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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法適用于*地震中受災嚴重地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但從事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納稅人除外。
受災嚴重地區和從事特定行業納稅人具體范圍見附件。
三、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一)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
(二)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
(三)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
(四)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本條所稱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自*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實際發生,并取得*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
四、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納稅人外購和自制的不動產不屬于本辦法的扣除范圍。
五、設有統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實行由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總機構匯算清繳的納稅人,總機構在受災嚴重地區,由總機構購進固定資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總機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總機構不在受災嚴重地區,由總機構購進并用于受災嚴重地區分支機構的固定資產,可由總機構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六、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下列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一)將固定資產專用于非應稅項目(不含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將固足資產專用于免稅項目;
(三)將固定資產專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四)固定資產為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
(五)將固定資產供受災嚴重地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上述情形的,納稅人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折舊辦法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七、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于非應稅項目;
(二)將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于免稅項目;
(三)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四)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五)將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償贈送他人。
納稅人有上述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未作銷售的,以視同銷售的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八、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年7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符合免稅規定的仍免征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年7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征稅。
九、納稅人可放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權,選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權放棄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聲明,并自提出聲明的所屬月份起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得再計入進項稅額抵扣。
對納稅人已放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權又改變放棄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權請求的,須自放棄抵扣權執行月份起滿12個月后,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方可恢復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權。
十、納入本辦法實施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適用在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十一、納稅人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應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一、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與“視同銷售”的理解
由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這兩項行為往往易與增值稅中“視同銷售貨物”中的相關行為混淆,并產生疑問:為何這些行為在“視同銷售貨物”中應當計算銷項稅額,而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卻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現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與“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結合征收增值稅的目的,用圖示法和舉例法進行分析說明。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項目為“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對視同銷售貨物的規定有五項,具體包括:“(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針對以上幾種行為征收增值稅的目的主要包括:(1)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鏈條的完整性,既有進又有銷時,方可“銷項稅額一進項稅額”;(2)體現增值稅計算的配比原則:購進貨物已經在購進環節實施了進項稅額抵扣,后期應該產生相應的銷售額并計算其銷項稅額,即購進項目金額與銷售產品銷售額之間應有配比性。根據配比原則,若納稅人有銷售行為應當計算銷售額及其銷項稅額,對于前期購買材料或者貨物而支付的進項稅額允許進行抵扣。若納稅人不為銷售行為則無需計算銷售額及其銷項稅額,同時對于前期購買材料或者貨物而支付的進項稅額也不得進行抵扣。
將“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與“視同銷售”的幾種行為分別用圖1、圖2和圖3表示(分別見下圖)。
(1)圖1表明:若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作為投資、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和無償贈送”等五個行為時,均視同銷售并計算銷項稅額,根據完整性和配比原則,對于前期為自產或者委托加工貨物而支付的進項稅額允許進行抵扣。
(2)圖2表明:若將購買的貨物用于“作為投資、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和無償贈送”三個行為時,均視同銷售并計算銷項稅額,根據配比原則,對于前期購買貨物而支付的進項稅額允許進行抵扣。對于圖2中未涉及圖1中“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和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行為不視同銷售,無需計算銷售額及其銷項稅額。
(3)圖3表明:若將購買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和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行為不視同銷售,無需計算銷售額及其銷項稅額,根據配比原則,對于前期購買貨物而支付的進項稅額也不得進行抵扣。
[例]2009年11月,某酒廠將自產的白酒100箱和外購的食用油100桶作為福利發放給本廠職工,已知自產白酒所用原材料的進行稅額為1000元,當月同類白酒的銷售價為90元/箱,購買食用油時支付的進項稅額為1050元,該酒廠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請計算該酒廠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為多少元?
