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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風險投資激勵
除了私人風險投資制這種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的風險投資組織形式,任何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的風險投資組織,都面臨著參與人信息不對稱與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問題。相比較其他類型的組織相比,風險投資機構的經營行為更具風險性,參與人對風險的認識更深刻,對風險的感知也更敏感,因此,參與人之間的風險分擔與激勵問題對風險投資機構的運行效率影響更大。下面以美國經濟學家約瑟夫·F·斯蒂格利茨激勵問題的三種解決方法為基礎,進一步探討其在風險投資中的實際應用。
1市場解決方法
“私人財產與價格體系相結合能對激勵問題提供一種有效的解決方法”。如果資產屬于個人所有,那么個人必須承擔行動的全部責任。風險投資如果采取私人制組織形式,其道德風險就不會存在,但畢竟“天使”投資者的資金有限。有限合伙制從制度上將一般合伙人的私人資產與有限合伙人的委托資產相結合,激勵的有效性高,但它同樣存在著規模小的局限性。因此,項目投資經理人與公司合伙投資制是目前比較理想的風險投資組織制度,有效利用了項目經理的私人財產來解決風險投資者對風險投資經理人的激勵問題,具體做法是:在項目投資時,公司與投資經理人達成一項協議,即由投資經理人按擬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注入個人資本,投資經理人勿須承擔該項目投資資本的無限連帶責任,如果贏利則獲得該項目投資凈收益20%左右的分成,如果虧損,則按出資比例承擔。武漢華工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是采取這種組織形式的典型公司,這種投資經理人參與投資用協議的方式規定了經理人的資本投入和剩余收益索取權,是一種有效的資本激勵與約束制度。
2合同解決方法
當風險資本所有者與風險投資經營者的委托——關系確立后,需要就雙方當事人在經營期間的權力與義務達成一系列條款性協議,尤其在人的經營目標與經濟報酬問題上,因此,這種合同也稱為激勵合同。用激勵合同解決激勵問題,就是設計一個契約使得人最大最佳程度地努力工作。下面運用委托—框架,對激勵合同問題進行分析。
為了簡化激勵方案,現假定委托人采取資本激勵措施,如果委托人與人針對經濟報酬問題簽訂一份合同,兩者之間的激勵問題就會容易解決得多。那么,委托人究竟應該為人制定怎樣的經濟報酬方案呢?假設人的行動選擇a∈A和外生隨機變量θ,貨幣化產出參數π(a,θ),并存在分布函數f(π,θ),委托人取得π的所有權并簽訂合同給予人報酬s(π),委托人的效用函數為v(π-s(π)),人的效用函數為u(s(π)-c(a)),其中:?鄣?仔/?鄣a、v′、u′、c′、c″>0,v″與u″是否小于0取決于委托人與人的風險偏好程度;人有不接受合同時的保留效用u;這樣,委托人對人的激勵問題就是:委托人如何選擇s(π)及人如何選擇a,并在參與約束條件下使得兩者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用數學模型表達如下:
∫v[?仔-s(?仔)f(?仔,a)]d?仔
s.t.(IC)∫u[s(?仔)]f(?仔,a)d?仔-c(a)
(IR)∫u[s(?仔)]f(?仔,a)d?仔-c(a)≥
上述模型中:a與s(π)的解取決于v、u、π、f、c、等因素;定性地講,委托人給予人的經濟報酬與人的行動選擇是互動的,而且他們又共同取決于兩者風險偏好、外生變量及人努力成本與保留效用等因素的影響。一般地,有以下性質:①當a可觀測時,誰的阿羅—帕拉特絕對風險規避度量越大,最優激勵合同要求誰承擔的風險越小,即當參與人甲風險規避而參與人乙風險中性,根據最優激勵合同參與人甲無須承擔任何風險,反之亦反;②當委托人不能觀測人的行動選擇a時,最優激勵合同要求人承擔比對稱信息情況下更大的風險,而且人選擇的努力水平小于對稱信息下的努力水平,即當效用函數一定時,信息愈對稱,最優激勵合同要求人承擔的風險愈小,人所愿意付出的努力水平愈高;③如果分布函數滿足單調似然率特征,最優激勵合同s(π)是π的單調增函數,即產出愈高,人的經濟報酬愈豐厚。
委托人依據上述模型可以設計一個合理的經濟報酬體系,并在激勵合同中作出明文規定。結合目前的激勵機制,用合同法解決激勵問題,還需要解決好下述三個細節:
(1)激勵方案的個體差異性。隨著人本觀念逐漸增強,人的需要、人的預期目標及風險偏好的微小差異就會顯現出來,一個好的激勵方案不僅應該隨崗位、職務不同而不同,也應該視當事人的需要、預期目標及風險偏好而適當調整。如:總經理崗位只有一個,但一項激勵方案顯然不適合前來應聘的所有候選人。風險投資機構應該努力避免用一種方案來激勵所有的經理人,只有設計足夠多的可行性方案供其選擇,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職業經理人的積極性。
(2)激勵參數的選取。在激勵模型中,只要新的變量X包含比原有變量π更多的有關a和θ的信息,將X寫進激勵合同作為經濟報酬的依據變量,就可以降低成本并且激勵者增加努力程度,如果觀測X的成本小于成本的降低時,觀測X才是有價值的。在實踐中,許多委托人僅僅將年度利潤作為經濟報酬的唯一依據變量,經理人為了取得更多的年度利潤,往往會忽視無形資產、市場競爭力、企業文化、人力資源等一系列難以觀測的組織目標因素。但是,這些因素影響著企業的長期發展,關系到未來的年度利潤,他們同樣反應出更多的關于經營者努力程度的信息。因此,如果將這些因素寫進激勵合同,一方面激勵經營者更加努力工作,降低總成本;另一方面激勵經營者將一部分精力放在除年度利潤之外的一些因素上,從而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3)剩余索取權的配置。企業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取決于企業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配置的對稱程度。在激勵模型的報酬方案上,委托—雙方的收益往往會隨著總收益的變化而變化,如果總收益增加一個單位,而方的收益便會增加a單位(一般地,0≦a≦1,可能是總收益的分段函數),定義a為剩余索取權指數,它的大小取決于雙方風險偏好、討價還價能力等因素。
必須指出,合同畢竟是不完善的,而且執行起來有成本,因此,合同法也不是完全的解決方法。
3市場聲譽解決方法
根據博弈論的觀點,風險資本所有者與風險投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行為屬于多階段動態博弈,如果風險投資職業經理人想要和風險投資者保持長期的關系,即使沒有上述前兩種顯性激勵措施,“時間”本身可能會解決問題。在競爭的職業經理人市場上,經理人的市場價值或收入決定于個人的市場聲譽,而市場聲譽又建立在以往的經驗和投資業績上。直觀地講,市場聲譽之所以起作用,是因為現期的努力通過對產出的影響改進市場對能力的判斷。在長期關系中,影響經理人業績的外生不確定可以剔除,風險資本所有者可以相對準確地從觀測到的變量中推斷經理人的努力水平,經理人不可能用偷懶的辦法來提高自己的收入和聲譽。因此,經理人必須對自己的短期行為負完全的責任,即使沒有顯性激勵合同,經理人也必須努力工作,從而改進自己在市場上的聲譽,提供未來的收入。
利用市場聲譽法解決激勵問題,也需要解決好下述問題:
(1)聲譽系統的構建。建立經理人市場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這需要一種公開、公平的環境。如果風險投資職業經理人隨意編造自己的職業經歷,或者某些風險資本所有者為職業經理人提供虛假業績證明,勢必造成市場聲譽的嚴重扭曲,為經理人的道德與能力帶來更大的風險。因此,在風險投資業,風險投資機構必須本著“長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建立由聲譽評價子系統、聲譽檔案子系統、聲譽擔保或公證制度、聲譽等級制度等組成的聲譽系統,以利于強化投資經理人的中長期激勵力,降低職業經理人的道德風險,提高風險投資業的整體發展水平。職業經理人市場對職業經理人行為同樣也具有約束性,其個人聲譽對個人的成功至關重要,良好的聲譽會在募集資金和吸引創業者等方面為經理人帶來積極效應。
(2)聲譽度評價指標聲譽不是簡單地定性為好壞,其高低應該是可以衡量的,因此筆者建議:首先采用層次分析法(分層指標列舉見附表)計算風險投資經理人每次從業經歷的聲譽度;然后采用指數平滑法計算風險投資經理人當前聲譽度。
在整個指標體系中:職業素養涵蓋的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和維護投資人利益等3個指標是描述性指標,其得分可以由風險投資公司董事層給定;而反映經營績效的穩定的利潤增長率、客戶關系狀態、技術創新效益和提升人力資源能力等4個指標是可以通過觀測點來測定的。但必須提出的是,風險企業的發展要經歷種子期、創建期、成長期和成熟期四個階段,每個階段的發展特征各不相同,在不同的階段要有不同的權重結合評價指標來衡量經營績效。
4結束語
在以上介紹的三種解決方法中市場決定著風險資本所有者與風險投資經理人的組織形式選擇;合同作為顯性激勵方法,從經濟報酬的角度影響著經理人的努力程度;而市場聲譽雖然是隱性的,卻對職業經理人的長期激勵具有倍增性。
參考文獻
1俞自由,李松濤,趙榮信.風險投資理論與實
踐[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2黃江南.風險投資與投資銀行實務[M].廣
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1
摘要:我國風險投資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其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許多制約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因素,主要有人文社會環境、風險投資政策、風險資金來源渠道、風險投資人才、風險資金撤退途徑、專門中介機構不完善、法制環境等。針對這些制約因素,應采取相應的策略,主要包括營造有利于風險投資發展的外部環境、開辟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大力培養造就風險投資人才、建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等,促使我國風險投資縮小同發達國家的差距,走向更高的階段。
關鍵詞:風險投資;制約因素;策略;高新技術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進行風險投資的嘗試,走過了20多年的歷程。此嘗試在促進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和發達的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分析制約我國風險投資的因素,采取相應的策略,對促進我國風險投資研究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制約因素
1.受風險投資人文社會環境的制約。風險投資是把資金投向處于較大風險的高新技術領域,期望成功后,通過所有者權益的變現獲得較高收益的投資行為。高新技術行業作為新型的行業,技術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等各種風險較大,失敗的可能性較大。傳統的投資往往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對具有較大風險的行業缺乏投資的積極性;而風險投資是一種主動承擔投資失敗的風險來博取高收益的行為。這就需要社會能提供適合風險投資的人文社會環境,能鼓勵人們敢于冒險、勇于創新、接納失敗。我國當前風險投資的人文環境還不太理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我國由于受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科研計劃主要由國家安排,為數不多的科研經費掌握在少數人手中,形成了科研人員對國家的過分依賴,缺乏自我創新的精神;在科研體系中,過分依賴學術權威,論資排輩的現象還大量存在,不利于社會創新體系的形成;受我國長期傳統文化思想的影響,“知足常樂”、“小富即安”、“槍打出頭鳥”、“勝者為王、敗者為寇”等倫理道德觀念深入人心,對風險投資的發展非常不利;我國缺乏對風險投資失敗的社會保障制度,一旦投資失敗,可能永世不得翻身;在資本市場上,投機氛圍太濃,缺乏戰略投資者等等,對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約。
2.受風險投資政策的制約。風險投資是一種市場行為,有效的市場機制是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基礎。但從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經驗來看,風險投資業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支持,包括稅收優惠政策、貨幣政策、財政投入政策等。例如,美國政府為了促進風險投資業的發展,1978年將資本收益稅由49.5%降至28%;1981年進一步降為20%,且規定風險投資額60%免于征稅,40%減半征收,極大地促進了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我國臺灣地區的《科學工業園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園內企業可以全部免征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5年內可以免征盈利事業所得稅,外銷產品不征收任何稅收。西班牙政府對卡賈圖科學城的建設前后投入資金達到100億美元;日本的筑波科學城的建設歷時20年,耗資13000億日元;德國政府在20世紀80年代,用于高新技術開發園區的建設資金超過1.9億馬克。我國政府雖然明確地提出了支持風險投資業發展的計劃,也采取了有關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政策,但大多數促進風險投資的政策都是由地方政策出臺的,缺乏統一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不利于風險投資業在更大范圍和規模上的長期、穩定發展。
3.受風險資金來源渠道的制約。風險資金的來源是發展風險投資的基本問題。風險投資的特點之一是高風險性。為了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所以在資金來源方面,應具有一定的規模;在資金來源方面也應多元化,這才有利于分散風險,讓更多的資金加入到風險投資業來。1994年,在美國的風險投資資金來源中,各種基金的比例達到53%,使美國數以萬計的企業和普通民眾通過基金以較少的資金從事風險投資,為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融資渠道。相比之下,我國風險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渠道單一。據統計,1999年我國92家風險投資公司的74億元的資金絕大部分是由政府出資的。根據科技部的《我國創業投資發展報告2005》,從2004年風險投資的資本構成比例來看,政府、銀行和國有獨資公司占有46%,外資為21%,個人資金占3%,其余為各類企業資金。政府的資金來源于納稅人,不可能過多地參與高風險的投資活動。這種單一的風險資金的供給渠道,與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化所需的巨大資金需求是極不相稱的。
4.受風險投資人才匱乏的制約。風險投資的成功因素除了需要有新的技術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有目光敏銳、具有遠見卓識的人才。許多風險公司甚至把風險人才作為是否投資的第一因素。風險投資的人才要求具有經營管理、投資理財、戰略規劃以及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綜合知識,同時還必須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國外,風險投資人才的成長過程,通常是一大批技術專家或經營管理人員在政府的支持和鼓勵下,從大學、研究所或大公司中分離出來,創辦自己的風險投資公司,在將高新技術轉化為產品的過程中成長起來的。從我國目前的風險投資業的現狀看,人才缺乏是十分突出的問題。其原因主要是我國高等教育專業分工過細,同時缺乏有利于創新、創業的用人機制所造成的。
