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17 15: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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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產證券化內涵。“資產證券化”雖然尚缺乏一個公認的定義,但并不影響對這一概念的應用。其內涵是發起人把持有的流動性差的資產,分類整理為不同資產組合形成資產池后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通過信用增級手段分離資產收益和風險,并轉化成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擔保的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發售給投資者。
2.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從國際金融實踐來看,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意義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優化自身風險與收益組合。首先,資產組合理論表明,只要兩筆基礎資產相關系數小于1,則這兩種資產組成的投資組合就能夠有效降低風險。基于多筆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能夠將證券化資產提供給較多投資者,是一種重要的風險轉移和分散工具。其次,它還能讓發起人獲得增進總體盈利水平、釋放風險資本金、提高資產安全性等多方面的好處。
第二,夠疏導金融風險。這主要體現在增加資產負債管理手段以緩解流動性壓力。首先,通過證券化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功能,流動性較差的中長期資產被置于資產負債表外,取而代之的是高流動性現金資產。其次,證券化增加了發起人從資本市場獲取流動性的渠道。這較之金融機構借助傳統的從貨幣市場買賣短期債券手段管理流動性,其流動性壓力緩解了許多。
第三,提供低成本融資方式。證券化不再需要權益資本支持資產,能直接在具有深度的資本市場上發行高評級的債券,再加上投資者需求的推動,發起方的融資成本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反思資產證券化與全球金融危機
尚未平息的金融危機起源于房貸危機,而房貸危機又與房地產證券化聯系甚為緊密,這是反思危機所得到比較公認的結論。然而ABS最終能成為金融危機的導火索,筆者認為主要是兩方面的原因。
首先,美國商業銀行借助ABS出售房產抵押貸款,實現了貸款風險轉移。同時,ABS杠桿效應又讓銀行獲得大量流動性強的現金資產,在兩種力量共同推動下,銀行房貸行為變得缺乏約束。許多原本不具備貸款資格的人也獲得了貸款,形成所謂“次級貸”,當“次級貸”充斥整個金融市場,其隱含的風險也越來越多。同時,無節制的房貸供給將無止境地釋放消費者購房需求,房市泡沫因此越吹越大,房市風險的加劇成為決定危機進程重要因素。
其次,ABS改變了銀行風險的內在屬性。一方面,主流ABS過程隱去了資產負債表對抵押貸款的反映,取而代之的是風險隱蔽性更高的MBS、CDO、CDS等衍生金融產品。然而這些衍生品其真實債務人可能不具備償付能力的事實卻往往會被商業銀行輕易忽視掉。這充分反映了ABS使得銀行風險更為隱性化的屬性。另一方面,由CDO、CDS大量使用所引發的貸款質量問題,再次加大了風險的程度。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傳統的“貸出———持有”管理模式變為“貸出-分銷”模式,管理模式的轉變讓銀行失去了盡職調查動力,更高次貸違約率也因此出現。總之,由資產證券化過程所引發的外部市場環境和內部風險屬性的劇變,最終為金融為的爆發與蔓延埋下了隱患。
三、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思考
1.國外資產證券化一般模式與借鑒。正因為ABS是把雙刃劍,所以我們更應該以一種“趨利避害”的理念來發展該業務。出于為國內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些許啟示考慮,對國外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進行反思也就變得有一定現實意義。國外ABS實踐表明,資產證券化主要有表內和表外兩種發展模式。
1.1表外模式。這是目前最主流模式,也是最徹底的證券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把符合條件的證券化資產真實出售給一家SPV,SPV購買后建立資產池并以其為支撐發行MBS證券。采用表外模式需要特別立法以保證債權債務關系的順利轉移。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需要為大量分散化的人辦理債務轉移確認手續無疑是一項龐大的工作;另外,SPV設立又難以獲得相關法律支持。諸多法律障礙的存在使得該模式操作難度很大。筆者認為,表外模式對國內商業銀行而言不是最理想的選擇。
1.2表內模式。這也是在歐洲比較常見的一種模式,這時被證券化的資產仍留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內,由發起人以該資產構建的資產組合為支撐,自己發行MBS證券。因此,該模式典型特征是不涉及被證券化資產債權債務關系轉移,較表外模式其操作相對簡單。筆者認為,它是今后我國需要著重引入的一種發展模式。
2.對ABS在我國商業銀行實踐的思考。金融危機的出現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拓寬業務領域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如何充分利用這一契機實現資產證券化的良性發展呢?筆者認為,重點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方工作:
2.1加速推進資產證券化立法建設進程。總結成功經驗,只有盡快制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完善和資產證券化有關的已有法律制度,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等一系列政策問題才能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發展。