分析:
(1)酒廠將自產的白酒用于發放集體福利,應當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同時允許抵扣前期為自產白酒而購進原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
(2)酒廠將外購的貨物用于發放集體福利,不視同銷售,不需計算銷項稅額,同時也不得抵扣前期購買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
計算:
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100×90×17%=1530(元)
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1000(元)
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1530-1000=530(元)
二、對“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的理解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了“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筆者發現對其難以準確把握和運用。為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關內容,在此舉例法分析說明。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例]某果醬廠某月購進蘋果10噸,支付了進項稅額為3000元;運輸過程中由于運輸保管不善,導致蘋果腐爛變質1噸;剩余9噸蘋果運回工廠進行加工,假設不考慮其他的耗損,當月9噸蘋果被完全加工成3噸果醬;果醬廠當月對外銷售2.3噸果醬,0.5噸果醬給本廠職工發福利,剩余0.2噸果醬由于庫管員疏于管理被盜走。假設上期無留抵進項稅額,也無其他的進項稅額,請計算該果醬廠當月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多少元?
本題的分析思路如下:
(1)首先,對題目進行分析:找出題中內容相對應的理論規定,“腐爛變質的蘋果1噸”即指“非正常損失(腐爛變質)的購進貨物(蘋果)”,“被盜的果醬0.2噸”屬于“非正常損失(被盜)的在產品、產成品(果醬)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蘋果)”,根據規定上述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果醬廠“購買蘋果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與“被盜的果醬所耗用的購買蘋果的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若能夠計算出1噸腐爛變質蘋果在購買時支付的進項稅額和生產0.2噸果醬所耗用購買的蘋果的進項稅額,可以計算出不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用總的進項稅額減去不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即可計算出結果。
(2)其次,根據上述分析思路,應先計算出1噸的蘋果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即3000÷10=300(元/噸)
[關鍵詞] 增值稅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中各個環節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其以涉及面廣(有形、動產),征收管理難度大,計算審核復雜,征收成本高而區別于其他稅。增值稅中的不能抵扣的六種情況依據不同、處理也不同。本文試就不能抵扣的六種情況業務稅務會計處理分析如下:
一、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情況
按照增值稅稅法的規定,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情況有六種:
1.購進固定資產;
2.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二、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1.購進固定資產上的進項稅
2009年1月1日以前,在購進時若取得專用發票,直接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但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等。若企業外購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時,在購入環節支付的進項稅因貨物改變了用途,所以不能通過“銷項稅”抵扣,應將外購貨物已計算交納的增值稅進項稅予以轉出。
例:A公司將購入的鋼材,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增值稅5100元,料價款為30000元,全部用于本企業的基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35100
貸:原材料3000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100
若自制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視同銷售本企業貨物,按“視同銷售”業務處理;由于是非銷售到企業外部,所以只反映所銷售產品減少,不反映銷售收入。
例:A公司將生產的甲產品用于本企業的基建工程,其成本價10萬,成本利潤率10%,該產品無同類產品市場售價。該種業務若有售價按售價*17%計稅,若無售價以組成計稅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17%計稅。
借:在建工程 1187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8700[10(1+10%)*17%]
有兩種情況除外:當納稅人做出應確定為征收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或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時,其混合銷售或兼營行為中用于非應稅勞務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進項稅額可以在計算增值稅時,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B公司2006年3月從A公司購進一批貨物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00萬元,增值稅34萬元,貨款與稅款均已支付。同年6月B公司將購進一批甲產品銷售給C公司,并由B公司提供汽車運輸服務,取得貨款收入100萬員,運輸勞務收入3萬元,其中運輸成本13萬元,銷售毛利率5%
