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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條例優選九篇

時間:2022-09-30 10: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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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新《農藥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前款農藥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場所的下列各類:

(一)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

(四)用于農業、林業產品防腐或者保鮮的;

(五)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壩、鐵路、機場、建筑物和其他場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和使用農藥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

第五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農藥登記和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農藥登記

第六條 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

生產(包括原藥生產、制劑加工和分裝,下同)農藥和進口農藥,必須進行登記。

第七條 國內首次生產的農藥和首次進口的農藥的登記,按照下列三個階段進行:

(一)田間試驗階段:申請登記的農藥,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間試驗申請,經批準,方可進行田間試驗;田間試驗階段的農藥不得銷售。

(二)臨時登記階段:田間試驗后,需要進行田間試驗示范、試銷的農藥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的農藥,由其生產者申請臨時登記,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臨時登記證后,方可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田間試驗示范、試銷。

(三)正式登記階段:經田間試驗示范、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農藥,由其生產者申請正式登記,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后,方可生產、銷售。

農藥登記證和農藥臨時登記證應當規定登記有效期限;登記有效期限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繼續向中國出售農藥產品的,應當在登記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續展登記。

經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限內改變劑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圍、使用方法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條 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申請農藥登記時,其研制者、生產者或者向中國出售農藥的外國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農藥樣品,并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農藥登記要求,提供農藥的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標簽等方面的資料。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負責全國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工業產品許可管理、衛生、環境保護、糧食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推薦的農藥管理專家和農藥技術專家,組成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

農藥正式登記的申請資料分別經國務院農業、工業產品許可管理、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并簽署意見后,由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對農藥的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等作出評價。根據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評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

第十條 國家對獲得首次登記的、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

自登記之日起6年內,對其他申請人未經已獲得登記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前款數據申請農藥登記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但是,其他申請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數據的除外。

除下列情況外,登記機關不得披露第一款規定的數據: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確保該類信息不會被不正當地進行商業使用。

第十一條 生產其他廠家已經登記的相同農藥產品的,其生產者應當申請辦理農藥登記,提供農藥樣品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資料,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

第三章 農藥生產

第十二條 農藥生產應當符合國家農藥工業的產業政策。

第十三條 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批準;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設立的條件和審核或者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和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四)有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五)所生產的農藥是依法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

(六)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農藥生產企業經批準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

生產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農藥的,應當向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

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 農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農藥產品質量標準、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準確。

第十六條 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簽應當緊貼或者印制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應當注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農藥分裝的,還應當注明分裝單位。

第十七條 農藥產品出廠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

第四章 農藥經營

第十八條 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

(一)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二)植物保護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五)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六)農藥生產企業;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

經營的農藥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農藥:

(一)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二十條 農藥經營單位購進農藥,應當將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并進行質量檢驗。

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第二十一條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農藥儲備工作。

貯存農藥應當建立和執行倉儲保管制度,確保農藥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條 農藥經營單位銷售農藥,必須保證質量,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應當核對無誤。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 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過期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五章 農藥使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組織推廣安全、高效農藥,開展培訓活動,提高農民施藥技術水平,并做好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指導,根據本地區農業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制定農藥輪換使用規劃,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六條 使用農藥應當遵守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做好廢棄物處理和安全防護工作,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第二十七條 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防止污染農副產品。

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第二十八條 使用農藥應當注意保護環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

嚴禁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第二十九條 林業、糧食、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儲糧、衛生用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導。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的農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或者使用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

進口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貨主或者其人應當向海關出示其取得的中國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假農藥。

下列農藥為假農藥:

(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注明的農藥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不符的。

第三十二條 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劣質農藥。

下列農藥為劣質農藥:

(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三條 禁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農藥。

第三十四條 未經登記的農藥,禁止刊登、播放、設置、張貼廣告。

農藥廣告內容必須與農藥登記的內容一致,并依照廣告法和國家有關農藥廣告管理的規定接受審查。

第三十五條 經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內發現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的,經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農副產品中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并公布檢測結果。第三十八條 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副產品。

第三十九條 處理假農藥、劣質農藥、過期報廢農藥、禁用農藥、廢棄農藥包裝和其他含農藥的廢棄物,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繼續生產該農藥的,責令限期補辦續展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補辦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

(三)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農藥生產企業的,或者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擅自生產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的規定,擅自生產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第四十二條 假冒、偽造或者轉讓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 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由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第四十四條 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違反農藥廣告管理規定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虛假廣告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農藥中毒、環境污染、藥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農藥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農藥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2篇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前款規定的農藥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場所的下列各類:

(一)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鼠、軟體動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預防、控制倉儲以及加工場所的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調節植物、昆蟲生長;

(四)農業、林業產品防腐或者保鮮;

(五)預防、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預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壩、鐵路、碼頭、機場、建筑物和其他場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藥監督管理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保障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生產、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推進農藥專業化使用,促進農藥產業升級。

對在農藥研制、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農藥登記

第七條 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農藥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農藥登記,新農藥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農藥登記。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負責農藥登記具體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登記具體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農藥登記評審。

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國務院農業、林業、衛生、環境保護、糧食、工業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供銷合作總社等單位推薦的農藥產品化學、藥效、毒理、殘留、環境、質量標準和檢測等方面的專家;

(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有關專家;

(三)國務院農業、林業、衛生、環境保護、糧食、工業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供銷合作總社等單位的代表。

農藥登記評審規則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申請農藥登記的,應當進行登記試驗。

農藥的登記試驗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新r藥的登記試驗應當向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對試驗的安全風險及其防范措施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試驗;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登記試驗應當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

與已取得中國農藥登記的農藥組成成分、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相同的農藥,免予殘留、環境試驗,但已取得中國農藥登記的農藥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登記資料保護期內的,應當經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

登記試驗單位應當對登記試驗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登記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出農藥登記申請,并提交登記試驗報告、標簽樣張和農藥產品質量標準及其檢驗方法等申請資料;申請新農藥登記的,還應當提供農藥標準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送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

