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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本市行政機關或組織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決定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三統一)
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行統一審查、統一登記和編號、統一公布。
第五條(制定主體)
本市下列行政機關或組織可以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
(二)市、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
(三)鎮(鄉)人民政府及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確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將擬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依據、主要內容和制定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區(市)縣人民政府報告,經同意后,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
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政機關或組織,由負責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制定程序)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協調論證、合法性審查、審議決定、簽署公布等程序進行。
因突發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后,可以直接提請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公布。
第七條(禁設內容)
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審批;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行政規范性文件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與所依據的規定相抵觸;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
第八條(起草論證)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九條(征求意見)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研,廣泛聽取相關機關、組織、公民和專家的意見。采用各種有利于擴大公眾有序參與的方式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大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條(意見處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第十一條(統一審查)
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由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負責統一審查,并出具法律審查意見。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區(市)縣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鎮(鄉)人民政府及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市和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查;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應當就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法制部門(機構)要求起草單位補充依據、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的,起草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審查處理)
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可以將其退回起草單位,或者要求起草單位修改、補充材料后再報請審查:
(一)制定機關不具有制定權限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
(二)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見且理由充分,起草單位未采納且未說明理由;
(四)相關機關、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見且理由充分,起草單位未采納且未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報請審議)
報送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審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應當由聯合起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審議和簽署。
報請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審議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議的請示;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等);
(四)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五)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六)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查意見;
(七)其他有關資料。
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需要報送審核的材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批準程序)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統一公布)
經簽署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統一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十六條(生效時間)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備案機構)
市和區(市)縣政府法制部門、市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報送備案)
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內,按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二)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市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三)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區(市)縣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四)市和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五)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機構)及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其他部門抄送上一級主管部門;
(六)實行垂直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第十九條(統一登記和編號)
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由備案機構統一進行報備登記:
(一)備案報告(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電子文本);
(三)起草說明,并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備案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備案審查。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規定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經審查予以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由備案機構統一編制備案登記號。
第二十條(備案監督)
經備案審查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以下問題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有權機關依職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銷;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發出《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制定機關收到意見書后應當在15日內自行修改或廢止;逾期未按意見書修改或廢止的,由有權機關依職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銷。
確認行政規范性文件無效或者撤銷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布。
第二十一條(備案公布)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報備案機構備查。
備案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向社會公布經審查予以備案的上一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二十二條(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屬于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可以書面申請制定機關的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屬于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含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書面申請制定機關的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屬于垂直管理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可以書面申請制定機關上一級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審查。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應當于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對制定機關的監督)
對不按本規定制定、備案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視情節和所造成的后果,由有關機關依照《*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過錯行為行政處分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效期制度)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設置載明該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專項條款,直接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安排部署有時限要求的工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其工作時限。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
