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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保健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2-03-14 15: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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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保健論文

第1篇

[論文關鍵詞]女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

一、女大學生兼職中存在的問題

(一)安全保障問題

安全問題包括信息安全、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等。當代女大學生由于涉世不深,所以極易受到某些人所宣稱的利益的誘惑,結果上當受騙。案例:湖南長沙某高校的章同學和她的4個舍友在宿舍午休時,有兩名女性自稱某某化妝品公司的職員來招聘女學生周末做兼職,薪酬待遇都很好,使得章同學和舍友動了心,但要求先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在確定去做兼職后予以退還。兩名女性拿出自己的身份證以證明自己的來歷,并送上自己公司出產的化妝品試用裝。章同學和舍友在兩名女性的勸說下交了錢,待兩名女性拿了錢走后,章同學和舍友感覺受了騙,但為時已晚,兩名女性早已不見了蹤影。

財產的損失還能夠彌補,對于女大學生來說更重要的是人身安全,尤其是在做家教的女同學,這方面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二)獲取兼職的途徑

據調查,當前大學生獲取兼職的途徑主要通過一些中介在路邊、墻壁、粘貼板甚至在地面上散布的小廣告,或是同學之間做的校園,這些中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很難保證,并且這些所謂的中介人員通常會借此收取高額的中介費,或者如上述案例中收取所謂的保證金。

(三)兼職的時間和報酬

在時間問題上,大學生們的權益往往容易遭受侵害。比如發傳單,通常是按小時計算,但是在調查中發現明明做了5個小時卻只給4個小時的費用,原因是午飯時間的扣除;還有些女學生做禮儀、模特的,中介說是一天站一場,可一旦開始工作就是一整天,工作的時間無法保證。對于兼職報酬,據統計來看拒付報酬的情況比較少,但是延期支付的問題時有發生,有時候需要經過幾次催要。中介和用人單位有時還會互相推諉,使得討要薪資過程艱難。

(四)個人信息泄露問題

女大學生在找兼職時由于經驗不足,輕信他人,容易造成個人信息的泄露。不論是在網上申請還是在中介或用人單位填寫紙質的資料,都要慎重核實,不要填寫得過于詳實。有關于身份證等重要信息不要交于原件,對于涉及隱私的信息應當詢問清楚是否必要或者應當拒絕填寫,否則就有可能遭受信息的泄漏使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二、女大學生兼職中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女大學生經驗不足,維權意識薄弱

在校女大學生沒有完全步入社會,缺乏社會經驗、自身保護意識不高。調查中發現,很多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不重視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協議或者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或者有些大學生根本不知道、不敢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協議,導致即使上當受騙后,也無憑無據,沒有辦法追討自己的損失。尤其是在校的女大學生,心理和生理上的弱勢進一步加大了兼職的風險。

(二)中介機構不正規

女大學生兼職的工作一般以家教、推銷員、街面廣告、模特、禮儀等服務業等工作為主,而這些所謂的教育機構或是模特公司很多都存在著資質問題,中介只是收取相關的中介費用,對提供工作的單位資質并不進行核查,一些專門騙取信息或財務的現象時有發生,有些做模特兼職的女大學生更是被侵犯了肖像權,甚至是隱私權。

(三)法律法規不完善,相關部門監管不足

我國大學生勤工助學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根據有關之規定,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不屬于勞動合同,而只是屬于勞務合同。我國對勞務合同的保護沒有勞動合同全面,更加尊重自主約定。違反勞務合同通常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基本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因此懲罰力度遠遠不夠。當前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途徑主要有勞動、工商部門、公安機關、新聞媒體這四種,并且各個部門的主要職責不在大學生勞動權益保障方面,對大學生校外兼職權益的保護也就處于邊緣化的狀態。

(四)高校對于學生兼職缺乏管理指導

高校作為大學生在校期間的主要管理者通常只對學生的在校人身安全和在校學習學業情況進行監督指導。而對于學生的校外的兼職問題,心理狀況關注的較少,不進行過多的干涉或監督、引導。

三、女大學生在兼職中合法權益保護的措施

(一)提高女大學生自我保護能力

首先,女大學生要提高法律保護意識。慎重選擇兼職的單位或者中介機構,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協議或合同,仔細閱讀協議各項內容,明確工作的性質,拒絕不合法的工作,明確工作的條件以及工作待遇等;其次,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在面試之前應當清楚告訴其他同學、親戚或朋友自己要面試的相關信息,或者有男性同學友人的陪同。對面試的場所進行觀察,自行面試攜帶必要的防范器物。

(二)加強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首先,工商部門應當對兼職中介等機構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的控制,加強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管力度,對于違規的兼職中介和用人單位嚴厲查處,把經常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兼職中介機構和用人單位列入黑名單,定期在具有公共職能部門網上公布,通過電視等大眾媒體將其予以曝光,發起全社會的監督。其次,公安機關應當聯合工商部門加大對非法中介的打擊力度,一旦發現違法亂紀行為,實施罰款或依法取締,堅決杜絕不正規、不合法的兼職中介。

(三)強化高校勤工助學服務機構的職能

高校的勤工助學管理部門對大學生的兼職工作也要負起責任來。認真制定勤工助學管理規定,努力實現勤工助學管理的規范化。勤工助學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接受審批大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的方式,以此審查用人單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及必要的證件,還可以幫助指導大學生簽訂勞務協議。或者高校也參與其中,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最終簽訂三方協議,減少侵害大學生權益的行為。

第2篇

Key words:Hong Kong ; historic building ; conservation ; activation ; with text

中圖分類號: TU25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4144(2016)-04-90(7)

1 香港文物建筑保育的體系

2000年成立的文化委員會,是香港文物建筑保護體制中級別較高的組織,負責向政府提供有關文物保護的意見及進行文物建筑保護活化過程的推進。與此同時,民政事務局也就文物建筑保育活化的意見進行推敲及改進。而古物咨詢委員會則是文化委員會的下屬組織,主要負責向民政事務局提供古物保護環節相關建議,其建議范圍從是否將某建筑作為古物建筑開始,延伸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如每年的修繕計劃、勘察隊伍的監督等等,一直到文物建筑保護意識的推廣。古物古跡辦事處則是專門負責古物建筑的活化再利用,其通過與具體相關部門的合作最終達到文物建筑的保育活化過程。這時,香港旅游發展局,市區重建局,華人廟宇委員會及教務署等組織則作為執行者或促進者,帶動整個活化項目的進行。[1]

2 香港文物建筑保育體系中的以人為本

2.1 公眾參與

對于文物建筑的保育活化,其根本目的是發揮其既有功能,繼續為社會所用,為公眾所用。對于這樣特殊的公共社會資源來說,其服務群體――民眾的意見就顯得尤為重要。民眾的公共記憶與城市情感的保護與尊重,以及其城市生活的便捷舒適性的改善與維持,是保育活化工作的中心意義所在。而民眾的參與的方式即以居民意愿做改變,尊重其情感,滿足其需求,從而最大化的提高了保育活化工作的效率。建于上世紀五十年代的永利街,古物古跡辦事處并沒有將其列入古建筑保育的范圍之內,但是市民主動呼吁原址保留永利街的建筑,為了回應公眾對于歷史建筑保護的訴求,在2011年城市規劃委員會將永利街擬改建為“綜合發展區”,予永利街保護活化工作以足夠的精力及重視。

對于香港文物建筑保育的工作,政府則以資訊平臺的方式為民眾提供民眾提供意見提出訴求的平臺,為政府與人民起到搭接作用,使保育活化成果更接近民眾需求。香港政府組織民間社會各界成員組成的古物咨詢委員會,專門向香港文物保育活化工作提供意見。并且組織公眾論壇,向公眾介紹其建筑保護政策及措施,鼓勵公民對政府保育活化工作提供意見,并將公眾意見的精華納入文物建筑保護政策中予以實施。

在建筑保育活化過程中,公眾參與同樣不可或缺。在美荷樓的活化過程中,改建者廣泛收集了許多民眾的意愿,在保護過程中運用敘事手法,以其個人口述史及歷史生活物品為主線,意愿為主體,從人的角度出發,以生活歷史記憶為散點進行串聯保護,最后實現區域歷史活化后的生活與人文精神與歷史脈絡的再現,及現代與歷史的對話關系。這無論是對個人,還是集體利益來講都是意義重大的。體驗式的歷史再現使得活化后的美荷樓極高的展現了人文精神的精華價值。公眾參與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即在此得以完整地體現。

2.2 “人性”法律法規

在對歷史建筑保育活化的過程中,法律制約無疑是其最重要的環節。然而法律本身是生硬的,關于歷史建筑的保育規章則一定是以建筑為重心的規章制定,這時若將法律執行的出發點在一定程度上放在人的身上,這無疑是政府文物保育活化中最人性化的體現。除了對受到懲罰的古物破壞者仍然予以其上訴機會這種制定法律通常的人性化手段外,《古物與古跡條例》中還對其合法擁有人乃至公眾有著諸多法規方面執行的尊重。

2.2.1 補償與限制

對于補償,不僅對于保育歷史建筑中提出有效意見的人,給予一定的修繕撥款,并且對于古跡或者古物的擁有人或是合法占有人,若是其因為保護古跡古物而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主管當局或是區域法院也應對其有一定的補償。

在《古物與古跡條例》于2000年底59號第三條的修訂即有著這樣詳細的規定。而對于市區重建的歷史建筑活化項目,政府則可以提供連續十年的維修基金,并且使居民自行購買維修保險,為建筑長期保留作保障,還可以為進行維修的居住者提供免費的貸款。

在另一些保育活化的項目中,政府則與建筑使用申請者形成伙伴關系,政府提供一定的補償與使用權,申請商家在容許運營的基礎上被《歷史建筑保護策略》限制于歷史建筑保護的種種制度,從而達到真正保護歷史建筑的目的。

在雷春生的活化方案中,通過經營者與政府部門建立伙伴關系,政府提供使用權,商家負責主要方案建設成本支出,此舉將政府支出的古建保育建設成本以十倍下降。這既使商家活動了盈利,又減輕了政府的財政壓力。同時政府制定《歷史建筑保護策略》對歷史建筑的保護做導向與限制,指引申請者更好地保護歷史建筑免遭破壞。

2.2.2 權限

對于政策人性化最真切的表現莫過于對于相對弱勢的保護與個人權力的給予。即使是主管當局或是具有相關權利的制定人士在進入合法占有人住用處所時,仍然需要在48小時之前向合法占有人發出書面的通知,或是獲得合法占有人的書面同意。并且在文物建筑保育過程中,若是其合法擁有人對政府方面的宣布有任何異議需要提出反對,都可以向其相關行政長官提出呈請。

對于私人產權的相當的尊重與保護同時也體現在另一個方面。即若歷史建筑其資產擁有權歸私人所屬,那么歷史建筑的拆,留意愿則完全尊重私人意愿,這便是私人權限的絕對尊重。當歷史建筑與私人意愿產生沖突時,政府則通過補償政策來進行平衡。如2007年的景賢里事件,屬于私人產權的景賢里面臨著被拆除的風險,此時當歷史建筑的保護與私人產權產生沖突時,香港政府及時以“以地換地”的補償方法同時保護私人產權及歷史建筑,實現了私人權利與歷史建筑雙贏的局面。最后,景賢里得以保存并且政府將其開放于公眾進行參觀。

2.2.3 文本資料的參閱

在《古物與古跡條例》的規定中,對于古物古跡的相關資料,以及其相關的圖則,不僅要求在第一時間送達其私人土地的合法占有人,而且要求其每份圖則的副本都可以供公眾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讀。

2.3 社會弱勢階層的保護

2.3.1 每個人均擁有均等的權利

“保障弱勢人群的權利,為有特別需要的人士,例如長者和弱能人士,及收入微薄者提供特別設計的房屋。若是本身為其居住著,則一定要維護其居住權。”這是來自于“文物保護政策”中對于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描述,其充分的體現了香港政府對于社會階層的保護。為了避免歷史建筑只為資產運作所用而剝奪了大多數公民的擁有權的這種行為,政府方面也做出了許多努力。香港政府在與“文化葫蘆”這個非牟利文化機構曾經在一起合作退出過“家家游樂”系列導賞團,供香港公民免費參觀經過保育活化的歷史文物建筑,使各個階層,包括低收入家庭也可感受到歷史建筑的風貌。社會階層的保護并沒有停止在這一層面,港政府還進一步推出了無障礙歷史建筑導賞團,保障了殘障人士觀賞體驗歷史文物建筑的權利。[2]