(1)2006、3 借:庫存商品 200萬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34萬
貸:銀行存款234萬
(2)2006、6 借:銀行存款 12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萬
其他業務收入 25641{30000/1+17%}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7.4359萬(100萬*17%+25641*17%)
3.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相關的全部進項稅*免稅項目/ 免稅項目相關收入合計”。如果企業生產的產品全部是免稅項目,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應計入采購成本。
例:某糧食加工廠加工政策性糧食玉米粉和非政策性糧食玉米粉,前者屬免稅產品,后者屬應稅產品,4月份,該廠購入玉米原料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價款200000元,稅額34000元,已付款并已驗收入庫;購進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價款25000元,稅款4250,已付款并已驗收入庫;當月支付電費5200元,稅額884。4月份全廠銷售額850000元,其中糧食玉米銷售額520000元。
先計算當月全部進項稅額:34000+4250+884=39134(元)
再計算當月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39134*520000/850000= 23940.80(元)
最后計算當月準予抵扣的進項稅:39134-23940.80=15193.2(元)
工廠兼營免稅項目時,發生的各類進項稅額,已進行了全部抵扣;月末,按上述計算,將不準抵扣的進項稅額算出后,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玉米)23940.80
貸: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3940.80
4.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是企業內部設置供職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發室,宿舍、幼兒園等福利設施及其設備、物品等或以福利、獎勵、津貼等發放給職工個人的物品。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時,已改變了用途,成為最終消費品,因此,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例:某糧食加工廠將外購的食用植物油1000公斤,作為福利發給職工,該商品進價7.80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 9126
貸:庫存商品 780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326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則視同銷售貨物將增值稅計入增值稅“銷項稅”的會計處理。
例:某企業職工俱樂部領用本企業生產的音響2臺,生產成本4800元/臺,售價5500元/臺。
借:固定資產 11470
貸:庫存商品 960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870
5.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
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的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
購入時發生損失與沒有發生損失的貨物的進項稅混在一起,為了能準確計算發生損失的貨物的進項稅,實際抵扣的進項稅則按以下程序進行:首先,按照合同或者發票所列示的貨物的所開的增值稅發票上的進項稅額+運費結算單椐所列運費、建設基金項目金額的7%計算得到進項稅額。其次,再乘以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所占全部貨物的比例。
例:某生產企業 月末盤存發現上月購進的材料被盜,金額40000元,(其中含分攤的運輸費用3720元),進項稅額轉出數額=(40000-3720)*17%+3720/(1-7%)=6447.6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46447.6
貸:原材料 4000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447.6
6.非正常損失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在產品所耗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分兩種情況:(1)一次投料,按照在產品的完工程度乘以投入的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值再乘以稅率求得;(2)分次投料,直接計算分次投入的貨物的價值相應的稅金求得。非正常損失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照產成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價值乘以相應稅率求得,計算公式: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的進項稅額轉出在產品=產成品的損失金額×(年度耗用貨物金額÷年度生產成本總額)×稅率。
參考文獻:
[1]關于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2008年12月9日財稅[2008]170號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關鍵詞】 煤炭; 增值稅; 重復征稅; 實質課稅
一、引言
(一)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重復征稅嚴重,稅負沉重
在增值稅抵扣鏈條完整的情況下,銷貨發票與進貨發票的差額等于商品實際增值額,憑票抵扣就使得增值稅具有公平、中性、稅不重征的突出特點。然而,在煤炭企業,一方面,生產過程中大量投入的資源性物品,如煤炭資源、土地,企業在支付了相應煤炭資源價款和土地塌陷補償費、村莊搬遷費后,不能取得扣稅發票而使銷進貨發票的差額大于實際增值額,使企業多交增值稅,存在技術型重復征稅;另一方面,在能夠取得扣稅發票的情況下,目前政策將煤炭企業礦井與巷道資產列入增值稅非應稅項目,致使煤炭企業不能抵扣相應進項稅額,從而存在類型差異型重復征稅。
