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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減免申請書優選九篇

時間:2022-12-29 22: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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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1、缺乏統一完整的立法規定。《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而《辦法》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均僅限于民事、行政訴訟,而不包括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國家賠償訴訟,沒有制定統一的司法救助法,難以全面對司法救助制度進行規范和設計。

2、司法救助范圍過于狹窄,而且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的傾向。《規定》及《辦法》采取列舉式規定,很難窮盡,而且審判實踐中,經常存在兩種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圍被擴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圍被縮小。

3、司法救助的內容規定不具體。首先,申請減免交訴訟費用是否包括證人、鑒定人、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沒有規定;其次,再審案件、支付令案件、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可否申請司法救助無規定;再次,救助內容只有緩、減、免訴訟費用,沒有規定其他救助內容,明顯過于單一。

4、司法救助條件規定不科學。《規定》第二條以“經濟確有困難”、《辦法》第四十四條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作為救助條件,但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而“經濟確有困難”在實務中很難界定和把握,沒有具體標準可比對,導致司法救助隨意性較大。

5、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營利性法人和外國國民是否屬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

6、司法救助實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規定》及《辦法》對實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審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

為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對我國司法救助制度內涵與體系進行重構:

1、重新界定概念及確立基本原則

筆者認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為了維護司法公正,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得以真正實現,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對部分經濟困難、訴前、訴中、訴后陷入困難或者需要法律幫助以及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經濟救助和法律幫助。這個定義和原來的定義相比在救助階段、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內容上都進行了擴容,它將更好地滿足人民對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訴訟權利的充分及時行使。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構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合法權益及時救濟原則;二是弱勢群體優先救助原則; 三是經濟困難先決原則;四是公開、公正原則。

2、擴大適用范圍和主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須具有普適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圍應涵蓋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及司法adr;不僅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還包括再審程序、督促程序和執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權利主體應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包括福利性單位,也包括營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被執行人,不僅適用于中國公民或組織,而且還根據國際條約適用于其他國家的國民。

3、擴大適用條件及救助內容

司法救助適用條件為:(1)有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有勝訴可能;(2)有證據證明經濟確有困難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體和適用范圍;(4)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司法救助內容主要應包括:(1)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緩交期限為立案階段,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僅適用于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減交、免交為立案后至宣判階段,減交比例為總額30%,減免交在作出判決時一并決定,并均在法律文書上載明。減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免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但只適用于自然人;(2)民事、行政訴訟、刑事自訴、刑附民訴訟、國家賠償訴訟而有勝訴可能時指定人,適用于當事人文盲而又無人的情形;(3)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人,適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刑事案件;(4)設立法律咨詢機構,為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相關訴訟信息;(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6)建立執行救助金制度。

4、完善啟動、審批程序

(1)由當事人申請啟動。在立案審查階段、審理階段或執行階段,由當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內容書面提出申請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主要是由縣級民政、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優撫對象和收入的證明等),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如決定救助,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起訴、上訴或申請時提出,由負責立案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在決定立案之日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并在宣判之日補交;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于申請刑事救助金和執行救助金的,由審判人員或執行人員提出意見,經庭(局)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其他救助內容的,則由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審查決定即可。法院經審查決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制作《司法救助決定書》并書面告知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對于沒有獲得救助的,應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2)由法院依職權啟動。適用這種啟動方式的案件應當限制在現代型訴訟,即圍繞著離散性利益、擴散性利益、集團性利益引發的紛爭。如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消費者權益受損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等案件。建議立法規定法院對此類案件除訴訟費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內容,可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序。

5、增設撤銷、復議程序

如果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不當企圖或行為時,經對方當事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發現,應當作出撤銷司法救助的決定并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對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書面決定后三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上級法院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三日內予以復議并書面答復。

第2篇

一張蹊蹺的支付令

這是一起徹頭徹尾的假案。這個法院院長幫朋友可謂盡心盡力,沒有管轄權爭管轄權,不具備申請支付令條件也讓申請支付令,授意當事人造假和解協議,執行時本該立案卻不立案便直接執行……

閔仁美是常州理想高級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培訓中心”,后更名為“東方大廈”)董事長。2009年12月,閔仁美來到時任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院長夏偉忠的辦公室,稱東方大廈是自己開辦的公司――“培訓中心”立項建造的,當時自己投了很多錢造房子,現在想把東方大廈的產權辦到自己個人名下。

公司產權為何要辦到個人名下呢?看到夏偉忠一臉疑惑,閔仁美接著解釋說自己想把東方大廈出租出去,如果在公司名下出租的話,需要繳納大概17%的稅金,如果在個人名下的話,只需繳納大概5%的稅金,可以節省12%的稅金。

按照規定,支付令的管轄法院是被申請人住所地法院,閔仁美公司的住所地屬于常州市天寧區,鐘樓區法院沒有管轄權。但夏偉忠并未理會,當即把閔仁美帶到時任該院立案庭庭長劉剛的辦公室,交代其用支付令的方式把東方大廈辦到閔仁美個人名下。劉遂讓閔仁美回去準備申請支付令需要提交的申請書、借款合同、收據、還款協議等材料。

過了幾天,閔仁美帶著申請支付令的材料找到劉剛,稱培訓中心未能償還其2050萬元借款及800余萬元利息,故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劉當時注意到支付令被申請方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閔仁美自己,覺察到有點不正常。但因為是院長交辦的,就沒有提出質疑,直接把材料交給立案庭專門辦支付令的法官朱錚辦理,并關照對方說這個案件是院長交代下來辦的。

按照申請支付令費用收取的規定,一般是按照普通訴訟費的三分之一收費。閔仁美申請支付令的標的2000多萬元,折算下來要繳納6萬多元案件受理費。閔仁美覺得費用太高,后在夏偉忠的關照下,鐘樓法院又以“經濟困難”為由幫閔仁美減免訴訟費36820元。

2009年12月,鐘樓區法院作出案涉支付令,要求理想培訓中心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給付閔仁美借款本金和相應利息共計28732183元。

一份公司老總與自己公司簽署的和解協議

支付令辦好后,夏偉忠告訴閔仁美,支付令只解決其跟培訓中心的債權務問題。債權債務問題解決之后還需要她跟培訓中心之間弄個和解協議交法院進行裁定,才能最終把房產辦到她個人的名下。

閔仁美一想,這個好辦,反正是自己的公司,只要自己回去弄個協議,蓋上公司的章就行了。于是,閔仁美心領神會地擬了一份自己與自己的公司達成和解的協議,主要內容就是閔仁美的公司以房抵債,把公司名下位于晉陵中路上的東方大廈過戶給閔仁美個人。

后閔仁美再次拿著和解協議去法院,請求鐘樓法院對他們的和解協議的內容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確認,并通知房管、國土部門協助執行。

一起沒有立案的執行案件

正常情況下,閔仁美的支付令發出并生效后,支付令程序就終結了,接下來的強制執行程序需要重新立案,否則就是違規執行。

2010年1月,夏偉忠打電話給劉剛,說閔仁美的支付令已生效,需要申請執行。相關的材料他已經看過了,符合條件的,具體的事情讓立案庭一手一腳幫她辦下來。夏同時關照不要再把案件放到執行局申請執行了,到時候只要立案庭直接出一個裁定給她就行了。

案件不用立,直接發裁定,這對閔仁美來說,不僅是避免了執行審查,很快就辦理了執行事宜,更重要的是,她還因此逃避繳納執行訴訟費96132元。

過了幾天,閔仁美帶著申請執行支付令的相關手續、她和公司之間的和解協議及東方大廈相關建房手續找到劉剛,劉剛收下后,就把資料給了朱錚。朱按領導授意,參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填寫了相關民事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并送達給了雙方當事人。

后來,閔仁美到房管局辦手續,房管部門在審查時發現存在一些問題,遂向鐘樓區法院出具一份審查建議,要求法院研究一下實際情況,回復一份確認函給他們。閔仁美再次找到劉剛,說給房管局出函的事情她已經跟夏偉忠說過了。劉剛當著閔仁美的面請示夏偉忠,夏讓其幫閔仁美再出一份函給房管局。于是在劉剛的經辦下,鐘樓區法院再次向房管局發函,要求房管局繼續執行。

2010年11月,閔仁美以裁定金額2050萬元的3%繳納了契稅,順利將東方大廈房屋所有權登記到其個人名下,并以個人名義用于出租。

這樣,夏偉忠指使劉剛,在未對東方大廈進行評估作價、未按規定進行執行立案將案件移交執行局辦理,也未按規定收取執行費的情況下,讓朱錚以原支付令相同案號出具民事裁定書,將主要為文教用途的東方大廈裁定給閔仁美個人,并向常州市房產管理局等單位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

2010年11月,常州市房產登記中心將東方大廈登記到閔仁美個人名下。經評估,東方大廈的房地產價值在價值時點2010年11月30日的市場價值為1.6213億元。

2010年8月至2015年11月間,閔仁美將東方大廈的部分房屋以個人名義對外出租,向稅務部門繳納稅款439336.31元。但稅率因納稅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個人房屋的稅率遠低于企業房屋,東方大廈權屬的變更讓閔仁美得以按照較低的稅率納稅。如果以企業名義對外出租的話,相同金額的稅收收入則需繳納稅金1866955.55元,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1427619.24元。

一次同時進行的官商利益輸送

夏偉忠之所以幫閔仁美,一方面是因為其早年向閔仁美經營的房地產公司購買商品房時,閔仁美給予過關照。另一方面是當時夏偉忠還準備向閔仁美的公司購房。

2010年2月,在辦理支付令的過程中,夏偉忠再次向閔仁美提出訂購一套常州東方國際公寓商品房,要求比第一套朝向更好、面積更大。閔仁美為感謝其支付令事情的幫忙,表示其愿意贈送該公寓1211號商品房,但夏偉忠并未同意。后雙方約定,為應付房管、物價等部門的檢查,夏偉忠以每平方米7317.41元、總價款人民幣486827元的價格簽訂1211號商品房購房協議,但實際以低于市場價的教師優惠價每平方米6800元支付購房款。夏偉忠遂以女兒的名義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于2010年2月支付了房款人民幣305277元。

為了掩蓋收受賄賂的事實,夏偉忠還以其妻子名義與閔仁美補充簽訂了一份協議書,明確以每平方米6800元的價格購買2002號、1211號兩套商品房,兩房合計房款為848164元,并將房款付清。

閔仁美為完善公司賬目,于2010年3月、2010年12月分別以夏偉忠妻子、女旱拿義,存入了東方國際公寓的開發公司常州市圣凱置業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共計131550元。

后經鑒定,東方國際公寓1211號商品房在2010年2月8日市場價為514410元。夏偉忠通過購買商品房少支付購房款,變相收受閔仁美賄賂人民幣118550元。加上其他賄賂,夏偉忠共收受閔仁美賄賂共計人民幣124550元。

一場捍衛法治尊嚴的宣判

2015年8月,夏偉忠上述虛假訴訟案發,于2015年9月由常州市紀委立案審查。2015年9月,常州市紀委將案件移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還發現了夏偉忠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常州某干燥設備有限公司董事長趙爽等20余人賄賂20余萬元事實。

常州市武進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夏偉忠為徇私情、謀私利,在閔仁美集支付令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一身,雙方不具有對抗性,本案本不應進入訴訟程序的情況下,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相關規定受理該案,又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對采取“以房抵債”的執行措施應當對相應房產進行“評估作價”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以民事裁定書的形式,對理想中學教學綜合用房的產權歸屬作出裁判,將匡算總投資5962萬元、評估價值高達1.6213億元,具備一定社會公益屬性的理想中學教學綜合用房僅用于抵償2050萬元債務裁定給閔仁美個人,造成了國家稅收損失,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屬故意違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應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一、 公約的產生及

建立歐洲共同體的《羅馬條約》的締約者們意識到,貨物、人員和資金的自由流通固然很好,但如果對義務的廣泛履行存在困難,將會阻礙共同市場的發展。因此按照《羅馬條約》第220條之規定,6個歐洲共同體成員國開始了漫長的談判, “以期為了它們國民的利益……簡化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程序”。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有關國家于1960年設立了專家委員會負責起草相關的公約。

當時,歐共體國家之間有關判決的相互承認執行主要由成員國締結的少數雙邊條約調整。這些條約不僅適用范圍很有限,而且絕大多數的條約都規定了間接管轄權原則,即執行地國法院只有依據其本國法認定判決作出國法院有管轄權時方可執行該外國判決。起草公約的專家委員會面臨著兩種選擇:要么繼續保持間接管轄權原則這一繁瑣的程序;要么實行統一的管轄權規則,即采用直接管轄權原則。正如皮特·凱所指出的: “簡便、有效地執行外國判決的真正障礙是國內法上執行條件太復雜、不統一。因此需要方便、簡化、統一的執行程序。由于個別成員國之間現存的雙邊條約既零亂又不完善,所以公約若采用間接的承認和執行標準將會繼續導致對成員國公民的歧視。

