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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理論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2-02-03 11: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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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理論論文

第1篇

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了被害人作為刑事案件人的訴訟地位,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去保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呢?筆者從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發表意見權的作用,實踐中是否應當賦予公訴案件被害人上訴的權利?被害人賠償請求權的實現與保障等方面,論述了被害人訴訟權利中的幾個頗具爭議的問題。

首先,筆者從被害人對案件的起因、過程、后果、性質的認識;對加害行為給自己的身體、財產、精神等方面造成損害的看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從重、加重處罰或從輕、減輕、免予處罰的建議等方面,闡述了公訴案件被害人發表意見權在訴訟中起到的作用,以及被害人在先例發表意見權時的陳述,應當做為司法機關在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中予以考慮或采納的一個重要情節。

其次,筆者從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是與其相對應的當事人(即被告人)同時存在的,其權利也應該與被告人的權利對等;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控訴和法律監督機關,可以應被害人的請求提出撤訴,但其是否撤訴不受被害人的意見約束;檢察機關決定不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那么為什么不可以規定對檢察機關不撤訴的案件,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上訴等方面,論述了實踐中應當賦予公訴案件被害人以上訴的權利。

最后,筆者又通過將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自動退臟、主動賠償規定為法定從寬情節,以及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和被害人社會救濟等方面對被害人賠償請求權的實現與保障談了一些意見及看法。

總之,保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是我們研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課題

關鍵詞:被害人訴訟權利保障

被害人訴訟權利的問題作為刑事訴訟法學的較為主要的課題之一,近幾年來越來越多地得到國內外法學研究者的關注。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首次明確了被害人作為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因而在保護被害人訴訟權利方面比原來的刑訴法有了明顯的進展,也平息了一些此前關這方面問題的一些爭論。但是,仍有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研究,如被害人賠償請求權如何實現與保障的問題、公訴案件被害人發表意見權的作用問題以及究竟應否賦予公訴案件被害人以上訴權的問題等等。我想通過此文就上述問題談一些較為粗淺的看法,請指正。

一、公訴案件被害人發表意見權的作用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詢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第160條又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這兩條規定說明,無論是在檢察院審查時,還是在法院開庭審理時,被害人均享有發表意見的權利。至于被害人發表什么意見,除了和案件無關的內容外,法律無明文限制,也就是說,只要和被審查或被審理的案件有關、被害人什么意見都可以發表。我是這樣理解的,這里的“意見”包括:①被害人對案件的起因、過程、后果、性質等的認識;②對加害行為給自己的身體、財產、精神等方面造成損害的看法;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從重、加重處罰或從輕、減輕、免予處罰的建議。也許會有人提出異議:被害人由于是加害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往往會過激的要求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處或重判,難道被害人還會要求對他們從寬發落嗎?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是并不鮮見的。如在一些過失犯罪的案件中(盜竊、詐騙親友財物,故意傷害親生父母或子女等),被害人都有可能會要求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從寬發落。這就引出了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即被害人在檢察院審查或法律審理公訴案件時,如果發表了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意見(即要求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檢察院和法院應如何對待?對此,可能會有兩種不同的規定:一種觀點是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控訴權,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定量刑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既然犯了罪,就理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應當受到相應的懲罰,被害人無權進行影響或干涉,因此,檢察院和法院對被害人要求從寬發落的意見應不予理睬和采納。另一種觀點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害時,在不涉及國家、集體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從寬發落,檢察院和法院不宜一概拒絕,應當給予重視并酌情給以考慮。對于這兩種不同的觀點,我贊同后一種,其理由如下:

①此處的發表意見權,既是被害人的一種訴訟權利,又是被害人的一種實體處分權。從公民的人權角度而言,在民法范圍內,當一個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他人侵害時,他有不予追究或部分追究的權利,那么在刑法范圍內,雖然不能說這種權利他還可以完全行使,但也應得到合理的、適當的延伸,也就是被害人仍然可以表現不予追究或部分追究。如果武斷地予以剝奪,則會出現權利阻斷的現象,無疑也就限制了公民人權正常、有效的實現。

②在這里我們先談一下被害人事后同意的概念,所謂被害人事后同意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后,被害人對該行為表示寬恕、認可及與犯罪人和解。在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可以看到被害人事后同意的情況和類似的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這一規定表明,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因自己的寬恕或同意,使被告人免受刑事處罰。那么,我認為,這特定(如僅僅侵犯私人權益的)公訴案件中,因被害人的寬恕或同意而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免予處罰,也應得到順理成章的認可。1992年12月11日兩高《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這一規定也體現了被害人同意,根據我的理解,此處的“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應主要是指被盜近親屬要求或同意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被盜親屬不要求或不同意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應追究。

綜上所述,我認為,特定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在行使發表意見權時,如果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陳述(要求從輕、減輕、免予處罰),檢察院和法院應將此意見作為一種重要情節,在決定是否及如何量刑時予以考慮或采納,這樣做無疑是有積極意義的,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檢察院和法院在決定對被害人發表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意見是否予以考慮和采納時,要注意審查是否具有以下幾個條件:①必須是只侵犯了被害人私人利益的案件,不涉及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②必須是較輕微的故意犯罪案件或過失犯罪案件;③發表意見的被害人必須是具有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人(幼年人、精神病患者和醉酒的人發表的意見無效);④被害人必須完全出于自主和自愿(被害人處于欺騙、強制狀態下受到威脅、恐嚇時發表的意見無效)。

二、是否應當賦予公訴案件被害人上訴的權利

在司法界,關于是否賦予公訴案件被害人上訴權的問題爭論的較為激烈。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賦予,其理由是:①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者,最了解案情,賦予其上訴權有利于糾正法院錯誤的判決;②被害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賦予其上訴權有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④檢察院行使控訴職能的立足點在于維護國家、集體的整體利益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并不總是一致的,加上其他因素的影響,檢察院不控訴的行為不一定能充分代表被害人的利益和意志,所以應賦予其上訴權;④賦予被害人上訴權,可以多一條發現并糾正一審判決錯誤的途徑。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當賦予,其理由是:①檢察院代表國家控訴罪犯罪,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如果發現一審判決錯誤,會依法抗訴,這本身也代表了被害人的權益和意志,因此無需賦予其上訴權;②如果賦予被害人上訴權,會影響訴訟機制的合理、均衡,不利于刑事訴訟目的順利實現;③被害人對犯罪行為的認識和態度難免有過激之處,即使一審判決正確,被害人由于強烈的心理感受和追訴要求,也會認為判決不公,從而提出不必要的上訴,勢必會造成上訴案件增多,增加司法機關負擔;④賦予被害人上訴權會使二審案件性質不明,忽視公訴案件性質,弱化國家權利對訴訟的干預,是不利于刑事訴訟任務實現的。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采納了后一種觀點的意見,規定被害人如不服一審判決,只能請求檢察院控訴,而不能直接上訴。我認為:這一規定是否合理還是很值得商榷的。除了上述前一種觀點中的理由外,我認為從以下幾個方面看,還是應當賦予公訴案件被害人上訴權的:①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是與其相對應當的當事人,即被害人同時存在的。其權利也應該與被告人的權利對等,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人上訴權,卻不賦予被害人上訴權,這與“適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則相悖的;②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控訴和法律監督機關,固然可以應被害人的請求提出抗訴,但由于其是否抗訴不受被害人意見的約束,所以對被害人并不是有求必應的;③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檢察機關決定不的公訴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那么,為什么不可以規定對檢察院決定不抗訴的公訴案件,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上訴呢?

三、被害人賠償請求權的實現與保障

被害人賠償請求權指的是被害人對犯罪人的犯罪行為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他損害請求予以賠償的權利。所以,真正意義上的賠償應當既包括物質損失的賠償,又包括精神損失的賠償。我國現行刑法第36條、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對犯罪人的犯罪行為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有權請求民事賠償。刑法、刑事訴訟法對精神損害可否請求賠償未作規定。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就公民個人而言,主要表現為對人格尊嚴的貶低,使威信下降,產生精神上的痛苦、不安,以及在其他方面表現出來的損害。就單位或法人而言,主要表現為其名稱權、名譽權或榮譽權的損害,以及使其良好商譽、信譽下降等方面的損害。那么,在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究竟如何賠償呢?因為被害人有關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屬于附帶民事訴訟,既然民事訴訟,就應適應民法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20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我認為,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應當有三層意義:①它是一種懲罰性措施。因為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從其性質來看,一般無法采取財產方式予以賠償。但是,既然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已經侵犯了被害人的民事權益,則僅僅由其承擔刑事責任是不夠的,還應由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在無法用加強的多少來衡量精神損害時,,采用金錢方式對犯罪人予以懲罰還是十分必要的。②它是一種補償性措施,雖然精神損害是非財產損害,但在消除其危害影響時往往又和一定的經濟利益密切相關。如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和法人在受到精神損害時,有權要求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但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由于被告人失去了人身自由或受其主觀惡性的影響,往往不能或不會主動采取為被害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行動。因此,法律可以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允許被害人采取適當的方式,如在報紙、電視或電臺上刊登或播放判決書的有關內容,主動為自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由此需要支付的一些必要費用應由被告人予以補償。③它是一種撫慰性措施。因為在被害人已被殺害或已被致殘的情況下,由于這種結果的不可逆轉性,所以對其親屬或其本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非常大的,對此,即使被告人完全認罪悔過,也無法使被害人死而復生或恢復俊俏的身體。因此,有必要責令被告人對被害人親屬或其本人予以撫慰性賠償。關于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在補償性賠償時較易確定,在懲罰性賠償和撫慰性賠償時,我認為,應根據犯罪的不同種類、性質和情節,以及對被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大小,像刑罰中的量幅度和通常所說的刑格一樣,確定不同的賠償余額幅度,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時,作出給付被害人方一定數額金錢的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是否賠償和賠償多少直接關系到被害人是否撤訴和是否與其和解的問題,因此,自訴案件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得到實施。而在公訴案件中,一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往往比自訴案件更為巨大;二是由于被告人是否賠償和賠償多少對其是否會承擔或承擔多少刑事責任關系不大;三是由于有些司法人員受舊辦案觀念的影響,往往存在重破案,輕追贓,主懲罰,輕賠償的傾向。因此,被告人往往不會積極自動地賠償,使公訴案件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賠償請求權很難得到實現和保障。那么,如何使公訴案件被害人最大可能地獲得賠償呢?我認為:在堅持過去好的做法的同時,采取以下兩個措施或許是有效的。

