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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的概念優選九篇

時間:2024-04-08 17: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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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的概念

第1篇

一、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構建原則

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是指用于指導環境資源會計實踐的一個完整的多層次的學科構架,它是從環境資源會計實踐中概括出來,將環境資源會計理論諸要素按一定邏輯關系有機結合而成的系統的科學的知識體系(劉靈芝,2_)。任何一門學科的構成都有其特有的理論體系,這是一門學科建立的標志。西方學者較早關注環境與經濟發展的協調性問題,因此有較完整的環境會計理論體系,以美國為例,其環境會計在目標、基本內容、與信息披露上有明確的界定與規范(楊文杰,2010)。鑒于我國現有的會計理論體系與西方會計理論體系相比具有一定的差異性,在構造環境資源會計學理論體系時,不能僅僅局限于唯物辯證法,還要以系統論作為指導。要構造合乎邏輯的、科學的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整體性原則環境資源會計理論及其理論基礎組合成的元素集合構成了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這個體系是一個大的系統,不能將視野僅僅局限于傳統的會計學,而應開闊視野,將宏觀環境會計、微觀環境會計與傳統的會計學統一起來,從總體上構造環境會計學理論體系。透過各個子系統、要素之間的組織性、相關性、有機性,符合系統學的觀點,應遵循整體性原則。

(二)理論與實踐辯證統一的原則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來源于會計實踐,科學理論體系的形成,需要人們對過去的實踐進行提煉和總結。要構造科學合理的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依據唯物辯證法,必須要經歷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循環往復無限發展的矛盾運動過程。

(三)系統性原則系統的形成過程是遵循從低級系統向高級系統不斷演化推進的歷史軌跡。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是一個信息系統,要求體系中的各部分相互聯系,它具有一定的結構和功能,各種有機構成要素按一定的邏輯關系而存在。用系統論的觀點去構造邏輯嚴謹、首尾一致的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必須從有序性不斷飛躍的觀點來看待事物的系統,并充分考慮各個子系統之間的層次性,從而構造環境資源會計學理論體系。

(四)實用性與科學性兼顧的原則實用性原則是指所構造的會計理論體系不能可望而不可及,成為“花瓶”,要能夠有效地指導會計實踐。科學性原則要求所構造的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必須符合多元、完整、層次清晰、邏輯嚴謹的基本特征,并同時兼顧遵循實用性原則和科學性原則雙軌制。單純強調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或強調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都不可取的。

(五)超前性原則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構造要著眼于事物的未來發展,能夠預測未來環境資源會計活動的規律性,只有保持適當的超前性,可以預測未來可能出現的環境資源會計事項并提出可行的處理方案,解決所帶來的環境資源會計問題才能更好地指導環境資源會計實務,才能體現其生命力和實際意義。

二、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構建方法

科學的方法論是一門學科走向成熟的標志,也是構建一門學科的根本前提。科學方法論是關于科學認識活動規 律的總結和概括,對于任何一門學科的理論研究而言,構建其理論體系,必須以科學的方法論為基礎’環境資源會計學理論體系構造亦如此。

(一)構建學科理論體系的關鍵:確定學科的邏輯起點構造學科理論體系從何處著手,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我們認為確定學科的邏輯起點是構造學科理論體系的關鍵(肖序,2003)。所謂學科的邏輯起點,就是范疇體系的出發點或稱邏輯始項,是學科理論體系中最抽象的、最簡單概念(張兆國等,1991)。

(二)構建學科理論體系的基本思路:從抽象上升到思維馬克思曾指出人們對事物的認識是遵循從具體到抽象、再由抽象到具體的路徑進行的,因而構造一門學科理論體系的方法就是從抽象上升到具體。從邏輯學的角度看,任何學科的理論體系都是一個范疇體系,是通過范疇體系來解釋其所研究的全部對象的(許家林、蔡傳里,2004)。

(三)構建學科理論體系的主要手段:邏輯分析與演繹推理在構造學科理論體系的過程中,采取分析、綜合、歸納、演繹等思維方式,從邏輯起點向邏輯終點,即從最抽象的范疇向最具體的概念推進,從邏輯起點經一系列中介概念到達邏輯終點,必須通過分析、綜合、歸納、演繹等思維過程,同時找出概念間的相互依賴關系、原理間的彼此聯系,從而構建出學科的理論體系(肖序、周志方,2005)。'

綜上所述,在構建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時,必須把邏輯分析與演繹推理有機地結合起來。只有這樣,才能構造出內容完整、結構嚴謹的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

三、我國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的結構

按照科學的方法論構建環境資源會計的理論體系,就是要將環境資源會計的理論體系按照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思路拓展。學科理論體系在構造過程中,需要通過分析、歸納、綜合,最終構造一個邏輯比較嚴密的理論體系。我們認為環境資源會計學理論體系的基本架構是多層次的,具體包括三個層次。

(一)環境資源會計的存在構造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的結構,首要任務是確定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的邏輯藍點。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是環境資源。首先,環境資源是一個科學概念,具有明確的內涵和外延。其次,環境資源是環境資源會計學科中最基本的概念。其它概念均可以通過環境資源加以進一步描述和說明。再次,環境資源包含了環境資源會計一切矛盾的基礎,從而推演出環境資源會計的研究對象、環境資源會計的本質(許家林,2009)、環境資源會計的準則、環境資源會計的基本規律等一系列下位概念。

這一層次討論的主要問題有兩個方面:(1)環境資源系統。環境資源系統是由人類、經濟管理活動和自然環境組成的生態系統。環境資源系統中的各個組成要素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2)環境資源會計的沿革。從環境資源會計的中、外歷史發展路徑,來探討環境資源會計是如何順應社會的需要而應運而生的。

(二)環境資源會計的本質環境資源會計的本質,主要是探討環境資源會計這門學科的基本原理。具體來說包括兩個方面的問題:(1)環境資源會計的研究對象。環境資源會計是一門以環境資源系統為研究對象的科學,是一門應用性和綜合性的新興交叉學科。環境資源會計的研究對象是指環境管理主體反映和控制的對象,即環境資源系統。(2)環境資源會計的本質。環境資源系統是環境資源會計的研究對象,對環境資源系統的認識直接制約著人們對環境資源會計的理解和把握。

(三)環境資源會計的實踐構建環境資源會計的理論體系,旨在用理論指導實踐,揭示環境資源會計的本質及研究對象。這一層次的內容在環境資源會計理論體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主要討論的問題包括:(1)環境資源會計原理。主要探討環境資源會計的基本理論問題,如環境資源會計研究對象、環境資源會計學科性質、環境資源會計理論基礎、體系結構和相關學科等。(2)環境資源會計發展史。通過對環境資源發展史的研究,可以借鑒歷史的經驗,為環境資源會計研究提供有益的啟示。(3)環境資源會計方法論。主要研究環境資源會計方法體系的構成及其內容。(4)國際環境資源會計。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國際經貿聯系日趨緊密,環境資源會計的研究范圍勢必要擴展到國際空間,國際環境會計主要包括國際環境會計準則對比’國際環境資源依賴程度與環境資源比較等。(5)比較環境資源會計。該分支主要是通過對跨國、跨地區的環境資源系統進行比較分析,以及環境資源會計與其他學科關系的研究等,豐富完善環境資源會計學科。

四、結論

第2篇

關鍵詞:國際貿易 環境成本 外部成本內部化

中圖分類號:F7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6)15-0054-02

從經濟的層面來說,國際貿易對環境既有積極促進作用也有消極負面影響。國際貿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認為是環境質量下降的根源之一,如何在保障環境質量的同時促進國際自由貿易的發展是新經濟形勢下一個國家乃至世界范圍內必須面對、挑戰和解決的重大課題。環境的外部性往往導致市場的失靈,而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對這一點有所忽視,這便使得市場不能夠及時、準確地反映生產和消費、商品與服務中的環境成本,商品價格扭曲,產業結構和國際貿易結構趨于不協調、不合理,許多環境問題也隨之產生,進而全球經濟的發展也受到阻礙。

對于我國而言,要實現經濟、環境、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面對并解決長期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帶來的資源環境與社會發展之間的不協調關系,提高經濟效益和產品環保質量、增強國際競爭力。根據環境經濟學理論,解決國際貿易中環境問題的方法之一就是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將環境成本內部化為生產企業的環境財務成本,既可以避免和消除環境外部化及其負面影響,又能夠促進自由貿易在同等技術、經濟發展水平的貿易伙伴之間順利進行。

然而,理論與實踐總是有一定差距的,環境成本內部化對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影響力截然不同,不同國家和地區對環境要素的定價不同、對環境標準的規定也不一致,這就使得國際貿易中環境成本內部化在具體實踐中存在很多問題。本文目的在于為解決環境和國際貿易之間的不均衡問題而系統地闡述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理論基礎、探討環境成本內部化對國際貿易的意義及其實施途徑。

一、環境成本內部化的有關概念及其經濟學理論依據

1.環境成本內部化的有關概念

環境要素稟賦的概念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自然資源的豐裕程度,可更新、可替代程度以及自然環境對污染物的吸收能力。環境的吸收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若排污經濟實體的排放量在環境的稀釋吸收范圍內,則不產生外部成本;但當污染物排放量不斷增加時,環境吸收污染物的能力下降,且環境的吸收能力屬稀缺資源,故排污經濟實體需要為排污支付費用。由于環境要素稟賦的評估較難實現量化,產權模糊,較環境成本而言可操作性差,故而有必要用環境成本概念替代環境要素稟賦。

環境成本包括正常利用環境資源所需支付的成本和由于生產造成環境污染所需支付的成本兩個組成部分。前者的大小收到該地域環境要素稟賦的影響,環境要素充足豐裕,環境要素成本低,反之則高;后者即生產的外部成本受到當地環境質量標準嚴格程度的影響,環境質量標準高,生產者環保意識強、治理投入多,外部成本高,反之則低。環境成本分別受到環境要素稟賦和環境質量標準兩方面的制約。

