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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以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時,必須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分析篩選不同的優惠政策所能帶來的預期效益,綜合考慮稅務籌劃成本因素,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
一、在多項稅收優惠政策中進行分析比較,擇優采納
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有些企業在某一時期可能同時適用多項稅收優惠政策,這就需要通過嚴謹的比較分析,綜合平衡,擇優采納,以取得稅后利益最大化。因為,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特定的稅種、產品或區域而制訂的,同時企業通常都會需要繳納多種稅款,而這些稅種之間又往往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比如,節約了流轉稅的支出會增加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所得額。因此,評價某項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經濟利益,必須通過實施該項稅務籌劃后所產生的稅后總收益或優惠期內產生的稅后總收益的現值等經濟指標來進行考察。
二、充分考慮稅務籌劃成本因素和潛在風險
任何經濟行為都會產生成本,稅務籌劃也不例外。在籌劃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活動中,稅務籌劃的成本有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二種。
直接成本是指為滿足某一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對企業目前的經營狀況進行改變而發生的經濟資源的消耗和稅務籌劃活動中的費用。如為了獲得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把工廠搬遷到西部某省,其間所發生的直接支出和停產損失等可用貨幣量化的費用。
間接成本主要是指在滿足某一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后出現的不可貨幣量化的費用。如為了獲得所得稅減免的優惠政策,按照稅收政策的要求吸收一定比例的下崗工人,假設這些工人不具備本企業的勞動技能而需要逐步適應,期間出現的勞動生產率下降,產品質量不穩定等情況即形成了實施籌劃過程中的間接成本。
潛在風險主要是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而造成的風險。例如,因為社會經濟因素的變化使正在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突然被取消而給企業帶來損失的風險;或者在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過程中,因意外因素而使企業不再符合或不再完全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被迫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風險。
因此,企業在進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時一定要充分考慮稅務籌劃成本因素和潛在風險。只有當稅務籌劃所得利益大于籌劃成本時,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才具可行性。同時,為了有效防止稅務籌劃的潛在風險,成本投入的回收期因素也是十分重要的。新晨
三、實實在在地享受國外的稅收優惠
新世紀以來,我國企業的海外投資成上升趨勢,其中有相當部分的企業是看好國外的稅收優惠前去投資的。這就產生一個問題:如何實實在在的享受國外的稅收優惠?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那么,在國外享受的稅收優惠怎么辦呢?
這就要看我國與該企業收益來源國政府是否簽訂稅收饒讓協議了。
關鍵詞: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概念;研發費用問題;措施
冶金企業的研發費用,在企業的運營成本中占據了不小的比例,而正確利用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減少成本壓力。相關的冶金企業內部負責人可以明確在原料、材料費用、冶金企業的工人薪資、冶金企業設備成本、冶金企業研發過程中產生的圖紙資料費、其他相關各方面費用上的問題,享受政策優惠。
一、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概念
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其含義具體是指,若是企業長期運營階段所產生的耗費中某些部分可以納入研發費用的范疇,則能夠加成百分之五十研發費的比例,以此當作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由此產生的稅收優惠,就被稱為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很多企業在進行納稅時,總是盡最大努力希望減少企業所支付的稅收額,從而能幫助企業更好的創新和發展,也因此,企業會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展開更具體地探索。
二、企業研發費用的相關問題
(一)企業研發費用的內容
在現代社會,科技高速發展,科技是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也是占據市場制高點的重要武器,因此用于科技研發的研發費用在企業中占據一大地位。研發費用,即企業在長期運營中在研發新的產品、技術、工藝過程中耗費的成本資金。其中涉及到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研究工作者的薪資、研究設施的折舊、新成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等。
(二)企業研發費用的范圍
就企業在日常的運行階段,對其中涉及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不同標準劃分為不同的類別,其針對核算的范圍也不一樣。其中有一部分,單從費用項目來看,是不屬于直接研發費用的,而其用作用則可能和研發費用間接有聯系——為研究工作提供幫助。把這些類似的費用歸納到研發費用的范圍,可以提高研發費用的全面性,從而擴寬了核算范圍。不過,做加計扣除核算時則要另當別論,計算加計扣除額的標準不是某個企業自行設定或隨意設置的,而是參考已經由國家法定的稅務機關制定的數據為準。
(三)冶金企業的研發費加計扣除工作
冶金企業作為工業企業的一種,在開展研發費加計扣除工作時,需要嚴格參考企業的運營、研發具體情況。冶金工作要求較高的技術水平、所需要的資金龐大,因此,對于那些可以先行向其上級企業集中提取技術研發費的,比如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開發的冶金項目,如果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相關稅務機關已經批準的,就可以實行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用。
三、冶金企業正確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措施
(一)在原料、材料費用方面
在冶金企業的長期經營發展中,需要大量的原料、材料來幫助完成工作,包括在研發過程中直接耗費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這些在研究開發階段帶來的全部資金耗費,都可以當做是研究開發階段的的直接成本,是可以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中加以考慮的。
(二)冶金企業的工人薪資方面
這些人的薪資,包括需要對那些處于任職期間、且直接參與冶金企業的研究開發工作的工作者,支付相關的薪金、獎金、津貼、補貼。這些以薪資為主的支付費用,也可以納入總體研發成本范圍。
(三)冶金企業設備成本方面
在冶金企業的長期工作開展中,往往需要完成許多高難度的冶金工作,其中涉及到許多大型的設備投入。在冶金工作中,專業的研究開發器械、設備需要折舊費或者租賃費。這些由設備帶來的費用,可以在企業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給予考慮。
(四)冶金企業研發過程中產生的圖紙資料費方面
冶金企業的科技進步,是一大常見的問題,包括需要時刻促進新產品開發、新工藝規程設定組織研究活動等工作,因此,在工作開展中難免需要涉及到大量的圖文資料,并產生一系列成本,如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等等。此類與研發工作直接相關的花費,應該進入稅務核算程序之內。
(五)其他相關各方面費用
另外,工藝裝備的開發及制造,用于產品試制的模具和中間試驗等的費用,用于勘探開發工作的現場試驗費,還有研發活動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軟件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以及用于研發成果的評審,論證,驗收等產生的一系列費用;以及在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研發費用等。凡是在冶金企業內外部展開的一系列與研發費用緊密相關的、滿足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條件的,都可以在納稅過程中按照加計扣除原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冶金企業如何利用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概念要明確給相關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還要把握企業的研發費用的內容和范圍,在此基礎上,探討冶金企業正確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措施。
參考文獻:
[1]楊建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問題探析[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11(,9)
