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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申請建議書優選九篇

時間:2022-02-27 09: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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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申請建議書

第1篇

我縣是百萬人口大縣,人口流動量大頻繁。近幾年全縣法定傳染病的發病主要以散發為主,但也存在傳染病疫情的爆發流行。其中2003年最為嚴重,共發生爆發疫情5起,共波及1300余人,發病132人。特別是去年防治“非典”期間,暴露出我縣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還存在諸多問題。根據全國、全省大疫情和周邊縣市的傳染病發病狀況,不排除今后在我縣發生、爆發流行或傳入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霍亂、人間禽流感等烈性傳染病的可能。因此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經濟和社會意義。目前已將《傳染病區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現將有關事項請示如下:

一、項目名稱:[]縣人民醫院傳染病區項目建設工程

二、項目實施單位:[]縣人民醫院

三、項目性質:改擴建

四、建設內容:

1、設備購置21臺(套)160萬元,其中:

心電監護儀4臺;除顫器2臺;X光機(含床旁X光機1臺)2臺;B超機1臺;心電圖機2臺;血液分析儀1臺;尿液分析儀1臺;全自動生化分析儀1臺;血氣分析儀1臺;電解質分析儀1臺;細菌分析儀1臺;普通顯微鏡1臺;水浴箱及離心機各1臺;網絡建設。

2、病區土建180萬元,其中:

征用土地20畝。業務用房建筑總面積1800平方米,房屋設計方案、污水處理、醫療廢物處理及環保設施等應符合國家衛生防疫等部門有關規定。

五、計劃投資及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資340萬元。其中國家補助260萬元,地方自籌80萬元。

六、招投標方案

1、招標范圍:本項目招標范圍包括:建筑工程、主要設備等。

2、招標方式:本項目擬采用委托招標的組織形式,實行公開招標。公開招標按規定招標信息。

六、建設工期:2004年3月—2004年12月

七、效益

1、社會效益:該項目實施完成后,將進一步完善我縣傳染病防治體系,形成診治各類傳染病40床位規模。

2、經濟效益:該項目實施后,縣人民醫院年可新增業務收入126萬元,實現利潤37.8萬元,項目投資回收期為10年左右。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轉報上級審批。

第2篇

關鍵詞:項目建議書;工程咨詢;基本結構;撰寫要求

中圖分類號:C932.4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項目建議書概述

項目建議書,即相關的機構或者企業依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經濟及產業政策、方針等,有機結合建設布局、資源等條件,在進行深入調查分析的基礎上,著重對提出的某一建設項目進行必要性的論述,從而為有關機構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奠定基礎的建議性的文件。同時,項目建議書也是企業針對某一項目的內容,向上級部門陳述申請理由并要求立項的文件材料。就項目的建設規模以及限額而言,項目建議書可分為小型或限額以下、大中型或限額以上、重大項目建議書(由中央與地方合資建設)三大類型。

對一個工程建設項目而言,從其規劃到投產建設這一整個過程中,包含了許多復雜的程序,而所有程序中的首要工作即是編制項目建議書,它是論證項目可行性的前提。在一份完整的項目建議書中,項目的內容及其實施方法步驟、依據的政策、工作目標與計劃以及實施的可能性都是其必須說明的。若項目建議書中不能對項目做出完整的說明,就會直接影響著項目批復與可行性研究等程序,它在項目開發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也是工程咨詢業務開展的第一步。

二、項目建議書的基本結構分析

(一)項目建議書的基本結構

項目建議書主要結構可分為提要、概述、需要求評估、目標與方法、資助來源以及預算等多方面,其具體的結構可見表一。

表一項目建議書的基本結構

(二)項目建議書的基本格式與內容

1.項目建議書的基本格式。標題、項目的負責人與承辦單位、編制單位與時間以及正文等是項目建議書的最基本的格式。其中標題、項目負責人與承辦單位、編制單位與時間等一同作為封面獨立成頁。標題中要包括文種類別、單位的名稱以及事由等。正文內容是項目建議書的主體部分,且要根據目錄表編排。

2.項目建議書的基本內容。(1)項目的名稱、主辦單位、負責人以及項目的申請理由、建設規模、主要內容與意義、需引進的的技術設備等。(2)項目所采用的工藝技術、實施方案以及主要的原材料、電力、交通等的配套情況等。(3)勞動定員以及組織機構、廠址的選擇以及建廠的條件等。(4)資金的來源以及投資估算,外資利用的可能性、貸款償還能力概算等。(5)需求的預測與分析、產品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的綜合評估分析。在撰寫項目建議書的過程中,要根據編制的內容與要求,結合項目改造、擴建等實際情況,靈活運用。

三、項目建議書的撰寫要求分析

(一)以調查研究為基礎,多方收集資料

項目建議書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以充分的資料與數據作為依據,因此,在編撰項目建議書之前,必須要結合具體實際,圍繞申請項目開展深入的調查與研究,全方位了解與掌握項目的基本情況,多方收集與項目相關的數據、信息以及資料等,力求收集的數據與資料真實、準確,從而為編撰項目建議書奠定基礎。資料收集的范圍如下:

1.國家產業政策、標準;行業規范與標準等;

2.同類產品的技術指標、性能、工藝、成本以及市場銷售等;

3.建廠地區的土地政策、政府稅收情況以及自然條件、交通、燃料、協作情況等。

4.同類技術、工藝在國內外的應用狀況以及水平等;

5.合作企業的經營實力與基本情況等。

(二)注重方法分析,得出科學決策

項目數據、數量等方面所體現的規律性是編撰項目建議書的基本依據,因此,編撰時需要結合未來發展趨勢對項目進行科學的預測分析。如預測分析產品的市場需求、投資估算以及社會經濟效益的評價與分析等,這就需要采用科學的方法進行分析計算,才能作出最正確的判斷。若計算發生偏差或方法失當都可能造成得出的結論與項目實際出現嚴重的偏差。因此,項目建議書的撰寫必須要注重方法分析。例如,在評價經濟效益時,主要有數量指標、時間指標以及利潤指標等分析方法;而在項目選址的經濟分析與評價中又有線性規劃法、重心法以及分級評價法等,因此在編撰過程中需要根據條件的不同,選擇最適合的方法。在實際的工作中,要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反復比較,進行參數的確定以及分析方法的選用,從而得出最準確有價值的結論。