環境成本的內部化指的是⑸唐飛產過程中正常的資源消耗值和環境破壞風險值共同納入生產成本、計入商品價格之中,從而消除自然資源的外部性、體現其價值和稀缺性,從而改變由于市場價格扭曲而致的消極外部經濟效益現狀。環境成本內部化概念著重強調環境和資源的回饋性、有用性和價值性,使用和破壞都是需要付出代價、支付費用的,其價值大小取決于資源稀缺程度、生產全過程中資源環境破壞風險程度的大小。環境成本的內部化把環境成本同其他生產成本一同納入商品生產價值計量,可以更加準確、科學、合理地體現商品價值。

2.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經濟學依據

(1)環境資源的公共物品性和稀缺性

經濟學家認為公共物品具有三個基本屬性,即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不可分割性。環境資源的利用不能排除他人參與共享,效用為多人所擴展應用產生成本為零,且環境資源是人類社會生存發展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故可被認為是公共物品。由于其公共物品性質,生產者使用環境資源創造經濟效益時支付成本很低甚至為零,資源的價格調節功能喪失,其作為公共物品被過度消耗。此外,由于環境對污染物具有吸收能力,往往起初可以容納、稀釋、吸收污染物而被人們忽視其重要性。

環境資源的稀缺性主要受到時間、地域的影響,它指的是在特定時期和特定地域資源的有限性。資源稀缺問題本身具有相對差異性、多變性、相對性和絕對性的特點。自然資源的稀缺并不是資源的完全消耗或者絕對不可再生,其相對性和絕對性取決于生產消耗量與資源存量之間的數量關系,若生產消耗量未達存儲量極限,環境質量基本不受影響,邊際成本和生產效益也不會受到影響,那么資源的稀缺就是相對的;反之,資源稀缺是絕對的。在我國,在自然資源有限和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的雙重制約下,環境資源日益顯現絕對稀缺的態勢,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之間難以取得平衡關系。長期粗放式發展方式會制約經濟進一步發展,導致嚴重的資源浪費,削弱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和競爭優勢。而環境成本內部化有利于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不被破壞或降低破壞程度,從而緩解資源環境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

(2)環境資源產權的不清晰性

產權包括私有產權、集體產權和公共產權三種,具有可交易性、有限性、可分性和排他性等性質,是集使用、決策、收益、轉讓等權利于一身的權利。由于資源環境的公共物品性的特殊屬性,它屬于公共產權范疇之內。產權通過有價值的商品交易體現,在整個交易過程中,產權的排他性使得交易責權清晰明確。然而資源環境的公共性使其失去排他性,生產過程中的責權分配不能清晰界定。資源環境產權的模糊不清不能對人們過度消耗資源的行為起到制約作用,進而也就加劇了環境惡化和資源浪費。

二、環境成本內部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1.環境成本內部化對國際貿易的促進作用

對于國家來說,環境成本內部化有利于改善生產工藝、優化商品結構。前文提到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是以廉價的勞動力、環境的恣意破壞和資源的大量消耗為代價獲取經濟效益的發展方式。該模式勢必會導致競爭力的削弱甚至喪失,更嚴重的是會使得資源環境耗盡枯竭,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而環境成本內部化雖然短期內可能會降低企業生產效益,但著眼于未來,在環境成本內部化的推動作用下,企業生產加工工藝趨于環保化,工藝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可以增加商品的附加值和競爭優勢,產品結構得到優化和改善,更加符合國際環保標準準入機制的要求,增強國產商品的核心競爭能力。

對于企業來說,環境成本內部化為技術革新提供了機遇。當今國際消費需求呈現出加速向環境友好型產品轉變的趨勢,國內企業必須通過技術革新,使生產過程資源利用最優化,才能生產出品質優良、價格合理的產品,促進綠色生產、引導綠色消費,實現生產者、消費者、社會和資源環境多方共贏。

2.環境成本內部化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實現需要靠環保技術革新、設備更新等一系列舉措,這就意味著生產成本的增加。如果為了達到國際環境標準,生產成本和商品價格必然會有大幅增加,出口商品的價格競爭優勢喪失,影響企業銷售和收益甚至影響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秩序。此外,環境標準對出口國產品生產環境成本內部化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產品的市場準入,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的出口貿易。

三、環境成本內部化在國際貿易中的實現途徑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都會有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風險,即出現所謂的“外部不經濟”現象,其影響因素主要有環保觀念不強、環境資源產權不明、環境資源價格不合理等。為實現國際貿易中環境成本的內部化,需要采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1.實行并堅持“污染者付費”方法

所謂的“污染者付費”即要求所有排污生產企業必須為其所排放污染物支付費用。具體來說,由于環境資源的非排他性和公共物品性,容易讓生產者和消費者逃避責任,排污者付費則使環境資源有償化,通過稅收等舉措,向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的企業征收環境保o稅,旨在提高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環保意識,減少環境污染、節約自然資源、籌集資金投入環保事業。

2.明確環境資源產權分配

無歸屬和零價格的產權制度對日益稀缺緊張的資源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明確界定資源環境產權,實現資源環境的商品化和市場化,通過市場的供求關系調節資源環境的價格,既能有效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又能開創技術設備革新的新格局,長期堅持還能提高收益,逐步降低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生產成本,實現資源有效合理利用和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3.制定合理的環境資源價格

通過前文的敘述我們可以知道,環境資源的價格可以反映其稀缺程度。環境資源由于其特殊性,并不能完全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商品化,此時,應當充分發揮我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優勢,政府宏觀調控參與環境資源價格制定,根據市場供求關系、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和排污標準體系的相關規定,制定合理科學的維護和損害賠償價格標準,將環境成本納入企業生產成本,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

四、結語

綜上所述,環境成本內部化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環境資源稀缺性和公共物品性等特殊屬性決定了其必須作為生產內部化成本才能有效降低資源浪費、減少環境污染。環境成本內部化對解決國際貿易和環境資源之間不平衡問題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增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環保意識、明確環境資源的產權界定、合理制定環境資源價格等措施是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的有效方法。通過環境成本內部化,提升產品環保品質和質量競爭優勢,增強企業在國際間貿易中的競爭能力,同時實現社會與環境資源的協調發展,促進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3篇

關鍵詞:學科特色 教學模式 教學目標 教學方法

美國學者喬伊斯在《教學模式》中指出:“沒有一種教學模式是為適應所有的學習類型或學習風格而設計的。”教學模式必須結合本學科的特色和受教育學生的情況。學科特色與受眾定位研究是選擇和建構恰當的教學模式與方法的基礎。

一、環境資源法學科特點

環境資源法學作為近期產生的法律學科, 其科學性、邊緣性、交叉性等特征使其有別于其他法律學科,也決定了它自身獨特的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其主要特點如下:

(一)科學性

環境資源法學屬于法學與自然科學的相互滲透,與傳統法學學科相比,顯現出更多科學性和交叉學科特征。在一般的法律規范中,只有少數后果模式的確定需要考慮科學和自然的規則,而多數法律規范則是通過行為模式來確定和調整人類的相互關系。環境資源法律規范則不同,它需要利用科學和技術,以預測和調整人類環境利用行為所導致的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不良后果,并直接依據自然規律確立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模式。法國學者基斯等認為,環境法是一種建立在自然規則基礎之上的法律,這種基礎包括生物、化學和物理原理。研究、學習、講授環境資源法必須具備一定的自然科學知識。由此決定,環境資源法教學切不可單純以本學科知識講授為主,還應該輔之以相應的自然科學知識,拓寬學生的知識維度。

(二)綜合性

縱觀環境資源法的產生過程,它是人類在運用傳統法方法和手段仍不能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從而大量進行環境立法的背景下,將有關對應環境問題的法律制度結合在一起進行研究,逐漸從傳統部門法學中分離、發展起來的一門新興法學學科。從最初的環境侵權民事救濟發展到現今的集民事、行政、刑事等各項調整方法為一體,綜合調整環境保護法律關系的獨立學科。因此,環境資源法的講授和學習必須擺脫狹隘的純專業學科視角,尤其是在案例分析的選擇中,人為簡化法律關系,套用法學理論,剝離客觀現實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案例分析結論的定向化和明確化會導致學生思維上的惰性,無益于教學效果的提升。

(三)應用性

環境資源法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它可直接服務于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并對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針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對我國參與國際環境合作以及對有關環境糾紛的處理等具有直接的運用價值。環境資源法學教學中應以法律知識傳授為基礎,有意識地培養學生的法律技能。法律知識傳授是基礎,法律技能的培養則是目的。

二、環境資源法教學目標定位

環境資源法教學應以素質教育為主,以職業教育為輔,旨在培養具有強烈環境保護意識的專業法律人才,使其真正成為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中堅力量。按照這樣的教學目標,必須重新設置環境資源的課程結構、授課方向和授課目標,即形成三大知識版塊、四大培養目標所構成的分層次的、相互促進的教學安排體系。

(一)三大知識版塊包括:

1.基本理論的熟悉

環境資源法基本理論涉及環境資源法的概念、體系、發展沿革以及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它是環境資源法學習的基礎和前提。

2.前沿熱點的關注

環境資源法的體系和內容是隨社會發展、環境問題的演變而不斷變化和完善的,教學工作必須為學生提供最新、最快的資訊,以供其學習和研究。

3.法律條文的解讀

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講授,輕條文解讀,是我國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弊端。法律條文解讀,是我國法學理論與社會實踐的聯結點,是理論聯系實際最精辟的文字顯現。解讀法律條文,可以加深學生對法學理論的掌握;反之,用社會實踐來檢驗法律條文,又可以反思法律制度的不足。這樣的教學方式可以促進學生形成學習——應用——反思——重構的思維方式,有助于提高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創造性。