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申請農藥登記的,應當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農藥標準品以及在有關國家(地區)登記、使用的證明材料,向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或者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資料后,應當組織審查和登記評審,并自收到評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農藥登記證應當載明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登記證持有人、登記證號以及有效期等事項。

農藥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農藥或者向中國出口農藥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申請延續。

農藥登記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農藥登記證。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告農藥登記證核發、延續、變更情況以及有關的農藥產品質量標準號、殘留限量規定、檢驗方法、經核準的標簽等信息。

第十四條 新農藥研制者可以轉讓其已取得登記的新農藥的登記資料;農藥生產企業可以向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農藥生產企業轉讓其已取得登記的農藥的登記資料。

第十五條 國家對取得首次登記的、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

自登記之日起6年內,對其他申請人未經已取得登記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前款規定的數據申請農藥登記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但是,其他申請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數據除外。

除下列情況外,登記機關不得披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據:

第3篇

第一條為規范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完善農藥登記制度,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農藥產品,其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標簽和說明書,是指農藥包裝物上或附于農藥包裝物的,以文字、圖形、符號說明農藥內容的一切說明物。

農藥產品應當在包裝物表面印制或貼有標簽。產品包裝尺寸過小、標簽無法標注本辦法規定內容的,應當附具相應的說明書。

第四條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由農業部在農藥登記時審查核準。申請農藥登記應當提交農藥產品的標簽樣張。說明書與標簽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同時提交說明書樣張。申請者應當對標簽和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科學性、準確性負責。

農業部在作出準予農藥登記決定的同時,公布該農藥的標簽和說明書內容。標簽和說明書樣張上標注核準日期,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登記審批專用章”。

第五條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應當真實、規范、準確,其文字、符號、圖案應當易于辨認和閱讀,不得擅自以粘貼、剪切、涂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六條標簽和說明書應當使用國家公布的規范化漢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義應當與漢字一致。

第二章標注內容

第七條標簽應當注明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及含量、劑型、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產品標準號、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重量、產品性能、用途、使用技術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標識、注意事項、中毒急救措施、貯存和運輸方法、農藥類別、像形圖及其他經農業部核準要求標注的內容。

產品附具說明書的,說明書應當標注前款規定的全部內容;標簽至少應當標注農藥名稱、劑型、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產品標準號、重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毒性及標識,并注明“詳見說明書”字樣。

殺鼠劑產品標簽還應當印有或貼有規定的殺鼠劑圖案和防偽標識。

分裝的農藥產品,其標簽應當與生產企業所使用的標簽一致,并同時標注分裝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分裝登記證號、分裝農藥的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分裝日期,有效期自生產日期起計算。

第八條農藥名稱應當使用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直接使用的衛生農藥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農藥名稱命名規范和名錄另行規定。

對尚未列入名錄的農藥制劑,申請者應當按照農藥名稱命名規范向農業部提出農藥名稱的建議,經農業部核準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進口農藥產品直接銷售的,可以不標注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產品標準號。

第十條企業名稱是指生產企業的名稱,聯系方式包括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進口農藥產品應當用中文注明原產國(或地區)名稱、生產者名稱以及在我國辦事機構或機構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除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名稱外,標簽不得標注其他任何機構的名稱。

第十一條生產日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分別用兩位數表示。

第十二條有效期以產品質量保證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三條重量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表示。液體農藥產品也可以體積表示;特殊農藥產品,可根據其特性以適當方式表示。

第十四條產品性能主要包括產品的基本性質、主要功能、作用特點等,對農藥產品性能的描述不得與農藥登記核準的使用范圍和防治對象不符。

第十五條用途、使用技術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適用作物或使用范圍、防治對象以及施用時期、劑量、次數和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時,使用劑量采用每公頃使用該產品的制劑量表示,并以括號注明畝用制劑量或稀釋倍數。用于樹木等作物時,使用劑量采用總有效成分量的濃度值表示,并以括號注明制劑稀釋倍數;種子處理劑的使用劑量采用農藥與種子質量比表示。特殊用途的農藥,使用劑量的表述應與農藥登記批準的內容一致。

第十六條毒性分為劇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個級別,分別用“”標識和“劇毒”字樣、“”標識和“高毒”字樣、“”標識和“中等毒”字樣、“”標識、“微毒”字樣標注。標識應當為黑色,描述文字應當為紅色。

由劇毒、高毒農藥原藥加工的制劑產品,其毒性級別與原藥的最高毒性級別不一致時,應當同時以括號標明其所使用的原藥的最高毒性級別。

第十七條注意事項應當標注以下內容:

(一)大田用農藥

1.產品使用需要明確安全間隔期的,應當標注使用安全間隔期及農作物每個生產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數;

2.對后茬作物生產有影響的,應當標注其影響以及后茬僅能種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種植的作物、間隔時間;

3.對農作物容易產生藥害,或者對病蟲容易產生抗性的,應當標明主要原因和預防方法;

4.對有益生物(如蜜蜂、鳥、蠶、蚯蚓、天敵及魚、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環境容易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明確說明,并標注使用時的預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殘剩藥劑和廢舊包裝物的處理方法;

5.已知與其他農藥等物質不能混合使用的,應當標明;

6.開啟包裝物時容易出現藥劑撒漏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標明正確的開啟方法;

7.施用時應當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8.該農藥國家規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圍等。

(二)衛生用農藥

對人畜、環境容易產生危害的,應當說明并標注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中毒急救措施應當包括中毒癥狀及誤食、吸入、眼睛濺入、皮膚沾附農藥后的急救和治療措施等內容。

有專用解毒劑的,應當標明,并標注醫療建議。

具備條件的,可以標明中毒急救咨詢電話。

第十九條貯存和運輸方法應當包括貯存時的光照、溫度、濕度、通風等環境條件要求及裝卸、運輸時的注意事項,并醒目標明“遠離兒童”、“不能與食品、飲料、糧食、飼料等混合貯存”等警示內容。

第二十條農藥類別應當采用相應的文字和特征顏色標志帶表示。

不同類別的農藥采用在標簽底部加一條與底邊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顏色標志帶表示。