《布魯塞爾公約》的起草者們大膽地采用了直接管轄權原則。所謂直接管轄權原則,從執行地國法院的角度來說,是指如果外國法院適用的管轄規則與本國相同。則執行地國 法院就無需對該外國判決進行管轄權方面的審查便可予以承認和執行。這樣就保證了法院判決在歐洲共同體市場內像貨物、人員和資金一樣自由流通。

按照《布魯塞爾公約》的規定,歐共體任何成員國意欲加入該公約必須在原公約的基礎上與原始締約國訂立特別協定。1973年當英國、丹麥和愛爾蘭成為歐共體成員時.它們為加入《布魯塞爾公約》與原有的6個公約締約國進行了漫長的談判,并于1978年簽署了《加入公約》。1982年當希臘加入《羅馬條約》成為歐共體成員時,也通過簽訂《加入公約》加入了《布魯塞爾公約》。這些《加入公約》只在 1968年的《布魯塞爾公約》內容基礎上作了一些純技術性的修改,并末改變公約中的一些基本原則。

為避免締約各國法院對《布魯塞爾公約》作出不同的解釋,1971年6月3日歐共體6個原始成員國在盧森堡簽訂了《關于由歐洲共同體法院解釋布魯塞爾公約的附加議定書》。該議定書授予歐共體法院對公約進行司法解釋的權力。《布魯塞爾公約》是以4種正式文字作成的,這樣就給解釋工作帶來了困難。而且公約沒有一個一般性條款可以用來指導國內法院的法官克服公約解釋和適用上的困難。1971 年的這一議定書在歐洲、法律、一體化的進程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文件。正如一位學者所指出的: “近來歐洲法院在促進成員國一體化以及宣揚歐共體法高于國內法的進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法院從一個統一歐洲的角度出發,應該有權解釋公約適用中所產生的。”

1988年歐共體的成員國又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成員國在瑞士的洛迦諾締結了一項《民商事司法管轄權和判決執行公約》,稱為洛迦諾公約。該公約是為了確保歐共體成員國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6個成員國之間判決的自由流通而締結的。因為在這兩大組織之間共有3500萬消費者,而且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成員國50%的貿易是與歐共體進行的。《洛迦諾公約》的一般原則與《布魯塞爾公約》基本一致;兩公約的絕大多數條款內容一樣,甚至連條款的順序都是一樣的。但是這兩個公約在適用上又是獨立的。對此,《洛迦諾公約》在其第54條13款中專門規定了它與《布魯塞爾公約》在具體適用方面的相互關系。

二、 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基本條件及程序

司法裁判是國家的主權行為。按照領土屬地管轄原則,法院判決的效力僅限于作出該判決的國家領土之內。而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正是為了克服這些判決只在其本國領土內有效和執行的限制。如果一項判決的性質屬于《布魯塞爾公約》意義上的民商事判決,而且判決的事項也屬于公約第1條的內容,那么該判決應在其它締約國間予以承認,無需辦理特別手續。按照《布魯塞爾公約》第26條之規定,外國判決應予以自動承認,也就是說公約不需要執行地國法院再作出一項新的司法裁判,而是由請求執行的一方當事人直接援引原判決。因此按照公約第26條所承認的判決就像是在執行地國作出的判決一樣,原則上具有相同的效力。

公約第44條還規定,申請人在判決作出國法院已享受全部或部分司法援助或司法費用減免的,有權在承認和執行程序中享受執行地國家規定的最優惠援助或最大減免。提供司法援助顯然有利于判決的自由流通,尤其涉及支付撫養和贍養費的案件。此外,申請人在一締約國申請執行另一締約國作出的判決時,不得因其是外國人或者在被請求國沒有住所或居所,而令其提供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抵押物。

從《羅馬條約》第220條的要求來看, 《布魯塞爾公約》的目的在于“簡化承認和執行手續”。因此.公約已將申請執行的程序盡可能地進行了簡化。按照公約的規定,執行申請應依執行地國國內法規定的程序由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提交申請時還應提交下列文件:(1)經認證的判決書副本。如系缺席判決,須提供已將傳票及判決書送達缺席一方當事人的證明正本或經證明無異的副本。(2)證實該判決依判決作出國法律是可以執行的并已送達對方的各項證明文件。(3)如需要時須提供證明申請人在判決作出國享受司法援助或減免訴訟費用的文件。公約第48條還規定.執行地法院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提供各項文件的譯本。

執行地法院收到申請后應迅速作出決定。被要求執行的一方在這一階段不得提出任何異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書只能因與拒絕承認判決相同的理由而被拒絕。但在任何情況下對外國判決的實質性均不得審查。對申請書作出決定后須立即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 拒絕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理由

(一)公共政策方面的理由

公約第27條(1)款規定, “如對某一判決的承認違背了被請求承認國的公共政策”,該判決不能予以承認。參與制訂公約的有關專家曾指出,本條款只在極個別情況下適用,因為締約國之間有著共同的、密切相關的法律體制,很少會出現一項外國判決與被請求承認國的法律制度或基本價值觀相矛盾的情況。但是為了達到公約統一適用的目的,公約給法院保留了這一公共政策方面的審查權力。這一點與《羅馬條約》中關于人員自由流動方面給予締約國的公共政策審查權是一致的。

公共政策審查權的行使是受到公約嚴格限制的。首先,《公約》第28條明確聲明公共政策不適用于有關管轄權的規定。也就是說,被請求承認國不得將公共政策適用于有關管轄權的審查。其次,公約第27條(1)款外的其它款項所列明的不予承認的理由也不能以公共政策理由取而代之,否則會導致法院在拒絕承認和執行方面擴大公共政策理由的適用范圍。除了上述限制外,對公共政策的適用范圍很難進一步界定。從歐共體國家法院判例匯編中刊載的締約國法院作出的判決來看,有許多是將公共政策理由與第27條(2)款的缺席判決理由相互混淆。在此還應注意,被請求承認國不能僅以自己國內的公共政策去拒絕其它締約國的判決。例如,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等國公共政策的概念很廣,而且英國法院也常常表現出對外國法的排斥。但是在公約這—體制下,這些國家就有必要限制其法院的司法權力。另外,以欺詐手段作出的判決是否可以以公共政策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尚不確定。斯卡拉思爾報告就援用公共政策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一項以欺詐手段作出的外國判決是否妥當提出了疑問。該報告認為,由于公約所有成員國的法律制度都專門規定了糾正欺詐判決的救濟程序和理由,因此沒有必要對欺詐判決動用執行程序中的公共政策理由加以否定。

(二)維護被告權利方面的理由

公約第27條(2)款規定:“如果因被告未及時收到有關起訴的文件,使他不能有充分的時間安排辯訴而作出的缺席判決”不能予以承認。所有訴訟當事方都應有機會出庭并陳述其主張,這是歐共體法中的重要原則。從實踐來看,這一基于公正(natural justice)的要求而產生的理由在承認執行階段引起的爭議最多。

公約第27條(2)款可以看出,在下列情況下是不能拒絕承認和執行的:(1)被告已得到正當的通知;(2)該通知是及時送達的。被請求執行一項缺席判決的法院必須獨立地審查判決作出的情況以決定是否可以按照第27條(2)款對該判決予以執行。然而該條款的含義存在著3個問題:(1)什么情況下才構成“缺席判決”;(2)何謂正當送達;(3)怎樣才能構成使被告“有充足時間安排辯訴”。以下將結合法院的司法實踐對如何認定上述這些問題分別進行。

1、缺席判決。構成“出庭”的必要條件一直很少引起爭議。但在最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要求歐洲法院對“出庭”的含義給予解釋。在該案中,申請人請求德國法院執行一項意大利法院作出的判決。申請人的兒子在意大利一次車禍中由于被申請人的疏忽大意而死亡。申請人在意大利對被申請人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附帶了民事賠償請求。民事賠償的訴訟請求送達給了被申請人。被申請人雖然在刑事程序中通過其律師出庭,但對本案中的民事索賠沒有進行答辯。歐洲法院在此需要考慮的之一便是本案被申請人是否構成了《布魯塞爾公約》第27條(2)款意義上的“出庭”。普遍接受的觀點認為,被申請人的各項行為能夠表明他已得到了訴訟通知并打算為自己辯護就足以構成出庭。然而如果被申請人只是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或僅對訴訟文書的送達本身表示反對,則不足以構成第27條(2)款意義上的出庭。這一觀點已被德國上訴法院在該法院處理的一起案件中所采納。在德國上訴法院的這起案件中,被告收到一個傳票要求他在意大利法院出庭。他采取的唯一行動是對送達的傳票表示反對,要求意大利法院撤回送達。其理由是他對收到的文件從文字到形式都無法讀懂。德國上訴法院認沙定這一行為不能構成出庭,它只是對傳票的送達提出了反駁。對“出庭”一詞作廣義的解釋符合便于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這一公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對判決作出國法院的管轄異議未成功的情況下,如果異議失敗的一方不參加庭審則不構成“不出庭”,而應視為出庭。

第4篇

第一條為了便民守事,規范收費行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行使國有資產或者國有資源所有權,提供特定服務或者以政府名義收取稅款以外的財政性資金的組織。包括下列各項:

(一)行政性收費;

(二)事業性收費;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

(四)罰沒收入;

(五)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益;

(六)其他非稅收入。

第三條縣財政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簡稱縣非稅局)負責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征收或者收取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征收或者收取;執收單位依法委托征收或者收取的,應將委托協議送縣財政局備案;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縣非稅局直接或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征收或者收取。

第五條各執收單位必須嚴格依照《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實施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由政府定價的服務收費,必須嚴格按照縣財政局和縣物價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招商引資項目的收費,按照縣人民政府年印發的《縣招商引資優惠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推行“多家費、一家收、分頭撥,的征收方式。縣非稅局在縣政務中心設立收費窗口,經縣政府批準,在相關單位設立室,負責管理非稅收入資金。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七條向新辦企業收費程序:

(一)投資者向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提出辦理申請;

(二)縣政務中心根據有關規定填列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明細表;

(三)相關單位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計算填認,提供審批(服務)表格。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對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審核;

(四)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審核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明細表向繳款義務人逐單位逐項目開具《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然后將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明細表“交款人聯”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2-5聯交繳款義務人;

(五)繳款義務人將款項繳入縣非稅局在銀行開設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六)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銀行蓋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收賬通知聯”,在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明,細表的“交款人聯”、“國庫聯”和審批(服務)表加蓋縣非稅局業務專用章;

(七)縣政務中心將已加蓋縣非稅局業務專用章的審批(服務)表格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執收單位聯”傳遞給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及時進行審批和提供服務,并在限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證件交縣政務中心;

(八)縣政務中心在限定的時間內將相關證件和手續傳遞給投資者。

第八條經常性收費(含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資源收益等)程序:

(一)執收單位依法向繳款義務人開具、送達縣非稅局統一監制的收費通知或者決定;

(二)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含室,下同)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審核并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審核后的收費通知或者決定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2--5聯交繳款義務人;

(三)繳款義務人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如果對收費通知、決定持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四)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銀行蓋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賬通知聯”,在收費通知或者決定上加蓋縣非稅局業務專用章;

(五)相關單位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執收單位聯”和已加蓋業務專用章的收費通知或者決定書及時辦理相關事項。

第九條罰沒(罰金)收入征收程序:

(一)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繳款義務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繳款義務人)處以罰金或沒收非法所得的判決書等法律文書;

(二)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法律文書向繳款義務人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法律文書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2—5聯交繳款義務人或其人;

(三)繳款義務人或其人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如果行為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四)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銀行蓋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賬通知聯”,在法律文書上加蓋縣非稅局業務專用章;

(五)相關單位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執收單位聯”和已加蓋業務專用章的法律文書辦理相關事項。

第十條代結算收入(暫扣款、預收款、保證金、訴訟費等)收取程序:

(一)執收單位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縣非稅局監制的收費通知;

(二)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對代結算收入項目和標準進行審核并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收費通知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2—5聯交繳款義務人;

(三)繳款義務人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四)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銀行蓋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賬通知書“收賬通知聯”,在收費通知上加蓋縣非稅局業務專用章;

(五)相關單位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收“執收單位聯”和已加蓋業務專用章的收費通知辦理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罰沒物品處理程序:

(一)執法機關依法追繳的物品,向被扣者開具非稅收入專用收據:

(二)執法機關定期造具罰沒物品清冊報縣非稅局;

(三)縣非稅局和執法機關對罰沒物品統一處置,其中屬于必須銷毀的偽、劣、、毒等物品,由公證機關公證后統一進行銷毀;屬于可變賣的各種新舊物品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1.對于價款較少的罰沒物品由財政、物價部門估價后公開出售。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罰沒物品出售收入表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出售單位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2.對于價值較大的罰沒物品,由縣非稅局委托拍賣公司公開拍賣。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罰沒物品出售收入表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拍賣公司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十二條現場征收程序:

除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當場收取外,禁止執收單位或者委托單位當場收取現款。依法可以當場收取的小額、零星、分散、不當場收取就難以追繳的收費和罰沒,按下列程序收取:

(一)執收單位開具收費通知或行政處罰決定,同時按有關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非稅收入專用收據》直接收取款項;

(二)執收單位按日匯總并填制《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所收款項集中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十三條對未按期履行交付義務的,由法定執收單位依法強削執行或者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時收取的款項直接匯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按匯繳款出具收據。

第三章減免程序

第十四條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減征、免征、緩征非稅收入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減免理由及相關法律政策規定;

(二)執收單位填制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減免審批表,并簽署是否同意減征、免征、緩征的意見:

(三)執收單位將審批表交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審核、簽署意見,經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第四章結算程序

第十五條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財政部門應當依照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財政可用財力調節比例的通知》(政發[]11號)規定,按月計算并撥付到執收單位。具體程序是:

(一)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進行分戶分類核算,在月末將收費(基金)款項劃入國庫和財政專戶。應當上交省、市的費用,由執收單位審核之后,及時從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上劃。

(二)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按月向財政國庫部門報送收費(基金)進度表,經國庫部門審核后送財政預算部門。縣非稅局填制行政事業收費(基金)撥付審批表,經審批后,由預算部門核對后填制預算指標追加單,并審批撥款。

(三)劃入財政專戶的資金由單位申請,經審批后,撥付單位。

(四)依法收取的待結算收入,符合返還條件的,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返還申請,由執收單位簽署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直接返還繳款人,應當轉為非稅收入的代結算收入,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執收單位提供的依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非稅收入專用收據(待結算轉非稅收入)。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確認為誤征、多征的非稅收入,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確認,由縣非稅局開具《非稅收入退庫通知書》,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及時、足額、準確地退還給繳款義務人。對于已劃解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誤征、多征的非稅收入,則由國庫或財政專戶直接退付。

(六)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核算后,與單位的結算按國庫集中支付核算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票據管理

第十六條執收單位征收或收取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票據由縣政務中心統一領購,使用加蓋“縣政務中心”公章和“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專用章,并負責定期向財政非稅管理部門申報繳銷;需要到現場征收的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項目,由備執收單位向政務中心的收費窗口領取加蓋“雙章”的收款票據,其現場征收的各種款項必須及時足額繳入政務中心收費窗口。

第十八條縣非稅局和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應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購、保管、核銷等制度,設立并登記臺賬。

第十九條縣非稅局要建立非稅收入票據年審和稽查制度,加強對非稅收入票據的監督檢查。

第5篇

*縣地處江蘇省最北部,面積1450平方公里,地處蘇、魯、豫、皖七縣交界處,淮海經濟區中心地帶。下轄14個鎮1個林場,人口110萬。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生活狀況有了較大改善。但受自身與社會環境諸多因素的制約,不少農民群眾在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利益方面存在著一些困難。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困難群眾法律援助力度,使他們能夠平等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這對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建設平安*縣、法治*縣、小康*縣、和諧*縣,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縣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況和做法

*縣法律援助工作自1997年開展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和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健康發展,逐步提高。尤其是受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農民工就業壓力加劇,相當數量的農民工返鄉回流,農民工就業和生活中的各項權益問題開始顯現的情況。對此*縣司法局按照國家及省、市關于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加快推進科學發展、率先蘇北脫貧達小康”的工作大局,結合實踐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積極為“三農”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具體的成效和做法如下:

(一)強化宣傳,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社會影響

開展法律援助宣傳的目的,就是傳播法治文明,增強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我局在做好常規宣傳的同時,重點抓好全縣的幾個大型活動。一是聯合工會、青年、婦聯、建設、勞動保障等18家單位開展大型送法上門、法律咨詢活動。為加強這項工作的吸引力,法律援助中心還出資聘請縣小鳳凰劇團一起隨同,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活動;二是在春節前夕,趁農民工返鄉之際,我們深入車站和鄉村為農民工發放自編的《外出務工服務手冊》等法律年貨。春節后我們還積極為外出務工人員送吉祥“三寶”——《外出務工服務手冊》、《法律讀本》、《法律援助聯系卡》。累計發放法律援助宣傳資料及法律援助聯系卡7萬余份。三是針對*縣民工去無錫集中務工的特點,和無錫濱湖區司法局聯手開展為農民工搭建就業服務愛心橋活動,共組織70家企業8000個用工崗位來*縣現場招聘,我縣有10000多名民工前往應聘,場面非常火爆,深受農民工和企業的高度贊揚。

(二)深化服務,不斷加強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我們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別注重做到四個結合:一是把法律援助與普法宣傳有機結合,送法下鄉,送法入戶,傳播法制文明。二是把法律援助與矛盾調解有機結合。全面開展矛盾排查,提前介入,及時化解糾紛。在元旦、春節、元宵節期間,我們動員全縣各行政村的普法宣傳員、人民調解員、法律援助聯絡員750人分別上門入戶,以拉家常的方式疏導婆媳情緒、鄰里情緒等,及時制止突發性激情糾紛,形成了群眾有話好好說,有事依法辦的良好氛圍。三節期間,*縣未發生一起因調解不力引發的民轉刑案件,未發生一起惡性討薪事件,未發生一起重大惡性刑事案件,刑事發案率創十年同期最低。三是把法律援助與法律服務有機結合。*縣法律援助中心組織律師、法律援助志愿者組成法律援助團,深入車站、貧困群眾集中地、和集革命老區等地,為農民工、弱勢群體進行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去年以來共接待群眾2000余人次。四是嘗試擴大援助范圍,簡化程序,更快更好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為農民工開辟綠色通道,涉及工傷、索酬、交通事故案件一律不再審查經濟狀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三)求實創新,不斷提升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近年來,*縣突出工作重點,強力推進法律援助中心規范化建設。一是在局辦公樓大廳制作了5塊法律援助公示欄,對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對象,應提交的材料、救濟渠道以及申辦程序向群眾公示,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在臨街處設置法律援助接待站,并制作醒目標志,為群眾方便快捷地申請法律援助創造條件。三是縣局為法律援助中心配備液晶屏電腦3臺,并以1500元/月的費用安裝了因特網,方便法律援助的信息化辦公。四是法律援助工作網絡進一步健全。整合社會團體力量,先后在縣婦聯、工會、殘聯成立了法律援助站。依托各鎮司法所建立14個法援助工作站,在全縣所有行政村均配備了法律援助聯絡員,使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前廷至全縣各鎮村,更加方便群眾就近申援,從而形成以縣法律援助中心為樞紐,以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為基礎的縣法律援助組織網絡,促進了法律援助工作向深度和廣度發展。五是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縣司法局與沛縣、銅山、無錫灌湖區等其他司法行政單位之間,農民工輸入地與輸出地之間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異地協作機制,對確需協作的事項通過發函或以通訊聯絡的方式加強合作和協作。

另外,法律援助中心緊扣援助案件的規范管理工作,開展優質服務。*縣首羨鎮農民張某駕駛三輪車行至*順路23K處,突然被對向行使的大型客車越過路中線撞擊身亡。瞬間的慘禍帶給張的家庭帶來難以承受的傷痛和悲哀。最慘的是張的哥哥5年前在新疆意外死亡,怕家人受不了打擊,親戚鄰居隱瞞著他家人,將其骨灰一直存放著沒有下葬。*縣法律援助中心得知后,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立即承辦此案,及時收集證據,遞交訴訟狀和訴訟保全申請書。在我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最后受援人劉某、張某等拿到近27萬元的巨額賠款,對此,張某家人感動的涕淚交流。

二、*縣法律援助工作的困難和問題

(一)外出務工人員維權難度大。*縣外出人員多,從事職業復雜。農民工維權案件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工資被拖欠、克扣;二是工傷事故得不到應有的救治;三是缺乏合法、完備的用工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的權益無法保障,其他如勞動安全防范教育、勞動保險、休息權等情況農民工一般不作計較,吃啞巴虧。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是仲裁、訴訟環節多,農民工維權成本高。工傷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仲裁前置及一裁二審的法律程序,法院一審、二審、強制執行才能完成,導致農民工維權之路過于漫長。二是農民工維權案件調查取證難。農民工案件普遍存在著無勞動合同、無養老保險和無福利待遇的“三無”現象。三是農民工維權案件執行難度較大。

(二)農民依法維權的能力偏低。農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他們往往怕“官官相衛”,怕“法律白條”,怕復雜而漫長的訴訟程序,耗時費力。在人身、財產等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走私了或上訪的路子,失去了寶貴的取證時間和訴訟時效。

(三)經費不足,制約著農村援助工作的開展。法律援助相對于其他案件來說,所需費用更多,受援人一般都沒有家庭電話和手機,交通工具更無從說起。援助人員要詢問當事人、調查取證、各類法律文書、復印有關資料等。援助工作者在取證和其他訴訟活動中缺乏必要的經費保障,不僅嚴重挫傷了援助工作者的積極性,同時也將造成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不高,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權益保障。

(四)法律援助隊伍人員偏少,難以使符合受援條件的困難農民都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

(五)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不夠流暢;咨詢、、代書等的無償援助還不能涵蓋訴訟費用的減免。

三、法律援助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一)提高認識,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全面發展。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努力把法律援助工作辦成為政府分憂,讓群眾滿意的民心工程。全縣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全面履行職能,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提供法律援助的新形式。

(二)加大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運轉。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的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所需經費要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狀況,逐年增加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健全體系,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完善。拓展法律援助組織網絡,大力推進法律援助機構延伸工作。在各鎮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各村設立法律援助聯絡員。重視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和現代化建設,確保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質量。積極引導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整合法律援助資源。進一步完善以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認真抓好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律援助隊伍。

第6篇

個人循環借款合同范文一

編號:

出借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因經營周轉的需要向甲方申請循環借款,在自愿、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過協商一致,當事雙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循環借款,并達成以下各項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循環借款限額

一、甲方給予乙方的循環借款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在循環借款有效期內,乙方在完善擔保條件后可在限額內循環使用該借款。

二、乙方不得將該資金用于雙方約定外及法律法規禁止的用途。

三、該循環借款限額是指在借款的有效使用期限內甲方給予乙方在同一時點借款余額的最高限額,并非指期間內歷次使用金額的累計額。

四、甲方給予的上述借款限額并非構成甲方必須按上述借款限額足額發放的義務,乙方使用借款,需要逐筆申請,經過甲方逐筆同意后發放。

第二條 循環借款有效期

循環借款的有效期為 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寬限期為 個月,即循環借款項下的所有借款到期日不能超過 年 月 日。

該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約定的借款的實際發生期,即在該有效期內乙方均有權提出用款需求,借款發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合同》為準,《借款合同》和對應的借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利率及費用

循環借款項下的借款利率為浮動利率,單筆借款的利率和收取方式由《借款合同》確定。

第四條 還款

本循環借款協議項下的借款償還方式由單筆《借款合同》確定。

第五條 擔保條款

本協議項下債務的擔保方式為抵押與保證,乙方需與甲方另外簽署《抵押合同》、《保證合同》。 擔保范圍為本協議項下乙方的全部義務和責任,包括乙方應償付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對乙方逃避甲方監督、拖欠借款本息、提供虛假資料、虛構借款用途、違約或違法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權實施制裁,有權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催收;

二、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隨時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及乙方應付的利息,或者停止發放本協議項下乙方尚能使用的借款金額:

1、乙方涉入或將要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糾紛;

2、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糾紛;

3、擔保人發生重大變故,致使其擔保能力受到嚴重損害的;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償債能力或乙方有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的;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一項義務,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乙方逾期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計付罰息,直至本息還清為止;乙方逾期償還借款本息超過30日的,除按上述約定支付罰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為簽訂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與資料有任何一項虛假的,均應按借款總額的 30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甲方有權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本息的,通知送達乙方即生效。

3、因乙方逾期償還借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師以非訴訟或者訴訟方式催收借款所發生的調查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4、乙方發生違約行為后,甲方對其任何違約行為予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均不表明甲方對違約行為的默許或認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棄追究乙方的任何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為確保乙方按時償還借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下的所有借款向公證處申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在發生違約情況下,甲方可直接向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并向管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承諾,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債務,自愿接受強制執行。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盡事宜、變更事項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份,均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及 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個人循環借款合同范文二