第一個措施,將主動退贓,主動賠償規定為法定從寬情節。其理由是:①犯罪后主動退贓、主動賠償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主動退贓是指犯罪人通過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財物后,主動向他人退還所得贓款、贓物的行為。主動賠償是指犯罪人因自己的犯罪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后,主動以加強方式彌補他人經濟損失的行為。二者都是犯罪人主動減輕自己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的積極行為,也都反映出犯罪人犯罪后的悔罪程度,跟那些犯罪后不主動退贓、不主動賠償或拒不退贓、拒不賠償的犯罪人相比,其社會危害性因為犯罪人的積極行為而相應有所減輕。②我國刑法對犯罪后主動采取其他積極行為(如犯罪中止)減輕社會危害性的犯罪人,已經規定應當免除或減輕處罰,那么,將主動退贓、主動賠償規定為法定從寬情節,也是符合刑罰理論的。將主動退贓、主動賠償規定為法定從寬情節,其最直接的積極意義就是可以使公訴案件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得到實現。因為對犯罪人而言,是否主動退贓和主動賠償將直接關系到其該受何種刑罰和刑期多少的問題,所以能充分調動其主動退賠犯罪所造成的損失,爭取從寬處理的積極性。

第二個措施,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和被害人社會救濟制度。被害人補償制度是指當被害人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取得賠償或賠償不足時,由國家在經濟上予以資助的法律制度。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使人民安居樂業,對處于窮困狀態的人給予必要的援助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因此,建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則更能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維護社會穩定。當然,由于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力有限,而且還擁有十幾億人口,對被害人的補償完全由國家包下來是不現實的。因此,我認為,建立被害人社會救濟制度可以作為國家補償制度的補充和輔助手段。該制度是指當被害人無法通過訴訟等法定途徑取得賠償或賠償不足時,由一些社會公益性組織或慈善機構在經濟上予以資助的制度。鑒于我國的具體國情,我認為,如果將來我國要建立和推行被害人補償制度,可以在補償對象、補償金額、補償程序等方面作一些較為嚴格的限制,一方面可以減輕國家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可以確保那些真正緊迫需要補償的被害人最終受益。

總而言之,被害人訴訟權利的問題是一個牽涉面很廣,非常復雜的問題,僅將此文作為我的畢業論文呈交大家,所述觀點錯誤恐難避免,懇請批評指正。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研究》重慶大學出版社

第2篇

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間關系較為復雜多變,如若單純地從國家刑事訴訟的角度來分析,國家法律主體對于社會公共“權利”的責任較重,它需要在特定的時刻能夠對社會公眾負起責任來,且為各領域的發展提供一個規范、有序的平臺,為其提供公平、細化的法律法規標準,以便于經濟各方能夠遵照執行,實質上,西方發達國家早已從訴訟法的角度來用“權利”來限制某些“權力”的行使,并依據相關法律來配置“權力”資源[3]。1.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的配置問題的解析既然我們明確了權利與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權利屬于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情況下,權利這一概念本身就指的是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換個角度而言,也可以指公民自身所擁有的維護權益之權,即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應的行為,當然,權利的行使是在國家法律制度的規范限制之內;相對來講,權力實屬政治范疇內的概念,簡而言之,權力指的是有權支配他人的強制之力,它是伴隨著服從關系而來的,并帶有國家權力的意味。那么,在試論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的配置問題時,則要從這兩個基本概念的內容進行切入。針對二者的研究不僅要從淺層涵義著手,還要從其內部深挖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配置的關聯。在過去的一段時期里,國家訴訟法在社會法制環境中的權威逐漸確立,近幾年來,有關“刑事訴訟中如何實現權力和諧化”的議論趨于平息,因為人們意識到,我國刑事訴訟中潛藏的“權力”終歸有一天會與現實妥協,那便是我國司法體制發展的春天來到了。2.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存在對立統一關系事實上,權利是權力的本源,換句話而言,如若無權利便無權力。這就要現實的角度來分析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從本質上來看,權利與權力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一方面,權力是以法律視角下的權利為基礎而構建起來的,二者都是以實現法律上的權利為最終目的,如果非要探究二者間的包含關系的話,則可以說,權利作為一種法律上的資格又制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序以及過程等內在因素;另一方面,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最終的實現還需依賴國家主體在具體的社會環境之中或特殊狀況之下所做出的決斷[4]。從總體來看,首先,二者所代表的主體內涵有所不同,具體來說,“權力”的主體限于國家機關或組織,公民本身不能夠成為所謂“權力”的主體,這一點內容的明確,為國家法律的判別夯實了根基,而刑事訴訟中的“權利”的主體不僅可以是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且可以是自然人;其次,“權利”與“權力”在法律角度的內涵不同,刑事訴訟中的“權利”是法律所賦予公民的“利益”,同時,公民有權捍衛這種“利益”,而“權力”則是經法律確認的權能,代表著某一個主體的支配力度,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實施“權力”的行為過程屬于國家行為,而國家公民享受“權利”的行為則與國家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也可以說它不屬于國家行為;最后,從二者的實現過程來看,“權力”的實現與主體自身所行使的“權力”行為有關,而且,它不以組織內部個人的意志為轉移,如若打破了這一原則,就會出現或褻瀆法律的情況發生,而“權利”的實現則與當事人的行為有關,同時,“權利”具有多重性質,要想達成“權利”的均衡,則需要權衡最少雙方之間的“權益”關系。通過對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的配置問題的解讀,讓我們深刻領悟到二者之間的差別。

二、從現實的角度來探究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的配置

從我國的法律環境來看,在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民間事、民商事慣例被納入實體立法中。相對而言,我國訴訟法研究的內容則更側重于引入西方司法程序的理念,在這種情形之下,只有不斷地學習外國先進的程序設置策略,并將法律主體內容中的精髓與我國現階段法律主體進行互相融合,才能使先進經驗發揮其能效,將有益的實踐經驗以及思想內容充實到我國當下的法律體系之中。同樣,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的配置問題,以及二者間的協調問題,還須拿到現實領域中來定奪與論證。

(一)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的現實意義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配置的問題是國內外法學理論界熱討的議題,因其對國家的穩定和諧有著獨特意義與價值,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配置存在著某種的關聯,令二者在不斷地演進過程中相互依存,互相影響。從社會發展角度來看,社會分工逐漸細化的直接影響是立法分工的日益細化,立法體系從諸法合體向諸法并立演變是法律環境健康發展的必然趨勢,與此同時,我國刑事訴訟中“權利”與“權力”配置的問題更值得世人深思。通過法律思想精髓在社會環境中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觀念與意識才能逐步得到改變與強化。就目前我國法律環境狀況來看,我國刑事訴訟中對“權利”相關內容的描述對于國家刑法推行的現實意義重大,它不僅代表的是個人的“權益”,更是體現著國家法制對于公民或組織內部“權利”內容是如何定義的。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中,我國新型法律體系的完善,刑事訴訟中對“權力”內容的界定不容小覷。從其根源上來講,訴訟法能夠促進社會系統體系的構建,而且,從公民間權利與義務的劃分的角度來看,基于刑事訴訟法的法律環境雖然不是唯一的實現途徑,卻是其中最重要、影響最廣的實現途徑,它支撐著世界范圍內諸多國家當前社會體制的主體內容,以及影響著所謂的國家“權力”的行使力度,因此,只有從刑事訴訟的角度將“權利”明確,才能有效維護我國整體社會環境的和諧穩定發展。

