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22 03:44:36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見義勇為申報材料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第二條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適用本條例。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外或者非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參照適用本條例。
外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參照本條例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見義勇為行為是指:
(一)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
(二)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事跡突出的。
前款規定不包括職務上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條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本條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負責。
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的工作。
宣傳、文化等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見義勇為公民的先進事跡。
第六條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基層組織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見義勇為公民的事跡材料向所在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報。
公民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基層組織或者有關部門要求確認本人或者他人的見義勇為行為。公安機關、基層組織和有關部門對上述要求,應當調查核實,確屬見義勇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七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派員調查,并分別情況作以下處理:
(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條件的,提出獎勵、保護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見義勇為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對見義勇為公民,給予下列表彰、獎勵:
(一)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事跡特別突出,有特殊貢獻的,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報請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頒發獎章和榮譽證書,給予五萬元以上的獎金,在全省范圍內公開表彰;
(二)見義勇為事跡突出,有重大貢獻的,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報請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頒發獎章和榮譽證書,給予三萬元以上的獎金,在全省范圍內公開表彰;
(三)見義勇為,有較大貢獻的,由州(地、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頒發獎章、榮譽證書和獎金,在本行政區域內公開表彰;
(四)見義勇為,有一定貢獻的,由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頒發獎章、榮譽證書和獎金,在本行政區域內公開表彰。
前款被表彰、獎勵公民要求為其保密或者有關部門認為應當保密的,表彰、獎勵不公開進行。
第九條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所需資金的來源:
(一)同級政府財政撥款;
(二)見義勇為基金會接受的捐贈;
(三)其他收入。
前款規定的資金用于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不得挪作他用。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對見義勇為公民及其近親屬,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防止其遭受不法侵害。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基層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公民發現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負傷的,應當及時送醫院救治,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拖延。
第十二條見義勇為公民的醫療費用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由加害人承擔;
(二)由見義勇為公民所在單位或者醫療保險機構承擔;
(三)從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資金中支付。
第十三條見義勇為公民因傷治療、康復期間,原享有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不變。
第十四條在同等條件下,見義勇為公民享有就業、升學、入伍、晉職、晉級、承包經營等方面的優先權。
大中專院校招生時,因見義勇為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學生,享受加分照顧;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可以保送省內院校入學。
