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06 12: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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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眼下的社會,我們會使用上申請書,申請書是我們平時提出請求的一種書信。那么一般申請書是怎么寫的呢?下面就讓小編帶你去看看調動申請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調動申請書1尊敬的__:
您好!
首先感謝您多年來對我的關心和照顧,同時感謝上級領導在百忙中審閱我的申請報告!
我系本社職工,在上級領導的關懷下我非常熱愛本職工作。自1994年參加工作以來,我先后從事了儲蓄員、辦公室管理員、信貸部營業員、個人金融部業務員等多種崗位,在單位服從上級領導的安排,工作中兢兢業業,與同事和睦相處,并且積極參加聯社舉辦的各類集體活動。
由于現在住家距離單位較遠,每天早晨5點多種就起床,要轉車3次才能夠趕到單位,在途中耗費了大量的時間,有時交通堵塞就無法準時上班,下班也是很晚才能夠到家,感到非常疲勞,幼小的孩子也得不到應有的照料,給工作和生活都帶來了諸多困難。所以,希望能夠在不影響工作性質的情況下,對工作地點進行適當的調整,盡可能距離住家近一點,這樣也有利于把更多的精力用于為本系統多做一些貢獻。
因此,請求上級領導考慮到我的實際困難,同意我從本社調出至____為何。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調動申請書2__年__月__日出生,戶口在___,非農業戶口,自__年___。根據戶口遷移政策相關規定,現申請將戶口轉入___。
請審核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___
20__年_月_日
調動申請書31.實行教師職稱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與現工作崗位相適應管理制度。
積極鼓勵教師到與本人職稱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相一致的學校任教。
2.凡中學教師申請到小學任教的,中學應予以同意,小學原則上應予以接收,并根據需要妥善安排其工作,申請教師應服從學校安排。
3.本校同意調進人員原則上應是學校急需專業,應與學校上報需求專業順序相符;
本校同意調出的人員原則上應是學校不急需或經過調劑可以解決專業的人員。
4.教師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不滿3年的,原則上不予調整。
各校根據暑后事業發展規模及教師需求情況從嚴控制教師調進調出(調整比例嚴格控制在3%左右)。
5.以考促學成績為本校后5%者,不予調進調出。
6.有關學校對申請調入或公開選聘的教師進行師德和師能考核,凡師德考核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調入單位認為不符合本單位工作要求或教師“以考代訓”成績在本校后5%之列的,一律退回原單位。
同時對轉崗教師進行考核,不能勝任的,學校要安排其任教原專業。
7.學校新提任教干、推薦評選省特級教師、市級骨干教師,晉升高一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必須有在師資薄弱學校掛職鍛煉一年的經歷;
8.在我縣民辦學校工作的原縣內學校公辦教師(以教育局、人事局審核確定的名冊為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參照公辦教師的標準依法繳齊各種保險(個人和集體部分)后,經本人申請,由教育、人事部門審核,符合退休政策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安排到原公辦學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公辦學校教師退休待遇。
9.公辦學校到民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教師的調整,必須經調出公民辦學校簽章同意調出后,調入民辦學校才可簽章同意接收。
凡沒有調出學校簽章同意的《東海縣20__年調動申請表》,不允許任何學校予以聘用,否則不予辦理調動手續。
10.民辦學校不允許私自到其它民辦學校聘用教師,要公平競爭,不允許哄抬待遇爭聘教師,擾亂正常教學秩序。
如確實需要,要經所在民辦學校同意,報教育局統一研究后辦理手續,否則不予辦理。同時要及時到縣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為所聘用的合格教師辦理檔案工資、保險等調整手續,并報教育局備案。
11.縣直學校公開選聘教師具體崗位、數量、條件等以公布的縣直學校招聘簡章為準。
12.秉公辦事,廉潔奉公,嚴格執行人事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
做到辦事政策公開,辦事過程公開,辦事結果公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接受紀檢部門和社會監督,對營私舞弊者將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13.凡鄉鎮間調整的,必須在8月20日前由調出學校將調出單位和調入單位均簽章同意的《東海縣20__年調動申請表》報縣教育局人事科,否則不予研究。
調動申請書4尊敬的領導:
我是章貢區林業局的一名普通職工,我的妻子是全南縣中學一位具有高級教師職稱的老師,我們于20__年結婚,20__年生有一子,加上我前妻所生的女兒,我們有兩個孩子。生活的波折,讓我更深的感覺到家庭的和諧與穩定、孩子的教育與健康成長是多么的重要。
但兩地分居的生活讓我們失去了原本普通的家庭生活。每天的牽掛,電話是我們一家最重要的情感聯系工具,我們成了“電話夫妻”。每天相互通報情況,卻不能真正相互照顧與扶持,也不能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生活環境。我渴望結束這種痛苦的兩地分居生活,也為能以更飽滿的激情投入工作。
為此,我特向領導提出申請,請求將我的妻子從縣中學調入章貢區的中學工作,望領導批準。
此致
敬禮
調動申請書5尊敬的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公司領導這兩年來對我的培養、關心、照顧和信任,同時感謝領導在百忙中審閱我的調崗申請書。
本人是20__年應聘到公司電解車間,工作兩年中,我深感公司的企業文化和人文關懷。現已較熟悉公司內部管理模式,在工作中,我盡我最大的努力,發揮我的才能,慢慢的我融入到了公司的工作、文化中,對工作也一步步熟悉起來,對公司產品的認知日漸加深,對此本人深為感激公司領導給予我的最大程度的提升發展空間,感謝領導對本人工作學習的關懷與指導,唯有以更為出色的崗位業績來回報。
經過近兩年時間的工作鍛煉,結合各方因素,慎重考慮之下,今向公司領導提出崗位調換申請。
因為我自身因素,我對電工方面實在是不是很精通,加上在電解車間工作時,溫度過高,不利于我的身心健康。出于本人對裝備的興趣,也為了自己的前途發展,以便造就更好的人生道路,希望公司領導考慮我的申請,安排我到裝備工作崗位,哪怕是從頭開始的崗位,我相信我能勝任,并且能在公司領導班子帶領之下,進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像賽道上的“賽車”風馳電掣,為公司摘金奪銀,盡獻全力。
懇請公司領導予以批準,同意我的工作調動,謝謝!冒昧的打擾,給公司領導增添的麻煩,本人誠摯向公司領導表示謙意!