由于這兩種類型的重復征稅,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稅負嚴重。增值稅轉型前,煤炭開采和洗選業的增值稅負在國家統計局分的39個行業中,僅次于煙草制品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而位居第三。2009年轉型后,全國平均增值稅負下降,但煤炭行業增值稅負上升到了第二位。見表1國有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分行業增值稅稅負情況表。
(二)煤礦巷道增值稅問題引起廣泛關注,人大代表提案反映呼聲
在煤礦礦井整個生命周期內,投入巷道的資金占煤礦全部資本性投入很大比例,然而,這些煤礦巷道巨額投入中包含的進項稅額卻無法抵扣。一方面,由于建井勞務征收營業稅,礦井商業性開采前由建井企業轉交過來的礦井巷道,煤礦企業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能抵扣其包含的增值稅。另一方面,礦井商業性開采后由煤礦自行掘進的巷道,按目前規定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構筑物而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巷道增值稅抵扣問題征納雙方爭議較大。人大代表4632號提案提議將煤礦的礦井與巷道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財政部以財稅函[2010]121號文件的形式給予了答復。《答復》認為提案對煤礦礦井與巷道的分析有道理,并將提供給相關部門參考,并表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正在重新修訂中。《答復》同時認為“煤礦由于不動產建設等資本性投入較多,不能抵扣問題較為突出”,提出“將結合增值稅擴大征稅范圍改革,統籌研究‘礦井,巷道及其附屬設備與設施’等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以進一步使相關行業的增值稅負擔更加合理”。
二、煤炭增值稅重復征稅分析
(一)煤炭產品的增值額分析
理論上,增值稅征稅中的增值額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創造的那一部分價值,它相當于商品價值C+V+M扣除生產經營過程中消耗的生產資料轉移價值C之后的余額,即勞動者新創造的V+M部分。增值額在財務會計上的含義為產品銷售收入扣除投入到產品生產過程中的非人工投入或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的投入。
煤炭生產企業煤炭產品的增值額應當是煤炭銷售收入扣除投入到煤炭生產過程中的不包含人工費用的成本。目前原煤成本主要由物資與電力耗費、固定資產折舊、人力資源費、資源耗費、環境治理補償費、專項儲備支出和其他支出構成。其中專項儲備為非當期投入,目前政策規定可作為當期成本。因此,
噸煤實際增值額=噸煤售價-噸煤物資與電力耗費-噸煤固定資產折舊-噸煤資源耗費-噸煤環境治理補償費-噸煤其他支出(2-1)
(二)煤炭增值稅計稅分析
按照購進扣稅法:
噸煤增值稅=噸煤售價×增值稅稅率-噸煤可抵扣項目成本×增值稅稅率(2-2)
目前實務中,煤炭企業可抵扣的只有物資與電力耗費及機械設備的進項稅額。即:
噸煤增值稅=噸煤售價×增值稅稅率-(噸煤物資與電力耗費+噸煤機器設備折舊)×增值稅稅率(2-3)
在這種抵扣范圍下:
噸煤計稅增值額=噸煤售價-噸煤物資與電力耗費-噸煤機械設備折舊(2-4)
因此,公式(2-4)中的噸煤計稅增值額遠高于公式(2-1)中的噸煤實際增值額。
煤炭計稅增值額中包含了資源成本、環境成本、非機器設備的固定資產折舊和其他成本。
由于抵扣范圍過窄,增值稅征稅中的增值額已經不是煤炭開采過程中的實際增值額了,已將企業實際支付的資源成本、環境成本、巷道支出和其他支出也作為了增值額。
(三)原煤成本結構分析
隨著資源、環境有償使用的實施和煤炭產品成本核算的完善,煤炭產品的成本日益真實。目前原煤成本主要由物資與電力耗費、固定資產折舊、人力資源費、資源耗費、環境治理補償費、專項儲備支出和其他支出構成。其中資源耗費包括礦業權價款攤銷、資源稅、礦業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環境治理補償費包括環境治理補償費、環境治理保證金、土地治理補償費、搬遷費用、煤矸石排放費、礦井水排放費和其他環境支出;專項儲備支出包括安全生產費、維簡費和轉產發展基金等。根據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對某代表性大型煤炭企業的調查,該企業近幾年原煤成本構成如表2。
從圖1可以看出,該企業資源耗費和環境治理補償費在原煤成本中占據了近19%,而目前無法取得扣稅發票。這些費用大部分是企業支付給了國家,而國家是征稅的主體, 如果從國家手中取得抵扣發票,那國家又成了納稅主體, 實際上國家不可能成為納稅主體,這樣一來,企業投入就無法抵扣,重復征稅就成了必然。
(四)煤炭增值稅重復征稅計量
煤炭生產企業的煤炭計稅增值額和煤炭生產實際增值額之間的差異越來越大,煤炭增值稅稅負越來越高,越來越扭曲。筆者研究設計了增值額差異率來衡量煤炭生產企業煤炭產品增值稅稅負扭曲程度。
煤炭生產企業的非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主要包括地面建筑物和井下的礦井建筑物。根據該公式,上述被調查煤炭企業2010年增值稅稅負扭曲度超過了30%,意味著該企業實際負擔的增值稅超過了理論應該負擔增值稅的30%。
三、消除煤炭增值稅重復征稅的理由及建議
(一)明確商業性開采后煤礦自建巷道納入抵扣范圍
1.從政策的規定性來看,自建巷道不符合構筑物的定義,應可以抵扣
財稅[2009]113號文件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稱的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包括“礦井”與“巷道”。
而煤礦的巷道屬于煤礦職工在其內生產的場所,與113號文件所述構筑物的定義不相符。113號文附件所指的“巷道”,不應該包括生產礦井的巷道。
2.增值稅抵扣鏈條是完整的,應該允許抵扣,否則就存在重復征稅
煤炭企業作為增值稅納稅人,自行掘進巷道用于生產煤炭這種增值稅應稅產品而不是營業稅應稅項目,也不是用于最終消費和免稅項目。因此,不存在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問題,抵扣鏈條是完整的,故用于巷道的購進貨物進項稅額是應該納入抵扣范圍的。
3.從引導企業行為,促進煤礦安全生產來看,自建巷道納入抵扣范圍有重要意義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資料,2005年1月―2009年6月全國煤礦事故統計數據,煤礦事故發生次數最多的為頂板事故,占事故總發生次數的44%,死亡人數僅次于瓦斯事故,居第二大類型。
煤礦巷道是煤礦工人工作的場所。將煤礦巷道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有利于鼓勵煤礦加大對支護、維護和翻修巷道的投入,避免巷道片幫和冒頂,從而減少煤礦巷道頂板事故,有助于煤礦安全生產。為了構建煤礦安全的長效機制,國家財稅政策應當予以支持。
4.自建巷道納入抵扣范圍有利于降低稅收成本
由于煤礦井下生產環節復雜,企業很難準確地區分核算材料、電力等用于巷道不能抵扣的數量和用于回采等其他方面能抵扣的數量;稅務機關也難以監督檢查。目前情況下,稅務人員下井檢查也不現實。因此,人為分割既無依據又不科學,勢必削弱稅收嚴肅性,加大征管難度和增加稅企博弈空間,既增加成本,又損失效率。