有效期屆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然失效,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確需繼續實施的,應當由制定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組織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或者修訂后。
第二十五條(評估清理)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實地調查、問卷調查或者座談會等方式組織評估。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應當堅持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調整情況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每隔2年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定期公布本機關經清理后廢止、失效和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清理,并視實際情況作出修改、廢止的決定:
(一)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
(二)因管理方式或者調整對象變化等情況而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
(三)其他需要修改、廢止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電子管理系統)
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電子管理系統,為公眾提供免費查詢、下載服務,并通過電子系統向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提示備案、有效期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納入考核)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應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一、美日保險監管制度的比較
(一)監管主體的比較
保險監管的主體就是保險業的監督者和管理者。從機構設置來看,各國不盡相同。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實行兩級多頭管理體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權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美國聯邦政府成立聯邦保險局,只負責聯邦政府法定保險,如聯邦洪水保險、聯邦農作物保險等。根據1945年《麥克云——佛戈森法案》,每個州都被賦予監管本州保險業的權力。美國聯邦保險局與各州保險局之間不是隸屬關系,而是平行關系。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必須獲得州保險監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在該州營業。為了對各州的監管進行協調,1871年美國成立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共主要職責是討論保險立法和有關問題并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經過保險監督官協會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趨于一致。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改變和擴充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的職責,使其成為聯邦一級的保險監官機構。
日本屬于集中單一的監管體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險業的監管部門。大藏大臣是保險監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設銀行局,銀行局下設保險部,具體負責保險監管工作。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日本金融危機加劇,金融機構倒閉頻繁。為了加強金融監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了金融監管廳(FSA),接管了大藏省對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工作。2000年7月金融監管廳更名為金融廳,將金融行政計劃和立案權限從大藏省分離出來。金融廳長官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確保其在金融監管方面的獨立性。
(二)監管內容的比較
美日兩國保險監管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1.對市場準入與退出的監管
就國內保險公司的市場準入而言,美日兩國差別不大。保險公司只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條件、財務條件、技術條件和其他一些必備的條件即獲得許可經營業務。其主要差別在于對外市場準入方面。在美國由州負責本州的保險監管工作。由于各州法律存在差異故做法有些不同。在國民待遇上,對跨境提供保險服務有所限制。在市場退出方面,當州保險署認為保險公司在國民待遇上,對跨境提供保險服務有所限制。在市場退出方面,當州保險署認為保險公司存在嚴重的財務問題時,會干預保險公司的業務活動以維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視保險公司財務危機的嚴重程度,監管人員可以對保險公司進行整頓或采取積極的監控措施。如果這些措施無效,監管人員可對保險公司進行兼并或拍賣。為了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各州一般設立保證基金,但其補償金額不會超過設定的上限。
日本在對外市場準入方面,一直限制競爭,嚴格限制外國保險公司的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逐步開放其保險市場。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輪談判達成協議,允許外國保險公司通過申報制直接在日本營業。1996年10月日本新的《保險業法》廢除了開業認可制,采用申報制,并允許損害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開展生命保險業務,或是生命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開展損害保險業務。在市場退出方面,在1996年新《保險業法》實施前,大藏省采取“保駕護航”式的監管方案,對有問題的保險公司進行暗中協調,并強制要求其它保險公司接管,故未出現保險公司破產事件。新《保險業法》實施后,日本仿效美國對保險公司實行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監管,引入早期改善措施,促進有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解決問題。由于新法案強調信息公開,客觀上加速了有問題保險公司的破產。
2.對保險費率的監管
美國大多數的州實行。事先批準的費率監管方式,即保險公司的費率在實施前必須獲得州保險署批準。另一些州在費率方面允許保險公司自由競爭,以確定最佳費率。相比之下,日本對保險費率的監管比較嚴格,一般采取事先批準的制度。
3.對償付能力的監管
在美國,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資本金和盈余的要求
保險公司在開業前必須滿足州保險署對資本金和盈余的最低要求,不同的州和不同的業務有不同的標準。顯然,這只是一種靜態的要求,它無法適應保險公司業務規模擴大的要求。于是美國1992年通過了人壽與健康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法。1993年,財產與責任保險的類似法律也得以通過。據風險資本法,當保險公司被調整后的總資本底于其風險資本的一定比例時,保險監管機構將視情況采取不同行動。
(2)投資監管
美國保險公司的投資要受到嚴格監管。其投資不僅要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則的制約,還要受到保險法有關規定的約束,其目的在于促使保險公司追求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最佳組合,維護被保險人和債權人的利益。而壽險公司受到的監管要比財險公司嚴格的多。隨著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得以混業經營,對投資的監管也相應放松。
在日本,20世紀90年代以前,由于大藏省對保險公司采取保駕護航式的監管,償付能力并未引起足夠重視。之后,泡沫經濟的崩潰導致保險公司接連倒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逐漸引起有關當局的重視。
(1)資本金要求
與美國一樣,日本對于設立保險公司也有最低資本金的要求。《保險業法》還指出要“提高保險公司資本金最低限額”。
(2)與美國的風險資本相似,日本新《保險業法》引進了“標準責任準備金制度”和“償付能力比率”以及“早期改善措施”。
所謂“責任準備金制度”是指保險監管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通過自己的判斷而而制定的新的必要責任準備備金水平,并以此作為衡量保險公司經營是否穩健的依據。所謂“償付能力比率”是指保險公司面臨的各種超出正常預測風險的總和與各種可能的支付責任準備金的比率,是衡量保險公司經營穩健程度的重要指標。此外,根據“償付能力比率”,日本保險監管當局還引進了“早期改善措施”,其大致思想是:保險監管當局在了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比率”進而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后,采取各種措施促進有問題的保險公司盡早解決這些問題。
(3)投資監管。
日本有關法律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投資原則、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等。按照規定,日本壽險公司可在股票、債券、貸款、不動產、海外資產等領域投資。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較
美國在保險市場實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依據是保險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投保人處于信息劣勢地位。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必須讓投保人享有知情權;投保人只有掌握足夠的信息才能作出理性的選擇。為此,美國制定了《消費者保險信息和公平法案》以保護投保人的知情權。同時,在美國境內營業的保險公司每年必須向保險監管機構提交公司財務審計報告和精算報告。保險監管部門定期公布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并提供查詢服務。此外,美國還設有評級機構,評級機構把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轉變成各種易于理解的等級以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這些服務對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這些資料可供保險公司用于營銷,也可供消費者參考。公開信息制度的實施在相當程度上解決了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與美國相反,日本保險監管當局出于穩定保險市場的目的,往往不公開保險公司的內部信息,以防負面信息擴散引起市場混亂。同時,日本還在保險市場實行“比較信息管制”,限制保險公司過分宣傳各種保險產品性質和差異。這不僅扼殺了保險公司創新的積極性,而且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由于“比較信息管制”的存在,信息披露也是“內部”的。由于這種信息披露制度與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抵觸,大藏省及以后的金融廳對此進行了重大改革。新法規規定保險公司應將自己從事的業務內容、財務狀況等編制成經濟信息公開資料,并公之于眾。