貸款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負責人:

地址: _

聯系電話: ______

借款人: 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貸款人經平等協商,根據雙方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_______________號《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協議》,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人民幣貸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金額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_____年/個月,自本合同雙方約定的提款日起算,至雙方約定的最后一個還款日為止。如果雙方約定的提款時間為特定的期間,上述提款日系指提款期的起始日。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

第四條 利率與計結息

一、利率

本合同適用利率是以下第 種:

1、固定利率,年率_____%,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2、浮動利率,年率_____%,利率水平實行每半年/年(擇其一)一定,即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若分筆提取,則從第一個實際提款日起)半年/一年(擇其一)內按此利率計息,每滿半年/一年(擇其一)后,再按當時相應檔次

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半年/一年的利率。

二、計息

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

提前還款的,提前還款部分的計息方法為: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三、結息

本合同適用的結息方式是以下第 種:

1、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以借款人實際提款日對應日為付息日。

2、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付息日為___________。如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付息日,則借款人需在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3、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付息日為___________________。如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付息日則借款人需在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第五條 提款條件

借款人申請本合同項下提款,須提供如下資料:

一、《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用款申請表》;

二、借款人最新的身份證明和收入證明(與申請額度時間間隔三個月以內的可不再提交);

三、借款用途證明文件;

四、借款人提供的貸款資金劃賬授權書

五、如借款人需要貸款人分期向銷售商、經銷商劃轉款項的,借款人還應提交付款進度表;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其他資料。

第六條 提款時間及方式

借款人應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提款:

一、借款人應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提款。

二、借款人應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____天內提清全部款項。

超過上述時間未提用的部分,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貸款人以轉賬形式劃入借款人在貸款人開立的指定賬戶內,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還款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____種還款方式: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

三、按月付息到期一次還本法;

四、按季付息到期一次還本法;

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存款賬戶,賬號為:_______________ ,并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當期足額還本、付息的資金,貸款人有權于每還款日從該賬戶中扣收貸款本金、利息。

第八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每次使用的借款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但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每次提前還款金額不少于 元;

二、借款人提前 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貸款人確認。

對提前還款部分,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計息方法計收利息。

還款申請一經貸款人確認接受即不可撤銷。

第九條 違約事件與違約責任

一、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未按約定期限還款;

2、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二、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貸款人有權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對于尚未發放的貸款,有權停止發放;

3、對于已發放的貸款,無須向借款人提前發出任何通知,宣布本合同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

4、無須向借款人提前發出任何通知,直接將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其他賬戶中的資金扣劃用于償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等。賬戶中的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賬戶幣種與貸款幣種不同的,按扣收時貸款人適用的結售匯牌價匯率折算。

5、處分擔保物;

6、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 罰息

一、若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且未就展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議,貸款人有權就貸款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貸款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償本息為止。

貸款逾期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______%;

二、若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就貸款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償本息為止。

貸款挪用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______%。

三、若借款人未按期足額付息,貸款人有權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與貸款本金相同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的,計息方法為: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第十一條 權利保留

債權人給予借款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債權人依據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免除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借款人簽字,貸款人的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適用雙方簽署的_____________號《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協議》的規定。

第十四條 特別提示

借款人與貸款人已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進行了充分的協商。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并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貸款人已經應借款人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出相應的說明。

貸款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借款人: 負責人:

(授權簽字人)

年月日

個人循環借款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

證件名稱及號碼(甲方為自然人的):

貸款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

甲方向乙方申請循環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環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聲明條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

(二)甲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簽署與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甲方章程或內部組織文件的規定,且已獲得公司內部有權機構及/或國家有權機關的批準。

(四)甲方承諾以下事項:

1.向乙方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

3.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5.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乙方。

第二條 借款額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額度為人民幣(金額大寫)叁佰伍拾萬元整。

本合同所稱借款額度,系指在本合同約定的額度有效期間內,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幣貸款的本金余額的限額。在額度有效期間內,甲方對借款額度可以循環使用。只要甲方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余額不超過借款額度,甲方可以連續申請借款,不論借款的次數和每次的金額,但甲方所申請的借款金額與甲方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借款額度。

本合同所稱循環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約定使用借款額度所發生的借款。

第三條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下稱額度有效期間)。在額度有效期間內發生的單筆借款,其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額度有效期間是否屆滿的限制。

在額度有效期終止時,未支用的借款額度自動失效。

單筆借款期限系指自單筆借款提款日起至約定的還款之日止的期間。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實際提款日起至約定還款日止,以借款借據的記載為準,但任何一筆提款的還款日不得遲于第三條所確定的借款額度支用有效期的終止日。

第四條 借款額度的使用

(一)在額度有效期間和借款額度內,甲方可以根據需要逐筆申請借款,雙方辦理相應的手續。各筆借款的金額、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環借款提款通知書的內容為準。甲方循環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改變貸款用途或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使用該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如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則乙方根據擔保人已經履行的擔保責任的本金金額對借款額度本金作相應的扣減。

(三)甲方每次申請的用款,其金額不得少于 萬元,期限不得短于3個月,不得長于12個月。

實際借款期限、實際提款日、借款金額、利率以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據所記載的期限、日期、金額和利率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借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

(一)借款利率。本合同項下的單筆貸款的利率為月利率,即在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 %。

(二)罰息利率。本合同項下單筆貸款的罰息利率按照以下約定確定:

1.甲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資金的,罰息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上浮 %。

2.本合同項下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上浮 %。

3.同時出現逾期和挪用借款的情形,應擇其重計收罰息和復利。

(三)單筆借款支用時,雙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書上另行約定單筆借款的借款利率和罰息利率,也可以選擇適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和罰息利率,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乙方有權拒絕發放貸款。

(四)本條約定的單筆借款的借款利率或罰息利率與借款提款通知書的約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書的約定為準。

(五)本條所述起息日是指單筆借款轉存到甲方指定賬戶之日。

(六)本條所述基準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七)借款利息自借款轉存到甲方指定賬戶之日起計算。借款按日計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付息,則自次日起計收復利。

(八)結息

1.實行固定利率的借款,結息時,按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實行浮動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動期當期確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單個結息期內有多次利率浮動的,先計算各浮動期利息,結息日加總各浮動期利息計算該結息期內利息。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以下第 種方式結息:

(1)按月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3.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應確保利息按時到賬。乙方于結息日未足額收到相應的利息,即視為甲方未按時付息。

第六條 借款的發放與支付

(一)支用循環借款的申請。甲方支用循環借款時,必須提前七個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循環借款支用申請書。

(二)發放借款的前提條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棄外,只有持續滿足下列前提條件,乙方才有義務發放借款:

1.乙方已經收到甲方循環借款支用申請書,并已經審核同意。

2.本合同設有擔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已生效且持續有效。

3.甲方沒有發生本合同所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或本合同約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債權安全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章或有權部門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借款。

5.其他條件:

(三)借款的支付

1.甲方應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請、相關交易資料,經乙方同意后,將借款資金發放至甲方賬戶。甲方在借款資金使用完畢15天內匯總向乙方報告借款資金支付情況,乙方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資金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2.在借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充提款條件和支付條件,或變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借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1)信用狀況下降;

(2)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

(3)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

第七條 還款

(一)還款原則。乙方有權將甲方的還款首先用于償還本合同約定的應由甲方承擔而由乙方墊付的各項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剩余款項按照先還息后還本、利隨本清的原則償還。但對于本金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利息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借款,甲方的還款在償還上述費用后應按照先還本后還息的原則償還。

(二)付息。甲方應在結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為借款發放后的第一個結息日。最后一次還款時,利隨本清。

(三)還本計劃。甲方應按循環借款提款通知書所列的還本計劃償還借款本金。

(四)還款方式。甲方應于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前備足當期應付之款項并于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還款。

(五)提前還款。甲方提前還本時,須提前十個工作日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同意,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還本應按照實際用款天數及本合同第五條確定的借款利率計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還本的,有權向甲方收取補償金,補償金金額按以下第 種標準確定:

補償金金額=提前還本額提前還款月數 ,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甲方分次還款的,如提前歸還部分借款本金,應按還款計劃相反順序還款。提前還款后,尚未歸還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執行。

第八條 借款的擔保

1.為保證本合同項下形成的債權能得到清償,采取如下第 種擔保方式:

(1)抵押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為 的 《最高額抵押合同》。

(2)保證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為 的 《最高額保證合同》。

(3)出質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為 的《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

(4)其他方式擔保: 。

2.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項下具體業務合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條之外的擔保。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有權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請。

2.有權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權要求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款并足額清償借款本息,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

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資產負債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損益表(事業單位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終了及時提供當年現金流量表,并且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不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經營財務事實。

3.甲方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或公司(企業)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附變更后的相關材料。

4.甲方應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從事非法、違規交易;應配合并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不得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利用關聯交易,以逃避對乙方的債務;不得利用與關聯方之間的虛假合同,以無實際貿易背景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債權到銀行貼現或質押,套取銀行資金或授信。

5.在未還清乙方貸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形成的資產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行使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各項權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各項義務。

(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借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歸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遲延除外。

(三)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應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不得有不誠信、損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為。

(五)乙方權利的累加性。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是累加的,并不影響和排除乙方根據法律和其他合同對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權利。除非乙方書面表示,乙方對其任何權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遲行使,均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或部分放棄,也不影響、阻止和妨礙乙方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他權利的行使。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及發生危及乙方債權情形的補救措施

(一)乙方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1.如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繼續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如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向甲方收取了不應收取的利息、費用,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

(二)甲方違約情形

1.甲方違反本合同任一約定或違反任何法定義務。

2.甲方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義務。

(三)可能危及乙方債權的情形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甲方發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并、兼并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被)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甲方沒有履行其他到期債務,低價、無償轉讓財產,減免第三方債務,怠于行使債權或其他權利,或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3.甲方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或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4.本合同約定的發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條件沒有持續滿足。

5.保證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1)違反保證合同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

(2)發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并、兼并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被)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的能力;

(3)喪失或可能喪失保證能力的其他情形。

6.抵押、質押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為、國家征收、沒收、征用、無償收回、拆遷、市場行情變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毀損、滅失、價值減少;

(2)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留置、拍賣、行政機關監管,或者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人或出質人違反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權或質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7.擔保不成立、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擔保人違約或者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其擔保責任,或擔保人部分或全部喪失擔保能力、擔保物價值減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8.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未遵守承諾事項的;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9.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救濟措施。出現本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約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幾項權利:

1.停止發放借款。

2.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償還本合同項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債務的本金、利息、費用。

3.相應調整、取消或終止借款額度,或調整額度有效期間。

4.甲方未按本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對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復利和罰息。

5.借款逾期的,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和復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償或超過約定的分次還本計劃期限歸還借款的行為。

借款到期前,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和結息方式計收復利。

6.其他救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

(2)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一)費用的承擔。本合同及與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費用,由甲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乙方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均由甲方承擔。

(二)公告催收。對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乙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三)權利保留。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并不影響和排除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權利。任何對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能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或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礙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它權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導致乙方對甲方承擔義務和責任。

(四)甲方的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如發生變動,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五)本合同項下的循環借款支用申請書、循環借款提款通知書、各類憑證以及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七)合同生效條件。

1.甲方為自然人的,本合同經甲方或授權人簽字及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2.甲方為非自然人的,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有關部門留存 份。

(九)其他約定事項

1.借款人信譽下降,生產經營出現不良狀況,乙方不再發放本合同項下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2.擔保人的擔保物價值下降、毀損或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和保全的,乙方不再發放本合同項下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3.保證人保證能力下降,乙方不再發放本合同項下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

第7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業企業財務行為,有利於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非工業系統獨立核算的工業企業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印件。企業發生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應當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檢查監督。

第五條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企業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產量、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以及各項財產物資的毀損等,都應當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企業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并制定和修訂原材料、能源等物資消耗定額和工時定額,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七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以及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為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為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第八條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及時籌集資本金。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一次性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籌足。分期籌集的,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投資者出資不得低於15%,并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吸收的投資者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20%;因情況特殊,需要超過20%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第十一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十二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凈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轉增資本金。

第十三條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貨款、應付票據、應付內部單位借款、應交稅金、應付股利和其它應付款、應付短期債券、預提費用等。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作為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應付引進設備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等。

發行的長期債券按照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於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十五條企業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企業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三章流動資產

第十六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和待攤費用。

應收票據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可以於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3—5‰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經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

第二十一條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制的,按照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加工費用等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按照計劃成本核算存貨的企業,對存貨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企業領用或者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三條企業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攤銷。

