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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合同優選九篇

時間:2022-02-27 03: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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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合同

第1篇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賣方

1.簽訂本合同前,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用詞理解不一致的,應該進一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2.本合同為示范文本,為體現協議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3.對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甲方(中介公司):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乙方(賣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經甲方介紹,乙方【獨家】【非獨家】委托甲方協助出售位于的房地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確認出售房地產的基本情況

1.房地產的權屬證明為;

2.房地產的使用性質為;

3.建筑時間(以為準);

4.房地產【建筑面積】【套內面積】:平方米(以房產證為準);

5.該房地產售價在元(¥元)以上;

6.乙方同意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其他】;

7.稅費繳交方式【各付各稅】【稅費全部由買方支付】【稅費全部由賣方支付】;

8.交樓狀況及時間:;

9.該房地產是否存在共有、出租、抵押、查封等權利受限制的情況:;

10.其他:。

第二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核實房地產的權屬情況的真實性并應察看該房地產。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房地產交易方面的咨詢。

3.甲方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房地產買賣合同有關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4.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的信息資料。

5.其他

第三條乙方義務

1.乙方應提供該房地產的權屬資料,以供甲方核對。并保證本人對該房地產擁有完整產權或取得業主委托有權處置房地產。

2.甲方為乙方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乙方應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協助。

3.甲方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為乙方的房地產提供中介服務的,乙方應支付中介服務費或支付甲方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4.其它

第四條購房定金

甲方如于年月日前取得買方同意以第一條約定的條件購買該房地產的書面文件,甲方不需乙方另行指示,可代乙方向買方收取購房定金元。甲方應在天內將購房定金轉交乙方。若乙方收到定金后不以合同第一條約定條件賣房,應承擔雙倍賠償定金給買方的責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方同意以第一條約定的條件購買該房地產時,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并盡快促使乙方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

第五條中介服務費給付

甲方在取得買方同意以第一條約定的條件購買房地產文件,并促成乙方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后___天內,乙方向甲方支付中介服務費元正(¥)。

甲方促成乙方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后,乙方【需要】【不需要】甲方代辦房地產【交易過戶】【入住手續并結清有關費用】【其他】手續。

若買方違約致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乙方不需返還所收取的定金時,鑒于甲方所付出的勞動,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元作為勞務費用。

其它

第六條法律責任

1.乙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務費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為。

2.甲方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存在隱瞞、欺詐或未盡義務,致使乙方受到損失,甲方不得收取中介服務費,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3.因乙方未能及時履行義務,導致甲方未能促成乙方與業主簽訂買賣合同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

4.乙方與甲方介紹的客戶私下交易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中介服務費,并可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

5.其它

第七條文件送達

雙方發給對方的通知、文件、資料的送達地址以合同記載的聯系地址為準。

第八條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甲方份,乙方份。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第2篇

[關鍵詞]FOB;契約承運人;提單;無單放貨

[中圖分類號]F740.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07)02―0077―03

近年來,我國的國際貿易合同中出口以FOB價格條款成交,進口以CIF價格條款成交的比例逐漸增多,某些外貿企業已達80%以上,甚至超過了貿易額本身的增長幅度。究其原因,我們發現,不少中國賣/買方認為,出口以FOB價格條款成交,進口以CIF價格條款成交,賣方/買方比較省事,可以省卻耗費在租船訂艙、投保等環節上的諸多精力及費用,全力以赴做好與貿易本身有關的工作。也有不少新走進國際市場的外貿企業,由于業務不熟練,常常對于包含在整個國際貿易過程中的運輸、保險等環節研究不多,或者說重視不夠。

但從現在FOB條款合同日益增長的情況來看,其對外貿企業而言并不省心、省事。目前在我國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出口合同中,收貨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貨代的多,這并不符合FOB條款的含義。出口合同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比例為什么越來越大?弊端在哪里?出口商該如何應對?這是本文將要重點探討的問題。

一、出口FOB條款合同增多的原因

1.20世紀80年代,我國的對外貿易實行的是國家統制政策,除少數三資企業外,外貿經營權局限于各級的專業外貿公司,國家為保護國輪和保險業的發展,提出了出口做CIF、進口做FOB,這成為當時對外貿易洽談運輸條款的準則。20世紀90年代以前,上述貿易條款占80%以上。但自從1988年外貿企業試行自負盈虧以來,各公司以至各業務員對外成交往往以盈虧為前提,因此,很少再去考慮保國輪、保國險等因素,這樣在對方要求FOB價格條款時,也不去做更多的說服工作,甚至還抱有現在生意難做,不要說多了反而把生意說跑了的顧慮。

2.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我國航運市場改革的深入和航運市場的開放,各外資班輪公司紛紛搶灘中國的主要沿海港口。外資船公司的進入,為國外買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條件。同時隨著三資企業的蓬勃發展,國家逐步放開進出口經營權,我國已不再是專業外貿公司一統天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經貿的格局。加之國際貿易也從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出口做CIF除國有企業有一定的傳統影響外,其他企業是隨行就市,使出口FOB的貨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3.隨著境外船公司進軍中國航運市場,境外貨運也蜂擁而入。由于外國班輪公司、貨代企業的服務好,價格優惠,門到門服務到位,國外買主都愿意指定外國班輪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因此在同我國外貿公司磋商合同條款時,買主要求簽訂FOB合同條款。尤其是自從我國《國際海運條例》出臺以來,獲得“無船承運人一NVOCC”經營資格許可證的中外企業已達1600多家,這為國外貿易商指定境外船公司、貨代或NVOCC安排運輸提供了更優越的條件。境外貨代、無船承運人的活躍,使我國出口做FOB指定的貨量急劇上升。

