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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解讀據悉,這是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保險公司股權配置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加強股權監管、規范股東行為,對股權管理實踐中面臨的新問題加以明確,同時強化對相關風險隱患的查處手段和問責力度, 因此對原有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在股東類別上,《征求意見稿》根據持股比例、資質條件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保險公司股東分為財務類股東、戰略類股東和控制類股東三類。
其中,財務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足百分之十, 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無重大影響的股東;戰略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東;或者持有的股權雖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較大影響的股東;控制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三分之一以上, 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在股東資質上,《征求意見稿》規定,符合相關規定的投資人,包括公司法人、有限合伙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境外金融機構可以成為保險公司股東,而有限合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只能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自然人可以通過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
同時,《征求意見稿》對申請成為保險公司上述三種類型股東的投資人進行了分門別類的要求,如申請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的投資人,應當具備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納稅記錄正常,最近三年內無偷漏稅記錄;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失信行為記錄; 合規狀況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申請成為保險公司戰略類股東的投資人,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核心主業突出,投資行為穩健; 在本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信譽良好;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得低于二億元人民幣, 且留存收益為正;包括本項投資在內的長期股權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申請成為保險公司控制類股東的投資人,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一百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不得顯著高于行業平均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不同類型的投資人自身條件進行了明確要求,在此不一一贅述。
在股權獲得上,《征求意見稿》表示,投資人可以通過發起設立保險公司; 以協議方式認購保險公司發行的股權; 以協議方式受讓其它股東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以競拍方式獲得其它股東公開拍賣的保險公司股權; 從股票市場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權;購買保險公司可轉換債券,在符合合同約定條件下,獲得保險公司股權;作為保險公司股權的質押權人,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條件下,獲得保險公司股權;參與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處置計劃獲得股權; 其它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方式獲得保險公司股權。
同時,《征求意見稿》強調,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單一有限合伙企業持股不超過總股本的百分之五,合計持股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保險公司成立三年內,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三分之一; 保險公司投資設立保險公司的,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對保險公司采取風險處置措施的, 持股比例不受限制。關聯股東持股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除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參與保險公司風險處置等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資人只能成為一家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
投資人不得成為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的戰略類股東。 投資人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的家數不受限制。
此外,《征求意見稿》明確,投資人不得直接或間接通過與保險公司有關的借款;以保險公司投資為條件獲取的資金;以保險公司存款或其它資產為質押獲取的資金;以保險公司股權為質押獲取的資金;基于保險公司的財務影響力,或者與保險公司有不正當關聯關系取得的資金取得保險公司股權。
福建省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新財政資金分配方式,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中小企業加快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設立福建省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投資基金),并制定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基金,是指以財政性資金為引導、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社會資金、按市場化方式封閉運作的省級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省財政出資主要來源于預算安排。
各設區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另行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 投資基金按照科學設計、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條 為加強對投資基金的統籌協調,促進投資基金健康發展,成立投資基金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協調小組由常務副省長任組長,分管財政的副省長任副組長,省財政廳、金融辦、發改委、經信委、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協調小組負責審定投資基金的資金投入、子基金的設立(包括投資基金的出資比例、投資方向等)以及重大投資事項、子基金的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問題;研究制定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協調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基金設立及存續期的重大問題。