2.3.2 改建項目形式的傾向性

對于文物建筑的保育活化,將改建項目類型面向廣大的民眾而非僅為資產運作做犧牲。長此以往,對于城市特色的保護與城市文化的延續將是極為有利的。因為,一個城市的特色往往是由其最普通的大眾文化構成的。對于社會各平民階層的保護,其根本是保護了香港區域化的民俗文化,其對城市特色的形成于文化的繼承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香港對于認定歷史建筑的保育與活化的方向,得先通過古物古跡辦事處等有著專業素養人士的綜合評估,以判定其適宜的再利用方式。許多再利用方式都以提供更多休憩用地和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為主。例如將?紊降木?署建筑改為文物陳列館,將原某太古洋行行大班私宅改為生物多樣性自然教育中心、清代炮臺遺址九龍寨城改建為江南式園林、舊三軍司令官邸活化為茶具文化館等文物建筑保育活化為公共服務設施的案例,則充分體現了改建項目形式對于公眾參與的重視,對于“以人為本”的在歷史建筑保護工作中的滲透。最具典型意義的當屬在“雷春生”活化項目。項目以競標形式進行確定,在其過程中淘汰公眾服務性不強的項目,如酒吧、旅館等。最后保留了原來建筑醫療特色的保育項目---香港浸會大學中醫藥學院診室最終獲得了項目權。在功能空間上,該項目將底層開放為社區中心,在沿街開放展覽館介紹雷春生及香港的歷史,并且開設首賣涼茶及中藥的點鋪,以及其中醫藥保健服務,中醫藥門診服務,等服務空間能為社區提供多種服務,創造就業機會。在建筑保護上,設計在不影響歷史建筑舊立面的基礎上,在外圍安裝玻璃窗,以解決建筑因處交通要道而帶來的噪音問題,并且在建筑內部及后援分別加設電梯,防火樓梯等適應現代生活的公共設施,使得保育活化工作以建筑更好的為人所服務為出發點。這些都在相當程度上體現了文物古跡署在項目確定上對于公眾服務型即可以為大多數人所服務的改建項目的傾向性。[3]

2.4 社會生活的保護與調適

“真正的保護不在于重拾過去的風貌,而是要保留現存的事物并指出未來可能的改變方向。保護的目標常常是要保持當地居民和社區結構的穩定性,防止社會生活頻繁、過度的變化。”[4]歷史建筑的風格風貌的的延續是維持街巷文化特色的重要構成,由其構成的社區結構與居住環境又是居民城市意象與情感的基礎,是歷史建筑人文價值高層次的人文意義。保護居住結構與社會生活的穩定性,在某種程度上是歷史建筑保育活化工作的重點工作之一。在2009年“藍屋”的保護活化案例中,就保留了“藍屋”以茶及醫療為主的社會企業模式,不僅體現其街巷特色及文化,且延續了其商鋪服務類型,增加了公共服務綠地。這樣的保育方式維持了本身的社區結構,在這基礎上,“留屋留人”的保育活化方式進一步穩固了先前的社區網絡,進而維持了區域內人們的生活穩定性。負責運營的圣雅各福群會還設立了“香港故事館”向民眾展示早期香港的區域生活環境與社會交往文化。

2.4.1 保護城市特色與文化

歷史建筑的保護,應該不僅僅是一所建筑的保護,其傳達的保護概念應該是具有區域性的。“城市之所以成為一種藝術,最大的特點在于‘參與性’――它需要人們在其中穿梭活動”。[5]而區域的文化特色必須是由人的生活痕跡構成的,此時保護居民的社會生活,則成為保護歷史建筑更上一層的意義,成為城市特色的保護,及其歷史文化的傳承。如1950年建成的位于灣仔景星街8號單數門牌的“橙屋”這種一梯一伙的牙簽式建筑,無論是其重功能的平面形制,還是其具有中國特色的唐樓立面風格,或是這種見縫插針式建造方式,都無疑成為過去港人努力,掙扎求生存的歷史及文化代表。塑造出多元文化社會中不可割舍的生活依存空間。[6]

2.4.2 維持居民生活穩定性與舒適性

歷史建筑保育的根本目的是通過保育活化繼續為民眾所用,并且保護區域原有的社區結構與人們的社會生活,維持其居民生活穩定性與舒適性,使得歷史建筑的保育活化工作與周圍環境有著更好的兼容性。從另一方面來講又從人文景觀的保護與延續過程中起到傳承城市文化與城市歷史,以及保護人們城市意象與城市情感的的作用。在雷春生的案例中,其改建項目與先前建筑功能相符,這可以使文物建筑區域內的居民得到相同的公共設施服務,不改變其原本的社會生活方式,維護了其社會結構的穩定性。

2.4.3 調適居民生活活動

增加區域居民的活動,如合適的的改建及加建項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給活化建筑注入新的活力,以平民化的公共服務設施為居民提供更全面的服務,使得居民生活舒適性得到提升,令社區生活更加活躍,并且使文物建筑在未來發揮更大的社會效益。

1.在“藍屋”的保育活化項目中,經營者增加了沿街的小店鋪,如素食店和甜品店、露天的公共服務綠地等,增加了區域內人們的交流機會,降低了交流尺度,從而加強了居民社會活動的頻繁性,使文物建筑改建更好的為區域及城市結構做貢獻。

2.在“綠屋”的保育活化方案中,將巴士路街全半部分保留,后半部分拆除增加了了一個約300M2的的公共空間,彌補其城市規劃方案在公共服務綠地功能方面的缺失,增強了其社區結構完整性及合理性。作為通過歷史建筑保育活化中積極調適居民生活的成功案例,體現了其香港政府在文物建筑保育活化中以人為本的核心思想。

3.在永利街的項目活化中,則利用其特殊的建筑形式“臺”,以免租等方式鼓勵各方在此舉行各種公眾活動,不僅使得永利街“臺”的社區文化得以保留和發揚,并再次基礎上發展了新的活動,如盆菜宴,青少年文化香港文化學習交流等,增強了社區活動,提升了社區生活的豐富性與趣味性。

而貫穿這兩個活化項目的調適方法,還是通過對居住環境的適應性調適,歷史建筑因為其年代久遠大都已經不能適應現代人的生活習慣以及新的建筑規范,為了提高建筑舒適性,對處在現代背景下的建筑功能進行了加建及改變。如其加建了洗手間、電梯,更新了消防設施等更加現代化的設施和更加合理的建筑設計規范以適應時代的變化,通過改建對居民生活舒適性進行積極調適。

2.5 保護居住者

保護原來的居住者是維護原有歷史建筑區域社會生活架構的基礎之一,通過居住者的文化特色的維持與保留來保護歷史區域文化特色。保護居住者也是避免社會生活頻繁、過度的變遷,這是對居民情感的充分尊重,及其對城市環境權與舒適權的一定保障。在“藍屋”保育活化再利用為民間生活館的案例中,就首次使原本居民繼續留住。并且在保育活化過程中增加了現代的服務設施,如無障礙設施,電、水等基本設施,令“舊建筑”能適應新時代人們生活需求,使居住者能有良好而科學的建筑環境。

2.5.1 保持社區與鄰里關系

在2007年的市區重建策略中明確地提出,文物建筑的保護與區域規劃將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保存區內居民的社區網絡。”這一策略則充分體現了香港文物保育活化工作中對于居住著的保護。這將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有利于香港城市特色與城市文化的形成與傳承,對城市總體的發展將是極為有利的。使原本居民繼續留住,對社區的鄰里關系也是一種保護與維持,這對維護居民的社區情感與固有的社區結構是非常有效的。以此固化與發展城市特色與文化。在永利街的保育活化項目中,為了突出永利街“臺”這種獨特的小區氣氛,其改建過程沿用了現有建筑物的高度與臺寬度的比例。“臺”的設計為附近的居民提供了一個公共休憩空間,供大家集合及進行不同的公眾活動。市建局還通過申請成功得到將本來的住宅用途改變為非住宅用途,以提供更多的公共空間供一個供小區人們交流活動的地方,保留且增加區域內人們生活及交往空間,使其繼續為人們聚會及舉行公眾社區活動提供場所,這對保持社區及鄰里關系具有積極的意義。[7]

2.5.2 對城市生活的一種保護和繼承,城市區域文化的一種傳承

香港文物保育活化工作中對于居住著的保護,即是對居民城市生活穩定性的一種保護,其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香港文物建筑保育活化工作對于居民環境權與居住權的尊重與保護,而且維持了居民的城市情感,避免了其社會生活的過度變化,并且將在將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有利于香港城市特色與城市文化的形成與傳承,這對城市總體的發展將是極為有利的。保護了居住著,即保護了其城市生活,在升華意義上即保護了其區域文化與特色。在美荷樓的保育活化中,香港青年旅社協會就專門聚集了來自美荷樓,石峽尾?及深水涉區的舊居民,搜集了他們具有很高人文精神價值的生活故事,將這些充滿人情的故事與過去的生活痕跡重新通過建筑的方式進行展現。美荷樓生活博物館展示了19世紀50及70年代的共兩層的公屋單位,除了將4個原有住宅的建筑形式既結構保留外,還重建了部分公共多格廁所、浴室及走廊內的公共廚房,展現居民在狹隘的走廊煮食的生活情境。博物館還在在其中展出了1200多件歷史生活物品,包括舊家具、舊照片等,與美荷樓舊居民口述的40多個鄰里間的生活故事等記憶散點組合串聯形成主線再現歷史脈絡與場景。除此之外,生活館還有美荷樓的前居民擔任導游,向游客生動的講述與再現昔日的守望相助的蝸居生活。[8]

美荷樓的活化不僅保留了歷史建筑的建筑價值,以及其為眾人所感性的城市意象,更體現了香港政府文物建筑活化中對于人文精神甚至于個人情感的尊重與保護,對于人情與本土文化的延續與傳承其重要性的足夠認識。

2.6 經濟及稅收的優惠政策

在香港文物保護經濟政策的制定中,首要考慮的是公眾的利益,其次是私人的利益,再其次才是政府的承擔狀態。香港政府對于歷史建筑保育工作中的經濟政策的制定,充分的尊重和保護了大多數公民與私人的權利,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其政策制定中成功的案例之一“伙伴計劃”,是其政府與社會輔助保育歷史建筑的成功案例

2.6.1 尊重私人產權

當保護對象為私人業主時,政府會通過上限100萬港元的的資助額來鼓勵其對歷史文物建筑做保育活化工作。不過得到資助的前提必須是私人業主必須接受協議的一些要求,比如在協議期間內不得對歷史建筑進行拆卸、損壞及轉讓。中華電力總辦事處的鐘樓就通過以放寬建筑高度與容積率的要求為條件,鼓勵私人業主對建筑物鐘樓部分的保護。通過協商,業主將經過保育活化的歷史建筑開放為兩個博物館供民眾游覽觀光,其分別是中華電力企業有關的電力博物館和以展示香港歷史為主的博物館。

2.6.2 困難幫助

在“文物保護政策中”明確指出因進行重建項目而物業被收購或回收的業主必須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并且受重建項目影響的住宅租戶必須獲得妥善的安置。

由非盈利機構以社會企業模式“活化”

在文物建筑保育工作中對于經濟與稅收最為成功的雙贏案例,當為“活化歷史建筑伙伴計劃”。其不單純依賴某一方而是政府與社會機構相輔相成,共同保育活化文物建筑的“伙伴”形態,已經在政策實踐中取得了勝利。“藍屋”就是非常成功的案例。政府在保證了圣雅各福群會具有保育功能,能自負盈虧以及具有服務更多社群的能力后,將開發使用權交予,使其對文物建筑進行活化保育,實現雙贏的局面。

2.6.3 開發權轉移

對于在區域內開發的保護限制的情況,為了維護開發商的合理權益,又同時保護歷史建筑的風貌,施行開發權轉移這一經典措施。通過把開發的容積率作為一種權利,轉移到更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一些開發地區去,從而實現歷史建筑保護與維護開發商權益的雙贏狀態。這一獎勵政策在運用時具有很強的適應性,亦可以同時保護歷史建筑與開發商的權益,因而已被許多城市所采納。在潘屋的保護項目中,歷史建筑的保護與開發商權益沖突,政府則通過將其因為保護潘屋而損失的地積比例轉移到另一處,同時維護了歷史建筑與開發商的權益。

