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30 06: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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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月x日院務會后,我庭于x月x日組織全庭干警學習會議精神,結合工作實際與整改問題,進一步鞏固黨風廉政思想工作建設成果,完善工作舉措,將會議精神落實到具體工作當中。現將貫徹落實情況匯報如下:
一、及時傳達,認真學習領會會議精神。
會議紀要下發后,我庭立即組織召開了專題學習會議,學習傳達了會議精神,庭長對會議紀要進行了宣讀,并結合工作實際談對廉政思想的認識和理解,使全庭上下充分認識到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做好中省市委巡視巡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的重要性,把全庭干警的思想認識和工作作風統一到了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具體行動中。
二、針對我庭存在的中省市委巡視巡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進行梳理,并對下階段整改工作作安排部署。
(一)全力梳理存在問題,細化整改工作方案。會上,庭長何定云逐一分析了我庭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所存在的不足之處,梳理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風險點,對標不同問題細化了責任分工,確保整改工作有序推進。
(二)堅持問題導向,形成長效機制。就如何做好整改工作,何定云要求要堅持問題導向,高標準、嚴要求開展整改工作。全庭干警要深刻意識到自己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履職盡責,強化措施,精準對標,對短時間能夠整改完成的地方要及時整改,需要長期堅持的地方要形成督責機制,整改工作非一時,要建立規范、穩定的長效機制。
我們要以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為契機,全面樹立學英模、學先進、趕先進、比先進、當先進的良好氛圍。要提升格局、放下身段、找準定位、學習先進,要學有目標、找準差距,要有追的信心、要有創的勁頭,不斷總結經驗,創新工作方式,提升工作質效。特別是年輕同志要主動跟班先進同志和老同志,虛心學習,充電加油,積聚經驗。
一要勤于學習,堅持把學習貫穿到工作中,虛心向先進請教,主動學習他們的工作方法和經驗技巧,努力提高業務水平。
二要勇于實踐,本著在工作中學習、在學習中成長的態度,凡事積極主動、認真負責、迎難而上,耐心細致對待每項工作,切實提高工作能力。要勇為擔當,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穩鮮明立場,在對敵斗爭面前不怕流血犧牲,在歪風邪氣面前彰顯凜然正氣,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勇于請纓而戰,以實際行動踐行人民公安為人民的莊嚴承諾。
堅持問題導向,積極穩妥推進,是上海法院進行司法改革試點工作一以貫之的方法和路徑。
改革之初,上海高院黨組堅持首抓思想發動,通過座談交流、動員答疑等多種形式,形成共識凝聚力量。
與此同時,上海法院注重深入調研。他們廣泛開展抽樣訪談、抽樣調查、問卷調查等實證調研,并先后召開了有法院干警、特邀監督員、特邀咨詢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界代表等參加的專題調研座談會150余場,梳理出100多個問題,完成了《審判權運行機制行政化的相關情況》、《法院管理行政化的相關情況》、《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存在問題的分析報告》等專題報告,在此基礎上,歷經34稿形成了《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使其更接地氣,更有針對性和操作性
在試點法院經驗基礎上,上海高院至今已先后制定了《上海法院人員分類定崗實施方案》、《關于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意見》等改革配套制度30余項,從而為即將在全市法院全面推開的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礎,提供了遵循。
毋庸諱言,在改革推進過程中,還有不少困難和問題需要解決。據郭偉清介紹,接下來,市高院將主要從頂層設計、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的素質能力、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加強審判管理權、監督權的關系、完善法官日常審判工作業績考核、隊伍結構性調整與法院工作穩定性連續性問題、加快推進人員分類改革與確保隊伍穩定等七個方面入手,加強探索創新,建立和完善相關工作機制。
“我們堅持遵循司法規律,堅持實事求是,說真話、報實情,向有關部門提供真實可靠的第一手材料。”郭偉清介紹說,司法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全局,政治性、政策性很強,必須通過頂層設計,自上而下有序推進。如主審法官、法官助理的設置,跨行政區劃法院的設立等改革措施,都是司法改革中的重大改革,在實踐中可能會碰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還有即將推出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等重大改革,也亟待加強頂層調研和指導,使改革措施與立法、修法同步進行。