此致
敬禮!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私營企業雇工,是指投資者外的受雇于企業的人員。
第三條《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中:
(一)農村村民,指農民個人,不含農村中的非農業居民。
(二)城鎮待業人員,包括城鎮待業青年和其他無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指個體工商戶業主,含個人合伙的合伙人。
(四)辭職、退職人員,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辭職退職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
(1)離退休科技人員;
(2)停薪留職科技人員;
(3)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
(4)符合國家規定的黨政機關、團體離退休人員。
第四條《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二人,是指資產獨立的兩個投資主體。
第五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私營企業可以經營的行業,還包括營利性的文化、藝術、旅游、體育、食品、醫藥、養殖等行業。
私營企業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
第六條私營企業可以設立分廠、分店、分公司等,投資者可以到異地辦企業。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八條私營企業登記管理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九條凡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申請人應當向辦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有關證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獨資企業申請人是指投資者本人,合伙企業申請人是指合伙人推舉的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人是指投資者推舉的企業負責人。
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除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供其他合伙人、其他投資者的身份證明。
(二)場地使用證明。
(三)驗資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數額按照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數額的規定執行。
(四)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建筑設計、施工、交通運輸、食品生產、藥品生產、印刷、旅店、外貿、計量器具制造等行業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
(五)合伙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合伙人的書面協議。
合伙人的書面協議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
(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內容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申請人應當在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私營企業申請開辦分廠、分店、分公司的,應當在分廠、分店、分公司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超過三十人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經營地址、資金數額、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企業種類、雇工人數以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姓名、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姓名等。
私營企業的名稱應當按照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
企業負責人:獨資企業是指投資者本人;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確定的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姓名須與身份證相符,不得使用別名。
經營地址,指企業所在市、縣(區)、鄉(鎮)、村、街道、門牌等。
資金數額,包括企業的固定資產和自有流動資金。
經營范圍,指經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項目和商品類別。
經營方式,指自產自銷、代購代銷、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零售、批發、批零兼營、客運服務、貨運服務、代客儲運、裝卸、修理服務、咨詢服務等。
企業種類,指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審核決定。符合條件的,經核準登記后,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私營企業憑營業執照刻制圖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私營企業改變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企業種類等主要登記事項,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私營企業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因分立、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辦理開業登記;因分立、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私營企業轉讓時,轉讓方應當辦理注銷登記,受讓方應當辦理重新登記。
私營企業遷移到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之外,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原登記管理機關根據企業申請,收回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重新申請名稱和注冊號,領取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增加或減少合伙少,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私營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合伙企業的申請書應當經合伙人簽署,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書應當經董事會簽署。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受理私營企業變更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審核決定。
第十七條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私營企業歇業,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資產清理和處分證明、債務清理證明、完稅情況證明,經核準后,收繳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圖章,并通知其開戶銀行。
合伙企業歇業時,應當提交合伙人的歇業申請書。有限責任公司歇業時,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或其他有關證件。
第十八條根據《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私營企業破產時,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破產證明、資產清理證明、債務清理證明,經核準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因行政處分、法院裁決而終止營業的私營企業,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私營企業遺失營業執照,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掛失,并申請補發。
第二十一條私營企業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申請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外商簽訂合同,經有關部門審批,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三條私營企業與香港、澳門、臺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承攬來自這些地區的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需要拆遷的,拆遷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拆遷費用,并合理安排遷移地址。因侵占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侵占單位和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私營企業開業、分立、合并、轉讓、遷移、歇業,均應當在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六條根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私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不得瞞報收入,亂攤成本費用。
第二十七條私營企業不得抽逃企業資金,轉移資產,隱匿財產,逃避債務。
第二十八條私營企業的外匯收入和支出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按照《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私營企業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注銷登記;
(二)監督私營企業依照登記事項和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私營企業的違法經營活動;
(四)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經營,制止對私營企業的攤派;
(五)指導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六)國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職責。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私營企業進行業務指導、幫助和管理的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是指工業、礦產資源、建筑、交通運輸、商業、能源等部門。
第三十條私營企業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呈報上一年度生產經營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年檢報告書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私營企業的下列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的;
(二)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超出核準登記的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和注銷登記的;
(五)出租、轉讓、出賣、偽造、涂改或者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超過一定數額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長審核批準。具體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數額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決定。
第三十二條私營企業從業人員阻撓、抗拒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私營企業違反財政稅務管理規定的,按財政稅務管理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私營企業違反勞動管理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按有關勞動管理法規處罰。
第三十五條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成立的私營企業協會是由私營企業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私營企業協會可以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社會團體登記。
各級私營企業協會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
第三十六條私營企業職工成立工會組織,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整合信息化基礎建設資源,實現三省市工商部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強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市場主體準入政策性規定、工作信息以及行政許可方面的行政訴訟、復議案例的溝通和交流,共同開展相關課題的研究與合作。
二、建立三省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數據定期交換制度,為地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科學參考依據
通過定期交換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統計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等數據,加強對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行業(產業)、區域發展狀況和發展趨勢的統計、綜合分析和專題分析,及時掌握各種類型外商投資企業市場準入及準入后的動態情況,為地區政府宏觀決策、企業理性投資提供科學依據。
三、建立三省市規范、有序的外商投資企業市場準入環境,為地區謀求更大的發展空間
在依法履行登記注冊職能的基礎上,統一和規范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條件和登記注冊程序,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在三省市間跨省市設立分公司、辦理跨省市遷移的登記注冊條件和程序,營造地區規范、有序的外商投資企業市場準入環境。
四、建立三省市統一、開放的外商投資企業市場競爭機制,努力提高地區的國際競爭力
統一和協調好三省市工商部門給予外國投資者的各項優惠政策和服務,在登記注冊條件、時限、方式等方面在區域內逐步給予外國投資者相同的待遇,統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申請材料的審查標準。
五、建立三省市間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文件互認制度,打造地區暢通無阻的投資通道
已在三省市中的某一省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在其主體資格有效期內,如需在三省市中的其他省市再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在提交主體資格(身份)證明時,只需憑當地工商部門出具的主體資格(身份)證明原件已收取的證明及主體資格(身份)證明復印件即可,無需再辦理公證、認證或者轉遞。
六、建立三省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定期聯絡互通制度,打造地區便捷高效的登記注冊流程
三省市工商局指定專人為外資登記聯絡員,具體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中相關問題的溝通和協調,負責有關工作方案的組織和實施,定期召開會議推進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合作進程。
附件:1.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在三省市間跨省市設立分公司、辦理跨省市遷移時應提交的材料
2.三省市外商投資企業數據月度交換表
3.三省市外商投資企業數據季度、年度交換表
附件1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在三省市間
跨省市設立分公司、辦理跨省市遷移時應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資企業跨省市設立分公司,應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和國家工商總局的規范要求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
3.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4.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5.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6.其他有關文件。
設立下列分公司,還應提交有關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以及服務貿易領域特殊類型或行業的專項規定,設立分公司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加蓋公司公章的許可證(許可證明)的復印件。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在三省市間跨省市遷移,應根據《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遷移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向原登記機關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遷入地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批復)復印件;
3.遷入地工商部門同意遷入的意見;
4.依法作出的決定或決議;
5.稅務和海關完稅證明或同意遷移證明;
6.營業執照正、副本;
7.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要求遷移的申請報告。
(二)應向遷入地登記機關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遷入地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一);
3.遷出地工商部門的遷移證明;
4.依法作出的決定和決議;
5.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6.住所使用證明;
在這一年之中,我付出了勞動,也得到了回報。但我想,我的付出不足以得到如此之多的回報,感謝__、___等人在技術方面對我的指導以及各位領導和同事在生活上對我的關心,你們稱得上是慷慨大度,寬容有加。相信同事都了解我,我不會去拍任何人的馬屁,何況現在即將離開,更沒必要。所以,請相信這句話是我發自肺腑。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關于一些安檢員離職申請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安檢員離職申請書1尊敬的黃主任:
您好!