4.外國班輪公司在占據我國航運市場一定份額以后,便利用班輪公會、運價組織的名義,在我國航運市場頻頻炒作運價。1997年以來班輪公司屢屢漲價,漲價次數頻,漲價幅度大,漲價通知急都是歷史上罕見,使原來略有盈利的運費支出變為無利甚至反虧,迫使中國貨主為規避運價風險,對外主動使用FOB貿易術語。另一方面船公司又紛紛讓利于外國的FOB買主和CIF賣主,利用其壟斷優勢地位擠壓我國貨主的利潤空間,在運費之外向中國貨主收取各種不合理的附加費,甚至是重復收費,最典型的如21302年初強制向我國貨主征收THC(碼頭操作費,Terminal Handling Charge)。這樣在出口FOB貿易術語下,原本由國外買家承擔的班輪運費中應包含的THC費用,卻強加在中國貨主頭上。因此近幾年來出口做FOB的貨量連連飚升,有些外資企業已達到80%以上,而且還有上升的趨勢。

二、出口合同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弊端

1.FOB價格條款如指定船公司,在船公司艙位緊張的情況下,不一定保證能訂到艙。對FOB價格條款貨物,船公司通過電腦查出運價低、又不是大客戶的,往往不安排箱位。據有的外貿公司反映,當他們在趕交貨期時,某船公司聲稱沒有箱子,需從別處調箱,要增加調箱費用500美金。而此時我方貨已備好,如不能及時裝運,則意味著與信用證規定不符,因此只好支付高昂的調箱費用。指定船公司的另外一個弊端就是,往往賣方從備貨到付運時間比較急促,而船公司在港口通常每周只有一個航班,若我方貨備不齊,就得等下周才能出運,而延誤裝運期需買方修改信用證,遇上國際市場起了變化,對方不修證,而我方貨已備好,則損失是肯定的了。

2.FOB條款合同下更多的是客戶指定貨代,而不是指定船公司,這對賣方來講風險就更大了。目前,我國出口商使用的FOB條款大多數是進口商要求的,由買方指定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NVOCC)安排運輸,買方往往接受契約承運人(或稱無船承運人一NVOCC)提單,托運人、發貨人、收貨人由買方在L/C中明確。目前使用契約承運人提單越來越多,而對船公司來說,托運人往往又不是貨主本身,而是契約承運人,甚至是收貨人本身,因此在FOB出口條件下,惡意的無單放貨風險越來越大。

有些被指定的境外貨代或NVOCC存心不良,與買方合謀串通。大多是以小金額的訂單試幾票,讓發貨人感到結匯安全,然后就以較大金額的訂單騙貨。這里出問題的關鍵在于契約承運人提單只能提供給賣方作結匯之用,它不是物權憑證,真正的物權憑證――船公司提單掌握在NVOCC手里,NVOCC憑船公司提單把貨提取出來,買方則不去銀行贖單,使出口企業貨、款兩空。也有些客戶特意設置境外貨代或NVOCC來國內進行騙貨。近幾年來,在出口FOB條件下發生的無單放貨案例屢見不鮮,貨主往往是貨、款兩空。

2002年1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及其細則對無船承運人的管理很松,沒有注冊資金的要求,也沒有必須從事過貨運業務的資格要求,更重要的是沒有責任保險的要求,只要求交80萬元押金、提單報備就可以取得無船承運人資格。對于境外的無船承運人,雖規定由中國境內的人代辦手續,但沒有規定代辦人要承擔的責任。這對貨主的利益來說是沒有保證的。如果遇到存心不

良的無船承運人搞無單放貨,貨主將損失慘重。

三、如何避免FOB條款陷阱

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分析,我們會發現,此類欺詐通常導致一種無奈的結局:真正獲益的境外公司逃之夭夭,我國國內的賣方卻必須承擔慘重損失。而這種損失其實源于賣方接受FOB條款及買方指定的契約承運人簽發的HOUSE提單所造成的。因此,我國出口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風險防范:

1.作為國內賣方,在訂立國際貿易合同時應當保持警惕,充分注意到FOB條款的風險,針對不同的客戶進行不同程度的風險控制。人們常說:只有完美的客戶,沒有完美的交易條件。在具體操作中,對于那些不知底細的客戶,信譽不良的客戶要嚴格遵守操作規定,高度警惕,嚴格把關,切不可操之過急,否則會事與愿違的。但對于信譽較好的老客戶,也不可掉以輕心,要隨時關注他的業務的變化,并設立風險控制底線,不可將口子開得太大,以免掉進惡性循環的泥潭。

2.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簽訂CIF或CFR條款,力拒FOB條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安排運輸,由我方掌握安排運輸的主動權。總體來講,在出口業務中采用CIF或CFR術語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為在CIF條件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合同(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他可根據情況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另外,有利于發展本國的航運業和保險業,增加服務貿易收入。FOB條款增多,對國輪、保險業的發展都不利,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我國的三大船公司(中遠、中海、外運)都有長足的發展,如果外貿為規避運費上漲風險而去做FOB價,就會使國輪的發展失去貨源基礎。國輪壯大不起來,最后受害者是國家和國內的發貨人,因為外輪占據了航運市場的主要份額,我國失去了對外運輸的主動權,將使進出口易受制于人。現在從北美、歐洲向我國出口的運費是低的,增強了他們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反之我國出口運價水平持續偏高,削弱了我產品出口的競爭力。

3.如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安排運輸,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盡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爭取采用船公司提單取代貨代提單。船公司大多信譽良好,即便有時憑擔保將貨放給客戶,但一旦出現問題,會憑借其信譽與實力,妥善地處理糾紛,其信譽度遠非貨代公司可比。如外商仍堅持指定的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為不影響出口,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對指定的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的信譽要進行嚴格的調查,了解是否有我國合法人向交通部辦理無船承運人資格的手續,同時要求其國內的合法人或無船承運人出具保函,承諾被指定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安排運輸的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必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只有這樣,一旦出現無單放貨,才能有依據進行索賠。

