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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人民銀行在內部審計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離任和履職審計經驗,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為健全干部監督機制,同時為黨委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提供參考依據,人民銀行1999年了《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規定分支機構、重要業務部門、行屬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離任時,由內部審計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確認其承擔的責任。2005年,人民銀行又了《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制度》,要求在領導干部任期內,對其履行管理職責情況進行審計評價,促進其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職責。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依規對本單位的預算管理、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二、基層央行經濟責任審計要素分析
(一)明確界定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人民銀行的基本活動是經濟活動。人民銀行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如何清晰界定審計內容是一項值得思考的問題。如果內容擴大到人民銀行所有經濟活動,大而全的經濟責任審計分散了審計注意力,耗費了審計資源。如果內容僅限于財務收支情況,則顯然過于俠窄,不利于發揮內部審計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結合人民銀行離任和履職審計,建議對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可以包括:執行金融法律法規、金融宏現調控政策和規章制度情況、執行財政經濟法體法規情況、財務收支核算情況、重大經濟活動決策與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和風險管理情況以及個人廉潔自律情況等。
(二)突出對重大經濟決策的關注
人民銀行離任審計對重大決策一直有所關注,離任審計制度中提及的“重大事項”包括大額信貸資金運用、金融風險處置、預算資金分配、大額財務開支、基建立項與變更、大宗物品采購等。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決策的重要性和影響程度,確定下列事項作為重大經濟事項:經費預算分配、執行和調整,重大經濟合同簽訂,大額信貸資金運用,大額國庫資金的撥付、退庫,大額財務開支,大宗固定資產、設備購置及大型修繕工程,大宗固定資產的處置,大型基建工程的招標采購,基本建設項目,重大未決經濟訴訟,群眾反映大的事項。審計應當圍繞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內容的合法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程序的規范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效果的真實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資料的完整性進行。
(三)經濟責任審計立項的特點
目前,人民銀行開展的離任審計具有委托性的特點,立項依據是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干部調整計劃發出的“離任審計建議書”,經行領導批示后內部審計部門實施。履職審計立項具有自主性的特點,內部審計部門擬定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計劃,報行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正確看待對廉政情況的審計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不宜回避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否則不能體現經濟責任審計對干部監督管理的宗旨。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干部廉潔內容,應不同于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廉政監督的方式和手段,也不能替代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干部的廉政監督考核。經濟責任審計仍然是從內部審計的視角對干部廉政情況進行監督,圍繞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核算和重大經濟決策進行。內部審計部門可以采取在審計現場召開座談會、設立意見箱、公布電話、征求意見在民主測評中設計內容等方式,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廉政情況。內部審計部門通過對財務收支和重大經濟決策的審計,獲取相關情況或線索,篩選后進行進一步核實。可以包括:領導干部是否有長期借用公款未及時歸還以及長期占用國家資產情況。是否未經批準,私自出國考察,有無超標準違反規定使用公車,有無利用職權收受和索取有關人員禮金、回扣等賄賂問題,有無轉移、挪用國有資產為個人或者牟取私利的問題。015年第4期下旬刊(總第586期)時代金融TimesFinanceNO.4,2015(CumulativetyNO.586)
(五)對經濟責任進行多層次界定
《中國人民銀行內部審計操作規程》對審計責任的認定,主要是對審計中發現的重要問題,確認審計對象所應負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參考政府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人民銀行對經濟責任可以區分四組關系:一是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前任責任指針對被審計事項,被審計者之前所有與之所處相同崗位的領導應承擔的責任。現任責任指被審計對象在其任職期間內的責任。二是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集體責任是指由被審計者所處領導集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個人責任則是指被審計者應當承擔的責任,領導干部在集體領導中作為全面負責人,應當承擔集體責任中的主要個人責任。三是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直接責任指被審計對象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其形成問題和造成損失起直接作用的行為;間接責任主要是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管理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由自己負責分管的事項。由于監管不力,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各種經濟問題應承擔的除直接責任以外的責任。領導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其任期內雖然沒有直接管理有關部門或事項,但由于該單位的所有行為都在其職責范圍內,因而對其沒有直接管理的部門或事項出現的各種經濟問題都應當承擔的除直接責任以外的責任。四是過失責任與故意責任。過失責任是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職責或監督而沒有履行和實施監督,導致重大經濟損失后果發生的行為;故意責任是指責任人超越職權搜自決定、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經濟事項或者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導致經濟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機制舉措
(一)完善制度建設,加大執行力度
只有健全審計結果,運用相關制度完善制度環境,審計結果運用才能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制度,并加大執行力度。進一步明確內審、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等各部門和個人在運用審計結果工作中的目標原則、方式、責任、要求和考核檢查辦法等,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二)健全審計結果運用的組織協調機制
加強紀檢監察、審計、組織人事等各部門之間的組織協調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細化其在審計結果運用方面主職責,如研究制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方面的規章制度,跟蹤檢查,交流通報各部門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和審計結論落實情況,協調解決結果運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等。二是要明確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各成員單位關于審計結果運用情況什么時候應反饋、如何反饋、責任如何追究等。
(三)進一步營造審計結果運用的良好環境
只有營造基層央行內部重視審計工作,認可內部審計結果的良好氛圍,才能提高內部審計結果運用的質量,提升內部審計工作的成效。央行內部審計部門需積極主動爭取各方的重視。一是要做好宣傳工作,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宣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義、內部審計的理念,提高被審計單位各職能部門對內部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認識”,增強對內部審計根本目的(為單位增加價值、為各部門提高內部管理水平服務)理解。二是可以把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通過一定形式進行推廣,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四)建立任中和離任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先審后離”原則未真正落實是基層央行審計部門人員中認為影響審計結果運用的重要因素。目前,基層央行“先離后審”的情況仍十分普遍,要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效果,使其真正成為人事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應逐步建立起任中和離任相結合的審計監督機制。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在屆內至少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實現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實時監督,又可緩解內部審計部門在領導干部集中換屆時成批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壓力,化整為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五)注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質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