2.6.4 補償機制

補償機制是用于補償因為相關原因使暫定古跡擁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而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的經濟損失。以維護暫定古跡擁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的合法權益。并且在補償過程中,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進行多次撥款。在“魯班師先廟”的保育活化項目中,香港政府就曾先后批出71萬元用于其建筑構件的修茸。

2.7 后期使用評估及調控

在結束了歷史建筑的保育活化工作后,為了驗證該項目是否實施成功,香港政府通常會組織社會影響評估,對項目范圍的人口特點,經濟特點,居住環境,社會經濟活動特點,人口緊迫程度,福利設施等進行評估,判斷其居民環境是否但得到了改善。并且對于受項目影響的居民另做第二階段社會影響評估,了解其受影響業主和租戶的住屋意愿,就業狀況,安置需要,社區網絡等方面,以制定相關計劃對受影響的方面采取相關措施做積極的改善。

3 特性解析及啟示

3.1 保護公眾記憶

與民共商,以人為本立足于城市的長遠發展。從狹義上來講,以人文本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保護且發揮了每個公民應有的對城市美好希冀的權利,是現代社會執政者先進的突破性改革。從廣義來說,從一方面來講,與民共商是有前瞻性的執政方式,尤其對于城市規劃而言。對于城市歷史建筑的保護,遵循居民的意愿,不僅是對公眾城市情感的一種尊重,對居民城市意象的一種保護,對居民城市生活的一種改良,保育城市傳統交往空間,回應人在城市記憶及情感方面的需求,延續且保護其交往方式,在人文角度上豐富了鄰里間的情感交流。而且可以激發公民對城市政策實施的積極性,這對城市以及社會的長遠發展都是極為有利的。從另一方面來講,通過對居民意愿的理解,區域文化與特色的尊重與保護,令城市特色得以保護及加強,從而增加城市的魅力。

3.2 維護社會穩定

香港以人為本的文物建筑保護概念維系和保護了每個居民的應有權利,對人權充分的尊重保護了每個居民的城市情感,保護每個香港居民彼此間的集體記憶與城市意象,其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了香港公眾對于保護工作的積極性與配合性,增強了其公眾的歸屬感。香港政府通過對以人為本概念的完整解讀與有效實施,通過維系居民生活的穩定性與權力,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的穩定性。而從另一個角度上講,熟悉的環境能帶給人心理上極大地安慰感與安全感,通過歷史場所的保育活化,使歷史環境環境發揮其城市的人文關懷,舒緩現代社會帶給人們過多的壓力及負面情緒,盡量消除種種不穩定的心理因素,維系社會的穩定與和平。

3.3 堅定持續發展

從人類基本生存權的角度上來講,每個人都應該擁有同等的環境權,當然,這包括了擁有欣賞歷史建筑風格風貌的權利。香港對于歷史建筑中每一個人權利的尊重,體現了現代環境立法的真正目的――“保護人類的環境權與生態世界的自然權利”。其通過對歷史建筑的保護,對代際間的集體利益進行了有效平衡,在某種意義上實現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以人為本的歷史建筑保育活化,予給歷史場所注入新的生命力,增強了空間是用效率,使其適應人們新時代的生活需求,其將人行為作為重點考慮的活化項目,可以在極大范圍內增強了歷史場所的空間使用效率。其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長期的環境效益,資源效益及經濟效益,實現社會效益的可持續發展。

3.4 傳承社會文化

保護歷史文物建筑,香港政府將以人為本的概念滲透進保育工作,使歷史建筑除了延續其建筑的歷史性,風格風貌與技術性,還保護了歷史建筑區域內的人文景觀。以人為本,充分保護居民的社區架構以及生活模式,也使得香港維系區域內的民俗文化,強調了其鮮明的城市特色與社會文化,使其社會文化得到了極大的傳承。

第3篇

通過分析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面臨的價格波動風險,重點闡述企業利用套期保值工具來規避風險,幫助企業持續穩健經營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

價格波動風險;套期保值;穩健經營

中圖分類號:

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21013203

在經濟市場化、全球化的今天,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面臨著多種外部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其中很多影響因素都會通過市場價格波動風險來顯現。近些年來的國際大宗商品價格的暴漲暴跌,使我國企業付出了缺乏價格風險管理手段的慘痛代價。它表明全球化的企業再生產和財富增加能力,不僅要依靠科技生產力發展,也需要風險管理手段來保護。經過長期的實踐探索,國外發達國家企業已經累積了利用市場工具來防范價格波動風險的大量經驗,即利用期貨和期權等衍生品市場的套期保值功能,主動管理價格波動等市場風險。

隨著我國經濟全球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掌握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功能,有效利用現代金融工具開展套期保值,已成為企業實施風險管理的必要選擇,對于我國企業穩定發展和建立國際競爭優勢具有深遠的戰略意義。

1套期保值是構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1.1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新認識

20世紀90年代,在哈佛商業評論雜志上關于“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一文中明確提出了“核心競爭力”這一概念,其認為企業核心競爭力是企業如何協同不同生產技能及整合多種資源的知識集合。此后,人們對這一概念有多角度的理解、擴展和界定。有人認為,企業核心競爭力是指企業的研發能力、生產能力和營銷能力,是在產品創新的基礎上,把產品有效推向市場的能力。也有人認為,企業核心競爭力是使企業別具一格并能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的知識架構。總的來說,社會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定位更多的是如何給企業帶來超額利潤的能力,但確忽視了如何保護財富的能力。

然而,價格是市場經濟的核心,無論企業具有什么樣的競爭優勢,最終無法擺脫價格的控制,產品的價值最終是靠價格來體現的,價格嚴重影響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如何創造剩余價值決定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然而,如何規避價格風險同樣也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環節。

因此,如何管理價格風險已經成為企業必須高度重視的核心問題之一。企業如何合理地利用價格管理工具,有效規避價格波動風險,熨平利潤曲線,實現長期穩定增長,是企業必須思考面對的問題,而企業規避價格風險的重要手段便是套期保值。從這個意義上說,當我們對企業核心競爭力有了重新認識的時候,參與套期保值便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1.2財富的創造與保護是企業穩定經營的重要課題

套期保值作為企業價格風險管理的主要途徑,對于企業應對外部風險、實現穩健經營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我們站在全球化的角度來看,這種意義也是我國企業如何樹立并保持國際競爭優勢的客觀要求。

如何打造產業和企業核心競爭優勢,已經成為我國經濟融入到經濟全球化進程后的重要戰略任務。近幾十年來,出現的多次國際金融危機和國際市場大宗商品價格的劇烈波動都生動地表明: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建立企業核心競爭力就必須面對如何進行財富創造和財富保護的問題,科技和勞動生產力的進步是創造財富的核心動力,而合理利用套期保值工具來規避價格波動風險則體現了財富保護的能力。站在全球化再生產的角度來看,僅會生產和依靠勞動創造財富增加值是遠遠不夠的,如果一個企業不能使自己的產品在世界再生產過程中獲得市場和價格優勢,那么,其創造的財富與價值體現實現很難成正比,就會導致制造業大國為發達國家打工的現象。

那么,如何使勞動投入和財富創造盡可能地轉化為價值呢?從近些年我國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實踐經驗來看,必須要在大力發展科技創新的基礎上,拓展思維,大力推動企業管理方式的創新,尤其是要引入以套期保值為核心的價格風險管理工具,使企業具有科技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手段的雙重競爭力。我們不僅要善于創造財富,同時還要善于保護好自己所創造的財富價值,在外部環境存在大量不確定性和波動常態化的情況下,能夠保持企業自身的穩定健康發展。能幫助企業實現這個目標的,就是以套期保值為主的風險管理模式。

1.3套期保值為企業建立低成本策略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糧油企業為例,這類行業科技含量相對較低,企業的競爭策略基本為以下兩種:一種是差異化策略,另一種則是低成本策略。差異化策略,就是使自己經營的產品與其他企業不一樣。而對于糧油企業來說,由于其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響度較低,所以其主要的競爭策略是低成本策略,盡可能地降低從采購到物流運輸再到加工等環節的成本。但是,對于一個壓榨企業來說,如果僅靠壓榨節省費用,車間管理高效,加工一噸油脂也很難節省超過30元/噸的費用,這說明企業要想通過單一環節來顯著降低生產成本是很難實現的。

那么,企業要該如何降低成本呢?必須依靠企業系統化、全方位的努力才能實現。在原材料采購環節就開始進行成本控制,直到運輸、加工、存儲和銷售環節,每一步都要進行成本管控,即實現企業成本控制的連續化、精細化和系統化。低成本策略中的一個重要保障就是要進行合理的套期保值。得益于長期堅持全方位系統性套期保值業務,國際四大糧商長期壟斷著世界糧油市場及相關產業鏈。通過套期保值,四大糧商實現了全產業鏈的成本有效控制,控制了成本,也就控制了風險、左右了價格,從而與科技創新一樣,幫助企業控制國際競爭的戰略制高點。

所以,對于我國企業來說,迫切需要展開一場管理革命,一場引入現代金融管理工具、以套期保值為核心的風險管理革命。企業對套期保值不應再感到陌生,套期保值也不是可有可無,而是必須要做的事。

2套期保值對企業穩健經營的重要意義

2.1套期保值的核心邏輯

企業在經濟活動中會經常遇到各種風險,包括價格波動風險、流通風險、政治風險、自然風險、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等。在這些風險中,有些風險是不可控風險,而有些則可控的,即可以通過一些方法來規避或降低的風險,譬如價格波動風險、流通性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通過在期貨市場中開展套期保值的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不僅可以靠提升內部管理水平和挖潛改造來克服這些風險,還可以通過運用市場機制和市場工具去化解,而這個市場機制則來自期貨市場,這個操作過程便是期貨市場套期保值。

2.1.1套期保值的本質是風險的對沖和轉移

套期保值的英文單詞是“Hedging”,又稱為“對沖”,所以我們也可以把套期保值稱為“風險轉移”或“風險對沖”。科學有效地用好期貨這一對沖機制,已成為企業防范外部風險尤其是市場價格風險的重要手段。

2.1.2套期保值的作用主要在于熨平企業利潤曲線

在實踐過程中,套期保值的作用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利用期貨盈利來彌補現貨虧損,而應理解為在現貨與期貨的盈虧互補的作用下實現企業總體利潤的穩定增長。即在套期保值交易具有熨平企業利潤曲線的作用。采用套期保值手段進行價格風險管理的企業,其利潤曲線大體圍繞著行業核心利潤線上下平緩波動,基本呈均勻發展的軌跡;相反,沒有做套期保值的企業,其利潤曲線則呈大起大落的“W”型運行曲線。

目前我國企業的利潤曲線基本是以“W”型運行狀態為主。之所以產生這樣的走勢,一方面是因為我國企業一定程度上缺乏價格波動的周期意識,一旦什么東西賺錢,大家便一窩蜂地投資到這個行業中去,隨之而來的就是生產過剩,導致企業的效益也隨之大起大落,如此往復。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國企業缺少對沖價格波動風險的意識和手段,當市場發生不利變化時,不能通過有效方法及時轉移和對沖所面臨的風險。

2.1.3套期保值在風險來臨時為企業提供了避風港灣

回顧2008年的金融危機,我國期貨市場不但沒有出現危機,反而保持了發展速度和收入的雙增長。國際期貨市場的成交量呈現了高增長態勢,這也反映出期貨市場的風險對沖功能在危機來臨時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因此,越是價格波動大,經濟風險積聚的時候,企業對期貨市場套期保值的需求也就越強。

2.2期貨市場助力企業穩健發展

我國現有三家商品期貨交易所,一家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涉及47個品種,對相關的若干行業的定價以及風險管控產生了積極影響。盡管同國際成熟期貨市場相比,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水平和功能作用的發揮還相對有限,但通過多年的實踐和觀察,對于已有期貨品種對應的行業,期貨市場已通過其風險對沖和價格發現功能,在以下幾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2.1對產業的導向作用日趨明顯

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價格指導作用,目前期貨價格已經成為當今國際貿易定價的基準。我國的期貨市場價格與現貨市場和國際市場的關聯度不斷增強,對企業經營者起到較強的指導作用,在引導投資和生產經營方向等方面作用明顯。現在,已有越來越多的生產、貿易、加工、消費企業開始利用期貨價格,來組織企業的采購、生產、物流和營銷等經營活動。目前在有色金屬行業和油脂油料行業,幾乎所有企業都跟蹤利用期貨市場價格,通過點價貿易等方式,有效解決了現貨貿易中的定價難題和貿易方式缺陷等問題。