(三)事實陳述力求準確、語言表達清晰

敘述與說明是項目建議書編制中兩種典型的方法。編制項目建議書時,要力求事實陳述準確,客觀真實地反映事實的本來面目,切忌浮泛的敘述;在說明中,切忌摻雜主觀想象。在實際的編制中,可將敘述說明與圖表、計算進行結合運用,盡量運用專業術語進行專業描述,確保引用數具準確、計算方法科學、推理分析嚴密,內容詳實,行文簡潔、準確,語言凝練。此外,在項目建議書編撰中,還要求正確把握它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區別聯系,進行合理編排,使項目建議書的編撰更加完善。

綜上所述,項目建議書是在項目的投資決策之前對項目的整體輪廓的設想,關系著項目的全過程與各環節,對項目的開發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項目建議書編制人員要在深刻理解項目建議書的基本結構與編撰要求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全面系統的把握,有效促進項目的開發。

參考文獻:

[1]殷永慶.專業試驗室項目建議書編報探析[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27).

[2]楊博洋,孫雨.對項目建議書編制的思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1,(7):32-33.

[3]金勝昔.咨詢機構要在項目建議書階段盡早介入[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9).

第3篇

    《補充規定》對《規定》的審批環節作進一步調整、簡化和合并,最大限度地改“串聯”審批為“并聯”審批,同時壓縮部份環節的審批時限,從而達到總時限的縮短。

    本《補充規定》總工作時限50個工作日,只適用于一般建設工程項目。每個環節的審批時間從材料齊備受理之日算起。城市規劃區外的建設項目不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應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建設許可證。建筑方案審查范圍:高層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積大于0.5萬平方米的生產性項目或建設用地超過1萬平方米的項目、城市主干道兩側的建筑、某些特殊地段的建筑。較復雜需聯審的方案10個工作日。初步設計審查只審大中型項目(含高層建筑)及重點項目;房地產項目以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設書申請立項。

    各地市可按本《補充規定》再進一步細化,但總工作時限不得超過50個工作日。

    具體操作如下:

    一、工作步驟和時限

    (一)選址階段外商投資企業根據自己的投資意向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預審,在城市規劃區內,同時按要求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現場踏勘、選址意見書發放、提出選址意見和總平面規劃設計要點,10個工作日;用地預審3個工作日。

    凡屬甲、乙類生產、儲存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庫房,應征得消防監督部門的認可、同意。

    (二)總平面設計階段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書后,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項目建議書批復(房地產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項目建議書合并批復)。同時委托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總平面設計,以及其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環境影響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總平面設計、環境影響報告編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分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環保主管行政部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報批環境影響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獨資項目免報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10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及總平面圖會審、提出建筑紅線和規劃設計要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分別為15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7個工作日)

    (三)方案設計階段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進行建筑方案設計,建筑方案設計完成后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建筑方案審查,建筑方案審查7個工作日。

    (四)初步設計階段初步設計完成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初步設計審查(小型項目、技術簡單項目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會審8個工作日。

    (五)施工圖設計階段初步設計審查后,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含基本農田審批)。建設用地批準后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拆遷手續,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基本農田使用許可證5個工作日,用地審批15個工作日,先期辦理拆遷手續3個工作日。

    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向抗震、消防、人防、規劃各專業部門報請施工圖專項審核,各施工圖專項審核和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各5個工作日。

    (六)報建階段完成房屋拆遷和施工圖專項審核后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簽發放樣單、核樣、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向審計部門申請中方開工前資金審計(獨資項目免)。簽發放樣單、核樣、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5個工作日。核發施工許可證3個工作日,審計2個工作日。

    總工作日50天。(見附表)

    二、各審批環節應提交的資料:

    (一)申請選址意見書

    1、填寫《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2、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3、1∶500地形圖。

    (二)用地預審

    1、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2、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報批項目建議書

    1、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2、《選址意見書》及藍線圖;

    3、《土地預審意見書》和《土地預約協議》;

    4、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房地產項目及文化、旅游等特種行業項目提供);

    5、由省以上審批的項目地市計委轉報批文;

    6、同級房地產、旅游、文化等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房地產、文化、旅游等特種行業項目提供);

    7、外商資信證明;

    8、合作、合資中方資信證明。

    (四)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填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公司成立批準文件、工商注冊登記文件;

    3、選址范圍的總平面圖;

    4、與原單位簽訂的征地協議。

    (五)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1、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下一級環保部門審查意見。

    (六)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獨資項目免)

    1、投資意向或項目建議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件。

    (七)建筑方案審查

    1、建筑方案設計圖。

    (八)初步設計審查

    1、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文件;

    3、規劃總平面和建筑方案審查意見;

    4、初步設計圖和相關文件(含地下管線圖)。

    (九)建設用地審批

    1、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文件;

    3、經審查的總平面圖;

    4、年度投資計劃;

    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或土地部門簽章的征地地形圖;

    6、征地協議及征地有關報表;

    7、原土地權屬證明;

    8、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十)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城市規劃區外免)

    1、《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用地界限圖;

    4、拆遷計劃、安置方案;

    5、拆遷房屋產權審查證明;

    6、建設單位與拆遷單位簽訂的正式委托拆遷合同。

    (十一)施工圖專項審核

    1、規劃施工圖專項審核

    (1)施工圖;

    (2)綠化總平面施工圖;

    (3)初步設計批文。

    2、抗震施工圖專項審核

    (1)工程地質報告;

    (2)計算書復印件(24米以上建筑);

    (3)施工圖;

    (4)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3、人防施工圖專項審核

    (1)初步設計批文;

    (2)規劃總平面圖;

    (3)施工圖。

    4、消防設計圖審核

    (1)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請表;

    (2)初步設計批文;

    (3)規劃總平面圖;