各種跡象表明進入新世紀的正處于良好的狀態,國民經濟穩步增長。中國資本市場上的資金需求量規模也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擴大,以往國有主要通過向銀行借款的間接融資來解決資金。然而,由于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尚未企業化,高比重的間接融資就使得銀行風險增大。這反過來也造成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比重逐漸增加。因此,迫切需要多元化的融資工具。
我國的證券市場對國企改革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然而,中國企業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股票或發行企業債券都要受到種種條件的限制,使得直接融資很難廣泛普及。因此,籌資成為中國目前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在現階段,只有不斷開拓新的籌資方式,才能給我國的經濟發展注入新鮮血液。
在這種背景之下,鑒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功能和特性,資產證券化近來已經成為學術界和輿論界討論的熱點課題。同時,《證券法》的出臺為我國證券市場構建出了一個比較完善的框架,也為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提供了更加規范化的市場環境。因此,在當前的宏觀經濟形勢下,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和探討就更加迫切了。
…………略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特設機構,信用增級,住房抵押貸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第一章 資產證券化基本及運作原理……………………………1
第一節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理論 ………………………………………………………………1
一、資產證券化的內涵與意義…………………………………………………………………1
二、資產證券化的起源與發展…………………………………………………………………2
三、資產證券化的分類與模式…………………………………………………………………3
四、適合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特征………………………………………………………………5
第二節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 ………………………………………………………………6
一、資產證券化的運作程序……………………………………………………………………6
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運作主體………………………………………………………9
…………略,共三章
1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的內涵
1.1科技成果的內涵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取得具有一定學術意義和實用價值的成果統稱[6]。目前一般將科技成果分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而在科技成果轉化實踐意義上的科技成果主要指的是應用技術成果,本文所討論的科技成果特指應用技術成果。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一般來講,科技成果并不一定就是資產,比如科技成果僅僅以論文的形式發表在刊物上,或者以某種原型存儲在實驗室而沒有轉化成現實的生產力,就不能稱之為資產,但是如果科技成果面臨交易和商業化,需要通過科技評估來量化其內在價值時,應該將其視為資產來看待,在現實的技術成果轉讓中我們都將其視為無形資產。本文所談的應用技術成果都作為一種無形資產來處理。
1.2資產證券化的內涵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穩定未來現金流的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通過結構重組和信用增級,發行可供資本市場投資的證券的一種融資方式[7]。然而從更廣義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應該是一種資產價值標準化表述的過程。所謂資產價值標準化表述,就是資產證券化后使得原來的資產的經濟特性從自然固化狀態(流動性差的狀態)分離出來轉變成容易分割、組合的有價證券,可增加其流動性,不僅有效促進商業化交易過程,而且也推動資產的現有價值向未來價值的延伸和融合,是資產價值形態的轉變。
1.3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的內涵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更廣泛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根據上述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內涵,本文認為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科技成果通過一定的交易結構從流動性差固化狀態轉變為可分割的、流動性較強的有價證券的過程。科技成果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本來不易分割,流動性較差,但是通過證券化技術卻可以將其分割成流動性很強的有價證券,這不僅增強了技術成果市場上交易的活躍性,更重要的是為科技成果商業化帶來資金、技術、市場及管理上的支持。科技成果證券化和傳統的資產證券化(如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有區別的,其區別在于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存在的高度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科技成果價值難以評估以及基礎資產權利狀態比較復雜等,所以科技成果的證券化需要更為完善的交易機制。
2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的4種途徑