【關鍵詞】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0 引言
現階段,經濟領域中小微企業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部分。作為國民經濟基本,小微企業在擴大就業、創新科技、促進經濟增長等方面不可代替。因而,為確保小微企業能夠穩定發展,近年來政府和中央提出了關于小微企業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在去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里也曾經多次強調要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的稅收制度,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2]。
1 小微企業的準確界定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1]以及財政部印發的《小企業會計準則》[2]中 的相關解釋,小微企業并不等于小企業,其準確的界定標準是不盡相同的。
小微企業在稅收管理范疇內包括小型微型企業[2]和小型微利企業[2]。具體來說,它們分別定義如下:a)小型微型企業是指根據營業收入、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多項指標,再根據各自行業的特點而通過一定標準劃分而成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種中的一種。具體涵蓋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餐飲業等共計十六項。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業在適用范圍包括境內合法的各類企業和個體戶及在此以外的行業。b)小型微利企業是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依法從事國家非禁止和限制行業,并在繳納所得稅、資產總額及從業人數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從事工業的企業,年度繳納所得稅低于30萬,資產總額低于3000萬且從業人數低于100人;(2)非工業行業的企業,年度繳納所得稅低于30萬,資產總額低于1000萬且從業人數低于80人。
通過分析和比較不難發現,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區別:a) 范圍不同。小型微型企業包括一般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而小型微利企業只適用于一般企業。b) 界定標準不同。小型微型企業的界定指標分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從業人員而小型微利企業還要包括企業年度納所得稅額這一指標。同時,即使同屬一類的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標準也不盡相同。
2 關于微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自2011年10月12日起,針對小微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政府了相關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將持續到2015年底。其中包括了對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稅收的優惠。但目前,許多小微企業由于會計核算不夠規范,缺乏專業財務人員,導致企業不理解稅收優惠政策。因此,本文在此對相關政策進行整理,便于廣大小微企業真正熟悉稅收優惠政策。
2.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最低可達10%
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優惠政策,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響應國務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而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就意味著,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稅負降低了20%.
為繼續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小企業發展,去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財稅[2011]4號和財稅[2011]117號[4]兩份文件,以進一步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根據這兩份文件的規定,小微企業具體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可歸納為:小微企業2011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含)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含)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上述規定的小微企業,實際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率只為10%,稅負與一般企業相比降低了60%。
需要注意的是,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上執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為10%;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執行20%的優惠稅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微企業,執行10%的所得稅優惠稅率;6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小微企業,執行2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2.2 增值稅和營業稅提高起征點
按照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劃分的行業中,涉及增值稅的主要是工業、批發業和零售業。對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還包括了交通運輸業等現代服務業。
具體來說,提高了增值稅的起征點。月銷售額不低于2萬元才繳納增值稅,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小規模增值稅征收率為3%。對員工制的家政服務免征營業稅;同時提供營業稅起征點,月銷售額不低于2萬元才繳納營業稅,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自2011年11月起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但是增值稅起征的適用僅限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那些達不到起征點的小微企業仍然不能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
2.3印花稅免征優惠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財稅[2011]105號文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企業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是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4]的有關規定執行,相關企業可以按照此標準對照判斷本企業是否屬于優惠范疇,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2.4其他涉稅優惠
除了以上優惠政策之外,值得注意的是還有針對小微企業的其他優惠,如根據相關規定的行業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低于2億的企業貸款延長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期限;對依照工信部相關規定認定的小微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期限內,都免征發票工本費。
3 結語 小微企業在新企業稅法下,有著很大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遭遇不同程度的挑戰。需要指出和說明的是,小企業應及時更新舊的生存和發展觀念、結合自身的
各種優勢,以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導向,調整企業投資和發展的方向資,最終在市場經濟下的現在能夠更好的生存和發展,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貢獻自己的光和熱。
總之,小微企業長期扶持政策已經確立。我們應該盡快對稅收政策做出合理的完善和修正。在一段時間內,應該充分運用各種財稅政策手段,促進小微企業較快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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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科技企業產業化需要持續密集的資金投入,合理運用適應本行業經營特點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支持電力科技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本文從電力科技企業產業化稅收管理的工作實踐出發,結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對當前電力科技企業產業化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并對運用現狀作出分析,提出了規范業務流程、加強專業分工的管理思路。