2.2.2有效保障了企業的持續穩定發展

成熟企業真正的偏好是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保持利潤的持續穩定增長,享受長期的平均利潤,而非追求一夜暴富。沒有參與淘氣保值的企業,雖然有機會享受價格有利時的超額利潤,但同樣有可能在價格不利時喪失企業生存發展的能力;而參與了套期保值的企業,可以避免在最惡劣環境下的不利沖擊,避免利潤大起大落,從而享受穩定的平均利潤、保持平穩發展。企業通過套期保值轉移風險后,有利于企業進行規模擴張,從而使得企業在同等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下,單位風險值降低,可以動用的資金總量也就越大。所以,套期保值不僅可以使企業避免在市場極端風險時的沖擊,還可以幫助企業保持穩定的發展規模和不斷拓寬市場空間,實現持續穩定盈利,為企業的穩健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2.2.3提高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效率

企業通過分析期貨市場價格走勢,并結合自身特點,可以大大提高生產經營活動的預見性和主動性;根據價格趨勢和市場供求狀況,組織和調整生產經營活動,提高了生產的科學性,使企業的投資經營方向、生產結構和規模,能夠最大限度地反映市場實際情況,增強了在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主動性和靈活性,促進了企業投資經營結構和整體產業結構的不斷調整和優化。

由于期貨市場是保證金交易,所以企業可以利用期貨市場的杠桿效應,只需動用相當于現貨全額交易中5%-10%左右的保證金,便可實現相當于現貨市場中100%的交易,為企業節省了大量的資金成本,以較少的資金占用來實現原材料采購、產成品銷售和庫存的高效管理,甚至可以通過在期貨市場上建立虛擬庫存的方式來嘗試“零庫存”管理模式。

2.2.4增強了企業在國際市場的話語權

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有效參與和利用期貨市場,不僅能使企業的視野更加國際化,同時也使企業在開展國際貿易的過程中,掌握點價貿易等現代市場定價機制和定價策略;由于期貨上市的品種都有明確的標準化要求,所以企業能夠根據期貨市場的標準化要求,不斷提高生產經營的標準化程度,目前我國已上市的大宗商品期貨涉及的行業中,很多企業在開展對外進出口貿易中,都依據國內期貨價格進行談判,大大增強了談判的話語權、主動性和競爭力,這也就是為什么有人總結說“搞好一個市場,會活躍一國經濟,搞好一個期貨品種,能活躍一個產業。”

2.2.5穩定了企業市場采購渠道和銷售規模

通過期貨市場的實物交割機制,為企業在原材料采購過程中節省了成本、增加了保障,減少了由于原材料供應及價格波動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沖擊。現代貿易中常用的“點價”貿易,可以幫助客戶提前鎖定成本、靈活選擇價格,在幫助企業控制成本風險的同時,也為下游客戶提供價格選擇的權利,創造了有利的貿易條件,有利于維護貿易關系,促進穩定客戶群的形成。

3總結與展望

綜合來看,隨著我國經濟全球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我國的期貨市場不斷成熟,很多企業能夠積極穩妥地進入期貨市場開展套期值業務,改變了其經營管理理念,大大提升了企業的市場化和風險管理意識,加深了以價格為核心的市場機制的理解。掌握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功能,有效利用現代金融工具開展套期保值,已成為企業實施風險管理的必要選擇,對于我國企業穩定發展和建立國際競爭優勢具有深遠的戰略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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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建平.當代中國期貨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探討[EB/OL].http://.

第4篇

關鍵詞:剪紙藝術;包裝設計;傳統文化

剪紙藝術源于生活,具有很強的生活氣息。它作為一種藝術形式,散發出傳統藝術的無窮魅力,即通過一定的藝術手法和表現形式反映出人們的所觀、所思和所感,讓人們感受到傳統藝術之美。設計師從傳統藝術中找到了現代設計的切入點,并將傳統藝術與現代審美相結合,把剪紙藝術形式應用于現代包裝設計之中。這樣做一方面豐富了包裝設計的視覺形象,提升了產品的吸引力;另一方面,汲取和傳承了傳統文化精華,提升了產品包裝的文化內涵,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對于剪紙藝術的認知

剪紙藝術作為一種樸實的傳統藝術表現形式,不受價值觀念和功利思想的制約,表達出人類藝術最基本的精神品質,代表著大眾的審美觀念,體現出豐富的生活情趣。長期以來,剪紙藝術成為人們生活中應用得最為廣泛的藝術形式,也是我國傳統裝飾藝術之一。

首先,從技法方面看,剪紙就是在紙上剪刻圖案和文字,表現出創作者的理念與思想。創作者往往會結合實踐經驗,在生活中選出最適合的題材,開創以雕刻、鏤空為主的獨特技法,造就剪紙特有的藝術形式。隨著剪紙技術日趨成熟,在設計和應用過程中,又相繼開發出了拼色、撕紙、燒燙、染色、襯色、勾描等多種剪紙技法,使作品細如真絲、粗如潑墨,可以黏貼擺襯,也可以懸空吊掛,豐富了剪紙藝術的表達內容,也使題材更加寬泛。技法的純熟促使剪紙藝術具有簡單概括、構思大膽、夸張傳神、應物賦形、富于裝飾、善于比喻、幽默取巧等審美特點。而這些特點不是剪紙藝術最初就具備的,而是人們在生活經驗的基礎上提煉、創造出來的,后通過創作者精湛的剪紙技術創作出了完美的藝術作品。可以說,剪紙藝術彰顯了社會美與自然美,且其本身也具有形式美與藝術美。

另外,由于剪紙藝術所需要的工具和材料比較簡單,剪紙技法也易于掌握,有別于其他的藝術門類,形成了獨有的特色,受到人們的廣泛喜愛。其次,從藝術作品形象方面看,由于受到民間剪紙自身局限性的制約,剪紙藝術往往不能表現過于紛繁復雜的畫面,形象比較單一。但單一不等于單調,以少喻多、凝練傳神為剪紙藝術的最高境界。從某種程度上說,藝術作品形象的單一性往往更具吸引力,更加單純、簡潔而有活力,往往單一的形象更加引人注目,它是創作者能捕捉到的最本質的事物,能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再次,從形式風格方面看,剪紙藝術獨有的民間藝術形式和風格,注定了其是一門易學難通的民間藝術。剪紙創作者大多是鄉村婦女和民間藝人,他們通過對生活中事物的觀察以及自己的所思所想,以淳樸的情感和直覺為基礎,造就了剪紙藝術渾厚、單純、明快的特殊形式。相較于其他門類的藝術,剪紙藝術往往更加注重線線相斷和線線相連以及構圖造型的圖案化,重點突出圖案夸張、簡單、優美等特點,讓作品具有節奏感且色彩簡單明快,要注意在創作過程中一定要穩當、準確和巧妙。另外,剪紙藝術可以反映出最深刻、最全面的現實生活,同時也能展現出精美的藝術創作過程與創作者的情感變化。而觀者在面對樸實的剪紙藝術時,一定要保持客觀、積極的態度,努力提高自身的藝術修養和審美情趣,用心體會剪紙藝術貼近心靈、裝點生活的情趣。

二、現代包裝設計對剪紙藝術的追求

隨著時代進步,現代包裝設計的理念有了明顯的改善和提高。現代設計師不斷地學習中外包裝設計中的新思想與新理念,并應用于自己的設計作品之中,以適應現代包裝設計的發展要求。而現代設計作品往往不以單獨的表現形式而存在,越來越注重對于文化內涵的體現,從而將傳統藝術形式(如民間藝術、水墨畫藝術,書法藝術等)應用于現代包裝設計之中,形成了各式各樣的風格。這種風格最能反映出觀者的審美情趣與價值觀念,也最容易觸動人們的內心情感。基于此,現代包裝設計汲取傳統民間藝術元素,運用現代設計審美法則,將“民間剪紙”這種藝術形式應用于現代包裝設計之中,給人們帶來了極大的視覺沖擊力。傳統藝術與現代包裝設計的結合,是民族文化元素應用的一種創新手段。在現代包裝設計中采用剪紙藝術元素,并不是對傳統文化直線性的繼承,而是一種在藝術設計發展中的取舍,或是在設計方面的創新。因此在現代包裝設計過程中,設計師只有合理地融入傳統元素,更新設計觀念,在本土化的基礎上運用先進的設計方法,融會貫通、兼收并蓄,才能設計出擁有時代風格和中國特色的包裝設計作品,進一步引起消費者的共鳴和認可。

三、剪紙藝術在現代包裝設計中的具體應用

在當前市場的“品牌大戰”中,商品扮演著重要角色。而商品包裝也正以各種優勢宣傳著自身價值。從品牌大戰到產品自身價值的宣傳,包裝形象發揮著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包裝的新風格、新形式、新材料都成為設計的突破點。由于剪紙藝術具有成本低、材料簡單、流傳性強、應用地域廣泛且深受人民群眾喜愛的特點,其應用性、裝飾性也更加廣泛。在諸多設計案例中,很多包裝設計運用到剪紙、皮影等傳統藝術形式。然而,當一幅幅優秀的剪紙藝術作品呈現在我們面前時,面臨的一個突破點,即如何才能將剪紙藝術與現代包裝設計進行完美結合,這是需要著重考慮的問題。

(一)剪紙題材的應用

成功的包裝設計,主要包括包裝結構、形象裝飾與品牌文化內涵三大部分。而包裝設計的文化內涵則顯得尤為重要,它可以充分體現人們對于精神層面的追求,并賦予作品一個主題,以展現獨特的文化品位。民間剪紙的題材內容十分豐富,多是與人們的生活緊密相連,展現出美好的理想與愿望。通常情況下,民間剪紙藝術的題材都是表現具體的事物和形象,如松樹、仙鶴、燈籠,桃子、魚等,大多為日常生活中的題材,質樸而寓意深刻,如寓意著福、祿、壽、喜、吉慶有余、金玉滿堂等。燈籠寓意著“五谷豐登”,而松樹、松鶴具有“長青不老”之意。這些題材的表達,一般是利用某一具體事物的形態而使人們產生聯想。因此,創作者在考慮剪紙題材的應用時,不僅要重視題材的形象美,還要重視題材的內在美和寓意。在很多現代包裝禮盒設計中,諸多背景色會采用中國紅來表示節日的喜慶氛圍,圖案多用白色,以形成鮮明的色彩對比。在紋樣設計中,也會考慮到運用吉祥美好的紋樣作為禮品的包裝形象,與寓意美好的內容互相結合,為大眾所喜愛。在包裝主題形象中選用民間剪紙題材,在保持形式與內容統一的前提下,不僅展現出包裝形象的獨特個性,而且在情感上易于與受眾產生共鳴,產生心理上的歸屬感與認同感。然而,筆者認為,在現代包裝設計中采用傳統剪紙題材應該注意一些問題,即傳統剪紙藝術中經常會涉及到宗教、傳說、歷史、民俗等內容,因此在現代包裝中運用民間剪紙題材,應避免與當地的信仰、民俗文化等產生沖突。例如,在中國“松鶴”題材常常被用于祝壽,寓意著健康長壽,而在法國卻代表著“不吉利”。因此設計師在選擇剪紙題材時,一定要考慮不同國家的地域文化差異。只有尊重設計主題和設計文化,才能更好地表達出產品包裝設計的文化內涵。

(二)剪紙紋樣的應用

完整的包裝設計不僅需要完整的骨架設計,更需要外部形象的包裝和裝飾。在此過程中,剪紙紋樣的使用成為表現包裝設計民族文化的重要方面。剪紙紋樣大多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有關,在表達過程中,從情感上更容易與人們產生共鳴。剪紙紋樣的象征性和濃厚的生活氣息,使其具備了無可比擬的樸實美感,也散發出了獨特魅力。例如在包裝設計中常常使用民俗文化中的“魚”紋樣,諧音變為“余”或“裕”,代表著“吉利有余”“連年有余”,具有祈盼吉祥、富貴的美好寓意。另外,輔助紋樣也經常運用最典型的傳統紋樣“卷草紋”,將剪紙紋樣進行了合理再利用。因此,如何對剪紙紋樣進行現代設計的應用,值得每一位設計人員進行深思熟慮,讓其實現最大的藝術價值。