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負責協調小組日常事務。辦公室主任由省財政廳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成員由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相關處室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投資基金中財政出資部分(政府出資),由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將資金撥付到投資基金。
第六條 經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并委托省投資集團作為投資基金的運作管理機構,代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建福建省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作為其二級子公司,負責投資基金的日常運作;
(二)按照可持續性和低成本的市場化原則,募集社會資金;所募集的資金額不得低于投資基金的50%;
(三)按照協調小組確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方向,提出子基金出資比例建議;
(四)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托管銀行開設賬戶,專賬核算;
(五)對基金公司及基金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確保基金安全;
(六)定期向協調小組報告投資基金和子基金運作管理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七)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基金公司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體運作規程;
(二)根據協調小組確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按照公開征集等市場化方式選擇子基金管理公司;
(三)對擬參股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草擬、簽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協議;
(四)根據子基金協議或章程約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監事、管理層,行使子基金出資人權益,并及時向省投資集團報送子基金運作和監管情況;
(五)按一定比例注資子基金,并按約定履行對子基金出資義務;
(六)跟蹤了解子基金運作情況,確保基金安全;
(七)其他應由基金公司承擔的職責。
第八條 為發揮投資基金整體使用效益,基金公司可視子基金實際運行情況,提出投資基金投資額度調整建議,經省投資集團審核后,報協調小組批準。
第三章 基金的運作
第九條 投資基金出資可一次或分期籌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資資金應不少于基金總規模的20%,且應在基金批設后3個月內到位,其余資金可根據首期到位資金運行情況分步到位。
第十條 投資基金在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資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第十一條 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設立若干子基金。子基金的設立,根據實際情況可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設區市政府等提出方案經省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后,報協調小組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子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依據協議、章程約定進行基金募集、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
第十三條 投資基金注資新設立的子基金,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在福建省境內注冊,且投資于福建省境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80%;
(二)主要發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機構已基本確定,并草簽發起人協議、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資人(或合伙人)已落實,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三)投資基金根據各子基金的投資行業等具體情況確定對各子基金的出資額,最高不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50%;除政府出資人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不少于3個且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最多人數;
(四)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超過子基金資產總額的20%。
第十四條 子基金的投資存續期暫定為20xx年左右。投資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的,須報協調小組批準。
第十五條 子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已完成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有政策引導基金管理經驗的團隊優先;
(二)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原則上股權投資的經營管理規模不低于20億元,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近2年有較好業績,或股東具有強大的綜合實力及行業龍頭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團隊應按子基金實繳資本的一定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六條 未經協調小組同意,投資基金和子基金不得進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不得對外提供贊助、捐贈;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投資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對于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用于投資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投資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投資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九條 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子基金實繳資本或出資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費用,并應與績效評價掛鉤,按照子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業績獎勵,具體比例和要求應在委托管理協議中明確。