第二十四條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於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

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於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筑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市價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支出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凈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投入生產經營以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進行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試運轉中形成產品且可以對外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收入或者預計售價扣除稅金后,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條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以后,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折舊。

第三十條企業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等,也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業專業車隊的客、貨運汽車,大型設備,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和醫藥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特殊行業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件一。實行工作量法的,其總行駛里程、總工作小時,由企業根據附件一中規定的同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換算確定。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預計凈殘值率

年折舊率=━━━━━━━━━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凈殖值率低於3%或者高於5%的,由企業自主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駛里程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單位里程折舊額=━━━━━━━━━━━━━

總行駛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時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每工作小時折舊額=━━━━━━━━━━━━━

總工作小時

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2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帳面凈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凈額平均攤銷。

年數總和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根據本制度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計算公式,按月計提。月份內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的逾齡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凈損失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不得補提折舊。

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得沖減資本金。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有關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采用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采用預提辦法的,實際發生的修理支出沖減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數大於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費用;小於預提費用的差額沖減有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者清理報廢的變價凈收入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

固定資產變價凈收入是指轉讓或者變賣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后凈額。固定資產凈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后的凈額。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減估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在企業工程施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籌建期間發生的與工程不直接有關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凈損益,以及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計入開辦費。

第五章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三十八條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購入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

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企業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於10年的期限確定。

第四十條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計入其他銷售收入。

第四十一條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費用不包括在開辦費內: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限內分期攤入制造費用或者管理費用。

第四十二條其他資產包括特準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特準儲備物資是指具有專門用途,但不是是參加生產經營的經國家批準儲備的特種物資。

第六章對外投資

第四十三條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企業不得以國家專項儲備的物資以及國家規定不得用於對外投資的其他財產向其他單位投資。

第四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企業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款項計價,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后的差額計價。

企業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后的差額計價。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計入投資收益。

第四十五條企業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四十六條企業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資單位增加或者減少的凈資產中所擁有或者分擔的數額,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并且在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

者利潤時,相應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者股利和利息,計入投資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或者補交所得稅。

企業收回的對外投資與長期投資帳戶的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

第七章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八條企業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費用,計入產品制造成本。

直接材料包括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

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資包括企業直接從事產品生產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從事產品生產人員的職工福利費等。

制造費用包括企業各個生產單位(分廠、車間)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生產單位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的折舊費,原油儲量有償使用費,油田維護費,礦山維簡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機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運輸費,保險費,設計制圖費,試驗檢驗費,勞動保護費,季節性、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以及其他制造費用。

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盈)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包括工廠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公司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按照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工會的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規定交納的離退休統籌金)、價格補貼、醫療費(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照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各項經費。

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咨詢費是指企業向有關咨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咨詢所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訴訟費是指企業因或者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排污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

綠化費是指企業對廠區、礦區進行綠化而發生的零星綠化費用。

稅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土地使用稅(海域使用費)是指企業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費用。

土地損失補償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

技術轉讓費是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制的費用以及試制失敗損失。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銷售凈額在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銷售凈額的5‰;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一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超過一億元(含一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

第五十條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第五十一條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經費,包括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廣告費、展覽費、租賃費(不含融資租賃費)和銷售服務費用,銷售部門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經費。

第五十二條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的醫療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

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三條企業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攤的數額。分攤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要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年終財務決算時不留余額。需要保留余額的,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四條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或者定額成本核算的,按照規定的成本計算期,及時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五十五條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銷售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五十六條銷售收入是指企業銷售產品或者提供勞務等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銷售收入和其他銷售收入。

產品銷售收入包括銷售產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工業性勞務等取得的收入。

其他銷售收入包括材料銷售,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外購商品銷售,無形資產轉讓,提供非工業性勞務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七條企業一般於產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發生的銷售退回、折讓或折扣,沖減銷售收入。

第五十八條企業利潤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銷售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利潤+其他銷售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凈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產品銷售稅

金及附加

其他銷售利潤=其他銷售收入━其他銷售成本━其他銷售稅金及附加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包括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

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收到出口產品退稅以及減免稅退回的稅金,作為減少產品銷售

稅金處理。

第五十九條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后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於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於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凈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第六十條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的盤盈和出售凈收益,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季節性和非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和技工學校經費,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六十一條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等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等彌補。

第六十二條企業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三條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10%提取,盈余公積金已達注冊資金50%時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六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優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業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金的25%。

第六十五條盈余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或者用於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后,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一般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第六十六條公益金主要用於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第九章外幣業務

第六十七條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第六十八條企業一般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也可以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需要變更,應當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并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六十九條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折合匯率采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為中間價,下同),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第七十條月份終了,企業應當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各種外幣帳戶的余額(不包括按照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項目),按照月末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

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

第七十一條企業發生的匯兌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如果為凈損失,計入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果為凈收益,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并入企業的清算收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資產的價值。

第七十二條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如果需要折合為記帳本位幣的,有關資產帳戶按照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實收資本帳戶按照合同、協議中約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合同、協議未作約定的,按照企業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

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采用的折合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金。

第七十三條企業發生外匯調劑業務時,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企業按照買入外匯調劑價單獨記帳的,支用時,按照買入時的帳面調劑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采用逐筆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確定。

企業調劑外匯不實行單獨記帳的,買入的調劑外匯按照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外匯調劑價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作為調劑外匯價差。在支用調劑外匯時,屬於購買資產或者支付費用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有關資產價值或者有關費用;屬於償還債務的,調劑外匯價差價計入財務費用。賣出調劑外匯時,實際取得款項與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應當沖銷調劑外匯價差,如有余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賣出其他外匯時,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第十章企業清算

第七十四條企業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企業的剩余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已經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相當於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於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於清算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的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第七十六條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第七十七條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或者盤虧,財產變價凈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損失。

第七十八條企業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帳: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七十九條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八十條企業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第八十一條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於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余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二條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八十三條企業應當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等政府部門以及其他與企業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分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向證券交易機構和證券監管會等提供年度有關財務報表。

第八十四條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於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企業按月、按季、按年編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財務報表。

第八十五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生產經營、利潤實現和分配、資金增減和周轉、財務收支、稅金繳納、各項財產物資變動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至報出財務報告以前發生的對企業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8篇

[關鍵詞]官事訴訟調停和解完善

基于當事人對民商事糾紛本身享有自主解決的權利和對訴訟標的自由處分的權利,各國相等尊重當事人在官事訴訟中行使處分權所達到的和解,一般在官事訴訟法中都有對于訴訟和解的規定,訴訟和解在官事訴訟中的實用也是相等廣泛而有效的。和此相對的,是本國官事訴訟中訴訟和解的缺位。本國現行《官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雙方當事人象樣自行和解”,這好似是賦予了訴訟當事人和解的權利。但是,當當事人想要行使這一權利時,卻不得不面對一連串的題目:和解的環境、程序和效勞等必要的相干規范都無法從現行的《官事訴訟法》中找出,當事人行使這一權利缺乏妥當的保障。訴訟和解在我國變化了事實上的陳設,很多人甚至并不知道在法院調停之外還有和解這一說。本文擬就訴訟和解政策作一觀察剖析,以期對樹立和完善本國官事訴訟和解政策有所裨益。

一、訴訟和解的性質

(一)各國對于訴訟和解性質的學說

訴訟和解別稱訴訟上的和解、裁判員上的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把他們對訴訟懇求的覺得互相讓步的原因在訴訟進步行一致陳述的行動。在國外,狹義上的訴訟和解既容納在訴訟程序中進行的和解,也容納訴訟提起前進行的“前的和解”。一般認為,訴訟和解是雙方當事人間達到的合意。在外國傳統的官事訴訟中,受公安積極學說理論反應,法官對當事人達到訴訟上的和解一般持觀察積極的態度,重要是為當事人需要一種對話、協商的溝渠,而不是自動地向當事人建議和解或者積極地促成當事人間的和解。第二次全球大戰以后,各國的訴訟數目不斷增多,新的訴訟類型不斷呈現。為了革命訴訟頻率,各國在本國的官事訴訟程序改造中,開端重視訴訟和解,法官在訴訟和解中演出的角色也趨勢積極。

對于訴訟和解的性質,學界存有很多爭議。重要有以下幾種角度:

1、公法行動說。這種學說認為訴訟和解是純粹公法上的法律行動,在實質上和訴訟外和解雷同,通過訴訟和解達到的和解協議歸于公法上的和解約據,確定了訴訟和解和公法上和解約據的間斷性。德國的埃烏斯(Eccius)、柯勒(Kohle)、羅森貝克(Rosenberg)以和日本的河本喜和之等均持此說,指出訴訟和解之因為呈現訴訟法上的后果,即呈現結束訴訟的法律后果,是由于對于訴訟標的的爭執已經開端,本案訴訟已缺乏訴訟的事物,故而賦予和解行動和規定審訊同樣的法律后果。各國法律規定應將和解協議記敘于思路之中,就是為了對和解協議加以明證。美國官事訴訟法學界亦多此說,但和德日學者不同,他們不認為和解協議象樣直接終結訴訟。

2、訴訟行動說。這種學說是超出一度簡略的邏輯推理所得出的,即按照發生何種法律上的后果,行動即愿望具備何種法律規定的急件的理論,得出了既然和解發生訴訟法上的法律后果,則表明和解具備訴訟上的急件,無疑就是訴訟行動的建議。德國的保羅(Palu)、比洛夫(Biilow)和日本的雉本朗造等持此說,認為訴訟和解是按照訴訟法規范來評論訴訟行動,是雙方當事人超出互讓而使訴訟終結的合意,或者說是對于終結訴訟的合同訴訟行動。內中,前端別稱合意說,后者別稱合同訴訟行動說。

3、兩行動并存說。這種學說認為訴訟和解一范疇發生實體法上的后果,另一范疇也發生訴訟法上的后果。那樣,證據發生何種法律上的后果,就必需是何種法律性質的行動的邏輯反推,發生兩種并存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行動也特定是兩種呼應的法律行動的并存。訴訟和解從表盤上看來只管只存在一度行動,但是在法律上,卻存在著作為公法行動的和解和作為訴訟行動的終結訴訟的合意兩個行動,并且,這兩個行動是并存的。德國的赫爾維希(Hellwig)和日本的山田博士即持此說,覺得訴訟和解是公法上的和解約據和終結訴訟合意的訴訟行動兩者的并存。在該學說內部,針對訴訟和解中的公法行動和訴訟行動間是不是存在聯專業,又分成不同的集團。

4、兩行動競合說。這種學說認為訴訟和解不論從景象或是法律上看,均但是一度行動,但這一度行動卻是一度具有雙重屬性的特別行動,既具有在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公法上的和解約據的性質,又具備在當事人之間以和當事人和法院之間存在的訴訟合意的性質。并且,這一學說完整確定了在訴訟和解的公法性質和訴訟性質之間存在交流和溝通。德國的施勒克(Schnke)、尼克遜(Nikisch)、萊特(Lent)和日本的加藤正治等撐持此說,把訴訟和解看成是同一行動中含兩種行動的屬性。目前,這一學說是訴訟法學界的暗流角度。

(二)本國對訴訟和解性質的選擇

公法行動說夸張訴訟和解乃是一種公法上的和解,訴訟和解達到的和解協議是公法約據。這一角度是樹立在約據法的高度繁榮的房基上的,這也是公法行動說為英美法專業國度廣泛采用而被陸地法專業國度棄如敝履的重要原因。本國的法律政策,晚唐師德、民國師日,新我國初期取法蘇聯,改造后又以德、日和本國臺灣地域法律為力點剖析學習事物,而合同法在本國的發展亦不過是十數年。顯然,公法行動說并不合適本國國情。

訴訟行動說只把訴訟和解當做當事人間達到的終結訴訟的合意,而沒有看到,在這一合意達到進程中,當事人對自身實體權利的處分以和和解成立后和解約據對當事人的桎梏力。這樣的性質理論明顯不合適歸納訴訟和解這一法律行動的全貌。

兩行動并存說內部,對于作為公法行動的和解和作為訴訟行動的合意這兩者是不是有聯專業存在著分歧。暗流角度認為這兩者是離別獨立存在并且各自獨立的施展作用的,但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兩者間存在著不可分割的聯專業。前一種角度割裂了訴訟法和實體法之間的聯專業,難以讓人尊重;而后一角度固然保持了訴訟法和實體法之間的當然聯專業,但在一度法律事實中存在兩個交錯不可分的法律行動,始終令人費解。