    (4)施工圖(含建施、結施、水施、電施、設施圖)。

    (十二)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各專業部門施工圖審查意見

    (十三)中方開工前資金審計

    1、項目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建設資金來源落實及使用情況。

    (十四)申請施工許可證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施工圖專項審核意見;

    3、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用地界限圖;

第4篇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電子政務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主要是指: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國家重點業務信息系統、國家基礎信息庫、國家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相關基礎設施、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和電子政務相關支撐體系等建設項目。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應以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為主線,以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為依托,以提高應用水平、發揮系統效能為重點,深化電子政務應用,推動應用系統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建設符合中國國情的電子政務體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發揮電子政務對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和改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作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中央政務部門和參與國家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地方政務部門。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申請,組織或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的編制和電子政務項目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報和審批管理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文件規定和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研究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申請。

第七條電子政務項目原則上包括以下審批環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對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及特殊情況的,可簡化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

要求》(附件一)的規定,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階段應專門組織項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報告送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提出咨詢意見,作為編制項目建議書的參考。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二)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

第十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審批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三)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專門評審機構評審后審核批復。

第十一條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共建的電子政務項目,由中央政務部門牽頭組織地方政務部門共同編制項目建議書,涉及地方的建設內容及投資規摸,應征求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項目審批部門整體批復項目建議書后,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分別編制,并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項目建議書批復要求審批地方政務部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務部門的意見。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審批方面有專門規定的,可參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請中央財政性資金補助的地方電子政務項目,應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的規定,由地方政務部門組織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經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補助資金可根據項目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次下達。

第十三條項目審批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

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批復文件是項目建設的主要依據。批復中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總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原則上應嚴格遵守。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的,應重新報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變更投資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應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少量調整且其調整內容未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時以獨立章節對調整部分進行定量補充說明。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項目責任人應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建設進度、概算控制等情況。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應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及運行管理等負總責。

第十六條電子政務項目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遵從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原則。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并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核準的招標內容和招標方式組織招標采購,確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中標單位。項目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訂立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條電子政務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統工程相應監理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報告項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設進度和概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如有特殊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或投資概算確需調整的,必

須事先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調整報告,履行報批手續。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而導致超概算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再受理事后調概申請。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和暫停項目建設。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可申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開展應用需求分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編制、專家咨詢評審等工作。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批準下達前期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計入項目總投資。

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獲得批復及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后,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申請,項目審批部門將其作為下達年度中央投資計劃的依據。

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復前,原則上不予下達項目建設資金。對確需提前安排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如用于購地、購房、拆遷等),項目建設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說明要提前安排資金的原因及理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下達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對電子政務項目進行稽察,主要監督檢查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項目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況。對稽察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及批復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5篇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電子政務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主要是指: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國家重點業務信息系統、國家基礎信息庫、國家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相關基礎設施、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和電子政務相關支撐體系等建設項目。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應以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為主線,以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為依托,以提高應用水平、發揮系統效能為重點,深化電子政務應用,推動應用系統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建設符合中國國情的電子政務體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發揮電子政務對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和改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作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中央政務部門和參與國家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地方政務部門。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申請,組織或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的編制和電子政務項目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報和審批管理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文件規定和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研究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申請。

第七條電子政務項目原則上包括以下審批環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對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及特殊情況的,可簡化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要求》(附件一)的規定,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階段應專門組織項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報告送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提出咨詢意見,作為編制項目建議書的參考。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二)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

第十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審批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三)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專門評審機構評審后審核批復。

第十一條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共建的電子政務項目,由中央政務部門牽頭組織地方政務部門共同編制項目建議書,涉及地方的建設內容及投資規摸,應征求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項目審批部門整體批復項目建議書后,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分別編制,并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項目建議書批復要求審批地方政務部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務部門的意見。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審批方面有專門規定的,可參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請中央財政性資金補助的地方電子政務項目,應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的規定,由地方政務部門組織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經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補助資金可根據項目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次下達。

第十三條項目審批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批復文件是項目建設的主要依據。批復中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總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原則上應嚴格遵守。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的,應重新報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變更投資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應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少量調整且其調整內容未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時以獨立章節對調整部分進行定量補充說明。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項目責任人應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建設進度、概算控制等情況。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應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及運行管理等負總責。

第十六條電子政務項目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遵從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原則。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并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核準的招標內容和招標方式組織招標采購,確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中標單位。項目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訂立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條電子政務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統工程相應監理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報告項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設進度和概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如有特殊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或投資概算確需調整的,必須事先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調整報告,履行報批手續。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而導致超概算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再受理事后調概申請。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和暫停項目建設。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可申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開展應用需求分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編制、專家咨詢評審等工作。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批準下達前期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計入項目總投資。

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獲得批復及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后,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申請,項目審批部門將其作為下達年度中央投資計劃的依據。

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復前,原則上不予下達項目建設資金。對確需提前安排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如用于購地、購房、拆遷等),項目建設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說明要提前安排資金的原因及理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下達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對電子政務項目進行稽察,主要監督檢查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項目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況。對稽察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及批復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二十七條有關部門依法對電子政務項目建設中的采購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稽察、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六章驗收評價管理

第二十九條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實行驗收和后評價制度。

第三十條電子政務項目應遵循《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工作大綱》(附件四,以下簡稱《驗收工作大綱》)的相關規定開展驗收工作。項目驗收包括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驗收工作大綱》要求自行組織;竣工驗收由項目審批部門或其組織成立的電子政務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對建設規模較小或建設內容較簡單的電子政務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后的半年內,組織完成建設項目的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和初步驗收工作。初步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將項目建設總結、初步驗收報告、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文件作為附件一并上報。項目審批部門應適時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的,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第三十二條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電子政務項目驗收后的運行情況,可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機構對建設項目的系統運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況進行后評價。后評價認為建設項目未實現批復的建設目標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項目建設單位要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第七章運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電子政務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確立項目運行機構,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落實運行維護費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運行和維護。

第三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按照風險評估的相關規定,對建成項目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檢驗其網絡和信息系統對安全環境變化的適應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電子政務項目資金等,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6篇