(二)建井勞務納入增值稅擴圍改革,消除稅種差異造成的重復征稅
目前,增值稅征稅范圍并沒有覆蓋到建筑勞務,礦井商業性開采前由專門建井企業為煤礦提供的建井勞務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這破壞了增值稅抵扣鏈條,造成了重復征稅。因此,應當將礦井商業性開采前的建井勞務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這也符合增值稅擴圍的趨勢。建議將煤炭行業建井勞務作為首批增值稅擴圍改革試點,解決煤礦建設與生產兩個階段由于稅種差異造成的重復征稅問題。
(三)探討煤炭增值額的實質課稅,消除憑票抵扣造成的重復征稅
1.煤炭企業“憑票抵扣”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資源環境的有償使用,煤炭開采中的必要投入如礦業權價款、土地塌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征地遷村費等在煤炭開采成本中的比例越來越大,由于這些投入不能取得扣稅發票,在“憑票抵扣”制度下,這些煤炭開采中隱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扣,導致這些煤炭開采的必要投入不能在增值額中扣除,煤炭產品增值稅的計稅增值額越來越偏離煤炭產品的實際增值額。
2.對煤炭產品增值額的實質課稅
除保留發票扣稅制度外,還須實行實質課稅制度,即凡是購進貨物取得扣稅發票的,在抵扣期限內據實抵扣進項稅額;凡是購進貨物未取得扣稅發票的,采用實耗扣稅,也就是按照未來期間實現的銷售收入來配比計算應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沒有消耗、未取得對應銷售收入的購進貨物,不得提前抵扣,真正實現貨物交易額、抵扣額和應納稅額相互匹配。實質課稅考慮到了抵扣制度在各個行業推廣的難度,為增值稅“擴圍”改革奠定基礎。實質課稅制度不僅維護了增值稅“增值課稅”的本質特征,而且實現了稅務機關從“管票”向“管稅”的轉變,真正實現稅收征管由“形式管理”轉向“實質管理”。
在目前我國整體實施“憑票抵扣”制度情況下,為了體現增值稅對煤炭產品增值額的實質課稅,可考慮將不能取的扣稅發票的必要投入,比照從農業生產者手中購進農產品計算抵扣的辦理來計算抵扣增值稅。支付給政府部門的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以及土地使用權價款,憑政府有關部門開具的專用票據金額,計算抵扣進項稅;支付給村鎮及農戶的村莊搬遷費、青苗補償費、土地塌陷補償及治理費,憑鄉鎮政府開具的專用收據金額,計算抵扣進項稅;消除因增值稅憑票抵扣制度造成的技術型重復征稅。
雖然有觀點認為煤炭企業購進這些投入在上一個環節沒有繳納增值稅,按照扣稅法,上一個環節沒有交稅,下一個環節就不能抵扣。但是,扣稅法是增值稅計算稅額的一種方法,不能因為計稅方法的問題而增加企業增值稅負擔,扭曲增值稅對增值額征稅的稅收原理,計算稅額的方法應該為特定稅種的征稅原理服務。
【參考文獻】
[1] 王進猛.我國增值稅中重復征稅現象透析[J].涉外稅務,2000(6).
伴隨增值稅轉型的改革,納稅人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的處理也隨之發生變化,下面根據新頒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關于停止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6號、《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等政策,對增值稅轉型改革后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的財稅處理做一介紹。
購進不需安裝固定資產的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為保證政策調整平穩過渡,財稅[2008]176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購進的國產設備,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可選擇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增值稅退稅政策,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已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國產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五年。在監管期內,如果企業性質變更為內資企業,或者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讓情形,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情形的,應當向主管退稅機關補繳已退稅款,應補稅款按以下公式計算:應補稅款=國產設備凈值×適用稅率。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允許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也不納入增值稅改革范圍,即企業購入以上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稅。財稅〔2009〕113號進一步明確,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企業購入機器設備等動產作為固定資產的,按照專用發票或海關完稅憑證上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專用發票或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若購進固定資產涉及支付運輸費用時,運輸費用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增值稅額),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長期應付款”等科目。企業購入的以上固定資產若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企業購入房屋建筑等不動產作為固定資產的,專用發票或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10月5日,企業購入一臺生產用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5萬元,增值稅額8500元,支付運輸費2000元。固定資產無需安裝,取得了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貨款以銀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資產51860(50000+2000×9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640(8500+2000×7%)
貸:銀行存款60500