除草劑用“除草劑”字樣和綠色帶表示;殺蟲(螨、軟體動物)劑用“殺蟲劑”或“殺螨劑”、“殺軟體動物劑”字樣和紅色帶表示;殺菌(線蟲)劑用“殺菌劑”或“殺線蟲劑”字樣和黑色帶表示;植物生長調節劑用“植物生長調節劑”字樣和深黃色帶表示;殺鼠劑用“殺鼠劑”字樣和藍色帶表示;殺蟲/殺菌劑用“殺蟲/殺菌劑”字樣、紅色和黑色帶表示。農藥種類的描述文字應當鑲嵌在標志帶上,顏色與其形成明顯反差。

第二十一條像形圖應當根據產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選擇,但不得代替標簽中必要的文字說明。

像形圖應當根據產品實際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順序排列,包括貯存像形圖、操作像形圖、忠告像形圖、警告像形圖。像形圖應當用黑白兩種顏色印刷,一般位于標簽底部,其尺寸應當與標簽的尺寸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原藥產品標簽可以不標注使用技術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條直接使用的衛生用農藥可以不標注特征顏色標志帶和像形圖。

第二十四條標簽不得標注任何帶有宣傳、廣告色彩的文字、符號、圖案,不得標注企業獲獎和榮譽稱號。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劇毒、高毒農藥產品,不得使用與醫藥產品(如口服液)相似的包裝,其他農藥產品使用與醫藥產品相似包裝的,標簽應當標注明顯的警示內容或像形圖。

第二十六條標簽上漢字的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毒性標識應當醒目。

第二十七條農藥名稱應當顯著、突出,字體、字號、顏色應當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于橫版標簽,應當在標簽上部三分之一范圍內中間位置顯著標出;對于豎版標簽,應當在標簽右部三分之一范圍內中間位置顯著標出;

(二)不得使用草書、篆書等不易識別的字體,不得使用斜體、中空、陰影等形式對字體進行修飾;

(三)字體顏色應當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

(四)除因包裝尺寸的限制無法同行書寫外,不得分行書寫。

第二十八條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應當醒目標注在農藥名稱的正下方(橫版標簽)或正左方(豎版標簽)相鄰位置(直接使用的衛生用農藥可以不再標注劑型名稱),字體高度不得小于農藥名稱的二分之一。

混配制劑應當標注總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種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及含量應當醒目標注在農藥名稱的正下方(橫版標簽)或正左方(豎版標簽),字體、字號、顏色應當一致,字體高度不得小于農藥名稱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標簽使用商標或本規定允許使用的企業獲獎和榮譽稱號的,應當標注在標簽的邊或角;含文字的,其單字面積不得大于農藥名稱的單字面積。

第三十條標簽和說明書上不得出現未經登記的使用范圍和防治對象的圖案、符號、文字。

第三十一條經核準的標簽和說明書,農藥生產、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標注內容。需要對標簽和說明書進行修改的,應當報農業部重新核準。

農業部根據農藥產品使用中出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問題,可以要求農藥生產企業修改標簽和說明書,并重新核準。

第三十二條申請變更標簽或說明書內容的,應當書面說明變更理由,并提交修改后的標簽和說明書樣張。農業部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通過的予以核準公布。

申請者在領取重新核準的標簽和說明書樣張時,應當交回原標簽和說明書樣張。

第三十三條標簽和說明書重新核準三個月后,農藥生產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原標簽和說明書。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按照《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4篇

張永林指出,此次活動的舉辦是為了推動全省各級農業部門迅速行動起來,抓好新《條例》的宣傳貫徹落實,在全社會營造學習了解新條例、自覺遵守新條例的良好氛圍,讓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相關部門和人員盡快全面掌握新條例,在實際工作中自覺遵循新條例。為做好新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張永林提出三點意見。

充分認識宣傳貫徹新條例的重要性

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的實施,是“三農”領域的一件大事。農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依法做好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意義重大。事關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安全和人畜安全,事關綠色農業發展和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順利推進,事關農藥產業的有序健康發展。各級農業部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宣傳貫徹新條例的重要性,把新條例的宣傳貫徹落實作為“三農”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確保宣傳月活動扎實開展。

切實抓好新條例學習宣傳和培訓

新條例將農藥管理職責統一劃歸農業部門,賦予農業部門全面履行農藥登記、生產、經營、使用指導的全過程管理職責。全面履行好這一職責,抓好學習、宣傳和培訓是重要前提和基礎。一是認真學習。各級農業部門要抓緊組織廣大農業干部和技術人員學習新條例,要逐條逐句學,全面了解新條例的修訂背景和重大調整,理清農業部門的職責,對各條規定做好全面掌握,準確把握。特別是農藥管理執法人員,要先學一步,深學一層,做到了然于胸,爛熟于心,為全面開展工作奠定基礎;二是加強宣傳。各地要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新媒體,加大宣傳力度,組織專業人員多角度、多層面對新條例進行解讀,推進新條例進機關、進廠房、進門店、進農村、進基地,千方百計讓公眾知曉新條例;三是開展培訓。培訓工作分級組織實施,省、市(州)農業部門以培訓農藥管理、執法人員和農藥生產者為主。縣級農業部門以培訓農藥經營者、使用者為主。

抓緊做好依法履責前期各項工作

一是盡早確定負責農藥生產和經營許可工作管理機構。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明確責任,細化分工,抓緊明確農藥管理機構,為全面開展工作做好準備;二是積極爭取支持。各級農業部門要提早謀劃,周密安排,明確工作思路和措施,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匯報,爭取領導支持。根據新的職能職責,主動對接相關部門,在人員編制、工作經費等方面爭取相關部門支持;三是及時開展工作。各級農業部門要按照新條例賦予的職責,按照省里的總體部署,及時開展農藥管理相關工作,確保工作不間斷,不出現“空檔期”。

第5篇

問:為什么要修改《條例》?