5.受風險資金退出途徑的制約。風險投資的失敗率很高,業內人士有一種說法:“成三敗七。”這就要求風險投資成功的項目預期年回報率很高,一般應達到60%以上,才能彌補其他未成功的項目的虧損。這不可能從利潤分紅中獲取,一般來說要通過股權轉讓來實現。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通過IPO的方式來實現,風險投資在投資時首先要考慮的是資金能否成功退出。由于被風險資金投資的企業是以高新技術企業為主,這些企業在發展初期,很難達到主板市場規定的上市條件。因此許多國家為了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大都為風險投資的退出提供了主板以外的二板市場。而我國目前雖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建立了類似的交易市場,但無論是上市制度,還是規模上都遠遠地不能滿足風險投資的需要。由于資金退出困難,使我國許多風險資金沉淀在所投資的企業,不能形成風險投資的良性循環,更談不上高回報。這些因素都嚴重地制約了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6.受專門中介機構不完善的制約。為風險投資業服務的中介機構包括一般中介機構和專門中介機構。一般中介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這些中介機構在我國有不同程度的發展。但為風險投資業服務的專門中介機構如科技項目評估機構、風險投資擔保機構、風險投資咨詢機構等在我國還不完善。例如,由于專門為風險投資服務的中介機構不到位,風險投資者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因為無法對高新技術項目進行價值認定而變得慎之又慎,從而影響了投資的效率。
7.受法制環境的制約。風險投資的發展,需要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加以規范。在我國的現有法律制度中,有許多對風險投資發展起到制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從國外的風險投資的實踐來看,較為適合的組織形式大多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它有利于降低風險投資的道德風險及運作成本,但這項制度在我國法律上是禁止的。其次,風險投資往往選擇高新技術作為自己的投資領域,這個領域能吸引風險投資的動力,主要來源于知識產權。一種創新產品、一項新的科研成果如果能形成一定的市場規模,就能給風險投資帶來豐碩的利潤,但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還不夠,嚴重挫傷了
風險投資積極性。再次,我國現有法律制度對風險投資的股份結構、資金來源、產權轉讓等方面都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對風險投資的發展也起到了制約作用。
二、發展我國風險投資的策略
1.營造有利于風險投資發展的外部環境。第一,創造適應風險投資發展的社會人文環境,大力宣傳風險投資的作用,鼓勵創新,為風險投資失敗者提供保障機制。第二,政府要制定優惠的政策,鼓勵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如對被風險資金投資的企業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對商業銀行投向風險企業的投資實行貼息貸款、擔保貸款等。第三,建立健全促進風險投資的法規,對現行的法律中不利于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法律條文進行適當修改。如《公司法》第24條規定,以產權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第15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開業時間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等,這些都不利于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另外我國還沒有針對風險投資制定專門法律,國家可考慮制定《風險投資法》等類似的法律,這有利于規范風險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保護風險投資者的利益。第四,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風險投資的對象主要是高新技術產業,如果缺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風險資金投資的企業就不可能獲得應有的收益,從而嚴重影響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第五,要發展和完善專門為風險投資服務的中介機構。
2.開辟多元化的融資渠道。成熟的風險投資體系應該是政府資金作引導,民間資金作主導。但目前國內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卻是政府資金為主,民間資金則遲遲沒有進入。資金是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重要力量。資金的缺乏對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創業和發展會構成嚴重的制約。從我國風險投資業的實踐看,風險投資的融資渠道有以下幾個:一是政府資金。在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初期,政府投入適當的資金啟動和參與是必要的,但政府資金的參與應堅持有限參與的原則,因為風險投資是一種市場行為。二是大企業資金。大企業技術基礎好,資本實力雄厚,管理水平高,抗風險能力強,參與風險投資有利于企業自身的發展。三是社會機構資金,主要包括保險公司、養老基金等社會機構的資金。社會機構的資金規模大,保值增值欲望強烈,適當拿一部分進行風險投資,一方面不會危及自身的資金的安全;另一方面這部分資金為長期資金,正好滿足風險投資周期長的特點。四是大力引進國外風險資金。國外風險投資業發展比較早,資金實力雄厚,投資經驗豐富。如果政府能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它將成為我國風險投資業重要的融資渠道。五是個人居民閑置的資金,目前我國儲蓄率非常高,個人居民資金除了消費外絕大部分都流入了銀行。受我國銀行制度的限制,這部分資金很難轉化為風險投資。所以必須通過適當的方法,如組建風險投資基金來吸引一部分個人資金加入到風險投資的行列。
【關鍵詞】委托理論風險投資啟示
一、委托理論的發展和主要觀點
(一)國外的研究狀況
美國等由于發展風險投資歷史較長,效果顯著,即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又對風險投資中的委托進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形成理論與實踐的良性互動。凱伯和謝恩(CableandShane,1997)曾提出了一個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企業關系的合作博弈模型,但在模型中未考慮到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企業之間的分工屬性問題。L.吉本斯在《博弈論基礎》中對以知識和創新能力為基礎的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企業之間的合作博弈模型從信號博弈方面進行了模型構建和分析[13]。Gompers(1993)在其博士論文《理論、結構和風險投資模式》中認為:一方面,風險企業經營團隊的能力和努力對風險企業的成功至關重要,設計合理的機制可以使風險企業經營團隊的回報主要取決于風險企業上市或被兼并收購時的股票價值,從而將風險企業經營團隊(風險企業)的利益與風險投資企業的利益緊緊地“綁”在一起;另一方面,風險企業經營團隊在運營企業過程中可能會為了獲得更多的個人好處而采取機會主義行為,這將嚴重損害風險投資企業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將一部分控制權配置給風險投資企業(且與所有權配置無關)以提高投資效率,即通過設計合適的金融工具作為篩選和激勵的有效手段。[14]另外,薩爾曼(Sahlman,W.A,1990)、勒納(lerner,1994)、J.lerner和RodneyClark等也對風險投資中的委托關系進行了實證性研究。
(二)國內研究狀況
國內學者已開始吸收委托理論的成果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姚佐文(2001)在《風險資本家與風險企業家之間的控制權分配和轉移》中指出,風險投資中的控制權分配直接影響企業的價值以及風險投資企業與風險企業經營團隊的個人利益,并通過模型分析了風險投資合同中控制權的分配和轉移,認為控制權尤其是剩余控制權是一種“狀態依存權”,并且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是可分離的,且不必完全對應。[15]黃美龍(2001)在《美國風險投資治理機制及借鑒-基于委托理論的分析》中,詳細地分析了風險投資中的有限合伙制和風險企業的治理機制,并比較分析了股份公司、有限合伙制和風險企業治理機制的異同。認為政府作為我國風險投資主體,極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問題和道德風險問題,要促進我國風險投資健康發展,必須改變我國風險投資主體為民間機構或個人,并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16]張幃和姜彥福(2003)在《風險企業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配置研究》中指出,“所有權必須與控制權相匹配”的原則并不能很好地解釋風險企業中的實際現象。基于風險投資的特點和風險企業經營團隊人力資本特性,利用Tirole(2001)模型分析了風險企業常常難以獲得風險投資的原因,并引入連續控制權變量,對此模型進行拓展,導出風險企業為了獲得風險投資所必須放棄的控制權的均衡解,在此基礎上分析了風險企業融資時經營團隊所擁有的非人力資產數量、運營企業時的個人非貨幣收益大小、經營團隊聲譽好壞等重要因素對風險企業中控制權配置的影響,認為:從靜態來看,風險企業經營團隊控制權隨所擁有的非人力資產的增加而遞增、隨運營企業的個人非貨幣收益增加而遞減;從動態角度分析,隨著風險企業經營團隊人力資本逐步轉化為企業的實際資產,其必須放棄的控制權將相應減少。同時,進一步分析了風險企業中所有權與控制權配置特征及其原因,提出風險投資中采取的治理機制應當是特殊的相機治理機制,即根據風險企業的實際發展績效和運營狀況以及風險企業經營團隊的能力是否適應企業的發展要求而配置控制權。[17][18]田增瑞(2001)在《創業資本在不對稱信息下博弈的委托分析》中提出,在投資者和風險投資企業之間,風險投資企業應承擔無限責任,并應建立信譽機制,風險投資企業和企業之間應簽訂可轉換優先股的契約,以轉移風險。[19]南立新和倪正東(2002)在《中國風險投資企業與創業者之間的委托問題及解決方案》中,通過對大量的實際考察,認為委托的主要問題表現為:簽約前隱藏信息和約后隱藏行動,提出的具體解決辦法是:進行盡職調查;投資協議制約;分階段投資等。[20]另外,俞以平和張東生等人對風險的控制和激勵也進行了研究。
二、一些啟示
根據委托理論的發展,結合國內外風險投資的委托關系研究現狀,本文認為對風險投資的研究如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則更好地分析風險投資委托關系的特點:
(一)從風險和分擔的角度來研究風險投資的委托關系
國內外研究主要是借鑒委托理論關于在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下的委托關系,從人的風險控制及激勵機制等方面進行研究,內容集中于風險投資企業與風險企業之間的委托關系,局限于所有權和控制權的配置、人(風險企業)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如何通過投資前的盡職調查來消除和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等方面,卻忽視了風險投資高風險特性下的委托關系形成和維系機理,缺乏對風險投資整體運作模式的系統分析,特別是對風險投資的整個委托關系中的風險問題這根主線的作用,這樣,對風險投資中委托關系的研究不能區別于一般產業投資過程中的委托關系,對實踐缺乏相應的指導作用,因此,從風險投資的風險和分擔角度出發,有助于將風險投資委托關系形成的前提即對高風險的逐級和分擔,與利益主體在關系過程中風險控制與激勵相結合,較為完整和系統的解釋風險投資的委托關系特點對風險投資運行效率的作用,抓住了風險投資委托關系的實質,明確了各利益主體的角色定位問題。
(二)研究的范圍和對象
從風險和分擔角度研究風險投資的委托關系問題,應看到風險的逐級轉移和釋放是一個完整的鏈式結構,因而,研究的范圍應將投資者到風險企業的風險過程納入研究,側重于A級和B級各自的關系特點,以及與整個關系鏈條的關系的研究,以闡述風險投資委托關系的特點。從研究對象上而言,為適應風險、分擔及提高投資效率的需要,各利益主體所采取的不同組織結構形式及相互作用關系來適應風險的轉移和分擔的過程,說明了對風險效率的改善和提高具有不同的作用機理。所以,研究的范圍和對象應是投資者、風險投資企業到風險企業的完整關系鏈,個體對象是投資者、風險投資企業和風險企業,這樣,為風險投資的委托關系提供了明晰的研究載體。
(三)研究方法
國內外學者們對風險投資的委托關系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國外的發展環境與我國有較大的差異,國內發展風險投資事業也遠晚于國外發達國家,涉及風險投資的相關資料數據較難以獲得,因而,國外純理論的研究不一定完全適應我國的具體制度環境,實踐的經驗通過運作比較的方式給予我們啟發,所以,在系統對風險投資的委托關系研究中,可考慮在借鑒前人成果的基礎上,通過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定性與定量想結合的方式,采用一定的調查、統計等方法,并結合作者自身的風險投資實踐,在研究風險投資委托關系的共性下,運用案例研究的方法來說明我國風險投資中的委托關系特征及關系的行為過程。
(四)研究內容的擴展
1、在考慮風險條件下,將投資者、風險投資企業和風險企業這三個“黑箱”打開,對風險的效率傳遞機制問題及各種委托關系路徑下的激勵約束機制等問題進行深入而系統的研究。
2、研究風險投資效率與委托的風險效率相關性。委托理論在風險投資中的運用和研究,是企業內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條件的拓展,應層級委托關系的效率對風險投資投資效率的影響因素,以及不同委托關系路徑下效率問題。
3、對委托人和多人進行探索性研究。我國風險投資市場的政府主導型風險投資企業也可能出現“委托人缺位”、“激勵機制缺位”等問題,對風險分擔的影響將決定風險效率的傳遞機制問題。多人可能是在一定區域內的關聯產業內企業,或是具有產業鏈關系企業,或是企業內部治理過程中團隊成員的分別選擇問題,其相互作用機理,關系效率及相互監督成本等系列問題,及可能存在的“人缺位”問題等,有著積極的實踐意義。
參考文獻
[1]Holmstorm·Bengt,1998.ThefirmasaSubeconomy.MITworkingpaper.
[2][3][4][5]均譯載自《企業的經濟性質》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6]李春琦和石磊《國外企業激勵理論述評》《經濟學動態》2001、6
[7][8][9]均譯載埃瑞克·G·菲呂博頓魯道夫·瑞切特編孫經緯《新制度經濟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10]張維迎《所有制、治理結構及委托關系―兼評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觀點》《經濟研究》1996、9
[11]徐新邱菀華(1998)《委托—理論中自然狀態的不確定性對最優契約影響的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管理學院
[12]高程德《現代公司理論》P167-204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13][美]L·吉本斯《博弈論基礎》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
[14]Gompers,1993《理論、結構和風險投資模式》譯自“TheTheory,Structure,andPerformanceofVentureCapital(Funding),Ph.D.thesis,HarvardUniversity.”