4.拒絕接受“記名提單”。在國際貿易中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法律功能,出口方可通過控制提單來有效控制和支配提單項下貨物所有權,確保收取貨款。但對于記名提單這種做法卻并非萬無一失,使用“記名提單”不僅會引起因對方無單提貨而導致的風險和糾紛,而且會在以后如發貨人因故要將貨物退運、轉運或委托第三方提貨等方面造成很難解決的人為障礙。因為在此種提單項下,只有提單的收貨人才有權對提單項下的貨物進行處置。

在L/C支付條件下,可接受在提單收貨人一欄中注明“憑開證行或付款行指令”(To order of xxxbank)的“指示提單”。另外,提單背書轉讓時,要盡量使用“空白背書”,其道理與原因和前述相同,如不使用“空白背書”,一旦雙方發生爭執,出口人就有可能不便行使,甚至失去對滯于目的港碼頭的貨物的處置權。

第3篇

    法律咨詢:賣方在簽訂和履行買賣合同時應注意哪幾點?

    律師解答:1、主動明確價格條款。價格是買賣合同的一項重要條款。如果價格條款沒有或不明確,買方付款就沒有標準,沒有依據,很容易發生糾紛。

    2、敦促買方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價款。在即時清結的買賣合同中,買方應按規定支付價款,否則,可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3、敦促買方接受標的物。一般來說,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標的物,買方會按約定接合同的約定及時接受標的物這會給賣方造成不利。賣方若遇買方無故拒不接受標的物或由于買方的原因無法交付的情況,為終結買賣關系也可將標的物交公證機關或有關單位提存。

    相關法律知識: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有體物,不包括財產權。既然《合同法》第130條明確規定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中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不包括其他財產權,如債權、知識產權等,對于這些權利的買賣應當是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合同法》的這條規定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但有值得探討的余地。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目的在于規范國際間的“貨物”買賣,因此其標的物當然屬于有體物,而且應當是動產。該公約第2條還特別規定“本公約不適用于以下銷售:(a)購買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買供任何這種使用;(b)經由拍賣的銷售;(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e)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f)電力的銷售。”

第4篇

論文關鍵詞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賣方所在地標準 買方所在地標準 

一、問題的提出

本文中所指的國際貨物買賣中的公法標準問題,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由于貨物要跨越國境,標的物應符合哪個國家關于產品質量、勞工保護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公法的要求的問題。由于各個國家的政治、文化、宗教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不同國家對有關同一產品的的公法標準也各不相同,會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履行和產品的使用。經常發生的情況是,賣方提供的貨物完全符合其所在國的公法標準,但不符合買方所在國或最終使用國的較高標準,此時賣方要承擔貨物與哪個國家公法標準相符的義務?《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制定時忽略了這個問題。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法規判例法、著名學者對公約的評述以及各國判例都對這一問題做了有益的探討,特別是各國法院和仲裁庭在對公約的解釋和適用所形成的先例,已成為協助法官、仲裁員、律師和商業交易的當事方理解和適用公約的重要工具,也對實現統一解釋公約的目標起了極大地促進作用。因此,本文即以影響國際貨物買賣中的公法標準問題的兩個代表案例為例,并結合有影響力的學者對公約的評述,論述公約在這一問題上的態度和各國實踐中的發展。

二、公約的規定

貨物符合何種公法標準包含在公約第35條賣方的貨物相符義務項下。第35條第(1)款遵循了當事人自治原則,規定合同約定有優先適用的效力,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適用哪國的公法標準,則依合同約定,這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好方案和理想狀況。但在確定合同所規定的質量和規格時,由于約定不明或當事人雙方解釋不同也會發生爭議,此時需根據公約第8條的解釋規則探求雙方當事人的意圖,最終的決定權掌握在法庭和仲裁庭手中。

在復雜的國際貨物買賣中,當事人往往難以將貨物的所有標準都在合同中寫明,難免會有疏漏或意外情況發生。公約第35條第(2)款即對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規定了一系列的默示標準,其中與本文所述問題相關的是第35條第(2)款的(a)(b)兩項。35(2)(a)項規定貨物必須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項規定貨物應適用于訂立合同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況表明買方并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或者這種依賴對他是不合理的。判斷貨物的通常使用目的時,會涉及到是不是要參照買方所在管轄地的通行標準來確定是否符合通常使用目的。而(b)項下的合同規定的特定目的則與本文所述的公法標準有更密切的聯系,因為買方可以辯稱如果貨物不遵守目的地國的特定公法標準,貨物的特定目的(在該國銷售或使用等)將不能達到。所以,國際貨物買賣中的公法標準問題與公約第35條第(2)款的(a)(b)項聯系密切。

對于35條項下的公法標準問題,本文將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兩個重要案例為例展開論述:一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95年3月8日作出的有關新西蘭貽貝的判決(以下簡稱“新西蘭貽貝案”), 二是該院在2005年3月2日作出的有關比利時豬肉的判決(以下簡稱“比利時豬肉案”)。 同一法院作出的相隔十年的兩個判決均對35條的解釋和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際社會對這一問題態度的變化,對我們理解公約及其發展趨勢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學者也針對實踐中的典型案例作出了各自的評述,判例與學說形成了相互借鑒與推進的局面。

三、判例研究及學者觀點

(一)賣方所在地標準

論述公法標準問題的第一個有影響力的案件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新西蘭貽貝案”。該案最終的判決結果為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標準。

