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13 09: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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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資產評估管理的體制條件和形勢背景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為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方式改革提供了基本條件。首先是資產評估業務的深入發展,資產評估范圍已不僅限于國有資產領域,而開始為全社會各類資產的交易定價提供中介服務,對于非國有資產評估則不須政府部門立項確認;其次,資產評估機構已經脫鉤改制,資產評估機構依附于政府部門的局面已經改變,評估執業人員素質不斷提高,評估機構及人員獨立客觀執業的條件基本成熟,有能力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再次,原企業主管部門撤消,國有企業與黨政機關脫鉤,政府對國有企業的管理方式正在進行相應調整,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其核心是通過組建授權投資機構,建立國有資本出資人制度,具體承擔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其中就包括以出資人身份對下屬企業的有關評估事項進行管理的職責。為促進資產評估機構真正做到客觀公正執業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既是國際慣例,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我認為,我國于2001年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方式進行改革十分及時和必要。
一、管理制度改革
明確規定取消了財政部門對國有資產評估立項、確認的審批制度,并針對評估項目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財政部門的核準制或財政部門、集團公司及有關部門的備案制。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活動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獨立進行,評估報告的法律責任由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及所在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二、行為規范改革
對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評估機構在涉及評估全過程的行為提出了更嚴密的規范和要求。首先是對占有單位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各類經濟行為作了更為科學、合理的劃分,補充完善了有關法定評估的情形,并將占有單位以評估結果為基礎的交易定價、應評而未評以及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等行為都納入監管范圍;其次是明確要求評估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準則所規定的評估程序、方法和標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資產評估,特別是不得違規執業或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三、監管方式改革
進一步加強對資產評估活動的監管力度。財政部門今后對資產評估活動的管理方式將從以項目審核為重點轉變為以制定政策法規和依法監督檢查為重點,對評估項目執業質量及占有單位參考評估結果的定價行為進行抽查等將成為財政部門的主要工作內容和方式。這就要求財政部門轉變觀念,切實履行好對資產評估活動的監管職能,加大對評估各方違法行為的處罰,確保國有資產權益不受侵犯。
通過這次改革,轉變了政府職能,減少了行政性審批,加強了評估管理工作的連續性,提高了行政效率,從源頭上防止了可能出現的腐敗現象,對于評估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表現為:
1、有利于評估行業的規范發展
評估機構及人員直接對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符合國際慣例,有助于評估機構及人員依法公正執業,提高執業質量和水平。中介機構獨立承擔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促進其嚴格依法進行評估、規范自身行為是非常重要的。走出這一步,將有利于我國評估業的健康發展。
2、有利于財政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
除極少量經政府批準的重大項目的評估報告須由財政部門核準外,其他評估項目均實行備案。改變重微觀、重審批,輕宏觀、輕規范的現象,集中精力制定政策,加強監督,既可提高行政效率、符合行政管理規律,又能改進機關工作作風,加強廉政建設。
3、加大并強化集團公司對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責任
第二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第五條占有單位有其他經濟行為,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第六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購非國有資產:
(二)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
(三)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第七條占有單位有本規定所列評估事項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注冊資產評估師及評估機構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占有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條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經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由縣財政局負責核準;縣級重大經濟事項的范圍、標準由縣政府確定。
(一)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包括:
××縣政府批準成立授權營運機構、企業集團;
××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
××國有企業整體轉制破產項目和債轉股項目;
××縣級國有資產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資的項目,與中央、市級單位合資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項目;
××縣政府批準實施的其它重大經濟事項。
(二)占有單位在評估機構進駐之前×××個工作日內,應向縣財政局書面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三)核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占有單位應于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5日內上報其主管部門初審;
(1)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初審;
(2)各委、辦、局所屬企事業單位報各委、辦、局初審。
××經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占有單位最遲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縣財政局提出核準申請;
××縣財政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要求的,應在×××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四)占有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向縣財政局報送下列文件:
××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轉報縣財政局予以核準的文件;
××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細表及其軟盤);
××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承諾函。
(五)縣財政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并經批準;
××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主要評估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評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其他。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核準項目以外,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占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后,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縣財政局、國有資產授權單位(以下簡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主管委、辦、局報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為。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的管理。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無上級主管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縣財政局負責。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以下企業,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各委、辦、局負責。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系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托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
(二)辦理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文件材料:
××占有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可以軟盤方式報);
××其它材料。
(三)辦理備案手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縣財政局或授權單位等部門;
××縣財政局或授權單位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在×××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齊全的,待占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后予以辦理。
(四)評估項目備案后,需對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占有單位應自調整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原備案表由備案機關收回。