答:農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農藥的使用直接關系到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的維護。因此,加強農藥管理十分必要。現行《條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經不適應新形勢下農藥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須修改完善。一是臨時登記門檻低,導致低水平、同質化農藥供給多,安全、經濟、高效農藥供給少,需要依法促進農藥產業轉型升級,提高農藥質量水平。二是農藥生產管理存在重復審批、管理分散等問題,需要調整管理職責,優化監管方式。三是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布局散、秩序亂,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銷售禁用農藥,需要依法推動轉變經營管理方式,完善經營管理制度。四是農藥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產品的現象,需要依法加強農藥使用監管,促進科學使用農藥。五是現行《條例》的法律責任處罰力度不夠,需要綜合運用民事、行政等多種措施,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嚴厲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o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有必要修訂《條例》。

問:新《條例》在農藥登記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條例》對農藥登記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臨時登記,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經登記試驗、登記評審,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核發農藥登記證并公告。二是規定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農藥登記評審,并明確了登記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三是規定申請農藥登記,首先要進行登記試驗,登記試驗報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備案,新農藥的登記試驗須經農業部批準。四是規定登記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按照規定進行,登記試驗單位對登記試驗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五是規定了登記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資料以及農藥登記機關的審批時限等。六是規定了農藥登記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和有效期,以及農藥登記證的延續、變更程序。

問:在農藥生產管理制度方面,新《條例》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針對農藥生產管理存在的重復審批、管理分散等問題,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精神,《條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明確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并規定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農藥生產許可證。二是規定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的,委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受托人應當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并明確委托人應當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三是要求生產企業建立原材料進貨記錄制度,采購原材料要查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四是規定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農藥出廠銷售應當經質量檢驗合格、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并建立出廠銷售記錄制度。五是規定農藥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印制或者貼有標簽,并明確了標簽應當標注的具體內容,特別要求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的標簽必須標注安全間隔期。

問:修改后的《條例》,在農藥經營方面有什么新的規定?

答:針對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布局散、秩序亂,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銷售禁用農藥等問題,《條例》做了以下規定:一是取消“農藥經營主體僅限于供銷社、農技推廣站”等主體的規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對高毒等限制使用以及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制度,明確了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經營場所應當與飲用水水源和生活區域有效隔離等條件,以及申請農藥經營許可的程序。二是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采購臺賬。采購農藥時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三是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四是規定農藥經營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物質,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以及未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

問:農藥的使用直接影響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新《條例》在農藥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農藥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產品等問題,《條例》主要做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各級農業部門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提供免費技術培訓,提高農藥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過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農藥使用量,要求縣級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農藥減量計劃,對實施農藥減量計劃、自愿減少農藥使用量的給予鼓勵和扶持。三是要求農藥使用者遵守農藥使用規定,妥善保管農藥,并在配藥、用藥過程中采取防護措施,避免發生農藥使用事故。四是要求農藥使用者嚴格按照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等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五是要求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

問:在法律責任部分,新《條例》做了哪些補充完善?

第6篇

【關鍵詞】有機磷農藥中毒反跳臨床觀察護理

【中圖分類號】R47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2)11-0262-01

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AOPP)是臨床常見急癥,我國每年發生人數近4萬~7萬人之多,死亡率達10%以上[1]。急性有機磷中毒反跳現象是急性有機磷中毒經急救癥狀緩解后再次出現的中毒癥狀,是有機磷中毒死亡的第二高峰[1]。現將本組13例AOPP反跳患者的原因分析及護理對策介紹如下。

1 臨床資料

我院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救治的50例有機磷農藥中毒病人,13例出現“反跳”現象,其中男8例,女5例;年齡21~67歲,平均32.5歲;均為口服有機磷農藥所至中毒;均無其它基礎疾病。13例病人均為急性中毒后4~48h內送至我院,經反復徹底洗胃、應用阿托品、氯解磷定治療,均達到阿托品化,經治療后癥狀明顯好轉。根據臨床觀察大部分反跳病人都有反跳征兆:血氧飽和度明顯下降,心率明顯下降,面色發黃,瞳孔明顯縮小,兩肺出現濕羅音,大汗,呼吸費力等。反跳發生的時間,入院后3~6天,一般在癥狀明顯緩解的恢復期,病情突然急劇惡化,出現意識不清,瞳孔縮小,面色蒼白,多汗、流涎、惡心、嘔吐、膽堿酯酶降至30%以下重新出現膽堿能危象等“反跳”癥狀[2]。其中3例病人心率大于100次/分,4例病人有肌顫,1例全身抽搐,意識模糊,3例出現昏迷,7例明顯肺部濕羅音。

2 原因分析

①洗胃不徹底,胃腸道內殘留農藥繼續被吸收。②阿托品減量過快或停藥過早。③膽堿酯酶復劑未早期給藥,使磷酰化膽堿酯酶失活,即“老化”。④有機磷農藥導致心肌炎、心肌擴大、心率失常,在某種誘因下突然心臟停跳。⑤阿托品過量、電解質紊亂。

3 治療措施

入院采用洗胃、導瀉、利尿及應用阿托品、氯解磷定等治療。氯解磷定用量4.5~11.0g/24小時,平均(7.2±0.3)g/24小時。阿托品用量平均(58.6±2.7)mg/小時。反跳后阿托品用量首次加倍,逐步遞加首次用量的1/4~1/2,間隔5~10分鐘靜推一次,直至膽堿能危象消失或減輕,再以此量每15~30分鐘靜推一次至重新阿托品化,維持5~7天。第3天出現反跳者加用氯解磷定,每天給4.0g,加入生理鹽水靜注,連用3~5天,并配合綜合治療,注意水,電解質和酸堿平衡,應用脫水劑、糖皮質激素、抗生素。

4 護理

4.1 徹底清除毒物運用正確方法徹底洗胃洗胃應遵循反復、多次、徹底的原則,為病人留置粗的洗胃管,可保留2~3d。洗胃時每次液體量為300~500ml,1次總洗胃量10000~20000ml,并觀察洗胃液的顏色、氣味、清涼程度,入胃量與出胃液量保持平衡。被吸收的有機磷農藥,可再由胃黏膜細胞分泌進入胃,繼續吸收后堆積再中毒,出現“反跳”[3]。有報道[4],為減少毒物的吸收,洗胃前胃管內先注入氯解磷定1~2g,徹底洗胃后再注入氯解磷定2g,氯解磷定與體內游離的有機磷酸酯類直接結合,形成無毒物質,以避免再吸收。