第五章 基金的終止和退出
第二十條 投資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后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省政府批準后,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投資基金終止后,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將政府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投資基金中的政府出資部分一般應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后退出,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機制等方式適時退出。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應與其他出資人在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政府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政府出資從投資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投資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本章節有關基金的終止和退出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子基金。
第六章 投資基金的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投資基金應由省財政廳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完整準確反映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在保證政府投資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投資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資金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銀行進行托管,投資基金和子基金的托管銀行由省投資集團根據社會資金募集情況通過公開征集方式進行選擇。
第二十八條 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托管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福建省設立分支機構,且設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二)與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在支持我省經濟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有完善的托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為投資基金和子基金的資金托管業務提供專人和專項服務;
(五)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投資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受托管理機構進行財務監管、績效評價,必要時引入第三方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風險評估,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并有效應用績效評價結果,提出收益滾動發展方案。省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子基金的設立方案,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基金建設,監管各子基金管理公司運營。省發改委、經信委等部門負責各相關子基金的行業指導,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省投資集團應加強對基金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風險防范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投資基金、子基金及投資項目之間應建立風險隔離機制。省投資集團定期向省財政廳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按季編制并向省財政廳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報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子基金會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投資基金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實行
產業投資基金的特點產業投資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第一,投資對象主要為非上市企業。
第二,投資期限通常為3-7年。
第三,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關鍵詞:場外市場;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交易
中圖分類號:F832.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1-0-01
場外市場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進行證券交易的場所,是上海、深圳交易所的重要補充,是多層次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為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以及實體經濟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一、場外市場的發展現狀
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的場外市場已經形成了由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各地產權交易市場,若干股權交易所等構成的體系。
(一)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于2001年設立,開辦的初衷只是為了解決“兩網公司”退市的遺留問題。之后逐步地接納了從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俗稱“三板市場”。2006年1月,中關村高科技園區非上市公司開始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俗稱“新三板市場”。2012年8月,國務院批準“新三板”擴容,首批擴大試點除中關村科技園區外,新增上海張江高新產業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天津濱海高新區。9月20日,新三板交易平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成立。
(二)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
目前,全國各地有200多家產權交易機構,交易規模逐年擴大,法規進一步完善,區域合作進一步加強。如由天津產權交易中心等19個省市區的61家產權交易機構組成了“北方產權交易共同市場”;上海產權交易所與上海技術產權交易所合并,成為全新的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等等。區域共同市場通過共同的信息披露,實行統一的交易規則,促進了不同產權交易機構的信息共享,推動了產權在異地之間的流動。
(三)股權交易所