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廣義角度的概念,所以本文分別從狹義和廣義的角度對其進行分類。從狹義的資產證券化角度來看,主要由證券化基礎資產的種類來決定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的分類。目前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基礎資產是知識產權許可收益和科技成果質押貸款,因而可以將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分為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和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兩類。而從廣義資產證券化的角度看,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和創業資本入股都是將科技成果資產內化成可以被轉讓的股份,這本身也是一種資產證券化。在這個角度上,除了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和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兩類之外,還可將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分為科技成果入股和創業投資入股兩種方式。4種途徑的具體比較見表1所示。
2.1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入股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方(比如高校和研究所等)將成果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賣給企業,企業則利用自己所擁有的股份而不是現金來購買這種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企業也是一種技術交易過程,不同的是這種交易是一種科技成果資產內化成企業可轉讓股份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科技成果資產的價值形態由無形資產轉變為可分割、交易和轉讓的有價憑證。相對于之前在技術成果交易市場上科技成果直接買賣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通過科技成果入股這一機制,可以加強研究部門和生產部門建立強大的技術聯盟,充分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主體作用和研究部門的技術主體作用,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率和自主創新能力,從而充分實現科技成果資產的內在價值。我國科技成果入股最早出現在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發展至今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公司已遍布全國各地,并為當地科技成果產業化作出重要貢獻。自1999年以來,中科院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企業約580家,目前正常經營的438家,已經或正在注銷的137家[8]。但科技成果入股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科研機構、高校所持股股權的歸屬問題,技術入股中的審批程序問題等。
2.2創業投資入股目前在我國創業資本市場上主要存在以下4種創業投資: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簡稱VC)、政府創業投資、天使投資以及公司創業投資(Cor-porateVentureCapital,簡稱為CVC)。政府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的投資資金分別來源于政府財政和個人,而風險投資是由專業的風險投資家對創業企業所進行的以財務回報為目的股權投資活動。公司創業投資是指具有明確主營業務的非金融類企業出于戰略目的對創業企業所進行的股權投資活動。其中,政府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主要投資于種子期和創業期的創業企業,而風險投資和公司創業投資主要投資于創業期和成長期之后的創業企業。與科技成果入股主要是解決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技術問題不同,創業投資入股企業不僅能為創業企業提供技術支持(CVC)和資金支持,而且還能為創業企業帶來強大的社會網絡資源以及相應的咨詢與管理支持。創業投資興起于20世紀40年代,其誕生對于美國的高新技術產業(如硅谷和128公路)的崛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國創業投資起步較晚,但是發展迅速,據統計,2012年全國創業投資管理資本總量達到3312.9億元,總投資額為318.5億元。我國創業投資的構成如表2所示,資本來源結構仍以未上市公司為主體,占總資本的34.03%,政府和國有獨資合計占比30.59%,個人及外資資本占比明顯提升[9]。我國創業投資的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善和逐步向好的資本市場環境的形成,將為我國創投業提供進一步的發展空間。
2.3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具有預期現金流的知識產權(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轉移給特設載體,由后者發行一種基于該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權利憑證的過程[10]。其本質是一種基于知識產權收益權的結構性融資安排,是知識資本和金融資本發展到現階段的高度融合形式,同時是傳統資產證券化技術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也是一種有效的知識產權開發利用模式。目前美國、英國和日本已經是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實踐地,同時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也是這些國家促進高新技術發展最重要的途徑之一。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案例是1997年美國PullmanGroup公司以英國超級搖滾歌星大衛鮑伊出版唱片的許可費收益權作為基礎發行有價證券,成功地從資本市場融資5500萬美元。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目前在我國還沒有實踐的案例,但是我國已經積累大量的知識產權,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的《2013年全國知識產權發展狀況報告》顯示,2013年我國共受理發明專利申請82.5萬件,受理商標注冊申請188.15萬件,著作權登記量達100.97萬件,大量的知識產權將為我國展開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實踐提供大規模的基礎資產。