(二)從我國當前的社會體制來辨析權力的配置問題從歷史發展進程、社會體制變化以及法律制度的改革過程來看,西方發達國家當權者對于國家治理經歷過一段強權統治。但鑒于我國的國情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對于“權力”的理解與駕馭策略則不盡相同。從本質情況來看,西方發達國家的強權治理機制對于我國推進公開、平等、競爭的國家體制環節的建設有著積極的意義,并從中受到了啟發。相對而言,我國的“權力”之爭并未阻礙到國家的進步與發展,實際上,國家內部對于權力的配置遵循著這樣一個原則,那就是“自上而下”的權力配置原則,即所謂的“權力”是被上級管理者或組織核心層賦予給下級或執行者的一種責任,本著“服從”的原則,將復雜的問題處理好。對于“權力的配置”過程而言,其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較為重要,同時,對總體任務的分派需進一步明確。由于“權力”本身需要從國家政治的角度來定奪,相對于法律的制式特征而言,“權力的配置”就更具委派的意味。從社會現實中來看,國家對于“權力的配置”的把控程度要弱于國家刑事訴訟中權利的維護,也就是說,作為組織成員間內部關系的體現,“權力的配置”可以說是一種資源的配置,與此同時,“權力的配置”本身更具靈活性。從我國社會當前的發展情況來看,國家的“權力”代表著一種稀缺的資源,因此,對“權力的配置”的探索,則意味著需要找到一種和諧的處理方式,將“權力”這一資源配置到各個渠道當中,使得社會能夠實現良性的運轉。但實際上,如若對“權力”這把“雙刃劍”控制不當,則很可能出現一種負面的效應,即“權力”的控制者濫用“權力”造成社會腐敗或殃及群眾“利益”等[5]。因此,無論從國家刑法還是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看,對“權力”的配置都是一項極為關鍵的工作內容。總而言之,隨著全球一體化格局的形成,一個良性的法律環境對于我國社會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法律逐漸成為現代文明的標志,我國刑事訴訟中對于“權利”與“權力”的配置問題也日漸明朗。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質性內容來看,法律當中所提及的“權利”問題僅僅是國家法制體系當中的一個細小分支,但它的內涵極為豐富,影響面也較廣,凝結著我國社會變革中的各項優良政策和舉措,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以及國家主體的治理責任囊括在內。

三、結束語

第3篇

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礎是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有完整規范的制度做保障。第一,領導層的高度重視,把養護工作中安全管理措施作為首要任務,對于養護人員的防護措施嚴格抓起。在日常的管理中,要對員工進行意識上的強化,貫徹安全理念,必須要時時刻刻樹立警覺意識。第二,實現安全管理的責任制,對于養護工作中的各個環節程序實行專人專責的模式,確保每一路段都有相應的負責人,也可采取簽訂安全責任書的方式,讓每一個施工人員都有強烈的安全責任意識,從而保障了道路養護工作的全面性、高質量性。第三,構建安全管理制度體系,構建安全管理制度體系是道路養護工作的前提基礎,在道路管理部門中,對于各項制度的制定以及實行上都要以安全為第一原則,并且根據自身的實際狀況,確保每一項養護措施都能在制度的規范下有序開展,有了制度的框架,下一步就是要嚴格的執行落實,并根據形勢的變化不斷的改進,從而形成完整、規范、科學的安全管理制度體系。

2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高速公路路面問題的出現,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做好預防工作,加強對平時的巡查監督力度,把問題從源頭上解決,減少事故的發生。第一,在定期的例會開展上,把每位養護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匯報整理,對在各個路段的養護工作中存在的潛在隱患進行探討分析,制定解決對策,對養護人員的安全意識進行深化,并做好養護記錄。第二,高速公路的路面問題產生基本上都是由于外界因素造成的,因此,在進行維護解決時,不僅需要對安全措施進行加強,還要對路面行駛條件進行及時的警示提醒,對于存在不規范的行車現象進行指導改正。第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合適的養護方式,由于高速公路長期處于自然環境的影響下,受到自然環境的影響很大,因此,在進行養護工作時就需要根據自然環境的因素做好安排,例如冬季在路面積雪的清掃方面要有明顯區別的施工區域,在夏季高溫環境下,要及時的對養護人員方法降溫藥品,制定合理的工作時間。

3高速公路日常養護工作中安全管理應注意的問題

在進行養護作業時,要考慮到縱坡、彎道半徑、視距等因素,在工作區內設置交通警告等,保持信號燈的頻閃,以引起車輛行人的注意。只要是道路養護的工作人員,都要穿著具有明顯區別于其他色彩的顏色衣服,常見的有帶有反光標志的桔紅色工作裝,或者是帶有反光標志的桔紅色背心。因為高度公路的快速流暢性,因此,需要養護人員在施工時要順著交通流的方向進行作業,工作結束后再以逆著交通流方向撤除,逐漸恢復交通的正常運行。如果是在夜間進行施工時,就必須要在作業區域范圍內以及延伸區域內設置照明設備,養護中的小型橋涵兩側及穿越路基的管線等臨時工程中要設置相應的圍欄并有紅色警示燈的警示。在關鍵路段的施工中,經常是養護與通行同時進行,因此,需要在車輛到來的前方設置正在施工的路牌或者是其他提示性標志,而且還要有可行路段的指示標志,減速慢行,在行車道與養護區域界線處設置明顯的警示線,在施工區域的兩端設置明顯的路欄。如果是規模較大的養護工程,需要在高速路的前方地區,甚至是上一路口處設置車輛繞行標志,在養護現場的兩端設置路欄和禁止通行的標志。

4對于養護工作的控制區的要求

養護工作的控制區是保證養護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可以給養護工作提供充足的施工現場,減少了外界因素的干擾。在進行控制區的設置上,要對養護工作的時間、事項、間隔等多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設置明顯合理的標志,對車輛流起到引導的作用。在設置渠化裝置和標志上,要根據相關的標準要求嚴格進行,而且必要時要由專人進行對交通的維持。控制區的選擇應在車流的下游過渡區域內,而且是順向的,在車輛的行駛指導上要設立明顯的進出口。在養護工作進行時,要有效的利用作業區上游的可變信息板上顯示的提示信息,常見的像“前方1公里處正在施工,請謹慎駕駛”。

5結語

第4篇

【摘要】護理安全是指在實施護理的全過程中,病人不發生法律和法定的規章制度允許范圍以外的心理、機能或功能上的損害、障礙、缺陷或死亡。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醫療健康知識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識的增強,醫療護理承擔的風險越來越大。護士是醫囑的具體執行者,承擔著疾病護理、病情觀察、健康教育等重要職責,每天與病人接觸的時間最長,擔負著重大的風險,因此,護理人員的素質對護理安全有著重要的影響。

一、護理人員素質對護理安全的影響分析

1.1職業道德、思想素質

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和工作責任感是做好護理工作的前提。護理人員每天面對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擔負著救死扶傷、實行革命人道主義的任務,有著特殊的職業道德規范,如果護理人員缺乏職業道德修養,不遵循醫德規范和規章制度進行工作,疏忽大意,就會給患者帶來痛苦和損害。常常表現為:責任心不強、觀察患者不細致、病情記錄不詳細、不及時匯報病情、延誤病情、查對不嚴格、不堅守崗位、、有章不循、工作態度不嚴謹、違反制度或技術操作常規、交接班不認真、服務態度差、缺少同情心等,這些都極易造成護理不安全,引發護患糾紛。

1.2業務素質

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能力是保障護理安全的重要基礎。患者病種各異,病情多樣復雜,需要護士具有較為全面的理論知識、技術操作水平和綜合分析判斷能力,及時果斷地采取相應措施,實施準確的護理。一些護士由于業務知識缺乏,經驗不足,護理技術水平不高或不熟練,操作失誤或錯誤,觀察不到位,對潛在并發癥預見不足,不能及時判斷處理,均可給患者造成不良的后果,導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療時機,或額外增加患者痛苦,引發護理糾紛。有些護士缺乏溝通的藝術和技巧,護理過程中態度生硬,造成護患間溝通不良,引起患者及家屬的不滿。

1.3法律意識

護理安全與法律法規有著密切的聯系,因護理人員法制觀念淡薄而發生的護理缺陷或糾紛時有發生。如進行治療和護理時沒有注意遮蓋患者的隱私部位或隨意議論患者的隱私;漏記、錯記臨床護理記錄單;在做護理、治療前未充分做好解釋工作,征得患者同意,這些都可能侵犯了患者的權利,為醫療護理糾紛埋下隱患。可見在護理工作中一些不在意的小事情都會隱含了法律的問題,護士若對護理行為缺乏足夠的法律認識,工作中侵犯了患者的權利,就可能引起護理糾紛。

1.4身體、心理素質

發生護理安全事故除了與護理人員責任心不強,業務素質差、法律意識不強的因素有關外,還與護理人員的身體狀況和心理因素密切相關。目前很多醫院普遍存在護理人員少,工作任務繁重的情況,護士是一個多元化、多角色的個體,多重角色的擔任及超負荷的工作,使護士身心疲憊,產生厭煩心理,有畏難情緒。造成工作中責任心不強,注意力不集中,情緒波動大,一旦不能很好地應對,即嚴重影響護理安全。