2008年9月天津股權交易所掛牌成立,主要致力于兩高兩非企業提供股權融資及交易平臺。同年天津濱海國際股權交易所成立,是一家專業從事企業股權投融資信息交易的第三方服務平臺。2009年7月天津股權交易所的分市場安徽股權交易所正式掛牌成立,2010年12月湖南股權交易所成立,2012年10月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成立,山東、吉林、深圳、武漢也先后建立起股權交易所(中心),都是為本地的非上市中小微企業提供交易和融資的平臺,致力于為區域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
我國場外市場為金融市場的發展以及實體經濟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仍存在許多的不足與缺陷。如場外市場服務企業類型有限,交易非常不活躍。“新三板”、各地股權交易所的掛牌企業均為股東200人以內的企業,地方產權市場交易大部分是國有股權,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投資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等等。
二、《非公辦法》實施對場外市場建設的意義
(一)擴大了場外市場的覆蓋范圍
《非公辦法》將股東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這一龐大群體正式納入監管,意味著資本市場服務覆蓋面大為擴展。根據《非公辦法》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2)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我國現有公眾公司6萬多家,而在滬深兩大交易所公開上市進行交易的公眾公司只有2000多家。《非公辦法》出臺前,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的公開轉讓,各地交易所只受理非上市非公眾公司的掛牌轉讓。辦法確立了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合法化是歷史性的突破,在中國場外市場發展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從此,數目龐大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在場外市場特別是“新三板”掛牌交易成為現實。
(二)突破場外市場股東“200人之限”
《非公辦法》規定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可以超過200人,同時規定本辦法施行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并經中國證監會確認后,可以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核準轉讓股票和定向發行。這就突破了長久以來制約中國場外市場發展的障礙——股東人數“200人之限”。一直以來中國場外市場(包括“新三板”、各地股權交易所)都恪守200股東上線的原則,造成了場外市場交易及其不活躍。原來“新三板”每手交易最低3萬股,天津股權交易所將每手確定為掛牌企業的全部股權的二百分之一,使單手交易資金量過大,從而總體交易量非常有限。交易量的不活躍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融資功能,最直接降低了中小企業掛牌的意向。股東200人的上限被突破后,預計會對股權進行拆細交易,并實行競價,從而會刺激交易量,提升市場融資功能。
(三)投資者合法權益獲保障
在很長的時間內,非上市公眾公司運作不規范,大都未進行信息披露,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非公辦法》的實施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納入了法制軌道,具有較強的可行性。該辦法對于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半年報和年報披露時間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要求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辦法第八條規定,公眾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當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同時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定期報告,也在制度上規避了非上市公司尋找借口避免信息定期披露的風險。
參考文獻:
[1]陳玲.我國場外交易場所若干問題研究.
[2]劉微.我國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市場研究.上海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3.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xx〕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金融宏觀控制,正確運用股票、債券方式籌集社會資金,引導資金的合理融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用股票、債券方式向社會或者本單位職工籌集資金的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企業除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是本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的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和各專業銀行分行以及財政、審計部門,對發行股票、債券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發行股票、債券必須堅持自愿認購原則,禁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強行攤派。
第五條 企業用發行股票、債券方式籌集的資金,應作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和用于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投資。
第二章 股票
第六條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金的證書。企業單位購買的股息為集體股,個人購買的股票為個人股。股票持有者為企業股東。股東按照企業組織章程,參加或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并依法承擔以購股額為限的企業經營虧損的經濟責任。
第七條 股票采取記名或不記名形式,可以轉讓、繼承,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但不能退股。
第八條 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股份企業。新建股份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非股份企業需要采取股票方式集資的,必須重新核定原有資產,劃分成股,訂立章程,經會計師事務所核定和有關部門批準并依法登記注冊,成為股份企業后才能發行股票。
第九條 發行股票的企業每年須向股東公布財務決算情況,并可根據盈利情況計發一次股息、紅利。股息從成本中支付、紅利從納稅后的留利中支付。
計發股息、紅利的辦法,可只分紅不計股息,也可以既分紅又計股息。采取只分紅不計股息的,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二十;采取分紅又計股息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居民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和紅利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六。
第十條 股份企業停業或破產時,在支付職工工資和生活費、繳納稅金、歸還貸款、清償債務后,其余資產按照股份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