法院的推理首先肯定了可適用的食品法規對決定貨物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有重要作用,如果違反了相關法規,將有可能構成35條項下的質量瑕疵。但另一方面,違反有關貨物使用的公法標準不一定構成35條項下的質量瑕疵,因為有關的貿易領域可能并不會參照此種公法標準,而是愿意接受并繼續買賣這種違反了個別國家公法標準的貨物。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在通常情況下,應以賣方所在地的公法標準為判斷標準,并援引了大量權威論述以及外國判例來支持其觀點。法院指出,進口國的法律只有在與出口國的法律相同時,或進口方明確向出口方說明此類標準時才能作為判斷依據。即使存在賣方將把貨物交付至一個特定的管轄地并能夠推斷貨物將于該處銷售這一事實,也不足以因此而采用進口國管轄地的標準來判斷貨物是否適于第 35 條第 (2) 款(a) 項所指的通常的使用目的。

法院也根據公約第35條(2)(b)項下的貨物的特定目的,作出了與上文一致的推理。法院認為進口國的特定公法標準可以構成特定使用目的,但適用本條的關鍵是買方要證明“此特定目的在合同訂立時已明示或默示的通知了賣方”,而且“買方依賴于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并且這種依賴對賣方來說是合理的”。此處又涉及對當事人行為和聲明的解釋,需參照公約第8條的解釋規則,且主張通知或未通知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提供雙方的通信記錄等證據。

由此可見,這個判決的核心是主張適用賣方所在國標準,要求“買方小心”,特別是在進口貨物時,買方被認為更了解其所在國的公法標準,因此應該由買方將此種標準明確地告知賣方。只有在特殊情形下,由買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存在以上特殊情形,才得適用買方所在國的公法標準。

學者對這一判決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其正面論述了公約沒有充分解決的問題,為此類問題的處理樹立了先例。其后,各國法院及仲裁庭援引其裁決作出了一系列有關公法標準的判決。如在Medical Marketing International, Inc. 訴Internazionale Medico Scientifica, S.r.l.一案中,仲裁庭的裁決基于“新西蘭貽貝案”中確立的三項例外中的第三條,即由于特殊情形的存在,如賣方在買方所在國有分支機構等,賣方知道或應該知道爭議涉及的法規。

(二)由賣方所在地向買方所在地標準的轉變

2000年4月,奧地利最高法院判決的德國賣方和奧地利買方的機器案(machine case),根據《奧地利聯邦機器安全法》(MSV)的第八部分,機器上必須標注“CE”的安全認證符號,但賣方提供的機器沒有此強制性標注。買方主張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終審最高法院判決奧地利的安全標準不應適用于判斷貨物是否相符,賣方沒有違反貨物相符的義務。

法院指出,由于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質量標準,應參照公約35條(2)款的規定確定,并明確說明,貨物是否符合35(2)(a)項下的通常使用目的應依據賣方所在國的公法標準決定。所以,賣方不需要遵守《奧地利聯邦機器安全法》中的法律規定,雖然賣方知道貨物的最終目的地。應該由買方來考察此種標準并將其按照35(1)或35(2)(b)的規定納入合同之中。法院認為,買方所在國的公法標準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適用:一是賣方所在國存在同樣的標準,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適用此標準或者按照35(2)(b)的規定通知了賣方。可以看出,法院的推理是嚴格遵循公約第35條的原理的。如果買賣雙方國家存在同樣的標準,那么這種標準就成為判斷貨物通常使用目的的標準;如果買方在簽訂合同時將進口國的特殊標準告知了賣方,寫入了合同則應按照合同約定,沒有寫入合同但可以證明賣方知道則成為判斷貨物是否符合其的特殊目的的標準。

判決中雖然沒有明確的提到“新西蘭貽貝案”,但法院似乎已將其確定的賣方所在國標準作為公約35條的言下之意,即“貨物是否符合35(2)(a)項下的通常使用目的應依據賣方所在國的公法標準決定”。

但是,2005年3月2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對一起涉及比利時豬肉案的判決反映了其十年以來對公法標準問題態度的轉變。根據施萊希特里姆的觀點,這個案例是自新西蘭貽貝案以來重新考慮公法標準問題的轉折點。 雖然法院在判決書措辭上承認了賣方所在國的公法應作為判斷標準,但實際并未嚴格適用,而是采取了一種巧妙的方法,避免了明確的推翻先前的判決,又使賣方所在國標準在本案中失去決定作用。法院認為如果比利時豬肉有可能含有二噁英而導致其在歐盟不能轉售或使用,不論比利時后來有沒有通過相關的禁止法令,這批豬肉都已經失去了適銷性。比利時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已經不再是判斷通常使用目的的標準,也就是說,應適用哪國的公法標準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貨物是否受到污染而不可轉售,進而違反貨物的通常使用目的。被污染的貨物已經不能再歐洲轉售,因此已構成35條項下的貨物不相符。 所以,賣方所在國的公法標準實際上對決定貨物相符的意義不大。因此,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實際上通過本案由賣方所在國標準轉向了買方所在國標準。

第5篇

中介公司資質證號: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經紀人:_________

經紀證號:_________

經紀人:_________

經紀證號:_________

乙方(賣方/出租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中介服務內容

甲方為乙方提供【獨家】【非獨家】中介服務,期限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為乙方的房地產提供【出售】【租賃】的中介服務。

甲方促成乙方與【購買】【租賃】其房地產的當事人簽署【買賣】【租賃】合同后,乙方【需要】【不需要】甲方提供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租賃登記】手續的中介服務。

乙方【同意】【不同意】授權甲方代為【預約辦理】【申請辦理】_________公證。

乙方【同意】【不同意】將房地產的鑰匙交由甲方代為保管以供查看之用。

乙方【同意】【不同意】授權甲方將房地產的鑰匙交予其他中介公司,以供查看之用。

其它_________

第二條 房地產權屬情況

房地產地址:_________;建筑時間:_________;房地產【建筑面積】【套內面積】面積:_________。

房地產使用用途為【住宅】【寫字樓】【商鋪】【工廠】【其他_________】;性質為【房改房】【商品房】【其他_________】;房地產證證號:_________。