二、啟示及借鑒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美日兩國的保險監管制度存在一些差異。總的來說,美國的保險監管較少采取限制競爭措施,而注重對健全性措施的建設,如償付能力、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信息披露制度等。相比之下,日本較多采取限制競爭措施,如市場準入限制、費率管制、業務領域管制等,該狀況在新《保險業法》實施后有所改善。當然,我們還會發現美日兩國的保險監管制度還是有許多共同點的。這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首先,兩國都有自己獨立、健全的保險監管組織機構,如美國聯邦保險局、州保險署,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廳等。與此類似,我國也成立了國家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獨立履行保險監管的職能。今后需要進一步做好的工作是:一是健全機構設置,分設財險、壽險、再保險、政策性保險等部門;二是按照經濟區劃設立若干個分支機構,形成一個完整、高效的保險監管體制;三是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保險監管隊伍。
其次,保險監管的法制化是兩國的共同點。我國目前的保險法律體系還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完善,做到依法監管。
最后,兩國保險監管的內容大體相同,且都注重對財務能力的監管,與保險監管的主要目標是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一致的。我國也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監管。一是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監控系統,對可能出現問題的保險公司及時警告并督促其解決這些問題;二是正確劃分保險公司的資產類型,合理界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和負債,保持一定的資產負債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險監管的教訓,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實行某種程度的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借鑒美國的保證基金制度,研究設立我國的投保人保證基金制度,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①讓·梅勒爾:《歐美保險業監管》。
②崔惠賢:《發達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浙江金融,1999.5
(一)收費處監督管理
1、門診收費處監督管理每年第四季度是公務員醫保卡消費的高峰季節,很多公務員和收費處、中藥房結合,換藥情況嚴重,將不在醫保范圍的貴重中草藥,如貴重滋補品:冬蟲夏草、東阿阿膠等調換成普通草頭藥。造成月末盤庫金額匹配,庫存和實物嚴重不符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每月重點盤點冬蟲夏草、東阿阿膠等貴重藥品,逐步將中草藥納入系統管理,取消手工出入庫管理。
2、住院收費處監督管理制定住院欠費管理,催欠職責等。年年有住院病人欠費或逃費,有經濟確實困難的;有在就醫期間與醫生存在一些矛盾或與醫院存在醫患糾紛的;也有惡意逃費的。雖然這種情況是哪個醫院多多少少都存在的,但我們盡量完善住院收費管理監督制度,并與績效工資掛鉤。病人憑身份證辦理入院手續,并預留身份復印件,詳細病人基本情況。未成年人除了填寫地址外,還必須填寫監護人姓名、聯系電話,以備聯系。床位護士隨時掌握病人住院費用情況,并及時向臨床科室發出催款通知,由臨床經治醫生和床位護理人員催促欠款病人續交各項費用,不續交者暫停記賬,搶救危重病人除外。對出入院的各項費用要及時結賬,結算時,嚴格按物價局規定的住院收費標準收費,逐項核對,防止多收費用或漏收。做到日清月結,按時上報財務科。制定住院欠費監督管理制度后,原來每年住院欠費十幾人次,費用呆賬約5萬元左右,現在每年欠費2-3人次,欠賬費用不超過2千元,收效顯著。
3、窗口服務態度投訴管理制度收費窗口原有一名收費員態度傲慢,投訴率院內最高,被病人投訴上電視臺《社會寫真》節目的曝光率也最高,雖然沒有原則性錯誤,但給醫院帶來了不少負面影響。對此,新增財務制度,第一次遭病人投訴,對當事收費員罰款100元人民幣,第二次投訴,立即待崗處理。從此,收費處接待病人態度和藹,耐心解釋問題,對刁難堅持使用文明用語。
4、退票監督管理制度妥善處理患者退票退款。凡退票,須經開單醫生簽字,患者簽字認可。涉及退藥的,須經藥房收回藥品,由醫生在系統內點擊退票,退到藥房,再由藥房點擊確認推到收費處,方可退票退款。2天以內的退票由原經手人直接根據上述程序進行退藥退款,超過2天以上則由財務管理員負責審核后進行退票退款。
(二)制約控制開大金額、超范圍處方監督管理
每月末與常州市醫保中心和農保中心核對每月上傳醫保金額是否一致,有無違規費用,一旦查出有醫生開具大金額處方、單張處方超出三天劑量的口服藥品、成人醫保卡結報兒童藥品或男人醫保卡結報婦科藥品的,立即核對當天電腦處方與發票,找出開單責任醫生,由責任醫生賠付處方相等金額,按有關績效考核制度罰則扣分,并與當月績效工資掛鉤。
(三)盤點清查監督管理
每月月末對藥房、藥庫、疫苗、材料庫和村衛生室進行清查盤點,核實數量價值,看賬物是否相符。如有盤盈盤虧,查找盈虧原因,找出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特別規定庫存量的上、下限,保證能及時采購,避免藥品過期失效,過期報廢率為千分之二。規定藥品實行先進先出法,上一批藥品全部用完才允許用下一批藥品。嚴禁內部職工用藥不付錢,平時佘藥必須寫借條,拖欠一周必須結賬。
(四)收費系統軟件管理監督
醫生收受“回扣”已經不是秘密。藥庫藥房利用工作便利,通過其在藥房藥庫日常工作模塊系統中擁有的統計銷藥權限,統計醫生單一藥品使用量,將內部信息透露給藥商,藥商根據多勞多得分紅給開單醫生。財務科獲悉后,與軟件開發公司聯系,取消藥房和藥庫統計醫生單一藥品使用量的權限,對藥房藥庫功能權限進行一定的限制,對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倡導醫生主動上繳灰色收入,否則一律以收受回扣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09年,某院財務科將醫生返回收受藥扣49000多元全部上繳給區衛生局。規定除財務科外有需要,其他科室使用的軟件有任何問題,一律上報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負責聯系軟件工程師,當日維修和維護必須出具工作單,由財務部門簽字認可。一旦發現工程師私自給員工開啟超越工作范圍的功能權限,造成損失和不良后果,由軟件公司承擔相關責任。對此財務科不定期對療效相同、價格懸殊的藥品進行電腦匯總抽查,查看醫生是否遵紀守法,以醫謀私。同時每月末通過核算醫生藥占比,單張處方平均值來進行相關控制。
(五)病歷卡收費管理監督
出納必須認真負責,做好對門診收費處、住院收費處各項工作中的復核工作。保管空白收款收據、掛號票據、病歷卡,要做到順號發放、銷號回收,隨時登記簽名。出納主要負責醫院的貨幣資金核算、往來結算、工資核發。辦理現金支出,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必須經過會計審核、院長簽批,方可辦理款項收支。單筆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才可以使用現金方式支付。1000元以上,必需轉賬支出。收付款后,加蓋“收訖”、“付訖”戳記。日常周轉資金不得超過5000元,如有超出,需繳存銀行。保險柜存放隔夜現金不得超過控制金額,特殊情況下的大額現金必須及時向財務主管反映,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不許坐支收到的現金,要及時送存銀行。不得以“白條”抵庫,更不得隨意挪用現金。月末出納編制現金盤點表,財務部門負責人負責監盤庫存現金的抽盤工作。如有差錯,財務主管和出納一起查找原因,作出相關的賬務處理和責任追究。
二、結束語
【關鍵詞】精細化管理;公路質量;監督管理
1影響公路質量原因分析
1.1人為因素
在質量監督管理中,人為因素往往是最重要的因素,它會對質量產生巨大的影響。如果監督人員在工作中,沒有一個很嚴肅認真的態度,沒有質量意識,那么就不會嚴抓管理,就會對工程質量有一定的影響。如果技術人員沒有質量意識,就不能在工作中嚴格要求自己,無法確保做到規范化標準。如果施工人員沒有質量意識,就無法保證工程質量,就容易出現偷工減料的現象。因此,要想保證質量,做到精細化,就要在各個環節注意,確保每個環節都萬無一失。
1.2材料因素
材料在施工過程中占據重要地位,它是物質基礎,是影響工程質量的關鍵因素。因此,在質量管理中,要注意對材料的把關。如果材料出現問題,那么在施工過程中就會出現很多問題,即使最后建成,在質量方面也依然存在很多漏洞,隱患。現在有一些單位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注重質量,使用低價的不合格材料,這樣一來,后果不堪設想。
1.3方法因素
方法因素指的是在施工過程中采取的施工方案,組織,工藝,檢測等。方案是否科學合理,將直接影響工程的進展,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工程周期的長短。方案的制定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首先,要考慮現場實際,從管理,技術,組織,經濟等角度進行考慮分析。其次,組織方面也要圍繞質量,科學組織,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做出調整。再次,工藝方面,是施工過程中的具體指導安排,它直接影響工程的質量。因此,要做到具備可操作性。最后,檢測方面,雖然檢測看起來是施工過程中的最后一步,但仍然十分重要。
2精細化在公路質量管理中的應用
2.1高標準嚴要求,全面推行精細化
項目管理就是為了實現質量目標,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要向管理工作要效率,所以就要做到精細化管理。通過精細化管理將任務目標細化,分解,然后落實。在各個環節都要做到精細化,這樣才能保證質量。
2.2精細化加強公路施工前的監督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前的監督管理經常會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1)監督合同文本。重點是監督設備的采購合同,重要材料的采購合同,在合同中就要落實精細化管理,對各個建設主體用法律效力來進行管理和約束,實現法制化和規范化。(2)監督管理招標活動。重點對材料采購,施工單位等的招標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將質量監督與市場監督結合起來,運用質量監督審查來有效促進各競爭者之間的良性競爭。(3)監督管理有關設計文件。勘察設計文件也是整個工程中一個重要部分,如果勘察設計文件不過關,那么施工過程中就會出現各種問題,因此要對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嚴格把關與審查。
2.3大力開展優質工程創建活動
(1)加強工程的建設管理。要將精細化的理念滲透到各個環節,促進規章制度的不斷完善。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工程工期,防止單方面追求進度,輕視管理,盲目趕工期的現象發生。(2)提高安全責任意識。要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分管領導部門安全監督責任制,完善安全防控措施,健全各應急保障體系。(3)對施工及技術人員進行管理。首先,要從思想上糾正工作人員中存在的不正確的觀念,提高他們對質量的重要性的認識,樹立質量與安全同等重要的觀念。其次,要對重點環節進行監管,確保工程質量。(4)開展質量檢測工作。要深入了解工程質量,不能只從表面進行監督管理,要做到對每個項目都有一定的檢測意見。在2013年實施的公路工程中,就充分運用了精細化管理的理念,嚴格按照“建一流工程,創一流質量”的要求,精心組織,科學施工。首先在材料的控制上就嚴格要求,材料必須各種證件齊全,如果施工過程中一旦發現材料不合格,及時清出現場。然后在施工過程中各個方面都注意精細化管理,最終完成任務,并達到了很好的效果。
3加強公路質量精細化管理的措施
3.1加大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