第三章 債券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的債券是訂明償還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權利。
第十二條 企業向單位和個人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
第十三條 債券可以轉讓、繼承,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
第十四條 發行債券的企業每年付給債券持有者利息一次,其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章 股票、債券的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必須事先填寫發行股票、債券申請書,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鄉鎮企業須經區縣鄉鎮企業局同意,全民所有制企業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然后向開戶的專業銀行提出申請,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發行股票、債券申請書。
二、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宗旨、營業執照的批準機關、經濟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總額。
發行股票企業還應申明股份總額、發行總金額及每股金額、轉讓手續、組織領導和管理形式、股息、紅利的分配辦法及企業虧損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發行債券企業還應申明發行總金額、償還期限、轉讓手續和債息的分配辦法。
三、發行股票、債券的可行性報告,內容應包括:現有資產、發行范圍數額、資金投向和可行性項目落實情況、經濟效益預測、發行債券歸還本金的辦法及資金來源(全民所有制企業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四、發行股票、債券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需交驗法定審批機關(鄉鎮企業一百萬元以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區、縣主管部門審批)準予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文件。
五、現有企業上年度和上月的財務報表,新建股份企業發起人的履歷和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本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總金額在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以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委托專業銀行區辦事處、縣支行(在信用社開戶單位由農業銀行縣支行)按照本辦法有關條款審查批準,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備案。
本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總金額在五十萬元(不含五十萬元)以上的,一律由專業銀行區辦事處、縣支行審查,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批準。
外地企業在本市發行股票、債券的,一律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審查批準。
第十七條 經批準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可以委托專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發行單位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經營狀況,不負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對未經批準或違反本辦法發行股票、債券的,令其退還所籌集的資金。對拒不執行的,凍結其全部集資金額,通知專業銀行拒付股(債)息、紅利,并給予信貸、結算違章制裁。
第十九條 企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屬于企業有權支配的專用資金,不得挪用應上交國家的各項收入和專項撥款,不得動用流動資金和銀行貸款;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本單位經費包干結余中的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和預算外資金。違者,由其開戶的專業銀行給予信貸、結算違章制裁。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購買股票。違者,追究責任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在本辦法公布以前,已經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應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底以前按本辦法補辦報批、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凡經批準發行股票和債券和企業,都應按批準發行股票、債券金額的萬分之一繳納注冊費,最少不得低于二十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管理,更好地運用股票、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推動企業的橫向經濟聯合,進一步促進廈門經濟特區建設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廈門市轄區內的全民、集體、內聯企業、三資企業采用股票、債券方式籌集資金,都必須按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股 票
第三條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企業股東。股東依照企業章程規定,有權參加或者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并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企業經濟責任和倒閉風險。
第四條 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的小型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聯合企業、三資企業,都可以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發行股票。
第五條 股票的發行額,老企業發行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即除去折舊和借入資金后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新建設的股份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 股票應當記名,一般不退股。但企業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發行定期股票,定期股票的股東除不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外,依照本法第三條規定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第七條 股票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兩種。企業、事業單位認購的股票為集體股;個人認購的股票為個人股。集體股和個人股都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享受權利,承擔責任。
第八條 股份的盈利分配方式可分為計息又分紅和分紅不計息兩種。股份企業可自選一種。
㈠依據盈利情況分紅:企業在保證依法納稅、提留專項基金的條件下,另提分紅基金,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五。如經濟效益好,經報市人民銀行批準可高于百分之十五。