第十一條縣財政局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縣財政局及授權單位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占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十二條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含)以上的,占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縣財政局做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建立資產評估項目報告制度,按要求將核準和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逐項登記建立檔案,授權單位應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終了×××個工作日內將其受理的評估備案項目情況統計匯總后報縣財政局,由財政局統一匯總,定期上報縣政府和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縣財政局應當加強對資產評估項目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確保核準項目、備案項目經濟行為和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的合法性。
第十五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并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由縣財政局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上報市財政局核準后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財政局上報市財政局核準后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應當辦理核準、備案手續而未辦理;
(三)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占有單位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縣財政局可以宣布原評估結果無效。
第十七條縣財政局對占有單位在國有資產評估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上級單位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縣財政局、授權單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縣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對于境外國有資產的評估,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縣屬城鎮集體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摘 要 資產評估業務是我國經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會公正性中介服務行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廣泛、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社會各界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重要性和客觀性的認識也逐步深入,資產評估意識進一步增強。
關鍵詞 資產評估 企業管理 資產管理
一、當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針對當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處,經與中介機構和企業座談,認真聽取他們提出的問題及建議,我們認為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一)認識不到位。一些企業和部門對資產評估工作認知度還不夠全面,單純地認為資產評估只是為了某種經濟行為的需要而走程序,不能從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角度去充分認識資產評估的重要性,致使部分資產評估項目存在倒排時間表、片面追求進度現象,造成審計與資產評估工作中存在較多質量問題,也給正常的資產評估項目審核工作造成巨大壓力。
(二)個別中介機構執業質量不高,缺乏獨立性和公正性。有的中介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易受外界各種因素影響,對委托范圍內的資產,沒有認真履行盤點清查、實地勘察等必要的評估程序,對債權債務類資產沒有進行必要的函證,搞粗放式評估,難以保證評估結果的真實、合理和完整性。甚至有個別執業人員不按照行業準則和操作規范公正執業,采取欺騙和隱瞞等手段,與企業串通作假,人為低評、漏評國有資產。
(三)評估方法的選擇不夠合理。個別中介機構在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時,選擇和運用的評估方法不合理,引用的評估假設不適當,存在評估方法選擇使用單一,特別是企業整體價值評估主要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未能運用多種評估方法更加合理地分析確定評估結果的現象。如部分中介機構對商業用房屋、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未按照評估規范采用市場法或收益法等多種方法進行評估,從而難以反映出評估對象的公允價值。
(四)信息披露不充分。資產估報告應當披露必要的信息,使國資監管機構和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正確理解和使用評估結論。有的資產評估報告對于資產權屬存在瑕疵、擔保、租賃、涉訟、評估程序受到限制、期后事項等可能對評估資產價值判斷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使評估項目審核工作潛在較大的風險。
二、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對策思路
(一)建立企業內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強化企業對評估項目的審核責任。2008年,我們在認真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和省國資委轉發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初步建立了企業內部評估管理工作體系,明確12家全資或控股市管企業的財務部門為資產評估管理部門,并指定了16名責任心強、熟悉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負責本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要求凡市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申請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管企業資產評估管理部門按規定對財務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全面、認真審查,初審同意后,再報送市國資委核準或備案。下步我們將繼續完善企業內部評估工作制度,健全評估管理體系,加強評估項目初審工作,層層把關,各負其責,進一步規范企業資產評估工作,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嚴格選聘條件,規范中介機構委托工作。嚴格按照中介機構選聘的相關規定進行中介機構選聘工作,一是要堅持中介機構規模、業務特長與項目規模、行業特點相適應的原則優選中介機構,確保業務質量;二是要在確保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前提下,盡量節約企業費用原則,增強中介機構、企業的工作積極性和配合意識,既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又減輕企業負擔;三是要堅持公開選聘的原則,通過招投標、隨機選聘等方式,確保中介機構公平競爭,通過規范中介機構委托工作,促進中介機構客觀公正執業,不斷提高執業質量,更好地為國資監管工作服務。
(三)促進評估方法更加科學合理。充分發揮中介機構聘用管理工作的主導作用,加強對中介機構的業務指導,引導中介機構采用以收益法為主、其他方法為輔的評估方法對整體資產評估項目進行評估,合理體現企業價值。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評估收費管理,維護中介市場正常秩序,現就國有資產評估中房地產評估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資產評估必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1991〕91號令)的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二、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開展評估業務,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審批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申請表》和《資產評估機構專職人員名單表》(副本)抄送同級物價部門備案。
三、資產評估收費標準,按照原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價費字〔1992〕625號)規定執行。
資產評估中涉及房地產評估的,房地產作為獨立項目評估,收費標準按《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計價格〔1994〕2017號)和《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計價格〔1995〕97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房地產作為整體資產的一部分,按整體資產一并評估的,收費標準按價費字〔1992〕62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關于確認中咨資產評估事務所等26家資產評估機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資格的通知》〔國資辦發(1993)53號〕,下列26家評估機構獲得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資格。各有關評估機構接到本通知后速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評估中心聯系,辦理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事宜。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編號如下:
中咨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57
海南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58
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59
南寧市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60
柳州市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61
深圳蛇口信德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2
宜賓地區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63
重慶審計事務所 No. 0000064
上海東亞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5
上海長信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6
上海中華社科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7
山東濟南審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8
無錫公證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9
福州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70
黑龍江興業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71
山西省資產評估中心 No. 0000072
河北省資產評估公司 No. 0000073
新疆審計師事務所 No. 0000074
北京德威評估公司 No. 0000075
武漢市審計事務所 No. 0000076
天津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77
江西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78
天津市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79
南昌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80