兩行動競合說和并存說的不同之處就取決,在訴訟和解公法范疇和訴訟法范疇的互通和交流這小半上,競合說內部不存在有分歧,也就是說,競合說保持認為,假如訴訟和解存在公法上無效的原因,那樣,在訴訟法上也必定引起該行動無效。并且,競合說所提出的一度行動兩種性質的說法,令人更易于接收;恰如人同時具有當然屬性和全球屬性、貨物亦有應用價值和價值之兩重性。

事實上,不論何種學說,均不能很好地說明在各國的公安實踐中呈現的對于訴訟和解效勞的爭議,并且,雖然是在各個學說的內部也都存在著分歧。更值得留心的是,不論從何種學說出發,通過適當的修正,都象樣導入雷同的建議。這樣一來,對于訴訟和解性質的爭辯象樣說僅僅是一種試圖將其合理論進步行介紹的技能性的論爭。因此,在構建本國的訴訟和解政策時,不應太過拘泥于現部分對于訴訟和解性質的理論,更應當著想的是目前本國公安實踐對于這種政策的愿望,即現實為什么愿望這一政策,現實愿望這一政策為何。畢竟,法律之因為被制定,就是為了滿足人類的愿望。并且,在法律發展史上,各種成文的法律概念都是在對現實存在的法律政策進行提煉的房基上發生的;而全球又是不斷發展的,現在我們所提和的法律術語的含義和其生育之初相比,固然已經被大大增加了,但是,面對增加的法律實踐,法哲理論仍然經常心有余而力不足。千萬,就純粹的理論探究而言,作者更偏向于兩種性質競合說。

訴訟本身,就不是單純的由訴訟法便象樣完成的活動,事實上,訴訟即是實體法和訴訟法共同作用的“場”。張衛平教授已經談到:訴訟法學在剖析上將訴訟作為自己的剖析事物時,在剖析方法上也有必要從實體法和訴訟法兩者的互相干專業來把握訴訟景象。宣傳實體法和訴訟法相對的二元觀時,更要希望當然科學的剖析方法。在現代法治體專業中,形成了實體法和訴訟法兩種不同的法律體專業,因此,雖然是一度閱歷事實,也象樣從實體法和訴訟法這兩個不同的范疇作價值上的判定。具體就訴訟和解來說,正是官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象樣在官事訴訟中進行和解,和解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之一;同時,官事訴訟法還以處分原則為基本原則之一,賦予當事人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權利,和解才得以在訴訟中進行。因此,當訴訟和解客觀完成之時,便當然地具備了訴訟行動的性質。而官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又是官事實體法范疇內公法自治實質在訴訟范疇的體現,且當事人在訴訟和解中彼此讓步所處分的乃是自己的官事好處,和解協議內容的正當和否應當以實體法為審查根據,這又使訴訟和解具備了一種實體行動的性質。在某種意義上,訴訟和解相等于一度官事約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表面上就是規定一度約據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一般官事約據不同的是,和解約據是在訴訟中達到的,并由法院見證人,是訴訟約據中的一種。

訴訟和解的效勞,即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和解協議成立后會發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這里的“和解協議成立”是指和解協議由當事人處處確定的、且通過了法定程序而生效。理論界對于訴訟和解效勞的爭議重要取決,訴訟和解是不是具有既判力,即是不是具有和規定審訊雷同的效勞,而內核心題目又取決訴訟和解在實體法上的瑕疵是不是反應其訴訟上的后果。對于該題目標學說象樣分成三種:

1、既判力確定說。這種學說認為,訴訟和解是審訊的輪換,則規定無疑地擁有既判力,除了訴訟和解中存在復審情由,才可依復審程序否定原和解的效勞;除此之外,當事人不得以和解存在實體法上的瑕疵為由提出覺得。以日本的兼子一為專人的學者持此說。

2、既判力否定說。這種學說認為,規定審訊具有既判力,即是說審訊未經規定,當事人就不得以已裁判員的訴訟標的再行或提出和審訊相相對的覺得,法院也不能再編成和之相相對的判定。因此,既判力表面上是一種國度權利,具有公權性質,而以訴訟和解確當事人之間公法上和解行動的性質而言,不可能性發生既判力。因此,當事人千萬象樣就訴訟和解實體法上的無效和撤銷原因提出覺得。德國的羅森貝克(Rosenberg)、尼克遜(Nikisch)、赫爾維希(Hellwig)和日本的新堂幸司等學者確定此說。

3、限制的既判力說(調和說)。這種學說的重要角度取決,只要訴訟和解中不存在實體法上的無效和撤銷原因,該和解就具有既判力;同時答應當事人就訴訟和解中實體法上的無效和撤銷原因提出覺得。重要有日本的菊井維大等學者持此說。

在具體的公安實踐中,陸地法專業國度和英美法專業國度對于訴訟和解效勞的規定多有不同。陸地法專業國度的訴訟和解政策大都規定,和解一旦成立,即具有和規定審訊同等的效勞。也就是說,訴訟和解成立后,訴訟終結,當事人間的權利任務得以規定、創設或轉變;第一審達到的和解,當事人不得上告,上告審中達到和解協議的,原審審訊當然無用;并且,部分國度也賦予和解協議以可強迫履行力,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事情下,另一方象樣據此向法院申請強迫履行。

英美法專業國度的政策則略有不同,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并不因當事人間達到的和解約據而人造終結,終結訴訟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撤訴,撤訴后原告是不是能夠再次來源于和解約據的商定;二是“合意審訊”,隨即當事人間達到的和解環境記載于法院裁決以上,形成“合意審訊”,合意審訊和一般審訊一樣發生開端訴訟的效勞,并且具有既判力和強迫履行力。

(二)本國對訴訟和解效勞的選擇

既然訴訟和解兼具兩種性質,那樣其效勞千萬也同時體現于訴訟法和實體法上。在訴訟和解的效勞題目上,我們贊成限制的既判力說。這一學說重要是從既判力作用的兩個范疇進手的。一般認為,既判力的作用象樣分成兩個范疇,一范疇作用取決禁止當事人提出和審訊內容相相對的覺得,另一作用則是不答應當事人對審訊于意義和陳述上存在的實體法瑕疵進行斥責。在審訊的事情下,既判力的作用重要體現于前端,后者通常寓于前端之中。但是,在訴訟和解的事情下,由于關專業到當事人的意義和陳述,后一作用也浮出水面。在著想訴訟和解的既判力題目時,首先應當留心到,既然已經選擇了兩種性質競合說作為本國訴訟和解政策的房基理論,那樣,出于答應當事人對實體法上的瑕疵提出覺得的著想,著眼于既判力的后一作用,就應當否定訴訟和解的既判力;但是,在訴訟和解中,既判力前一范疇的作用仍然存在,假如完整否定了它的既判力,就無法禁止當事人就原訴訟標的再行,法院也不得不再次審理,這種事情不但不能減免法院和當事人的訴累,并且順有利鼓勵當事人進行訴訟和解,無疑是錯誤的。因為,對原告的這種再訴或者覺得必需予以遮斷,即還應當對既判力的前一作用給予承認。簡言之,就是在不存在實體法上無效和撤銷原因的界線內,應當承認既判力。這樣,訴訟和解一旦成立生效,便和規定審訊具有同等效勞,象樣終結訴訟,并且禁止當事人就同一標的再行;同時也可周濟存在有實體法上無效和撤銷原因的訴訟和解。

限制的既判力說超出對既判力作用的不同側面進行區分,使得訴訟和解確當事人象樣因實體法上的瑕疵獲得周濟,和和解的性質理論相連接;又決不會引起當事人濫用權利,就原訴訟標的再行、增多法院壓力,不失為本國官事訴訟和解政策構建合理論上的適當選擇。由此引來的另一度題目是,當事人該如何就實體法上無效和撤銷原因提出覺得?是另行還是進行舊訴訟?我們建議,本國在政策構建時選擇進行舊訴訟,即由異議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確認訴訟和解有效和否,和解有效則法院宣布訴訟終結;和解無效,則進行原部分訴訟程序。如此,該訴訟中原部分訴訟形狀能夠原封不動的進行進行,象樣減少訴訟本錢;并且,原法官較之新案法官能更好地審查和解是不是無效。

三、訴訟和解政策的具體程序安裝

(一)德國的嘗試和解政策

1、訴訟和解的構成急件。重要容納:(1)和解必需在這個德國法院前訂立,重要是訴訟法院,也象樣是任何其他的以竭力方法治理和解標的地普通法院。(2)應當是在已訴訟專業屬程序中訂立和解,但在其他合適程序(如獨立的證據程序、同意訴訟費用救助的程序以和和解程序)也可進行。在程序開端呈現既判力以后不再可能性訂立訴訟和解。(3)訴訟和解的訂立人是訴訟的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也象樣加進訴訟和解。(4)和解標的是本案訴訟標的的全部或部分,也象樣連累和本訴訟沒關于專業的爭點。這使得從整體上混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專業變化可能性。(5)訴訟和解的內容特定是雙方當事人互互讓步的原因,雖然是相等小范疇內的讓步。

2、訴訟和解滿足訴訟行動有效急件的特別請求。它容納:(1)和解的情勢是在法院前的口頭意味,在法院專業屬的程序范疇內和其記載范疇內,后者為有效性所需。記敘了訴訟和解的訴訟記載必需向參和人宣讀、出具或播放并由其允許,否則訴訟和解無效。(2)訴訟人有權訂立和解。(3)法院對以和解方法開端的權利爭議是不是有管轄權和法院職務任命是不是正當皆不反應訴訟和解的效勞。

3、訴訟和解合適實體法的有效急件。即:(1)假如實體法對和解內容規定了情勢,則該情勢被訴訟記載露面。(2)雙方當事人必需具有和解才能,即必需有權對訴訟標的訂立和解。(3)假如和解標的是一項處分,則作處分的和解當事人必需具有處分權限。

4、訴訟和解的效勞。訴訟和解首先是一度訴訟行動,它的效勞千萬首先表示于訴訟范疇。在和解充分有效的事情下,權利爭議開端,還沒有呈現既判力的審訊也被消滅。假如和解存在可履行的內容,則具有強迫履行力;但這并不意味著它對和解事例呈現表面既判力的確認,它但是審訊的露面。而訴訟和解在實體法上的效勞,通常除非在和解規定了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法律關專業(有時也容納第三人的實體法律關專業)時才呈現。

5、訴訟和解的無效。基于訴訟和解的雙重性質,訴訟法上的原因和實體法的原因都可引起和解的無效。假如實體法范疇有自始無效的原因,則除實體法效勞外,和解的訴訟法效勞也被取消;假如訴訟法范疇有無效的原因,則和解的訴訟效勞不呈現(即不呈現訴訟終結),而實體范疇是不是無效,則歸于少數事情,純粹的實體法和解或可依《民法典》第779條保持。

7、訴訟和解的周濟。對訴訟和解無效性的裁判員是在舊訴訟中進行的,即訴訟應當按照認為訴訟和解無效的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而進行;若在進行的舊訴訟中可能性證明和解有效,則訴訟終結。此種事情類似于對訴之撤回的有效性有爭議后又由法院在呼應的審查后確定其有效性的形狀。假如法院認為和解無效,則可對之超出中間審訊或者在對訴編成的結局裁判員的理由中編成裁判員;假如法院認為和解有效,則應超出結局審訊(訴訟審訊)確認權利爭議已經超出訴訟和解終結。

(二)美國的訴訟和解政策

美國的官事訴訟和德國同屬當事人學說訴訟模式,但兩者又有不同。在德國的官事訴訟中,法官在訴訟程序挺進范疇享有較大的自動權;美國的法官則深受公安積極學說理論反應,通常處于“超然”的裁判員者位置。因此,在相等長的歷史時代內,美國法官對增進當事人和解抱持著一種積極態度。19百年中期,美國商事糾紛激增,為了緩解法院的職業壓力,鼓勵和解開端作為一種計劃在實踐中應用。20百年60時代,美國呈現了訴訟高峰,法院為了革命頻率、節儉資源,盡可能性地在訴訟程序早期階段促成當事人和解,不斷在法院內部形成了以法官對事例進行積極治理為手腕的增進和解移動,還修正聯邦官事訴訟規矩以增進和解。現在,美國官事訴訟事例中除非將近5%是終極進進審理程序。

在美國,“和解”一詞被廣泛應用,其涵義在事實上有狹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和解泛指通過各種輪換性糾紛解決機制(ADR)所達到的非正式審理的原因;而狹義的和解則是一種專門的訴訟和解政策。并且,雖然是狹義的訴訟和解政策,也具有多種情勢。其重要內容有:

1、審理前會議。證據1983年對《聯邦官事訴訟規矩》第16條所做的修正,初任何訴訟中,法院均可依職權命令雙方當事人的辯護律師或未由辯護律師確當事人到庭從事審理前會議。該審理前會議重要基于以下目標履行:(1)增進事例的裁決;(2)盡早并且連續的克制事例進程以使事例不致因缺乏治理而被延誤解決;(3)減少無心義的審前活動;(4)超出周到細密的準備革命事例審理的質量以和;(5)增進事例的和解。修正后的聯邦官事訴訟規矩將增進和解作為審理前會議的一度公然目標,因此,也有學者將審理前會議稱為訴訟和解會議。通常事情下,主持審理前會議的法官和從事庭審的法官是各自獨立的,以防止對后續審理負面反應和干擾。部分法院還專門設有從事和解法官。

2、當事人建議審訊計劃。《聯邦官事訴訟規矩》第68條規定,在開庭審理前10日事先的任幾時候,反對對手懇求確當事人象樣向對手當事人提出一份包括答應法庭如此審訊內容的建議。假如該建議被對手當事人所接收,雙方當事人即以容納該建議和承諾命令在內的相干材料向法院申請審訊。假如被建議確當事人不接收建議中的審訊計劃,則訴訟進行進行,但是,當通過開庭審理所取得的審訊金額和建議中審訊計劃地金額等額或者不足其額時,拒盡建議確當事人愿望義務對手在提出建議后的費用,容納對手當事人的辯護律師費。這一規定促使當事人在訴訟中蘇醒正義地判定自己的訴訟前景、評估可能性呈現的原因,希望好處的最大化。

3、集團訴訟和解。美國《聯邦官事訴訟規矩》規定,“一度集團訴訟除了通過法官允許不能被撤銷或和解,并且集團和解協議必需以法官命令的方法將這種撤銷或者和解的建議告訴集團的每一度成員”,并且給予集團每一度成員提出異議的機會。當事人自行和解,即一般官事訴訟訴訟專業屬中的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達到和解協議后,向法院書提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撤回訴訟的書面申請書,終了正在專業屬中的訴訟程序。

4、訴訟和解的效勞。當事人之間達到和解后,并錯誤然終結訴訟程序,而是愿望當事人遞交撤訴申請,或者懇求法院以和解約據的內容為內容編成審訊。前端僅被視為當事人之間的普通約據;后者由于由法院以審訊的方法編成,所以具有既判力和可強迫履行力。

(三)本國訴訟和解政策的具體程序安裝構想

1、訴訟和解的構成急件:(1)在法院審訊前,不問訴訟進行到何階段,訴訟和解都應被答應。上告審中同樣象樣達到和解,和解協議生效后,原審審訊當然無用。(2)訴訟和解的訂立人是訴訟雙方確當事人,第三人也可參和。(3)訴訟和解可就訴訟標的的全部或部分甚至和本案無關的爭議達到,力求厘清當事人間的權利任務關專業。(4)和解應當在法院的主持下達到;當事人象樣私下協商,但必需在法院對所達到的和解協議進行確認。

2、訴訟和解在程序上的特別請求:(1)主持和解的法官應當和負責審理的法官互相獨立,并且不得就各自的職業進行交流。(2)法官主持和解的職權僅只限為當事人需要對話的溝渠和作為當事人達到和解的見證人,以和對和解協議進行情勢上的審查。(3)訴訟人在獲適當事人授權后象樣訂立和解。(4)當事人在法院達到和解后,應將和解協議記敘于庭審記載上,始生效勞;當事人私下和解的,象樣懇求法院制作和解書,在雙方當事人、法官和書記員簽字后生效。

3、訴訟和解應當符合公法上對于合同的規定:(1)官事訴訟中的好處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2)和解協議中當事公民權利任務的分攤,沒有違背法律的強迫性規定且不違背全球公共好處。至于當事人之間是不是必需要互相讓步,只要和解協議上列明的權利任務分攤符合全球公共好處,雙方當事人是不是互相讓步在所不問。(3)當事人具備訴訟才能。

4、訴訟和解的效勞:(1)訴訟和解具有終結訴訟的訴訟法上效勞。訴訟和解成立后,呈現爭議的官事法律關專業為新的官事法律關專業代替,原訴訟標的不再存在,訴訟無進行進行的必要。這時,應當明白訴訟和解有終結訴訟的效勞,以防止實踐中當事人再行撤訴的麻煩以和因不和時撤訴造成的題目。(2)訴訟和解在雙方當事人間發生了一度新的和,這個合同對當事人有實體上的桎梏力。但是,和解協議畢竟是當事分治理訴訟事項或訴訟權利的合意,不同于治理實體內容的合同,不能獨立地變化訴訟的標的。因此,當事人不得就該和解協議提訟。(3)訴訟和解的目標是輪換性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官事爭議,減免當事人和法院的訴累,因此,應當具有和生效審訊同等的法律效勞。和解協議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就原訴訟標的再行。(4)有給付內容的訴訟和解具有強迫履行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另一方當事人得懇求法院履行。

第9篇

關鍵詞:WTO;南非;輪胎業;反傾銷

中圖分類號:F75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09)04-0103-04

當前經濟全球化迅猛發展,國際競爭日趨激烈,貿易摩擦不斷加劇。許多國家和地區為保護本國產業和市場,不斷強化貿易救濟措施。WTO規則許可的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愈加成為各國理想的貿易保護手段,其中反傾銷則更是各國貿易保護的首選措施。關貿總協定第六條中對構成反傾銷的三個條件作出了權威界定:第一,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內,則該出口產品被視為傾銷產品;第二,該傾銷產品對進口國相似產品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威脅,或實質性地阻礙某一相似產品工業的建立;第三,傾銷與損害有因果關系。如果一國進入另一國市場的產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進口國為了抵銷或者阻止傾銷,可以對傾銷產品征收不超過該產品傾銷幅度的反傾銷稅。

據WTO統計,1995―2007年,中國是遭受他國反傾銷最多的國家。本文以南非對華輪胎實施反傾銷案為例,研究了近年來中國出口輪胎遭受反傾銷的情況,分析了國外實施反傾銷的動因,并提出了相應的反傾銷應對措施。

一、中國輪胎行業出口現狀與特點

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數據,2007年中國全年輪胎產量已增至4.3億條,僅次于世界產量第一的美國,其中有1/3的輪胎出口海外,主要出口地區遍及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然而,隨著貿易額的不斷增加,中國輪胎出口日益受到反傾銷的威脅。

1.出口以低附加值輪胎為主,數量和金額迅速增長

中國出口的輪胎產品主要以低附加值、勞動密集型的斜交線輪胎(簡稱斜交胎)為主。而發達國家主要是生產高附加值、技術密集型的子午線輪胎(簡稱子午胎)。斜交線輪胎有很多局限性,如胎體易生熱,加速輪胎的使用壽命,而子午線輪胎使用壽命長且節油性較好。輪胎的子午化率是衡量一國輪胎先進性的重要指標。斜交胎這種技術含量不高的傳統輪胎,在發達國家已經停產或很少生產,這使我國輪胎出口有了較大空間。

2.出口輪胎數量和金額迅速增長

2004年以來,中國汽車行業的“井噴”式增長,直接導致我國輪胎業也呈持續增長態勢。同時,在減免輪胎消費稅、取消輪胎項目行政審批等優惠政策的支持下,市場規模達到約80億美元,占國際輪胎市場份額的9%。2007年,我國出口輪胎數量達1.5億條,同比增長11.4%,出口金額達29.3億美元,同比增長31%。

2.頻頻遭受反傾銷

近年來,中國輪胎出口增長的同時,也不斷面臨越來越多的反傾銷貿易壁壘。入世以來,委內瑞拉、秘魯、埃及、土耳其、南非等國都先后對中國輪胎提出過反傾銷調查。自2005年底開始,墨西哥、印度和澳大利亞等國相繼對中國出口輪胎發起了反傾銷調查,2001―2007年中國輪胎行業已經遭受了10余起反傾銷案件,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遭受反傾銷次數最多、頻率最高的行業之一。其中以南非對華輪胎業反傾銷最為典型。2005年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公告,接受南非制造業聯盟代表南非國內的輪胎生產商提交的申請書,對原產于中國的輪胎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認為,原產于中國的輪胎在南非國內市場上低價傾銷,給南非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涉案產品包括用于摩托車、卡車、公用汽車的新型充氣輪胎。

二、中國輪胎出口遭受反傾銷的原因剖析

通過對中國輪胎行業分析,結合南非對華輪胎反傾銷這個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可以得出中國輪胎遭遇反傾銷的四個原因。

1.無序競爭導致低價競銷

中國出口的斜交胎在國際市場具有明顯的價格優勢。但由于產能超速增長,產量嚴重過剩,過剩比重高達30%―40%,產需矛盾也由此被帶到國際市場,導致輪胎出口價格下滑。許多輪胎企業低價競銷,嚴重擾亂了出口秩序。以主要出口產品型號9.00-20為例,在天然等原材料綜合成本上漲1倍的情況下,出口輪胎價格卻從2005年的90多美元/條降為2007的40多美元/條。中國出口輪胎價格遠低于各國輪胎平均出口價格,其中乘用輪胎低26%、輕卡輪胎低21%、重卡輪胎低38%,成為國外進行反傾銷的主要證據。

2004年中國修改《對外貿易法》后,放開輪胎企業外貿經營權,過多的企業加入輪胎行業,導致無序競爭,從而使出口產品價格,特別是斜交胎的價格越來越低。目前,國際市場上斜交胎的競爭主要是國內生產企業間的競爭,只不過由國內市場轉向國際市場。為爭訂單,一些輪胎企業往往以比正常水平低10%―20%的價格為談判籌碼,更有甚者是為了盡快銷售產品,不顧生產成本,使出口輪胎始終處于較低價位。

2.輪胎產品出口結構不合理

從出口的輪胎產品看,中國出口的輪胎多是勞動密集型的斜交胎,產品附加值較低,易給進口國造成以“低于正常價格”傾銷的印象。輪胎產品的子午化是世界輪胎發展的主流,也是我國石油和化工行業整體發展及國家產業政策發展的一個目標。西方發達國家、包括日本、韓國等亞洲國家,其輪胎的子午化率基本上達到100%。高性能的子午胎與我國主要生產的普通斜交胎相比具有高速行駛下的安全性,低滾動阻力,有利于節能和環保,乘坐合適,使用壽命長等優異性能。

但是,輪胎行業屬于高投入低產出的行業,國內企業如果想發展子午胎就要形成規模效益。然而,目前中國的輪胎生產企業約有300家,其中大部分為年產量在50萬條以下的小廠(約占70%)。這些小廠主要產品均為斜交胎,規模一般較小,生產設備相對落后。這就與世界輪胎子午化這個大趨勢背道而馳。在南非案中,中國向南非大量出口工程車、摩托車、重型卡車和輕型卡車所用的斜交胎,對南非本國的輪胎生產廠家形成了強烈的沖擊。這是南非對中國發起輪胎反傾銷的一個重要原因。

3.世界輪胎巨頭的操縱

從以往國外對中國發起輪胎反傾銷案的具體情況來看,世界級的輪胎生產廠商與此密切相關。以南非案為例,名義上提起本案的是南非輪胎生產商協會,但實際操縱該協會的則是世界輪胎巨頭普利司通、固特異、鄧祿普、大陸這四家跨國巨頭。事實上,近幾年這些壟斷國際市場近70%份額的跨國公司在中國頻頻建廠,通過各種營銷手段擠占中國輪胎企業的國內市場,迫使中國企業只能加大開拓歐美、南美、亞洲和非洲的海外市場來彌補國內市場的損失。但中國企業剛剛大規模進入國際市場的同時,這些世界輪胎巨頭又意識到中國輪胎有可能威脅其國際市場份額,于是通過發起反傾銷來擠壓中國企業的國際市場份額,這不但在與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并通過削弱中國企業的實力,達到其進一步占領中國市場的目的。

4.中國輪胎企業應對反傾銷訴訟力度不足

中國企業普遍對傾銷和反傾銷認識不足。在遭遇反傾銷調查之前,不積極采取措施避免立案,遇到反傾銷調查時又不敢應訴。有的企業甚至怕出訴訟費而放棄應訴權利,使申訴方輕易得逞。涉案企業不積極應訴,其后果就是客觀上助長了國外對中國產品反傾銷的氣焰。據統計,對華反傾銷案中,中國至少有一半的企業不去應訴,直接導致了80%反傾銷案件的敗訴,即使有企業組織了應訴,也是力度不足,難以勝訴。