(三)剪紙技法的應用

剪紙技法成就了剪紙藝術的獨特形式。“剪紙”換言之,即刻紙,是以紙材料為主要面材,以剪刀和刻刀為主要工具進行創作的藝術形式。在剪紙過程中,可以根據作品的需要進行細線造型或者粗線造型,形成對比強烈而又玲瓏通透的視覺效果,展現給觀者一幅鏤空手法的藝術作品,通透而有層次。正是鏤空形式的獨特表達,才彰顯出剪紙陰陽紋的藝術意蘊。紋樣中陰紋結構需要線與線之間斷開的形態,但陽紋卻要線與線的相互關聯。這種斷裂與關聯的連綿不絕,表現出了作品的緊湊感以及強烈的形式美感,成為剪紙藝術表現手法的奇觀。在現代包裝設計中,鏤空的民間剪紙形式十分常見,往往以紅色為整體背景,諸多紋樣也采用了民間美術中的象形手法。形象本身就相當于一幅陰刻線的剪紙,用來打造陰陽效果。圖形紋樣用鏤空的形式以反白效果呈現,既有表層的紋樣含義,又有深刻的寓意,使形象設計與品牌推廣保持一致。在很多傳統紋樣中,往往都比較注重紋樣的寓意,在剪紙藝術上常用的比喻手法,在包裝設計上也同樣適用。鏤空的藝術效果展現出了獨特的工藝,將抽象的設計圖案和豐富的情感呈現給受眾,讓人們在感受包裝設計傳遞的視覺信息的同時,深刻感受到了民族文化的深厚底蘊。由于鏤空剪紙變化莫測的特性,因此在現代包裝設計中,設計師要從多個角度進行思考,充分利用鏤空工藝的特色來表現包裝的視覺形象,運用合適的材料進行創作,進而傳達出商品的特點與功能。運用鏤空工藝表現產品包裝設計有明顯的優勢,可充分展現出剪紙的特點,使產品包裝設計的形象更加豐富。設計師可以根據產品的包裝需求,運用花紋鏤空來表現包裝的設計主題,通過鏤空工藝對題材、內容和形式進行表達,實現包裝設計與民間剪紙藝術的有機結合。可以說,將剪紙的鏤空藝術形式在包裝設計上進行創新應用,是對中國傳統民間藝術形式的有效傳承。

四、結語

傳統文化博大精深,“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這句至理名言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現代設計。我們提倡在現代設計中傳承傳統文化,就是要立足本土,做到古為今用。剪紙藝術作為傳統民間藝術之一,具有很強的人文性與民俗性,其擁有自身的藝術特色,不斷影響著現代設計的發展。而現代包裝設計中在考慮到剪紙藝術應用的同時,也應考慮到其中產生的諸多問題。因此,把握傳統文化,提升現代設計意蘊,既是對傳統文化的發揚與傳承,也是傳統藝術在當今設計領域中再生價值的展現。而我們在借鑒和運用傳統文化精髓的同時,還需要不斷尋找與現代文化契合的方法與規律,結合現代設計理念,創作出具有民族特色的設計作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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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白晗夏.論中國民間剪紙藝術的風格特征及成因[D].中央美術學院,2003.

第5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學科建設;理論指導

中圖分類號:G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3)33-0248-02

一、成書背景

200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明確提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概念以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價值和意義,并著重強調了保護工作的緊迫性。公約發表至今已整整十個年頭,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則指導下,我國政府積極開展相關保護和傳承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績。針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現狀和潛在問題,國內學者紛紛投身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建設和保護實踐之中,逐漸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適應中國文化環境的保護理論和學科體系。

中國藝術研究院苑利研究員與北京聯合大學顧軍教授長期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在國內較早地提出了創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學”的重要學術主張,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論構建和“活態”保護工作等領域中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先后合作出版了《文化遺產報告――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運動的理論與實踐》、《非物質文化遺產教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學》等多部學術專著,推動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學學科體系的構建,并不斷完善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建設。在科研活動中,他們立足田野、觀照古今,始終堅持實踐與理論并舉的原則,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和田野調查提供了經典的范例、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時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發表十周年之際,苑利研究員與顧軍教授依托豐厚的田野調查經驗與理論研究成果,總結、歸納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規律和保護經驗,編著完成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干部必讀》一書,并于今年8月由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正式發行。

二、文本結構

全書共分為“概念篇”、“價值篇”、“理念篇”、“傳承篇”、“普查篇”、“申報篇”、“管理篇”、“經營篇”八部分,分別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回答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全書內容則以問答的形式展開,結合具體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語言總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的常見問題和認識誤區。寫作風格生動、洗練,問題設定具體、明晰,學理嚴謹、考據詳實。有別于以往針對院校和研究機構的“教材版”書籍或面向普通大眾的“普及版”讀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干部必讀》將受眾群定位為“工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第一上的工作人員”,讀者指向性更為明確,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實踐指導性。作為實用性的工作指導手冊,該著作充分體現了理論與實踐的高度統一,對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和保護機構的實際工作將起到重要的啟發和指導作用。

在自序中,作者談到:“十年努力,不但喚醒了國人的文化自覺,同時,還是我們利用這個機會摸清了自己的家底,并使大批瀕臨滅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起死回生且欣欣然發展起來”。的確,隨著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不斷深入,通過開展建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扶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創立“文化遺產日”、啟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頒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等相關工作,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已取得了顯著成果。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必須清醒地應認識到當下的保護工作中仍存在著諸多問題和誤區。對此,作者在該著作中鞭辟入里的指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最大問題是“保護理念的錯位”。為解決這一問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干部必讀》“概念篇”、“價值篇”、“理念篇”、“傳承篇”中,作者分別從本體論、認識論、方法論的不同角度厘清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界定、分類方法等基本概念,回答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認定標準、傳承人評選標準等常見問題,并特別指出“并非所有的傳統文化事項都可以稱之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是以活態的形式原汁原味傳承至今的”。該著作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標準和判斷方法,將對各級地方政府在開展民間文化普查、挖掘當地文化遺產起到重要的參考作用,并對申報和評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具體工作具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三、觀點聚焦

針對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原則中存在的缺陷,該著作提出了構建科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系所應滿足的五點需求,即包容、對等、唯一、均衡、統一。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自身特點和分布規律,首創性的提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七分法”,將其細分為:民間文學類遺產、表演藝術類遺產、傳統工藝美術類遺產、傳統生產知識類遺產、傳統生活知識類遺產、傳統儀式類遺產、傳統節日類遺產,并對以上分類方法進行闡釋,結合具體例證說明每一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應具備的特征。此外,苑利研究員與顧軍教授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干部必讀》一書中沿襲并深入解釋了其一貫的學術主張,即保護工作必須遵循非物質文化遺產固有的傳承規律,以“活態性”、“整體性”、“原真性”原則為重要依托,從規律出發實施保護。同時,明確回答了政府的工作重心問題,針對“重申報”、“輕保護”等現狀和誤區,強調“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主管部門的領導,各級政府部門也應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化,在做好監管工作的同時,切實做好對傳承人的服務工作”。面對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出現的“建設性破壞”和“保護性破壞”問題,作者呼吁政府作為保護主體不可以替代傳承主體的主體地位,且應切實履行其“組織、監管、協調、服務”的職能。

作為指導保護實踐的“工作手冊”,該著作著眼于培養和提升保護工作者的專業素質,在“普查篇”、“申報篇”、“管理篇”、“經營篇”中,結合實際操作中可能遇到的諸多問題,為開展和深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論指導。書中指出:深入調查、摸清家底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的基本目標與訴求,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過程本身就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再認識、再篩選、再評估的過程,同時在申報過程中民間認同應起到更為重要的決定作用,在傳承問題上應遵循“民間事民間辦”的基本原則,而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否進行商業化經營的決定權在于其傳承規律和歷史經驗。針對是否應該“打包申報”、能否進行普及化教育、能否進行商業化經營和產業化開發、怎樣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等熱議問題,作者結合多年的田野實踐和工作經驗分別作出了理性判斷和科學回答。

值得一提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干部必讀》獨創性地提出了建立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人為干預的“可行性報告制度”、“零沖擊報告制度”、針對瀕危遺產的“臨時性制定制度”、針對保護工作者的“行業準入制度”。此外,作者還以附錄的形式收錄了“傳統表演藝術類遺產調查指南”、“傳統手工技藝類遺產調查指南”、“傳統節日儀式類遺產調查指南”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系統樹”,分別從調查準備、注意事項、調查成果調查大綱寫作等具體環節入手,為各級地方政府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提供了邏輯指導和文本范式。這種理論指導實踐的方式,將有助于拓展保護工作者的學術視野、提高工作效率,為行之有效的開展普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參照。

四、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人類想象力和創造力的結晶,既展示了民族文化的多樣性,也保留了民族文化的珍貴記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是一件“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文化工程。苑利研究員與顧軍教授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干部必讀》一書中建立并完善了具有方法、預案、規范、條例作用的工作指南,展示了作者扎實的理論功底和嚴謹的學術精神,其“這是歷史賦予我們這一代學人的重托,為達此目標,我們愿吃盡天下所苦,且雖百死無憾!”的學者風范和文化使命感令人欽佩。作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十年來保護實踐和理論研究的重要總結,該著作的問世必將為保護工作者正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重要的學術指導和理論支撐。

第6篇

內容提要:作為一名從事三年人壽理賠的核賠員,在理賠整個過程中牽涉到很多有關保險受益人的問題,這與受益人條款,受益人制度有緊密聯系。在理賠中通過審核決定,并計算出保險金給付額,然后賠案處理的最后一個步驟就是給付保險金。保險金如何準確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壽險業在我國的發展剛剛起步,與其有關的一些具體法律問題在我國《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還沒有相應的規定。所以會遇到很多問題,產生很多糾紛,甚至是訴訟,如果處理不好的話,就會使賠案遲遲不能解決,就會給保險公司造成經濟和名譽上的損失。

保單所有人是人壽保險中的一個新名詞。保險單所有人是保險單上該欄內所載明的人,或是其繼承人、受讓人。保險單所規定的所有權由保險單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變更受益人,退保,轉讓保險單所有權,借款,領取紅利,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在人壽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單所有人是同一個人的情況局多數,然而,有時保險單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為了理順這種關系,增加使用保險單所有人這個名稱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個保險單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說我們研究談討一下受益人的有關問題在理賠中的應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將從受益人的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權的轉讓,受益人的分類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賠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諸多方面進行論述。

關鍵詞保險受益人理賠被保險人繼承

一、受益人的定義:

在理賠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幾個名詞:

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同時作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實際上是被保險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受益人。保險受益人是保險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險保障的對象。

保險單所有人首先有權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應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們可以為自己選擇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險。人壽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的關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而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據這種情況來分析受益人條款以及在理賠中遇到的有關受益人的問題。

二、關于受益人的變更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

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早期的人壽保險合同幾乎都規定受益人是不可變更的,而現代的人壽保險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但有時也允許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的情況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種既得了一種既得權利,未經受益人本人同意,不準變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擁有保險單所有人的其他權利,諸如退保、取得保險單質押貸款、領取紅利等①。另一種觀點是,當影響受益人利益時,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權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險單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變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強迫投保人繼續繳付保險費。如果投保人不繼續繳付保險費,也不排除讓受益人來代其繳付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首先必須慎重仔細填寫保險受益人;其次在變更時必須按照保險法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同時,為了避免將來不必要的麻煩,保單簽發后,任何可能會影響風險程度的重要事頂的變更都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壽險實踐中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情況也較常見,為了避免法律糾紛,被保險人從事這一行為時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首先,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其在保單上作出批注;其次,這種意思表示應獨立作出,并明確追加或變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員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業也可以是一個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員受益人則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單位的成員為受益人,如被保險人的子女。當被保險人希望保險金在家庭成員中間平均分配,使用成員受益人是恰當的。由于識別成員存在困難,保險公司會限制成員的受益人的名稱。有時投保人在指定成員受益人時用詞含糊,只能根據意圖來解釋。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時間與給付保險金的時間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誰有權領取保險金?根據意圖解釋,“未成年子女”這個用語只能說明在指定受益人時他們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說明給付保險金時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這個用語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養子、養女以及他們所承認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應用清晰文字來指定成員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會比被保險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孫子孫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額,也應該予以說明。

四、有關受益權的轉讓

在保險中會涉及到轉讓問題,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權轉讓權。受益權是指受益人根據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除保險合同約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權利僅以保險金的請求權為限,至于保險金的返還請求權等權利原則上仍屬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認為受益權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不能用以抵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并且可以免繳遺產稅。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無權分享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③