(二)四大培養目標包括:

1.提升環境保護意識

這不僅是作為一個法律人應具備的品格,也是作為一個社會人應當保有的基本的品質。環保意識是根本,是立足點。沒有環境保護的基本意識,嫻熟的技能,扎實的知識,一切都是空談。

2.獨特縝密的思維方式

法律職業有別于其他職業最明顯的標志就在于法律人具有獨特的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是以一整套法律制度和法律職業實踐為背景,以法律概念為核心進行思考,以法律許可的方式解決問題。法學學生更應強化這種思維方式的訓練,這有助于縮短他們融入實務部門的過渡期。

3.嫻熟的資料查詢技能

要解決法律問題,必須學會如何高效、準確地查找到自己需要的法律法規、證據以及學術資料,這是信息時代的一種必備的能力。這種信息處理能力,不僅要求掌握基本的現代科學技能,同時還必須以廣博的閱讀涉獵來收集資料,以扎實的基礎知識來歸納整理資料。

4.強化法律研究能力的培養

法律研究能力是對于任何一位法律職業人的必備要求,法律研究能力是保障法律知識合理應用的前提。在社會現實中,與其說法律的存在是一種狀態,還不如說是一個動態過程,其變化之快往往讓法律職業人難以適應。法律職業人必須隨著法律的變化作相應的調整。即便是具體個案的處理,也會涉及到許多學理上的研究。因此,學以致用的關鍵還有賴于法律研究能力的培養。

三、環境資源法教學模式適應性構建

第4篇

[關鍵詞]應收賬款;環境會計;計量模式

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而我國在資源開發過程中忽視環境保護,治理速度趕不上破壞速度的問題十分嚴重。其生態環境惡化是由生產的自發性與生態環境社會矛盾引起的。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生產者在經營中所費和所得是以貨幣形式計量的,只有直接用貨幣表現的那部分支出和收入,才反映到生產者的成本與效益中,不以貨幣表現的那部分成本及效益(如工廠對環境的破壞,或林業經營對環境的改善)則不計入到成本與效益中。在這種情況下,生產者為自身的利益而犧牲社會利益,即以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方式向社會轉嫁成本,以達到個人利益最大化。由此便提出了對環境進行描繪、量化的要求———即環境會計計量,以便真實反映企業的所費與所得。

一、環境會計計量對象的價值

(一)從環境價值轉化為求其效用的大小。由于環境會計計量對象相當一部分不是勞動的結果,按馬克思的理論即沒有價值,但按照西方經濟學的理論,環境會計計量對象是具有效用的。所謂效用是指商品能滿足人的欲望的能力,或指消費者在消費商品時所感受到的滿足程度。效用這一概念與人的欲望是聯系在一起的。它是消費者對商品滿足欲望能力的一種主觀心理評價。環境資源雖不是商品,但其符合效用定義的實質。因此需用西方經濟學中效用論學說探討環境會計計量的理論基礎,否則無法對環境資源這一非商品性的資源進行價值定位。

(二)環境會計的計量單位可采用貨幣單位。由于效用是“滿足程度”的度量,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貨幣充當一般等價物,可作為計量單位,也可作為效用單位的計量單位。

(三)環境會計計量的基礎可采用機會成本、邊際成本、替代成本。環境資源雖然不是通過交換形成的價格,不能建立以交換為基礎的計量基礎,但環境資源是有效用的,而且是稀缺的,人類將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追求環境資源效用的最大化。其環境資源究竟有多大的效用是很難計量的,如張家界國家公園的風景價值,直接估計其價值有困難,可考慮采用機會成本。機會成本是選擇成本,是指因采取某一行動方案而失去來自其他要供選擇行動方案的最大潛在效益。當采用諸方案中最優方案時,次優方案的潛在效益為其機會成本。

基數效用論認為效用有總效用和邊際效用。總效用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從一定數量的環境資源消耗中所得到的效用量總和,用公式表示為:TU=F(Q)。邊際效用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增加一單位資源消耗所得到的效用量的增量,用公式表示為:MU=TU(Q)Q.從經濟資源稀缺這一前提出發,當一定數量的經濟資源有不同的用途,如何配置這些資源實現其效用的最大化,可引進邊際效用與邊際成本的均衡概念。邊際成本是指在短期內增加一單位的產出量時所增加的成本,其公式為:MC(Q)=TC(Q)Q.從環境會計的角度看,邊際成本應包括邊際直接成本(整個社會的成本)、邊際外部成本(環境對人類的影響)和邊際用戶成本(另辟資源的成本)。

環境資源效用的最大化應包含用于滿足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的最大化,即未來的效用。當效用單位可采用貨幣單位時,未來效用的計量應引進貼現率的概念,在計量環境資源的價值時,則按貼現率進行調整。

(四)計量環境資源的退化也是環境會計計量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直接計量環境資源的退化,可能很困難,但我們可以考慮用替代成本來間接計量。替代成本是為消除和補償可能出現的后果發生的費用。如計量土壤流失的損失營養成分時,可以考慮用保持其營養成分所施化肥的價格來計量土壤流失的損失。

(五)采用經濟計量學方法進行計量。環境會計引用邊際價值原理,旨在說明環境資源變量的關系,一個變量的單位增量所導致的另一個變量的單位增量,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條件下,達到變化過程不能或不值得再繼續進行的邊緣或限度,為了計算變量、增量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應采用數學方法。因此,采用精確數學方法計量,就突出了計量方法精確性與事物復雜性之間的矛盾。人們面對復雜的環境系統,對它進行有意義的精確化能力就低,當復雜性超過一定界限時,不確定性就不容忽視了。而經濟計量學恰恰是解決觀測中的隨機統計關系的不確定的方法,因此經濟計量學在環境會計的計量中將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個體環境會計計量對象的計量

(一)價值回歸還原法。此方法是將被污染的個體價值還原成基年時未被污染狀態下價值,其計價基礎中包含直接使用價值和間接使用價值。直接使用價值可采用該個體的市場交換價計量,間接使用價值的確定則必須考慮該個體的成因以建立數學模型。比如,一棵樹的間接使用價值包括生態功能、水土保護功能、觀賞功能等,把功能設為A1A2A3,則有觀測矩陣A=(A1A2A3),設系數向量β=(β1β2β3),Y=(y1y2y3)為評價向量,則有Y=Aβ+U,U為隨機誤差向量。根據此模型求出β,再給出相關參數,就能求出間接使用價值。

(二)影子價格。從數學意義上講,影子價格是最優規劃的對偶解或拉格朗日函數的拉氏乘子,即目標函數發生的增值;從經濟學意義上講,影子價格不是價格,是某種資源投入量每增加一個單位年帶來的追加效益,實際上也是資源投入的潛在邊際收益。影子價格反映產品的供求狀況和資源的稀缺程度,資源越豐富,其影子價格越低,反之,即資源的數量與產品的價格影響著影子價格的大小。從費用效益原理分析,資源稀缺則影子價格高。在市場機制比較充分時,以市場機制比較完善條件下的市場價格為基礎,調整求出影子價格。此方法比較適用稀缺物種的計量。

(三)機會成本法。對于稀缺資源的計量。在同一資源可供不同選擇時,可采用機會成本法計算其價值。

(四)危害資本化法。危害的各種表現通過市場的手段替換為貨幣值,再除以一個適當的貼現系數,得出其價值。比如汽車尾氣的污染值可通過其引起的呼吸系統、心腦系統疾病的治療費用的貼現來計量。而貼現系數要結合人的生命周期來考慮。

三、系統環境會計計量對象的計量

(一)建立宏觀數學模型。環境資源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是自然、經濟、社會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互耦合的系統,而且各要素是不相容的。當系統的復雜性增大時,精確化的能力減少,在達到一定程度時,復雜性和精確性相互排斥。此處的數學模型與微觀個體的情況相似,只不過方程不再是單一的而是聯立的,要考慮的解釋變量多一些,基本形式還是Y=Aβ+U.

(二)系統投入資本化法。有時系統的價值難以計量,可采用價值替代的辦法加以解決。替代價值就是能夠使系統有價值或保持其價值的投入資金和維護資金。比如一些風景名勝區的系統觀賞價值難以確定,但這些景區之所以有較大的商業價值,是與宣傳、建設、維修保護密切相關的。因此,可將人工投入資本化作為系統的價值。貼現系數可采用計算期的存款利率。

(三)效益數學模型。環境資源不僅有價值,而且能夠給人類帶來一定的效益。環境效益通常包括:一類是直接效益,如耗用自然資源給人類帶來最終消費品的效益,稱為發展效益;一類是間接的舒適性效益,如一段河流給人類帶來優美的自然風景的效益,稱為保護效益。這兩種效益是相互排斥的,如耗用自然資源的發展效益,要伐木、采礦等等,這些活動改變了原始環境,環境會計的計量就是要找到一個適當的值,使發展效益和保護效益達到均衡。應以此均衡點作為系統的計價基礎。發展效益可以根據項目的收益來計量,保護效益的計量可根據發展效益估計,或計量一個優于發展效益的估計值。由于環境效益涉及子孫后代,因此,估計時應引進貼現率的概念。保護性效益和發展性效益均衡時的公式:bOp=AB,A=∑Tt=1bOd(1+I)-t(1+r)-t-[C+Otd(1+I)-t],B=∑Tt=1bOp(1+a#)t(1+I)-t,bOp:保護現值等于發展效益現值起始年的保護效益值,它以a#速率增長,以I比率貼現;bOd:起始年的發展效益;C:投資費用;Otd:年操作和保養費用;bOp:價值1元的起始年保護效益;I:不變的貼現率;T:相應的保護相應終止年;R:變化系數;T:相應的發展相應終止年;a#:保護效益增值的年平均率。