案多人少的矛盾多年來一直存在,以2014年為例,上海法院法官年人均結案達到158.74件,是全國平均數的2.2倍,同比增長了27.66件,增幅為21.1%。如果按照法官33%的員額比例計算,2014年上海法院法官人均結案將達到185.5件,法官工作負荷已近極限。隨著上海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法院立案審查制變為登記制,案件數量還可能進一步攀升,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將進一步凸顯,亟需探索建立科學的人員補充機制。
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實行后,法官的擔子更重、責任更大。當前,還需要通過提高法官的準入門檻和選拔條件,強化法官的職業化、專業化能力建設,不斷提升法官依法公正履職的能力和水平。
郭偉清強調,在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中,如果簡單地將審判權的“獨立”行使等同于“孤立”行使,將“去行政化”等同于“去管理”,就可能會因為審判權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帶來法律適用不統一、案件審理質量下滑、廉政風險等問題。因此,必須要進一步明確院、庭長審判管理職責,規范審判管理權行使方式,形成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審判監督權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確保司法的公正、高效。
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居于基礎性地位,是必須牽住的牛鼻子。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全面推開后,如何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符合審判規律的績效考核方式及與之配套的法官員額退出機制,確保法官責、權、利相統一,也是亟待重點研究的課題。
論文摘要 檢察長列席同級法院審判委員會,是檢察機關履行審判監督職能的重要途徑。但在具體運行中遇到瓶頸,制約了法律監督職能的展開。要從明確角色定位、明確列席案件范圍、理順監督程序等方面,不斷提高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效力。
論文關鍵詞 檢察長 列席 審判委員會 法律監督
落實和完善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途徑。但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諸多問題,一定程度上束縛了法律監督職能的全面展開。從長遠來看,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要達到更加科學、合理、規范的要求,必須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一、影響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效力的現實瓶頸
(一)“填補審判監督缺位”還是“干涉審判獨立”——關于正當性的爭議
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若干質疑和反對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的觀點,如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破壞了審判組織秘密評議的原則;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發表的意見可能會對審委會委員產生影響,不利于審委會公正、中立地討論案件。但實際上,審委會制度本身的不完備性、議事程序的不公開性,特別是審判分離造成的審而不判和判而不審,長期以來受到專家學者的詬病。檢察長列席審委會能夠較大程度上彌補審委會審理案件在訴訟構造上的不足,可以有效彌補審委會自身機制的不足。此外,檢察機關可以依照憲法賦予的職權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而審委會對疑難、復雜、重大案件決定權的行使,本身就是訴訟活動的一部分,理應納入到檢察監督的范圍。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可以填補檢察機關在審委會階段的監督缺位。
(二)程序上的錯位——監督程序由被監督者啟動
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重要體現,但是列席程序的啟動并不由檢察機關決定,而是由法院啟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法院發現有符合條件的案件或議題時應當主動通知同級檢察院檢察長,但最終的審查決定權還是由法院控制,如果法院不通知,則檢察機關便無從得知。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理解為人民檢察院享有列席程序啟動的建議權,實踐中,幾乎沒有檢察長認為有必要而列席審委會的情況。即便檢察機關了解審委會議題,如何認定“必要”又是新的問題,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有列席必要,而法院認為無必要而不通知,檢察機關同樣難以列席審委會。這樣就使檢察長是否列席同級法院審委會,完全由法院來決定,陷入了監督程序的啟動由被監督者來決定的怪圈,最終導致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的落空。
(三)權利性監督還是權力性監督——法條和法理的沖突