[15]姚佐文《風險資本家與風險企業家之間的控制權分配和轉移》《預測》2002.1
[16]黃美龍《美國風險投資治理機制及借鑒-基于委托理論的分析》碩士論文(2001)
[17]張幃和姜彥福《風險企業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配置研究》清華大學中國創業研究中心2003、3
[18]張幃《基于創業企業家人力資本特性的創業投資制度安排研究》2001博士學位論文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一)中國風險投資基金的發展歷史及現狀
從二十世紀末期到現在,短短二十年的時間里面,中國風險投資基金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歷程。早在1995年,深圳市政府利用財政資金建立了中國第一個官辦的風險投資基金。隨后,各地方政府借助興建開發區的有力形勢,紛紛成立了官辦的風險投資企業。早期的風險投資基金普遍規模較小,并且具有明顯的行政色彩。1998年,中國政協的一號提案———“關于盡快發展我國風險投資事業”成為了當時投資界的熱點。在其之后,國內的風險投資基金如雨后春筍般地涌現了出來。2000年前后,中國投資界盛傳將要開設創業板股票市場,這導致了許多中小企業應運而生。這個時候本土的風險投資基金處于萌芽狀態,無論是從資金規模、投資能力以及專業水平來看都無法滿足創業資金的需求。這個時候,國外成熟的風險投資基金尚未全面進入我國市場,它們的投資對象僅限于搜狐、網易、新浪等具有海外背景的企業。二十一世紀初到現在,海外成熟的風險投資基金紛紛涉足國內市場。國內一些完成了創業階段、在國際資本市場取得了上市地位的企業、以及因此而致富的企業創始人也開始涉足風險投資領域。這個階段是我國風險投資基金發展最快的時期,從2004年到2013年,風險投資基金募集資金數量增長了889%,新成立的基金數量增長了847%,完成投資的案例數量增長了353%(詳見圖1和圖2)。中國風險投資基金行業的發展在2011年達到了高峰,隨之之后的兩年,風險投資基金在募集資金數量、募集資金個數、投資金額以及案例數量上都出現了顯著下降。究其主要原因是,在2012年,中國股票市場停止了IPO發行,風險投資基金行業的信心受到了重大打擊。
(二)中國風險投資基金行業存在的問題
中國經濟依托改革開放的國策長期快速發展,這也促成了中國風險投資基金行業的發展壯大。目前,中國的風險投資基金行業分為兩個陣營:一方是具有海外成熟風投經驗的合資基金,另一方是國內本土的風險投資基金。雖然兩個陣營都在良好的市場環境下快速發展,但是行業的主要問題也存在于兩個陣營的成員之間。首先,本土基金的資金容量較小。據《2014年中國風險投資年檢》的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共有本土風險投資基金501家,外資背景風險投資基金223家。在本土基金中,除了中投、陜西高新、吉林亞東等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以外,大部分本土基金的管理資金數量在5億元人民幣以下,甚至有的基金管理的資金數量僅為幾百萬元。與之相對應,具有外資背景的風險投資基金(比如:IDG、軟銀亞洲)大部分管理的資金數量在20億美元以上。管理資金規模的不同,導致了本土風險投資基金和外資風險投資基金所處的風險等級不同。外資風投基金偏向于投資處于快速成長期并且資金量需求較大的創業企業,這類企業通常風險低,投資回收期短。本土基金主要投資于初創期的企業,這類企業風險大,投資回收期長。這樣一來,導致了本土風險投資基金在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其次,本土風險投資基金在服務上無法與外資競爭。外資背景的風險投資基金大多依托具有多年歷史的大型風險投資機構,它們在資本市場運作經驗豐富,在項目投資過程中,能夠提供資金支持、財務顧問、危機管理、戰略股東引進、資本市場運營等全方位的增值服務。在這種競爭態勢下,本土風險投資基金現存客戶面臨著大量流失的風險。再者,本土風險投資基金再融資能力較弱。風險投資公司需要不斷地融資以補充資金。在國際上,對于一些較大型的投資項目,往往會組建專項基金進行投資。國際風險投資機構具有大量成熟的客戶資源,再融資能力極強。本土風險投資基金發展的歷史較短,積累的客戶資源較少,因而在大型項目的投資中資金捉襟見肘,往往會失去投資機會。最后,本土風險投資基金背靠的資本市場環境不利。外資背景的風險投資基金主要背靠發達國家成熟的資本市場,這些資本市場政策穩定,法律法規健全,具有極強的可預見性和可操作性。本土的風險投資基金背靠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政策不穩定,甚至出現了暫停IPO上市的政策決定,這嚴重地阻礙了本土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風險投資基金行業內部所存在的問題,不僅僅關系到本土基金和外資基金的競爭格局,還關系到資本市場話語權的問題。可以說,中國證券市場優質上市公司資源的流失與本土風險投資基金的弱勢具有直接關系。中國資本市場正呼喚著本土風險投資基金的變大、變強。
二、中國風險投資基金組織模式的選擇
(一)現行的市場環境中國風險投資
基金行業已經具備了成熟的法律環境。與中國風險投資基金運作相關的主要法律已經頒布,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最近一次重新修訂中,取消了企業對外投資規模的限制,這為以投資為主營業務的企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合伙企業法》則詳細規定了有限合伙企業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為有限合伙式風險投資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本土風險投資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式和有限合伙式的組織模式,采用信托式組織模式的風險投資基金較少。中國投資者參與風險投資的熱情較高。自2013年開始,風險投資行業出現了一種新的“眾籌模式”,該模式的運作方式是普通投資者通過互聯網平臺直接參與企業投資。據統計,“2014年上半年,中國采用‘眾籌模式’完成風險投資1.56億元,完成投資430起。‘眾籌模式’的規模正在快速成長,2014年6月份的投資額超過了前5個月的總和。”上述情況表明,中國投資者參與風險投資的熱情極高,但是投資渠道明顯不足。
(二)中國本土風險投資基金的組織模式及優缺點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的要求,中國本土風險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可行的組織模式。第一種是公司制的風險投資基金。這種模式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來組建的風險投資基金。公司的股東就是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者,他們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對公司的重大事項具有決策權。第二種模式是近年來剛剛興起的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合伙人依照其投資額承擔有限責任。第三種模式是信托式風險投資基金。這類風險投資基金依靠《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設立。通常情況下是以信托公司為依托,以信托合同為主要標的,集合投資者的資金,委托專業的風險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上述三種風險投資基金的組織模式是國際上的通行模式。在中國,風險投資基金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而信托式的基金由于有合同期限的限制,這種組織模式主要用來設立“陽光私募基金”,用來投資于股票二級市場,很少被采用作為風險投資基金的組織模式。從各個組織模式的特點來看,公司制風險投資基金所有權及關系清晰,屬于現在世界通行的企業制度,可以有效地參與市場競爭。它的最大的缺點是資本擴張的手續較為繁瑣復雜,還面臨著著重復征稅。有限合伙制的優點在于便于資本擴張,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意味著合伙關系確立了,因而有限合伙企業有著靈活、快速的優點。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基金的缺點在于它不是法人,在進行風險投資中,風險投資基金對企業的所有權和管理權需要另行申明,這不利于投資那些具有復雜股權關系的風險企業。另外,有限合伙人只有利益分配權,沒有企業的管理權,無法約束管理人的行為,存在著重大的治理缺陷。契約式的風險投資基金產權關系明晰,可以隨時擴張規模,也避免了重復征稅。它的缺點是具有確定的期限,這個缺點可以通過事先設定長期契約或新設契約的方式來解決。
(三)發展契約式風險投資基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從發展契約式風險投資基金的必要性來看,本土的風險投資基金急需改善環境和擴大規模,以便最終能夠在中國的風險投資市場拿到更大的話語權。契約式風險投資基金的發展可以幫助中國的風險投資行業達成上述目標。由于契約式風險投資基金能夠在大型項目投資中快速地實現規模擴張,能夠便于投資者監督人的行為,還具有清晰的產權結構,因而它是中國風險投資事業快速發展的不二選擇。也只有選擇契約型的組織模式,才能在短期內快速形成大量的具有較大規模和持續融資能力的本土風險投資金群,才能掌握資本市場的話語權,才能改變優質上市公司資源流失的不利局面,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從發展契約式風險投資基金的可行性來看:首先,契約式基金的法律基礎完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制定,為契約式基金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目前,中國這種契約式的資金管理方式較為普遍,所以在法律環境上發展契約式風險投資基金是可行的。其次,契約式基金的發展具有良好的市場基礎。中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都是以契約方式設立的,投資者普遍認同這種管理模式,這為契約式風險投資資基金的籌資帶來了便利條件。再者,契約式基金的組織模式有助于風險投資基金在滬深交易所掛牌交易。風險投資基金的盈利期往往在三年以后,這與滬深交易所的掛牌制度相矛盾,但是契約式基金不受“連續三年虧損摘牌”這個規則的制約,這使得本土的風險投資基金可以充分地利用交易所的良好環境實現快速發展。
三、發展契約型風險投資基金的政策建議
從2001年開始,受“泡沫經濟”的影響全球經濟發展放緩,美國的風險投資由高峰轉入低谷,投資額和籌資額均大幅下降,德國的風險投資業也由轉入調整之中。經歷了3年的低迷期后,美國的風險投資開始緩慢回升。目前美國的風險投資公司已達4000多家,風險投資總額達1000億美元,形成了一個由風險資本家、風險投資家和各種中介機構組成的高效運作的市場體系,風險投資已成為推動美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力量,為確立美國高新技術產業在國際上的主導地位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德國聯邦政府十分重視改善風險投資的外部環境,采取了制定新規則、修改現有法規、推出風險投資計劃等一系列具體措施來活躍風險投資市場,以促進企業創業和技術創新的發展。
目前我國風險投資尚處于起步階段,借鑒國外風險投資發展的經驗和教訓,針對我國現實的社會和經濟狀況,建立一個較為完善的風險投資環境與風險投資體系,才能推動我國風險投資業健康快速的發展。本文從制度結構、金融體系和法制狀況等角度出發,通過對美國和德國風險投資的比較分析,從中得到一些對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有益啟示。
一、風險資本來源分析
美國的風險投資基金主要來源于養老基金(包括公共退休基金和公司退休基金),而在德國的風險資本來源中,銀行是最重要的資金提供者。如表1所示,以2002年美國和德國的風險資本來源為例,在美國,有40%的風險資本來自于養老基金,而在德國這一比例只有0.5%。德國有62%的風險資本來自于金融機構,而美國金融機構所提供的風險資本只有10%。由于稅制方面的原因,德國的養老基金一般都掌握在企業家手中,而且企業和政府的養老基金契約均是短期的,因此養老基金基本上不涉足風險投資領域。美國以養老基金為主的機構投資者,不但大大增加了風險資金的數量,而且使資本供給具有獨立性。相對獨立的風險資本來源使得風險資本家具有較大的經營自,能以最有效的方式獲取投資收益。在德國,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投資額約占風險資本總額的一半左右,風險投資參與者比較單一,缺乏多層次的風險投資體系,發展不夠全面,難以滿足不同風險企業多層次、多元化的資金需求和服務需求。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嚴重缺陷,目前政府財政撥款依然是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美國政府在風險投資發展之初,也曾對風險投資予以資金支持。195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小企業投資法案,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小企業投資公司。小企業投資公司可以向美國政府的“小企業管理署”貸款到相當于自身資產3倍的款項。政府的資助和積極參與極大地鼓舞和推動了美國風險投資的發展。但我們需注意到,政府在發展風險投資中應該主要發揮引導和監控作用,而不宜成為風險投資的主體。否則容易導致投資效率不高和道德風險,并且削弱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的積極性。隨著風險投資的不斷發展,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應該逐漸占據主導地位,政府資本在風險投資進入良性運作后應逐漸縮小其所占的比例,主要任務是為風險投資創造一個適宜的環境并建立健全相關的制度體系。我國發展風險投資,一定要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充分發揮個人、企業、機構投資者、銀行和政府在風險投資中的潛力和作用,形成多元化的風險資本來源和多層次的風險投資體系。
二、風險投資的組織形式分析
在國外,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主要有3種類型: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
美國風險投資業的高度發達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有限合伙制的迅速發展。在這一組織形式的風險投資機構中,存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兩類合伙人。通常,有限合伙人以99%的出資比例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以1%的出資比例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依據美國法律,有限合伙制企業無需交納企業所得稅,只要交納個人所得稅,這大大降低了經營成本。以養老基金和慈善機構等為主體的機構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不用交納資本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這一組織形式不僅迎合了美國的稅收政策和法律政策,而且通過資本的紐帶將風險資本家和風險投資家連接在一起,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提高了激勵力度,降低了成本,將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完美地結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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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湯姆遜經濟委員會、EVCA2004年報。
德國的風險投資機構多是作為大銀行和大證券公司的附屬機構而存在。長期以來,德國推出的扶持創業企業和中小企業政策始終以擴大銀行信貸額度、改善信貸條件和提高信貸發放率為著眼點,養成了企業對銀行信貸的依賴心理。德國政府的風險投資促進計劃等,均是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貸款制定的貼息和擔保計劃,其目的是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投資。加之德國一貫穩健保守的經營理念,使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資方式在德國缺乏生存環境,導致金融機構附屬的風險投資公司成為主要的組織形式。這種類型的組織形式在促進非自有資本投資市場發展的同時,影響了個人投資市場的發育,抑制了企業對真正意義上自有資本的需求。
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機構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制。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下,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對分離,使得委托問題十分突出,影響了對實際運作管理團隊的激勵和約束,雖然有限合伙制被公認為是最有利于風險投資發展的組織形式,在美國也運作得非常成功,但其與特定的制度、法律和經濟背景密切相關。從中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和現實的市場環境來看,現在并不適宜采取有限合伙制。首先,受現行《公司法》的約束,我國還不具備實行有限合伙制的制度保障。其次,我國尚未形成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專業群體。所以,針對我國現實的經濟法律環境,應該探索一種在我國既有效又可行的風險投資機構組織形式。我國的一些風險投資實踐者們,在這一方面已經做出了有益的嘗試。例如,2000年江蘇高新風險投資公司借鑒國內外風險投資成功的管理模式,在其組織上實現了兩個分離。一個是基金和公司分離,另一個就是投資與管理分離。風險投資基金有一個專門的基金管委會,高新公司是一個獨立注冊的公司,相當于一個托管機構,有自己獨立的董事會。這種組織安排解決了公司制下資本全額實繳后給人造成的經營壓力,在某種程度上模擬了有限合伙制對一般合伙人的激勵和約束方面的合理性。
三、風險投資退出分析
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風險投資的關鍵和核心,它既是過去風險投資行為的終點,又是新風險投資行為的起點,只有完成了有效的退出才能實現風險投資的最終目的。由于金融體系和資本市場發達程度的差異,美國和德國在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選擇上各有所側重。風險投資的主要退出方式包括上市、股權轉讓、并購、回購和清算。