4.2 嚴密觀察病情變化用藥過程中要嚴密觀察患者的神志、瞳孔及生命體征的變化。中毒后2~7d是中毒癥狀明顯緩解的恢復期。同時應注意嚴格區分反跳癥狀與阿托品中毒的癥狀。

4.3 保持呼吸道通暢,除去吸凈呼吸道分泌物、吸氧,濃度根據缺氧程度定,輕度缺氧1~2L/min、中度缺氧2~4L/min、重度缺氧4~6L/min,并糾正水腫,濕化瓶需加30%~40%酒精濕化,血氧飽和度保持在90%以上。

4.4 控制輸液速度毒物對心肌直接損害易誘發惡性心律失常,患者感覺心悸胸悶,在補液時注意滴速不宜過快以免加重水腫,使活性膽堿酯酶暫時釋放,血中阿托品濃度降低時而加重病情。

4.5 做好飲食指導中毒后24~48h進食為宜。以清淡流質飲食為主,應少量多餐嚴密觀察病情變化。有資料證明,有機磷農藥經肝臟氧化后,其毒性可增加300~600倍[5]。

4.6 心理護理 急性有機磷中毒大多是患者因為家庭、生活中的失意,一時難以自解而采取的過激行為所致,真正求死者較少。

5 體會

防止有機磷中毒反跳,首先應把好院前急救這一關。院前急救如不具備洗胃條件,但可催吐、導瀉,早期給予膽堿酯酶復活劑,盡快阿托品化[6]。

減少和防止毒物再次吸收,特效藥物足量持續對抗是防治有機磷中毒反跳的重要方略。要徹底清除毒物,包括洗胃、清潔污染的皮膚、頭發、衣被,開窗換氣,減少磷酰化膽堿酯酶的形成。

阿托品在體內代謝快,半衰期短,用量不足或停藥過早,是導致反跳的重要原因。一般在阿托品化后,對中重度患者,一般應給予每2h給予1mg維持為佳,但也不可死搬硬套,要根據患者的年齡、中毒劑量及時間,結合患者的個體差異,注意觀察患者毒蕈堿樣癥狀、煙堿樣癥狀特別是瞳孔變化,酌情增減,才是最恰當、最科學、最合理的[7]。

通過對有機磷中毒的反跳觀察護理體會:只有早期接診,早期阿托品化,早期快速徹底洗胃,消除毒物,才能降低反跳時機,提高搶救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參考文獻:

[1] 牛瑩黃衛急性有機磷中毒治療過程中反跳的護理體會[J]中華中西醫雜志2004,5(18)

[2] 張廣福,張達,高振紅.急性有機磷中毒反跳原因分析[J].山東醫藥,2008,43(8):66-67.

[3] 王暉周.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救治中的幾個問題[J].中華醫學寫作雜志,2007,10(7):626-627.

[4] 盧林正.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反跳的觀察與護理[J].廣西醫科大學學報,2007,21(9):300-301.

第7篇

[關鍵詞]有機磷農藥;中毒;臨床觀察;護理

有機磷農藥中毒(AOPP)床常見急癥,我國每年發生人數近4萬~7萬人之多,死亡率達10%以上[1]。急性有機磷中毒反跳現象是急性有機磷中毒經急救癥狀緩解后再次出現的中毒癥狀,是有機磷中毒死亡的第二高峰。現將本組26例AOPP反跳患者的原因分析及護理對策介紹如下。

1臨床資料

我院2005年9月至2009年10月救治的100例有機磷農藥中毒病人,26例出現“反跳”現象,其中男15例,女11例;年齡21~67歲,平均32.5歲;均為口服有機磷農藥過量所至中毒;均無其他基礎疾病。26例病人均為急性中毒后4~48h內送至我院,經反復徹底洗胃、應用阿托品碘解磷定治療,均達到阿托品化,經治療后癥狀明顯好轉,但在中毒后的2.6~7.5h出現意識不清、瞳孔縮小、面色蒼白、多汗、流涎、惡心、嘔吐、腹部不適,膽堿酯酶降至30%以下等“反跳”癥狀[2]。

2原因分析

①洗胃不徹底,胃腸道內殘留農藥繼續被吸收。②阿托品減量過快或停藥過早。③膽堿酯酶復劑未早期給藥,使磷酰化膽堿酯酶失活,即“老化”。④有機磷農藥導致心肌炎、心肌擴大、心率失常,在某種誘因下突然心臟停跳。⑤阿托品過量、電解質紊亂。

3治療措施

入院采用洗胃、導瀉、利尿及應用阿托品、碘解磷定等治療。碘解磷定用量4.5~11.0g/24小時,平均(7.2±0.3)g/24小時。阿托品用量平均(58.6±2.7)mg/小時。反跳后阿托品用量首次加倍,逐步遞加首次用量的1/4~1/2,間隔5~10分鐘靜推一次,直至毒蕈堿樣癥狀消失或減輕,再以此量每15~30分鐘靜推一次至重新阿托品化,維持5~7天。第3天出現反跳者加用碘解磷定,每天給4.0g,加入生理鹽水靜注,連用3~5天,并配合綜合治療,注意水,電解質和酸堿平衡,應用脫水劑、糖皮質激素、抗生素。

4護理

4.1徹底清除毒物運用正確方法徹底洗胃洗胃應遵循反復、多次、徹底的原則,為病人留置粗的洗胃管,可保留2~3d。洗胃時每次液體量為300~500ml,1次總洗胃量1000~2000ml,并觀察洗胃液的顏色、氣味、清涼程度,入胃量與出胃液量保持平衡。被吸收的有機磷農藥,可再由胃黏膜細胞分泌進入胃,繼續吸收后堆積再中毒,出現“反跳”[3]。有報道[4],為減少毒物的吸收,洗胃前胃管內先注入碘解磷定1~2g,徹底洗胃后再注入碘解磷定2g,碘解磷定與體內游離的有機磷酸酯類直接結合,形成無毒物質,以避免再吸收。