四、環境會計對象量的計量

由于環境會計的計量對象大多是宏觀的東西,因此精確計算其數值難度較大。數理統計的方法不可避免地要運用到其數量確定上來。無論是基年數、發生數還是現存數的取得都要考慮樣本抽取的典型性與總體的一致性,并便于用概率論的理論去作推斷。通常要求樣本x1x2x3…xn中每一個觀測值都與總體X具有相同分布,且彼此相互獨立,即獨立同分布。對無限總體,只要隨機抽樣即可,對有限總體可采取有放回地重復隨機抽樣。此外,要保證統計量具有良好的統計性質,如無偏性,有效性,一致性,當無偏性與有效性發生矛盾時,要力保有效性。

總之,環境會計的計量主要是確定數量的單價,數量的確定主要是運用統計學的方法,單價的確定相對復雜,要結合數學、經濟學、相關產業的基礎學科,是一項系統工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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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許家林,蔡傳里中國環境會計研究回顧與展望[J]會計研究,2004,(4)。

第5篇

環境資源法所調整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環境資源法規定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一種法律規定的關系即法定關系。文章對“狹隘論”、“現象、本質論”、“目中無物論”、“間接、直接論”、“原因、結果論”等幾種對立觀點進行了評析。

關鍵詞:法學基本理論、環境資源法、調整論、法律關系、環境資源法律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

有關通過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各種觀點,即有關環境資源法既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又調整與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的各種觀點,本文稱為環境資源法學的調整論,簡稱為調整論。調整論的法律關系論是運用法律關系理論來闡明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它不僅在調整論中居于重要地位,而且對于傳統法學理論中的法律關系理論也是一種挑戰和創新。

一、追問法律關系

(一)問題的提起

運用法律關系理論來否定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是中國法學界一個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作法。目前較為流行的法律關系理論是: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關系是社會關系即人與人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不是社會關系,因而人與自然的關系過去不是、現在不是、將來也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法律關系的主體只能是人,法律關系只是主體和主體之間的關系即人與人的關系,主體和客體或人與自然之間不能構成法律關系;法律只能調整法律關系即主體之間的人與人關系,由于人與自然的關系不是法律關系,因而法律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例如,《環境法學》之所以認為環境資源法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是因為不能“把環境法律關系視為人與物的關系、人與環境要素的關系或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法律關系本身來說,只能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即人與人的關系”。[3]王燦發教授也認為:“法調整的是社會關系,而社會關系只有在人與人之間才能產生,人與動物之間、人與各種客體之間,都不可能產生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經過法律調整,成為法律關系……不管環境和人的關系如何聯系緊密和重要,但它總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無法變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無法變成法律關系,因為環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像人那樣,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4]李愛年教授之所以反對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觀點,一個重要原因是“人與自然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5]

筆者也認為,法律的確是調整人與人的關系的,傳統社會科學中所講的社會關系是人與人的關系。但是,筆者想補充一句,法律除了可以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外,還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法律調整人與人的關系和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并不是一個互相排斥、有你無我的關系,而是一個可以并存、共容的現象;人與自然的關系不是自然物與自然物的關系(即物與物的關系),而是與人有關的關系;隨著人類社會與自然的融合,當代社會關系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單一的和單純的人與人的關系,新的社會學理論和其他社會科學理論認為,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型(如物質社會關系、思想社會關系、生產關系、階級關系、經濟關系、政治關系等),當代社會關系包括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這兩個方面;同樣,法律關系或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能簡單地、單純地定義為、理解為人與人的關系。運用法律關系是人與人的關系這一觀點,否定環境資源法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屬于運用概念推理去否定對方觀點的概念推理法。通過概念推理法來否定某種觀點,其前提是該概念或定義應該是正確的、全面的,如果概念或定義本身并不正確或全面,顯然運用該概念進行推理所得出的結論也是不正確或全面的。關于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其實質是對法律關系僅僅是人與人的關系這一法律關系基本概念的挑戰和創新。

調整論認為,要區別法定關系與法律關系、現實關系與想象關系、原始關系與侵權關系這三組概念,主張法律關系向法定關系接近、想象關系與現實關系脫鉤、侵權關系與原始關系分開。環境資源法所調整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環境資源法規定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一種法律規定的關系即法定關系;法律關系是一個專門術語,法律關系理論中的“法律關系”概念是對法律規定、控制的各種關系即法定關系的選擇、概括和理論抽象,法律關系概念中的關系是法學家對各種法定關系的選擇與取舍,不等于法律、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種關系。法律規定的關系種類很多,包括人與人的關系、物與物的關系、人與物的關系,其中有些關系(如法律主體人與主體人之間的關系)被某些法學家定義為法律關系,而另一些關系(如法律主體人與客體物之間的關系)被某些法學家排除在法律關系之外;本文就是要對這種人為地選擇或取舍提出商榷,并提出將法律規定的人與自然的關系(包括主體人與客體自然之間的關系)納入到法律關系的范疇,將法律關系與法定關系統一起來。現實關系是指現行法律規定和實施中存在的關系,例如現行的物權關系,就是主體人對物的占有關系或占有狀態;想象的物權關系是指現行的物權關系在將來或今后可能發生、但目前并沒有發生的關系和狀態。調整論認為,在分析具體的法律關系時,不能把想象的關系當作現實的關系,而應該將想象關系與現實關系脫鉤,這樣才能抓住法律關系的本質與特征。原始關系是指法律規定的關系,例如法律規定的債權關系、物權關系;侵權關系因為原始關系的存在,有可能發生的因侵犯原始關系而形成的侵權關系,包括行政侵權和民事侵權,例如因阻礙和侵犯物權所有人占有其物、債權所有人交易其物所形成的侵權關系。調整論主張,應該將原始關系與侵權關系分開;如果在界定原始關系時,引入侵權關系,就會搞亂原始法律關系的性質和特點,得出“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關系包括因侵權產生的行政關系、刑事關系”的結論即“人對物的關系,實質上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結論;就會得出債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債權關系包括因侵犯債權行為而產生的行政關系、刑事關系”的結論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平等主體關系,實質上反映的是民事主體與侵權行政機關的不平等的行政關系”的結論。

調整論認為,環境資源法所調整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環境資源法所規定的人與自然的關系;環境資源法能否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與自然關系是否被傳統法律關系理論認可為法律關系無關,即使目前某些法學家不承認法律規定的人與自然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也不能否認現實法制實踐中人與自然關系的存在,更不意味著環境資源法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因為環境資源法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調整,屬于環境資源法的功能和現實作用問題,而傳統法律關系理論是否將人與自然的關系認定為法律關系主要是對法律關系定義的理解問題;但是,如果法律關系理論將法律規定的人與自然關系視為法律關系則更有利于發揮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作用,因為這意味著法律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調整有了法律關系理論的指導。因此,調整論主張,環境資源法律關系應該是由環境資源法的規定和實施所確認、形成、變更和消滅的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包括法律關系理論在內法學理論是法律現象和法制建設實踐的產物,是用來解釋現有法律現象、指導今后法律發展的理論,既不能以傳統的法學理論或法理邏輯來束縛環境資源法律和環境資源法學對豐富多彩的現實生活的適應,也不能以不完善的法律和法學理論來阻礙法律和法制建設的進步與發展,法律和法學理論都應該與時俱進。美國著名的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公元1870~1938)主張實用主義的法律觀,他確信存在著公認的社會標準和客觀的價值模式,他認為:“法理學的傳統使我們服從客觀標準。……我們無法超越自我的局限性,也無法認識事物的本真。但在我們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這仍然是一個應當為之奮斗的理想。”[6]另一位著名的美國法官奧列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公元1841~1935)強調:“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律所體現的乃是一個民族經歷的諸多世紀的發展歷史,因此不能認為它只包括數學教科書中的規則和定理。”[7]他在1897年的《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了《法律的道路》這篇在美國法學著作中引證最多的論文。[8]該文在當時美國社會歷史發生轉型的條件下,提出了一系列影響深遠的重要命題,其中重要一條是“理性地研究法律,時下的主宰或許還是‘白紙黑字’的研究者,但未來屬于統計學和經濟學的研究者”。[9]這句話或多或少有點傷害那時法律家的自尊心,顯然不利于作為美國的一個巨大利益集團的法律家群體即中國法學家所稱的法律共同體。但是爾后的法律進程證明,他提出的一些與當時主流法學理論相左的新命題是正確的。

從總體上看,關于法律關系的法學理論是具有很大包容性、可塑性和與時俱進的理論,法定關系、法律關系及其構成要素的概念或范疇一直處于不斷修改和完善的過程之中;關于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環境資源法律關系理論,并不是否定法律關系理論,而是致力于對傳統法律關系理論的繼承和改進,致力于法定關系與法律關系的統一。

(二)法律關系范疇的歷史發展

從法學理論發展史看,法律關系是法學家為解釋法律現象特別是法律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所出現的事物或現象之間的相互關系而形成的一個術語,也是現代法學理論中的一個基本的法律概念。為了闡明環境資源法律關系的理論,有必要考察一下法律關系理論的歷史發展過程。