美國的資本市場體系相當發達,擁有主板市場、二板市場、NASDAQ市場和地方性證券市場4個層次。特別是NASDAQ市場,為美國的風險投資提供了良好的退出通道,促進了大批高科技企業的成長和發展。微軟、英特爾、雅虎等一些世界聞名的高科技企業最初都是借助其發展起來的。德國的資本市場遠不如美國發達,德國的二板市場是在效仿美國NASDAQ市場的基礎上于1979年3月10日設立的,稱之為新市場。在設立之初,新市場對上市公司條件、交易規則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適宜風險投資發展的規定,這一金融制度變革給德國風險資本的退出創造了一個有效的渠道。
自NASDAQ市場建立后,美國的風險資本大部分都是通過IPO方式退出的,這也是能給風險投資家和投資企業帶來最高回報率的一種退出方式。但從圖1可以看出,2001年開始,美國風險投資以IPO退出的數量急劇下降。2000年,以IPO退出的項目數有262個,2001年猛跌到41個,到2003年只有29個項目以IPO方式退出。近年來,美國風險投資以兼并收購方式(M&A)退出的數量占風險投資退出數的比例越來越高。在2000年以前,德國的風險投資也較傾向于股票市場尤其是“新市場”來實現退出。但隨著網絡經濟泡沫的出現和破滅,IPO這個曾經是最重要最有利的退出渠道近年來在德國成了不可接受的選擇。如表2所示:根據歐洲風險投資協會的最新統計數據,2002年德國沒有一個風險投資項目通過IPO退出,2003年通過IPO退出的項目也僅有一個。在德國的全能銀行體系下,銀行可以持有工商企業的股票。因此銀行和企業的關系密切而穩定,對于公司控股權的轉讓較少通過證券市場進行。由于缺乏通常的股權轉讓渠道,清算成了近年來德國風險資本退出的主流,影響了德國風險投資的發展。而美國的大股東多為機構投資者,在持股公司業績不好時,機構投資者一般不直接干預公司運轉,而是改變自己的股票組合,在證券市場賣出該公司的股票,使得公司接管與兼并事件頻頻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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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EVCA2004年報
在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建設上,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單一性和股權分置的特殊性使得處于成熟前期的由風險資本支持的創業企業難以通過上市實現退出。加之我國二板市場尚為建立,主板市場上市門檻又過高,所以IPO雖然是風險企業最滿意的選擇,但在我國卻未必是最主要和最現實的選擇。從美國NASDAQ的上市企業看,即使是IPO成功的企業,股價大部分也只能維持在發行價格,而且每年被摘牌退市的企業也為數不少。2004年5月17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終于破殼而出,但它依然保留了股權分置的制度缺陷和較高的上市條件,因此并未給風險投資的退出帶來根本性改善。從目前的運行情況來看,它的象征意義要大于實質意義。美國的經驗也說明,風險投資的發展并非一定受制于創業板的建立。美國的風險投資始于1946年,但NASDAQ市場卻誕生于1971年。結合我國的具體條件,在實現風險資本退出時,我們可以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退出策略。以政府資金為主的風險企業可以采取回購方式退出,以利于明晰企業產權,當企業發展規模較大,股權回購有困難時,可以考慮多種退出方式并用,以增加退出的可能性。我國已在北京、上海、天津、西安等地成立了產權交易所,可充分利用產權市場交易時間短、費用低、資源利用充分的特點來實現退出。
四、風險投資的政策環境分析
風險投資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工具,對政策環境具有很高的要求。政策環境的健全與否是風險投資公司在確定投資時考慮的一個主要因素,對風險投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風險投資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明,要使風險投資獲得大力發展,政府必須要有一系列相應的政策引導和支持,要有對應的法律體系和資本市場體系與之相配套。
完善的政策環境是美國風險投資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政府資本的有力引導、放寬風險資本的來源、鼓勵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寬松的法律法規環境以及發達的資本市場體系無不體現了政策支持在美國風險投資發展的各個階段所發揮的促進和推動作用。1958年美國頒布實施《中小企業投資法》,并據此建立了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確立了風險投資基金的合法主體地位。在風險投資的稅收方面,美國政府通過了一系列的“計劃和法規”,如1982年美國國會通過《小企業發展法》,維持了將近20年的低所得稅。美國采取對風險投資額的60%免除征稅,其余的40%減半征收所得稅的措施,使得風險投資的稅率從49%下降到20%。政策環境的改造和完善不僅為風險投資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有利于風險投資行業的規范。
與美國一樣,德國十分重視對中小企業創新和風險投資的支持,通過高技術小企業風險投資計劃(BTU)以股權投資方式,通過歐洲振興創新計劃(ERP)以政府貸款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90年代中期以來,德國聯邦政府十分重視改善風險投資的外部政策環境,發表了一系列的研究報告,并采取了修改完善法規和實施稅收優惠等一系列措施。與美國相比,德國在政策環境改善方面,政府對風險投資的干預更加直接,多是采用銀行管理政府科技貸款的模式。由政府和銀行共同承擔風險,以低息貸款等方式來改善風險投資的政策環境。這種方式十分強調政府計劃在經濟政策和市場行為中的重要作用,不利于調動民間投資者的參與。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引入風險投資以來,為了從政策環境上為其提供良好的實現基礎,曾先后出臺過一系列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政策法規。但從風險投資業界的反映來看,相對于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客觀需要而言,政策環境的改善力度還是不足。我國在制定《公司法》、《企業合伙法》、《專利法》時尚未考慮到風險投資信息高度不對稱性和收入非線性的特點,現有的政策法律體系極大地抑制了我國風險投資機制的創新。在我國的現行稅制下,風險投資和普通投資一樣需要交納各種稅收,雙重征稅問題非常突出。
通過對美國和德國風險投資政策環境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兩國政府都十分重視為風險投資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在對風險投資的扶持中,兩國都制定了一些法律來保證風險投資的健康發展。如美國制定了《中小企業投資法》和《小企業發展法》等法案;德國也制定了《德國金融市場促進法》和《簡化接受資本法》等法案。在投資環境的改善方面,兩國政府也采取了類似的措施,如提供稅收優惠、提供財政支持、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的創新和風險投資等等。借鑒他們的發展經驗,我們應該盡快彌補和完善原有政策環境的缺陷,建立規范風險投資運營機制的法律環境,有效發揮稅收的杠桿作用,采用專門針對風險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以促進我國風險投資更好地發展。
【參考文獻】
[1]EVCA.EVCAYearbook2004[Z].Belgiurn:EuropeanPrivateEquityandVentureCapitalAssociation,2004。
[2]成思危,約翰.沃爾:《風險投資在中國》[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
[3]談毅:“我國風險投資制度安排的演進與創新”[J].《研究與發展管理》,2004,16(3),1-8。
[4]王雨青:“中國風險投資發展面臨的問題及其對策”[J].《中國風險投資》,2004,3(4),59-8。
[5]陳業宏.文杰:“對我國采取有限合伙創業投資的質疑”[J].段浜捍茍апā罰004,57(3),425-429。
[6]馮勤,沈斌:“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及其績效分析”[J].《經濟論壇》,2004年(12)。
[7]袁明鵬,胡琴:“中美風險投資政策法律環境比較研究”[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2004,24(6),81-83。
[8]曾興,袁玲:《風險投資支持環境的比較分析及借鑒》[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4,106(2),70-76。
1998年3月,在全國政協九屆一次會議上,由民建中央提交的《關于盡快發展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提案》,由于立意高,份量重,被列入全國政協“一號提案”,在國內引起了較大的反響。自此,風險投資在我國開始急劇升溫,同知識經濟一樣,在我們進入新的世紀的時候,它開始堂而皇之地登上我國經濟發展的大舞臺,并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風險投資的戰略意義和作用
(一)風險投資的基本內涵
對國內大多數人來說,風險投資恐怕還是一個陌生的概念。一提起風險投資,可能會有許多人把它和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聯系在一起。的確,無論是股票投資還是基金投資都具有一定風險,因此給它們戴上風險投資的帽子似乎沒有什么不妥。但是我們這里指的風險投資卻有著特別的意義。
根據美國全美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的一種權益資本的行為;根據歐洲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一種由專門的投資公司向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成長型、擴張型、重組型的未上市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并輔之以管理參與的行為;聯合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24個工業發達國家在1983年召開的第二次投資方式研討會上認為,凡是以高科技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服務的投資,都可視為風險投資;《關于盡快發展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提案》中認為,風險投資是一種把資金投向蘊藏著失敗危險的高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進高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投資行為。
就風險投資的實踐來看,它主要選擇未公開上市的有高增長潛力的中小型企業,尤其是創新性或高科技導向的企業,以可轉換債券,優先股、認股權的方式參與企業的投資,同時參與企業的管理,使企業獲得專業化的管理及充足的財務資源,促進企業快成長和實現目標。在企業發展成熟后,風險資本通過資本市場轉讓企業的股權獲得較高的回報,風險投資不同于一般投資,有其自身的特點:繼而進行新一輪投資運作。
1高風險性,高收益性
風險投資的高風險性是與其投資對象相聯系的。傳統投資的對象往往是成熟的產品,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和信譽,因而風險很小。而風險的對象則是剛剛起步或還沒有起步的高技術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它看重的是投資對象潛在的技術能力和市場潛力,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確實性即風險性。這種風險由于來源于技術風險和市場接納風險、財務風險等風險的串聯組合,因此就表現出一著不慎、滿盤皆輸的高風險性。在美國硅谷,有一個廣為流傳的所謂“大拇指定律”,即如果風險資本一年投資10家高科技創業公司,在5年左右的發展過程中,會有3家公司垮掉;另有3家停滯不前;有3家能夠上市,并有不錯的業績;只有1家能夠脫穎而出,迅速發展,成為一顆耀眼的明星,給投資者以巨額回報,而這家企業就成為“大拇指定律”中的“大拇指”,據統計,美國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中有50%左右是完全失敗的,40%是不賺不賠或有微利,只有10%是大獲成功。
與高風險相聯系的是高收益,風險投資是一種著眼于未來的戰略性投資。投資家們對于所投資項目的高風險性并非視而不見,而是因為風險背后蘊含的巨額利潤即預期的高成長,高增值是其投資的動因。風險投資作為一種經濟機制之所以經受很長時間考驗,并沒有因為高風險而衰敗沒落,反而愈顯蓬勃發展之勢,關鍵是其利潤所帶來的補償甚至超額機制。一般來說,投資于“種子”式創立期的公司,所要求的年投資回報率在40%左右;對于成長中的公司,年回報率要求在30%左右;對于即將上市的公司,要求有20%以上的回報率。這樣才能補償風險,否則不會進行投資。投資額一般占風險企業股份的20-30%通常不進行控股,以分散投資、規避風險。風險投資家的目標毛利率為40-50%以上,稅后凈利潤率為10%以上,期望幾年后公司上市時以15倍以上的市盈率套現,獲取高額回報。雖然風險投資的成功率較低,但一旦成功,一般足以彌補因為投資失敗而所招致的損失,美國1996年風險投資的回報率為19.7%,英國則為42.9%。風險投資所追求的收益,一般不是體現為紅利,而是在風險資本退出時的資本增值,即追求資本利得。而資本收益稅又低于公司所得稅,從而低稅率使投資產生更大的收益。
2風險投資大都投向高技術領域
風險投資是以冒高風險為代價來追求高收益的,傳統產業無論是勞動密集型的輕、紡工業還是資金密集型的重化工業,由于其技術、工藝的成熟性和產品、市場的相對穩定,其風險相對較小,是常規資本、大量集聚的領域,因而收益也就相對穩定和平均。而高技術產業,由于其風險大,產品附加值高,因而收益也高,應合了風險投資的特點,因而成為風險投資的熱點。據統計,美國1991年風險投資約37%投向計算機領域,12%用于通信領域,11%用于醫療技術,12%用于電子工業,8%用于生物技術,只有約10%用于低技術領域。
3風險投資具有很強的參與性
與傳統工業信貸只提供資金而不介入企業或項目管理的方式不同,風險投資者在向高技術企業投資的同時,也參與企業項目的經營管理,因而表現出很強的“參與性”,風險投資者一旦將資金投入高技術風險企業,它與風險企業就結成了一種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共生體,這種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系,要求風險投資者參與風險企業全過程的管理。這對于風險投資家自身的素質要求很高,要求他不僅要有相當的高新知識,還必須掌握現代金融和管理知識,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
險資本的低流動性
風險資本往往在風險企業創立之初時就投入,直至公司股票上市之后,因而投資期較長,通常為4-8年。美國157家由風險資本支持的企業的調查資料表明,風險投資企業平均用30個月實現收支平衡,用75個月恢復原始股本價值。正因為此,人們將風險資本稱為“有耐心和勇敢”的資金。另外在風險資本最后退出時,若出口不暢,撤資將非常困難,這也使得風險投資的流動性較低。
5風險投資有其明顯的周期性。
在創始階段,企業往往出現虧損,隨著開發成功和市場的不斷開拓,此時競爭者不多,產品能以高價格出售,因而可獲得高額利潤。當新產品進入成熟期,生產者逐漸增多,超額利潤消失,風險投資者此時要清理資產,撤出資金去從事其他新項目風險投資。
(二)發展風險投資的意義和作用
1發展風險投資是適應世界經濟發展趨勢的需要
幾十年來,風險投資以舉世矚目的業績開創了美國等國家的高新技術產業,成為牽引這些國家經濟、科技發展的
“火車頭”、“創新、創業、創造奇跡”的化身,也使世界經濟發展呈現出新的特征。先進工業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是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所在,而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又依賴于科技風險投資事業的活力。因此中國必須加緊發展風險投資事業,使中國經濟匯入世界經濟潮流,參與全球范圍的科技與經濟競爭,否則仍會處于被動的局面。
2發展風險投資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需要
一個科研成果從最初構想到形成產業,一般要經過研究、開發、試點和推廣四個階段。風險投資支持的重點是開發和試點這兩個階段。通常研究與開發所需資金量的比例是1:10,開發與試點所需資金量的比例也是1:10。由于這兩個階段風險較大,收效較慢,資金需求量又較多,故銀行通常不愿提供貸款,一般投資者也不愿出資支持,因此科技成果的轉化迫切需要風險投資給予支持。在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十分低下,國家科技部和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有關資料表明,我國每年僅專利技術就有7萬多項,但專利技術的實施率只有10%左右,科技成果轉化為商品并取得規模效益的比例約為10-15%,而發達國家這一比例一般為60-80%。雖然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很多,但缺乏風險資金的支持不能說不是一個重要原因。據原國家科委《科技成果轉化的問題與對策》課題組所作的調查表明,在已經轉化的成果中,風險投資只占2.3%,而在美國則占到50%以上。因此大力發展風險投資是加快我國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科技經濟一體化的需要。
3發展風險投資有助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長期以來,我國的投資始終體現了政府行為,而風險投資則使投資由政府行為轉變為市場行為;風險投資公司必須獨立承擔風險,投資決策必須堅持市場導向,并善于在風險和回報之間作出優化抉擇;對被投資企業的篩選體現了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的準則;不僅如此,風險投資也有利于提高全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因為風險投資家通過綜合評價,力求降低風險,取得最佳效益,這就會促進資源向優勢產業流動,從而也有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