要加大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構建學習型隊伍。首先要讓管理人員樹立起質量意識,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其次要技術人員學習先進的施工技術,保證技術過關,而且要做到理論聯系實際,不能紙上談兵;最后施工人員要加強施工技術規范,提高其工作水平。
3.2加強對施工材料的質量監督
做好對原材料的質量監督,一是要求各單位對材料供應商進行實地考察,深入了解,將各方面綜合考慮之后,選擇合適的廠家。二是對原材料進場做好檢測,防止不合格的材料進入。三是在施工過程中做好對材料的監督,對施工中重要材料進行動態跟蹤,為保證工程質量打好基礎。
3.3在質量監督中重點抓現場
在整個工程中,現場的監督管理也起到了關鍵作用。一是要對進場的材料進行嚴格監管,保證機械設備過關。二是對重點項目等進行全方位的現場監督。三是要加大對工程的巡查力度,消除安全隱患,使質量自始至終都能受到嚴格控制。
3.4精細化加強竣工后的監督管理
工程在初步建成之后,并不是就可以算結束。竣工后的監督管理也極為重要,它能夠確保公路工程實現可持續發展。首先,要監督施工單位及時整理竣工后的資料,確保資料的可靠性。其次,要時常檢查已竣工的工程,確保其可以安全投入使用,防止日后出現工程事故。最后,要嚴格路基驗收,檢驗各項指標是否合格,若有一項不合格都不能投入使用。
4小結
精細化管理是一種理念,更是一個需要長期堅持的過程。通過精細化管理,能夠提高工作人員的質量意識,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公路質量,值得在公路質量監管中推廣應用。
作者:裴麗蓉 單位:山西省長治市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關鍵詞:監督檔案;規范化;信息化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是指在工程質量監督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文字、表格及音像資料,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原始記錄和重要憑證,也是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督機構和人員開展考核的重要依據。加強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的規范化管理,對于促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體現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有積極作用。因此,做好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工作意義重大。
一、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標準不明確,材料內容參差不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5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要求質量監督機構需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但未對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的具體內容進行明確。具體到地方,以湖北省為例,《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鄂建[2011]79號)明確了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的立檔時間要求及保管期限,但也未對監督檔案具體內容提出意見。內容標準的不明確,造成各地質量監督機構在形成監督檔案時隨意性較大。有的監督檔案資料浩繁,有的卻寥寥數頁;有的把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技術資料甚至工程圖紙均收集存檔,真正反映監督工作開展的記錄卻難覓蹤影,材料內容不符合要求。(二)囿于實際困難,監督檔案資料不同步,不連續。質量監督工作主要在現場展開,在現有的條件下,監督檢查記錄一般由監督人員在檢查結束后回到辦公室予以補記,監督記錄的同步性較差。同時,隨著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規模的日益擴大,監督人員的監管任務屢創新高。在一名監督人員同時監管數十項工程的前提下,完全將監督抽查與監督計劃逐一對應且同步記錄還有一定的實際困難,監督檔案資料的連續性存在差距。(三)重視程度不夠,監督檔案資料不規范、不交圈。部分監督人員重實際檢查、輕文字記錄,往往出現監督記錄字跡潦草、內容簡單、簽證不全等問題。有的監督檔案中有針對質量問題的整改通知,卻無責任單位的回復報告及現場復查記錄;有的在監督記錄中提出了監督意見,而后續的檢查記錄中沒有相關的落實情況。(四)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特殊性造成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歸檔難。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戰線長、斷面多,有的甚至邊拆邊建,造成大多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不足,無證施工、先施工后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未經竣工驗收備案即投入使用的情況比較普遍。建設行為的不規范給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收集整理造成很大困擾。有的工程介入監管時已經開始施工,前期相關資料難以收集;有的工程已經投入使用但遲遲不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工程檔案資料長期滯留在監督人員手中難以移交,隨著時間推移難免出現遺失、損毀等情況。
二、加強質量監督檔案管理的建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生產秩序,保證各項生產正常運作,持續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紅沖車間、儀表車間、數控車間、拋光車間和組裝車間全體員工。
第二章員工管理
第三條工作時間內所有員工倡導普通話,在工作及管理活動中嚴禁有地方觀念或省籍區分。
第四條全體員工須按要求佩戴廠牌(應正面向上佩戴于胸前),穿廠服。不得穿拖鞋進入車間。
第五條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8小時,晚上如加班依生產需要臨時通知。若晚上需加班,在下午16:30前填寫加班人員申請表,報經理批準并送人事部門作考勤依據。
第六條按時上、下班(員工參加早會須提前5分鐘到崗),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如遇趕貨,上、下班時間按照車間安排執行),有事要請假,上、下班須排隊依次打卡。嚴禁代打卡及無上班、加班打卡。違者依《考勤管理制度》處理。
第七條工作時間內,車間主任、質檢員和其它管理人員因工作關系在車間走動,其他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相互竄崗,若因事需離開工作崗位須向車間主任申請方能離崗。
第八條上班后半小時內任何人不得因私事而提出離崗,如有私事要求離崗者,須事先向車間主任申請,經批準方可離崗,離崗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第九條員工在車間內遇上廠方客人或廠部高層領導參觀巡察時,組長以上干部應起立適當問候或有必要的陪同,作業員照常工作,不得東張西望。集體進入車間要相互禮讓,特別是遇上客人時,不能爭道搶行。
第十條禁止在車間吃飯、吸煙、聊天、嬉戲打鬧,吵嘴打架,私自離崗,竄崗等行為(注:脫崗:指打卡后脫離工作崗位或辦私事;竄崗:指上班時間竄至他人崗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吸煙要到公司指定的地方或大門外。違者依《行政管理制度》處理。
第十一條作業時間謝絕探訪及接聽私人電話.禁止帶小孩或廠外人士在生產車間玩耍或濫動車床,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未經廠辦允許或與公事無關,員工一律不得進入辦公室。
第十三條任何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易腐爛、、濃氣味等違禁物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之物品進入車間;不得將產品(或廢品)和私人用品放在操作臺或流水線上,違者《行政管理制度》處理。
第十四條車間嚴格按照生產計劃排產,根據車間設備狀況和人員,精心組織生產。生產工作分工不分家,各生產車間須完成車間日常生產任務,并保證質量。
第十五條生產時如果遇到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等不符合規定,有權報告上級處理。如繼續生產造成損失,后果將由車間各級負責人負責。
第十六條員工領取物料必須通過車間主任開具領物單到倉庫處開具出庫單,不得私自拿取物料。包裝車間完工后要將所有多余物料(如:零配件、紙箱等)退回倉庫,不得遺留在車間工作區內。生產過程中各車間負責人將車間區域內的物品、物料有條不紊的擺放,并做好標識,不得混料。有流程卡的產品要跟隨流程卡。否則,對責任人依據《行政管理制度》處理。
第十七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設備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工藝規程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產品生產工藝或裝配方法。否則,造成工傷事故或產品質量問題,由操作人員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在工作前仔細閱讀作業指導書,員工如違反作業規定,不論是故意或失職使公司受損失,應由當事人如數賠償(管理人員因管理粗心也受連帶處罰)。
第十九條生產流程經確認后,任何人均不可隨意更改,如在作業過程中發現有錯誤,應立即停止并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共同研討,經同意并簽字后更改。
第二十條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正確使用公司發放的儀器、設備。不得擅用非自己崗位的機械設備、檢測等工具。對閑置生產用具(如:夾頭、模具、電扇、螺絲刀、老虎鉗等),應送到指定的區域或交回倉庫保管員放置,否則以違規論處。
第二十一條車間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生產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抽調,服從車間主任以上主管安排,協助工作并服從用人部門的管理,對不服從安排將上報人事管理部門按《行政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車間員工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工作崗位應遵守特殊規定,確保生產安全。
第二十三條在生產過程中好、壞物料必須分清楚,必須做上明顯標志,不能混料。車間主任、檢驗員、設備維修人員、電工必須跟班作業,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和產品質量。
第二十四條員工有責任維護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節約用料,不得隨意亂扔物料、工具,掉在地上的元件必須撿起.否則,按《行政管理制度》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操作人員每日上崗前必須將機器設備及工作崗位清掃干凈,保證工序內的工作環境的衛生整潔,工作臺面不得雜亂無章,不能堆放產品和廢品.生產配件或樣品須以明確的標識區分放置。
第二十六條下班時(或做完本工序后)應清理自己的工作臺面,做好設備的保養工作。打掃場地和設備衛生并將所有的門窗、電源關閉。否則,若發生失竊等意外事故,將追究本人和車間主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加強現場管理,隨時保證場地整潔、設備完好。生產后的邊角廢物及公共垃圾須清理到指定位置,由清潔衛生人員共同運出車間;廢紙箱要及時拆除,不得遺留到第二天才清理。
第二十八條不得私自攜帶公司內任何物品出廠(除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外),若有此行為且經查實者,將予以辭退并扣發一個月工資。
第二十九條對惡意破壞公司財產或盜竊行為(不論公物或他人財產)者,不論價值多少一律交公司總經辦處理。視情節輕重,無薪開除并依照盜竊之物價款兩倍賠償或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章員工考核.