二、對策

2.1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護理人員高尚的職業道德是護理服務的首要前提。很多護理糾紛是由于護理人員在服務過程中缺乏職業道德修養及服務態度欠佳而引起的。醫院要利用報告會、政治學習、觀看電影、錄像等各種形式對護理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通過職業道德教育,培養護理人員的道德信念和慎獨精神,增加責任心,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樹立以人為本的護理服務理念,加強自身職業道德修養,遵循病人至上的宗旨,敬業愛崗,認真負責,工作嚴謹、細致,對患者關愛、同情和理解,才能很好地完成護理工作,不出差錯。

2.2加強在職培訓,提高護理人員業務素質

護理人員良好的業務素質是保障護理安全的基礎,護士必須要有扎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熟練的護理操作技術,熟悉各項護理常規和專科護理,并善于總結經驗,才能更好地觀察和判斷病情變化,制定正確的護理對策與措施。因此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護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才能從根本上防止技術性護理缺陷的發生,促進護理安全工作的落實。護理管理工作者應鼓勵護士參加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拓寬護士的知識面,獲得國內新知識、新觀念、新動態,強化“三基”訓練和考核,可通過組織護士業務學習、護理查房、護理競賽等活動提高護理人員業務水平和積極性。對新畢業的護士要加強崗前培訓,實行專人帶教,加強各方面能力的培養。護理人員自身也要刻苦鉆研,勤學苦練,努力提高業務水平,還要有側重地學習心理、人文、社會科學知識,提高溝通技巧和能力,與患者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

2.3加強護理安全性教育,提高護理人員法律意識

醫院應對護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教育應注意與規章制度學習、職業道德教育相結合,使護理人員認識到護理安全的重要性,增強做好護理安全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加強法制學習,特別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管理辦法》等與護理人員關系較密切的法律、規章制度,使護理人員了解國家的法律法規,增強護理人員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認識到護理工作的每一個環節上均有可能涉及各種潛在的法律問題。讓護士認識到違法的后果,加強責任心,自覺地以法律法規規范自己的言行,在工作中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其次,還要懂得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即使發生了糾紛,處理時才會從容不迫,有理有節。

2.4合理配置護理人員,減輕職業壓力

護理人員配備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醫院的醫療護理質量和患者安全。國際護士會將2006年護士節的主題確定為“保證安全的護士配置,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其內涵在于強調臨床護士的數量配置及專業技術水平直接關系到患者的生命和身體康復,強調世界各國要共同努力解決臨床護士的短缺和護士超負荷工作問題。護理人員編制、配備應以滿足臨床需要、保證病人安全為前提。護理管理者要根據每個科室的具體情況,合理配置護理人力資源,保證臨床一線護士的數量和素質,并注意結合學歷、職稱、年資及實際能力等綜合能力,對護士進行全方位的評價,分層次使用護士,倡導彈性排班,定期為護士進行體檢,為護士身心健康提供保障,避免超負荷的工作,減少護理人員疲勞、疾病的發生。

護士職業壓力問題也越來越引起社會關注,近年來,一些醫院引入員工援助計劃(EAP)服務,對護士進行職業壓力和情緒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緩解了護士職業壓力,提高了工作積極性、適應性,使護士的人力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和發揮。醫院護理管理者要加強與護士的交流,了解她們的生活、工作和思想動態,為其解決實際問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科學化、人性化的管理,聘請專業人員對護理人員進行行為、心理的輔導和學習,培養其良好的行為和心理素質,提高護理人員自我控制和應變的能力,學會科學地進行自我心理調節,以穩定的情緒和輕松的心態面對病人,才能保證護理安全。

【參考文獻】

[1]潘紹山,孫方敏,黃始振.現代護理管理學[M].北京: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4:349.

[2]閻成美,翁廬英,李妮.護理不安全因素分析與管理對策[J].中華護理雜志,2003,38(7):547.

[3]鄧健,李成琳.從潛在性護理法律問題看護理管理法制化[J].現代護理,2001,7(2):59.

第5篇

重慶G3項目處于兩條隧道之間,路線全長3.44公里,四面環山,懸崖峭壁,河谷深切、曲折。工程主要為橋梁4座,其大橋1座長1246米,大橋2座長1242米,中橋1座長92米,路基3段,以橋梁為主,占路線全長的74.6%。重慶G3項目是典型的山區高速公路,逢山開路、遇水架橋,路線出沒于崇山峻嶺,時隱時現,所到之處就一個字“險”。在建成通車后將是一段風景秀麗的高速公路,但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并不那么容易,施工難度極大,大有蜀道難,難于上青天之感覺。施工過程中經常遇到天氣惡劣、洪水暴漲、便道沖毀、用電中斷、山坡塌方等自然災害,給施工安全管理帶來極大的難度,必須審時度勢,提高安全意識,牢牢把握生產過程安全控制關鍵點和增強事故預防能力。

2各施工環節的安全管理

山區高速公路施工地形復雜,必須堅持建立把“安全預防”放在一切工作首位的管理思路,加強各施工環節控制和過程監管。現結合重慶G3項目實際安全管理做一些具體的說明。

2.1加強施工便道安全管理

施工便道是山區高速公路施工生命保障供給線。各種機械設備、建筑材料都是通過它源源不斷的運抵施工現場;它也是施工人員對外業務聯系走出大山的唯一通道。它的特點是坡度大、轉彎急,容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重慶G3項目5條施工便道初建時就充分考慮這點,提高了修建標準來保障安全,施工便道正常通車后每天安排有專人養護,及時修補凹凸路面,及時疏通排水溝,對兩條直接通往施工現場的盤山專用便道增設安全防護墩。盡管安全做了大量工作,但還是抵不住自然力量的破壞,于2007年7月下旬,山洪暴漲沖毀兩河口大橋施工便道,造成5#、6#、7#高墩(50米以上)停工一個月。每次由于山坡自然滑坡破壞擋土墻都會給工程造成一定得損失,雨天施工便道安全檢查基本成為安全主管領導的必修課,發現問題及時修復。施工便道已上升為高速公路施工安全預防的首要環節。

2.2加強高邊坡安全管理

高邊坡施工是山區高速公路與平原微丘地區最顯著的區別。山高坡陡的邊坡給機械作業,施工人員上下自然增添很多安全隱患問題。不過它的動工標志著山區高速公路主體工程施工建設的開始,是振奮人心的,鼓舞志氣的時刻。在施工過程中容易發生現場施工人員不熟悉地形從山坡滑倒、滾落而摔傷,施工機械在50-90米高坡作業造成石塊滾崖毀物傷人,在惡劣天氣的情況下容易發生山體滑坡或坍塌,這些安全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不可忽視。

2.3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

臨時用電是山區高速公路不可缺少的能源動力。山區鋪設和維護臨時線路全部靠人力搬運,由于山路崎嶇,一不小心就有滾下山崖峭壁的危險,我們通常7人合作完成此項任務,1人在前探路查看地形,6人分兩頭將電桿連抬帶拖搬運到電線桿指定位置,因電桿是栽在山坡上,穩定性差,架設的線路自然破壞發生的比較多,維護搶修工作非常繁雜。山區高速公路施工各種用電器材前期進場多為能拆卸又便于組裝的渣土提料機和空壓機,它們是山區橋梁樁基開挖廣泛使用的設備,數量多、用電多。井崗河特大橋31#右側外2#挖孔到8米,施工人員上井準備休息時,正反向電開關拔向停止狀態過程中有瞬間漏電,給人感覺突然麻一下,險些發生人員高處墜落事故,電工及時更換了開關。在現場工地臨時用電使用正常情況下,檢查三級電閘箱電源線的進入是否為下進下出,必須門鎖齊全;每臺用電提料機、空壓機等機器應有各自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電閘箱內的開關電器,必須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使設備實行電源隔離,電閘箱必須設置漏電保護器。

2.4爆破施工安全管理

爆破施工是山區高速公路特有的施工作業方法,作業面覆蓋整個工地的高邊坡路基施工土石方和橋梁樁基的開挖工程,具有很高的危險性和破壞性,一旦發生事故可導致人員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現場爆破安全主要采取預防的措施。結合現場工程技術要求編制專項爆破方案;爆破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爆破作業前爆破人員必須現場觀察計劃申請炸藥用量,憑安全三方領導審批單到民爆物品倉庫領用炸藥;爆破作業時要特別注意安全,嚴格控制藥量并控制爆破引起的飛石;施工隊長與爆破安全員相互配合做好警戒保衛,并做好使用炸藥登記記錄;爆破后至少15分鐘,爆破員要進入爆破作業地點進行安全檢查,并和爆破安全員共同把剩余民爆物品登記退回庫房完善手續;爆破施工工地要設置警告標志和提示標牌。

2.5人工挖樁安全管理

人工挖孔是山區高速公路橋梁樁基工程最簡單易行的唯一施工方法,與平原微丘地區相比,大型鉆空設備無法到達樁基位置,在山區橋梁基礎施工中人工挖孔靈活機動被廣泛采用。施工人員多以家族、夫妻相互的配合組成,俗稱“夫妻洞”。重慶G3項目樁基深度達66米,遠遠超過極限規定,容易發生人員墜落、墜物傷人的事故,且不易被地面人員所發現。現場挖樁安全預防措施:樁口護壁高于地面20-30cm;提料機具斷電、剎車系統必須靈敏;調運渣桶裝渣不能超過桶口;提料機具吊鉤與渣桶連接要360度閉合或有防脫裝置;經常檢查吊運鋼絲繩磨損斷絲狀況;井上提料操作人必須集中精力關注井下人員狀況,同是保證井口周圍無雜物;井下挖樁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挖樁超過15米必須有足夠新鮮空氣輸入;井上井下作業人員上班前必須檢查提料機、空壓機是否運轉正常;提料機、空壓機臨時用電必須“一機一閘”,漏電保護器在任何漏電狀態保持靈敏;下班后樁口必須蓋好并懸掛警示標志。