再如:企業新購入中央空調一套準備改建辦公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200萬元,增值稅額34萬元,款項尚未支付。
借:固定資產2340000
貸:應付賬款2340000
注:該例根據財稅〔2009〕113號規定,購入的中央空調是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增值稅額34萬元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購進需安裝固定資產
會計上對于外購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按應計入外購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購固定資產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據以計算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與準予抵扣的增值稅之和,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裝領用生產用原材料,則按原材料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原材料”等科目,領用的原材料購進時的增值稅不轉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將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稅)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
【案例分析】
2009年9月10日,公司自建一條生產線,購入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3萬元,支付增值稅5100,實際領用工程物資(不含增值稅)2萬元。領材料一批,實際成本3000元,所含的增值稅為51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貨款以銀行存款支付。
購入為工程準備的物資
借:工程物資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00
貸:銀行存款35100
工程領用物資
借:在建工程20000
貸:工程物資20000
工程領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3000
貸:原材料3000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與轉型前確定的入賬價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稅。以不需安裝固定資產為例,企業按確定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貸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接受投資轉入固定資產
接受投資轉入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含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科目(不需安裝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裝的),按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投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與進項稅額之和,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自制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機器設備等動產作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購入時,按照專用發票或海關完稅憑證上記載的應計入工程物資或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額,借記“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專用發票或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房屋建筑等不動產作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計入工程物資或在建工程成本,借記“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等科目。企業購入作為存貨核算的原材料,以及為機器設備等動產工程購入的工程物資,如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動產工程,應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該部分存貨或工程物資的成本貸記“原材料”、“工程物資”等科目,按該部分貨物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企業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動產工程購入的工程物資,如用于機器設備等動產工程,或轉為企業生產用原材料,則應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借記“在建工程”、“原材料”等科目,按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工程物資”科目。
企業為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動產工程領用了本企業產品,根據新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在建工程”科目的使用說明,若用于建造房屋建筑等不動產工程,按領用產品的成本及應負擔的增值稅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領用產品成本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按應負擔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若用于建造機器設備等動產工程,則按領用產品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關鍵詞】視同銷售;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稅務處理;會計處理
增值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其課稅依據理論上是增值額,而在征稅實務中,為便于操作將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收,一般納稅人采用憑扣稅憑證抵扣稅額的辦法,即從本銷售環節應納的增值稅中抵扣上一環節已納的增值稅稅額。這就要求一般納稅人能獨立準確地核算出銷售環節的銷項稅額和購貨環節的進項稅額。