第三十條考核的內容主要是個人德、勤、能、績四個方面。其中:
1.德、主要是指敬業精神、事業心和責任感及道德行為規范。
2.勤、主要是指工作態度,是主動型還是被動型等等。
3.能、主要是指技術能力,完成任務的效率,完成任務的質量、出差錯率的高低等。
4.績、主要是指工作成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量的多少,能否開展創造性的工作等等。
以上考核由各車間主任考核,對不服從人員,將視情節做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一條考核的目的:
對公司員工的品德、才能、工作態度和業績作出適當的評價,作為合理使用、獎懲及培訓的依據,促使增加工作責任心,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破除“干好干壞一個樣,能力高低一個樣”的弊端,激發上進心,調動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公司的整體效益。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辦公室協同生產部制訂、解釋并檢查、考核。生產部全面負責本管理制度的執行
現在的建筑施工項目隨著經濟利益的驅使,在質量上很難以保障。基于這種情況,就得控制好建筑工程項目的管理。筆者在這方面梳理了很常見的問題,供大家參考借鑒。
1.1管理思想不到位
現在的一些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平日里只是按照操作規范硬性地操作,不加以總結歸納,這是從思想上不夠重視造成的。在一定意義上來說,這有悖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
1.2施工程序出現的混亂
有些施工企業在接受項目的同時只是一味追求面子工程,而是把工程的施工程序先是按照能操作的,簡單的來做,使施工順序嚴重顛倒,這就對后期的設計、更改等環節造成麻煩,及容易出現管理的不及時和質量的問題,導致建筑工程的質量難以得到合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1.3建筑單位施工人員技術不夠成熟
現在有的建筑施工單位沒有相應的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等。同時一些項目負責人缺乏管理知識,技術意識,更是對機械設備,周轉材料等沒有足夠的把握,這樣就會導致在機械設備操作、周轉材料時技術不嫻熟,導致機械設備出現故障,進一步影響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
2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有效措施分析
下面筆者根據這幾年的工作實際,總結了管理的措施。
2.1建立施工項目的管理制度
保障管理思想落實到位,促使團隊建設有章可循。制度的建立對一個企業的建設有著很重要的作用。專業化的管理制度是整個工程項目的管理核心,而專業的管理團隊則是工程項目管理的靈魂。反過來,失去了專業化的管理制度施工項目管理也是空中樓閣。
2.2做好施工項目決策階段流程管控
流程的管控對于項目的決策實施也是很重要的。主要體現在業主方、客戶、設計方、運營方、相關的政府機構,這其中每個環節的具體操作實施。
2.3做好項目內部的管理
所謂的內部管理是指在項目部施工前編制好項目管理大綱,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同時做到對項目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精細化,并要確保在不同的特點和根據不同階段的要求,再根據項目大小和管理人員性格隨時調動,是人員解構合理化,規范化。
2.4做好對施工合同的管理
合同的管理是雙方應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制定合同條款,以便于施工過程中合同的貫徹履行,保證工程質量。另外還要通過各種途徑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切實提高管理水平。
2.5做好成本控制的管理
成本的管理是對整個施工項目的經濟效益的把控,我們可以采取“全過程三階段”的管理模式來加以實施成本控制的方法,確保工程質量。
2.6采用科技的信息化管理
關鍵詞:智利,健康保險,制度改革
一、歷史背景與發展進程
智利的健康保險是國家整個健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52年確立的綜合健康保險制度規定,不僅健康保險的有關政策由國家制定,而且具體業務也主要由政府部門經辦,國家免費提供大部分醫療服務,公共部門承擔醫院費用的90%,承擔病人治療費用的85%以上,這種體制一直持續了近30年。像其他由政府包辦健康保險的國家一樣,在1970年代末,智利健康保險制度出現了深刻的效率危機,包括醫療保險支出持續增加、國家財政負擔過重等等,健康保險制度不僅成為了經濟發展的瓶頸,而且成為了社會不穩定的重要潛在因素,健康保險制度的改革已經迫在眉睫。
1980年代初智利的政權更替為健康保險制度的根本轉型提供了契機,在當時全球經濟自由主義思潮占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支配下,智利健康保險的改革采取了節約成本、消除浪費、充分挖掘潛力、改善醫療衛生狀況、減少不平等等方面的目標取向,實現了健康保險制度由政府主辦向私營化、市場化方向的轉變。與此同時,智利還調整了健康保險的管理體制和具體的政策措施,1981年,國家衛生服務體系和雇員國家醫療服務體系重組為國家衛生基金會(公營健康保險機構)和國家健康保險服務局(SNSS),作為公共部門履行政府對健康保險事業的責任。同時,中央政府下放部分衛生事業管理權利,初級健康保險交由市級管理。但是,智利健康保險的市場化并不徹底,健康保險也只是實行了部分私有化經營,從而確立了智利公共健康保險和私營健康保險同時并存的二元健康保險體制。
智利健康保險改革之初,雖然社會公眾留戀社會醫療,排斥私營健康保險,但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遵從經濟自由主義的理念,具有社會政策特色的公共醫療保險基金還是出現了普遍縮水和持續遞減,健康保險部分私有化導致了私營保險機構的持續擴張,私營保險機構發展成為了智利最盈利的經濟部門。1990年11月至1996年期間,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的數量雖然沒有變化,但是私營健康保險機構中的受益人卻從1990年的210萬人增加到1996年的380萬人,強制健康保險制度中由私營健康保險機構承保的人數比例從1990年的19%上升到了1996年的32%。1990—1996年,私營健康保險機構平均對每位受益人的醫療費用支出上升了18%。然而1990年代后期,經濟衰退加上私營健康保險機構創新能力不足,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無力提供新產品來增加市場份額,使得智利私營保險沒有出現大的發展,1999年后,參加私營健康保險機構人的數量幾乎沒有增長(SapelliandTorehe,2001)。
私營保險公司的進入,使得整個健康保險部門成本意識增強,公營健康保險機構的運作似乎也獲得了明顯的成功。1981年的健康保險制度改革導致了公營保險體系的普遍重構,包括剝離部分功能和堅持消費者需求導向,在公營保險部門中引入了市場機制,使得制度效率大大提高,同時,促進了診斷和醫療需求的提高,并因此而提高了醫療保險的總支出。
二、智利健康保險制度的體制框架
智利雖然倡導健康保險運作的市場化,允許私營保險企業經營健康保險,但是對于投保人而言,健康保險卻是強制性的,即政策范圍內的所有人必須參加健康保險,只是具體參加公營還是私營保險人的保險,投保人可以自由選擇。但是智利強制性的健康保險對象僅僅限制為在崗工人和退休工人,并未包括其他社會成員,受益人除了投保人本人之外還包括其家屬。
(一)公營健康保險機構與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的政策差別
公營健康保險機構與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的主要政策差別之一是保險費與保險費率的不同。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的保險費依據每個社區的費率確定,各個社區的費率大小是不一樣的,具體到一個投保人,保險費又根據投保人的年齡、性別和家庭人數而有所差別。公營保險費率僅與受益人的收入有關,而與其年齡、受益人數和健康狀況無關,每位購買公營保險的投保人交納收入的7%作為保險費。
公營保險部門與私營保險差別之二是保障水平的不同,在公營健康保險機構(FOIVASA)中,每個人都交納7%的健康保險稅,獲得相同的一攬子最低醫療服務。私營保險的保障水平取決于交納的保險費的多少,交納的保險費越多,獲得的保障程度越高,反之則反是,即保險費和健康保險保障服務水平呈對等性。
(二)公營保險機構中投保人的分類
智利的公營健康保險機構根據投保人月收入由低到高分為A、B、C、D、E五個等級,A級屬于法定的貧困人口,按照1995年12月確定的收入標準,B級月收入低于144美元,C級月收入為145—225美元之間,D級為月收入225美元以上的人,E級是極少數月收入特別高的人群,A、B、C、D四級分別占總人口的41.2%、31.5%、12.8%、13.9%。