關于法律關系概念的起源有許多說法,下面僅引用三種說法。據張文顯主編的《法理學》,“法律關系”觀念最早源于羅馬法之“法鎖”(法律的鎖鏈,juris vinculum)觀念和債權關系。根據羅馬法,“債”的意義有二:債權人得請求他人為一定的給付;債務人有應請求而為一定的給付。債本質上是根據法律,要求人們為一定的法鎖。法鎖的觀念為近代法律關系理論的創立奠定了基礎。但是,當時法和權利、法律關系之間沒有明確的概念分界。[10]據周永坤著的《法理學——全球視野》,“法律關系”一詞源出羅馬法,最初僅指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是法律關系,基于這種關系,我們受到約束而必須依照我們國家的法律給付某物的義務”。[11]據何華勤主編的《外國法制史》,“在羅馬法上,債是依法得使他人為一定給付的法律關系。其特征為:債是特定的雙方當事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連鎖關系;債的標的是給付;債權人的請求必須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12]顯然,上面所引證的三種說法(實質上是不同翻譯)都不是法律關系的定義,而是解釋債這種法律現象時的說法,也不是用法律關系來解釋所有法律現象(如物權),更談不上上述“債”、“法鎖”或“法律關系”包括所有的法律關系。如果僅從直觀上看、表面上看,可以從“債是法律關系”反推出“法律關系包括債這種關系”的結論。從上述涉及法律關系的三種說法可知,與債這種法律關系有關的因素包括如下5項:人(包括債權人、債務人、他人、我們、人們、當事人)、國家法律、行為(即為一定給付)、物(即某物)和義務。其中給付某物的行為即法律規定的義務。稍加分析可知,由上述5項因素可以形成如下幾類關系:一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人們”內部的關系);二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包括“人們”與某物的關系、“人們”內部中的某人與物的關系);三是人的行為與人的關系、人的行為與物的關系、人的行為與義務的關系;四是國家法律與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人的行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物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義務的關系等。分析上述四類關系可知: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物的關系是最主要的關系;人的行為體現了義務,人的行為與人、與物的關系實際上是行為本身與行為主體、行為對象(即客體)的關系,如果將行為作為中介,行為本身與行為主體、行為對象的關系也就是中介與主體、中介與對象的關系,無論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還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都是通過行為(即“給付”)這種中介形成的;國家法律與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人的行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物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義務的關系,實際上是指國家法律與其所涉及到的各種因素(包括人、物、人的行為、義務)的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羅馬法中的“法律關系”或“法鎖”僅指債權關系。在羅馬法中,除了債權外還有物權,而債權與物權是有區別的,物權享有人可以直接對物實施權力即直接占有物、使用物,而債權則須依賴他人的行動才能最終獲得物、占有物,即在物權法中一個人可以直接作用于物,而不必存在人與他人的關系。[13]如果同時考慮物權和債權的法律關系,從上段話著眼可知,羅馬法中法律關系的本意應該包括法律規定的由人的行為所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人與物之間的關系。使筆者不能理解的是,為什么有的學者從上述羅馬法中的債的法律關系或法鎖中得出了所有法律關系只是人與人的關系的結論?

法律關系作為一個明確術語是19世紀的事。到19世紀,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胡果(1764~1844)根據羅馬法業已闡明的權利主體旨在設定、變更及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各種行為所必備的條件和原則,抽象出“法律關系”這一概念。德國法學家卡爾?馮?薩維尼于1839年對法律關系(Rechtsverhaltnis)作了理論闡述,他以法律關系的類別為邏輯線索,確定了德國現代民法的基本框架。他一方面說法律關系是“法律規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14],另一方面將物權看作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并將民事法律關系分為與生俱來的權利、人對物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三類。[15]也就是說,他的法律關系中包括人與人的法律關系和人與物的法律關系。人役權分為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和奴畜使用權,在羅馬人看來,人役權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16]從古至今的民法學界雖然對物權的定義、性質和特點有不同理解和認識,但大都肯定,物權就是主體人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甚至處分客體物的權利,即都肯定物權體現人與物的關系。繼歷史法學派之后,奧斯丁(Austin)、溫德雪德(又譯為溫迪施切特,Bernhard Windscheid,其代表作是《學說匯纂教程》)、塞爾曼德(J.W. Salmond)、霍菲爾德(W.N. Holfeld)等分析法學派對法律關系這一概念的分析作出了貢獻。彭夏爾特(Puntschart )于1885年發表的《基本的法律關系》對法律關系進行了專門的研究。1913年,霍菲爾德在其《司法推理中應用的法律概念》一文中,不僅闡明了法律關系的概念,還從邏輯角度對“權利—義務關系”、“特權—無權關系”、“權力—責任關系”、“豁免—無能關系”等復雜的法律關系現象進行了剖析。1927年,美國西北大學教授A?考庫雷克(又譯為科庫雷克,Albert Kocoured)出版的《法律關系》(Jural Relations)一書,分20章系統地探討了法律關系的一般理論。從此,法律關系成為法理學的專門理論問題之一。從總體上看,這個時期的法律關系包括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人與物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由自然法則所確定的法律關系,并且不同類型的法律有不同的法律關系,有時法學家在分析某種法律關系時強調人與人的關系并不意味著他不承認人與物(即人與自然)的法律關系。既然18世紀以前的某些法學家都能夠承認諸如物權之類的法律表示人對物的直接關系,為什么人類進入21世紀后,我國某些法學家卻反而不敢承認諸如環境資源法之類的法律表示人對自然的直接關系呢?這是一個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真正將法律關系作為重大范疇研究的是蘇聯法學界,十月革命之后的法學家一般將法律關系作為法律權利和義務的上位概念,即將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系的組成要素。但是,蘇聯法學界對法律關系的理解也有不同的觀點。在20世紀30年代,有些學者曾從心理學的角度認識法律關系,杰尼索夫等人曾對此進行批判。后來維辛斯基又對杰尼索夫等人進行批判,在批判中,維辛斯基確定了“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這一概念。在50年代,這一概念也受到批判,理由是“法律可使社會關系變成法律關系”是唯心主義的觀點,立法者的制定法不能使本質上非法的社會關系變成法律關系。1982年出版的《法的一般理論》則強調國家的作用,認為“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產生的、具有主體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由國家強制力所支持(保證的人與人之間個體化的社會聯系”。[17]對上述“社會關系”和“人與人之間個體化的社會聯系”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在蘇聯法學界占主流地位的法律關系理論是,法律關系是一種意志關系,有關法律關系的理論主要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論。即使是在蘇聯法學界,對法律關系也一直存在不同觀點,其中從法律關系的客體即對法律關系進行分類的觀點,顯示了蘇聯法學界對客體物在法律關系中重要作用和地位的認識,實際上指出了存在著人與物的法律關系;其中按哲學和社會學上的分類,將法律關系分為從生產關系中直接產生的原有的法律關系和間接產生的法律關系,也表明了法律關系反映人與物的關系。[18]

國外有關法律關系的理論之所以沒有沿著物權所揭示的人與物的關系發展,而是沿著債權所揭示的人與人的關系發展,之所以沒有專門、系統的闡述有關人與自然的關系,并不是由于法學家的失職或無能,而是有著深刻的社會和歷史原因。第一,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人類所面臨的環境資源問題或人與自然關系的失調問題還不太嚴重,環境污染和資源危機還沒有成為嚴重的社會、政治、經濟和生態問題,也沒有成為重要的法律問題或法學研究問題;第二,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人與人的關系一直是包括法學在內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主要問題和主要領域,這時的人文社會科學是以主客二分法為模式、以主體與客體相分離為基本特征、以極端的人類中心主義為核心的現代主義科學,人與自然的關系一直沒有成為法學研究的重要問題;第三,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環境保護事業、后現代主義和環境科學、生態科學、環境倫理學、自然哲學。環境社會學和環境法學等專門研究人與自然關系的科學或學科還沒有產生和成型。

第6篇

關鍵詞:綠色會計核算環境資源

當今社會,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經濟水平不斷提高,但會計人員提供信息的相關性卻正在逐漸弱化,做到決策有用就更加勉強了。這個矛盾突出的表現在:由于傳統會計制度在環境披露方面的缺失,企業淡化甚至忽視對破壞環境、耗用資源情況的反映,使經濟與生態環境得不到同步發展。正是為了有效的阻止這種情況的愈演愈烈,綠色會計出現了。

一、綠色會計概述

(一)綠色會計的基本概念

綠色會計將環境保護與充分的利用資源作為核心,將價值量作為多種計量方法的主要形式,并且借助傳統會計學的基本理論,通過計量、記錄、報告、評價、考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一系列環境資源問題來達到科學規劃生產經營這一目的一門新興學科。

(二)綠色會計的核算

理論界對綠色會計核算對象的內容還存在著分歧,但綜合各方的觀點,其主要應包括:開發環境的成本、使用環境的成本、維護環境的、自然資源本身,除此之外還應包括通過環境資源帶來的收益及因這部分收益而產生補償的價值。綠色會計微觀核算體系是限定在企業這個范圍之內的,即核算在某個特定的企業中環境資源因, 微觀核算體系基本大同小異, 一般包括由環境資源給企業帶來的收益、由環境資源給企業帶來的損耗、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所必要的支出、并有以上而綜合計算的企業環境資源總體效益。其計算公式為:企業環境資源總體效益=由環境資源給企業帶來的收益-由環境資源給企業帶來的損耗-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所必要的支出。而從宏觀上來看, 為了與加強環境保護、開發及利用自然資源這一目標保持一致,應再建立宏觀預算體系。例如,在國家財政總預算會計別設置環境預算體系, 從而綜合反映國民經濟預算中關于環境開發、保護過程中的資金運動情況。

二、我國綠色會計核算在實踐應用中的不足

(一)綠色會計制度上的缺失

在環境保護方面,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法律規范,這些法律規范為我國的環保事業做出了不小的貢獻,但這些法律規范還不能構成我國環保法律的理論框架,還不成體系。此外,這些法律規范還不能與綠色會計制度進行有效的對接,沒有對企業規定強制性的環境使用信息披露制度,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環境信息進行披露。