2.4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長期以來,因為需要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信息不對稱以及可抵押的實物資產較少而很難獲取融資,以科技成果(如知識產權)向銀行抵押獲取貸款是一種解決這類融資問題的新型方式。但是由于科技成果價值評估困難以及商業化的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銀行面臨較大的風險,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通過質押貸款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風險隔離機制以及信用增級,銀行不僅可以將貸款的風險轉移給廣大投資者而且可以及時回收資金減少流動性風險和期限錯配風險,而且企業也獲取的科技成果轉化所需的資金,將極大地促進科技成果的商業化過程。目前我國科技成果質押貸款主要是涉及知識產權的專利質押貸款,據統計,2013年我國專利權質押金額首次突破200億元,達254億元人民幣,比2012年增長80%。可見,作為基礎資產的專利質押貸款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3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
技術創新是指由技術的新構想,經過研究開發或技術組合,獲得實際應用,并產生經濟、社會效益的商業化全過程的活動[11]。通常來說,技術創新可以分為3個階段:第1階段是新構想的產生到研究開發階段,即研究與開發階段,主要是獲取新的技術;第2階段是新產品的生產準備階段,即中試階段,具體包括工業工程、為新技術產品或過程進行的技術設計以及產品試制;第3階段是新產品的推廣與商業化階段,即大規模生產階段,技術創新開始產生經濟和社會效益。處在技術創新不同階段的企業面臨的風險、科技成果的利用狀況以及資金的需求都不一樣,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所處的技術創新階段選取合理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如表3所示。
3.1研究與開發階段的特點及成果轉化策略技術創新鏈條的最前端是研究與開發(R&D),研究與開發階段的主要目的是獲取知識以及運用這些知識為基礎去開發新的應用。在研究與開發階段,技術成熟度不足,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產品性能不穩定,市場前景不明朗,缺乏管理經驗,資金需求大。由于剛獲取科技成果(包括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秘密、專利等和非涉及知識產權的成果),科技成果的價值并未馬上體現出來,而且存在極大的技術風險,這時企業并不能直接利用科技成果獲得融資,只有政府創業投資和那些敢于承擔風險和謀求高收益的天使投資人才愿意向研究與發展階段的企業提供股權性融資,而作為科技成果的生產者高校及科研機構則可以通過科技入股的方式構成產學研技術聯盟,不僅有效解決了科技成果和市場脫節的問題,而且減少了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風險,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3.2中試階段的特點及成果轉化策略中試階段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關鍵環節,通過“技術中試”與“市場中試”可縮短科技成果和產業化之間的距離,解決科技成果轉化的障礙因素,促進技術創新。在中試階段,企業資金需求量很大,依據發達國家經驗數據,技術創新活動各階段———研究與開發階段、中試階段與大規模生產階段的資金比例應大致為1︰10︰100[12],這樣的資金分配才能讓科技成果較為順利地進行產業化。在這個階段企業面臨的風險主要是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除了天使投資與政府創業投資之外,傳統創業投資和公司創業投資開始介入,同時企業還可以嘗試利用科技成果質押的方式進行貸款融資。一般而言,企業沒有足夠的資信獲取抵押貸款,但是為了促進技術成果轉化,很多國家已經通過政策性銀行為處于中試階段的企業提供科技成果(如專利、版權和商標權等)質押融資貸款,況且中試階段成果基本成熟,其實用性強、針對性強、市場明確,收益和投資估算比較準確[4],也有助于企業獲得科技成果質押貸款。同時銀行也可以通過科技貸款的資產證券化來降低風險,解決期限錯配及流動性問題。
3.3大規模生產階段的特點及成果轉化策略對于剛進入大規模生產階段的企業,技術、產品都比較成熟,市場前景明朗,企業面臨的主要風險是收益風險,即工業化的產品能否帶來經濟上的收益。企業的主要任務是加強管理能力與市場營銷能力,增加新的產品分銷渠道以增進新產品的推廣并開拓新的市場。這時企業需要大規模配套設施進行工業化批量生產,資金需求量達到技術創新鏈條的峰值,而除了創業資本和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融資之外,企業還可以選擇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融資發展模式。處于大規模生產階段的企業一般已經進行了中小批量的產品生產和銷售,在產品得到市場的認可,競爭對手也開始模仿或者涉足該產品時企業已經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其基礎資產(如知識產權許可收費權)已經符合資產證券化的要求,故企業可以考慮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而如果企業的技術能成為行業的技術標準時,企業將獲取產品市場定價的主導權,其知識產權交易本身就可以為企業帶來不菲的收益;且通過證券化技術也可以獲取更多的資金,在上市之前企業也可以引入并購資本等私募股權投資來整合企業資源,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加企業價值,為企業上市做準備。
4結論與建議