對于正常的購銷業務,其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很容易確定,但對于一些非正常購銷業務,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識別有難點,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專門規范了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本文就從兩類業務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的不同入手,進行詳細辨析,以期更準確的識別兩類業務,恰當地進行稅務處理和會計核算。
一、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稅務處理不同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實踐中,單位發生的有些經濟交易較為復雜,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稅以及如何征稅往往不容易判斷,也是納稅人經常出錯的地方。視同銷售是稅法上的一個專業名詞,其意義在于明確了貨物發生非常規銷售流轉時仍然將其看做是一般銷售業務,確定銷售額并計算繳納銷售環節的稅金。
上述八條視同銷售行為,除前三條外其余五條的共同特點都是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銷售以外的其他方面,從形式上看都異于一般銷售業務,但稅法卻將其認同為銷售業務,需計算繳納銷售環節的各項流轉稅金如增值稅,這樣規定的理由應當是自產、委托加工環節創造了增值額,按照增值稅的計稅原理,有增值額就應繳納增值稅,因此,凡是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無論其用途是用于銷售還是用于其他方面,都應當計算繳納增值稅。
而外購的貨物只有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排除了購進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而這幾項恰恰是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項目最易混淆的。仔細分析后發現外購貨物用于投資、捐贈、發放股利都是購進的貨物在單位外部流轉,而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是購進貨物在單位內部流轉。外購貨物在單位外部流轉肯定要加附加值,視為有增值額,理應視同銷售,外購貨物在單位內部流轉,相當于僅以成本轉賬,當然不能確定為銷售行為。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并非像一般銷售業務一樣,發出貨物回籠貨幣,只是稅法為了征稅規定其等同于銷售,因此存在確定銷售額的問題,稅務機關確定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一般順序如下:(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銷售額確定后就可與適用的增值稅率相乘計算得出銷項稅額,而不論會計處理是否確認銷售收入。
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的計算還取決于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并經稅務機關的認證。可以說能夠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與銷項稅額存在因果關系的配比,唯有此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需要通過稅額抵扣方式加以解決。對此,《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只針對的是購進的貨物改變用途或發生非正常損失、自用等。與視同銷售行為中出現的購進貨物用途相比,這里的購進貨物僅在單位內部流轉沒有產生增值,所以不再繳納增值稅。或者沒有生產出對應的應稅貨物,如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從而沒有產生與進項稅額相對應的銷項稅額,因而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否則就抵扣了其他應稅貨物的應納稅額,而給國家造成稅款的流失。因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總的來說是支付了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能產生與之對應的銷項稅額,相當于貨物的流轉環節已經終止,其進項稅額只能由企業自已承擔,而不能抵扣。
二、視同銷售行為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會計處理差異
視同銷售本質上是為了計算繳納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因此其會計處理的重點要是對應地確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而無論會計上是否確認收入。其常用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長期股權投資(投資)/營業外支出(捐贈)/應付股利(發放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有兩種會計處理,一種是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而是直接計入購進貨物的成本,其會計處理為:
借:存貨
貸:銀行存款等
這種方法適用于所購進的貨物在購買時就已知其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進項稅額由于不能抵扣而由企業承擔的情況。
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其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處支出(非正常損失)
貸:存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這種方法適用于購進貨物時已單獨記錄了其購進環節支付的進項稅額,即
借:存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日后,購進貨物改變用途或發生非正常損失,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需將原記錄的進項稅額轉出。也就是說,進項稅轉出的前提是有進項稅額,因產生不得抵扣的情形而轉出。
三、視同銷售行為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項目對應納稅額的影響