第十五條因見義勇為犧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條件的,批準為革命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屬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以及負傷致殘的公民,屬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撫恤、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傷亡人員的規定辦理;無固定收入的農民、城鎮居民和學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門參照國家對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撫恤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因見義勇為致殘的農民、城鎮居民、學生等公民的傷殘等級評定由民政部門負責;有工作單位而無評殘管理部門的,傷殘等級由縣級以上勞動傷殘鑒定委員會評定。
第十七條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公民,有工作單位但不適合繼續在原崗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傷殘保險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八條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其一名近親屬。
第十九條見義勇為公民因犧牲、傷殘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由其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參照遺屬生活補助標準給予補助;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幫扶。
第二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履行救治、保護見義勇為公民職責,見義勇為公民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提出救治、保護的要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基層組織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當申報見義勇為公民的事跡材料而不申報的,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十條規定,不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或者對有關救治、保護見義勇為公民的要求不及時處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責令其改正;導致見義勇為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資金,除追回資金外,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誣告陷害、打擊報復見義勇為公民及其近親屬,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救治見義勇為公民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負有保護見義勇為公民責任的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負有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收定支。略有結余;相對統一。規范運行;正確引導病人流向,收支平衡。盡力保障。合理利用衛生資源。
二、基金用途和管理
新農合基金籌資標準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文件執行。其中。農民個人繳納參合資金30元。并積極探索建立穩定可靠、合理增長的籌資機制。2011年按參合農民每人230元標準籌集。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補助每人200元。
基金分為三大類:住院統籌基金、門診統籌基金、風險基金。
一)住院統籌基金。住院統籌基金用于補償參合農民住院醫療費用。
二)門診統籌基金。門診統籌基金用于參合農民普通門診、特殊疾病和慢性疾病(以下簡稱特殊疾病)門診醫藥費用和健康體檢費用的補償。按籌資總額30%~40%比例劃分。
門診家庭賬戶終止。用于參合農民家庭成員門診醫療費用支出。門診統籌開展后。家庭賬戶余額予以保留。
三)風險基金。風險基金是從住院統籌基金和門診統籌基金中提取的專項儲備資金。風險基金原則上保持在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0%。提取的風險基金上解市財政統一管理。
基金管理按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和財政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文件執行。實行“管用分開、錢賬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封閉運行模式。
三、補償模式
實行“住院統籌(含住院分娩)+門診統籌(含特殊疾病門診)補償模式。
四、住院補償
一)住院醫療項目范圍。嚴格執行新醫改中國家基本藥物、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和《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以下簡稱《診療項目》嚴格報銷審核。對使用目錄外的藥品費用、診療費用和超標準收費、分解收費、自立項目收費、非疾病治療項目以及違反基本藥物政策規定。新農合基金均不予支付。新農合基金只限于參合農民的醫藥費用補償。應先執行國家專項補助,藥品超過統一限價標準等發生的不合理費用。應由政府另行安排資金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基本藥物制度零差率銷售補助資金等不得從新農合基金中支付。對于國家、省、市明確政策規定的重大公共衛生項目。剩余部分再按新農合相關規定給予補償,但合計補償金額不得超過住院總費用。
1參合農民在生產生活中意外傷害住院而無責任事故和他方責任的由患者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出具傷因證明。
2因見義勇為或執行救災救援等公益任務而負傷住院。申請補償者須提供縣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情節證明。按疾病住院補償政策執行。
3參合患者出院時所帶藥量超過3日量的部分新農合基金不予補償。可由患者按門診費用結算。
參合孕產婦住院分娩。當年出生的新生兒按參合對待。按照母親姓名予以報銷)4住院發生的醫藥費用由合作醫療基金予以補償(報銷時須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
5急診搶救病人24小時內轉入住院后。急診搶救時發生的搶救費用納入住院補償。
二)住院補償標準。參合農民住院所發生的醫藥費用(除不予補助的醫藥費用部分)根據就診醫院的級別按比例予以報銷:
1住院起付線。省、市、縣、鄉四級醫療機構住院補償起付線分別為1000元、800元、300元和100元。
2住院補償比例。省、市、縣、鄉四級醫療機構住院補償比例分別為55%65%80%和90%