2.6T梁吊裝安全管理

第6篇

關鍵詞:全員持股有利因素不利因素出路

0引言

中小企業改制時的體制選擇對企業的發展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將企業通過改制實現重新組合,重新確立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全員持股制度成為一種有效的改革途徑。全員持股制度是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有機結合,分為部分全員持股、大部分全員持股、全員持股。[1]在勞動合作的表現方面,它是員工共同占有和使用生產資料,共同勞動,相互協作,并實行民主管理,企業進行決策時會盡量體現全體員工的意志與愿望。在資本聯合的表現方面,它是企業資產采取股份制的形式,由本企業全體員工按股份持有,企業以繼續盈利為目的,但由以往的以經營者支配利潤轉變為全員持股后的利潤共享,風險共擔。[2]勞動合作與資本聯合的結合,可以較好地把貨幣資本與勞動力資本的投入結合起來,使它們創造出最大的效用和價值。

雖然全員持股對中小企業的轉制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全員持股制度所產生的負面因素也是巨大的,尤其是企業全員持股制度更是如此。因此,本文力求從企業改制中的全員持股制的綜合角度出發,揭示中小企業改制實行全員持股制度的有利因素及不利影響,以期望對現階段我國中小企業股份制改革提供有效的參考作用。

1全員持股的有利因素

全員持股使企業全體員工的勞動與資本相結合,員工既是勞動者,又是資本所有者,通過勞動和資本的雙重結合形成新的利益共同體,具體表現為以下四個有利因素:

1.1對員工的激勵作用

全員持股的本質是由企業全體全員持股,控制企業全部資產,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實行民主決策和管理,其利潤分配實行投資分紅和按勞分配相結合。企業實行全員持股后仍然保持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以企業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制度,但在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等方面卻與傳統企業不同。讓員工持有公司的股份,相當于把員工變成了企業當家作主的老板,根據市場經濟的特性,員工會將職業員工變成事業員工,這樣勢必會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而滿懷熱情的員工理所當然是公司更高效率的第一保證,使企業創造出更高的效益。

1.2員工勞動關系的調整

改制前,員工為全民所有制身份,是“企業主人”,企業對員工承擔無限責任;實行全員持股后,由于員工地位的變化,企業及員工的行為也一定會發生變化。企業經濟利潤越高,員工收入增長越高,改變了傳統企業中依靠單一工資收入的局面,使得“按勞與按資分配相結合”,創新了現代企業分配制度。[3]它作為一種新型的薪酬制度,長期激勵員工一起為企業而奮斗。

1.3有利于完善企業治理結構,真正實現人本化的民主管理

我國目前許多企業設立了與企業經營層在職能上相分離的董事會、監事會,但在具體的實際過程中可操作性小或操作困難,難以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監督機制。全員持股制為廣大員工傳達自己的意愿提供了一個通道,使公司的決策層同員工直接聯系起來,增加了企業運作中的民主過程。另外,實施全員持股制度還有利于改變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中小企業的投資主體單一、產權虛置現象,有利于構建合理的產權結構。

1.4全員持股制度成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補充

當前我國的經濟高速發展,但社會問題也日益凸現,其中老齡化問題將在十幾年內達到頂峰。而在中小企業改制中實行全員持股制度是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完善。全員持股制度有利于構建新的投資主體,便于員工向企業投資,在老齡化趨勢日益顯著的情況下,如果企業的經營業績好,那么,員工年老之后可以通過全員持股制度使其養老保障得到穩定回報,因此可以更好地為員工的養老保障提供補充渠道,減輕國家的社會保險壓力。

2全員持股的不利因素

設計科學、合理的全員持股制度能夠促進企業的發展。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國有中小企業改制的歷史背景和政策導向,往往有有悖于設計初衷,特別當全員持股差距較小時,全員持股的積極作用便不能得以實現,甚至會產生負面效應:

2.1全員持股使員工難以協調作為股東和雇員的利益矛盾

根據當前的中小企業分析,企業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體,如股東、經營管理層、公司員工等,不同的利益主體其利益追求目標方向也是不同的。作為企業股東,其追求的目標是企業投資收益最大化,而作為員工,追求的是工資收入最大化。“員工付出最高限度的努力工作以避免被解雇,而雇主在防止員工辭職的前提下為員工提供最低限度的工資以確保成本的最低化。”但在公司發展前景不明朗、全員持股數量差異不大、員工持股數量有限等情況下,員工具有的企業股東的身份往往被淡化,而作為員工的身份被強化。公司的競爭力因員工成本的增加而弱化,公司的長遠發展因內部分紅壓力增加而受到限制。全體員工具有的股東和員工雙重身份形成的兩種利益主體產生的矛盾此時難以協調。

2.2不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法人治理結構和產權明晰。全員持股的公司一般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是具有資本聯合公司與人本聯合公司雙重特征的公司組織形式,各國公司法都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進行限定。因此,為了公司注冊的需要,公司通過持股會或通過工會作為一名法人股東持有股權,以減少持股法定人數,達到工商注冊要求。但是持股會和工會持股仍沒有法律地位,現在更多的變通方式是多位員工用一位員工的名義出資,造成實際出資者與公司注冊的股東不一致,這會造成許多法律障礙,不利于保護真實出資者的利益,也不利于股東會的召集和權利行使。其次,在董事會、監事會的選舉方面,股權高度分散,選舉難度增大,股東會和監事會的人員組成難以優化。

2.3全員持股有可能在分配中形成新的大鍋飯

全員持股的主要目的是優化激勵機制,拉開收入差距,穩定骨干員工隊伍。全員持股制度推行至每個員工,若全員持股數量差別不大,全員持股數量占總股本份額較少,則難以形成長期激勵機制,這種全員持股現象在國有中小企業改制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業中尤為明顯,一些企業的股份制變成了“份股制”。全員持股的股份合作制原本旨在實行一種較新型的股份制改革,但實際卻演變成為企業職工人人有份的所謂“份股制”,員工不分大小都是股東,企業的經營機制轉換可能無法到位。[4]既難以充分調動職工和經營者的積極性,又嚴重影響企業的發展還有可能在分配中形成新的平均主義和大鍋飯,從而背離了推行全員持股制度的主要目的。

2.4不利于員工的流動

眾所周知,現代企業發展所依靠的是公司的創新機制,而創新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人員的流動與人才的吸收。公司通過員工的合理流動實現吐故納新是公司保持活力的重要條件,全員持股使得員工流動一定程度上受阻。從員工退出方面看,許多效益好的公司規定員工辭職或離職要退出其持有股份,增加了員工離開公司的成本。從新員工吸收看,新員工的進入后必須使其持有公司股份,否則會造成員工的不平等,增加管理的難度。而使新進入者持股,在企業效益好時有可能遭到原有股東的反對,在企業效益差時使新進入者持股更是具有重大的困難。

2.5不利于企業可持續發展。股份合作制實行退休退股,造成企業營運的總股本波動性大,最終企業可能只剩下少數幾位持有股權的員工以及企業一大堆債務并承擔著企業退休員工的養老保障包袱,而導致無法繼續經營。

3中小企業改制中全員持股的出路

中小企業改制實行全員持股的股權制度,產生新的問題與弊端是不可避免的,克服全員持股的缺點,發揮其最大優勢,是中小企業改制中實施全員持股的重要出路。筆者認為,可通過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3.1股份合作制企業在完成改制的初始階段之后,必須適時進行股權制度的改革,實行現代企業制度。針對股份合作制模式員工股權持有波動大的特點,對持有股權進行固化,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模式進行改革,持有人可按照單獨自然人、組合自然人(不提倡以工會或持股會的形式進行工商注冊)等形式進行工商注冊,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進行股權管理,讓股權持有人不僅關注持有股權價值,更關注企業的成長性和運營價值以及資產負債率等等。同時在企業內部實行股權流通制度,確保企業運營股本的穩定性。

值得一提的是,在股份合作制企業運作的設計時,政府和企業一定要注意將股權向經營班子傾斜,拉大經營者與普通員工股權持有數量的差距,這樣才能有效地對企業進行經營決策。筆者認為經營管理層(包括中層以上的干部)其持股數必須在50%以上。全員持股差異不大的企業是沒有決策力的企業,其股東、經營管理層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是很難協調的,這是中小企業改制能否成功的先天條件。

3.2逐步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經營模式。勞動和資本相結合作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經營模式,筆者認為對于規模很小,人數很少的企業,尤其是處于泛股制或合伙制的初級階段應該是有其積極意義的,但對于具有一定規模的中小型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經營模式,已被實踐證明是弊大于利的,不利于企業的現代化管理及企業的成長。因而必須通過股改,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聘請職業經理人進行管理,讓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取所得,讓股權持有人通過企業的運營價值享受股權增值和分紅獲利。