受益權不是一種現實的權利,僅僅是一種期待權。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隨時申請變更受益人。只有當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權才能變為現實的財產權,受益人才能夠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保單的轉讓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權,僅僅是受益人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讓人。受益人經指定后,其對保險合同僅有一種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或保險合同列明允許轉讓的,不得將利益轉讓給他人。受益人違反規定

轉讓其期待利益的,應視為無效。該轉讓的結果實際上相當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保險公司在接到受益權轉讓申請后,應認真審查受益權轉讓申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五、順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或者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時同時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則可以避免在出現上述情況下給付保險金的麻煩。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首先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則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險人之前情況下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沒有領完分期給付的保險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險金向第二受益人給付。在許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為第一受益人,子女則被指定為第二受益人。為了便于處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數小時后死亡的問題,許多人壽保險單有一項“遺屬條款”,它規定,為了有權取得保險金,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必須生存一段時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險實務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現象。在太平洋壽險開封中支的人身壽險的受益人一欄中有60%的保單填寫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有人認為是指被保險人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享有保險金繼承權的人。實務中,也通常將“法定受益人”視為未指定受益人來處理。在人壽保險的投保單填寫項目中,“受益人”一欄的填寫是比較重要的,它關系到發生保險事故時誰會得到保險的保障。

在人壽險保險公司理賠實際工作中會產生很多問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給付保險金會面臨很多問題,處理不當極有可能會陷入被保險人財產繼承糾紛之中。主要有以下問題

1,“法定”混同出現的問題:長期壽險保單在各家壽險公司的保單中占有相當的比重。隨著時間的變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家庭結構很可能會發生變化。如不明確指定受益人,僅約定受益人“法定”,就會使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金領取人處于不確定狀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親屬享有代位繼承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女婿也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后,只有既無遺贈撫養協議,又無遺囑或遺贈時才能適用法定繼承。⑤被保險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時才會有法定繼承人。

2、在保險金給付上的差別在理賠中帶來的問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將受益人填定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應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給付。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被保險人生前有未繳納的稅款或負有債務,則相關當事人可以依據《繼承法》中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遺產提出先予清償要求。所以,增大保險公司的審核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如明確指明了受益人,發生理賠時,受益人仍生存,則受益人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得到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金,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只需核對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即可,處理起來會很簡單。如果看被保險人有無遺贈撫養協議、遺囑和遺贈,然后才能按法定繼承進行給付,給付時還負有核對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的義務。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會很謹慎,因為一旦處理不當,可能就會遺漏繼承人,損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繼承權,如果補救措施不到位就會置身于被保險人的繼承糾紛之中。處理不好在理賠中就很難準確的給付保險金。

所以,保險單上“受益人”一欄填寫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會導致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賠時不僅增加了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難度,而且有可能違背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障設想。因此,投保人壽保險時,明確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個人未成年的受益人會產生一些獨特的問題。例如,指定一個未成年人為不可變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變受益人就需經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沒有這樣的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須有一個監護人,監護人有著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往往不會同意改變受益人。又如,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直接向未成年人給付保險金,這也需要指定一個監護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個監護人,則會推遲保險金給付,并需要一筆法律費用。一種辦法是在遺囑中指定一個監護人;另一種辦法是向一個受托人給付保險金,該受托人有權為未成年人的利益運用資金。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八、在理賠實踐中遇到的幾種特殊情況

在理賠實踐中受益人的給付通常不難處理,但有幾種特殊情況不好處理,下面進行具體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該受益人的既得權利能否轉讓給其繼承人?如果有多個受益人,對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分析。一種情況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允許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單個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這種方式解決。另一種情況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權取得全部保險金,還是僅取得原有的份額?換言之,那些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權益能否轉讓給繼承人。對于這個問題,有時候的裁決不一致。最好的辦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時對這種情況予以說明。

2,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版權所有

所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對此,我國保險法并無明確規定。繼承人享有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繼承權與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的義務是對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權源于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衡量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無法證明死亡的先后順序的,若推定被保險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則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經死亡,保險金就成為受益人的遺產,由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這種結果,使得保險金可能由與被保險人關系非常疏遠甚至沒有什么利益關系的人所得,違背了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或者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遺產處理更符合保險的精神。

3,離婚對受益人地位的影響

許多離婚訴訟的財產協議未提及人壽保險單,在發生婚姻糾紛的情況下,往往忘記了把配偶指定為受益人這一件事情。在這種情況下,離婚的判決不影響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因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國《保險法》對受益人條款的主要規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另規定了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等。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對于婚后投保,離異后再婚者,如果將其所寫的“法定”理解為投保時法定,則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險金的權利;如果理解為出險時法定,則其現任夫(妻)有取得該保險金的權利。持不同觀點的人處理這個問題所得的結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來說。但在壽險理賠實踐中是按前一種觀點是正確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時自己的家庭狀況確定受益人,按法定繼承來分配保險金是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此時的“法定”會因被保險人家庭關系的變化而與投保時的“法定”不同,保險金的兌現可能與當初簽訂壽險合同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死亡

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③《保險法》第64條規定:受益人依法喪失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③從這一規定可見,只有在受益人喪失或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況下,保險金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而在受益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幾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權益仍應得到保護,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權請求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不能因一人或幾人的非法行為使得保險合同存在的基礎全部動搖,導致保險人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壽保險金的取得是不確定的,因為人的生命是不確定、不穩定的。

九、我國《保險法》中受益權規定在理賠中的完善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和中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保險公司也越來越多,保險業的競爭必將更加激烈。保險中理賠的也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據實際工作經驗提出在理賠中的幾點完善:

1,在受益人的變更中保險法應該把遺囑和公正的效力問題進行說明,避免

在理賠實際處理中找不到準確的依據。

2,“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而客戶常常

這樣填寫,而保險公司也默認這樣填寫。增強有關受益人方面的審核義務,不僅有利于規范保險公司的條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險理賠糾紛的順利解決,切實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

3,理賠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幾種特殊情況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在保險法中也無明確規定。所以,完善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規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險公司在處理有關的問題時,與客戶進行溝通是必要的,保險公司在

完善有關的條款同時也要提示客戶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必要的話應該詳細解釋有關問題,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戶在出險前已經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賠時產生糾紛。

隨著保險中理賠的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文獻

①《保險法原理》孫積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險》陳滔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

④《人身保險原理和實務》許謹良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學》李由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

注:版權所有

①摘自《保險法原理》第62頁;

②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頁;

③摘自《人身保險原理和實務》第76頁;

第7篇

關鍵詞:企業文化;和諧;團隊精神;凝聚;作用

企業文化是企業在經營治理過程中創造的具有本企業特色的精神財富的總和,對企業成員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眾多人的愛好、目的、需要以及由此產生的行為統一起來,是企業長期文化建設的反映。可以說企業文化所反映的是一個具體企業的精神、風格和價值標準。要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必須明確企業文化建設的作用:

一、企業文化的凝聚作用

企業文化像一根紐帶,把職工和企業的追求緊緊聯系在一起,使每個職工產生歸屬感和榮譽感。企業文化的這種凝聚作用,尤其在企業危難之際和創業開拓之時更顯示出巨大的力量。海爾1984年開始創業,當時還是一個瀕臨破產的集體所有制的小企業。當時很多員工羨慕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很多優惠政策得不到,很多員工說:我們不得“天時”;1984年建廠,是在平了一片墳地的基礎上建起來的,離火葬場較近,當時員工上班沒有活干,有的員工看著火葬場的大煙筒說:我們這個廠是火葬場的八車間。言外之意,這個廠早晚要完蛋,因為年年虧損。張瑞敏成為青島電冰箱廠的廠長后銳意改革,倡導新的企業文化,提升企業的凝聚力。在他的領導下,海爾倡導了“敬業報國,追求卓越”的企業精神,“要么不干,要干就要爭第一”、“優秀的產品是優秀的人干出來的”、“市場唯一不變的法則就是永遠在變”,“只有淡季的思想,沒有淡季的市場”、“否定自我,創造市場”等新觀念不斷映入員工的腦海,不斷轉化為員工自覺的行動。企業文化一旦被員工認同了,就指導他們的思維和行為,正是由于海爾文化的不斷形成,不斷轉變和影響著員工的思想觀念,最終把所有的海爾人凝聚在一起,進發出海一樣的力量,不斷推動著企業的發展。

二、企業文化的激勵作用

企業文化注重的是人的因素,強調尊重每一個人,相信每一個人,凡事都以職工的共同價值觀念為尺度,能最大限度地激發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海爾有一種“三工并存,動態轉換”的用人激勵機制,“三工”就是“優秀員工”,“合格員工”和“試用員工”。不同等級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一樣。“優秀員工”的基本條件是干部、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治理、技術人員以及車間的班組長,這是集團的骨干力量,大約占集團的15%左右。工人中的多數是“合格員工”,還有一小部分只占10%左右是“試用員工”。這“三工并存,動態轉換”不是終身制。“合格員工”再不注重,那就可能成為“試用員工,“試用員工”就很危險,隨時有下崗的可能。反過來,“試用員工”干得比較好,他仍然可以往上轉,變成“合格員工”。這個“動態轉換”使每個人都想成為集團的骨干力量,成為“優秀員工”。比如有些很累、很臟的活,在青島市招工不大好招,他們就到郊區去招一些職業高中生。這些農村出來的孩子他們愿意干,剛進廠的時候是“試用員工”,有很多在工作中表現非常好,成為了“合格員工”,有的“合格員工”后來當了車間主任,有的當上分廠廠長,成了“優秀員工”,成了集團的骨干力量。

三、營造和諧企業氛圍

在企業的發展進程中,企業文化是一種潛移默化的、長遠起作用的推動力。企業的發展構建是建立在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基礎之上,植根于獨特的企業文化土壤之中,受企業文化的影響和制約。優秀的、先進的企業文化對促進企業發展起著強大的推動作用。企業文化是支持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搏擊的精神支柱哲學家尼采說過:“當嬰兒第一次站起來的時候,你會發現,使他站起來的不是他的肢體,而是他的頭腦。”企業文化是企業的頭腦。

第8篇

學”的理論。“風水”的理論在功能上有符合“經濟地理”科學因素的部分,這種科學因素的

表達,不是通過萊布尼茨強調的“理智的沉思”,而是以“藝術”的方式使人產生藝術的“形

象”“聯想”。建筑設計則在此基礎上,更為細化地使建筑、壁畫、雕塑諸藝術相輔相成,融

為一體。對于景觀建筑而言,其理念核心仍不出儒家血統宗法思想框架下的“修身齊家”意

義之外。

[關鍵詞]包豪斯;景觀藝術;私家園林

[中圖分類號]TU598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11X(2D12)05—0087—04

早在中國清代康熙皇帝執政期間,德國偉大的

哲學家、數學家戈特弗里特·威廉·萊布尼茨對中

國就發生了濃厚的興趣,1692年3月21日,他在下

薩克森州的沃爾芬比特爾以“漢諾威宮廷及政府顧

問”的身份致信閔明我主教,提出有關中國設計與制

作工藝方面問題30個,請閔明我主教在中國期間予

以注意,希望得到解答。

萊布尼茨指出:“物理學更多地以實際觀察為基

礎,而數學恰恰相反,則以理智的沉思為根基。后者

乃我們歐洲之特長,但在實踐經驗方面,我們實不如

中國人”。

到了清朝末年的1905年,清朝政府也意識到中

國傳統手工業重在實踐經驗的傳承,缺少科學的分

析和計量。于是有學制改良,推進現代教育模式。并

希望能像德國通過教育強國一樣,通過對“設計”、

“工藝”的教育,完成“實業救國”的目標。清政府在

南京開辦了師范學堂,校長李瑞清設立了中國大學

中第1個“圖畫手工科”,即“設計藝術”性質的系

科。并且聘請了當時“設計”、“工藝”教育最有特色

的德國、日本的教師任職,后來因為德國老師來華路

費及薪金都遠高于日本老師,而日本也是向德國學

習的“學生”,不久,就改由日本老師任教,希望間接

得到來自德國的設計教育知識。

一、景觀建筑藝術設計與環境生態相諧

此后,德國成立了“包豪斯”設計學校,系統推行

“藝術”與“技術”合一的“設計教育”,使“設計藝術”