㈡計息又分紅:企業按年從成本中支付股息,集體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單位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個人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居民儲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另視盈虧情況決定分紅或不分紅。分紅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股息和分紅的總額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二。如果銀行儲蓄利率變動,利息總額經過人民銀行批準可高于百分之十二。
第九條 股票歸持有人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可以繼承、轉讓、贈與、買賣;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
第十條 股份企業解散或者倒閉時,在支付職工工資和生活費、國家稅收、歸還貸款、清償債務后,其余資產按照股份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國家企業破產法公布后,按該法規執行)
第三章 債 券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的債券是訂明償還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債券持有人沒有參與經營的權利,不承擔企業經濟責任。
第十二條 凡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的聯合企業、財務制度健全且有盈利的集體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發行債券。
第十三條 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
第十四條 債券可以轉讓,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
第十五條 企業按期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個人購買債券的利率,最高不得比銀行相同期限的儲蓄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三十;企事業單位購買的債券,利率最高不得比銀行相同期限的企業存款利率高百分之三十。債券的利息按籌集資金的用途分別在成本或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企業可以對本企業職工發行內部債券,專用于發展本企業生產發展的需要。
內部債券也可以轉讓,但是,受讓人限于本企業職工。
內部債券持有人調離本企業,可以提前償還債券本息。
內部債券的其他事項,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四章 股票、債券的管理、發行和購買
第十七條 企業股票、債券向社會發行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管理和審批。人民銀行有權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以保障國家金融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護股票、債券持有人的正當利益。對擅自發行企業股票、債券的,有權加以制止。并責令其退還所籌集的資金。
第十八條 企業發行股票、債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提出申請:
㈠提交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證明文件;全民企業發行股票,應征得財政部門同意。
㈡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同意企業開辦的證明文件,金融機構應當交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㈢提交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其中包括投資項目、效益預測、現有資產、集資金額、發行范圍、收益分配等。
㈣現有企業提交本企業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財務報表。
㈤新建股份企業交驗發起人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文件。
㈥發行用途屬于固定資產投資的,交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機關準于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文件。
㈦屬于委托金融機構發行的,應提交委托協議書。
第十九條 發行股票、債券,一律自愿認購。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所屬在職干部和現役軍人不得購買股票。
企業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按照國家規定屬于企業有權自行支配的資金。
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本單位按規定有權自行支配的結余資金。
第廿條 股票、債券可向廈門特區以外的國內各地發行。臺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可按本辦法認購我市公開發行的股票和債券。
第廿一條 企業經批準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可以委托金融機構發行,手續費由委托單位和承辦單位商訂。發行單位對企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的資金來源是否符合第十九條規定,應進行審查。
發行單位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的經營狀況,不負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票、債券轉讓過戶手續
第廿二條 股票、債券的轉移、過戶可由發行的企業自行辦理,也可委托金融機構辦理,并辦理股票過戶手續。
第廿三條 股票、債券的買賣,均應以現貨交易,禁止買空賣空、假冒偽造等不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四條 凡企業在內部發行股票、債券的應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廿五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企業在國外發行債券。本辦法不適用于政府發行債券。
省人民銀行制訂的《江蘇省企業發行股票、債券試行管理辦法》,已經省各有關主管部門反復研究修改,現轉發給你們,請研究試行。
企業有計劃地發行股票、債券,有利于擴大資金融通和橫向多層次的經濟聯系,有利于推動資金合理流動和運用效率的提高,是新形勢下一條重要的聚財之道,對于加快我省經濟建設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
由于我們對省內發行股票、債券的工作還缺乏經驗,各級政府必須加強領導,切實掌握好。發行股票、債券必須堅持量力而行、經濟有償、誰集誰還、自愿互利的原則,不得搞強迫命令,硬性攤派。人民銀行是股票、債券的主管部門,要認真負責,抓好這項工作,特別要注意在宏觀上不失控制,做好綜合平衡和管理工作。有關部門要與人民銀行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在試行中不斷總結經驗,使這一辦法逐步完善起來。在試行中有什么問題,望及時同省人民銀行聯系。
附件:江蘇省企業發行股票、債券試行管理辦法
為了正確運用股票、債券的形式籌集社會資金,引導資金的合理融通,以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特制訂本辦法。
一、原 則
第一條 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向社會集資,必須堅持量力而行、經濟有償、誰集誰還、自愿互利的原則,不得強迫攤派。