3住院封頂線。省、市、縣、鄉四級醫療機構單次住院補償封頂線分別為40000元、25000元、13000元和3000元。一年內多次住院的年度內累計補償金額最高限額50000元。
4參合農民在縣級、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總費用超過10000元。分別按照住院總費用的50%35%比例補償。且實際住院補償比分別低于50%35%時。
剖宮產省、市、縣分別為1500元、1200元和1000元。新農合補償金額根據住院分娩項目補助后的余額計算。新農合補償金額和住院分娩補助總額不高于實際住院費用總額。5住院分娩實行定額補償。省、市、縣、鄉四級醫療機構正常住院分娩分別為500元、400元、300元和200元。住院分娩項目補助后其住院費用低于新農合定額補償標準的按剩余金額補償。
三)住院費用補償程序。因務工、探親、上學等原因外出患病的可就近就醫。參合農民因病需住院治療的可自主選擇縣內或縣外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1縣內住院補償程序。參合農民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憑《合作醫療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縣外住院補償程序。住院病歷》復印件。由戶籍所在鄉鎮衛生院直接報銷。參合農民在縣外醫療機構住院的持《合作醫療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醫療衛生單位統一住院費用結算單》住院費用清單》和《出院證明》或《死亡通知書》原件。由鄉鎮合管辦訪視調查核實后。
醫療衛生單位統一住院費用結算單》住院費用清單》和《出院證明》或《死亡通知書》原件。由轉出醫療機構直接補償。3轉院補償程序。參合農民經本縣縣級綜合醫院辦理轉院手續在市級及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持《合作醫療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院病歷》復印件。
四)住院補償實行限時結報制。
1參合農民在縣內住院的定點醫療機構在出院后(需要鄉鎮合管辦訪視的經訪視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補償。
2鄉鎮合管辦接到參合農民住院訪視調查申請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3參合住院患者出院后住院醫療費用原則要限期進行結報。縣外住院的不超過30日。縣內住院的不超過10日。
五、門診補償
一)基本原則。
1保障門診基本醫療。滿足參合農民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需求。
2普通門診以鄉、村兩級醫療機構的門診為主體。引導病人就近就醫。特殊慢性病門診以縣、鄉定點醫療機構為主體。
3普通門診統籌與慢性病門診統籌同步推進。
二)普通門診。
1普通門診補償標準。門診費用補償不設起付線。鄉、村級定點醫療機構單次門診醫療費用補償比例分別為:70%和80%每人當日累計門診處方費用分別控制在50元和20元以內;單次門診補償封頂線分別為30元和15元。參合農民每人年度門診補償累計封頂線為90元。
2補償程序。鄉鎮衛生院可以代村衛生室結算。定點醫療機構須提供“門診費用補償審批表”門診補償登記表”門診醫療收費收據”復式處方”等材料。參合門診患者憑《合作醫療證》和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在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并直接獲取補償資金。定點醫療機構與新農合經辦機構定期結算。
三)特殊疾病門診。
1特殊疾病范圍。但需要長期在門診治療且醫療費用較大的疾病。納入新農合補償范圍的特殊疾病有:高血壓病(II期及以上)冠心病、肝硬化(失代償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動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腎病綜合癥、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反應治療)類風濕關節炎、糖尿病合并并發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腦出血及腦梗塞恢復期、系統性紅斑狼瘡、甲狀腺功能亢進(減退)尿毒癥、強直性脊柱炎、癲癇病、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躁狂癥等重性精神疾病)等。特殊疾病是指不需要住院治療。
2特殊疾病門診補償標準。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償不設起付線。每人年度累計補償封頂線為3000元。參合人員在年度內既住院又進行門診治療的門診和住院治療費用的補償分別計算。按符合補償范圍費用的60%報銷。
3特殊疾病的申報。特殊疾病診斷由縣級定點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機構成立由主治醫師以上人員組成的專家組。需享受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償的可向縣合管辦申報。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1通渭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特殊疾病門診費用補助申報表》2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及相關檢查、化驗結果報告單;3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負責特殊疾病的診斷和認定工作。凡患有新農合規定的特殊疾病的參合人員。
4特殊疾病的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辦理《特殊疾病門診手冊》享受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償。縣合管辦根據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5特殊疾病的治療。必須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償的患者。
6補償程序。應提供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明、新農合特殊疾病門診手冊》以及門診收費票據、復式處方或藥品清單、門診病歷等相關材料。2特殊疾病門診補償費用結算和程序與住院費用補償結算方式相同。縣外就醫的特殊疾病門診費用在戶籍所在鄉鎮衛生院報銷。1參合患者辦理門診特殊疾病補償時。
四)門診費用補償范圍門診補償用藥和診療項目必須遵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目錄外藥品費、未納入《診療項目》范圍的診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所發生的門診醫藥費用不予補償。
六、中醫藥報銷優惠政策