成為當今世界的一大領域。

“包豪斯”,本來就含有“建房屋”的意思,可見當

年德國設計家(不是工程技術的建筑設計家)首先介

入的就是“建筑”的藝術設計。相對地,中國卻由于

太多的歷史變革,現代學術性質的“設計藝術”一直

沒有正常發展,到現在,甚至淪為工程技術的“附

庸”,如城鎮規劃建筑及景觀建筑設計,往往以工程

技術的“建筑設計”取代了建筑的“藝術設計”。工

程技術的“建筑設計”先考慮的是應用何種材料、工

藝,而那些材料、工藝、技術,如幕墻玻璃、鋼玻結

構、大跨度預應力梁架等純技術、工藝件都具有的普

遍性,造成了今天中國大陸各地建筑缺乏鮮明的“藝

術風格”,只有“工程技術風格”,且出現了日益“同

質化”的現象。當今中國在大規模推進城鎮化建設,

工程技術優先的局面已不可改變。在這種狀況下,

城鎮、景觀以“中軸線”、“主干道”、“輔干道”組成的

交通網,遇山開道、逢河填平,是最少思考又最易出

“效果”的設計方式,忽略了“河”之所以存在,是因

為“水往低處流”的自然結果。于是在夏秋多雨時

節,水流不改自然規律,不因為工程技術填了河建了

道而改變方向,這也是大雨傾注3小時,可以造成交

通癱瘓的原因。建筑學家楊廷寶先生生前也無力改

變這種只顧工程技術運用,沒有藝術設計思考的現

狀,他只有憤憤說一句:朱元璋建南京城墻,還是拐

彎的!所謂“藝術思考”,就要“依山就勢”、“因水制

宜”的設計,在藝術上可稱為“置陳布勢”。南京城

作為明初首都,并沒有按照宗法規范進行平面布局,

而是就依山借水的自然地理形勢,進行平面置陳布

勢,形成南北狹長的不規則形式,也造就了城墻墻體

的高低起伏、曲直轉化的自然節奏感,這就是“藝

術”優先的設計結果。

今天因為國家教育、行業制度的規定,建筑已不

屬于“美術”、“藝術”學科和范疇,而成為“工學”、

“工程技術”學科的一部分。雖然如此,為建筑、景

觀建筑藝術風格的良性發展,“正本清源”的論述還

是有必要的。

首先,城鎮規劃要有景觀藝術的思考,才是提升

普通人生活品質的設計。而景觀藝術首先是藝術的

設計,是對“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關系的設計,

所以必有當地人文歷史的考量與設計。通過設計,

地方人文歷史得到“濃縮”與“點睛式”的展示,也昭

示著在當下的傳承與變革。景觀及其建筑設計尤應

依托自然地勢的起伏而有“藏”有“露”的規劃布局,

盡量少地動用“基建工程”手段去斷山填河,也就盡

量少地改變自然地勢地貌、盡量少地影響自然植被

和生態規律,做到與自然的相諧共處。要做到這一

點,只有藝術設計先行,“匠心獨運”,而非“機心獨

運”。“匠心”,就是把對自然肌理的藝術感受,對人

文歷史的精神關懷,通過景觀規劃的節奏、建筑藝術

的風格加以體現。“機心”則反之,以工程技術的機

械力為炫,或推倒高地,或劃直糾斜;或填河、或挖

湖,外觀上缺少藝術節奏的觀感,內容上與當地人文

歷史不相干。

景觀建筑設計在中國歷史上都是由“畫家”——

“藝術家”進行設計,由工程技術人員(歷史上稱為

工匠)運用技術、工藝加以完成。中國歷史上的手工

業匠人中,只有“木工”是能夠畫圖的,這是因為“木

工”中的“大木”、“細木”的不同,就是“建筑”、“雕

刻”的不同,在這一點上和“繪畫”的“畫家”相通。

傳統的中國景觀建筑設計在歷史上先出現在皇

家宮苑,到宋代,某些官員也開始構筑私家園林,如

北宋的司馬光就有自己的“獨樂園”。南宋時市民經

濟發展甚好,杭州城里有些富足的市民也在家中構

筑園林。這些園林在性質上雖然都是“私家”的,但

也會在某種條件下向游客開放。

在園林的平面上說,基本上只在自家占有地面

積內進行籌劃設計;在立面上說,正因為平面面積有

限,園林立面就必須“借助”園林周邊自然環境的

“入鏡”,這也就促使園林景觀和周邊生態環境的融

為一體。不會因為園林設計中“人為”的需要,動用

一切技術手段去“推山就平”、“填河開湖”。正因為

此,中國景觀及建筑追求的是“峰回路轉”中的“豁

然開朗”,在“山窮水盡疑無路”之際,看到“柳暗花

明又一村”的驚喜。北宋皇家園林喜歡江南太湖的

石頭,因為這些“湖石”多孔洞、多轉折、多瘦俏,便

于造型和構圖。當時為了滿足在北方的皇家園林的

需要,發動了工程浩大的“花石綱”,從江蘇蘇州搬

運大批“太湖石”到北方。對有“太湖石”園林欣賞

的巨大熱情,甚至影響到當時北方西夏契丹政權的

佛教壁畫題材,在他們的“水月觀音”壁畫中,“太湖

石”普遍出現在“觀音”周邊環境的景觀布局之中。

到明清,私家園林布局已經習慣以“太湖石”掇

為山形,與建筑相映襯、相對比,寓意于形。所以景

觀建筑此時功能清楚,與環境相諧的標準也因之而

變。譬如明清之際釋道思潮此起彼伏,釋家禪宗主

張證悟“自在人心”,超越“中陰身”、跳出“輪回”而

至“空”境永生;道家主張打通“任”、“督”二脈,進人

大小“周天”,達到“人天合一”。兩家追求最終目的

相近,名不同,方式方法不同,但對環境要求一致:

就是有一“靜室”:“靜室”周圍必有“太湖石”,必有

竹木、水體,成為明清景觀建筑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

分。我們在現存的中國和日本的一些園林中,會看

到某一局部懸掛或刻有一“禪”字匾額,就是“靜室”

的意思。只是今人(不論中、日)多不了解“禪”在

“靜濾”中悟得,“靜室”之“靜”,不是一味的“無聲”,

還在于花木竹樹的掩映,“禪房花木深”的“深”不在

距離長短,在掩映的曲折;其次,“此時有聲勝無

聲”,適當的有節奏的水滴、風鈴、竹韻都須綜合設

計適宜到位,節奏相安,才具“禪”、“靜”的基本條

件。這些都沒有規定的程式,需要設計者“存乎一

心”,方能有運用之“妙”。

二、民間景觀建筑設計“藝術”優先實例

中國地域幅員遼闊,本文所述南北民間景觀建

筑,是指名不見經傳的民間工匠的“設計”物。要說

明的是:這些地方的景觀在今天已經成為當地的“景

觀建筑”,但在當時并非如此,它們有的是在相當長

的歷史時間內逐步完成,有的則耗用了創始者的大

半生才落成。

北方山西離石縣的磧口位于黃河與湫河岸邊。

磧口本無所謂鎮,湫河注入黃河,又往往帶下大量砂

石,砂石就在這兩河交匯處有所堆積散布,磧口之名

也就由此而生(圖1)。

這里又是華北平原及南方貨物向西北方向貿易

的必經之地,南北客商云集于此,幾百年來就逐漸發

展成一個商旅之鎮。商旅的交通工具有兩種,一種

是駱駝組成的陸上運輸;另一種是羊皮筏的水上

運輸。

磧口地形狹長而彎曲,河岸后退約200米就是

黃土山峰,可用于建筑的平面地形有限(圖2)。

約500年歷史的磧口鎮在逐年建設中,不約而

同遵循著“因地制宜”、“相融相諧”的設計歷史理

念,沒有鏟平山巒以擴大平地面積,而是在實際生活

觀察中得出設計結論:磧口鎮只是往來商旅的客棧、

貨房;商賈全家并不居住該鎮,而是居住在離鎮十幾

里的村落中;至于在鎮上趕駱駝的腳佚、運輸隊成員

則相對集中居住在與鎮對面的湫水河邊的高地上,

形成另一個“運輸”專業村落。

為了保佑大家的平安,鎮上方約70米高的坡地上

修建了“黑龍廟”,廟中有戲臺,以為節日娛樂之用。

因為數百年的循序規劃和建設,磧口鎮本身已

經成為當地著名景觀建筑區域,成為北方美術院校

和影視、旅游業界知名的“美術寫生基地”、“外景基

地”和“建筑文化專項旅游點”。而民宅集中的村落

也因為規劃設計的有序,沒有破壞自然地形地貌環

境,不僅單棟住宅建筑依勢而起,整個村落也分布得

疏密有序,山勢有高下,建筑也有升降。特別是在黃

土高原,窯洞的建筑形式在整體上已經與自然融為

一體。而磚砌門頭、磚雕裝飾又是在造型和色彩上

與之相“對比”,造成黃土背景下的節奏變化。

與之相對的案例是南方福建的安貞堡。

安貞堡也是依地勢高低落差而設計、建造的大

型住宅群,只是地勢落差沒有磧口地形落差那么大。

安貞堡是一個家庭(還不是家族)的私宅,人口

少,而房屋多。和磧口相同的是:安貞堡建筑體量雖

然宏大,但也沒有和宅外的自然生態(包括生產形

態)截然隔離,宅外周邊即是水田,宅內南向大平臺

既是建筑的一部分,也是收獲季節的曬場(圖3)。

安貞堡平面呈馬蹄形,后部為圓弧形,因為地勢

落差有限,后層房屋與前排房屋的屋檐層層疊加,有

緊湊的節奏感(圖4)。

安貞堡是圍攏屋的一種形式,平面空間的功能

性區別十分明確。和北方磧口民宅同樣的是,平面

空間的功能安排都是以中國特有的以血統為紐帶嫡

長子繼承權的宗法倫理秩序為標準的,不同的是南

方的安貞堡在安排上沒有北方磧口狹窄地形的限

制,宗法倫理秩序顯得更為突出。

民間建筑從根本上說,都和“景觀”有關,因為任

何一個有能力的家庭在建造宅第園林時,第一步都

是“看風水”。“看風水”的人在福建被稱為“地理

師”,也就指明了看的是地形、地貌,建筑周邊的“景

觀”。

看風水的“地理師”自有一套理論標準,上述磧

口鎮和周邊村落景觀規劃設計在百年進程中能保持

“有序”狀態,正是這套風水標準起著前后代相續相

承的內在結構作用。要指出的是,看風水的地理師

在實地勘察時注意的是建筑方位,而確定建筑方位

的因素在“景觀”中的“風向”、“水流”、“山口”的具

體狀態。地理師會使用一些“陰”、“陽”、“八卦”的

術語,但這并不意味著看風水的地理師屬于“道家”

的職業領域。

須知“山水”、“地理”在中國傳統學術分類中屬

于“堪輿學”。和“道家”有很大區別。

中國傳統三大學派:“儒”、“佛”、“道”,之間的

區別在于“儒家”強調以“義”的手段,達到“仁”的目

標,人生最大理想是“了卻君王天下事,贏得身前身

后名”;“佛家”強調通過身心雙修,跳出輪回,得到

永生;“道家”強調通過練氣練丹,求得“不死藥”,實

現“成仙”的人生目標。

“陰陽”觀念起自戰國時期,孔子讀《易》,著“系

辭”。到漢代董仲舒完成對“陰陽”學說的銓釋,“陰

陽”學說已經成為儒家學說的新成分。這三家對自

然山水的理解有不同的角度,儒家論山水,是“仁者

樂山,智者樂水”的“仁智之樂”;佛家看山水,是皆

非實相,亦非非相;道家看山水,是蘊天地靈氣,可

為仙丹精華。堪輿學中看風水的“地理師”則是以

“山管人丁水管財”的理念來闡釋山水在景觀建筑中

的意義。

地理師看“風水”,包含看“山”、“丘”、“陵”等地

貌,但不說看“山水”,而說看“風水”,就是因為“山”