關鍵詞:
電力行業;科技企業;產業化;稅收優惠
電力行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行業,需要國家的大力扶持,通過持續密集的資金投入和制訂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本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近年來,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發展形勢的需求,相應出臺了不少稅收優惠政策,電力科技企業如何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支持,圍繞現行法律法規,統籌安排適應電力科技企業經營發展特點的稅收籌劃,對促進企業科技成果產業化,支撐服務于電力科技進步和電力工業發展,具有廣泛而深刻的意義。目前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作為電力行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主力軍,電力科技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高度集中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方面,具體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1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1減稅、免稅相關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后文簡稱《稅法》)第28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法》第27條: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條例》第90條: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目前,電力科技企業按行業內經營范圍的具體分工,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轉讓技術基本集中在新能源及節能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高技術服務等領域。其中,側重于電力裝備制造業的科技企業適用最廣泛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15%的企業所得稅率,這一政策可帶給資金鏈緊張的制造型科技企業更多現金流。
1.2加計扣除的相關優惠政策根據《條例》:企業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所產生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所產生的費用,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依據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如果已經形成了無形資產,則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根據《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文,后文簡稱70號文),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規定的范圍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電力行業企業屬于典型的技術密集和資金密集型企業,研發投入是衡量電力科技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研發支出則為其每年成本管理的重點。因此,加計扣除政策是適用電力科技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依據。
1.3對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政策《稅法》第34條: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安全生產是電力行業發展的重要基石,作為保障電力安全生產、電網安全運行的技術支撐單位,電力科技企業每年都會確保在安全專用設備上的投入;而作為清潔能源的提供者和維護者,電力企業對相關科研技術的需求也非常迫切,這也對電力科技企業在這兩方面的設備投入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政策有利于電力科技企業降低相關設備成本。
1.4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為提高企業加大設備投資、更新改造及科技創新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制造業的轉型升級,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2條,明確了加速折舊的行業范圍、設備范圍、加速折舊方式、新舊政策銜接以及后續管理問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用于研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該《通知》第三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企業可以選擇是否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方法一經選定,一般情況下不能更改。電力科技企業尤其是從事電力一次設備(如桿塔、特變電設備等)研發和技術服務的企業,是典型的重資產企業,固定資產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例往往超過70%,且單項資產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設備眾多,因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政策的應用對電力科技企業加快科技創新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1.5不征稅收入的相關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2011]70號文)第1條: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電力科技企業在服務于電力生產的同時,往往也承擔著所在細分學科領域的科學研究、標準制訂、計量檢定、能效測評等社會責任,各級地方政府都會給予其一定的財政支持,并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并對該資金的收支進行單獨核算,即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
2在增值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在“營改增”之后,該政策對電力科技企業尤其是從事電力技術研究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來說,是可用以降低稅負的重要政策依據。(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1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電力行業內從事相關自動化控制、調度、過電壓計算、電量計量等方面軟件產品開發的科技企業眾多,實際增值稅負符合該政策條件的,可充分利用該優惠政策降低稅負。
3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筆者以湖北省某電力科技企業為例,就電力科技產業實際遇到的相關稅收政策的運用及問題進行闡述。該企業注冊在湖北省武漢市,注冊類型是非法人分支機構(其總公司在北京市),財務獨立核算,主要經營范圍是電力系統及工業自動化、電子產品、通信系統、計算機應用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及開發產品的銷售。
3.1企業所得稅方面政策的運用按照《稅法》第28條,該電力科技企業的總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也享受15%的優惠政策。根據《條例》規定,該企業屬經營型的研究機構,日常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由總機構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在“不征稅收入”等專項經費的核算及稅收管理方面,按照《條例》第28條,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其收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下達的質監專項經費為例,相關文件為國質檢財[2013]386號,收到的專項經費暫掛預收款項,按專項經費進行管理,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其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和資產的折舊及攤銷未在所得稅前扣除。在成本費用方面,該企業因處在電力技術一次設備研發領域,其科技投入需要大量購建固定資產,并在特定技術環節經常發生較大金額的科研樣機試制費、檢測試驗費,故對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運用非常重視,其研發支出也由總公司統一安排申報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由于資產總額中固定資產所占比例較大,該企業應充分利用ERP系統信息化管理的優勢,對固定資產實施全壽命周期管理,使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同步,為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提供規范的基礎數據支撐。