第一條目的

為保證公司建設項目工作的規范性,完善、延伸產業鏈,提高技術裝備水平,擴大企業規模,增加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主要內容

1.本辦法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

2.本辦法規定了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項目實施、竣工驗收、項目鑒定、專利申請、項目變更、移交方面的基本內容和管理細則。

第三條項目建設的內容

項目建設是指新上項目或在已有生產、輔助設備、設施基礎上,對原有設施、工藝條件進行擴充性建設或大規模改造,因而增加產品的生產能力、經濟效益及提高其安全性、可靠性、經濟性、可調性、滿足環保要求的項目以及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停產(建)復建項目。

第四條條件和原則

1.建設項目以工藝、設備安全、先進、環保為基礎,須進行充分的投資經濟效益評估,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

2.在保障正常生產經營的前提下,才能建設新項目。

3.加強工程管理,控制工期,保證質量,降低造價。

4.對建設項目,從可研、立項、招標、合同管理、工程監理、竣工評價到決算等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五條單位職責

1.經辦人:為項目建設的主體,負責《建設項目建議書》(附件1)的編制;負責組織擬訂項目的實施方案、項目資金預算、項目進度計劃表、項目采購計劃表等;及時協調相關部門以確保項目施工的正常進行,全面組織項目的實施;負責項目驗收和正常生產所需的資料和證照等,做好項目開工前期政審批手續。

2.部門負責人:負責對項目建設的論證、前期審批工作,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進行跟蹤和監督,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安全、環保檢查。

3.公司副總經理:對項目的可研、論證、評估、規劃、立項等做出評估并提出意見。建設過程進行跟蹤和服務。

4.財務負責人:根據批準的項目資金預算或項目經費使用計劃做好資金準備和支付工作,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控制,并負責將竣工驗收項目及時轉入固定資產;根據自身職能參與項目論證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

5.總經理:參與項目建設的論證工作,對項目的審批做出批示。

6.董事長:決定項目最終是否立項。

7.生產經營部:組織各部室人員成立項目驗收小組,其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協調或外聘。

第六條項目申報工作流程簡圖

經辦人發起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各副總經理審核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審核董事長批準

第七條注意事項

1.批復后,經辦人負責組織成立項目建設小組,明確小組組織架構,任命項目負責人等小組成員,并擬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資金預算、項目進度計劃表、項目采購計劃表等工作,項目小組成立的文件需經綜合管理部備案。

2.項目實施方案、項目資金預算、項目進度計劃表、項目采購計劃表等應及時報小組成員部門備案,以便各部門協調、配合項目的實施。

3.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報請上級政府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建設小組應及時報批。

4.項目建設應嚴格按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進度計劃表組織項目的實施,公司所屬各單位有責任配合項目建設小組開展工作,確保項目建設順利進行。

5.建設項目的各類費用支出均應單獨統計匯總,由財務部門按預算進行控制,在各類財務結算、項目總結中應反映實際開支。

第八條項目驗收

1.項目建設小組根據項目實施情況,當具備驗收條件應及時由項目建設小組擬制《項目驗收申請表》(附件2),并附驗收材料,報生產經營部初審。

2.生產經營部接到《項目驗收申請表》后,成立項目驗收小組,首先對項目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如確認符合驗收條件,制定驗收計劃并組織人員對項目進行驗收;如不符合驗收條件,提出書面意見,項目建設小組改進后重新申報。

3.項目驗收完成后,生產經營部按公司和項目要求形成驗收文件,并交綜合管理部存檔。

第八條專利申請

1.對需要申請專利的項目,由生產經營部負責組織實施。

2.各相關部門有配合生產經營部申請專利工作的義務。

第九條項目變更

1.項目變更是指項目建設內容的增加或減少,技術、設備、工藝、材料等方面的修改,項目的終止、項目小組成員的調整等。

2.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因市場、技術、資金、人力等原因,需對項目進行變更的,由項目建設小組提出變更申請,并按照項目審批OA流程重新報批。

第十條項目移交

1.建設項目竣工、試用、符合鑒定要求后應移交項目使用單位經營。

2.移交工作由生產經營部主持,參加項目審批的單位參加并會簽建設項目移交生產單位文件。

第十一條附則

1.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2. 渤海水產、金水源水產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自行組織項目實施,總公司僅作報備管理。項目結束后相關工作文件提供復印件至綜合管理部。

附件

附件1.建設項目建議書

附件2. 項目驗收申請表

XXXXXX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附件1

建設項目建議書

項目名稱:

項目編號:

申報單位:

項目負責人:

申報日期:

聯系電話:

建設項目建議書目錄

一、項目名稱、地點和單位

二、建設原因

三、市場預測

四、建設方案

五、項目建設預期目標

六、項目預算

七、經濟與社會效益分析

八、風險分析

九、進度安排

十、結論與建議

附件:

(一)項目相關圖紙(草圖)

(二)項目立項依據文件(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的要求、公司相關會議紀要、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的調研報告等),工藝裝備技術調研報告,項目論證與評審會議紀要等。

附件2

項目驗收申請表

驗收申請單位: 年月 日

項目名稱

項目備注

建設單位

主要協助單位

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

設計單位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

工程起始時間

完成時間

原預計投資額

實際投資額

項目建設內容

驗收申請人:

項目建設總結評價

經濟效益分析

第7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利產業政策》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及國家基本建設管理有關法規,結合水利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類型劃分、事權劃分、前期工作階段報批程序、投資計劃管理、項目后評估等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排中央投資(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資)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地方投資建設的省際邊界建設項目。全部由地方投資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水利建設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類型劃分

第四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是通過固定資產投資形成水利固定資產并發揮社會和經濟效益的水利項目。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已批準的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專業和專項規劃及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確定。

第五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為公益性、準公益性和經營性三類:

公益性項目指具有防洪、排澇、抗旱和水資源管理等社會公益性管理和服務功能,自身無法得到相應經濟回報的水利項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滯洪區安全建設、除澇、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水資源保護、貧困地區人畜飲水、防汛通信、水文設施等。