二、風險投資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及對策思考
美國是風險投資發展最早的國家,以1946年世界上第一家風險投資公司———美國研究與開發公司的成立為標志,目前已有4000多家,投資額有600多億美元;日本在1995年7月就創立了一個風險投資市場,聚集了1800多家風險投資合同;英國是歐洲風險投資業的“領頭羊”,其風險投資額占全歐風險投資總額的40—50%;法國于1998年7月撥款6億法郎設立了“風險投資國家基金”,以色列首席科學事務所僅1995年投向高新企業的風險投資就達5億美元。與此同時,韓國、新加坡、臺灣、香港等地區也都在積極發展風險投資業。我國的風險投資始于80年代,在國家科委和銀行的支持下,相繼成立了中國新技術創新投資公司、中國招商技術有限公司等一批早期風險投資企業。1991年國務院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中指出,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風險投資基金或創辦風險投資公司,1995年和1996年則再次強調了要發展科技風險投資。最近一、二年來,特別是全國政協“一號提案”提出以來,全國各地掀起了一股發展風險投資的熱潮。北京、深圳、上海、廣東、西安等地區更是抓住機遇,順應潮流,建立自己的科技風險投資業。但我們必須清楚地看到,由于各種原因,我國的風險投資業經歷了十多年的孕育期,至今尚未形成氣候。究其原因,起步階段的我國風險投資業還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1社會對風險投資的本質、運行和增值機制以及它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作用,還缺乏正確的認識和了解。海灣戰爭使人們看到了高技術產業在國力競爭中的戰略意義,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壯大離不開風險投資的強大支撐尚未被人們普遍認同。觀念的更新才能產生行為的創新,否則就談不上對風險投資的理解和支持。
2資本弱小,資金來源單一。目前我國風險資本的主要來源仍是財政科技撥款和銀行科技開發貸款,投資主體單一。面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須高投入,有高風險、區區本金,捉襟見肘,如1990年,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約需要1257.3億元,而實際投入只有188.49億元,加之市場環境制約,三五年下來,大多步履艱難。
3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政策稅收環境。由于風險投資還屬新生事物,過去在制定《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和《專利法》等法規時,尚未考慮到風險投資的運作特點,因而現行有關法律與政策在許多方面不僅未能給風險投資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時反而構成法律與政策的障礙,例如《公司法》中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不能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這明顯不符合風險投資的現實情況,若能將這一比例提高至50%,則更能調動科技人員介入科技進入產業化階段的積極性。
4我國的資本市場由于種種原因還十分薄弱,不僅缺乏健全的產權交易市場和股票交易市場,而且風險投資企業上市發行股票也較為困難,從而使得風險投資的資本退出機制難以建立起來,即便是成功的投資也很難做到高額收回。資本金實力弱,后續投資無以為繼,這種狀況顯然對風險投資的良性循環造成了極大的困難。
5缺少既有相應科技知識、管理經驗,又懂金融的復合型風險投資人才。
針對上述問題,我國在發展風險投資中應盡快制定出有關法規和優惠政策,使之健康發展。具體對策是:
1拓寬資金來源,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資本在風險投資中扮演重要角色。
我國在解決風險資金補缺難題時,必須廣開投資渠道:原有的政府科技投資仍需保持和增加,特別要發揮政府投資的主導產業的作用及對其他投資主體的市場導向作用;原有的銀行科技貸款仍要繼續向企業發放,使之成為風險資本的一個相對穩定的來源;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要高瞻遠矚的大膽投入,逐漸使企業投資成為風險資本的一個重要來源;采取切實措施,創造條件,吸引總量達6萬億的民有資本流向風險投資企業,使民有資本成為中國風險投資的主要來源;要充分利用香港及其他國際金融市場,加大創業投資領域吸引外資工作的力度,大力發展外資、中外合資創業基金,使外資成為風險投資的重要來源。
2制定有利于風險投資的財政、稅收和金融政策。
風險投資的迅速發展與政府的支持是分不開的。世界各國和地區為了鼓勵風險投資業的發展,都制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美國政府為鼓勵風險資本的發展,將長期資本利得稅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使風險投資迅猛增加。臺灣1983年頒布“風險資本條例”,公司投資于風險投資事業者,其投資收益免予計征當年所得稅。新加坡政府規定,風險投資最初5—10年完全免稅。我國也應該研究制定支持風險投資的財政稅收政策,同時,要對風險投資貸款實行優惠利率,積極探索建立風險投資補償機制,如發行高科技債券,設立高科技發展風險基金,推出高科技企業股票上市等。
3加強風險投資的立法工作,使風險投資獲得法律上的保證
關鍵字風險投資制度環境組織模式
1美國風險投資的經驗
1.1雄厚的科技實力是風險投資發展的基礎
(1)加強科技立法。長期以來,美國政府通過國會頒布了各種各樣旨在鼓勵科技發展的法律,主要有《國家科學基金法》、《小企業創新發展法》、《國家競爭力轉移法》、《小企業技術轉移法》和《美國技術轉移法》等等,這些法案清除了制約科技發展的各種障礙,極大地促進了科技的發展。
(2)加大對科技研發的投入。從絕對額上講,美國的科技研究與開發投資規模一直占世界首位,2000年,其投資額達到了2640億美元,占世界科技研發投入的45%,相當于其他西方6大國該項經費的總和。從研發費用占GDP的比例來看,美國同樣名列前茅,1993年,美國占2.7%,歐盟國家略高于2%,中國僅為0.7%。
1.2特殊的優惠政策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為了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美國實施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包括稅收上的優惠,如把長期資本收益稅的最高稅率從49.5%降到了28%,1981年降到了20%;經濟補貼政策,1958年,美國頒布了著名的《小企業投資法》,確立了小企業投資公司制度;信用擔保政策,1953年,美國就成立了小企業管理局,承擔對高新技術小企業的銀行貸款;融資鼓勵政策,1978年,美國勞工部對《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中關于養老金投資的“謹慎”條款做出了新的解釋,在不危及養老基金整個投資組合安全性的前提下,允許養老基金投資于創業企業發行的股票和投資風險基金;政府采購優惠,美國政府有關法律規定,10萬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購合同要優先考慮中小型企業,并給與價格優惠,其中,中型企業價格優惠幅度在6%以下,小型企業的優惠幅度不得超過12%,同時聯邦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20%必須給小企業。
1.3組織模式
從風險投資業在美國誕生以來,有限合伙制就在風險投資的組織形式中占據了主導地位。
有限合伙制是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企業由風險投資家投入資本,風險投資家作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他們的出資額一般占公司資本總額的99%,不參與企業日常的運作管理;普通合伙人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的1%,附帶權益一般固定為公司經營收入的20%,直接參與企業的生產管理,收取管理費,一般在企業破產時承擔無限責任。除此以外,有限合伙人還對普通合伙人的資金使用方式進行約束:有限合伙通常規定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額不得超過籌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禁止普通合伙人將風險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禁止普通合伙人為了謀取管理費用而投資于他們自己的子公司;禁止投資于有限合伙人管理的其他投資公司,禁止有限合伙人在沒有用完一定比例的前期風險資本時就募集下一期風險資本。同時,對普通合伙人的具體運作也要實行監督,根據有限合伙合同的規定,解決有限合伙合同與章程的修改、提前解散合伙、延長合伙期限、解除或接納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利益沖突等問題。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同中提出,普通合伙人必須定期向有限合伙人報告所投資企業的業務進展和變化情況;在一定比例的有限合伙人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等等。
1.4暢通的退出機制
目前,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主要有企業股票公開上市發行方式(IPO),其他風險投資基金收購該創業企業,創業企業創辦人、管理者和員工贖回方式退出,或者以創業企業破產清理方式退出。其中以公開上市最為普遍,美國的創業板市場為小企業上市提供了機會。
2我國風險投資的現狀
目前,北京、上海、深圳已成為我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宏微觀環境最好的三個城市,因此也成為風險投資機構較為集中的地區。三地風險投資發展模式的主要特點是資金來源以國有資產為主。有關資料顯示,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基本是以國有股占控制地位的股份制。風險投資機構的來源以政府財政或國有機構出資為主。
風險投資集中在高新技術產業。目前三個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均已經形成規模,并集中在電子信息、生物工程和醫藥產業、新材料三大產業領域。1998年,北京、深圳高新技術產業產值中的比重分別超過80%、90%,總產值分別達到432億元、570億元。上海以集成電路與計算機硬件制造、軟件開發、信息服務系統應用為基本框架,軟件業以應用軟件和系統集成為重點,1998年實現產值220億元。北京、深圳的規模相對較小,分別實現產值5032萬元和12億元。上海擁有包括新型金屬材料、新型無機材料、復合材料、有機高分子材料四大類,24個小類的完整體系,新材料品種約占全國的1/3,1998年全市新材料領域所創造的產值達200億元;北京、深圳1998年新材料產值分別占高新技術產業產值的7.4%、3%。
3我國風險投資業存在的問題
3.1政府主導、官辦官營
從上面我國風險投資的現狀就可以看出,我國的風險投資業還主要是由政府牽頭,各個風險投資機構還是國有股占主導地位,缺乏廣泛的資金來源,而且,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尚在進行中,這種國有國營的方式勢必會造成所有者缺位,對企業家也缺乏相應的激勵措施。80%的資金來自政府部門,在具體運營過程中缺乏適應市場變化的靈活性和透明度,投資效率低下,不能形成應有的示范效應。實踐也證明,由政府主辦風險投資運作違背了風險投資的本質,是缺乏生命力的。
3.2風險資本規模小、資金實力弱
我國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出資,民間資本沒有完全調動起來。國內風險資本總額才9億多美元,而實際上能投入項目的資金才有1億美元左右,每個風險投資基金的規模不如美國平均單個風險基金的1/8。一些風險投資公司只有幾千萬的資金,只能支持一些規模小的、短平快的項目。由于以上原因,我國風險投資不具備長期資金支持,抗風險能力低。
3.3缺乏風險投資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
美國風險投資健康發展的得益于有限合伙制這種制度安排,而在我國,《公司法》對有限合伙制沒有明確規定,也缺乏對有限合伙制明確規范的法律條文。這使得有限合伙制的發展受到法律的限制。另外,《公司法》中對無形資產入股的限制過于嚴格,而且對無形資產的界定也不夠清晰,這就限制了用無形資產入股的可能性,而且也使得普通合伙人因為資金的缺乏而喪失從事風險投資的機會。
3.4缺乏暢通的退出渠道
風險投資一般企業的存續期是10年左右,當企業產品進入成熟階段,就要與傳統的企業靠攏,風險資本就要退出,因此,一個完善的退出機制是很必要的。從美國的經驗看,暢通的退出渠道是風險資本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在我國,二板市場還有待發展。企業上市門檻過高,審批程序繁瑣,使得創業企業很難通過上市來達到風險資本退出的目的。
4發展我國風險投資的制度環境建設
4.1法律環境的建設
有限合伙制這一制度安排極大地促進了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而我國在法律上對有限合伙還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應該加緊出臺針對有限合伙的法律,嚴格規定風險投資基金的性質、經營目標、投資方式、投資方向等。修改《保險法》,使現有的保險公司可以便利地開展風險投資保險與技術轉讓的保險業務,放寬保險基金使用限制,使其可以投資于風險投資基金。
4.2市場體系的構建
在風險投資過程中,存在三大市場主體參與者,即風險投資者、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企業。由于大量微觀參與者的分散性,投資者很難直接對風險投資公司進行正確的評價。同樣,風險投資公司亦很難直接對項目和風險企業進行系統的全面評估。因而,三者之間不能緊密聯系,導致那些具有很好風險項目的企業得不到風險資本的支持。這在客觀上產生了風險投資對社會中介信息服務系統的需求,以便建立各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渠道。因此,風險投資離不開完善的中介組織服務系統。風險投資必需的中介服務系統主要包括技術評估、市場評估、產業價值評估、資信評估、法律評估、信息咨詢等。
4.3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的方式有減免投資者的稅負、減免風險投資公司的稅負和減免風險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我國政府現階段應重點考慮以下幾種方式:①降低風險企業所得稅,在創業初期可以免征所得稅;②對風險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只征收印花稅;③對專門投資于風險企業的風險投資積極免征所得稅,風險投資機構與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享受同樣的待遇。
4.4融資渠道
針對我國風險投資資本額小,缺乏長期風險承受能力的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放松對養老基金的控制,允許其在進行嚴格的市場調查后投資于風險企業。
(2)加強政府扶持,由于風險投資在初創期所需的資金量大,失敗概率高,因此,國家應在種子期進行資金扶持,這種扶持的對象主要是那些具有很大的長期發展潛力、但由于風險較大而尚未引起私營部門充分認識的科技型企業。
(3)引進國際風險資本在我國進行投資。風險投資的成功率比較低,如果我國的風險投資只建立在內資的基礎上,一旦失敗,就會對風險投資的發展起到很大的阻礙作用。引進國外資金,一方面帶來國際標準化的運作模式,另一方面也帶來了豐富的資金來源。
(4)積極吸引民間資本參與風險投資。目前,我國的居民存款每年仍以很大的速度增加。這是一個巨大的資金來源。吸引私營企業參與到風險投資中來,制定優惠的政策和防范風險的機制。
參考文獻
1王松奇,丁蕊.創業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與
成本[J].金融研究,2001(12)
2戴國強.風險投資:美國風險投資經驗及啟
示[J].經濟體制改革,2003(2)
[關鍵詞]風險投資;;財務目標
風險投資體系通常涉及投資者(Investor)、風險資本家(VentureCapitalist)、創業者(Inventor)三方參與者,他們是相互獨立的財務主體,通過風險資本這一樞紐,構成了雙重委托的關系。如圖1所示。
風險資本從資本供應者——投資者,流向資金運作者——風險資本家(風險投資公司),經過后者的篩選決策,再流向資金使用者——風險企業(創業者)。通過風險企業的經營和發展,風險資本得到價值增值,再流至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公司將收益回饋給投資者。風險資本周而復始的循環,形成了風險資本的周轉。
一、風險資本家對投資者的首重及其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
風險投資體系中的投資者,往往是擁有長期資金的機構投資者,如養老退休基金、保險公司、銀行信托基金、投資基金等,此外還有少數富有的個人和家庭。在美國,養老退休基金是最大的風險資本的來源。投資于這一行業需要非同尋常的勇氣、耐心和專業投資經驗,廣大中小散戶由于認識上的原因,而且缺乏承受高風險的能力,一般只投資于證券,而不會冒險涉足風險投資領域。
風險資本家大都來自工商企業和金融界的精英,并擁有良好的業界關系網絡,他們最大的本錢莫過于自己的行業信譽和資歷,這與他們所能募集的資金數額是正相關的。“對那些具有高能力而且其能力已經通過以前的成功得以展示的人們來說,當他們想擴張其經營時,會較少地受到個人財富稟賦的制約”(張維迎,1995)。同時,風險資本家還具備相當專業的知識和經驗,從而,在選擇和評估投資項目、組建風險企業、物色職業經理人時游刃有余。通過預期的研究和背景審核的幫助,風險資本家利用其專業人員來評估投資的前景,但是,與成功投資項目相關的因素太復雜,而且多為主觀上的判斷,這些判斷包括所提供的經營管理隊伍的質量,再加上風險資本家先前對此行業的個人經驗,有時甚至只是“勇敢的直覺”。因此,風險投資更多的像是一門藝術,而不是科學。
投資者與風險資本家形成了風險投資體系中的第一重委托關系。這種關系的契約化載體就是風險投資公司。隨之而來的便是由于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交易費用而引起的人問題。不論是事前的逆向選擇,還是事后的道德風險,其外在表現最終都歸結為財務目標的沖突。投資者的財務目標是預期投資回報最大化,風險資本家的財務目標是風險資本經營業績最大化,最終獲得最大化聲譽和個人收益。那么,風險投資公司采取什么樣的產權組織形式,如何構造委托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才能有效地克服人問題,降低成本呢?