是不動的,呈靜止狀態的;風、水都是流動的,呈運

動狀態的。建筑也是不動的,呈靜止狀態的,所以看

風水,就是為建筑物選擇一個方位,這個方位要使建

筑物在“風”、“水”的運動包圍之中,并且使建筑物

在這種運動中能夠“聚氣”,“聚氣”在家庭中就是

“人丁興旺”、“財源滾滾”。

中國地理師在實踐觀察中發現了達到“聚氣”的

地形地貌標準,在福建,地理師以建筑物第一進堂屋

的供桌位置為定點,向第一進前院墻頭望去,以要能

見到景觀的山頭為宜。建筑物外左側水流在自家宅

前的流向要呈外拱形而向右側后流去為宜。建筑物

背后地勢要高,這是所謂“背有靠”。這樣的景觀特

點,是建筑前方平坦,視野開闊,遠景見山;左高右

低,水流不息;背后山林起著阻擋山風作用。作為家

庭居宅,不但在功能上是“安全”的,在心理上也是

祈福的。倘若在實際地形中有所欠缺,地理師也不

動用人工力量去改變地形地貌,而是再用一些如“泰

山石敢當”的石刻用以除“煞”,如建筑物后部面對

山口,勢必受到山風侵襲,于是在建筑物后部墻體另

立石料一塊,刻“泰山石敢當”五字來擋“風煞”,這

是具有實際功能與心理需求雙重作用的設計。倘若

門前水體呈反弧形而離宅遠去,地理師會要求在門

前砌半圓形臺階,稱為“反弓水”,就只是在心理上

尋求慰藉了。

磧口鎮地處黃河邊的黃土高原,面水背山,地勢

雖然狹窄,地形還算整齊。相鄰的運輸村“李家山”

則地形破碎,盡管如此,風水師還是在這里尋找出

“脈理”,規劃出“鳳凰展翅”的地形地貌。民居院宅

就分布在“鳳首”的“兩翼”上布局,每一個單位民宅

都可以“推門見鳳首”,遠望見黃河,有很好的“山”、

“水”景觀效果。

傳統景觀建筑設計中,“風水師”、“地理師”先

行,他們確定景點建筑位置、門窗朝向、道路布局、

山石水木分布;然后才是“建筑師”進場。在福建,

“建筑師”和“風水師”、“地理師”在習俗上是“對立”

的,互相回避,雙方不會在同一個場合出現。如前

述,中國傳統的“木工”、“大術”和藝術相通,自有一

套建筑設計的程式,如樣式、空間高、寬、長的比例;

木構架模式、比例;整體平面布局按照宗法倫理長幼

有序的標準展開。其間有磚石雕、木雕及灰塑等匠

人的藝術創作按照設計規劃要求相配合。民間“大

木”的建筑設計師有自己師承的來源,建筑藝術形式

有數百年流傳有緒的“藍本”,具體的建筑技術與藝

術的結合經過數百年的磨合,已經基本上融為一體。

他們考慮最多的不是對建筑材料和工藝的選擇,而

是材料、工藝如何才能更巧妙展現“這一個”建筑藝

術特色的問題。如同一個屋脊,材料不外是瓦、泥,

但各地各有不同的形象表現。福建安貞堡樓層隔欄

以泥灰塑獅,在其他建筑中少見。山西磧口貨棧門

洞高大,民宅屋脊山墻深雕祈福紋,規整嚴謹中不乏

活潑,就是當地工匠對“這一個”建筑設計藝術思考

的表現之一。

由此可見,中國傳統景觀建筑在與自然環境相

諧合的處理中,首先是通過“堪輿”、“風水學”的理

論。“風水”的理論在功能上有符合“經濟地理”科

學因素的部分,這種科學因素的表達,不是通過萊布

尼茨強調的“理智的沉思”,而是以“藝術”的方式,

如上述“鳳凰展翅”、“泰山石敢當”、“反弓水”的概

念都有具體的造型形式,使人產生藝術的“形象”

“聯想”。建筑設計則在此基礎上,更為細化設計的

樣式,使建筑、壁畫、雕塑諸藝術相輔相成,融為一

體。要指出的是,這一切對于景觀建筑而言,其理念

第9篇

論文關鍵詞 債權人利益問題 財產繼承 債權人利益保護

在繼承權以及債權方面,怎樣使這兩方面能有效平衡,這個問題是目前繼承法以及民法中較為關注的問題。依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有關規定,當前,我國實行的立法是限制責任繼承制的,換句話說就是,“被繼承人把相應的債務遺留給繼承人,繼承人按照一定的要求的規定及時償還遺產的實際價值,如果有超過遺產具體價值的債務,相應的繼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償還。”這項規定的出臺,一定程度上把繼承權以及債權相互平衡,但是,在部分問題上,對債權人利益保護方面做的不到位,針對這一問題,本文將進行詳細的分析和闡述。

一、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在財產繼承中的具體表現

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在財產繼承中的相應表現有:目前債權人在財產繼承中的利益問題、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

(一)目前債權人在財產繼承中的利益問題

《繼承法》第33條相關規定指出:“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應該清償被繼承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的債務和稅款,具體需要繳納的債務以及稅款的標準是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準。如果有超出遺產具體價值的部分,相應的繼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償還。如果相應的繼承人不繼承遺產,那么,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應該繳納的債務以及稅款可以不用償還。”依據這一條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給繼承人遺留了五萬元的存款,繼承人完全同意繼承全部遺產,那么,繼承人就要承擔被繼承人的全部債務以及稅款,具體債務償還額度的標準是以所繼承的全部財產為限度。

依據法律來說,提出這一規定,可以高效的避免眾多債務人運用法定的方式,將所繼承的財產轉移,有效的規避相關稅款以及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相關利益,在關于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

遺產的法律定義是,遺產具體范圍指哪些,可以直接決定相關債權人具體利益受保護的程度。針對這一問題,我國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指定不明確,例如,相關債務人享有的一定的債權,最終是否從屬于遺產,基于這種問題,我國的法律法規沒有明顯的規定。

另外,依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法律要求的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可以不用完全繼承,繼承人可以運用明示的方法提出放棄繼承,同時,也就放棄了承擔相應的債務問題,一般說來,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開始到相應財產分割之前,法定繼承人可以明確提出放棄相應的繼承權,但是,這樣說來,對于債權人是非常不公平的,由于,不能明確相應繼承人繼承遺產與否,那么,債權人跟誰要相應的債務,是十分不明確的,基于這種原因,對于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法律沒有相關的有力措施。

其中最嚴重的問題是,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手段進行救濟,“必要的救濟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同時也是法律法規中不能或缺的重要部分,因此,前面提出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針對這一重要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合理體現,所以,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問題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

二、債權人的利益問題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債權人利益問題受危害的主要原因包括:目前我國繼承法中社會條件起著決定性作用、繼承法缺乏理論研究、相應繼承人危害債權人的利益。

(一)目前我國繼承法中社會條件起著決定性作用

目前,我國《繼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直到現在沒有進行更新。我國目前的社會現狀和上世紀80年代相比,早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上世紀80年代,我國處于改革開放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相應的債權問題比較簡單,尤其是個體私有制不健全,繼承法的內容沒有涉及到債權人債務問題。

(二)繼承法缺乏理論研究

目前我國法律缺乏對于債權人債務問題的關注,對繼承法的家庭問題的具體研究相對缺乏,上世紀80年代,我國立法技術以及相應的法制觀念比較薄弱,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以及債權人和債務質檢單的關系的探究不夠清晰。

(三)相應繼承人危害債權人的利益

最近幾年,在我國存在大量的相關繼承人運用法律手段的漏洞來危害債權人的權益。例如,具體發生在某城市的案件,王姓債務人欠張姓債權人五萬元人民幣,但是,王某去世之后,張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提訟,提出要王某的兒子王剛代替其父親償還應有的債務,但是,張某沒有任何的證據證明王剛繼承了王某的全部遺產,所以,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把張某的訴訟請求完全駁回。王某用了瞞天過海的招數,成功的把這筆債務推脫了。王某將自己的財產都贈給自己的弟弟,所以,一旦王某過世,王某的弟弟再將財產如數贈給王剛,這種繼承方式使得王剛不用對父親的債務有任何的承擔,但是,債權人張某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卻收到了危害。對于這類現象,生活中的例子非常的多,這些問題都是法律漏洞,是法律不能預料的,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境外對于債權人利益建立的基本制度

境外對于債權人的利益問題建立的基本制度包含兩種體系:大陸法系地區建立直接繼承政策、英美法系地區制定間接繼承體系。

(一)大陸法系地區建立直接繼承政策

直接繼承的意義是,被繼承人去世之后,把被繼承人的相應財產轉接給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相關債務問題都要歸于繼承人進行承擔。但是,這種制度的問題是,遺產債權人的權益收到危害。所以,眾多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全面建立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例如,德國、法國、以及我國臺灣民法有關的規定,繼承人行使繼承權之后,相應的繼承人具有一定的選擇的權利。相應的繼承人具有選擇權利的具體表現有:一是無條件直接繼承;二是有條件繼承;三是放棄繼承等。一旦繼承人在規定的時間沒有做出相應的明示,就斷定為無限責任繼承權。目前,我國臺灣地區具體繼承權是自愿無限繼承。具體的繼承方式非常的簡單,不需要向我國法院遞交申訴,不用口頭表示。不管是明示還是承認,都允許進行繼承。只要在規定的實踐內,沒有做出相應選擇的,或者在放棄的時間同樣沒有做出選擇的,視為自動接受無限責任繼承權。

自愿接受無限繼承權是指,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不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那么,繼承人就要付出相應的償還行為。如果相應繼承人做出不正當的行為和舉動,會有相應的法律進行制裁,我國法律法規強制規定,繼承人具有接受繼承權,但是,不允許繼承人對繼承權的利益進行享受,一定要接受無限繼承的責任。如果上述行為表現出偽造遺產以及隱匿財產等行為。一旦選擇接受有限責任繼承權,一定要上交忠實遺產清冊,確保遺產數目清楚,這種方式,有助于繼承人公開繼承財產的數額,制止了惡意藏匿、轉移的可能。另外,大陸法系的地區還建立健全相應的遺產管理體制。例如,《瑞士法典》中,第594條中規定:“被繼承人的相應債權人,一定要做好債權清償工作,如果債務未得到清償或者沒有相關人士進行擔保,要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后的三個月里,要求有關部門進行官方計算。”

在日本,相關債權人如果發現法定繼承人的某些行為危害到債權人的債務問題時,就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遺產管理工作,有關部門進行相應干預之后,繼承人就喪失了管理遺產的能力,這樣的規定可以使遺產最先用于償還被繼承人所欠下下的債務,進而可以維護債權人的基本利益。大陸法系地區的這項規定,有助于保護債權人的全面利益。

(二)英美法系地區制定間接繼承體系

具體在遺產繼承情況上,英美法系地區使用的是間接繼承體系。間接繼承體系是英美國家普遍使用的制度,那么,我國香港地區也在使用間接繼承體系,換句話說,“就是繼承人開始繼承遺產之后,所得遺產暫時先不給繼承人,先由有關部門進行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交付遺贈以及上交遺產稅之后,再把剩余的財產歸還給繼承人。”這一體系直接確保了債權人的有效利益。但是,這種制度對于有關部門的司法程序要求非常的高。一旦使用這種體系之后,每一個人去世之后,都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出面進行處理有關繼承問題,要是沒有健全的司法遺產繼承制度,是沒有辦法對遺產繼承問題進行有效解決的,相對來說,這項體系同樣不適用于我國。

四、對于我國繼承法提出的建議

(一)我國要逐步完善有期限、有條件的責任繼承體系

法定繼承人具有選擇權利的具體表現有:一是無條件直接繼承;二是有條件繼承;三是放棄繼承等。我國要逐漸完善概括繼承權、限定責任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選擇體系,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和平衡繼承人以及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經過以上內容的分析,無條件的責任繼承制和無期限的直接繼承制以及放棄繼承制,都不能有效的使債權人掌握遺產的準確情況,同時,不能使債權人在合適的時間了解繼承人的主張。而法定繼承人就會利用體系的漏洞做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行為。所以,有關部門要及時的把法定繼承人以及債權人之間的關系盡快確立下來,最大限度的解決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債務關系。完善無條件直接繼承制、有條件繼承制以及放棄繼承等選擇制度,是全面解決遺產繼承有效的方案,法定繼承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選擇是無條件直接繼承、有條件繼承還是放棄繼承等,可以選擇出屬于自己的恰當的繼承方式,用來全面維護繼承人合法權益。

(二)具體修訂《繼承法》中要建立遺產清冊程序

發現問題是為了解決問題,經過對我國現行《繼承法》中針對債權人權益問題存在的弊端進行全面分析,在結合相關法律資料進行總結和闡述,提出相應的修改意見具體如下:我國現行修訂的《繼承法》中關于債權人和繼承人的權益保護上,加大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這是我國修訂《繼承法》所遵循的重要原則。具體實施階段,要全面做到改變我國繼承法中無條件繼承制為有條件繼承制,建立健全有條件的責任繼承體系。那么具體用來實現的標準是,建立遺產清冊程序,例如,全面建立按照規定制作的遺產清冊程序和遺產清冊異議、公示催告和遺產清冊權益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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