3.2增值稅方面政策的運用2012年12月1日,湖北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八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開始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政策,該企業由原來征收5%的營業稅轉換為征收6%的增值稅,同時銷售產品征收17%的增值稅。根據《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項目免征增值稅。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享受免增值稅項目所購進的固定資產或原材料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目前,湖北省技術市場認定機構對該企業的技術開發項目中涉及的材料費進行了全額扣除,如:2013年某裝置技術開發項目總金額為940.00萬元,技術市場只認定了466.60萬元;2013年某標準技術開發項目總金額為360.00萬元,技術市場只認定了171.00萬元。由于技術市場認定的金額小于項目總金額,該企業對免征增值稅收入開具免征增值稅發票,非免稅收入開具6%的增值稅專票,并對免稅項目所有的進項稅額不申報抵扣。這樣處理的風險在于:如果確認未提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全額申報增值稅免稅收入;如果確認同時提供了產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視同混合銷售行為,分別開具發票并分別進行核算,對產品銷售部分開具17%的增值稅專票,對經過科技局認定的免征增值稅收入開具免征增值稅發票。面對這種現狀,該企業可以在確認未提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時,先確定能否明確劃分免稅項目中的進項稅額;如果無法劃分,則按照享受免增值稅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占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項目的銷售額比例,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如果確認同時提供了產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視同混合銷售行為,分別對產品銷售部分及免征增值稅部分進行成本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管理及核算,對產品銷售部分所消耗的材料及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及時申報抵扣,對免征增值稅部分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作轉出處理或不申報抵扣,從而加強對技術開發及相關服務項目的成本管理。
3.3軟件產品開發項目稅收減免的管理方面該企業實際經營軟件產品開發項目,但因軟件權歸屬總公司,難以在武漢屬地利用軟件開發產品的相關增值稅優惠政策。因此,該企業可與總公司匯報溝通,明確分工,在滿足自行開發軟件產品以上兩個條件的前提下,對軟件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先按照17%稅率計算出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然后與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的3%金額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則對差額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稅額處理,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則按照前者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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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尹國明.電力技術服務企業稅收籌劃研究.南昌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一)目前小微企業的現狀。全國第三次經濟普查結果顯示,截至2013年末,我國共有785萬個小微企業法人單位(包括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占全部企業法人單位95.6%;從單位資產總額來看,小微企業已達138.4萬億元,占全部企業法人單位資產的29.6%;從企業從業人員來看,小微企業超過企業法人單位從業人員的一半,達到14 730.4萬人。表1列舉了按部分行業分組的小微企業情況。
《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報》顯示,2014年第三產業增加值306 739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為48.2%,高出第二產業5.6個百分點;在2014年全國新設立的企業中,第三產業企業數量增幅為50.03%,明顯高于第二產業29.72%的增幅。
(二)小微企業面臨的問題
1.稅負重。據《小微企業融資發展報告2013》調查結果顯示,認為目前稅負過重的小微企業主已超過40%。有學者指出,稅負會影響經濟增長速度,即稅率與增長率的關系是負相關,稅負低或者適中的國家,其經濟增長速度明顯高于稅負高的國家。稅負提高1%,高收入國家的GDP增長率將下降0.34%,而低收入國家GDP增長率則會下降0.585%。
2.融資難。融資難問題突出,束縛了小微企業向規模化發展。融資難是小微企業在發展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由于小微企業自身實力比較薄弱,導致其難以像大型企業那樣從金融機構得到貸款,為了保證經營活動的順利開展,小微企業便向借貸利率較高的民間資本尋求幫助,然而,利滾利產生的高額利息又嚴重阻礙了小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使得一些企業因此陷入高利貸的泥潭。小微企業渴望實體做大做強,面臨的最大瓶頸就是資金扶持。
(三)很多小微企業不清楚現行優惠政策,未能享受優惠政策。近年來,國家密集出臺了許多惠及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旨在扶持小企業的發展。如國家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報不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免征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的印花稅;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擴大至低于20萬元。盡管國家出臺很多優惠政策,但是由于宣傳較少,企業對相關政策全面了解的比較少,導致真正向稅務機關申請并享受政策紅利的企業著實不多。
二、小微企業流轉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及會計處理
(一)關于流轉稅方面的政策。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國務院為了彰顯穩增長、促就業、保民生的決心,出臺以下涵蓋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優惠政策。
1.財稅[2014]71號規定,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免征增值稅。文件還規定如果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和營業額,月銷售額和月營業額分別在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的,分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稅務局代開發票時需要繳納增值稅。這是因為對收取方來說,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要繳納這部分稅款。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文件明確指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經繳納了稅款,但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并且在稅務局當期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但需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之后。
3.物業公司收取物業管理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按月確認營業收入,并按月申報。月申報額超過3萬元正常納稅,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營業稅減免政策。為加強物業公司稅收管理,主管地稅機關應嚴格控制其發票領用種類,只允許領用網絡發票或稅控發票,特殊情況(如停車費)經審批可領用1元、2元、5元小面額的通用定額發票。物業公司在向小區住戶收取物業管理費時,一次性收取一個季度或者是半年的物業管理費,當月開具發票金額超過3萬元,但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到當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網絡及稅控發票比對應做通過處理。
(二)關于流轉稅方面的會計處理
1.增值稅。增值稅是價內稅,所以先計算不含稅的應稅額,公式為:不含稅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符合2014年國稅總局57號公告規定的,月底銷售收入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不繳納增值稅,將計提的增值稅轉入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2.營業稅。若免征營業稅,則不作相關處理。
三、關于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及會計處理
(一)所得稅優惠的對象。根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的規定,按照營業收入等標準將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表2列舉了部分小微企業劃型標準。