從法律規定上看,《法院組織法》規定了檢察長“可以”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實施意見》第三條明確了審委會在討論可能判處被告人無罪的公訴案件等議題時,檢察長可以列席。其中“可以”顯示該條款規定是授權性規則,對于權利主體來說無強制性,因此檢察長參加或不參加審委會,抑或自己不參加也不委托副檢察長參加都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但從法理上看,檢察長列席同級法院審委會制度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監督職權,是以法律監督權為基礎,其實質是通過監督國家權力來達到國家權力之間和諧的目的, 權力監督是該制度存在的理論依據和根本。可見,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是權力而非權利。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是通過立法形式,由國家授權行使的,對檢察機關而言法律監督是一種法定職責,是權力與責任的結合,放棄或怠于行使都是不允許的。
(四)程序監督還是實體監督——具體職能不明
《實施意見》規定“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可以對于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和其他有關議題發表意見”,檢察長通過對案件事實、證據采信、案件定性、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發表意見,對案件的分歧意見進行全面闡述,有助于法院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礎上作出公正裁判。但也有學者認為,檢察機關對審理過程中的法律監督應是程序性的而非實體性的。列席的檢察長不得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發表意見,只能對審委會的工作程序,如到會人數、匯報人數、表決程序等進行監督。 也有學者認為,檢察長對于審委會程序的監督,確有必要但現實意義不大,既然法院邀請了檢察長列席,為了防止“家丑外揚”,勢必會在各方面提前做好準備,檢察長列席時,必然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列席程序完全成了擺設。
二、提高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效力的路徑選擇
(一)明確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的角色定位
就當下中國的司法現實而言,審委會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弊端使得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具有了存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但這種合理性僅限于檢察長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列席審委會。在角色定位上,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一種獨特方式。列席審委會的檢察長僅僅是一個法律監督者,而不是公訴人抑或其他任何角色, 因此檢察長履職的職責只能是法律監督,而不是第二次公訴或其他,否則這項制度的正當性便會受到質疑。
明確了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的角色定位,我們再來回答檢察長列席是否可以帶輔助人員的問題。既然列席審委會的檢察長并不是公訴人,審委會討論案件也不是對案件的再次開庭審理,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帶輔助人員與其法律監督者的身份不符。檢察院公訴案件承辦人員或公訴部門負責人無論以何名義參加審委會,均會使人認為檢察長是在行使公訴職能,而不是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而且有了案件承辦人員或公訴部門負責人的參加,審委會事實上均會或多或少變成第二法庭,有違控辯平衡原則,在程序上對被告人造成不公。而且如果列席人員不斷泛化,列席審委會的監督權威就會受到影響。因此,檢察長列席審委會不應帶輔助人員參加。
(二)明確列席案件的范圍
《實施意見》第三條規定檢察長可以列席可能判處被告人無罪的公訴案件、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目前,各地各級檢察機關在積極落實《實施意見》的基礎上,對列席范圍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列席范圍進行了適當擴大,擴大的類型主要集中在案件的定性上有重大分歧的刑事案件;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中的重大、疑難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熱點和難點案件。雖然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的范圍有擴大的必要,但考慮到這一制度實際運作時間并不長,很多做法還具有探索性,檢法兩家還處在磨合階段。所以,列席的范圍不能無限的擴大,應嚴格限定在《實施意見》規定的三類案件中,而且是三類案件中存在分歧和爭議的。從程序上講,法院決定將《實施意見》第三條所列的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應當通知同級檢察院檢察長參加,但就實際工作而言,檢察長不可能有那么多時間參加審委會,同時對于一些爭議不大的案件,尤其是有些案件只是程序性地由審委會討論,不涉及雙方分歧也不涉及社會影響,檢察長列席的意義也不大。因此,對于《實施意見》第三條規定的三類案件,特別是檢法兩家存在爭議的,檢察長需要列席。至于程序性提交審委會研究的案件,不論是抗訴還是其他,雙方爭議不大,意見統一的,則不需要檢察長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