乙方房地產為【獨家所有】【共有】【其他_________】;【有】【沒有】抵押;【有】【沒有】被查封;【有】【沒有】出租。

其它_________

*房地產權屬情況是房地產能否交易過戶的關鍵資料,乙方必須完整如實填寫,甲方必須對乙方提供和填寫的資料進行核實。

第三條 價款、收款方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稅費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條件發出要約邀請(俗稱"放盤"):

1.該房地產按套出售并計價,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_________)范圍內。

2.該房地產以【建筑面積】【套內面積】計算,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范圍內,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_________)范圍內。

3.乙方同意收款方式:【一次性收款】【分期收款】【按揭收款】【其他_________】。

4.稅費繳交方式【各付各稅】【稅費全部由買方/承租方支付】【稅費全部由賣方/出租方支付】。

其它_________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條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為乙方提供中介服務,有權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務費或要求乙方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2.甲方根據合同開展中介活動,為乙方房地產尋找【購買】【租賃】對象,經乙方【同意】【不同意】,甲方該房地產的廣告,廣告宣傳費由【甲方】【乙方】承擔。

3.甲方必須對乙方房地產的資料進行核實。

4.甲方應當根據協議,帶【購買】【租賃】方察看該房地產,并將該房地產權屬情況如實告知【購買】【租賃】方。

5.促成乙方與【購買】【租賃】方達成【買賣】【租賃】合同。

6.為乙方提供房地產交易過戶方面的咨詢。

7.甲方必須如實將交易進展情況通報乙方。

8.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的信息資料。

9.其它_________

第五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向甲方詢問交易進展情況,甲方必須如實告知,不得隱瞞。

2.乙方必須保證所填寫的房地產權屬情況真實;向甲方提供相應的房地產資料;并保證本人對該房地產擁有完整產權或已取得其他業主的委托有權處置該房地產。

3.甲方為乙方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乙方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協助。

4.乙方應當根據合同向甲方支付中介服務費或支付甲方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5.甲方根據合同規定條件為乙方找到【購買】【租賃】其房地產的當事人后,應及時通知乙方并約定簽署房屋【買賣】【租賃】合同的時間,乙方應在約定時間內簽署房屋買賣合同。

6.其它_________

第六條 中介服務費、協辦手續費給付

甲方促成乙方與【購買】【租賃】其房地產的當事人簽署【買賣】【租賃】合同的,乙方應在【合同簽訂當日】【合同生效之日】【其他_________】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作為中介服務費。

甲方促成乙方與【購買】【租賃】其房地產的當事人簽署【購買】【租賃】合同后,乙方需要

甲方代辦房地產【交易過戶】【入住手續并結清有關費用】【贖契手續】【租賃登記】【其他_________】手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協辦手續費。

其它_________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和變更

乙方可以隨時取消委托或變更出售、出租條件,但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通知甲方取消委托或變更出售、出租條件前,甲方已為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中介服務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該費用不得超過中介服務費)。

第八條 法律責任

1.甲乙雙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_________。

2.乙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務費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為。

3.甲方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存在隱瞞或欺詐,致使乙方受到損失,甲方不得收取中介服務費,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因乙方未能及時履行義務,導致甲方未能促成乙方與【購買】【租賃】其房地產的當事人簽署【買賣】【租賃】合同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_________,但不得再要求乙方支付中介服務費。

5.乙方與甲方介紹的客戶私下交易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中介服務費,并可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

第九條 免責條款

1.因不可抗力導致本中介服務合同無法履行的;

2._________

第十條 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簽訂本合同前,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用詞理解不一致的,應該進一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第6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進出口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________分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營業部

(以下稱“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為實施________項目(以下稱“項目”)簽訂________合同(合同號:________)(以下稱“項目合同”),向“貸款人”申請出口賣方信貸。經審查,“貸款人”同意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發放貸款。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借款人”為實施________項目(以下稱“項目”)簽訂________合同(合同號:________)(以下稱“項目合同”),向“貸款人”申請出口賣方信貸。經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批準和授權,“貸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發放貸款,簽署并履行本合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貸款金額、用途及期限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提供出口賣方信貸項目貸款¥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______萬美元)(以下稱“貸款”)

第二條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政策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出日賣方信貸試行辦法》的規定,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應專項用于“項目合同”項下的資金需要。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變更本合同項下“貸款”用途。

第三條

本合同貸款期限為______個月,自提款計劃約定的首次提款日起,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以下稱“貸款期限”)

第四條

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提款計劃提取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提款計劃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

特殊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貸款利率和利息計收

第五條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本合同所執行的人民幣“貸款”利率,每滿一年確定一次。本合同第一年度的年利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從首次提款日起,每滿一年后執行的年利率,應根據屆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的貸款利率執行。

本合同美元“貸款”利率按《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匯貸款利率、費用暫行規定》執行,按________個月浮動,本合同第一計息期的利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以后每個計息期執行的利率,由“貸款人”書面通知“借款人”。

第六條

“貸款人”按季計收人民幣“貸款”利息。“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貸款”賬戶,并在每季度末月21日以前將利息付至“貸款人”指定的賬戶。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貸款人”對“貸款期限”內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部分按本合同規定的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貸款人”按季計收美元“貸款”利息,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貸款人”將按《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匯貸款利率、費用暫行規定》計收罰息。

第七條

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天數計算,計算基數為一年360天。

第三章 貸款的提取

第八條

本合同的擔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才能申請提取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第九條

“借款人”提取本“貸款”,應事先向“貸款人”提交按照附二格式確定的提款通知書及貸款人要求的有關文件、材料,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十條