從表中可以看出,表3的“小型微利企業”所指的企業范圍要比表2“小微企業”小,也就是說財稅[2011]4號文件規定的所得稅優惠對象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業。
(二)關于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15]34號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如果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其所得額的50%視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稱從業人數,包含兩部分,一部分為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另一部分為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就以其實際經營期來確定。
2.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稅[2011]62號文規定在對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戶主、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稅前費用扣除標準是3 500元/月。另外,財稅[2014]48號文件明確指出,個人持有1個月以內(含)的并且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其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這個比例則降為25%。
(二)關于所得稅方面的會計處理
1.預繳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年終按自報匯算清繳:
若補繳,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3.繳納年終匯算: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4.需退還的: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
貸:所得稅
若經稅務審批,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
若不辦理,用以抵下年的,
借:所得稅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多繳所得稅
四、其他相關優惠政策
(一)關于印花稅方面的優惠政策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2014年10月24日出臺的財稅[2014]78號文件規定: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其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要按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4年5月27日出臺的財稅[2014]47號文件規定,2014年6月1日起,中小企業股份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時,出讓方依實際成交金額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關于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4]122號的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船舶港務費等三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財辦稅[2015]14號)等,明確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務費等。
(三)關于中小企業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稅的優惠政策
為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財稅[2011]71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技術類服務納入現行的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中小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不能滿足科技開發需要的產品時,免征進口關稅以及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供給側改革的持續推進,高新技術企業由于其低消耗、低污染和高附加值等特點獲得相關政策的扶持。為有效推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促進其內部改革和創新,實現效益的提升,本文以高新企業為研究對象,首先對高新企業的發展背景進行了有效闡述,接著對高新企業目前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分析,最后提出在現行稅法政策和條件下高新企業實現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
關鍵詞: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合理避稅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上的相關規定,高新企業是指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相關技術的研發和成果轉化,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和擁有核心知識產權,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主體。我國對高新企業的認定有比較全面的依據,基本圍繞在行業要求、知識產權要求、科研人員要求、研發費用要求、高新技術產品收入要求及其他要求六個方面。我國的高新企業享有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直接優惠政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及技術轉讓所得優惠政策等,這些優惠政策促進了高新企業的有效運營,節約了發展成本,集聚了建設資金。然而,為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高新企業有必要去研究和實踐有效的合理避稅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合理避稅不是偷稅漏稅,而是積極進行稅收籌劃,實現節稅目的。
一、我國高新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一)高新企業所得稅直接優惠政策分析
我國稅法規定,對于符合相關認定標準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15%的優惠企業所得稅稅率,這是稅法給予高新企業的直接優惠政策。相關的實證研究分析表明,高新企業的發展狀況在一定程度上與企業所持有的專利數正相關。一般的邏輯是,企業為了享有直接稅收優惠,會積極參與到高新企業的認定中來,為此,企業需要加大科研經費投入、增加研發人員的數量及積極進行知識產權的研究與開發。為此,企業需進行更多的創新投入,以實現創新成果的有效性,并最終實現專利數量的提升。郭存芝(2013)、孔淑紅(2010)等學者已經從實證研究的角度分析了高新企業所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與企業專利數量之間的直接關系,結果表明,高新企業所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力度越大,有效性越強,企業所持有的專利數量也就越多。當然,這是在總資產、銷售收入及研發人員數量等指標作為控制變量的條件下實現的。但結果仍然表明,高新企業所享有的直接稅收優惠政策會促進企業持有專利數量的增加,并對企業的研發成果收入、專利人員數量等方面產生影響,并最終實現高新企業的有效發展。
(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分析
高新企業所享有的稅收加計扣除優惠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研發費用支出加計扣除,二是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工資。由于第二個方面在一般的高新企業中涉及較少,故本文只對研發費用支出的加計扣除作出分析。具體來說,根據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為實現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方法的形成所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可按照相關的標準進行加計扣除。具體的執行標準體現在以下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企業進過研究開發,實現了費用支出,但未形成目標資產,此時應將相關的研發費用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并在按照實際發生成本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支出的50%加計扣除;第二個層次是企業經過研究開發階段,最終形成無形資產,此時應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高新企業所享有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才得以有效完善。如新的所得稅稅法規定,高新企業等所發生的研發費用,無論當年是否虧損,都允許在計算應繳納所得稅之前全額進行扣除,這些政策對初創的高新企業或者一次研發投入較大的高新企業來說意義重大。
(三)技術轉讓所得優惠政策分析