公營健康保險機構為所有人提供預防、初級和二、三級衛生保健服務,投保人因病請假也給予補助。對受益人是婦女的,提供5個月的產前和產后假期津貼。對高收入者發給津貼證,在公立醫院就診時享受降價優惠,鼓勵高收入者參加公營機構的健康保險。對于窮人公營健康保險機構規定可以免繳7%的保險稅,在公立醫院就醫時自己也不需要付費,但在產前、產后因病缺工不享受津貼,并且不能到私營醫院就診。一般而言,A、B兩類人在就醫時個人不承擔任何費用,C類人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約為總費用的10%,D類人約為20%。
(三)共付制(co—payment)
所謂共付制是指在出現醫療保險事件時,所發生的醫藥費用由保險人與受益人共同承擔,它類似于共同保險。在智利,共付制被認為是對受益人的行為有強制約束,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用共付制度來控制受益人的“道德風險”,降低了保險人承擔的醫療責任,這被認為是智利健康保險制度模式中最顯著的特色。由于健康保險的供方市場尚未規范,許多私營健康保險機構提供的健康保險方案保障程度往往很低,迫使受益人自己不得不承擔大部分的醫療費用。
三、智利新健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隨著時間的推移,智利新的健康保險制度受到了公眾越來越多的批評,這些批評對象主要是私營保險公司,其中比較突出的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所謂的“擠出精英(creamskimming)”,它指私營保險公司把那些收入比較高、健康狀況比較好的人從公營保險制度中剝離出來,成為自己的保障對象,而把最需要健康保險的那一部分人,特別是低收入的窮人排除在私營保險制度之外。二是私營保險人提供的保障程度過低,主要表現在共付率很高,所謂“共付率”是指被保險人(投保人)承擔的壓療費用比例。由于“擠出精英”問題,又引起了不為智利公眾所注意的第三個問題,大量收入高而身體健康狀況好的人離開了公共健康保險機構,因此使智利降低衛生保健公共支出的健康保險制度改革目標沒能實現。反過來,公營健康保險機構為了改善財務狀況,一方面推出新的措施吸引高收入、體質好的受益人,與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爭奪市場;另一方面,自1996年起也開始推行共付制度。公營健康保險機構醫療費用共付制度的推行,使得其中的受益人個人承擔的醫療費出現了巨大增長,特別是對窮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負擔。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健康保障服務水平和保險價格的雙軌制。公營健康保險由國家衛生保健基金管理,其保險費與承保的人數和人口特征無關,均為投保人工資的7%,同時獲得相同的保障服務。也就是說,公營健康保險制度的保險費隨收入的增長而增長,保險價格僅僅是收入的增函數,由于個人收入存在差別,那么收入高的個人在獲得相同醫療服務質量和數量的前提下,要付出更高的代價。并且,公營健康險一般要求受益人在公立醫院接受醫療服務,因此選擇公共健康險的人幾乎無一例外地面臨公共醫療服務供給方的諸多限制,如通常獲得的醫療服務質量低,不能及時就診,出現排隊等待現象等。
私營健康保險制度的保障服務取決于個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保險費依據家庭需要的保障水平和家庭成員的風險狀況確定,保險費和保障程度之間是按照市場原則確立的對等關系,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和公正性,較高的保險費就能獲得較高質量和數量的醫療服務,并且醫療服務具有相當的便利性,能夠隨時獲得,不會出現公營保險排隊等待的現象。
這樣,收入較高的人將會選擇加入私營健康保險機構。高收入富裕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一般也比較好,而高風險的窮人只能留在公營健康保險機構中。
第二,共付制度。由于政府對共付制度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私營保險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導致了共付制成為其排擠高風險人群的手段。公營健康保險部門雖然也有共付制,但共付比例在同類人群中是一樣的。而私營保險人是在了解了每一個投保人的社會經濟條件之后,再確定每個受益人的共付比例的。往往收入越低的人群,在私營健康保險機構中自己承擔的醫療費用比例高,而獲得的經濟保障程度卻較低,因此共付制起到的作用是對中低收入群體獲得私營健康保險設置了一個進入的附加障礙。總體上看,私營健康保險機構的經濟保障程度基本沒有超過醫療費用的三分之一,最低的到10%以下,病人不得不承擔66—91%的經濟負擔。有研究證實,對于醫療費支出每年少于50萬比索的人,自己付費占總費用的31.3%;醫療費用超過500萬比索,受益人支付的占總費用的44.9%(RitmannM.,1998)。
第三,私營和公營健康保險的成長不是互相促進,而是相互約束。私營健康保險制度和公營健康保險制度的差異實際上為投保人提供了兩種不同的契約機制,使投保人自動分成了兩類,收入低、風險高的人留在公營保險體制內,而收入高、風險低的投保人則轉向私營醫療保險制度。那么,公營保險制度中高收入的人向低收入人的補貼機制被破壞,政府對公營健康保險機構的投入增長不僅得不到抑制,增長的速度反而會更大。1995年智利政府為公立衛生健康提供了93280萬美元,相當于智利國民人均67.59美元,或者公營健康保險機構870萬人均110.17美元(范桂高,2001)。1985年、1990年和1996年智利的醫療保健開支分別占GDP的百分比為1.6%、2.0%和2.3%(國際勞工局,2000:223)。這同智利改革健康保險制度是為了削減政府負擔的初衷是相矛盾的。
公營保險為了改善財政狀況已經推出了新的項目,吸引高收入的投保人留在供應保險制度之內,例如為高收入的人提供就診津貼證明,使他們在公立醫院看病享受費用優待,只需付更低的醫藥費用,從而形成了同私營保險爭奪高質量的投保人的局面。
四、結論
在美國,跨州的商業活動一般由聯邦政府管理,但保險業卻是個例外。保險業在美國傳統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險公司的經營許可證也由州政府頒發。早在1850年以前,由于購買保險者較少,保險市場很小,故各州的保險管理法規很少,如對保險公司并無需要繳納保證金,以便保證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對保險公司的投資也不作任何約束。這種松散的管理方式對保險公司的發展不利,對保險的消費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更不利。隨著美國保險業的發展,公眾要求保險業加強管理的呼聲日益高漲。1850年,新罕布什爾州首先設立了第一個保險委員會,對該州保險業進行監管,這可認為是美國最早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隨后,馬薩諸塞州、加利福尼亞州、康乃狄克州和紐約州等紛紛效仿。到1871年,幾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險監管機構。而聯邦政府僅監管具有全國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轄的險種,如洪水保險、農作物保險、犯罪保險和變額人壽保險等險種。
一、州保險業監管的模式
美國各州對其州內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一般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監管模式。
(一)立法監督管理
美國各州立法機關均制定保險法規,以規范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等的保險經營活動,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持保險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這些法律一般都對保險公司的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業務范圍,解散、清算和破產以其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準備金,費率的制定標準,資金的運用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如著名的紐約州保險法(NewYorkStateConsolidatedLaws)共99條,約200萬字以上,內容主要以保險業法為主,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均有詳細的規定,對其他州保險法的制定影響較大。而加利福尼亞等少數州的保險法主要以保險合同法為主,側重于調整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保證雙方行為受到法律規范的約束。
(二)司法監督管理
通過州法院在保險合同雙方發生糾紛后進行判定得以實現。主要體現在法院具有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權。另外,州法院被賦予其他一些權力,如審定州保險法規的合憲性和檢查州保險監管部門行為的合法性等。
(三)行政監督管理
州保險的行政最高監督權由州保險監督官(thesuperintendentOfinsurance)執行。其中有的監