4.2嚴密觀察病情變化用藥過程中要嚴密觀察患者的神志、瞳孔及生命體征的變化。中毒后2~7d是中毒癥狀明顯緩解的恢復期。同時應注意嚴格區分反跳癥狀與阿托品中毒的癥狀。

4.3保持呼吸道通暢吸凈呼吸道分泌物、吸氧,濃度根據缺氧程度定,輕度缺氧1~2L/min、中度缺氧2~4L/min、重度缺氧4~6L/min,并糾正水腫,濕化瓶需加30%~40%酒精濕化,血氧飽和度保持在90%以上。

4.4控制輸液速度毒物對心肌直接損害易誘發惡性心律失常,患者感覺心慌心跳,在補液時注意滴速不宜過快以免加重水腫,使活性膽堿酯酶暫時釋放,血中阿托品濃度降低時而加重病情。

4.5做好飲食指導中毒后24~48h進食為宜。以清淡流質飲食為主,應少量多餐嚴密觀察病情變化。有資料證明,有機磷農藥經肝臟氧化后,其毒性可增加300~600倍[5]。

4.6心率護理急性有機磷中毒大多是患者因為家庭、生活中的失意,一時難以自解而采取的過激行為所致,真正求死者較少。

5體會

防止有機磷中毒反跳,但首先應把好院前急救這一關。院前急救雖不具備洗胃條件,但可催吐、導瀉,早期給予膽堿酯酶復活劑,盡快阿托品化[6]。

減少和防止毒物再次吸收,特效藥物足量持續對抗是防治有機磷中毒反跳的重要方略。要徹底清除毒物,包括洗胃、清潔污染的皮膚、衣被,開窗換氣,減少磷酰化膽堿酯酶的形成。

阿托品在體內代謝快,半衰期短,用量不足或停藥過早,是導致反跳的重要原因。一般在阿托品化后,對中重度患者,一般應給予每2h給予1mg維持為佳,但也不可死搬硬套,要根據患者的年齡、中毒劑量及時間,結合患者的個體差異,注意觀察患者毒蕈堿樣癥狀、煙堿樣癥狀特別是瞳孔變化,酌情增減,才是最恰當、最科學、最合理的[7]。

通過對有機磷中毒的反跳觀察護理體會:只有早期接診,早期阿托品化,早期快速徹底洗胃,消除毒物,才能降低反跳時機,提高搶救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參考文獻:

[1]何鳳生.加強對混配農藥中毒的防治研究[j].中華預防醫學雜志,2007,31(4):197-178.

[2]張廣福,張達,高振紅.急性有機磷中毒反跳原因分析[J].山東醫藥,2008,43(8):66-67.

[3]王暉周.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救治中的幾個問題[J].中華醫學寫作雜志,2007,10(7):626-627.

[4]盧林正.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反跳的觀察與護理[J].廣西醫科大學學報,2007,21(9):300-301.

[5]王維峰.49例有機磷農藥中毒治療中出現反跳原因分析及護理對策[J].現化護理,2007,9(10):781.

第8篇

【關鍵詞】 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 洗胃; 個性化護理; 心理狀態; 臨床效果

doi:10.14033/ki.cfmr.2016.36.053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4-6805(2016)36-0100-03

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在臨床中十分常見,其主要是因誤服、自殺、濫用農藥等所導致的。在有機磷農藥被機體所吸收后同膽堿酯酶相結合,導致其水解乙酰膽堿能力消失,致使機體乙酰膽堿大量蓄積,從而出現一系列的癥狀,如血壓降低、腺體分泌增加、痙攣、肌肉震顫、瞳孔縮小、麻痹等,甚至可導致循環衰竭;在急性口服有機磷農藥中毒后,除應用拮抗/解毒的藥物之外,還需要及時的進行徹底洗胃;大部分患者在中毒后也存在一定的心理問題,因此有效的臨床護理也十分重要[1-2]。本次研究為探討個性化護理對急性有機磷中毒洗胃患者的臨床效果以及對其心理狀態影響,將100例患者作為研究對象,具體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擇取筆者所在醫院2014年1月-2015年12月接收的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患者100例作為研究對象,按護理方法不同分為兩組,每組50例;研究組男24例,女26例,年齡20~68歲,平均(48.34±2.53)歲;對照組男23例,女27例,年齡22~67歲,平均(48.17±2.61)歲;兩組患者基線資料對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全部患者均明確診斷為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且在12 h內就診,患者或其直系家屬自愿參與本次研究且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無精神異常以及認知功能障礙;中毒途徑均為口服中毒者;排除在未實施洗胃前便搶救失敗者,排除無法進行正常溝通交流者;排除有相關搶救藥物過敏史者。本次研究在筆者所在醫院倫理委員會批準下實施。

1.2 護理方法

研究組實施個性化護理干預。入院時:在患者入院時迅速清除毒物,根據不同中毒情況給予及時處理,如皮膚中毒則將污染的衣服脫去,應用大量的肥皂水或者清水對皮膚與毛發進行沖洗,禁止應用酒精或者熱水擦洗;根據患者病情及時建立靜脈通道,并配合醫生應用搶救藥物,嚴密監測患者病情以及生命體征,按患者病情變化及時調整治療方法以及護理措施[3]。洗胃護理:針對患者的鼻腔與口腔,做好護理工作,徹底清除其口腔與鼻腔內嘔吐物與分泌物,避免患者發生呼吸道吸入性窒息;及時對患者皮膚進行清潔,避免經皮膚吸收再次中毒。詢問患者家屬患者疾病史,同時觀察患者是否并發消化道出血,如便血、嘔血,及時告知醫生進行相應的處理[4]。在中毒的搶救中,由于用大量阿托品,使得患者呼吸道以及胃腸道的蠕動受到了抑制,很容易出現呼吸衰竭,因此護理人員應該注意有機磷農藥中毒胃內導瀉不需硫酸鎂;由于甘露醇溶液屬于高滲溶液,在洗胃時能夠使患者胃腸道滲透壓提高,有效加快毒物排泄,從而減少胃腸道毒物吸收,減輕周圍組織間質水腫、腎血管內皮細胞水腫,降低腎衰竭發生率,因此在必要的情況下給予20%甘露醇200 ml實施灌腸。心理護理:在患者洗胃術后護理人員應及時對患者進行心理疏導,對于有自殺傾向者,給予心理安慰,勸導其積極樂觀的面對生活,以熱情和真誠的態度開導與啟發患者,善待生命,樹立積極活下去的信心。飲食護理:患者中毒后禁食1~3 d,直至病情好轉,給予溫涼的流質食物,禁止食用生硬、辛辣食物對胃腸功能造成影響。對照組僅給予常規護理。