對高新企業來說,技術轉讓所得優惠是指發生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事項,其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取得技術轉讓收入,執行以下的標準:技術轉讓收入≤500萬的,對轉讓所得稅收全免;技術轉讓收入≥500萬的,轉讓所得超過部分稅收減半征收。但是,對于高新企業來說,要享有技術轉讓所得優惠,必須符合相應的條件。具體來說,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生物醫藥新品種及其他技術等;技術所有權或持有年限在5年及以上;應簽訂符合相應規范的技術轉讓合同;收入范圍及計算方法的相關界定。技術轉讓所得優惠政策較原有政策已有了明顯的發展與進步,如將免稅額度從年收入凈額30萬調高至500萬,將優惠的主體從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擴大到整個高新企業。王郁琛(2014)通過有效平均稅率指標,實證分析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對高新企業的影響,得出現行的技術轉讓所得優惠政策并沒有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的結論,并從政策落實、政策優惠面及實施成本等角度進行了系統分析。
二、現行稅法政策及條件下高新企業實現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
(一)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政策,選擇合適的融資方式
在當前的稅法政策及條件下,高新企業要實現合理避稅,首先要關注國家的相關財政、稅收及財務政策,以獲得支持。具體來說,高新企業一般是國家重點扶持的企業,主要分布在電子信息技術、生物醫藥和新材料研發等領域,這些高新企業具有產值高、污染小,節能環保高效的特點。政府會將財政專項資金向這部分企業傾斜,因此高新企業可以爭取這方面的扶持,取得發展資金;就高新企業融資來說,民間融資和銀行貸款是常用的兩種方式,但由于其前期研發投入較大,回收周期較長,規模小、實力弱的高新企業很少能獲得銀行的貸款支持,這時,高新企業應充分利用民間資本,并積極對內、對外進行融資。此外,高新企業還可以通過吸收風險投資基金和積極上市等手段實現合理避稅的目的。
(二)有效處理和利用存貨的計價方法、銷售收入的確認和稅收優惠政策
從現實角度來說,高新企業在當前稅收管制下實現合理避稅,就必須對存貨計價方法、收入的確認及所得稅的預繳等進行統籌規劃。就存貨的計價方法來說,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一次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加權平均法是常見的四種方法,但這四種方法在不同的情境中所實現稅收效果也不盡相同。我們以通貨膨脹的現實情景為例,在這種發展情境下,后進先出法所實現的稅收效果要優于先進先出法。當然,對于企業必須依法預繳的所得稅,高新企業可以選擇分期預繳,分次按照年度繳納額的1/12或者1/6進行預繳,以獲得時間差價值。此外,以高新軟件行業為例,軟件產品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可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開發和擴大化生產,并進行單獨核算,在計算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予以扣減。
(三)注重提高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稅收籌劃水平
對于高新企業來說,要實現合理避稅的目的,必須注重提高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稅收籌劃水平。具體來說,一方面高新企業可以鼓勵本企業的財會人員積極參加相關的稅收內容講座,接受前沿的稅收知識,更新已有的能力及儲備,提高處理企業稅收的能力;另一方面,高新企業可以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對稅務處理人員的處理能力及水平進行多元化考核,并結合取得的證書數量、考試通過情況及相關的職稱評選情況進行綜合考慮,以實現對財稅人員考核的常態化。此外,為有效加強高新企業的稅收處理能力,實現合理避稅目的,高新企業還可以通過人才招聘的方式吸納專業化、高水平的稅務師參與到本企業的稅收籌劃中,以實現合理避稅,降低成本,提升效益。
三、結束語
高新企業充分認知其享有的稅收優惠及有效了解其實現合理避稅的方法,不僅可以降低高新企業的稅負,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高新企業成本,實現最大化收益。本文通過對高新企業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深入分析,并明確了其合理避稅的有效方式,以期為促進高新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益借鑒。
參考文獻:
[1]陸麗紅.淺談如何以稅收優惠政策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J].財務與管理,2012(10):27-28.
【關鍵詞】小微企業 稅收優惠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不超過兩萬元的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這將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與個體工商戶同樣的稅收優惠,目前我國的小微企業大多為民生服務類企業,利潤微薄,同時隨著宏觀經濟的發展,成本不斷上升而營業額并未有顯著的提高,從而導致利潤額下降。又由于營業稅、增值稅為流轉稅,并不是對利潤征稅,而是對營業收入征稅,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比重繳納稅費,從而導致了小微企業凈利潤的進一步減少。小微企業還面臨著招工難、稅費高、融資難等問題。資金問題成為制約小微企業發展壯大的最大障礙。因此,此次減稅政策的推出對于小微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場及時雨。
進入8月以來,小微企業的免稅政策正式啟動,但仍有一些具體的問題需要細化。
一、有關小微企業免稅細則的思考
(一)2萬元的標準是起征點還是免稅額
起征點和免稅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用。稅法中規定,起征點是開始征稅的最低收入數額界限。起征點的規定縮小了征稅面,免除收入較少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貫徹稅收負擔合理的稅收政策。免征額是指在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中預先確定的免于征稅的數額,確定計稅依據時,允許從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費用限額。
(二)按月計算還是按年計算。
按月計算還是按年計算與起征點和免征額的選擇相關。如果兩萬元為起征點,假設某小微企業前半年月營業收入為19000,后半年月營業收入為21000,則按月計算時,只需要對后半年的營業收入計稅,即全年應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為21000*5%*(1+7%+3%)*6=6930元,如果按年計算,則月平均收入為20000元,全年應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為20000*5%*(1+7%+3%)*12=13200元。如果兩萬元為免征額,同樣假設不變,則按月計算時,只需對后半年每月超出20000元的部分征稅,即(21000-20000)*5%*(1+7%+3%)*6=330元,按年計算為0。由此看出,按年計算或按月計算與起征點和免稅額的選擇關系重大,因此該細則應當在充分調查全國小微企業平均水平的基礎上,選擇對其最有利的政策予以實施。
二、有關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
我國現行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的法律層級不高,主要表現政策上的稅收目標還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相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制度還少了一定的權威性和系統性,很多的規定都是小條列,大細則。而且制度規定變化的很快,所以覺有不穩定性。透明度不高。
(二)稅收優惠政策使用主體狹窄
首先,從全球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看,在受惠主體上普遍適用于中小企業,以便有別于大企業。我國則是把優惠稅率的主體限定于小微型企業,把中型企業排除在優惠稅率適用主體之外。其次,國外一般不對中小企業的利潤進行限制,不以微利作為中小企業享受優惠稅率的限制條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彈性不好把握之外,主要出發點是想讓更多的中小企業收益,從而促進中小一起健康發展和做大做強。否則,很可能又是中小企業為了享受優惠的低稅率而作假賬。最后,我國在財政收入連年大幅度增長的情況下,有條件也有必要適度放寬限制中小企業優惠稅率的適用主體范圍。
(三)稅收優惠政策的手段不夠豐富
我國缺乏靈活多樣、可操作性較強的稅收優惠手段與工具。目前,我國稅收優惠主要采取優惠稅率、稅收減免和再投資退稅等直接優惠措施,缺乏稅收抵免等間接優惠措施。而且,據有關企業反映,在申請設備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時,線性程序繁雜,限制條件較多。這也一定程度上給企業減免稅增加了限制。
三、改進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一)積極強化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性
進一步調整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導向,重點鼓勵小微企業的產業升級、技術創新和再投資、開拓國際市場等領域。通過采取減免稅收、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措施對創辦小微企業予以扶持;通過實行抵免、先進設備加速折舊、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等辦法鼓勵小微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通過采用投資抵免、虧損結轉、減免所得等手段降低企業成本和風險;通過再投資減免稅、出口退稅等政策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鼓勵企業投資和開拓海外市場。
(二)逐步拓寬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