第二條 集資興辦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方向,經過可行性論證。要先選定項目,然后集資,以避免盲目性。
二、股 票
第三條 股票是集資單位發給投資者證明其入股份額和應得權益的有價證券。長期參與合股企業入股經營的是不限期股票,在一定年限內參與入股的是定期股票。
第四條 在入股期限內,股票持有者按合股企業章程規定領取股息,參與分紅,并共同負擔以購股額為限的企業經營虧損的經濟責任,合股企業解散或破產,股權持有者有取得分配企業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第五條 發行股票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凡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新建或擴建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各種經濟聯合體,經批準后,可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發行股票。向單位發行的是集體股股票,向個人發行的是個人股股票。集體股股權屬單位集體所有,個人股股權屬個人所有。全民企業發行的個人股股票只限定期股票。
第六條 發行股票的發起單位,應首先認購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份額;如預定發行額對外發行不足時,應由發起單位連帶認足。股票可以按預定計劃一次或分次發行。
第七條 集體股和個人股的股息,可比照同期銀行定期存款的利率,也可在上述利率上下百分之二十的范圍內確定。集股舉辦的項目投產以前,只計息,不付息;股息須在項目投產產生效益后方可支付。股息標準和支付時間應在集股章程中訂明。支付股息由企業列“營業外支出”。
股票的紅利,在企業稅后留利中提取應提的各項基金后,按股分配。分紅基金占留利總額的比例,應在集股章程中訂明。
三、企業債券
第八條 企業債券是企業發行的有期限的信用憑證。債券持有者享有債券規定的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的權利。發行單位無論經營盈虧,都必須按發行章程規定的時間付息、還本。企業解散或破產,應清產抵償。
第九條 債券只付息,不分紅,到期還本;發行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年。債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同檔存款利率。債券利息列“營業外支出”。
第十條 發行企業債券的單位必須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其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債券可以向單位發行,也可向個人發行。
第十一條 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可以按照上述有關條文精神,根據投資項目的收益特點,發行分配實物指標或以這些實物進行補償的債券。
四、本金償還
第十二條 發行定期股票和債券的企業,必須建立“持股(還本)準備金”制度。在本企業集資項目投產后的新增利潤中,逐年于稅前提存償付本金的準備金。每年提取的數額,在不超過本項目當年新增效益的前提下,按發行額一定比例提取。但累計提取數不得超過股票或債券發行總額。提取的比例和數額,應經當地財稅部門審查。發行單位因故未能實現預定利潤計劃,所提準備金不足償付到期本金時,應用企業自己有權支配的其他資金償付,或按銀行規定申請貸款。
第十三條 股票、債券的發行單位應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投資者的受益內容的經濟償付辦法,必須在集資(招股)章程中詳細訂明,并在股票、債券上加以注明,作為發行單位應對投資者履行有關承諾的依據。
股票或債券的持有者與發行單位發生糾紛,協商不能解決時,由股票、債券的主管部門仲裁,或申請經濟法庭裁決。
五、股票、債券的管理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所屬分支機構,是發行股票、債券的主管機關。發行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確定為經濟法人的公證文書;提交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和具體辦法,章程中應有投資項目、現有資產、效益預測、集資數量、發行范圍、分配辦法等內容;凡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發行股票、債券的申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有權批準機關出具批準列入計劃的書面證明;附有當地開戶銀行簽注的意見。市、縣屬企業發行股票、債券要報省轄市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省屬以上企業發行股票、債券要經省人民銀行批準。鄉村范圍內和集體企業內部發行股票、債券,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報縣(市)專業銀行會同計劃部門批準,并報省轄市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五條 經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股票、債券,除必須有發行單位的印章外,并應在證券上注明批準文號和銀行行名鑒,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對于以收據等形式的社會集資,而實際具有股票或債券性質的,為明確經濟責任和方便融通轉讓,應引導采用股票或債券辦法辦理。供銷社、信用社的集股及經濟償付等辦法,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股票、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第十七條 發行股票、債券應通過銀行。集資的資金在銀行開立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抽調移用。
開戶專業銀行受理發行單位的委托,代辦股票、債券的發行、收款、付息、還本及支付股份紅利等事項,但不承擔發行單位的經濟責任。銀行也可受理股票或債券持有者的委托,辦理轉讓、過戶、掛失、補發及寄存保管等事項。
第十八條 銀行可以開展有關股票、債券事項的咨詢業務。和咨詢的具體辦法,由各銀行制訂。銀行有責任監督發行單位定期公布資產、負債和經營盈虧狀況,并有權監督和審查購買股票、債券的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各種經濟聯合體企業認購股票或債券,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能使用本企業有權支配的資金,不得動用國撥流動資金和銀行貸款;事業單位認購股票、債券,只限使用預算外資金。認購單位所得股息和債券利息,應列作單位收入,照章納稅。
第二十條 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外,其他單位不得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經營資金借貸業務。
第二十一條 股票均為記名式。企業債券可以有記名式和不記名式,不記名債券只限對個人發行。
記名的股票和債券,可以掛失補發;不記名的債券,不掛失,不補發。
第二十二條 股票和債券可以融通轉讓,也可向銀行按有關規定申請抵押貸款或貼現。但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準以股票、債券從事投機倒把活動。記名的股票、債券轉讓時,應由原持有者在轉讓的證券上以原印鑒背書證明,辦理過戶手續。個人所有的股票、債券只限轉讓給個人。
七、附 則
【關鍵詞】 復發性多軟骨炎;房室傳導阻滯;診斷;治療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6.149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6-2993-01
復發性多軟骨炎(relapsing poly chondritis,RPC)是一種少見的全身性自身免疫性結締組織病,早期癥狀不典型,實驗室檢查無特異性,易造成誤診。本文就選取收治的1例RP患者的臨床資料進行分析,并結合相關文獻進行復習,以提高對本病的認識。
1 病歷摘要