洗胃注意問題:注意洗胃時間與原則;對于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患者,實施洗胃必須遵循早洗、徹底洗以及充分洗的原則,不可受胃4~6 h排空限制,若洗胃時間超出者,也必須爭取洗胃,由于有機磷農藥中毒之后,患者胃排空時間會延緩,而吸收入血有機磷農藥在不斷彌散至整個胃腸道,因此洗胃依舊有效。注意胃管選擇與插管的方法;在進行插管之前將患者口腔內的異物清除,應用經口插粗胃管,便于灌洗,在胃管達到胃內,抽凈高濃度毒液,再灌洗。洗胃目的在于利用機械沖擊消除胃內毒物,因此需先應用溫清水實施洗胃,贏得搶救的時間,在對毒物進行確認后再選擇適合洗胃液,注意敵百蟲中毒患者不可應用碳酸氫鈉溶液進行洗胃,防止毒性增強。在洗胃時護理人員輔助患者取左側頭低位置,便于毒物的排除,同時灌洗胃每次300~500 ml為上限,若灌入過多很容易引發窒息,或者使患者胃擴張,上升胃內壓力,使毒物加快吸收。對于口服大量有機磷農藥患者,防止再次洗胃重復插管,出現不必要食管損害[5]。

1.3 觀察指標及評價標準

觀察兩組患者護理效果以及清胃后心理狀態變化情況。應用非精神科住院患者心理狀態評定調查表,對患者進行問卷調查,內容包括焦慮、抑郁、憤怒、孤獨等,綜合各個因子的總分,得分越高,心理狀態越差。

1.4 統計學處理

本次統計數據采用SPSS 13.0軟件進行分析,計量資料用(x±s)表示,比較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用率(%)表示,比較用字2檢驗或確切概率法,P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洗胃后搶救成功率對比

研究組患者搶救成功率98.00%,明顯優于對照組的88.00%,差異有統計學意義(字2=6.2212,P

2.2 兩組患者洗胃后心理狀態情況對比

研究組患者洗胃后心理狀態顯著優于對照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有機磷農藥屬于一種神經毒物,其主要中毒表現為惡心、多汗、流涎、嘔吐、瞳孔縮小等多種毒蕈堿樣癥狀以及肌肉痙攣、震顫、肌力減退麻痹等煙堿樣癥狀;頭痛、昏迷、抽搐、大小便失禁等中樞神經系統癥狀。其中毒的作用機制是機體有機磷化合物同乙酰膽堿酯酶相結合,變為磷酰化膽堿酯酶,導致其失去正常生理活性,對乙酰膽堿不可滅活,造成乙酰膽堿堆積,致使神經功能紊亂;從而導致上述各種癥狀產生。若未得到及時的搶救,患者死亡率極大;因此在給予藥物搶救的同時,還需要給予徹底的洗胃治療,將胃內黏膜皺襞殘留物及時的清除,以減少毒物的吸收。臨床洗胃徹底指標為洗胃液達到8000~10 000 ml,直至洗胃液的透明澄清以及胃內無殘留物為止[6]。

個性化護理,是針對患者具體情況給予相對應的護理措施;在護理過程中護理人員熟練操作,掌握各項注意事項,為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患者贏得搶救的時間;同時對洗胃后的患者進行心理疏導,防止患者憤怒、抑郁、恐慌、緊張等情緒;有機磷農藥中毒患者大多心理狀態較差,在洗胃后由于生理與心理的雙重影響,對護理人員的依從性往往不好,但個性化護理干預,耐心對患者進行心理疏導、安慰與關懷,從而使其積極配合護理人員的工作;對患者洗胃后心理狀態進調查,應用個性化護理干預的研究組患者洗胃后心理狀態顯著優于應用常規護理的對照組(P

綜上所述,對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洗胃患者實施個性化護理,不僅臨床療效顯著,且對患者術后心理狀態變化有著較好的改善作用。

參考文獻

[1]向艷.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急救與護理體會[J].中國實用護理雜志,2015,31(z2):166.

[2]龍玉坤,汪經革.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洗胃和護理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中國當代醫藥,2012,19(11):121,123.

[3]劉紅麗,李艷華,李楠,等.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患者洗胃術后心理狀況的調查[J].中華現代護理雜志,2014,20(13):1524-1526.

[4]吳曉珂,趙曉瑞,劉霽,等.51例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病人的急救護理[J].全科護理,2014,12(32):3026-3027.

[5]邱芙蓉.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的急救護理現狀[J].中華現代護理雜志,2011,17(30):3715-3718.