一)市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中醫藥費用(包括中成藥、中藥飲片、中醫診療項目。不含注射劑)新農合100%報銷。
第一條根據省衛生廳、財政廳《關于印發省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補償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等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兼顧門診統籌,通過互助共濟,逐步實現農民“病有所醫”的醫療保障制度。
第三條新農合實行“全區統籌,區鎮(園區)共管”,納入區、鎮(園區)和有關部門的目標管理。
第四條凡自愿遵守新農合有關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新農合經費,戶口在行政村、村改居、轉成村的農民(含外出打工、經商、上學或因其他原因長期居住外地的人員。已享有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合作醫療的人員除外),均可以戶為單位參加新農合。敬老院供養人員在院駐地村參合,不必到戶口所在地參合。每繳一次費用,則界定為參加一年,中途不予辦理加入或退出手續。
第二章參合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參合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基本醫療、預防、保健等服務;
(二)按有關規定得到新農合醫藥費用補償;
(三)監督新農合基金的使用;
(四)對新農合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
(五)對違反新農合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或投訴。
第六條參合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新農合經費;
(二)自覺遵守新農合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基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
第七條新農合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財政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年度每參合農民籌資總額為290元,其中農民個人繳費50元。
第八條鼓勵各社會團體和有條件的鎮(園區)、村集體對新農合籌資支持。
第九條各鎮(園區)要由主要領導負責此項工作,要組成專門工作班子抓好參合群眾的資金收繳、統一上繳新農合基金專用帳戶、信息錄入和證件發放。
區財政補助資金,由區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至新農合基金專戶;上級財政的補助資金逐級撥付到位。
農村五保戶、低保戶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區民政部門全額繳納。
第十條新農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平、公開、公正、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區統籌統管,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一條區財政部門設立新農合基金專戶,并負責基金的監管。區合管中心在國有商業性銀行設立基金支出帳戶,用于支付參合農民區外住院醫療費用及特殊大額門診慢性病的補償款。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為參合農民墊付的醫療費用,由合管中心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予以撥付。
第十二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嚴格執行財務和會計管理有關法規制度。各鎮(園區)向區財政局購買由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據,以戶為單位為繳費的參合者開具收據。
第十三條補償基本模式為:住院統籌+門診統籌。
第十四條住院統籌基金用當年籌資總額扣除門診統籌、一般診療費和風險金后的部分建立。
第十五條門診統籌基金用于參合農村居民一般門診和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補償。一般門診統籌基金按每參合農村居民40元提取。
第十六條籌資水平提高后補充提取風險基金,使其規模達到統籌基金總額的10%
第十七條一般診療費用于實行門診統籌和藥品零差率銷售的鄉、村兩級一般門診補償。一般診療費的提取標準為每參合農村居民每年16元。
第四章醫療費用補償
第十八條參合者醫療費用補償遵行“補大亦補小,以補大為主”、“住院為主,門診為輔”的原則,實現風險共擔、互助共濟。
第十九條新農合住院統籌基金只限用于參合農民因自然疾病和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所發生的住院費用以及參合孕產婦住院分娩的補償。
(一)補償范圍:參合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和轉診醫療機構門診、住院發生的診療費用,依據《省醫療服務項目規范及服務價格(試行)》予以補償。跨年度住院的參合農民醫療費用按實際出院日期年度補償標準執行。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和《省納入基本藥物管理的非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住院補償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中醫藥(包括:中成藥、中藥飲片、中醫診療項目、列入新農合報銷目錄的中藥制劑),住院補償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
(二)不予補償范圍:按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補償規定(試行)》執行。
第二十條參合者在補償范圍之內的醫療費用,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門診病人補償方法。門診補償僅限在鎮、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補償不設起付線,補償比例鎮級為40%,村級為45%。每參合農村居民年門診統籌補償封頂線為60元,鎮級次均費用控制在50元以內,村級次均費用控制在為30元以內。各鎮、村級補償實行月封頂辦法管理。各鄉鎮、村當年的門診統籌基金總量確定后,包干使用,超支不補,年度結余入大病統籌基金賬戶。每名參合患者一天只能報銷一次,家庭內不可調劑使用。參合農民原家庭帳戶結余基金必須在年底前使用完畢,可以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沖抵門診個人自付費用部分。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列入全區門診統籌基金。