(二)綠色會計要素內涵還不明確

綠色會計在我國的發展史也只有二十多年時間,這短短的二十年時間的探索與研究并沒有使得綠色會計的概念被大眾所熟知,而基本停留在學術界的理論研究之中。這種狀況使得我國的綠色會計理論還很不成熟,而這就集中的表現在了我國綠色會計要素內涵還未形成統一的體系,分歧還廣泛的存在于這個研究體系中。再加之現行的研究環境的變化與人們關注點的轉移,傳統的綠色會計要素的內涵早已不能滿足這一變化。

(三)在我國綠色會計核算中信息披露不夠

首先,企業綠色報告的披露方式不科學、有效性差,披露內容適用范圍較小。在我國,一般社會公眾很少有機會了解企業的綠色會計報告,綠色會計報告的主要被使用者于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用于監管各個單位的環境資源核算情況,以及用于相關的投資機構的投資決策。這種現狀使得企業綠色報告的適用范圍狹窄、可靠性與透明度不強,不利于實現公眾監督。另外,由于缺少統一準則的限制與規范,企業很少將已發生某些綠色支出和綠色收入單獨的立帳。

三、在我國發展綠色會計的方法

(一)對綠色會計進行制度上的彌補

針對這一問題,我們應將重點放在對環境的保護與對資源的補償方面,調整或有計劃的建立一些法律法規,并使其與綠色會計相聯系,以實現與綠色會計制度有效的融合與對接,形成一個綠色環保的制度體系,不僅使環保部門、執法單位省時省力,讓正在或者將要實施的綠色會計制度的各個單位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并在正當利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尋求制度上的支援,從而達到提高社會各部門工作效率這一目的。

(二)確定綠色會計要素內涵

針對綠色會計要素內涵不清這一問題,我們應拋開傳統的觀念的束縛,圍繞我們關注的經濟問題、環境問題、資源問題、法律問題等,并注重將這些問題進一步的結合,使其相互作用,在此基礎上重新分析、理解現行的會計要素,重新認識要素的內涵,并跳出已有的范圍的局限,進一步擴大其外延,進而通過更深入的對綠色會計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對綠色會計要素的內涵重新確定或做一些科學的改進,為綠色會計核算方法在實踐中的應用確定一個正確的方向與范圍,從而實現綠色會計在新時代背景下的新的突破。

(三)完善綠色會計信息的披露

針對綠色會計披露上的不足,首先,相關部門應出臺針對于綠色會計的會計準則,統一規范環境資源的核算問題,用制度的強制性保證綠色會計報告內容與方式的可靠性與透明性度,并進一步延伸綠色會計的目標,我們要強調經濟受托責任,但我們更要重視環境資源受托責任。其次,我們要呼吁企業提供可理解性更強,更針對于一般社會公眾的綠色會計報告,讓公眾真正成為企業的資源環境的處理方式和報告內容的實際的監督與評價人。

總之,經過30多年的實踐,綠色會計取得一定發展,但其核算方法還未形成統一的意見。不過我們一定要對綠色會計的發展充滿信心,堅信綠色會計的科學性與有用性,期待其更廣闊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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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關鍵詞] 環境資源 公共管理 產權 租賃 排污權

    資源是人類進行社會經濟活動所需要的生產要素的總稱,自然資源是其中最為基礎的組成部分。但傳統理論只注意到了土地、礦產、風力、水能等自然資源對經濟活動的貢獻,沒有注意到自然環境以承受廢物排放的形式對生產的參與。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 (Arthur Cecil Pigou)提出了外部性理論,并據此指出了企業向自然環境排放造成的外部成本應由企業承擔。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自然環境容納和承受氣態、液態、固態廢棄物和光、噪聲、輻射等污染物質的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環境做為排放物“倉庫”參與企業經濟活動的觀念開始確立起來,環境資源的概念應運而生。如何認識環境資源,如何搞好環境資源管理,這是一個世界范圍的新課題。

    一、產權問題對環境資源管理市場化的困擾

    市場經濟是交換經濟,交換的前提是健全的產權制度。當代市場經濟通行的產權規則要求產權是明晰的、可以自主轉讓的,而且必須得到有力地保護。如果產權制度不建全,必將導致對經濟資源占有、使用、處分和管理的混亂。但是,政府在總量控制原則下,把環境資源以排污權形式配售給廠商時,卻出現了產權問題的困擾。

    第一,把排污權視為所有權所遇到的問題。如果廠商從政府手中購得的是環境資源的所有權,則必然會導致兩個后果,其一,政府對排污權的調整會造成干預和剝奪廠商私人財產的問題。其二,政府會因排污權售盡而喪失環境資源,至少是大部分喪失。環境資源一旦脫離政府控制,被私人壟斷性擁有,其后果無論對生產還是生活都是可怕的。

    第二,把排污權作為使用權所存在的矛盾。在我國排污權交易實踐中,使用權人是無權處分使用對象的。這與我國農戶不能將承包土地進行轉讓的道理一樣。排污權制度的生存與活力就在于其市場交易性,使用權與轉讓權的沖突對環境資源市場化管理的影響是巨大的。另外,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本身就存在著眾多爭議,很不規范,不能將排污權這種新興事物也拖到這種混亂當中。

    二、用租賃關系來解釋、引導和規范排污權交易這種環境資源的市場化管理模式

    可以把環境資源的產權和管理問題簡化歸集為四種基本情況(如下圖所示)。第一種,產權關系模糊不清,不加以界定,也沒有適當的管理。第二種,產權歸國家所有,政府進行行政性和計劃性管理,符合法理一般認識,但是缺乏效率,效果差。第三種,把產權分化到私人,借助市場機制自由調整環境資源,這種做法必然涉及到代際公平、市場準入等一系列問題,同時也背離了環境資源的強公共性,即使在技術上能夠實現,也必然導致社會矛盾和嚴重環境問題。以上三種情況已經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落選了”。第四種情況,是與當代公共管理市場化進程相一致的國家所有,市場化管理模式。我們探討的環境管理市場化進程中的產權問題就集中在這里,為了解決這種產權矛盾,又不影響環境資源管理市場化的實現,可以引入租賃理論。

    環境資源的產權和管理問題簡化歸集示意圖

    第一、可以非常清晰地界定環境資源市場化管理過程中的產權歸屬問題。產權清晰不僅要求所有權明確,而且要求各利益相關方在所有權行使中的地位和權能清楚具體。租賃理論考慮到了排污權的期限性、付費性、可讓渡性和所代表環境資源的可歸還性(環境再生和自凈能力使排污權到期后國家的環境資源不發生實質性減少)等特點,把環境資源界定為國家所有,符合民眾的基本認識和根本利益;同時把廠商購置、使用和轉讓排污權的行為界定為環境資源的租賃權,借助成熟的法律理論解釋了較為抽象的新事物,并凸現了環境的資源性。

    第二、可以明確廠商對環境資源的權屬內容,確保外部性內部化,規范環境資源的使用。租賃人只能在約定的期限、權限和范圍內使用租賃標的物,并履行付費義務。把排污權界定為租賃權,其權利內容的內涵和外延自然就清楚了,其付費性也無需再討論,廠商傳統生產過程中存在的環境負外部性也會因交納租金而自然實現內部化。

    第三、借助租賃契約,可以實現政府對環境資源的新型管理。租賃關系歸根結底是一種契約關系,契約是私權的表現,是市場機制的重要外在形式,契約化管理是當代新公共管理引入企業管理機制和發揮市場作用的一個重要方向。借助契約,政府可以在一般租賃關系的基礎上設定與環境資源管理相適應的事項和內容,以更多地體現鼓勵生產和維護環境安全相統一的環境資源管理目標,并盡可能的使行政事務民事化,市場化,消除傳統公共管理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

    環境資源是一種全新的經濟資源類型,環境資源管理屬于當代公共管理的范疇,并呈現著明顯的市場化發展趨勢。為了確保環境資源管理市場化的良性發展,必須正視和解決廠商購置環境資源的產權界定問題,可以借助租賃和租賃權轉讓理論來認識和引導排污權制度,排污權初次配售是政府將環境資源依合約租賃給廠商的過程,排污權轉讓交易是環境資源承租人經特定手續將租賃權轉讓給受讓廠商的過程。環境資源的租賃和租賃權轉讓實現了環境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政府作為出租人借助期限性租賃契約調整環境資源的使用情況,并以所有權人和民眾代表的雙重身份對承租人的使用情況進行監控管理。

    參考文獻:

第8篇

關鍵詞:環境成本 外部性 產權 環境成本內部化

一、環境問題的提出

近些年,環境問題十分嚴重,全球范圍內氣候變暖、草原荒漠化、酸雨、大氣污染、生物多樣性減少以及鄰國間危險廢棄物的轉移等嚴重影響了人類的健康和發展,制約著社會的進步。在我國,霧霾天氣持續不斷,水污染事件、土壤污染等環境污染事件頻發。如2010年紫金礦業銅酸水滲漏事故,2011年浙江杭州水源污染事件,2012年廣西龍江河鎘污染事件、江蘇鎮江水污染事件,2013年上海松江死豬事件、河北鋼鐵公司大氣污染,2014年蘭州“4?11”自來水污染事件,等等,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給國家及社會造成了深遠的影響。

從表1的數據顯示來看,2012年全國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2 423.7萬噸, 比上一年下降3.05%;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同比下降4.52%。2013年,全國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2 352.7萬噸,比上一年下降了2.93%;二氧化硫排放總量下降3.48%。2014年上半年全國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1 172.2萬噸,與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2.26%;二氧化硫排放總量1 037.2萬噸,與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87%。我國環境污染的廢氣排放總量在逐步減少,環境治理成果已有所成效,但是污染物排放量的基數還相當大,環境形勢依然嚴峻,污染治理仍然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任務。