工作近四年來,發現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所學知識還有很多欠缺,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渴望回到校園,繼續深造。經過慎重考慮之后,特此提出申請:我自愿申請辭去在規劃局的一切職務,敬請批準。
在規劃局近四年的時間里,我有幸得到了單位歷屆領導及同事們的傾心指導及熱情幫助。工作上,我學到了許多寶貴的科研經驗和實踐技能,對科研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各級領導與同事們的關照與幫助;思想上,得到領導與同事們的指導與幫助,有了更成熟與深刻的人生觀。這近四年多的工作經驗將是我今后學習工作中的第一筆寶貴的財富。
在這里,特別感謝主任在過去的工作、生活中給予的大力扶持與幫助。尤其感謝黃主任在規劃局近二年來的關照、指導以及對我的信任和在人生道路上對我的指引。感謝所有給予過我幫助的同事們。
為了個人發展望領導批準我的申請,并請協助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在正式離開之前我將認真繼續做好目前的每一項工作。
祝您身體健康,事業順心。并祝規劃局事業蓬勃發展。
申請人:
20__年__月__日
安檢員離職申請書2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向公司提出辭職,我也很清楚這時候向公司辭職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個考驗,公司正值用人之際,公司幾個項目剛剛啟動,剛開始有了眉目,隨著工作的進一步推進,我們網絡部在工作中的作用越來會越關鍵。申請辭職,對此我深表歉意。
我是網絡部__網站的編輯,在__公司已經工作二年了,這兩年來我一直從事網站編輯工作。主要的內容包括負責網站頻道信息內容的搜集、把關、規范、整合和編輯,并更新上線;管理和維護社區,完善網站功能,提升用戶體驗;收集、研究和處理用戶的意見和反饋信息;組織策劃社區的推廣活動及相關業內文章撰寫;協助完成頻道管理與欄目的發展規劃,促進網站知名度的提高;配合技術、市場等其他部門的工作。信息的加工,信息的采集專業的編輯,以及網頁的推廣。
請批準我在辦公遷移之前離職。我希望在我未離開崗位之前,能夠盡自己最后一份努力對公司做出回報,我將詳細整理工作資料,配合崗位移交。再次感謝公司的栽培,各位領導各位同事對待我都非常好,我或許會離開公司,感謝公司。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__年__月__日
安檢員離職申請書3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
今天,我帶著很復雜的心情向您提交了這封離職申請書。由于您對我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到貴公司,并且在短短的一年里經歷了許多的機遇和挑戰。經過這一年來在公司從事學生管理、教學、辦公室內勤、招聘、招生等工作,使我在教學,人事管理等領域學到了很多知識、并積累了一定的寶貴經驗。對此我深懷感激!
自從20__年__月__日入職以來,我每天都在努力的工作、努力的提升自己的能力。轉眼一年過去了,我需要重新確定我未來的方向。誠然,論工作環境、領導團隊、工作壓力、個人喜好,我無從挑剔。但是,由于一些我個人的原因,我決定今天向您遞交我的辭職申請書。
在公司工作的一年中,我學到了很多知識,非常感激公司給予了我這次寶貴的就業機會及在貴公司良好的環境中工作和學習。
在公司里工作的一年中,雖然我對于基本的教學方法和學生管理技巧及公司業務工作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但俗話說“學無止境”,我在實際的工作中發現了很多我還需要進一步提升的地方,我在很多方面還是需要不斷的學習、取經。
人需要不斷的學歷、提高、完善。我也一直在努力改變自己,變得適應工作環境,以便更好的發揮自己的特長及優勢。但是我覺得自己一直都沒有什么大的突破,考慮了很久,決定要通過變換工作環境來磨礪。
我很抱歉自己在這個時間向公司提出辭職。來到公司也近一年了,正是在這里我開始正式踏上了社會,實現了自己從一個學生到一個完整社會人的最初轉變。在其間,有過受到挫折之后的堅持與失落,有過艱苦工作留下的汗水,也有過收獲的喜悅與激動。
公司里良好的人際關系和民主的工作氛圍,讓我找到了歸屬的感覺,在這里我能安心的工作,安心的利用業務時間學習。然而對于公司交辦的一些重要事項,我不能夠很好的圓滿完成,加之工作上的毫無成熟感、及不能夠很好的靈活處理好遇到的各種突發事件,總是讓我自己深深的感到愧疚,也總讓自己感到很彷徨。
雖然我即將要離開公司,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但是在公司工作的這一年時間里所發生的一件件、一樁樁事情,使我終生難忘。我很舍不得,舍不得領導們對我的諄諄教導。
離開公司,我滿含著愧疚、遺憾。我愧對公司對我的期望及信任,遺憾我不能經歷公司今后的發展及以后的輝煌成就,不能分享你們的甘苦,不能聆聽領導的教誨。
最后,愿公司在今后的發展中能夠一帆風順,興旺發達!并祝愿各位領導與同事:健康快樂,平安幸福!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__年__月__日
安檢員離職申請書4尊敬的__臺長,__副臺長,__責編,以及各位兄弟姐妹們:
感謝您閱讀我的辭職信!
經過幾個月的慎重思考,和內心的掙扎。我決定上交這封無奈的辭職信,重新定位我的生活狀態。
首先要感謝的是這2年多工作以及來培養我、幫忙我,支持我的各級領導和兄弟姐妹們,這份感情是無法用言語來表達的。
20__年9月9日,我又一次為了夢想闖進了夢寐以求的電視臺大門。經過2年多工作的磨練,這段完美的歡樂時光深深地印入了我的心里,暫且不談成敗得失,起碼和兄弟姐妹們相處是真誠的,沒有任何戒心的。
記憶猶新的是2007年年底在新聞中心開會的時候,會議資料是讓大伙談談對社會新聞的看法,并隨即對開播《新聞趕擺場》表態,很多老同志由于種種原因表示反對,而且還有老記者煽然淚下,用自我的事例反對開播新欄目。當時我唯一的感受是無助、無奈、無聊,甚至已經絕望,可回頭想想確實不然,大伙都是肉長的,誰有膽兒拿自我的前途開玩笑呢!值得慶幸的是,在領導的堅持下,《新聞趕擺場》最終還是誕生了。
再者,感謝各位領導讓我發揮了自我的優勢,幾部能夠稱為我的“實驗”片的短紀錄片隨之誕生并上演。這些東西都是我短短20幾年的思想經驗,雖然幼稚、極端,但卻是我的人生態度的體現。擁有這樣的機會是不可多得的,甚至是得了一次少一次,我十分珍惜它,在此,再一次感謝各位領導的支持。
我是個熱愛哲學的人,雖然學得淺顯,但隨時隨地都在問自我這樣的問題:你為什么活著?你活著有意思嗎?這也許就是我的人生態度:雖不盡如人意,但求無愧于我心。
往復循環的日子,同樣的工作、同樣的工作資料、同樣的采訪對象、同樣的選題、同樣的為人處世原則、同樣的商業性質、同樣的用酒精揮發著自我的假面、同樣的處理無端、無聊的事情、同樣的沒有時光去捫心自問:“你為什么活著?你活著有意思嗎?”