“一種能夠提供個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使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有效率的組織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所有權,以便造成一種刺激,將個人的經濟努力變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活動”(道格拉斯。諾斯,1989)。在風險投資體系中的制度安排和產權設計,其效率性集中表現為各財務主體的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也就是“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微觀表現過程。換言之,需要建立能夠促使各財務主體的財務目標趨同的風險投資機制。
西方發達國家的風險投資實踐經驗表明,有限合伙人公司(VentureCapitallimitedPartnership)是最有效率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美國風險投資產業組織形式中,有限合伙人公司占80%以上。在這個制度下設立風險投資基金(風險資本),投資者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風險資本家是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雙方通過簽訂契約來組建風險投資公司。
有限合伙人只對所投入資金負有限責任,不能參與風險資本的具體運作,但對一些重要事項亦有表決權,如合伙人契約的修改,在期滿前解散有限合伙組織,或延長基金的期限,解雇一般合伙人,投資項目的資產評估。一般要求有三分之二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上述內容變更才會有效。
一般合伙人負有無限責任,他們投入占風險資本1%左右的自有資金,但一般不用現金,主要是作為一種管理承諾和稅務優惠上的考慮。一般合伙人參與投資收益的分配,一般可拿到所有投資收益的20%,另外80%屬于有限合伙人的投資回報。通常要在風險資本產生了最低的投資收益率(至少是保本)之后,一般合伙人才能兌現這20%的投資回報。
一般合伙人必須定期向有限合伙人報告所投資企業的業務進展和資產價值變化,至少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風險企業管理層的三方聯席會議。由有限合伙人或他們的代表組成的咨詢委員會主要提供技術評估服務,如風險企業的資產評估,因為這是影響到最后投資者所獲利潤的關鍵。
契約同時還規定一般合伙人不能在風險基金之外用自己的資金去投資該基金所投資的風險企業,或從企業獲得股票;追加募集的同名基金不能投放于一般合伙人先前所投資的風險企業,以防止他們為解決已投資企業的虧損而盲目追加投資;一般合伙人必須在用完一定比例的前期基金(如5%左右),才能再次募集下一輪基金。
上述契約條款所構造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既分散了投資風險,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風險資本家作為資金管理者(人)而非所有者(委托人)的人問題,誘使人從自己利益出發,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動,使雙方福利同時趨于最大化。
二、風險企業對風險資本家的第二重與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
創業者以其新點子、新思想、新項目,形成對風險資本家的資金和管理經驗的需求,兩者結合的產物就是風險企業,并且形成風險投資體系中的第二重委托關系。風險資本家(及其風險投資公司)作為投資中介,按照能否帶來高投資回報這一根本標準,選擇具有高成長性(良好市場前景)的項目進行融資、投資,組建風險企業。這些項目多為高新技術,也可能是滿足市場需求的更新換代的產品和技術、新開放的行業、新的經營服務方式等等。在信息社會,推動知識型企業發展的基本力量既不是產品,也不是市場,而是個性化的客戶需求。就連IBM這樣的跨國大企業也宣稱自己不屬于制造業,而是提供全面服務的公司。從出售產品,到出售服務,最后爭取成為規則制定者,是大企業集團夢寐以求的目標。
前面已經提到,風險資本家的財務目標是風險資本經營業績最大化,創業者的財務目標是追求貨幣收入的最大化,在風險企業中往往通過經理股票期權計劃(ExecutiveStockOptionsPlan)來實現。同時,創業者也追求一種領導自己企業的成就感,體現了雙因素(經濟因素和心理因素)激勵效應。風險投資就是把寶押在創業者及經理人身上,對打算介入的“種子公司”的經理人和管理隊伍素質反復打量、嚴格遵選,“一個公司最大的資產不是它的經營思想,而是站在它身后的人,包括自絡在內的現代技術永遠是一種工具,而管理永遠是一切工具的駕馭者”(Amadeus投資公司AutonRichard),風險資本家如果擁有一支優秀的管理隊伍,投資者甚至愿意給他下跪,而沒有這些條件,他轉身就走。
美國IDG國際數據集團總裁麥戈文在《國際資本眼中的因特網投資》報告中,提出風險資本選擇投資項目的三條標準:成長速度快、有望成為行業排頭兵、有一個好的管理團隊。最重要的是第三條,同時,他認為當前國外風險投資進入中國有四大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法制風險、政策風險。其中,管理風險就是指中國缺乏高素質的職業經理人隊伍,創業管理滯后。
風險企業仍然存在人問題,風險資本家(委托人)和創業者(人)雙方利益的平衡機制同樣是通過簽訂契約來構造的。在投資契約中,確定可轉換優先股這一類復合式證券作為融資工具。風險資本家名義上是一個非執行董事,但他是最有影響力的董事,他注重與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他的專長和經驗使他完全有能力(也完全有必要)控制企業,對企業的發展過程充分了解,有效地降低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人風險。
長期持有可轉換代先股的風險資本家也可以擁有普通股表決權,相當于優先股已經提前轉換為普通股,并且由于利益的捆綁,不會出現“用腳投票”的退出現象。這是風險企業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區別。“混合經濟”概念的使用與擴散,是二十世紀對經濟思想史的巨大貢獻,風險企業實際上是一種混合式或邊緣式的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合同確保風險資本家參與風險企業管理,并分享風險企業的成長。風險資本家與創業者通過對風險企業未來盈利的預測,來決定各自所占的股份;并根據轉換比例來調整雙方所持有的股份,還與風險企業經營業績掛鉤。這個轉換比例是動態的,可以隨風險企業盈利目標的實現程度而調整,這是對不完全契約的一種修正,是協調雙方財務目標是一個關鍵的環節,起到了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和激勵管理層等作用。事實上,這種對未來成長性的預期將比已經明晰的股權更具有激勵作用。在受讓資本權益的分配上采取建立于資產增量基礎上的“經營者基金”模式,利用經營者自身創造的效益,通過再投入生產的價值來激勵分配。經營者基金不是簡單的股權量化,而是一種動態的股權分配與管理方式,經營者為公司創造更多效益才能為自己爭取更多的股份和利益,其效果就是讓經營者永不滿足。經營者基金突破了傳統的產權制度改革中普遍把資產量化,建立存量基礎上的做法,而是把分配建立在增量的基礎上,也就是在保證公司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將增量部分資產按比例分成,并以此來達到持久地激勵經營者、凝聚人力資源的目的。
三、風險投資及其啟示
現代商業社會中,個人價值最終是通過對財產的占有來體現的。風險投資基金的資金注入有99%來自投資者,風險資本家僅以1%的資金承諾便可獲得20%的收益分配權,這付高比例利潤分成的“金手銬”,表明風險資本家在風險投資公司中有直接的重大經濟利益。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風險資本家參與收益分配所憑借的要素就是其私有股權化的智力資本,從“資本雇傭勞動”到“智力勞動雇傭資本”,既是人類社會物質文明發展的一個巨大進步,也是人類精神自由發展的歷史性突破。實際上,風險投資產業是投資于人(People)而不是投資于證券(Paper)。在新經濟時代,公司價值的創造主要體現在知識及其創新方面,傳統的資本運作時代將逐步成為歷史。如果說知識代表了過去和現在,創新則意味著未來。盡管契約中有苛刻的約束條件,優秀而充滿自信的風險資本家,還是愿意接受這種固定期限的合伙制基金與投資業績掛鉤的高額利潤分成措施。
企業組織結構的創新是產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之一。有限合伙制是風險投資機構中將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完美結合,從而提高投資效率的重要途徑。但是,目前在我國,有限合伙制企業尚不具有法人資格,這不能不說是我國企業組織制度上的重大缺陷。從世界立法趨勢來看,為了適應高效快捷的市場經濟運作節奏,降低民事主體的交易成本,很多國家都盡可能多地賦予民事主體以法人資格。英美法系國家在法人與非法人的民事權利認定上,更是沒有太大差異。
從監管的角度看,風險投資公司一般資本金較普通合伙制企業要大,業務復雜,對社會經濟影響也較大,各國通常將其作為金融機構來對待,由金融監管機構統一監管。正因為法律對法人的監管比對非法人的監管要嚴格和有效,所以也應適時賦予有限合伙人的風險投資機構以法人資格。只有當具備法人資格的有限合伙制成為風險投資市場的主流形式,各類資金才能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下規范運作,民間資金才能真正進入風險資本市場。
風險投資并不僅僅局限于高科技領域,在成熟產業推行高附加值的服務化經營方面,在推動傳統產業升級換代方面,也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這一認識對于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西部大開發產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具有現實指導意義。朱總理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報告”中指出:要“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通過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加快對推動結構升級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配套技術的開發”,“通過上市、兼并、聯合、重組等形式,在主要行業形成若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主業突出、核心能力強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使之成為調整結構、促進升級的骨干和依托”。
例如,成立于2000年6月的二十一世紀科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由深圳鼎尊投資有限公司、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國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港機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交大開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東投資3.35億元人民幣組建的。鑒于目前中國的《公司法》中沒有明確有限合伙制這一公司組織形式,而且有限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人仍然需要聘請職業經理人來處理投資業務,依然要控制這一層面上的道德風險并進行有效的激勵,以避免創業投資中的心態浮躁。急功近利,因此該公司從成立伊始,就考慮了如何控制人風險,采取了準合伙制(項目合伙制或內部募集制)的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
具體實施辦法如下:項目經過必要的審查和評估程序準備投資時進行內部募集,這個環節有四個必要條件,必須同時滿足項目才能獲得通過。
(1)項目經理或項目小組成員必須承諾,公司如果投資,項目經理或項目小組成員也必須投資,而且根據項目的規模公司有一個基本投資額的要求;
(2)在投資決策通過后,決策人員中投贊成票者要有一個基本投資額;
(3)向全公司進行公開募集,對投資的總人數有一個最低的基本要求,目前是要求三個人或三人以上;
(4)內部募集投資總額必須達到一個基本投資額下限。
內部募集后,員工與公司簽訂委托協議,說明各自承擔的風險和享有的權益,確認投資自愿的原則。同時,公司將按照項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為公司獎金,其中的50%發給項目人員,體現提成業績向項目人員傾斜。
項目合伙制實際上是一種內部控制和激勵制度,對于解決人問題是有效的。在我國目前有限合伙制沒有被法律認可的情況下,試行項目合伙制,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現階段我國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的發展方向,具有重大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意義。
上述分析表明,在風險企業中產權關系的發展出現了有趣的現象。風險資本家持有可轉換優先股并參與管理,使得所有者管理者化;創業者(代表管理層)從事經營并擁有經理股票期權計劃,使得管理者所有者化。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投票權)應當盡可能對應,即擁有剩余索取權和承擔風險的人應當擁有控制權;或者反之,擁有控制權的人應當承擔風險。“廉價的投票權”會使得不稱職的經理更有可能控制企業。在風險企業的治理結構中,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得到恰當的匹配,各獨立經濟利益主體的財務目標呈現趨同效應。如同橋牌比賽中的交叉將吃局面,極大地提高了雙方協同作戰的效率。
以長期持股、股權集中、智力資本股權化為特征的風險投資財務機制,在推動多元財務主體利益目標趨同的進程中發揮著重大作用,在一定意義上代表了資本市場的變革方向。
[摘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投資對于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主要分析風險投資體系中的雙重關系,探討投資者、風險資本家與創業者之間財務目標的協調方法,研究西方風險投資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關鍵詞]風險投資;;財務目標風險投資體系通常涉及投資者(Investor)、風險資本家(VentureCapitalist)、創業者(Inventor)三方參與者,他們是相互獨立的財務主體,通過風險資本這一樞紐,構成了雙重委托的關系。如圖1所示。
風險資本從資本供應者——投資者,流向資金運作者——風險資本家(風險投資公司),經過后者的篩選決策,再流向資金使用者——風險企業(創業者)。通過風險企業的經營和發展,風險資本得到價值增值,再流至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公司將收益回饋給投資者。風險資本周而復始的循環,形成了風險資本的周轉。
一、風險資本家對投資者的首重及其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
風險投資體系中的投資者,往往是擁有長期資金的機構投資者,如養老退休基金、保險公司、銀行信托基金、投資基金等,此外還有少數富有的個人和家庭。在美國,養老退休基金是最大的風險資本的來源。投資于這一行業需要非同尋常的勇氣、耐心和專業投資經驗,廣大中小散戶由于認識上的原因,而且缺乏承受高風險的能力,一般只投資于證券,而不會冒險涉足風險投資領域。
風險資本家大都來自工商企業和金融界的精英,并擁有良好的業界關系網絡,他們最大的本錢莫過于自己的行業信譽和資歷,這與他們所能募集的資金數額是正相關的。“對那些具有高能力而且其能力已經通過以前的成功得以展示的人們來說,當他們想擴張其經營時,會較少地受到個人財富稟賦的制約”(張維迎,1995)。同時,風險資本家還具備相當專業的知識和經驗,從而,在選擇和評估投資項目、組建風險企業、物色職業經理人時游刃有余。通過預期的研究和背景審核的幫助,風險資本家利用其專業人員來評估投資的前景,但是,與成功投資項目相關的因素太復雜,而且多為主觀上的判斷,這些判斷包括所提供的經營管理隊伍的質量,再加上風險資本家先前對此行業的個人經驗,有時甚至只是“勇敢的直覺”。因此,風險投資更多的像是一門藝術,而不是科學。
投資者與風險資本家形成了風險投資體系中的第一重委托關系。這種關系的契約化載體就是風險投資公司。隨之而來的便是由于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交易費用而引起的人問題。不論是事前的逆向選擇,還是事后的道德風險,其外在表現最終都歸結為財務目標的沖突。投資者的財務目標是預期投資回報最大化,風險資本家的財務目標是風險資本經營業績最大化,最終獲得最大化聲譽和個人收益。那么,風險投資公司采取什么樣的產權組織形式,如何構造委托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才能有效地克服人問題,降低成本呢?
“一種能夠提供個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使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有效率的組織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所有權,以便造成一種刺激,將個人的經濟努力變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活動”(道格拉斯。諾斯,1989)。在風險投資體系中的制度安排和產權設計,其效率性集中表現為各財務主體的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也就是“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微觀表現過程。換言之,需要建立能夠促使各財務主體的財務目標趨同的風險投資機制。
西方發達國家的風險投資實踐經驗表明,有限合伙人公司(VentureCapitallimitedPartnership)是最有效率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美國風險投資產業組織形式中,有限合伙人公司占80%以上。在這個制度下設立風險投資基金(風險資本),投資者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風險資本家是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雙方通過簽訂契約來組建風險投資公司。
有限合伙人只對所投入資金負有限責任,不能參與風險資本的具體運作,但對一些重要事項亦有表決權,如合伙人契約的修改,在期滿前解散有限合伙組織,或延長基金的期限,解雇一般合伙人,投資項目的資產評估。一般要求有三分之二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上述內容變更才會有效。
一般合伙人負有無限責任,他們投入占風險資本1%左右的自有資金,但一般不用現金,主要是作為一種管理承諾和稅務優惠上的考慮。一般合伙人參與投資收益的分配,一般可拿到所有投資收益的20%,另外80%屬于有限合伙人的投資回報。通常要在風險資本產生了最低的投資收益率(至少是保本)之后,一般合伙人才能兌現這20%的投資回報。
一般合伙人必須定期向有限合伙人報告所投資企業的業務進展和資產價值變化,至少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風險企業管理層的三方聯席會議。由有限合伙人或他們的代表組成的咨詢委員會主要提供技術評估服務,如風險企業的資產評估,因為這是影響到最后投資者所獲利潤的關鍵。
契約同時還規定一般合伙人不能在風險基金之外用自己的資金去投資該基金所投資的風險企業,或從企業獲得股票;追加募集的同名基金不能投放于一般合伙人先前所投資的風險企業,以防止他們為解決已投資企業的虧損而盲目追加投資;一般合伙人必須在用完一定比例的前期基金(如5%左右),才能再次募集下一輪基金。
上述契約條款所構造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既分散了投資風險,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風險資本家作為資金管理者(人)而非所有者(委托人)的人問題,誘使人從自己利益出發,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動,使雙方福利同時趨于最大化。
二、風險企業對風險資本家的第二重與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
創業者以其新點子、新思想、新項目,形成對風險資本家的資金和管理經驗的需求,兩者結合的產物就是風險企業,并且形成風險投資體系中的第二重委托關系。風險資本家(及其風險投資公司)作為投資中介,按照能否帶來高投資回報這一根本標準,選擇具有高成長性(良好市場前景)的項目進行融資、投資,組建風險企業。這些項目多為高新技術,也可能是滿足市場需求的更新換代的產品和技術、新開放的行業、新的經營服務方式等等。在信息社會,推動知識型企業發展的基本力量既不是產品,也不是市場,而是個性化的客戶需求。就連IBM這樣的跨國大企業也宣稱自己不屬于制造業,而是提供全面服務的公司。從出售產品,到出售服務,最后爭取成為規則制定者,是大企業集團夢寐以求的目標。