總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環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鐵腕治理。黨的十報告也明確提出,要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環境資源具有稀缺性、公共物品性等特征,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大的作用。然而環境污染又具有外部的不經濟性,利用不適當又會造成資源浪費、環境破壞。因此,本文從理論的角度來探討環境問題,追溯環境問題產生的經濟根源,進而采用環境成本內部化的途徑來解決環境問題,對于我國實現五位一體的可持續性發展格局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和現實意義。

二、環境問題的經濟學特性分析

(一)環境問題的范圍

根據《新華詞典》最新修訂版解釋,環境是指周圍的地方和事物或所處的情況和條件,可分為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兩大類。

環境問題伴隨著人類的產生而產生,并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全球氣候變暖、土地荒漠化、垃圾成災等這些工業發展所帶來的重大環境問題正在危害著人類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我國經濟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環境污染和生態失衡的負面影響,如何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二者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已經越來越成為人們重點關注的問題。目前,理論界所研究的環境問題主要是指自然環境,如水環境、大氣環境、生態環境等。

(二)環境問題的經濟學特性分析

環境資源在整個經濟活動中主要承擔資源的提供和廢物接受職能,是人類生產、消費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在經濟學上,環境資源具有稀缺性、產權界定的不明晰性、公共物品性等特征,同時其污染具有外部的不經濟性。

1.環境資源的稀缺性。資源的稀缺性是經濟學理論研究的一個基本的命題,經濟學的主要任務就是研究如何有效地配置有限的資源。經濟學中的稀缺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資源的絕對稀缺和資源的相對稀缺。資源的絕對稀缺是指自然界資源儲存的量是一定的,并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資源的相對稀缺是指與人類無限的欲望和需求相比,自然資源總是稀少和不足的,相對來說,資源總是有限的。

環境是一種資源,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資源,一方面,海洋、土地、湖泊、森林、草原等環境資源在總量上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在相對于人們無限的欲望上環境資源也是不足的。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的增長,人們對環境資源的需求量也會變得越來越大。從“經濟人”假設的利益最大化原則來考慮,企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開發和利用自然界中的資源,并把產生的廢氣廢水等污染物排放在環境中,致使環境資源的利用超過其自身的可承載能力,嚴重破壞大自然的生態平衡,加劇了環境問題的惡化。

2.環境資源的公共物品性。薩繆爾森在《公共支出的純理論》中對公共物品給出了詳細的定義,他認為公共物品不依附于人們的意愿,它的利益可以不可分割地被擴散給全體社會成員。公共物品是一種所有人可以共同享用的物品,一個人對該物品進行消費并不會排斥其他人對該物品的消費。根據定義我們可以得出,公共物品一般具有兩個特征:收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

自然界中存在的環境資源的數量是一定的,環境資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每個人使用它時不需要支付費用或者說耗用它的價格被看作為零,因此,環境資源不能夠利用其價格的變動來調整市場的供給和需求,在使用過程中往往造成環境資源過度消費。環境公共物品的特性很容易引起嚴重的 “搭便車”問題。在市場中每個人都希望在被人貢獻的基礎上自己搭便車,每個人都有可能從被人對公共物品的購買中獲益,因而消除了貢獻公共物品的積極性,最后導致公共物品供給不足。利用環境資源 “搭便車”的結果往往會導致環境資源日益匱乏。

3.環境產權的模糊性。環境產權是行為主體所具備的,對某一環境資源占有、使用、處分以及收益等一系列權利的集合。環境資源是稀缺的、有價值的,有價值的東西可以交易,如果交易就應該明確該資源的產權。但是,環境資源有別于一般資源,通常它為所有人共有,沒有一個人能對它單獨占有。比如,土地、林場等,其在名義上屬于全民所有,可在實際操作中,全體民眾難以落實對其的所有權利、義務和責任,導致一些濫砍森林、濫伐樹木等不法行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如果不清晰界定產權或缺乏產權責任意識,就不會考慮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成本。因此,環境產權的不明確性不能有效地控制行為人對環境資源的過度消費,還會加劇環境惡化。

4.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環境成本外溢。外部性的概念最早出現在20世紀初,由經濟學家馬歇爾和庇古提出,它是指一個經濟主體的行為對另一個經濟主體的福利產生影響,但是這種影響不能依靠市場價格來反映,進而導致資源的配置不能達到最大效率。外部性可以是有利的,即經濟性;也可以是不利的,即不經濟性。例如,企業在廠區種植樹木,美化了周邊環境,是外部經濟;廠商生產排放廢氣廢水,污染了周邊的社區環境,這是外部不經濟或者說是產生了負的外部性。外部性的產生,實質上是因為社會邊際收益或社會邊際成本與私人邊際收益或私人邊際成本之間存在差異。

環境污染問題產生了額外的并不能反映到產品價格中的社會成本,或者說產生了由第三方負擔的社會成本,它屬于典型的外部不經濟性或負外部性。西方經濟學家認為,如果信息對稱且不存在外部性,即不產生外部成本的情形下,不需要政府干預,僅通過價格和競爭機制,市場能夠引導資源實現最優配置,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福利達到最大化。

然而,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市場機制不存在外部性的假設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說,企業的生產活動往往會對環境產生負的外部性。以造紙企業為例,如圖1所示,MPC表示私人邊際成本曲線或者廠商私人供給曲線,MSC表示社會邊際成本曲線,D表示需求曲線,MEC表示邊際外部成本曲線(此處代表環境成本),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負的外部性導致社會生產過多,同時,社會邊際成本大于私人邊際成本,即MSC>MPC,其差額表現為造紙企業生產所帶來的環境成本,造紙企業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據圖示中D與MPC的交點來選擇最優造紙數量Qa,此時的價格為Pa,而社會的最優產量Qb是由D與MSC的交點決定的,比較而言,造紙企業所生產的造紙量大于社會最優產量,然而價格或私人成本大于社會成本,這意味著企業生產帶來負的外部性,導致紙量過度生產,超過了社會的有效產量Qb,浪費了資源,而且轉嫁了外部成本MEC,給社會帶來了損失。也就是說環境的負外部性致使社會資源配置發生扭曲,造成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社會福利損失。

三、環境成本內部化經濟學分析

(一)環境成本的概念

對于環境成本的概念,盡管國內外會計學界到目前為止還尚未統一,但現階段,被國內外專家人士接受并得到廣泛應用的是1998 年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政府間專家組(ISAR)第15次會議給出的定義:環境成本是本著對環境負責的原則,為管理企業活動采取的一系列環境措施成本,以及企業為了完成環境目標所要付出的其他成本。這一定義堅持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明確了企業運營活動要考慮對環境的影響成本,進一步體現了企業在發展中要承擔相應的環保責任。

(二)環境成本內部化經濟學分析

環境成本內部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經濟學家馬歇爾(1890)在其書《經濟學原理》中提出的。環境成本內部化就是將企業生產經營中產生的環境成本納入到企業的成本管理體系中,更加準確地反映企業產品的總成本。傳統的成本計算模式下,企業的生產成本并沒有包括企業理應負擔的與環境有關的成本,僅涵蓋了用于產品生產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費用等,從而導致企業進行經濟決策時為了追求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而忽視環境保護,忽視社會效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損失。從理論上講,環境資源是有價值的,經濟的發展如果破壞了環境就應該由破壞者進行補償。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具體操作步驟是企業在生產時,在生產環節把環境要素考慮進來,使環境要素和消耗的勞動、資源、技術和資本等要素一同作為生產要素,通過市場的作用,把環境成本分攤到生產者和消費者中去,進而消除市場失靈所導致的生產對環境外部不經濟,使市場和價格調整成為資源配置的有效手段。現階段,隨著環境問題越來越成為世界關注的焦點,環境成本內部化也會越來越成為國家和企業解決環境問題的主要手段。

如圖2所示,橫軸表示企業或廠商消耗環境資源所生產的產品的數量,縱軸代表產品的價格,產品的供給和需求曲線關系用圖2來表示,S 曲線(即私人邊際成本線)代表廠商的供給曲線,S1是基于S線產品成本把環境成本內部化后的供給曲線,D是社會對該產品的需求曲線。如果不考慮外部環境成本,自由市場上的均衡價格為P0,對應的均衡產量Q0。將環境成本納入產品成本后,通過市場機制的價格調節作用,產品的需求量下降到Q1,產品的價格從P0上升到P1,ab部分是產量為Q1時產生的環境成本,其中ac部分是由消費者負擔,bc部分由廠商負擔。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能夠看出,環境成本內部化,不僅可以減少產品的資源浪費,使生產達到社會最優水平,而且能夠減少生產帶來的環境污染。另外,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產品需求曲線D必將向上移動到需求d,S曲線與S1曲線之間的距離加大,即環境污染隨之增加,因此,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國家和企業一定要更加重視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問題。

四、企業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建議

環境成本內部化解決環境問題的必由之路,企業環境成本內部化成功實現,需要國家和企業共同努力,采取一些合理有效的措施,從根本上消除環境外部性,將環境成本分配到產品成本中去,促使環境與經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從政府角度

1.界定環境資產的所有權。環境資源產權不清晰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產權不清晰,每個人在使用環境資產時都不需要支付費用,經濟人依據自利性的原則,只要在私人邊際收益滿足大于私人邊際成本的前提下,經濟人就會不斷地開采、消耗環境資源,導致環境資源的過度浪費,環境污染現象不斷出現。因此,政府應采取措施對于產權能夠有效劃分的資源,應明確劃分其歸屬,將這部分資源的保護以及產生的危害計入所屬企業的成本,并要求準確披露。對于目前還很難界定產權的資源,由政府來采取措施,制定有關環境資產的法律條款,使之具有強制性,做到環境資產所有權的明確化。合理界定環境產權能實現環境資源市場化配置與運用,解決環境問題,是可持續發展的迫切要求。