要適當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普遍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的主體范圍;研究合理提高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稅所得額起征點,或者規定凡小微企業都可以適用所得稅的優惠稅率,以鼓勵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同時,要妥善處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問題。適當優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擴大稅收優惠受益面。由于營業稅主要是用于第三產業,而大量小微企業屬于第三產業,改革完善營業稅,有利于第三產業所屬小微企業的快速發展。
(三)豐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的手段與方式
要靈活運用各種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手段,并且逐漸由直接優惠為主過渡到以間接優惠為主。除直接的稅率優惠外,還要加大力度,簡化程序,更多的通過費用扣除、設備折舊、盈虧相抵、投資抵免等途徑完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0 引言
在2012年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當時的財政部部長謝旭人表示:2012年要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落實好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以及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等稅費減免政策,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從這一發言可以看出,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的發展,中小企業開始處于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1 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的必要性
我國經濟現在處于轉型階段,從改革開放發展至今,中小企業已經成為了我國的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隨著中小企業的不斷發展,會產生增加就業,促進科技創新與進步等社會效益。但是反觀中小企業自身,又存在著許多的問題,如:經濟實力弱小;市場競爭力低下等。為了應對這些問題,對于中小企業實施一些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很好地促進企業的發展,進而推動我國經濟的整體發展。
2 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及實施現狀
國家在近幾年陸續出臺了許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我國專門針對于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不是很多,我們通過對法規的整理如下(表1):
3 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所存在的具體問題
通過我們的實地發放問卷進行調查發現了以下一些問題。
3.1 執行效果不盡如人意,具體政策實施困難
目前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屬于普遍降稅的范疇,相關的減稅規定較為單一,但是江蘇省的中小企業的經營現狀各不相同,這會致使具體的優惠政策很難實現它的初衷。
舉個例子,稅收優惠中關于創新投資企業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看似力度很大的優惠政策,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卻仿佛被打入了冷宮,如同擺設一般。在這些較大的稅收優惠政策下,根據我們的調查發現仍然有超過80%的中小企業期望得到稅收減免,這一現象說明雖然政策存在,但是由于和很多中小企業的具體需求不匹配,使得稅收優惠這一目的無法達成。
3.2 優惠政策相關操作性低,具體針對性不強
當今江蘇省的直接優惠措施比較多,比如稅收優惠稅率、稅收減免等,但是少了些針對性強、花哨的間接優惠措施。更有甚者,沒能切合企業差異化發展,對其發展中的訴求進行滿足。也還有一些條款的制定沒有結合江蘇省中小企業面對的難處,少了針對性。
比方說在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請中,復雜的申請程序,限制條件繁瑣,相關引導性不強。通過實地的調研發現:有超過50%的中小企業在申請稅收優惠的時候都遇到過手續復雜;需要花費過多的時間和精力的問題。
3.3 優惠政策體系較混亂
盡管江蘇省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很多,也在進行著不斷的自我完善和發展,但究其政策的特點我們可以發現,許多國家出臺的政策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法規標準,各種優惠政策零散分布于各類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里,這就使得這一政策體系變得混亂,很難進行統一的管理。這樣的體系也讓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利用政策漏洞進行偷逃稅的行為,也會對國家的收入造成一定的影響。
4 關于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的幾點建議
4.1 構造規范性強的政策體系
科學合理地制定江蘇省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適度地利用這些政策,利于實現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相反的,倘若被濫用,便會造就競爭的無序,使稅收收入大量流失,也會侵害社會公平。
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標是競爭公平、稅負公平,對當下的優惠政策來一次大清理,保證稅收的嚴肅性,以求省內各地稅負公平,盡量縮小地區間差異。建立起一個清晰、統一規范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框架,使得廣大的江蘇省中小企業不必在尋找政策、研究政策上浪費時間,實現政策的組合效應,即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4.2 對部分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修繕
對中小企業企業所得稅的稅率進行重新設置。企業所得稅具有強大的調節和再分配功能,是針對企業經營所得征收的一種直接稅。對這種類似的直接稅施行累進稅率,可以導致稅收收入出現彈性,大大地調節收入差距,使社會財富更加均勻的分配、經濟更加穩定。
因此我們強烈建議,在所得稅稅率的設計里,吸取國外的經驗,施行超額累進稅率,以應納稅所得額為依據,按照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企業規模,在法律的層面為省內中小企業設定若干檔低稅率,保證中小企業更好的受益。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問題;建議
高新技術企業在全球經濟競爭戰略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國家經濟發展起著重大的促進作用,在國家的經濟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為了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更好的發展與進步,制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
一、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對象涉及到科研組織、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高新區和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科技人員等多方面,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鼓勵和促進作用。主要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如下:
1.流轉稅優惠政策
比如,進出口稅方面,對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和配件等,除有關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增值稅方面,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按法定17%征稅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等;營業稅及其他稅方面,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內資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表現在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普遍實行從獲利年度起“三年兩減半”政策,對整體和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的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對于符合條件的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可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等。對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除享受內資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以外,也規定了一些更為優惠的稅收政策;個人所得稅方面,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科研成果,以股份、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的獎勵,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國家對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研究開發經費,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計稅所得額中扣除等。