準公益性項目指既有社會效益、又有經濟效益的水利項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會效益為主。如綜合利用的水利樞紐(水庫)工程、大型灌區節水改造工程等。

經營性項目指以經濟效益為主的水利項目。如城市供水、水力發電、水庫養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綜合經營等。

第六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按其對社會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分為中央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中央項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地方項目)。

第七條

中央項目是指對國民經濟全局、社會穩定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防洪、水資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水資源保護等項目,或中央認為負有直接建設責任的項目。中央項目應在規劃中界定,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中央項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負責組織建設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地方項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澇、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中小型水電建設等項目。地方項目應在規劃中界定,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地方項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地方項目按審批程序、資金來源分為三類: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項目、中央補助地方項目、一般地方項目。

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項目是指由中央審批立項,并在立項階段確認中央投資額度的項目;中央補助地方項目是指由地方審批立項、中央根據有關政策給予適當投資補助的項目;一般地方項目是指由地方審批立項并全部由地方投資建設的項目。

第九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根據其建設規模和投資額分為大中型和小型項目。

大中型項目是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

1、堤防工程:一、二級堤防;

2、水庫工程:總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含1億立方米,下同);

3、水電工程: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上;

4、灌溉工程:灌溉面積30萬畝以上;

5、供水工程:日供水10萬噸以上;

6、總投資在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項目。

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事權劃分

第十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屬于國民經濟基礎設施,根據項目類型,其建設投資應由中央、地方、受益地區和部門等分別或共同承擔。同時鼓勵企業、集體及個人籌資興建。

第十一條

中央項目的投資以中央為主,地方受益地區按受益范圍、受益程度、經濟實力分擔部分投資;地方項目的投資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主要由地方、受益區域和部門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資建設,中央視情況可參與投資或給予適當補助;中央對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水利建設項目給予投資傾斜。

第十二條

中央水利基本建設投資主要用于公益性和準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對于經營性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中央可適度安排政策性引導資金,鼓勵水利產業的發展。

第十三條

地方水利基本建設投資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基本建設和作為中央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地方項目使用中央投資可以在項目立項階段申請,由中央審批立項。地方審批立項的地方水利基本建設在建項目在地方財力不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國家的投資政策申請中央投資補助,中央視項目情況給予補助。

第四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報批程序

第十四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報批程序一般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開工報告的上報、審核和審批。

第十五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首先通過基本建設程序立項。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報告要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已批準的江河流域綜合治理規劃、專業規劃和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通過基本建設程序申請立項。立項過程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況,水利基本建設立項過程可適當簡化:

1、在已有的堤防基礎上實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申請立項;

2、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立項工作,在流域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三類壩鑒定意見和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機構復核意見的基礎上進行。總投資2億元(含2億元)以上或總庫容大于10億立方米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必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立項;總投資2億元以下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直接編制初步設計報告(水閘除險加固參照執行);

3、擬列入國家基本建設投資年度計劃的大型灌區改造工程、節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可在限額之內(3000萬元)直接編制應急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申請立項;

4、小型省際邊界工程,可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申請立項;

5、其他國家計劃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簡化水利基本建設立項過程的項目。

第十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組織編制。

第十八條

中央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由水利部(流域機構)或項目法人組織編制;地方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組織編制,其中省際水事矛盾處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由流域機構負責組織。

第十九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等前期工作技術文件的編制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承擔,條件具備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

項目建議書的編制以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已批準的流域綜合規劃及專業規劃、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為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為依據(立項過程簡化者除外);初步設計報告的編制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依據(立項過程簡化者除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的編制應執行國家和部門頒布的編制規程規范。

第二十一條

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后,由水利部組織技術審查,其他中央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機構等單位組織技術審查。

第二十二條

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級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并抄報水利部和流域機構,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機構負責組織技術審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后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其中省際邊界工程,須由流域機構組織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技術審查。

第二十三條

中央項目的初步設計由流域機構報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項目由水利部組織技術審查,一般項目由流域機構組織技術審查。地方大中型項目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機構組織技術審查。地方其他項目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其中地方省際邊界工程的初步設計須報送流域機構組織技術審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權限: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技術審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其他中央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機構審批;其他地方項目,使用中央補助投資的由省有關部門按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涉及省際水事矛盾的地方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報經流域機構審查、協調后再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未能在3年內按條件報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六條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權限:

以下項目的初步設計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審批:

1、中央項目;

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庫樞紐工程、水電工程以及其他技術復雜的項目;

3、中央在立項階段決定參與投資的地方項目;

4、全國重點或總投資2億元以上的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工程;

5、省際邊界工程。

其它地方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中央項目、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大中型項目內的單項工程初步設計需要另行審批的,一般由流域機構根據批復的總體初步設計審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審批。

第二十八條

已列入國家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的應急工程項目,可依據規劃或已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直接編制年度應急工程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中央項目的年度應急工程的初步設計由流域機構報水利部審批,地方大中型項目年度應急工程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流域機構審批,地方一般項目年度應急工程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工程項目設計變更、子項目調整、建設標準調整、概算調整等,須按程序上報原審批單位審批。在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概算投資范圍內,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原則,一般的非重大設計變更、生產性子項目之間的調整,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初步設計編制的概算靜態總投資原則上不得突破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的靜態總投資。由于工程項目基本條件發生變化,引起工程規模、工程標準、設計方案、工程量的改變,其靜態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相應估算靜態投資在15%以內時,要對工程變化內容和增加投資提出專題分析報告;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靜態投資15%以上(含15%)時,必須重編可行性研究報告,重新按原程序報批。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議書上報應具備的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外部建設條件涉及其它省、部門等利益時,必須附具有關省和部門意見的書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簽署的規劃同意書;

3、項目建設與運行管理初步方案;

4、項目建設資金的籌集方案及投資來源意向。

第三十二條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應具備的必要文件:

1、項目建議書的批準文件;

2、項目建設資金籌措各方的資金承諾文件;

3、項目建設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體制及管理機構落實方案,管理維護經費開支的落實方案;

