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22 06: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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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注 冊 號: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業 戶 名 稱: (蓋章) (簽字)
負 責 人 姓 名: 行 業: 網址:
咨詢電話:96633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廣州市工商局:
廣州市工商局: 本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承諾本申請書所填內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真實的、有效的, 本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承諾本申請書所填內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真實的、有效的,符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
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規定 在對應欄 序號 文件、證件名稱 內打鉤 ⒈ ⒉ ⒊ ⒋ ⒌ 負責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申請登記書》 場地使用證明,即產權證復印件和租賃協議(變更經營地址者提交) 名稱核準通知書 新的合伙人身份證明即身份證、計生證和暫住證(非廣州市戶口人員)等資料 復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張(變更合伙人的提交)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謹此確認。
經聯系電話: 營 者: (簽字) 通訊地址: 年 月 日 填寫須知: 申請人應仔細閱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本申請 填寫須知:
1、申請人應仔細閱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本申請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書每頁注解說明; 書每頁注解說明; 提交的文件、 紙及資料中提交復印件的必須核對原件;
2、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 A4 紙及資料中提交復印件的必須核對原件; 所填內容不應涂改,如不慎錯填,應在修改處加蓋負責人加蓋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內容不應涂改,如不慎錯填,應在修改處加蓋負責人加蓋名章或按手印。 填寫本申請書應當字跡工整,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填寫或簽字
4、填寫本申請書應當字跡工整,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填寫或簽字。
注意事項
1、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進行查驗,在“對應”欄中打鉤。 對應”欄中打鉤。 該欄還應填寫負責人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2、該欄還應填寫負責人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首問責任人審查情況: 首問責任人審查情況: 責任人簽字: 責任人簽字: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字確認:
申請人簽字確認: 年 月 日 材料,如同一問題多次提出沒補齊,
一、本公司于X X X X 年X X 月X X 日奉設立準登記,領到工商局設新字第X X 號
執照。修改章程更改公司名稱
二、茲因增加營業項目申請變更登記:
遷移地址
改選董事監事
三、遵照公司法規定,檢具有關文件,隨繳登記費XX元,執照費XX元,繳銷原領執照,敬請準予變更登記換發執照。
此致
申請人:XXX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8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號)。
辦理條件
一、必須具備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2、投資人身份證明;3、企業住所證明;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
關批準文件
(二)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準文件
(三)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1、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2、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3、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4、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2、經營場所證明;3、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托書;4、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5、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6、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
批準文件
(五)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2、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準文件
(六)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2、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3、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標準: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費,收取三百元;變更登記收取一百元;領取營業執照副本,收取工本費十元;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需重新補(換)證、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二)收費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414號)。
辦事流程
申請受理(發受理通知書)審核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a.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b.《外國企業申請注冊登記表》;
c.承包工程合同;
d.承包工程的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e.有關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承包工程許可證;
f.外國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
g.外國企業的資信證明;
h.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在華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以及該負責人的簡歷、身份證明;
i.登記主管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變更登記。從事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其主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以下文件:
a.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b.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c.營業執照;
d.登記主管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注銷登記。從事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a.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b.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c.海關、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1、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2、《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3、《公司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6、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法律依據】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工商登記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管理辦法辦理公司工商登記。
第三條公司工商登記主管部門是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公司各部門在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公司工商登記工作。
第四條未履行前期審批程序,公司各部門不得擅自進行工商登記。
第二章登記事項
第五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六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開業登記
第七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機關進行審查。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三十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第八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九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
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第四章變更登記
第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分支機構、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條變更名稱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變更住所時,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第十四條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變更注冊資本時,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
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十六條變更經營范圍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
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變更類型時,應當按照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十八條變更股東時,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股東或者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司章程內容修改,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十三條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三)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
第二十五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市、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八條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七章前期審批
第三十條辦理公司工商登記,由公司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進行前期市場調研,調研情況提交規劃發展部,進行可行性審查出具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經過審查后,提交董事會秘書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法律意見書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總經理簽署審批意見,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按照董事會會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的董事會紀要。
第三十四條需股東會審議的工商登記事項,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按照股東會會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的股東會紀要。
第八章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向登記機關進行公司工商登記事宜咨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負責中介機構的聯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六條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及時準確提供所需的各種信息。相關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對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對材料真實性、
準確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經工商登記機關審查合格后,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對工商登記材料的備案存檔工作。確保公司工商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公司及所屬部門實行工商登記工作領導責任制。相關部門或分支機構工商登記工作發生責任問題,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負責人的責
任。因工商登記責任問題,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公司內部將對責任部門和部門負責人實行加倍處罰。觸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條企業法人登記(包括公司登記,下同)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企業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資格。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第五條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定。
第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第七條企業法人申請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新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三)由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由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關于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議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法人以外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由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根據企業出資人關于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決定簽署。
第八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九條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格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應當申請辦理企業
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辦理變更登記的指定(委托)書;
3、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的變更住所的決議或決定;
4、新住所使用證明;如果是自有房屋,應提交《房屋產權登記證》復印件或有關房屋產權的證明。如果是租賃房屋,應提交房產單位的《房屋產權登記證》復印件或有關房產產權的證明文件和《房屋租賃協議》(租賃期限在一年以上)。
5、公司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全部副本。;
第一條為了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資格,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第三條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
第二章設立登記
第五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第七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條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九條投資人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企業住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條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范圍及方式。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申請書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第三章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企業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關。
第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因轉讓或者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議書或者法定繼承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改變出資方式致使個人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變換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改變出資方式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章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散的,應當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終止。
第五章分支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十三條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姓名和居所、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二十四條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機構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提交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委托人申請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二十五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發給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比照本辦法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其分支機構經核準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后15日內,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向登記機關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登記通知書或者注銷登記通知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年度檢驗和證照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
第三十條登記機關依法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審查,以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繼續經營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若干營業執照副本。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的,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毀損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換。
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租、受讓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辦理登記時,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辦理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將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備案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個人獨資企業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接受年度檢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獨資企業在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不在報刊上聲明作廢的,由登記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不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的,由登記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承租、受讓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收繳營業執照,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偽造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不予登記,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