或許可笑、或許可悲,或許無知、或許無聊,但這是我作出辭職的依據。
該如何正確定位我的人生目標呢?去年12月中旬的時候就開始思考這個問題了,隨著時光的推移,問題迎刃而解。首先是家人的支持,其次是兄弟姐妹們的鼓勵,仔細想想,此刻是該我離開的時候了。
不經歷風雨,怎樣見彩虹?年輕是需要付出代價的,年輕是有期望的,年輕是銳氣的,期望當我老的時候還能笑看這一切!
感謝所有培養我的人,支持我的人,感謝所有愛我、恨我的人!請領導理解并給予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安檢員離職申請書5敬愛的中心領導:
您們好!
在此,感謝單位領導給予我一個很好的提升自我的機會,感謝單位領導一向以來對我的信任和關照,個性感謝給予我發揮個人優勢的平臺。在單位的兩年多里,您們給予我很多的培育,讓我學到很多。但因為某些原因,我不得不在此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
作為畢業后的第一個工作單位,兩年里我一向努力去做好本職工作,努力提高自我的專業技能。付出的辛苦也在服務對象上得到了肯定,對此無憾矣。但作為一支專業團隊,一個有完整結構的機構,我不得不說,壓力很大。一中層領導會將優秀技術人員說得比一個新手都不如的環境,我不知能說什么,也無能為這幾位優秀同事說些什么。自問我們幾個老員工要問的問題,你中層未必能解決,當然你中層能夠夸夸其談,忽悠無知的家長能夠,忽悠得了我們嗎?我們不是無知,而是無奈!
這天我同一位家長說,我要走了,他說社會需要我們我種專業人才。我明白這是事實,但另一個事實是社會不珍惜我們這種人才。都明白康復工作對我們工作人員來說是傷害性的,請問哪位康復工作者脊柱不是錯位、勞損的?沒有,那只有兩個原因,一是新手,二是懶蟲!工作辛苦,但回報呢,低微的。提升空間有限。當然,也有人透支自我去提高回報,但請問我們都在說提高生活質量,而你的生活有質量嗎?尊重職業、尊重自我,七彩組合,才是陽光!人生是一個過程,但不僅僅只是出生、成長、工作、死亡,還就應有更豐富的資料,看山、觀星、聽海、聞風,人生之道!請社會愛惜我們吧!
我常常想起師傅們,他們高超、精湛的技術是我不止的追求。其中我的一位老師此刻正在讀康復博士,這是國內僅有的。他們有高遠的追求,而追求的背后,有一個精神核心。師傅及他們的同事雖然每月至少拿五、六千的工資,有的甚至上萬,但工作辛苦、壓力大,部分人想轉行,卻又不舍離去,“唐主任還在,我不走!”這就是凝聚力,這就是精神核心!我不知這背后的故事,但作為一個領導,這絕對是成功的。心無所向,游離不定。遠離吧,無論可悲的中層,還是糟糕的管理,只許別人斤斤計較的事實,將會與我無關!
尊重知識,尊重人才,規范管理,合理用人,當代企業生存之根本。
這就是一位即將離職人員的獨白,是我膚淺的“某些原因”。
工作熱情消退,悲傷由此而生,這樣無論對我個人還是單位的影響都是不好的。特此辭職。同時在此衷心祝愿中心的業績蒸蒸日上,各領導及同事工作順利!
請中心領導審查批準!
此致
敬禮!
第一章 登記范圍
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十條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八條、第九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核準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注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信息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咨詢服務。
第三章 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十六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申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和住所;
(三)經濟性質;
(四)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八)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九)勞動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終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一)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二)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
(四)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
(五)主要負責人任期。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合同和章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章 登記注冊事項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住所、地址、經營場所按所在市、縣、(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注冊。
第二十五條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法人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分配形式,核準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經濟性質。
經濟性質可分別核準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聯營企業應注明聯合各方的經濟性質,并標明聯營字樣。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類型分別核準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
第二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部門或者設立企業的單位的撥款、投資。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開業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按《條例》第十五條(一)至(七)項規定提交文件、證件。
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資金信用證明是財政部門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資金數額的文件。
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有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四)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職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四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三)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四)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
(五)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
第三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核實開辦條件,經核準后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一)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注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注明,并記入登記檔案。
第三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經營單位憑據《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開展核準的經營范圍以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從事業務活動的合法憑證。辦事機構憑據《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從事業務活動。
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九條 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企業法人減少注冊資金的申請時,應重新審核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四十條 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申請開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30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第五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注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開戶銀行。
第七章 登記審批程序
第五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登記注冊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單位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后,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規定,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
(三)核準:經過審查和核實后,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
(四)發照:對核準登記的申請單位,應當分別頒發有關證照,及時通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領取證照,并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由登記主管機關公告。
第八章 公告、年檢和證照管理
第五十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分為開業登記公告、變更名稱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由登記主管機關通過報紙、期刊或者其他形式。
開業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者企業類型、注冊資金或者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號。
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號、注銷原因、負責清理債務的單位。
第五十五條 年度檢驗制度是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業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和辦法辦理年檢手續。
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合格的企業,應當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交回執照正、副本,經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后發還。
第五十六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應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申請和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執照副本若干份。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執照復印件的,應經原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并在執照復印件上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第五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在核準登記后核發《籌建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執照正本和副本、《籌建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營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籌建登記注冊書、年檢報告表式以及其他有關登記管理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九章 監督管理與罰則
第五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事項以及章程、合同或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四)監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六十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責令停業整頓、扣繳或者吊銷證照,只能由原發照機關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對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處罰有權予以糾正。
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權限和程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作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收繳復印件,予以警告,處以2019元以下的罰款。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19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不按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度檢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年度檢驗;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十一)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銀行予以劃撥。
第六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查處企業違法活動時,對構成犯罪的有關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監督管理和嚴重失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七條 企業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的,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糾正的復議決定,并通知申請復議的企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六十九條 港、澳、臺企業,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參照本細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國內各類企業和個人來滬投資的旅游企業(集團),實行與本市旅游企業同等待遇。凡經國家旅游局認定、或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大型旅游企業(集團),且通過投資、參股、兼并、收購、遷移總部或地區總部等方式來滬經營旅游業務的,可享受市政府43號文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二、設立國際旅行社方面,國內各類企業和個人可按照《上海市旅行社管理辦法》要求的條件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請:
(一)提交下列申報材料:1、設立旅行社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范圍;中英文名稱和設立地;企業形式、投資者、投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報告名稱和呈報申請的時間。2、申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件。3、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設立旅行社的市場條件;設立旅行社的資金條件,設立旅行社的人員條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補充說明的其他內容。4、旅行社章程。5、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6、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明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7、經營場所證明。8、經營設備證明。
(二)如獲同意,申辦單位向市旅委領取《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書》(簡稱技術報告書)。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確定申辦旅行社名稱;填寫《技術報告書》一式三份,填妥表內各項需審核欄目并核蓋公章,隨附規定提供的各項項材料,送交市旅委。
(四)市旅委在收到《技術報告書》后,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簽署申報意見報送國家旅游局審批;國家旅游局在收到《技術報告書》后將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由市旅委將審批決定轉告申辦者,并對獲得批準的申辦單位頒發由國家旅游局審定的《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五)獲準設立的國際旅行社向市旅委交納60萬元旅游質量保證金(出境游組團社交納100萬元)。
(六)持批準設立文件和《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