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利用科技成果本身的資產屬性來促進技術創新的有效途徑,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已經成為促進科技成果商業化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本文討論的4種證券化途徑中科技成果入股與創業投資入股在我國已經得到快速的發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而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與科技成果質押貸款資產證券化還沒有實踐案例。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轉型和產業升級的關鍵時期,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應該成為技術創新和轉型升級的重要推力。基于以上認識,本文針對我國開展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4.1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評價體系本文所提出的4種資產證券化途徑實踐的前提都是要對科技成果進行合理的評價,而目前我國對于應用技術成果的評價方式主要還是以鑒定為主,科技成果鑒定對成果的評價主要是定性的,基本上不涉及對科技成果經濟價值的量化估價,但是當科技成果在技術市場中交易時,目前的這種鑒定辦法僅能證明科技成果存在與否及質量好壞,難以滿足技術入股、產權轉讓中需要對科技成果作價的需求[13]。所以,為了滿足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以及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要求,我國應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評價體系。
4.2繼續推進和支持科技成果入股與創業投資的快速發展科技成果入股和創業投資在促進科技成果商業化過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早已為國內外實踐所證明,但是目前這兩種證券化途徑在我國都存在著一些問題。對于科技成果入股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科技成果資產管理辦法落后,給科研人員的激勵不足等,建議國家制定專門的科技成果類無形資產管理辦法來解決這類問題;而對于創業投資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相應的法規制度不完善以及退出渠道不通暢,可行的辦法是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以及《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出專門的《創業投資法》在規范創業投資的運行和發展,同時完善我國目前初具皺形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為創業投資順利退出創造良好條件。
4.3具有知識產權許可未來收益的企業可以嘗試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2013年3月15日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按照此《規定》,資產證券化在審批程序、基礎資產種類、證券化交易結構以及證券發行渠道上于之前相比都有了重大突破。《規定》不僅解決了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合法性問題,也給證券化交易結構的安排留下更多的可能性空間,加上證券發行渠道多樣化將為我國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實踐創造良好的條件。從企業的角度來說,經過幾十年高速的經濟增長,我國企業已經積累了大規模的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許可收益的企業可以嘗試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獲得持續發展所需的融資,還可以促進知識產權的商業化進程。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內涵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參與機構包括發起人、特殊目的機構(SPV)、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投資銀行、托管人、投資者等。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可以拆分為打包發行流程和償付流程,其中的關鍵環節包括:基礎資產、真實出售(出表)、信用級、合格投資者。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大致可以分為試點、停滯、重啟、推廣幾個階段:第一,試點期:2005年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正式開始試點;第二,停滯期:2009~2011年7月,由于金融危機影響,監管機構出于審慎性原則和對證券化風險的擔憂,資產證券化進程基本停滯;第三,重啟期:2011年8月,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繼續擴大試點,人民銀行研究擴大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實施方案;2012年5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試點額度500億元,資產證券化破冰重啟;第四,推廣期:2013年7~8月,國務院和監管機構開始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2014年11月底,銀監會提出將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此次27家銀行資格的確認,基本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審批制的實質推進(詳見表1)。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現狀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規模自2014年開始呈現加速局面。2005年至2013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896億元;在政策推動之后,2014年全年發行規模就達到2000億元,發行積極性最高的三家銀行是國家開發銀行(553億元)、招商銀行(245億元)、浦發銀行(144億元)。