“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第一筆“貸款”的提取期限為6個月(自提款計劃確定的首次提款日起算)若在上述期限內沒有提款,“貸款人”有權取消本合同所有“貸款”直至終止合同。

第十一條

第一筆提款以后各筆“貸款”的提取期限為3個月(自提款計劃確定的相應提款日起算),若在此期間內,“借款人”未辦理提款手續,“貸款人”有權取消該筆“貸款”直至全部未用“款”。

第十二條

未經“貸款人”同意,提款計劃不得更改。

第四章 借款人的聲明與承諾

第十三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聲明如下

(一)“借款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三)“借款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借款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四)“借款人”簽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

(五)“借款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公司授權均已完成,本合同由“借款人”的有效授權代表簽署。本合同對“借款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六)“借款人”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而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都是真實、完整、準確和有效的

(七)“借款人”未隱瞞下列任何事件:

1.“借款人”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或發生了與“借款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2.“借款人”在與其他債權人的合同項下發生重大違約事件;

3.“借款人”承擔的重大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4.與“借款人”有關的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5.“借款人”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組、組建或改建為股份制公司,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交易;

6.其他可能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第十四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承諾并保證,“借款人”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 “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每季向“貸款人”提供最新財務報表,每年4月底之前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借款人”應按“貸款人”要求隨時提供有關(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之報告、報表等文件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二)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應在每季度向“貸款人”報送一次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使用、“項目”的執行和“項目合同”項下的收結匯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三)“借款人”應接受“貸款人”的信貸檢查與監督,并給予充分的協助和配合。

(四)“借款人”應在“貸款人”指定的銀行開立專用于上述“項目合同”資金收付的專門賬戶,該賬戶中的資金應專款專用。

(五)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清償前,“借款人”有以下任何減少注冊資本、重大產權變動和經營方式調整的行為,均應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

1.與外商、港澳臺商簽訂合資、合作合同;

2.關閉、停產、轉產、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

3.重組、組建或改建為股份制公司;

4.以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或投資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5.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交易。

(六)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債務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七)在法定期限內或“貸款人”要求的期限內,“借款人”應及時辦理與“項目”有關的登記手續,并向“貸款人”提供登記文件復印件。

(八)“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有關結算業務應在“貸款人”指定的銀行辦理。

(九)“借款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將與本合同或“項目合同”有關的文件正本(包括本票、承兌匯票等)存放在“貸款人”指定的銀行處。

(十)如有“借款人”未按期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的任何情形,則“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股東分配股息或紅利。

(十一)一旦發生或可能發生本合同項下第九章中所述的任一違約事件,“借款人”應在得知該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時3日內立即通知“貸款人”,并對所發生的違約事件采取合理、及時的補救措施。

第五章 行的參與

第十五條

為了保證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專款專用和按期償還,“貸款人”委托_____________銀行作為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行(以下稱“行”)“貸款人”另與“借款人”

和“行”簽定委托協議(以下稱“委托協議”,協議號:(

)進出銀(信代)字第________號)經“貸款人”總行授權,“貸款人”另與“借款人”和“行”簽定委托協議(以下稱“委托協議”,協議號:(

)進出銀(信代)字第________號)

“借款人”除應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外,還應受“委托協議”的約束如“委托協議”與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六條

“貸款人”將委托“行”負責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撥付、監督“貸款”的使用和“項目合同”的執行,以及將“借款人”的出口結匯資金及時劃付至專門賬戶,用于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第六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嚴格按還款計劃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

第十八條

除本合同第十九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況外,“借款人”如提前還款,應提前________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征得“貸款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對于任何提前償還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借款人”應確保“項目合同”項下的收結匯應專項用于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借款人”如提前收回“項目合同”項下的貨款,應提前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第二條

如“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應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兩個月內向“貸款人”提交書面展期申請和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同意該“貸款”展期的證明文件)經“貸款人”審查后,如“貸款人”批準“貸款”展期,“借款人”應與“貸款人”另行簽定“貸款”展期協議。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時應按“貸款人”要求填寫匯款單據的有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注明本合同的合同編號)

第七章 擔保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采用如下擔保方式

由________提供連帶責任還款保證,并另行簽訂《保證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提供抵押擔保,并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提供質押擔保,并另行簽訂《質押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

第八章 保險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應將本“貸款”項下有關的設備、建設工程、出口貨物貨物運輸以及“項目”運營期間的風險在“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種應符合貸款人的要求,并且“借款人”應將或安排將保險權益轉讓給“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償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借款人”中斷保險,“貸款人”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并根據保險單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承保人索賠。由于沒有及時通知或及時索賠或未履行保險單項下義務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保險賠款應首先用于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其他應付費用,但“貸款人”可視“項目”情況決定保險賠款是否可以繼續用于“貸款”支持的“項目”或貿易;保險賠款不足以支付所欠“貸款”本息不構成對“借款人”應償付債務的免除。

第九章 違約事件與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以下任一事件,均構成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按期支付利息或歸還本金。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提取“貸款”。

(四)“借款人”違反了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對”借款人“的有關規定。

(五)“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作出的聲明或擔保人在有關擔保合同項下作出的聲明被證明是不真實的,或是具有誤導性的。

(六)“借款人”或擔保人違反了在本合同或有關擔保合同中作出的承諾或保證。

(七)“借款人”自籌資金未及時到位。

(八)“項目”建設進度嚴重滯后。

(九)“項目”產品質量被認定為不符合“項目合同”規定的標準。

(十)“借款人”在其為一方的其他合同項下嚴重違約。

(十一)“借款人”或擔保人經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十二)與本合同項下“貸款”有關的抵押物或質物貶值、毀損或滅失。

(十三)“借款人”或擔保人被合并、分立或進行股份制改造時,未能做出令“貸款人”滿意的償還安排或債務重組。

(十四)“借款人”或擔保人破產。被解散、關閉或撤銷。

(十五)“借款人”未將以下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

1.其“項目合同”的重大變更;