4、使用國外投資,中外合資和BOT方式建設的外資項目,必須有與國外金融機構、外商簽訂的協議和相應的資信證明文件;

5、其它外部協作協議;

6、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審批文件;

7、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水利建設項目,要附具對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以及經審查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初步設計報告上報應具備的必要文件:

1、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2、資金籌措文件;

3、項目建設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機構批復文件和管理維護經費承諾文件。

第三十四條

設計文件在報批前,文件的組織編制單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勘探設計中的社會經濟、重大技術、環境問題和工程方案進行咨詢論證。

第三十六條

由水利部負責審核(審批)的項目前期工作技術文件,水利部在收到文件報告后,要及時研究,按同意審查、暫緩審查、修改重編技術文件三種情況處理,并在收到文件2個月內通知申報單位。

經水利部同意審查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由水利部委托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流域機構等單位進行技術審查,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或流域機構要制定審查計劃、及時組織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報部。

第三十五條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后,項目法人應按有關規定申請開工。

第三十六條

項目開工報告由項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上報。中央大中型項目由水利部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其它中央項目由水利部審批;地方項目開工報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送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大中型項目由省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其它項目由地方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七條

利用外資項目的報批程序,除按上述條款要求編制文件、申報立項外,同時要編制利用外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執行國家現行其它規定。

第三十八條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需要調整初步設計概算的,需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三十九條

部直屬事業單位和流域機構生產生活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的立項申請文件由項目主管單位組織編制,按基本建設程序經水利部審查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初步設計報告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水利部審批;3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實行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報告兩個審批階段,部直屬事業單位和流域機關本級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和初步設計報告由水利部審批;流域機構二級單位以下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由水利部審批,500萬元以下的由流域機構審批,報水利部核備。

第四十條

規劃、項目立項和重大科研等前期工作項目實行項目任務書審批制度。使用中央水利前期經費的項目任務書原則上由水利部負責審批,經部授權也可由項目主管單位審批。

第五章年度投資計劃管理

第四十一條年度投資計劃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的編制、上報和年度投資計劃的下達、調整和檢查監督。

第四十二條

水利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統一管理,分類、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劃管理部門是各級年度投資計劃管理的責任單位。

第四十三條

各級水利部門要根據國家政策、水利發展中長期計劃和項目前期工作情況以及國家投資規模,按項目的輕重緩急和工程建設進展情況安排年度計劃。

第四十四條

中央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由流域機構、部直屬單位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水利部要求組織項目法人編制,上報水利部;水利部在宏觀調控、綜合平衡基礎上,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中央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劃,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地方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由省計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聯合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同時抄送流域機構;其中的一、二級堤防和列入國家計劃的大中型項目年度建議計劃須報送有關流域機構審核,審核意見由省計劃、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沒有流域機構審核意見的地方項目年度建議計劃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條

流域機構要根據流域規劃、項目前期工作狀況以及建設情況,對地方報送的一、二級堤防和列入國家計劃的地方大中型項目年度建議計劃認真審核,按輕重緩急提出本流域年度建設項目排序,并將審核意見和年度建設項目排序報水利部。

第四十七條編制年度投資建議計劃,要對上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并隨建議計劃一并上報。

第四十八條

年度投資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為:①項目名稱、地點、建設性質、建設起止年限;②建設規模、設計工程量、總投資、投資來源、前期工作狀況;③已完成投資和實物工程量、形象進度等建設內容;④建議計劃工程量、工程形象進度、建議計劃投資量等。編報時必須有詳細的文字說明、圖表等。

第四十九條

編制年度投資建議計劃要按先中央項目后地方項目的順序落實地方配套資金,要說明地方資金的具體來源,并出具證明,確保地方配套資金與中央投資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資不能落實的項目不列入中央年度投資計劃。

第五十條

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了年度中央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基礎上,水利部根據流域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建議計劃以及流域機構審核意見,編制中央年度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凡列入中央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批復的初步設計;

2、流域機構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年度建議計劃,或對于具體項目提出的當年申請中央投資補助的請示報告;

3、應急項目要有批復的應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年度應急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4、符合中央投資事權范圍。

第五十一條

中央項目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到水利部;地方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水利部聯合下達各省計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抄送各流域機構。

第五十二條

水利部根據工程進度、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等,將中央項目投資計劃按項目下達到流域機構、部直屬單位或項目法人,同時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水利部下達流域機構的年度投資計劃,由流域機構按項目下達到項目法人,其中需要按單項工程下達的,由流域機構分解下達,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文件報水利部備案。

第五十三條

流域機構、各省計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中央投資計劃后,要盡可能減少中央投資計劃下達層次和環節。中央下達的資金,要按批準的設計方案、建設標準、工程規模和施工定額使用,做到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名義滯留、克扣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根據下達的中央年度投資計劃,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要組織編制大中型項目和省際邊界項目年度工程實施計劃,報主管部門批準。中央項目和省際邊界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審批,中央參與投資地方項目的年度工程實施計劃報流域機構審批。

第五十五條

項目年度工程實施計劃要嚴格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建設方案和建設標準編制,不符合初步設計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年度工程實施計劃不予批復。年度工程實施計劃批復后,項目法人單位應據此認真組織實施。年度工程實施計劃需要調整的,按原審批渠道,由原審批部門調整。

第五十六條部直屬機構科研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等基本建設項目計劃管理按照水利部《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實施。

第五十七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因各種原因不能按計劃執行而需要調整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及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原下達投資計劃的部門進行審核批準,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計劃管理,制訂計劃管理檢查監督制度,加強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管,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五十八條

水利部負責對中央投資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計劃檢查監督。流域機構對所在流域的中央項目、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項目負有直接檢查監督責任,中央補助地方項目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直接檢查監督責任。

第五十九條

計劃檢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投資計劃執行進度與工程量完成情況,是否越權調整投資計劃、擅自更改設計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及不合理壓低或提高工程單價等。

第六十條

項目法人要在每季度末及時將工程建設進展、工程質量、投資計劃安排和執行、資金到位情況等上報主管部門,其中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項目和省際水事矛盾工程的情況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流域機構。