根據下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
關鍵詞:固定資產;抵扣;注意事項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8-0-01
從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推出增值稅轉型改革,這是一次重大的稅制改革,它啟動中國經濟新一輪增長,在全社會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的形勢下,它是一項拉動宏觀經濟增長的重大利好政策。這項利好政策對進一步消除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稅收負擔,鼓勵企業技術進步和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促進我國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增值稅轉型改革是指將目前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即在征收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金。但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即在征收增值稅時,允許企業將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金一次性全部扣除。對于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金如何扣除在轉型改革執行過程中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就關于購進的固定資產抵扣應注意的事項結合條例和有關規定作一些探討。
一、固定資產進項稅的抵扣僅限于一般納稅人
2008年11月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因此,非增值稅納稅人,其進項稅不允許抵扣。
我國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條例》明確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其進項稅在任何條件下均不允許抵扣。
綜上所述, 固定資產進項稅的抵扣僅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新《條例》中可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僅指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會計上的固定資產包括機器設備和房屋建筑物,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稱固定資產含義是指:(一)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二)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新條例允許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中抵扣,但沒有改變固定資產的定義。因此,新《條例》中可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僅指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三、運輸費用的抵扣問題
購入固定資產的運輸費用和該資產具有相關關系,因此該運費能否抵扣,關鍵取決于運輸的貨物其進項稅能否抵扣,如果運輸的貨物的進項稅不能抵扣,發生的運費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支付的運費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
四、一般納稅人購進的下列固定資產,其進項稅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就是營業稅應稅項目,一般納稅人將購進的固定資產用于營業稅項目,其固定資產進項稅不得抵扣。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屬于營業稅條例規范的范疇,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購進的材料和相關設備,其進項稅均不得抵扣。
2.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購進的固定資產。《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準確理解本條規定有助于降低涉稅風險。
3.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進的固定資產。
4.購進的固定資產發生了非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是指一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
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屬于納稅人自用消費品的固定資產。自用消費品這個問題,財政部在答記者問時明確指小汽車、游艇等。
五、增值稅納稅人自制設備使用本企業產品問題
設備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購和自制兩種方式。自制設備的用途不同,會導致不同的稅務結果:
一是自制設備用于非增值稅項目,在制作設備領用本企業自產的產品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一般納稅人發生此類行為,應該將自產產品應納的銷項稅計入自制設備成本。
二是自制設備用于增值稅項目,在制作設備領用本企業自產的產品時,就不是視同自產產品銷售行為。
房屋出租的流程
第一步,出租方或承租方通過中介等渠道尋找合適的承租人或出租房源。
第二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步,將房屋租賃合同及相關材料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第四步,領取房屋租賃證,繳納相關稅費。
房屋轉租基本流程
第一步,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將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
第二步,原承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轉租合同;
第三步,將轉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賃證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屋轉租合同登記備案;