二、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眾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企業的科技投入,引導和支持了科技的發展,成效是顯著的,但是,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在:
1.稅收優惠政策目標不系統
首先,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各項優惠措施的簡單羅列,而缺乏明確的政策目標,雖然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很多,但大多稅收優惠政策都是針對單一環節、單一問題和單一取向的獨立政策,缺乏系統性,使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很難串聯起來起作用,其次,我國稅收優惠的政策目標不系統還表現在現行的稅收優惠主要是對經營成果的減免稅,是一種事后的利益讓渡,而針對事前研究開發環節的優惠政策較少,不利于事前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究開發主體的資金來源,也不利于充分調動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的積極性。
2.稅收優惠政策時效性不強
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不強指的是制定的優惠政策沒有明確說明優惠的有效期,所以很多企業一旦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后對積極性的刺激可能會減弱,不能發揮促進高新技術企業不斷創新發展的效果。比如,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中規定“根據新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該規定規定了稅收優惠政策的起始,但是沒有界定稅收優惠的有效期限,更沒有規定相關的限制條件,如果企業取得優惠資格后改變經營方向或因其他原因不屬于國家政策扶持范圍時,對已經享受的稅收優惠是否予以追征,是否給與處罰等,均沒有明確的說明,這樣無期限的稅收優惠還有可能導致違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初衷,雖然有對高新企業的認定和檢查,但期中有很多人為因素,使到高新企業優惠政策沒發揮到實際作用。
3.稅收優惠力度較小
我國現行的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針對流轉稅的優惠政策較少,而我國的稅制結構恰恰是以流轉稅為主體,企業所得稅的地位和作用雖然有不斷提高的趨勢,但是與流轉稅相比還是處于輔助的地位,這就使得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力度有限,實行新稅法后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力度也被削弱,在舊的稅法中,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式優惠達到了18%,實行新稅法后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但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還是按照15%的優惠稅率征收,使得稅率式優惠將至10%,從中可以看出執行新稅法后高新技術企業沒有享受到新稅法改革的成果,在所得稅方面的力度反而小于了原先的稅法。
4.稅收優惠面較窄
稅收優惠面較窄體現的是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較為片面,缺乏全面和整體性,首先在產業化方面,我國稅收的稅收優惠政策集中在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上,而對要有的傳統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不夠,其次,目前的稅收優惠重產品、輕投入、重成果、輕轉化,更多的是對高新技術企業取得收益后的優惠,而對研發、推廣、轉化的優惠政策相對較少,導致很多高新技術企業急于出成果,對提高質量、含金量容易忽視,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的長遠發展。第三,很多行政省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園區的國有、集體企業稅收優惠明顯,而對全國范圍內的民企或行業優惠較少,這種區域、公司體制的差別產生的弊端愈加明顯。
5.優惠方式比較單一
高新技術企業的周期表現為前期初始階段投入巨大、利潤微薄甚至虧損,技術成熟階段后能獲得超高額壟斷利潤,如果無法技術創新容易被趕超從而進入非高新階段,超額利潤慢慢消失,針對高新技術企業這樣一個特征,我們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應該是有所區別、多樣化的,這樣才能更好的鼓勵其發展,然而,我國目前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沒有考慮其發展規律,優惠方式單一,導致有些優惠政策規定的不是很合理,這就需要在制定優惠政策的時候要考慮實際情況,不斷豐富稅收優惠方式,使優惠方式多樣化,才能更好的引導高新技術企業的自由發展,才能更好的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完善建議
研究分析表明,中國現行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很多問題,已經不能很好的適應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要求了,有些稅收優惠政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為了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能不斷創新,形成良性的可持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亟需改革,借鑒國外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對完善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提供如下建議:
1.協調稅制,加大優惠力度,形成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體系
首先,推進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增值稅改革,結合高新技術企業投入大的特點,考慮其研發投入的巨大,鼓勵其引進高科技技術,這樣不僅可以減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也可以使其有更多的資金投入自主研發中,對于致力于研發國家鼓勵的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的企業對其繳納的增值稅可以給與一定比例的“先征后退”優惠,其次三是,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人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力度,高新技術企業賴以發展的動力是人才,可以制定更多關于津貼與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等等。
2.拓寬稅收優惠的方式,逐步加強間接稅收優惠方式
當前我國在適度保持減免稅和低稅率的直接稅收優惠的基礎上,應拓寬稅收優惠的方式,加大間接的稅收優惠方式,一是,實行稅基扣除式優惠,比如加倍扣除前期研發支出,增加科技人員費用扣除范圍等,二是給與延期繳納稅款的優惠,比如有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這些措施企業并沒有少繳稅,只是政府讓渡了部分貨幣的時間價值。
3.制定靈活的稅收優惠期
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不能一成不變,尤其是對有效期要有明確的界定,防止高新技術企業一旦獲得稅收優惠后改變經營方向等,當今社會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要適時制定,適時終止,對已經落后為不屬于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要及時終止對其的稅收優惠。
4.建立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吸引投資資金
風險投資有利于不斷壯大高新技術產業的,在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方面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從當今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特點可以看出,高新技術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偏高,影響了其發展,因此建議國家接下來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向對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傾斜,這樣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能吸收到更多的發展資金,有利于改變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本結構,提高其抵御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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