第六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問題要及時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進行整改,整改情況應及時上報。對未按要求整改的,必要時可調整計劃和停止安排計劃。對地方配套投資到位不足的,要督促地方補足,必要時可采取調整計劃等措施,督促地方建設資金落實到位。

第六章項目后評估

第六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項目成果的重要環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按設計要求建成后要及時組織驗收。水利計劃管理部門應按項目驗收有關規定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全面檢查竣工項目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文件要求,審核概、預算執行情況,總結概、預算執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并對項目投資計劃執行中遺留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十三條

項目主體工程投入運行后,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設計能力的發揮、產生的財務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跟蹤。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的立項決策、勘測設計、施工、生產運行、效益進行系統評價,綜合研究分析項目實際狀況及其與預測狀況的偏差,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提出改進措施,并將評估結果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實施以前的水利基本建設計劃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8篇

第一條為促進航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航道建設監督管理,維護航道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航道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航道建設活動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筑物等航道設施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活動。

第三條航道建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制度。

交通部負責全國航道建設的行業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或核準航道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核工作,按權限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具體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或核準以及交通部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航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批、開工備案、竣工驗收以及招標投標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航道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設計文件審批、招標投標、開工備案、竣工驗收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核準的航道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批、開工備案和竣工驗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航道建設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

(一)監督國家有關航道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的執行;

(二)監督航道建設項目建設程序的實施;

(三)監督航道建設市場秩序;

(四)監督航道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五)監督航道建設資金的使用;

(六)監督廉政建設情況;

(七)指導、檢查下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處航道建設違法行為;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對航道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航道建設監督檢查,并給與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六條航道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監察制度。

第七條航道建設應當符合航道規劃,并考慮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單位,依法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辦理開工備案,組織項目實施,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章建設程序管理

第八條航道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程序的規定進行。政府投資航道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企業投資航道建設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根據規劃,開展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

(七)開工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八)工程完工后,編制竣工資料,辦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項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條企業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按照以下建設程序執行:

(一)依法確定建設項目投資人;

(二)根據規劃與需要,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人組織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按照規定履行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四)根據核準、備案的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六)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項目監理、施工招標;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

(八)開工備案后組織工程實施;

(九)工程完工后,編制竣工資料,辦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項工作;

(十)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負責組織和監督航道建設項目的實施,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發現開工備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規定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建議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開展航道建設項目工程預可行性研究;

(二)建設方案應符合航道規劃;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建議書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建議書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項目建議書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航道規劃;

(二)符合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三)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

第十五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有關規定所要求的相關單位的許可、承諾、證明或者評估意見;

(四)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設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十七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核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五)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備案,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設項目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設方案符合航道規劃要求;

(二)建設規模、標準及內容等符合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

(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

(四)符合有關編制水運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初步設計文件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復印件;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由交通部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向航道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但是位于長江干線的航道建設項目應當向長江航務管理局或者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應當在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后進行符合性審查,提出初步意見,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報送交通部。

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列入國家高等級航道且總投資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航道建設項目,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交通部意見。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在批準后30日內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提出對設計方案的優化建議。

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咨詢。

第二十二條編制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

(二)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

(三)符合編制有關水運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圖預算不得突破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

第二十三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5份及其電子文件;

(三)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復印件;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航道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集中報審。對于工期長、涉及專業多、需分期實施的航道工程項目,可以分期報審。但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必須一次報審。

第二十四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其管轄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施工圖審批工作;但是位于長江干線的航道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批工作由交通部負責。

審批部門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圖編制單位資質等級的另一設計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關于結構安全、穩定、耐久性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航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經批準,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修改、變更,不得以肢解設計變更內容的方式規避設計變更審批。

如確有必要對已批準的設計文件作如下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修改:

(一)改變主體工程建設位置;

(二)改變工程總平面布置;

(三)改變主要建筑物結構型式;

(四)改變主要工藝及設備配置;

(五)工程造價超過已批準的概算。

第二十六條航道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文件應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由編制單位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申請航道建設項目設計變更審批,應當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設計變更說明書,內容包括該航道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擬變更的主要內容以及設計變更的合理性論證等;

(三)設計變更前后相應的勘察、設計圖紙;

(四)工程量、造價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

(五)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對因緊急搶險造成的航道建設項目設計變更,項目單位可以先行處理,事后按照本規定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航道建設項目完工后,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航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航道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建設市場管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航道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查處航道建設市場中的違法行為,對航道建設投資人、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逐步建立信用管理體系,記錄航道建設市場信用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航道建設市場依法實行準入管理。航道建設工程咨詢、評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許可的相應資質后,方可進入航道建設市場。航道建設項目單位以及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項目建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員,應當具備滿足擬建項目管理需要的技術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關規定的要求。

航道建設市場應當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航道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限制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進入航道建設市場。

第三十二條航道建設項目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規定,依法對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進行招標。

第三十三條航道建設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從交通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兩級專家庫的相關專業名單中確定。

第三十四條航道建設項目評標結果應當在與招標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7天。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評標結果、舉報受理方式等。

第三十五條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在其核定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無證或者越級承攬工程。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期,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從事航道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章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對航道建設從業單位的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建立、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航道建設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管理制度。

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航道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第三十八條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制度,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航道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監理規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與安全要求的工程應當責令施工單位返工。

第四十條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阻撓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航道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工程實施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落實質量和安全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以及安全事故和安全隱患,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舉報。

第四十三條航道建設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項目單位和從業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向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不得拖延和隱瞞。

第四十四條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管理

第四十五條對于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建設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設資金。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權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設資金管理的有關職責:

(一)制定航道建設資金管理制度;

(二)按規定審核、匯總、編報、批復年度航道建設資金使用計劃;

(三)監督建設項目資金籌集和到位情況,以及工程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法問題,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并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

(四)收集、匯總、報送航道建設資金管理信息,加強航道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分析工作;

(五)督促項目單位及時編報工程竣工決算,并及時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規范資產管理。