督官是通過選舉產生的,有的則由州長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機構批準通過。另外,各州往往另設保險監督副官若干名,以協肋監督官執行工作。保險監督官的權力主要集中于核發保險公司的營業執照,監督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資金運用狀況,管制保險險種的費率,給予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警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方面。當然,以各州保險監督官為成員的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在各州保險監督官執行監管的過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保險業監管的組織體系
1871年,全美各州保險監督官組成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NAIC),其主要任務是向各州保險監督官提出富有建設性的建議,定期相互交流保險監管的信息與觀點,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同時,由于NAIC擁有大量的財務和市場數據,因此它還制定保險教育和培訓計劃,起草規范的財務報表,出版保險刊物,以協助各州保險監督官之間分享保險監管的經驗和技術。雖然NAIC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確實對各州保險監管的有效實施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NAIC擁有一個全美范圍內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數據庫,各州保險監管部門以及其他的數據使用者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從中獲取信息。由于NAIC要求保險公司有統一的財務報表及會計準則,并且有可以壓縮90%文件的計算機磁盤存儲技術,從而它的數據庫信息包括了近5000家保險公司最近10年內的年度財務信息以及最近兩年的季度財務信息,并且某些年度信息數據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NAIC的財務數據庫在幫助各州進行保險業監管、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控和實現其他金融分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保險業監管的手段
(一)保證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險監管部門一般均規定,保險公司設立時,應按資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險公司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險監管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以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非經批準不得動用。較早建立該保證金制度的分別為紐約州(1947),新澤西州(1952),馬里蘭州(1965)。1989年,NAIC制訂了保證金法案,提供了一些各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至1991年,保證金在全美累積已達到42億美元。當保險公司的盈余賬戶達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為嚴重損害被保險人利益時,州保險監管部門便會介入該保險公司的經營。如果這種介人并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監管部門便會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如涉及的是小保險公司,州監管部門便會讓大公司兼并該小公司,或動用保證金對該公司清算。如涉及的是大中型保險公司,就采取包括沒收財產、令其停業整頓、清理債務和宣布解散等措施。當然這些都須事先經法院批準。
事實上,無論大小保險公司的經營失敗都會使被保險人失去原來保險合同中的某些權利。如果是人壽保險公司破產,保單持有人將不能得到保險合同中許諾的投資回報。各州對受損的被保險人將給予一定的補償,但必須視各自的條件而定出不同的補償標準。如一些州補償個人被保險人時明顯優于公司被保險人。
(二)法定責任準備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險法均規定,保險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必須依法提留各種準備金,即保險人必須為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償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資金準備。準備金包括:總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保險準備金不是保險企業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企業的負債,保險企業必須有與保險準備金等值的資產為后盾,才能確保公司的償付能力。各州監管部門正是通過監管保險公司及時、足額提取準備金,合理地使用好準備金,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保險公司安全經營。
1992年以前,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僅要求保險公司擁有單一的準備金,即強制的證券價值準備金(MSVR)。自1992年起,要求保險公司擁有兩種不同的準備金,即資產價值準備金(AVR)和利息保持準備金(1MR),以保護被保險人由于保險公司投資失敗而帶來的損失。AVR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由于保險公司資產在銷售時低于資金成本所作的儲備,這主要是考慮到普通股和優先股、抵押貸款、房地產等的投資風險。公司必須在NAIC提出的指導比例下,根據自己的資產情況,在AVR賬戶下存有一定比例的準備金。例如,普通股和優先股的指導比例是1%,抵押貸款的指導比例是3.5%至10.5%。IMR則是為了由于政府債券利息的變化引起保險公司損失而作的資金準備。
(三)常規審計制度和清償能力測試制度
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和NAIC都要求保險公司按時遞交年度報告。這種報告采用NAIC擬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費收入、費用開支、投資項目、準備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財務統計資料。各州保險監管部門每三年對這些報告進行審計,并邀請其他州監管部門派代表參加。而NAIC的審計則是把全國分為6個區域,各區域有一名代表參加。
為了在被保險人遭到損失前,對保險人的清償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過電腦對各種數據進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統(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資本金和盈余率;(2)總收入和凈收入;(3)傭金與費用和保險費與最低資本金;(4)投資收益率;(5)保費變化;(6)準備金變化。如果IRIS對某保險公司的分析結果超出預期正常結果,州保險監管部門會對該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規定其限期改正,否則,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針對人壽保險公司的新的資金要求系統(RBC),以防范新的風險。后來又將之擴展到財產保險公司。RBC的標準和原來IRIS的不同之處在于:第一,對于財產保險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資本金數額由下列風險因素決定:保險公司的財產風險、信譽風險、承保風險和巨災風險等。對于人壽保險公司而言,由下列風險因素決定:保險公司的財產風險、承保風險、利率風險和商業風險等。第二,RBC考慮了保險人在承保險種和投資方向上的不同。如兩個保險人在規模方面雖然類似,但一個保險公司經營保守,而另一個較為大膽創新。在以前的規定下,兩個保險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資金額,但在RBC下,后者將被要求更高的資金額。采納RBC的目的是保障由于保險人的經營失誤所帶來的風險。
很顯然,RBC比以前的最低資本金和盈余金的要求更適合當今美國的保險市場。如果現在保險人不能滿足RBC的要求,當它達到嚴重程度時,保險監管當局將會采取相應的對策。雖然NAIC禁止RBC公開使用,以作為評價保險公司等級的工具。但這種系統卻很容易被公眾所了解,而許多保險公司的管理部門也開始想方設法改進RBC測試的結果。這種情況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可能會引起保險公司過會注重投資和承保的決定,而反過來會影響保險公司今后的盈利。