三、中國輪胎業應對國外反傾銷的措施

2007年4月10日,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ITAC)對原產自中國的轎車輪胎、輕卡輪胎和重卡輪胎反傾銷調查做出終裁,對出口南非的中國輪胎不征收任何反傾銷稅。此次反傾銷應訴勝訴是中國輪胎行業近10年來遭受的10余起反傾銷案件中的惟一一次完全勝訴,對中國輪胎行業影響巨大。由此,本文從企業、行業組織、政府層面提出應對反傾銷案件的具體措施。

1.企業應對措施

首先,企業要規范自身的出口行為。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企業若實行低價出口,容易給進口國造成傾銷印象。眾多出口企業為爭奪同一國際市場,不惜虧本出口,惡性競爭,嚴重擾亂了國內的出口市場秩序[1]。低價出口甚至低于成本價出口讓企業嘗到“以價取勝”甜頭的同時,也飽嘗國外反傾銷的苦果。純粹靠價格競爭占領市場是一種短期的經營行為,它可能會帶來暫時的經濟效益,但難于永久地占領市場。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上,發達國家已經不再采取價格策略,而轉為采取融資、服務、質量、品牌、包裝等非價格競爭策略。這樣就可以規避進口國貿易當局的反傾銷調查。因此,企業要清醒地意識到只有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加強行業自律,調整出口戰略,才能避免和預防國外的反傾銷指控。同時,企業在國內市場上要盡量避免同行低價競爭,因為這種競爭方式既傷了自身,也容易招致國外同行的反傾銷報復。

其次,走技術品牌之路,積極開拓多元化市場。中國產品的出口增長主要依靠價格競爭、數量擴張,這種“以價取勝”的經營模式已成為制約中國外貿可持續發展的瓶頸,也成為企業遭遇國外反傾銷調查的主要原因。因此,出口企業轉變經營策略,調整出口商品結構,爭取增加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產品出口已迫在眉睫。許多輪胎企業已意識到這一點,有的已經開始企業應積極跟蹤、關注自身發展的前沿,掌握、獲取相關專利技術、知識產權成果為己所用,提升自身產品的檔次;提高研究開發能力,不斷推出自有品牌,進一步提高出口效力,通過提高設計能力,創立國際知名品牌來提高出口產品的價值,樹立名牌企業形象。

另外,出口企業面臨出口市場高度集中的現象雖然在短期內難于出現根本性轉變,但綜合實力較強的一些出口企業已開始大力推進市場多元化戰略。目前我國輪胎主要是出口給發展中國家。所以我們企業應當加大力度去開發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市場。

最后,面對反傾銷指控,企業要積極、主動地應訴。在輪胎行業,提起反傾銷訴訟的實際上只有幾大國際輪胎巨頭,如南非輪胎生產商協會只有普利司通、固特異、鄧祿普、大家會員,因此反傾銷立案呈現出很強的連續性,一個國家立案后,另一個國家馬上跟進。如果中國企業在一個市場不應訴,那么在另一個市場馬上就會遭受更沉重的打擊[2]。在這方面的教訓是慘痛的。以南非案為例,企業可以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爭取在反傾銷案中處于有利的位置。(1)

利用進口國一切有利于反傾銷抗辯的力量。南非案中,應訴企業運用WTO的《反傾銷協議》和進口國反傾銷條例提及的“公共利益”條款。中國輪胎企業在終裁做出之前,與南非進口商取得聯系,成功勸導其中的多家進口商和下游用戶積極參與本次反傾銷調查,積極游說這些進口經銷商和下游用戶,指出如禁止中國輪胎向南非出口,將有可能會導致南非當地行業中僅有的4家外資輪胎企業壟斷操縱南非輪胎市場,且中國輪胎無論是質量還是價格對南非消費者來說都極其有益,南非消費者需要質高價低的中國輪胎,采取反傾銷措施最終傷害的是南非汽車企業和消費者。最終使南非進口經銷商、下游企業用戶和消費者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提供對中方有利的證明材料或出庭作證。也正是這些進口商和下游用戶的努力,使南非調查機關不得不慎重考慮各個產業和消費者的利益平衡,提高了中方的申訴和抗辯能力,贏得勝訴。因此,企業平時要與進口國經銷商、下游企業用戶和消費者做好溝通聯系,做好調研,了解當地輪胎生產情況及價格變動,爭取在申訴和抗辯中處于主動位置。(2)積極搜集產品銷售價格和銷售成本等證據。2005年11月25日,做出應訴的8家輪胎企業委托律師,開始準備南非調查機關要求提交的問卷。律師們通過深入南非國內的主要輪胎生產企業,進行調查取證,在當地搜集了大量銷售價格和銷售成本數據,以證明中國企業并沒有進行低于成本銷售。一份完美的傾銷問卷和初步無損害和因果關系抗辯意見在截止日期之前交到了南非調查機關。由此可見,反傾銷的應訴、抗辯需要進口市場大量的銷售價格及銷售成本數據,所以企業在應訴之后要積極地搜集這些證據。企業只有掌握充分的證據,才能保證贏得反傾銷的國際官司。(3)主動向調查機關提供無損害及因果關系抗辯意見。本案中,在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ITAC)做出的終裁中,采納了中方大部分無損害及因果關系抗辯意見,認為雖然南非申請人遭受到損害,但其基本不生產中國向南非出口的斜交胎,南非申請人在輪胎出口市場上雖然遭受了損失,但未構成輪胎進口的迅猛增長,也未擠占南非申請人的市場;南非申請人是南非最大的輪胎進口商,從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進口輪胎,況且其無法證明其汽車輪胎原配套市場和二級替換修理市場分別遭受過損害,中國出口的輪胎與申請人的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決定終止本次反傾銷調查,對所有中國輪胎不征收任何反傾銷稅。因此,企業要積極地與進口國的反傾銷調查機關交涉,獲取相關的調查信息,并主動地向調查機關提供有利證據,旨在應訴中取得先機。

2.商會和行業協會應對措施

2006年8月,商務部頒布的《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應訴規定》指出,進出口商會等行業協會應負責反傾銷案件應訴工作的行業協調,促進會員企業應訴國外反傾銷案件。在反傾銷應訴新規定中,行業組織在協調反傾銷案件應訴工作中的職責得到了明確規定。在南非案中,中國五礦化工商會和輪胎分會對該案的完勝起了決定性作用。

首先,組織企業應訴,制定合理的應訴策略。

雖然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積極應訴反傾銷案,但由于缺乏組織,策略不當,所以勝訴率非常低。這時行業協會就應自覺擔當重任,進行有組織、有計劃的反傾銷應訴。在應對反傾銷中,許多數據和資料的提供都需要行業協會牽頭來完成,幫助企業積極應訴。南非案發生后,中國五礦化工商會和輪胎分會立即組織了中國10余家向南非出口輪胎的企業開會商討對策,經過多次研究,協會采納了同時進行集體抗辯和單獨抗辯的“兩條腿走路”的應訴方式。即由成山公司、三角輪胎公司等8家中國輪胎出口輪胎授權輪胎分會,代表中國輪胎行業就本次反傾銷調查提出集體抗辯。同時上述8家企業出口份額最大的成山公司等4家企業,又分別聘請律師,進行單獨的傾銷抗辯。因為一旦集體抗辯失敗,企業還可以采取單獨的傾銷抗辯。且據以往經驗,集體抗辯可以加大企業單獨抗辯勝訴的幾率[3]。事實證明,這種應訴方式非常有效,它降低了風險,加大了勝訴的幾率。

其次,以全行業的利益為重,規范企業行為。為防止企業遭受反傾銷,行業協會還可在業內企業中充分開展協調工作,規范企業行為,組織各個企業有序地進行出口,防范企業間的不良競爭,形成有序的出口局面。行業協會應以全行業的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以全行業的勝訴為最終目標。2006年7月27日,ITAC公布了本次反傾銷調查的初裁結果。成山公司等4家參加單獨抗辯的企業取得零稅率,但有關行業無損害和因果關系的抗辯失敗。為此,輪胎分會及時組織未獲零稅率的另外4家企業商議下一步的應訴工作。在接下來的應訴過程中,五礦化工商會和輪胎分會聯合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多次對應訴輪胎企業進行調研,為企業應訴及開拓其它國家市場規避反傾銷風險提供了指導。

3.政府應對措施

首先,強化政府的外交職能。政府對反傾銷應對的重視和參與,對整頓出口市場、增加企業最終取得反傾銷勝訴幾率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政府可通過外交手段與對方國家的高層進行磋商或對其施加壓力,闡明貿易糾紛可能給雙方帶來的貿易利益損失和外交關系的惡化,擺明厲害關系,爭取反傾銷案件能夠引起對方政府的重視,讓對方政府能夠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對中國產品的出口價格進行合理評估,以確定反傾銷幅度。南非案初裁之后,輪胎協會的應訴人員了解到,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的反傾銷調查局局長要來中國與中國反傾銷主管局長進行雙邊磋商。于是,相關工作人員直接找到商務部,向主管領導匯報了此案件。主管領導非常重視,就此與南非進行基于WTO規則下的磋商,并敦促南非方面公平、公正地處理此案。由此可見,通過政府與進口國當局的外交交涉,對企業應對反傾銷案件的勝訴起了決定性作用。

其次,構建信息共享平臺,完善預警機制。信息化建設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促進我國商務工作的高效開展,另一方面滿足公眾對政府提供公共信息的要求,尤其是在中國成為世界反傾銷最大涉案國的今天,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及時提供龐大的信息為企業隨時了解國外市場情況提供了一個低成本、高效能的信息渠道。隨著信息化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相當部分的出口企業已運用電子商務對外進行交流、業務洽談和簽訂合同等貿易環節。在國內與有關部門之間,也利用計算機和網絡進行聯系和業務往來。政府部門為做好政務公開,也不斷推動信息化建設。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憑借計算機網絡技術與出口企業間構建信息共享平臺,通過銀行、海關、商檢等部門的信息反饋,了解企業的出口動態、創匯情況以及經營狀況等方面,從而了解整個行業的出口態勢和出口市場分布,獲得企業出口的第一手資料。與此同時,政府和有關部門還通過其他官方的和非官方的途徑,把進口國有關外貿政策、國外產品信息、出口市場情況等資料傳送給出口企業,指導出口企業調整出口商品結構、出口市場和出口價格等,預防和避免出口市場過于集中或出口價格過低引發國外的反傾銷指控,同時也有利于出口企業在反傾銷的應訴中隨時獲得國外有關產品和行業的資料,做好國外有關機構進行產業調查的準備,為應訴贏得搜集資料的時間。

作為頻繁遭遇反傾銷的中國輪胎行業,在未來也將面臨其他國家的反傾銷,所以制定防范預警措施勢在必行。反傾銷預警涉及的內容很多,主要包含出口國國內產品的生產和出口情況、進口國的進口基本情況、進口國同類廠商的生產情況,其中出口產品在進口國市場的銷售情況及其對進口國市場和同類廠商的影響情況尤為重要。目前,我國反傾銷預警操作主要表現為政府及有關部門利用信息渠道獲得國外對我國某一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指控后,以最快的速度通知與產品出口有關的企業,一方面摸清涉案出口企業的產品出口情況,包括主要出口企業的數量、產品在反傾銷調查期內的出口數量、出口成交價格、合同履行情況等,另一方面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組織和協調作用,協助出口企業準備應訴材料,制定應訴方案,在思想上和技術上做好應訴反傾銷的準備。

最后,加強國內反傾銷立法。鑒于我國絕大多數輪胎出口企業仍未從根本上改變“以價取勝”的出口經營模式的現實,國家有必要通過加強國內立法,打擊變相壓價的出口不公平競爭行為,規范出口市場秩序,推動國內出口市場穩定、有序地健康發展,保護依法經營的出口企業的權益,。由于我國在反傾銷立法上起步較晚,致使法律法規對一系列擾亂國內市場的出口行為打擊力度不夠。近年來國外對我國實施反傾銷“升溫”現象與此不無關系。因此,加大國內立法是大勢所趨。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減少國外反傾銷調查的發生。

政府除了在國內加大立法以便在源頭上杜絕反傾銷的產生外,對涉案企業進行應訴的要求也應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和行政規定,通過行政手段和其他手段對不參加應訴或應訴消極的出口企業,尤其是涉案金額大的出口企業加大懲罰力度,從根本上改變企業“被動”應訴的局面。同時,要對積極應訴、勝訴的企業通過相關行政規定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形成有效的應訴工作激勵機制,推動越來越多的出口企業積極應訴。

參考文獻:

[1] 宋永輝,馬少凌.我國出口產品遭受反傾銷的原因分析及對策研究[J].集團經濟研究,2007,(1).

[2] 趙云.反傾銷高頻率使用的原因分析[J].當代經濟,2007,(1).

[3] 謝輝.南非經濟對華輪胎的反傾銷調查[J].決策參考,2007,(8):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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