3.3利用企業自身的資源優勢,引進戰略合作伙伴,使企業獲得跳躍式發展。國有中小企業在改制時由于當時的歷史背景和政策因素,政府往往考慮到職工的承受能力而把企業的資產優惠售給職工,同時又過份強調全員持股的平均主義原則,導致員工持股數差別不大且占總股本的份額少,改制完成之后企業又面臨著人員和債務包袱,使企業難以集中資力辦大事。因而企業要利用自身的資源優勢,如技術及人員優勢、品牌優勢、土地資源優勢等等,積極引進戰略合作伙伴,實現產權多元化,通過產品的技術創新搶占市場,企業管理的創新增加實力,發展思路的創新謀求發展;其次,企業應通過有效的投資、籌資、融資、資本運營等資本市場運作手段,使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達到最優化配置,充分發揮企業的經營杠桿、財務杠桿作用。超級秘書網

綜上所述,全員持股制度在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形勢下,對社會起到一定的穩定作用。然而,企業轉制的根本目的是進一步解放生產力,在國內、國際競爭中保持良好的市場競爭性,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特征的現代企業制度,全員持股制度是中小企業達到以上目的的重要途徑之一。政府應運用立法、信貸等公共政策進行適當的鼓勵、引導,中小企業自身也應不斷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通過內外共同作用、緊密銜接,最終達到中小企業各種資源的優化重組。

參考文獻:

[1]陳志軍.試論企業全員持股[J].山東大學學報,2004,(1):84.

[2]張曉文,胡運權,韓培.對股份合作制改革實踐與發展的思考[J].中國軟科學,2002,(1):20-23.

第7篇

1.1一般資料

研究時間設在2013年2月-2014年5月期間,共選取此階段在我院出生,且無嚴重疾病的新生兒共88例。按照隨機原則將研究對象分為對照組及觀察組,每組44例。對照組中男嬰25例,女嬰19例;出生時間3-20天,平均14.3±2.6天。觀察組中男嬰24例,女嬰20例;出生時間2-22天,平均15.1±3.1天。兩組新生兒均為健康狀態,研究將處于重癥監護或出生后存在較嚴重疾病的新生兒剔除,避免影響對比結果,兩組新生兒在性別、出生天數等方面無明顯差異(p>0.05),具有可比性。

1.2一般方法

對照組采用常規護理模式,及針對新生兒注射、翻身等需求展開基礎護理;觀察組在此之前分析不安全因素,分析結果如下:

1.2.1腕帶因素

通常為了區分新生兒,會在其手腕上套一個腕帶。但統計發現,不少新生兒在出生后并未及時套上腕帶,同時存在腕帶丟失之后沒有及時通知管理者補辦現象。雖然腕帶看起來作用不大,但卻是區分新生兒的重要依據,可避免錯抱、混淆新生兒。因此在護理中需每日至少兩次檢查腕帶情況,若發現脫落或即將脫落情況應及時更換,方便識別。

1.2.2院內感染因素

新生兒出生后身體機能尚處于初級階段,免疫力、抵抗力極弱,屬于易感染人群。尤其是生命體征存在異常或是早產新生兒,感染幾率大且感染種類多。護理人員在對新生兒護理中應注意清潔與消毒,不僅包括新生兒使用的床單、被褥、衣物等,還應對日常治療器械、床欄等消毒處理,避免出現交叉感染。另外,護理人員必須提升洗手依從性,否則極易造成病原體的交叉傳播,引起院內感染。

1.2.3用藥因素

用藥主要應從護理人員著手,由于藥品種類繁多,加上每位新生兒需要使用的藥物在劑量、種類上存在差異性,若沒有加強責任心展開管理可能出現藥物丟失或配發錯誤現象,輕則影響新生兒健康,重則可能造成搶救時藥物提供不及時,延誤黃金搶救時間。護理人員一方面應加強責任心,在配發藥物或是為新生兒注射時嚴格核對新生兒姓名、疾病、用藥類型、用藥方式以及劑量;另一方面應加強管理,定期核對藥品。

1.2.4夜間因素

夜間新生兒可能存在哭鬧或由于溫度下降產生咳嗽、發熱現象,若沒有及時發現易造成病情嚴重。護理人員需加強夜間巡房工作,不能夠因為白天新生兒看上去很健康就放松夜間警惕。查房時應穿著輕便鞋子,避免腳步聲吵醒熟睡的新生兒。除此之外,病房中應配備簡單的搶救設備或應急設施,以便于發現問題可迅速展開急救。

1.3統計學分析

采用SPSS17.0軟件處理實驗數據,計量資料使用x珋±s表示,計數資料使用X2檢驗。P<0.05為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統計兩組中出現不良事件的比例并行組間對比。本次研究中的不良事件包含腕帶脫落/遺失、院內感染、藥物配發失誤以及護患糾紛這幾項

3.討論

第8篇

[關鍵詞]憲法;基本權利;憲法訴訟

我國憲法的司法化和建立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制度,已成為我國憲法理論研究與實踐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完善我國的人權保障制度,需要完善各項具體立法和制度,而建立我國的憲法訴訟制度、確立憲法的公民基本權利條款在司法中的直接效力,也是關系我國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制度完善的重大舉措。

一、憲法訴訟是公民基本權利的最終性的救濟途徑

憲法訴訟可以在多種意義上使用,一是在與違憲審查同一意義上使用,二是專指作為違憲審查制度的一種具體形式的,解決違憲爭議的訴訟形態。[1]本文是在更寬泛的意義上使用憲法訴訟概念,即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涉及憲法的爭議的審判活動。憲法訴訟可以是一種獨立的訴訟活動,由專門機關按照憲法訴訟專門程序進行的活動,如體制下的憲法訴訟;也可以是與其他的具體法律訴訟并無嚴格程序區分的訴訟活動,如普通法院司法審查制下的憲法訴訟。筆者認為,憲法訴訟的本質特征就在于承認憲法條款的在司法中的直接效力,通過司法訴訟的途徑解決憲法爭議。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是憲法訴訟中最主要的內容。

確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憲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憲法所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需要通過普通法律加以具體化,并且通過普通法律的實施得以實現。然而,普通法律并不能完全替代憲法本身對權利的保障作用。“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憲法訴訟是憲法上的權利救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時,在通過其他訴訟手段不能得到維護或者沒有其他的途徑可以得到有效補救時,應當有權提起憲法訴訟,從而使受損害的權利得以恢復。“一種無法訴諸法律保護的權利,實際上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權利。”[2]憲法是現代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也是公民在法律上的權利,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被侵犯時,如果因為沒有相應的具體法律規定不能通過訴訟得到保障,也不能直接依據憲法提訟,那么憲法基本權利的存在也就失去其獨立的意義。

在現代法治社會的權利救濟體系中,訴訟救濟是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救濟方法,而憲法訴訟則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最終性的救濟途徑。訴訟所具有的客觀性、中立性、公正性、正當性和高度的程序性等特性,使得憲法基本權利的爭議可以得到公正的解決,被侵犯的權利能夠得到有效、及時的恢復。我國已經建立起相對完整的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大訴訟制度。但由于立法相對于社會發展的滯后性以及成文法具有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必然發生一些無法通過這三大訴訟制度來解決的權利爭議案件。由于憲法不能進入司法,缺乏相應的憲法訴訟制度,也就使得這一部分權利的爭議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這種狀態的存在不僅極大地損害了憲法的權威和尊嚴,而且其本身也是違反憲法的。1998年發生在上海的女大學生錢某訴屈臣氏超市搜身案和1999年北京的王春立等訴民族飯店侵犯選舉權案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我國憲法進入訴訟的必要性。

建立憲法訴訟制度也是完善我國人權保障機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我國政府簽署加合國的兩個人權公約以后,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人權保障制度,并為最終批準這兩個公約創造條件,已成為眾目所注。完善我國的人權保障機制,既有一個完善各項人權保障的具體立法的問題,而憲法進入司法,建立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制度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深化,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已經大為提高。在權利被侵犯時,人們更多地、經常地訴諸法律,希望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現行司法體制和訴訟制度的弊端與局限也已得到了充分的表露,權利保障的法律制度實際上已經落后于社會發展的需要,亟須進行改革。

二、憲法公民基本權利條款的直接效力

建立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制度,在理論上首先涉及對憲法基本權利條款在訴訟中的直接效力的認定。承認憲法公民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實行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已成為世界性的慣例,不僅在發達國家被普遍認可,也為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群起效法。

在英美法系,憲法基本權利從來就有直接效力。在英國,沒有憲法典,但法院可以直接適用憲法性法律。基本權利大多表現為憲法判例。憲法判例本身就是司法判決的產物,并作為先例拘束司法。美國普通法院違憲審查制度的確立,則是直接將憲法典作為可由法院來適用的法律。