三、國內各類企業和個人在滬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按照《上海市旅行社管理辦法》要求的條件向擬設地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提交下列申辦材料:1、設立旅行社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旅行社的名稱、經營范圍和設立地;企業形式、投資者、投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報告名稱和呈報申請的時間。2、申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件。3、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設立旅行社的市場條件;設立旅行社的資金條件;設立旅行社的人員條件和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補充說明的其他內容。4、旅行社章程。5、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6、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7、經營場所證明。8、經營設備證明。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對符合規定的申請者應發給《上海市國內旅行社審批表》,一式四份,申請者在收到《上海市國內旅行社審批表》后應在60個工作日內,依次辦妥以下籌建工作事項: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旅行社名稱,企業名稱必須含有"旅行社"字樣;2、場地裝修;3、人員到位;4、建立各項制度。
(三)以上工作結束后,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接受驗收。驗收后應向轄區內的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10萬元。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作出同意的批復并核發《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五)持《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批復件到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
四、國內各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設立旅行社分社的,應當具備《旅行社管理條例》和《上海市旅行社管理辦法》要求的條件,實行以下申報程序;
(一)向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核準該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的證明文件。
(二)按《條例》規定的數額到設立地有質量保證金管理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三)到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領取許可證。
(四)憑此證明文件和許可證到設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五)旅行社應當在辦理完分社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國內各類企業和個人在滬投資設立的旅行社,凡符合如下條件,在其開設第11個營業部起免收保證金:
(一)一年旅游營收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0萬元);
(二)年接待進入本市游客數達5000人次;
(三)無重大違紀違規和重大事故投訴的。
一、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有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商務主管部門,將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中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第四條中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第十八條中對外貿易經濟部門或其授權部門修改為商務主管部門。
二、刪除第九條第(二)項,將第(三)項修改為第(二)項,將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4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符合規定的,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申請延長經營期限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經營期滿6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上報企業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等有關材料,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商務主管部門后批復。
五、在第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資審批情況報交通運輸部。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2019年11月20日交通部、外貿部根據2019年1月11日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對外開放和健康發展,規范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審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道路運輸業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業包括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及車輛維修。
第三條 允許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資經營道路運輸業:
(一)采用中外合資形式投資經營道路旅客運輸;
(二)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形式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及車輛維修。
(三)采用獨資形式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及車輛維修。
本條第(三)項所列道路運輸業務對外開放時間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公布。
第四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立項及相關事項應當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外商投資設立道路運輸企業的合同和章程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道路運輸發展政策和企業資質條件,并符合擬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道路運輸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投資各方應當以自有資產投資并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六條 外商投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業務,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投資者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從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運輸業務的企業;
(二)外資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業注冊資本的50%用于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四)投放的車輛應當是中級及以上的客車。
第七條 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擬設企業所在地的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規模、期限等;
(二)項目建議書;
(三)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
(四)投資者資信證明;
(五)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設施和設備等投資的,應提供有效的資產評估證明;
(六)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擬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除應當提交上述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合作意向書;
提交的外文資料須同時附中文翻譯件。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擴大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業,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或者擴大經營規模超出原核定標準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擬合并、分立、遷移和變更投資主體、注冊資本、投資股比,應由該企業向其所在地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四)外商投資企業立項批件復印件;
(五)資信證明。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下列程序對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和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和審批:
(一)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規定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前項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頒發立項批件或者變更批件;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收到批件后,應當在30日內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獨資道路運輸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六)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4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符合規定的,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應當在30日內持立項批件和批準證書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申請人收到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應當在30日內持變更批件、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其他相關的申請材料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人在辦理完有關手續后,應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以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影印件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取得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批件后18個月內未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手續的,立項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2019年。但投資額中有50%以上的資金用于客貨運輸站場基礎設施建設的,經營期限可為20年。
經營業務符合道路運輸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并且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申請延長經營期限,每次延長的經營期限不超過20年。
第十七條 申請延長經營期限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經營期滿6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上報企業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等有關材料,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商務主管部門后批復。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歇業或終止,應當及時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投資者以及海外華僑在中國內地投資道路運輸業參照適用本規定。
海運條例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海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交通部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則,管理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和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經營活動,鼓勵公平競爭,禁止不正當競爭。
第三條 《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是指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使用自有或者經營的船舶、艙位,提供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服務以及為完成這些服務而圍繞其船舶、所載旅客或者貨物開展的相關活動,包括簽訂有關協議、接受定艙、商定和收取運費、簽發提單及其他相關運輸單證、安排貨物裝卸、安排保管、進行貨物交接、安排中轉運輸和船舶進出港等活動。
(二)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包括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其中,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是指依據《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中國企業法人;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是指依據外國法律設立經營進出中國港口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外國企業。
(三)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是指以自有或者經營的船舶,或者以《海運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間提供的定期國際海上貨物或旅客運輸。
(四)無船承運業務,是指《海運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業務,包括為完成該項業務圍繞其所承運的貨物開展的下列活動:
(1)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訂立國際貨物運輸合同;
(2)以承運人身份接收貨物、交付貨物;
(3)簽發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
(4)收取運費及其他服務報酬;
(5)向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或者其他運輸方式經營者為所承運的貨物訂艙和辦理托運;
(6)支付港到港運費或者其他運輸費用;
(7)集裝箱拆箱、集拼箱業務;
(8)其他相關的業務。
(五)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包括中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和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其中中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是指依照《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中國企業法人;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是指依照外國法律設立并依照《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取得經營進出中國港口貨物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的外國企業。
(六)國際船舶經營者,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從事《海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業務的中國企業法人。
(七)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從事《海運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業務的中國企業法人。
(八)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經營者,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提供海運貨物倉庫保管、存貨管理以及貨物整理、分裝、包裝、分撥等服務的中國企業法人。
(九)國際海運集裝箱站與堆場業務經營者,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提供海運貨物集裝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裝箱貨物的存儲、集拼、分撥等服務的中國企業法人。