2.政府征收環境稅和排污費。稅收是影響市場價格的非常有效的方式,政府依據污染企業的排污情況,按一定的補償比例來征收環境稅,利用稅收的調控作用,讓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使其生產的產品中污染環境所支付的環境稅等于污染引起的機會成本,控制污染企業產品數量,進一步來改善企業在生產活動中對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目前建議征收的主要環境稅包括空氣污染稅、排放垃圾稅、噪聲稅和水污染稅。

所謂排污費就是企業或者是個體單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要向政府交納的費用。征收排污費是為了使排放污染物后的企業產品的邊際私人成本盡可能接近邊際社會成本。所以,政府征收的排污費的金額取決于污染企業產品邊際私人成本與邊際社會成本之間的差額。

總之,通過政府對排污企業征收環境稅和排污費,矯正市場價格結構,加強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促進作用,可以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及資源的有效配置。

3.完善我國與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解決環境問題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政府的約束力量及政府對待環境問題的態度。要使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得以真正落實,需要政府給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僅要加大處罰力度,還需要制定一系列鼓勵措施。

我國目前已經頒布了很多與環境有關的法律條款,它們對環境保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2013年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十條措施,2014年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嚴格規定了企事業單位以及生產經營者的環保責任。同年9月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了《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污染企業的排污費征收標準進行了調整,促進企業治污減排。總理在2015年“兩會”答記者問時強調,目前我們在治理環境問題時,要嚴格執行新出臺的《環境保護法》,對違法違規排放的企業,堅決依法追究責任。目前,我國與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需要政府部門不斷加以完善,逐步使環境成本納入到成本管理當中去。

(二)從企業角度

1.提高企業環境成本內部化意識。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使得環境成本進入到企業產品成本中,表面上看加大了企業的成本,但是實質上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有助于企業長遠利益的實現。企業應當加強自身的環保意識,利用企業文化和宣傳教育,使企業管理人員不斷深化進行環境成本內部化的重要意義。此外,企業還應該積極地對外提供環境信息報告,這樣有助于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企業在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過程中取得的成果,給公眾樹立良好環保形象,增強企業的行業競爭力,為企業的發展帶來了長期的競爭優勢。

2.企業完善ISO14000 管理體系。ISO14000是國際標準組織推出的關于環境管理的認證標準,主要目的是為企業提供良好的環境管理手段,帶動企業良好的環境行為。ISO14000克服了控制標準的整齊劃一,為各個國家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選擇空間,各個國家可以根據ISO14000制定的標準來實行與自身相適應的環境管理體系,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出適宜的辦法,以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隨著我國企業ISO14000管理體系系列規范全面運用,將進一步促進環境成本內部化實施,促使企業主動降低環境污染的低量排放,更好地進行綜合治理,而不是一味地追逐企業利潤最大化而忽視污染對公眾造成的影響。

五、結束語

通過以上從經濟學的角度對環境問題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環境問題的根源在于環境作為公共物品的外部性,而外部性內部化則是問題的關鍵,因此,環境成本內部化是我們治理環境問題的主要途徑,也是一個國家在其經濟發展的歷程中消解其環境資源瓶頸約束的必由之路。

當今社會提倡綠色經濟、綠色消費,環境成本內部化的治理理念與這一環保主題是一致的。通過環境成本內部化的途徑對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環境成本加以治理,可以有效地減少企業環境成本,節約環境資源開采和消耗,促進經濟的持續發展。隨著可持續發展觀念和人們環保意識的不斷加深,將環境成本納入產品成本核算體系已是大勢所趨,我國關于環境問題治理和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研究成果也會不斷提高。總之,環境問題的治理不僅是環保部門一個部門的事,它既需要政府職能部門恪盡職守,采取強制措施;也需要企業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將發展建立在環境保護的基礎之上;更需要公眾的廣泛參與、監督。相信在我們的共同努力下,不久的將來,“美麗中國”的夢想一定會實現。J

參考文獻:

1.張汩紅.低碳經濟下環境成本內部化途徑探析[J].財會通訊,2012,(17).

2.黎富兵.論企業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經濟效應[J].會計之友,2012,(22).

3.張亞連,羅莉.環境成本的經濟學分析[J].統計與決策,2006,(12).

4.李云燕.基于稀缺性和外部性的環境資源產權分析[J].現代經濟探討,2008,(6).

5.戴立新,李美葉.外部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經濟學透視[J].中國管理信息化(會計版),2007,(2).

6.張家旗.環境問題產生根源探析[J].河南科技,2013,(12).

第9篇

[關鍵詞]環境資源公共管理產權租賃排污權

資源是人類進行社會經濟活動所需要的生產要素的總稱,自然資源是其中最為基礎的組成部分。但傳統理論只注意到了土地、礦產、風力、水能等自然資源對經濟活動的貢獻,沒有注意到自然環境以承受廢物排放的形式對生產的參與。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ArthurCecilPigou)提出了外部性理論,并據此指出了企業向自然環境排放造成的外部成本應由企業承擔。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自然環境容納和承受氣態、液態、固態廢棄物和光、噪聲、輻射等污染物質的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環境做為排放物“倉庫”參與企業經濟活動的觀念開始確立起來,環境資源的概念應運而生。如何認識環境資源,如何搞好環境資源管理,這是一個世界范圍的新課題。

一、產權問題對環境資源管理市場化的困擾

市場經濟是交換經濟,交換的前提是健全的產權制度。當代市場經濟通行的產權規則要求產權是明晰的、可以自主轉讓的,而且必須得到有力地保護。如果產權制度不建全,必將導致對經濟資源占有、使用、處分和管理的混亂。但是,政府在總量控制原則下,把環境資源以排污權形式配售給廠商時,卻出現了產權問題的困擾。

第一,把排污權視為所有權所遇到的問題。如果廠商從政府手中購得的是環境資源的所有權,則必然會導致兩個后果,其一,政府對排污權的調整會造成干預和剝奪廠商私人財產的問題。其二,政府會因排污權售盡而喪失環境資源,至少是大部分喪失。環境資源一旦脫離政府控制,被私人壟斷性擁有,其后果無論對生產還是生活都是可怕的。

第二,把排污權作為使用權所存在的矛盾。在我國排污權交易實踐中,使用權人是無權處分使用對象的。這與我國農戶不能將承包土地進行轉讓的道理一樣。排污權制度的生存與活力就在于其市場交易性,使用權與轉讓權的沖突對環境資源市場化管理的影響是巨大的。另外,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本身就存在著眾多爭議,很不規范,不能將排污權這種新興事物也拖到這種混亂當中。

二、用租賃關系來解釋、引導和規范排污權交易這種環境資源的市場化管理模式

可以把環境資源的產權和管理問題簡化歸集為四種基本情況(如下圖所示)。第一種,產權關系模糊不清,不加以界定,也沒有適當的管理。第二種,產權歸國家所有,政府進行行政性和計劃性管理,符合法理一般認識,但是缺乏效率,效果差。第三種,把產權分化到私人,借助市場機制自由調整環境資源,這種做法必然涉及到代際公平、市場準入等一系列問題,同時也背離了環境資源的強公共性,即使在技術上能夠實現,也必然導致社會矛盾和嚴重環境問題。以上三種情況已經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落選了”。第四種情況,是與當代公共管理市場化進程相一致的國家所有,市場化管理模式。我們探討的環境管理市場化進程中的產權問題就集中在這里,為了解決這種產權矛盾,又不影響環境資源管理市場化的實現,可以引入租賃理論。

環境資源的產權和管理問題簡化歸集示意圖

第一、可以非常清晰地界定環境資源市場化管理過程中的產權歸屬問題。產權清晰不僅要求所有權明確,而且要求各利益相關方在所有權行使中的地位和權能清楚具體。租賃理論考慮到了排污權的期限性、付費性、可讓渡性和所代表環境資源的可歸還性(環境再生和自凈能力使排污權到期后國家的環境資源不發生實質性減少)等特點,把環境資源界定為國家所有,符合民眾的基本認識和根本利益;同時把廠商購置、使用和轉讓排污權的行為界定為環境資源的租賃權,借助成熟的法律理論解釋了較為抽象的新事物,并凸現了環境的資源性。

第二、可以明確廠商對環境資源的權屬內容,確保外部性內部化,規范環境資源的使用。租賃人只能在約定的期限、權限和范圍內使用租賃標的物,并履行付費義務。把排污權界定為租賃權,其權利內容的內涵和外延自然就清楚了,其付費性也無需再討論,廠商傳統生產過程中存在的環境負外部性也會因交納租金而自然實現內部化。

第三、借助租賃契約,可以實現政府對環境資源的新型管理。租賃關系歸根結底是一種契約關系,契約是私權的表現,是市場機制的重要外在形式,契約化管理是當代新公共管理引入企業管理機制和發揮市場作用的一個重要方向。借助契約,政府可以在一般租賃關系的基礎上設定與環境資源管理相適應的事項和內容,以更多地體現鼓勵生產和維護環境安全相統一的環境資源管理目標,并盡可能的使行政事務民事化,市場化,消除傳統公共管理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

環境資源是一種全新的經濟資源類型,環境資源管理屬于當代公共管理的范疇,并呈現著明顯的市場化發展趨勢。為了確保環境資源管理市場化的良性發展,必須正視和解決廠商購置環境資源的產權界定問題,可以借助租賃和租賃權轉讓理論來認識和引導排污權制度,排污權初次配售是政府將環境資源依合約租賃給廠商的過程,排污權轉讓交易是環境資源承租人經特定手續將租賃權轉讓給受讓廠商的過程。環境資源的租賃和租賃權轉讓實現了環境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政府作為出租人借助期限性租賃契約調整環境資源的使用情況,并以所有權人和民眾代表的雙重身份對承租人的使用情況進行監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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