前面已經提到,風險資本家的財務目標是風險資本經營業績最大化,創業者的財務目標是追求貨幣收入的最大化,在風險企業中往往通過經理股票期權計劃(ExecutiveStockOptionsPlan)來實現。同時,創業者也追求一種領導自己企業的成就感,體現了雙因素(經濟因素和心理因素)激勵效應。風險投資就是把寶押在創業者及經理人身上,對打算介入的“種子公司”的經理人和管理隊伍素質反復打量、嚴格遵選,“一個公司最大的資產不是它的經營思想,而是站在它身后的人,包括自絡在內的現代技術永遠是一種工具,而管理永遠是一切工具的駕馭者”(Amadeus投資公司AutonRichard),風險資本家如果擁有一支優秀的管理隊伍,投資者甚至愿意給他下跪,而沒有這些條件,他轉身就走。
美國IDG國際數據集團總裁麥戈文在《國際資本眼中的因特網投資》報告中,提出風險資本選擇投資項目的三條標準:成長速度快、有望成為行業排頭兵、有一個好的管理團隊。最重要的是第三條,同時,他認為當前國外風險投資進入中國有四大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法制風險、政策風險。其中,管理風險就是指中國缺乏高素質的職業經理人隊伍,創業管理滯后。
風險企業仍然存在人問題,風險資本家(委托人)和創業者(人)雙方利益的平衡機制同樣是通過簽訂契約來構造的。在投資契約中,確定可轉換優先股這一類復合式證券作為融資工具。風險資本家名義上是一個非執行董事,但他是最有影響力的董事,他注重與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他的專長和經驗使他完全有能力(也完全有必要)控制企業,對企業的發展過程充分了解,有效地降低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人風險。
長期持有可轉換代先股的風險資本家也可以擁有普通股表決權,相當于優先股已經提前轉換為普通股,并且由于利益的捆綁,不會出現“用腳投票”的退出現象。這是風險企業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區別。“混合經濟”概念的使用與擴散,是二十世紀對經濟思想史的巨大貢獻,風險企業實際上是一種混合式或邊緣式的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合同確保風險資本家參與風險企業管理,并分享風險企業的成長。風險資本家與創業者通過對風險企業未來盈利的預測,來決定各自所占的股份;并根據轉換比例來調整雙方所持有的股份,還與風險企業經營業績掛鉤。這個轉換比例是動態的,可以隨風險企業盈利目標的實現程度而調整,這是對不完全契約的一種修正,是協調雙方財務目標是一個關鍵的環節,起到了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和激勵管理層等作用。事實上,這種對未來成長性的預期將比已經明晰的股權更具有激勵作用。在受讓資本權益的分配上采取建立于資產增量基礎上的“經營者基金”模式,利用經營者自身創造的效益,通過再投入生產的價值來激勵分配。經營者基金不是簡單的股權量化,而是一種動態的股權分配與管理方式,經營者為公司創造更多效益才能為自己爭取更多的股份和利益,其效果就是讓經營者永不滿足。經營者基金突破了傳統的產權制度改革中普遍把資產量化,建立存量基礎上的做法,而是把分配建立在增量的基礎上,也就是在保證公司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將增量部分資產按比例分成,并以此來達到持久地激勵經營者、凝聚人力資源的目的。
三、風險投資及其啟示
現代商業社會中,個人價值最終是通過對財產的占有來體現的。風險投資基金的資金注入有99%來自投資者,風險資本家僅以1%的資金承諾便可獲得20%的收益分配權,這付高比例利潤分成的“金手銬”,表明風險資本家在風險投資公司中有直接的重大經濟利益。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風險資本家參與收益分配所憑借的要素就是其私有股權化的智力資本,從“資本雇傭勞動”到“智力勞動雇傭資本”,既是人類社會物質文明發展的一個巨大進步,也是人類精神自由發展的歷史性突破。實際上,風險投資產業是投資于人(People)而不是投資于證券(Paper)。在新經濟時代,公司價值的創造主要體現在知識及其創新方面,傳統的資本運作時代將逐步成為歷史。如果說知識代表了過去和現在,創新則意味著未來。盡管契約中有苛刻的約束條件,優秀而充滿自信的風險資本家,還是愿意接受這種固定期限的合伙制基金與投資業績掛鉤的高額利潤分成措施。
企業組織結構的創新是產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之一。有限合伙制是風險投資機構中將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完美結合,從而提高投資效率的重要途徑。但是,目前在我國,有限合伙制企業尚不具有法人資格,這不能不說是我國企業組織制度上的重大缺陷。從世界立法趨勢來看,為了適應高效快捷的市場經濟運作節奏,降低民事主體的交易成本,很多國家都盡可能多地賦予民事主體以法人資格。英美法系國家在法人與非法人的民事權利認定上,更是沒有太大差異。
從監管的角度看,風險投資公司一般資本金較普通合伙制企業要大,業務復雜,對社會經濟影響也較大,各國通常將其作為金融機構來對待,由金融監管機構統一監管。正因為法律對法人的監管比對非法人的監管要嚴格和有效,所以也應適時賦予有限合伙人的風險投資機構以法人資格。只有當具備法人資格的有限合伙制成為風險投資市場的主流形式,各類資金才能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下規范運作,民間資金才能真正進入風險資本市場。
風險投資并不僅僅局限于高科技領域,在成熟產業推行高附加值的服務化經營方面,在推動傳統產業升級換代方面,也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這一認識對于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西部大開發產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具有現實指導意義。朱總理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報告”中指出:要“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通過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加快對推動結構升級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配套技術的開發”,“通過上市、兼并、聯合、重組等形式,在主要行業形成若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主業突出、核心能力強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使之成為調整結構、促進升級的骨干和依托”。
例如,成立于2000年6月的二十一世紀科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由深圳鼎尊投資有限公司、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國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港機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交大開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東投資3.35億元人民幣組建的。鑒于目前中國的《公司法》中沒有明確有限合伙制這一公司組織形式,而且有限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人仍然需要聘請職業經理人來處理投資業務,依然要控制這一層面上的道德風險并進行有效的激勵,以避免創業投資中的心態浮躁。急功近利,因此該公司從成立伊始,就考慮了如何控制人風險,采取了準合伙制(項目合伙制或內部募集制)的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
具體實施辦法如下:項目經過必要的審查和評估程序準備投資時進行內部募集,這個環節有四個必要條件,必須同時滿足項目才能獲得通過。
(1)項目經理或項目小組成員必須承諾,公司如果投資,項目經理或項目小組成員也必須投資,而且根據項目的規模公司有一個基本投資額的要求;
(2)在投資決策通過后,決策人員中投贊成票者要有一個基本投資額;
(3)向全公司進行公開募集,對投資的總人數有一個最低的基本要求,目前是要求三個人或三人以上;
(4)內部募集投資總額必須達到一個基本投資額下限。
內部募集后,員工與公司簽訂委托協議,說明各自承擔的風險和享有的權益,確認投資自愿的原則。同時,公司將按照項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為公司獎金,其中的50%發給項目人員,體現提成業績向項目人員傾斜。
項目合伙制實際上是一種內部控制和激勵制度,對于解決人問題是有效的。在我國目前有限合伙制沒有被法律認可的情況下,試行項目合伙制,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現階段我國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的發展方向,具有重大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意義。
[關鍵詞]風險投資;;財務目標
風險投資體系通常涉及投資者(investor)、風險資本家(venturecapitalist)、創業者(inventor)三方參與者,他們是相互獨立的財務主體,通過風險資本這一樞紐,構成了雙重委托的關系。如圖1所示。
風險資本從資本供應者——投資者,流向資金運作者——風險資本家(風險投資公司),經過后者的篩選決策,再流向資金使用者——風險企業(創業者)。通過風險企業的經營和發展,風險資本得到價值增值,再流至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公司將收益回饋給投資者。風險資本周而復始的循環,形成了風險資本的周轉。
一、風險資本家對投資者的首重及其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
風險投資體系中的投資者,往往是擁有長期資金的機構投資者,如養老退休基金、保險公司、銀行信托基金、投資基金等,此外還有少數富有的個人和家庭。在美國,養老退休基金是最大的風險資本的來源。投資于這一行業需要非同尋常的勇氣、耐心和專業投資經驗,廣大中小散戶由于認識上的原因,而且缺乏承受高風險的能力,一般只投資于證券,而不會冒險涉足風險投資領域。
風險資本家大都來自工商企業和金融界的精英,并擁有良好的業界關系網絡,他們最大的本錢莫過于自己的行業信譽和資歷,這與他們所能募集的資金數額是正相關的。“對那些具有高能力而且其能力已經通過以前的成功得以展示的人們來說,當他們想擴張其經營時,會較少地受到個人財富稟賦的制約”(張維迎,1995)。同時,風險資本家還具備相當專業的知識和經驗,從而,在選擇和評估投資項目、組建風險企業、物色職業經理人時游刃有余。通過預期的研究和背景審核的幫助,風險資本家利用其專業人員來評估投資的前景,但是,與成功投資項目相關的因素太復雜,而且多為主觀上的判斷,這些判斷包括所提供的經營管理隊伍的質量,再加上風險資本家先前對此行業的個人經驗,有時甚至只是“勇敢的直覺”。因此,風險投資更多的像是一門藝術,而不是科學。
投資者與風險資本家形成了風險投資體系中的第一重委托關系。這種關系的契約化載體就是風險投資公司。隨之而來的便是由于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交易費用而引起的人問題。不論是事前的逆向選擇,還是事后的道德風險,其外在表現最終都歸結為財務目標的沖突。投資者的財務目標是預期投資回報最大化,風險資本家的財務目標是風險資本經營業績最大化,最終獲得最大化聲譽和個人收益。那么,風險投資公司采取什么樣的產權組織形式,如何構造委托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才能有效地克服人問題,降低成本呢?
“一種能夠提供個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使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有效率的組織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所有權,以便造成一種刺激,將個人的經濟努力變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活動”(道格拉斯。諾斯,1989)。在風險投資體系中的制度安排和產權設計,其效率性集中表現為各財務主體的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也就是“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微觀表現過程。換言之,需要建立能夠促使各財務主體的財務目標趨同的風險投資機制。
西方發達國家的風險投資實踐經驗表明,有限合伙人公司(venturecapitallimitedpartnership)是最有效率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美國風險投資產業組織形式中,有限合伙人公司占80%以上。在這個制度下設立風險投資基金(風險資本),投資者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風險資本家是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雙方通過簽訂契約來組建風險投資公司。
有限合伙人只對所投入資金負有限責任,不能參與風險資本的具體運作,但對一些重要事項亦有表決權,如合伙人契約的修改,在期滿前解散有限合伙組織,或延長基金的期限,解雇一般合伙人,投資項目的資產評估。一般要求有三分之二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上述內容變更才會有效。
一般合伙人負有無限責任,他們投入占風險資本1%左右的自有資金,但一般不用現金,主要是作為一種管理承諾和稅務優惠上的考慮。一般合伙人參與投資收益的分配,一般可拿到所有投資收益的20%,另外80%屬于有限合伙人的投資回報。通常要在風險資本產生了最低的投資收益率(至少是保本)之后,一般合伙人才能兌現這20%的投資回報。
一般合伙人必須定期向有限合伙人報告所投資企業的業務進展和資產價值變化,至少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風險企業管理層的三方聯席會議。由有限合伙人或他們的代表組成的咨詢委員會主要提供技術評估服務,如風險企業的資產評估,因為這是影響到最后投資者所獲利潤的關鍵。
契約同時還規定一般合伙人不能在風險基金之外用自己的資金去投資該基金所投資的風險企業,或從企業獲得股票;追加募集的同名基金不能投放于一般合伙人先前所投資的風險企業,以防止他們為解決已投資企業的虧損而盲目追加投資;一般合伙人必須在用完一定比例的前期基金(如5%左右),才能再次募集下一輪基金。
上述契約條款所構造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既分散了投資風險,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風險資本家作為資金管理者(人)而非所有者(委托人)的人問題,誘使人從自己利益出發,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動,使雙方福利同時趨于最大化。
二、風險企業對風險資本家的第二重與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
創業者以其新點子、新思想、新項目,形成對風險資本家的資金和管理經驗的需求,兩者結合的產物就是風險企業,并且形成風險投資體系中的第二重委托關系。風險資本家(及其風險投資公司)作為投資中介,按照能否帶來高投資回報這一根本標準,選擇具有高成長性(良好市場前景)的項目進行融資、投資,組建風險企業。這些項目多為高新技術,也可能是滿足市場需求的更新換代的產品和技術、新開放的行業、新的經營服務方式等等。在信息社會,推動知識型企業發展的基本力量既不>
產品,也不是市場,而是個性化的客戶需求。就連ibm這樣的跨國大企業也宣稱自己不屬于制造業,而是提供全面服務的公司。從出售產品,到出售服務,最后爭取成為規則制定者,是大企業集團夢寐以求的目標。
前面已經提到,風險資本家的財務目標是風險資本經營業績最大化,創業者的財務目標是追求貨幣收入的最大化,在風險企業中往往通過經理股票期權計劃(executivestockoptionsplan)來實現。同時,創業者也追求一種領導自己企業的成就感,體現了雙因素(經濟因素和心理因素)激勵效應。風險投資就是把寶押在創業者及經理人身上,對打算介入的“種子公司”的經理人和管理隊伍素質反復打量、嚴格遵選,“一個公司最大的資產不是它的經營思想,而是站在它身后的人,包括自絡在內的現代技術永遠是一種工具,而管理永遠是一切工具的駕馭者”(amadeus投資公司autonrichard),風險資本家如果擁有一支優秀的管理隊伍,投資者甚至愿意給他下跪,而沒有這些條件,他轉身就走。
美國idg國際數據集團總裁麥戈文在《國際資本眼中的因特網投資》報告中,提出風險資本選擇投資項目的三條標準:成長速度快、有望成為行業排頭兵、有一個好的管理團隊。最重要的是第三條,同時,他認為當前國外風險投資進入中國有四大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法制風險、政策風險。其中,管理風險就是指中國缺乏高素質的職業經理人隊伍,創業管理滯后。
風險企業仍然存在人問題,風險資本家(委托人)和創業者(人)雙方利益的平衡機制同樣是通過簽訂契約來構造的。在投資契約中,確定可轉換優先股這一類復合式證券作為融資工具。風險資本家名義上是一個非執行董事,但他是最有影響力的董事,他注重與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他的專長和經驗使他完全有能力(也完全有必要)控制企業,對企業的發展過程充分了解,有效地降低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人風險。
長期持有可轉換代先股的風險資本家也可以擁有普通股表決權,相當于優先股已經提前轉換為普通股,并且由于利益的捆綁,不會出現“用腳投票”的退出現象。這是風險企業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區別。“混合經濟”概念的使用與擴散,是二十世紀對經濟思想史的巨大貢獻,風險企業實際上是一種混合式或邊緣式的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合同確保風險資本家參與風險企業管理,并分享風險企業的成長。風險資本家與創業者通過對風險企業未來盈利的預測,來決定各自所占的股份;并根據轉換比例來調整雙方所持有的股份,還與風險企業經營業績掛鉤。這個轉換比例是動態的,可以隨風險企業盈利目標的實現程度而調整,這是對不完全契約的一種修正,是協調雙方財務目標是一個關鍵的環節,起到了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和激勵管理層等作用。事實上,這種對未來成長性的預期將比已經明晰的股權更具有激勵作用。在受讓資本權益的分配上采取建立于資產增量基礎上的“經營者基金”模式,利用經營者自身創造的效益,通過再投入生產的價值來激勵分配。經營者基金不是簡單的股權量化,而是一種動態的股權分配與管理方式,經營者為公司創造更多效益才能為自己爭取更多的股份和利益,其效果就是讓經營者永不滿足。經營者基金突破了傳統的產權制度改革中普遍把資產量化,建立存量基礎上的做法,而是把分配建立在增量的基礎上,也就是在保證公司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將增量部分資產按比例分成,并以此來達到持久地激勵經營者、凝聚人力資源的目的。
三、風險投資及其啟示
現代商業社會中,個人價值最終是通過對財產的占有來體現的。風險投資基金的資金注入有99%來自投資者,風險資本家僅以1%的資金承諾便可獲得20%的收益分配權,這付高比例利潤分成的“金手銬”,表明風險資本家在風險投資公司中有直接的重大經濟利益。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風險資本家參與收益分配所憑借的要素就是其私有股權化的智力資本,從“資本雇傭勞動”到“智力勞動雇傭資本”,既是人類社會物質文明發展的一個巨大進步,也是人類精神自由發展的歷史性突破。實際上,風險投資產業是投資于人(people)而不是投資于證券(paper)。在新經濟時代,公司價值的創造主要體現在知識及其創新方面,傳統的資本運作時代將逐步成為歷史。如果說知識代表了過去和現在,創新則意味著未來。盡管契約中有苛刻的約束條件,優秀而充滿自信的風險資本家,還是愿意接受這種固定期限的合伙制基金與投資業績掛鉤的高額利潤分成措施。
企業組織結構的創新是產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之一。有限合伙制是風險投資機構中將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完美結合,從而提高投資效率的重要途徑。但是,目前在我國,有限合伙制企業尚不具有法人資格,這不能不說是我國企業組織制度上的重大缺陷。從世界立法趨勢來看,為了適應高效快捷的市場經濟運作節奏,降低民事主體的交易成本,很多國家都盡可能多地賦予民事主體以法人資格。英美法系國家在法人與非法人的民事權利認定上,更是沒有太大差異。
從監管的角度看,風險投資公司一般資本金較普通合伙制企業要大,業務復雜,對社會經濟影響也較大,各國通常將其作為金融機構來對待,由金融監管機構統一監管。正因為法律對法人的監管比對非法人的監管要嚴格和有效,所以也應適時賦予有限合伙人的風險投資機構以法人資格。只有當具備法人資格的有限合伙制成為風險投資市場的主流形式,各類資金才能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下規范運作,民間資金才能真正進入風險資本市場。
