方國有資產在評估中被低估。由于我國國有企業存在產權模糊、治理結構不合理等制度性缺陷,而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受利益驅使和多方面制約,難以對國有資產做到獨立、客觀、公正的評估,導致國有資產被低估。3.在外資并購過程中,外資方經常賄賂機關和國企官員,與國企管理者勾結,突破限禁領域,規避法律,使國有資產非法流失。
三、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對策
針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存在的諸多風險,我們必須采相應的對策來規避風險。在外資大規模進入我國的情況下,如何應對外資的不斷滲透,政府行為必將起到至關重要的指導作用,將決定引用外資來發展本國經濟能否順利進行。下面筆者就從幾個方面提出一些對策。
(一)健全外資并購法規體系,強化法律約束
外資并購增長不僅表現在數量方面,而且表現在制度創新方面,新的并購模式將不斷涌現。政府部門需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法規體系,充分考慮目標企業的屬性及并購方式,避免因為交叉特性導致依據不足或法規沖突。完善的法律體系不僅是外資并購活動順利進行的保證,也是對外資并購活動可能帶來負面影響的一種管制。由于外資并購在我國剛剛興起,相關的立法還比較少,體系上也存在不完善之處。如,外資并購的專門法在2001年以后才逐步開始建立,2006年9月實行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主要對國外或國內企業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同時對上市公司收購制度做出了一些重大調整。2006年9月8日,《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正式施行。并購新規一方面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進行引導;另一方面也加強了外資并購國內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管與審查力度。并購新規在政策上對外資并購作出了一些調整:如首次明確提出跨境換股、首次引入了盡職調查制度等等,這些調整將有利于我國外資并購市場的發展。相應政策法規的出臺對于外資并購的順利開展無疑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這些法規、規定多以部門規章和規定的方式出現,缺乏相關的操作細則,彈性大,操作性差,這無疑增添了政策的不確定性。所以,當務之急是要趕快出臺《企業并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及實施細則。同時,盡快制定國企改革中的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程序和細則。建立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案例監測預警機制,如進行廣泛的專家聽證會,完善政府機構的嚴格審核制度、推進制度化的民意調查和輿論監督。對一些敏感行業的并購行為進行持續的跟蹤、監督。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國外資并購市場秩序的穩定,才能保護我國民族產業的安全,才能保障我國經濟的順利發展。
(二)有效利用外資并購改組、改造國有企業
黨的十六大在總結中國吸引外資、促進國企改制的經驗基礎上提出: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也是加快國企改革的重要手段和途徑,并指出:通過多種方式利用中長期國外投資,把利用外資與國內經濟結構調整、國有企業改組改造結合起來。利用外資是深化國企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解決外資并購導致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擔心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但也不能因噎廢食。培育中介機構,完善資產評估,需要大力培育中介機構,規范企業資產評估。完善外資并購的關鍵在于建立科學、合理、公正的資產評估體系,確定交易價格認定原則。從國際經驗看,跨國并購從咨詢、融資到評估都離不開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參與。長期以來,我國因市場化程度不高,中介機構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其服務水平和專業水準遠未達到市場經濟的要求。鑒于此,一要規范資產評估行為,通過法律、法規確定評估程序,認定評估機構資質等;二要制定科學、有效的評估指標體系,改變目前以賬面資產重置價值為主的評估方法,參照國際慣例,根據企業的不同類型采用相應的資產交易價格確定原則;三要加大資產評估機構培育力度,通過引進國際知名資產評估機構等措施促進評估體系的成熟、發展。另外,對于內外勾結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要嚴懲不貸、嚴格執法。
(三)積極引導和規范外資并購符合我國的產業政策
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必須符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和國家產業政策法規的要求。對我國來說,并不是所有的產業都鼓勵海外企業進入,否則就會形成對國家產業政策的沖擊。因此,應盡快制定《國家指導外商投資目錄》和《產業政策法》。各地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法規的總體要求,協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地區發展戰略、本地利用外資指導目錄和有關地方法規。對于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的總體要求,從立項、審批、注冊等方面進行限制和引導,以促進外資并購向符合產業政策要求的方向發展,取消政府考核指標中的引資內容。限制在國內已有一定發展基礎,需要保護的行業投資。禁止在有關國家安全以及支配國家經濟命脈的部門投資。因此,要結合產業政策,對外資企業特別是外國金融資本對我國國有企業的控股,應根據行業和產品的特點,進行分類管理,明確所要禁止、限制和鼓勵的范圍。在產業政策的規劃中,對那些被確定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領域應嚴禁將行業特許權出讓給外商,對既已出讓的部分行業應限制外籍所有權的擴張,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國家可采用逆向的“股轉債”,使其變為債務,逐步加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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