2.其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經營活動的任何實質性變化;

3.其會計原則的重大修改;

4.其及其主要子公司的財務、經濟和其他方面的任何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借款人”的,且在“貸款人”看來可能對“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能力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十六)“借款人”違反了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條款。

第二十七條

上述違約事件是否發生,由“貸款人”作出判斷并通知“借款人”。上述任何違約事件發生后,“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

(二)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額度;

(三)宣布所有已發放的“貨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發放“貸款”的本金、利息或其他應付費用;

(四)要求“借款人”追加或更換保證人、抵押物、質物;

(五)從“借款人”在“行”或其他銀行境內外的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幣種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劃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和利息);

(六)宣布實施或實現有關“貸款”的任何擔保項下的權利。

(一)對所有逾期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二)對所有挪用借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挪用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第十章 合同變更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修改、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并由“借款人”及“貸款人”雙方共同簽署并加蓋各自公章后,按約定條件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三十條

如遇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或司法原因導致本合同任何條款成為無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均不受影響。屆時雙方當事人將密切合作,盡快修改本合同中有關條款。

第三十一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 抵消、轉讓和權利放棄

當支付的款項,不得提出任何抵消的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三十二條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給予“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等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并不視為“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任何義務的承擔。

第十二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五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北京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借款人”同意,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訴訟應在北京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

上述規定并不影響“貸款人”就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選擇在其他任何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的權利。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

附件2所列的提款通知書格式及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自“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全部“貸款”本息及本合同項下其他應付款項還清后自動失效。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借款人”和“貸款人”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份,擔保人和行各執1份。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人)

貸款人:中國進出口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______分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營業部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人)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7篇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系電話:_____

委托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買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系電話:_____

委托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不包括±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該房屋買賣后,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 幣)每平方米_(文秘站:)____元,總金額為(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 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天后,即視為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為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

出賣方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買受方(簽章):

買受方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略)

第8篇

 (合同編號:           )

 

合同當事人:

賣方

名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買方

名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經紀執業人員: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執業備案號碼:_________經紀資格證號: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方提供服務,買方、賣方、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產的買賣和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房地產買賣

第一條 【轉讓標的】

賣方擬轉讓的房地產(房屋平面圖見附件一,下稱該房地產)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房地產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權共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該房地產用途為: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目前該房地產物業服務公司為____________________,物業服務費為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建筑面積 ______平方米,合計人民幣: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______元)。

該房地產約定交付的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清單,詳見《房地產交接清單》(附件二)。

第二條 【房地產產權現狀】

該房地產產權現狀為以下第___種:

1、該房地產沒有設定抵押或者被查封、被非法占用及其他產權爭議,賣方對該房地產享有完全的處分權。

2、該房地產處于抵押狀態,賣方承諾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還清貸款,辦妥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3、該房地產處于抵押狀態,賣方需委托擔保公司擔保或者由買方融資贖樓的,須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日內向擔保公司和方指定人員出具公證委托書,辦理贖樓手續,買方應予協助。完成贖樓后,應將房地產證原件托管于方或者買賣雙方約定的擔保公司作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擔保公司擔保或者由買方融資贖樓的協議另行簽訂。

第三條 【房地產租約現狀】

該房地產所附租約現狀為以下第___種:

1、該房地產沒有租約。

2、該房地產之上存有租約,賣方須于本合同簽訂時將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文件交予買方。

第四條 【附著于該房地產的戶口】

該房地產所附著的戶口,賣方保證于收到房地產轉讓總價款之日起___日內遷出,逾期則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___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轉讓價款】

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___億___仟___佰___拾 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______元)。

第六條 【交易定金】

該房地產交易定金為人民幣:___億___仟___佰___拾 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______元)。

買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

本合同簽訂時,向賣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億___仟 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 ______元)。如果由方代收定金,則買方將定金交給方時,視為賣方已收買方定金。

第七條 【交房保證金】

為防范交易風險,督促賣方按約定如期交付該房地產并結清所有費用,買賣雙方協商同意在首期款中預留人民幣: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 ______元)作為交房保證金。此款在賣方實際交付房地產及完成產權轉移登記時進行結算。此交房保證金的處理辦法為下列第___種:

1、交由方托管。

2、賣方實際交付房地產及完成產權轉移登記時,由買方直接支付給賣方。

第八條 【稅費承擔】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買賣交易稅費總額由買賣雙方協商支付,分配如下:

買方需支付稅費金額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 ______元);賣方需支付稅費金額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 ______元)。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超出以上金額的稅費、因政策原因須繳納新的稅費的,買賣雙方同意由___方繳納。

買賣雙方同意由___方繳納。

任何一方不按約定或法律、政策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應向對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___的違約金。

第九條 【交易資金監管】

買賣雙方同意直接支付房款的,雙方約定由買方直接存入賣方的銀行帳號。賣方戶名: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約定第三方監管的,監管方式為第___種:

1、由買賣雙方指定的銀行進行監管。戶名: _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

2、由方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號進行監管。戶名:_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帳號: _____________。

3、由買賣雙方指定的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管。戶名: _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

資金監管協議由買賣雙方及監管方另行簽訂。

第十條 【付款方式】

買方按下列第___種方式給付除定金、交房保證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幣:___億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______元):

1、非銀行抵押付款

買方須于重慶市房地產登記中心出具房地產過戶回執的當日支付人民幣:___億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______元);買方須于領取新的房地產權證的當日支付人民幣:___億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 ______元)。

2、銀行抵押付款

(1)買方須于重慶市房地產登記中心出具房地產過戶回執的當日支付人民幣___億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寫:______元)。