從世界各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模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空間廣闊,雖然業務規模大幅增長還需突破多重限制,但信貸ABS業務的整體供需格局良好,銀行發行意愿是影響業務規模的關鍵因素:
首先,銀行存在做大表內外資產規模的動機。銀行表內資產增長受到顯著的監管約束,直接融資市場持續沖擊傳統銀行業務,而信貸資源并不能完全覆蓋到信貸需求,因此通過表外資產的方式來滿足客戶需求成為一種現實選擇。
其次,銀行存在轉移與自身風險收益不匹配的信貸資產(盤活存量資產)的動機。盡管目前試點項目主要是銀行的優質貸款資源,但如果作為一種常規型業務,銀行更傾向于將收益率偏低、風險稍高的業務轉移到表外,比如制造業貸款、平臺貸款和住房按揭貸款等資產。
再次,銀行存在增加收入來源的動機。因為表內資產收益率趨于下行,而創造多元化的收入來源成為決定銀行盈利能力的關鍵。
《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明確了企業財務公司是可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金融機構之一。財務公司在依托集團,服務集團的基礎上,將給成員單位發放的貸款形成的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近年來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迅猛,從三方面可以看出:
第一,政府的政策引導。2015年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2015年3月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7號宣布“推行銀行間市場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注冊發行制度”指出在注冊有效期內符合條件的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可自主分期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形成一次注冊多次發行的機制安排。此舉大大簡化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流程。同年5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也從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轉到城市商業銀行、農商行、信托公司和財務公司等。
第二,宏觀經濟形式的推動。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創新金融模式。過去幾年,中國經濟以高速運轉的狀態發展,帶來產能過剩的負面影響。調整是必要的,央行提供了寬松的資金和市場環境。寬松的環境為金融機構投融資的創新提供了豐厚的土壤。
第三,市場參與表現出空前熱情。在政策引導和宏觀形式的推動下,發起者的范圍由銀行擴大到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事業單位的公積金中心等。基礎資產的“多元化”使得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信用卡分期及事業單位公積金。
二、集團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模式
(一)集團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的收益
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來源于對企業集團成員單位的貸款,據中國財務公司協會統計數據,截至2015年三季度,行業貸款存量總額為1.45萬億元,不良貸款率為0.06%,資本充足率達到22.82%,撥備覆蓋率為1913.46%,信貸資產規模大、質量高,具備同質性,現金流穩定。通過對符合條件的基準資產實施證券化,財務公司能夠將這類貸款置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現金,加速資金周轉。在不改變負債總額的情況下,有效改善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產流動性。
(二)集團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1、行業風險
目前我國的財務公司大多數為單一行業的集團附屬的財務公司,各個成員單位的最終控制人為集團,從而造成入池資產的行業風險度集中度高,也會出現一個實際控制人的資產證券化現象,不符合入池資產行業和地域分散性。
2、定價風險
為了提升集團資金的集中管理程度,財務公司往往會給予成員單位優惠的貸款利率和高于市場利率的存款利率。這無疑與利率市場化這種由市場供需決定存貸利率的發展趨勢向背離,縮小成員單位的存貸利差,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受到限制,存在不能滿足信貸資產在市場上發行價格的可能。
3、自留風險
資產證券化產品通常采用結構化方式發行,例如分為優先檔和次級檔,優先檔又分為優先一檔和優先二檔。以上海汽車財務公司發行的總規模10億元的資產支持證券為例,其優先一檔為8.3629億元、優先二檔為1.137億元。該公司認購全部次級部分5000萬元。央行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風險自留行為》的公告中指出發起人持有最低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5%。該要求對資本的大量占用削弱了資產證券化產品調節財務公司報表的功能。
三、財務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池資產質量存在不合格現象
入池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來自于資產池的質量,體現在債務人不能按時或者不能對資產池進行清償,投資者便無法按時獲得預期的收益。有時財務公司對成員單位的貸款存在審批流程簡單、條件寬松,成員單位對外部金融機構債務清償優先于對財務公司債務清償。一旦財務公司將這些資產證券化后,這就成了財務公司的行為,風險便轉移到了投資者身上。
(二)債務人提前償付給財務公司增加現金流管理的難度和再投資風險