(十)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十一)外商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為其派出機構開展宣傳、推介、咨詢和聯絡活動的非營業性機構。
(十二)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是指企業登記機關或者企業所在國有關當局簽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設立的證明文件。企業商業登記文件為復印件的,須有企業登記機關在復印件上的確認或者證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公證文書。
(十三)專用發票,是指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統一印制的票據,它是證明付款人向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或者其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或者其人支付運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的憑證,包括《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和《國際海運業船舶專用發票》。
(十四)班輪公會協議,是指符合聯合國《1974年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定義的,由班輪公會成員之間以及班輪公會之間訂立的各類協議。
(十五)運營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為穩定或者控制運價訂立的關于在一條或者數條航線上增加或者減少船舶運力協議,以及其他協調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共同行動的協議,包括具有上述性質內容的會議紀要;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為提高運營效率訂立的關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設施及其他合作經營協議和各類聯盟協議、聯營體協議。
(十六)運價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之間訂立的關于收費項目及其費率、運價或者附加費等內容的協議,包括具有上述內容的會議紀要。
(十七)公布運價,是指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本上載明的運價。運價本由運價、運價規則、承運人和托運人應當遵守的規定等內容組成。
(十八)協議運價,指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與貨主、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約定的運價,包括運價及其相關要素。協議運價以合同或者協議形式書面訂立。
(十九)從業資歷證明文件,是指被證明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或者國際海上運輸輔經營活動經歷的個人履歷表。個人履歷表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章 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業務的經營者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或者中國企業法人申請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符合《海運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條件,考慮交通部公布的國際海運市場競爭狀況和國家關于國際海上運輸業發展的政策。
交通部應當在其政府網站和其他適當媒體上及時公布國際海運市場競爭狀況和國家關于國際海上運輸業發展的政策。上述狀況和政策未經公布,不得作為拒絕申請的理由。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或者中國企業法人申請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申請人應當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并應同時將申請材料抄報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 申請書;
(二) 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三) 申請人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四) 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和法定檢驗證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五)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樣本;
(六)符合交通部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上述抄報材料后,應當就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并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報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申請材料完整齊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海運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核,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決定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決定不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六條 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適用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母公司的商業登記文件;
(四)母公司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
(五)母公司對該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的確認文件;
(六)符合交通部要求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分支機構可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經營的船舶提供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安排港口作業、接受訂艙、簽發提單、收取運費等服務。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法人經營國際船舶業務或者中國企業申請經營國際船舶業務,應當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并應當同時將申請材料抄報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三)申請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四)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五)《海運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證明文件;
(六)關于同港口和海關等口岸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不具備電子數據交換條件的,應當提供有關港口或者海關的相應證明文件。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抄報材料后,應當就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并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報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申請材料完整齊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海運條例》第九條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并發給《國際船舶經營資格登記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告知理由。申請人持交通部發給的《國際船舶經營資格登記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向海關、稅務、外匯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中國企業法人申請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或者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擬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三)申請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四)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五)《海運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證明文件;
(六)《海運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復印件;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申請材料完整齊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材料真實且符合《海運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予以資格登記,并頒發《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材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海運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申請人持《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登記,向稅務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國際船舶經營者和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的,應當符合《海運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并按照《海運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登記。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母公司的商業登記文件;
(四)母公司的《國際船舶經營資格登記證》或者《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副本;
(五)母公司確定該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確認文件;
(六)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七)《海運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的從業資歷或者資格的證明文件;
(八)國際船舶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該分支機構同港口和海關等口岸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不具備電子數據交換條件的,應當提供有關港口或者海關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十條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申請經營進出中國港口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應當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并報送《海運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交通部應當按照《海運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核。予以登記的,頒發《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申請材料不真實、不齊備的,不予登記,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依法取得經營進出中國港口國際班輪運輸業務資格后,交通部在其政府網站公布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名稱及其提單格式樣本。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提單登記的,應當向交通部提出提單登記申請,報送相關材料,并應當同時將申請材料抄報企業所在地或者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指定的聯絡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 申請書;
(二) 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 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四) 提單格式樣本;
(五)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
申請人為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還應當提交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其指定的聯絡機構的有關材料。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上述抄報材料后,應當就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并應當自收到抄報的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報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請人的材料后,應當在申請材料完整齊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海運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提單登記,并頒發《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告知理由。
中國的申請人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相應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按照外國法律已取得經營資格且有合法財務責任保證的,在按照《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申請從事進出中國港口無船承運業務時,可以不向中國境內的銀行交存保證金。但為了保證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清償因其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所產生的債務以及支付罰款,滿足《海運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該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政府主管部門與中國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就財務責任保證實現方式簽訂協議。
第十三條 沒有在中國港口開展國際班輪運輸業務,但在中國境內承攬貨物、簽發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收取運費,通過租賃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船舶艙位提供進出中國港口國際貨物運輸服務;或者利用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提供的支線服務,在中國港口承攬貨物后運抵外國港口中轉的,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但有《海運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中國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海運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交納保證金,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母公司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三) 母公司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副本;
(四) 母公司確認該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的確認文件;
(五) 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
第十五條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申請提單登記時,提單臺頭名稱應當與申請人名稱相一致。
提單臺頭名稱與申請人名稱不一致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說明該提單確實為申請人制作、使用的相關材料,并附送申請人對申請登記提單承擔承運人責任的書面申明。
第十六條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使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提單的,各種提單均應登記。