根據國務院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的規定,促進統一、高效、公平、公開的證券市場的建立,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的規范化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公眾的基本利益,我們制定了《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第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說的證券業務,是指對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交易的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和開展與證券業務有關的資產評估業務。
第三條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必須是已取得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受托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正式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兼營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設有獨立的資產評估業務部門。
2.在具有正式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中,必須是業務水平高、職業道德好、社會信譽高并擁有豐富評估經驗的機構,以往沒有發生過明顯的工作失誤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3.評估機構中的專職人員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職齡人員(非離退休人員)不得少于5人。專職人員超過17人的評估機構,其中職齡人員所占比例不少于1/3. 4.評估機構中的專職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資產評估水平、經驗和技能,并具有較豐富的證券業務及相關金融、法律、經濟方面的知識,其中骨干人員參加過股份制改造的資產評估工作。
5.評估機構的實有資本金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風險準備金不得少于5萬元人民幣,自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格之年起,每年從業務收入中計提不少于4%的風險準備金。
第四條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需呈報以下資料:
1.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2.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專業人員持有股票情況呈報表;
3.能夠代表該機構水平的資產評估報告書2份;
4.實有資本金和風險準備金情況證明文件;
5.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的保證書;
6.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五條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持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資料一式2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受托的計劃單列市)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并簽章后,上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審核。中央所屬欲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的機構直接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申請,并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審核。審核工作按照公平、公開的原則進行。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會同證監會對申請機構的證券評估資格進行聯合確認。并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聯合頒發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境外及外國的資產評估機構,欲在中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或為協助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交易證券而對境內企業進行資產評估的,需先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該評估機構主要情況的資料,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審核,同意后會同證監會確認。經確認后,方可接受委托,從事證券業項目的資產評估。
第七條 獲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國內資產評估機構(包括中外合資評估機構),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90日內,需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報送其上個年度從事證券業務情況、專業人員培訓情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年檢結論以及資產評估機構變化的其他有關資料,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證監會重新確認其證券業評估資格。
第八條 股票公開發行與上市交易的企業,有權自行選擇已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機構進行評估,任何部門不得進行干預。
沒有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專業資產評估機構和兼營資產評估業務的其他機構,不得從事證券業資產評估業務。
對同一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交易的企業,其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機構承擔,以利于股票發行的公正性。
第九條 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評估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證券和證券市場、資產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業務準則。在該機構執業的專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不少于一周的專業培訓。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從事證券業務時,必須接受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的監督。資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執行上述業務時出現重大疏漏、嚴重誤導、弄虛作假及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工作紀律和證券市場有關法規的行為時,證監會可建議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可由審定方吊銷其資產評估資格許可證,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
附件2:資產評估機構執行證券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資產評估
_____會計師 事務所(公司)
審 計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印制
年 月 日
--------------------------------------
| 機構名稱 | | 曾用名稱 | | 法人代表 | |
|------|-------|------|---|------|---|
| 批準機關 | | 批準文號 | | 批準時間 | |
|------|-------|------|---|------|---|
|工商登記機關| |工商登記證號| |工商登記日期| |
|------|-------|------|---|------|---|
| 掛靠單位 | | 注冊資金 | |當年純收入 | |
|------|-----------------------------|
|資產評估資格|批準機關| |批準文號| |批準時間| |
|------|-----------------------------|
| |姓 名| | 性 別 | | 出生年 | |
| | | | | | 月 日 | |
| |----|-------|------|---|------|---|
| |學 歷| | 專業技 | | 是 否 | |
| | | | 術職務 | | 離退休 | |
|首|----|-----------------------------|
|席| | |
|資| | |
|產| 履 | |
|評| 行 | |
|估| 職 | |
|人| 責 | |
|員| 情 | |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八條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條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三章核準與備案
第十二條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1);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所出資企業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一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二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五)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評估工作底稿;
(八)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九)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抽查及處理情況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結果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關鍵詞: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評估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因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次昌著:《國有資產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呂建永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學》,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
[3]黃達著:《宏觀調控與貨幣供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關鍵詞: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評估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因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次昌著:《國有資產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呂建永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學》,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
[3]黃達著:《宏觀調控與貨幣供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