(二)住院統籌補償。
1、封頂線每人每年7萬元,封頂線全年累計計算,包括住院補償、正常產住院分娩補助、一般門診統籌補償、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補償和大病二次補償等。
2、同一參合農村居民同年度同級定點醫療機構再次住院治療的應再次扣除起付線;終末期腎病、惡性腫瘤需多次住院連續治療的,同年度中從第2次住院起不再扣除起付線。
3、參合農村居民因同一種疾病,從上級醫療機構轉入下級醫療機構連續住院治療的(3日內),在計算下級醫療機構住院補償費用時,不再扣除下級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從下級醫療機構住院轉往上級醫療機構繼續住院治療的(3日內),在計算補償費用時,將下級醫療機構起付線費用從上級醫療機構起付線費用中扣除。同級醫療機構連續轉院住院治療的(3日內),只扣除第一次起付線費用。
4、參合農村居民可以自主選擇統籌地區內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因病情需要轉診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轉診手續,并由病人或其家屬到合管中心審批備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辦理轉診備案手續的,患者或其家屬應當及時電話報告合管中心,并在規定時限內住院期間補辦相關手續。
5、參加人在異地居住的,在合管中心辦理異地醫療登記備案后,在異地約定的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補償。
6、新生兒出生時不在繳費時限內,隨其參合父母享受新農合待遇,發生的補償費用與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計算,直至一人最高封頂線。新生兒免繳當年參合費用,不統計為當年參合人數,各級財政不追加補助資金。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農合以參合農村居民實際支付部分為基數,按照補償方案給予補償:
(1)接受的醫療服務有專項資金補助的。
(2)接受的醫療服務有醫療機構減免費用的。
8、對于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生產、生活中造成的意外傷害,如勞動中意外損傷,機械、工具等意外傷害,意外跌落摔傷,農藥、鼠藥、一氧化碳、誤服藥物意外中毒,意外燒燙傷等),可報住院費用扣除起付線后,按30%的比例給予補償,封頂為1萬元。對下列有責任人的意外傷害,新農合基金不予補償。
(1)因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發生的有他方責任的傷害;
(2)在工廠、工地等做工期間,因機器、機械、工具等造成的傷害以及不慎跌落、摔傷;
(3)為他人或他方務工、建筑等作業期間造成的傷害;
(4)因酗酒、打架、斗毆、自殺、自傷、自殘、吸毒等原因造成的傷害;
(5)因醫療事故造成的傷害。
因見義勇為或執行救災救援等公益任務而負傷住院,按疾病住院補償政策執行,申請補償者需提供區級或區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情節證據。
9、正常產住院分娩補助,正常產住院分娩在國家住院分娩補助項目補償的基礎上,新農合再按每例2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10、重大疾病醫療救治
對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白血病,婦女宮頸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終末期腎病腎透析醫療救治按省衛生廳下發的實施方案執行。
(三)特殊慢性病大額門診補償。
1、特殊慢性病是指經過相當一段時間住院治療、不能使病情完全恢復,只是癥狀和實驗室檢查結果的改善,需規范連續門診治療的疾病。區衛生局具體負責特殊慢性病的鑒定組織工作,合管中心具體負責特殊慢性病診療監督管理及補償審批工作。
2、特殊慢性病大額門診補償范圍。根據流行病學統計和我區新農合統籌基金情況,納入新農合特殊慢性病大額門診補償的慢性病病種暫定以下十五種:1高血壓Ⅲ級高危及以上,2各種心臟病合并慢性心功能衰竭,3腦血管病后遺癥(有嚴重功能障礙),4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償),肝硬化,5慢性腎炎,終末期腎病,6糖尿病(合并嚴重并發癥),7惡性腫瘤放化療,8癲癇,9再生障礙性貧血,10血友病,11類風濕性關節炎(有嚴重肢體功能障礙),12系統性紅斑狼瘡,13精神病,14活動性結核病,15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調節劑等。
終末期腎病、惡性腫瘤放化療、白血病、血友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種,比照住院病人補償辦法予以補償。
3、申報及審批程序。
(1)申報條件。參合農民患上述十五種慢性病病種中的一種或多種疾病,病程較長,需長期服藥且無需住院的,可辦理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申報慢性病患者應具有一年以上病史和相關資料,相關資料包括一年前二級及其以上醫療機構住院病歷或一年前二級及其以上醫療機構門診專項檢查報告單。終末期腎病、惡性腫瘤放化療、白血病、血友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種,一經二級及其以上醫療機構確診即可申報。
(2)申報程序。申報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的參合農民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戶口本、申報特殊慢性病相關資料到區合管中心進行申報,由合管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特殊慢性病申請表》。申請人填寫后報合管中心。
(3)審批程序。特殊慢性病的審批實行專家集體審批制度,并將審批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區衛生局負責制定新農合門診特殊慢性病界定標準,并組織成立5名以上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醫生參加的特殊慢性病鑒定專家組。專家組按照界定標準對申報特殊慢性病患者病情進行鑒定。由合管中心審批發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證》(以下簡稱《慢性病醫療證》),有效期一年。月份集中申報、審批一次,取得《慢性病醫療證》后可享受本年度內該病種特殊慢性病治療補償待遇,期滿需要繼續享受該待遇的,應到合管中心進行年檢,否則自行作廢。