第9篇

關鍵詞:農藥管理;法律法規;存在問題;對策

 

我國現在農藥管理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是國務院年月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對“農藥”的定義作了明確的闡述,對農藥的登記、生產、經營、使用及其罰則也都作了規定,年月日又進行了修訂。相關法規農業部年月日出臺,并于年和年次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但在執法實踐中,體會到,農藥管理涉及的知識面廣、專業性強,而農業部門管理農藥所依靠的僅僅是一部《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效力不大,威懾性不強,并且存在農藥管理處罰條款設置不嚴、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在此列舉,以資相關人士商榷,促進立法完善。

農藥管理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有關法律法規不能適應目前社會經濟發展現狀

一是《農藥管理條例》中對農藥經營的某些規定已不符合當前實際。《條例》第十八條寫明“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這一條款的制定是依據《條例》頒布時的國情,而在頒布后的多年間,我國經濟體制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一條款已經不符合社會發展現狀。目前,機構改革已經將企事分開,一切經營實體都已經脫離原事業單位,國家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已經不能開展經營活動。而供銷合作社也早已解散。相反,近年發展起來的農資連鎖企業卻很多,經營范圍則包含了種子、農藥和肥料等。《條例》第十九條雖然明確了經營農藥要求的幾個條件,但是并沒有明確由農業部門設置行政許可。因此,相當長一段時間農業部門制定了農藥經營資格證(事實上頒發農藥經營資格證也多是變通的作法,經營者都是個體工商戶),在國家許可法出臺后,各地相繼取消了這一做法。根據“法無明文禁止的不罰”原則,無法禁止其他單位經營農藥。如不允許他人經營農藥,則應在條例中明確:禁止《條例》第十八條中規定以外的一切單位和個人經營,并規定擅自經營的法律責任(處罰條款)。否則,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毫無意義。二是行政處罰法限額規定與目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明顯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頒布于年,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還比較落后,人均收入、工資水平與現在差別都很大,所以那時制定了元、 元這一門檻,時隔多年之后仍用這一標準,與社會發展水平明顯不符,給執法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大大增加了執法成本。

.《條例》基本條款與罰則條款不呼應,處罰引用條款難

一是對經營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行為,罰則中有明確條款,但無對應的基本條款。法律文書要求規范,邏輯性強,講究證據確鑿、違法明晰、處罰有依,但《條例》中對經營擴大登記范圍、亂用名稱這類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的違法行為,處罰條款清晰,但卻沒有對應的基本條款,當事人違反了哪一條卻相當難寫。《條例》罰則第四十條第三項:經營標簽殘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罰款。但在處罰決定中,當事人違反哪一條卻無法寫清,很明顯,當事人違法了,當事人經營的產品是在生產階段違反登記相關規定,對經營者,條例中《農藥經營》這一章第二十條明確了“禁止收購、銷售無登記證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質量標準和產品合格證的農藥”,未提及“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處罰文書中寫當事人違反哪一條就不好寫。二是對經營者違法推薦使用導致的藥害、損失、事故等罰則中沒有作出處罰規定《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但在罰則中卻沒有對應的條款,導致很多違法推薦使用后出現損失的投訴無法處罰。實踐中,很多農藥使用者是按照農藥經營者的推薦購買和使用農藥的,包括用什么農藥、用多大劑量一般都是由經營者說了算。由于農藥經營者文化水平參差不齊,再加上部分經營者唯利是圖

   

,導致農藥嚴重超量使用、超范圍使用十分普遍,因此產生的糾紛也是層出不窮。而在處理這類投訴案件時,往往難以對經營當事人處以罰款。除非農藥本身有問題,而即使農藥有問題,因為導致事故的農藥價值可能很小,處罰往往也很輕,沒有給違法經營者造成威懾,也不便于保護受害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行政處罰法》中“其他經濟組織”概念不明,對個體工商戶處罰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行政處罰法》并未對“其他組織”作出明確定義。根據行政處罰法,對公民處罰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有明顯不同。對公民處罰超過元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超過元就不宜當場收繳。目前農藥經營者多是家庭經營,營業執照多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照《條例》,一般違法者經營數額不大,罰款數額也就在數百元不等,如果以公民個人違法論處,顯然程序不能采用簡易程序,如果以其他組織論處,則又有不同意見,因為“其他經濟組織”這一概念還沒有明確定義。因此,只得按照一般程序查處,違法現象難以得到及時糾正,行政執法成本明顯加大。實踐中,國家工商局在對遼寧局的答復(工商個字第號)中認為可以引用《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依據這一規定,個體工商戶應屬“個體經濟組織”。對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當場處罰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其他組織”處罰。但這種做法在農業部門還沒有定論,政府的法治機構也不贊同。

.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涉及的但需要管理的有關問題

一是經營者將農藥與食品混置問題。在市場檢查中經常發現農藥經營者往往同時經營食品或飼料,但二者或三者往往又擺放在一處,有的是僅沒有混放卻同處一室相鄰而置,有的是雖不在一室卻二室相通,不同氣味互串,甚至也有混放一處的現象。這些明顯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現象,雖然多次警告,但效果不佳。因為執法人員找不到任何處罰的法律依據。二是農藥包裝容器的處置問題在農村的房前屋后、田間、地頭、池塘、溝渠,甚至水井旁,經常看到使用過的農藥容器隨處亂扔。如此亂相,給人一種極度的不安全感,讓人不寒而栗。畢竟農藥大多是有毒的物品,農藥容器也不可能被使用者清洗得絕對干凈,隨處拾起一只農藥容器總是會聞到刺鼻的氣味,給環境安全帶來隱患。但是我國法律法規卻沒有對此作出規定,更沒有處罰的條款。

對策

.廣泛征求意見,修改《條例》,完善未涉及的內容

《條例》的修改應建立在廣泛征求執法者、管理相對人、環保領域、法律界等人士的意見,從加強農藥管理對環境保護貢獻的角度來看,最好將《條例》上升為“法”。這樣可以突破《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序罰款數額的限制,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對不負責任將農藥與食品或飼料混置的經營者,應處以較大幅度的罰款,以提高其違法成本,促進其責任意識的增強。很多國家農藥容器都實行由生產者負責回收的規定,具體要求可由產品經營者負責,對于不按規定回收的可由對其有管轄權的省級農業部門直接處罰生產單位。在法規中須明確違法推薦使用農藥的,由管理機關處以高額罰款,對推薦違法使用造成中毒、污染事故等后果的制定出相應更為嚴厲的罰則。

.設定較高的處罰底線,提高違法成本,增強法律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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