債務人有按時還款、提前還款和延后還款的可能,按時還款是最佳,延后還款屬于信用風險,提前還款便出現提前償付風險。當市場利率下降時,債務人存在借新貸還舊貸的情況,以降低債務成本。當債務人提前還款時,財務公司的現金流就會改變,收回的現金面臨再投資的風險,資產證券化產品往往要求入池資產具有穩定的現金流,一旦發生早償會對財務公司、中介機構和投資人造成損失。
(三)對財務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體系不完善
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獨立客觀的評級是對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目前由于市場上財務公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不多,對于信用評級機構的存在機制不完善,缺乏獨立性和透明性,體系不健全及評級方法和技術還得不到投資者廣泛認可的現象。
四、針對財務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的應對措施
(一)優化入池資產質量,加強對成員單位貸款的審核
由于證券化后將信用風險轉移到了投資者身上,因此財務公司應該加強對貸款的審核和監督,減少不良資產證券化,應對成員單位貸款的嚴格審核標準,規范審核流程。在選擇入池資產時,嚴格審核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按期償付的能力,保證入池資產的優質性,最大程度降低財務公司的違約風險。
(二)制定對提前償付的處罰措施和建立提前償付的測算模型
財務公司應該根據自身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特點,制定提前償付應對措施。例如收取提前償付的罰金,借款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罰金以補充提前償付帶來的風險及損失,積累歷史數據及經驗,選取關鍵指標,完善增信系統,建立提前償付測算模型。
(三)大力發展獨立公正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建立適合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的評級標準
加快培育廣大投資者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為財務公司的資產證券化建立一個規范、公正、透明的信用評價體系。一是加強行業競爭,提高評級機構的工作透明度。二是提高評級機構的獨立市場地位。三是加強與國際著名的評級機構的合作,學習先進的信用評級方法和技術,建立適合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的評級標準。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一、資產證券化的歷程。金融一直是一個發展變化的領域。變化的目的包括為各種創造加速現金循環的靈活機制,運用各種商業資產為加速資金循環提供支撐,創造各種交易結構來滿足資金提供者的要求和企業融資目標。從最早的抵押擔保融資到后來的各種形式的應收賬款轉讓,這些持續的探索發展到20世紀70年代產生了資產證券化這一新型的融資方式。
資產證券化發端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在近40年的發展過程中顯示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發展潛力,在世界范圍內都得到積極的開展。從數量上看,在美國資產證券化的數額已經超過了國債數額及公司債數額,成為第一大市場 ;從發展速度上看,歐洲從1987年首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ortgage-back Securitization,MBS)以來,市場每年平均增長61%. 從范圍來看,現在除了歐美發達國家,澳大利亞及南非等國資產證券化也有大規模開展。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也紛紛通過了資產證券化方面的專門立法來促進資產證券化在本國的發展。如地區在2002年通過了《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二、資產證券化的優勢。資產證券化之所以在世界范圍內迅速地發展,原因就是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它具有獨特的優勢,能為參與者帶來諸多方面的利益。
(一)從融資者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能提供低成本的資金。證券化融資成本反映在投資者愿意購買的由SPV發行的證券的利率上。對于一家公司來說,如果利率低于它以其他方式直接融資的成本,則證券化對于這家公司則是有吸引力的。而證券化的功能之一就是把公司的資產(通常表現為應收款)與公司整體風險隔離開來,(再加上信用增級)使這部分資產獲得比公司本身更高的信用評級,從而使依托其發行的證券能夠以較低的利率被資本市場所接受。這對那些風險評級較低的公司可能好處更為明顯。因為這些公司如果不采取資產證券化這種模式,根本就不具備發行證券的資格。此外,資產證券化還能夠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得應收款的轉讓被視為銷售,這樣一來發起人的債權就從資產負債表上消除,而獲得的現金也不體現為負債。這為公司管理資產負債提供了靈活的手段,這一點對于銀行業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因為銀行的貸款規模受到資本充足率的限制,而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將有風險的資產變為自有資本的途徑,能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擴大經營規模。資產證券化對于融資者的另一個好處就是擴大了可融資資產的范圍,從現有實踐來看,包括不良資產及未來發生的應收款都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對象。資產證券化對于融資者在其他方面也有好處,比如增加資產的流動性,分散風險,改善收入來源等等。
(二)對于投資者來說,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低風險、收益穩定的投資產品;隨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創新,資產證券化還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對時限、額度、風險的不同偏好,讓不同投資者承擔不同風險,從而起到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