4、就診及補償程序。特殊慢性病患者持《合作醫療證》、《慢性病醫療證》到鎮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個人先行墊付醫藥費用。特殊慢性病患者每季度補償一次,由患者本人或家屬持《合作醫療證》、《慢性病醫療證》、戶口本、身份證及合法有效票據(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記錄、門診費用清單和門診費用收據)到區合管中心按照規定補償。
對特殊慢性病患者醫療費用補償實行總額控制。在門診發生的可補償費用按《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和《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補償規定(試行)》執行,超過補償封頂線的醫藥費用由患者自負。參合特殊慢性病患者的診療與《慢性病醫療證》上登記的慢性病無關的,不列入補償范圍。
每次處方用藥量控制在三周內為宜,下一次處方用藥在上一次藥物用完后方可開具。
第二十一條參合者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補償手續:
(一)門診補償實行就診直報。即參加新農合的農民,持合作醫療證、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等)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由定點醫療機構直接補償,參合農民在補償登記表上簽字。
(二)在實行出院即報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參合農民持合作醫療證,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等)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住院登記,在市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需憑診斷證明書到區合管中心辦理轉診備案手續,出院時憑合作醫療證、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等)及由醫院提供的全省統一住院結算收據(原件、復印件)、病歷首頁復印件、診斷證明(原件、復印件),住院費用匯總清單等住院相關資料到醫院新農合窗口辦理補償,由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補償費用。
堅持“出院即報”,因特殊原因不能當日補償的,最長不超過出院日7天。定點醫療機構要將此政策在患者住院登記、出院結賬時向參合患者及家屬提前告知。
(三)參合農民需轉診到區級以上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治療的,需憑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到區合管中心辦理轉診備案手續,在外省市暫住的需提供當地社區開具的證明或暫住證。急、重癥患者先行到區級以上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在出院前持診斷證明到區合管中心補辦轉診備案手續,出院后一個月內參合農民需憑合作醫療證、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等)及由醫院提供的全省統一住院結算收據(原件、復印件)、病歷復印件、診斷證明(原件、復印件)、住院費用匯總清單、轉診證明等住院相關資料,到區合管中心辦理補償手續,經審批后到指定銀行領取補償款。
(四)申請意外傷害住院補償者在提供疾病住院所需材料的基礎上,到區合管中心領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意外傷害病人補償審批表》,填寫完畢經村級、鎮級確認(簽字蓋章)無責任人意外傷害后,返回區合管中心。意外傷害參合農民的醫療費用不實行出院即報。撥付意外傷害住院補償款之前,將擬補償者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參合證號、受傷時間和地點及詳細原因、經治醫療機構、住院醫藥費用、擬補償額等情況公示15天,接受舉報。公示結束后,無上訪舉報,符合補償條件,區合管中心批準后發放補償款。
(五)參合農民同時參加商業保險的,可持保險公司出具的相關證明到合管中心辦理補償手續,或由合管中心出具的相關證明到保險公司辦理補償手續。
(六)區合管中心對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和門診補償,實行年度補償金總額控制和次均住院費用最高限額,超總額或超限額補償患者部分由該醫療機構承擔。
各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門診及住院補償金于每月匯總后上報區合管中心予以審核撥付。
第五章監督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監督委員會每半年對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監督。管理委員會要定期向區人大和監督委員會匯報工作,向區政協通報工作情況,主動接受監督。定期進行專項審計并公開審計結果。
第二十三條要尊重參合人員的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合管中心要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匯報新農合運行情況。實行區、鎮(園區)、村三級每月公示制度,采取張榜公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新農合基金的具體收支和使用情況,接受參合者的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要嚴明獎懲制度。對在新農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區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規違紀的,要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新農合服務機構
第二十五條區合管中心擇優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并與之簽訂有關協議,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履行協議義務,遵守新農合有關制度規定,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嚴格掌握診治原則,堅持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嚴禁違規開方、用藥、收費、檢查。合作醫療藥品、診療項目收費標準要向參合者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新農合統一使用專用處方、票據、表冊。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做好登記、統計、匯總報表工作,及時整理、妥善保存相關資料,做好信息反饋。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