(四)保險價格的管理制度
保險市場上不能使用開放而無限制的價格競爭,因為保險價格在最終成本出來以前早已制定。價格過低,雖然若干年后才會發現,但仍會導致保險人最終破產。而過高的不必要的高價,又會導致被保險人利益的損失。因此,在保險市場上,保險價格的管理,即保險費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美國各州保險價格管理的近期目標是:保險費率公平、足夠和無歧視。公平意味著費率對于被保險人存在的風險來說并不太高;足夠意味著在精算的基礎上,費率又不太低;無歧視意味著相似的風險應有接近的價格。各州保險價格管理的最終目的是:促進保險人的清償能力,避免被保險人因為保險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相對于商業公司的被保險人而言,個人保險中的被保險人由于保險知識的匱乏,更容易由于保險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損失,因此,美國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對個人保險險種的費率管理更加嚴格。而對于保險人在制定商業財產保險和再保險費率時,由于被保險人往往是企業,所以,保險公司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
現在美國各州一般主要有三種價格管理方式:(1)事先批準式。要求保險公司在使用某險種費率前應得到州監管部門的批準。例如,紐約州規定,勞工賠償保險、醫療事故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擁有權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等的費率,必須事先向州監管部門申報,經同意后,保險公司方可按其申報的費率承保業務。其費率只能在2%幅度內上下浮動。(2)開放費率式。允許保險公司使用自己選擇的費率,但使用后必須將費率在州監管部門歸檔,并允許監管部門隨時提出廢除任何正在使用的費率。各州監管部門一般對個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等費率,均采用這種方式。這種方式既保留了保險公司享有的自由使用費率的權利,又保留了州監管部門的監管權利。(3)統一費率式。在某些險種中,如汽車責任保險和火災保險,各保險公司往往都使用美國財產保險費率制定局(ISO)、美國保險服務協會(AAIS)和全美勞工險聯合會(NCCI)等費率組織提供的統一費率。但這種方式違反了聯邦反托拉斯法,有聯合制定價格之嫌。而且,由于大公司統計數據齊全,明顯在競爭中占有優勢。因此,1989年,ISO首先宣布不再向其成員保公司提供費率,以后只是提供損失成本的趨勢,成員保險公司可以免費使用這些損失數據,然后結合自己的費用來制定自己的費率。從1990年開始,其他費率組織也相繼采取了這種措施。
(五)投資活動的范圍限制
保險公司并不可隨意投資,因為拙劣的投資可以導致保險人破產,最終也危及到被保險人的利益。所以,各州監管部門都制定了嚴格的投資范圍、保險資金運用的結構和可接受與不可接受的投資種類等。
一般地,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允許保險公司投資的對象為:美國政府債券、州或市政府債券、加拿大債券、抵押貸款、高質量的公司債券、限額的優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時,規定通過各種形式運用的資金占其總資產的比重不得超過一定比例。例如,紐約州規定,保險公司投資的債券(政府債券除外)不得超過其被州監管部門承認的總資產的10%。
另外,由于人壽保險公司持有大量投保人的儲蓄金,而且人壽保險合同持續時間較長,所以監管部門都嚴格限制人壽保險公司的投資領域,特別是嚴格規定執有普通股票的比例。比如在紐約州,這比例應是保險人可被承認的財產的10%。而且,如果人壽保險公司提供以投資為基礎的新險種(如變額人壽保險和萬能人壽保險),還必須遵守其特殊的規定。相反,財產保險公司在投資范圍方面往往有較大的自由度。
(六)對保險公司資本金和盈余金的規定
保險公司在開辦前都必須符合各州保險監管部門的許多規定。最為重要的是最低數目的資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資本金要求,不同類型的保險人的資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也會不同。例如在佐治亞州,規定保險公司必須維持的最低資本金和盈余金為300萬美元。而有的州標準很低,如科羅拉多州,對于人壽保險公司僅需60萬美元的最低資本金。如果外州保險公司到其他州去營業,還必須擁有該州的營業執照,即也必須符合該州對保險公司資本金和盈余金的規定。這種要求便于管理和控制外州保險公司在該州的經營。
總之,美國保險業監管制度的最終目標是:(1)促進保險人的清償能力,保持社會公眾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2)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和打擊保險行業的犯罪,維護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3)確保保險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財務狀況,并對保險投資人提供一個公平及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
四、美國保險業監管制度的借鑒
隨著中國保險業的高速發展,中國保險業監管的方法、手段、水平、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我們也看到,加強保險監管、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我國要從根本上解決保險市場上存在的問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國保險業監管系統應借鑒美國先進的監管經驗,按照國際通行規則辦事,建立保險監管責任制,逐步改進和完善保險監管手段。
1.盡快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WTO的加入,意味著今后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要與國際慣例接軌,使我國保險市場向規范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雖然自1995年《保險法》頒布以來,我國在保險法規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已取得很大進步,先后制定了包括《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在內的一系列規章制度,但相關的規范保險市場主體行為的法規和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尚未形成規范保險市場所必須的法律環境。因此,我們現在要依據保險市場開放的現狀、加入WTO后外資保險機構的設立和經營情況、國際保險監管趨勢的變化狀況,參照國際慣例,全面清理與WTO基本原則和對外承諾不相符的內容,盡快修改和完善保險法,出臺一系列與保險法相配套的各種法律法規,以便充分發揮保險法律的引導和保障作用。同時要加大保險執法監督力度,堅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險業的執法水平,為保險業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
2.建立我國自己的保險業早期警戒系統指標體系監管體系的內容具體表現在許多方面,但突出監管償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標體系,無疑是加強保險監管、改善保險監管的首要任務。我們應參照美國IRIS比率指標體系,建立自己的保險監管指標監控系統,如建立最低資本充足率制度,把對保險公司資本的監管方式,從靜態監管變為動態監管,把償付能力監管由一年一次的年終監管轉變為以信息制度為基礎的經常性監管,指導和督促保險公司適時監測自身的經營管理情況,及時調整經營策略,以保證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水平。另外,應逐步做到將監管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以加強社會監督。
3.加強保險監管報表報送制度的建設財務報表是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的首要工具,切實提高報表的分析質量,充分地利用設計科學的報表和指標對保險業進行全面的、及時的風險監測及監管,是對保險業實施非現場監管的前提。為了達到利用報表進行監管的目的,必須做到以下幾點:第一,保險監管部門應配備專業的分析人才,適時、有效地評估報表。第二,充分利用IT技術,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第三,開發財務報告評估系統,及時分析財務報表,將風險抑制在萌芽狀態。第四,條件成熟時將監管部門評估系統與保險公司聯網,以便早日發現問題。第五,保險監管人員在審核時,不僅要看該保險公司最近年度的情況,還要研究數年來的模式和趨勢,以便提高分析的質量和監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