第四十七條對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需要動用工程預留費的,按照水運建設工程概(預)算編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航道建設實行建設項目信息報告制度。

航道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每月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建設信息。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其管轄范圍,每季度匯總工程建設信息,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報送交通部。

第四十九條工程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審批情況、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資金構成、總體實施計劃及其他情況;

(二)招投標工作情況;

(三)建設動態狀況,包括工程進度、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安全生產情況及其他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第五十條項目單位應及時做好航道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搜集、整理、歸檔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檔案專項預驗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越權審批、核準或者擅自簡化建設程序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航道建設項目,項目單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設資金或者非法擴大建設成本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可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項目單位對工程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給予警告處罰,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航道建設從業單位不遵守航道建設基本程序要求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航道建設從業單位忽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質量或者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拒絕或者阻礙航道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的,責令其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

第一條為了加快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依法的決策機制,切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20*]6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財政預算資金和按規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領域的項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設施;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設施;

(三)市本級政權基礎設施;

(四)民政、環保、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科技、文體、衛生、廣電等社會事業和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城建、交通等基礎設施;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庫制度。儲備項目包括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提出的,申請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未進入項目儲備庫的,原則上不得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實行“五制”,即項目法人(業主)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質量責任終身制。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總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含50萬元,下同),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必須依法實行招標;50萬元以下的,也必須依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第六條市發改部門作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平衡、項目審批、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綜合驗收、協調監督等管理職能。

經委、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環保、水務、科技、教育、文體、農業、衛生、安監、人防、林業等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財政、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項目審批管理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審批制。市發改部門在國家、省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政府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其它項目使用政府投資200萬元以上的,由市發改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采用直接投資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政府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其他項目使用政府投資200萬元以上的,應當編制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上述額度以下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與可研報告可以一并審批。

對政府重點工程,市發改部門應提高審批效率,科學簡化審批程序,以適應國家有關政策、融資、建設時限等要求。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項目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在申報項目建議書批復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市環保部門確認的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意見、銀行貸款意向及按照國家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等。

第十條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發改部門審批。市發改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對于批準的項目,由市發改部門向申報單位出具批準文件;對于不予批準的項目,應當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項目單位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單位在向市發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時,需附市環保部門確認的環境評估報告、市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含規劃設計土地利用條件)、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預審報告書》、銀行貸款承諾及國家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嚴格實行項目決策咨詢評估制度。項目單位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改部門后,由市發改部門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咨詢中介評估機構應實行競爭擇優選定。

咨詢中介機構在項目單位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估意見,發改部門應當在收到咨詢中介評估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三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單位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范圍,并應列明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工程概算、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等。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包括項目前期費、工程施工費、監理費、必要的管理費、必要的設備購置費、必要的征地費、必要的拆遷補償費及不可預見費等。項目概算及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定的投資估算和建設規模。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投資估算的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批。

市發改部門接到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初步設計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采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五條市政府及市發改部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一律納入項目儲備庫。市發改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項目儲備庫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檢查、評估、修正和調整,不斷優化項目結構,提高項目質量。

第三章項目投資計劃和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市發改部門、財政部門根據下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初步計劃、項目儲備情況等,在每年10月底前組織各部門編制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年度項目投資計劃的申報需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項目單位向市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及資金計劃建議數;

(二)市發改部門與財政部門對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及資金建議數進行審核、綜合平衡,并征求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意見后,將項目及資金控制數反饋給項目申請單位;

(三)項目單位根據反饋的項目及資金控制數對原申請數進行調整,向市發改和財政部門報送正式項目及資金申請計劃;

(四)市發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修改的項目及資金申請進行審核,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后,正式下達年度投資項目計劃。同時抄送審計部門作為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的依據。

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本市建設實際,需臨時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應經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申請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按規定批準;

(三)項目管理單位已經選定或者項目法人已經組建;

(四)除政府投資外的其他投資已經基本落實;

(五)采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其資金申請報告已批準。

第十八條市財政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下達后,對經依法招標的項目,按照資金計劃及工程建設進度撥付資金,對有單位自籌和融資資金的項目,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同比例撥付到位,否則,市財政部門應停止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財務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后結算。

貼息資金按照“先付后貼”和基準利率貼付的原則,由項目單位憑銀行的貸款和利息結算證明,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撥付。

投資補助類項目在工程完工后,由市財政部門按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撥付。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設過程中,因設計變更、非人為因素等原因超出預算確需進行調整的,必須按程序報批。超預算10%以上的,由發改部門會同財政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超預算10%以內的,由市發改和財政部門審批。

調整期間,市財政部門停止撥付進度款。

未經批準擅自增加投資的,市財政部門不予撥付增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帳管理。項目法人或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與建設資金管理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財會人員,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按規定進行招標建設。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本級政府投資占總投資50%以上的,按有關規定逐步實行代建制,即由政府或其授權機構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尚未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要按照“建設、監管、使用”分離的原則加強管理。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在完成各專項驗收、工程質量驗收和備案后,報市發改部門或其委托的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統計、檔案管理法律、法規,按月及時準確地向統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月報;做好建設資料的建檔、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有關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工程項目檔案。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督促項目法人(業主)在30日內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并以市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據。

納入審計部門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審計部門實施竣工決算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價款的最終決算和驗收手續。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市發改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組織稽察特派員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稽查,并向市政府報告。對稽察中發現嚴重的違法、違紀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查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預算、撥付使用等財務活動實施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合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參與投資項目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部門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本級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

納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基本完工后,及時向審計部門報送工程決算的有關資料,由審計部門安排審計。未經政府審計部門竣工決算審計,不得辦理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和驗收手續。

第二十七條監察部門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八條項目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單位和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并依法追究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

(二)違規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

(三)違規撥付財政性建設資金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擅自改資金用途或者管理不嚴造成工程資金嚴重浪費和損失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第三十條咨詢評估和招標機構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咨詢評估、招標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3年內市發改部門不得聘請其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評估和招標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投資規模的;

(二)未依法組織招投標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四)未經竣工決算審核或審計辦理最終結算和驗收手續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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