風險投資并不僅僅局限于高科技領域,在成熟產業推行高附加值的服務化經營方面,在推動傳統產業升級換代方面,也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這一認識對于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西部大開發產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具有現實指導意義。朱總理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報告”中指出:要“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通過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加快對推動結構升級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配套技術的開發”,“通過上市、兼并、聯合、重組等形式,在主要行業形成若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主業突出、核心能力強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使之成為調整結構、促進升級的骨干和依托”。
例如,成立于2000年6月的二十一世紀科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由深圳鼎尊投資有限公司、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國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港機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交大開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東投資3.35億元人民幣組建的。鑒于目前中國的《公司法》中沒有明確有限合伙制這一公司組織形式,而且有限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人仍然需要聘請職業經理人來處理投資業務,依然要控制這一層面上的道德風險并進行有效的激勵,以避免創業投資中的心態浮躁。急功近利,因此該公司從成立伊始,就考慮了如何控制人風險,采取了準合伙制(項目合伙制或內部募集制)的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
具體實施辦法如下:項目經過必要的審查和評估程序準備投資時進行內部募集,這個環節有四個必要條件,必須同時滿足項目才能獲得通過。
(1)項目經理或項目小組成員必須承諾,公司如果投資,項目經理>
產品,也不是市場,而是個性化的客戶需求。就連ibm這樣的跨國大企業也宣稱自己不屬于制造業,而是提供全面服務的公司。從出售產品,到出售服務,最后爭取成為規則制定者,是大企業集團夢寐以求的目標。
前面已經提到,風險資本家的財務目標是風險資本經營業績最大化,創業者的財務目標是追求貨幣收入的最大化,在風險企業中往往通過經理股票期權計劃(executivestockoptionsplan)來實現。同時,創業者也追求一種領導自己企業的成就感,體現了雙因素(經濟因素和心理因素)激勵效應。風險投資就是把寶押在創業者及經理人身上,對打算介入的“種子公司”的經理人和管理隊伍素質反復打量、嚴格遵選,“一個公司最大的資產不是它的經營思想,而是站在它身后的人,包括自絡在內的現代技術永遠是一種工具,而管理永遠是一切工具的駕馭者”(amadeus投資公司autonrichard),風險資本家如果擁有一支優秀的管理隊伍,投資者甚至愿意給他下跪,而沒有這些條件,他轉身就走。
美國idg國際數據集團總裁麥戈文在《國際資本眼中的因特網投資》報告中,提出風險資本選擇投資項目的三條標準:成長速度快、有望成為行業排頭兵、有一個好的管理團隊。最重要的是第三條,同時,他認為當前國外風險投資進入中國有四大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法制風險、政策風險。其中,管理風險就是指中國缺乏高素質的職業經理人隊伍,創業管理滯后。
風險企業仍然存在人問題,風險資本家(委托人)和創業者(人)雙方利益的平衡機制同樣是通過簽訂契約來構造的。在投資契約中,確定可轉換優先股這一類復合式證券作為融資工具。風險資本家名義上是一個非執行董事,但他是最有影響力的董事,他注重與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他的專長和經驗使他完全有能力(也完全有必要)控制企業,對企業的發展過程充分了解,有效地降低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人風險。
長期持有可轉換代先股的風險資本家也可以擁有普通股表決權,相當于優先股已經提前轉換為普通股,并且由于利益的捆綁,不會出現“用腳投票”的退出現象。這是風險企業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區別。“混合經濟”概念的使用與擴散,是二十世紀對經濟思想史的巨大貢獻,風險企業實際上是一種混合式或邊緣式的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合同確保風險資本家參與風險企業管理,并分享風險企業的成長。風險資本家與創業者通過對風險企業未來盈利的預測,來決定各自所占的股份;并根據轉換比例來調整雙方所持有的股份,還與風險企業經營業績掛鉤。這個轉換比例是動態的,可以隨風險企業盈利目標的實現程度而調整,這是對不完全契約的一種修正,是協調雙方財務目標是一個關鍵的環節,起到了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和激勵管理層等作用。事實上,這種對未來成長性的預期將比已經明晰的股權更具有激勵作用。在受讓資本權益的分配上采取建立于資產增量基礎上的“經營者基金”模式,利用經營者自身創造的效益,通過再投入生產的價值來激勵分配。經營者基金不是簡單的股權量化,而是一種動態的股權分配與管理方式,經營者為公司創造更多效益才能為自己爭取更多的股份和利益,其效果就是讓經營者永不滿足。經營者基金突破了傳統的產權制度改革中普遍把資產量化,建立存量基礎上的做法,而是把分配建立在增量的基礎上,也就是在保證公司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將增量部分資產按比例分成,并以此來達到持久地激勵經營者、凝聚人力資源的目的。
三、風險投資及其啟示
現代商業社會中,個人價值最終是通過對財產的占有來體現的。風險投資基金的資金注入有99%來自投資者,風險資本家僅以1%的資金承諾便可獲得20%的收益分配權,這付高比例利潤分成的“金手銬”,表明風險資本家在風險投資公司中有直接的重大經濟利益。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風險資本家參與收益分配所憑借的要素就是其私有股權化的智力資本,從“資本雇傭勞動”到“智力勞動雇傭資本”,既是人類社會物質文明發展的一個巨大進步,也是人類精神自由發展的歷史性突破。實際上,風險投資產業是投資于人(people)而不是投資于證券(paper)。在新經濟時代,公司價值的創造主要體現在知識及其創新方面,傳統的資本運作時代將逐步成為歷史。如果說知識代表了過去和現在,創新則意味著未來。盡管契約中有苛刻的約束條件,優秀而充滿自信的風險資本家,還是愿意接受這種固定期限的合伙制基金與投資業績掛鉤的高額利潤分成措施。
企業組織結構的創新是產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之一。有限合伙制是風險投資機構中將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完美結合,從而提高投資效率的重要途徑。但是,目前在我國,有限合伙制企業尚不具有法人資格,這不能不說是我國企業組織制度上的重大缺陷。從世界立法趨勢來看,為了適應高效快捷的市場經濟運作節奏,降低民事主體的交易成本,很多國家都盡可能多地賦予民事主體以法人資格。英美法系國家在法人與非法人的民事權利認定上,更是沒有太大差異。
從監管的角度看,風險投資公司一般資本金較普通合伙制企業要大,業務復雜,對社會經濟影響也較大,各國通常將其作為金融機構來對待,由金融監管機構統一監管。正因為法律對法人的監管比對非法人的監管要嚴格和有效,所以也應適時賦予有限合伙人的風險投資機構以法人資格。只有當具備法人資格的有限合伙制成為風險投資市場的主流形式,各類資金才能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下規范運作,民間資金才能真正進入風險資本市場。
風險投資并不僅僅局限于高科技領域,在成熟產業推行高附加值的服務化經營方面,在推動傳統產業升級換代方面,也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這一認識對于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西部大開發產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具有現實指導意義。朱總理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報告”中指出:要“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通過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加快對推動結構升級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配套技術的開發”,“通過上市、兼并、聯合、重組等形式,在主要行業形成若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主業突出、核心能力強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使之成為調整結構、促進升級的骨干和依托”。
例如,成立于2000年6月的二十一世紀科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由深圳鼎尊投資有限公司、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國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港機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交大開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東投資3.35億元人民幣組建的。鑒于目前中國的《公司法》中沒有明確有限合伙制這一公司組織形式,而且有限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人仍然需要聘請職業經理人來處理投資業務,依然要控制這一層面上的道德風險并進行有效的激勵,以避免創業投資中的心態浮躁。急功近利,因此該公司從成立伊始,就考慮了如何控制人風險,采取了準合伙制(項目合伙制或內部募集制)的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
具體實施辦法如下:項目經過必要的審查和評估程序準備投資時進行內部募集,這個環節有四個必要條件,必須同時滿足項目才能獲得通過。
(1)項目經理或項目小組成員必須承諾,公司如果投資,項目經理>
放于一般合伙人先前所投資的風險企業,以防止他們為解決已投資企業的虧損而盲目追加投資;一般合伙人必須在用完一定比例的前期基金(如5%左右),才能再次募集下一輪基金。
上述契約條款所構造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既分散了投資風險,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風險資本家作為資金管理者(人)而非所有者(委托人)的人問題,誘使人從自己利益出發,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動,使雙方福利同時趨于最大化。
二、風險企業對風險資本家的第二重與財務目標的趨同效應
創業者以其新點子、新思想、新項目,形成對風險資本家的資金和管理經驗的需求,兩者結合的產物就是風險企業,并且形成風險投資體系中的第二重委托關系。風險資本家(及其風險投資公司)作為投資中介,按照能否帶來高投資回報這一根本標準,選擇具有高成長性(良好市場前景)的項目進行融資、投資,組建風險企業。這些項目多為高新技術,也可能是滿足市場需求的更新換代的產品和技術、新開放的行業、新的經營服務方式等等。在信息社會,推動知識型企業發展的基本力量既不是產品,也不是市場,而是個性化的客戶需求。就連ibm這樣的跨國大企業也宣稱自己不屬于制造業,而是提供全面服務的公司。從出售產品,到出售服務,最后爭取成為規則制定者,是大企業集團夢寐以求的目標。
前面已經提到,風險資本家的財務目標是風險資本經營業績最大化,創業者的財務目標是追求貨幣收入的最大化,在風險企業中往往通過經理股票期權計劃(executivestockoptionsplan)來實現。同時,創業者也追求一種領導自己企業的成就感,體現了雙因素(經濟因素和心理因素)激勵效應。風險投資就是把寶押在創業者及經理人身上,對打算介入的“種子公司”的經理人和管理隊伍素質反復打量、嚴格遵選,“一個公司最大的資產不是它的經營思想,而是站在它身后的人,包括自絡在內的現代技術永遠是一種工具,而管理永遠是一切工具的駕馭者”(amadeus投資公司autonrichard),風險資本家如果擁有一支優秀的管理隊伍,投資者甚至愿意給他下跪,而沒有這些條件,他轉身就走。
美國idg國際數據集團總裁麥戈文在《國際資本眼中的因特網投資》報告中,提出風險資本選擇投資項目的三條標準:成長速度快、有望成為行業排頭兵、有一個好的管理團隊。最重要的是第三條,同時,他認為當前國外風險投資進入中國有四大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法制風險、政策風險。其中,管理風險就是指中國缺乏高素質的職業經理人隊伍,創業管理滯后。
風險企業仍然存在人問題,風險資本家(委托人)和創業者(人)雙方利益的平衡機制同樣是通過簽訂契約來構造的。在投資契約中,確定可轉換優先股這一類復合式證券作為融資工具。風險資本家名義上是一個非執行董事,但他是最有影響力的董事,他注重與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他的專長和經驗使他完全有能力(也完全有必要)控制企業,對企業的發展過程充分了解,有效地降低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人風險。
長期持有可轉換代先股的風險資本家也可以擁有普通股表決權,相當于優先股已經提前轉換為普通股,并且由于利益的捆綁,不會出現“用腳投票”的退出現象。這是風險企業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區別。“混合經濟”概念的使用與擴散,是二十世紀對經濟思想史的巨大貢獻,風險企業實際上是一種混合式或邊緣式的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合同確保風險資本家參與風險企業管理,并分享風險企業的成長。風險資本家與創業者通過對風險企業未來盈利的預測,來決定各自所占的股份;并根據轉換比例來調整雙方所持有的股份,還與風險企業經營業績掛鉤。這個轉換比例是動態的,可以隨風險企業盈利目標的實現程度而調整,這是對不完全契約的一種修正,是協調雙方財務目標是一個關鍵的環節,起到了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和激勵管理層等作用。事實上,這種對未來成長性的預期將比已經明晰的股權更具有激勵作用。在受讓資本權益的分配上采取建立于資產增量基礎上的“經營者基金”模式,利用經營者自身創造的效益,通過再投入生產的價值來激勵分配。經營者基金不是簡單的股權量化,而是一種動態的股權分配與管理方式,經營者為公司創造更多效益才能為自己爭取更多的股份和利益,其效果就是讓經營者永不滿足。經營者基金突破了傳統的產權制度改革中普遍把資產量化,建立存量基礎上的做法,而是把分配建立在增量的基礎上,也就是在保證公司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將增量部分資產按比例分成,并以此來達到持久地激勵經營者、凝聚人力資源的目的。
三、風險投資及其啟示
現代商業社會中,個人價值最終是通過對財產的占有來體現的。風險投資基金的資金注入有99%來自投資者,風險資本家僅以1%的資金承諾便可獲得20%的收益分配權,這付高比例利潤分成的“金手銬”,表明風險資本家在風險投資公司中有直接的重大經濟利益。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風險資本家參與收益分配所憑借的要素就是其私有股權化的智力資本,從“資本雇傭勞動”到“智力勞動雇傭資本”,既是人類社會物質文明發展的一個巨大進步,也是人類精神自由發展的歷史性突破。實際上,風險投資產業是投資于人(people)而不是投資于證券(paper)。在新經濟時代,公司價值的創造主要體現在知識及其創新方面,傳統的資本運作時代將逐步成為歷史。如果說知識代表了過去和現在,創新則意味著未來。盡管契約中有苛刻的約束條件,優秀而充滿自信的風險資本家,還是愿意接受這種固定期限的合伙制基金與投資業績掛鉤的高額利潤分成措施。
企業組織結構的創新是產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之一。有限合伙制是風險投資機構中將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完美結合,從而提高投資效率的重要途徑。但是,目前在我國,有限合伙制企業尚不具有法人資格,這不能不說是我國企業組織制度上的重大缺陷。從世界立法趨勢來看,為了適應高效快捷的市場經濟運作節奏,降低民事主體的交易成本,很多國家都盡可能多地賦予民事主體以法人資格。英美法系國家在法人與非法人的民事權利認定上,更是沒有太大差異。
從監管的角度看,風險投資公司一般資本金較普通合伙制企業要大,業務復雜,對社會經濟影響也較大,各國通常將其作為金融機構來對待,由金融監管機構統一監管。正因為法律對法人的監管比對非法人的監管要嚴格和有效,所以也應適時賦予有限合伙人的風險投資機構以法人資格。只有當具備法人資格的有限合伙制成為風險投資市場的主流形式,各類資金才能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下規范運作,民間資金才能真正進入風險資本市場。
風險投資并不僅僅局限于高科技領域,在成熟產業推行高附加值的服務化經營方面,在推動傳統產業升級換代方面,也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這一認識對于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西部大開發產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具有現實指導意義。朱總理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報告”中指出:要“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通過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加快對推動結構升級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配套技術的開發”,“通過上>、兼并、聯合、重組等形式,在主要行業形成若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主業突出、核心能力強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使之成為調整結構、促進升級的骨干和依托”。
例如,成立于2000年6月的二十一世紀科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由深圳鼎尊投資有限公司、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國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港機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交大開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東投資3.35億元人民幣組建的。鑒于目前中國的《公司法》中沒有明確有限合伙制這一公司組織形式,而且有限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人仍然需要聘請職業經理人來處理投資業務,依然要控制這一層面上的道德風險并進行有效的激勵,以避免創業投資中的心態浮躁。急功近利,因此該公司從成立伊始,就考慮了如何控制人風險,采取了準合伙制(項目合伙制或內部募集制)的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
具體實施辦法如下:項目經過必要的審查和評估程序準備投資時進行內部募集,這個環節有四個必要條件,必須同時滿足項目才能獲得通過。
(1)項目經理或項目小組成員必須承諾,公司如果投資,項目經理或項目小組成員也必須投資,而且根據項目的規模公司有一個基本投資額的要求;
(2)在投資決策通過后,決策人員中投贊成票者要有一個基本投資額;
(3)向全公司進行公開募集,對投資的總人數有一個最低的基本要求,目前是要求三個人或三人以上;
(4)內部募集投資總額必須達到一個基本投資額下限。
內部募集后,員工與公司簽訂委托協議,說明各自承擔的風險和享有的權益,確認投資自愿的原則。同時,公司將按照項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為公司獎金,其中的50%發給項目人員,體現提成業績向項目人員傾斜。
項目合伙制實際上是一種內部控制和激勵制度,對于解決人問題是有效的。在我國目前有限合伙制沒有被法律認可的情況下,試行項目合伙制,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了現階段我國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的發展方向,具有重大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