在大陸法系國家,憲法直接效力的確定晚于英美法系。但在二戰以后,也都逐步承認憲法也是法律,確立了憲法具有直接的司法效力的體制。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3款明文規定:“下列基本權利作為可以直接實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承擔義務?”;在學術界,基本權利可拘束行政機關一切行為的觀點已成為通說。葡萄牙1982年憲法第18條第1款規定:“關于權利、自由與保障的憲法規定,得直接適用。”歐共體成員國的憲法基本權利,實際上受到雙重司法保障。成員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甚至可訴諸歐洲人權法院。

在我國憲法理論上,一直存在著憲法效力的直接性與間接性的分歧。傳統的觀念認為:憲法的效力是間接的而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憲法的規范具有原則性,且無制裁性規定,憲法只能通過具體立法實現,不能直接適用。憲法條文也不能在處理具體案件中直接引用。[3]據此,憲法的基本權利也只能通過具體立法才能實現,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上述觀念,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是根深蒂固的,從而導致了我國憲法長期以來被排除在司法領域之外。

筆者認為,憲法基本權利條款在其最終實現方式上可以有直接和間接的區分。然而從憲法規范的法律效力上來說,從它對行為的約束力上說,不僅是最高的、而且也是直接的,憲法規范對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行為應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案件的過程中,絕大多數情況下并不直接引用憲法的條文。但這只是說明在具體立法相對完善的條件下,司法機關沒有必要或不需要再援引憲法的條文。沒有必要或不需要,并不是說不能引用。憲法規范的原則性和概括性正是憲法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而發揮作用的基礎,也是憲法應當進入司法、建立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制度的重要條件,甚至可以說是憲法訴訟的基本特征。憲法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意義不只是對基本權利的確認和宣告,還在于它是各項具體的人權立法的基本精神所在,是一個國家的公民權利保障制度的基礎和依據。憲法對公民權利的原則規定為司法機關具體適用法律、保障公民權利提供了基本的依據和指導;同時通過它的原則性可以彌補普通法律的缺漏,避免出現法律保護的真空。在我國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訴訟案件中,也已涉及到憲法的原則規定在司法中的適用問題。

憲法規范的原則性與普通法律的具體性是相輔相成的。憲法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需要普通法律加以具體化;而普通法律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應當以憲法為指導,必須符合憲法的精神;在依據普通法律不能解決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時,應當引入憲法或者進行憲法訴訟。而這一切必須建立在承認憲法的直接效力和司法適用的基礎上。確立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對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三、公民基本權利憲法訴訟的適用范圍

保障公民權利的憲法訴訟,已經成為當代憲法發展的共同趨勢。然而在憲法訴訟的適用范圍上仍然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這與對憲法基本權利條款的約束對象和效力范圍的傳統觀念緊密相關。

在西方傳統憲法理論中,憲法基本權利的規定,是為了保障人民免遭國家權力(公權力)濫用的侵害,是公民對抗國家侵犯的一種“防衛權”,而不是為了防止私人的侵犯。憲法對權利的保障通常只是約束國家和國家機關,私人行為只受法律約束而非憲法的約束。因此憲法訴訟只限于對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非針對個體公民,并不適用于民事領域。如日本學者宮澤俊義認為:“基本人權本來在國家關系上是保障一般國民的權利的”,私人相互之間的關系“原則上屬于私人自治的領域”。[4]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結構的變遷,大量的個人所有的工商企業等法人組織、學校、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的產生,就使得這些組織,尤其是一些在社會上擁有“優勢地位”的組織及個人,有可能憑借其“壓倒的實力”地位,侵犯其他居于“實力劣勢”地位的個人的基本權利。從而在西方國家中引起了人們對國家權力應否介入私人領域,憲法的基本權利條款對私人之間關系的效力的關注。而在一些國家的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司法機關受理傳統的私法領域中侵犯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案例。在美國,基于憲法基本權利條款一般只是針對政府侵犯,而非私人侵犯,私人行為一般只受法律約束的傳統觀念,憲法訴訟也主要針對政府機構而非個體公民。但是,帶有“國家行為”的私人行為,即私人的所作所為以某種方式和政府相聯系,則被認為是一種“例外”。[5]

在德國,學者們提出了憲法基本權利“對第三者效力理論”,即憲法基本權利對國家與人民關系外的第三者,亦即私人與私人間的效力。如H……C.Nipperdey提出,基本權利是“最高層的規范”,如不能直接在私人間被適用,則憲法的基本權利之條文,將淪為僅“絕對的宣示性質”罷了;主張憲法基本權利在私人的法律關系中有“直接效力”,法官可以“直接引用基本權利”的規定,審理民事案件。G?Müller也認為,基本權利乃“首要之規范”,應該在法律的所有領域內獲得實現;所謂“市民國家”的時代已過去,憲法所確立“社會國家”原則,要求基本權利能有“對第三者”的效力。也有一些學者對此持否定態度,認為將憲法基本權利的規定,“移植”到私人的法律體系,是侵犯了“私法自治”以及“契約自由”等私法體系的“基本價值”。[6]

1957年,德國聯邦勞工法院裁判著名的“單身條款案”,法院認定以契約規定“維持單?quot;的條款,違反基本法保障的”婚姻及家庭“制度(第6條第1項)、”人類尊嚴“(第1條第1項)、以及”人格發展權“(第2條)等,此類契約應為無效。強調民事法是受到憲法所預期的”基本價值體系“所拘束,故民事法不能被視為憲法外之物。在日本也出現了法院依據憲法基本權利條款裁決私人間爭訟的先例。如在三菱樹脂案件中,三菱樹脂公司以申請雇傭人員在大學參加過政治活動為理由拒絕雇傭,該申請雇傭人員向法院控訴三菱公司的歧視行為,法院經審理宣告公司的行為違憲無效。

而從我國的憲法傳統觀念和現實的憲法規定來看,憲法規范不只是調整國家權力的運行以及國家機關與國家機關、國家機關與公民的關系,而且調整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系;不僅涉及公權力,而且也涉及私權力的領域。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對其所涉及的各類社會關系都是直接有效的,憲法訴訟在其范圍上,不僅包括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也應當包括社會團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等社會組織侵犯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行為在內。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在我國憲法理論實踐中,并不存在強調基本權利是針對國家權力的“防衛權”的觀念。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相對于由國家機關具體行使的權力,是一種制約,然而國家機關不僅不能隨意侵犯公民的權利,同時還負有保障公民權利實現的義務。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決定了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是人民的國家,代表和保障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國家利益與集體利益、公民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人民(公民)與國家權力的對抗,當然談不上“防衛”。如果說有對抗,那是針對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

第二,從我國憲法的具體規定看,公民基本權利的條款不只是對國家和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有效;而且對公民、社會組織的行為也具有約束力。例如,憲法第36條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40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4條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第45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48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等等。憲法的上述規定表明了公民基本權利不僅是針對國家機關的,而且也是針對“社會”、“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的。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行為也都受憲法的基本權利條款的直接約束。

第三,在現實生活中,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不只是來自國家機關,經濟組織、基層自治組織、學校等社會組織,甚至某些個人,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事件也時有發生。社會組織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社會組織憑借其相對于公民個人的“實力地位”,如經濟組織對其所聘用人員,學校對其員工、學生,村民委員會對村民等,實施的侵權行為;另一類是在我國的具體情況下,社會組織還承擔了一部分的社會管理職能,如選舉的組織、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發放、人事檔案的管理等等,憑借其實施管理的權力,侵犯被管理對象的基本權利。

在大多數情況下社會組織和個人違反憲法、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主要是受普通法律的約束,承擔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法律責任,但這并不能排除必要時的憲法適用。在普通法律尚不完備、存在某種局限,或者通過民事、行政或刑事的訴訟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情況下,完全有必要引入憲法,通過憲法訴訟使得公民被侵犯的權益得到恢復。

在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完善民商立法,建立和健全適應市場經濟建設需要的法律體系。但是民事活動也不能違反憲法、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學者認為,從長遠目標看,應當是所有的憲法權利都具有直接效力,但根據我國的特殊國情,則主張采用“先公后私、先易后難、逐步擴展”的原則。筆者認為,在我國的憲法傳統中并不存在基本權利只是針對國家權力的“防衛權”的觀念,憲法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也不是約束國家機關的行為,在憲法訴訟制度的建立上應當不存在“先公后私、先難后易”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在民事領域的憲法訴訟要“易”于公權力的領域。

四、建立我國憲法訴訟制度所面臨的障礙

憲法訴訟在我國是一個全新的問題,由于長期以來形成的憲法不能進入司法的習慣的影響,實踐中也缺乏與憲法訴訟相關的個案,要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憲法訴訟制度,還存在著諸多的障礙。第一,憲法本身的規范性程度不高,弱化了憲法的司法適用性。一方面,某些憲法基本權利規范本身的原則性和概括性的程度并不高,難以適應社會的發展對權利保障的需要。例如,對公民財產權的規定,只限于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未能包含債權、知識產權和具有財產性質的公物使用權等權利。在關于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條款中,規定了“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然而“禁止”的三種行為并不能涵蓋侵害人格尊嚴的全部行為,難以避免在權利保障上出現遺漏。另一方面,我國現行憲法缺乏保障基本權利的概括性條款(諸如德國憲法“人的尊嚴不受侵犯,尊重和保護它是國家的義務”;美國憲法中的“正當法律程序”之類的概括性條款),也不利于憲法訴訟作用的發揮。應當適時修改憲法,完善其規范化的程度。