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登記提單發生變更的,應當于新的提單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將新的提單樣本格式向交通部備案。
第十七條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申請者交納保證金并辦理提單登記,依法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后,交通部在其政府網站公布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名稱及其提單格式樣本。
第十八條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在交通部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專門帳戶上交存保證金,保證金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九條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交存的保證金,受國家法律保護。除下列情形外,保證金不得動用:
(一)因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根據司法機關已生效的判決或者司法機關裁定執行的仲裁機構裁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被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處以罰款的。
有前款(一)、(二)項情形需要從保證金中劃撥的,應當依法進行。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保證金不符合《海運條例》規定數額的,交通部應當書面通知其補足。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自收到交通部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補足的,交通部應當按照《海運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二十條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被交通部依法取消經營資格、申請終止經營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的,可向交通部申請退還保證金。交通部應將該申請事項在其政府網站上公示30日。
在公示期內,有關當事人認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一)項情形需要對其保證金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取得司法機關的財產保全裁定。自保證金被保全之日起,交通部依照《海運條例》對保證金帳戶的監督程序結束。有關糾紛由當事雙方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公示期屆滿未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交通部應當通知保證金開戶銀行退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及其利息,并收繳該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
第二十一條 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中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國際船舶經營者、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資格許可、登記機關備案:
(一)變更企業名稱;
(二)企業遷移;
(三)變更出資人;
(四)歇業、終止經營。
變更企業名稱的,由原資格許可、登記機關換發相關經營許可證或者經營資格登記證;企業終止經營的,應當將有關許可、登記證書交回原許可、登記機關。
第二十二條 除《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第四章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外,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與堆場業務的經營者應當自開始從事上述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備。
第三章 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業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新開或者停開國際班輪運輸航線,或者變更國際班輪運輸船舶、班期的,應當按照《海運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在交通部指定媒體上公告,并按規定報備。
第二十四條 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增加運營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賃方式租用船舶增加運營船舶的,應當于投入運營前15日向交通部備案,取得備案證明文件。備案材料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注冊地、船名、船舶國籍、船舶類型、船舶噸位、擬運營航線。
交通部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在中國港口開展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的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以及在中國委托人提供進出中國港口國際貨物運輸服務的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在中國境內委托一個聯絡機構,負責代表該外國企業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就《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有關管理及法律事宜進行聯絡。聯絡機構可以是該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常駐代表機構,也可以是其他中國企業法人或者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經濟組織。委托的聯絡機構應當向交通部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聯絡機構說明書,載明聯絡機構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及聯系人;
(二)委托書副本或者復印件;
(三)委托人與聯絡機構的協議副本;
(四)聯絡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復印件。
聯絡機構為該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常駐代表機構的,不須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文件。
聯絡機構或者聯絡機構說明書所載明的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15日內向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已經登記的提單。
第二十七條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需要委托人簽發提單或者相關單證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和國際海運輔助業務經營者上述事項。
前款規定的經營者不得接受未辦理提單登記并交存保證金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委托,為其簽發提單。
第二十八條 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與貨主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協議運價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協議運價號應當在提單或者相關單證上顯示。
第二十九條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不得接受未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保證金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提供的貨物或者集裝箱。
第三十條 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委托人接受訂艙、代簽提單、代收運費等項業務的,委托的人應當是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國際船舶經營者。
第三十一條 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將其在中國境內的船舶人、簽發提單人在交通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公布事項包括人名稱、注冊地、住所、聯系方式。人發生變動的,應當于有關協議生效前7日內公布上述事項。
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將公布事項的媒體名稱向交通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之間訂立的涉及中國港口的班輪公會協議、運營協議、運價協議等,應當自協議訂立之日起15日內,按下列規定向交通部備案:
(一) 班輪公會協議,由班輪公會代表其所有經營進出中國港口海上運輸的成員備案。班輪公會備案時,應當同時提供該公會的成員名單。
(二)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之間訂立的運營協議、運價協議,由參加訂立協議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分別備案。
第三十三條 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之間或者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與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之間的兼并、收購,由兼并、收購的一方將兼并、收購協議按照《海運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報交通部審核同意。
第三十四條 下列經營者在中國境內收取運費、代為收取運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當向付款人出具專用發票:
(一)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及其分支機構;
(二)中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及其分支機構;
(三)國際船舶經營者及其分支機構;
(四)《海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企業。
前款所列經營者應當向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專用發票使用證明后,向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請領取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經營進出中國港口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應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運輸業信息表(航運公司基本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運輸業信息表(航運公司集裝箱出口重箱運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運輸業信息表(航運公司集裝箱進口重箱運量)》,于當年3月31日前報送交通部。
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上述材料由其委托的聯絡機構報送。
第三十七條 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國際船舶經營者以及國際集裝箱運輸港口經營人,應當分別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運輸業信息表(航運公司基本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運輸業信息表(國際船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運輸業信息表(港口集裝箱吞吐量)》,于當年3月15日前報送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信息表及其匯總信息于當年3月31日前報送交通部。
第三十八條 國際船舶經營者、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經營者以及國際集裝箱站與堆場業務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費水平提供服務,妨礙公平競爭;
(二)在會計賬薄之外暗中給予客戶回扣,以承攬業務;
(三)濫用優勢地位,限制交易當事人自主選擇國際海運輔助業務經營者,或者以其相關產業的壟斷地位誘導交易當事人,排斥同業競爭;
(四)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十九條 外國國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以及外國國際海運輔助企業的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包括不得:
(一)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訂艙,簽發母公司提單或者相關單證;
(二)為母公司辦理結算或者收取運費及其他費用;
(三)開具境外母公司或者其母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海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企業的票據;
(四)以托運人身份向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托運貨物;
(五)以外商常駐代表機構名義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
第四章 外商投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業務
第四十條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通過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 申請書;
(二) 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 合資或者合作協議;
(四) 投資者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件;
(五) 符合交通部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及意見轉報交通部。
交通部應當自收到轉報的上述材料和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海運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及交通部公布的國際海運市場競爭狀況和國家關于國際海上運輸業發展的政策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持交通部批準文件,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手續。取得相應的審批手續后,應當持有關部門許可設立企業的文件和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四)至(六)項的相關材料,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程序向交通部領取相應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設立《海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交通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業務,應當通過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提交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完整齊備的上述材料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及意見轉報交通部。
交通部應當自收到轉報的上述材料和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海運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持交通部批準文件,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手續。取得相應的批準文件后,應當持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企業的文件按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到交通部辦理登記,并領取《國際船舶經營資格登記證書》。
第四十三條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通過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申請材料。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完整齊備的上述材料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及意見轉報交通部。
交通部應當自收到轉報的上述材料和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海運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持交通部批準文件,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手續。取得相應的審批手續后,應當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登記,領取《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