患者,女性,49歲,因“反復雙耳廓腫痛伴多關節痛三年,加重半月”入院。患者三年前無明顯誘因出現雙耳廓紅腫熱痛,反復發作,給予碘伏等外用后可緩解。平素有反復低熱,體溫37.5℃左右,伴膝、足跟、雙手小關節等游走性節疼痛,予抗生素靜滴后癥狀可好轉,每年發作1-2次。半月前,患者再次出現低熱,體溫37.4℃左右,多關節游走性疼痛,無關節腫脹,嚴重時活動受限,伴有雙耳廓紅腫疼痛,偶有心悸不適,無暈厥、黑,查心電圖示Ⅲ度房室傳導阻滯,遂入住心臟科,予心電監護示Ⅰ度房室傳導阻滯,心臟彩超示主動脈瓣膜增厚伴中度反流、二尖瓣及三尖瓣輕度反流,血培養陰性,抗核抗體陰性、抗中性粒細胞抗體陰性、抗“O”、RF陰性,免疫五項示C31.73g/l、IgA3.91g/l、IgG18.2g/l,ESR96mm/h,PPD試驗陰性,請風濕免疫科會診后考慮“復發性多軟骨炎、間歇性Ⅲ度房室傳導阻滯”,入我科進一步治療。病程中,患者有雙眼紅、結膜充血及右眼迎風流淚3年,有鼻尖發紅10年,無鼻梁塌陷,無口腔潰瘍,無雙手遇冷發白發紫,有脫發,無光過敏,食納、睡眠可,近兩月體重下降約5kg。入院查體:T:36.0℃,P:84次/分,R:20次/分,BP:130/75mmHg,雙耳廓紅腫,雙側結膜稍充血,左側明顯,鼻尖發紅,無明顯壓痛,口腔黏膜光滑完整,甲狀腺不腫大。胸骨無壓痛,心肺腹查體無陽性體征,右手食指近端指間關節、右髂前上嵴、右胸背部輕壓痛。實驗室檢查:血常規示血紅蛋白110g/L,紅細胞壓積31.5%,白細胞計數9.4*10^9/L,中性粒細胞百分率86.7%,淋巴細胞百分率11.6%,血小板計數524*10^9/L;尿常規示潛血2+,蛋白微量;生化全套示球蛋白40.3g/L,葡萄糖6.76mmol/L,谷丙轉氨酶40.6U/L,谷草轉氨酶26.9U/L;血沉100mm/h;抗核抗體陰性、抗中性粒細胞抗體陰性、抗“O”、RF陰性,大便常規、胸部CT未見明顯異常。診斷為復發性多軟骨炎,間歇性Ⅲ房室傳導阻滯。給予甲強龍40mg/日,羥氯喹400mg/日免疫抑制,以及鈣劑、營養支持對癥治療,三天后患者耳廓腫痛、多關節疼痛明顯好轉,六天后改為強的松30mg/日,并加用甲氨喋呤10mg/周,心電圖恢復竇性心律,患者病情好轉出院。隨診半年未見上述癥狀復發,復查心電圖、超聲心動圖未見心臟病變加重。
2 討 論
復發性多軟骨炎(relapsing poly chondritis,RPC)是一種病因未明的系統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其臨床特點是反復發作的軟骨組織進行性炎性破壞性疾病,主要表現為耳、鼻、喉、氣管、眼、關節、心臟瓣膜等器官及血管等結締組織受累[1]。本例是以心臟瓣膜受累為特點的復發性多軟骨炎。
本病在任何年齡均可發病,最好發于中年,平均起病年齡為43歲,男性略晚于女性,無明顯性別差異[2]。目前認為RPC的發病過程中,有免疫機制參與其中,復發性軟骨炎的患者體內產生主要針對Ⅱ型膠原的自身免疫反應造成軟骨破壞。本病組織病理學及實驗室檢查均無特異性,其診斷主要依靠臨床表現,1975年McAdam等提出診斷標準:①雙耳軟骨炎;②血清陰性非侵蝕性多關節炎;③鼻軟骨炎;④眼炎癥:結膜炎、角膜炎、鞏膜炎、外鞏膜炎及葡萄膜炎等;⑤喉和/或氣管軟骨炎;⑥耳蝸和/或前庭受損(感覺神經性耳聾、耳鳴和/或眩暈)。具有上述標準3條和3條以上者可確診,不需組織學證實。不足3條者需病變軟骨活檢證實,方可確診[3]。為早期診斷,Damiani等認為應擴大McAdam的診斷標準,只要有下述中的一條即可診斷:①典型的McAdam征表現;②1條或1條以上的McAdam征加病理證實;③病變累及2個以上的部位,且對激素和/或氨苯砜治療有效[3]。本例患者臨床上表現為發熱,耳廓腫痛,多關節疼痛,結膜炎,抗核抗體陰性、抗中性粒細胞抗體陰性、抗“O”及RF陰性,糖皮質激素治療有效,故RPC可以診斷。
本例除有典型的McAdam征表現外,房室傳導阻滯及心臟瓣膜病變也是本病例的一個突出表現,為間歇性Ⅲ度房室傳導阻滯,中度主動脈瓣關閉不全。心血管病變的發生率為30%,可表現為心肌炎、心內膜炎、心臟傳導阻滯、主動脈瓣關閉不全、血管炎、動脈瘤、血栓形成等,其中以主動脈瓣關閉不全多見,是常見而嚴重的心血管并發癥,通常是由于主動脈炎癥、主動脈瓣環和主動脈進行性擴張所致,而非主動脈瓣膜病變。復發性多軟骨炎發生心臟傳導阻滯者國內相關文獻報道甚少。
此外,復發性多軟骨炎還可合并血液系統疾病如貧血、白細胞增高、血小板減少、脾大等,結締組織病如并發類風濕性關節炎、干燥綜合癥等,皮膚病如結節性紅斑、紫癜、結節、皮膚角化、色素沉著等,神經系統病變如出現頭痛、癲癇、癡呆等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傷和周圍神經受損的表現,腎臟病變如血尿、蛋白尿、管型尿甚至嚴重腎炎和腎功能不全,或其他自身免疫病如潰瘍性結腸炎[1]等。
本病目前不能根治,僅能延緩疾病發展。治療以多用糖皮質激素聯合免疫抑制劑為主。糖皮質激素可抑制病變的急性發作,減少復發的頻率及嚴重程度。建議及早使用免疫抑制劑,可延緩嚴重的呼吸系統、心腦血管系統并發癥的發生。本病例規范應用大劑量糖皮質激素和甲氨蝶呤、硫酸羥氯喹治療,出院時恢復竇性心律,隨訪一年期間軟骨炎無復發,心電圖正常,心瓣膜病變穩定。對于出現心瓣膜病變或因瓣膜功能不全引起難治性心衰時,應使用強心劑和減輕心臟負荷的藥物,若有條件可行瓣膜修補術或瓣膜成形術[3];嚴重的房室傳導阻滯,多對糖皮質激素治療敏感,必要時可行臨時起搏器治療。
早期病人預后較好,但中晚期表現為惡性病程,故在臨床中應盡早做出明確診斷,早期治療,改善疾病預后。
參考文獻
[1] 宋國紅,朱燕林,等.主動脈瓣關閉不全的復發性多軟骨炎伴潰瘍性結腸炎1例[J].中華臨床免疫和變態反應雜志,2012,6(3):237-238.
根據《關于確認中咨資產評估事務所等26家資產評估機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資格的通知》〔國資辦發(1993)53號〕,下列26家評估機構獲得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資格。各有關評估機構接到本通知后速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評估中心聯系,辦理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事宜。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編號如下:
中咨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57
海南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58
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59
南寧市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60
柳州市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61
深圳蛇口信德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2
宜賓地區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63
重慶審計事務所 No. 0000064
上海東亞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5
上海長信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6
上海中華社科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7
山東濟南審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8
無錫公證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9
福州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70
黑龍江興業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71
山西省資產評估中心 No. 0000072
河北省資產評估公司 No. 0000073
新疆審計師事務所 No. 0000074
北京德威評估公司 No. 0000075
武漢市審計事務所 No. 0000076
天津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77
江西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78
天津市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79
南昌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