第二,現行的訴訟制度的局限,也不利于憲法訴訟的有效運行。需要通過憲法訴訟來糾正的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大多與國家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有關。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尤其是基層行政機關違法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有不少是以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等行政規范性文件形式表現出來的。而按照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法院不具有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權。建立我國的憲法訴訟制度,有必要賦予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權。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反憲法、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法院應有權裁定其無效。第三,憲法制裁方式在具體運用上的局限。從我國憲法的規定看,憲法的制裁方式主要是撤銷和罷免兩種。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被撤銷,也即宣布其無效。而罷免則是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制裁,它只能由法定的機關和單位行使。撤銷和罷免的憲法制裁形式,并不能簡單適用于憲法訴訟。在法院不擁有違憲審查權的體制下,撤銷權的運用范圍又受到很大的限制。在我國現行體制下,在憲法訴訟中適用的制裁形式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確認行為的違憲,因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這類情況下,往往只要確認行為違憲而無效,公民被侵犯的權利即可得到恢復。主要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等作出的侵犯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決定、命令。二是確認基本權利受侵犯的狀態,從而判定行為人承擔相應的具體法律責任。在某些情況下,發生的憲法爭議并不涉及行為是否有效,或者說確認行為是否有效并不能使公民被侵犯的權益得到恢復和補救,需要同時采取其他相應的權利救濟手段。例如,發生在北京的民族飯店侵犯選民選舉權案,確認被告的行為是否無效,并不能使原告的被侵犯的權利得以恢復。

第四,司法人員觀念上和素質上的障礙。由于長期以來我國憲法不在司法審判中適用,缺乏相應的憲法判例,在司法人員中形成了憲法不能作為法院審理案件依據的觀念,這種觀念是根深蒂固的。建立憲法基本權利的憲法訴訟制度,要求司法人員有較高的法律素質。建立我國的憲法訴訟制度,可以采取逐步、漸進的方式。可以在實踐中選擇較為典型的涉及憲法基本權利的案件,通過審判活動形成司法的判例,在最高法院公報中公布,以探索憲法訴訟的經驗。在適當的時候通過相應的立法或司法解釋確立我國的憲法訴訟制度。

注釋:

[1]在錢某訴屈臣氏公司一案中,兩級法院均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但在對侵權行為的性質判定和法律的適用上并不相同。虹口區人民法院一審按照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和名譽權來判案,而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則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屈臣氏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憲法》第38條和《民法通則》第101條的規定,侵犯了錢某的人格權。在法律界引發了能否引用憲法來判案的爭議。在王春立等16人訴民族飯店一案中,原告以民族飯店的行為侵犯選舉權為由,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裁定“不予受理”。王春立等人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該案的審理結果表露了,由于憲法不被法院作為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致使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糾紛不能得到合法的解決,因此也失去了法律的有效保障。有關內容可參見:王振民《我國憲法可否進入訴訟》,《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第32-33頁;史衛民、雷兢璇著《直接選舉:制度與過程》,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387頁。

[2]據《參考消息》1998年10月7日報道:在我國政府代表簽字加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后,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瑪麗?魯濱遜表示歡迎,并呼吁我國“采取額外措施,在批準公約之前就采用公約規定的準則”。

[3]四川省眉山縣人民法院在受理劉明訴鐵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處第八工程公司、羅友敏工傷賠償一案中,認定被告第八工程公司與被告羅友敏簽訂的承包合同中約定“施工中發生傷、亡、殘事故,由羅友敏負責”,把只有企業才有能力承擔的安全風險,推給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擔,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憲法》第42條第2款關于國家“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依照《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的規定,該約定應當屬于無效條款,不受法律保護,第八公司對原告劉明的工傷事故,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案體現了憲法的原則規定在民事賠償案件中的具體應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5期,第172-173頁。

[4]關于憲法的直接適用和間接適用,可參見拙文《論憲法的適用性》,載《法學家》1996年第3期,第23-24頁。

[5]關于德國的“單身條款”案和日本的三菱樹脂公司案件,可參見陳新民著的《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下冊,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6月版,第82頁;張慶福主編的《憲法學基本理論》(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892頁。

[6]有關主張可參見周永坤著的《論憲法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一文,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1期,第27頁。

[7]如各級人大罷免由其產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選民或選舉單位罷免由其產生的人民代表。

[參考文獻]

[1]韓大元,劉志剛。試論憲法訴訟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J].法學評論,1998,(3):26-30。

[2]程燎原,王人博。贏得神圣-權利及其救濟通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3.349。

[3]徐秀義。憲法學與政權建設理論綜述[M].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1990.47。

[4]宮澤俊義。日本國憲法精解:中譯本[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162-185。

第9篇

1.1一般資料隨機選取

2011年8月到2013年8月在我院治療的心血管內科疾病患者59例,男性27例,女性26例,年齡43~78歲,平均年齡(56.9±4.5)歲,包括29例心肌梗死患者、21例高血壓性冠心病患者。分析依據為患者的臨床資料。問卷調查結果。

1.2統計學處理所有的統計學數據均

采用統計學軟件SPSS18.0進行處理,P<0.05,表示差異顯著,具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研究納入的50例患者,發生護理意外的有17例之多,護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反映在三個方面:一是患者方面,占比為47.1%,二是護理人員,占比為35.3%,三是醫院環境,占比為17.6%。三方面因素,差異明顯(P<0.05),具有統計學意義。因此,心血管內科護理中潛在不安全因素,包括患者、護理人員和醫院三個方面。

2.1護理人員因素護理人員因素

在導致不安全因素方面,占比為35.3%,僅次于患者本身,這主要是因為部分護理人員護理技能不足,安全、服務和法律意識較差,與患者及其家屬對護理的期望不相適應。這方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比如無法與患者有效溝通,沒有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同時也沒有及時進行健康教育。這也是護患糾紛的原因所在。由于心血管內科患者的病情大都不穩定,護理人員的工作強度大,精神始終處于高度緊張狀態,由于身心疲憊,容易滋生厭煩心理,出現服務態度差、頻繁出錯。另外,加上心血管內科的診療技術更新較快,一些護理人員的經驗不足,未能及時掌握新的方法、技能,不能熟練操作監護儀、除顫儀等,對患者的病情變化掌握不足,導致威脅患者的生命健康。聯合用藥不當,可造成心臟負擔增加、血壓波動過大等,情況嚴重,可誘發心力衰竭;而護理記錄不當,缺乏真實性,則可能導致診治缺乏可靠性的依據,導致誤診等,對患者的治療產生不良的影響。

2.2患者方面患者方面,主要包括

一是心血管內科疾病特征,由于大都比較嚴重,如果在某些疾病發病初期,不給予及時的治療,就可能導致搶救困難,危及患者的生命,比如急性心肌梗死,如不及時搶救,就無法保證搶救的成功率。二是患者的期望值過高,由于患者對自身疾病缺乏足夠的認識,對恢復存在過高的期望,則在康復過程中,一旦出現問題,則極有可能歸咎于醫護人員。同時,患者可能一時之間無法使用醫院環境,情緒波動比較大,護理人員的表述不當等,可能導致其不信任情緒增加。三是治療依從性較低,對于該引起的疾病特征,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未能遵照醫囑用藥,導致病情加重甚至惡化。

2.3醫院方面醫院環境因素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醫療配套設施比較差,治療技術差,無法快速、準確診斷出患者的病情程度;二是住院管理不善,比如病房的隔音效果差,通風差,溫度及濕度控制不合理等,消毒不徹底等,均可能造成不良的后果,加重患者的病情。

3討論

心血管內科疾病是一組非常復雜的疾病,在臨床護理工作中,存在多種不安全因素,可對患者的病情產生不良的影響。因此,探討和明確護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對于提高護理質量和效果,具有重要的意義。本研究的結果表明,護理工作中潛在不安全因素,包括患者本身、護理人員和醫院環境三個方面。為了提高護理質量,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3.1提高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

護理人員應認真學習護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比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發生糾紛時,可采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用法律規范約束護理行文。通過對糾紛案件的學習,提高對護理工作的認識,提高護理風險的防范意識和處理能力。

3.2強化護理人員護理技能的培訓

隨著護理工作的深入發展,也需要重視護理人員情商的培養。為盡可能減少護理中不安全因素,應加強對護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其護理水平。護士長根據護理人員具體情況,制定科學的、可行的培訓計劃,特別是對新護士的培訓。制定嚴格的崗前培訓計劃,加強對護理人員知識、技能的考核。為了更好服務醫生,應進行專門的培訓。

3.3規范護理記錄書寫

護理文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反映患者住院期間護理全過程的說明性文件。因此,護理記錄的客觀性、及時性,是管理的重點所在。所以,這就要求從法律角度,高度重視護理文書的規范性、客觀性和真實性,不能出現漏記、錯記和涂改等情況,一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給主治醫生,防止醫護記錄出現矛盾。

3.4提高護患溝通交流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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