第四十四條 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倉庫設施;
(三)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相關業務的經歷;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 經營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及堆場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車輛、裝卸機械、堆場、集裝箱檢查設備、設施;
(三)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相關業務的經歷;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六條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或者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營國際集裝箱站與堆場業務,應當通過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書;
(二) 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 合資或者合營協議;
(四) 投資者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件;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完整齊備的上述材料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及意見轉報交通部。
交通部應當在收到轉報的上述材料和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或者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予以登記,并發給相應的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持交通部批準文件,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到有關部門辦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手續。取得相應的批準文件后,向交通部辦理登記,換領《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
第四十七條 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經營者、國際集裝箱站與堆場業務經營者,須持交通部頒發的資格登記證明文件,向監管地海關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存放海關監管貨物或者集裝箱。
第四十八條 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以及外國國際海運輔助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通過擬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機構名稱、設立地區、駐在期限、主要業務范圍等;
(二)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三)企業介紹,包括企業設立時間、主營業務范圍、最近年份經營業績、雇員數、海外機構等;
(四)首席代表授權書,由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
(五)首席代表姓名、國籍、履歷及身份證件。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完整齊備的上述材料后,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及意見轉報交通部。
交通部應當在收到轉報的上述材料和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由交通部頒發《外國(境外)水路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批準書》(簡稱批準書);申請材料不真實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書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批準書即自行失效。
常駐代表機構的批準駐在期限為3年。
第四十九條 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名稱、首席代表的,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向交通部備案。
變更首席代表的,備案時應當同時報送新任首席代表的履歷及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由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授權書。
變更常駐代表機構名稱的,備案時應當同時報送原名稱與現名稱關系的說明;屬于外國企業名稱變更或者因為企業合并、分立等原因變更常駐代表機構名稱的,還應當報送相關法律證明文件。
交通部收到報備材料后應當及時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常駐代表機構需要延長駐在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60日前向交通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交通部頒發的批準書復印件;
(三)常駐代表機構工商登記文件復印件。
常駐代表機構的每次延長駐在期限為3年。
交通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齊備有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出具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第五十一條 常駐代表機構終止,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0日前報告交通部,由交通部注銷該常駐代表機構。
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滿未辦理延期登記手續的,該常駐代表機構駐在資格自動喪失。
常駐代表機構終止、自動喪失資格或者被注銷,由交通部簽發《外國(境外)水路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注銷通知書》,同時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企業登記機關。
第五章 調查與處理
第五十二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經營者、國際海運輔助業務經營者有《海運條例》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可依照《海運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請求交通部實施調查。請求調查時,應當提出書面調查申請,并闡述理由,提供必要的證據。
交通部對調查申請應當進行評估,在自收到調查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實施調查或者不予調查的決定:
(一)交通部認為調查申請理由不充分或者證據不足的,決定不予調查并通知調查申請人。申請人可補充理由或者證據后再次提出調查申請。
(二)交通部根據評估結論認為應當實施調查或者按照《海運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自行決定調查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和評估結論通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部門。
第五十三條 調查的實施由交通部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部門(以下簡稱調查機關)共同成立的調查組進行。
調查機關應當將調查組組成人員、調查事由、調查期限等情況通知被調查人。被調查人應當在調查通知送達后30日內就調查事項作出答辯。
被調查人認為調查組成員同調查申請人、被調查人或者調查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有權提出回避請求。調查機關認為回避請求成立的,應當對調查組成員進行調整。
第五十四條 被調查人接受調查時,應當根據調查組的要求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及文件等。屬于商業秘密的,應當向調查組提出。調查組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備查。
調查機關和調查人員對被調查人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被調查人發現調查人員泄露其商業秘密并有充分證據的,有權向調查機關投訴。
第五十五條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人低于正常、合理水平運價的認定,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同一行業內多數經營者的運價水平以及與被調查人具有同等規模經營者的運價水平;
(二)被調查人實施該運價水平的理由,包括成本構成、管理水平和盈虧狀況等;
(三)是否針對特定的競爭對手并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
第五十六條 調查機關對損害公平競爭或者損害交易對方的認定,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對托運人自由選擇承運人造成妨礙;
(二)影響貨物的正常出運;
(三)以帳外暗中回扣承攬貨物,扭曲市場競爭規則。
第五十七條 調查機關作出調查結論前,可舉行專家咨詢會議,對損害公平競爭或者損害交易對方的程度進行評估。
聘請的咨詢專家不得與調查申請人、被調查人具有利害關系。
第五十八條 調查結束時,調查機關應當作出調查結論,并書面通知調查申請人和被調查人:
(一)基本事實不成立的,調查機關應當決定終止調查;
(二)基本事實存在但對市場公平競爭不造成實質損害的,調查機關可決定不對被調查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三)基本事實清楚且對市場公平競爭造成實質損害的,調查機關應當根據《海運條例》的規定,對被調查人采取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第五十九條 調查機關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自調查機關通知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調查機關書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聽證請求的,視為自動放棄請求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條 就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實施調查的,調查組成員中應當包括對被調查人的資格實施登記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的人員。
對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列違法行為并給交易當事人或者同業競爭者造成實質損害的,調查機關可采取限制其在一定時期內擴大業務量的限制性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交通部或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海運條例》第六章和本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 外商常駐代表機構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交通部或者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海運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 班輪公會協議、運營協議和運價協議未按規定向交通部備案的,由交通部依照《海運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備案人實施處罰。班輪公會不按規定報備的,可對其公會成員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調查人員違反規定,泄露被調查人保密信息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許可、登記事項,申請人可委托人辦理。人辦理委托事項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外國申請人或者投資者提交的公證文書,應當由申請人或者投資者所在國公證機關或者執業律師開出。
本實施細則所要求的各類文字資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如使用其他文字的,應隨附中文譯文。
第六十六條 對《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備案事項的具體要求、報備方式和方法應當按照交通部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從事國際海上運輸和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業務,比照適用《海運條例》第四章和本實施細則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八條 《海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公布運價和協議運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交通部另行規定。
第六十九條 經營港口國際海運貨物裝卸、港口內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和國際海運集裝箱碼頭和堆場業務的,按國家有關港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4月11日的《交通部對從事國際海運船舶公司的暫行管理辦法》、1990年3月2日的《國際船舶管理規定》、1990年6月20日的《國際班輪運輸管理規定》、1992年6月9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和1997年10月17日的《外國水路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海運形勢分析目前世界經濟發展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世界經濟中心已經開始向亞太地區轉移,世界經濟的發展也將會在西太平洋海岸掀起一股新的熱潮,而且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和跨國集團的開發都在為中國的港口建設和海運業的發展提供有利條件。面臨大好的機遇,中國港航業自身能力不足問題十分突出,缺少大型油船和大型油船碼頭泊位,使中國石油進口運輸中國輪承運率只占10%,不得不大量租用外輪運輸。不僅需要支付大量外匯,也失去了中國海運業發展和增加就業的良好機遇。
跨區變更比較麻煩,流程如下:
一、第一步先辦理營業執照
1、 到新地址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移送企業登記檔案通知函”,辦理時需要帶與新企業新辦理所提供的資料一樣,資料齊全當時就可取到“移送企業登記檔案通知函”及《關于遷址變更登記的通知》。
2、 憑“移送企業登記檔案通知函”到原來工商登記部門辦理工商資料轉出手續(資料由兩地工商部門進行郵寄),舊地址工商部門接受“移送企業登記檔案通知函”后出具“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給企業。
3、 手續辦理后等待新地址工商部門接到企業工商資料后給企業電話通知,帶上“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到新工商部門辦理具體的地址變更事宜(填一份“變更登記表、指定委托書、”)手續辦理完七日后帶上《關于遷址變更登記的通知》到領證窗口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二、第二步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1、 到原來舊地址的技術監督局辦理注銷舊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所需資料: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并出俱“組織機構代碼證注銷證明”。
2、 帶上“組織機構代碼證注銷證明”原件、新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填寫一份“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表格”及30元錢,技術監督局出具30元的收據,3個工作日后憑30元的收據領取新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第三步辦理地稅
1、 新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近三年納稅情況統計表(按年度、按稅種)及帶上公章填寫其他相關資料。
2、 辦理完畢上述手續后等待專管員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帶上企業近三年所有帳務讓專管員核查,核查完畢后再等待核查結果。
3、 核查通過后地稅通知帶上公章再去辦理相關手續并給企業出具“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4、帶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及新企業報到所需要的(營業執照副本、章程、銀行開戶許可證、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公章、財務章、組織機構代碼證、房屋租賃合同及租金發票,以上均是復印件)其他相關資料、公章到新地址所屬的地稅局辦理報到事宜并交納40元錢打印新的地稅正、副本。
5、 新的地稅局出具“新企業報到證明單”到新地址所屬的街道稅收服務站辦理相關事項(包括辦理地稅網上報稅、領取稅單、辦理辦稅人員聯系卡及住所證明、完稅憑證、個人所得稅第一次網上申報成功界面打印件等)
四、第四步辦理國稅
1、 帶上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會決議、申請書、地稅結算證明、國稅正副本原件、公章到舊的國稅局辦稅窗口辦理相關手續。
2、 辦理完上述手續后等待專管員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帶上企業近三年所有帳務讓專管員核查,核查完畢后再等待核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