(2)買賣雙方須于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向銀行或者銀行指定貸款服務機構提交抵押貸款申請的相關資料,并配合銀行或者銀行指定貸款服務機構辦理貸款審批手續,抵押貸款金額以銀行承諾發放貸款金額為準。

銀行承諾發放貸款少于申請貸款金額的,買方應在支付首期房款時一并補足其差額。該款項買方應支付至第九條買賣雙方指定的賬戶。

第十一條 【買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方逾期付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按下列方式之一承擔違約責任:

1、要求買方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日萬分之___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買方逾期付款超過___日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買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___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房地產交付】

賣方應當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并履行下列手續:

1、買賣雙方共同對該房地產及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事項進行驗收,記錄水、電、煤氣表的讀數,并辦理交接手續;

2、交付該房地產鑰匙。

第十三條 【延遲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賣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按下列方式之一承擔違約責任:

1、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賣方以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___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賣方延遲交房超過___日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賣方退還買方交付訂金、房款并按該房地產總價百分之___支付違約金,并賠償買方在交易過程中所交付中介費、費。

第十四條 【附隨債務的處理】

賣方在交付該房地產時,應將附隨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物業管理服務費、垃圾清運費、車輛保管費等費用結清,單據交買方確認,否則買方有權從交房保證金中抵扣上述欠費,不足部分買方有權向賣方追償。

第十五條 【產權轉移登記】

買賣雙方須在簽訂本合同___日內,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收件回執由___方持有。該房地產證由___方領取。該房地產證于___年___月___日前交給買方。

第十六條 【其他違約責任】

買賣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有權選擇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___的違約金。

 

第二部分 服務

第十七條 【服務內容】

方提供如下服務:

1、接受買方購房委托并為買方提供房地產信息,陪同買方看房,促使買賣雙方成交,并根據賣方授意代收定金,簽訂認購等有關協議;

2、對買賣雙方當事人資格、房地產產權信息的合法性進行查驗;

3、向買方準確傳達或報告賣方的真實意圖(包括但不限于房地產權屬、現狀、房價、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4、接受賣方售房意向委托并為賣方聯系合適的買方;

5、促成買賣雙方進行交易,協助辦理房地產交接事宜;

6、提供銀行抵押貸款、贖樓事項的咨詢服務;

7、介紹或者推薦按揭銀行及按揭服務機構;

8、向賣方準確傳達或報告買方的真實意圖(包括但不限于房價、付款方式等);

9、對買賣雙方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期限、應繳納的稅收、費用等事項提供咨詢、代為辦理手續的服務;

10、按約定對買賣雙方的交易資金監管提供服務或者介紹監管機構;

11、提供市場調查、廣告宣傳服務。

第十八條 【預收費用約定】

簽訂本合同時,方預收買方稅費人民幣: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預收賣方稅費人民幣: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此款按國家規定以實際繳納稅費數額結算,憑國家稅務、財政出具正式票據多退少補。

第十九條 【傭金收取】

方在簽訂本合同的當日收取買方傭金人民幣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收取賣方傭金人民幣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如買賣雙方最終未能完成房地產產權過戶,則此傭金無需退還,因方原因導致的除外。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1、買賣雙方(含親屬、近親屬、委托人、人、代表人、承辦人等)利用方所提供信息、條件、機會等,私自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或者另行通過其他物業公司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買賣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方有權要求買賣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傭金。

2、因賣方過錯或違約,致買賣雙方未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方可要求賣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傭金,并可要求賣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___的違約金。賣方并應承擔方追索其過錯或者違約責任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費用。

因賣方過錯或違約,致買賣雙方未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賣方應向買方支付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___的違約金。賣方并應承擔買方追索其過錯或者違約責任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費用。

3、因買方過錯或違約,致買賣雙方未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方可要求買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傭金,并可要求買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___的違約金。買方并應承擔方追索其過錯或者違約責任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費用。

因買方過錯或違約,致買賣雙方未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買方應向賣方支付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___的違約金。買方并應承擔賣方追索其過錯或者違約責任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費用。

4、因方過錯或者違約,致買賣雙方未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方應向買賣雙方退還已經收取的費用和傭金,并向買賣雙方分別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___的違約金。

 

第三部分 其他約定

第二十一條 【隨屬附贈品】

甲方除送固定裝修外,另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本合同未經三方協商一致,不得變更或者單方解除。方在權益不受損的情況下,不得干預買賣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合同他方當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結束之日起___日內向合同他方提供證明。

第二十四條 【送達】

當事人所填寫確認的通訊地址即為送達地址。

當事人除直接送達外,可以短信、郵件、傳真、信函、公告等方式送達。

以短信送達時,手機號碼為:賣方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方_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與其他文件的沖突解決】

三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的承諾及協議,如有與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二十六條 【合同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三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三)。

第二十七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___份。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三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選擇如下第___方式解決:

1、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合同數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___份,買、賣雙方及方各存一份,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賣方:

        方蓋章:         買方:

法定代表人:         經紀執業人員: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執業備案號碼:

  委托人:

 

                   經紀資格證號: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第9篇

買方:_______________( 簡稱乙方) ,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 縣_____ 小區_______ 擁有的房產( 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 ,建筑面積為_____ 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編號:)。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 元/ 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 元整(大寫:____ 佰____ 拾____ 萬____ 仟____ 佰____ 拾____ 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__________ 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 款方式結算:

1 、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 含定金) 人民幣____ 拾____ 萬____ 仟____ 佰____ 拾____ 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 元整, 申請銀行按揭( 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 ,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 、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 含定金) 人民幣____ 拾____ 萬____ 仟____ 佰____ 拾____ 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 元整。 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 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 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 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 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 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 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 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 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主體:

1. 甲方是____________ 共______ 人,委托人________ 即甲方代表人。

2. 乙方是____________ ,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

第八條 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 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托人一份,乙方一份, 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提請____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 乙方) :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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